时间:2023-10-05 10:38:2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和资本市场对银行拥有一个“干净”的资产负债表的要求,迫使银行必须寻找创新的方法和手段,继续有计划、有步骤地处置不良资产。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能够将银行不良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减少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风险分担 各取所需
资产证券化就是把一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按照某种共同的特质集合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对未来的现金流有稳定预期的资产组合,在进行信用增级和资产评级后,将其收益权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从而实现融资的过程。
不良资产证券化包括:不良资产的收购、分析调查和评估定价、产品的设计(即交易结构的选择)、营销及事后交易治理。其中,交易结构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技术的核心。设计有效的交易结构,可以吸引利益各方共同参与,使各方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牵制,犹如组成一台精密机器的每个部件,实现风险分担,各取所需的目的。
交易结构的设计是一个动态过程,模式不是唯一的。商用房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结构,适用于有较为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担保证券结构(CDO),适用于无抵押贷款和债券的证券化;清算信托结构(LT)则适合无现金流而又需要变现处置的不良资产。因此,不同的交易结构设计在技术上的相互渗透,有利于更好解决证券现金流和不良资产现金流之间的不对称性。
在具体实践中,这些基本交易结构必须根据具体的资产类型、证券评级和市场环境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从而构造出符合投资者风险―收益需求的证券。
解构与重建
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池中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收益流作为支撑,只有当产生的现金流是可以预期的,由该资产支撑的证券价值才能被确定,评级机构也只有通过对现金流量的确定性分析后,才可以进行信用评级。
在项目筹备阶段,首先需要对资产进行分类,也就是筛选,把能够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按照标准挑选出来。例如,可以将债务企业进行有效分类:第一类是事实上已处于破产状态的企业;第二类是发展前景良好,有能力于近期还本付息的企业;第三类是有较好发展前景,但因债务负担过重影响财务状况的企业。显然,第一类企业的唯一途径是破产清算,尽可能挽回损失;第二类企业可以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监督,力求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第三类企业的债务才应该是资产池的主体部分。
选择确定目标资产后,需要对资产的现值进行合理估算,根据历史数据和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将各类资产合理搭配组合,并对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和归还期限做出预测,据此确定资产处理底价,然后按照账面价值的一定折扣汇集组合,形成资产池。
在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威胁主要来自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为了尽可能减少风险,加大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期性,资产池中的资产数量与原始债务人的数量应该足够多,债务人在地区上的分布应较广,单个债务人的债务在资产池中占据的份额不能过大,以此分散来自债务人的违约风险,避免个别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给证券偿付造成严重影响。
此外,尽管资产池中的资产是经过筛选的,但其潜在的违约风险仍然比较大,因而不能依赖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时间表,而应仔细考察原始债务人的信用意识和偿债能力,特别是要考察合同项下抵押物处置变现后可以获得的现金流。
实现价值重组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具有期权定价性质的融资方式,其交易结构设计的核心问题就是根据不良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构建与其相匹配的交易结构,为投资者的投资选择提供可能。做一个形象的比喻:不良资产证券化如同切割,把一篮子坏苹果中好的一部分切出来卖给外部投资者,部分可能会坏的留在发起人或其他信用增强者手中,明显已坏掉的部分则丢弃掉,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并不是要把坏资产变成好资产。
具体来说,一般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分为债权和股权,公司的资产首先要付给债权投资者,付完后如果公司还有剩余资产,股东们才能分得剩余收益,否则就要承担损失。既然人们能接受公司将未来收益分拆成债权和股权,就一定能接受将不良资产分拆重新组合成新的证券产品。
一方面如何保证证券本息得到支付,另一方面如何处理、平衡阶段性多余现金流或现金流不足,提高证券现金流的稳定性,是设计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根据标准普尔的观点,不良资产证券化不适合采用按比例在各级证券之间分配的方法,必须采取按优先序列支付的结构(即:收益分层的结构易结构设计)。在这种交易结构设计中,不同的投资者购买不同层次的收益权。购买次级证券的投资者们在承担了更大风险的同时也为该证券提供了相当的“信用增强”。在实践中,这种广泛采用的分层交易结构独立于信用评级体系,为证券提供了有效的信用增级。
按照损失依次注销低级证券的做法不适用于不良资产证券化在阶段性损失后,又出现盈余的现象。为了满足平稳支付证券本息的要求,不良资产证券化必须采取信用增强和流动性增强安排、现金流缓冲和分配技术,达到资产现金流与证券现金流的相互匹配。
相互匹配机制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现金流问题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延期支付危机;第二种就是提前偿付风险,有钱就提前还掉了。结构化产品既不希望延期,也没有必要提前偿付。证券偿付所需的资金完全来源于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从来都不对基础资产提出单向现金流要求,在提出的同时必须通过有效的交易结构安排,解决支付问题。
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和现金流要求的不断放松,使得在理论上和技术上可以针对任何资产构造相应的交易结构,建立动态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匹配机制,从而完成证券化。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现金流与证券支付现金流的相互匹配机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采取结构分层和倾斜式现金流分配技术,控制对特定证券的支付现金流,保证优先级证券投资者获得稳定、预期的现金流。二、在现金流短缺时,提供内、外部信用支持和流动性支持。其中,内部信用支持包括利用超额抵押资产产生现金流,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提供补充,增加组合现金流的稳定性;设立现金储备账户来应付基础资产现金流暂时不足的情况。外部流动性支持主要是指:由服务机构或发起银行提供流动性融资、由发起银行或第三方直接担保。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将能够在未来取得现金流的不良资产打包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且以资产池所产生的资金流为基础发行证券,然后以未来的现金流来偿付证券。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1)将流动性低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获得融资,增加流动性。
(2)将资产负债表上的不良资产从表内移至表外,降低风险水平,提高资本充足率。
(3)剥离不良资产,避免不良债权的再生。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所存在的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是指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各种不确定因素给各交易主体带来损失或无收益以及丧失取得额外收益机会的可能性。证券化虽然能够转移、分散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但也带来了其他新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定价风险
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出售不良资产,并主要以资产未来的收益支付证券的本息;因此,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主要受资产未来收益的影响。而不良资产能否以证券化方式交易的关键,在于资产卖方是否满意以证券化方式出售不良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或回报率,投资者是否愿意在承担一定风险的情况下为获得既定的收益而购买证券。如果证券定价过低,银行资产流失严重,有可能造成银行得不偿失,同时,低价带来相对较低的收益会减弱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导致证券无法足额认购;但定价过高,又意味着大量风险的累积,过高的风险超过了部分投资者所能承受的上限,同样可能导致证券无法足额认购。
因此,为证券制定一个能使卖方和投资者双方利益达到平衡的价格,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
(二)流动性风险
这是指商业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虽然,证券化能通过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变现来增加流动性,但也会带来一些新的流动性风险:
(1)当预期的现金流入没有发生,证券化资产池出现现金流缺口,银行可能无法按时支付到期证券的本息。
(2)多个证券的到期日的集中,将增加银行的流动性需求。
(3)银行过度依赖于使用证券化增加流动性,并用于进一步放贷,过度扩大贷款规模。
银行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变现来增加流动性,并进一步放贷,使银行只需有限资本,通过利用证券化杠杆,就能“撬动”不断扩大并证券化的资产。一旦银行无法再通过证券化获得融资而不得不持有这些资产,就将面临资本金不足和流动性风险,甚至信用风险。
(三)信用风险
这类风险是指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各参与者的信用评级变动和履约能力变化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根据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者,可将信用风险分为借款人信用风险、发起行信用风险和第三方信用风险三类。借款人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因履约能力变化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这可能是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发起行信用风险是指出售资产的商业银行因其信用评级变动,而导致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作为发起方,商业银行可能故意隐瞒资产的真实状况,以次充好,使资产池整体质量下降,导致证券化失败。第三方信用风险是指除借款人和发起行以外的参与者因其信用评级变动,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第三方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特设载体(SPV)、服务人、其他中介机构等。由于缺乏对基础资产的了解,投资者需要根据发起行和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及资产质量的鉴定结果对证券的收益与风险进行判断,一旦任意一个机构对评鉴结果作假都将引发信用风险。
(四)管理风险
这类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受表外业务监管不力、银行对其内在资产的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影响,其与基础资产本身和证券化的合理性并没有直接联系。由于表外业务缺乏监管,表内业务不断地进入表外,次级贷款被不断卖出、拆分、重组成不同的金融衍生产品,多次加工后其所含有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被隐藏起来,为08年的金融危机埋下伏笔。
而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转移风险、增加流动性的作用,因此,银行可能过度使用证券化,不断进行放贷——证券化——再放贷的过程,进而降低了借款人的信用门槛,放松了对不良资产质量的监管,放任其规模过度扩大,导致证券化资产池整体质量下降。
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中还存在诸如政策风险、信誉风险、交易风险等其他风险。
三、总结
不良资产证券化虽然可以转移、分散风险,但由于不良资产始终存在,其所带来的风险也就不可能消失,尽管使用证券化将风险转移了,但是从整个经济体系来看,风险仍旧存在。通过对证券化中的风险分析得出,商业银行在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时,应综合考虑定价、流动性、信用、信誉和管理等多方面风险,加强银行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以提高不良资产整体质量、增强不良资产流动性、降低流动性风险和降低信用风险,同时,完善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最终,提升银行整体信誉度,提高银行业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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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琦.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及风险研究[J].经济界,2006(1).
关键词:不良资产 证券化 金融市场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背景简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也在不断发展,并且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尤其是不良资产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对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产生严重威胁,同时也提高了银行系统的风险指数。为了保证我国银行系统的稳定发展,加大对不良资产的管理力度,利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相关成果,完善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是我国发展过程中必须走好的重要一步。对于金融业的展而言,我国与国际水平依然存在很大差距,对于商业银行的证券化发展依然有待完善,因而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风险
银行资产的证券化发展有助于银行融资方式的变革、创新,进一步提升银行金融系统的工作效率,增强抵抗金融危机的能力。作为一种新型的银行融资方式,对银行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相关规定以及准则有待完善,其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银行在运营发展中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就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这些资产转变为证券的方式进行流通,从而促进银行的发展。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而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很多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对交易主体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发展存在一定风险。通过对商业银行现有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将其存在的风险分为四类:信用风险、技术风险以及环境风险,还有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技术和操作风险伴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而一直存在,我们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环境风险进行分析,希望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强化风险管理,提升金融系统的稳定系数,促进银行稳定发展。
法律环境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不完善对交易主体带来经济损失的不确定因素。商业银行的发展是建立在复杂的业务之上的,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涉及到证券、担保以及非银行业务等多个方面。要保证资产证券化的正常发展,降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就要不断完善我国现有的经济体系以及法律规定,针对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建立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此外,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过程涉及到多个行业,不同行业之间的责任以及义务没有统一的标准进行规定,当前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不健全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带来一定风险。
不良资产的证券化作为银行资产证券化体系中的一部分,在对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研究中,对相关法律制度、会计制度以及税务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是我国完善经济体系,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条件。对于国外的经济体系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而言,在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证券化发展法律体系,是银行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融资方式的变革发展,相继成立了针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研究的部门,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以及制度完善。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的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发展逐步深入,但是现有的公司法以及会计法依然不能保障证券化投资的稳定健康发展,要想解决商业银行现有的问题,就要加快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现阶段,出现很多实际中违规操作规程没有法律的约束,信贷项目钻法律的空子,而很有有利的信贷措施又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使之在商业银行中的不良资产进一步转变为不良的证券业务,同时,在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与我国现阶段的资产证券化也是相互矛盾的
三、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规避
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顺利运作离不开外部保障制度体系,良好的法律环境对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运作非常重要。以上从法律环境方面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了粗略的分析,尽管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甚至无法避免的,但是这些风险又是可以控制可以削弱甚至可以转移的。
首先,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越是这种不成熟的阶段,就越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目标的确立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一种挑战,而我国各方面的法律相对都比较滞后,而法律保障应该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保障的外部首要条件而存在。
再次,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 SPV。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作的 SPV,明确相关法律的管辖范围,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发行的条件和方式。
最后,完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评级体系。不良资产的证券投资也一样,信用等级高、保障性优良的证券才能够赢得众人的关注和投资,但是在我国一直缺乏这样能够进行规范化评估、科学衡量信用度的专业机构,尤其是信用评估的量化标准、科学的评级体系基本属于零状态,这是一个很大的缺口。在我们没有经验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经验,直接引进国外的成熟的信用评级体系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好办法,只有拥有专业机的评估和保障,人们才能够放心购买资产证券,这样才能够提高资产的运作速度,保障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快速转变。
四、总结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存在诸多风险,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这种风险更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和重视,我们只有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科学的把握证券化方向,培养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断的满足客户需求,并同时提高信贷利益,才能够保障信贷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沈炳熙,马贱阳.关于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几点认识[J].金融研究,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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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大型商业银行主要包括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
在国外,住房抵押贷款是最普遍实现证券化的资产,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刚刚起步,没有相当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的积累,难以形成具有相似条件、违约率及提前清偿率的抵押贷款组群,无从推行资产证券化并且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操作还处于试验阶段,缺乏经验,没有形成统一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格式[5]。另外,由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失调,国有企业控股比例偏高,不良资产大部分是与当地政府、国有企业相关的一些呆账坏账,产权不明晰且几乎不可能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缺乏可证券化的必要条件。可见,城市商业银行所占市场占有率较低,资产规模小,住房抵押贷款发展不完善,许多不良资产无法进行证券化,现阶段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还过于薄弱。
2.城市商业银行缺乏高素质人才技术支持不足。我国正处于银行高速发展阶段,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较为旺盛。由于地域局限、薪酬待遇等因素的影响,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在人才引进方面处于劣势。大量的本科、硕士毕业生将国有商业银行作为首选,城市商业银行难以获得优秀的人才支撑,一些岗位职工的受教育程度、专业素养、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职位要求。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程序复杂、技术要求高、专业化程度高的技术,不仅要求技术人员具备极高的专业素养,而且要精通法律、会计、税务等各方面知识,由此看出,城市商业银行缺乏这方面的高级人才,现阶段还无法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3.城市商业银行缺乏基础资产定价能力。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定价十分重要,与一般金融资产考虑未来现金流和折现率定价的方法不同,基础资产的定价相对更加复杂。在对基础资产的定价过程中需要考虑利率、偿还期限、提前偿付、资本市场运行状况等多种因素[6]。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与当地政府、国有企业相关的呆账坏账,这部分资产几乎不会产生现金流,与这部分资产相关的历史数据也不完整,不能很好地服务于定价模型。此外,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也缺乏相关方面的高级人才,无法为定价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从外部环境来讲
1.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缺乏可信赖的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信用评级机构能否准确合理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及信用评级机构的声誉、可信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资者对该种证券的需求。目前,我国在信用评级方面还存在很大的问题,缺乏像国外穆迪、标准普尔一样的被普遍接受、认可的评级机构。当前我国评级机构规模小,业务范围狭窄,专业性较差,许多评级机构组织形式不完善,内部管理控制还有待加强,难以形成统一的评级标准,不能给出独立、客观、公平为投资者信赖的评级结果,这无疑将使资产证券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2.资产证券缺乏有效、稳定的需求主体。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成功离不开有效、稳定的需求主体,只有将资产证券推销出去,资产证券化过程才算完成。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资金实力较为雄厚,是资产证券的最主要的购买者,然而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机构等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不容乐观,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需求。此外,我国法律也对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等的投资渠道进行了严格限制,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对资产证券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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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不仅能增强银行不良资产的流动性,为银行提供新的融资方式和调整资产结构的空间,降低银行的财务负担,而且有利于推动不良资产的科学定价和处置,有利于推动贷款的二级市场的形成和价格的发现。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将大为丰富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产品开发与制度创新,并为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奠定组织、技术和人才基础。
一、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情况分析
根据官方数据,我们可以对中国银行体系不良贷款规模做一个保守的估计。截至2007年末,我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为5.03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6.35%;虽然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总量还是高居不下。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个季度都有所增长。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来说主要有经济体制、宏观经济调控影响、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状况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影响和金融监管机制等。
二、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分析
2.1缺乏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特别是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不良资产的准确评级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加强投资者的信心并引导投资者做出决策,促进证券化的顺利运作。目前,我国缺乏被市场投资者认可的信用评级专业机构,现存的资信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规范,独立性不强,出具的评估结果难以使人信服。这会直接导致证券发行成本的增加,证券化后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需求者,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体系不畅通。另外,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还需要采用增信的方式来降低投资的风险。
2.2资产证券化市场缺乏机构投资者
我国的资本市场一直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资本市场的金融产品较少,法律法规不健全,管制较多,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化,多数依赖银行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敞口也随之扩大。需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呈正态上涨趋势,但是由于保险、证券、银行分业经营的限制,以及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导致在金融市场上缺乏大的机构投资者,多数为分散的个人投资者。这也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资产证券化无法顺利推行。
2.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金融产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都未对不良贷款证券化问题做出任何规定,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市场主体的行为很难规范,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得到维护。
2.4缺乏专业人才和操作经验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会计、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我国的从业人员都处于摸索阶段,缺乏实践经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就更需要由专业人员对不良资产授信、组合、未来现金流收益、定价等各个方面有深入的认知和研究。
三、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对策探讨
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改善银行体系的资产质量,需要根据市场的发展势态,逐步地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
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3.1尽快实施实质性的试点操作
建议加快成立由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政监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政权化试点工作小组,确定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办法、试点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证券化方案进行审批。以改变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缓慢的进程,为商业银行的创新活动创造空间,形成以市场为主的证券化品种的创新机制,通过试点资产证券化促进立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制定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损失核销的处理方法及相应的报批程序。由于现有的不良资产的损失并非当年产生,可允许商业银行根据综合改革方案的进度,设立过渡期。
解决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障碍,即特殊目的载体和证券的可流通性问题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载体为核心。允许试点银行设立专用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许SPC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允许SPC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3.2加强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建设
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经验,尽快指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案,完善和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现有法律制度,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一系列政策问题,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范发展。
会计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结构最重要的影响是其对真实销售和抵押融资型证券化的认定标准,这会引导市场根据证券化的目的选择特定的交易结构。因此,必须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销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和留存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
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并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发行的条件和方式。
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转移问题,如资产转移的方式,抵押权的转移方式。明确在资产转移后,原始债务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权,以保证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
制定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强化债权追偿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强化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基础。
成立专业的资产服务机构,培育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进不良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提高证券化管理效率。
3.3提高证券化产品和信贷资产的市场流动性
市场流动性对于资产证券化市场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市场流动性的提高不仅需要相关限制性政策的调整,还需要有系统、技术、规则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的基础建设,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创造条件,从根本上扩大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需求,提高流动性。
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从而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吸引更多的国内机构和零售投资者的参与,降低投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降低证券化的融资成本。
扩大贷款受让方的范围,允许国内机构投资者对贷款进行投资,大力发展贷款二级市场,促进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从而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提供价格形成参照,促进贷款的流动性,降低交易的流动性折扣。
培育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规范市场投资行为。允许外资投资者投资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或将资产转移给国外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外资投资和国际证券化有关的结售付汇问题。
综上所述,银行系统根据不同的监管、法律和税务制度,根据不同的财务目的、资产特性和市场环境设立特定的交易结构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
参考文献:
关键词: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不仅能增强银行不良资产的流动性,为银行提供新的融资方式和调整资产结构的空间,降低银行的财务负担,而且有利于推动不良资产的科学定价和处置,有利于推动贷款的二级市场的形成和价格的发现。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将大为丰富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产品开发与制度创新,并为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奠定组织、技术和人才基础。
一、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情况分析
根据官方数据,我们可以对中国银行体系不良贷款规模做一个保守的估计。截至2007年末,我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为5.03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6.35%;虽然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总量还是高居不下。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个季度都有所增长。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来说主要有经济体制、宏观经济调控影响、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状况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影响和金融监管机制等。
二、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分析
2.1缺乏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特别是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不良资产的准确评级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加强投资者的信心并引导投资者做出决策,促进证券化的顺利运作。目前,我国缺乏被市场投资者认可的信用评级专业机构,现存的资信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规范,独立性不强,出具的评估结果难以使人信服。这会直接导致证券发行成本的增加,证券化后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需求者,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体系不畅通。另外,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还需要采用增信的方式来降低投资的风险。
2.2资产证券化市场缺乏机构投资者
我国的资本市场一直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资本市场的金融产品较少,法律法规不健全,管制较多,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化,多数依赖银行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敞口也随之扩大。需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呈正态上涨趋势,但是由于保险、证券、银行分业经营的限制,以及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导致在金融市场上缺乏大的机构投资者,多数为分散的个人投资者。这也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资产证券化无法顺利推行。
2.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金融产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都未对不良贷款证券化问题做出任何规定,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市场主体的行为很难规范,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得到维护。
2.4缺乏专业人才和操作经验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会计、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我国的从业人员都处于摸索阶段,缺乏实践经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就更需要由专业人员对不良资产授信、组合、未来现金流收益、定价等各个方面有深入的认知和研究。
三、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对策探讨
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改善银行体系的资产质量,需要根据市场的发展势态,逐步地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
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3.1尽快实施实质性的试点操作
建议加快成立由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政监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政权化试点工作小组,确定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办法、试点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证券化方案进行审批。以改变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缓慢的进程,为商业银行的创新活动创造空间,形成以市场为主的证券化品种的创新机制,通过试点资产证券化促进立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制定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损失核销的处理方法及相应的报批程序。由于现有的不良资产的损失并非当年产生,可允许商业银行根据综合改革方案的进度,设立过渡期。
解决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障碍,即特殊目的载体和证券的可流通性问题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载体为核心。允许试点银行设立专用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许SPC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允许SPC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3.2加强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建设
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经验,尽快指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案,完善和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现有法律制度,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一系列政策问题,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范发展。
会计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结构最重要的影响是其对真实销售和抵押融资型证券化的认定标准,这会引导市场根据证券化的目的选择特定的交易结构。因此,必须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销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和留存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
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并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发行的条件和方式。
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转移问题,如资产转移的方式,抵押权的转移方式。明确在资产转移后,原始债务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权,以保证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
制定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强化债权追偿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强化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基础。
成立专业的资产服务机构,培育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进不良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提高证券化管理效率。
3.3提高证券化产品和信贷资产的市场流动性
市场流动性对于资产证券化市场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市场流动性的提高不仅需要相关限制性政策的调整,还需要有系统、技术、规则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的基础建设,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创造条件,从根本上扩大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需求,提高流动性。
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从而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吸引更多的国内机构和零售投资者的参与,降低投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降低证券化的融资成本。
扩大贷款受让方的范围,允许国内机构投资者对贷款进行投资,大力发展贷款二级市场,促进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从而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提供价格形成参照,促进贷款的流动性,降低交易的流动性折扣。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其证券化含义
据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293亿元,不良贷款率1.14%,同期外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只有0.53%。尽管从数据简单看,不良贷款余额与比率延续往年“双降”局面,但几千亿的不良贷款处置压力依然很大,而且不良资产的反弹压力依然存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应收账款等不良资产汇集起来,组成一个资产池,然后利用金融工程的分割重组技术对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将其化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并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中介机构发展不成熟
如果各中介机构不完善,就会严重影响资产的信用评级和科学定价,而这两方面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环节必然直接影响投资者收益。目前来看,由于整个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属于新兴领域,因此与之配套的机构都还没有发展成熟。评级机构运作不规范就不能达到透明准确的结果,这样就会使被证券化的资产面临来自各方的风险。
(二)涉及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资产证券化就其过程而言,参与主体多、结构复杂。如果这其中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成熟的法律体系来保证,那么就很难让其顺利进行。虽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也是与之相关法规,但真正直接针对不良资产的法律框架还是空白,甚至还与当前存在的一些法律法规有冲突,证券风险有可能转移到投资者手中。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顺利地开展。
(三)税收、会计等外部环境不配套
税收制度的是否完善直接关系着进入资产池的不良资产的盈利性、流动性,关系着证券化整个过程当中产生的成本和收益,会计原则的制定也决定了它是否能被当做一种表外融资的方式。而现行的针对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税收政策明显存在着过多的税收环节和过高的税率,这样就会加大发行者的融资成本,违背了商业银行证券化的初衷。
(四)投资主体范围不够广泛
造成投资主体范围狭窄可能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我国法规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只能是银行、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各方对不良资产持观望态度,许多投资者对不良资产的认知度并不高。然而事实情况是我国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这些机构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金急需寻找投资的渠道。这种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还直接导致了我国用于证券化的不良资产存在有效需求的不足。
(五)监管部门不明确、体系不统一
资本市场在我国向来都会受到严格监管,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也是毋庸置疑的。一项资产是否能够被成功证券化,中间涉及到的因素很多,比如说税收、法律、担保等。这中间环节之间的衔接和监管非常重要,因而监管的业务分工也就显得很重要。目前来看,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既存在交叉也存在真空,体系不太统一,缺乏法律规范,缺乏协调性。
三、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一方面加强对国内金融服务机构的整治,尽快统一评级标准,扶植一批有前途的金融服务机构,且独立于政府,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在这个过程别要克服不良资产不能科学定价的难题。另一方面要加强人才培养。人力资本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源,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等环节作为新兴的行业都急需专门的人才,因此这部分人才的培养也迫在眉睫。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法律制定者必须对现行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认真研究,找到其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地方,有冲突和不适应的地方要尽快修改。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一项金融创新都不可能走上规范之路。另外,由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比较丰富,我们要大胆引进国外的成功经验、成熟做法和相对稳定的制度,制定出与我国资产证券化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三)尽快完善税收、会计方面的政策
完善的会计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法,是保证资产证券化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环节,税收问题又是关系到投资者收益和投资积极性最重要的因素。我国应参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出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同时政府还要提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融资成本。
(四)扩大投资者的范围
一方面,国家要扩大投资者的范围首先就是要放松市场准入,只有外部环境比较良好,企业年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才会主动逐步进入到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而逐步培育较大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和中介机构自身也要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育更多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到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吸引外国投资者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