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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8 15:44:1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篇(1)

  一、腐败产生的经济学分析

腐败现象是古而有之,国际上有之,关于腐败的成因,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下面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

1.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出发:我们知道经济学有两个基本的假设条件:一是理性人假设条件;二是完全信息的假设条件。合乎理性的人被称为“经济人”,“经济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所谓的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是有需求的动物,其需求取决于他所要得到的东西,只有尚未满足的需求才能影响行动;人的需求是无穷的,需求是有层次的,一旦某种需求得到满足,又会出现另一种需要满足的需求。相对于无穷的需求而言,每个人用以满足的手段或资源是有限的,这种需求的无限性与手段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就是腐败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即腐败的最基本动力来源于无限需求与有限手段的矛盾。

2.从商品的等价交换出发:如果把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也看成是一种商品的话,那么“权钱交易”是一种不公平交易,不公平表现在:首先权力价值被低价交换给行贿者,行贿者得到权力价值的效用大于行贿者付出的代价,而政府官员满足这种交易的原因在于他手中的权力来自于政府机关所任命官员的权力影响力。组织正式授予政府官员一定的职位,从而使政府官员占据权势地位和支配地位,使其有权对下属发号施令。这种权力价值有时是无法估量的,而获得这种权力可能是由于机遇而没有付出任何努力或者仅仅牺牲了一部分个人利益,但这种付出价值远远低于手中权力的价值。正是由于“权钱交易”的不平等性才使腐败行为更容易发生。

3.从经济社会的现行体制出发: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在现实经济社会里,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看不见的手”定理并不能完全成立,帕累托最优状态并不能完全实现。换句话说,现实的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并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掌握必要的经济资源和参与必要的经济活动(如提供公共物品,投资基础设施,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秩序等等)。这就使得权力与资源的结合在这一体制背景下具有某种天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我们知道,当个人不掌握公共权力时,其欲望的满足只能凭借个人所能独立支配的私有资源(如劳动能力,当然也能通过偷盗等其他非法形式来满足)。相反,政府权力的客观存在就为掌权者利用公共资源满足个人私欲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也就是说,权力配置资源是腐败行为产生的体制基础。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条件,腐败行为无论如何也不会产生。以上三条分析了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

4.从腐败总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出发:腐败行为能否发生不仅取决于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还依赖于它产生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只是证明了腐败产生的潜在可能性,充分条件依赖于当权者对腐败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当权者是否腐败取决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如当权者的需求偏好、伦理道德、社会舆论、法律法规、权力制衡机制等等。以下借助一个经济模型来分析腐败的产生原因及时机,文字表达如下:如果说当权者搞腐败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那么,突破上述种种约束的努力就构成其腐败活动的成本。具体而言,腐败成本由如下几方面构成,其一,当权者在做出腐败决策时,首先就需要突破来自其自身的种种心理障碍,他必须改变其道德观念,放弃循规守法的操行,面对社会舆论的谴责等等,这些都构成腐败的心理成本。其二,由于种种体制、法规的存在,腐败行为一旦暴光,将会受到相应的政纪法规处罚,这是任何一个理性当权者在决定腐败时所必须考虑的,这种由于腐败行为败露而招致的惩罚,可称其为惩罚成本(C[,pe])。其三,当权者在位时拥有较高的收入和种种“制度特权”(如小车、住房、移动电话等等),另外还存在一些灰色收入如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等,如一旦腐败行为东窗事发,则以上利益就会丧失殆尽,这种风险构成其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C[,o])。总结以上论述,可见,腐败行为既会带来腐败收益,也会产生腐败成本,其中,我们把腐败的心理成本、惩罚成本和机会成本相加称之为腐败总成本。

当权者也是人,他在进行腐败决策时必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假设当权者对腐败行为不能被暴光的概率估计p[,1],所获得的收益为R;而对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估计为p[,2],所得到的处罚损失为L,那么他应该得到的期望损益值为:  

E=p[,1]×R+p[,2]×L

当期望损益值大于或远远大于腐败总成本时,当权者才会实施腐败。

  二、腐败危害的经济学分析

1.从不平等的交换分析。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权钱交易”是一种不平等的特殊商品的交易。我们知道有效运作的市场机制自动地配置社会资源,而这种不平等的交易不仅损害国家及公众的利益,而且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得不合理,使大量的人力资源、土地资源、资金资源、技术资源向效率低下的企业和个人流动,使稀缺资源的分布更不合理。公平和效率是困扰经济学家的一个重要问题。短短20年,中国已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变成一个分配严重不公的国家。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们选择了“效率优先”、“先发展后分配”的发展战略,经济领域的改革成绩显著,而非经济领域的改革步履缓慢,从而导致权力的市场化。权力之手介入资源分配,社会成员各自依据其在社会组织中占据的不同地位进行着一场极不平等的财富积累大赛。这种不平等的市场运作机制既丧失了公平,也不可能得到效率的提高。腐败行为的这种不平等性最终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原则。

2.从社会总效用来分析。“权钱交易”的双方都从国家及公众的利益中攫取了大量的好处,使社会分配更加趋向于不合理,造成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衡量贫富差距的指标)已高于国际上公认的警戒标准,而这种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力介入市场造成的,私营非法收入、政府官员的非法收入对于全社会总的收入分配差别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我们知道经济学理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在现有资源条件下如何实现帕累托最优。在社会财富一定的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社会财富对于富人来说,它的边际效用是不大的,而且随着富人财富的增加,它的边际效用越来越小;一个单位的财富对于穷人来说,它的边际效用是很大的。因此,如何降低富人财富的增长速度,提高穷人财富的增长速度,就是实现帕累托改进的经济学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社会所有成员的财富均衡,才能使整个社会的总效用达到最大。

3.从社会总效率来分析。腐败行为严重地挫伤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事实表明,权力垄断社会资源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收入分配的危害,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分配缺陷危害更大。每一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智力优势及技术专长,健全的社会经济秩序会促使每个人尽力发挥自己的特长,使社会人力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而当今社会腐败行为的盛行,严重挫伤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因为一个人靠勤劳、智慧致富,而另一个人靠投机、贪污受贿发财,除去金钱来源的道德判断外,这两者却是等值的,金钱并不因为它的不同来源而留下不同的痕迹。这在经济学里有个专门的说法,就是“劣币驱逐良币”。而“劣币驱逐良币”的逻辑结果是:只要劣币和良币等值,只要现行体制不能惩罚手持劣币者,人们便不会奉公守法,而是会仿效那些投机取巧以及贪污受贿者,整天想着歪门邪道、不务正业。这种现象长此以往的存在势必造成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是社会资源的最大浪费,是社会总效率降低的关键因素。

  三、腐败治理的经济学分析

既然腐败的产生与现行社会的市场机制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那么我们只能把它理解为人类在追求经济效率、社会公正方面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既然腐败是政治权力的衍生物,只要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动消亡,那么,我们的反腐败目标就不应是幻想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实事求是的定为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1.利用最小治理成本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及扩大。分析近期发生的大量腐败案例,我们发现大量腐败分子在为党工作的很长一段时期都是好的,而在腐败的初期也仅仅是接受小恩小惠或谋求很小的私利,而在后期,他们的私欲急剧膨胀,大量贪污受贿,甚至是走私贩私、出卖国家的利益。如果把腐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用L表示,那么L对于时间T是一个单调递增函数,如图1所示。

附图

  图1  腐败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时间图

在t[,1]以前它比较平坦,在t[,1]以后它逐步上升,斜率越来越大。因此,腐败治理最好在时间点t[,1]以前进行,这时治理腐败的成本为最小,即在出现腐败的苗头时制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与扩大。在这一时期要加强政府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日本著名学者池田大作曾说过“权力弊端的根源,它的实质存在于人的生命中的恶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从根本上说,只有靠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而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能力可通过思想教育来提高。

2.建立权力行为的制衡机制,抑制腐败的频繁发生。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必须设计一套较为完备的对腐败行为的制衡机制,抬高腐败的各种成本,使腐败的实际总成本无限接近于腐败的理论总成本,从而降低腐败的总收益,使当权者感到腐败行为不划算,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首先,加强新闻监督,实现新闻监督的法制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的作用,以增加腐败分子的心理成本。在西方发达国家,以报纸、广播、电视为主体的新闻媒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十分活跃,新闻工作者被称为“无冕之王”,他们成为监督当权者、遏制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次,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即加大了腐败分子在腐败决策时的惩罚成本。对于腐败分子不仅要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而且还要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痛心疾首.第三,适当提高当权者的工资收入和“制度特权”可增加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我们不能保证“高薪”一定能够“养廉”,但是,一定程度的“高薪”确实能大大降低腐败发生的概率。只有当以上三种成本的提高使其腐败的总成本接近甚至超过腐败的总收益,才能使当权者感到腐败的预期收益很小,风险很大,抑制当权者腐败行为的萌发。

3.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考虑,确定最小的反腐败成本。政府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抓获腐败分子的成本C[,e],二是执行关于腐败的法律惩罚条款F的成本C[,f],从而总的单位成本就是C[,g]=C[,e]+C[,f]。

为简化起见,我们假定腐败分子的收益R是“外生的”的常量,对于给定的F,为了达到有效惩罚水平P=P×F=R,政府只要支付足够的努力来保持所必须的破获腐败案件的概率p就可以了,而太高的概率p将大大增加破获罪犯所支付的成本,也就是说,抓获罪犯的成本C[,e]随所要求的破获概率的增加而上升。另一方面,由于给定了有效惩罚水平P,破获概率越高,则所需的罚款F就越低,也就是说,执行惩罚条款的成本C[,f]随概率p的增加而下降,如图2所示。政府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C由C[,e]和C[,f]组成,由图2可知,总成本曲线呈U型,因此,存在一个最优的概率p*使得反腐败行动的总成本达到最小值。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p*点可作为政府权衡C[,e]和C[,f]的依据。

附图

  图2  反腐败行动的成本分解

二十年经济改革所取得的成绩世人瞩目,但转轨时期的种种体制缺陷也助长了腐败行为发生的频数和规模,腐败只耗费社会资源,而不创造社会财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腐败是对市场经济所遵循的公平和效率原则的公然挑战。遏制腐败需要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入手,对任何一方面的忽视都会对反腐败的综合成效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腐败成因及反腐败的措施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研究,反腐败任重而道远。

收稿日期:2001-11-08

【参考文献】

[1]  H.范里安.微观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79.

篇(2)

Abstract: It is the bottleneck of the "Three Rural Issues" that banks and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provide limited funds. This paper explained the status of Three Rural Issues in He'nan province which is the large agricultural province from the important position of agriculture, introduced the lack of agriculture responsibility of bank by studying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ank based on the "three rural" areas, at last proposed the suggestions on leading and supervis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 banks.

关键词:三农问题;银行;社会责任;对策

Key words: rural issues;bank;social responsibility;strategy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3-0149-02

0 引言

作为非生产性经济组织的银行,它不仅是经济的基本组织,更是一个可以促进和引导全社会在环境和社会问题上有所作为的极其重要的角色。银行不仅要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还要为创造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而努力。然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银行转换经营机制,无一例外地把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忽视了支持弱势产业、弱势群体、弱势地区的社会责任,经营上转向大城市、大项目、大企业,纷纷缩减网点和业务,导致许多地方出现农村金融边缘化现象,金融服务覆盖降低,小额信贷满足度不高,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富裕、农村的繁荣。

1 三农的重要地位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兴才能百业兴,没有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农民是最大的群体,农民富才能全国富,没有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富裕安康。农村是最大的市场,农村活才能全国活,没有农村的社会稳定,就没有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素有“中原粮仓”美誉之称的河南省,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第一农村人口大省、第一粮食产量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省总人口近70%,全省粮食总产量连续10年居全国之首,连续5年创历史新高,连续4年稳定在1000亿斤以上,然而河南农业“大而不强”,底子薄、耕地相对不足,劳动力素质偏低,人均第一产业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在全国均属下游。因而只有实现农业发达、农村繁荣、农民富裕,有效解决“三农问题”,才能真正实现中原崛起的宏伟目标,才能真正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经济的全面发展。

2 银行在三农方面的社会责任

银行社会责任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社会责任,二是间接社会责任。一方面银行作为企业的一种,与其他企业承担相同的社会责任,即通过企业自身的行为实现社会责任,如员工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公益慈善利益、所在社区利益、自身行为的环保等。另一方面银行作为特有的融资性企业,通过信贷渠道引导资源配置,从而将投资行为与社会责任结合起来,这一社会责任的实现不是金融企业自身,而是通过与金融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客户行为来实现,是通过金融企业特有的信贷机制来实现的。

2.1 红色信贷 红色信贷将红色比为血液,指金融企业的信贷资金流向除了大企业之外,还应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需求,对一些资金稀缺部门,比如私营企业、弱势地区、农户、贫困学生、个人创业者等应提供安全有效的信贷资金,对于这些主体而言,这些信贷资金就好比血液一样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2.2 阳光信贷 金融信贷环节对许多需求资金的客户来说,并不是透明的环节。根据调查,目前就全国而言,企业每获得100万元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其非正常的申请费用就接近4万元。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被寻租的境遇最为糟糕,其平均每一万元贷款的申请费用就接近600元①。研究证实,经济发展水平与腐败程度负相关。在处于起飞或快速增长期的华北、西部和华中等地,企业贷款租金明显偏高;而经济发达的华东和华南地区则相对较低,是一种“高腐败――低增长”与“低腐败――高增长”组合。

2.3 诚信信贷 银行业是高度诚信的行业,其整个运营过程都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诚信信贷是指银行在提供信贷资金时优先考虑信用度高的客户,尽量为其提供所需要的资金,使其能够真正获得实惠,而对于那些不守信用、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应有的惩戒,从而在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

2.4 绿色信贷 目前绿色信贷已经是国际潮流,绿色信贷不仅指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要考虑环境的影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本文认为绿色信贷还应包括支持三农的信贷。目前,为帮助来自农村贫困地区、贫困家庭的学生完成学业,高校开通了绿色通道,提供助学贷款;为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减少鲜活农产品损失,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对输送农副产品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免收公路通行费。因此,作为信贷资金供给主体的银行应该在政策上有所调整,倾向于对三农信贷的绿色供给。

3 银行支农现状

3.1 商业银行撤并基层机构,农村业务萎缩,多存少贷 随着商业银行机构改革及其战略定位向大城市转移,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锐减、业务萎缩,吸收的存款与发放的贷款不成比例,机构撤并导致的农村金融空白没有及时被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填补,农村经济受到了机构收缩的负面影响。

3.2 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过窄,难以承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重任 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虽然进入农业生产和开发领域,但其主要业务是为农产品购销提供短期资金,对农业的基本建设和开发,投入较少,同时随着战略的调整,经营重点转向城市,支农功能边缘化,其服务三农的政策也开始弱化②,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3.3 邮政储蓄银行只存不贷,造成农村资金外流 邮政储蓄银行将资金全部转存中国人民银行,赚取利差,导致资金直接流出农村,属于一种单向资金流出,其服务于三农的作用几乎没有。

3.4 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力度不够 在商业化改革导向的影响下,农信社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贷款结构也出现了日趋严重的“非农化”和“城市化”倾向,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使资金大量流向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而真正需要贷款的农户和企业却难以得到贷款,其作为服务于三农中流砥柱的作用大打折扣。

4 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对策建议

4.1 引导土地进入金融领域,创新抵押物品种,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银行基于风险收益原则,对农村、农业、农户惜贷,其原因是农业生产周期长、资金回收期长,而且农户缺乏抵押物。因此,创新抵押物品种,将土地引进金融市场,可以降低银行预期的贷款风险,加大银行信贷额度与范围,促使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土地进入金融领域,构思如下:①赋予农民私人土地产权,建立保障私人土地产权的制度。②建立土地市场,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法律、法规,如起草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抵押贷款法》,使农民能自主地处置土地。经过市场机制的充分竞争,将土地集中到种田能手手中,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失去土地的农民获得市场定价的现金补偿,可以进行再投资或转为进城务工者。③组建省级农地抵押贷款部,作为高级机构负责主管全省农地金融机构审批、农地抵押贷款审查、土地证券的发行和销售。④组建国家土地银行,由省级农业银行或农业发展银行经股份制改造而成,实行董事会管理;或按一定的股本要求组建股份土地银行和农地金融中介组织,可以由私人发起成立,也可以由现有的农村信用社改造改组而成作为中级机构。使其有权发行、购买、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抵押贷款法》规定的农地抵押贷款证券,有权在其辖区内从事农地抵押贷款业务,有权以在册登记的农地抵押贷款的抵押品进行再抵押,作为发行农地抵押贷款证券的担保。⑤十户或十户以上想通过国家土地银行取得贷款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组成一个农民贷款协会作为基层单位,组成集体向土地银行贷款和办理抵押。

4.2 建立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 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①单独设立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专门对农业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融通进行担保;②依托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增加农业担保业务;③调整我国政策性担保体系,整合现有政策性担保资源,成立统一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办理各种政策性担保业务。相比较而言,我国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设立的方式在发展方向上应选择第三种方式。

4.3 建立资金回流机制,使农村资金流动进入良性循环 应逐步调整邮政储蓄银行的业务范围,促使资金回流农村,具体途径如下:①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将资金用于国家级大型涉农项目。总行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应重视对“三农”的投入,通过资金拆借、购买重点建设债券等融资方式用于国家级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业开发项目。②在县一级邮政储蓄银行可以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这些业务法律法规比较健全,风险程度较低,其他商业银行也有成熟的业务操作程序和管理经验可供邮政储蓄银行借鉴。③开办担保公司担保类贷款。对于一些地方政府有能力组建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的地区,或是商业性担保能力较强的地区,由邮政储蓄银行替办担保公司担保类贷款,增加贷款种类,扩大贷款的覆盖面。④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开办协议存款业务。邮政储蓄资金还可以参股农村信用社,为支持“三农”发展提供长期的资金投入方式。

4.4 建立监管机制,促使银行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基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复杂性,以及金融创新加速,农业银行集团化发展趋势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等情况,为了整合农村金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在我国目前监管水平尚待提高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国外伞型监管模式,成立由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督协会,协调三家监管机构,相互沟通信息,研究政策措施,保证监管指标的标准化、监管程序和监管人员行为的规范化以及相关政策的一致性,避免标准、口径不一致性以及重复监管或监管缺位现象的发生。具体来说就是,监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银行支农贷款额度等信息,以指标体系为依托,用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定量分析,并结合定性评估,对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活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可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注释:

①谢平,陆磊.中国金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体制、行为与机制设计[M].上海,中信出版社2005:45-46,135-136.

②朱盛华,杨森.城乡资金流动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负面效应[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9.(11).

参考文献:

[1]仲利娟.河南发展现代农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垦,2009.(04).

[2]张振江.农业大省现代农业建设问题研究――以河南省为例[J].经济经纬,2009.(04).

[3]谢平,陆磊.中国金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体制、行为与机制设计[M].上海,中信出版社2005:45-46,135-136.

[4]夏慧.关于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思考[J].浙江金融,2009.(08).

篇(3)

【关键词】 政府采购; 第三方监督; 集体代表诉讼; 第三方代位诉讼

政府作为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拥有巨大的权利,容易形成腐败。有些供应商为了争取采购合同,对政府官员进行贿赂,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害了第三方①的利益。虽然在我国现有的监督模式下,能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的部门很多,既有人大、法院、检察院,也有审计、纪检监察及财政、媒体和社会各界等,但由于第三方与采购活动有着某种利益关系,对政府采购监督可能更直接。可是,现实中第三方的监督动力并没有那么大。第三方是理性的,在选择是否监督时,要考虑一些因素。本文先从制约第三方监督的因素谈起,并结合我国第三方监督现状,试着探索第三方监督新途径。

一、第三方的“经济人”分析

政府采购第三方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其监督行为需要经过成本―收益核算,只有当监督的收益超过成本时,第三方才会监督。第三方的监督成本主要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指监督的质疑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取证费用等;间接成本主要指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机会成本是指将稀缺的时间和金钱等用于监督时所放弃的其他可供选择的用途价值。风险成本是指第三方进行监督(如诉讼)时可能面临着败诉的风险以及诉讼后“得罪”政府采购相关部门,从而影响其以后的评标资格及印象。第三方的监督收益也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其中,直接收益是指第三方监督后,比如胜诉后得到的赔偿费用;间接收益主要指社会收益,包括其他为参与监督的供应商获得的重新参与投标的机会等。政府采购的产品主要用于公共消费以及公共投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政府采购中的监督也是一种公共品。第三方监督具有正外部性(社会效益),即如果有一个或几个供应商采取诉讼措施进行监督,若胜诉,原来的合同作废,新的投标开始,其他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在没花诉讼成本的情况下,也可以重新参与投标。同时,国家也可以得到追回的腐败资金,使公共资金能够用于其他方面,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但社会收益并不是进行监督的第三方能直接得到的收益。

政府采购第三方内部各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满足“经济人”的假设。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内部各方必然产生冲突。在政府采购监督中各方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搭便车”②。政府采购监督中的“搭便车”是指一方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进行了监督,如提讼等,承担了所有的监督成本,而胜诉后的商业机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等却和其他的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共同分享。可见,政府采购监督是一种公共品,这是部分第三方“搭便车”的首要原因。当一方耗费成本获得收益(如商业机会)时,其他方也自动地获得相应收益,所以第三方本身也缺乏激励去监督。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受理质疑和投诉的机构有采购人、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但是采购机构与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的主体,利益是一致的。第三方力量小,监督的却是力量强大的利益共同体,所以,第三方监督面临的风险大、取证难度大、预期收益小。

受市场无形之手影响的第三方,必须权衡监督的成本与收益,只有监督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时,才会监督。作为“有形之手”的政府部门必须对第三方监督进行调控,尽量减少第三方的后顾之忧。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降低第三方监督的直接成本,如降低诉讼成本,也可以提高第三方的监督收益,如增加监督奖励所得等。

二、我国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中规定,任何人均有权举报、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违规行为,这实质上赋予了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的权利,但是这些法规对第三方的保护救济、激励措施不够。

(一)第三方监督的主体受限制

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当采购过程中或者成交结果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这就给投诉质疑机制设置了门槛:一是缩小了投诉范围,因为其仅规定供应商若对成交结果等不满意可以投诉,可是现实中还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现象,有时不仅发生在结果中,甚至在采购之前也有可能出现不平等。二是关于投诉主体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中的“合法权益”的定义模糊、不明确。应该在法规中明确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范围。这样的质疑投诉体制限制了第三方维护社会利益的机会,同时导致监督成本由单个供应商承担,而监督成功后其他的供应商乃至整个社会都可以受益。

(二)第三方监督的风险成本大

我国供应商虽然有质疑和询问的权利,但是实际中其维护自己利益的效果不甚理想,因为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同时也是受理质疑程序的机关,他们不会主动承担责任去矫正自己所犯错误的。而在供应商监督程序中,第一步就是质疑,这就给那些监督部门的舞弊赢取了时间,也就增加了供应商的监督成本。因此供应商的监督权利就很难落实,监督风险成本增大,成功概率小。现实中,供应商虽然利益受到了侵害,但一般不会进行投诉,因为投诉有可能影响自己的预期利益,并且,供应商监督体系中没有确保供应商商业机会的规定,加大了监督风险。

(三)第三方监督管理部门效率低下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监督责任”中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也有监督责任。该规定的多头监察,是政府机构内部权力制衡的表现,但也有可能形成谁都不管的局面。立法机构只能制定法律,最后救济也能通过司法途径;行政机构只能制裁违法单位,但无法补偿受害人;社会机构既不能制裁违法单位也不能补偿受害人;法院既可以补偿受害人,也可以制裁违法单位,因此法院的作用很大,而我国法院对第三方的保护不够。第三方发现腐败时,往往因为程序复杂耗时长而放弃诉讼,放弃监督。因此,第三方监督管理效率低下。

三、第三方监督的新途径探索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体制不完善,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体制的调控作用,可从以下方面激励第三方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

(一)集体代表诉讼制度,增强激励措施,注重第三方“经济人”地位

集体代表诉讼制度是指集体代表代表集体成员向法院的制度,渐渐演变成一种律师诉讼制度。律师主动寻找潜在的诉讼机会、确认集体代表人选,再提起集体诉讼。在胜诉时律师与集体成员分享赔偿金,在败诉时律师也不用集体成员负担律师费用。通过集体诉讼,众多集体成员能凝聚力量与被告对抗,遏制腐败利益共同体的违法行为。当政府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比如权利不充分,工作量太大或者其他任何理由而懈怠行使职权时,集体诉讼提供了一种让人满意的救济方式。集体诉讼制度解决了费用壁垒问题,一方面,通过集体诉讼避免每个人单独所重复支出的费用;另一方面,集体诉讼旨在解决请求金额与费用不相称的问题。集体诉讼保障小额索赔人的法律权利,使他们在法律上得到救济途径。

第三方在监督时,往往考虑成本―收益问题。由于大多数集体成员可能因为损失的金额太小,根本没意识到或忽略了自己所受的损害,一般由集体代表提讼,但被代表的其他集体成员不知道诉讼。集体代表自己的诉讼请求很小,与需要支出的律师费相比,集体代表会发觉不值得诉讼,而且一旦败诉,集体代表需要承担双方的律师费,还有其他的风险。第三方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费用壁垒问题。律师主动寻找潜在的诉讼机会,寻找第三方集体代表,在胜诉时律师与集体成员分享赔偿金,在败诉时不需要集体代表支付律师费。

在这种制度中,供应商等参与由律师或其他集体代表发起的诉讼中,无需承担败诉风险和“得罪”政府部门的风险,只需作为证明人,而且这种形式的诉讼,不仅使社会收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还可以减少第三方内部“搭便车”的机会。同时,第三方可以得到胜诉的收益。

(二)代位诉讼制度,增加第三方监督收益

这是美国《联邦防制不实请求法》用于防治承办政府采购或委办计划的厂商以不实手法获取不当利益的独特机制。主要是指第三方发现政府采购中的暗箱操作行为或其他不公平现象时,代位政府提讼,事后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的机制。第三方代位诉讼制度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可以起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效用。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第三方代位诉讼制度对于政府采购领域中腐败抑制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国政府采购第三方发现腐败时可以代位政府提讼,在胜诉后取得政府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增加了收益。

(三)第三方监督信息公布机制,树立第三方监督的信誉

中央可以构建奖励监督腐败体系:建立和完善监督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那些是否积极监督政府采购腐败的第三方作为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可以把那些成功监督行贿的供应商在网上公布,并以此作为奖励,优先考虑给予他们竞争政府采购机会的因素。这样就可以鼓励第三方积极监督。

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监督缺位的当务之急就是尽快颁布实施条例,这是弥补法律空缺的一个根本举措。在实施条例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监督机制。政府采购领域里的腐败问题,不仅关系到公共资源合理高效的配置,更是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健全政府采购监督体制、完善政府采购,不仅是构建公共财政的当务之急,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保证。相关政府部门要出于对民族国家长远利益负责的态度,推进政府采购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公共支出效率,加速增长方式转型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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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于晓利.浅析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从供应商权利救济角度谈起[J].商业营销,2010(1).

篇(4)

[关键词] 执法裁判 职业足球联赛 黑哨 经济人

自1994年中国足球走职业化道路以来,职业足球联赛飞速发展,中国足球有了长足的进步,其国际影响力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在中国足球走向其事业的巅峰――中国足球历史上首次打入世界杯决赛圈的同时,职业足球联赛的种种弊端也发展以了极点,“假球”、“黑哨”现象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闹得舆论界沸沸扬扬,中国职业足球联赛大有到了病入膏肓的地步。这些丑恶现象在对中国职业足球造成致使打击的同时,也造成了极坏的国际影响。中国职业足球何去何从。

一、目前认为造成“黑哨”现象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足球联赛自身的体制弊端是造成“黑哨”的首要原因

中国职业足球联赛中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归根到底的职业足球联赛自身体制的问题。负责职业足球联赛运作的中国足协是一个登记于民政局的社会团体,但它的另一面却是国家机关体育总局下属的足球管理中心,是一个政府的管理机构。这“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造成了“管理工作”是的种种弊端。

中国足协的特殊地位致使它的权力至上,凡事我一家说了算,别人只有听的份,无论你愿意不愿意都得照我说的做,对于俱乐部的诉讼,足协下属的裁判委员会总是予以“驳回”,这是造成俱乐部无奈地向裁判员送黑钱的客观原因。现在,这种送黑钱的现象似乎成了不成文的规定,竟然成了出钱买公平的必须手段。

2.缺乏相对独立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对于足协的种种做法只能听之任之,没有哪家机构能够切实督导其行为,并对出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和给予严厉的制裁。权力的失衡必然导致腐败的滋生。

3.足球俱乐部行贿助长了“黑哨”的产生

个别企业或足球俱乐部为追求其球队的成绩,总是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会不惜一切手段,贿赂裁判,直接导致了“黑哨”的发生。

4.裁判员队伍素质不高是直接原因

裁判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缺乏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所以,执法裁判往往会在一些社会关系,人情面子面前把持不住;在俱乐部所送的高额贿赂面前败下阵来,铤而走险吹起了“黑哨”。

5.法律上的缺陷使“黑哨”泛滥

最为关争过后是,在腐败发生后,司法机关无法给予强有力的法律制裁。目前,对于足协这样一种“特殊的机构”、对于裁判员的身份的界定等在司法界还是一个空白,所以,检察院、法院面对诸多俱乐部行贿、裁判员以及足协官员受贿等问题也只能是鞭长莫及,望“罪”兴叹。

但从经济理论出发,对足球比赛“黑哨”现象进行分析,也许能从本质上了解其成因,并寻找相应的解决对策。

(1)人的本性都是趋利的,或称都是自利的、谋利的。

趋利既是人类走向特质富裕的最强有力的动力,似乎又是贪婪、嫉妒之类的罪恶渊源。所以,我国历史上,在价值层面,在人们的潜意识中,都把自利行为视为与社会文明进步相敌对的东西,曾一度对它特否定和回避的态度,然而历史最终证明了人的趋利的本性对社会进步所起的积极作用,任何无视和抹杀人的这一本性的只能是徒劳的。

(2)回报率(R)= 收益(I)/成本(C)。

(3)“经济人”理论。

所谓“经济人”,指“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它包含以下3个基本命题;

第一个命题是“自利”,亦即追求自身利益的驱策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这种动机和由此而产生的行为有其本身的生物学和心理学的根据。

第二个命题是“理”,经济人是理性的,他能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处境和自身利益之所在做出判断,并使自己的经济行为适应于从经济行为适应于从经验中学到的东西,从而使所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

第三个命题是经济人假说的核心命题,亦即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高度的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识地、卓越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是经济人假说中最有意义的问题,难怪米尔顿海尔斯把它称之为“经济人的灵魂”。

二、对“黑哨”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我们认为,在职业足球联赛过程中发生着许许多多的经济行为:足协与拥有足球俱乐部的企业之间、足协与球迷消费者之间等都会围绕着“足球比赛”这一特殊商品――服务产品发生种种买卖行为。

1.人趋利的本性决定了人发生自利行为的可能

在职业足球联赛运作的过程中当中,各个利益主体都会在趋利本性的推动下发生自利行为。通常。人趋利的本性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一方面,如果一个人的道德水平足够高或者各种规章制度包括法律制定是足够严密的严厉,就会坟人的“自利”行为形成制约,使其行为在社会所认可的范围内发生,从而使人在获利的同时又不至于违背道德和违反法律,这是人们所期望的;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的道德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或某些规章制度的批漏,相应的法律存在空白,或某些不正当利益足够大,大到了使人摒弃道德、践踏法律的地步,那么人就会利欲熏心,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做出于法所不容的事。

2.作为“经济人”的各利益主体都有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趋势

“经济人”――包括企业或足球俱乐部、临场执法裁判追求自身利益的吉果必然会导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一对矛盾,这一矛盾会在足球联赛进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爆发出来。

首先,企业投入巨大资本创立足球俱乐部就是希望能通过职业足球联赛提供的高水平的足球比赛来吸引更多的球迷,从而为该企业或其产品作宣传、打广告、扩大影响力。为吸引更多球迷,有时甚至会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来提高其产品――俱乐部球队的“质量”,使企业取得更大的知名度和最大的经济利益。如果这一愿望不能实现,那么企业则会经营几年俱乐部,在扩大该企业知名度过目的达到以后把俱乐部卖掉,这样就使行贿成为可能。

对于“黑哨”的发生,临场裁判担当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为裁判是联接生产者足球俱乐部和消费者球迷这一对矛盾的枢纽,通过公正执法的裁判保证生产才和消费在足球联赛的市场上发生公平买卖行为。然而裁判同样也是趋利的,他也在时刻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话,如果足协助管理有漏洞,裁判很可能利用其特殊身份和特殊地位采取不正当手段,从而使受贿成为可能,并直接导致“黑哨”的产生。

3.回报率的大小最终决伫各利益主体行为的发生

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各利益主体而言,其回报率(R)=非法所得(I)/欺诈成本(C)×100%。

作为“经济人”,各利益主体总是精心地计算着它的回报率。他做出行为前道德要权衡利弊、综合比较,看他的行为是否能够有足够高的回报率,如果其回报率足够低,那么他就不会有所举动;如果回报率远远大于其期望值,那么他就会背诵一切责任、道德、法律,发生行为。我们知道,人往往会在巨额暴利下迷失其本性,也就是说,足够高的回报率足以使人贱踏一切法律。

因而,要防止足球联赛进行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发生,就是要通过采取一些恰当的措施来对各利益主体形成制约,防止其出现过高的回报率,这可通过降低其非法所得和增大欺诈成本来实现。

对足球俱乐部而言,其非法所得为通过投机取巧使得比赛成绩提高;欺诈成本为俱乐部所送的贿赂款、俱乐部受到的处罚及其社会声誉的败坏。而比赛结果和舆论压力是客观存在的,所以,降低其回报率的首要办法是加大对违规俱乐部的查处和处罚,把处罚力度和所送贿赂款金额联系起来,违规越严重则会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使其“得不偿失”,自然会有效地抑制其违规行为的发生。

就受贿裁判而言,其非法所得主要是受贿款,欺诈成本=欺诈次数×发生概率×惩罚力度(欺诈次数指裁判受贿的次数;发生概率指受贿裁判受到处疃的概率),惩罚力度=内部处分+法律制裁+罚款。其中,受贿金额是由俱乐部决定的,属俱乐部行为,这可通过加大对俱乐部的处罚来减少填至杜绝其行贿而实现;增大其欺诈成本可通过增大发生概率和加大处罚力度来实现;增大发生概率就是要加强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对裁判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大大增加其受处罚的机会;增大处罚力度就是对违规裁判进行严励的经律处分、刑罚、处罚、罚款,从而大大降低其回报率,使其一违规就能被及时的处罚,而一旦处罚就能使其痛改前非。

三、结论与建议

1.结论

就俱乐部和执法裁判而言,作为经济,他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正常的,完全符合作为“经济人”的一切特征,然而他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却给国家、社会、他人带来了损失和危害,这旧我们所不希望也不允许的,因而必须给予坚决的制止和打击。

归根到底,造成“黑哨”的原因是制度问题。所谓“制度就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如果制度制定得准确、严密、合理,就能保证俱乐部和执法裁判在发生行为的时候,始终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又不会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人而达到既定目标;相反,如果制度不明确、不合理或有漏洞,就会使俱乐部和执法裁判有机可乘,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结果只能是危害他人和社会。

2.建议

对中国足球进行制度改革必须紧跟上时代的发展,不能用计划体制下的那套方法管理市场经济的事情。

(1)改革足协的机构设置

中国足协必须尽快改变“一套班子、丙块牌子”的不合理机构设置,及由此形成的对中国足球俱乐部的“家长制”式的管理方法,改变其既承担政府管理地职能,又而向市场进行开发的双重角色。中国足协应该重指导、出政策,是战略性的机构,不应是执行性的机构,足协应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实现管理权和开发权的分离,建立起中国足协领导下的、以俱乐部为主体的、符合现代足球队运动规律的职业足球联赛,对足球联赛的运作只进行宏观调控,实行企业化管理。

(2)考虑建立足球“职业联盟”

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足球俱乐部的职业联盟,负责职业足球联赛的具体运作,包括赛制安排、制定赛程、组织比赛等,对联赛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及电视转播、赞助商、冠名权等商务开发,实现真正的规范化运作、商业化运营。而中国足协和职业联盟是管理者和执行者的关系,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协作。

(3)加强立法和司法监督

针对俱乐部行贿、裁判受贿等问题,在法律界几乎还是一块空白,必须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条款,改变当前的这种尴尬,对责任人从严从快查处,客观上起到强制约束的作用,防止或大大降低“黑哨”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11~51

[2]李江帆:第三产业经济学[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1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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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监管 绩效 激励约束

一、建立有效银行监管者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性

在现代微观经济学的委托―模型中,道德风险或道德危害,指的是由于委托人不能察知人的行动,致使拥有信息优势的人具备采取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的可能性,因此它有时也被称作隐蔽行动问题。监管当局与每个监管人员之间实际上就是典型的委托―关系。金融监管当局代表国家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退出和业务运营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根本目的在于维护金融稳定和正常的竞争秩序,所以监管当局追求的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而具体的监管工作任务却是由分散的监管人员来承担的,只有他们才能真正代表监管当局履行监管职责。而每一个监管人员都是独立和理性的市场主体,他们的行动必然以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为目的。监管当局与监管人员之间的这种利益目标冲突以及监管人员固有的利己动机和机会主义倾向,使得监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不仅具备为了获取更多个人利益而偏离监管目标的内在激励,甚至还可能为了追求自身效用而采取危害社会福利的行为。

这种复杂的委托―关系导致在各相关利益者的博弈互动中,监管者的行为并不必然与既定监管目标一致,既存在着因监管者被“俘虏”导致监管宽容问题,也存在监管人员利用监管权力寻租、设租导致监管腐败的问题,还可能有监管措施过于严厉、监管范围过宽的监管过度问题。特别是在受到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所有者等各利益集团的外部干扰和强力影响的情况下,监管行为很可能偏离既定的监管目标。

现代的金融监管工作已不再是简单的“以制度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式的合规性检查,更多的需要处于链最前端的监管人员依据相关知识经验对被监管对象进行准确全面的风险考评测定与预警提示。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知识经验、行为倾向、激励程度等主观因素对监管绩效的影响至关重要。

因此,监管机构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管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一系列的政策、程序、操作规程来指导、约束监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实现对监管人员的激励相容及绩效评估,以提高监管效率,实现监管有据、监管有度、监管有力、监管有方的最优监管状态。

二、我国银行监管者激励约束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银行监管机构对监管人员的绩效考核方式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基层能看到的对银行业监管业绩的考核方法主要有两个:一是《金融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它是对负责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及清理金融“三乱”等监管工作的监管部门的考核办法;另一个是《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它是专门针对负责农信社监管工作监管部门的考核办法。这两个考核办法在考核指标设置上比较接近,随着时间推移,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及混业趋势不断加强,考核办法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明显。

(1)考核重点不突出,考核档次较低。两个监管考核办法内容全面,已将监管部门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都纳入到考核之中,这样一来,就造成考核重点不突出,考核内容也只能停留在低水平的层次上。如:是否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有无举报制度,非现场监督有没有落实到人等等。

(2)一些指标不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监管。两个考核办法均有监管效果指标,并以此来衡量最终的监管业绩。但实际上,这些指标能否达到,主要不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监管,造成监管人员无从监管的局面。

(3)实际考核难以到位。很多考核指标实际上很难进行打分等定量评价。

2、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完善,奖罚不力。这在考核办法中也有体现。如:《金融监管工作考核办法》中对现场检查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严肃查处的,加0.4分,措施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的扣0.2分;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警示与纠正的加0.3分,措施不力、酿成后果的扣0.15分;在现场或非现场监管中成绩突出、受上级通报表扬,经验、做法推广的,现场监管加0.2分,非现场监管加0.15分,因工作失误被通报批评的则前者扣0.2分,后者扣0.15分等等。甚至连“监管人员接受被调查机构宴请”的严重违规事件也仅扣0.2分。

三、建立有效银行监管者绩效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

1、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目前国际上存在着以“理性和量化”为特色的美国银行监管方式和富有弹性的英国监管方式。可以说,在美国银行业监管的所有方面都使用着精确、复杂的计量分析与模型预测,渗透着理性量化的监管理念。英国历史上长期实行的是一种富有弹性的监管方式,更多强调运用监管者的判断力和经验来把握经营机构的经营状况,尽管不可避免地受到监管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但却因其“因例而异”、相机抉择而显示出了明显的灵活性优势。

由于两种模式都有缺陷,应该尝试实行两者有机结合的操作模式。如美国目前正在改变其僵硬的法律条文,适当减少大量模型与比率指标,增加监管工作的灵活性。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也频频强调金融监管应避免模式化和简单划一,对不同金融机构应区别对待。而英国FSA则积极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如在美国广泛运用的CAMELs 评级体系,加强监管的量化方法与标准化。

总之,监管绩效的考核与评价,要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上级监管部门评价和下级监管部门评价相结合,监管部门内部评价与听取监管对象的意见相结合,群众评价意见和领导评价意见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以对某一次监管活动进行评价,也可以对一个时段的监管活动进行评价;既可以对一个相对小区域的监管情况进行评价,也可以对一个较大区域的监管情况进行评价。监管评价要起到提高监管活动效果、促进监管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作用。

2、建立完善的监管者激励机制。激励约束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激励是行为的推动力,而约束是反向的激励,以避免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尽管监管者的职责就是查处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但是职责并不等于现实。现实中许多严重的违规行为未被严厉查处,甚至受到监管者的庇护的现象有时十分严重。这是由于监管者作为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具体实施者,具体监管人员与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一种委托―关系。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是由具体的监管人员来实施的,他们在做出是否查处某一违规行为的决策时,必然对其相关的利益关系进行权衡。从上面的博弈模型分析可见,监管者对违规现象的查处成本与不查处的损失是决定监管者是否查处违规行为的关键,查处概率与查处成本负相关,与不查处的损失正相关。

当被监管银行违规时,监管者不查处将给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带来破坏。监管者的任务是维持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被破坏既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失,也给监管者的业绩、声誉和升迁等带来不利影响,这可视作监管者利益的损失。监管者对违规事件进行查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可以降低违规事件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查处违规事件也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违规者对监管者的贿赂及相关的人情收益也可视作监管者查处违规事件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监管者接受贿赂,放松监管又存在被查处的机会成本。监管者对其查处和不查处违规事件的收益和损失的评价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监管者存在教育和筛选的问题,但关键是必须建立一种较为完善的激励机制,鼓励监管者严格履行其监管职责,惩罚其渎职行为。

对于监管者的激励也存在一个违规获利的诱惑与规则的强制的问题。对渎职行为的严厉处罚就是加强规则的强制力;而降低其违规获利的诱惑力则还需要整个社会经济体制和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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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收入分配;经济增长;需求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7042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了长时间高速增长,尽管新常态下,面临经济结构的转型,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但相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说,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还是有比较大的优势,而且这种优势在短时间内还将继续存在。但是,在中国经济取得飞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收入分配不均就是其中之一。收入分配不均导致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行业差距在逐步加大,并且还有继续恶化的趋势,引起社会不公,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愈来愈被逐渐放大。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由粗放型增长转向集约型增长,很多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都将被淘汰,从而面临的转型压力是比较大的。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投资和出口都受到比较大的约束,而消费需求没有被充分发掘,所以从需求方面来理解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收入分配与消费

收入分配不均的一个主要表现是贫富差距的拉大,富的更富,穷的更穷,也就是把本来应分配给低收入阶层的财富分配给高收入阶层,这样的话容易激化两个阶层的矛盾,低收入阶层的人消费能力更加低,高收入阶层的高消费继续增加,但是这是否会促进经济的增长呢?这主要取决于两者给消费所带来的净效应。有学者研究发现,社会收入分配越不平等,居民的消费水平也越低,那么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能力就越弱。这与我国当前的现象比较相似,“高储蓄、低消费”。所以促进经济增长也许这也是一条路径,把高储蓄转化为消费力,而这个转化措施并非那么容易,面临的阻力较大。因为居民有所顾虑,不敢轻易消费,这就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消除居民的这种担心,其中比较好的措施是调整收入结构和缩小居民的收入差距。因为更加优化的收入分配结构不仅可以在短期内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提高其消费能力,而且还可以降低过高的储蓄率;由于消费习惯使然,不太会使高收入阶层过多降低其消费能力所以总的来说净效应是为正的,可以使资金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

我们知道,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反作用与生产,对生产具有导向作用。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导致各个阶层对消费品的需求也不一样,从而影响产品的生产。进一步来说,还将会影响市场的产品结构和产业分布,最终会影响国家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质量。由于收入的差别,消费需求也就有较大差异,高收入阶层更倾向于购买优质产品、奢侈品;而低收入阶层更愿意购买劣质产品、低等品。由于不同的需求偏好,厂商根据市场需求生产产品,这样的话,也会出现市场的分裂,高质量产品、奢侈品以及行业会形成一个圈子;低端产品、劣等品以及行业又会形成另外一个圈子;而处于中间的一般产品难以得到有效发展、生存。而这种生产方式是一种极不健康的发展方式,是一种效率低下的生产方式,一方面它会带来产能过剩;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供给不足。而解决办法除了要引导合理投资外,还要培养合理的消费习惯以及消费环境。更为重要的是,要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形成更加合理的收入结构。

3收入分配与投资

投资的主要影响因素有初始禀赋以及投资回报率。在收入分配不平衡的情况下,高收入阶层拥有较高的初始禀赋和收入来源,投资能力较强;低收入阶层,无论是初始禀赋还是收入来源都比较有限,投Y能力比较有限。即使这样,穷人还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得社会资本的激励,比如,提高教育水平,因为相对于其他途径,教育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所以低收入阶层倾向于对人力资本的投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总量较大,但人均收入水平并不高,所以在我国增加教育支出和支持,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具有重大意义。

除了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为投资提供了很大的支持,社会市场的稳定也是稳定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一般情况下,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社会越稳定,市场越成熟,那么社会的投资额也越多。如果收入差距过大,穷人犯罪活动相对增多,因为他们犯罪的机会成本较低,他们将更多的时间用在对富人财富的非法攫取上,收益可能更高,这样的人群越多,社会就越不稳定。除了社会和市场稳定的外部因素外,投资申报的难易程度也会决定着投资的成功与否。而投资申报的难易程度又取决于各种规则,法律方面和非法律方面的都有。而非法律方面就会存在一个寻租成本,这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少数人通过不公平的竞争得到某种许可,简化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得到某种投资机会,虽说这也是增加社会投资,但是拥有这种优势的人毕竟是少数,会引起别人的不满,滋生腐败,是一种恶性循环,最终还是不利于社会投资的。

4收入分配与对外贸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外贸取得了飞跃性的发展,对外国经济的依存度也在不断增强,随着贸易顺差的不断加大,其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也在增强。我国贸易之所取得这么快的发展,除了国家政策方面的支持外,还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是分不开的。首先,廉价的劳动力,使得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可以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优势,能够为发达国家产业的转移带来更低的成本,尽管从事的工作比较低端,获得的利润也比较有限,但是人口红利却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为中国制造打开了广阔的市场,由于总量的庞大,还是给我国带来了较多的贸易盈余,积累了充足的外汇储备。其次,也为生产投资提供了大量的信贷资金。我国外贸产品表现为工业制成品的输出,而且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造业体系,对于进口,主要是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的进口相对较少,出口工业制成品使得其中的价差成为贸易盈余的主要原因。

我国的这种经济发展方式与收入分配制度是难以割舍的。首先,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使得低收入人群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可是又缺乏其他途径,所以导致收入更加有限。退而求其次,低收入人群另寻出路,只好从事比较辛苦、简单,也更为廉价的体力劳动,这样就正好符合发达国家转移产业的要求。其次,收入分配的不均进一步也导致了高储蓄。因为收入的不平等,高收入阶层占据大部分的财富,而高收入阶层占比比较小,消费单额大,但是数量有限;低收入人群占有的社会财富少,只能控制消费,有计划地消费,更多的用于储蓄,低收入人群储蓄少,但人数众多,加总起来就非常可观,这样一来整个社会就出现一种高储蓄的现象。

5结论

调整和优化收入分配结构,首先就是要弄清楚收入分配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而找到解决思路。从一般情况来说,收入分配更公平对经济增长具有正向的作用,反之,则阻碍经济增长,具体硭担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收入分配的不平等阻碍了消费的增长。次贷危机后,拉动内需的一个主要措施在于完善收入分配机制,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因为收入更加公平后,不但不会对高收入阶层的消费产生较大波动,反而会大幅度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能力,还能降低社会的储蓄率,从而更加有利于经济增长。其次,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不利于社会投资。原因在于,收入差距的加大,使得低收入人群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样一来不但影响社会安定,影响投资环境;另外,一些非法律规则,使得企业承担更大的寻租成本,从而影响投资。最后,收入分配不平等虽然在一段时间内对贸易发展有着促进作用,但这种低端的贸易并没有对收入的平等分配起着多少作用,而且这种贸易方式使得经济增长难以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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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主导+商业化”模式

一、“政府主导+商业化运作”模式概述

“政府主导+商业化运作”模式是一种公私合作模式,具有自愿性、商业性和继承性的特点。在提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依然是政府为供给主体,其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和专业技术,确保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以义乌市为例,政府规定土地补偿费按2:4:4的比例分配,40%由村集体统一用于养老保险。具体运行中,由村集体投保,保险费从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参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义乌支行“团体年金分红保险”等险种,寿险公司履行给付金义务。本金归集体所有,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5%的保证收益和不低于投资收益70%的红利来支付失地农民养老金。这相当于把土地变现“存”起来,让失地农民世代享用。

二、“政府主导+商业化运作”模式的优势

(一)专用性更高,有利于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一,与纯粹的社会性养老相比,这种商业化运作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专业性更强,效率更高,责任更加明晰。商业保险机构实行市场化经营原则,其唯一目标是盈利,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商业保险机构要获得生存和发展,必须实行更科学化的管理,使用更先进的技术和人员。同时,商业保险机构长期从事保险业务,在保险领域已经具备丰厚的实践经验,可以为失地农民制订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计划。

第二,商业保险机构具有专业性强的设备和人才,可以通过风险预测对基金进行合理的投资运营,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商业保险机构也制定了更加合理的缴费水平和给付水平,使得基金的利用率更具有效率性。而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由于技术人才限制,专业性不强,在保险工作中还处低级阶段,配套的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运营效率。

第三,商业保险机构同时受保监会和政府部门的双重监督,其经营行为、偿付能力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必须保证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证信息披露和信息透明度。加上商业保险机构自负盈亏的公司性质,使得相关操作人员更加小心谨慎,严格的会计和审计制度大大降低了道德风险,残酷的市场竞争和商业养老保险人的理性经济人性质,使基金的安全性有较高的保障。

(二)降低政府网络、技术及人员成本,减轻政府负担

在现有情况下,如果完全由政府管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要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管理人员,这势必会增加政府部门的开支,导致财政支出的增长。而且由于政府本身的局限性,这种支出增长不一定能带来比较好的效益。另外,在社会保障制度下,政府作为公共部门,必须从公共服务部门的角度对失地农民给予经济上的补助。在当前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情况下,失地农民的数量与日剧增,那么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补助额将大幅度上升,财政压力愈演愈烈。而且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征费率普遍不高,所以政府财政年都要拿出一定的资金对其进行补贴,政府承担的这笔隐性债务是巨大的。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养老保险金的隐性债务大约占GDP的46%~49%。在这笔旧账未清的情况下,如果再增加对失地农民社会养老的补贴,政府的财政压力可想而知。西方许多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越来越严重的财政困境,开始注意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政府的鼓励,甚至在税收政策和投资政策等方面享有优惠。

(三)具有灵活性,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一是基金征缴具有灵活性。在“完全政府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制下,大部分地区对于失地农民采取一次性缴费的完全积累模式。失地农民在一次纳个人必须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之后,这部分费用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只有当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基金才可以继承。而商业运营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比较灵活,在失地农民遇到重大困难时,经过基层部门政府和土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交到保险公司之日起满5年后向保险公司要求退还本金及本金所产生的活期利息。

二是账户管理更具灵活性。失地农民作为一个流动性倾向比较高的群体,在其失去土地后,由于教育水平以及技能的限制,其就业遇到困难。很多失地农民会选择外出打工,去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比较多的地区谋求工作。而在目前的条件下,失地农民完全政府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未实现全国统筹,连基本的省级统筹都还没有完全实现,这使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账户转移接续发生困难。而商业化运营模式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避免这种弊端。

三是灵活制订养老计划。商业保险可制订一揽子人身综合风险保障计划。在满足农民养老保障需求的同时,也可提供覆盖死伤、医疗、意外伤害等风险的产品系列,实现“失去口粮田,留下口粮钱”,稳定失地农民。

三、“政府主导+商业化运作”模式的弊端

(一)官商结合,可能诱发腐败

“政府主导+商业化运作”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中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下图1所示。首先,失地农民向市政府提交参保申请,然后市政府统一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当失地农民达到一定年龄时,由保险公司向其发放养老金。从此过程可见,市政府与保险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如果保监会及相关部门没有做好监督工作,那么市政府和保险公司可能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勾结,损害失地农民的利益,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失地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很难与政府、保险公司相抗衡。

(二)风险相对比较高

“完全政府型”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由政府全程管理,投资渠道比较有限,倾向于风险比较小的投资,如银行存款。这使得保险基金安全性比较强,不会出现严重的损失,为失地农民的养老负责。而商业化运营的保险模式中,商业保险公司有时候可能因为市场预测失灵或急于获得高回报率而把保险基金投资于高风险领域,导致投资失败的可能性存在,使得养老基金安全性让人担忧。同时,保险公司为了获得基金的管理运营权,有时会做出过高保障承诺,导致风险的增加。

(三)参保率低

商业化运作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采取自愿投保原则,由失地农民自愿提出投保申请。但是,由于农民的认识不高,更注重眼前利益,参保意愿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降低覆盖面,削弱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效果。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不具备政府的强大执行力和影响力,使得有些参保者提出了书面申请但却不及时缴纳保费的情况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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