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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十年,中国餐饮业特许经营发展突飞猛进。作者通过对相关文献进行浏览追踪,归纳了目前我国对餐饮业特许经营的研究成果,指出相关文献大多是对策型研究,缺乏实证分析和理论支持,并概括了未来研究方向。
关键词 特许经营 餐饮业 业态
1987年肯德基进入我国,拉开了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的序幕。经过20多年的发展,特许经营现已成为中国餐饮业经营的重要模式。中国餐饮业特许经营从照搬国外模式,到找到适合自身的发展模式,发展同时也存在局限和不足。
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业态:快餐、中式正餐、火锅和休闲饮品类。快餐业因方便快捷而受消费者喜爱,是行业中最早发展特许经营且发展迅猛的业态。中式正餐南北风味迥异,需开发新的特许经营模式。火锅是近几年发展最快的业态,南北各地火锅店铺崛地而起。休闲饮品业也大行其道,呈现蓬勃发展之势。
一、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的研究现状
针对中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的整体现状,黄欣(2004)、郝钧(2010)指出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理念不正确,以特许经营获取最大利润;体系不完善,没有成套的完备体系来确保特许有效进行。
牛宇(2005)从诸方面指出餐饮业特许经营现状:特许经营在各地餐饮额比重增幅明显;正餐和快餐是主要业态;主要集中在东部、中部地区的竞争市场;内资餐饮业的特许经营发展缓慢,外资份额增加;另外,超大型企业的主导作用显著。
针对各餐饮业态,杨晓兰(2007)、罗力任(2008)指出,中式快餐现已进入盘整期、整体增长相对偏低;西式快餐获政策支持、销售额增长最快;火锅行业高速发展、直营店增长迅速;休闲饮品业乱中有治、迅速扩张。
钱洁(2007)指出我国餐饮品牌尚处在起步和培育阶段,正逐步从照搬国外模式到探索适合自身的经营方式市场理念转变,但是操作经验等远未达到西方国家水平。
而针对中式餐饮,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王佳(2006)、张欣蕾,王红双(2009),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制作工艺和经营体系指出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中餐单体店规模小;菜单种类有限,限制规模;工艺独特难以标准化;经营体系不完备,难以稳中求发展。
郝钧(2010)也认识到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起步晚发展迅猛,他特别指出中餐面临考验挑战,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没有形成体系或体系不成熟。
《2008-2009中国餐饮业特许经营发展报告》中指出餐饮业特许经营特点:“股东合作”等创新加盟模式越来越多地为餐饮连锁企业采用;小肥羊等企业成功的上市对餐饮企业有很大的示范作用;火锅业态特许经营的发展动力最足;“时尚”,“休闲”成为新的亮点;产业化发展。
众学者主要从不同方面对餐饮业特许经营的现状进行分析,同时特许经营在中国餐饮业的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总结发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问题。一,餐饮企业自身存在不足,特许经营理念不正确,没有树立品牌意识;对受许方的管理不善;物流配送技术落后。二,宏观环境限制发展,市场开放形成激烈的竞争态势;竞争者日益增多;市场存在盲目特许现象;技术环境不高;没有匹配的成熟的政策法律体系支持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发展。三,行业形势不容小视,欺诈现象见多不怪;体系建设不完善。四,微观环境面临挑战,顾客越发成熟;受许者众多;供应商管理不善。
二、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的对策研究
通过对文献进行整理分析,作者总结得出各学者主要从企业和政府等相关组织两方面给出对策。
(一)餐饮企业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特许经营的认识;建立完善的供应体系;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选择适合的发展方式;重视培训,培养专门人才;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二)政府和相关组织应完善特许经营法律建设,提供积极的环境。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起完善的特许经营运作体系;构建政府、行业协会和餐饮企业互动的管理模式;政府应鼓励成立为加盟者把关的咨询测评机构。
现有的文献主要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进行分析和研究。在对策型研究类文章中,案例分析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现有文献分析的案例繁多,主要有西式快餐如麦当劳肯德基、中式快餐如永和豆浆大娘水饺、中华美食如全聚德狗不理、中式正餐如俏江南、南北火锅店如海底捞小天鹅、特色餐饮品种如吉祥馄饨土家烧饼等。所分析的案例有成功品牌也有失败招牌。
三、相关研究的不足
文献以案例分析为主要方法,以描述性文字为主,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文献多是对策型研究,实证研究缺失;所采用案例不全,不能代表;研究缺乏理论支持和数据支持;研究所提供对策主要集中于如何提高食品安全卫生和健康,从业人员行为与顾客满意度指标体系的建设,标准化设计等层面,应进行深层次研究;多数文献只是总结和罗列前辈的观点和语句,缺乏权威性。
四、结论与展望
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存在不足。作者认为:本领域的研究视角需多样化;今后研究方向应与我国餐饮业的发展方向一致。随着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的成熟,本领域的研究将逐渐丰富,并形成特色。
参考文献:
[1]牛宇.中国餐饮业特许经营战略研究.吉林大学.2005.
一、特许经营权概念的阐释
特许经营权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它是指政府或企业授予的、准许一定的主体在一定的地区和期限内经营某项业务或某类产品的特别权利,占有这种特别权利可以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因此特许经营权具有可转让性、独占性、优越性和附属性的特点。
特许经营权的本质就是特许的权利,这种权利根据许可方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商业特许经营和政府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譬如,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甲企业对乙企业产品的独家等都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权。政府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某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公共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例如国家对公路的特许经营,企业获取的对某旅游区进行开发经营的权利等都属于此类特许经营。本文所述的特许经营权评估主要是对基于商业目的的商业特许经营权的评估。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与传统特许经营权评估的差异分析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资产评估业务的一个特定领域,是专门为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披露服务的专项评估活动,评估业务涉及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资产减值测试、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多项会计核算业务。特许经营权是多项业务中的一类资产,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实践中有需求。作为一种新兴的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评估与传统的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在评估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评估依据的差异
资产评估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做资产评估业务时,随着资产的不同,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就遵循的准则标准而言,截止2013年1月份资产评估协会已经制定了2项基本准则、12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指导意见,准则项目已达26项。这些准则无论评估什么类型的资产或者项目,都需要遵守,当然也包括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而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除了要遵守资产评估的有关准则以外,还需要遵守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为会计的计量、核算及披露提供专业的服务的,会计的计量属性中,公允价值评估是最能体现为其服务的内容,当不存在活跃市场,也不存在类似资产可以进行比较时,对资产进行价值计量最可靠的方法是资产评估,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价值判断作用,为会计计量提供参考。
因此,一般的特许经营权评估需要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如果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评估,需要遵守“双重”的准则约束,一是资产评估准则,二是会计准则。会计准则中有17个准则涉及到了公允价值计量,包括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套期保值等,其中涉及到特许经营权评估的会计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
(二)评估目的的差异
资产评估的目的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和特定目的。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评估资产的公允价值,它由资产评估的性质及其基本功能决定的,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是指引起资产评估的特定资产业务活动,资产评估作为一种资产价值判断活动,又是为满足特定经济活动需要而进行的,特定的目的对评估结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传统的特许经营权评估业务活动多种多样,相应的评估目的也多种多样,从我国评估的实践来看,涉及特许经营权的主要有转让、出资入股、担保、清算等。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目的很明确,就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告中的特许经营权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从而形成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这就需要专业评估人员对财务报告中的可辨认特权经营权进行评估,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客观、公正的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信息。因此,在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时,服务的对象是财务报告,并不涉及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入股等目的,只是为会计的报表提供公允价值参考,而传统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的目的有多种。
(三)价值类型的差异性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服务的,会计要求入账的价值为公允价值,即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达成的价格。而评估得出的价值虽然统称为公允价值,但并不等同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既包含市场价值,也包括非市场价值。在《国际评估准则》第九版中对市场价值的定义是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的估计数额。而非市场价值有投资价值、协同价值、特殊价值等,非市场价值是在特定条件限制下的价值类型,投资价值是基于特定投资者具有的价值,协同价值是基于资产的合并所形成的“溢价”,特殊价值是基于资产特定属性对购买方所具有的价值。可见,会计中的公允价值概念与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概念存在较大的差异,从概念中可以发现,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和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的基本特征是趋于一致的,两者的价值内涵基本等同,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可以被认定为评估中的市场价值。
因此,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的价值类型可以确定为市场价值,而传统的特许经营权评估选用的价值类型则没有特定的限制,既可以采用市场价值类型,也可以采用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如投资价值、协同价值、特殊价值等。
(四)评估假设的差异
资产评估是特定约束条件下的评估结论,其中的评估假设是约束条件之一,资产评估中的假设一般分为交易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持续使用假设和清算假设。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的资产已经处于交易的过程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模拟市场来对该交易中的资产进行估价。公开市场假设是假设存在一种较为完善的公开市场条件,所有的买者和卖者自愿平等的竞争交易,双方都能够获取足够的市场信息,公开市场假设是其他假设的基本参照。持续使用假设是假设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并将继续使用下去。正处于使用状态包括正在使用的资产和备用的资产;续用状态包括再用续用、转用续用和移地续用。由于该假设限定了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因此也限制了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清算假设假定被评估资产处于被迫出售或快速变现的状态。在清算假设前提下的资产评估结果的适用范围非常的有限。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的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前提是公平交易和持续经营。从会计和资产评估两方面考虑,公允价值的公平交易对应资产评估的公开市场假设,持续经营对应资产评估的持续经营假设。因此,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遵循公开市场假设和持续经营假设。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中,被评估的特许经营权应处于公平竞争的公开市场中,企业持续利用该特许经营权,并将继续持有使用下去。
(五)评估基准日选取的差异
相对于传统资产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基准日受到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规定的制约。在传统的资产评估业务中,资产评估准则要求评估师在进行评估业务时所选的评估基准日应当尽可能的接近评估目的的实现日。而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中,受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影响,各种会计事项有资产负债日、购买日、首次执行日等具体规定,这些具体的时间规定与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有相对统一的基础。因此,注册评估师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传统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的基准日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只是需要根据评估目的和用途等需要确定,而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业务时,评估师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从而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规范的两方面要求。
三、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时应注意的事项
与传统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相比,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在评估技术方法的选择和应用上更多的应该考虑会计的要求,归纳来看,在评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特许经营权价值时,需要与特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关联,运用收益法时不仅考虑企业的收益分离的复杂性、收益期限的特殊性,还需考虑权利关系的约束性、方法使用前后的一致性等,具体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特许经营权评估中评估方法的选择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按照会计信息计量的要求,评估途径及方法的选择,以最能恰当反映出价值公允性为原则,按照资产评估方法的谨慎性和可接受性,理论上采用的资产评估途径可以按照市场途径、收益途径和成本途径的先后顺序进行。但由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的特殊性,常常会受到评估过程中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条件的限制,主要是特许经营权在市场中的交易案例十分稀少,即使有交易案例,又会由于影响价值因素存在差异而导致案例可比性下降,而收益途径与企业特许经营权存在的价值具有内在一致性,即特许经营权之所以需要核算和评估,是因为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就体现在对收益的贡献上,因此实务中的评估途径较为常用的方法顺序为收益途径、市场途径和成本途径。
收益途径下的评估运用效用价值论原理,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将其按照一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特许经营权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可以较多参照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例如超额收益法、剩余割差法、收益分成法等。若评估的特许经营权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并能够获得公允的交易价格,也可以考虑采用市场途径来评估。成本途径用来评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时,应在传统成本法评估的基础上,兼顾会计准则的要求和限制。
(二)收益途径下影响收益额的复杂性
收益法以获利能力为标准来估算价值,评估过程中收益额的确定至关重要。但是企业未来的收益额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预测时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评估师在评估特许经营权的价值时应当考虑影响收益额大小的因素,比较重要的两项如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授权方式。一般情况下,特许经营期限越长,经营者越易进行长期的投资计划和资本运营,对企业的经营和获利就越有利,评估的收益额相应也越高。在不同的授权方式下,受许人享有的权利范围也不一样,相应获取的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按照受许人享有权利范围的大小排列,依次为独家特许经营、独占许可经营和普通许可经营,受许人也按照此排列享有不同的价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时应当注意这些影响收益额大小的因素。
特许经营权依附于企业而存在,其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大小更多的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情况。在评估特许经营权时,评估师应注意到特许经营的权利是否存在约束事项,例如特许人是否对零售价格有最高与最低价限制、经营地域范围限制等,这些将影响到经营业绩的因素都应当考虑,以进一步综合估算出企业的获利能力。同时,评估师也应该考虑到在企业的利润中,特许经营权与其他的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贡献大小,在估算收益额时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将其在特许经营权和其他资产之间进行分成。特许经营权分成率的确定可以按照特许经营权的贡献大小来估算,同时参照行业约定俗成的标准合理确定分成收益。
(三)特许经营权评估受益期限的限制性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在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时是基于企业现有的各种模式下所能实现的收益。预测一般只考虑该特许经营权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在简单维护下所能够实现的价值,不考虑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进行的改良或者在特许经营权到期之后的续期。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处的行业具有经济周期性,表现为经济周而复始的从扩张到收缩不断循环的波动,经济的波动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的影响,最明显的是收益大小和收益期限的匹配关系。通常情况下可以把行业的经济周期分为四个阶段:繁荣阶段、衰退阶段、萧条阶段和复苏阶段,当处在繁荣阶段时,企业对应的收益就大,此时收益期限处于繁荣阶段的收益时间段,反之当处在萧条阶段时,企业价值就较小,此时收益期限处于萧条阶段的收益时间段,所以评估时要关注被评估的特许经营权所在行业的周期影响,注意收益期限与收益时间段的对应关系,以便在对收益进行折现时能够合理估算出收益的折现期限。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当关注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其他各项参数,比较预测所用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是否与行业一致,不一致时要注意分析原因并判断企业运用的合理性。
(四)特许经营权评估评估方法前后的一致性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的评估方法一般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这是因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了向报表使用者提共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连续性,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随意变更评估方法,就可能引起财务报告使用者对特许经营权价值的误解和误判,进而影响企业的决策。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或者评估方法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价值信息时,可以变更并采用新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的变更应当使得评估结果能够更好的反映所评估的对象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以便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关键词] 特许经营 餐饮业 餐饮业管理
一、现阶段特许经营餐饮业的现状
1.中式特许经营快餐进入盘整期
中式快餐业自1997年以来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的状态。近年的发展速度相对减缓,但是,这并非说明中式快餐的发展进入低谷。一些前几年发展较快的企业经过这一阶段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平台期,其管理体系、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等面临调整和升级。其建立的特许经营店也面临升级和淘汰,部分加盟店面临特许经营合同和铺面租约到期,特许经营店总数不仅增长缓慢,可能还会出现负增长。其他骨干企业发展也进入一个相对稳定和理性的发展阶段。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后,中式快餐业的发展将再次提速。
2.外资西式特许经营快餐获政策支持
西式快餐的麦当劳在2003年建立我国大陆第一家特许经营加盟店后,虽然没有新建加盟店,但是其在我国大陆的特许经营战略已清晰。麦当劳2004年底获得商务部关于其在我国开展特许经营的批文,加快了启动特许经营的步伐。麦当劳的计划是在2005年在我国大陆建立100家加盟店。 百胜2006年在我国市场上保持了20%的开店增长率,其中肯德基开始进入三线以下城市,其店铺总数超过1200家。德克士继续保持高速发展的势头。2006年加盟店总数达到437家,年增长35.9%。
3.特许经营火锅行业高速发展
火锅行业开展特许经营时间较早,发展较快,基本形成了包括重庆火锅、北方涮羊肉、内蒙涮羊肉、鱼头火锅、菌类火锅和台湾涮锅等流派。火锅行业突出地演绎了规模为王的故事。内蒙古小肥羊和小肥羊2006年营业额在餐饮业百强中紧随超级品牌百胜和麦当劳之后,列第三、四位,成为本土餐饮品牌发展速度的状元和榜眼。小肥羊2006年总营业额超过61亿元,增长率达22.4%;小尾羊的总营业额28.15亿元,增长率更高达74.89%。总体来看,我国中式餐饮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发展健康,产品品质比较稳定,特许经营店经营情况稳步提高。
4.休闲饮品特许经营乱中有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休闲饮品行业在餐饮业中所占比例在逐步上升。2006年休闲饮品品牌的增加和特许经营店数量的增加都达到两位数。
二、我国特许经营餐饮业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在国内许多的企业中得到了证实是一种成功的商业模式,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
1.餐饮业特许经营立法滞后,相关法律适用受到限制
餐饮业特许经营的发展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引导和规范。然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少,只有内贸部在1997年底出台了一个《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但该《办法》比较简单,对加盟总部的后续服务、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程度等没有详细规定,会使某些不法者有机可乘。另外,可以适用或类推适用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如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企业登记条例等,其中某些条款与餐饮业特许经营不相适应,使目前一些餐饮业特许经营加盟店走了样,导致特许经营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2.缺乏对餐饮业特许经营的了解和认识
如有的总部还没有建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系统,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就开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发展加盟店,实际上只能做到统一经营商品、部分统一供货,而总部对加盟店的后续服务、经营指导,以及商品、服务质量、控制等都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又比如,有的总部甚至对自己的无形资产没有进行有效的商标注册和法律保护,就开始发展加盟店,当加盟出现侵权现象时,总部却无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缺少成熟的可供转让的商业品牌及经营技术
主导餐饮业企业开发的服务商品和独特的样板经营体系,是加盟系统赖以发展的基础。这套体系应是通过总部实践将风险降至最低,并已通过市场检验的成功体系。总部在形成这套管理体系时,通过反复实验,使体系中的各个岗位,各个环节都达到了简单化、专业化、标准化、文明化。只有这样的体系在发展加盟店时才最有说服力。然而要真正形成这样的过硬管理体系,需要在经营管理上下大力气。
4.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特许经营这一概念传入我国时间不长,我国日前还没有关于这方面的专门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或推适用的法律有:《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工商企业登记条例》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但这些法律中的有些条款与特许经营的国际惯例是不相适应的,例如,加盟店字号登记问题;总部指定供货问题;限制价格问题;限制加盟店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总部经营技巧问题;限制加盟店在合同期满后从事与总部产生竞争的业务问题。
5.缺少先进的经营管理思路,创新性不够
大多数特许企业基本模仿外资快餐的经营管理思路,或者沿用早期餐饮特许经营企业摸索出来的零星经验,缺乏活学活用,更缺乏很必要的管理创新研究投入。据统计,目前餐饮特许经营企业在管理研究方面的投入比例基本维持在万分之二(体系销售总收入)甚至更低的水平,与国外特许经营企业存在50倍以上的研究投入差距。
三、我国特许经营餐饮业的经营策略
根据以上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和研究,提出以下解决问题的对策:
1.加强理论指导,提高对餐饮业特许经营的认识
餐饮业特许经营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许多人对它不甚了解或存在某些疑虑。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加强舆论宣传,介绍餐饮业特许经营方面的相关理论和知识,让更多的企业和经营者了解餐饮业特许经营的实质、特征及其优越性;宣传一些餐饮业特许经营企业的成功经验和案例,进一步认识餐饮业特许经营的必备条件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等等。通过学习宣传、开展研讨活动组织培训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和经营者转变观念,开阔思路,正确认识和了解特许经营这种高级的经营形式,是当今社会和21世纪企业的一种有效经营形式。
2.确立多元化、多层次、渐进式的发展格局
为了让餐饮业特许经营在我国正常、健康的发展,国家应从宏观战略的角度考虑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发展的思路,研究确定发展目标、发展原则和发展重点,有组织、有步骤地加以推进,逐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特许经营体系;要综合考虑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形势,不能强求统一,更不能搞一哄而起;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多渠道共同发展,在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发展的同时,特别要注重对非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引导,吸引它们进入特许经营加盟系统,形成一支有相当数量的餐饮业特许经营队伍,提高企业的组织化和经营的规范化程度。在地区选择上,先从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等有市场需求的地方起步,探索经验,培育优势品牌和龙头企业,再逐步向区域性和全国的特许经营网络发展;要根据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消费心理、文化特点,形成有我国特色的特许经营模式,并鼓励名牌生产企业!老字号商业企业和有竞争实力的企业发展自己的主导产品,开发并形成成熟的商业基地,建立自己的加盟系统。
3.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优先扶持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
鉴于目前我国企业经营现状、尤其是资金短缺、负债沉重的状况,政府应该从政策和经济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另外,政府要切实推动餐饮业特许经营发展,就应将扶植名牌、宣传名牌、保护名牌、发展名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对市场的建设、指导、扶助、监督等措施,促进名店和名牌商品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已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和商号,各地政府应优先给予注册登记,防止他人乘虚而入,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一些有希望成为名牌的项目,政府部门应积极协调社会关系,实施必要的倾斜政策加以扶植;对于那些有多年经营历史的传统老字号,政府应鼓励支持他们开拓特许经营业务,鼓励他们走向全国、走出国门,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4.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餐饮业特许经营健康发展
从国外餐饮业特许经营实践来看,餐饮业特许经营事业的健康发展,一定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特许经营的有关法律制度,是维护特许双方合法权益,使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如,餐饮业特许经营规范标准、餐饮业特许经营检查验收制度等,并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使特许经营监督纳入法制和有序轨道。
5.增加投入,尽快培养出餐饮业特许经营方面的专业人才
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表现为人才的竞争,这已经成为企业界不争的事实。对于餐饮服务业来说,不仅要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餐厅的服务质量,更要为公司储备后续人力资源。因此,餐饮企业应从其远景目标出发,坚持在我国执行人力资源本地化战略,把员工培训作为自己的一项核心竞争力来培养。
参考文献:
[1]朱明侠:特许经营教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10
[2]肖建中:王牌店长经理十项全能训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01
[3]刘文献:我国特许经营大全[M].北京:我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0
[4]李维华:特许经营致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1
特许经营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我国出现,至今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从经营业态看,以超市、便利店为主,发展到专卖店、精品店、货仓式商场,从行业看,从零售行业向餐饮、生产资料扩展,从有形商品经营向服务经营扩展。特许经营成为企业扩张的主要手段。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1、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特许经营是双方通过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的契约关系,是以特许人授予加盟者经营权为前提的,并严格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一切都要求有健全的法制为基础。而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缺乏,导致一系列相关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影响了特许经营的发展。
2、加盟者的动机问题。从国内外众多失败的案例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最重要的失败原因还是加盟动机问题。加盟商盲目认为特许经营只是一种短期投资获利的行为,或者错误认为加盟就是出点钱,一切由总部来管理。没有认识到特许经营是一种以半市场半企业形式运作的经营模式,特许方与受许方的关系不同干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也不同于企业内部管理。在实践中大多数加盟者不是过分依赖特许总部,就是企图脱离特许总部的控制,还有就是加盟商会把自己的利益跟特许总部利益或品牌的建设对立起来,总是想用最低的投入获取最高的回报,比如抵制统一的销售政策和促销管理,甚至出现掺杂造假、窜货等严重缺失诚信的现象。
3、特许企业的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我国现有的特许经营企业大都规模小,对企业形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意识较差,缺乏先进的经营思想、管理方法、管理技术,规范化程度较低,不能对加盟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不少特许商在不具有客观条件的情况下盲目扩张,结果超过了自己的管理能力,出现失控现象。有的连锁企业网点开发、市场定位、经营范围没有根据风险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原则来确定,出现了网点布局不合理等现象。
4、社会环境因素问题。首先是制度环境的制约,我国目前的市场化水平还较低,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地区间生产要素的流通存在着各种障碍,无法实现特许经营的规模效应,这直接影响了特许经营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次是文化、思想观念的落后,团队合作精神不强,分工合作观念很淡,法律意识薄弱,契约观念也不强,因此违反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落后的文化和思想观念对于经济系统的发展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制约了我国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商和加盟商的关系主要包含三个层次:合同关系、业务合作关系、和谐战略关系。最初通过签订特许协议结成了合同关系,在接下来的日常运作中,他们又结成了业务合作关系,最后,他们由于都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所以都会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却是和谐的战略关系。特许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筑和培育与加盟商的和谐战略关系。
1、认真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对于特许商来说,特许事业能否成功,未来的关系是否和谐,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就是第一步的工作。特许商可以参照以下的标准来选择加盟商:一是过去的经验,工作经验或学历;二是对特许商、市场及商品的了解三是加盟商的心理准备与加盟动机四是申请者的自有资金状况和融资能办五是申请者的经营能力及经营潜力。
2、与加盟商进行有效的沟通。特许商与加盟商之间不是附属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因此双方必须互相沟通、互相了解。首先,双方应该进行信息沟通。特许商应该定期派人员到各加盟店进行巡视,了解加盟店的具体运营情况并向总部汇报加盟商也要定期向特许商汇报其运作情况、营业情况和竞争环境等,让特许商准确、及时地了解消费市场的情况。其次是进行情感沟通。特许商可以通过培训、特许会议、研讨会、谈话、聚餐、业务支持与帮助等这种直接面对面的交流方式拉近与加盟商的情感距离,从而建立互利互信的关系。
3、通过合同和流程的完善对加盟商进行管理。一份完善的特许经营合同以及配套的特许经营辅助合同,应该详细规定商标、商号等的使用,合约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加盟店的经营控制、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也尽量地在合同里事先预见加盟商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并规定好严厉的预防、中断和惩罚措施。这样既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特许商日后用以维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其次要完善业务流程的运作程序,加强指导。特许经营的最大特点就是各加盟店的经营方式的统一,因此流程和程序的科学化、简单化、系统化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特许经营 城市轨道交通 本地化 风险
特许经营(Concession)模式是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投融资模式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特许经营期内,公共部门主要保留监管权,而私人部门行使建设运营权,整个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最近几年,一方面,由于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愈来愈突出,市政部门希望通过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如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交通方式,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系统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很多国家的地方政府囊中羞涩,不具备一次性投资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能力,希望利用境内外私人资本发展本城市的轨道交通系统。因此,以特许经营模式出现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便应运而生。
我国铁路技术最近几年蓬勃发展,在全球范围内都引起良好的反响,已经成为一块国家的名牌;最近在“一路一带”战略的引导下,铁路行业“走出去”的意愿空前;各种政策性银行也为中国轨道交通“走出去”提供多项优惠的融资支持;中国政府开展“高铁外交”,在外交场合多次“推销”中国高铁……种种有利条件为中国企业以特许经营模式承接境外城市轨道交通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境外城市轨道交通特许经营模式的运作流程
当今,市政当局为了缓解由于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而出现的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城市病,鼓励发展公共交通等低碳的绿色交通,例如公用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地铁、轻轨等交通方式。为了选择最优的交通体系,市政当局会聘请知名的咨询公司做集中城市交通方案的技术经济研究,最后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选择一种适合城市发展的交通方式。
如果市政选择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下一步就需要确定融资模式,例如公共融资、公私合营模式,或者特许经营方式等模式。市政当局结合其财政状况、各种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所能提供的优惠贷款的规模和价格,决策融资模式。
在众多的融资模式中,如果选择了特许经营模式,市政当局可以委托专业的招标公司起草招标书,在本地区或国际范围内寻找有意向参与该轨道交通线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标人。
如果有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参与竞标,需要结合市政部门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验证项目的可行性,并按照招标书的要求做初步设计、投融资方案和报价;如果成功中标,则需按照投标书做详细的施工图设计、建设施工、购置城规车辆、开展运营等,在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移交市政当局。
上述流程仅为一个大概的框架,由于文化的差异,不同的特许经营项目,会存在很多差别。
二、境外城市轨道交通特许经营项目的风险分担方式
由于境外城市轨道交通特许经营项目的合同履约时间长,国际资本市场利率、汇率变化频繁,国别文化差异大,存在本地化要求等原因,境外城市轨道交通特许经营模式风险巨大。特许经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和风险分担方式如下:
(1)设计风险。按照风险产生的原因在市政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之间分配,例如由于招标要求错误而产生的损失由市政部门承担,而由于施工设计产生的风险由特许经营企业承担。
(2)施工风险。按照风险产生的原因在市政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之间分配,一般取决于风险是否在特许经营企业可控范围内,如果可以由特许经营企业控制或者避免的风险由特许经营企业承担。
(3)运营成本风险。特许经营企业负责运营失误导致损失的风险;政府政策变化或其他政府部门不配合而产生的风险由市政部门承担,其他情况引起的风险由特许经营企业承担。
(4)收入风险。如果客流需求低于市政部门公布的研究报告,并达到客流下限阀值时;或者由于市政部门未按照合同约定限制竞争性的项目,如高速公路的建设,而导致特许经营项目客流量减少。以上情况产生的风险多由市政部门承担收入不足的损失,其余原因导致的客流不足则多由特许经营企业自行承担。
(5)融资风险。需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分配方式,除市政部门未按照约定履行的融资支持或者财政补贴而造成的损失外,其他融资风险都应由特许经营企业承担。
(6)不可抗力风险。不可预知的风险,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应通过购买保险转嫁至保险公司;可以预知的、法律允许的风险,如本地工人要求上涨工资而罢工的风险等,应由特许经营企业承担;否则由市政部门承担。
(7)履约风险。如果合同中止,尽可能通过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或者由政府承担;其余情况产生的风险由特许经营企业承担。
(8)环境风险。可能出现的对环境破坏的风险,这种风险一般应由特许经营企业承担,除非这种环境破坏的风险并非由特许经营的轨道交通项目而引起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风险分配方式并没有特定的国际通行的规则,应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
三、中国企业参与境外城市轨道交通特许经营模式面临的挑战
一直以来,我国的轨道交通企业“走出去”的模式多为境外工程承包,或者装备国际贸易;最近几年国内很多企业成功地参与了很多EPC项目,例如塞俄比亚铁路项目、沙特麦加地铁项目、安哥拉铁路项目等,这些成功的项目为中国企业积累了丰富的“走出去”经验;最近几年,由于世界各国更加注重铁路项目对本国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提出了“本地化”要求,更希望中国企业“走出去”之后,能“留下来”,并且很多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模式出现。中国轨道交通企业要在境外城市轨道交通特许经营项目中获得成功,任重道远。笔者曾经跟踪过几个的特许经营项目,发现中国企业参与特许经营项目会面临的如下难题:
(1)技术问题,主要为技术标准。我国的轨道交通产品已经拥有了全系统产品,很多产品已能够满足国际国内多种技术标准。然而,有些地区采取非常严格的技术贸易壁垒,限制其他国家产品进入。例如欧盟地区要求铁路产品拥有TSI认证才能进入欧盟市场,而一种机车或者车辆要获得整车的TSI认证,需要每个部件都获得TSI认证,而且不同车型、不同制造商生产的机车车辆产品要分别获得TSI认证。认证耗时长,成本高。如果将这些认证成本分摊到出口产品的报价中,我国的产品就没有价格优势了。
(2)中国企业的联合体的合作问题。特许经营项目涉及到投资、设计、勘探、施工、信号、装备、运营各个环节,而这在中国,这些工作划归不同的企业实施。例如,在几年前的中国-巴西高铁的项目团队中,其成员就包括中国铁建、中国北车、中国通号、铁三院、中司、北京铁路局,项目组的各个成员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但是能顺利的协调这么多大型公司需要一个有控制力和智慧的领导团队。
(3)项目的经济效益问题。从全球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运营状况看,多数轨道交通项目的社会意义大于经济意义,大多需要财政补贴维持运营。然而,为了获得项目所在地民众和政府的支持,并吸引来自境内外的投资者,市政当局通常会授意咨询公司在进行可行性调研时,粉饰可行性报告。因此,在决定是否参与特许经营项目时,需要科学、理智的做好决策前的调研工作,从工、料、机等各个环节,验证项目的可行性;同时要考虑本地法律、环境评审、地质勘测、税务、拆迁难易程度、各种社会组织对项目进度的影响,缓慢的项目进度必然会导致更高的财务成本。
(4)本地化要求日益突出。特许经营项目多伴随着部分产品和服务的本地化,有些本地化要求是当地法律强制的,如阿曼的法律要求境外企业销售产品或服务时,应在阿曼当地设立企业或合资企业,并雇佣一定比例的阿曼员工;也有的本地化是招标书要求的,要求特许经营方采购一定比例的本地产品或零部件,例如马其顿在一个高速公路项目中就要求采购当地企业生产的防水材料;还有的特许经营项目要求技术引进,例如巴西高铁项目就在招标书中要求特许经营方向巴西企业提供车辆、通信信号等关键技术……伴随本地化而产生的技术出口不仅为项目成本计算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会将特许经营企业彻底卷入当地法律和文化漩涡之中,企业不仅需要应付工会引起的罢工、企业联盟的调查,还要解决贫民窟的拆迁问题,面对线路周围民众担心轨道线路引起的噪声而提起的诉讼,甚至要关注特许经营企业未来的预计现金流以便融资上市……很多问题可能是在中国国内不会遇到的。
(5)竞争性项目的实施对轨道交通线路的分流。项目可行性是以城市当前的总体环境为前提的,而未来却可能会因为修建高速公路、自行车道等而分流城市轨道交通的客流,也可能因为收取车辆排污费、修建商业中心等而引起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的增加,很多变化是特许经营企业无法预测的。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市政担保最低客流,并承诺在特许经营期内不批准建立竞争性的项目。
四、对中国企业参与境外城市轨道交通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议
(1)实地考察,充分论证,把控风险。境外项目面临的人口环境、经济因素、自然环境、技术环境、政治和法律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与中国国内存在很大差别。参与项目决策前一定要多次实地考察,不臆猜,不武断,认真调研,验证项目可行性;选择实力强的当地企业合作和跨国咨询公司做公司,或者共同出资成立合资企业是非常必要的;选择大型的跨国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等所作为咨询机构,因为这些国际化的公司不仅在语言方面易于沟通,也更能关注到法律、财务、人文在国别之间的细微差异,更能为我们把控风险;充分利用跨国投资公司、银行(银团)提供的咨询服务,因为投资公司和银行(银团)会非常乐于为投资项目提供融资的,他们会争取尽早介入,特许经营项目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可以在项目跟踪阶段就将这些机构引进来,为我们在投融资和项目经济可行性方面提供参考意见,也可以吸纳为投标联合体的成员;对于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转嫁至保险公司的风险,建议购买保险。
(2)针对特许经营项目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为实现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公司,它的设计主要是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可以形象的称为“防火墙公司”。企业参与境外特许经营项目,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设立SPV可以防止项目风险扩散到国内企业或者总公司。以境外新注册独立法人或者境外合资公司的名义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就可以视为以SPV名义运作项目,如果由于不可预知的原因导致项目出现重大亏损,母公司可以壮士断腕,不至于整个公司被拖向无底深渊。
(3)特许经营项目联合体成员主次分明,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统一协调管理。特许经营项目涉及到投资、设计、勘探、施工、信号、装备、运营各个环节,需要各环节的企业组成联合体。由于联合体之间是松散的组织,为各自利益相互推诿扯皮的事情时有发生。根据经验,联合体的合作模式以一家企业为主,其他企业为辅助,各成员之间承当“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比较有效;另外,由于境外铁路投资项目有很强的政治意义,建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成立协调组,协调项目组成员,因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对铁路行业的企业管理力度更强。原巴西高铁项目组就采用了这种模式,中国铁建为“带头大哥”,原铁道部成立项目协调组协调推进项目。总体看来,该合作模式效果不错。
(4)通过外交途径推进项目.轨道交通项目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例如,例如2014年中铁一院曾参与了投标阿曼铁路项目的管理咨询标,虽然商务标和技术标均为第一,但是受到很多因素干扰,用户却迟迟不肯宣布结果。开标后不久,西班牙的国王就到阿曼访问,在很多方面开展了交流,当然也包括铁路项目。最后,评分排名第二的西班牙公司中标。像这样政治和外交影响铁路项目成败的案例举不胜举。最近,铁路行业的在“一路一带”战略的引导下,铁路行业“走出去”的意愿空前爆棚,总理也亲自在世界各地推销中国铁路,开展“高铁外交”。这是我国轨道交通企业“走出去”千载难逢的机会,中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高层互访、领使馆交流、国际会议、国际论坛等机会推进项目,提高中标机会。
论文关键词 未注册商标 特许经营 在先使用
一、我国未注册商标特许之现状
在特许经营的实践中,关于未注册商标的许可屡见不鲜。然而,面对这一问题,不仅理论界各家看法不一,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结果有时也大相径庭,而这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稳定性。而本文则将从我国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详述未注册商标特许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
我国法律对于特许经营许可内容的规定源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其中规定特许经营其实质就是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许可。①
由此可见,特许经营能够被允许许可的必须是经营资源,但是何为经营资源?
立法者以“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四个词为代表描述经营资源,但又以一个“等”字作为兜底,可见其并未将特许事项局限于已列举的四项。但是,未注册商标是究竟属于经营资源的“等”字之列,还是明确被列举的“注册商标”所排除则值得探讨。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唯一差异就在于法律对两者的承认程度不同,因而受到法律保护程度不同。然而,未注册商标并非完全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情形如下:
其一,法律承认商标的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并非是注册商标的反面,而是注册商标的前身。所有商标的雏形都是未注册商标,经申请注册后才能荣升为注册商标。因此,若所有未注册商标都得不到保护,那么又何来的注册商标呢?而商标的在先使用则能在商标还未套上“注册”盔甲之前,为其提供应有的保护,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和维护了市场的经营秩序。
其二,法律承认商标的在先申请。不同于注册商标的稳定状态,未注册商标则需划分不同的阶段,其中包括已经申请注册还未经核定的商标和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取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②由此可见,在先申请的商标此时对于其余未注册商标具有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排他性。
其三,因商标地域性而产生的未注册商标。该类未注册商标又可细分为两大类,国外的驰名商标以及享有申请优先权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③分别对该两种情况予以了规定,从而明确赋予上述两类未注册商标一定的排他性。
综上分析,上述三类未注册商标显然能够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从而应能在特许经营中获得一席之地,而不应该被条文中的“注册商标”所排除在外。由此,本文认为立法者虽未明确将未注册商标纳入经营资源的范畴,但也未将其排除在外。最合理的猜想是,立法者将这一选择留给了司法的自由裁量,从而使得硬性的法律条文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灵活多样。
(二)司法
由于上文所分析的立法的留白,我国各地法院对于未注册商标特许的司法实践也存在着不一致。
2008年,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汪民崎诉河北省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纠纷案件时,就以某公司的商标没有注册,从而撤销了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和《产品购销合同》。但是,200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曹文静与北京亮丽新世界美容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时,则认定双方并未约定“美丽妈妈”为注册商标,因此该情况并不影响北京亮丽新世界具有成熟的特许经营人资格和经营资源。
由此可见,同样问题在不同法院则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但是,分析近年来的判决,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似乎存在着统一的趋势。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确有指导作用。因此,自2009年北京高院的判决以来,大多数法院不会因为特许商标的未注册而撤销当事双方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或是认定未注册商标权利人不具有特许经营的资格。而紧随着这一司法趋同,北京高院于2013年出台的高院指导意见,首次以成文的形式为一部分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了正名。④虽然,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只能在北京市范围内产生效力,但是作为中国首都的高院,它的意见将对整个国家产生影响力。
综合我国立法条文以及司法实践的分析,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在面对未注册商标许可的问题上确实存在硬伤,而这可能加剧未注册商标许可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更加不利于特许经营在中国的发展。
二、未注册商标许可之风险
尽管我国司法实践总体上支持未注册商标的特许经营许可,但该许可仍然存在着许多风险。首先,若是未注册商标本身不具有价值,即其不属于上文分析的三类,那么其将不能阻止任何人使用该商标,更何谈许可他人使用一说。其次,即便该未注册商标属于上述三类,其各自也将面临相应的风险。
首先,法律虽然承认商标的在先使用,但该种承认十分有限,尤其受限于地域范围。未经注册的商标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虽然能够产生一定的公示作用,但公示辐射范围却不可比拟注册商标。中国大陆幅员辽阔,南北两地难免会发生商标撞车的情况,曾经的两只“黑天鹅”案便是经典范例之一。案例中,广东“黑天鹅”成立于1989年,却未经注册;而东北“黑天鹅”则成立1991年,但却是注册商标。两只天鹅在羽翼未丰时一直相安无事,然而随着各自版图的扩张,品牌冲突一触即发。最终,广州中院认定广东“黑天鹅”侵犯了东北“黑天鹅”的商标权,判决其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并赔付对方50万元经济损失。广东“黑天鹅”的折翼充分说明了在先使用的商标在直面注册商标时的弱势,而法院的最终判决也将带给以特许经营为主的广东“黑天鹅”致命的打击。
其次,在先申请的商标本身就是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其很有可能被驳回。而若是被驳回,即商标申请人自己都不能使用,何谈许可他人使用呢?
最后,第三类商标显然不能对抗已经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即使是全球家喻户晓的苹果公司,也在此上栽了跟头。2012年是苹果风靡全球的一年,但其却在与唯冠的Ipad之争中败下阵来,原因就是唯冠享有在中国的Ipad商标权。
在如今的特许经营产业中,商标的许可十分关键,其是公司广告宣传的主力军,也是一家企业扩大声誉的重要媒介。因此,若是许可的商标如此不稳定,其带给特许经营人或是被特许经营人的损失都是难以估算的。
三、建议
(一)细化立法条文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如同前文所述,我国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对经营资源许可的规定十分之笼统,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注册商标的许可做法各异。而未注册商标许可的问题在特许经营实践中十分常见,常常影响到特许经营最终能否成功,而由于各地法院对于法条的理解和适用的不一致,使得特许经营的结果难以预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法的可预测性。
北京高院虽然出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解释这一问题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但是,特许经营的存在主要就是为了企业在地域上的扩张,其中商标特许的问题将不可避免的跨越众多地理区域,由此地区性的规章并不能真正解决其中的问题。
由此,本文建议该法律条文应作适当调整,从而消除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结合我国的实践,本文建议最高院可以出台一个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该法条进行解释,从而将未注册商标许可的问题细化并进行分类,并配以不同的法律保障,从而最终保障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性。
2.《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2年,我国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特许人应披露其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有三项:
*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上述三条中并未提到未注册商标,立法者似乎想当然的以注册商标替代了所有商标,从而忽视了未注册商标许可在特许经营实践中的地位,而这将可能损害到被特许人的利益。因为特许人无需在实践中明示其持有的商标是未注册商标,而只需不以其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即可。而这一做法将可能误导粗心的被特许人假定其持有的商标是注册商标,从而在加盟时或加盟后利益受损,而又无从救济。
因此,本文建议此条文以“商标”替换“注册商标”,理由有二。其一,拥有注册商标的特许人无需法律条文的规定,其出于商业考虑也将向被特许人披露这对己有利的信息。其二,这一替换能够约束特许人在持有非注册商标时也必须配以文字相应说明,从而保障被特许人的知情权,真正达到本法制定的目的。
(二)实践中的应对策略
除却从立法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在面对未注册商标特许时,特许经营双方也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应对各自的问题,而下文也将相应提供一些简单的应对思路:
1.特许人之对策
对于特许人而言,未注册商标的特许可能会影响到其将来作为特许人的资格。因此,出于对自身企业长线发展的考虑,早日申请商标注册则是其今后企业发展壮大的不二选择。
2.被特许人之对策
《大众致富指南》策划,本刊连锁企业策划师。吉林省格林德曼图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国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对连锁机构策划有自己独到的见解,现正为多个连锁企业提供顾问服务。董向前连锁工作室面向全国广大连锁经营商提供全方位的系统化服务。
国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出台,提高了特许经营企业的进入门槛,让无序的市场有了规范的标准,特许经营者再也不可以随便将加盟者当成可以宰割的羔羊,想如何就如何,只要收了钱就不管加盟者的死活,那样就可能出现法律的风险,如果处理不好终要导致特许企业的破产和退市。
鱼目混珠者还是大有人在,尤其是现在这个时期,整个市场并不是很规范,即使有了法律的武器,更多的人还是不知道如何去保护自己。许多的加盟者不是理智的,心理素质和经营能力都是制约加盟者的基本问题。现在我们看到的是浮躁的商人心态,急于发财的思想观念毁掉了一大批的人。发财成了第一要素,毕竟中国人有太多的人渴望成功创业和发财,感觉现在遍地是黄金,腑手就能抓一把。加盟者只要有了钱,你想加盟谁基本上都可以,条件就是一个,你只要能交上加盟费用。加盟的门槛一低其实问题就来了,这样的加盟者多数情况下是很难成功的。
目前的特许经营市场竞争很激烈,完全的买方市场的概念,不是特许经营者在选择加盟者,而是加盟者在选择项目持有人,市场上有几千个项目可以供选择,选择谁那是加盟者的权利。特许经营者的广告成本越来越大,100个咨询者的电话访问量可能需要10000元的广告费用,甚至更多。能够洽谈成功的比率是100:1,也就是说,每个加盟者的广告成本费用是10000元以上,或更多。企业者肯定把追求降低成本当成第一目标,千方百计降低成本,就是为了降低其经营的风险。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就不管是什么样的米都可以下锅,对加盟者的资格考察放在次要的位置上,交足钱就开始放权,成功与否,看你的造化了啊。
加盟者为了发财而来,怀揣着梦想而来,满怀着创大业的人生激情,却没有发现有多少陷阱在等待着他们。没有人会想到加盟连锁经营会有那么大的火坑,有的时候真就跳下去,救都无法救出来。有的人倾其所有,甚至是举债加盟,把一生的发财大梦如赌博押宝一样,把所有的人生希望押了上去。必须承认一点的是,我们的更多的加盟者的商场经验是稚嫩的,甚至是幼稚的可笑。没有成熟的经验和管理能力,什么都是从头开始学,那就只有交学费的份了。特许经营者的颇具诱惑力的广告和夸大其词的承诺,营造了一个又一个成功的经受不住考察的案例让加盟者迷惑,甚至是信诺神明。我们不仅要反问,特许经营者还要不要良知?需不需要讲诚信?答案是,总有这样的特许经营者在这里浑水摸鱼,总有人在不讲诚信,当你发现他们不讲诚信的时候,一切都晚了。应该说,50%以上的项目都是好项目,都是以加盟赚钱的利益为中心,从长远的企业发展的战略的角度看,加盟者不赚钱最后导致特许经营者也面临不赚钱甚至是倒闭的风险和市场信誉为代价的风险。
如何让加盟者赚钱?先假设你的项目是最好的,然后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和约束你的加盟者。
第一、树立以加盟者为中心的思想
加盟者是水,特许经营者是船,水可以载舟亦可以覆舟。道理再简单不过了。维护加盟者的利益永远都应高于一切,必须要站在加盟者的立场上看问题。角度一变视野也就更加开阔,问题也就更加清晰,成功的概率也就高。
A.假如我是这个项目的加盟者,我最需要什么?
B.假如我是这个项目的加盟者,我最担心什么?
C.特许经营者和加盟者是朋友,是联合体而非对手。
D. 加盟者的痛就是特许经营者的痛。
第二、严肃准入的标准和门槛
宁缺勿乱。有些麻烦是我们自己找的,一旦把加盟者请进了团队,就有解决不完的问题。现在我们面对的是买方的市场,广告宣传的成本越来越高,人们的投资越来越理性,特许经营者为了早一天完成自己的原始资本积累,或者是多从市场上圈钱降低经营风险,就萝卜快了不洗泥,来者就是客,剜到筐里的就是菜,不分黑与白。
加盟者的素质永远都是参差不齐的,没有办法把他们都划到一个起跑线上,就象拳击赛场,一个重量级别的人才有资格在一起比赛,而加盟者就不是这个样子,什么样的选手都有,准入门槛一低,选手就无差别,比赛的秩序就混乱,到最后就是无法收拾。
寻找加盟者就是在寻找商业的合作伙伴,也在在寻找亲密的战友,大家在一个旗帜下共同发展,共求繁荣,这样的人确实是百里难求一。如果你的门槛很低你的企业信誉风险就很大,问题就更多,你有可能就成了救火队长,总也有解决不完的问题。准人的标准低了,就等于你在害人,坑人者最后坑的都是自己。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加盟者的进入有可能就成了害群之马,一条鱼腥了一锅的汤。企业必须要立足长远发展,不能拿自己的企业信誉去做赌注。
第三、对加盟者的培训永远都是第一要义
现在是继续教育的时代。我们的商人意识才刚刚觉醒,许多的加盟者才从工厂里走出来,从机关里走出来,从部队退役出来,从田间地头走来….. 有高水平的成熟商人,有曾经的学者,有商业上的失败者,有刚刚大学毕业者,有卑微者,有高尚者,有创业者,有以业为乐者……..
他们成分是如此的复杂,你要把各个层次的人士统一到你的企业大厦里,你需要多少个发展预案?对象的不同所带来的问题也就不尽相同。连锁经营是一个全新的管理体系,对于加盟者来说就是知识和文化,他们选择加盟也就是在选择一个企业的经营理念。
对于加盟者的培训是绝对不可以马虎的,即要有针对性,还要有微观到宏观的全面性的教育。现在及未来已然进入了职业教育的时代,就连大学生从大学校园里走出来都无法避免的一个职业走向就是进职业学校里接受职业素质与专业技能教育。培训跟不上,发展就无法跟上。没有职业培训的企业就没有未来,简单的培训只有简单的未来,有系统的有规划的有技术含量的职业培训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第四、扶持比收钱更重要
中国有句俗话: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的门。加盟者是亲人而不是猪仔可以任其宰割,是手心与手背的关系。特许经营企业发展是连锁加盟者壮大发展的一个过程,没有加盟者汹涌的血液奔流,就不会有特许经营企业辉煌的明天。
现在我们看到的是,更多的特许经营企业把加盟费看得太重,而把加盟者的发展看得太轻。似乎有了加盟费就万事大吉,没有立足长远去发展去看未来。目光短视的特许企业是不会有未来的。现在的加盟者有相当一部分是初经商的人,根本就不懂得如何去管理企业,有的时候很盲目乐观,这样的加盟者即使是很好的项目到了他们的手里也容易失败。
扶持不是简单的意义上的资金扶持,当然经营企业资金都很紧张,对加盟者的支持层面有很多,这要因人而论。特许企业只要有了这个扶持的理念,就会有很好的办法和政策。这样的项目也会更加受到重视。
第五、企业文化渗透比承诺更有魅力
许多特许经营企业为了吸引加盟者往往承诺许多不实际的东西,有的承诺根本就无法兑现或者根本就无法达到。承诺多了最后又很难实现,给人多是华而不实的感觉,反倒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一个企业的有生命的东西是什么?是企业的文化。创立企业文化也许很简单,发展并将企业的文化贯穿到企业的生产与营销及更深层的领域里去,许多企业主无法意识到其重要的价值。没有企业特色文化的特许经营企业是难行远路的,也难壮大和发展的。一个企业最终的发展是企业文化的发展。你的企业文化产生多大的影响力你的项目也就会产生多大的效果。
带给加盟者巨大的精神财富首先就是企业文化的塑造和完全的贯穿与执行。打动人的是文化,感染人的还是文化。文化不是文章,是企业的内涵是企业形象系统的灵魂。
第六、视企业信誉为生命
现在我国上下正在完善的就是信用体系的建设,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企业与个人的信用关系将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的动力。特许经营企业必须视企业信用为生命,一旦有了不良信用的记录,有了黑档案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将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第七、建立长远的战略目标规划
这个长远的战略目标不仅仅指特许企业本身,同时也应纳入到加盟企业当中来,特许经营企业有责任与义务帮助加盟者建立长远的企业发展规划,并形成良性的发展规模,有规划才有后劲,才更有希望。
连锁企业最可怕的就是短期行为,一切为了钱,为了眼前的既得利益可以不择手段,甚至是损害集团或者个体的利益,这将为未来的发展埋下隐患。
第八、理性投资才是第一投资
投资是为了有回报,理性投资才会有回报。连锁投资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是一项很复杂的创业行动,作为特许经营企业如何帮助加盟者理性投资是降低双方成功合作并减少矛盾风险的关键。
加盟者也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企业发展的根本是规划与管理,许多的加盟者加盟费用可能是抵押贷款来的,有的甚至是卖掉固定资产来开创事业的。有的人把一生的积蓄押宝一样将所有的希望都押到了连锁事业上,这不仅是个体意义上的冒险创业,对于特许企业来说意味着要负有多麽大的社会责任。帮助他们学会如何理财,如何建立自我科学化与信息化的现代化企业管理体系是决定成败的关键。
一切为了连锁加盟企业的发展,一切为了你,一切为了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