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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5月27日电 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主任赵淑华在此间向记者透露,从这家分中心开通的咨询热线来看,咨询者对修改中、修改后的《婚姻法》特别关注,希望自己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能通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实施得到有效解决。
赵淑华介绍说,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于去年10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开通热线电话3部,截止2001年5月20日,共接听咨询电话1484件;同时,中心还接待来访投诉672件。这些电话及来访咨询的内容中,婚姻家庭类咨询有1811件,占咨询总数的84%。
据统计,在婚姻家庭类咨询中,咨询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第三者插足或非法同居、家庭暴力及离婚咨询三个方面。其中涉及第三者插足或非法同居的咨询246件。多数是反映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极少数是咨询者本人(女性)未办理结婚登记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从这类咨询内容反映出一部分妇女对修改后的《婚姻法》还不了解,也有部分妇女在遇到上述问题时,不知所措;家庭暴力是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伤害案件。在咨询中,有125件涉及家庭暴力。这类咨询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有些妇女在生活中遇到的家庭暴力问题还比较严重,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存在差异,普遍认为夫妻矛盾是民事纠纷,对有些伤害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予处理或处理不积极;离婚咨询则有796件。主要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及妇女的人身权、名誉权等问题。
赵淑华分析说,从这些咨询中反映出许多妇女还缺乏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及应对现实婚姻生活中出现不测情况的能力。她说,咨询者对法律知识,特别是《婚姻法》的了解,存在两个极端。一方面,有些咨询者咨询的内容已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损害赔偿、人身权、名誉权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说明这些咨询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一些法律基本常识有所了解;另一方面,有些咨询者对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一无所知,根本没有能力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种情况在咨询者中所占比例还比较高。另外,还有少部分咨询者对待自己的婚姻危机存在“等、靠”思想,不能够正确看待自己的婚姻状况,缺乏正确处理婚姻危机的能力。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赵淑华从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角度建议:今后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和妇女“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精神的宣传力度,正确看待婚姻家庭关系,正确处理婚姻纠纷,让广大妇女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特别是执法机关要转化观念,加强执法,确保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财产追偿权、抚养费支付、探视权等救助措施的实现,共同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
关键词 中小学生 校园欺侮 原因 预防
近些年来,中小学生校园欺侮事件的报道频繁出现在新闻媒体上。青少年研究中心针对10个省市5864名中小学生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有32.5%的中小学生表示偶尔被欺负,甚至有6.1%的学生表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上半年,新闻媒体报道的校园欺侮事件就有42起,其中包括33起初中生参与的欺侮事件,占总数的69%,此外还包括5起小学生校园欺侮事件,其严重性足以引起我们重视。
校园欺侮一般是指发生在校园这一大环境内(包括校园内,同时也包括其周边环境)的欺侮行为,主要包括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以及学校师生与校外人员之间的欺侮行为。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中小学生欺侮事件发生的频率一直都是呈上升的趋势。校园欺侮事件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中小学生校园欺侮的特点
1.突发性
中小学生之间发生的欺侮事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青少年在校园里是一个高度集中的群体,而他们又是有着强烈的正义感、爱打抱不平、争强好胜、情绪波动起伏大的一个群体。当碰到某件事有问题时,青少年是特别容易被煽动的一群人,这样便很容易形成校园欺侮。校园欺侮事件目标选择比较随意,事前没有明显要发生的征兆,发生得比较突然,让人A料不及。
2.演进性
每一件欺侮事件都有一个从量变逐渐演变成质变的过程,这个变化的过程,是一个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很多欺侮事件都是由小事件积累起来发展成大事件的。
3.严重性
欺侮事件一发生就会给受害者及其周围的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主要体现在欺侮事件会对受害者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经济上的损失以及社会上的不良影响。
二、造成中小学生校园欺侮的原因
校园欺侮可以分为行为欺侮、语言欺侮以及心理欺侮,其产生的原因也跟这三种欺侮类型相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1.自身因素
(1)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观的引导
一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观会直接影响到其生活状态以及为人处世的原则。中小学生年龄较小,没有坚定的立场,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中小学生的行为出现一些偏颇。
(2)缺乏相应的法制观念
现在的中小学生及其家长大多数是把精力放在学习上,很少把精力和时间放在法律及其他知识的学习上。所以法律常识比较欠缺,对校园欺侮产生的法律效应缺乏了解,法制观念欠缺。
(3)自身性格缺陷
中小学生自身的性格问题使中小学生对欺侮观念认识偏颇。有的学生性格严重内向,与人交流有障碍。人与人之间只有通过相互交流才能向外界展露自身的情绪,而性格内向的人不喜欢与他人进行交流,当有压力或者问题时,得不到别人帮助,自己就会走人死胡同导致思维扭曲,从而造成其性格比较偏激,容易发生争斗事件。
2.家庭因素
家庭生活是孩子成长必备的环境,对孩子影响很大。造成学生有欺侮倾向的家庭环境不良影响,主要包括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欺侮以及家庭的教育方式等。
(1)家庭结构变化的影响
家庭结构的变化一般指父母离婚或者父母长期不在孩子身旁的现象。现代社会的离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导致单亲孩子逐渐增多,而儿童在单亲家庭的环境生活很容易失去安全感,从而逐渐养成叛逆性格。
(2)家庭欺侮的影响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导师,有观点认为家庭欺侮是校园欺侮产生的根本原因。父母之间打架会直接影响孩子的是非观以及他们对欺侮的认识。有的父母甚至对孩子直接进行欺侮行为,在这种家庭中生活的孩子性格方面会出现一定的问题,而且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会直接影响孩子的性格和行为。
3.学校因素
由于各种升学率及就业率的压力,很多学校只重视学生的智力发展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发展。目前大多数中小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而且也很少开设心理方面的课程,或者说就算是开了也没有很重视。中小学生在学校内没有得到很好的法制教育以致他们缺乏对于欺侮事件的法律认识,而青少年处于叛逆期,情绪波动较大,容易冲动,存在较多的心理问题,如果没有较好的心理辅导,容易走上歧路。
4.社会因素
现代社会发展迅速,学校外面的游戏场所越来越多,网吧、游戏机室、酒吧等都吸引着青少年,更有甚者逃课去玩,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另外,现在流行的带有暴力欺侮倾向的游戏、影视作品、网络作品等都会对青少年造成不良的影响。
三、校园欺侮事件的预防措施
1.个人措施
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对个人遇到的心理问题进行开解,帮助他们解决难题,使之保持健康乐观的心态。要对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学生掌握自我调适的心理方法,能够良好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找到正确的方法疏减自己的压力。
2.家庭措施
一方面,家长必须对自己的孩子予以高度的关注,不要让孩子觉得缺少关爱。家长要经常同孩子交流,了解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上的困扰并进行开导。另一方面,要坚决杜绝家庭欺侮。父母如果在孩子面前进行欺侮行为,不管是父母双方之间的争吵打架还是虐待孩子,都会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青少年本来就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容易受外界的影响,所以家庭欺侮必须要杜绝。
3.学校措施
(1)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内的安保工作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尽可能地减少校外人员的出入,防止社会上的一些欺侮行为进入学校里。
(2)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
学校周边有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学校应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对这些场所进行清理、整顿,营造良好的校园周边环境。
(3)加强教师队伍的心理和法制观念的建设
老师是学生的学习榜样。有的学校还存在着老师对学生打骂、体罚等现象,这也算是校园欺侮的一种。对于这类现象必须禁止,应该提升教师的综合素养,使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上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4.社会措施
上述情况和问题,山东省高院非常重视,号召全省法院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取得了成功经验:首先,从法制宣传教育入手,通过开展“双聘”活动,举办“离婚学校”,通过电视直播等活动,向广大妇女宣传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通过强化庭前和庭审指导,提高女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能力;再次,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防止伪证行为;同时,认真执行法律援助制度,为保证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补救措施;并注意纠正审判人员在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偏差,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庭审功能得到了全面加强,改变了过去法官包揽取证、庭审走形式、证据不质证、审理案件采取暗箱操作的做法,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基本达到了及时平息纠纷和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当事人的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广大妇女由于受传统的社会分工影响,文化层次、法律意识相对较低,对审判方式改革的承受能力较弱。加之少数审判人员在审判方式改革的某些方面走入误区,在诉讼活动中,一些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情况还是存在的。针对这些情况,山东省法院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一、审判方式改革中保障妇女权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女当事人举证能力较差,影响其合法权利的实现
在当事人中,普遍存在女当事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她们中的一部分人习惯于将纠纷提交给法院,由法官去查明案情、分清是非、作出裁决,不懂得就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举证。即使有举证愿望也由于自身素质的限制而无法做到。有些人即使提供了证据,其所提供的证据质量也不高,或者盲目举证,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或者举证内容不完全,缺少关于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场合等必备要素或遗漏某些重要情节;或者所举证据形式不规范,缺少举证时间、取证人等要素,影响其证据的证明力,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实现。
(二)由于女当事人自身以外的原因,使一些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的女当事人举证困难
1、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问题,女当事人往往无证可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的表现形式日趋庞杂,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许多家庭在过去生活消费单一职能的基础上,都增加了生产投资职能,家庭财产无论在形式上还是数量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银行尚未实行存款实名制等原因,致使产生了大量个人隐形收入和财产名义权利人与事实权利人发生错位的现象。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男性较之女性更多更深地参与到了经济生活中,因而女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不完全掌握,特别是男性为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者。在离婚时,女方很难提供由男方一手掌握的财产情况的证据,在法院对此不作调查的情况下,对案件的处理,往往使女方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2、在男方有过错的离婚案件中,女方对男方的过错行为举证困难,法院对男方的过错情况亦不作深入的调查,不能在财产方面有效地保护无过错的女方的合法权益
党的富民政策使一些厂长、经理或个体户、工头及供销人员富了起来,他们中的一些人饱暖思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最后要求与妻子离婚。而女方对此虽有觉察,但往往没有真凭实据。法院对此一般以无证据证实为由不予认定。致使女方在分割财产时得不到照顾。
3、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女性的合法权益往往因无伤情凭据及证人不愿作证而得不到有力保护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行为被视为社会的伦理道德,许多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成为男人的附属品,得不到应有的地位和尊重。而今,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党和政府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然而,传统势力和世俗恶习仍然根深蒂固,加之社会某种程度上对夫权的认同,使丈夫殴打妻子成为祖祖辈辈司空见惯、无人质疑的恶习,暴力行为长期“合理”地存在于某些家庭。随着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备和普法宣传的不断深入,广大妇女反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断提高,因受虐待而要求赔偿及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已不鲜见。然而,从审判实践来看,许多家庭暴力案件由于伤情的特殊性,侵害行为的连续性以及致伤部位的隐蔽性,常使受害妇女缺乏伤情的原始凭证,特别是因侵权人与受害人生活在一个家庭中,往往没有第三者目击侵权过程,有的案件即使有目击者,其亦认为是受害人的家事,不愿为受害女性作证,致使受害人举证困难。有的案件虽有证人证言,但因无其他证据证实该证言的真实性,法院亦无法认定侵权事实,因而,常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三)女当事人的质证、诉辩能力较差
质证即当事人通过对各种证据进行直接地辨认、质疑,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效力,进而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活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对相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从总体上讲,由于女当事人的文化层次普遍较低、法律意识较薄弱,不懂得在诉讼前收集、保管证据,在诉讼中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中心问题而纠缠于细枝末节,有理表达不清。多数人因经济条件所限又无力委托律师诉讼。这样,在对方当事人质证,诉辩能力相对较强的情况下,往往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
(四)证人出庭作证难,伪证现象较严重,致使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
长期以来,我们的审判机关实行的是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忽视证人出庭作证。审判方式改革提出要变纠问式的审判方式为诉辩式的审判方式。这一新的审判方式强调的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要严格执行当庭举证、质证、宣判等一整套规范化的审判制度。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这些制度的关键所在。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尤其是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证人不愿为女当事人出庭作证,使这些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而得不到保护。这些案件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除了立法不完善方面的因素外,其原因主要有:1、证人的法律观念淡薄,认为诉讼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知道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2、知情人多为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街坊邻居,担心作证后遭亲朋好友的“白眼”和“嘲笑”,背靠背提供证言尚可,与当事人面对面作证感到心理压力太大。3、知情人惧怕男方家族势力,特别惧怕刑事被告人出狱后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4、有的证人由于贪图私利,接受男方当事人或其亲友的好处,以不作证作为交易。5、知情人所在单位因证人出庭作证影响出勤,不支持证人出庭作证。6、一些证人的心理素质和表达能力差,担心在法庭上语无伦次,当众出丑而拒绝作证。7、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证人担心出庭作证有失身份、丢面子,只同意提供证言而不愿出庭作证。8、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与其因作证而支出的费用及减少的收入得不到补偿也有关系。
证人不出庭作证,使一些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的来源、取得方式、形成原因及过程、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均难以质证,加之有的证人受文化水平所限,证言辞不达意,不能准确、客观地反映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人所调取的书证往往根据需要有所取舍,而证人不出庭作证,这些问题很难发现,导致伪证现象较严重。
伪证行为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为追求额外的诉讼效益或逃避法律责任自己伪造证据;证人法律意识不强,经不起金钱诱惑、亲情感化、恐吓威逼,为当事人提供假证伪证;有的法官综合素质不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较低,使伪证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对伪证行为制裁不力,没有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客观上纵容了伪证行为。
(五)强调当事人举证,忽视了法院调查取证,致使有的女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
传统的审判方式体现了国家干预主义和法官职权主义,法官几乎包揽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忽视了当事人的参与作用和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淡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庭审时,法官往往角色错位,在刑事审判中控审不分,代替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行使控诉职能。在民事审判中,往往直接与当事人进行辩论,违反了“法官中立”的原则,损害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不偏不倚、公正公平的形象。所以,认真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切实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适当限制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对于摆正诉(控)辩审的角色和位置,架构诉(控)辩审的合理格局,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同时也出现了忽视法院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的思想倾向,认为既然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为了保持中立,做到不偏不倚,法官就只管“坐堂听审”,哪方当事人证据充分就判哪方赢,没有必要搞庭外调查。致使一些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缺乏,举证能力较差和其他非主观原因如受伤、患病等,以致举证不能的当事人的请求,一律认定为证据不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使这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没有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的关系,在审判方式改革中,从法官职权主义极端走向了当事人主义的极端。而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民诉法的规定。
二、针对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省高院重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省高院号召全省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高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结合审判方式改革中保护妇女权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出相应的措施,通过审理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财产权益、残害妇女犯罪等案件,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全省各级法院,均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特别加强其对举证责任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其举证能力和举证的自觉性
自97年以来,各级法院都开展了“双聘”活动,即法院聘请驻区妇联干部为特邀人民陪审员,专门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目前,全省已聘请1200余名妇联干部为特邀陪审员。社区妇联聘请法官为其法律顾问,负责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定期给社区妇女讲授有关的法律常识特别是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打官司,并鼓励广大妇女反对家庭暴力,在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到法医门诊进行鉴定,以保存证据。使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在诉讼中的举证、质证能力普遍有所提高。
-定期开办“离婚学校”,向离婚当事人讲述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鼓励女当事人尽可能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各级法院均结合日常审判工作,通过庭审,以案释法,并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法律,宣传法院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包括妇女在内的广大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对新的审判方式的适应能力。如青岛市各级法院与电视合举办“庭审直播”栏目,济南市各级法院与电视合举办“现在开庭”栏目,将典型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电视直播或实况转播,使广大观众了解怎样胜任当事人的角色,以提高其参与诉讼的能力。
利用集中排期开庭等形式,鼓励当事人旁听其他案件的审理,并组织一些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到庭旁听,使其通过亲自旁听,从中受到启发,而提高其自身的诉讼能力。
2、强化庭前指导,提高女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在立案阶段,由立案庭向当事人发送《当事人举证须知》和《提示举证通知》,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其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其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明确列举出该类型案件的举证范围。如离婚案件的举证范围大致为:à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据;á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感情情况的证据;?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方面的证据;?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其他有关证据。并特别告知当事人可委托他人诉讼。
3、强化庭审指导,提高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能力
主审法官根据当事人、答辩的内容,理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指导当事人出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指挥双方当事人对所举证据互相质证。对于诉辩能力较差的女当事人在进行举证指导时,除不失时机地主动询问外,还引导其向对方发问或交叉询问,以便暴露对方证据的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从而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使对方承认某些有利于女当事人的事实。同时还就女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向对方说明,对方不否认的,就认定女当事人的主张是真实的。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法官均适时加以引导,使整个举证过程有条不紊。需指出的是,法官的作用,只是按照庭审程序适时地指导、引导,是居中引导,而不是直接参与,帮助一方对抗另一方。对于当事人自己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运用相关的证据、事实依据、逻辑推理来对抗对方的证据,允许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辩解,把道理、情理、法理讲清、辩明。在辩论阶段,引导双方当事人紧紧围绕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即争议焦点、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辩论,及时制止一方当事人打断另一方的发言及向另一方进行人身攻击等不正当行为,为认证打好坚实的基础。
4、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防范和杜绝伪证行为
在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其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针对这一情况,各级法院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à订立制度,规定案件的证人除民诉法和刑诉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一律通知其出庭作证。在立案阶段,即向当事人了解有无证人及证人的基本情况,如当事人能带证人出庭,则由当事人自行通知,否则由法院在开庭前三日书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á对于证人因病、残等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证人路途遥远,出庭作证确有困难的或工作性质决定不能离岗的,以及法院认为证人到庭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经许可,可提供书面证言; ?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在送达出庭作证通知书的同时,附上证人权利义务的有关法律规定,说明保障证人及其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规定和措施,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落实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问题,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我省法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证人因出庭而发生的交通、误工等费用一般由当事人承担。对于出于社会责任感而出庭作证,自愿承担经济损失的,予以提倡;对于证人要求法院出具证明,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的,给予支持;对于证人要求法院开具出庭作证证明,以免影响其所在单位考勤、考评和评奖的,给予提供;?切实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及旁听人员证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告诫其对证人不得打击报复,否则,法院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一经发现,立即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作证的证人,在诉讼法对此作出规定之前,为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们采取了几种措施:第一、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法院通知或当事人邀请均不到庭的,由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证人处质证;第二、为防止证人庭审作证质证的时间过长或个别证人不到庭而影响整个庭审活动,对于证人较多且较集中的,即在开庭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证人处对证人证言进行当面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既要面对法官,又要面对当事人,有效地防止了一些证人作虚假陈述和当事人伪造证据行为的发生。同时,对已经发生的伪证行为按照民诉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制裁。另外,注意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特别是当庭认证的能力,引导审判人员特别注意伪证现象,对每一证据在认证时要查明其来源、取得方式、形成原因、证据形式、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及时戳穿伪证,切实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认真执行法律援助制度,为保障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补救措施
要实现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就必须为每一位公民提供平等的、公正的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客观条件。只有使每位公民把写在法律条文的权利都实实在在地在现实生活中享有了,才可以说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对于经济条件较差,无能力聘请律师诉讼,而其自身的诉讼能力又不高的女当事人,其权利的司法保障离不开法律援助制度。所以各级法院对于这些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女当事人,在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主动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补救措施。几年来,经法院联系而为女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全省已达数百人。这一措施有效地保障了这些案件中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继而,她恢复了能言善辩的律师状态,非常认真地在微信上写道:“律师像个体户一样松散,难以管理,很多荣誉需要自己去争取,很多宣传需要自己去扩大,十余年来,我一直致力于用心做好每一个案件,靠专业吃饭,以技生存,其他的随缘了,感谢司法局将这份荣誉颁发给我这么一个不争不抢的人,唯有更好地做人做事才不负帮助我成长的所有人。”
这段话语,道出了郑长红“靠专业吃饭,以技生存”的真实状态。
其实,年纪轻轻的郑长红曾经获得过多种荣誉,她的办公室里摆着好多奖牌。
但你知道吗?十几年前,郑长红还是规划设计院里的一名设计人员。
越过奖牌,我们会看到郑长红的奋力一跳:她由瓦房店市跳到了大连,同时跳出了原单位――安稳的设计院,开始学习律师专业。
这是没人支持的惊险一跳。单位领导对她的家人说:她是不是脑子进水了?为了阻止她这一跳,母亲恨不得给她跪下。
但她执拗地跳了,从零点起步,是执拗让她有了今天咄咄的业绩。
走进郑长红创办的辽宁新正源律师事务所,映入眼帘的除了她获得的各种奖牌,还有两样东西特别打眼:她业余练习芭蕾舞的把杆,和一摞半米高的一宗案卷。郑长红喜欢把齐肩的卷曲短发拢到耳后,这让她显得干练洒脱。一个飒爽英姿业绩满满的女律师,读着半米高的案卷,跳着柔美的芭蕾舞――这感觉怎样?非比寻常。
最初那奋力一跳
《中国青年》:很多人佩服你最初那奋力一跳,你说当你要跳槽离开瓦房店时,你妈妈恨不得给你跪下,真有此事?
郑长红:是的。因为我学校毕业后到瓦房店规划设计院工作,为了给我找这份工作,家人付出很多,我上面有四个哥,我在家挺娇生惯养的,我妈认为我一定适应不了大连的生活。我当时去是住在我同学的一个员工宿舍,我同学那宿舍还在公安局里面,白天公安局上班,晚上偷偷摸摸进去,其实一开始确实挺苦的,但那时候不知道怎么了,就觉得迷上了,就是得做律师,也坚定信心说做律师必须到大城市做,所以就一定要来大连。
现在我们全家都觉得我这条路百分之百走对了,特别是我妈常说:“你还真是做到了。”
《中国青年》:是什么让你萌生了做律师的念头?
郑长红:一个原因受我同学影响,因为我有个同学他姐姐是法官,可能他姐姐告诉他律师收入挺高的、又自由,所以他就一门心思考律师。他也给我建议,他觉得我挺擅长演讲的,口才也不错;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出于对原来专业的厌恶,我就是不爱画图,因为在我毕业的那个时候建筑制图基本还是要靠手工完成,整个人趴在图板上,非常辛苦。这两个原因吧,促使我报名业余参加了律师辅导班。辅导班就一个月的时间,一个月后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自己就差两分,就觉得离目标特别特别近,所以干脆就把那个设计院的工作辞了,就彻底来大连了。
《中国青年》:你真的不愿意在桌上画图?
郑长红:对,不爱画建筑制图。后来我分到了规划科室有所改观,那时候楼没有高层,画五层就在一个小长方块里点五个点就行了。因为搞规划设计都是给开发商设计的,待遇也挺高。挺好的工作,可我就是不喜欢这个工作,就像杨澜说的,热爱是最大的动力,还是得热爱。昨天给YBC培训班的毕业生讲话,我还跟他们讲:你一定要做一件你喜欢的事情,可能你一辈子没做好,你也不会觉得闹心,因为你毕竟喜欢它。现在我就是因为喜欢,我没事基本都在办公室,礼拜六礼拜天有时候也在。对这个工作从来没觉厌烦,你看那一摞案卷,那都是一个案子的,你说我看完它需要多少时间?平常所里总有人,电话也总不断,所以我只有等周末静下心来,从头到尾好好看几遍。现在我已经看了两个礼拜了。
《中国青年》:这得有半米多高吧?真不容易。
郑长红:律师这个工作挺伤神挺上火的,因为当事人的期望都挺高的,把一切希望都寄托给你了,这给律师的压力挺大的,胜和败就决定这个企业的生死存亡,真是这样,我们这个案子涉及到数千万元,如果败诉了,这家公司就将面临破产的境地。
因为有了这么多年的从业经验,有的案子把材料拿来我看一下,就大概会知道有可能出现的胜败结果了,如果知道案件本身还有可以争取的空间,我才会去给他们争取。有的案子一看就是难以胜诉,我也会如实地告诉人家,不希望出现劳民伤财的后果。
《中国青年》:那你怎样释放压力?
郑长红:业余我挺喜欢跳芭蕾舞的。本来一周正常需上三次课,但我一般最多只能坚持跳一次。就是因为忙,老耽误课,和我一起学的人,人家都已经跳进高级班了,我还在初级班。你看我办公室有个练功的把杆,有空我就练几下。跳舞会给人带来自信和优雅,特别是芭蕾很练你的气质,我已经练了三年了,目前还是在反复练习基本功,我还是希望有朝一日也能跳到高级班,高级班的动作就是像专业芭蕾舞演员一样能旋转腾跃。在我,这是一种梦想,一种热爱,也是一种释压良方。
从打杂到开办事务所
《中国青年》:我们知道,你于2007年开始自己创办了律师事务所,在此之前,你一直在做什么?
郑长红:最早我是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助理,之后又到另一个所做了一段时间执业律师,到第三个所的时候开始有了点成效。第三个所和大连电视台《法制天地》栏目有合作,所以就需要有人上镜讲一些法律常识和经典案例,因为我的表达能力还可以,普通话讲得也还行,所以就被选上去上电视。这样一讲,结果有很多人认识了我,就有人来找我。但是通过看电视找上门来的都是老百姓的案子,非常小,尽管小但是不断地去做好它,就会和不同的客户、部门及法院增加接触,在丰富自己开庭经验的同时,也开拓了自己的案源,这方面的人脉什么的就慢慢都积累起来了,客户也变得越来越多。
《中国青年》:等于刚开始你是在律师事务所打工,你打工的时候想到过自己会办所吗?
郑长红:没有想到过,当时觉得在大连能吃饱饭就不错了。因为我不是法律系科班出身,当时大连街上有名的规模大的律师事务所都不会聘用我,找到的第一份工作是在一家规模不太大的律师事务所,给所里不会用电脑的老律师打打字、查查资料、跑腿调查、收拾所里卫生之类的零活做了很多,那时候一个月只拿少得可怜的工资,每天都在做琐碎的小事,却从来没有想过放弃。只是认真地做着所有小事,一做就是两年,后来所里年纪大一些的律师也会带我去开庭、也会让我帮助准备庭审资料,再后来慢慢也会把不爱做的离婚、无大额财产纠纷的、劳动争议之类的小案件交给我去做,接到任务我就认真仔细地去做,不放过任何一个案件的锻炼机会,一定要让当事人感觉到和资历老的律师的服务品质没有差异,甚至更细致才可以。
《中国青年》:是什么支撑着你坚持做律师的信念?
郑长红:因为我热爱这份职业,我觉得我适合干这个,也因为我从那么好的单位辞职出来,我要对得起自己的这份勇气。更主要的原因,我觉得律师这个职业是最公平的职业,不需要像一些单位,领导说你行你才行,你对法律的掌握程度,你的观点阐述,你的综合素质的展现,所有人一下子就能看出你的水平。是不需要依据外人来决定你的命运的。这是一个对个人成长相对公平的职业,为了在业务上有更进一步的提高,后来我又读了大连海事大学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生。
《中国青年》:你是在什么情况下决定自己要办一个律师事务所的?
郑长红:当时的律所因为种种原因,在2007年面临解散,我就必须要重新选一个所,也选了一家所想过去,结果几个朋支都对我说,你为什么不自己办一个所,你没有必要总跟人干,我说我还没有这个能力,办所是一个挺麻烦的事情,又要租房子又要养一批人。我就想我在一个所带两个助理慢慢干得了。后来在朋友们的鼓励下,我开始自己办所,那时候办所注册资金就十万块钱,门槛不高。自己办所以后,一开始是五个合伙人一起干,后来逐渐又有新的人加入,发展到今天也有二十几个人了。
《中国青年》:你靠什么赢得客户?
郑长红:“小胜靠智、大胜在德”,我们依靠的是服务的性价比,也就是说收费的价格比较适中,服务态度又好,水平又比较专业。因为我们没有那么大的名气,没有什么背景,我们必须赢得当事人的认可。主要是我还奋斗在一线,人家那些大牌律师已经不需要这么累了,都转型只做“高大上”的非诉讼业务,或者是团队建设已形成规模,退居幕后了。不在一线有时分析案件的敏锐度会降低,很难剖析得头头是道,像我属于还在一线带着年轻的团队成员低头苦干的,所以经验方面似乎会强一点。再就是受整个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影响,很多人都意识到光靠讲关系是打不赢官司的。我始终认为诉讼业务是基础,基础不牢固,非诉讼业务就无法提供完美的服务,所以我们所是两者兼顾着、并行着。我们所每周五下午雷打不动是业务学习时间,每个人都轮流当讲师,分享经验、激烈争论。没办法,想当一名好律师,需要靠经验和广泛的知识,要终身学习来不断地充实自己才可以。
《中国青年》:请讲一个典型案例。
郑长红:大连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为是从一个中标公司手里又转包来的工程,我的当事人是实际的施工方,他手里的证据特别不好,我相当于给一群农民工打官司。原来他的请求是要求中标公司付他工程款700多万元,但开庭的时候中标公司提出不仅不给你700多万,你还要倒找我400来万。
在施工方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到工程造价的审计部门去调查取证,又为他找到施工中有关联的相关证据去补充证据,最后我们给他赢回了近200万元。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因为要不然他还要倒找400万给人家。
《中国青年》:那你们靠的方法是什么?
郑长红:我们依据的方法,就是一份汗水有一份收获。这个案件办起来就要依靠你的认真程度。因为当事人他不是法律专业的,有时候他想不起来应该举哪方面的证据,需要我们去跟他多了解多探讨,让他联想到一些可能和案件有关的细节。他也不知道哪些细节有关哪些细节无关,反正都需要我们和当事人多沟通。这个案例主要体现了律师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
走在向着理想的路上
《中国青年》:你所里齐刷刷多是年轻的小伙子呀。
郑长红:这些小伙子,好几个是踢球踢来的。参加律协足球联赛,我负责赞助沙河口区的球队,就叫“沙河口区新正源足球队”,我们已经连续四年夺冠了。我们所的这些小伙子有的原来在别的区队踢球,年年在比赛时见面,慢慢也就都认识我了,可能是因为我挺舍得拿钱,也不多,一年就两三万吧,还有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一些赞助,结果这些小伙子就觉得跟这么个“大气”的主任干挺好的,所以有些事真的就是无心插柳。我总是做一些自己没想到有回报的事,其实它一定就有回报。
《中国青年》:你的同事说你特别敬业,也特别一心一意。
郑长红:我做律师是凭认真干出来的。大连这个地方不大,通过自己的认真态度和专业水平为客户解决好问题,他才会向他的朋友、他的亲戚或者周围人推荐你,不仅如此,还应当在这个过程中为自己赢得对手的尊敬,赢得司法相关办案人员的尊敬,这样才会在这个圈子里良性循环地生存下去。作为职业律师,你的一举一动都要经得起考量,如果因为不认真带来失误或者品行不端而牺牲律师职业操守,都是不值得的和不应当的。
《中国青年》:你觉得你是你理想中的律师吗?
郑长红:我觉得我还有差距。在哪呢?我非常遗憾没有受特别系统的法律教育,这个是我无法弥补的,我觉得我缺少法律方面的深厚功底和文采。当然实干这些方面我觉得我还是可以的。我特别羡慕那些大律师,就是那些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北大法律系毕业的,他们的思想和他们的文采,还有他们对社会更高责任感的那种追求我们差得还远,我们还是小地区的律师,还忙碌着自己的案件,忙碌着挣钱,忙碌着生存。我们看到很多有思想的大律师,像田文昌、贺卫方、江平等,他们真的是出身于名牌学校,可能他们有那个氛围,他们敢于站起来讲话,几十年来能够代表中国律师,一直积极不倦地追求理想,倡导“律师兴,则国家兴”。他们确实能够把律师做到更高一个层面,能够推动国家法治文明进步、指引司法体制改革方向,而我们这些普通律师的社会参与度还太低。
《中国青年》:你觉得有一天你会成为他们这样的人吗?
关键词:富士康;青年农民工;思想道德
一、资料与方法
本次调查于郑州市富士康港区豫康宿舍园区进行,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共发放了“青年农民工思想道德状况调查问卷”700份,收回有效问卷644份。接受调查的644位青年农民工中男性412人,占63.98%,女性232人,占36.02%。年龄方面18至30岁人数最多,为532人,占总人数的82.61%,而18岁以下及30至35岁人数分别为80人、32人,各占12.42%、4.97%。从文化程度看,小学及以下10人,占1.55%,初中250人,占38.82%,中专和高中266人,占41.3%,大专118人,占18.32%。从婚姻状况看,未婚538人,占83.28%,已婚106人,占16.41%,离异一人,占0.31%。结婚的人中有两个孩子和一个孩子的分别为38人和56人,分别占总人数的5.92%和8.72%,没有孩子的548人,占85.36%。其中有孩子的群体中只有2人选择孩子在自己工作的城市,由自己照看,而有72个人选择的是在老家由父母照看,而570个人包括剩余20个有孩子的占总人数88.51%的人选择了其他。
二、青年农民工的思想道德现状
根据问卷的设计,将青年农民工的思想道德现状分为政治观、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人生价值观、法律意识等6个方面。
(一)政治观方面
调查显示:青年农民工对是否爱国做出的选择中,有53.46%的人非常赞同和25.16%的人赞同“热爱祖国是光荣的,背叛祖国是可耻的”这一选项,可见青年农民工大部分还是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在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掌握情况这方面,70%以上的人认为是知道或知道以上的程度。尽管如此,当被问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前景所持的态度时却只有32.59%的人觉得前途光明、充满信心,而持“走一步,看一步、前途渺茫,悲观失望和说不清的人数却高居67.41%。可见,加强对青年农民工的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与宣传势在必行。
(二)家庭美德方面
尽管青年农民工一般很小时即外出务工常年在外,与家人聚少离多,但是其对家人的责任和情感并没有随着减弱。由于河南是人口输出大省,而调查又是于郑州市进行,所以调查对象90.97%均来自河南。为什么选择郑州而不是去条件待遇更好的东南沿海务工,51.06%的人认为是离家近,方便照顾家人,这表明积极照顾家庭仍是青年农民工的首要责任。青年农民工在赡养老人问题76.66%的人非常赞同这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只有3.16%的人不太赞同和不赞同应赡养父母,这表明青年农民工仍然保持赡养老人的家庭美德。在如何对待父母这个问题上,60.11%的人是经常给父母打电话,在大事上充分尊重父母意见。由于经济条件和时间的限制,他们不能陪在父母身边,只能靠经常打电话和定期给父母钱来表达微薄的孝心。青年农民工大多出生于八、九十年代,受改革开放影响,加上外出务工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在夫妻关系、择偶标准方面的思想发生了显著,86.29%的人觉得夫妻之间应该地位平等,在选择对象时人品、性格、感情三项标准所占比例最大,分别为38.27%、21.46%、19.47%,但不可否认,大多数青年农民工在择偶时会以长相为首要标准,然后会重点考虑以上三项标准。当婚姻面临问题时,40.99%的人认为对家庭应有责任感,离婚是不对的,但更有45.34%的认为合则聚,不合则离,说明大部分青年农民工已敢于突破封建思想的枷锁,依自身所愿做出选择,但我们应同时预防盲目离婚,不承担应有家庭责任的现象出现。调查同时发现,57.5%的人对婚前同居持接受态度,还有30.31%的人认为无所谓,这是社会的大趋势,但也让我们认识到对这一流动性非常大的群体进行性道德教育刻不容缓。
(三)职业道德方面
调查显示:56.66%的青年农民工表明自己在工作时有热情且很积极,这说明大多数的青年农民工对自己现在所从事的职业还比较满意,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得到满意的收入和提升的机会。还有29.1%的人表示对现在的工作没有热情,但由于自身缺少文化、技能而不能找到条件更好的工作,所以他们会尽量完成任务。当被调查到如果现在有一个待遇更好的企业供自己选择时会怎么处理:45.34%的人选择会通知负责人后辞职、27.95%的人领到工资后辞职、4.66%的人选择不要工资直接走,这与青年农民工61.98%的人选择外出务工主要目的是挣很多的钱使个人和家庭的生活水平有明显改善是成正比的。可见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仍是他们外出务工的主要驱动力。
面对在技术能力、道德素质、法律意识、交往能力四方面自己最需要提高哪一个这个问题?39.07%的人选择技术能力,其次分别是交往能力、法律意识,各占34.97%、17.21%,选择道德素质的人数最少,只有8.74%。同时有46.27%的人表示若费用合理,愿自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但有36.96%的人表示不愿自己花钱,而希望企业给与培训机会。这说明青年农民工意识到了自己在就业中所处的劣势地位,并希望通过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交往能力以达到增加收入和获得提升的目的,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青年农民工在物质基础不丰富的条件下,他们是难以顾及自身的道德素质高低问题并加以改善的。
(四)社会公德方面
调查数据显示,大部分青年农民工认同“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74.84%的人认为对别人做出承诺后,若履行有困难就应向对方解释,求得谅解,并在适当的机会补偿。同时,75%以上的人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是每个人应该做的这一观点持赞同及赞同以上观点,这表明大多数青年农民工是富有正义感的。河南所涌现出的李学生、魏青刚等就是典型代表。但他们多数在面对偷盗、抢劫等坏人坏事时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安全,这显示出一定矛盾性,因此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他们进行引导和教育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据本人的观察和了解,青年农民工随地吐痰、随手乱扔垃圾及大声喧哗等不文明现象仍随处可见。比如在职工宿舍楼梯上经常有香蕉皮,碎屑等杂物,给大家的出行带来不变;热水器旁尽管贴有“夏日容易滋生细菌勿将剩饭倒入热水器”的提示牌,却每天都可以看到成堆的食品袋,剩饭被丢(倒)在上面。
(五)人生价值观
青年农民工对自己未来的发展有较高期望。调查显示:有45.82%的青年农民工表示愿意定居城市,而不愿意的只有13.93%,而40.25%的人考虑到在城市生存的巨大成本和自己的“卑微的”地位表示不好说。这表明青年农民工在离开校园、进城务工以后,基本上就是在城市世界里生活和工作。城市世界与乡土世界的对比反差,使他们渴望超越其先赋阶层地位的愿望强烈,而对于“落叶归根”的传统意识他们已经非常淡薄;有很多青年农民工(比例为65.02%)都希望政府能在创业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将来自己有一定继续后能够自主创业,可见由于受到不公正待遇等,青年农民工非常希望能够结束当雇工的日子。但由于受他们自身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以及资金等的制约,自主创业并非易事。
从超出一半的青年农民工选择外出务工是为了多挣钱使个人和家庭的生活水平有明显改善这一点即可理解为什么44.21%的人认同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过低的收入使他们从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和最初的梦想中觉醒。没有钱只能过人下人的生活观念促成他们的价值观产生偏差。但也有42.99%的人认为金钱是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应有的回报,这表明部分青年农民工在努力工作以期望多挣钱的同时,也渴望自身的社会价值被认可。
(六)法律意识
调查数据显示,在面临自身权益受到来自他人或社会组织的侵害时怎么处理这个问题上,21.19%人选择找政府主管部门,36.12%的人选择找司法机构。这表明青年农民工已经开始意识到要用合理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他们已经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实际情况是:只有少数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更多的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或向领导反映,甚至个别会采取一些极端方式如跳楼、暴力手段等来解决。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缺失相当严重,亟需通过各种途径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在谈及对劳动合同的看法时,虽然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的占30.84%,排在第一位,但更多的人认为是对对方有利或者对双方差不多或者不好说,这表明大多数的青年农民工并不清楚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富士康会与每一位职工签订合同,因此在调查他们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时,92.85%的人签订了。但据作者的亲身体会,签订合同的条款完全由用工企业制定,他们会要求员工在指定的地方签订他们划定的内容,从而使合同严重偏向于用工单位。由于青年农民工从事的大部分依然是高替代性,重复的简单的机械性劳动,他们并没有什么选择的权利,因此他们往往会按用工单位要求签订合同,这也就造成的合同的“名存实亡”。
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客观世界到处都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普遍联系。青年农民工思想道德存在上述问题也是由一定原因引起的,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年农民工思想道德教育的缺失。所以认真探求、实施全面的、有效的教育途径就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三、加强青年农民工思想道德教育的途径
加强青年农民工思想道德教育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单靠哪一方面的力量就能完成的,它需要企业、社会、政府多方合作、多管齐下,更需要青年农民工自身的转变,努力培育健康向上的青年农民工思想道德素质。
(一)企业内部营造环境
首先,企业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杜绝对职工命令式、非人性化的管理模式,把硬性的厂规变成柔性的关怀。比如在富士康,为了进行安全检查、保障产品安全生产以及公司财产和资讯等安全,公司在各厂房设置了安检门岗,员工出入都需要通过严格的安检。这项为了公司利益着想的规定本身并没有错,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缺少变通常让员工觉得不被尊重,产生抵触思想,与安检人员发生争执的事情时有发生。类似的厂规让青年农民工难以在企业中感受到到人性的温暖、家庭般的温馨。同时,要创新表彰奖励、奖罚对等,让他们有积极工作的动力;多给予提升、晋升的机会,让他们看到未来奋斗的希望与方向,从而对企业使命感、责任感,用心、安心工作。其次,要为青年农民工营造好的文化环境,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郑州市富士康新郑厂区设有seed网络教育中心,内设有图书馆可供员工阅读,英语多媒体阅读,讲堂供员工学习。宿舍区内也设有图书馆,电视房,乒乓球室,台球室等向农民工开放。但事实上,这些资源并没有得到有效利用,青年农民工大部分没有学习的意识,他们在闲暇时大多以逛街、上网来打发时间,我们要做的是使这些设施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后,企业要多组织适合青年农民工特点的思想教育和文体活动,使他们从多方面得到提升。富士康厂区会在端午节组织员工开展丰富的业余文化生活,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在七夕节举办鹊桥相亲大会为他们组织开展交友联谊活动,为解决婚姻问题创造条件。还设置有员工关爱中心,心理咨询室等为员工解决遇到的困难和心理障碍,帮助他们搞好自我管理、自我调适,缓解心理压力,提高耐挫能力,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使青年农民工在参与中逐步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提高。
(二)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青年农民工本质并不坏,他们大多数都能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虽然生活在底层他们仍坚信用自己勤奋的劳动能换来美好的未来。只是青年农民工由于还年轻,思想不成熟,容易受不良文化现象的侵蚀毒害。各级政府要在青年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为青年农民工创造安全、和谐的城市化的生活环境。要进一步完善青年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有关社会保障政策。青年农民工这一群体最大的特征就是流动性,但是现实中社保并不能随他们转移到另一工作单位,或者有些单位根本没有为他们提供这些政策,这对以后的“老有所依”提出了挑战。因此,政府应创新工作方法,使青年农民工的各种社保能够连续。同时,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对青年农民工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他们快速融入城市现代生活,并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为此,我们要根据他们文化、技能的需要,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和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利用各级各类学校,与企业签订定岗培训,使青年农民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岗位,把他们培养成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对在岗的农民工也要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认识和觉悟。政府还要加强立法和监督力度,防治出现一些企业总数在农民工培训上“走过场”。不仅不利于青年农民工总体素质的提高,久而久之还会让他们产生抵触心理,而且浪费财力。要注重新生代农民工的勤劳、诚信等传统思想教育,提高其道德修养,使他们能吃苦耐劳,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增强职业责任意识,正确对待“跳槽”问题;开展普法教育,重点普及《民法通则》、《劳动法》、《合同法》等,让他们掌握一些法律常识,明了有关劳动、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知晓自己应当享受的权益,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1】
(三)大众媒体导向作用
青年农民工文化程度大多在初中以上,在当今网络时代他们不是固步自封,而是积极努力与时代接轨的,他们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互联网。因此,各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运用开辟专栏、专版栏目、专家访谈等方法,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搞好法纪意识、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2】积极开展多样的创建活动,把近些年涌现出的一批优秀青年农民工代表的先进事例,通过在中国青年农民工网,社区宣传栏等地方进行专栏专项宣传,逐步培养青年农民工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的自觉性。根据的因果关系理论,青年农民工群体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可以有效改善市民对他们的态度,通过公益广告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农民工进行正面宣传,而不是只报道那些负面新闻,逐步消除市民对农民工的偏见,使城市接纳他们,青年农民工在城市感受到了温暖进而融入更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在城市中树立主人翁意识。他们的现代思维和社会公德意识就会逐步增强,形成良性循环,最终真正融入城市社会。
(四)青年农民工自我教育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外部的教育、措施要产生实效就必须经过青年农民工自我教育这一内因来发挥作用。青年农民工在外界教育的影响下,提高道德认知、培养道德意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而自我教育能力的提高又可以促使其更好地、更自觉地接受道德教育的影响,使其道德素质得以提高,从而进一步增强和巩固道德教育的效果。【3】青年农民工进行自我教育:首先,要提高道德认知,了解和掌握道德是什么,道德包括什么,懂得什么是善,是合法的、什么是恶,是不合法的。有了正确的认知才会正确判断对与错,才能形成正确的意识,从而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其次,青年农民工要坚持学习,一方面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升自身竞争力,另一方面,要学习关系自身利益的国家法规政策,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青年农民工应通过积极参与城市社会活动和加入工会来开展自我教育和提高。《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4】青年农民工只有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工会活动,积极参与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在参与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加强与市民的沟通交流,并在交流中增长见识,提高认识,才能增强对城市的归属感,才能满足青年农民工自身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现阶段,国家已经具备了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主义发展成果的条件,下一步就应该积极改善民生,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成员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尤其是青年农民工,他们已为或正在为城市的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所以与“城市人”共享发展成果是理所应当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规律的。
参考文献:
[1] 刘奉越.成人教育在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社会流动中的使命[J].执教论坛:综合版,2006(10):37—39.
[2] 白玉冬,朱秀茹.和谐社会理念下农民工思想道德问题的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9,37(21):10190—10191,10203.
[3] 黄平.郑州市农民工道德教育网络研究[D].郑州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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