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法学教学方法

法学教学方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8 09:40:1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学教学方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法学教学方法

篇(1)

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中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开设法学专业的各高等院校均十分重视刑法学的教学,力求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升刑法学的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刑法学课程一共6学分,这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是学分最多的。一般的法学院系开设刑法课程都历时一学年,将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分成上下两学期分别进行讲授。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的内容也占有相当大的分值。以上无不说明刑法学在法学教育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法一般是以课堂讲授式教学为主,辅以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方式,个别院校还开设了刑事法律诊所,进行诊所教学,作为刑法学教学的必要补足。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学院系要采用的具体教学方法,因此,对于人才培养目标,也就是培养哪一种类型的人才,必须要有合理的定位。从目前法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看,能够到司法机关工作的毕竟只是少数,培养复合型人才是当前很多法学院系的培养目标。而刑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就要求在刑法学的教学中,要突破以往以讲授式教学为主的格局,引入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一、刑法学教学面临的现实问题

当前在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忽视实践教学环节。纯灌输式、说教式的讲授式教学法往往在刑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案例教学、模拟教学、讨论式教学采用较少或者有些教师嫌麻烦干脆弃之不用。这样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教学方式过于呆板,难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司法实务操作能力,将来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还表现在从教学效果来看,学生对刑法学知识体系掌握不够。一些学生的学习方式基本是上课听老师讲,记笔记,下课之后看教材复习。虽然刑法学课程一般都历时一学年,但其体系与理论内容都十分庞杂,课时还是远远不够的。例如,讲到刑法各论时,一般教师的做法都只能选取其中的一些重点罪名进行讲授,有些罪名因课时原因几乎根本无法涉及。况且,自我国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后,到现在已经有八个修正案,加入了若干罪名;与此同时为了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具体操作,还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刑法典做到了与时俱进,而刑法学教学推陈出新的步伐却相对缓慢。例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虽然引用了某些司法解释,但作为本科生来说,很多人并不重视司法解释的作用,学习的内容跟不上司法的动态变化。因此,学到的理论知识还是书本上的、刻板的、教条的。甚至也有学生反映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太多,在学习的过程中无所适从。

二、对传统教学方法的分析评价

作为当前在各法学院系中广泛采用的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都应被纷纷引入刑法学的教学当中,而现有的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和弊端,有必要在这里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讲授式教学法

讲授式教学是最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式。顾名思义,该种教学方式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同,我国的《刑法》是完备的成文法典的形式,立法的指导思想长期以来都是宜粗不宜细,以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刑法典中法律条文的规定较为抽象。对于普通高校的刑法学教学来说,是以解释刑法学为主,即注重对于刑法条文本身的解释,这也跟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主流观点相一致:法学是一门逻辑自足、体系完整和真正的科学。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传统教学模式的讲授式教学仍然具有实践式教学方法所不具备的优越性。任课教师可以在课堂上完整、系统、按部就班地讲解刑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具体内容,可以让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一般理论、原则、制度、具体罪名的认定等等,即是先有理论,再将理论应用于实践。这样的教学方式是符合认知规律的。因而,不能忽视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式的优势。但是,讲授式教学法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讲授式教学以课堂面对面的讲授为主,是一种被动的学习方式,学生是否真正获取了教师在课堂上所传授的知识,除了考试和考核外无从得知,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非常不利,同时也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讲授知识轻能力培养的不足[1]。因而,各大高校都在不断提倡对讲授式教学法进行改革,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

长期以来,学界一直提倡在刑法学的教学方法中要加入案例教学,并且,案例教学也逐渐成为了刑法学教学的一种常规方法。一方面,案例教学可使刻板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起来,使得学生通过案例深入浅出地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确实也能够有效地调节课堂气氛,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在加强刑法学的应用性方面,案例教学法确实功不可没。

然而,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教师选取的刑事案例大多是两种,要么重大,要么疑难。联系到司法实践,课堂上选取的案例总是体现出以偏概全的特征,不能反映刑事司法实践中形形的刑事案件的全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刑法学的实践性特征体现得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案件形形,不可能形成某种固定的模式而加以表现,因此,对法科的学生进行素质教育,使其掌握实践技能尤为重要。此外,当前在刑法学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法,通常也是夹杂在讲授式教学法当中,仍然是通过教师讲授的方式来向学生介绍案件的整个过程。很少有学校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学中的地位也近乎不言自明,也仅作为讲授式教学方法的某种补充。(三)模拟教学法

模拟教学法,也称为模拟法庭教学法,同样也是各法学院校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其特点是,选择典型案例,将学生置于仿真环境之中,由学生来扮演控、辩、审三方的不同角色,身临其境地学习刑法学的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模拟教学法自推广以来,一时之间风靡于各大高校。其优势显而易见:能够在组织模拟法庭活动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独立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也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创造力,使得书本上呆板的理论知识活化起来,在模拟庭审的过程中对刑法学知识活学活用。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刑法学的教学中采用模拟教学法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劣势在于,正如前述,刑法学的教学周期一般都长达一学年,本科阶段的刑法学教学主要涉及的是刑法解释学,内容纷繁复杂,单纯采用模拟教学法显然不能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多数高校采用的做法都是一学期举办一两次模拟法庭而已,涉及到的理论内容不会太多,故此,模拟教学法不可能成为刑法学教学的主要方法。

(四)讨论式教学法

讨论式教学法采用的步骤一般是,教师先行布置一个或者几个论题,学生在上课之前先行准备,主要是准备发言的内容。之后在课堂上,由教师主持,学生依次发言,最后教师总结学生们的发言内容。简单地说,是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法特别适应刑法学理论纷争较多的现状,对同一种理论,不同的学者可能有不同的观点。学生对各种学说也有可能抑或支持抑或反对。因而,采用讨论式教学非常符合刑法学科的特点。并且,在此过程中,可以使得学生锻炼法律人才必备的两种素养:思辨的能力与雄辩的口才。也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调动学习积极性。但是,该种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突出的:学生毕竟仍处于学的阶段,对于刑法学整个的知识体系不可能十分了解,发言的内容难免有所偏颇,如果教师不能对学生发言的内容进行有效引导,导致的结果往往就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离题太远,不知所云。因此,在适用讨论式教学法的时候,虽然教师只是处于辅助的位置,但是其作用是不可取代而且非常重要的。讨论式教学法同样也只能作为刑法学教学的辅助方法,课堂教学不可能主要以讨论的形式展开,只能针对某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且必须强调在讨论式教学中教师的重要地位。

三、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思路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不能只依赖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完善,法律人才和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也是其中关键的一环。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改革法学教学方法、使其与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这个环节非常重要。如上所述,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急需对刑法学的教学方法进行适当的变革。对于刑法学本科教学而言,不仅要使学生掌握法学的理论知识体系,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只有学会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才能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2]

(一)推进对话式、互动式教学

在刑法学教学中,讲授式教学方法存在很多弊端,但其主导地位也不能断然否认,这是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所得出的结论。在继续推行讲授式教学为主的教学方法的过程中,必须要对讲授式教学法进行改革,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尽量克服不良因素的影响。讲授式教学法的弊端主要在于在教学的过程中扼杀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笔者提出的改革方法就是在讲授式教学方法中推进对话式和互动式的教学,变教师的一言堂、独角戏为师生共同参与对话和互动的课堂教学方式。但采用这种教学方法时必须要注意与讲授式教学相结合,单纯令学生进行互动只会让互动的内容漫无边际。因此,进行讨论和互动应具备一定前提,即学生对互动的内容所涉及领域的知识已经有所了解。这种了解可通过教师事前的讲授或者令学生自学的方式加以实现。该种教学方法的优势是可以在对话和互动的过程中加深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尤其是当理论学说存在争议时,可通过讨论的方式各抒己见,最终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二)加大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投入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方法有多种,如举办模拟法庭、开设法律援助公益网站、刑事法律诊所,等等。举办模拟法庭一度也被视为在刑法学教学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但笔者认为,单纯的模拟,实践教学效果欠佳,应当选取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件来进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曾经一度主要被应用在程序法的教学当中,主要强调审理案件的程序,使得学生了解庭审的各个环节。在刑法学的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应当重视实体法的作用,如在宣读起诉书、发表辩护词或者法庭辩论环节中,对于案件的定罪与量刑问题,结合刑事实体法,由模拟的控辩双方各自陈述意见,展开辩论。

篇(2)

[关键词]法学教学 教学方式 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6-0267-01

本文拟从高职教育的特色出发,对法学课程的教学体系的设置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以期为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建立一个科学的体系,提供一个可行的操作方案。法学教学必须克服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采取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至于每一堂法理课具体应采取何种方法?就要根据所授内容和授课对象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法学教学可供选择的方法如下:

1.讲授教学法

法学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应注意四个问题:第一,整理法学知识点,有选择地讲授重点内容和基本范畴,其他内容留给学生课后自学。第二,采取多渠道提供信息、提出推论而不给出结论等方式,鼓励学生多角度审视、思考问题。讲授教学法最为人诟病的缺陷之一就是“满堂灌”、“照本宣科”。为此,教师在授课时可采取如下对策:预先从课本中布置学生的阅读范围,并要求学生在课堂上简要概括阅读内容;在授课中不断设置问题情境,鼓励学生积极听讲和参与等。第三,教师讲述的声音要清晰,音量要适当,抑扬顿挫,富有情趣。讲授的速度要适当。第四,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应适时穿插其它教学方法 。

2.多媒体教学法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多媒体已成为当今教学领域的热点。多媒体教学是一种 现代的教学手段,它是利用文字、实物、图像、声音等多种媒体向学生传递信息。多媒体教 学法则是以各种电教媒体如:计算机、电视、录像、投影、幻灯等为标志,多媒体教学法因信息容量大,生动形象,调用方便自如,图文并茂,效率高,教学效果好等优点,已走进各个高校。

法学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法,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要把握好教师在多媒体教学中的地位――教师永远是课堂的主宰。多媒体技术进入课堂不但不能取代教师的地位,相反,它对教师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管多媒体技术怎样优越,都不能改变它为教学内容服务的辅助地位,而教师必须驾驭课堂,把握全局。第二,要正确选择与教学内容匹配的多媒体技术,实现教学手段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克服形式和内容“两层皮”的倾向。

3.辩论教学法

辩论教学法是教师、学生以某一具体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使学生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它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在与他的学生对话或讲课时,就总是扮演“魔鬼辩护士”的角色,不断地向学生提出各种假设性的问题,让学生处于 必须主动扩大且深入思考的位置。在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孟子都运用了辩论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树国之栋梁。

法学教师在使用辩论教学法时,应注意四个问题:第一,选好辩题。辩题既要和刚结束的课程内容紧密相联,又要与现实紧密相联,最好以校园生活和学生生活为辩题。第二,教师应扮演一个经验丰富的“引导者”和“辩护士”,而不是纯粹的“教师”,要为学生创造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第三,辩论结束,教师要进行点评。点评要客观、中肯,避免情绪化和例行公事。第四,要控制好辩论次数,不宜过多,期中和期未各举行一次为妙。

4.案例教学

法学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三个问题:第一,选好案例。案例要与所授课 的内容相吻合;案例要注重方向性,正面为主,反面为辅;案例要注重时效,不应是陈年旧事,而应是最近发生的。第二,不能把案例教学法当成传统的举例说明,从而有意无意地包办教学环节的一切。案例教学法和传统的举例说明都是利用案例来进行课堂教学,但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案例-理论-案例,案例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研究、讨论案例需要运用理论知识,而运用理论知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例;而传统的举例说明的教学模式是:理论-案例-理论。第三,一堂课所选的案例要适中,不能太多,能达到说明的目的即可,切忌把课堂变成“说书场”或“故事会”。

5.模拟法庭

就是采用案例把学生分角色模仿实际情景来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案件,使学生的基本法理知识和诉讼程序知识得以在实践中运用。

模拟法庭目的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的模拟审判,使学生对法官、检察官、人、当事人等各种司法活动角色有直观的了解和认知;能较好地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并熟悉诉讼规则,掌握庭审规则、技巧。实战性模拟法庭通过对法律实践的模拟训练,不仅让学生实现思维转换,更重要的是增强了他们的实践能力,促进了课堂学习,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一过程不仅增强了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也增强了他们处理事实问题的能力。

6.疑案辩论

疑案辩论是为了培养法学学生的攻辩能力、分析能力而设置的环节。通常选取民事或刑事诉讼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争议案件作为辩论素材。这些辩论的素材往往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争议案件。学生对此类疑难案例采取正反方辩论式等对抗方式进行讨论。通过该环节的训练,可以使学生初步具备从事法律实务的基本知识,学会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复杂案情,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有更为深刻全面的掌握。

7.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就是带领学生到特定的场所接受询问解决实际问题,这是把所学法律知识用于实践的最快的途径。法律咨询服务是除模拟法庭以外的又一种很好的法律实践形式,是学生综合运用自己所学法律知识,并将其应用于实践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回报社会的一种好形式,能更进一步锻炼学生的法律综合运用能力。

8.法律实践活动观摩

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特别是例如广播电视大学类型的成人教育学校。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巩固观摩成果,提升学生实操能力。

总之,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需要我们不断更新我们的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除了模拟法庭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参加社会活动外,实践中还有很多教学方法值得借鉴,如法律诊所教育、网站辅助教学方法、模拟立法教学方法、学生参与备课法等都是法学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方法是科学的生命,教学方法是学科的生命,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生命。要克服法学课堂的“怪现象”,必须杜绝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选择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法学如此,其它学科也是如此。

参考文献

篇(3)

1.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目标

(1)强化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2)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3)提高学生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相关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4)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1.2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原则

(1)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优化应当遵循中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目标。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2)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优化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本身的特点。首先,民事诉讼法学体系和内容庞大,既包括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篇,还包括程序篇。在具体讲授时需要的课时数较多。其次,民事诉讼法学在法学科目设置中属于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科目。它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其它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其三,民事诉讼法学虽然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但它并不仅仅是实体法的助法,它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和意义,绝不能忽视其中基本的原理和制度的学习。其四,民事诉讼法学属于一门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不仅仅讲授基本理论,还讲授具体的程序运作和诉讼技术,仅仅靠理论学习难以掌握其精髓和实质,更多地需要进行具体的实习和实践活动。其五,民事诉讼法学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必备学科。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关于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程序运作、诉讼技能的学科,所以民事诉讼法学和法律职业主体的执业能力的培养密切相关。

2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之优化路径

2.1拓展式教学方法——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路径的理性选择根据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在培养过程中坚持厚基础、宽口径,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方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民事实体法互为依存、密切联系,尤其是在分析和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中绝不能只是单纯地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应当拓宽讲授范围,适时地增加其它法律部门中和民事诉讼法学有关联的知识,一方面拓展学生的思路,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2“拓展式”教学方法的实施思路

(1)教学内容上的拓展。在教学内容上,要从程序法的讲授拓展到实体法的讲授,从理论讲授拓展到法律技能的培养,从诉讼法学专门知识的讲授拓展到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的讲授,从关注讲课质量拓展到关注学生未来就业,从诉讼法学知识的讲授拓展、渗透到社交礼仪等人文知识的讲授。

(2)课程体系设计上的拓展。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从必修课程拓展到专题研究等选修课程,从理论课程拓展到案例分析研究课程,从教材知识的讲授拓展到司法考试专题知识的讲授。

(3)教学场地的拓展。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场地不仅仅限于课堂上,应从课堂教学拓展到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甚至校外实习基地等场地。

2.3拓展式教学方法上的具体实施

2.2.1民事诉讼法学必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民事诉讼法学在高校都是作为必修课来开设的,且以课堂讲授为主,但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比较散,不易抓住要点,难以理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教师的课堂讲授易使听者产生繁琐、厌倦的的感觉,在日本有学生将民诉称为“催眠之诉”。为了克服民诉法课堂讲授带来的弊端,作为必修课的民事诉讼法应当采用拓展式教学方法。第一,课堂教学方法的拓展。首先,讲师在课堂讲授过程中,可以采用启发法、提问法、小组讨论法、具体事例阐述法、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此克服民事诉讼法学枯燥、空洞的特点。其次,采用有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养成的专业法学教学方法。民事诉讼法中主要解决两大问题,即事实认定和法律的选择和适用,这就涉及到事实判断、价值判断、法律的解释和选择等问题。如何有效培养学生在面对一个具体特定的案例时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的选择与适用的能力?必须采用专业的法学教学方法,比如可以采用“要件事实分析方法”“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往返流转分析方法”、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推理方法、经验判断方法、价值判断方法等。第二,教学内容上的拓展。首先,应将民事诉讼法学和相邻法律部门进行比较讲授。不能只讲授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还应当讲解民事诉讼法学和宪法及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比如和民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及和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等其它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因为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运作不是孤立的,而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视角下的协同运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间或交叉混合存在,及公证、仲裁、诉讼程序的选择适用。其次,在课堂讲授中灌输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社交礼仪知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仅仅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实践活动的需要,还有必要在课堂中适时讲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社交礼仪知识及其它人文社会学方面的知识,加深学生对民诉法实践性特点的认识和了解。

2.2.2民事诉讼法选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1)案例分析选修课之教学方法。在讲述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选修课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方面的案例,还应当从程序法方面的案例分析适当加以拓展,在案例中加入实体法方面的案情,让学生对既涉及实体又涉及程序的案例加以综合分析。此外,还应当从某一制度、某一程序方面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综合性的案例分析;从一审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包括二审、再审程序的全程性的案例分析,从普通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特别程序的案例分析,从学理型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司法实务型的案例分析以及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分析。可以采用讲授法、多媒体教学法、设问法、辩论法、总结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具体到案例分析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也应当拓展视野和思路,将实体和程序中的分析方法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比如在分析某个特定案例中的案件事实和所要适用的法律时,不仅要运用程序法中的“七何法”,还需要拓展运用民法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分析案件中的证明对象时,不仅需要研读案情,并通过实体法找到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还应当通过实体法中规定的要件事实,最终找到待证的要件事实。

(2)民事诉讼专题研究选修课之教学方法。讲述作为选修课的民事诉讼专题研究,除了在内容上加以深度拓展,即将民诉法理论和原理上进行深度挖掘和知识的系统化外,在教学方法上也应当加以拓展,既可以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还可以采用提问法、启示法、小组讨论法、学生就某个专题、某个法条进行分析阐述等教学方法。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是因为专题研究首先需要在理论上帮助学生理清民诉法中最主要的原理和较为重要的制度和程序,使这些重要的原理和制度变得系统化、清晰化。采用提问法、启示法、小组讨论法,是为了克服专题研究理论化、抽象化和枯燥的特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篇(4)

但是。要使刑法学讲授的作用发挥到实处,教师的教学方法起着关键的作用。不合理的教学方法不仅不能发挥刑法学讲授的作用,难以实现其教学目标,反而可能错误地引导学生,甚至使学生失去学习刑法学的兴趣,因此,要使学生真正掌握刑法学的内容。实现该学科的教学目标,就必须使用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

1目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评析

统观我国目前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

1.1理论讲授教学法

这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教师单方面的、较长时间的讲说,注重概念的讲解和法律条文的阐释,注重理论的灌输和法条的背诵。其特点为教师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中心,学生顺着教师的思维去获取新知识、新观点、新思想,是目前我国刑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方法。

该种教学方法优点在于有利于学生系统地把握刑法学学科的知识要点,理解和掌握刑法规范的内容,有利于为实践应用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但其缺点在于纯粹的理论讲授,机械的理论灌输。难以把握学生实际的掌握程度。而且学生所把握的更多是表面的刑事规范内容,是否真正掌握刑法规范背后的思想精髓,是否能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实践中的刑事犯罪问题,恐怕是这一教学方法所难以体现的。

1.2案例教学法

这是借鉴英美国家判例教学的方法,是近年来综合性大学刑法学教学普遍采用的新方法。是在法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解释成文法内容并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其主线是教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指导学生去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

该种教学方法的优点在于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利于丰富课堂内容。增加师生间的教学互动,但是,缺陷在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学所采取的案例教学法更多注重的是形式应用,而忽略了英美判例教学方法的实质内涵。目前案例教学法只是加强理论讲授的一·种辅助方法,仍然是以教师为主导,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去理解刑法理论内容,不利于从根本上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

1.3法律诊所教学法

这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各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新兴的一种教学方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来学习法律的适用,运用法律的技能和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该教学方法优点在于能锻炼学生操作法律的技能和方法,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有利于加强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但缺点在于有效的诊所教学不仅要求有熟悉实务的有经验的教师指导,而且需要国家有独特的法律环境(比如,允许学生参与和真实案例),还需要与非政府组织建立良好关系,因此,并非所有高等院校都有条件运用此种教学方法。目前也只是在开设法学专业的有能力的综合性大学中才存在此教学法的应用。

1.4研讨式教学法

这是一种教师在课堂上与学生就某一专题所涉及的内容共同进行探讨的教学方法。其优点在于它的双向互动性。既提高了学生理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锻炼了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但缺点在于对于本科教学而言,运用此教学法要求学生对相关刑法专题所涉及的知识点有透彻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并非常用的教学方法。反而,类似于研讨式教学法的问题式教学却得到了普及,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在刑法规范基本知识范围内理解和应用有利于加深本科学生对相关课堂内容的理解。

2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的合理“定位”

教学方法只是一种教学手段,法学本科刑法学的教学只是借助这些手段达到其教学目标而已,因此,科学的教学方法应有合理“定位”。具体应考虑如下方面因素:

2.1本科刑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

刑法学教学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本科法学教育不仅局限于专才教育,而且应兼顾通才教育,培养“厚基础、宽口径”人才依然是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自然也是刑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不仅要培养礼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还要为在科研上有发展前途的学生提供深造和专门培养的可能性。这就要求刑法学教学不仅要教授理论知识,而且要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不仅要使学生理解刑法规范表面的内容,更应把握法律思想的精髓。

2.2法学本科学生的学习激情

由繁重的高中生活到轻松的大学生活,思想上的松懈使多数法学本科学生缺乏学习兴趣,没有教师在教学方法上的引导,期待学生饥渴地饱览群书是一种妄想,更不切实际,把希望寄托在学生的自我约束上是不可取的,因此,如何调动学生的学习激情,如何使学生自愿接触教学内容,是合理教学方法所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2.3刑法学讲授学期时间的分配

要实现刑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还应考虑在有限的学期时间内科学合理地分配教学内容,刑法学不仅是一门理论学科,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规范法学科,全书分总论与分论,通过两个学期的教学完成对学生的指导。无论是总论教学还是分论教学。要想在一学期内完成并实现教学目标,任务都是繁重的,因此,合理的教学方法就是必要的。

基于上述分析,科学合理的刑法学教学方法不是单纯某一种教学方法,而应是在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教学方法的优点,真正实现刑法学教学的目标。

3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的合理应用

正如上文所说。要实现法学本科刑法学的教学目标,就必须结合多种教学方法,系统地应用于理论及实践教学中。但如何发挥各教学方法优点,并系统应用于教学中去呢?具体分析如下:

3.1以理论讲授为主的系统教学方法在课堂讲授中的合理应用

纯粹的理论讲授不仅枯燥。而且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但理论的讲授是学生获取基础理论知识的前提,因此,理论讲授法应注意技巧的应用。首先就课堂所涉及的知识点作简要说明,使学生对课堂内容有清晰认识以便自我检测,然后系统讲解每个知识点,并适时穿插应用案例教学法和研讨式的问题教学法,引导学生在分析案例和回答问题的基础上。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并不断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3.2引入“学习小组”课形式。加强互动教学的合理应用

借鉴德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方法。在通过课堂讲授获取基础刑法理论知识后,将学生分成人数中等的学习小组,利用学生由课外带进课堂的相关信息,在小组中畅所欲言,进行个人间的交流,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然后再归纳和总结找出较好的方案。由此使课堂教学活动的内容与学生建立密切联系,并使学生本人的经验得到肯定和充实。不仅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刑法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培养其运用法律思维独立思考的能力。

篇(5)

关键词:应用法学;案例教学法;实训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242-02

一、选择和设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依据

第一,首要依据是法学教育的任务和目的。方法作为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它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力量,也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法学教育来说,其素质教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特别是准确掌握法律术语,正确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评论和创新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二是文化素质。法学教育要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加强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环境学、生物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教育;三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要提高法律人才的道德素养和公共责任心,使法学学生在受教育阶段就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民主和法治观念、公正和效率观念、理性与宽容精神等。

第二,教学内容。方法属于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法学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伦理等等。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方法上应当注重实用性。中国法学教育过去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大部分法学教育资源被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刚好相反。为此,我们在法学教学内容上应当加强法学的应用性教育,加强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所以,就相应的教学方法而言,在教授实体法内容时应注重选用案例法和模拟法,在教授程序法内容时则要注重讲授法和讨论法的使用。不同的内容适用不同的方法。即使在同一门课的教学过程中,也应当依据每一次课教学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做必要的调整。

第三,学生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是主导,但学生是主体,教师的“导”完全是为了学生的学,教师的“教”只有通过学生的学才能起作用。所以,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这是共性。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其他教育,都应当确立“学生本位”理念。作为老师应当把教育当做服务行业来看待,都应当确认,教师是服务者,学生是教师的服务对象。而在事实上,我们一些高校教师,包括法学教师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主导兼主体”,学生成了被动的、单纯的“受体”。教师没有“学生为本”的观念更新,是很难在教学上渐入佳境的。关于了解学生的途径,教师可以通过座谈会、平时师生交谈、师师交流、听课评课、意见反馈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志趣以及希望和要求等状况,然后因材施教。

第四,其他微观方面的依据,例如学生人数和教学空间。我们法学专业生源较广、在校生人数较多,上课时可能有一两个班的小班课,也可能是若干个班的大班课和阶梯教室的合班课。教室越大,人数越多,越难于使用模拟法、讨论法等较激趣的方法。对此,教师可以加强讲演法、案例法的使用,着重从教学内容和表达上去吸引学生。再如教学时间。方法随时间、地点而转移。一周或一天内的不同时间会使师生的体力、智力因素,尤其是非智力因素有着不同的状态。一般而言,第一节课,或者上午,或者周一、周二时,师生的状态较积极,而最后一节课,或者下午,或者周五时,师生的状态较倦怠。所以,同一教法在不同教学时间的效果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上课时间要求教师在教法上有相应的微调。当学生处于上述积极状态的时间段时,教师可多使用信息容量较大、要求学生听、思、记较多的教法。反之,在学生容易倦怠的教学时间中,多使用一些较生动、活泼、激趣的教法或技巧。

二、应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法的主线是教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指导学生去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所以在应用该法时,教师应首先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有相应难度的教学案例打印成册,提前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在课前对案例资料认真阅读、分析并作出判断。必要时还应要求学生去独自查阅更多的资料,而教师则负责提供参考文献目录和出处。选取案例的途径要拓宽,既可以从“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现在开庭”中选择,也可以从《法制日报》、《文摘报》中选择。案例编写中提出问题这一步非常关键,这关系其利用价值大小的问题。所以,从何种角度评价并提问,必须既要集中抓典型侧面,又要综合考虑,从深层次、多方面挖掘。案例教学法离不开教师的讲解,但是应当精讲多练,教师要精心提炼和设计必须讲授的理论内容,以腾出足够的教学时间给师生研讨案例。另外,还要注重贯穿启发式精神。在案例法教学活动中,教师扮演的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教师应当给学生足够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巧妙的设问、提问、讨论等去帮助学生培养主动探索的精神和能力。

那么,案例教学如何进行呢?教师在课堂上讲述一定的法学原理根据需要采用虚构或真实的案例,展示了法官根据这些案例所作的各种判决来反映各种法理学流派的特点,让学生们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他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为了做到公正的判决,法官是如何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的。根据这些虚构或真实的简要案件事实让学生将扮演律师和法官,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民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将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二)模拟教学法

“训练学生能力需要教师讲,但主要是在教师指导下靠学生自己去学习。”法学教育要注重应用性教育,要大力培养法科学生的动脑、动手、动口能力,“模拟教学”在这方面大有用武之地。模拟教学方法包括模拟律师办案、模拟法庭审判、模拟检察、模拟公安办案、模拟法律咨询、模拟非讼实务等。该法有很强的综合性,往往同时涉及若干课程内容的应用,从而要求教师必须做好指导工作。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例,首先要精选难度适中,贴近生活,不涉及过多专门知识的案例,事先把尽可能详细的案情资料和有关法规打印出来交给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以使他们事先做准备,同时也要求他们到图书馆和网上去查找更多资料。教师事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开庭程序及注意问题做重点讲解,并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实地观摩。在模拟法庭开庭过程中,除非迫不得已,教师不要打断学生的进程,而是要做好看、听、记的工作,以便在开庭结束后做好总结讲评,帮助学生逐步提高。

(三)读书指导法、课堂讨论法

该法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激烈争辩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讨论内容可以是法理,也可以是案例等。为了保证效果,教师在讨论前应精选讨论题目,并要求学生先行准备,写出发言提纲。在讨论中,教师要做好控制和引导工作,使讨论围绕中心议题展开并逐步深入,使学生积极参与进来。讨论完之后,教师要做好归纳总结,画龙点睛,使学生的认识得以升华。该法的具体应用形式可以是全堂、半堂、十分钟、五分钟讨论;可以全班、分组、前后桌讨论;可以课上、课下讨论:可以课前准备、当堂准备、无准备讨论;可以先讲解后讨论、先讨论后总结;可以适用于旧课或新课。总之,不拘一格,以课堂效果兼教学效果双佳为取舍标准。

(四)师生对话法

指课堂上师生间问答式的口头交流。“学起于思,思源于疑。”该法不同于简单的课堂提问,而是教师就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双向交流,教学相长。这也是法学教师必不可少的教法。该法可分为问答式和诱导式。问答式主要适用于复习巩固学过的知识,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以温故知新。诱导式是为了启发学生思考,进而理解掌握新知识。所以,诱导提问时应符合学生的知识和认识水平,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另外,备课时对所提问题要有所准备,不能上课时跟着感觉走,随心所欲地问。提问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如以旧带新式提问、案例引发式提问、反面设疑式提问、比较区别式提问等。

(五)实训教学法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必要的实训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在实训教学法中,可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更多的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此外,也要加强对学生口才与写作的培养。因为从事基层法律工作,对口才的要求很高,学生不仅要掌握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才能在法庭辩论和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势。书面写作能力也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所以,口才的锻炼和写作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定期安排学生写专业论文,然后课上互相交流,采取一方阐述,一方提问的方式,通过这种论文方式,学生不仅可以加深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和口才能力。提高写作和交流能力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如就某一专题进行讨论交流,或辩论、演讲等方式。

参考文献:

[1]赵相林.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篇(6)

各国法律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两大法系国家在法学教育中运用的方法也不相同,案例教学法主要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学课程的授课方法中,而我们大陆法系国家在平时的法学教育授课中采用以讲授法为主的教学方法。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界开始提倡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一系列比较实用的教学方法,将对案例教学法做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

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

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4-0170-02

经过多年实践,我们总结出现代法学教育需要打破原有的旧的法学教育的授课方式与教学方法。我们应该重视对判例法的研究,在平时的授课过程中大量加入案例,通过法学授课过程中大量案例的分析,使学生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律的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这一个观点和思路非常重要,对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的改革是非常重要的参考。在法律院系的教材和讲堂上,用机械的眼光看待法律,教师一味的讲授,学生被用这种方法训练出来,进入社会便会发现原来在学校学习的规范的法律体系的内容在许多地方都可以伸缩,会发现实践中的内容变化多端,原来在象牙塔里学习的,自己非常确定的法学知识到了社会变得模糊而不能肯定了,发现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知识不能应用于实践或者说不能很好的应用于实践。

1 我国法学教学模式不能完全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英美法系的法学授课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授课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近年来在英美法系虽也受到一些批评,但通过大量的实践,足以证明这种方法具有的明显的优点。运用此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主动性学习的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的分析、推理、表达问题等能力,有助于学生更好的掌握做为一个合格法律人执业的技巧。在我们平时的法学传统课堂教学模式中,在教学方法上,我们过分强调教师的一味讲授,旨在向学生传授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注重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引出以及对基本原则的推导。在这种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下培养出来的法学类学生有比较强的理论基础,对自己国家现存的法律框架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但是在毕业后的实践运用中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在英美法系国家,“案例教学法”实质上应称为“判例教学法”。但我国不是判例法法系国家,因此在教学实践中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是行不通的,必须找到适合我国实践的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方法。我国的法律教育主要的对象是高中以上毕业的学生,学生基本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缺乏系统分析问题的能力,还没有法学理论基础的功底,如果我么好直接运用案例教学的授课方法,那是根本无法完成教学内容的。我们中国目前没有判例法制度,在讲授有关法学课程时,有的教师也讲一些案例,但这是为了证实所讲原理的正确性,是为了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教学的过程其实是教师将自己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去不断地影响学生的过程,教师会在教学中用自己对案例的理解影响和指导学生进行讨论,让大多数学生形成共识,只有达成共识,在教师心中才认为学生对知识点是很好的掌握了。学生也从教师的讲解中理解了已经学习过的法学知识的意思。于是,不断地每一位教师或许以自己的法学知识和观点影响了一批又一批学生,学生是以自己分析的答案和理由是否和老师一样来评价自己的学习成果。换言之,我们在不断努力进行法律教育方法的改革,使学生更优秀,摸索更适合实践的教学方法,但在根本上,我们并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讲授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宗旨”,因而我们要反复问自己同一个问题,即我们培养的学生将来要干什么?我们培养的学生将来需要做什么?

在明确了上述目标后,课程和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和方向也就清楚了。我们可以每门课程的授课总学时数中,单独拿出1/3左右或更多的学时,在法学理论环节讲完后,另行安排案例分析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而不是上课时讲一些证实理论的案例。也就是说,案例教学法并不是在课堂上拿出准备好的案例让学生讨论分析,必要时通过安排听庭是最好的方法。我们可以安排学生去法院参加庭审,让他们切身实际的对某一完整的“案例”有所了解,做必要的记录。回到学校,老师要给学生充足的一周左右的时间做必要的材料准备,然后在课堂上讨论模拟。让学生在课前认真地准备,在课上他们才能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充分的讨论。让大多数同学都能积极参与整个讨论的过程。在过程中以自己和别的同学做对比,找到差距,找到自身的不足。通过讨论了解自己对哪些知识点掌握的不深刻或不全面。使他们真正了解自己平时的所学状况和水平,才能增强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更能提高学生们学习的兴趣和热情。

2 如何在教学实践中正确运用案例教学法

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历来以知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因此我们要从课程设施及实施教学等方面分析一下如何将案例教学的方法正确的用于实践。

2.1 运用案例教学法就要变更目前的教学课程设置结构

有些课程的内容急需改进或充实,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目前法学院毕业生在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这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虽然他们了解法律术语和条文,但是却很少掌握律师或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如调查、会见、谈判、书写、辩论等能力。人们开始怀疑法学院毕业生的能力,进而重新检讨法学院课程设置和讲授方法,以使法学教育适应实际社会和职业需求。因此在课程设计方面要变更现有的课程结构,使其的实用性更强。

2.2 运用案例教学法就要把以前的“重教轻学”的模式变成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

在现有的法学授课方法中,学生是被授教的对象,教师是教育的中心,学生常常因为怕自己的答案是错误的,不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怕因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的有不同而不能通过考试。经常这样,老师说,学生听,学生等着标准答案,即使是案例分析题也不例外。我们要运用启发式的教学方法,我们要启发学生积极地思考,激发他们的主动学习的精神,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而活泼。使学生不断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以强烈的学习兴趣为前提,掌握有关知识,从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我们给学生足够的实践做课前准备,提前吧案例讨论课的材料给他们,最好能提前开出参考书目和资料,让他们去图书馆查阅资料,利用网络搜索知识。这样可以让他们在准备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带着自己的问题来到课堂进行案例讨论。提前做好准备可以让他们更加自信。在案例讨论课时占有主导地位,而不是听老师分析。这样一来,传统的时间模式才能被打破,案例教学方法才算是真正的被运用了。和学生建立平等的关系是我们需要要注意的问题,高高在上不是老师应该给学生的感觉。教和施教的关系不仅仅是学生和老师的仅有关系,真正的学友般的交流关系应该是现代的师生关系的重点发展方向。只有这样,教师自认为的需求才可能放到次要的地位,学生的真正需求才能被放到核心和主要的地位。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打破长久以来的一授课为中心的传统授课方式,我们是多么的不容易。但是为了改革我们要不断尝试,不断创新,从教学中不断地获得学生真正的回馈,开始逐步向真正的教学相长方向迈进。打破传统的关系才能进一步落实案例教学法。

以上观点和内容是我从事法学教育多年以来的一点经验,如有不妥之处,希望指正。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篇(7)

高校扩招以及教育大众化给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教学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提高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永恒的主题。而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法学教育而言,科学的教学方法的运用,对于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尤为重要。在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确定之后,教学方法自然就起着决定作用。所以,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的发展模式进行反思时,首先,我们必须对教学方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的价值予以确定,理性看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实施的现状,最终探究出适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自身特色的教学方法。

一、教学方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的价值

方法,古代指量度方形的法则,《墨子·天志中》提到:“中吾矩者谓之方,不中吾矩者谓之不方,是以方与不方,皆可得而知之。此其故何?则方法明也。”现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步骤、手段等。教学方本文由收集整理法是指为了实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既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又包括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的学习方法,是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在教学活动中的融合以及有机统一,是教学活动中师生双方行为体系。根据建构主义理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获取知识的过程中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建构主义是提倡教师指导下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学习。也就是说,按照建构主义的理论,老师在这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灌输者,而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帮助者,学生才是主动的建构者,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被动接受者。按照高等教育学的普遍解释,教学方法是“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如何对学生施加影响,怎样把列举文化知识传授给学生并培养学少分析能力、发展能力,形成一定道德品质和素养的具体的手段。”[1]因此,对法学本科教育而言,科学的教学方法的运用,对于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意义特别重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高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唯一一门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专业课程,且其教学内容、相关概念、涉及的法律规范都非常的多,且不存在一部统一的法典,因此,相对于其他基础课程而言,其教与学的难度均比较大。在国外法学院教学中,这种教学的困难也是普遍存在的,甚至有教授认为,“行政法始终是被认为是最为烦闷的课程,而学生也是对这门课程的目的是最为缺乏头绪的”。[2]这些由学科本身的因素导致的困难都是非常难以克服的。因此,经验丰富的教师一般都寄希望于寻求良好的教学方法来破解其中教与学的困境。正确的教学方法不仅能够使教师达到特定的教学目标或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而且可以促使学生有效地进行学习并且能够较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起学生的注意和兴趣。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实施现状

(一)对于实践教学的关注仍然不够

虽然各个学校在教学计划中都安排了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但是,这种重视程度只停留在表面,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比重严重失调。比如,根据笔者所在校的法学本科培养方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课时只有51课时,而实践教学也仅仅6课时,有些实践环节如果认真做,是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与心血的,但给老师的课时量却很少,严重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教师的实际工作来说,对实践教学的关注也是不够的,没有认真研究不同实践环节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不同作用,经常流于形式;从学生来说,参与实践教学的热情不高,很多实践环节都没有认真去做,最后交一份报告了事。

(二)教学方法单一,使用随意,教学效果不佳

就目前教学实践而言,教师并没有按照教学内容的需要而选择,整合各种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单一,要么只用“讲授法”一堂课从头讲到尾;要么从头问到尾;要么一律采取讨论式教学,追求课堂气氛的热烈。单一的教学方式的使用,使得课堂缺乏一种凝聚力,不仅不能使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反而费时费力甚至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另外,在教学当中,很多老师在使用教学方法的时候很随意,并没有考虑到主题或者教学目标的实现,仅仅只是为了体现多种教学方法的使用,这样表现出来的教学方法的选择可能并不适合这个主题或者就是一个形式,根本无法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三)学生主体地位不突出

美国著名教育家大卫·爱尔坎德(david elkind)教授曾通过大量的教改实践提出:教学要以学生为主体,允许学生各抒己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习成为学生的内在需要。传统的被动的填鸭式教学方式脱离了学生生活实际,已不能满足现实的法学教学的要求。由于种种原团,当今法学教学仍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宰者,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忽视,没有积极参与到教学当中,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无法发挥。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路

(一)坚持的原则

第一,教学方式多元化原则。应该摈弃过去那种单一的教学方法,应该说不论是哪一种教学法,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就比如讲授法,有利于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的阐述法律概念、法律规则,让学生能够收获系统的知识,但是其屡遭诟病。其实质问题不在于这种方法自身,而是具体的操作运用是否恰当。

第二,从实际出发原则。这个实际一方面是指任何新的教学方法的引进和使用都不能脱离实际,要做好新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教学方法之间的衔接,而不是将其“一棍子打死”。另一方面教学方法的改革应当围绕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教学环节的设置等方面,使之为其服务。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的具体使用

第一,讲授式教学法。作为传统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方法主要以概念的讲解、理论的灌输和法律条文的阐释为主,虽然这种填鸭式教学方法有一定的弊端,但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需要通过讲授使学生掌握一个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为了克服其弊端,需要在授课过程中按照教学目的的需要结合其他的教学方法,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丰富课堂教学,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讨论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主要通过事先布置讨论议题,让学生组织材料,充分准备,发表自己的看法、见解,授课教师对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观点,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和点评,这种教学方法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讨论拓展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主持人的教师在讨论中应当尽量地唤起学生兴趣、激发学生积极参与、鼓励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而扩展学生的思维。讨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分组讨论也可以全班一起讨论,但是要注意控制整个过程,比如学生跑题了就要将之引导回主题,或者在讨论中出现了争议比较大的观点,教师要适时介入进行评析,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提示和引导,对于某些偏激的观点,教师要正确引导,帮助学生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