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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因警察教育培训体制内外环境变化引起的问题,我国各警察院校纷纷对原有教学培训方法进行了改进,但均存在某些不足。法律诊所教学法所秉承的教育理念和模式在面向实战、注重技能培养上与警察培训是相通的,其通过“中国化”、“公安化”、“培训教育化”处理,可以实现在警察教育培训中的应用,并进而形成新的警察教育培训模式,即“警务诊所教学法”。通过公安教育体制的改革、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教育理念的转变,可以分阶段推进该教学法的实施。
【关键词】
警察教育培训;法律诊所教学法;警务诊所教学法
一、问题的提出
(一)当前警察教育培训面临的问题
我国公安教育培训在公安队伍建设中处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对公安队伍建设发挥着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警察教育培训体制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公安民警培训出现了一些问题。从警察教育培训体制外部来讲,首先,警察招录体制改革,政法干警体制改革班的设立,都导致警察培养模式和培养目标改变,使得警察教育培训出现一些混乱;其次,社会加速转型,社会矛盾日趋尖锐与警察职能不断扩张之间的压力日趋加大,人们权利意识高涨而法治意识淡薄,警察执法风险加大。从警察教育培训体制内部来看,有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以学科为中心”的警察教育不符合警察职业教育的规律;第二,忽视教育规律,行政办学的特征浓厚;第三,教育训练针对性不强。在职民警培训存在着不分警种、不分职级,也不分岗位的“一锅煮”现象,造成层次不清,内容交叉重叠,培训效果不好;第四,训练与实践相脱节,重知识轻能力技能,偏离职业教育特点;第五,“育人”与“用人”相脱节;第六,师资力量难以保证,师资队伍建设水平不高。
(二)当前警察教育培训问题解决现状及其反思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各警察院校都对原有教学培训方法进行了改进,引进了许多先进的教育培训方法。案例教学、模拟教学、实战演讲、经验交流、参观考察、实践性教学、情景式教学等教学法被引入警察教育培训之中。此外,还有人主张“警察教育训练必须走模拟化道路”、“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以学习者为中心”等新型教学培训方法。
这些教育模式侧重点不同,切入点各异,或多或少的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或不足,但它们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教学方法,而不是一套完整的教学模式或教学体系,其应用具有片面性。就这些方法本身而言,它们自身也有许多缺陷。以案例教学法为例,其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案例教学法所采用的多是已知或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不像真实的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未知的情况,由于缺少实际的利害关系,学生不会完全投入、负责地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因此也难以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无法真正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案例教学法主要通过分析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最后,案例分析终归没有超出理论性学习的范畴,培养的仍是学生的学理性思维。其他教学方法也具有类似的问题,无法实现学员作为教育主体的真正投入,进而实现自我教育并提高。正是由于传统教学法有这些问题,上世纪60年代始,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的、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法律诊所教育方法起而代之,在上世纪末逐渐成为风靡全球的法律教育方法。
二、法律诊所教学法的特点及其应用于警察教育培训的可行性
(一)法律诊所教学法的特点
作为一种成熟的法律教育模式,法律诊所课程于世纪之交被引进我国法学教育后,引起了法学教育界的广泛关注,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个新的重要内容。截止今年7月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教育专业委员会已经拥有163个单位会员。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法律诊所式教育有自己的特点,首先,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以学生为主体,采用教学互动的方式,又可以称之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式”或“从实践中学习的方法”;其次,诊所式法律教育最为直接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再次,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案例材料完全真实。诊所式教育看似与案例教学、学徒制相似,其实它是学徒制在现代更高层级的表现形态。案例教学仍是理论教育,只不过更换了教育工具载体;学徒制是纯技能、技艺的训练,没有深层次的理论根基。故而相对于它们,诊所式法律教育实现了教育理念、教育主体、教育方式的全方位变革。正是它在教育上的这些突破,使得诊所式教育不再是简单的法学教育模式之一,其在其他领域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总之,法律诊所的要旨是让学生以更生动的方式接受法学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知识和技能的归纳模式,让学生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精义和对社会的意义。
(二)法律诊所教学法应用于警察教育培训的可行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所秉承的全新的教育理念与模式,使其不仅仅可以适用于法律教育,也可以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教育。在面向实战,注重技能培养上,法律诊所教育法与警察培训是相通的。仔细考察后甚至可以发现,法律诊所式教育这种应用于中国法学教育仍面临诸多困难的教学模式,应用到警察培训上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首先,警察教育培训是公安体制内组织培训,教育培训机构、教员、学员、场所等都是公安系统内部的,这样不仅可以实现诊所式教育方法“零制度成本”,而且可以实现所有培训学员都有机会全程参与,这些都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倾向于通识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上所不能比拟的优势。其次,在职警员的身份可以解决实践主体在办案身份上的障碍(这需要在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如通过立法实现培训实战中的异地执法等)。因此,法律诊所式教育面临的没有案源,没有场地、经费、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都迎刃而解,这些是警察培训最大的优势所在。所以,把法律诊所教学法应用于警察教育培训具有很强的可行性。遗憾的是,法律诊所教学法一直止步于普通法律教育,未见法学界、公安学界或公安教育界将其引入公安培训教育中。
三、法律诊所教学法应用于警察教育培训的路径分析
(一)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中国化”
虽然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在中国的实践已有十三年,但是它并没有实现“中国化”。美国后学士学位、职业化的法律教育,精英式教育,判例法传统,经验主义、实用主义哲学都是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发展的土壤。中国的法律诊所式教育一直面临着师资不够、经费不足、案源不多、学生身份主体局限等多种问题。在很多地方,法律诊所式教育沦为案例讨论模式、审判观摩模式、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毕业实习模式等形态,其在实质上与法律诊所式教育并不相同,很多法律诊所有名无实。要克服法律诊所式教育在中国遇到的问题仅仅解决教育体制是不够的,还需要改变法治的社会环境,法律诊所式教育一开始就是为应对现有教学法与实践脱节而产生的。只要寓于实践,法律诊所式教育才能真正在中国生根发芽。前已述及,由于警察培训面向实践、面向实战的客观需求,以及警察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性质,体制下的教学环境,多元的介入社会实践渠道,在法学教育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突然在警察培训中变得不是问题。或许,法律诊所式教育中国化,首先不应是法律诊所式教育方式的转型,而是应用土壤的改变,即以警察培训实现法律诊所式教育的中国化。
(二)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公安化”
法律诊所式教育要实现从法学教育向警察培训的转变,首先得进行“公安化”处理。法学教育要求学生掌握的是法律思维、法律技能、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诊所式教育正是通过实践使学生形成经验主义的技艺理性,从而掌握上述三种能力的。而警察所要求具备的能力是四个能力和两个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执法水平;正规化建设水平。另外,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给社会治安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犯罪活动多元化、集团化、国际化、智能化、暴力化的发展趋势,各类新型犯罪有增无减,也给警察执法能力产生了新的挑战。不同于法律职业是“高贵”的职业,是依靠专业技能在稳固的机制内处理纠纷,警察是一种在对抗状态下寻求平衡支点、随机性很强、高危险风险的职业。如果将学生局限在狭小的空间内,缺乏广阔知识又缺乏实践训练,对散发思维、适应能力与实践技能的培养会造成严重阻碍,难以练就过硬的警务技能,造成学生死学、死用,发展后劲不足。因此,国外警察培训多面向实战。在移植法律诊所式教育的时候一定要牢记必须以提高警察职业能力为警察培训的逻辑起点,以传授学生基本法律知识,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观念、依法办案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感,训练学生的执法能力,使学生成为既具有丰富法律素养又具完备警务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为公安教育的目标。
(三)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培训教育化”暨“警务诊所教学法”概念的提出
在解决“公安化”问题后,法律诊所式教育还得实现“培训教育化”。在警察教育培训体制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即警察招录体制改革、政法干警体制改革班的设立导致警察培养模式和培养目标改变的情况下,我们现在必须追问:警察培训是什么?为何培训?怎样培训?以此实现警察培训教育与警察学历教育的区分,凸显警察培训教育独立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做好警察教育培训,也才能实现诊所式教学方法的真正应用。为此,笔者提出“警务诊所教学法”的概念,作为诊所式教学法应用于警察培训的公安教育的话语表达。
警务诊所教学法,即实现警员回炉再造式培训,以学员实际问题为导向,疑难案件处理为内容,分类教学为样式,交流互动为基础,实践与研究互补,锻造学员的思维能力,使其既学会具体的实战技能,又具有理论素养和全局观。打个比方,警察来培训就是来看病,把自己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作为疾病,培训机构作为医院,按疾病类型分类挂号处理,在教员的指导下通过再实践,练就相关问题的处理能力。这样,参加警察培训成为工作的必需,变被动接受培训为主动进修学习,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这种问题导向、诊所式的培训教育就是与普通学历教育最大的不同。
这种“警务诊所教学法”可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培训机构科学规划科目或模块,学员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挂号式选择性学习;第二,培训机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通过培训优秀结业予以奖励乃至晋升等;第三,扩大培训面,不断实现培训的精细化与纵深化,逐步推进全覆盖、动态化;第四,教学内容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实战为题材,就地学习,就地解决。(当然这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变革);第五,加大基地建设,突破仅以警察学校为依托的培训模式,实现警察职业生涯的全程教育;第六,实现教员学员交流机制。教员与学员在此案件诊治过程中实现互动,甚至教员与学员互换位置,相互教育,实现以提高警务水平为中心的、去层级化的、多面向的警务培训机制。在实用性上一定要突出主题,突出重点,从灌输向交流转变;第七,构建多元化的培训模式。英美的警察的在职培训分为晋升培训、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学历培训。香港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警员根据在职年限和警种在确定时段接受在职训练,这给了警员总结交流经验的机会;第八,实现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培训教育化”,还得建设评价体系,科学分层,搞好培训层级制度建设等。
(四)实现“警务诊所教学法”的路径初探
要解决警察教育培训的问题,从根本上还是得解决公安教育体制的问题,涉及公安院校的单位性质,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公安教育的目标与定位等问题。公安院校教师同时具备人民警察身份,在《公务员法》实施后,公安院校单位性质不明确,教职工按事业单位人员还是按公务员管理不明确,阻碍了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交流、轮岗(在未“转制”的公安院校里,这一问题非常突出,而即使是一些已经“参公”、“转公”的公安院校仍存在此问题),也使得管理上较为混乱,教职工在工资级别、职称评定等问题上标准不一、矛盾较多,影响队伍稳定;也使得公安教育目标混乱,主线不明,主体意识不清。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得明确公安院校要以职业教育为主要目标,结合学历教育,办出公安特色;其次,统一公安院校教职工与警察的管理,统一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职称、级别,并明确职责,从警察业务专家中聘任培训教员,实行教师与警官轮岗。
在解决上述大问题之外,要实现“警务诊所教学法”还必须做到下面几点:首先,必须实现培训教员与公安一线警员无缝对接、交流、互换等,克服实践中教育训练与人事管理制度衔接不畅的问题;其次,解决警察培训政治性与实战性、开放性的关系。鲜明的政治性是人民警察最重要的特征,但是目前警察教育培训资源有限,可以考虑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日常或工作业务中进行;第三,加强培训资源整合,加强培训院校与参训单位的协作,防止出现参训单位经费充足而培训院校经费不足的局面;第四,加强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研究警察教育培训制度、研究警察职业素质结构,做到科学培训、有效培训;第五,克服目前警察教育培训覆盖面有限、部分培训流于形式的问题,力争实现培训全覆盖,加强培训实绩考核;第六,实现警察教育培训和人事管理动态化。警官可以转任教官,通过教学情况予以晋升。建立参训学员培训档案库,全程跟踪,分析考察;第七,加大基地建设,培训师生共享平等和谐的教育环境与资源,实现公安院校、培训机构资源的全方位面向警察队伍开放;第八,实行录用、晋升和教育培训“一体化”,建设警察院校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目标导向和过程控制确保教育培训的贯彻实施;第九,实现教学权的相对独立。公安院校、警察培训机构虽附属于大公安体制,但是在教育培训中必须掌握独立的教学权,防止行政色彩过浓而导致机制僵化。
四、法律诊所教学法应用于警察教育培训的前景展望
(一)实施步骤
法律诊所教学法应用于警察教育培训,即“警务诊所教学法”在中国的实施,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用“警务诊所教学法”的理念和部分具体教学方式来丰富警察教育培训的教学方式,同时进行公安教育体制的制度性改革。这两个方面在第一阶段应同时进行,互相影响促进。第二阶段,即公安教育体制的制度性改革基本完成之后,进行系统的“警务诊所教学法”的推进,并适时出台法规文件,对该教学法的推行进行制度性保障。这两个阶段的核心任务是公安教育体制的制度性改革,成功的关键是能否有制度性保障以确保其真正付诸实践。
(二)面临的困难
“警务诊所教学法”的实施面临着诸多困难。首先,实现公安教育体制的改革、实现警察教育培训理念的转变、实现政策法律上对“警务诊所教学法”的支持,从而实现法律诊所式教学法与警察教育培训的契合,都需要高层指示和顶层设计,仅靠地方的“小打小闹”难成气候;其次,公安教育培训具有非学历培训的短期性、学员成分的复杂性、课程内容的特殊性等特性,要建构起各方满意的“警务诊所”非常困难;再者,虽然“第五次警务革命”即“新警察专业化”所要求的承担责任性、有效执法性、改革创新性、改革整体性与我们的警察教育培训有很多理念的共通之处,但是,这场运动毕竟还在发展之中,许多问题未有定论,将来仍会给我们的改革带来新的问题模式;最后,至关重要的是,“警务诊所教学法”的应用尚处于理论摸索阶段,还没有经验可资借鉴,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困难颇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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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蓝杨.我国警察教育培训应对世界警务革命的对策研究――国外先进经验的启示与运用.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3]张立刚.警务革命视野下的中国警察教育改革.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3
[4]戴宁.关于公安民警教育培训机制建设的几点设想.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6
一、组织机构
培训领导小组由局长、副局长组成,负责教育培训的监督和考核。
税政法规科负责制定全局业务培训学习计划,组织开展全局集中学习,并负责安排日常测评与考核。
人事教育监察室负责制定全局政治理论培训计划和负责组织实施,并开展讨论、测试等活动。
科室培训学习由各科室长负责。组织安排本科室日常学习,每周不少于2次。定期检查科室成员学习笔记的记录情况,保证科室学习的效果。
二、政治思想方面
积极开展以“法治地税”为主题的政治理论教育培训,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做依法治税的践行者。
心中有法。无论是党组中心组学习、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还是党课学习、党员学习、业务学习,坚决做到学习必学法律、法规,通过坚持不懈地“法治”教育,让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法治”意识。
行为遵法。作为社会成员,“法未禁止”即可为,作为税务工作者,“法未授权”不可为。通过教育,提醒干部职工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不要混淆自己的权利、义务,教育大家要慎言慎行,做遵守法律的模范。
生活用法。把学习生活中的法律列入了学习计划,通过聘请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专家进行生活法律常识讲座,通过学习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教育大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保护家人。
执法依法。作为税务人员,是税法的执行者和维护者,直接与纳税人打交道,是否做到依法治税,直接关系到单位和税务工作者在纳税人心中的形象,更关系到税法的尊严。在学习中强调,要把“权利锁进牢笼”,慎用手中的权利,坚决不触碰高压线,做到依法治税。
三、税收业务方面
坚决贯彻“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培训思路,继续加强通用的应知应会基础知识与技能教育培训,贯彻“法治地税”主题教育,重点学习行政法律知识、涉税法律法规,相关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知识,财务会计,信息化知识与技能等。
四、培训方式
培训将采用集中培训、在岗自学、个别辅导等方式进行,今年按照区局和市局的教育培训工作部署,强化了网络培训要求,人事教育监察室将定期推送网络学习任务,运用网校资源,丰富教育培训内容。
五、要求
(一)全体干部必须按时参加教育培训,严格考勤制度。
(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必须认真记录笔记,每月科室长对科室人员学习笔记进行检查并签字,每季度由局领导进行抽查。
一、精心组织,积极开展教育培训。
为保证教育培训效果,镇安办精心组织,连同市卫生执法监管部门、镇农业、卫生等部门,对全镇范围内的36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集中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率达到96%以上。
二、认真落实,突出教育培训成果。
组织学习国务院、省、市级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强化行业道德伦理,确保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1、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市卫生执法监管部门、镇农业、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目的、有内容的培训。
2、教育培训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认真传达党和政府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不断增强食品经营单位人员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从业素质。通过广播、标语、板报等多种方式,以会代训,在全镇范围内轰轰烈烈的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工作。
三、明确责任,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培训产业。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完善了国家教育体系,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推动了学习型社会建设。但是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的成因,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利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健康发展。
一、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由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利润丰厚,吸引众多投资者投资教育培训行业,培训机构迅速增加,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竞争激烈的条件下,发生了以争夺生源为目的的市场失范行为。首先,以虚假广告为代表的欺骗行为严重。一些培训机构以虚假承诺吸引学员,大街小巷宣传招生,闹市街头分发培训简章。其次,过度竞争,价格战愈打愈烈。培训价格竞争的白热化,导致一部分中小培训机构在教学质量上大打折扣。再次,部分培训领域存在垄断和暴利现象。这些培训机构独占了本领域的职业资格认证权和相关培训资源,成为垄断性的培训服务提供者,从而获得了大量的垄断利润,严重影响了培训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培训机构参差不齐
当前,我国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速,据有关媒体介绍中国有培训机构7万多家,培训从业人员达100多万人。在众多的培训机构中,确实有一批办学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培训机构,如北京的教育科技集团、北大青鸟等已成为着名的品牌教育机构。这些培训机构不仅为各层次、各年龄段居民转换职业、拓展知识、提高素质提供了学习的环境和条件,而且在迈向学习化社会和逐步形成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因为现在成立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门槛很低,给成立培训机构开了方便之门,三两个人甚至一个人也可成立一家培训机构。目前的7万多家培训机构,大都规模较小。有些培训机构以小型作坊式经营,从业人员少则几人,多则十几人,既没有规范的管理,也没有能力吸引或聘请到高水平的培训师,缺乏研发力量和自身特色的课程,极其缺乏竞争力,在培训市场中随时都会因生源枯竭而被淘汰。
(三)师资力量严重缺乏
随着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迅猛发展,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严重缺乏。教育培训对培训者个人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还必须掌握高超的授课技巧。然而,当前许多培训机构十分缺乏既有丰富培训经验、了解培训需求,又具有专业度高、研发能力强的教师。有些培训机构甚至没有教师,只起招生和中介作用,从社会上或客户那里得到了培训需求,组织到生源后,临时聘请几个教师,教师通常上课时来,下课就走,当培训结束,拿到酬金后,就跟培训机构没有关系了。
(四)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培训质量不高是当前社会成人教育培训非常突出的问题,有些培训机构只注重招生数量,而忽视或不注重教学资金的投入和教学条件的改善;有的教学达不到学时要求,偷工减料,不能保证学员的实习时间和实习内容;有些培训机构只看重暂时利益,不重视教学质量。“一锤子买卖”现象严重;有些培训机构既没有标准化教材、课件,又没有正规教师,更没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实验设备;甚至极少数培训机构只有一个教师、一间房子、一本教材就开始培训。
二、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缺少国家法律支撑
成人教育培训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人教育法虽经千呼万唤,但至今尚未出台。尽管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先后颁发了有关成人教育培训的政策规定,而且这些政策规定对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就成人教育培训的法治环境来说,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从国家层面缺乏一部成人教育培训的专门法律来规范教育培训行为。
当前,成人教育培训政策规定多为部门性或地方性的,部门和区域特性较强,全国统管性较弱。
二是这些政策规定多是鼓励性政策原则,几乎不涉及强制性手段,对成人教育培训明显缺乏具体有效的保障机制和惩戒措施。在成人教育培训没有国家法律支撑的条件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成人教育规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势必大打折扣,不仅影响政府、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和公民个人的重视程度,在贯彻过程中也比不上国家法律的执行力度,在追究违反规定的责任时更缺乏刚性和硬度。
(二)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多头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除了接受教育部门宏观管理,经营性的培训机构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管理,公益性的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事业单位性质的培训机构由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登记管理。
综观办学审批机关和执照核发机关就可以看出,政府有多个部门在负责管理教育培训机构,这种多头管理现象,必然导致部门相互推诿,办学资格一审了之,营业执照一发了之,两张皮运作,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不能统一,最终形成无人管理或管理松懈的局面。
(三)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一段时间以来,成人教育培训常常被人误解为不正规教育,究其原因,除了教育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与成人教育培训自身专业特色不够、专业化程度不高有密切关系。有些培训机构没有一支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培训教师大多是半路出家,临时聘请,一般不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基础,而对培训教师进行培训的机构很少,导致专业培训师严重匮乏。
有些培训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甚至没有专业,大多承担招生、教学组织、后勤服务等管理工作,对市场运作和商业策略缺乏足够的经验和知识。我国对教育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市场的研究还未引起教育部门的充分重视,目前内地尚无大学开设培训师专业,师范大学也只开设了教育经济学专业。研究教育培训市场化问题的学者专家寥寥无几,专业研究人才稀少,教育培训市场理论体系难以快速建立起来。因此,我国社会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核心竞争能力较弱。(四)政府投入不足
成人教育培训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在财政上应该担负更大的责任。早在1987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中就明确规定,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列出成人教育科目,在地方财政中把成人教育列入预算。《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可以根据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从中可以看出,成人教育培训的经费应该来自三个方面:政府、单位和个人,而现实情况是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的投入严重不足。实施成人教育培训的机构大多没有从政府获得拨款和资助,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完全依靠收费维持运转。虽然职业培训定点单位表面上能够获得一些资助,但实际上这种资助是对学员学费减免的补贴,培训机构并未得到额外的资助。很多行业部门举办成人教育培训,也很少从行业管理部门获得资助。这样不仅加重了学员的负担,而且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也难以改善,培训质量当然很难保证。长期以来,学员承担的教育培训成本过重,使下岗待业、家庭困难的学员望而却步,失去很多培训机会。
(五)行业监管不力
首先,政府对社会培训行业缺乏有效监管。由于我国尚未颁布针对培训行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整个培训行业缺乏整体规划,相关的专门政策和标准也不够系统,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对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培训行业研究不多,缺乏管理经验,导致政府管理缺位,监管不力或疏于监管。培训机构到底应该由谁来管?工商部门和教育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据由,教育部目前正组织研究制定教育培训服务的国家标准,计划对各种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其次,由于政府统一管理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各部门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缺乏协调,造成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各管一摊,管理的统一性和科学性较差。再次,由于各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和行业规则的职能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在混乱的市场环境面前显得“力量单薄”,难以促成行业规则的形成,导致成人教育培训的行业标准与规范尚未建立。
三、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立法进程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继续教育法规是发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教是各级政府管理和监控成人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手段,因此,尽快制定和颁布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是发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当务之急。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我国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得以理顺与完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广大公民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经费,使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尽快进人有法可依的轨道。
(二)理顺管理体制
要建立通畅和高效的管理体制,首先要解决目前多头管理、却又存在管理缺位的问题。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权力应该进行调整并相对集中。在教育系统内部仍应该成立一个管理成人教育培训的机构。《教育规划纲要》把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统一归到继续教育范畴,可以在教育行部门设立专门机构,统筹管理继续教育工作。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继续教育的地位,也有利于继续教育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现在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遍地开花,但是主管部门政出多门,要想统起来十分困难,这就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相互沟通与合作。因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政府成立跨部门的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的发展;将继续教育纳入区域、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组织实施办法。只有按照《纲要》的要求,才能理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从而保证成人教育培训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广辟渠道,科学聘任,充实和稳定师资队伍,既要有自己的专职教师,又要充分利用高校的师资,还可以聘请社会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这样才能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还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二是要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是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者,管理人员无时无刻不在展示着培训机构的风貌。其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代表了培训机构的形象。作为成人教育培训管理人员,首先是一名教育工作者,要按照教育教学规律、按照成人教育培训的性质和特点从事管理工作;成人教育培训管理人员还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到以人为本,用爱心、热心和公心热情为学员、为教师服务,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四)加大政府投入
很多国家不仅对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高度重视,而且在经费资助上也有很大力度。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很多属于民办教育机构。在我国2002年12月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已经明确了政府在经费上资助民办学校的职责。推进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可持续发展,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是很重要的措施。政府的经费资助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直接进行资助。二是向接受教育培训的个人提供资助,从而间接资助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三是对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各种优惠政策,以扶持教育培训产业的发展。
(五)强化行业监管
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行业的监管。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批,而且要对其运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尤其是培训价格要合理制定,严格限制暴利。对于一些不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的培训机构要坚决取缔,对于未经批准刊登招生广告、未经收费备案的培训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加以处罚。
四、结语
国家提倡全民终身学习,终身学习能使我们克服工作中的困难,解决工作中的新问题;能满足我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能使我们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能充实我们的精神生活,不断提高生活品质。成人教育是我们终身学习的一个教学点,不断完善成人教育培训还需要政府、个人、教育机构、企业共同努力。
1公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生产力的诸要素中,人是最活跃的能动的因素。同时人的素质的提高取决于内因和外因2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自身的学习、钻研与探索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通过所在组织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来更新、增长知识以提高工作能力。近年来,各级公路部门也加大了对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的培训,但总体来说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培训的主体内容不能体现新形势下公路职工教育的特点,培训的内容仅限于一些公路法律法规以及案件档案管理方面的培训,培训主体内容不突出;二是培训的形式比较单一,培训手段不够灵活,大多以集中授课为主,后续培训滞后;三是由于处于公路交通大建设、大发展的特殊时期,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对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培训工作的关注度不足、重视不够;四是从这几年的公路路政执法培训的组织工作来看,公路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没有系统建立,能够从事公路职工教育业务培训的人才缺乏,比如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培训就只有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的几位教授在全国轮流授课。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明显制约了公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对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素质的提升十分不利。
2公路职工教育培训主体内容创新
由于存在着阻碍公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的诸多问题,因此要突破这种制约,我们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地创新工作理念,促使公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与时俱进。因此,新形势下我们就应该根据公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发展的需求,不断地对公路职工教育培训主体内容进行调整与修正,着重在以下几方面对公路职工教育培训主体内容进行创新。
2.1新颁布实施的公路法律法规
新颁布实施的公路法律法规的培训依然是公路职工教育培训的主体内容,并注重培训的时效性。新颁布实施的公路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关系到整个公路职工教育系统的执法活动、关系到公路行业执法的价值取向、关系到公路行业执法的模式选择。因此,在公路职工教育培训中及时加强对新颁布实施的公路法律法规的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理应成为公路职工教育培训的主体内容。
2.2心理健康培训教育
随着2004年全国开展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以来,各级公路职工教育部门顶住压力,克服了重重阻力,特别是奋战在一线的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不仅工作时间没有规律性,而且还由于超限超载车辆不配合执法检査面临危及生命的危险,超常的治超执法职业压力一方面造成路政执法人员生理、心理的不良反应,另一方面由于生理、心理的不良反应连锁影响到执法人员家庭以及执法队伍的稳定。由于治理公路超限超载不是短期。治理而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这种职业压力对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行为模式有着一种恒久的不良影响,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心理健康科学的研究,将公路职工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作为一项常态化培训课题,把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新时期关心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身心健康、稳定执法队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对在公路治超执法高压状态下的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行为取向进行健康的引导,全面促进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身心健康,促进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的稳定与家庭和谐。
2.3公路职工教育核心价值文化培训教育
公路文化是公路职工在公路建、养、管等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公路行业在长期的公路生产活动中形成的管理思想、群众意识和行为规范。公路人离不开公路,公路离不开沙石,公路人犹如铺路石一样默默奉献在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中,这其中体现出的精神就是“铺路石精神”。“铺路石精神”是公路文化的核心,它是由公路部门所倡导、公路职工所认同并能理解的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职业理想、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是公路行业及其职工价值观的集中表现,因而也是公路职工教育培训的核心内容。通过加强对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核心价值文化培训教育,有利于形成公路事业主人翁责任感,有利于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爱岗敬业、廉洁奉公;通过积极培育公路路政执法核心价值文化,有利于在公路路政执法队伍中形成默默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精神。
3公路职工教育培训模式的创新
长期以来公路职工教育培训主要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培训的需要,临时性地组织开展一些执法业务培训,由于培训涉及面广、培训可利用资源有限,很难对全体公路路政执法队伍进行全员、系统性的培训。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也只是每个省(区)、市的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而各地方各部门在业务培训的人才储备与培养上又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虽然也采取了一些培训措施,但是由于个体素质的差异对于业务培训的质量达不到理想的效果。鉴于此,对当前公路职工教育培训模式应该着重进行以下2方面的创新。
3.1着重打造一支公路职工教育培训团队,建立阶梯式培训模式
从近几年的公路职工教育培训,比如2011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宣传贯彻培训来看,在交通部门最高层面上就是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的几位教授日夜穿梭于各地开展培训,这不仅使这几位教授奔波劳累辛苦,而且也由于时间短与学员的交流更是少之又少,再加上培训参与面又不宽,因此导致培训的整体效果不是很理想。我们要从培训体系的建立上着眼全局来考虑公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从交通运输部到各省级交通运输厅到市一级公路管理部门的培训体系。在各级培训体系中建立专职培训机构专门负责研究公路路政执法法律法规、诉讼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交通运输部培训机构负责对省级交通运输厅、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培训机构的培训,省级交通运输厅、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培训机构负责对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培训机构的培训,各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培训机构负责对本级全体路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这一体系的目标点是实现层层有培训专家、层层出培训效果。建立的关键点如下:一是要扎扎实实建立培训机构;二是要建立对培训机构人才的培训机制,要通过派遣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到专业大专院校进行培训学习、参观考察、专题讨论等方式提高培训机构的人才素质;三是要重视对公路职工教育工作人才的培养,建立公路职工教育工作人才库,着力解决公路行业高素质人才缺乏的局面。
3.2利用科技手段,建立公路职工教育网络培训平台
以建立各级公路职工教育培训机构为契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组建公路职工教育网络培训平台,该平台以全面支撑公路职工教育为战略、以提高执法人员执法素质为目标,通过建设网络技术和管理服务平台,整合共享公路职工教育知识资源、智力资源,建立集公路路政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心理健康教育、执法文书制作、执法交流、信息共享等培训模块,供广大的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学习交流,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快捷及时、信息全面的优势,高效率地提高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职工三员没编,教室一间破烂,经费三千靠捐……”这是改革开放之初基层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真实写照。30年过去,已有了长足发展的农民教育培训事业,面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新阶段和关键时期,如何走出符合国情特点之路?《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从立法高度,为破解发展中的难题指引了方向。
用条例解决组织保障难题。在拥有13亿人口,且过半数仍居住在乡村的中国,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富民强国的关键,这也决定了农民教育培训的基础性和长期性的特性。据统计,在4亿多农村劳动力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只占13%,小学以下文化程度还有36.7%,接受过系统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的不足5%,这是与现代农业人才需求不相适应的基本国情。建设新农村,一方面需要提高数亿农村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造就数以千万计的专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育数以百万计的种植大户、养殖专业户;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深入,预计未来30年农村人口将下降至4亿,大量农民将转移到城市居住和就业,他们更需要有适应城市生活的观念和技能。农民教育培训的核心就是如何为“留下来”和“走出去”的农民服好务。这并不是一些热心农民教育的人、几个热衷农民工培训的企业或团体所能完成的,也不是各部门各自为政的“齐抓共管”能长期解决的,而需要一个坚强的组织保障――农民教育培训应是以法律为依据的政府行为,通过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形成长期广泛的社会参与、资源共享来实施。《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查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指导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有了这样的立法保障,各级政府须依法行政,农民教育培训组织保障的难题将在条例落实中逐步得以解决。
用条例解决体系建设难题。分布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国土上,农民有的居住在大山深处,有的游移于江河湖海。这也形成了农民教育培训具有薄弱性、艰巨性、多样性的特点。由于农民居住的分散性和流动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的实践性与季节性,使其难以采取传统的校园办学模式,在有些地方农民教育培训机构便成了可有可无的设置,体系建设难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专门进行了阐述,要求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农业教育培训服务体系,让农民能就近就地参加学习培训。条例为解决体系建设难题奠定基础。
用条例解决资金落实难题。农民教育培训是公益性事业,资金投入是长期开展教育培训的保障,也是长期困扰的难题,《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对此明确: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这就清楚地表明,农民教育培训具政府行为特性,政府是投入主体。有法可依,就要理直气壮地开展工作;落实了资金投入,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将由“救急水”变成“长流水”,形成长效机制。
在探索符合国情的农民教育培训道路上,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何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如何建设师资队伍,提升教师理论教学水平和实践指导能力;如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使培训更具实效而不流于形式……《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为各地提供了很好的样本。让我们握紧法律之利剑,指向工作症结,农民教育培训中的难题终将在实践中被一一破解。
一、农民教育的现状
宁蒗县地处滇西北高原,是云南省丽江市下辖县之一。宁蒗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北与四川盐边、盐源、木里三县接壤,西与丽江县隔金沙江相望,南与永胜、华评两县比邻,县境南北长约150公里,东西宽约90公里,幅员面积6025平方公里,属滇西北横断山脉中段东侧,俗称“小凉山”。全县辖15个乡镇、91个村社、1147个村民小组,居住着彝、汉、摩梭、普米、傈僳、回、壮、藏等12个民族,2015年末全县总人口27.5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8.95%。
由于教育起步晚,生产力水平低,宁蒗县广大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为了提高当地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宁蒗80年代初启动农民教育培训。随后在历届宁蒗县委、县人民政府“治穷先治愚、经济开发与智力开发相结合”的发展战略思想指导下,先后成立了以县人才培训办为枢纽,由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职业中学、农机校等单位组成的县级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在15个乡镇建成15所科普文化学校,成立了15个科协组织,在89个村委会成立了107所科普夜校;在1093个自然村建立了科普小组。与此同时,在县科委的牵头下,成立了由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林科所、畜牧兽医指导站等单位组成的县级农业科技实验、示范、普及、推广机构,在15个乡镇建立了由农技站、林工站、畜牧兽医站等单位组成的乡级农业科技具体实验、示范、普及、推广机构,并在每个村配备了一名农技员和一名兽医员。
机构成立以后,宁蒗围绕着“学一技、创一业、带一片”的“三个一”竞赛活动,以及“服务万村行动”“跨青培训工程”“绿证工程”“农民素质工程”“新农科技培训工程”等农民教育培训形式,有计划按步骤、分期分批分类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据统计,三十年来全县共举办了各类农民教育培训班6306期,累计受训人数51.47万人(次)。通过开展农民教育培训,54%的农村劳动者掌握了1至2门生产实用技术,涌现出了会经营、善管理、懂技术的家庭能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5%,培养科技示范户占全县总户数的16%,期间还引进、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167项,其中,87项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受到各级表彰。
二、影响农民教育的因素
宁蒗农民教育培训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也为宁蒗各项事业的进步与发展提供了人才资源和智力保障;但由于外部条件的变化,内部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宁蒗农民教育培训与宁蒗的“跨越式”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其影响因素归纳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加教育培训的学员素质低,教学管理难
由于小农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制约,参加教育培训的学员思想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不愿接受新生事物,绝大多数会把悠闲、松散的日常习惯带到培训之中,往往形成“台上老师讲,台下学员聊家常”或“东张西望、交头接耳”的局面,没有把教育培训当作学科学、用科学,提高科技致富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有的甚至还认为,“不参加教育培训同样可以耕田种地、从事养殖或者其他职业”,没有认识到参加教育培训可以提高科技文化素质、增强运用科技知识的能力、增收致富,“等、靠、要”思想严重。因此,对学员开展教育培训的困难主要表现为:集中难、教学难、管理难。
(二)基层教育培训设备技术落后,师资力量薄弱
虽然县里有专门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乡里有科普文化学校、村里有科普夜校作为农民教育培训的场所,但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投入有限,技术设备得不到更新,使教育培训效果在县乡村三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与制约,尤其在乡村两级受影响与制约特别突出。
师资队伍方面,除了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职业中学、农机校的专职教师外,有的是从县级有关部门临时抽调的职工干部,既无教师资格,也无教学经验;而从农村聘请的“土专家”,虽然实践经验丰富,但缺乏专业理论,特别是缺乏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法律、物业、财政金融税收、党和政府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知识,而且由于兼职过多、更换频繁,极大地影响了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三)教育培训质量低,教育培训方式和内容简单
农民教育培训的对象虽按一定条件遴选,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参训学员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参差不齐,没有分类实施培训,只按统一的“理论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单一培训模式进行,导致文化水平低、没有专业技能和稳定收入的农民,难以学到易操作、见效快、适销对路的实用技能;而对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中青年更新专业知识和提高专业技能的需求,又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实效性。
在教育培训内容方面,由于只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栽培技术要点开展,而没有以创业、就业技能和农业产业化建设为重点进行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涉及内容不多,范围不宽,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难以保证。
三、对策和建议
(一)增强素质,规范教学管理
首先,要让参加教育培训的学员,尽一切可能“解放思想”。只有思想解放了,才能做到实事求是面对差距、面对机遇和挑战,用新的思想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增强素质;反过来讲,只有实事求是,才能做到把受训学员从旧思想、旧习惯的禁锢中解放出来,以加快自身素质的提升。而要真正做到解放思想,一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的目的就是让参训学员切实把握和理解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学用结合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其从“要我学”改变为“我要学”的一种自觉行为,从而避免更多外在因素的影响。二要进行教育。教育不能搞形式主义,也不能“走过场”,要以简单、直观、适用、实效的农业科技文化知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场经济管理知识、涉农法律法规进行教育,而且要“精”、要“管用”,使受训者能更好地、客观地、辩证地解决自身存在的实际问题。而解决问题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运用农业科技的能力增收致富。因此,对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要进行实践检验。通过检验以后,对的、好的要推广、普及;错的要改正;不完善的要加以完善,使之符合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三要开展受教育培训者之间的竞争。竞争作为一种动力,不允许悠闲松散、不遵守法律、培训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允许自满、停滞不前,否则将被淘汰。通过竞争形成一种“比、学、赶、帮”的良好氛围,达到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其次,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施机构在进行教学管理时要本着“方便受教育培训者而又不增加经济负担”的原则,克服困难,“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尽量深入乡村社区送教,切实传授农业科技知识,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真正让广大农民感受到党和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以民为本”。
在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让参训学员快乐学习、自觉学习,不要使之成为不必要的负担;同时承办单位还要帮助受教育培训者解决在培训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之“来的安心、学的尽心、用的放心”。
在专业及课程设置上,要按照“农民需要什么就教育培训什么”的原则,尽可能把适用、实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直观、简单、明了”的方式,联系农民、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尤其联系当地实际分轻重缓急加以传授,切忌“学术研讨式”向农民传授知识与技能。
承担教育培训的机构,要在建立健全班主任、任课教师、教学班、学籍、教材、教务、考务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职责,并加强对教师、学员和教学各环节管理的同时,不断创造条件完善教育培训的机制和方法,确保教育培训的规模、质量。同时,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农民教育培训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使教育培训更贴近农民、贴近农业生产实际、贴近农村经济发展需要。
(二)提高教育培训教师的适应性和进取性
教师素来以“培养人、教育人”为已任。面对农民教育培训这个独特的领域,任何一名教师都有一个认识和适应过程。因此,承担教育培训的机构首先要提高教师的认知性、适应性。要做到这一点,作为承担教育培训的机构首先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形成统一的思想认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教师集中学习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涉及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路线、方针、政策、规定、办法等,使其充分认识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其次,承担教育培训的机构要鼓励和倡导广大教师,站在为“三农”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服务的高度,在搞好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把握农民所想所需的基础上,深入学习、全面领会相关方针政策规定,把所学与广大农民所需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既适合地方教育培训,又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育培训内容用于农民培育之中,使教育培训更符合实际,更贴近农民。
第三,专业、课程的设置,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而且要有利于教师专业特长的充分发挥,又能使受教育培训者吸收、消化,并能学以致用。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切实培养受教育培训者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使之成为学之能用、用之能产生效益的增收致富人才。
第四,教育培训机构要对教师深入教育培训一线过程中的交通、食宿等环节给予必要补助,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处理好教育培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教师陷入不必要的事务纠纷之中而影响教育培训的进度和质量效果。
第五,承担教育培训的机构,特别是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人,对教师下达任务时,职责要清楚,教育培训时间、地点、任务目标、数量规模要准确,切忌模棱两可或朝令夕改,否则,非常不利于教师的工作准备。
第六,承训机构要加强对教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教育培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解决好专职教师的职称、福利、住房等待遇问题;日常生活中要关心教师疾苦,帮助解决具体困难,解除后顾之忧,使其安心投入工作。
(三)注重教育培训质量,优化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方式
在教育培训对象方面,对文化水平较低、没有专业技能和稳定收入的农民,要开展政策法规和易操作、见效快、适销对路的实用技能教育培训,使他们掌握1~2项致富本领;对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中青年学员,着重实行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科技岗位教育培训,使其掌握一定深度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使他们不断充实、更新和提高产业结构调整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从而成长为支撑当地农业的专业大户和中坚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