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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土地与城乡规划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差异。这两者在规划目标、指导思想及规划部门、规划时间等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土地利用规划是以土地资源供给为出发点,依照上级所下达的对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为限制,按计划进行的土地规划编制,其指导思想是制约供给和引导需求,重点在于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乡规划是对社会发展、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市场经济下城镇的客观发展规律与社会需求进行编制的规划,其指导思想是以满足需求和方便生活为出发点,重在发展。土地利用规划是以规划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农用地的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及控制规模、土地的开发,整理及复垦规模、总体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的提高等方面为主要目标。城镇规划则主要目标则是在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确立的条件下,对城镇的规划区范围及拟定分期建设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进行确定。
二、 统筹两种规划的整体思路。
城乡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深化,而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又是区域规划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在时间上,两个规划要统筹编制,城乡规划的编制要兼顾土地规划,因为土地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总体发展,土地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土地规划也要兼顾城乡规划,城乡的土地规划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标准。在空间上,两个规划要互补互利,在城市区域的发展中,必须要坚持城市规划指导与土地规划,必须要坚持土地规划服务于城市规划,即前者的发展是为后者的发展做铺垫,后者的发展是为了前者的更进一步发展。因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做到弹性规划。无论是城乡规划,或土地规划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而弹性规划能够有效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做出适时调整,避免规划失灵以及出现重复规划。第二,做到协调规划。在整个城市区域规划中,不能片面强调城乡规划,也不能一贯重视城乡规划。第三,做到多元规划。在两个规划的具体编制中,对规划的目标要明确,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第四,做到效益规划。没有价值的规划是没有意义的规划,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效益高低决定市场成败,为此,在两个规划的编制中,一定要注重规划的效益性,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大一统。第五,做到整体规划。在两个规划的实施中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从城市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做好整体布局,既要搞好物质方面的规划,也要搞好非物质方面的规划,既要做好整体规划,又要做好局部规划。第六,做到实用规划。任何规划都是用来指导发展实践的,所以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得制定的规划能够落实到城市经济发展中去,为城市的发展搞好理论铺垫。
三、 统筹两个规划,做到制度创新。
我国到现在都还没有为土地规划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规划的实施进程中城乡规划比土地规划更加严肃、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而从管理角度看,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两个行政级别对等的管理部门加以编制,这必然导致两个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沟通,行政指令措施无法进行统一,效率低下、浪费资源。我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规划的行政属性 还相当浓厚,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 常常忽略市场经济规律,不考虑客观的供求状况,主观行事,造成规划与经济规律不服,与市场经济脱轨的严重后果。基于以上的种种制度诟病,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一、要创新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土地规划法》来为土地的实际规划保驾护航,使得两个规划都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庇护,为统筹战略提供法律保障。二、要创新管理制度,将两个制定规划的部门合二为一,统一政令,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社会经济效应,为统筹战略提供管理保障。三、要创新环境制度,要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主导,市场为次的管理方法,坚持市场运行为基础行政干预为辅助的管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市场规律,为统筹战略提供环境保障。
四、走集约型的城乡建设道路
城乡建设规划应从过去的粗放式建设方式转变为充分发挥城乡可利用空间的集约型建设方式。城乡规划要树立建设用地紧张的观念,对土地进行更加科学、精密、详尽的安排规划,对城乡空间充分利用,适当提高建筑的密度、高度及容积率。当前许多城乡建筑的密度与容积率都比较低,有着很大的开发改造潜力。同时也可通过加强旧城改造,提高旧城用地在布局、结构及功能方面的紧促性与合理性来提高旧城土地的利用效率。另外还可以土地置换的方式,压缩农村的居民点及村镇企业用地,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标。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虽然在概念上各不相同,但是,站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上,而这却是可以统筹的,它们是相互弥补、相互促进的,城乡规划离不开土地规划,后者是前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规划也离不开城乡规划,前者需要以后者为坐标,为其前进明确方向。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为了更好地统筹两个规划,不论是在发展思路上,还是在发展途径、制度创新上,都要进行行之有效的改革,将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共同纳入城市经济的发展中,城乡规划兼顾土地规划,土地规划参照城乡规划。统筹两种规划才能提高经济效益,才能提高社会效益,才能提高环境效益。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士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
1.引言
城乡规划建设是政府致力于改善人民生活的一个发展型战略,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载体,只有将其合理的规划、建设,才能保证城乡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在整个发展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的吸收先进的科学经验,并不断的进行改革,对于土地管理模式等进行创新,才能更好的使土地发挥应有的价值,提升其整体的利用情况,改善人民生活的环境。使我国经济建设整体迈向新的台阶。
2.城乡规划管理的发展
政府为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定城乡规划管理制度来保证区域内各项建设活动、土地使用可以进行控制、组织、协调、引导、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需要以我国基本法律为依据,根据城乡趋势实际发展情况与发展规律进行制定。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是从改革开放之后逐渐建立的,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乡规划管理制度主要是以规划编制方法、规划编制层次两个方面进行的。科学的管理理论不再局限性的从编制方法以及编制层次来制定,主要从行政法规、城乡规划法规、地方法规来制定。
3.城乡规划建设中开展土地管理的重要性
土地问题,是一个具有全局性与战略性的重大社会问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问题,不仅与每一个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与土地利用的合理、有效性关系密切,同时也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需求的日益增长,特别是在近几年的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土地资源成为影响城市、乡镇发展的关键主体之一,许多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都离不开土地资源的支持,因此在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中对土地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管理工作能够帮助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更好的资源和空间,优化城乡规划设的方案,有助于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建设提供更好的环境,使城乡规建设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进行。
4.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
在城乡建设进程中土地规划管理同城乡规划二者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然而其实质二者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只有两者科学、合理地结合应用,才能科学、合理、有效地管理土地。土地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需要以城乡建设为基础,是城市化建设的主要保障;然而城乡规划的前提便是土地规划管理,合理、科学的土地规划管理能够确保土地资源充分利用。
4.1引导资金与资源的合理利用
调整各级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使得经济发展的规划与建设逐渐转向有利于实现城市高密度与高效率规划和建设,促进自然资源条件与环境承载力能够统一协调。反应公众利益,以社区尺度的居住环境之等作为考核政绩的关键因素,将节能建筑与绿色建筑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改造资源浪费与环境破坏的不良习惯,尽可能的保留当地文化,自然遗产。
4.2土地储备工作与城市规划的空间布局导向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增加了土地建设用地规模。但是,由于土地规划中存在的弊端,导致土地规划还不能对土地储备工作进行科学化指导,因而需要对土地规划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对空间布局做出合理规划,并以此为向导。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和城市规划方面。对于土地规划工作而言,土地储备规划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并无过多可以参考的资料。因而在开展土地储备规划工作时,要充分结合广西的实际土地资源与城乡布局情况,对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工作做出严格控制,并要完善储备土地规划的工作体系,促进空间布局的科学性。
4.3以土地管理为核心,推动城乡规划的科学发展
增减挂钩政策是城镇化建设项目中用地规划的一种科学合理的方式,能够进一步优化城乡结构,促使城乡经济共同发展。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增减挂钩充分应用到拥堵中,从而提供了农村土地利用率,使得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了,进一步优化了城乡布局,在确保耕地常应用的情况下缓解城乡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增减挂钩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同有的农民意见相违背,为了有效解决这一现象就必须制定土地规划管理政策,明确增减挂钩政策的效力,使得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的开展。立足于当前实际情况,需要适当调整产业发展定位和土地用途定位,保护耕地不被破坏,导农村劳动力科学转移,增强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4.4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城镇建设用地有序扩张
当前土地规划包括旧城改造和新区扩张两种方式。有效控制新区扩张,提高土地利用率。例如小城镇、开发区建设便能够采用扩张的方式进行城乡规划,对于土地资源有限的大中城市必须严格控制,科学协调旧城改造同新区扩张,调查分析该地区城乡发展情况,控制建设用地量,重点研究规划方案中的土地用途和经济结构,在执行规划前准确区分用地的类型与展的重点,评价集中居中和集中产业等方面执行情况。传统用地管理方法无法对城市规划产生导向性作用,而是偏重数量上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新区建设用地不足状况,也使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出现滞后。针对以上实际反馈出来的主要问题,将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作为近期改革的重点内容。以控制用地总量为基础,结合我省各市县建设土地规划要求,不断对土地用地布局和结构进行统筹管理,鼓励农村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
4.5拓展土地规划的深度
在规划与实施之间搭建桥梁如果土地规划方案不合理、不完善将会阻碍城乡规划的实施,使得土地资源储备和城乡建设不规范,情况严重将会造成基础设施缺乏,城市功能不足,严重破坏了城市生态环境。为了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总体质量和实施效果,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管理,使得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其调控和引导的作用,深化土地调控在宏观层次的作用。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之间的联系为核心,把功能当做根据促使城乡规划的有序开展。详细的内容、确定的用途、完善的政治构成了合理的土地规划,从而确保了城乡规划顺利开展。除了合理的土地规划外,还需要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方式,增强土地规划的使用效果,降低了成本投入,节约了资源。政府同社会需要科学评估土地规划方案,采用更为县民警的理念把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协调。
5.结束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城镇化建设建设不断加快,在这一进程中土地资源利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怎样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成为了社会各界重点思考的问题。土地规划管理同城乡规划管理两者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具有密切的联系,又相互区别,但是怎样协调者之间的关系,促使土地资源充分被利用,同时确保耕地等资源便成为了我们重点研究的课题。所以,针对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究,希望能够对今后的研究工作有所指导。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产权;城乡规划;策略;探讨
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城乡统筹规划时,有关土地产权的问题是城乡规划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其决策的安排也与土地产权息息相关。在欧美很多发达国家在进行土地产权划分时,大多采取标准化的方式,以小尺度的方格进行划分,最终按照土地产权私有制来运行。在我国,土地的是国有的,城乡二元制是现阶段土地产权实行的制度,无论是城市、农村还是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其余部分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都是归国家所有。土地是城乡规划的客观对象。换言之,要想使城乡规划顺利实施,势必要调配土地资源。因此,城乡规划中的相关制度或操作途径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土地制度的影响,整个系统性地对城乡问题进行规划离不开土地产权的“再结构”。
1.土地产权与城乡规划
1.1城乡规划本体中对土地产权的解释
在城乡规划中,集约、高效、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资源及合理利用土地等都是需要遵循的原则,也是社会实现公平、公正的重要依据。土地在发展过程中应当按照城乡土地的规划有序开展,无论是土地的地点、规模还是时序或使用主体都应当通过城乡规划给予干预,与此同时还应当控制土地的用途、景观环境、开发强度及建筑形式。这不仅是在控制干预土地产权,更涉及到土地产权在公共管理层面的问题。土地产权是一个权利束,包括与土地相关的多种权利,例如,使用权、开发权、租赁权或抵押权等。
自上世纪末期,我国便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用于限制土地的相关权利,例如在城乡规划或土地规划时,土地使用权、开发权应当在这些规划中受到相应的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具体需要,收购私人土地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由此可见,城乡规划历来与土地产权紧密相关,转移、限制土地产权都可以在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中发挥作用。在规划、开发、控制土地上,城乡规划实质上是对土地权利进行调控。
1.2土地产权视角下城乡规划的内涵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很多过去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间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征用是一种严格控制土地利用规划,它主要是合理分配居民的土地利益,以实现合理配置城乡土地资源的目的。土地征用行为建立在城乡规划之下,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统一征用或出让,节约更多社会成本,土地供需双方在这样的环境下避免重复的谈判,或形成交易费用。城市建设进程也在这样的高效环境下加快发展,并且实施的效果及水平也有助于生产力的优化布局。此外,从全面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初始分配土地所有权,进一步引导城乡建设发展的方向,解决分配不均、土地资源严重流失等不良问题的出现。
2.城乡规划面临的突出问题
2.1失衡的总体规划编制带来的影响
尽管国家针对城乡规划问题制定了众多规划内容,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然有部分编制内容不符合实际操作,或将标准指定地过于理想化,未能将区域差异考虑在内。这些情况直接或间接导致我国出现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很多地区也因此得不到平等对待。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固有方式下的城市规划不适用于农村,这便导致城乡规划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不断激化。特别是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农村中如果没能将集体与个人的长远利益考虑周全,很难呈现具有可预见性的实际操作行为。
2.2不到位的规划审批管理带来的不良影响
项目建设的实施并不会直接受城乡规划的影响,大多数项目建设是通过个体行为实现的,土地出让问题则是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因此在履行相关合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具体的义务。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在缺乏事先的研究与评估时便制定相应的规划,欠缺必要的预判性,如果审批监督中缺位,审批管理不到位等,势必会导致群众得不到公平、公正对待的问题,缺乏合理使用及规范管理,势必会影响整个规划的进程。
2.3不规范的土地产权带来的影响
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这是城乡规划的最终目标,但是现阶段还存在众多不适应问题有待解决。由于城市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而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左右,此时便造成土地产权问题不同,而出现城乡难以集中统一的问题。如果在呈F城乡规划时,城市与农村得到不平等的对待,其所有权、出让权、收益权等都无法获得决定的统一,此时城乡规划难以优化市场配置,土地产权也因此无法清晰的界定,之后的产权制度和不确定的土地产权都不同程度地阻碍了城乡规划的顺利发展。
3.改进城乡规划的对策建议
3.1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总体规划编制
符合现实需要才是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的首要条件,在制定健全编制过程中,应当从城市和农村两个不同侧面考虑问题。在针对城市及农村的不同问题时,应当区别对待,针对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城乡规划机制,尊重城乡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从国家大局及集体利益出发,维护好个人利益,确保编制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并将可能发生的隐患问题提前深入分析,在对具体规划制度操作时尽量避免因隐患问题而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及时出台相应的对策及措施,将城乡实施机制创新化,维护整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使城乡规划编制更加科学化、法制化。
3.2探索城乡土地不同类型的规划管理方式
实施城乡规划的成效如何,很大程度上与管理部门有直接关系,履行土地合同、全面实施规划都与监督管理息息相关,城乡规划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内容及标准都离不开管理部门的贯彻。是否按相关标准规划,是否合理合法地规划等问题,都离不开管理部门站在公开、公正的立场约束和规范各方的利益主义。与此同时,不同的土地类型,实施的管理方式及程序应当灵活,根据实际情况保证规划要求的全面实施。
3.3进一步明确土地产权相关法律体系
明确土地产权是城乡规划的前提后,我们应当站在宏观大局的角度,建立健全有关土地产权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体系可以有效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消除,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权权能消除。针对城市土地产权及农村产权问题,细化具体管理细则,使双方的土地产权可以得到同等的使用、收益及处置。在规范、明确、健全土地产权的前提下,不断建立更科学、完善的监督体系。为促进城乡规划的进程,应当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使其中滋生出来的违法问题得到遏制。
4.小结
在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中,不断改进城乡规划,使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断缩小是核心内容。为此,有关部门应当应当高度重视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体系及规章制度,实现城乡发展的对等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创新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4.
[2]吴丹. 城乡统筹背景下旅游产业导向型村镇规划研究[D].重庆大学,2014.
[3]詹海斌. 长江三角洲区域城市土地市场一体化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3.
[关键词]新城镇化;城乡规划;转型;大区域规划体系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8.136
[中图分类号]TU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8-0-02
1 规划设计在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1.1 城镇化进程中规划设计的地位
在当今社会大背景下,各行各业都在蓬勃发展,经济形势一片大好。虽然城乡发展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一些地方上还是让人担忧。进一步提升经济水平,更高程度地实现人民富裕、生活美满,还需要人们进一步地提高城乡的规划管理水平。在新形式下,城乡规划管理已经成为必须走的一步,也是需要着重进行的工作。在城乡规划的过程中,人们不能盲目地急于求成,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方案并正确地把握规划管理权力下放和统一的关系。在新城镇化的背景下,城乡规划与管理必须稳扎稳打,做好设计,管理好规划,将规划转型问题做到位。
在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的过程中,盲目地进行探索必然会走弯路,碰墙壁,而杂乱无章的建设也会适得其反,达不到人们的预期目标。在转型规划中,人们必须结合政府进行合适的规划设计,了解政府的意图,结合城乡的实际发展和开展设计工作,继而进行合理的规划。由此可以看出,结合城乡发展进行规划,是政府建设决策的基础性工作。科学有效、合理有序地进行城乡规划的设计更是城镇协调发展的重要一步,通过合理地开展和实施规划设计工作,对城镇化建设做好宏观调控和针对性的指导,科学、规范的城乡规划设计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调整人口布局,并在城乡规划过程中,有效合理地开发当地资源,确保城乡经济一体化的良好发展和循环。
1.2 城镇化进程中规划理念的分析
在新城镇化背景下,要想有效地规划转型就需要人们在建设中遵循合理开发、量力而行的规划准则,在人们合理进行城乡规划的基础目标上,合理布局城市蓝图,有效开展基础性设施项目,设置以服务人民、满足基本需求为理念的城乡布局。在确定建设理念和建设目标之后,需要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合理的规划,推动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同时,人们还需要认识到,在推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合理规划和建设城乡能够为城镇化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和充足的经济支持和基础保障。在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方面,方便地方性产业以及增强政府执行力,进而为城镇化提高有力的保障。
城镇化建设的目标不仅仅是将农村变为城市,也不单单是将农家小居变为高楼大厦,更多的是通过科学合理地规划,帮助传统式农村更好地发展经济。这也就是说在考虑农村合理布局的同时,还需要对当地的产业和基础设施进行合理的规划安排。在城镇化建设成功转型之后,必然会使大量的人口进城,这就需要人们同时解决人口剧增和人口分布的问题,与此同时人们也需要考虑到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所以,人们还要对企业有一个合理的评估和规划,必要时还需要引进就业企业,解决人们的就业问题。总之,就是要在结合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上同时满足人民的需求进行合理的布局调整,规划出更加符合经济发展和人民需求的新型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实质是在结合自身当下的三农问题的基础上,协调可持续发展,快速有效解决城乡差距较大问题,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打破城乡二元体制。
2 新型城镇背景下城乡规划转型问题研究
在经济快速发展和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影响下,农用机械水平自动化发展、农村土地减少等现象都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地涌入城市,很多农民自愿放弃土地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为了合理充分利用有效土地,将这些闲置土地进行再开发。不同程度地进行土地征用和拍卖,甚至抬高土地价格,有的只关注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土地合理利用的问题。制定城乡规划政策,就是在合理规划城乡的同时,兼顾当地的经济发展,进行合理的土地管理和规划。由于城乡规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城乡的发展,而土地规划主要是为了实现当地利益的最大化,目的的不同造成了矛盾的产生。
(1)在城乡规划过程中,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建筑用地和公路用地不断增加,而实实在在的耕地面积则在不断地减少。对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的控制不够、规划不足,造成了建筑用地侵蚀耕地、农民没地的情况。
(2)在土地规划过程中,对土地的征用现象普遍存在,但是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时常会发生补偿款不足或是征用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满,从而也影响了土地的正常使用和征用工作。在对土地征用的过程中,不规范的现象逐渐增多,土地得不到合理充分地利用,如何解决土地使用问题成了一大难题。
土地规划过程中和城乡规划过程中的这些问题,都是因为两个部门处理原则的不同,导致两个项目矛盾不断。土地管理部门一直以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从而实现土地的最大利用率为工作重点。而城乡规划则认为,在满足城市化进程的同时兼顾和谐发展才是工作重点。观念不同导致的工作差异制约着整体的发展。
3 完成城乡规划的手段和方法
在多方面考虑城乡发展的现状之后,人们进行合理的总结研究。如果要科学合理地转变新城镇化背景下城乡发展规划,必须抛弃以前的旧思想,在融合当前的不同规划的前提下,总结经验,扩大规划区域,深化规划内容,与经济有效地结合,注重对县级以及镇级办公人员的思想培训和技术培训,有效地运用现代化技术,完善城乡规划体系的流程规范和体系审核管理制度,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逐步完成城乡规划的转型布局。总之,人们需从下面几个方面做起。
3.1 结合当前规划,创建大区域规划体系
本着全面协调发展的政策方针,针对大、中、小城市以及小城镇进行协调发展,将城乡规划进一步完善,改革城乡规划编制办法,规划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发展,统筹考量协调发展。转变当前规划布局中局部思想,有效执行制度创新和快速创建的原则,尽快建立城乡一体化规划管理体制。结合政府政策进行统一管理,统筹规划,逐步完成城乡一体化。
3.2 城乡土地制度配合城乡规划管理
由于土地管理制度不协调导致的诸多问题,都在影响着城乡规划管理进程,所以必须协调创新,合理规划工作流程,避免出现土地利用混乱和浪费土地的现象。针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进行适当的变革和创新,农村土地使用权规划一定要统一标准和目标,并且进行合理的政府监督和管理,在对农村土地开发和使用时,一定要满足城乡规划管理的需求,逐步完成农村土地的合理规划,执行统一管理标准。
3.3 培养专业人士,提高管理能力
大部分的土地管理监督机制并不完善,农用地随意圈占、不合理地开发和使用,土地利用混乱等现象还普遍存在,同时监管工作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不论是城市的规划还是建设都需要当今的信息技术和专业人才,人们应该大量引进先进的设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城镇管理制度,强化人才培养,提高管理执行能力,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智能高科技化动态检测和管理。
4 结 语
新城镇背景下城乡的转型问题是人们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为了走向更好的未来,人们要以认真的态度、严谨的思维做好这个项目,成功实现城乡规划的转型。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级差地租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提出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城乡差距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的进程中,城乡规划逐渐被提上日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使得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除劳动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资产,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的体现。国外经验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问题
(一)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合法途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集体所有制化的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对土地急剧增长的需求;第二,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对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价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国,征用农民土地后给农民较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加之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截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此外,市价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之间的不规范流转大量存在,这种自发性的流转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带来诸多问题。如用地权不清晰、产生由价格和产权问题而发生的争端、土地资源的滥用等;其次,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三、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土地价格的规范出发,一方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给予合理规制。
(一)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1、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中,农民约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因此,规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现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2、征用土地的购地费确定。购地费应由被征购地块的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如实补偿,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参考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二)对土地招标、竞拍、挂牌的规制。由于国家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招商、拍卖和挂牌,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而凸显土地资产价值,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经营性用地通过扩大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比例,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准地价和出让底价,充分挖掘土地的资产价值。
根据科斯定理,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便会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来进行。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产权确定,市场主体便会“议出”合理的价格。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入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地区经济结构、人口密度、城市周围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规制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J].学习与实践,2009.1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级差地租
1.问题提出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城乡差距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的进程中,城乡规划逐渐被提上日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使得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除劳动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资产,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的体现。国外经验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问题
2.1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
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合法途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集体所有制化的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对土地急剧增长的需求;第二,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对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2.2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价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国,征用农民土地后给农民较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加之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截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此外,市价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之间的不规范流转大量存在,这种自发性的流转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带来诸多问题。如用地权不清晰、产生由价格和产权问题而发生的争端、土地资源的滥用等;其次,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3.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土地价格的规范出发,一方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给予合理规制。
3.1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3.1.1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中,农民约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因此,规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现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3.1.2征用土地的购地费确定
购地费应由被征购地块的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如实补偿,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3.2对土地招标、竞拍、挂牌的规制
由于国家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招商、拍卖和挂牌,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而凸显土地资产价值,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经营性用地通过扩大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比例,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准地价和出让底价,充分挖掘土地的资产价值。
根据科斯定理,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便会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来进行。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产权确定,市场主体便会“议出”合理的价格。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入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地区经济结构、人口密度、城市周围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规制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 [科]
【参考文献】
[1]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J].学习与实践,2009.1.
关键词:城乡统筹;城乡规划;问题;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我国将城乡统筹规划作为规划工作重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乡统筹理论的不断深化和创新,城乡规划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而缺乏统筹性则是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于“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因而必须高度重视城乡统筹视野下城乡规划改革与创新问题,这已经是一个十分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大力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时期,我国必须从当前城乡规划缺乏统筹性的实际问题出发,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推动城乡规划改革,使城乡规划更加适应我国城乡统筹发展,为我国城乡统筹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一、城乡统筹视野下城乡规划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统筹规划缺乏法律保障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城市与农村结合起来,但并没有对城乡统筹规划做出具体的规定,而作为一种“新兴”规划模式,城乡统筹规划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和制度,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城乡统筹规划做出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各地在开展城乡统筹规划方面,更多的是属于研究性质,还没有上升到具体规划层面。由于我国城乡统筹规划缺乏法律保障,这就使得各地尽管编制了城乡统筹规划,但也很难真正落实到位,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导致我国各地城乡统筹规划在内容和方法以及深度和成果方面缺乏“统一性”,势必会对我国整体的城乡统筹规划造成重要的影响。
(二)城乡统筹规划缺乏衔接机制
城乡统筹发展是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战略性举措,因而城乡统筹规划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这就需要城乡统筹规划必须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规划,因而必须做好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和各个层面的衔接工作。但从目前我国城乡统筹规划情况来看,由于受到体制和机制的制约,目前我国城乡规划当中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三大部门规划的衔接仍然不紧密,甚至鲜有衔接,以致规划的统筹协调流于形式。这主要是由于这些规划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编制,因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无论是目标、重点还是标准、措施都有很大的差异性,因而无法衔接到位。
(三)城乡统筹规划缺乏有效实施
由于目前国家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在城乡统筹规划方面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因而普遍还没有建立城乡统筹规划实施的运行体系,既缺少相关的配套法规,又缺少土地、财税、人口等方面的政策支撑体系。特别是由于城乡统筹规划涉及到城市与农村资源的统筹配置问题,这就使得目前以城市为主的发展模式,很难将有效的资源要素向农村倾斜,因而城乡规划还缺乏平等性,使得城乡统筹规划在解决城乡发展矛盾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方面并没有太大的进展,比如在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方面,一些地方将城乡统筹规划作为整理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法宝”,而不是真正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方面进行规划,甚至出现了一些农村“强拆”问题,不仅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而且也与城乡统筹发展相背离。
二、城乡统筹视野下城乡规划的改革对策
(一)完善城乡统筹规划法律体系
党的十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要求,表明我国已经将“依法治国”上升到战略高度,城乡统筹规划也必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将城乡统筹规划纳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这就需要我国高度重视城乡统筹规划工作,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将城乡统筹纳入到城乡统筹规划法当中,明确城乡统筹规划的思路、目标、原则、保障等一系列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我国还应当出台《城乡统筹规划管理条例》,对城乡统筹规划进行进一步的安排和部署,提高城乡统筹规划法律位阶,为更好的实施城乡统筹规划奠定法律基础。
(二)创新城乡统筹规划发展思路
城乡统筹规划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而且也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因而必须按照“以城促乡、以工哺农”的目标,进一步创新城乡统筹规划发展思路。城乡统筹规划必须建立在“城乡融合”发展基础上,因而必须将“促进城乡融合、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持续发展”作为我国城乡统筹规划的重要发展思路,通过城乡统筹规划,打破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形成有利于优化城乡资源要素科学配置、有利于促进城乡互动发展、有利于保持城乡与农村发展特色的城乡统筹规划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城乡规划更加全面、协调、可持续。
(三)明确城乡统筹规划基本原则
城乡统筹规划,最根本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城市与农村进行科学规划,促进城乡科学、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因而必须明确三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协调发展原则,即将城乡协调发展作为城乡统筹规划的重要原则,通过合理的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城乡要素合理流动;二是必须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原则,将维护公平正义落实到城乡统筹规划当中,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生存权、发展权;三是必须坚持多方利益协作原则,按照我国新一轮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将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城乡统筹发展当中,并通过科学的城乡规划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
(四)建立城乡统筹规划运行机制
为了解决城乡统筹规划缺乏协调性和衔接性的问题,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有利于城乡统筹规划的运行机制,比如浙江省的县市域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两规衔接”、成都市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三规合一”以及重庆市的“四规合一”等等,对于建立城乡统筹规划运行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要想做好城乡统筹规划,各地必须探索建立符合自身的运行机制,特别是要在政策层面、体制层面、机制层面进行创新,形成协调有序、沟通顺畅、形成合力的“多规合一”运行机制,确保城乡统筹规划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不断深入实施,特别是随着城乡统筹发展越来越深入人心,加强对我国城乡规划的改革与创新显得越来越紧迫和重要。这就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以及规划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统筹发展的认识,着眼于保障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积极研究城乡规划改革和创新的有效措施,推动城乡规划更加符合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使城乡规划步入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我国为城乡统筹发展奠定坚实的规划基础。
参考文献:
[1] 李晓江等.城乡统筹视野下城乡规划的改革研究[J].建设科技,2014(Z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