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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7 16:08:5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

篇(1)

区农劳领办: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xxx局严格按照《xx市加强农名工服务保障xxx工作方案》(xxx〔20xx〕xx号)要求,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农民工服务保障的各项工作部署,以注重维权救助为重点,积极开展建设系统农民工工资“清欠保支”工作,为全区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护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全年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我局严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名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为切实保障建设系统农名工服务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地落实,成立了由局党委书记、局长xx为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xx为副组长,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名工工资“清欠保支”工作领导小组。

(二)广泛宣传,强化氛围。通过采用展板、宣传单、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宣传,营造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舆论氛围,使广大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充分的提高。

(三)突出检点,狠抓落实。根据建设系统农民工工资发放实际情况,每逢重大节假日、开学季等特殊时间段,积极采取行动,突出重点、明确责任、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各在建工地进行了“清欠保支”专项检查。截止目前,全区xx系统共调处x个项目,督促兑付xx余名农民工工资xx万元,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对农民工工资进行每月打卡发放,且不与农名工签订劳动合同,若出现民工工资拖欠、克扣的情况,极易造成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取证困难;二是项目参建单位采取“年终集中结算支付”的方式较为普遍,农民工当月领取生活费,除几个传统节日结算部分工资外,其余工资承诺年底结清。尽管平日拖欠工资时有发生,但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投诉举报,导致日常监管困难,甚至出现“盲区”;三是部分农名工文化水平不高,本身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收集保存相关证据的意识,给自身依法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并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短信等载体强化政策宣传,增强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意识。通过日常巡查、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向企业负责人宣传《工资支付条例》、《刑法修正案(八)》等法律法规,增强企业支付工资自觉性,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民工的浓厚氛围。

篇(2)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全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春节前仅20多天的时间,全盟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1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70余万元,涉及农民工500余人。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盟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二)今年四、五两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规格之高,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本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由各级政府牵头,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股),具体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盟从各级工会、建设、工商、监察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312人,成立了活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五·一”前还召开了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和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咨询日活动。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600余户,涉及劳动者6万余人;受理群众举报案件82件(法律宣传咨询日当天受理28件,涉及拖欠工资11万元),其中77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农民工1500余人,拖欠金额达140万元,追回138.2万元;清理非法收取的风险押金190余万元,涉及劳动者470余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000余份,取缔非法职介机构21户,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615份,对57家滥行加班加点的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这57家企业为了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就招收员工150余人;全盟各地共召开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座谈会20余场次,在各类新闻媒体中刊登稿件音像报道达80余篇次。大检查结束后自治区政府督查组对我盟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并按照抽查比例深入企业实地检查,对我盟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我盟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并且工作中有独特作法,并多次在上级的工作信息和工作通报中点名表扬。

(三)7月我盟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执法检查。

(四)8月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大检查。

(五)根据自治区的部署,11月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监察活动。此项工作截止到2005年元月31日结束。

(六)其他工作

1、组织了机关《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辅导,参与了全局行政许可事项方面的上报工作。

2、组织了全盟的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活动。

①召开了盟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会上组织学习了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通报了几年来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目前工作形势,听取了各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今后如何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②组织了全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竟赛活动,并对各旗县市(区)及盟直各参赛单位进行了讲解辅导。本次竞赛共印发试题4000份,回收3720份,回收率达93%。从参赛情况来看,参加本次竞赛答题活动的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在60%以上。

3、与盟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使用发放进行全程监督。今年,盟直建筑施工企业共建立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施工企业24户,缴纳工资保障金128万元,对防止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根据施工单位要求反还工资保障金的申请,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对2家已竣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将情况在施工现场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公示,在规定的公示期限没有发生举报案件,随后我们将这2户施工企业缴纳的共计3万元工资保障金反还给企业。

4、为了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排头兵”和“推进器”的作用,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与内部业务部门和科室之间的沟通联系,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及工作联动机制,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各业务部门(科室)情况通报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召开联席会议一次,对各部门(科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有了进一步了解,为确定下一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

5、参加了政府组织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按照盟行署的工作安排,农民工工资清理专项工作组设在我局,我科负责具体各项工作的实施。为有效完成我盟提出来的工作任务,我们对全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拖欠数额进行了摸底、排查,并对各旗县(市)区的清欠工作进行了指导,制定了清欠工作方案、清欠工作规程和清欠工作时间进度表,并深入到“拖欠”企业逐户落实。截止目前,共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2853万元,涉及农民工近万人,督促“拖欠”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工资偿还计划8份,涉及近200个工程项目。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我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率由上月的52.9%提高到94.6%,此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6、加大了对各旗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察力度。每次专项监察活动都要求各地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将责任落实到人;阶段工作要有工作情况、信息,工作结束要上报总结;对全年工作任务,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我们对各地实行工作目标运行情况月报监控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盟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各地查处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7、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闻报道及信息的上报工作,全年共报送工作信息、专报近40余篇。

二、主要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劳动保障年检2127户,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的163.6%,(完成我盟任务的101.3%),主动监察用人单位4966户,涉及劳动者近10万人,主动监察覆盖率达100%;专职监察员人主动监察用人单位72户,全年共受理举报案件338件,结案321件,结案率95.0%,其中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65件,涉及农民4709人,共追回被拖欠的工资520万元;清退各种风险、抵押金214.34万元,涉及劳动者人数531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233人;督促技术工种培训办理持证上岗人数1303人。全年共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26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份,罚款4.76万元。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爱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二)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推行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自治区先后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筑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刚起步,此项工作对各旗县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旗县市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五)一些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员“流失”现象严重。据调查,我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含科股室行政编制人员)原有69人,现从事监察工作的只有54人,流失率达21.7%,主要被抽、借调到机关其他业务部门,个别地区只能应付一些举报案件的查处,其他工作已不能正常开展。

(六)2005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主要是:继续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及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七)继续加大对全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力度,实行工作目标运行情况月报监控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篇(3)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目标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大队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为抓手、以夯实合法用工基础为目标,加强执法检查力度。截至目前,辖区监管用人单位5687户,已有1628家企业通过2018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完成目标的163%;配合市局单位,针对辖区劳务派遣企业开展派遣用工关于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加班等内容的书面专项检查,共计40余家。

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55家;坚持“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机制,实现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上半年开展随机检查一次,监管的辖区企业中,A级125户,B级5562户,C级0户。

1-6月,大队共受理监察案件56起,其中立案13起、结案13起、结案率100%,网上案件录入13起,案件录入率100%。上半年以来,辖区未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

(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截至目前,督促指导全区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130个,推进农民工工资银行和现场公示制度;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金额达170万。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上半年,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27个,缴纳金额约1400万元,覆盖率100%;设立工资专户项目106个,覆盖率93.8%;按月足额支付工资项目106个,覆盖率93.8%;使用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106个,覆盖率93.8%;协调并办理农民工欠薪案件74起,涉及人数1592人,涉及金额约2000万元。

(四)法律政策宣传工作

利用集中宣传、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处理日常业务之机,大力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今年以来深入社区、建筑工地、企业开展劳动法规宣传活动1次,发放《三法一条例》100余本,农民工维权手册200余册,建筑工地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示牌113个,设置率100%,接待来人来电咨询1800余人次。

(五)执法能力建设工作

为提高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大队上半年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1次、培训人数22人。培训内容针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适用法律法规多、劳动关系问题复杂的特点,采取法律条文解读、当前形势分析、案例解析、疑难问题解答和互动交流等形式进行,重点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与程序类案件处理实务、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保障报酬案件移送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讲解。

二、下半年工作要点

(一)加强执法,治理源头

针对建筑领域加大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者举报投诉专查力度,保证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巡查检查率100%。严厉打击扰欠薪欠保、违反用工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欠薪问题。

(二)专项检查,转变模式

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等专项检查。针对农民工用工单位,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针对劳务派遣企业,以落实同工同酬为重点,依法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同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逐步实现监察模式从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

(三)畅通渠道,全面治理

建立健全农民工欠薪案件投诉处理"绿色通道",突出抓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两金三制”管理。基本实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管理、劳动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全覆盖。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用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联合惩戒机制。

篇(4)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落实国家、省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和支付农民工资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检点

1.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及其他劳动密集企业;

2.曾发生过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租赁场地设备和经营状况困难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3.群众投诉举报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4.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及企业。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年12月10日—12月14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召开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熟悉。要广泛宣传发动,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治理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企业治理者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守法诚信,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20*年12月15日—12月23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20*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对近年来曾拖欠工资的、大量使用农民工的、经济效益差按月支付工资有困难的、平时有举报投诉的行业和企业要重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纠正,有针对性地采取预警措施,防止重大恶性事件的发生,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阶段:执法检查阶段(20*年12月24日—20*年1月31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所辖区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点行业、重点用人单位和曾有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以及自查中发现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非凡是对重点监控或支付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督促其制定工资支付计划,限期支付。对检查中发现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限期不纠正的,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治理办法》予以处理。对拖欠工资性质恶劣的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直至由工商部门给予吊销执照。对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或拖欠工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因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可能引发的,在做好稳定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行动期间,县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乡镇(开发区)专项检查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年2月1日—4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活动的报表报送和总结工作,要认真分析清欠农民工工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于20*年2月4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切实把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县将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要实行12小时值班制,对投诉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及时进行处理。重大案件,继续实行领导干部包案责任制。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的职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综合监管的合力。劳动保障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及“两卡一公示”制度,确保不发生因工作失误引发的重大事件,县建筑行业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继续实行集中办公,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参与工作,集中抓好建筑行业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工工资并涉嫌逃匿或欺诈、恶意讨薪等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要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259)精神,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要尽快执行。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篇(5)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特点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农民人均收入中约70%来自工资性收入,工资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农民工能否按时拿到工资这一问题,有关部门随机访问了100位农民工,结果显示:按时拿到工资的占15.1%,年底一并拿到工资的占13.5%。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也随机作了社会调查,调查结果为:85%的受访农民工工资存在不同程度的拖欠,其特点如下:

1、农民工年龄偏小,社会经验不足。调查显示,外出的打工的大多数是家里的青壮年,自己的收入也是家庭唯一的收入来源。20岁以下的14人,20岁至40岁的63人,40岁以上的23人。他们中大部分没有接受过专业化的技能培训,生存技能和社会生活经验明显不足。

2、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调查分析表明,在接受访问的100位农民工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占52.1%,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6.6%,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11.3%。从文化程度来看,大多数农民工知识匮乏、素质不高。在外遇到不公情况时,联合同事与用工单位交涉的占51%,自己与用工单位交涉的占33.7%,找政府部门解决的占8.6%,放弃的占6.7%。

3、拖欠工资时间较长,农民工拿不出合理证据。调查显示,被拖欠工资一年以上的占27%,三年以上的占12%。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被拖欠工资的原因主要为: 一是老板告诉农民工手里资金周转不开,以此来拖延时间;二是认定工程质量不好,扣发工资以示惩罚;三是时间没有做够;四是拒付工钱。由于农民工大多数都是弱势群体,即使拒付工钱这些农民工也拿他们没有办法。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1、不健全的工程承包制。工程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的劳动市场上,劳动施工合同不完善,农民工工资偿付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后转手就给包工头,包工头在把活分给农民工,这样的工程承包使发包方与下面的转包人不见面,发包方给转包人的工程款一到,转包人就卷款而逃,直接导致下面的农民工完成工程后拿不到应得的报酬。

2、劳动法在执行过程中具有局限性,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完整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刑事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家在规定春节(法定节假日)加班拿三倍薪水,而其他双休日则双薪,但节假日加班下来,大多数民工是拿不到双倍或三倍薪水,虽然劳动法有明确规定,但对执行内容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3、劳动力市场建设落后。我国改革开放进行了30多年,市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仍然不成熟、不完善。社会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正呈现变革状态。农民工进城务工,主要是靠亲朋和老乡相互引荐和帮带,其余基本上是在盲目无序的状态下寻找工作,究其主要原因正是因为缺乏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一些企业为获取最大利润,按照劳动法规用工的很少,有的干脆就不签劳动合同,即使签了劳动合同,也不给农民工应得的一份,更不去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这就为那些唯利是图的用工单位实行不合理用工制度和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了便利条件。

4、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差。由于历史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素质普遍不高,对现行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加上缺乏城市文明和生活常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差,绝大多数农民工包括已经工作的农民工都不知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有个别签了合同的也多属无效合同,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明显对农民工不利,如大多数没有明确的工资支付时间的约定,使农民工很容易遭受欠薪的不公平待遇。当发生欠薪纠纷时,农民工无以为凭,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也只能为自己争取到一般权利。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对策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一是规定用工单位不得随便招工,若要招聘人员,一律要通过劳动管理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办理招聘手续。用人单位将用工数量、用工方式、用工条件一一列出,委托劳动中介组织与应聘者洽谈,谈妥后由应聘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组织三方签订书面的规范协议。任何一方在履约中违约都将受到处罚。二是劳动中介组织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其职责,一旦发现中介机构有意欺骗应聘者或用工单位,应接受处罚或依法取缔,并追究中介机构负责人的责任。三是劳动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自己开办的劳动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在劳动力流动、劳动力资源的开发、规范劳动市场秩序方面实现准确角色定位。

2、完善劳动立法。《劳动法》是调整和保护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同时,首先建立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制度,如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制度。其次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制度,凡是发生欠薪的企业必须主动向劳动部门报告,隐情不报的视为违规。报告的同时,欠薪企业要主动制定出偿付计划和偿付时间表报劳动监察部门批准,不主动报告或制定偿付计划的企业,劳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或取消其用工的权利。逐步在劳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平公正,还需要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在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一些监控和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纪违法问题,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

3、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有利于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群体。劳动力市场应当为农民工提供专项服务,使他们在外就业有个依靠。一是设立更多的公共就业服务结构,服务机构将用工单位的信息免费及时提供给农民工群体。二是公共服务机构应当降低门槛,为一些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力较弱的用工主体提供优惠政策。三是提供人性化的服务,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的就业服务。

4、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加大农民工维权力度。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首先要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在务工前培训时,应增加学习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使其懂得自己在劳动中应该享有的劳动报酬权、休息权等。其次要让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一旦出现托欠工资情况,不要采取极端方式去讨薪要薪,要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篇(6)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两节”、“两会”期间的社会稳定,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渝人社发〔〕295号)要求和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妥善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区政府成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孔萍任组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区总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相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各镇街主要负责人及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此项工作。各镇街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全面排查

从年12月至2012年春节前,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全面排查。对今年以来在建工程以及竣工项目,停产、减产、裁员企业及、重点工程要进行一个不漏的逐户排查,建立排查情况每周五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制度。对排查发现的拖欠工资问题和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并于12月10日前将排查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大清欠力度各镇街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排查和投诉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查处。对拖欠情况严重的企业和项目,研究分析拖欠的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和偿还的时限,建立拖欠工资支付行为监控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化解矛盾,并监督拖欠的工资支付到位。

四、完善应急预案

各镇街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参加人员、工作车辆等,建立值班制度和与公安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到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出现,处置及时、人员到位、措施有效、确保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要及时协调处理本区域内的工资拖欠问题。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工程出现拖欠问题,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并做好与相关镇街、部门的协调工作,一是要果断处置,坚决控制现场矛盾激化和影响面扩大;二是要迅速搞清拖欠原因,有效地协调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及时制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方案;三是选派得力人员有效监控支付行为,确保拖欠工资按先行垫付方案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坚决防止因支付不及时而造成矛盾第二次激化的现象出现。

五、工作职责

按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管理相结合原则,各镇街和各部门的责任是: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排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与区人力社保局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二)区人力社保局

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区建委

主要负责对建筑行业的排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检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与区人力社保局进行沟通。

(四)区公安局

主要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拖欠工资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维护社会稳定。

(五)区工商分局

主要负责依法查处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

(六)区国资局

主要负责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与区人力社保局进行沟通。

(七)区总工会

主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主动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监督活动。

(八)区水务局、煤管局、市政局、商委、外经委、经信委、交通局、新城建管委、凤凰湖工业园管委会、港桥工业园管委会、三教工业园管委会等各部门

主要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排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六、工作要求一是认清形势,高度重视。今年以来我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未断,出现与往年不同的特点,加之受国际和国内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今年底和明年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可能出现井喷式的爆发。因此,各镇街和相关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发展大局、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确保高度稳定的角度来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本单位和当地。

二是果断处置,建立长效。各单位对出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既要及时有效果断的进行处置,又要思考建立和完善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使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作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尤其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的办法和措施,让相关企业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有效杜绝工资拖欠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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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和集体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

全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三方四部门(人社、工会、企联、工商联)以及其他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指导、服务和监督。2013年,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3.76%,其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9.81%;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71.41%,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1.建立健全工资支付、正常增长、共决机制。全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三方四部门共同配合,积极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2012、2013年连续两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分别达到22%和20%,带动提高全区各类用工市场薪资水平,使农民工工资水平得到提升;每年公布全区工资指导线,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建立;出台高温津贴政策,对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的一线员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身体健康损害给予适当的物质补偿,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收入水平。

2.建立健全农民工侵权案件处理机制。一是建立优先服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仲裁“绿色通道”机制,对农民工申请仲裁实行“优先受理、快速审理”。2011至2013年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农民工劳动人事争议1.1万件,涉及农民工1.11万人。二是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推动企业、工业园区、事业单位、商会(协会)、乡镇街道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把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向基层延伸,逐步打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至2013年底,全区大中型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已达1182家,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已达929个。通过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一大批争议预防和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从2010年起全区实施“两级督查、三层兜底、市府负责”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四是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涉及建筑、交通、铁路、水电、电网等领域。五是加大对欠薪企业的打击力度,建立了欠薪信息录入银行征信系统等有关制度。六是人社部门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行政执法高效便民。

(三)农民工维权执法机构力量不断增强

全区负责农民工维权执法的主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基层力量不断增强。截至2013年底,全区14个地级市及86个县(市、区)已设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县级仲裁院设立覆盖率为90.53%(部分城区不在设立范围内);设立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82个,已基本建立起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由于维权渠道畅通、处理及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有效维护。这些年来,全区没有出现因为劳动者维权案件造成影响社会稳定恶性重大事件发生。

(四)联动化解农民工劳动人事争议执法环境不断优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疑难案件处理研讨、法律政策适用研讨等裁审衔接工作制度,及时化解矛盾。2013年全面激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执法衔接机构,进一步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13年,全区的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迅猛,受援农民工为9076人,比2012年增长18.67%。多部门的联动配合,使农民工的维权环境不断得到优化。

二、广西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广西的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农民工整体收入水平偏低。虽然随着全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收入逐年增加,但由于基础较低,与城镇职工比较仍相对较低。根据本次调研的抽样问卷调查数据的统计结果显示,超过半数的农民工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另据广西调查总队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区内务工的农民工平均工资2013年为2473元/月,2012年为2250元/月,仅达到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34.5元/月的71.78%。由此可见,全区农民工工资与城镇职工相比,整体收入水平偏低。二是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较低。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2013年为89.81%,低于全体职工的签订率,然而全区大量使用农民工的主要是规模以下的个体、民营小微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更为突出。据此次调研回收的2521份有效问卷的统计显示,签订劳动合同为书面形式的有1476人,仅占总人数的58.5%。三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频发。2011年至今,仅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追发农民工工资待遇11亿元,涉及农民工22.3万人次;在2013年全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涉及农民工的6832件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有5284件,占77.34%。拖欠工资仍是当前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问题,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四是缺少人文关怀,劳动条件仍需改善。首先,企业经营者在关心和关爱农民工方面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农民工缺少职业发展空间,缺乏精神文化生活。其次,农民工超时工作现象仍普遍存在、绝大部分农民工未享受带薪休假。第三,部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型企业的农民工,在缺乏防护的情况下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职业病风险大。因此,增进人文关怀,加强劳动保护,也是农民工权益维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歧视农民工的观念尚未彻底破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发达国家在经济起飞和结构转型的不同时期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在我国现阶段相对集中地表现出来,旧的城乡分割的制度以及歧视农民工的观念尚未彻底破除,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农民工的低端就业地位,加剧了劳动权益维护的难度。部分法制观念淡薄的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恶意践踏法律法规,以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手段谋取经济利益。部分地方政府没有认识到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性,在服务和管理对象上重资本所有者、轻劳动者,忽视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问题。加上近年来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经济效益较差,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中小企业普遍竞争压力大,利润空间小,抗风险能力弱,管理水平低,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的能力有限,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刚性不够,对农民工维权缺乏有力支持

虽然对企业用工采取了一些有效的管控措施,但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的法律约束仍显不足,在法律层面缺乏强有力的处置手段,特别是对欠薪案件的处理手段非常有限,侵权成本过低,使针对农民工的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三)用工单位违规操作,市场监管不到位

一是工程建设领域普遍存在违规垫资施工现象。一旦资金链断裂,农民工工资往往得不到保障。二是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监管不到位。违规分包、包工头层层转包现象大量存在。由于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农民工工资往往得不到保障。三是农民工流动性大,一些“包工头”通过故意拖欠部分工资来控制农民工。四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务派遣用工同工不同酬,造成农民工收入偏低。

(四)农民工法律意识较弱,维权能力有限

首先是农民工维权能力较弱。由于对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了解不够,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有限。其次是农民工维权顾虑较多。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忍气吞声,担心如果自己挑头维权不但争取不到利益,反而对自己稳定工作或今后的提薪造成不良影响。第三是农民工维权难。一些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劳动纠纷时,由于农民工举证能力弱,无法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有关部门也无从查证,导致维权困难。

(五)维权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缺乏

首先是缺乏必要的执法业务经费和工作场所的保障。在全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大多数地方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尤其是执法交通工具由于受到车辆编制、经费等限制而无法得到保障,对提高执法效率影响很大。例如,在全区110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自治区、市、县三级)中,87%没有办案车辆。其次是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全区各级维权执法队伍编制紧缺,例如,全区仲裁院编制数仅为1―3名的有36个县(市、县、区),占41.86%,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六)维权长效机制不够健全,影响效能发挥

首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实践中防止农民工欠薪行之有效的手段,但目前我区仅在住建、水利、交通、铁路、电网等行业实施且由各部门分散管理,覆盖面小且效能的发挥受到限制。其次,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特别是私营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度还有待加强。第三,法律援助未能充分发挥功效。由于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够了解、不够信任,因此法律援助还未能充分发挥其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功效。

三、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贯彻落实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各项法律法规

首先,待国家《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制定全区的实施办法,专章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细则,特别是针对建筑领域层层转包现象,明确规定必须在结算清农民工工资之后,才能结算工程款;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立法进程;抓紧出台《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等广西地方性法规。其次,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健全总包负责制,坚决杜绝垫资施工、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包工头挂靠”等违法违规现象;进一步健全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议扩大实施面,在市政、园林等施工项目中全面推行,同时由人社部门牵头集中统一管理工资保证金,更有效地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中的作用;继续健全“两级督查、三层兜底、市府负责”的农民工维权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征信制度,加大对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深入贯彻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认真落实刑法修正案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遏制欠薪逃逸;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对企业领导及企业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在组织或推荐参与各类评先评优等评选时,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选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将遭恶意欠薪无法追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国家司法救助对象。

(二)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政府和部门责任的落实。将农民工工资清欠、职业病防治等重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各级政府对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负总责,对本地区开展有关农民工维权问题的工作情况逐级进行监督检查,对侵权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理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责任。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已经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住建、交通、水利、铁路、电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安监、市政、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既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施工的管理,也要负责对本行业工程项目农民工使用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并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对因工程款拖欠而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由该项目所属领域、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确保在解决工程款拖欠中优先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并对发生侵犯农民工权益事件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处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社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在立项、经费、监察、司法、征信和信贷等工作中积极支持配合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维护好农民工权益。二是狠抓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推动企业、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事业单位、商会(协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特别是要提高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用工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都应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企业调解员调解工作补助政策,由企业给予调解员适当工作补助。三是强化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对于农民工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优先执行。四是建立人社、公安、检察、法院四部门欠薪犯罪案件协调沟通处理机制。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执法的衔接机制,提高效率,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犯罪行为。五是建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加强对违法企业在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招投标等事项的审批管理,进一步扼制欠薪犯罪行为的发生。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诚信体系建设。

(三)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量建设,落实执法经费保障制度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劳动保障的执法力量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的执法责任。将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列为执法机构,明确其劳动保障执法地位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执法机构,合理增加人员编制,仲裁机构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保证依法组庭的基本要求;建立执法津贴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培训教育,提高执法能力;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执法经费财政支出制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业务经费。通过加大执法经费投入,配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所需的摄录取证、通讯、服装、办公设备等执法装备;调配符合规范执法要求的办公场所;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车辆列入执法用车保留范围,解决用车编制和经费,配备专用执法车辆。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确保各级网络畅通,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网格协管员。建立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指挥中心,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关口前移,推动劳动保障监察从被动执法向主动预防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