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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7 16:08:5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

篇(1)

一、应该以合理确定审计时机为前提,使成果利用与干部监督管理相结合。

为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干部任免的参考依据,充分发挥其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应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机,防止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监督管理相脱节。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时机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实行“先审计后离任”方式。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定程序,是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的有效原则和手段,它能非常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程度,为组织人事部门任免干部提供准确的依据。目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不明显,主要是一些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对被审计者本人触动不大。究其原因如下:一是实际工作中,大部分领导干部先离任后审计,除非[!]是触犯了法律,否则审计结果对被审计者本人并没有什么影响。被审计者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不负有整改的责任了,而接任者是否整改,则要看接任者自身的责任心。先离任后审计使审计的结果严重滞后,影响了对成果的有效运用。

(2)实行“先离任,后审计、再任命”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力和威慑力,提高其权威性,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能达到较好的效果。如:对调任新岗位任职的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和经营财物交换,并写出任期经济履行情况报告,新岗位作为职务,审计后,再作正式任职,对免职、辞职、退休的领导干部,实行“先离任,后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实行“先审计,后任免”方式。如:对群众意见大,举报多、疑点多、问题不清的干部,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任免”,即“离任者”先离岗待命,待审计后依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做出安排。

(4)、建立健全经常性审计机制,将监督关口前移,实行任中审计、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对纳入经济责任范围的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内定期审计,两年至少审一次,重点单位实现年度定期审计,并建立健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审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相应建立自身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审计部门按照审计规范建立自身的结果档案,有利于及时了解、全面掌握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动态;组织部门应在收到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结果报告后,及时登记,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领导;并将审计结果与干部的使用、考察结合起来,表彰尽职者、查处违纪者;纪检监察部门也应将其归档,作为领导干部追究责任和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立案的依据,并及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反馈给审计部门,以便于审计部门进行归档。离任时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未审计的时段集中审计,形成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定期审计与集中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这种审计方式不仅能达到审计目的,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率,而且可以扬长避短,防患于未然。

(5)、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相结合。首先,要与日常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同级预算执行审计各专项审计相结合。实施审计时,将审计结果存入数据库,为经济责任审计做好准备,做到一次进点,满足多项要求。其次,经济责任审计要与审计署、省审计厅安排的审计项目相结合,有些可同时结合对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一并进行。

二、以规范成果转化机制为关键,确保审计成果利用

(1)、建立经济责任动态档案,对领导干部进行动态管理。审计部门要建立经济任审计档案,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档制度,将审计结果报告放入领导干部实际档案,作为干部管理的终身参考依据;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廉政档案,把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另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五部门要共同开发数据库,分级分层次建档,统一规范,信息沟通,共同作好审计成果转化工作。

(2)、通过制定法规把干部任免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凡正职调动其审计要同其它材料一起上报,作为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的直接参考数据,要特别强调没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不研究干部任免,防止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与干部管理监察相脱节的现象。

(3)、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制度。从利用原则、程序及内容上明确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并对审计成果利用的方式、要求、考核、反馈方面作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利用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和分级、分职能管理的原则,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协调;在利用程序上,强调各相关部门在接到审计结论后三个月内负责落实、利用、并将利用情况报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办公室;在利用内容上,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利用情况分别归入审计档案、干部实绩档案、廉政档案。

三、以加强部门协调为保障,促进审计成果利用

(1)、建立领导保障机制。要形成以地方党委、政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为决策层,组织、纪检、监察、人事、审计组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为协调层,审计机关业务科为操作层的工作体系。各层的职责是:决策层负责决策和提出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和重大事项安排;协调层负责召集部门联席会议,研究

落实年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有关事项;指导层负责分配工作计划,指导业务开展;操作层负责实施审计任务,并保证审计质量。通过各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调,形成整体联动机制,确保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2)、建立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机关承办、纪检监察机关督办、部门负责其责的协调机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结束后,分别向党委、人大、政府及联席会议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经济负责人提出管理使用建议;组织人事部门重点抓好审计计划的安排和成果运用,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使用、监督的全过程,把审计成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经济责任审计与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廉正建设情况的重要内容。同时,针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司法部门对审计部门移交的案件要依法做出刑事处理,相关部门要利用审计成果把评先树优、奖惩兑现以及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部门经济问题的案件相结合。

(3)、强化审计成果利用力度。要明确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调任、转任、轮岗等事项前,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调离手续;不得解除经济责任,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对重新发现问题的,要继续追究责任。特别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所在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或资产负债损益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不得提拔重用。

四、以完善法规制度为重点,强化审计成果利用

(1)、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九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告或进行通报”。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告是一把双刃剑,即是对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考验,也是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存在问题的曝光。将审计结果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告,或者对社会公众公告,是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在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者产生巨大压力的同时,也会对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而达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要求。有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者及时迅速进行整改。将审计结果、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处理意见,在被审计单位一定范围进行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威慑作用。另外,应将审计责任审计成果作为干部任前公告的内容之一,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透明度。

(2)、建立对审计决定的跟踪检查和落实机制。审计机关应明确专人专职负责对审计报告的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工作,将审计决定落实情况作为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实行科室负责人和审计组长责任制,把落实审计决定作为评价审计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请记住我站域名/]计决定,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执行完毕,对不能及时执行的要视情况分别采取谈话督促、报告政府、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理,或利用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保证审计决定落到实处。

(3)、逐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案件移交、查处跟踪机制。加大对案件移交、查处跟踪的力度,对审计查出的重大经济问题要敢于碰硬,该移交的坚决移交。同时,对移交案件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一定要跟踪到底,不能不了了之。

(4)、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部门同组织、人事、纪检、监督、司法等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部门之间相互协调、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措施和规范、防止出现审计结果与组织人事部门的任用结果出现偏差等方面的问题,达到查漏补缺、防微杜渐的目的。

(5)、建立审计结果利用情况监督机制。成立由人大、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机构,及时对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确保审计成果按规范程序利用到位。

五、以严格成果管理为基础,规范审计成果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管理,是指审计成果报告形成后的报送、存档、宣传及保密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的总称。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不同于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成果,它不仅与领导干部个人政治前途紧密相关,而且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协调相关,如果管理不好就会影响多方面的关系,影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应当高度重视。

(1)、要严控审计成果的抄送。审计机关应分别经济责任项目的不同情况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抄送、防止造成审计成果的漫散、泄密。

(2)、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都必须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档案保管利用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经济责任审计部门要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联网工作,达到成果共享的目的。

(3)、对审计结果的利用要区别对待,注重谨慎性原则。慎重确定使用方式,注意不用情况的区别和联系。

篇(2)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工作结束后,向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是对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具体表述和综合评价。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加强和完善审计结果的管理和运用,是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挥作用的关键一环。有了正确的结果,如果不注重管理和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就等于走了过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同于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它不仅与领导干部个人的政治前途紧密相关,而且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等工作协调紧密相关,如果管理不好就会影响多方面的关系,影响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效果,因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为切实防止“就审计论审计,审计结果运用不落实”的弊端出现,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来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一)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规范。因为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加之审计结果的多样化,很难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制定一个统一-一的模式。因此,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个各部门(包括审计部门本身)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不同审计结果的运用方式、运用要求、运用责任、运用考核办法、运用反馈方式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各部门自觉按规范处理审计结果,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对规范执行情况定期组织检查通报,保证审计结果运用落到实处。(二)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讲究方法,区别对待,慎重确定使用方式。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应适当给予宣传,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对问题性的审计结、果,按问题性质区别对待。对只涉及一般性问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出面找被审计人谈话教育,打招呼,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先由审计部门按照财经法规规定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然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审计人谈话诫勉,诫勉期限为一年,凡诫勉对象每年跟踪审计一次,经两次审计仍没有改进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审计人宣布就地免职,并且规定在五年内不得担任相同性质、相同等级的职务。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城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先由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然后由组织部门对被审计人职务进行降免。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计结果公布,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对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给予刑事处分的给予刑事处分,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作用。(三)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任职公示制度的内容之一。目前,在干部监督管理上,除了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外,还要求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如果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干部监督与管理方面必将会收到更为理想的效果。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让群众更全面、更具体的了解拟任用的干部,尤其是经济上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和效果,使两项制度同时得到完善。(四)建立干部任用失察制度。为了防止出现审计结果与组织人部门的任用意见不一致,任用干部出现偏差的情况,应建立干部任用失察制度,出现任用干部偏差的应首先追究任命机关的责任,凡任用机关有意违背先审计,后任命的规定,不采用审计结果,乱用干部任职权的要严肃追究任命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严重的除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管理及运用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正确认识审计结果利用问题,对审计结果运用的要求不要过高,一则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利用审计手段从财务角度认定的经济责任,而不是领导干部的全部经济责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所以,两个暂行规定只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任免、调任、辞职等的参考依据。二则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任免上有本部门的工作原则和统筹考虑,所以审计结果不可能在任何一名干部任免问题上都起到特别的作用,要客观地看待和认识这个问题。但审计结果反映,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考虑审计结果,对组织人事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审计部门应予关注,并加大宣传。如组织人事部门不考虑,审计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向上反映。(二)正确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管理的意义。加强审计结果的管理,一是提高审计效率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针对每一个单位来说,充分利用前面一次的审计结果,进行审计前的分析,方案确定以及审计后的比较评价,对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是不可缺少的环节。二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需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审计部门由对事的监督转向对人监督的一个重要转变,对人的监督要求更高一些,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诉讼案件的发生。因此,除了保证审计结果准确无误外,还必须做好审计结果的管理工作。(三)对授权社会审计组织和和内部审计机构完成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管理,应按照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完成项目要求一样对待,由项目完成单位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国家审计机关还要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因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管理不善,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审计局)

篇(3)

2009年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暂行规定》),主要就“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及如何“实行问责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七种情形进行问责;规定了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种问责方式。该规定打破了过去只追究行政责任,不追究党委决策责任的界限,党委领导与政府官员都须一视同仁,接受问责。《问责暂行规定》未就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其他基本要素列单章行文说明,笔者架构了问责基本要素及要素结构关系,便于与经济责任审计进行比较。问责至少应包括:问责主体、问责依据、问责客体、定责标准、问责程序、履责情况、问责建议范围、责任追究、结果公告等基本要素,问责基本要素及要素之间结构关系如图1,表明在问责环境影响下,各基本要素逻辑连接,共同构成问责有机统一体。

二、问责基本要素与经济责任审计区别

以《问责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为主要依据,笔者对其进行了比较。

从表1可知,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暂行规定责任追究的“客体”趋于相同,都主要关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履行情况,责任追究机制具有相似性,因此,二者存在比较的前提,但在其它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经济责任审计不是一种独立的问责形式。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专业取证手段,其在问责机制中主要发挥“定责”作用,审计机制(如审计结果报告机制、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决定其可以为不同问责主体开展问责提供重要的依据,如可以为组织、人事部门评议处理干部提供依据;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审查和惩治干部提供依据;为人大、政协了解和监督(质询、罢免)干部提供依据等。

由于《问责暂行规定》中未明确“定责机制”和“定责形式”,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充分,出现“责任追究方式”处理较轻或无人负责等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优势与问责的定责客观性要求没有很好地结合,问责的依据向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延伸不足,但这也正好说明二者之间具有天然的逻辑关系,存在相互补充的条件,应探索建立审计问责的一体化模式。

三、经济责任审计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联系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前提是清楚地界定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需要一种制度(如经济责任审计)定期地检查他们是否履行了责任以及履行的效果如何。任何领导干部上任前,应被告知应该履行哪些经济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针对这些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后续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所关注的“经济责任”是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廉政建设责任等“受托责任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对人”和“对事”的监督有效地结合在了一起,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作出评价的同时,主要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履职行为进行评价,界定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直接导致或间接影响经济后果等行为应负有的责任,这一特点与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本质要求相吻合,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承担起“定责”的重任。对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结论理应成为问责的重要前置部分。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应包括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的“定责”部分和以责任追究为主的“问责”部分,作为问责的前置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对“问责”具有重大意义。

(1)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政府治理的重要工具是一种专门化检查制度。审计已成为政府经济监督领域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具有专业化特征,特别在财政、财务审计领域,借助专业化技术和方法,有利于分清各责任主体(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极大地克服目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中客体责任“量化”不清的问题。

(2)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常态的审计制度。这一制度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克服了问责的“间断性、偶然性”问题。常态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确保党政领导干部有效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政府治理效率的重要机制安排,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包括任前审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在内的多种审计形式,不断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共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发现和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法的行为,对各级领导干部产生了威慑力,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逐步规范自身行为、重塑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心,认真对待责任、自觉接受监督,为问责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3)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不断创新型的“绩效”审计制度。随着评价标准的完善,评价范围的拓展,经济责任审计不再认为领导干部“无过便是功”,不断强化着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包括效益性)。对“绩效”责任的评价极大地“契合”了全方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趋势,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创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利用专业化手段和技术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责任量化,促使责任监督制度化、日常化,强化领导干部责任履行的意识,有利于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由追究有过向无为的转变,由偶发的灾难事故问责向常规性履职、绩效问责的转变。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规定中,作为问责的前置构成部分,让审计部门成为重要的定责主体,有利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有效运用及问责规定的科学与完善。

其次,《问责暂行规定》内嵌了经济责任审计“寻责、定责、问责建议”的功能。可以说,问责规定是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配套制度基础,它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经济责任审计侧重于责任的界定,问责侧重于责任的追究。责任追究是建立在责任界定基础上的,而责任界定的结果需要通过责任追究的效果来体现。如果没有问责规定的支撑,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用将大打折扣,反之如果经济责任审计未按照问责规定的要求进行,也难以发挥其作用。

根据《问责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由此可知,《问责暂行规定》赋予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任务,包括执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具有“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线索”的责任。

同时根据《问责暂行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联系审计力量提供在审计实施环节“具体”发现“问责线索”及“定责”依据的相关材料及说明。

另外,经济责任审计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具有“审计沟通”程序,作为“前置程序”为定责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如果问责“线索”是审计发现的,并且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结果,那么,审计在“定责及问责建议”方面具有重要的话语权威。这避免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重复工作”。《问责建议暂行办法》(宁审发〔2009〕89号)还具体规定了问责建议范围和问责建议程序。

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即“定责”与“问责”是建立审计问责模式的要素,两者相辅相成。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弥补问责“定责机制”不足的问题,问责范围的规定利于引导经济责任审计领域延伸及多层次发展。因此,问责规定的建立与实施将充分激发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能,真正强化领导干部管理的配套制度基础,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功能的深化与拓展,能推进问责规定的有效落实。

[本文系2010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问题研究”(C277)、2010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审计理论及其应用研究”(112400440015)、2011年河南省审计厅科研课题“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政府问责互动研究”(0334)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篇(4)

一、实行计划管理,强化源头控制

当前,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当繁重,部分县(区)审计机关已达到年度审计项目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计力量不足、审计任务过重、审计任务不均衡和计划性亟待加强等问题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和效能的发挥。为破解这一难题,该县按照“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要求,前置监督关口,合理选择审计对象,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逐步加大监督和防范效果更明显的任中审计项目安排,在工作源头上解决了审计任务不均衡问题。据统计,2005年县乡换届以来,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96个,占年度计划的56%,年人均审计1.5个,查纠违规资金2.3亿元,经济责任审计呈现出服务干部监督管理需求和兼顾审计资源的特点,成效突出。

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该县充分发挥经济责任联席会议的作用,由其牵头制定年度计划,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安排的严密性、严肃性和可行性。联席会议规定领导干部经济审计实行“逢离必审”、“任中抽审”,明确了四类必审对象,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经县委确定,拟调整或已决定调整的干部;任期已达届中或届满的领导干部;群众反映或组织掌握有关问题线索需要审计的干部;需上报上级表彰、奖励的领导干部。按照四种必审对象的要求,在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时,有选择地对四类干部进行重点监督:一是任职时间较长而近期又未实施过审计的领导干部;二是掌管资金较多或在重要部门任职的领导干部;三是以前审计发现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四是临近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审计对象确定后,编入全局年度计划,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提请组织部门委托。考虑审计对象多、覆盖面大的实际,该局在安排其他专业审计任务时,积极做好与经济责任审计衔接工作,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投资审计及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的“捆绑审计”,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要;在审计时限上,采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相结合的方法,领导干部离任前,原则上审计全部任期,已进行年度审计的,只审未审年度,对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进行追朔审计。通过源头控制审计项目安排,整合了现有审计资源,有效避免了重复审计和项目打架现象,提高了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成效。

二、强化组织实施,突出审计重点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领域宽、政策性强,必须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因此审计机关要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抓好现场审计。该县通过多年实践,摸索出“力量上统一匹配,时间上统一步骤,审计上统一内容,处理上统一标准,结果上统一使用”的经济责任审计一体化审计模式,审计质量、工作效率、结论落实工作得到同步提高。

“磨刀不误砍柴功”,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前,都组织周密详尽的审前调查,并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实施方案,力求做到五个明确,即明确审计目标、内容、重点、分工和步骤,在审计力量上不搞平均分派,坚持审计力量和审计重点相匹配。在审计内容上突出八个重点,做到八查八看:一是查任期内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看有无偷漏税金现象;二是查任职初期和离任时的家底,看国有资产增减情况;三是查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看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四是查任期内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看有无损失浪费问题;五是查任期内债权债务是否真实,看有无虚报漏记问题;六是查任期内农民负担是否合规合法,看有无乱加码、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等加重农民负担问题;七是查任期内配发的办公用品、通讯设备是否清理移交,看有无转移、藏匿问题;八是查任期内执行廉政纪律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看决策有无失误,有否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无贪污受贿问题等。围绕审计内容,重点抓好内部控制测评、货币资金盘库、工作底稿编制和审计资料复核四个环节,同时做做四个结合,即查人与查事结合,由事及人,分清界定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查帐与调查结合,丰富审计内容,确保审计结论客观公正;与常规审审计方法计结合,借鉴以前审计结果,提高工作效率;与发现案件结合,充分发挥审计在经济领域的惩处作用。在审计方法上,不拘形式,根据审计内容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适当的审计方式、方法,如财务帐目审计与实物盘点核对、座谈、走访调查、受理举报、调阅有关资料等方式相结合,全面细致地审清查透每一个审计事项。

为规范审计报告内容和格式,该局制定了县直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国有企业三个报告模版,将审计范围内容、问题处理标准予以列示,指导审计操作,方便报告撰写;同时强化综合分析,实行审计组、科室、局业务会议三级综合分析汇报制,坚持从制度、宏观上提出解决和预防的建议、意见,为组织等有关部门利用审计成果提供可靠数据和依据。2005年以来,提交综合报告、专题审计信息142篇次,县领导批转96篇,县委、县政府根据审计建议,出台了关于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业务招待费列支报销、政府项目投资管理等办法8项,促进了全县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协作联动,加大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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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项目;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创新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经济责任审计一经产生就显示了其他审计无法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在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还是在健全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工作

第一,修订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作业规定,以提高控制效率。为使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更符实情,建筑施工企业审计部门应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准则”、“款项支付时限及处理应行注意事项”及“支出凭证处理要点”等规章。主要修正重点应在于厘清审计人员的责任范围,确保权责划分更加明确。

第二,适时更新经济责任审计作业手册内容,以强化审计机制。为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审计人员明确执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规范,并协助业务人员认识经费报支的执行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审计部门应汇编制定“支出标准及审核作业手册”,并将各项业务的审核程序以系统化图表形式呈现,汇集成“经济责任审计作业流程手册”,以方便促成经济责任审计经验的累积,帮助审计人员轻易上手,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设立管理机制,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鉴于建筑施工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偶有失控的状况,导致财务弊端时有所闻,为防杜弊端的发生,并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管理机制观念,审计部门应制定“健全财务秩序与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以说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财务查核,加强出纳、财产等管理人员定期工作轮换,收支尽量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等。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方案精神纳入内部各项管理规范,应进行决算查账等再查核工作,确保方案能落实执行。

第四,成立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执行部门。首先,应构建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及督导小组,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范的审议、备查及督导落实经济责任审计的执行;其次,应构建工作分组,负责经济责任审计规划、推动运行及综合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及督导小组各项行政业务;最后,构建经济责任审计专案小组,由各部门分别组设,负责推动及执行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工作。

第五,强化教育培训及宣导。为增进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专业知识与实务的了解,使其在建筑施工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体系中足以发挥财务监控可靠,审计部门应针对各层级的工作人员规划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培训课程,包括新进、资深甚至主管审计人员,均可按其所需安排参与培训,以确保企业妥善使用经费及提升预算执行绩效,发挥较高的效益。

二、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的执行工作

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审计质量监控是规范审计行为及明确工作责任的重要工具,旨在对编制审计计划、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及归集审计档案等过程,严格的复核,实现全程质量控制。

第一,详细编制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审计计划。审计项目在立项之前,应充分考虑该项目的重要性、复杂性、时效性及可行性。审计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地运行。在编制审计计划时,须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在规划审计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时间时,应准确把握审计对象的业务性质及其财务运作的信息,选取适当的专业人员,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审计任务。审计计划应具有指导性,明确列出法律依据、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步骤和方法、明确审计的意义以及评估审计所具有的风险水平。另外,所制定的审计计划还应当紧密结合审计工作的目标来规范工作的具体范围、相关内容,合理安排工作起止时间,妥善组织审计小组成员及恰当分工。审计标准必须客观,以现行法律作为基础,并参考可比性的绩效指标及国际专业标准、审计对象的业务特性及管理模式等各类元素。

第二,仔细收集所需要的各种审计证据。建筑施工企业的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来对各项审计要点进行确定,并且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有目的性地对各项要点与证据加以收集。审计证据包括文字资料、实物资料、音频或视频资料、口头资料、审计记录等多种形式。所收集到的审计证据需要满足下列三个特性,即非主观性、相关性及合规性。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审计小组有权获得审计对象的合作,而审计对象须遵守向审计小组提供其执行业务所需的信息、文件及其他资料的义务。审计工作人员对于资料的收集,需要关注那些能够对审计各项事务加以证明的原始证据、审计档案等。如果在获取资料过程中,对于原始证据的获取具有相当的难度,审计人员也可以将相关的文字笔录、资料的复印件等作为审计工作的证据资料。在收集实物证据资料的过程中,应当在相应的地方将所收集资料的所有者、数量及存放等相关环节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而对于所收集到的音频或视频等电子化的审计资料,应当对这些电子资料的制作人员、制作方式与保存运行环境进行有效的记录。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审计人员也可将各种电子类资料进行实物资料的转换。

第三,详细编制审计档案,以供后期查验使用。在审计报告的撰写工作结束后,如果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审计小组负责人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审计小组应按照规定期限,把审查验收合格的审计档案归档。审计档案归档工作应明确责任分工,如:审计档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及完整性由审计小组成员负责;审查验收意见由审计小组负责人负责;归档的及时性由审计人员负责。

参考文献:

[1]王奇杰.经济责任审计研究:文献综述与展望[J].财会通讯,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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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 对策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科学发展关的贯彻与落实,为了确保领导干部确立的正确运行,在新的形势与任务面前,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完善干部内部的考核与监督,有助于加大反腐力度,从根本上解决领导干部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随着干部的交流愈加频繁,交流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因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与广度不够,导致审计效果不明显。再加上在同一时段内,组织部门如果不能够做到及时与审计部门进行沟通、交流,而直接就为开展经济审计工作,可能会由导致原先的计划受到现在的审计任务的干扰,现在的审计任务也会因为时间紧迫而完成不了。最终可能会导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任务完成效率低下,审计的既定目标也无法实现。

(二)采用先离任后审计的方式

尽管在相应的细则中已经规定了审计先审后离的原则,但可能是由于审计部门的人力、精力有限,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所采取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一般都是为先离后审,或者是边离边审,这就会导致领导干部责任审计中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如果领导干部已离任,或者已上任,审计则对之前的任用不能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审计效果。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过于单一

对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手段很简单,可能只能停留在旧账查账的基础上,所以该方式不能满足当前形势所要求的审计方式。总体来说,就事论事的多,综合分析评价的少,因此缺少对于由于部门资产总量、随意改变资金方向、挪用预算资金方面而造成的重大损失的量化对比分析,导致评价不够具体、深入,审计的质量低下。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规范

由于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有部分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无法胜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导致升级评价工作难以开展,或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当然,导致领导干部责任审计评价不规范的原因还有很多,首先,一些领导干部存在越权评价的问题。在审计评价中,界定一些与经济责任无关的或是与工作业绩无关的结果进行评价;其次,在审计过程中,评价过于片面、狭隘。一些领导干部认为经济责任审计与一般的财政收支审计区别不大,所以在审计时,只进行财务收支审计,而忽略了经济责任审计,从而只对财务收支审计作出评价而无法对经济责任作出评价;最后则是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较为主观的问题。造成该问题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一是没有具体的审计材料作为支撑,如果出现超越正常审计范围的问题,则难以进行准确的评价,导致审计风险增加;二是审计的内容过多,有许多单位便将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与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相结合进行,这样容易导致审计评价的目的不明确。为了避免该问题,在进行评价时,要注意就事论事。三是未能建立全面的评价指标与标准体系。虽然经济责任审计也进行了几年,可是由于未能建立全面的评价与标准体惜,导致评价缺乏标准作为指导。

二、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几点建议

(一)抓住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

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该从被审计者在任职期间经济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效益性与真实性进行评价,根据以上三点原则,客观公正进行具体的审计工作。首先是评价被审计者经济活动是否合法。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行政管理、财务活动以及经营业绩,反映被审计者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其次是评价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的资产是否真实。主要是从审计人是否履行了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被审计人是否保证了资产存量、国有资产变动以及资产变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最后是审查被审计人的重大经济决策是否具有效益性,主要是从投资项目决策的是否具有科学性与投资的收益水平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于重大项目的决策是否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在被审计人在职期间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重点审计,主要以单位内部的成本管理、财产核算、财产流转的控制情况为审计重点,进行全面、合理的审计,从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情况进行效果评价,从而对其管理能力与水平作出评价。

(二)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评价

审计评价是审计报告一部分,也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是否能够客观公正的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评价,一方面关系到审计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审计报告的质量。所以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同时也要把握好审计评价的尺度。

(三)加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力度,提高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如今,对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先审计后离任”制度尚未真正实施,很多情况下都是领导干部先离任,再进行提审与审计,导致审计工作缺乏一定的时效性。想要做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就必须加强监督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责任的情况。要做到先审计后离任,将离任审计变为任中审计,既方便组织部门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的工作完成情况,也便于审计机关全面、调查获取全面的审计方面的资料。实践证明,先离任再审计往往造成局面无法扭转的情况,会为审计工作带来很多的不良后果。一方面改变了审计财务收支的不间断性,一方面导致审计结果不能充分运用。同时,想要做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还需要其他领导干部们的配合与支持。如果审计单位的主动配合性高、对于审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同时及时落实审计决定与意见,这对任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大有裨益的。

(四)结合实践,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主要从加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范与准则的制定方面进行。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审计内容不够明确、评价标准不统一、立项与授权不明确的问题。务必进行的客观评价,得出准确的评价结论。

2、制定相关的考核办法

对于经济责任各主管干部组织,必须明确各个单位、部门的工作重点,针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制定一套与现代干部考核管理相适应的全面考核办法。

3、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配合协调规定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审计工作,所以对于审计部门来说,不能将审计工作作为能够独立完成的工作。所以想要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设计工作,必须要协调好各省级部门于各个单位之间关系,相互合作,共同完成。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加强审计队伍管理、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根本,首先要切实加强审计单位各部门人员的业务培训,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作为培训重点,在以后的工作中,也要注重加强后续教育;其次是鼓励相关审计人员学习与了解对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引导审计人员树立全局观念,培养其宏观意识,引导审计人员全面、系统、辩证的看待问题;最后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目的性较强的教学,使得审计人员能够适应相关的审计工作的发展要求,尽快投入工作当中,将建立一支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审计队伍作为根本目标,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风险处理工作,规范审计程序、加强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从根本上提高审计质量。

(六)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强化审计质量控制

审计工作是否能够严格执行关系到审计工作的质量。从确定审计计划、送达审计书、取证、领取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单位意见,一系列的过程都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出现审计工作的不严谨的情况。同时要加强审计工作的审查、管理工作,最好是可以实行审计质量考察,制定相关的复核制度,严格控制好审计程序,从而切实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力求明确每个程序的规则,以降低升级过程中的风险。

三、结束语

开展领导干部责任审计,对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可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遏制腐败,是促进在任领导自我反省、搞好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所以,想要更好的实施该适度,就必须不断地实践、探索,不断地完善该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冬莲.关于企业内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09,(12):101-102

篇(7)

一、目前高校处级领导干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存在的问题

1.“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制约了审计结果的利用转化。

目前,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大部分属于离任审计,很少开展任中审计,“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这种做法有一定的滞后性,制约了审计成果的利用转化。

2.审计力量不足及审计任务繁重,导致审计结果不能及时有效运用。

大部分高校审计处只有三人左右,审计人员只能组成一至两个审计组,由于批量任免、调动、退休,集中开展审计,每批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少则有三四个,多则一二十个被审计人员,在进行离任审计时,要对被审计人整个任期进行审计,少则两三年,多则三五年,有的时间甚至更长,审计期间跨度大,还存在政策规定有变化、人员变动、业务量大等原因,而且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审计组成员还要参与部分基建(修缮)项目隐蔽工程的签证和测量工作、基建工程材料市场询价及定价、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大宗物资采购的市场询价、各种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完善、办公室收文发文等工作,这样用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更紧了。由于审计时间短,任务繁重等因素限制,不可能审得过细,导致审计证据收集得不足,许多问题未能被发现,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难以保证审计质量,直接影响到审计的效果,导致审计结果不能有效运用。

3.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受限与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内涵加大产生矛盾。

随着高校办学自的扩大,高校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融资渠道。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涉及财务、基建、大额专项资金、校办产业、后勤社会化、科研经费管理、高校收费、助学贷款、社会捐资助学、国家“两奖一助”奖学金、勤工助学各项资金管理等经济行为,需要对经济责任人的经济管理水平、工作业绩、决策水平、管理能力、廉政情况等作出全面的定量或定性评价。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局限与审计业务内容的广泛产生矛盾。另外,审计人员受职业、知识面限制等,对审计结果往往注重微观的多,宏观的少,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层次质量,造成有的审计结果不能被直接运用。

4.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配合机制不健全,审计结果得不到合理转化。

(1)与审计结果运用有关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尚未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组织部、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谈话、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

(2)工作人员间的配合不够默契。由于审计人员对干部管理与监督的知识掌握不够,对组织部门管理干部的意图理解不够,导致有的审计行为脱离了审计目的;另外,组织部、纪检监察室的工作人员对审计专业知识、审计定性含义与评价、审计职能作用等的了解也不多,反过来又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管理、监督之间的对接。

5.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透明,影响了运用效果的发挥。

按照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处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在报组织部的同时,抄送纪检监察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公开披露,未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审计影响限定在被审计单位和部分领导这一小圈子里。

6.没有制定监督审计结果运用的责任制。

没有建立健全通过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室等多部门联合监督的责任制,也未建立保障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来规范审计结果的落实。再加上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是平级关系,没有处罚权,独立性不强,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

二、进一步深化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措施和建议

1.前移审计关口,推进任中审计,进一步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时效性。

在目前“先审计、后离任”原则难以落实的环境下,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不失为一项重要的补充措施。

审计署刘家义审计长说,经济责任审计在原来以离任审计为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任中审计,力求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避免“秋后算账”,发挥“治本”作用。按照中央要求,审计署2009年和2010年审计的37名省部级领导干部中,有33名是任中审计。

2.进一步整合审计力量,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和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库等。

(1)目前,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是个不争的事实。就经济责任审计而言,之所以“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落不到实处,不仅是委托部门任务安排滞后的问题,即使委托部门在被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前安排审计,审计处也因为上述矛盾而无法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进而影响到审计结果在干部考察任用中的运用。

(2)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审计结果运用。

对同一被审计单位来说,不同审计任务的审计目标、要求和时间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审计的内容、程序和结果却存在着许多相同点。将相关信息输入信息共享系统,其他审计人员在审计同一被审计单位时可查阅相关信息,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审计效率,有效地运用审计结果。

(3)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档案管理制度。审计处还应建立审计台账,将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等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分清责任,记于相关领导干部名下,形成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如遇到审计时间紧的情况就可利用以前年度的审计成果,特别是对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只需将其任职期间尚未审计的时间段进行审计或财务检查,就可达到全面审计的目的。

3.创新审计方式和理念,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建设。

创新审计方式和理念,将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现代的计算机审计相结合。建设一支既懂审计业务又懂计算机操作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全面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效率。

4.探索研究完备的、可操作性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体系。

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它所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内容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直接目的是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最终落脚点是“评人”,关系到被审计者的命运,政策性非常强。因此,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单位必须通力协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规范,建立一整套科学的评价标准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5.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联动性。

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有以下作用:一是审计对象更具针对性,在计划的安排上注意突出重点;二是加强了审计交流;三是方便了重大复杂审计事项的移交;四是促进了审计意见的落实。

6.将审计结果分级,创新审计结果运用的形式和平台。

(1)坚持把审计成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级别,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程序,不见审计结果不做结论。

(2)探索创新扩大审计结果运用的形式和平台。

一是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开是一把双刃剑,既是对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考验,也是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曝光。

二是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通报制度。审计机关每年将审计结果归纳、总结,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剖析和根源挖掘,并提出审计建议,形成审计结果综合分析报告。

三是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反馈制度。通过审计回访、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定期调度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结论和整改的情况。

四是将审计结果运用与干部任前公示相结合。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

五是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并作为党风廉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

7.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责任制。

(1)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对造成审计结果不真实、责任评价不客观,影响审计结果运用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出现任用干部偏差的应首先追究任命部门的责任,防止和杜绝领导干部“带病上岗”、“带病履职”、“带病提拔”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