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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和灾害补偿的有效方式,是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之一,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农业保险主体(农户、保险机构、政府)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借鉴国外在立法、政府补贴和推动、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的经验,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和诱导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2)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3)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
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and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采取了强制性保险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就提到了强制性保险。印度、菲律宾则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将干旱、雨涝、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
除了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也是促使农户使用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1989年美国农业部专门针对那些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过一次调查,让他们将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调查结果显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费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自然会增加。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另一个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它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巨灾证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是可行的;而且,资本市场资金充裕,这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也很有效。
2、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中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情况,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再就是改进保险合同的条款,如规定免赔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但这通常会面临高成本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农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历史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科学,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法律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3、做好农业风险区划,实行与农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普遍存在费率厘定不科学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实际损失率,无法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费率厘定的不科学,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完整的农业区划体系。但农业区划工作耗费大、涉及面广,并不是保险机构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拨付专项基金,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在全国各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为制定农业保险保费与费率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国家应出资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或是在中国再保险集团中成立农业再保险部,独立核算。以国有性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确立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国家对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的公司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二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很多试点地方也在探索一些积累风险准备金的做法,但都缺乏保障。国家可以整合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等,加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盈余,形成农业保险总准备金或风险基金,并以法律形式规定每年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关键词]黑龙江省;政府;农业生产;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7-0094-03
作者简介:姜雪松(1976-),男,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财务与金融。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黑龙江省农业生产风险管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52Z037。
我国的农业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农业本身是一个多风险的行业,一直以来,我国农民不断遭受着自然灾害、市场变动等风险的威胁。黑龙江作为农业大省,实行的是以农场规模经营和小户分散经营共存的农业发展模式。垦区在2005年1月11日成立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后,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致损的经济补偿作用明显增强,逐渐开始在农户农业生产风险管理方面发挥作用。但是,由于受内外各种环境的影响,农户还将主要依靠包括多样化种植、存粮待售等方式进行农业风险的防范。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生产风险管理体系与机制才能保证黑龙江省农业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黑龙江省政府参与农业生产风险管理的方式
(一)自然风险参与方式
黑龙江省在面对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时,主要还是以政府灾害救济为主进行政府介入。同时,增加了农业保险这一辅助措施,在战略重点上试图由政府灾害救济向农业保险转移。政府的灾害救济措施包括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调拨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粮款;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提供优惠或补贴贷款等。在黑龙江省目前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财产保险分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开办了农业保险。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农业保险情况复杂,人力、物力投入大,保险成本高,导致业务量逐年萎缩,2009年农业保险收费仅占保险费总额的4.6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以来,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有了较快的增长,2008年已达到13.75亿元,保险赔付能力明显增强。
(二)市场风险管理参与方式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政府开始对农业市场风险实施一系列多样化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1.按照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价格政策,实施了粮食收购最低价。2.为了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平抑价格波动,利用政府储备来保持农产品价格的稳定;通过农产品储备系统的吞吐调节,把农产品市场价格控制在合理的波动范围内,从而达到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目的。3.根据农产品期货市场特有的发现市场价格、规避风险的基本功能,省政府通过媒体宣传,扩大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影响力;加强对农民的期货知识培训,提升对期货的认知程度;鼓励通过建立“合作组织+农户”、“订单+期货”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形式参与期货市场,对参与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农民合作组织及龙头企业等在财政、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从而锁定经营风险,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三)社会风险管理参与方式
农业的社会风险主要表现为政策风险和体制风险。黑龙江省政府在控制这两种社会风险时主要采取了以下方式:1.努力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操作依据,建立稳定增长的政府投入机制;及时调整农业保护政策,有效改造农业保护的政策载体,及时建立实施农业保护政策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实行农业保护形式的多元化;通过不断改善农业投资环境来吸引国内外企业投资,以此鼓励对农业的投入。2.尽力完善农业风险保险体系,大幅度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3.加强农业信息服务,建立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培养农业信息人才,开发农村信息资源,提高农业信息服务质量。4.努力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推广体系,努力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体制。5.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和健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和规范化建设,整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架构,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黑龙江省政府参与农业生产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参与自然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灾害救济本身存在诸多弊病。长期以来,黑龙江省政府参与自然风险管理上实行以灾害救济为主、农业保险为辅的方式。尽管这种方式在减轻农民自然灾害损失和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其行为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并且政府救济在实施过程中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受到行政体制制约,难以真正达到救助灾民的目的。
2.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体系难以满足风险保障的需求。一方面,保险公司赔付率高,业务萎缩。2005—2009年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2.24亿、2.30亿、3.34亿、13.75亿和12.92亿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有了较快的增长。但是赔付金额分别达到1.64亿、1.94亿、0.35亿、10.55亿和10.64亿元。较高的成本以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最终造成省人保农业保险的业务量萎缩,2008年为5.47%,2009年仅为4.64%。另一方面,政策性农业保险进展艰难。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仅靠收取保费来弥补损失和费用,费率必然很高,投保者很难承受,如果采取投保者可以承受的费率,保费收入又无法足额补偿巨额风险损失。所以,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短期内只能按着“低保费、低赔付、基本保障”的原则经营进行赔付,这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协调。
关键词:农业风险;损失近因;风险管理工具;现代农业
中图分类号:F3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1)02-0128-05
一、基于损失近因的农业风险类型
随着农业发展阶段和生产经营环境的不同,农业风险呈现出显著的动态发展性。为了对现代农业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首要任务就是按照适宜的标准对其进行科学分类。然而,农业生产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的特殊性,使农业风险呈现出来源广、种类多的客观特征,致使直至目前国内外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农业风险划分标准,而是出现了按照风险来源、性质、损害对象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的情况。其中,按风险来源对农业风险进行分类,不仅可以全面反映农业风险的基本表现形式,而且还有利于农业部门对症下药,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与管理措施(孙良媛,2000)。因此,尽管在具体的种类划分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穆月英等,1994;Moschini et al,2000;Hardaker et al,2004;张峭等,2007),但目前这种分类方式最为流行,也广为人们所接受。基于农业风险管理的研究目的,笔者按照风险损失近因这一标准将农业风险划分为以下5种类型。
1.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导致农业生产灾害性因素出现,从而致使农业生产者预期产量或品质无法实现,以及农业专用性资产发生损失的一种可能性。农业自然风险损失近因通常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农业生产条件恶化,从而致使农产品产量或品质降低。由农业生产自然再生产的客观属性所决定,农业自然风险是农业生产的固有风险。尽管随着现代农业进程的推进,现代农业抵抗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但仍不能改变农业属于典型风险产业的属性。我们只能规避部分自然灾害风险和降低部分风险发生的频率与损失程度。二是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农业专用性资产发生损毁或灭失。发展现代农业,就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发达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经验也表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农业物质投入占农业产出的比重不断上升。随着精准农业、设施农业和加工农业等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农业形成大量的专用性资产。这些资产一旦出现损毁,不但会给农业生产经营者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而且还会影响到现代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机制作用力致使农产品市场价格发生波动,进而导致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以低于预期的价格出售农产品的一种可能性。市场供需不均衡是市场风险损失产生的近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的逐渐开放与融合,农产品市场需求的多变性、不易预测性与农产品供给的滞后性矛盾所产生的价格风险将成为以产业化为特征的初期现代农业的主要风险之一。
3.科技风险。科技风险是指在农业科学技术成果推广与运用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导致农业生产经营者预期产量或收益无法实现的一种可能性。农业科技风险损失近因通常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农业科技成果的适用性。现代农业建设的过程就是用现代农业科技改造农业的过程,而现代农业科技自身也有一个不断发展与提高的过程。一项新的农业科技成果既可能拓展传统农业的生产可能性边界,提高农产品品质,也可能会由于自身的局限性而导致农业生产经营者预期产量无法实现,或者是由于外界条件的不满足,而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带来一定的损失。二是农业科技成果的外部性。由于大多数农业科技成果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农业科技成果使用者不可能独占该项技术成果所产生的正外部性,由此当众多使用者共同享用某项农业科技成果时,可能会使该技术效应发生逆向转化。如一项可以提高农产品产量或品质的农业科技成果得以全面推广后,众多该成果采用者的农产品产量或品质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结果可能导致该农产品价格因供过于求而下降,且农产品又属于需求缺乏弹性商品,农民还可能会因此而减少收入。随着农业科技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广泛应用,农业科技风险将呈上升趋势。
4.社会风险。社会风险又称行为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社会行为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一种可能性。农业社会风险损失近因可能来自两大方面:一是产业关联者行为。随着现代农业的推进,相对稳定的农业产业链将逐渐建立,且各参与主体相互作用力将逐渐增强,产业链中各参与主体的行为都将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业风险程度。如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农产品收购者等的不良信用和经营中的不良行为都可能造成农业生产者的损失。二是非产业关联者行为。非相关产业部门也可能给农业造成损失,如环境的污染导致农业生产环境或条件的恶化给农业生产经营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5.国家风险。国家风险是指由于政府行为或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动等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使农业经营者遭受损失的一种可能性。国家风险损失近因通常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行为风险。即由于特定的国家行为给农业生产经营者带来损失的一种可能性,如国家对土地的征用等;二是政策风险和体制风险。指由于国家相关政策和经济体制变动而可能给农业生产经营者带来的损失,如汇率的变动或农业经济政策变动、农业经营体制的改变、错误的行政干预和农产品进出口政策的改变等所造成的农业生产者损失。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风险交互关系分析
从理论上界定损失近因以及以此为标准对农业风险进行分类不但简单易行,而且还有利于针对风险特性选择适宜的风险管理工具以提高风险管理效果。但在实践中,农业损失的发生则通常不是由单一原因引起,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且其作用方式更是多种多样。由此经常会出现虽然农业损失结果表现相同但引致原因却千差万别的现象。农业损失近因的多元化与复合化,也导致不同类型农业风险的交互性。
依据各类农业风险内涵,结合农业生产特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农业风险交互关系如图1所示。首先,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许多类型的农业风险最终都可能会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而表现出来,即表象为市场风险,但引致这种结果的近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也就是说,多种类型农业风险最终作用的结果都可能表现为市场风险,如图1中A、B、C、D、E、F和G区域所示。其次,不同类型农业风险可能会共同作用引致损失。一方面,随着现代农业进程的推进,农业科技成果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得以广泛推广与应用,使农业减轻了对自然界的依赖,进而
规避了部分自然风险对农业的威胁。但与此同时,自然界的不规则变动也可能会导致农业科技成果因条件不适宜而出现更大的损失,表现为科技风险与自然风险交织在一起的H区域,甚至是科技风险、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共同作用的B区域所示的近因组合。另一方面,现代农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也可能会滋生出多种农业风险组合。如特定某个人或组织(如农业科技从业者、相关产业链主体等)的不良行为可能会引发或加剧农业生产经营损失,出现I或D区域所示的农业风险组合;国家相关经济政策的改变或相关法规政策的疏漏,可能导致J或F区域所示的由国家风险与社会风险共同滋生的风险组合。
因此,在对农业风险进行管理时,不能仅仅依据农业损失表象选择风险管理工具,而应对农业损失来源进行深入剖析与判断,挖掘出引致损失的近因或近因组合。只有如此,才能选择出适宜的风险管理工具或工具组合,进而提高农业风险管理的效果与效率。
三、农业风险管理工具的类型及其适用性分析
由于农业风险来源广、种类多,且农业风险管理目标具有多重性和动态发展性,因此在实践中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探索出了多种行之有效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依据风险管理技术的不同,可将众多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分为控制型和融资型两大类。
(一)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
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是在农业损失发生前,通过采取积极的控制技术以减弱或消除风险因素,降低风险事故发生概率,或在风险损失发生时为减轻损失程度而实施的控制性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经营多样化、订单农业和农产品期货等管理工具。
1.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农业风险管理主体通过对农业风险规律的认识,结合农业生产特征与布局,在农业损失发生前而实施的具有针对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工程措施。如通过投资兴建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降低旱涝灾害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通过推进植保工程建设,加快完善动植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检验、控制扑灭等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降低病虫害对农业的危害程度等等。通过这些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的工程措施,从物质技术上帮助农业生产经营者提高抵抗或规避现代农业风险的能力,现已成为管理自然风险和部分科技风险的最普遍、最有力的工具之一。从发展的视角看,尽管随着现代农业进程的推进,农业科技服务于现代农业的水平与能力均在快速提高,但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仍将是预防现代农业自然风险以及保障和提高农业科技成果适用性的基础。
2.生产经营多样化。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据不同农作物对同一种风险或灾害具有不同抵御能力和自我恢复能力的客观认识,通过对种植品种、模式、空间和时间等要素进行多样化处理,以减弱农业风险的相关性,减少和分散农业风险损失,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农业生产资源。生产经营多样化是农业生产者从传统农业中承袭下来的,是预防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之一。然而,随着现代农业进程的推进,农业产业化与专业化必将成为现代农业的主要特征,因此通过生产经营多样化规避现代农业风险的应用空间将逐渐缩小。
3.订单农业。订单农业是在农产品种养前,农产品供求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农产品质量要求和相应的价格等要素的一种新型农业。订单农业是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而兴起的,通过将农产品产销双方的利益有机联结起来,以规避农产品供求双方的价格风险,同时也有效地对接了农产品需求与供给市场,控制了农产品需求方的原料来源风险,规避了农产品生产者盲目生产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进而实现农业及相关产业的协调稳定发展。从发展趋势看,订单农业将在规范与完善中增强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并成为以管理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为主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
4.农产品期货。农产品期货是通过交易人之间订立、买卖、履行(或取消)未来交易合同的方式,将农产品按期货形式进行交易,使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固定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上,进而将农产品生产者的价格风险转嫁给期货市场投机者来承担。农产品期货是商品经济和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完善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不仅具有较好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功能,而且也是农业生产者转移和分散农产品市场风险和部分国家风险的重要工具。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与完善、现代农业的发展与推进,农产品期货作为一种更高级的市场形式,将成为管理农业市场风险的重要工具,并能有效推进订单农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二)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
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又称为财务型风险管理工具,是通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作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以应对风险损失、保障灾后尽快恢复生产与经营的措施。主要包括储蓄、农业保险、农产品价格保护、农产品风险基金、农业灾害救济和农业风险证券等管理工具。
1.储蓄。储蓄是指人们把积累下来或暂时闲置的资金,以获取一定的利息为条件而将其积存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聚少成多,以备后期某种购买、生产或损失补偿所需。在经济和金融不发达地区,储蓄是普通百姓最主要的风险管理和投资手段,尤其是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更是如此。在传统农业发展中,农民储蓄为农业生产发展以及农业风险管理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随着经济与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储蓄管理农业风险的效率显然已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今后,储蓄将主要用于对不能转嫁的诸如国家风险和社会风险等农业风险的管理。
2.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保险人为农业生产者所提供的、通过支付一定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为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者疫病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经营者有意识地将农业风险与损失转移出去的一种财务型风险管理工具。由于内涵的广泛性与发展性,农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故农业保险在实践中也有“小农险”与“大农险”之分。“小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仅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也被称为两业保险;而“大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则涉及广义农业的各个环节及其主体。目前,农业保险已成为众多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管理农业自然风险的有效工具。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保险在继续管理自然风险的基础上,还将在不断创新与发展中逐渐开拓管理科技风险、市场风险等类型农业风险的空间,以充分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稳定器”和“助动器”作用。
3.农产品价格保护。农产品价格保护是政府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为稳定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等目标所采取的一系列农产品市场干预措施,主要手段通常包括保护价收购、差价补贴或差额补贴、生产资料补贴和缓存储备等四种类型。由于农产品价格保护是通过作用于农产品价格或农产品市场而使农民获取更多的销售收入,不是直接给农民提供收入补贴,属于间接收入
补贴措施,而且具有增加农民收入和农业产出的双重效应,因此,农产品价格保护可谓是当今各国运用最多的市场风险管理工具。但对于WTO成员国而言,农产品价格保护的应用空间将呈缩小趋势。
4.农产品风险基金。农产品风险基金是政府通过一定方式筹集建立的专项用于调控农产品平稳供给和干预农产品市场价格等宏观经济调控的基金,如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等。农产品风险基金是国家调控和干预农产品市场的基础,通常与农产品价格保护措施相辅相成,用于国家因实施农产品储备调节和保护制度等所产生的亏损,从而成为传统的“二合一”式的政府管理农业市场风险的核心工具。同样,对于WTO成员国来说,农产品风险基金的应用空间也将呈缩减趋势。
5.农业灾害救济。农业灾害救济一般是指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时,由政府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或依靠社会力量自发向受灾农业生产者无偿给予一定的资金或物质等方面的补助和救济,以帮助受灾农户度过难关,恢复农业生产。农业灾害救济作为传统应对农业风险损失的途径之一,为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实现农业再生产、促进农业经济持续发展及人类的繁衍和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卓越贡献。但由于农业灾害救济是在农业风险损失发生后采取的补偿措施,且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以及社会捐助能力的限制,因而损失补偿与救济程度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随着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完善,农业灾害救济应对农业自然风险的能力与空间将呈缩减趋势。
6.农业风险证券。农业风险证券是一种把农业风险转换成资本市场上的金融有价证券的金融创新活动。近年来,由于全球农业巨灾发生的频率不断提高、造成的损失不断上升,传统的农业保险和再保险越来越难以支付日益庞大的保险赔付,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发展。保险业和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都在努力尝试通过证券化工具和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把农业巨灾风险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将损失分散到全国甚至全球的投机者。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发展与完善,农业风险证券将在分散和转移由于自然风险和科技风险所引起的农业巨灾风险损失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以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与农业科技的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每一种农业风险管理工具都有其适用范围和自身优势,而且针对某一具体的农业风险可能会有多种可以选择的管理工具(如图2所示)。因此在农业风险管理实践中,农业风险主体应依据农业风险类型、风险管理目标和资源条件,选择适宜的风险管理工具或工具组合。
四、农业风险管理工具之间的依存关系分析
为了进一步服务于农业风险管理实践需要,提高农业风险管理的效果与效率,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对农业风险管理工具之间的依存互补关系进行深入剖析。
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的典型特征是通过主动防患于未然,以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其自身具有减弱甚至消除风险因素的功能(如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或降低风险发生频率与损失程度的作用效果(如多样化生产、订单农业等),但对最终造成的农业损失却无能为力;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的典型特征是侧重于损失发生后的经济补偿,但其自身不具有减弱或消除风险因素的直接功能,而是通过某种机制分散和转移风险及其损失。然而由于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可以有效管理无法采用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管理的风险(如人们还不能识别或预测的风险)或采用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在经济上不合理的风险(如高频率、低损失的风险),因此它在稳定农民收入和减少收入波动等方面更具有优越性。
在农业风险管理中,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是保障农业稳定发展的基础措施,而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则是促进农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保证。两类风险管理工具分别以不同的管理技术优势,肩负着对不同类型农业风险的管理,共同为农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保障,显示出较强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同时,又由风险管理工具的技术特性决定,融资型风险管理工具不仅能在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的基础之上为农业提供更高的风险保障,属于更高层次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而且还更符合现代农业发展与风险管理的需要。
五、结论
随着现代农业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农业风险彰显出了动态发展性。从发展的眼光看,深化风险来源研究,以损失近因作为标准对农业风险进行归类,更有利于农业风险主体依据农业风险类型及其管理目标选择适宜的风险管理工具。同时,在农业风险管理实践中,由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和关联性决定,农业风险管理工具的选择不能仅仅依据风险损失表象,而应当在对风险损失来源进行深入剖析与判断的基础上,挖掘出引致损失的近因或近因组合,然后再依据各种风险管理工具的适用性及优越性,选择出适宜的风险管理工具或工具组合。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各种管理工具的功能优势,获得更好的防灾减损效果,实现农业风险管理目标,提高农业风险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穆月英,陈家骥,1994,两类风险两种对策――兼析农业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界限[J],农业经济问题(8):33-36
1.我国涉农保险监管的内在目标一是可靠。科学的涉农保险监管规则能够提高涉农风险管理部门监管效率,保护我国农业生产者的经济稳定,通过农业风险管理部门的监控,促使农业保险人严格遵守国家农业保险计划标准,确保涉农保险计划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二是合理。农民以合理的代价获得涉农保险,保证涉农保险的价格合理和合同条款合理,在农民(投保人)和农业保险人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三是公平。对涉农保险投保人实施无歧视的对待,面对所有农业生产者,不管其生产规模大小,涉农保险监管规则要求涉农保险计划没有差别。我国农业现代化和科技程度不高,农民的农业再生产能力比较差,保证涉农保险人依约及时履行对投保人的赔付义务是涉农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四是安全。政府加强对涉农保险基金的监管,保证我国涉农保险基金的安全。涉农保险健康运行要求涉农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涉农保险基金的安全需要有完善和规范的涉农保险监管规则。
2.我国涉农保险监管的外在目标由于国家的政治需要,国家对涉农保险进行监管,通过涉农保险的方式让公共财政普惠广大农村和所有农民,享受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农村全面、和谐发展。目前我国农民抗风险的能力非常弱,没有政府的大力支持,难以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涉农保险作为准政策性险种,体现了政府的行为,以政府的权威动员全社会分担涉农风险。对涉农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实现准政策性涉农保险的目标,是农业保险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政治任务。
(二)明确涉农保险监管的主体、对象和法律责任
1.明确涉农保险的监管主体我国涉农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应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其中,由中国保监会继续对涉农保险进行监管,既可保持监管工作的连贯性,又可保证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农业部对农业特质及农业风险的认识更专业,有利于开展险种的选择、费率的制定等技术层面上的工作;财政部负责监管涉农保险的保费补贴、管理费补贴及巨灾准备金等财政扶持事宜。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避免互相牵制。还要确保涉农保险监管过程的相对独立性,提高监管过程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2.明确涉农保险的监管对象我国涉农保险关系中存在着三大监管对象:政府、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和投保农户。一是政府。对政府的监管主要是对其涉农保险政策扶持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险等几个方面的政策优惠与资金支持)。二是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监管机构对各类涉农保险经营组织监管,主要为了提高广大农户对涉农保险经营组织的信任度,保证农户投保的安全性,维护涉农保险市场公平、安全、高效的运行,避免涉农保险经营组织违规操作和损害农户的利益,如对投保农户的欺诈、不如实说明和解释保险产品、制定不利于投保农户的保险条款、灾害后不予理赔或少赔等行为。三是投保农户。对投保农户的监管主要是对农户在购买涉农保险和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进行监管。由于保险经营主体对这些信息的掌握远不如农户真实、详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涉农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问题;另外涉农保险还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通过监管农户以控制涉农保险经营的高风险,促进农业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3.涉农保险的法律责任涉农保险法律责任,这里主要是指各类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中介机构和投保农户等农业保险关系主体,违反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违反农业保险法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农业保险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责令改正、吊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许可证、罚款等;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等。(1)涉农保险经营组织的法律责任涉农保险经营组织的法律责任是指各类涉农保险组织违反涉农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第一,骗取补贴、虚假报告、拒绝监管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涉农保险经营组织通过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数据、文件、资料等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拒绝或妨碍依法检查监督,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可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的罚款;情节严重,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甚至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二,违反财务管理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保险主体经营涉农保险业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没有按照规定使用涉农保险条款和费率,或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险事故查勘定损,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定罚款;情节严重,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如果保险主体经营涉农保险业务行为违反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定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应撤销任职资格,禁入保险市场。(2)涉农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涉农保险中介机构主要指涉农保险人。违法行为主要有:涉农保险中介机构未取得经营涉农保险业务许可证而非法从事业务;涉农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中欺骗投保农户。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可由涉农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经营业务许可证。(3)投保农户的法律责任投保农户的法律责任主要指投保农户的欺诈行为,给农业保险公司造成损失,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谎称遭遇灾害或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建立专门的涉农保险监管机构———涉农风险管理局
涉农保险监管机构必须设立在政府的核心层,监管机构才能够具有充分的资源、农业科学和农业保险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职权,这是农业保险监管成功的关键条件。政策性保险非盈利性和商业性保险盈利性特点,决定了两者无论监管内容和监管规则都有很大差异:政府对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以商业化运作的农业冰雹险)进行监管,主要因为保险业事关国计民生,地位重要;使经济实力强大的保险公司以公正的价格出售保险合同来提高公众福利;目标定位是防止“保险公司破产、保护公平和致力于保险的可获得性和充足性”[5](P101)。而对于准政策性涉农保险,涉农保险监管在于促进涉农保险作为国家的支农政策工具实现其政策目标。如果还由保监会监管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有可能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管理的冲突。农业保险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方面以及在跨部门协调上比商业保险更为复杂,这也要求对涉农保险监管的要求更高。因此,国外农业保险的监管机构通常都是专门的监管机构,不是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例如,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创建了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监管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的运行和管理并检查联邦农业保险计划。日本的农业保险由农林水产省负责监管。因此,在我国农业部内设立相对高度独立的涉农风险管理局,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保监会同时监管商业保险和准政策性涉农保险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涉农风险管理局有充分的资源支持,具有充分的监管权力,拥有大量具有丰富农业和涉农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有助于确保监管涉农保险过程的协调性,能建立抗衡各部委和利益集团的重要制衡机制。与保监会相比,农业风险管理局监督涉农保险,可以推出更快、更高质量的监管规则,采用更透明、更具问责性的监管方式。在行政管理方面,涉农风险管理局能更好地与我国现行的行政和预算权力中心(如农业部、发改委、气象部门和财政部)联系,通过与政治和行政权力的核心建立直接联系,可以大大增强监管效力。能更好地向涉农保险的利益相关者宣传涉农保险信息和监管规则,有利于推进我国农村和农业的良性发展。国家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确定涉农风险管理局的法律地位、职能、监管的适当程序、监管涉农保险必须具有的相关权利与职责。涉农风险管理局的职责包括:一是设定涉农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监控遵守情况以及报告结果;二是设定涉农保险监管目标和手段;三是建立起监管人员运用监管权力的问责机制等。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涉农保险监管规则并确保有效遵守
涉农保险的监管规则应坚持经济原则和法律原则,通过有效实施国家的支农政策,提高农村的社会福利。经济原则是减少涉农保险运行成本,提高涉农保险的效率;法律原则是减少涉农保险执行者过度的自由裁量权。监管规则是保证涉农保险信息的质量,应减少涉农保险当事人收集信息的负担,为涉农保险人和投保人带来积极的潜在利益。这就要求提高涉农保险监管水平,设计出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高水平监管规则。
1.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起草涉农保险合同以及监管规则目前我国涉农保险的投保人绝大多数是农民,素质低和信息不对称,因此,起草涉农保险监管法律规则和涉农保险格式合同条款,应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非常重要。涉农保险监管法律规则的内容清晰、易懂是确保监管法律规则得到有效实施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保险文化;财政支持
近年来,积极探索发展农业保险已在我国形成共识,全国一些地区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农业保险不断萎缩的态势得到一定缓解。但是,从现有的农业保险发展情况看,我国的农业风险管理总体上还处于较为原始的状态。要持续高效地推进农业保险,必须着力解决一系列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问题和矛盾,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一、强化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将农业保险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农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化地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农业普遍面临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体制风险和生物风险等多种风险的威胁,农业风险损失非常严重,农业自身的承灾能力较为脆弱。与传统农业相比较,现代农业的集约化、国际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现代农业在发展的环境、条件,生产的内涵与外延等方面都发生了相当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非但没有减少农业风险,反而使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增强,农业巨灾风险损失压力越来越大,农业风险的扩散和传播加快。巨大的农业风险是阻碍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客观要求建立日益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发达国家的农业风险保护体系主要包括农业保险、灾害救济、农产品期货、农产品价格保护等,对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主要风险都提供保障选择,从而较好地保护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其中,农业保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传统的农业风险管理主要是以政府少量的、临时性的事后救济和农民分散的自我保护为主,农业的风险保障程度很低。农业的高风险和低收益使我国的农业发展环境得不到改善,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农业保险作为专业的现代风险管理工具,能够将政府和市场力量有机结合,在全社会分摊风险损失,较之其他风险管理手段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而且,农业保险具有综合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不但有利于分散风险,促进生产,增进投资,提高收入,而且还能降低农村金融风险,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因此,在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应突出和强化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国家应该将农业保险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机制的塑造,坚持发展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大量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农业保险发展的难点和关键在于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机制的塑造,其核心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加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具有公共福利性,农业保险的这些属性为政府支持和参与农业保险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农业保险在实践中面临的供给严重不足、市场失灵等现实矛盾,也对政府参与农业保险提出了强烈的要求。政府运行机制的农业保险有其合理性,但是完全的政府运行机制往往存在效率低下的矛盾和弊端;同时,给国家的财政造成沉重的负担,而且会对私人保险产生“挤出效应”,抑制保险市场的发育。况且,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的财力还无法达到完全由政府承担经营农业风险损失的能力。另一方面,市场机制的农业保险虽具有效率优势,但是,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私人保险难以克服市场化经营的障碍。我国目前还缺乏市场化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市场化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现阶段基本不具有可行性。借鉴国际国内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发展政府诱导型保险机制。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既非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即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也非政府运行机制(即政策性农业保险),更不是政策性和商业性的简单混合。它是指政府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中退出,让位于私人保险,同时改变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直接补贴的形式和手段,通过为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平台,创造经营环境和条件,降低经营成本和控制风险水平等手段,以建立对私人保险诱导机制为主,最终引导农业保险走上市场化发展模式为目标。与完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相比,政府的作用由直接变为间接,由台前走到幕后。从市场的培育角度,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开放国内农业保险市场,适度放松农业保险市场的准人限制。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各地实际情况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除了组建国家型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外,积极探索合作型、股份型等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并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代办或共保农业保险业务。从农业保险机制的塑造角度,应该通过政府经济政策的诱导、法律法规的规范、保险的监管等手段,塑造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通过再保险和巨灾基金等手段建立的风险分散机制。通过这些机制的培育,逐步完善农业保险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农业保险的发展效率,保障农业保险的稳健发展。
三、加快农村保险文化的建设和传播,增强农民对保险的认同度,刺激农业保险需求
保险文化是在长期保险实践中形成的关于保险价值观念、社会心理、伦理思想、经营哲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等范畴的总称。保险文化内涵十分丰富,包含保险精神文化、保险制度文化和保险物质文化三个方面。保险文化决定人们对保险的认同程度、所持的社会心态、行为规范,以及受这些因素影响构成的保险关系。因此,保险文化不但影响保险供给,更影响保险需求,保险文化在保险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农村保险文化发展和传播滞后,农民保险知识匮乏,对保险了解较少;保险意识落后,保险的认同度很差。保险是一种知识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产品,特别是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有效利用,其程序和环节较为复杂,制度和规则十分严格,要求投保人具有一定的保险知识。农民对现代保险知识和文化的接触较少,缺乏对保险功能和作用的科学认识以及对合同与契约的了解,甚至形成了错误的认识,例如如果没有发生损失、没有赔付,那么购买保险就是浪费钱财;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遭受损失,就应该退还保费等,显然这些认识是对保险缺乏基本了解。
农村保险文化发展落后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一是传统自然经济因素的影响。传统农业的典型特征是封闭性和非市场性,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农业文化,是以家庭或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生产组织,缺乏广泛的社会分工与协作。人们在面临风险损失时,缺乏运用市场手段寻求缓解社会矛盾的方法。传统农业文化重视家庭保障,没有建立起现代商业意义上的风险意识,而缺乏全社会普遍保障的思想,这种思想几千年延续下来,使家庭保障变成一种思维惯性,逐渐形成一种文化的力量,在这种力量的作用下,人们相信、信赖于家庭单位,不太容易接受现代社会保险。二是传统文化的影响。不少人存在迷信心理,认为保险不吉利,宁愿以血汗钱去祈求菩萨保佑,也不愿花小钱获得保险保障。
因此,加强保险文化研究,加快农村保险文化的传播,增强农民对保险的认同和接受程度,改变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意识,是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农业保险的经营来看,保险公司输出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更应输出保险文化。保险经营者承担着创造、传播和经营保险文化的职责。保险文化传播途径与方式的选择应切合农村社会的特点。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交通与通讯落后,人口居住分散,农民的文化素质总体较差。因此,农村保险文化的传播较为困难。在保险文化传播的途径方面,可以选择广播、当地闭路电视、农村科普读物、农村的黑板报、标语以及专门的农业保险专题讲座。在传播的形式上,要用农民听得懂的语言,看得见的实惠,让农民逐渐理解和接受保险带来的好处。特别是在宣传材料的选择上,要针对农民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迷信心理和依赖心理进行重点分析,让农民知道风险和灾害损失可以预防,可以积极主动地对其进行管理,从而增强农民对现代农业保险的价值认同与接受。此外,当前应重点加强保险制度文化建设,特别是《农业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保险法规是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险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应当尽快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法律。
四、建立农业风险信息系统,创造农业保险发展基础
农业保险是以农业风险为经营对象,因此,对农业风险及风险损失的特征和规律的把握是农业保险开展的重要前提。例如,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保险费率的厘定,都必须以过去一定时期的风险损失数据作为基础。农业保险的营运和管理,特别是保险的防灾和减灾都需要以准确的农业风险信息作保证。目前我国缺乏权威的、系统的农业风险数据和信息,即使在农业保险的相关研究中,也是仅仅能够从分散在民政部门、气象中心以及部分统计年鉴中收集部分数据。农业风险信息系统是专门从事农业风险信息和数据的处理和交换的中心,包括农业风险的预测,风险损失的测算、记载、加工、存储以及农业风险信息的和交换等环节。农业风险信息系统是一个综合的跨学科、跨部门的系统,它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连续动态地输入和输出各种农业风险数据和信息,满足农业保险当事人及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需要。从农业保险的发展角度,农业风险信息系统不但是保险产品开发的基础,而且还是保险营运的重要外部条件。现代风险信息系统中由于更多采用不断成熟的高科技技术,例如现代的卫星遥感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运用,农业风险信息的预测和传播速度大大加快,在农业减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降低保险损失和提高保险经济效益将发挥重要作用。一般说来,农业的减灾信息系统通过对灾害全程动态监测及资料处理、分析、模拟和预报警报制作系统,预报警报的传播、分发和服务系统等,能够大大减少灾害的危害程度。农业风险信息应该作为公共产品,由政府来提供。我国可由国家统计局、农业部、国家气象中心、民政部、商务部联合成立农业风险信息中心,该中心可设在农业部。
五、明确中央和地方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关系,切实保障农业保险中政府的投入力度
农业和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持,即使是在政府诱导型发展模式下。尤其是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试点时期,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农业保险推广的重要条件。国外农业保险发展也证明,政府的财政支持对推进农业保险具有关键作用。在分级财政、预算约束的财政体制下,对农业这样一个具有全社会公共福利的基础产业,扶持和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支出,应该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建立合理的分工关系,才有利于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投入的到位。农业的稳定和发展既具有全局利益,更具有局部利益。因此,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有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义务,但我国的现实国情是各地方经济发展严重的不平衡,农业比重较高的地区,大多地方财政相对困难,地方政府的经济实力较弱。经济发达地区财政基础较好,但农业的比重较低。由此看出,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发展农业保险,既缺乏可能性,也有失公平性。中央财政具有全社会利益分配的调节功能,在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应当承担主要财政支持责任。在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地方财政的积极性。从操作层面看,中央财政的义务包括:(1)承担全国政策性农业再保险的经营补贴;(2)在试点时期,承担全国粮、棉、油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的农业保险经营补贴。地方财政的义务则主要承担养殖业、地方经济作物和特色农产品的经营补贴。建议由中央和地方按照60%与40%的比例出资组建全国农业保险巨灾基金,为农业巨灾风险损失提供保障。
六、制定并实施区域性农业保险政策,扶持西部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
农村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农业风险和灾害损失的区域性、农业生产布局的区域差异性等特征,决定了我国的农业保险必须走区域化的发展战略,集中统一的发展模式将扭曲农业保险价格机制、弱化农业保险发展的激励机制、抑制农业保险的创新机制等,从而阻碍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坚持区域化发展战略。所谓区域性农业保险政策是指国家在制定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政策时,将根据各个经济区域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差异的政策,以促进农业落后地区的农业保险获得较好的发展机会。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近年来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将会在相当时期客观存在,实行区域化的发展政策有助于缩小区域发展差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西部地区的经济基础总体较为薄弱,农业基础设施较差,农业的抗灾能力和承灾能力都严重不足,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农业风险和农业灾害损失对西部农村落后地区的影响更为严重。西部地区自然条件恶劣,灾害频发,是许多农村地区贫困落后的现实原因。目前,农业生产方式还主要以传统农业为主,农村产业结构单一,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很低,农民收入水平低下。而且,由于传统农业色彩较重,农村还比较封闭,农民的风险理念和保险意识落后。这些因素使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市场发育更为缓慢和困难。此外,由于西部地区的工业发展也相对落后,地区的财政资金较为紧张,很多地区只有长期依靠上级的财政转移支付来维持政府机构的运转。因此,地方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能力十分有限。虽然如此,农业在西部落后地区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农村人口的比重很大,农业产值占地区总产值的比重大大高于发达地区。农业和农村的稳定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从这个角度,西部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求更为强烈。在此背景下,国家对西部落后地区的农业保险政策应该实施重点扶持,建议中央财政对西部落后地区实行专项的农业保险支付资金,以弥补地方财政的不足,此外,在巨灾基金的地方筹集比例上,给西部地区一定幅度的优惠。
七、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加快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
农业保险的复杂性对农业保险经营人才及技术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矛盾是专业人才匮乏,经营技术非常落后,严重制约农业保险的发展。从保险人才的培养角度,应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培养农业保险发展中所需要的各种人才。农业保险需要大量的理论研究人才、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一批热爱农业保险,具有经济学、保险学、金融学、农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知识背景的复合型研究人才积极投身到农业保险的理论和政策的研究,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水平,为我国的农业保险提供理论支撑。应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在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和各级政府、研究基金应向农业保险类的研究项目提供倾斜,以吸引研究人才,并能通过这些重大专项研究培养研究队伍,促进学科的发展;从现有保险公司、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社会等多渠道积极引进农业保险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稳定和发展农业保险人才队伍。近年来,国外农业保险在技术创新和产品设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农业风险证券化产品、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崭新的思路。我国的农业保险也应该在这方面进行探索与创新,增强农业保险的自我发展能力。
八、循序渐进、有选择、有重点地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农业保险的试点和在全国的推广是一项庞大的工程,而且经营风险和难度很大,主要表现在:国家的财政支持能力、农业保险市场的发育进程、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农民的接受程度都有一个逐渐提高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由于当时的急躁冒进,引起许多农民的反感,最后被迫叫停;到80年代末期,很多地区盲目推进农业保险,在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析和有效管理情况下,结果造成很多保险公司严重亏损,甚至少数保险公司拒绝向农民赔付,引起农民的不满,同时,也损害了保险公司在农民心中的形象。这些教训都表明,农业保险的试点和推广,一定要遵循客观规律,特别是要同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产品的设计要讲求科学性,要遵循市场规律,要赢得农民的理解和接受,片面追求农业保险发展的速度,是要付出代价的。从近段时期来看,应优先选择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商品化和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进行农业保险项目试点,待经验逐步积累,示范效应逐步显现,农民的保险意识渐渐增强时,再深入推进。将农业保险作为主要的农业风险管理手段是有条件的,主张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并不等于不顾实际一哄而上,现代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树立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
九、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保障农业保险的稳健运行
农业特别易于发生巨灾风险和巨灾损失,严重巨灾损失的发生将会使农业保险系统崩溃。农业巨灾风险的存在是影响农业保险市场发育的重要因素,是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的重大障碍。无论是从保护农业,稳定社会的角度,还是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方面,都必须重视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建立。巨灾风险保障体系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前提。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包括农业再保险、农业巨灾基金、农业灾害救济,三者之间并非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除了分别建立起完整的体系外,更重要的是建立巨灾保障体系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使三者相互促进。农业再保险的目的是分散农业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农业巨灾基金是为农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提供分散风险保障,而农业灾害救济则是起到补充作用,弥补农业保险的不足。
十、强化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业保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由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是多种组织形式并存,政府和市场机制共同作用,私人和政府主体共同参与,而且模式在探索阶段,制度在形成时期,法律在酝酿过程中,机制在培育阶段,市场在培植时期,各主体在磨合阶段。因此,农业保险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和经营监管制度。在积极探索过程中,应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监督管理的重点在四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人保险行为的监督。对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应严格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准入的经营范围积极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杜绝保险公司将农业保险作为“概念”来操作,避免农业保险业务空心化;二是监督政府支持农业保险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保证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到位,并切实保证财政资金真正在动植物生命保险中发挥作用,防止财政资金被挪用;三是监控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建立保险人的硬财务约束制度,保障农业保险的健康运行;四是监督农民的利益保护情况。农业保险应办成支持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的现代风险管理工具。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除国家和省级政府明确规定的少数法定农业保险业务外,任何保险人不得采取强买强卖农业保险的手段,更不得骗保拒赔。要通过保险文化的建设和传播、经济利益的诱导和良好的保险服务等方式激励农民的保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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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家智.我国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问题[J].改革,2004,(6).
关键词:中国保险业;巨灾风险管理;发展趋势;再保险;保险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9-0179-02
一、国内外巨灾风险现状概述
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世界保险业的发展逐步迈上积极多元的轨道,并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1)新兴市场国家保险业发展迅速,但全球保险业的基本格局尚未改变;(2)保险业的购并重组愈演愈烈,混业经营方兴未艾;(3)创新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手段;(4)新型风险不断出现,巨灾风险日益加大。
过去的100年,是人类历史上发展变化最快的100年。进入新世纪,人类前进的步伐更是不断加快。国际保险业面临的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不断上升。2005年全球共发生了397起灾害事故,造成97 000人遇难,财产损失总额超过2 300亿美元。发生在克什米尔地区的7.6级地震造成73 000人死亡;发生在美国的一连串飓风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卡特里娜飓风造成损失1 350亿美元、威尔玛200亿美元、丽塔150亿美元。全球保险公司的赔付总额达到830亿美元,仅卡特里娜飓风造成的赔付就达到了450亿美元。
20世纪70年代,自然灾害造成的赔偿金额约为30亿美元,1997年至2003年增长到160亿美元,2004年及2005年则分别猛增到450亿美元和780亿美元。而且大量事实表明,这种发展趋势将一直持续下去。
中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约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自然灾害严重地区。根据民政部的统计,中国全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2008年为11 752.4 亿元人民币;2009年为2 523.7亿元人民币;2010 年上半年已达2 113.9 亿元人民币。2010 年的舟曲特大泥石流的损失程度甚至会超过汶川地震。初步统计,仅在2002—2010年,保险业累计赔付近1.6万亿元,平均每年赔付2000多亿元,可以说中国一直面临巨大的潜在巨灾风险。
二、中国在巨灾风险保障方面的探索
近年来,中国在巨灾风险保障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积极探索,主要包括:
1.出台相关法律和文件,支持巨灾保险发展。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保监会2006年出台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2007年出台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提出,要“加快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和农业再保险体系”。2007年的《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巨灾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2009年的《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规范了巨灾保险数据的采集标准。
2.对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实施税收优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8月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 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积极探索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近年来,中国保险业积极探索了多种形式的巨灾保险分散机制,例如:北京市政府于2009年7月与瑞士再保险签订了相关农产品再保险协议,明确赔付率在160%~300%的超额风险由再保险解决,超过300%以上的风险由政府按照每年农业增加值1%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解决。海南省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按不低于试点险种年度预计保费收入总额30%的比例,从上年省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专户余额中提取政府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三、中国巨灾风险保障实际操作中的不足
尽管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有效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在中国尚未真正形成:(1)巨灾保险相关法律不尽完善。据了解,目前中国已制定了20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初步建立起了自然灾害应急法律制度,但专门涉及巨灾保险的法律几乎还是空白。(2)巨灾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巨灾保险“高风险、高损失、高赔付”的特征与商业保险公司盈利目的相背离,因而保险公司大都不愿开展商业巨灾保险,市场上相关产品供给不足。(3)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巨灾风险涉及面广,需要包括再保险市场在内的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是中国目前的再保险市场并不发达,尚未形成有效的巨灾风险再保险分散机制。(4)巨灾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大。发生频率低导致人们容易产生侥幸心理,损失程度大导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收取高额的保险费,因此如果没有保费补贴政策,对巨灾保险的潜在需求难以真正转化为有效需求。
四、国外巨灾保险经验分享
美国的巨灾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国,建立了各种类型的政府保险项目,包括由联邦政府主导的全国洪水计划以及各州政府保险项目,比如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Hawaii Hurricane Relief Fund)。
从国际社会经验来看,对于巨灾风险的管理一般借助巨灾保险的方式。比如,风险管理水平比较先进的美国,将巨灾保险与其他一些农业支持计划相捆绑,规定只有参加“巨灾风险保障机制”才能享受农业福利计划,由此实行强制性农业巨灾保险;欧洲的多数国家以农户自愿参保为主要方式,由私营保险机构覆盖大部分农作物和牲畜的农业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日本农业保险采取的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只要农作物耕种面积达到预定规模,种植人即被强制参加农业保险,但是大部分保费由政府承担。遇到巨灾时,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
我国相应的巨灾保险开发程度很低,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险种较少,除了中国保监会允许投保人以附加险的方式投保地震险之外,海啸、台风、冰雪等自然灾害一般不予承保。
巨灾保险在我国市场发展缓慢的原因有很多。
其一,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有限。
其二,缺乏足够的、精确的巨灾损失信息和相关数据。
其三,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巨灾保险作出明确指引与规范。
其四,保险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途径。
风险大、成本高,农业保险发展必须立法
农业保险与普通商业保险不同,由于风险大、成本高,价格比其他财产保险高很多,而投保主体――农民又收入较低。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在没有政府大幅度补贴的条件下,纯商业性农业保险难以发展。因为这一特殊性,农业保险发展必须通过立法来明确一系列重要问题,比如政府补贴问题,到底是中央补还是地方补?补多少?补贴哪些作物和畜禽?选择哪种补贴方式?补贴效果谁来监督?再比如巨灾风险分散问题,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巨大,经常会遇到巨灾损失,如果没有一整套风险转移机制,如安排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债券等,保险机构不敢也不愿意承保旱灾、台风、冰冻等发生范围很广的灾害。
这些问题,欧美等国家都是通过立法来解决的。比如美国的《农作物保险法》规定了农业部风险管理局负责调查风险、厘定保险费率,明确补贴额度,并评估政府补贴的效果,对保险效果开展监督。法律同时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其他私营再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明确了在发生巨灾损失保险准备金和再保险摊赔都“赔不够”的情况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可发债券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