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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转型发展的社会新时期,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社会发展形态,是国家发展、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要旨,这一主题的推进、深化,依托于法治人才的培养,为依法治国夯实基础,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依法治国视域下法治人才培养有了新要求,无论是在理想信念上,还是在综合素质和职业要求上,都强调法治人才培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同时也要求法治人才培养,应建立在更加完善的培养机制之上,从教育方法的优化与调整、法学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推进法治人才培养,夯实依法治国进程。本文立足于对依法治国的认识,就如何深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几点建议与看法。
一、依法治国视域下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依法治国”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之路,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深化改革开放,推进转型发展的有力支撑。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路径的建设,依托于法治人才的创新培养,为建设贡献力量、为发展夯实基础。因此,依法治国视域下法治人才培养有了新要求、新目标,强调法治人才培养的全面性、专业性和创新性。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之下,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新目标,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理想信念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法治工作队伍应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这是法治人才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基本素养和思想要求;二是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法治队伍建设应突出职业化、专业化的显著特性,这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三是综合素质的要求。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依托于完备的法治环境,强有力的法治工作队伍。这就强调,法治工作队伍要具备扎实的专业能力、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一)理想信念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强调法治工作队伍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支撑法治工作的开展与建设。无论是司法队伍、立法队伍,还是法学教育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坚定的理想信念都源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习,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奉行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因此,法治人才的培养,要坚持将理想信念摆在前面,把理想信念的教育意义挺在前面,让法治人才培养成为坚定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路径。高校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主战场,在教学中应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从本质上确保法治人才的理想信念培养落到实处,成为法治人才全面发展的有力保障。
(二)职业要求——提高法治队伍专业水平与职业素养,实现职业化、专业化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对于职业要求有了明确的阐述,要求法治队伍建设应实现职业化、专业化和正规化,特别是强化专业水平、职业素养的提高。因此:
1.法学教师队伍。
法学教师队伍是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强调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政治立场坚定。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教师队伍的建设有了更高的要求,对教师的高要求、高标准,更多的是为法治人才的培养奠定基础。
2.律师队伍。
律师队伍建设是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重要内容,对于律师队伍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并逐步建立健全职业保障机制;二是建设好、发挥好律师协会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并监督律师的执业行为,确保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强化对律师“准入”、“退出”管理,对于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惩戒。
(三)综合素质要求——专业能力、职业道德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兼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依托于完备的法治人才,这就需要法治人才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在专业能力上能委以重任,在职业道德上能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政治素质上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因此,在法治人才的培养过程中,用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导,法学专业教育全面推进,通识教育稳步开展,强化培养人格健全、品德优良、信念坚定、知识丰富的法治人才,为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提供人才保障。因此,新的法治教育要求、新的法治环境,强调法治人才的培养应突出综合素质的培养。尤其是在职业能力、职业素养、理想信念等方面,应全面兼备,并由较强的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法治建设要求,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建设。
二、依法治国视域下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法治人才培养面临新要求,同时也迎来培养机制创新发展的新契机。依法治国视域下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关键在于狠抓落实法学教师队伍建设,为法治人才培养夯实基础;逐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与调整法学教育方法,从本质上推进法治人才培养工程建设,更好地服务于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那么,具体而言,依法治国视域下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应切实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法学教师队伍建设,夯实法治人才培养基础
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在于法学建设队伍建设的稳步推进。在高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大环境之下,应着力于有道德、有信念、有知识的法学教师队伍建设。首先,法学教师队伍应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认同并热爱教师职业。法学教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传播者与践行者,也是法学思想的研究者。在法学教育教学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确保法治人才培养落到实处;其次,现今教师队伍建设不再是单一的教师数量增加,而更多地强调教师质量、教师队伍结构的优化与调整。一方面,要依据课程体系建设需求,从培养法治人才为出发点,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学术创新队伍,强化在法学理论研究等领域的教师数量;为优化教学改革、推进人才培养常态化发展,培育建设学科研究队伍,推进教育教学的全面发展;再次,强化合作办学、交流办学。通过聘请法治实务部门的专家到高校兼职任教,并强化与相关部门的交流学习,让教师走出去,到法治实务部门中去锻炼,提高理论与实践能力,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的专业水平与职业素养。
(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多元化人才培养机制
新的法治环境、培养要求,强调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当前,法治人才培养逐步向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求靠拢,无论是法治队伍建设,还是法律职业教育,都着力于全面发展的法治人才培养。
1.坚持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依托,深化教育培养模式转变。从强化重点、突出特色,到重基础、谋发展,全面推进复合型应用法律人才的培养。通过实践教学的切实开展,实现理论与并重的教学模式,更契合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要求。
2.强化与法治实务部门的交流合作,通过人才联合培养的模式,建立更加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合作培养机制。这样一来,不仅有助于强化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也为法治实务部门输送优秀的法治人才。如,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基于西部法治建设需求开展的一项契合我国西部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的有效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3.在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之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推进与发展,契合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中国和平发展中的重要需求。通过对国际先进理念的学习、交流,着力为国家培养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
(三)优化与调整法学教育方法,深化人才教育教学改革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迎来了改革发展的新契机,强调以创新为导向下,法学教育方法的优化与调整。首先,在教育教学观念上,要与时俱进,始终以国家法治建设为总指导,深化教育理念创新,践行“生本”理念,突出学生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其次,充分依托现代教育技术,深化教育方法改革,通过多样化教学方法的构建,从本质上强化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例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现代信息技术的多样化教学模式,确保教育方法的改革发展;再次,为适应并满足当前法治人才培养的需求,应积极推进小班教学建设。法学教师应创设多元化的教学方法,通过探究式教学、启发式教学和交互式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方法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因此,在深化教育改革的前提条件之下,法治人才培养的深化改革,应着力于教育方法的改革,突出改革为驱动下的人才培养。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法治人才培养面临新要求,同时也迎来培养机制创新发展的新契机。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应注重法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并从教育方法的优化与调整着手,从教育方法的创新着手,全方位、有计划地推进法治人才培养。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学的本相——兼论法科教育转型.中外法学.2008(1).
[2]盛学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研究.北京:法学论坛.2012.
[3]黄越.依法治国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1).
[4]孙文红.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思考.教育科学.2015(6).
[5]刘欣.创新公安院校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思考.法制博览.2015(11).
[6]袁仁贵.深刻认识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意义.青海教育.2014(12).
素养是教育法的基本要求关于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可以从1980年通过的《学位条例》中找到答案。该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从第4、5、6条分别规定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可以看出,学位的高低与学位获得者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高低成正比。由此可见,提高学术水平是设立学位的重要原因,而获得学士学位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在要求上的重要区别就是学位申请者的理论水平不同,即研究生只有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才能申请硕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更高。对法科研究生来说,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是其获得学位的必备条件。培养研究生的理论素养,在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中也有体现。《高等教育法》第16条规定了高等学历教育中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分别应当符合的学业标准,其中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这一规定强调研究生应当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从《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看,法科研究生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修养,这是其成为合格研究生和获取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高等教育制度中设立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就是从整体上培养人才的理论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培养单位对此必须有明确认识,在界定培养目标时必须把培养研究生的理论素养放在重要位置。当前一些培养单位不重视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显然是对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误解。
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是法学学科的品性要求
法学具有实践性,但不能把法学完全界定为实用学科。“从学科的本质来看,法学天生就应当是一种应用性的学科。然而,从诞生之初,法学就有一种脱离具体的法律实践而自成一体的倾向。作为大学最早的系科之一,法学的诞生并不是源于对实定法的经验研究,而是出于对古代罗马法的学术性探究。”[2]法学的发展历史表明,法学研究中的许多内容即使与研究者所处时代的法律实践有一定的关系,研究的成果对法律实践也难以产生多大影响。而且,法学研究中有不少领域属于纯粹的学术领域,学术观点只能增加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而无法指导实践。关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关系,应当明确三点:(1)法学研究不可能完全为法律实践服务。法学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应当服务于法律实践,以解决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使命,但这不是法学研究的全部,有相当一部分法学研究并不服务于法律实践。正因为有些法学研究不服务于法律实践,法学才得以具有或者保全其学术品位。如果法学研究完全为实践服务,那么这种研究将不再是学术活动,而是对法律实务机关的疑问给出的咨询意见。这样的话,法学研究人员将不再是独立的知识分子,而是法律实务机关的参谋。(2)法学研究总是会脱离法律实践。由于理论存在于头脑中,大多属于理想状况下的认识,而实践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障碍,理论与实践很难统一起来。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统一起来更难,这是因为法律活动调整的是个人、社会、国家等主体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而不是研究者或者认可某种法学理论的人调整自我的行为,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任何一种理论成果都难以做到让所有社会主体心悦诚服地接受并指导自己的法律实践活动。特别是当前的法学理论研究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之间有较大的距离,更加剧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脱离。(3)脱离法律实践的法学同样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法律实践活动、研究者个人兴趣、各种利益的诱惑等,都可能成为法学研究人员进行学术研究的动机。因此,研究者既可以关注实践问题,也可以完全不考虑实践,只从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出发而探讨相关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有解决法律实务问题、具有实践性的学术研究才属于法学。脱离法律实践而仅仅关注与法有关的抽象问题的研究不仅属于法学,而且属于法学中非常重要的研究领域,这种研究或许对法律实务活动不会产生影响,但对关注法律实务问题的法学研究具有重要影响。由此看来,尽管法学具有实践性,关注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但说到底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理论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理论上的探讨和深入,法学的兴盛往往通过学术研究的繁荣表现出来,法学的成就往往通过理论成果的丰硕表现出来,理论性、学术性是法学的重要品性。研究生教育要求培养对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法学领域许多理论性、学术性的内容显然属于研究生必须掌握的理论和知识。退一步讲,法科研究生教育即使是以培养法律人的职业技能和法律应用能力为目标,被培养对象也必须掌握较高的理论知识,这是法学学科的品性要求。否则的话,“既然法学和非法学本科生有同等机会参加司法考试,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又可以被3周左右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所代替,用四年攻读法学本科、用三年攻读法学硕士、用三年攻读法学博士,也就变得没有什么理由了”[1]。
培养单位的培养能力决定了只能培养法科研究生的理论素养
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上世纪70年代末法学专业恢复招生开始至本世纪初期,这一阶段中国的法学教育的主要发展方式是规模的增长,在校生本科生人数扩张了近200倍,截止2010年达到30余万人,在这一时期由于社会需求较为强烈,大量地方院校纷纷开办法学专业,截止到2012年全国共有634所院校设有法学院系;第二个阶段是自本世纪初期开始,法学教育已经从规模增长转换为内涵增长的新时期,这个阶段主要表现为各个法学院系都在探索自身的良性发展方向以更好的适应社会需求。而这一阶段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与院校的培养方向则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具有较强实务能力、能更适应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学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欢迎,而大多数法学院校仍墨守陈规,未能及时转变培养方向或是培养目标过高,导致院校供应与社会需求脱节,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学教育不可避免的进入到了重新洗牌的阶段,这个发展阶段对于地方法学院校特别是新建本科法学院校来说尤为紧迫,如不能适应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就有被淘汰的危险。面对新形势,如何更好的调整自身,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能力特别是实践能力是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工作,也是应对新时期法学教育发展的时代大潮各法学院校现阶段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此外,各法学院校也应当结合自身特色从问题的共性与自身个性角度出发探索出一条适合于自身的发展出路。
一、当下法学院校人才培养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过高
个别院校对自身定位不够准确,人才培养目标设定过高,盲目的追求培养高端法律人才,在课程设置上盲目的模仿国内知名法学院校,导致教与学严重脱节,学生需要的不是老师讲授的,而老师讲授的又与学生的实际需求相去甚远。此外,由于教育管理体制的变化,地方可以自主设立法学专业,但有关部门没有设置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学本科设置标准,导致很多不具备条件的教育机构开设法学本科的现象,严重危害了法学本科这一法学教育中最基础部分的教学质量。这种现象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很多院校的心态,即本来是专科办学水平和层次,却非要办本科教育;本来是一个刚刚合格本文由收集整理的本科教育水平院校,却要盲目的追求研究生教育。笔者认为,虽然对自身定位较高从某种程度上能够鞭策自身在短时期提高硬件办学水平,但是这种舍本逐末好高骛远的自身定位毫无疑问会动摇中国法学最为基础的本科教育质量。
(二)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衔接不够恰当
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恰当衔接的问题是当今很多法学院校面临的的实际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其存在方式有两种,一是盲目的将法学本科教育等同于司法考试,使完成司法考试成为本科教育最为根本的任务,一切都向司法考试看齐,一切课程设计以及人才培养方案都要为司法考试开路;二是将司法考试与本科教育玩完全的割裂开,认为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没有直接的关系,拒绝接受司法考试制度的合理内涵,在课程设计与人才培养方案上闭门造车,自以为是。上述两种方式在现实中广泛存在,第一种方式培养出的人才必然是一种应试教育的产物,即我们法学界俗称的‘法匠’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它一般只能考察信息型知识和有限程度的法律方法、文书技术掌握情况,而完全无法考察考生的言辞技术和伦理信仰,不能全面而有效的考察考生对法律方法的掌握程度 ;第二种方式培养出的人才是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是由于在校阶段的训练缺乏与司法考试合理衔接,导致学生在毕业后不能迅速及时的适应法律职业,使很多毕业生被迫转行,导致法律教育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忽视实践教学,实践流于形式
大法官霍尔姆斯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句话道破了法学这门学科的实践性本质。法学本科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基础,在基础教育阶段应该花大力气进行实践学习,这样才能使学生在就业后尽快的进入职业角色。诚然,经过了近30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各个法学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从学历层次、知识储备和教师素质方面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教师队伍学历的提高不代表教师队伍在实践方面能力的提高,很多院校的教师都集中于发文章、搞项目、提职称和出着作,鲜有教师将精力放在法学实践上。笔者就曾在课堂上向130名学生问过一个简单的问题: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结果无一人能够说出计算的标准以及法律依据,这种现象不得不引起笔者的深思,难道我们的本科教育就是一味的理论灌输吗?上述现象绝不是偶然,在个别院校中国家投入巨大资金开设的模拟法庭已经变成了学生的会议室;诊所式法律教学仅仅存在于向上级领导汇报的书面文件中,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这已经成为很多法学院校面临的共同且紧迫问题。
(四)课程设置不合理
课程设置直接影响着教学的效果与人才培养的质量,现阶段很多法学院校盲目模仿知名法学院,课程设置没有突出自身特色与办学定位。教育部在2007
年将法学专业的核心课从14门扩充到16门后提出,各法学院可在这16门课的基础上依据自身特色与办学定位开设其他课程,但是笔者发现相当多的院校有相当多的课程都是简单机械的模仿知名法学院校,如有些院校在本科阶段将法学方法论与西方法哲学设置成了学生的限制选修课就略有不妥,这两门课程的内容相对较为抽象且理论性相对较深并不适合一般法学院校学生在本科阶段学习,而应该列为研究生阶段课程。此外,有些院校盲目的模仿知名法学院,甚至设立英汉双语课程,抛开师资队伍素质问题不论,学生能否领会与接受还不得而知。
出现了相关的问题是必然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在经历大发展之后必然要面临着大洗牌,如何改造自身存在的问题成了摆在国内各法学院校面前的主要任务,以满足基层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进行法学教学改革不失为一个有益的办法。
二、 以基层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进行法学教学改革的主要对策
尽管各地法学院校在法学教育教学过程中总会面临着很多的问题,且这些问题都会在一定时间内困扰着这些院校的办学,但是这些问题也为未来的改革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方向,下面笔者提出一些改革对策以供参考。
(一) 找准自身定位
一个法学院校的定位,关乎着未来几年的发展方向,如果定位不准会导致其在发展的道路上绕弯子,反之如果定位准确就会在短时间内集中优势力量进行发展在法学高等教育的第二波重整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现如今很多法学院校都把争创博士点,硕士点做为专业发展的主要方向,这样做对于师资力量水平相对较高,办学基础相对较好且地理位置相对较为优越的院校来说可以提升自身的办学层次,对于专业的发展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对于个别师资力量不强,地理位置不够优越的院校来说这种拔苗助长的发展方式会有很大的害处,笔者认为,对于师资力量和办学水平以及地理位置相对不够理想的院校还是尽量要立足于提升师资队伍素质与提高自身本科教学水平为出发点相对较为理想。
(二)教学与科研立足基础与市场需求相衔接
教学与科研是如今大学工作的两条主线,脱离科研的教学是空洞的,脱离教学的科研是封闭的。对于绝大多数的法学院校来讲,这两项主要工作在可预见的未来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如何将这两项工作做好以满足市场需求是新时期各法学院校的主要工作。首先,应当在教学中合理分配时间,对于重要的基础课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及相应的三大诉讼法给予足够的学时,并且在教学中要辅以案例,师资条件和硬件条件允许的学校还可以增加实践学时,最为理想的是将实践学时的分配占到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左右;此外,对于理论性较强相对较为抽象的课程如法学方法论和西方法哲学等课程可以作为任意选修课,提供给基础较好且有学习兴趣的学生来学习;第三,笔者认为在生源与师资条件一般的法学院校没有必要设立双语课程,这样的课程是对教学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与本科阶段的人才培养定位不相符合。
与市场衔接指的是各法学院校应当充分的认识到一个现实情况,就是自己的毕业生大部分要留在本市、本省工作,各院校要对本市本省法律人才市场的需求做到充分了解,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自身的人才培养机制作出适当调整,以适应地方特色。如西部地区面临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毕业生相对较少的问题,各院校就应结合本地特色尽量在教学上向司法考试做出倾斜,以满足本地的人才需求;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对于知识产权和外贸专业的法律人才需求量较大,相应地院校也可以做出适当调整。科研方面应该尽量投入优势科研力量立足于本地区实际情况多做一些能够服务地方且有利于提升自身知名度的应用型科研项目,为自身在本地区法律界争取良好的公信力与口碑。
(三) 稳步提升司法考试通过率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法治精神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治问题的关注,法律行业的发展状况、社会责任、自我约束与外在监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话题。尤其是“李庄案”、“彭宇案”、“案”等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并已经深刻影响到普通公民的道德和价值判断和对公权力的信任度,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等法律从业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的拷问,这些问题的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当公众逐渐把视野集中到对律师行业、法官检察官行业及政府公权力进行关注的时候,作为法律教育从业者,在深层次上也不得不对在未来司法改革方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考与反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种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在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法学院和法学教师都积极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实现这些培养目标,各高校法学院逐渐开始探索分类培养模式,积极寻求“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国内-海外合作培养”;各种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备受各高校的法学院重视。在这轰轰烈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大工程中,我们是否应该冷静下来去思考,如何去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当下中国法学本科学生最需要培养的能力是什么?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2法学本科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不只是将法律条文熟记在心,只会纸上谈兵,还要学会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去。法律条文不是生硬冷血的规则,而是为满足大多数人利益而设定的人性化约束,这就要求法律的实践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理解力和洞察力对之予以灵活运用,从而保障法律的尊严,保证公平正义。首先,我国目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学生知识能力的欠缺,即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并且受到或早或细的专业化倾向影响,某些高校还会在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上保留方向或专业,使刚入学的本科生易产生过早的自我设定。今天的法律环境如此复杂,某一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多个专业,而这种方向或专业的提前设定,无疑影响了对基础知识广度的获取。而对于基础知识的深度,做的又如何呢?关于这点,一直存在一种误解,面对日益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学生总会认为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容易忽略对作为分析基础的原问题的思考,原问题是法律理论的最基本原则、概念,将新问题进行法律结构,归类为法律的某些基本原理和概念,进而解释分析归纳,从而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路径和方法,而这种寻找原问题的能力,既是基础的知识的深度问题,也是涉及学习如何学习能力的问题。其次,法学需要回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民主诉求对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模式形成一种强有力的推动力。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正当性的强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能否敏锐捕捉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融入法学教育中以对社会需求作出有力的回应,这是考验一所法学院教学质量的验金石。这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需要更紧密的联系。大学仅教授大量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是不够的,需要一定的实践课程作为辅助,帮助法学院的学生去了解法学知识如何在实践中应用。第三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极度欠缺。目前,各高校法学院对学生进行一些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法学教育不能走片面法律职业化的单行道。经过如此专业化培训的法科学生们,带着他们辛苦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走上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岗位,能否有能力有资格承担起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伟大任务?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价值、一种精神。若法律没有了权威,人们将不再相信它。只要法律不再被良好地遵守,法治梦想更无从谈起。
3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之转型方向
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状况,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条文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社会现象是复杂多变的。一个正义的裁判或决定诞生要依赖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而这些都离不开法律职业者自身的专业素质。这种素质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作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本身的敬畏,如果法律职业者本身对法律没有尊重与敬畏,我们又如何期待他们自身也会遵守法律,如何期待他们能良好地立法、执法和司法,又如何期待普通公民能很好地守法。
3.1从知识型向素质型转变
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法律人才的培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力的培养,包括基础知识能力培养和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躯体”。基础知识包括知识的理解、适用和评价,在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中着重对基本理论的透彻分析,同时不应过分追求对某些前沿、尖锐、新奇的观点和理论的获得,而是在熟练掌握基本理论之后,让学生自己学会辨别、分析和判断,把前沿知识作为一种附加题的形式,让学生自己去研究、学习和讨论。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之所以在法学领域内尤为重要是因为法学是一门无止境的学问,教师的教学任务不是将一切现成内容都毫无保留地教给学生,而是让学生即使在没有课堂讲授的情况下,自身也能通过运用在法学教育中获得的基本知识和素养,快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二是素质的培养。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灵魂”。这方面很容易被各高校法学院忽视,因为它属于人的内在,是无法直接感知和评判的,它不会直接体现为对某个具体知识点的掌握,也不像司法考试通过率那样能直接成为一种绩效。因此,实践中对于法律人才“灵魂”的培养必须引起重视,因为没有“灵魂”的“躯体”终将是没有思想的行动者,无法担负起法治建设的重任。
3.2从法律的“技工”走向法律的“绅士”
中国的法学教育同时伴随着这样一种现象即法学基本上在各类大学里都是必开设的一个专业,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也逐渐走向技术化。如果说,对于一所中学,升学率是一个无形指挥棒,那对于目前大学里的法学学科来说,就业率、司法考试通过率,就是悬在高校法学学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此种客观压力势必会给大学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目标造成价值上的错位。在实践中就可能培养出在专业领域可能出色,但在情感上欠缺人文关怀的人才。法学知识的获得变成了一门技术,一门甚至是非法学本科的学生都能快速掌握技巧的技术,这一点从历年非法学本科司考通过率可见一斑。而在目前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改革中,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熟练应用,学会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于是,各种思维逻辑技巧、谈判技巧、法律分析技巧,成为法律实践课堂的宠儿,法律条文成为学生迅速提升自身实践操作能力的必备武器。娴熟的专业技术纵然必不可少,但真正的培养核心则是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须知只有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才能真正做到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否则社会的良知也就无从谈起。大学的社会责任不仅在于培养了多少社会精英,而更在于能够培养具有历史担当的“民族脊梁”。法治离不开优秀的立法,法律条文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和职业良知。在目前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公民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和守法意识缺乏西方法律文化深厚的历史根基。没有先天的文化土壤,只能依赖后天的法学教育,国民素质的养成,而对于中国,最现实的途径,是从法学本科教育抓起,因为在这里,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中国的法律从业者,法律的脊梁。法律不只是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人们生活的最高目标。作为技术的法学知识是最易为法学专业学生获得与掌握的,但除此专业技能外,还应通过职业伦理的培养来抑制在专业技能的运用中所包含的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成分,以此来保障法学专业的未来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等能够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真正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王永.在法治发展新阶段振兴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研究视角.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学人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构建提供创新思想,更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实践环节中,承担着创新工作模式骨干的角色,时代需要培养更多法学专业的创新型人才。
何为创新型法学人才?首先是职业性、服务型人才,具备复合的职业素养和适势合时的服务能力。一个合格的创新型法学人才,应具备从基本法学知识到实操技能,从常识到创新,从传统道德要求到政治道德强化的全面而综合的能力。如何培养当下社会所需的法学人才,笔者认为,正确的政治道德信念和坚定与否是试金石,而这一标准一直被我们所忽视。
如何培育创新型法学人才正确的政治道德?首先,国家的模范作用。德国学者鲁道夫・冯・耶林认为,“对于国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国民在必要时,若能知道如何保护政治的权利,如何于各国之前,防卫国家的独立,必须让该国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够知道如何主张他们自己的权利。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不问来自何方,是来自个人乎,来自政治乎,来自外国乎,若对之毫无感觉,必是该国人民没有权利感情。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为侵害属于哪一种类,而是悬于权利感情之有无。”此段论述可解读为,政治教育是私法,那作为政治教育一部分的政治道德,是法学人才需要务必掌握的知识和践行的准则,关乎公民权利甚巨;而要在政治教育中培养公民的政治道德,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就要培养公民对权利的情感。国家要为创新型法学人才树立保护人民权利这一政治道德的模范,要维护公民的平等、自由及人格权,要扶危济困,关切公民的安全、荣誉和根本利益,只有国家在实际行动上模范地展现了维护人民权利的政治道德内涵,才能真正培育出忧国之危,患国之难,同心同德的创新型法学人才。其二,设立具体的培养和使用标准。就标准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已做了明确规定,可归纳并阐释如下:创新型法学人才是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这支队伍要能够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创新型法学人才培养和使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而正确的政治道德的养成在其中占据核心地位。
综上所述,一个具备正确的政治道德的创新型法学人才,才能坚持党的领导,坚定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将宪法规定的一切国家理想和个人权利以最佳共进的方式加以实现。
大学一年级,冒着一点傻气,凡是感兴趣的课外活动我都积极地参与。失败了无数次,但还是有所收获。大学二年级,计算机类课程排山倒海似的袭来,压得我喘不过气。当我决定选修双学位之后,我更加觉得学业繁重了。大学三年级,我渐渐适应高强度的学习节奏,但还是不免觉得吃力。大学四年级,我选择找工作。看着考研同学日日奋战,我顿生一种紧迫感,感觉在学校学习的时光不多了,要好好珍惜。
四年之中我最遗憾的事情是社会实践较少,对社会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我担任过干事、副部长、部长,基本上都是在学校里活动,而且我认为自己在原有的岗位上没能做到最好。要兼顾好学业和学生工作需要技巧,我感觉自己还不错,年年都拿奖学金,还担任学生干部。现在总结这段人生,我觉得自己输了。
大学起步阶段,我没有提前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对自己的定位是不准确的。而我选择的双学位方向和自己专业关联不大,导致我择业的时候像是站着一个岔道口,茫然无措。我希望自己能从事法律类工作,虽然屈指算来,双学位读了两年,但与四年制的本科生来说我接受的法学教育是不系统的。当然,教育还是其次的,受过教育的平庸之辈不是少数。关键是我缺乏自己的思想,被动地接受知识,没有想过这些知识能用来做什么。也许我应该选择考法学硕士,但那只是也许。多年之后我会认为自己的青春又一次虚度了吧。
关键词:高职法学 教学方法 法律实践能力 建议
在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实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对法学教育非常重视,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也得到迅速的发展。目前,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非常庞大,主要包括专门的高等法律院校、综合性高等公、民办院校的法学院(系)、高职院校的法学院(系)、成人教育和广播电视大学等形式的法学教育。不同的法学教育体系决定不同的培养目标,同时法学教学方法的要求也不一致。高职院校作为培养实用性人才的地方,其法学教学方法本应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的目的。但是,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严重的弊端。本文主要分析当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进一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同时对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改革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
总结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教学方法:第一,讲授法。所谓"讲授法"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学生只是作为被教授的对象,课堂上教师负责讲授,学生在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少讨论或其他形式的交流。这是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最主要的法学教学方法。第二,案例教学法。所谓案例教学法是通过法律案例的导入、分析,进而使学生更加理解法律法规内容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主要是作为一种辅的教学方法存在,以讲授法为基础,结合采用法律案例进行教学。第三,模拟法庭教学法。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就某一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以模拟法庭审理为主,让学生参与其中,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以感受模拟的法庭氛围。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只是作为学生的一种课外活动,使其简单的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的流程。总的来说,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过于僵化和单一。
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本身大多数是在普通大专和成人教育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受到办学时间短、经验不足和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严重的弊端,违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的初衷。
(一)普教色彩较浓,职业特色缺乏
虽然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其教学培养目标较明确,但是其教学方法却与其教学培养目标不配套。其教学方法普教色彩较浓,过分注重向学生灌输法学理论知识,在实际操作中,又因课时短、学生层次低、法律实践强化不足等因素的制约,而难以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较深的理论功底又缺乏法律实践操作能力,从而难以达到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培养目标,缺乏职业特色。
(二)教学方法脱节、僵化和单一
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变化与法学教育内容变化脱节。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内容,法律发生变化必然导致法学教学内容发生变化。基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法学教育的内容必然不断变化。但是在法学教学内容不断更新的情形下,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方法变化不大,过于僵化和单一,仍沿用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1]这种教学形式使师生之间缺少讨论或其他形式的交流,导致教师无法顾及到每个学生的学习进度,无法一一体察每个学生的理解情况。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教学效果不佳。虽然也会采取案例教学法,但其只作为一种辅的教学方法存在。模拟法庭教学法甚至只是作为学生的一种课外活动存在,这种模拟法庭并不是真实场景的再现,再加之多数教师未实际参与过案件的审理,因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只能使学生简单的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的流程。教学方法脱节、僵化和单一情况非常严重,从而导致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水平较低。
(三)理论脱离实际
在高职院校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偏重法学理论的讲解分析,重原理和条文的论述,而忽视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实务操作在整个法学课程安排中少之又少。如此偏重导致法学毕业生可能对法条倒背如流,可在实务操作中却不知运用何条何款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无疑是法学教学的一个悲哀。[2]同时,在高职院校中由于师资水平的有限性,甚至出现教师自己本身就对所讲的内容缺乏实战经验。讲诉讼法的可能不会立案,讲公司法的可能不清楚公司的具体结构、设立和程序。这种理论脱离实际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缺乏生气,也难以让学生接受和信服。师生之间互动性的缺乏,学生自有观点的缺乏,导致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当遇到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从,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违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的初衷。[3]
三、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的教学培养目标
教学培养目标的明确性决定教学方法的适宜性。明确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培养目标有利于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灵活性和适宜性。高职院校与普通的大学院校有着最为明显的区别在于高职院校是专门培养实用性的人才。因此,从高职院校学生培养目标出发,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该是培养法律实务工作一线需要的初级专门人才。进一步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应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的教学培养目标。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对于法学理念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必过分追求,其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即可,但应强调法学专业技能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所学理论基础知识在实际中的适用性。高职院校法学的学生应以"必需、够用"为度来掌握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把学习重心放在法律的实际应用上,使其的法律实践能力比本科生强,理论知识基础的功底比成教生扎实, 既不是"本科压缩型",也不是"简单操作型",而是"实用型、应用型"。[4]
(二)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法为辅的教学方法
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中心,即以法律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讲授所需要的理论和司法实务知识,重在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够迅速适应法律岗位的要求。而目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讲授法为主的这种教学方法难以达到这一目标,走出这一困境的方法在于打破讲授法的主导地位,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法为辅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在法学教学活动中,以一个个典型案例作为出发点和主线索,从而生动形象地引导学生分析、研究和理解法律内容。案例教学法有着明显的优势:其一,形式生动形象和趣味性较强的特性较易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加强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其二,理论和实际密切结合的特性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以锻炼和法律经验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其三,加强学生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实用型"人才。基于此,案例教学法高度切合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培养目标,应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应做好以下相关工作:第一,建立大量的典型案例题库储备,使之与课堂教学配套使用。案例题库储备能为教学提供大量实用的案例参考;第二,经常组织学生观看、分析《今日说法》、《法治纵横》、《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法治节目,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到进一步锻炼,通过接触真实的法律案例能使学生的法律经验得到进一步的丰富。[5]第三,师生之间互动性应高度加强,应就相关案例组织学生展开讨论和辩论,在强化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使学生的口才能够得以锻炼,为从事法律实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
目前,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中只是作为学生的一种课外活动,只起着使学生简单的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的作用,发挥不了其应有的强化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作用。为了实现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培养"实用的法律人才"的目的,应加强锻炼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使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发挥其应用作用。首先,可以组织同学们到法学旁听案件的审理或者深入到监狱进行帮教;安排学生到各律师事务所实习或定期组织学生参加义务法律咨询等活动。其次,在具有司法实务能力的教师的指导下,使学生在课堂上或者在其他合适的地点分别扮演相关的法律工作者、当事人、证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角色,指导学生利用模拟法庭的机会进行相应的咨询、辩论、谈判、调解和审理等相关法律活动。学生通过对法律角色的体验和转换,加强法律的学习和训练,从而锻炼学生的法律技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学的热情和做一个合格法律人的决心。[6]总而言之,通过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观察、表达、运用知识、处理问题和灵活应变能力的锻炼,使学生耳濡目染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直面社会的需要,更好地塑造自己成为"法律实用型人才"。
(四)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
就目前而言,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效果不理想其中也在于高职院校法学教师与普通的大学院校法学教师相比,其无论学历层次还是科研水平都存在明显的区别。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学历层次相比较低和科研水平较差,法学专业技能较薄弱。高职院校法学教师这些方面的缺失也无形中导致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效果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主要通过几方面的努力:其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应该不断的提高自身的学历层次,深化自身的知识层面。高职院校也应该多引进法学的高层次人才,不断搞高本学院法学的教师师资队伍水平。其二,要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部门的合作,不断提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建立大量的"法学双师型人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培养"实用的法律人才"的目的,因此要求高职院校法学教师本身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只有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部门的合作,使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参与到具体、真实的法律案件中,才能强化法律实务能力和积累法律实务经验,成为有价值的"法学双师型人才"。其三,要与普通的大学院校经常进行法学课程教学经验的交流。与普通的大学院校相比,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经验较为薄弱,与普通的大学院校经常进行法学课程教学经验的交流有利于提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水平。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只有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的不断提高,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水平才有望进一步的提高。
总的来说,高职院校法学教育与一般高校的法学教育存在一定差别,其侧重点在于培养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目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方法存在普教色彩较浓,职业特色缺乏、教学方法脱节、僵化和单一和理论脱离实际等诸多问题。因此,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努力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方法:强化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和实现法律实用性人才为初衷的教学培养目标;实现以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法为辅的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相结合和强化高职院校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技能,推动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常洁琨.法学教学改革初探[J]科技教育,2009(01).
[2]揣莉坤.高校法学教学改革浅论[J]课改前沿,2012(12).
[3]李腊云,向玉华. 法律职业化背景下高职法学教学方法探讨[J]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8(06).
[4]陈晶.高职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探索,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2007(07).
[5]刘雪颖.高职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初探,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J], 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