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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法律培训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7 09:40:2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银行高管法律培训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银行高管法律培训

篇(1)

关键词: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银监会2006年初颁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行政许可方面的监管法规,为银行监管部门实施高管人员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法规依据;使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比较国际上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先进做法,目前我们对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履职监管方面还不尽完善,监管有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国际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方面的经验

在美国,注册新银行机构时推荐拟任高管人员必须考虑其银行从业经验、其他商务经历及财务来源状况等方面;同时,为人正直、诚信和有责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条件。金融监管当局对拟任人进行背景调查的工作相当细致,包括过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以及是否具备稳健经营银行的经历或经验。

在新加坡,银行高管人员的产生须经过两名社会名望很高的业内知名人士的推荐,还须经过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同意。高管人员的稽核工作由审计部门完成,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具备很高的独立性。董事会内部通常还设立一个提名委员会,负责讨论和确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事宜。高管人员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区,香港金管局对银行董事、高管人员除在学历、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审查外,还非常重视对其道德操守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包括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开谴责等。如果存在不良记录,金管局一般不会同意其担任高管人员。

二、我国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比国际上的做法,我国在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与新的监管理念和要求不适应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银监会虽然已在监管部门推广应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但从使用情况看,系统采集的高管信息仅限于金融机构申报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时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中发现高管人员以及银行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无法及时采集导入系统中;同时,由于该系统用户权限的限制,不同用户通过该系统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员信息是有限的。从商业银行角度看,由于银行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未建立,金融机构对有不良记录的高管人员的约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点”的高管人员在商业银行未做出准确结论前离职,而另一些银行未经严格审查就聘任其为高管并向监管部门申报。因此,在任职资格监管环节上容易出现盲点,给有不良记录的人提供逃避处罚的机会。

(二)任职资格审核缺乏统一、量化的标准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颁布对高管任职资格所应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等方面“硬条件”制定了明确的标准,但对品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软条件”未制定可执行、可量化的标准,给监管部门较大自由裁量权,审核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目前,各地监管部门进行高管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选择,对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学、考核内容是否合适、考核标准是否合理、考察结果是否准确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同银监局、银监局不同监管处室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软条件”的准入标准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监管机构对拟任高管采取考试形式核准,有的采取监管谈话形式核准,有些则通过考试、谈话综合方式核准,有的甚至只要“硬条件”具备即可通过审核。高管准入标准把握各异,难以保证客观反映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真实水平,难以保证准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审核的主动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现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监管,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监管部门再开展资格审查的“坐门等客”的做法。审查人员在现有制度条件下难以对拟任高管人员品行等方面“软条件”有充分的了解,对其真实的情况知之甚少。同时,商业银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为由,要求监管部门加快审核的节奏,甚至以临时负责人的形式让高管人员提前到岗,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后才向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审核。这种倒逼做法实际上使监管部门在任职资格监管上处于被动位置。

在任职资格审核中,监管部门重视自身考核了解的情况,审点大多停留在对从业年限、学历、申报材料要件齐全等面上“硬条件”合规性审查,而对拟任职的高管人员“软条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难以避免那些硬条件完全具备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风险的人混入高管队伍。

(四)金融机构申报材料的客观性需改进

多数商业银行出于让拟任高管人员尽快、顺利地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以便开展工作等方面考虑,向监管部门申报拟任人的综合鉴定材料中对拟任人的评价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绩,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反映较少甚至未提及,无法客观、全面地评价拟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不足。同时,商业银行在离任审计独立性方面尚不充分,离任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受此影响。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而审计部门虽然在机构形式上基本做到独立设置,但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履职。一些机构对离任审计主观认识不到位,对高管人员任期的经营情况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离任审计程序化、走过场。另一方面,各银行对拟任高管人员的人事安排在先,离任审计在后,审计报告通常只起到对人事安排的辅助说明作用。客观性不足的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作为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管部门的判断不准确。

(五)高管人员履职监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机制尚不健全

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日常监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员市场准入工作方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不足,退出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和量化标准;对金融机构违规问题处理上,普遍存在处罚机构的多,处罚高管人员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取消任职资格的少。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监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机制不健全,高管人员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强高管人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措施

针对高管任职资格监管存在的问题,福建银监局经过不断探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场准入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为任职资格审核提供查询平台

为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诚信、合规意识,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监管,科学有效地实施案件专项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查询银行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提供信息查询平台,福建银监局2007年基于银监会内网信息平台开发了“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系统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银监局监管处室和银监分局的用户均可通过内网以各自的用户身份访问不良信息登记系统,在各自用户权限范围内进行数据导入、手工录入、信息查询、信息修改等操作。监管部门在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可及时收集并导入系统;同时,监管部门按季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统计报表并导入系统。系统采集的每条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任职机构、职务、不良信息类型(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处罚或处分简要原因、不良信息具体内容、撤销或变更情况等要素。

系统正式推广应用以来,已采集福建省银行业从业人员各类不良信息记录近500条,为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过系统全省联网查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决了当前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加大情况下,高管人员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个别高管人员在当地违规,再异地任职及“带病”任职等情况。

(二)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促进考核公平、公正

为了全面、规范审核拟任高管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实施对拟任人“软条件”的考核,福建银监局从2006年开始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考试范围统一确定为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银监会颁布的法规指引以及作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应知应会的金融业务知识,重点考察拟任高管人员掌握金融法规、业务理论知识的情况,并向商业银行公开。通过细分题型,组成相对独立的主观题库和客观题库,在考前由分管局领导随机指定主观题和客观题各一份,组成一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卷”,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考试不合格者,采取补考、建议金融机构调整拟任人等方式,促进拟任高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个别拟任人虽然通过考试尚不能全面考核评价其真实的从业经验和能力,约见其进行任前监管谈话,并访谈相关部门,摸清情况,努力做到真实反映拟任高管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监管工作联动,加强依法、合规监管

为掌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主动性和全面性,在对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建立福建银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注重加强与非现场监管处室、现场检查处室以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发生案件的金融机构,暂停受理其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待落实整改、实施问责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职资格审核事项,负责高管市场准入的处室均要向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征求监管评价意见;拟任人曾在多个金融机构或岗位任职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对于最近一次任职时间在一年内的,还要向再前一职位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通过征求监管部门的监管评价意见,多渠道了解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规所规定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

(四)加强问责制,提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材料的客观、真实,福建银监局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强调综合鉴定、审计报告等材料必须根据拟任人实际从业表现、业务经历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描述和结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审计独立性,促使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申报材料存在疑问,采取质询申请人、约见拟任人谈话、要求拟任人或曾任职机构做出书面解释、重新申报客观真实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实性关口。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履职监管力度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福建银监局从2007年开始定期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紧密联系经济、金融形势和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涉及金融法律法规、银行监管理论、业务风险管理、财富管理、业务创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训班都精心挑选商业银行的业务专家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对高管人员授课,并结合福建银监局举办的“金融创新大讲堂”进行,让高管人员有机会聆听来自经济金融界的专家、学者的精彩交流,开阔视野。目前,共已举办16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班,对福建省辖内2077名高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有效地提高辖内银行业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技能;同时,也增进了同业间的经验交流与沟通协作。

四、相关建议

(一)改进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完善银监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功能,增加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模块和高管履职监管评价等日常监管信息,避免不宜担任银行业高管的人员走上高管岗位。在条件成熟时,可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业间共享的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形成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跨部门的高管信息不对称、沟通共享不充分的问题,从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效率。

(二)试行公示制度,规范任职资格监管

完善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法规可确保对高管人员日常性、持续性监管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现有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无法完全适应现实工作,银监会应尽快出台新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核操作细则,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资格终止等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标准应更具体化,将审核重点从静态监管转向静态与动态监管相结合,即除审核其“硬条件”外还需深入调查了解拟任人的品行、业务经历、管理经验、对将从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对这些审核内容有明确的

工作要求。

实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公示制度,把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审核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在审查之初,针对拟任人所在机构设立举报箱、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让群众能够及时反映拟任人存在的问题,借助群众的监督帮助监管部门把好准入关。

(三)建立统一题库,确保审核公平、公正

实践证明,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各银行业高管人员学法自觉性,能相对公平地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审核。建议银监会建立任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时,依靠各级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力量,征集试题,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考试题库和考试大纲,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在进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时,通过网络随机抽取试卷进行考试,确保审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试走过场现象,规范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将高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作为常规性、持续性工作来抓。凡具备从业经验,符合学历、从业年限等基本条件的高管后备人选,商业银行可有计划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审。经审核通过的人选纳入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以备商业银行根据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拟任人进行申报。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纳入人才库的拟任人进行持续跟踪考察,以达到主动监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职监管,督促高管勤勉尽职

银监会应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制,统一制定对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办法,按期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可灵活运用各种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点,把防范风险、案件治理、不良资产下降、经营成果真实性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高管人员的工作业绩、经营绩效、是非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实事求是的结论。对于在履职评价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高管人员,监管部门可区别情况对其采取考试、告诫、建议调整岗位、取消任职资格等形式,促进高管人员注重日常履职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为规范准则,按照准则要求对高管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严格的教育、培训和约束;督促高管人员诚信守法,勤勉尽职,稳健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培训:一是政策法规培训。通过组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学习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自觉性。二是经营管理能力培训。通过组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专项培训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三是风险防范能力培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类金融风险的类型和成因,举一反三,使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能够清楚每项业务的风险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z],法律出版社,2008,

[2]白钦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篇(2)

关键词:持续监管 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作为高管非现场监管,应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体系和机制,一是要建立较为全面的高管人员档案资料,包括(1)个人情况:即家庭现有财产状况、子女就业就读情况、是否有出国护照、住房变化情况、个人负债情况等等。(2)履职情况:即经营业绩、风险状况、案件情况、合规性经营情况等等。(3)历年评价:即任期内监管当局考核情况、群众评议情况、上级评议情况等等。(4)任职资格处理情况。二是完善高管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员个人情况中若有重大事项变动,要及时向高管所在单位上级和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来。三是监管当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即发现个人重大事项中的疑点问题,有权责成高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监管当局;发现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合规性问题、经营风险问题和案件隐患,要及时约见该高管人员谈话;对监管当局动态考核和群众民主测评意见也应及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四是探索对高管人员履职等级评定制度。可以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的标准,根据高管人员履职中的合规性、案件治理、业务发展、经营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对高管人员进行评价,并将评级情况反馈到高管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或董(理)事会。规定对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员限制提拔,对评定为“差”的限期调整。

综上所述,高管人员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抓好此项工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无疑是一项的费省效弘的工程。持续有效地监管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高管人员,对于保持银行业稳健经营,防范与化解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篇(3)

关键词:银行监管成本;执行成本;政策建议

1银行监管成本的含义

银行监管引起的成本可以划分为两大类:(1)静态成本,指监管机构执行过程中所消耗的资源与被监管机构应遵守监管条例而消耗的资源等,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类。固定成本主要是指监管机构的各种设施和设备等不随监管工作频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可变成本是指银行监管机构及被监管机构付出的随着监管工作频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主要包括监管人员工资和监管人员培训费用,以及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人员知识或工作经验不足,造成工作的重复、时间的浪费等引起监管人员“素质成本”;银行监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形成的“实施成本”以及被监管者因执行监管条例而付出的执行成本。(2)动态成本,指由于监管加强而影响银行业长远发展的成本,它不表现在政府与政府预算支出的增加上,也不表现为监管机构直接负担的成本的加大,但是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却由于这种监管的实施而降低了,尤其整个银行体系的运行效率的下降。①监管过严有可能妨碍银行业务的创新。②监管有可能削弱竞争。③监管措施设计不合理,被监管机构会出现道德风险。④监管可能造成对银行业务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对业务的发展有所牵制。

2我国银行监管成本的构成及表现

(1)直接成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监管机构的设施、设备配备成本。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有主要监管单位和其他监管单位,而且其机构设置一般是从中央到省市,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更是设到县,对于这么庞大的一个系统,仅从办公场所、监管部门所必备的办公设备就是一笔巨大的成本投入。②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即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成本。我国每年都要进行现场检查,每一次的现场检查尤其是全国性的现场检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③监管的人力资源配备及培养成本。金融监管为了能适应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就必须要使金融监管人员的知识层次和业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为同国际金融监管接轨,就更需要配备高素质的人才,这必然会加大培训成本。④被监管者的守法成本。被监管者为遵守监管法规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提供培训、花费时间和资金等,这也是一笔巨大的成本。据有关资料实证分析,2004~2006年我国银行监管的直接成本在600亿~800亿元人民币左右,并且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而且监管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导致出现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一方面对监管主体产生一定的工作压力,无形中增加了监管主体的工作量,增加了监管的无形成本,而且不良金融道德行为的发生也反映了隐性效率的损失,也是变相的监管成本的一部分。

(2)间接成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近几年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不良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这使得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②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有所牵制。1993年以来,中央银行制定了比以前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加大了处罚力度,这会使金融业务不能得到有效运营。③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不完善,没有解决监管信息共享的矛盾,增加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磨擦成本。④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有所遏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行无所不包的金融管制,这严重遏制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降低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在银行监管的间接成本方面,由于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硬性要求,使得银行过于寻求补充资本金的途径,一方面导致银行的融资成本加大,提高了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造成银行激励机制下降,贷款发放集中于某些行业,而忽视挖掘中小企业客户。另外,由于中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大体相同,银行业整体创新能力和水平较低,也是与银行监管分不开的。

3我国银行监管成本存在的问题

(1)我国银行监管机构设备尚不完整。我国银监会的机构现设有银行监管五个部门,每个部门分别对不同性质的银行进行监管,如果各部都设立相应所属银行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机构,那将对银行设备和人员造成很大的浪费。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网络化的监管信息系统,没有可供监管人员随时调阅和分析监管数据的监管信息处理平台,从而导致非现场监管信息滞后,按季、半年和年度生成的《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不能满足监管部门对银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监控的需要。同时由于现有的固定格式报表不能完全满足监管分析需要,监管人员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重新收集、核对和加工处理数据,加重了商业银行的工作负担。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网络技术普及,银行业务也从支持简单的网络电子交易发展到网络银行,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网络银行必然成为一种银行主流业务。这都给我国银行监管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2)执行成本不合理。①现场检查和监管合力不足,造成资源浪费。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监管手段比较落后,大规模的跨地区的现场检查成本高,效果差;现有的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大量的现场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监管和以前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还有,大量的现场检查在检查报告完成后,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有效的后续跟踪检查,并且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复检查现象较为突出。②目前监管手段方面非现场监管力度明显不够,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数据的真实性问题。二是数据范围问题,信息还不够全面和完整。三是分析工具问题。从监管人员撰写的银行监管报告看,大量的分析停留在非现场稽核报告书列出指标的增减分析上,非现场分析的深入性不足,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没有得到发挥,难以通过非现场监管体系及早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影响了非现场监管体系功能的发挥。而西方发达国家借助计算机系统,建立对银行信息的历史和分组分析体系,通过对银行指标的纵向和横向分析发现问题,并进一步通过建立模型工具,进行银行损失或倒闭的可能性预测,极大地提高了非现场监管体系的效率。

(3)监管人员素质不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及人员素质与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基层监管部门,大部分监管人员没有经过正规高等财经教育,缺乏系统的金融理论基础,对国际金融知识知之甚少,加上缺少高水平的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计算机和外语等相关专业人才,基层监管很难跟上银行发展步伐。我国银行中存在的众多违规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与基层监管人员不能敏锐察觉其经营违规性,或察觉后未能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加以制止有关系。尤其是现阶段,外资银行大量涌入的情况下更体现了监管人员能力及素质与监管要求的差距。在监管高层,虽然拥有高学历文凭的各相关专业的监管人员占有较大比重,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熟悉或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能,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十分匮乏,尤其是既精通监管业务又具有较强监管领导能力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

(4)银行监管外部运行环境不容乐观。2003年4月银监会成立,将使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以更细的分工专司其职,迅速提升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从而加快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但是,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由于缺乏一套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存在一些问题。①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造成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②监管主体和被监管对象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缺乏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这不仅使金融机构在应对监管当局时有机可乘,而且由于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严重滞后,可能形成风险的蔓延和滞后;③监管部门内部缺乏横向协调;④银行开放条件下,缺乏与国外银行监管合作与沟通,这不仅形成对监管理念的滞后性,也造成了跨国银行的监管信息损失。

4合理控制我国银行监管成本的政策建议

合理控制和降低银行监管成本不仅能提高监管的效率,而且有利于经济金融的稳定。(1)要加强监管组织体系和银行业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合理设置监管机构,健全完善监管制度,优化配备监管人员是降低监管成本的最直接、最见效的手段。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银行机构自我约束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益和防范风险的发生,而且相应地可以减少银行监管的成本投入。(2)要强化查处力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道德培训,建立银行监管的激励和惩罚双重机制,确保杜绝金融风险和降低监管成本。再次,要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增强成本意识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综合素质。在金融发展全球化的趋势下,我们必须在转变监管理念的同时,教育监管人员不断增强成本监管意识,吸取国际上先进的监管理念和模式。同时要努力通过多种途径把精通金融、法律、电脑等高水平的人员充实到监管队伍中去,要有针对性地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金融经济理论、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其在评价金融机构经营业绩、操作管理的基础上迅速判断金融机构风险大小的能力。(3)要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应及时、充分地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信息,把握金融经济走向,科学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划。同时要建立监管系统内部的信息交流机制,既要有纵向的信息共享、沟通体系,还要强调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横向信息共享沟通,提高监管决策的正确性。(4)要创新监管手段,实施有效监管。①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把金融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以达到此时所需花费的监管成本远远低于风险产生以后所需的化解成本的目的。②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③加快银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充分运用现代网路通讯手段来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及时对症下药实施监管,以减少因信息不畅通而耗费监管成本。

参考文献

[1]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4).

篇(4)

一、加强税法宣传和执行力度,建立新型税收信息化管理系统

工作实际中,由于存在纳税人信息失真情况,决定了税务机关必须具有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系统。这样的信息系统应包括税收的预测、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源监控、优惠政策管理、税收资料的收集储藏特别要有纳税人银行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的储存。目前,虽然我国在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多的进步,金税工程的实施对工作效率的提高起到巨大促进作用,但很多工作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仅有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也有助于实现征纳平等和征纳互信。为了避免征纳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进行纳税辅导,减少纳税人受处罚的几率,减少纳税成本,进而减少了征管成本,从而提高了征管效率。

二、优化职能分配、均衡职能配置

在机构设置时要考虑征纳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执法权力。特别注意如何避免机构设置和业务活动的繁杂或重叠。在日常检查中要注意减轻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的干扰;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已经建立了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专门监督、纳税人日常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同时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金税工程”的数次提速,使信息化建设取在短短几年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笔者认为,分税制不是分机构,机构分设固然有助于分税制的贯彻落实,但这绝不是必然条件。当前,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仍按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推进,这一工作思路决定了国地税机构重组合并势在必行。

三、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率

第一,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确保其合理使用

税收法律法规赋予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是合理和必要的,但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目的是使自由裁量权能够有效地运作,同时防止其被滥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近年针对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自由裁量权条款制定了更加详细的裁量标准,此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税务行政效率,实现了自由裁量的公正,自由裁量权得到了控制。

篇(5)

关键词:金融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离岸外包;贸易自由化

中图分类号:F74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7-0080-04

一、金融服务贸易出口的内涵

金融服务贸易属于服务贸易的一个部分,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WTO、《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的相关定义,综合来说金融服务贸易出口是指贸易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金融服务并获得收入的过程,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和通过外国附属机构实现的服务。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内容,金融服务贸易出口可以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跨境供给,这是服务生产者和服务消费者都不移动的金融服务贸易,比如通过电信手段实时向国外消费者提供金融交易服务。二是境外消费,如境内机构组织培训境外金融服务人员。三是商业存在,即金融服务机构出境设立机构。四是自然人员移动,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境提供服务。[1]

二、当前金融服务贸易发展形势

(一)金融服务是各国产业转移重点之一

放眼世界,随着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继续推进,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在各国经济中的地位还将不断提升,服务贸易发展更加趋于活跃。

目前全球经济总量中,服务业已占60%以上,1990年至2005年,以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保险、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为代表的其他服务类型占比则从37.5%逐步增长到47.8%。表明金融、保险、旅游和咨询等领域,是产业国际转移重点领域。WTO新一轮谈判、区域性经济合作谈判,金融服务贸易都成为主要议题。加快服务贸易发展,增强服务贸易竞争力,将成为各国长期关注焦点。

(二)我国已把服务贸易发展放在重要位置

1.政府对金融服务贸易出口相当重视。在2007年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深化服务业改革开放。根据国际服务业转移趋势和我国服务业发展需要,我国承接服务业转移的重点首先应是生产性领域服务,这其中就包括金融服务。

地方政府也已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服务贸易发展。比如:2005年《上海市政府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服务出口企业给予研发资金、优惠政策等扶持。2006年5月在上海举行的金融BPO研讨会上,上海把金融服务出口提高到了一个战略高度,预备建设成国际跨国金融机构的亚太总部和服务全球的后台部门。

2.在入世“后过渡期”,金融服务对外开放成为重点领域。随着外资机构的进驻,服务贸易进口将快速增加。同时,扩大优势服务贸易领域出口,将成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点。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将在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新一轮对外开放中、在政府积极推动中获得更大的动力。可以预见,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将进入“井喷”时期,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也面临新的的发展机遇。

(三)高储蓄率构成了金融服务贸易出口的有力支撑

1.巨大的金融资产是金融服务出口的资源和保障。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质量的改善,对金融服务业有了多层次的市场需求。中国拥有世界最高的储蓄率,2006年1月中国居民储蓄率达到51%,中国居民储蓄率余额突破1万亿人民币,人均储蓄超过1万元人民币。同时,中国外汇储备高居世界榜首,突破9000亿美元。这为金融服务出口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2.高储蓄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出口竞争力。同有形产品相比,服务产品的消费具有其独特性,由于服务一旦被生产出来,如果不能立即消费掉就会形成损失,因此,服务贸易竞争更加依赖于需求方面的因素。居民储蓄增加也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更多更复杂的要求,这将成为金融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的原动力,从使金融机构逐步提高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增强金融服务出口的实力。

(四)服务外包兴盛推进金融服务业新领域不断开辟

服务外包是近年来兴起的国际分工模式,也是我国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的机遇。

1.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承接金融服务外包业务发展金融服务出口。根据2004年3月20日德勤会计事务所在美联储理事会会议上做的《银行业务离岸及跨境外包情况》报告估计:2004年后的五年内,美国金融服务业将有占成本15%的业务,计3560亿美元,外包到境外,并预测2010年的离岸业务市场产值将达到4000亿美元,占整个行业总产值的20%。与此同时,其他欧美国家的金融离岸外包业务量也不断增长。我国金融机构应该把握这个大好时机,积极承接金融服务外包业务,开拓金融服务出口途径。

2.为服务外包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将成为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出口增长点。在我国企业承接其他服务外包时,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国内企业,在各种的交易模式中都需要金融机构相应的支持。在世界最大的1000家公司中,大约70%的企业尚未向低成本国家外包任何商务流程,服务外包市场潜力巨大。[2]为金融机构应该根据不同的业务发展需要、不同的投资主体及投资比例,提供个性化服务。

(五)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使得金融机构得益于技术外溢效应

在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背景下,200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5年保护期结束,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中国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这标志着中国对WTO承诺的全面兑现,也代表平等国民待遇下的中国后金融时代已经到来。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种非零和博弈,在让渡本国部分市场的同时也能扩大出口。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服务手段与管理方式,当发达国家采用跨国经营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服务业转移时,子公司很大程度上是母公司的复制,所以经营方式与企业文化等先进理念会随着资源和自然人的流动在东道国得到扩展。服务业价值链的弱拆分性使得服务FDI过程中技术外溢效应十分明显,这显然对东道国的服务水平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对金融服务出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金融服务出口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不高

1982至2005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增长近29倍,年均增长15.9%,为全球平均增长水平的2倍,出口世界排名由1982年的第28位上升到2005年的第8位。我国金融服务出口发展也十分迅速,1997-2005年间年均增长23.5%,2005年出口规模达到1.45亿美元(见表1)。然而,尽管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增长很快,但出口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多集中于传统服务业,而金融等技术含量高的现代服务领域,更是出口总量少且占世界市场份额小。2005年金融服务出口额仅1.45亿美元,占所有服务出口额的0.2%。比较美国在2002金融服务出口额就达到了158.6亿美元,2003年的金融服务出口额达175.4亿美元。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说,这恰好体现了金融服务出口的发展空间广阔。

(二)服务贸易结构日益向知识技术密集型方向转变

全球信息技术革命的不断发展增强了服务活动及其过程的可贸易性,新兴服务行业不断扩张。与近年来出现的大型呼叫中心、数据库服务、远程财务处理等一样,新的金融服务贸易业务也将逐渐衍生出来。世界服务贸易将逐渐由以自然资源或劳动密集型为基础的传统服务贸易转向以知识技术密集型为基础的现代服务贸易。如何跟上现代技术变化的脚步对金融服务贸易来说是个挑战。

(三)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较弱

我国银行创新能力与外资银行相比差距很大。1996年起仅花旗银行就已经在我国申请了19项金融产品的“商业方法类”的发明专利,而中资银行几乎没有金融产品的发明专利。我国银行开发的产品和服务,多数品质还属于低层次、简单模仿外资银行的阶段,同质化也很严重,各家银行的服务基本上差不多,没有个性化的、有特色的产品和服务。外资银行国际服务网络和投资咨询服务的优势、长期积累的经验和雄厚的信用基础都会对我国金融服务出口的市场开拓造成压力。

(四)高素质人才的短缺

根据波特的“钻石理论”,影响服务业竞争力的四大因素之一就是生产要素的禀赋情况,包括基本要素和高等要素,其中高等要素起到关键作用。服务具有不可存储性,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都是在交易时刻短暂存在的,现代服务贸易以人力资本密集型服务为主,人力资本的获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通过长期的教育、培训和研究开发才能形成。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驻,在高薪、有效的激励机制、先进的管理理念等因素的吸引下,许多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对外资机构趋之若骛。如何培养人才同时避免高素质人才的流失是金融机构面临的问题。

(五)在外设立的金融机构本土化程度不够

近年来中国银行在海外机构越来越多,但是本土化程度还不够,这主要表现在机构的骨干主要都是国内派出去的,当地银行的工作语言是汉语,招聘的员工主要是华人华裔,而且客户主要也是华裔,外国当地的客户非常非常少。这对业务的发展有制约,需要从策略上进行改变。

四、促进金融服务贸易出口的对策

(一)加强国内外宣传推介

在服务贸易中,产品的产生都是即时的,消费者的因素往往对贸易起着决定作用。由于服务贸易服务本身是抽象的,不具有实体性的,所以服务的消费者很难事先对服务做出评估,服务的提供者的声誉和形象就成了消费者选择的依据,因此,企业形象和知名度在服务贸易中是非常重要的。

自20世纪50年代美洲银行将时常营销观念引入金融领域以来,美国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美国商务部专门设有项目咨询中心,每年在国内几十个城市和几十个国家开展宣传推介活动。一方面向国内相关公司介绍项目情况,另一方面向国外项目单位推介美国企业。[3]对于金融服务出口,就是要加大对国内金融服务机构的品牌宣传、相关金融产品宣传。

(二)加强政府支持

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的有效介入是十分必要的。要发展我国的服务贸易,政府必须担负起相应的重要责任。政府对金融服务出口的支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利用政治力量,通过双边和多边市场开放谈判,迫使外国政府消除服务贸易壁垒,开放市场;二是有针对性地制定金融服务业出口市场战略;三是出台相关的财税鼓励政策,促使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服务外包,促进金融服务外包的进一步发展。[4]同时,对现行财税制度进行税率等方面的改革,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提升金融服务业竞争力中的作用;四是建立出口对策支持中心,收集并向企业提供有关外国重大项目信息与对策建议,全力帮助金融机构争取金融服务,协调其他所有政府相关机构,应用各种资源对目标项目提供全力支持。

(三)通过行业协会促进金融服务的出口

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和金融服务的民间组织数量不多,影响力也还不大,不过金融机构一直在进行探索。2006年10月9日,7家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宣布建立全国金融行业协会联席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契机。通过行业协会联合金融服务业,用一个声音说话,共同争取利益将十分有利于金融服务出口的发展。

(四)完善相关法律

一是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金融服务外包发展的前提之一。金融服务外包通常采取电子交付的方式,这就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受到了网络的挑战。这就需要我国完善服务外包领域知识产权立法,对网络环境下的新型知识产权给予保护。

二是完善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金融服务离岸外包必须伴随着金融机构所独有的非公开的客户或业务信息的转移,因此必将把数据资料保护方面缺乏力度的国家拒之门外。我国应从自己的实情出发,根据国际相关法规,完善相应的资料跨国流通的监管法律,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利益。[5]

(五)注重人才库建设

建设人才库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培养国际化的高素质的银行员工,并且从制度上入手,留住人才,建立完善的人才梯队。二是利用海外机构地处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员工培训基地,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三是从全球招聘海外机构的高管人员。吸纳有高素质的、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六)重构海外发展战略方针

为了实现在海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实现本土化,应当从战略上加以调整。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制定战略计划:一是收购参股海外银行。这样即可以解决机构网点业务员工的本土化,也可以扩大当地业务,同时还可以定期派出员工去进行实习和培训。二是针对性地对跨国公司以及当地的有关企业进行投资参股。这样可以建立海外机构的稳定客户群,有利于把业务做强做大。

参考文献:

[1] WTO Document S/C/W/72.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Financial Services: Background Note by the Secretariat.

[2] 黎世奇.《金融服务外包文件》之评析[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0).

[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服务外包[DB/OL]. http://cbrc.省略/chinese/home/jsp/docView.jsp?docID=1495.

[4] 韩龙.世贸组织与金融服务贸易[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5] 龚柏华.从WTO的视角,论中国承接金融服务离岸外包相关法律问题[DB/OL]. http://省略:7001/wto/content.jsp?id=14541.

Strategies of Export in Financial Services in New Circumstances

WANG Jing

(Zhejiang Financial Professional College, Zhejiang 310018,China)

篇(6)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风险 监管

一、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及监管文献综述

国内学者对小额信贷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从经济学和金融学的视角进行研究。如杜晓山和刘文璞的《小额信贷运作及其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何文广和李莉莉的《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运行机制及其绩效评价》(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焦瑾璞和杨骏的《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等。二是以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研究居多,如杜晓山等的《中国公益性小额信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程恩江和刘西川的《中国非政府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国内真正对小额贷款公司研究始于2005年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之后,如谢进(2008)在《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主要信贷风险》中指出,虽然小额信贷机构不吸收公众储蓄,但流动性风险仍然存在,其资金获得能力对其流动性具有重要影响;向明(2007)在《江口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模式的实践》一文中认为,江口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风险是经营风险;刘维红(2008)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本身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再加上多数公司人员素质较低且缺乏必要的培训,都增加了贷款风险等。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管研究,邢(2009)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应注重制度上的约束,通过制定合理的准入制度、贷款流程制度和惩处制度来达到目的;杜晓山、聂强(2010)首次引入博弈论,他们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和监管部门实质上在进行一次次的博弈,博弈的均衡结果是监管部门为控制风险,将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准入门槛不断提高;王嘉锡(2011)建议以内外结合的方式建立起风险防范的制度,要想控制住风险,需要将内部防控和外部监管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的防范问题。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回顾

20世纪70年代以来,小额信贷(Microcredit)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逐渐兴起,并迅速发展。在小额信贷发展初期,以福利型信贷占主导,这类组织以・尤努斯创立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又称格莱珉银行)为代表。・尤努斯指出,“赋予穷人改变生活的金融支持是解决贫困问题的重要途径,商业组织向低收入者提供金融服务并非无利可图,在为低收入者提供金融信贷服务与机构自身商业化持续经营间是可以实现平衡的。”Khandker,Khality和Khan的研究指出,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信贷计划不仅减少了贫困人口数量,提高了参与家庭福利,而且还提高了家庭长期维持收入的能力。我国关于小额信贷制度的开端一般认为是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引入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为标志。随后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了小额信贷活动。200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四川、山西、贵州、陕西、内蒙古等5个省、自治区推行“商业可持续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05年12月,“晋源泰”和“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省平遥县成立,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正式成立。2008年9月开始,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全面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温州市第一批最多可有16个名额,刚开始一些支柱企业为了开办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不惜动用各种资源挤掉对手。2008年10月,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从工商部门正式领取了营业执照,成为温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发放的第一张执照,随后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相继在温州部分县市运行。

根据央行的数据显示,2013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已达7 839家,较2012年末的总数量同比增长了近三成,而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同比增长速度也高达四成;贷款余额8 19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 268亿元。其中,浙江小额贷款机构数量达314个,从业人员达3 867人,实收资本达654.10亿元,贷款余额达899.85亿元,各项指标均居全国前列。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经过六年的发展历程,目前已经发展到会员45家,从业人员600余人,在平均注册资本金、平均贷款规模、人均管理贷款资金等方面在全国均处于领先水平。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效解决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不足。然而受法律制度的欠缺、行业性质不清、资金来源渠道受限等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人们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诱发的风险往往缺乏正确认识,这些势必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这些主体比较分散,贷款规模不大,一般缺乏可信的长期信用记录和正规的抵押品,也没有规范的具有公信力的财务报表,往往是银行筛选后淘汰的客户,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水平较高。因此,如果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来获取利润,则只能导致新一轮的逆向选择,所以小额贷款公司一般会通过评定贷款对象的风险等级、加强监管其资金用途等来降低风险。这又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用于评估贷款对象风险、确定贷款对象和监督贷款的费用与支出增加。而且对他们的风险评估主要依靠客户经理的个人判断,信用调查也主要依靠管理层或信贷员的个人了解,这对于信息的掌握显然不全面,从而导致贷款信用风险远远超过银行。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大力扩张之后,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为争取客户,充分满足小微企业“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它们对业务流程实施了根本性变革,整合了业务环节,简化了业务流程和决策机制,但这就更难保证在放贷之前对客户进行详实的资产调查和信用评估,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信用风险。甚至有些客户在贷款到期后,往往以各种理由拖欠,而小额贷款公司出于发展客户需要又不愿给予罚息等违约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契约的执行力,增加了信用风险。

(二)操作风险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从目前全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来看,高管基本上都有金融业从业背景,有着一定的管理经验,但其员工却普遍没有金融业的相关知识和操作经验,整体素质不高。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较为简单,岗位职责不够清晰,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节约人力成本,往往存在着交叉任职现象,缺乏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独立专业人员,为操作风险埋下了隐患。根据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调查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11月底小额贷款公司内金融专业人数的比例仅为23.38%,大专以下学历人数占到公司总职员的49.12%。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是由民营企业和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专业性贷款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原则上要明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前中后台的岗位职责,明晰项目评审的流程等。但事实上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并未真正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公司法理结构,公司的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并没有真正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核销的现行做法是依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核销时需要法院配合,手续繁杂,效率很低,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核算。

(三)经营风险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服务“三农(农村、农业、农民)”,但实际上,许多省市都将服务对象延伸至农户和微型企业,甚至扩大到中小型企业。以温州为例,众所周知,温州的传统制造业发达、商贸经济活跃,小微企业广泛分散于各个特色产业集群、专业市场、核心企业上下游,为能快速响应和满足客户的需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各地紧紧依托与产业集群配套的中小企业,做客户身边的融资伙伴,因地制宜开展融资服务。如温州苍南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当地的优势产业印刷、农渔业为服务对象;乐清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发电器、电子及电气制造业为服务对象;洞头、泰顺、文成的小额贷款公司以渔业、林牧业和农业为服务主体。在上述服务对象中,农业产业的经济效益一直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而且受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较大,导致农户的还贷能力影响较大。同时农户和小微企业由于难以直接获取市场需求信息,往往在获取信息上具有滞后性,容易带来市场风险,而且它们往往是由于在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贷款才会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所以出现坏账、死账的概率就更大,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

四、实施有效监管,控制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以企业法人身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却经营着银行业务性质的金融业务,同时又拿不到金融许可证,只能“只贷不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既要依托于《公司法》,又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来明确其法律地位,其性质决定了它不是金融机构,因此其准入及监管自然就由地方政府来承担。然而,事实上作为非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却从事着金融业务,中国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其准入与监管的制度性规定,这样一来就造成了行政主体上权力与职责的不相符合,存在着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机构缺位的现象。笔者认为要实施有效监管,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必须从政府层面、行业协会自律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三管齐下。

(一)政府监管层面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导意见》第5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各地的具体实施意见中也多为成立金融办作为监管主体,而浙江省是全国唯一由工商部门整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省份。浙江省工商部门按照“强化服务监管,确保运营安全”的要求,力求构建好涵盖主体资质和主体行为的监管框架,尤其是要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通过融资前申报和融资后备案,重点关注融资的对象、资金来源和流向及资金风险等行为,严厉禁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但政府层面监管应本着从有利于行业发展出发,少一些限制,多一些扶持,要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考核制度,不断创新监管和服务小额贷款公司的手段,如温州通过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专业委员会,实行季度例会制度等,来加强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指导。尤其是这两年,温州受民间借贷风波的影响,个别银行的坏账率已高达10%以上,浙江省考核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贷款率是不超过2%,大部分的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达到这个要求。根据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5月底,温州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平均逾期贷款率为3.88%,超过了2%的规定。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全部是由民营资本投资设立,资金来源不是社会公众存款,一般不会因流动性不足诱发金融风险,所以只要他们遵循“小额、分散”的信贷原则,进行合规经营,不参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政府部门也就只需做好服务,引导和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走上良性的发展轨道即可,不必严于监管。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指出,一般来说,对非吸收存款类微型金融机构无需采用审慎监管,而只采用非审慎监管。所以政府监管部门应减少行政干预,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监管。要与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合作进行专业化监管,通过构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测系统来加强信息化监管,提高监管效用。

(二)行业自律层面

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经济群体高速发展并且面临着许多共性问题和困难时,就有必要成立一个由该群体成员组成的协会,协助会员解决普遍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的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各类社会化服务,规范会员的市场行为。针对小额贷款公司高速发展及存在的问题,各地都纷纷建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作为多层次监管框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为成员搭建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平台。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成立于2012年11月30日,以“自律互助、创新发展、服务小微、助推经济”为宗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监管、信息披露等,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自身良好的形象,不断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通过协会这种民间监管组织的作用,可以让会员之间互相制约监督,实现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

(三)公司内部治理层面

目前在已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践中,不仅存在某些股东滥用权力为自身谋求不正当利益,也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现象,给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带来了较大风险。所以小额贷款公司要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正能量,就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合理设置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规范公司运作机制,使公司建立靠制度和团队运行的模式,而不仅仅是靠某个管理者的个人能力和经验。这就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根据《公司法》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法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形成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全流程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前期市场调研、业务发起、客户审批、放款、贷后预警所有业务环节,将风险偏好提前传导至客户准入和筛选环节,确保前中后台统一。如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财务管理办法》、《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贷后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内部激励约束制度》、《贷款管理责任及损失追偿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为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有效管理奠定了基础,从而保障了各相关工作规范有序进行。Z

参考文献:

1.邱建寅.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王军涛.试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9.

3.王赛芝.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缺失[J].经济导刊,2011,(11).

篇(7)

关键词: 税收 高效率 模式

自1994年国地税改制,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完善,财政收入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依法治税等方面得到了突出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现有的征管工作仍存在问题,例如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源不清、漏征漏管、纳税服务不到位、工作效率低等问题。为此,笔者就如何建立高效率的征收管理模式进行探讨。

一、加强税法宣传和执行力度,建立新型税收信息化管理系统

工作实际中,由于存在纳税人信息失真情况,决定了税务机关必须具有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系统。这样的信息系统应包括税收的预测、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源监控、优惠政策管理、税收资料的收集储藏特别要有纳税人银行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的储存。目前,虽然我国在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多的进步,金税工程的实施对工作效率的提高起到巨大促进作用,但很多工作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仅有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也有助于实现征纳平等和征纳互信。为了避免征纳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进行纳税辅导,减少纳税人受处罚的几率,减少纳税成本,进而减少了征管成本,从而提高了征管效率。

二、优化职能分配、均衡职能配置

在机构设置时要考虑征纳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执法权力。特别注意如何避免机构设置和业务活动的繁杂或重叠。在日常检查中要注意减轻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的干扰;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已经建立了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专门监督、纳税人日常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同时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金税工程”的数次提速,使信息化建设取在短短几年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笔者认为,分税制不是分机构,机构分设固然有助于分税制的贯彻落实,但这绝不是必然条件。当前,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仍按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推进,这一工作思路决定了国地税机构重组合并势在必行。

三、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率

首先,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确保其合理使用。税收法律法规赋予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是合理和必要的,但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目的是使自由裁量权能够有效地运作,同时防止其被滥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近年针对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自由裁量权条款制定了更加详细的裁量标准,此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税务行政效率,实现了自由裁量的公正,自由裁量权得到了控制。其次,完善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要从以下方面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要确认执法岗位,按照执法环节、工作时限、工作顺序、合理的确定不同的执法岗位,按照一权多岗的分权原则,使每一个岗位和人员都不能有完整的税收执法权力,以形成同事之间的权力制约。二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规范系统的岗责体系,即每一个执法岗位均按照重要程度,内容多少等进行考察、论证,科学确定工作标准和权责权限。三要明确责任追究形式,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四是实施岗位的科学控权,对每个岗位、每个人的工作职责进行量化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以最大限度的消除执法隐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造成重大的执法过错。五是要更加严格的实施责任追究。根据考评结果,对存在执法过程人员,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进行不同形式的责任追究,以确保执法质量和效率。六是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和监督意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把进入关,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对未通过认证制度的要调离执法岗位。探索实行能级管理,按能定级。同时大力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使依法行政成为税收执法人员永远秉承的意志。七是以信息化为依托,提高公开办税的透明度,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各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稽查部门要在办税厅电子显示屏、多媒体触摸屏等媒体上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章受罚情况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公布,供广大群众查询监督。

参考文献:

[1]刘桓,姚君.构建新型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6).

[2]周飞舟.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中国社会科学.2006.6.

[3]李方旺.美国税制和税收征管的特点及启示.税务研究.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