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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河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早期组建模式及存在问题
1.1项目法人制早期组建模式
1999年4月,黄委会明确提出,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市级黄河河务局组成。2003年初,黄委会正式批复山东、河南和小北干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明确山东、河南沿黄14地市级河务局以及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两家河务局作为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分别负责辖区黄河防洪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1.2项目法人制早期存在的问题
黄委会建设管理体制实际上是“建管一体”的自营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项目法人既负责工程建设,又负责工程管理。这有利于激发项目法人责任心和积极性,符合水利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基本精神。从资金来源讲,黄河防洪工程资金全部是中央拨款,没有筹资压力,建设资金有保障。这对确保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等有积极作用。但从运行情况看,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1)项目法人由市级黄河河务局承担,使得项目法人既是工程建设组织实施者,又是工程实际管理单位,也是市级黄河河务局辖区范围内的水行政主管,身份特殊。(2)“建管一体”模式下,国家有关部门在核定建管费和日常河务部门事业费时,名义上考虑两者互相补充,但实际上两者经费缺口都很大。(3)个别项目法人利用法人的特殊地位,阻挠、刁难本单位以外的施工企业,导致建设市场发育不良。
2黄河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
2.1项目法人组建模式
在参考南水北调中线局和淮河水利委员会项目法人组建模式基础上,结合黄河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组建河南、山东两个省局项目法人,分别承担河南、山东黄河防洪工程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务。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置派出机构――现场项目办公室。该机构根据项目法人授权的职责,履行现场建设管理机构职责。考虑黄河防洪工程公益性特点,省局项目法人单位性质应为事业单位,每年由国家拨付一定事业费,保证日常运转。组建省局项目法人具有以下优势:(1)建设资金直接下达省局项目法人,可以将预算层级减少到三级,减少资金支付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国库资金支付速度,减轻资金支付压力。(2)以省局范围为单元,统筹考虑设计变更,调节工程节余,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3)组建省局建设局后,可以充分利用省局专业人才多、建设管理经验丰富、政策法规性强的优势,组建较为专业化的专职管理队伍,有利于节约建设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以聘用地市级河务局人员成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现场管理,形成黄委会为主管、省局为区域主管、地局为管理单位清晰的管理体系,有利于发挥省局和地市局现场管理优势和积极性。(4)组建省局建设局后,可以减轻地市河务局工程建设方面负担,使得黄委会与省、地市河务局责任关系更直接、更清晰,为有效履行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创造有利条件。(5)组建建设局后,省局项目法人客观上没有自己直属的施工队伍和工程管理队伍,减少项目法人利用自身有利条件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规意识,黄委会、省局主要通过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引导、规范包括项目法人在内的各市场主体作用,有利于减少利益链,缩短管理路径,增强监管透明度,有利于形成良好竞争、健康有序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市场。
2.2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及职责
组建的省局项目法人分别隶属山东省黄河河务局、河南省黄河河务局管理,分别承担山东、河南两局防洪工程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务。省局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两省黄河河务局建设主管部门作为黄委会建设主管部门的延伸,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负监督、指导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按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两个省局项目法人内设综合科、计划财务科、工程建设科,各科人数不宜太多。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现场项目办公室由两个工程建设局负责,依托山东、河南14个地市级黄河河务局组建,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具体制订,一般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为: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组织施工准备工作及必要的临时设施的建设;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合同管理及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等工作。
2.3项目法人人员要求
2.3.1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要求
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且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2.3.2项目法人人员结构要求
项目法人人员配备要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主要由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管理人员组成,结构合理。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2.4项目法人主要规章制度
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质量,项目法人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办法、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办法、建设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建设质量缺陷处罚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公文处理管理办法、建设资料整编办法、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业务考核与业务培训制度、现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等。
2.5项目法人考核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考核工作程序和主要内容应按水利部和黄委有关项目法人考核办法执行。
3项目法人管理模式的发展与完善
3.1实行PFI项目管理模式
鼓励私营企业按BOT或BT等各种不同类型PFI模式投资水利建设项目。这种建设方式可以起到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目的,但在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市场监督方面应做到位。
3.2完善工程代建制,实行工程建设总承包
水利工程代建制由专业建设公司利用自身的管理资源和人才优势,代替政府部门具体行使项目法人管理工程建设的职能,并从工程建设管理费中提取利润.这在目前水利行业建设管理费用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使这些建设公司顺利完成建设任务并获取利润变得非常困难.如果结合工程建设总承包对当前实行的工程代建制进行修改完善,使承揽工程代建任务的专业公司对工程总投资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就可以通过提高管理水平,缩减工程建设成本,从而达到获得较大经济利润的目的。只有当建设公司有利可图时,工程代建制也才可能得到充分发展。
结束语
黄委会省局项目法人组建工作已基本完成,已对黄河下游近期防洪工程、涵闸除险加固工程、基层单位危房改建工程等实施项目管理。实施项目管理的工程质量良好、进度符合要求、资金支付及时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由于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要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还需在工作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探索,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石红伟.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模式探讨[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2(6),24-28.
[2]尹贻林,阎孝砚主编.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理论与实务[M].天津大学出版社,2012.
[3]王磊.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人制的沿革与探讨[J].河北水利,2012(4):22-27.
(一)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理是系统论的精髓,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控制牵涉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并且影响的因素也较多。这些问题和影响的因素关联在一起,一起作用于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设投资中,如果再某一个方面发生变动,都会影响水利工程的投资。所以,水利项目建设的机制构建,因从有机整体这一方面进行考虑,在工程全过程的实现、控制方与投资方相关要素等对水利建设项目实施做到全方面的控制。
(二)层次性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量大、工序复杂、投资金额较大、包含的元素过多等标志着水利建设的投资控制需要多级层次,保证水利建设投资实施的有效性控制。而水利工程的组织控制上大体分为国家、项目法人代表以及承包商和服务商三方面对投资进行垂直控制。而处于同一层次的水利投资控制系统间是平行并立的,也分别和上一层次的相应控制系统产生联系,在这样的平行与上下的的交错,形成了各种交叉的层次。
(三)风险承担与激励的一致性原则
在水利工程项目投资中,水利工程投资的另一关键的风险分配基础是,对水利工程控制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确认的政府部门委托人和项目法人代表。将风险分配给具体的责任人要求能够将风险清晰的分辨出来,在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控制体系的构建中必须对不同施控主体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
与风险合理分担相对应的是相应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正确的诱导项目法人的工作动机,充分的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在实现投资控制目标的同时实现自身的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项目控制投资的积极性,使他们主动进行投资控制,将会极大地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四)静态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风险的合理分担原则确定风险分担方式,对于静态部分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应由其通过加强施工管理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同时,在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影响工程投资的内外部环境时刻处于变化之中,政府投资人要加强动态投资部分的管理,通过对这部分投资的管理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总之,在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控制体系的构建中必须将动态投资和静态投资分别进行控制,保证投资控制目的的实现。
二、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实现
(一)实现水利工程项目的外部治理
实现水利工程项目的外部治理,主要是地方政府部门的相关监管体制,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项目法人代表的监管力度。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法人代表,水利工程阶段性目标建设的关系是对其有效的监督。做好对法人代表的监督,需要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进行,在公司中,按照公司的法人代表的规章制度,建立出监事会。对其外部的实际监督方法主要是:水利项目中的财务、设计、监察等部门需根据自身的职权范围对法人代表的日常行为以及水利项目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严格检查其是否违反了制度规范。从平时部门的检查情况来看,具有权利的部门都有着一种“随心所欲”的感觉,对检查也是一晃而过,更谈不上对检查的结果负责,所以对检查方面的日常行为也需作出明确的规范制度。
政府行为作为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作为政府部门的投资人,前期的资金投入对水利项目工作是尤为重要的。在前期,需要规划水利设计部门,当设计出来之后,请权威的专业机构以及水利专家作出充分的论证,并考察水利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对不符合实际的地方作出修订。在修订通过之后,邀请相关工程咨询部门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当可能性评估进过后,方可正式成项。成项后,一定时期内,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还需要对周边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出评估。政府部门还需要协调项目与当地的公共关系,在必要的时期可以强制性采取的手段进行合法的征地、拆迁。前期的项目资金投入主要是政府部门的资金周转,但是可能性评估没有通过,那前期的投入资金也将被取消。
政府投资人要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国务院或发改委、水利部委派的稽查特派员,国务院或发改委、水利部委派的稽查特派员授权的主管部门组建的项目领导小组后指挥部都应对项目法人的投资控制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管,二者的监管工作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相互协作,有效的避免重复监管,做到全方位高效的监管。水利工程还可以让中介机构对投资控制进行监管。
此外,对水利工程法人代表的监督、管理还应由政府投资人引入社会的监督、管理体制,社会的监督、管理是以水利工程项目的信息透明度作为前提的,从而使得社会公众对投资有足够充分的了解。在采取措施时,应做到几下几点:将水利工程的政府投资的公开化制度加以健全,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投资的内容、程序、方式以及载体;在对水利工程的项目中政府的投资可行性与概算的评审、将审核之前的投资公示与听证形成统一的规范、可操作的公示与听证,并将之成为一个法定的程序环节;对水利建设的违规、违章严格控制,并形成制度,凡是举报有功者应当奖励,并为其保密;将监管机构和新闻媒介连接在一起,让水利部门的政府监管的机构能够从媒体中曝光出的情况中收集到监管机构的线索,也要及时的提供采访资料给新闻媒体,新闻媒体要对出现严重问题的项目建设做出及时的曝光,并公开处理结果,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能够提高政府部门投资水利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率。
(二)实现水利工程项目的内部治理
水利工程项目内部治理的实现就是通过对项目法人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并构建与之对应的约束激励机制,实现项目法人权责利的均衡。
从治理的角度来讲,内部治理中的所有权是剩余的控制权与索取权的统一,水利项目的最大化效益是做到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相互对应,这也是项目所有权中的一般原则。而水利项目中政府投资的共有产权具备不可分割与转让等特点,但存在着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国有,剩余的索取权也只能作为国有被国家占得。从而容易引起剩余的控制权与索取权出现严重的不对称性,容易影响代项目建设者缺乏激励。水利工程项目在投资上的控制机理是通过合理的风险投资分担,并配合奖励的相应机制,对项目法人代表控制投资实现其正向激励的作用以及有力的社会行为约束。所以,水利工程项目的风险投资的关键就是合理的投资风险分担。
从项目治理的角度来讲,水利项目的所有权的存在于发起人和投资人之间,也必然会伴随着项目风险的转移、分担,风险也能理解为和控制权相对应的一种责任;作为项目承担风险的必然之物,剩余索取权既是取得本质上项目风险承担的产物,作为风险承担的主体,也有权利获得剩余产品的一定份额。项目承担的风险与剩余的对应关系,会让项目风险承担损失或者是取得风险收益的两重性推动获得剩余索取权的风险分担主体努力工作。从这个逻辑来讲,风险分担其实也是一种风险收益、损失并存的一把“双刃剑”。
所以,有效的投资控制机制在某种程度上是负担风险的成本与进行有效激励后的收益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使得政府部门的委托人和项目法人代表实现一致性的目标趋同,让自利行为逐渐接近与政府部门委托人所需要的行为,并通过有效的个人目标改变来消除委托人与项目法人代表的利益冲突,使项目法人与政府委托人的利益更和谐一致。合理的风险分担能够有效的协调好项目法人代表应有的责任、权利以及收益等,也是水利工程项目的投资运行得到实现的关键。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七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司。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
第八条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处(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
二、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四章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六、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关键词 水利建设 管理体制 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为了适应新时代水利建设发展与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目前我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以业主负责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三项制度为标准制度。
1 传统建设管理模式概述
水利建设项目大多数是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一般投资主体是国家。然而,整个水利建设项目运行完全是由项目单位临时组建“指挥部”等非法人机构负责,没有一个相应的机构代表政府实行监督与管理,这使项目投资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一般来讲,解决管理体制问题的途径有两条:一是进行严密的制度设计,解决好权力和利益之间关系;二是实行政企分离,政府主要从事宏观决策和监管,企业从事具体的建设管理事务。目前,我国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正沿着这两条途径前进。
20世纪90年代,建设管理体制开始了明晰产权改革,实行政企分离体制,许多建设单位改制成为独立法人,从而形成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管理模式。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质是通过第二条途径进行制度改革,它具体表现为“建管结合、贷还结合”。特别是“98”大水之后工程投入的大幅度提高,使我们有能力由过去水利工程以岁修为主改变为以大规模的基本建设为主,所以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水利建设管理体制在水利建设工程中得到了全面推行,为保证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2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三项制度”的核心问题,但是部分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甚至根本未组建项目法人,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行政干预,违反建设程序,只抓工期,不顾质量,资金不能按时到位。
2.2 招投标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
许多工程在招投标中,委托没有资质或低资质的单位招投标,从而使低资质或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部分工程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同体”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互隶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监理单位归属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管理。
监理队伍不足,素质较低,部分人员无证上岗;监理工作不到位,比较突出的是作假账。不该签单的签单,应该核实的不去核实。部分工程项目设计前期工作不充分,设计人员设计水平低,不能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设计因素考虑不到位,设计质量不高,设计质量缺乏有效监督。
2.3 监督检查,加强质量检测
稽查的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威慑能力不够;稽查整改到位率低、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市地质量监督机构还没有完全独立建制,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定性还不明确,质量检测工作有待加强。
2.4 验收工作以及偷工减料问题
实施的建设项目多,但正规验收的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于验收率低,已影响到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整体进度,影响到新的项目的实施。
工程多次转分包,层层收管理费,工程实体资金流失,从而导致部分企业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偷工减料。为节约显成本,施工不按规范操作,最终导致隐成本大大增加。质量控制体系落后,有待健全,质量把关不严。
3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3.1 依法规范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主体,对工程项目负总责。进一步加强对项目法人基本条件的要求和管理,建立对项目法人建设行为的考核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项目法人的建设行为。
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标底形成机制和评标决标的标准、方法和工作程序,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行为,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加强对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
3.2 提高监理人员素质,积极推进监理改革
工程监理主要任务是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进行有效控制,以提高施工单位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体制改革,增加监理企业活力,积极引导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开展综合性工程咨询服务业务方向发展。
3.3 健全施工图纸的审查制度,提高设计水平
严格按照勘察设计的有关条例及规范进行设计;提高设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健全施工图纸的审查制度,防止随便变更设计图纸。
质量监督是代表政府对工程参建各方进行强制性监督而设立的,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要加强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业务培训,建立敬业、专业、高效的质量监督队伍;质量监督将采取“谁验收、谁监督”的原则,或采取“上级监督下级”的原则,不断完善质量监督体制。
3.4 整顿规范水利建筑市场,广泛融资
建立有效的水利建设监督管理制衡机制,建立“同体”回避制度,同时规范工程分包管理;建立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市场主体特别是项目法人监督力度;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管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严格检验进场材料、产品、设备,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三项制度标准;全面推进三项制度的实施。
4 结语
目前来看,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日趋成熟,为筹集水利资金提供了全新渠道。对那些投资大、周期长、收益高的水利建设项目,我们可以通过成立股份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筹集大量水利资金,这样做不仅可以缓解企业对资金的饥渴,还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培育现代市场经济。另外,我们还可以在运作机制上下功夫,通过对水利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吸引社会各方面闲置资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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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天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与验收概论[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
(一)项目类别
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
1、项目主管部门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4、长江重要提防隐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法入的职责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接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4.建立奖惩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
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1、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
2、负责接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一)加强设计文件审批管理
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各阶段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审查设计文件,并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报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1、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3、项目法人要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
4、自行组织招标和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注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水利部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对招标过程不规范、标段划分不合理、中标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1、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水利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监理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2、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3、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
6、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
(四)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
1、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应采用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47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62号)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管[*]765号)。
2、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3、在水利工程中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
(五)加强施工管理
1、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若干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前,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水利部负责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其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
(3)加强对施工企业资格的预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即要核验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确认证明,还要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承建同类工程的业绩和技术力量,又要核查所需的施工设备是否落实。
2、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承诺,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及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
3、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481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4、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从事中标项目施工,不得用从事修造、房建、服务等施工为主的非水利专业施工队伍,防止以次充好从事水利工程建设。
5、承担一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承担二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上述项目经理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堤防工程或土石坝施工经历。一、二级堤防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中级职称技术岗位上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招标单位审查确认的人员。
6、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堤防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项目法人同意,可允许一、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不超过两个相近堤防标段施工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应对承建的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7、施工单位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六)加强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
1、一、二、三级堤防工程,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如确需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须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群众投工投劳只限于取料、运料的施工,摊铺、碾压必须由承包工程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2、《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所指定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拟投劳建设提防工程的范围(堤段校号)、内容、投劳人数、机械设备名称和数量,施工组织和安排,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作为工程施工依据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工序(取料、运输)须与项目法人签定工序承包协议并接受堤防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单位的管理。
3、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四级和五级堤防工程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负全责。建设管理机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批准。建设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取料、运料、摊铺、碾压等工序施工进行指导、质量检测记录并负责保存资料。对未按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整改、返工直至停止施工。
4、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按堤防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如土料的含水量、土方的干密度等指标),并形成质量检测资料或报告等。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和检测资料不完整的堤防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5、地方人民政府对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堤防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负总责,责任人负终身责任。
6、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建设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七)加强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339号)开展质量监督Xi作。
3、中央项目原则上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流域分站实施质量监督、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也可采取联合质量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任方。
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范围为:
(1)水利部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
(2)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建设项目;
(3)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4)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
(5)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权限)的水利建设项目。
4、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其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四、严格工程验收制度
(一)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应在验收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346号)执行。
(三)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初验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包括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其人数初验工作组不少于总人数的2/3,竣工验收委员会不少于总人数的1/3。
(五)验收入员要严格把住工程验收关,并对所签署的验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稽察
(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负责对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并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落实整改意见。
(三)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工程建设稽察机构的可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开展工作。
(四)水利部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制订举报问题处理办法,完善举报管理制度。
六、其他
(一)原水利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如有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要点;建议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不断加快,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与挑战,在新形势下,我国在水利工程的管理方面发生了巨大的转变,逐步由粗放型的管理模式转变为集约型的管理模式,积极的引进先进的管理方法,为我国的水利事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我国现阶段的水利工程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管理来解决。
一、目前水利工程管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我国目前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管理进行研究调查发现,大多数水利建设企业在其工程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
虽然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问题是一个老调重弹、常说常新的问题,但现阶段在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中仍普遍存在“重建轻管”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意识不强,安全防护设备及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的。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水利事业的管理方式滞后,对于工程的建设及其效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也就导致了我国出现了许多水利工程年久失修,而在洪水到来时失去了其抗洪的作用。从而给国家、人民带来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
现在很多水利工程质量不过关,从而影响其施工企业形象,产生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施工管理人员监督力度不高,政府监管力度太弱,施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混乱,施工管理中出现偷工减料现象。
(三)水利工程成本控制不到位
我们发现很多水利工程施工成本严重超支,其施工中也经常出现浪费材料和资源的现象,这些都是其成本控制工作没有做好的表现。
(四)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社会发展相脱节
虽然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也有了飞跃式的发展,但是,就目前而言,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还远远落后于当前对水利建设的要求。有些地方对于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不够,对于江河湖泊的开发利用达不到相应的程度,没有对我国的水利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而且,北方地区的降水较少,经常出现干旱缺水的现象,这严重的制约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对当地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水利工程管理中的要点分析
(一)水利工程员工教育培训工作要加强
管理人员是水利工程管理的基本保障,要想切实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就需要建设一支高能力、高水平、高素质的水利工程管理队伍,为此,需要充分发挥教育培训的功能与价值。在现实中,项目经理作为主要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专多能,他们既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也要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阅历。
(二)加强成本控制
成本管理是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而成本控制又是成本管理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实践中,要加强成本控制,提高成本管理水平。第一,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编制施工成本定额,为项目评估提供可靠依据;第二,还要明确该水利工程项目的特点及管理需求,并将其作为成本考核的客观依据;第三,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内控机制,加大项目成本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最后,要努力实现成本管理的动态化和常规化。
(三)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建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前提保证。其中,项目法人责任制中的项目法人是整个工程管理的核心所在,是实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基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是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多元化、投资全面化的特点。将项目的种类进行相应的区分,并对各个项目设立相应的项目法人;其次,是要对法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在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要对项目法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批,对项目法人的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最后,是要对项目法人的人员、设备配备进行检查。要求项目法人队伍中各个方面的专业人才配备齐全,对相关的法人进行素质评价,要求项目法人具有高素质的专业、管理水平,并且要求项目法人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在水利工程的管理中,规范招标投标的行为对于保证招标投标的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前提保证。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要尽量选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邀请的投标企业进行严格的限制,以保证行业中的优秀企业能够中标;同时,要加强对标底编制的保密性,与相应的评标专家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对于招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的现象,要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对于其中违法严重的人员可以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追究。
(五)建立质量监督制度
在水利工程管理过程中,也要做好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从而提高施工企业形象和施工管理水平。在进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人员要切实发挥其作为质量监管负责人的作用。从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材料以及施工技术等等方面都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其施工的可行性及合格性。除此之外,工作人员还要健全其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其质量监督力度,明确其施工质量的责任与义务,落实好各项质量管理的政策和规则制定,从而全面监控其施工质量,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管理。
在进行施工建设时,还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对于参与工程建设的各个单位与企业进行全面的监督。对于建设的全程进行跟踪建设,使得质量管理工作能够全面落实。同时,要强化各个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力,通过建立对工程质量的一票否决制度,来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要求工程中各个环节必须要有相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评审意见,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要在专业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修改处理。
(六)加强监理工作
在水利工程的管理中,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协调市场与工程管理的矛盾,增强工程管理的力度,从而使得工程管理的水平得以提升,使得相关协议条款的严肃性得到保障。要加强监理工作,首先是要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培训,通过相应的培训!向监理工程师讲解(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内容以及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从而提升受训人员的组织能力、应变能力,使得工程的管理水平与工程建设以及市场变化幅度相协调。 由于一个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因此要对监理人员进行素质与能力考核。要选用政治作风过硬、遵守法纪以及有很强的法制观念的人员,以保证工程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
结语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都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加大,因此,现在水利工程工作人员在其日常工作中就要结合其综合情况不断改进其管理方法和模式,不断完善其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并对其工作员工进行定时培训和考核,全面提高其管理的综合实力,从而提高其水利工程项目质量和水平,为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水利工程是解决农业的灌溉用水问题,为农业抗旱减灾提供有力保障的主要措施。围绕着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主要有三个不同群体——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参与建设,只有平衡这三者之间关系,引入三元制衡模式,使他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才能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共同推进工程建设保质保量地顺利进行。
三元制衡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的先进管理方式,是指围绕着水利工程建设的三个不同群体——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作为三个不同的经济利益体,彼此之间相互独立,按照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互相监督,又可以通过统一领导、相互协调而避免不必要的商务纠纷,确保水利工程能充分利用有限资金,高效有序地顺利完成。
1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
水利工程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主要由政府投资,业主其实就是建设单位。为了管好用好国家资金,对国家及投资各方负责,业主在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批复后组建的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法定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全面工作。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负总责。项目法人在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处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因此,项目法人责任重大。为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对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在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的基础上,对建设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控制和总结评价,以保证水利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2、严格管理制度,实行建设监理制
工程建设监理制在水利建筑中的普遍实施,是我国建设模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革开放与国际接轨的必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监理作为三元制衡中的一元,其重要作用不可替代。尤其是水利工程线路长、施工面广,施工管理极为不便,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处理难度很大。监理单位要依据合同派驻工地的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法人从事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履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职责,因此,监理的责任重大、工作繁重。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要具有高效性,要进行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
3实行招标投标制,择优选择参建单位
为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以选出优秀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达到缩短工期,确保质量,降低造价的目的。项目法人在项目的实施方案批复后,委托公司进行公开招标。经过资格预审、招标、评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随后,项目法人与各中标单位进行谈判签订合同文件。
4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建设行为
加强合同意识,强化合同管理,实行合同备案,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是实施三元制衡方式、规范建设行为、实现建设目标的基础。由于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都是合同关系,包括与设计、勘察、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合同,与设备供应商签署的买卖合同,与监理签署的委托合同等。换句话说,工程项目的实施就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过合同严格界定。按照合同管理制进行工程管理的结果,很少发生超合同价结算的情况。
5处理好三元之间的关系
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实行合同管理制是处理好三元之间关系的基础。就是说项目法人按照合同,积极处理好建设各方的关系,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控制,从事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经过公开招标选定的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内容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强化施工、认真履行所签定的承包合同,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按期保质地完成全部施工任务。
项目法人与监理是委托管理关系,项目法人责任制不等于包办制,要履行“管理、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能,把属于项目法人的事情办好。而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环节,要充分授权于监理,坚持监理说了算,做到公正监理。另一方面,放权而不放弃责任,监理受雇于项目法人但不能代替项目法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发挥“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的作用,在涉及工期、质量和合同价等重大变更事项上,必须由项目法人决策处理。
施工单位与项目法人、监理是承包关系,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将针对本项目的实施细则上报项目法人,并按细则内容进行建设监理。同理,施工单位要将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上报给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审查后,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监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检查、检验。
6通过监理例会,协调三元关系
为了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加强对在建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加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方面的协调及联系,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就要建立完善监理例会制度。监理例会是项目施工监理阶段的一项重要的监理工作内容,是执行监理工作的制度和原则,是各参建单位进行相互协调的重要环节。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施工期间,每月都要定期召开一次监理例会,邀请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和设计代表参加,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遇到的各种技术质量问题,处理需要协调的各种问题。确保施工过程各环节环环相扣,把可能发生的质量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监理例会制度是维持三元制衡方式的重要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