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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品流通企业;纳税筹划;增值税;税基
因增值税纳税主体身份不同,其应纳税额也不相同。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实行税款抵扣,所以对此不进行讨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是由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得出。
一、销项税额的筹划
销项税额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按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所以消项额的筹划空间从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结算方式进行筹划。
1 销售方式的筹划
通常企业会采取多种不同的销售方式,而不同的销售方式规定的计税方法也不同,所以,企业在采取不同方式销售商品时,必须注意税收待遇的差别对自身税负高低的影响。除了一般的销售方式以外企业还采取各种促销方式,如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等。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20%等。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如在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规定,无形中就为企业提供了节税空间。
筹划方法:①企业在使用折扣销售时,切记要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这样可以按照折扣后余额作为销项税额计算增值税。②企业应明确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不同,企业从税负角度考虑折扣销售优于销售折扣。③尽量将实物折扣化为折扣销售,可以减少企业税负,如买10件商品,应该给2件折扣,在开发票时按12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另一行用红字开具2件折扣金额。这样按照税法的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可从销售额中扣减,节约了纳税支出。
2 销售价格的筹划
销售价格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由于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对企业市场定价的幅度没有具体限定,即企业拥有企业法所赋予的充分的市场定价自。这就为市场法人主体在利益统一体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价格及利润的方式实施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条件。筹划的方法通过转让定价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起到递延税款交纳的作用。
3 结算方式的筹划
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尽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企业在销售方式的运行上,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完全可以在货款收到后履行纳税义务,有效推迟增值税纳税。
二、进项税额纳税筹划
根据不同的进项税额筹划空间采用相对应的筹划方法。进项税额的筹划也从进货渠道、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采购结算方式三方面进行。
1 进货渠道的筹划
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凭购货专用发票扣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减少纳税时抵扣过低带来的税收负担的加重,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价格折扣是多少才合适?这里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根据测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的临界点如下表。
当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6.80%这意味着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0%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承担的税负相等。当小规模纳税人报价折扣率低于该比率是,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税额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折扣;只有当小规模纳税人报价的折扣率高于该比率时,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才可以获得比一般纳税人采购更大的税后利益。如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价格优惠零界点为90.24%。
2 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筹划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正确划分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纳税人可将按照上述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比,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应正确划分并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按公式计算。
3 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
首先,采购时尽量做到分期收款、分期取得发票。一般企业在采购过程中采用款项付清后取得发票的方式,如果材料以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全部付清,销货方企业不予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相关事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及时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增值税税负增大,如果材料购买环节中,采用分期付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就及时抵扣其进项税额,环节税收压力,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
关键词:出版企业;转制;营改增;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098-03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筹资等各项活动进行的税务筹划,以此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做到科学、合理的纳税,实现企业的税后利润最大化。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纳税筹划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广大纳税人和投资者的重视。
一、纳税筹划的特征和目的
纳税筹划是对纳税行为进行的统筹安排,从另一个意义上它也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它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中的涉税事项,充分利用税法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税收弹性空间,选择合适的纳税方法,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的设计和运筹,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1]。
(一)纳税筹划的特征
1.纳税筹划须在合法范围内进行
纳税筹划以遵守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在纳税筹划中,首先必须严格遵循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其活动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围绕征纳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实质是由税法所调整的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
2.纳税筹划须事前筹划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做到与现行税收政策不冲突。由于国家税法制定在先,税收法律行为在后;而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先,向国家缴纳税收在后;这就为企业的纳税筹划创造了有利条件。企业可以根据已知的税收法律规定调整自身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纳税方案,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不进行筹划安排,随着经济业务发生,应税收入随之确定,则纳税筹划就失去意义。这时如果试图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就会形成偷税、逃税。只有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
3.纳税筹划应与企业内部环境相适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制度是间接调控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税收政策调控涉及的面非常广泛,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到国家的微观经济战略,从财政、经济领域到社会领域,各地区、各行各业的不同行为有不同的税收标准。这些行为只要符合国家法律精神,都是合理行为。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倾向,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安排适合自身发展的纳税筹划策略。
(二)纳税筹划的目的
纳税筹划最主要的目的是减轻纳税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涉税风险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要使纳税人可支配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除了要考虑节减纳税成本外,还要考虑企业的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要考虑企业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不仅要考虑所得的增加,还要考虑资本的增值。
低税收成本和高效益是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经营效益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为目前利益,即获得最大的净现金流量;其二为长远利益,即股东财富的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目前利益也是长远利益的一部分,计算目前利益不仅要考虑各种方案在经营过程中的显性收入和显性成本,还要考虑其机会成本和筹划成本。纳税筹划可使纳税人获得利益,但无论由企业自己内部筹划,还是借用外部资源进行筹划,都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并发生筹划费用,并会由此产生一定的风险,纳税筹划要尽量降低筹划成本和风险,使筹划效益最大。
二、出版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利用税收的相关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等文件为出版企业提供了许多具有实质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的(包括出版当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的,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2.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1]92号《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主要是对相关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继续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和相关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继续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这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出版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合理筹划呆滞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文件中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由于长期的经营积累以及旧的体制等原因,使得出版企业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存货。转制前,要想处理当前的存货,必然导致当期损益。一次性处理必然导致经营业绩的大幅下降或巨额亏损。同时,还需到税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面临所得税调整审批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手续 [2]。转制后,该政策为出版企业处理存货提供了契机。
(三)选择适当的税率进行核算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例如:某期刊杂志社当期杂志发行收入500万元,广告收入200万元,购进材料150万元,支付委托印刷加工费100万元(均不含税)。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行期刊与广告业务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500×13%+200×6%-(150+100)×17%=34.5万元
应税服务销项税额比例=200×6%÷(500×13%+200×6%)=15.58%
应税服务的应纳增值税=34.5×15.58%=5.38万元
货物销售应纳增值税=34.5-5.38=29.12万元
发行期刊与广告业务未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500+200)×13%-(150+100)×17%=48.5万元
由此可见,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下,分开核算对纳税人是有利的。
(四)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办法
根据《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8]188号)的规定,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够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比例的,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作为出版企业,绝大部分既有销售收入,又有广告收入,这就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操作空间。纳税人可根据经营情况来确定是否提供准确的广告版面比例,从而使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小。
同上例:其中广告占整个版面的比例为10%。
若该期刊杂志社按版面比例划分进行的进项税额转出,则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50+100)×17%×10%=4.25万元
若该期刊杂志社按收入比例划分进行的进项税额转出,则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50+100)×17%]×[200÷(200+500)]=12.14万元
显然,该期刊杂志社应选择按版面比例划分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可节约进项税7.89万元。但如果广告所占版面比例提高或广告收入占整个销售额的比例下降,则选择按收入比例划分进行税额转出会对纳税人有利。
三、出版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视纳税筹划的风险
由于环境以及其他因素错综复杂,而且常常有一些非主观所能左右的事情发生,这使纳税筹划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要掌握法律规定并充分领会其精神,准确把握纳税政策的内涵;其次,充分了解税务征管所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行为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最后,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同时,应充分考虑到纳税筹划的风险,在对(纳税筹划)风险有了较为全面客观的预期之后再做出决定,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二)时刻关注税法变化,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出版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随时了解各种政策,因为不同的法律在法律效果和风险程度上存在很大差异,企业必须时刻关注税收相关法律的变化和调整,根据法律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使纳税筹划达到预期效果。此外,在理论上,纳税筹划和偷漏税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比较容易区分,但要在实践中分清有时并不容易,必须经过税务部门的认定和判断,而认定和判断又随着不同人的主观看法而可能有所不同。因此,任何纳税主体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但要掌握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还必须了解征税主体的意志和想法。
(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税法的规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使纳税筹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应在投资、筹资、经营等业务发生之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事先对纳税事项进行安排。一旦投资、筹资、经营等事项已发生,那么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这时再想方设法少缴税款,就成为偷税、漏税,将受到法律处罚。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获得必须在合法前提下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达到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四)树立科学的纳税观念
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减轻是以企业整体收益增长为前提的,因此,必须以积极的态度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主体必须树立这样的观念,税收负担的减轻并不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长,有时纳税额最少的方案不一定是符合企业总体收益最大化的方案。为了减轻税负负担而导致利润下降的做法不符合纳税筹划的目的和要求。所以,出版企业纳税筹划应该结合自身业务的发展和长远规划,以提供经济效益、改善经济收益并兼顾社会效益为目标。
总之,纳税筹划是出版企业理财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它要求筹划人熟悉各种税收政策法规,合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成本最低化。在实际纳税筹划中,要以科学的眼光看待纳税筹划,不能只把眼光盯在税负上,而必须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衡量的标准,在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后,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作出抉择。
参考文献:
关键词: 营改增; 财务管理; 纳税筹划
从“营改增”政策出台的必要性来看,它是为了更好适应国内经济发展的一种税收改革措施,是与现阶段经济发展相一致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营改增”背景下,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势必会受到影响,相应的纳税筹划也会有所变动,这就需要企业在改革中寻找发展机会,制定与自身实际相符的策略,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
一、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会计账务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出台之前,企业所负担的营业税值直接计入到当期成本费用中的,具体是计入到“营业税金及其附加”中,而在“营改增”政策出台之后,增值税就属于价外税范畴,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会转嫁到购买方或者是接受方中,这样会导致会计账务处理不会计入到成本费用之中[1]。而且因为接受应税劳务所含有的增值税额作为一种负债存在,会直接影响到账务处理中的营业收入。
(二)财务指标的影响
企业的财务指标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参考信息,它关系到企业的获利能力,因此,就需要企业将其作为重点来抓,在企业的财务管理总体方案规划中,对这方面有所关注。在“营改增”政策实行后,企业的经营收入、成本费用、资产以及所有者权益等等都会出现明显变化,这种变化会导致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等等财务指标分析受到较大影响。
二、营改增后企业纳税筹划的有效策略
(一)明确纳税人身份
在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它具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的区别,身份不同对于纳税筹划也会产生不同影响。按照“营改增”之后的相关法律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是500万元,这一标准是可以进行适当调整的,如果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话,原是公路等行业自开票纳税人就可以申请为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应税销售额没有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单位,则可以利用税负比较等方法来完成纳税筹划,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转换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就要考虑其要有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可能增加的财务核算成本。
(二)充分利用政策优势
“营改增”是有步骤有计划的逐步推进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对规定中的优惠政策进行合理运用。在改革之初为了保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持续性,文件规定对部分营业税予以免除,在改增值税后继续免除,对部分营业税免除的优惠政策也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于企业来说,就可以充分利用过渡期的优惠政策来完成相关纳税筹划,与此同时,“营改增”政策的循序渐进性,中间的过渡需要一段时间,企业可以加大对税收筹划预见性的利用力度,正确利用时间差,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三)加强进项税抵扣管理
从“营改增”政策的实行之处的试点工作开展可知,它是在特定地区的特定行业内进行的,这就会因为地区差异、行业差异以及时间等方面的影响使得企业对进项税额抵扣的获得并不完整,进而直接影响到纳税额度[2]。据此企业就要保证纳税筹划的有效性,最大程度获得进项税额抵扣,与此同时,因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具体的核算上也存在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对于财务核算人员来说,就需要在对增值税进项核算时明确可抵扣进项税项目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区别对待,这样可以使企业纳税风险降为最低。例如企业出于运营目的而采购的车辆,这一部分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但是运用在员工班车等福利方面则不能抵扣,两者共用的话则可以全额抵扣掉。
(四)合理选择供应商
在企业实际发展中,企业往往会为了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而尽可能的选择以一般纳税人来作为供应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这样可以起到增值税抵扣的作用。在“营改增”政策实行之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会进一步扩大,会从之前的成本范围进一步扩大到费用和固定资产领域,据此对于企业来说,就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来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3]。例如如果一个企业的性质是货代企业,它的非应税项目的仓库租赁费用就可以利用外包仓库服务的形式来获得6%的进项税额抵扣,而车辆的租赁费用则可以按照17%来抵扣进项税,同时把运输业务外包抵扣设置为11%。
三、结语
我国经济的发展在近几年取得了显著成效,这在各行各领域都有体现。经济增长必然会涉及到税务制度的调整,两者是相互作用的关系。“营改增”政策的出台是国家依据经济发展态势而做出的一项合理的税收政策,它改变了原有的征税体系,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使纳税筹划更为科学合理开展。在这种政策实行下,它对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以及财务指标都会产生明显影响,但是,总的来说,它是会大大减轻企业纳税负担的,有利于提高资金支出的合理性,进而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陈锷.“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5(7):38-40.
[2]费毅U.营改增后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26):30,29.
【关键词】 增值税扩围; 特定企业; 纳税筹划
一、筹划背景:相关政策与筹划思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颁布的财税[2011]111号文件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就是说,当上述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时,既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即他们可以选择税负最轻的纳税人类型,从而实现纳税筹划。为便于表述,本文将增值税扩围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称为“特定企业”。
结合《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对于一般纳税人,《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指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税率作出具体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了规定:“(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由不含税价乘以相应税率得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高,但进项税额可以扣除;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低,但不存在进项税额扣除。表1列示了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扣除率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需要说明的是:1.根据财税[2011]131号文件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能存在适用税率13%的情况。因此,表1中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对应的税率有13%。3.进项税额对应的税率3%是指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以“特定企业”为研究对象,结合表1中整理的适用税率、扣除率及征收率,通过案例剖析三种情况下“特定企业”的纳税人类型筹划,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具有一般意义的筹划方法与操作流程。
二、案例剖析:以三种情况为例
(一)常规情况下的纳税人类型筹划
此处所说的常规情况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含扣除率的情况。
1.案例内容。甲企业位于增值税扩围试点地区,且从事试点行业的应税服务,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预计:(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含税金额351万元,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含税金额222万元,提供非有形动产租赁的现代服务业服务含税金额106万元。(2)购进用于有形动产租赁的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含税价234万元,税率17%;购买车用压缩天然气含税价56.5万元,税率13%;对应税率为11%和6%的含税购买支出分别为55.5万元、53万元。上述支出均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分析过程。若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351/(1+17%)]×17%+[222/(1+11%)] ×11%+[106/(1+6%)]×6%=79(万元)
进项税额=[234/(1+17%)]×17%+[56.5/(1+13%)] ×13%+[55.5/(1+11%)]×11%+[53/(1+6%)]×6% =49(万元)
应纳税额=79-49=30(万元)
若甲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351+222+106)/(1+3%)]×3%≈19.78(万元)
3.筹划选择。由于甲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19.78万元远低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30万元,故甲企业应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企业负担较重的税种,因此它在税收筹划方面显得更为重要。
二、纳税筹划的方法与案例
1.在销售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可知。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影响应纳税额大小的关键因数是销售额,所以如果能在企业销售过程中,对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降低销售额,从而降低计税依据,就能实现减少企业当期税负的目标了。
(1)改变销售方式降低销售额
案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销售金额核算。2013年五一期间开展促销活动,促销一款新型电冰箱,其含税售价为3000元,专用发票注明的购进成本为2000元。那么商场该采取怎样的销售方式,才能使税负最少。
①方案一: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旧货的价格定为500元。
依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销售货物的(金银手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所以商场应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3000÷(1+17%)×17%-2000×17%=95.90(元)。
②方案二:该买新型电冰箱满3000元即返还现金500元。
我国税法中尚未有返还现金冲减销售收入的规定,所以商场应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3000÷(1+17%)×17%-2000×17%=95.90(元)。
③方案三:买新型电冰箱满3000元时赠送价值为5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200元。
目前在我国税法上,随货物销售而附赠的礼品,不属于无偿赠送,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其销项税额。则商场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3000÷(1+17%)×17%-2000×17%]+[500÷(1+17%)×17%-200×17%]=134.55(元)。
综上,如果仅考虑增值税,采取上述的第三种方案来销售商品,可以使企业的销售额最低,税负最轻为:52.31元。
(2)将包装物租金变为收取押金形式
税法上,销售产品,包装物出租,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凡随同销售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缴纳增值税。而包装物押金(酒类产品除外,但不包括啤酒、黄酒)单独核算而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税;逾期未收回的,没收押金,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若包装物押金逾期未归还,押金才按17%缴纳增值税,这样企业可以将该税款用于其他投资方面,获得一定时期的免费使用权。
案例:某企业2013年销售C产品10000件,成本价350元/件,售价500元/件(不含增值税),另外向经销商收取C产品的包装物租金50元/件,当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6378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数,仅是考虑增值税,该如何对该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假定企业通过事先安排,将上述销售产品的租金变为押金。则按规定:销售产品,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收回期限为一年,此项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此时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包装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则此项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企业2013年应纳增值税=10000×500×17%-463780=386220(元),比方案一中少缴增值税72649.57元(=458869.57-386220)。
二是若是包装物在一年的期限内未收回,则此时就补缴增值税。
企业2013年应纳增值税=10000×500×17%-463780=386220(元),2014年应补缴的增值税=50×10000÷(1+17%)×17%=72649.57(元),这样也比方案一延缓了纳税时间,可以免费取得72649.57元一年的免费使用权,即使企业不把这比款项用去其他方面,按我国中国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2.85%计算也可以获得利息收入=72649.57×2.85%=2070.51元了。
2.通过合理安排资产用途进行筹划
案例:H电子设备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纳税评估,会计师发现该公司2013年3月购进了花草、树木500000元。取得进项税金65000元,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在地上栽培,不可移动的树木200000元,可以移动的盆栽300000元,该公司的会计将该项进项税金全部抵扣了。会计师认为,该项处理存在问题,在地上栽培的树木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要求该公司将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筹划分析:该公司购进的需在地上栽培的树木为上述所说的土地附着物,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做如何的会计处理,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则该公司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5000×200000÷500000=26000(元),这就相当于公司要多缴26000元的增值税,但如果公司事先进行纳税安排,则就可避免多缴这笔税款。筹划如下:若企业购买的树木、花草都不是在地上栽植的,而是都可以移动的盆栽植物,且都是用于生产经营。如直接用于美化生产、经营场所的,应该属于用于应税项目,其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也就可以抵扣。可见,对购进资产的用途进行合理巧妙的纳税安排,也可以为企业带来节税的效果,这需要企业管理者事先进行思考与规划。
3.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案例:某鞋子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六笔,含税价款合计2500万元,其中有四笔为直接销售,含税价款合计为1700万元,购买方直接支付现金取货;由于另外两笔买方公司的资金运营出现困难,所以不能直接支付现金,而且将要拖很长时间。则此时公司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其既与对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又能使税负最低。
筹划方案:经过合理的分析筹划,公司可以采用以下销售方式:
(1)能直接收回现金的业务价款1700万元采取直接销售方式,在单月全部做直接销售处理。此时,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1+17%)×17%=247(万元)。
(2)另外两笔业务在销售时与购买方协议签订赊销和分期付款合同,其中25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业务一年后先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200万元,其余100万元两年后结清。这样销售,并没有影响到销售结果,但却推迟了纳税义务,其推迟的税款和时间分别为:
①一年后付清:应纳增值税=250÷(1+17%)×17%=36.32万元。
②一年半后付清:应纳增值税=200÷(1+17%)×17%=29.06万元。
③两年后付清:应纳增值税=(250+100)÷(1+17%)×17%=50.85万元。
筹划结果分析: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与直接销售方式的好处是:可以把增值税款留在企业作为流动资金,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则企业就相当于获得的好处=36.32×6%+(29.06+50.85)×6.15%=7.09万元,如果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则其意义更大。
关键词:会计政策纳税筹划优惠合理运用税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3-196-02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无论什么样的企业,从其本身利益出发,总是希望能少缴点税,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必定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所以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纳税节约的纳税筹划活动势在必行。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避税。下面笔者对如何搞好企业的纳税筹划谈点个人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纳税筹划对任何企业都是必要及可行的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外企业间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而外资企业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避税和税负转嫁。国内企业要想在同一起跑线上取得比外资企业好的效益.就要加强包括纳税筹划在内的企业内部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为企业增加收益,以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法条款。
目前各地税务机构的成立,也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帮助和方便。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有利资源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以追求自身的利润最大化。
二、充分利用会计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搞好企业纳税筹划
(一)充分利用会计政策
1.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转移到成本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在收人既定的情况下,计提的折旧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的收益也就会越大。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法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计提折旧法,虽然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但我们可选择最低折旧年限来增加每年提取的折旧额,以达到延期纳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前期多提折旧,还能使固定资产投资尽早收回,降低了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又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做也就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同样,无形资产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对没有明确规定摊销年限的资产应尽量选择较短的摊销年限。
2.八项减值准备的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提或少提。目前税法对各项准备允许扣除的数额并无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灵活地计提各项准备从而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
3.增值税的筹划。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人的区分是根据年应税销售额确定的,而增值率是销售收入减去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的差与销售收入的比值。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临界点左右的企业来说.当增值率低于35.3%时,以一般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当企业增值率高于35.3%。以小规模纳税人方式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因此应纳税销售额在临界点的企业,可以利用规避平台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增值税额包括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所以增值税还可以从这两方面进行筹划。
(1)进项税额的筹划。我们知道,企业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因此,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的大小及进账时间直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这就要求企业在支付购货款时应及时或提前取得进项税发票,使当期进项税额能够足额计算。经常发生运输费用的企业,必须取得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或从事货运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运发票,才能按实际发生的运费依据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在采购材料时应尽量与国有的运输部门发生业务以取得正规的运输发票来进行抵扣,增大进项税额以减少应纳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的筹划。一是办理代垫运费的销货企业,必须认真负责地按规定办理产品托运手续,以满足代垫运费的核算条件,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必须是开具给购货方并要销货方转交给购货方的,以免从购货方取得的运费收入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加企业的税负;二是对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应努力扩大出口产品的销售额,因为该部分销售额执行零税率,并且尽可能地采用“免、抵、退”方式,这样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等地方税可以节省下来,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
4.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_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随着应税收入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即收入水平越高,其税收负担越重。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职工的月工资奖金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所以企业的工资奖金应在各个月份均匀发放,这样就能少缴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从而达到总体税负最轻的目的。另外,在不同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将工薪收入与劳动报酬互为转化或分项纳税的方法来进行合理避税。
5.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明确规定了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企业一定要弄清楚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与财务上允许列支的费用的关系,使成本费用能够充分有效地列支。需要企业特别关注的方面有:
广告费支出。税法统一规定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公益性捐赠。新税法对公益性捐赠允许扣除范围由3%以内调整为12%以内。扣除标准有所放宽。但是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进行扣除时,一定要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新税法税基由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存在较大的差距。企业一定要正确计算扣除税基,准确地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计税工资。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对于企业而言,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政策。企业在做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会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环保项目。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还可以按规定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存货发出计价。税法允许存货的发出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计价。实际成本计价法下又分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和个别计价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应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以降低期末存货而提高本期销售成本,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或移动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统筹安排使用资金的难度。
上述很多税前扣除项目均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未经批准不得扣除。所以,企业年末要检查有关扣除项目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以确保费用有效列支,增加企业税后收益。
6.营业税的筹划。很多企业不仅仅从事单一应税项目的经营,往往会同时从事多项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从事餐厅、客房等服务业,又从事卡拉OK舞厅等娱乐业。因为不同税且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企业若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或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其营业额,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税负。
另外,转让无形资产时,单独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直接用转让收入乘以税率计算。随着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的,应划分清楚货物销售额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因此。如果仅从缴纳营业税的角度出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可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技术转让费,则可节省部分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时,单独出售建筑物或土地附着物,直接用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新建建筑物出售时,其白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率3%计算营业税,出售建筑物按5%税率计征,两税率相差2%.了解该项政策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有帮助的。因此,如果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自建,或以承包工程的形式开发房地产,则适用3%的税率。
此外,企业在坏账损失的处理及研发成本、借款费用、递延税款、合同收入等的确认方面,都存在不同的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可供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选用。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
1.技术开发的税收优惠。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50%)扣除,但是企业通过开发新技术来提高企业资源利用率,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另外,企业在日常核算时应注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认定条件,单独归集核算,并归档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以便能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在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子公司。可以使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但是如果该子公司设在国外,一定要设在与我国已签订互不重复征税的国家或地区。
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3.具体税种的税收优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在具体的征收中,国家规定了一些特殊区域及其所属的房屋可以免税,如医院、学校、幼儿园、存放危险品的区域等。
营业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有很多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如: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工会疗养院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方面。新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同时还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充分把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把握新税法的优惠政策。
如果可能的话。企业应尽量使用上述优惠条件,以扩大免税范围。
4.具体项目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选择的投资项目一定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购买国产设备,因为这部分投资额的40%可以抵免企业应交所得税。另外,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关键设备可一次性摊销进成本,这一点应引起企业注意。因此,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应该把握专用设备的认定并留存证明,以便享受税额抵免的优惠。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项目;纳税筹划
1增值税纳税筹划
推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可使税收变得更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结构趋向合理,使企业承担的税负维持在原水平或降低。我国增值税税收政策具有引导性、税率具有差异性、增值税具有流转性,纳税人类别具有多样性,这决定了增值税税收筹划具备可行性。筹划增值税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有权事前对工程项目涉及各项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策划与合理计算,合理安排公司各项业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际纳税额,实现依法纳税,同时降低税收负担、预防税务风险,获取税后金额的最大值。随着“营改增”税制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策略及管理制度,积极创建科学完善的增值税管理系统,为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撑。
2建筑工程项目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重点
建筑工程项目开展纳税筹划时,要整体掌握项目实际情况,全面了解业主的要求,还要针对当地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掌握项目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法规,详细分析这些税收减免政策。
2.1投标前的筹划
首先,增值税筹划要从投标前开始,建筑企业应综合测算施工中的影响因素,通过对增值税进行筹划,实现最优税负。其次,开展工程项目的营业收入筹划,对施工中涉及的人工费、施工材料、机械租赁费和分包工程成本等各环节进行筹划,选择合理的供货商,识别分包商纳税人身份,以确定提供的发票类型。再次,科学合理地设计分包工程和物资采购模式,测算最终的综合成本,通过对比分析,选择最低成本方案。最后,与材料供货方和分包方进行谈判,在享受低税率时,进一步进行价格谈判,调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机械设备供应租赁情况、建筑材料、本地自产材料的供应情况及经济环境。
2.2签订合同时的筹划
在合同条款中,施工单位要对合同总价、税款及不含税价等进行详细约定,合同中写明增值税发票税率、发票类型、详细说明、结算方式。在合同中载明,若提供发票不合格,需要承担具体违约赔偿风险等;合同中标的物具备不同税率时,要分项分类填写税率、名目、服务范围,避免产生高征税风险。关注是否存在甲控材、甲供材及价外费用等,是否存在税率优惠。
2.3施工期间的筹划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要保证进、销项税额匹配,防止出现进销项税税额倒挂问题。尽可能获取进项税发票,以便形成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便于抵扣税款;同时,拖延支付应缴纳增值税,在短期内,这些税金作为无息使用资金,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此外,对项目所在地的预缴增值税工作开展重点策划,应及时确认预收工程款,筹划好材料采购与分包的筹划工作,并确认和筹划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期。
3建筑工程项目重要业务环节的增值税筹划措施
3.1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要强化管理,防止因内部管理不健全、财务人员缺乏必要的增值税知识产生的增值税发票难以抵扣或难以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企业在投标预算和签订合同时,要进行纳税筹划;在承揽工程时,要尽量减少甲供材料及设备,以避免产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可与甲方协商,采用如下几种方式,以保证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①到甲方指定供应方购买材料;②由企业自主采购材料;③甲方提供材料,但需要签订由供应方、施工单位和甲方共同签字的三方合同,合同中明确乙方受到甲方委托进行材料采购,供货方要向施工单位(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④若以上方法均未被甲方采纳,施工单位可向甲方对由此增加的税负提出补偿要求,并写入合同内。
3.2建筑服务销售环节筹划
建筑服务销售收入环节直接影响增值税销项税额。投标前,要对增值税和附加税进行科学纳税筹划,筹划结果作为投标成本测算参考;分析项目所在地税收法规政策和优惠政策,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用、管理费、分包成本等开展测算,对工程造价相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开展测算,进行项目税负测算后,估算项目利润。建筑工程合同(税率9%)可拆分为税率3%的清包工工程、税率3%的甲供工程等销售采购合同和简易计税工程合同,通过投标前的税负筹划,选择签订合同类型。
3.3人工成本环节筹划
直接人工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上产生的人员工资、福利费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可进行进项税抵扣。若劳务派遣的人工费可取得增值税发票,实行进项税抵扣,可优先使用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以取得全额计税抵扣发票或差额计税抵扣发票,劳务派遣公司可采用差额简易计税方式,对于差额部分,可开具能够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要注意扣除开具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普通发票部分,主要包括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工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部分。
3.4物资材料采购费用环节筹划
3.4.1合理选择物资供应商
建筑工程项目中的物资材料属于动产有形资产,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可抵扣进项税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13%。可采用如下方式进行物资材料采购的纳税筹划。①选择主材供应方时,要优先选择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方,综合开展对供应方的评价工作,重点对企业信用、质量、价格、资质、供货时间保障等开展分析。②项目开工前,预先选择主材供应方,同时在合同条款内明确预付款,载明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的应缴税款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这些发票的进项税额进行预收工程款的销项税额抵扣,从而控制大额税金支出。③选择地产材料和辅助材料供货方时,要尽量采用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以节约运输成本。④可借助电商平台进行集中采购,开展综合成本比价,择优选择净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为供货方。⑤因零星供货方通常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在选择零星物资供应方时,要分析判断价税平衡点,然后选择合理的零星供应方,也可采用定点采购、定期开票的方式,要求供货方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4.2运输费用抵扣
采购工程物资材料时,建筑企业要分析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两票制”或“一票制”所采取的进项抵扣税率不同,企业要谨慎分析,采用综合平衡成本最小的方案。“一票制”的税率通常为13%,由供应方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一张发票,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包括销货价款和运费杂费的合计金额;“两票制”的进项抵扣税率分别是运费9%和货物13%,供应方分别提供货物销售价款和交通运输杂费的两张发票。建筑企业采购材料时,宜采用两票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5分包成本环节筹划
分包成本主要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工程分包,分包方主体为一般纳税人时,适用税率是9%,分包方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适用税率是3%。建筑企业可对分包成本进行如下纳税筹划:①工程开工前,提前确定分包方,在合同中载明预付工程款条款,载明在收到预付工程款的应缴税款日前,要开具分包发票,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扣减当期分包价款产生的进项税。进行缴纳增值税汇总申报时,抵扣分包进项税,减小了大额税金支出;②采用甲供工程模式与清包工工程模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分包方可选用进项抵扣税率为3%的简易计税方法。③采用切块分包模式时,为增加进项可抵扣税额,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不同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机械租赁、主材采购和建筑劳务分别签合同。其中,机械租赁部分适用3%简易计税税率或13%税率,主材部分采用13%税率,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劳务部分采用9%税率。
3.6机械设备使用环节筹划
机械设备租赁属于建筑工程中的形动产租赁,当供租赁机械设备的主体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可抵扣的进项税税率为3%,租赁主体为一般纳税人时,可抵扣进项税税率是13%。“营改增”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经营租赁标的物为有形动产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的增值税。机械设备适用外租模式时,选择的租用方式不同,增值税适用税率不同,如租赁施工机械采用“租赁设备+操作人员”模式时,一般纳税人的可抵扣进项税率是9%;外租施工机械,如装载机、挖机、吊车等,租赁费包括修理费、燃料费、设备进出场费等,一般纳税人进项可抵扣进项税率采用13%。修理费的税率为13%,燃料费的税率是13%,进出场费的税率是9%,可分别签订不同合同,以获取不同的进项税。
3.7其他直接费用环节筹划
其他直接费用可按相关法规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抵扣税额,主要包括生产工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安全措施费和临时设施摊销等专用发票。3.8间接费用筹划间接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管理费用包含内容比较杂,包括项目部人员产生的房租、差旅费、办公费、油料等。其中,公用品、差旅费、油料可进行定点采购、定期结算、定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房屋租赁时,要识别出租方的纳税人身份,对计税方法及享受税收优惠等展开分析,在租房协议内明确发票类型和税点,从而保证房租发票可以抵扣。
4增值税筹划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