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雷电灾害防御

雷电灾害防御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6 09:50:1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雷电灾害防御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雷电灾害防御

篇(1)

(一)删去第七条。

(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雷电防御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根据以上修改,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栏(无隔离栅栏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围。”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修改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和《*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根据*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一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十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条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根据*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具有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导向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畅通。作业车辆和机具应当开启黄色示警灯。

通过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避让作业车辆、机具和人员。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改正。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钻井等作业;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车辆滴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五)车辆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前款规定事项的许可权限依照《*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活动,对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补偿。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持有异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论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听取的意见、协商、论证的情况和听证笔录,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及隧道等相关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高速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公告标志。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通行。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内,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过往载货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十七条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

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根据高速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上的交通标志、标线,由省公路管理机构会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应当与高速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高速公路两侧对应进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其现场调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损坏行为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三条在建高速公路适用本章有关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标志设置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辆;

(三)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

(四)未安装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安全带和未配备警告标志牌以及尾灯损坏的机动车辆;

(五)超载车辆;

(六)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员及专用车辆、机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员和装有安全带座位上的乘车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系上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连接出口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的,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驶离。

第二十七条车辆行驶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驶入相应的车道。

第二十八条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车的,车辆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适当距离,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不得占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驾驶员和其他乘车人员不得任意下车。

第二十九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骑、压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

(五)非因发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况停车;

(六)试车或者学驾车辆。

第三十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转向、照明、信号装置故障,或者发生其他故障而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车尾后方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确实无法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车道上检修车辆。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现通行车辆超载,或者运载危险化学物品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养护等施工作业需要封闭1个车道以上,并且作业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的,或者在夜间进行作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业需要半幅封闭路段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和疏导措施。除紧急情况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提前5日通过主要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并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车辆。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组织和调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可以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时,应当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将车辆拖至距离始拖地点最近的出口处或者经与车辆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辆处理地点。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制定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协调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组织演练。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应当与地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前款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条遇有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限制通行、临时中断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意见后决定和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突发性事件消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实施交通管制,对关闭的高速公路应当立即开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气象等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实现网络共享,并向社会提供高速公路交通、气象等信息服务。

第五章收费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收费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共同制定联网方案、收费流程和结算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条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建设。

第四十一条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统一结算的单位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查询有关自身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四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车辆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须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对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

车辆当事人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给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凭证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损坏、丢失通行卡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配备相应的收费人员,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向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提供车辆加油、维修和人员休息、餐饮等服务。从事各项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服务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服务区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和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建、处置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所需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业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擅自从事有关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所需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退还所收拖曳、牵引费。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二)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单位进行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并可在车辆通行费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专供机动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绿化、服务、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供水、照明和交通标志、标线及管理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栏(无隔离栅栏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围。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确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根据*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权利人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办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共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办法保护。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查处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

第七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的指导,通过组织培训、技术咨询、制度规范等方式,提高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的意识、能力、水平。

鼓励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权保护其技术成果。

第八条权利人根据技术秘密的特点,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对技术秘密保护进行规范化管理。

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合法的保护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护期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人员,合同终止后仍负保密义务的,应当书面约定,双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费及其数额进行协商。

第十条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明确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密的对象和范围;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保密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自行终止:

(一)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的;

(二)该技术秘密已公开的;

(三)权利人不按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支付保密费的。

第十二条权利人与知悉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权利人应当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履约的相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三条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第十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一)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的;

(二)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三)依法或者协议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协议双方可以约定,权利人违反协议约定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或者权利人违法、违约解除与相关人员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侵犯技术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本条第(一)项手段获取的技术秘密;

(三)违反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合同约定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

(四)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明知因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或者披露的他人的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技术秘密损害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计算赔偿额:

(一)按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

(二)按侵权人获取的非法所得及被侵权人进行的相关法律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的总和计算。

因侵害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赔偿。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返还权利人载有技术秘密的有关资料、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生产的产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侵犯技术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各县(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要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及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提高雷电灾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服务水平。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雷电灾害所需要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三)电力、广播电视、通信、旅游等设施和计算机网络系统;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等单位;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七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相应资质等级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按照《意见书》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进行报审。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的,须重新报审。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待其改正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真实、科学、公正、准确。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鉴定和评估工作,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统计、鉴定和评估工作。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场所进行防雷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施工验收规定》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篇(3)

【关键词】 雷电 灾害 防御 农村 防雷 措施

雷电灾害早在上世纪末就被联合国列为“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也被称之为“电子信息时代的一大公害”。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因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为上千人,财产损失超亿元。雷电灾害造成的农村住宅、学校、工厂企业、电视网络信息系统损毁甚至人身伤亡等严重安全事件越来越频繁,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应当加强对雷电的监测和雷电灾害综合防御措施,建立和规范郊区农村雷电灾害预警报系统尤为重要和迫切。

青浦区位于上海市西郊,有上海后花园之称,其地形又恰似花园里那只展翅飞翔的蝴蝶,两翼硕大,中间狭窄,东翼紧邻天目山余脉松江九峰十二山,西翼濒临太湖流域第二大湖淀山湖。一面是山峦起伏、一面又是河网交错。众所周知,有山的地方出现雷暴活动的频率要远高于平原地区,而平原上水系越是发达的地区又恰恰是雷暴的重灾区,两大雷灾因子俨然已对我区形成了夹击之势。因此,青浦历年的雷电灾害事故要远多于其它地区。

1 青浦地区历年雷电灾害

我区历年雷电灾害严重,几乎每年都有雷击致人死伤的案例发生,财产损失更是不计其数。这里列举了几个发生在青浦地区的典型案例:

直击雷案例:

1988年7月15日晚上21时左右,金泽镇金姚2队村民张仁其,在田间开渠放水时,遭雷击身亡;

1992年4月21日上午10时45分,朱家角镇沈巷林家村村民陈保守去鱼塘牵羊,遭雷击身亡;

2005年8月7日下午2时左右,练塘镇星浜村明星7队村民沈福云,在野外捕鱼时,突遭雷击,不幸身亡;

2005年8月16日下午18时左右,金泽镇爱国村15组村民沈伟东,在跑回自己鱼棚的路上,不幸遭雷击身亡;

2005年7月30日下午16时左右,练塘镇联农村俞姓村民在河边遭雷击,经抢救无效,身亡。

球形雷案例:

1976年8月31日上午8时25分,练塘镇小蒸中学突遭雷暴袭击,一球形雷窜进了正在上课的教室里,随着一声巨响,惨剧发生,共造成2死11伤的严重后果;

雷电电磁脉冲案例:

2008年7月28日下午17时左右,商塌镇蔡浜村的入村架空输电缆遭到直击雷袭击,雷电电磁脉冲瞬间窜入到全村的每家每户,造成了全村五十多户人家所有空调、电脑、电视机……等家用电器几乎全部损毁;

从以上案例就能看出,好多案例都是发生在和水有关或者离水较近的地方,特别是商塌蔡浜村,它位于淀山湖的中心位置(蔡浜村是以半岛的形式延伸出去的),三面环水,最易遭受雷电灾害。据当地村民介绍,蔡浜村每年都会遭受雷击事故的;因此,“水多”和“雷多”成了我区雷灾的一大特色。

2 青浦地区防雷现状

我区防雷可分为两个板块,一块是城区防雷,一块是郊区农村防雷。

城区防雷:由于近些年国家对建设项目防雷审批制度的完善,城区建筑物都已纳入了行政审批验收系统,所以,城区建筑物均已基本具备防雷功能。

郊区农村防雷:郊区农村建筑物的防雷现状则截然不同,它们好多都是几十年前村民自行建造或改建的无任何防雷措施的建筑物。雷灾隐患可想而知,从历年雷灾情况也能看出,雷灾发生的频率,亡人、伤人的概率,郊区都要远远大于城区的。

3 郊区农村雷击严重的原因

由于农民的科学防御雷电意识淡薄,知识层次较低,部分人甚至未接受过文化教育,他们无法从科学的角度去理解雷电的形成及发生机理。大多数村民以封建迷信思想解释雷电现象。当雷电发生后,只是自认倒霉,不愿和人提起,也不去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来避免再次遭受雷击。有的农民遇上雷雨时常将高大树木、独立茅棚、亭子、屋檐等当作避雨避雷的“安全场所”,其实这些地方极其危险。有的农民雷雨时仍在田间劳作,也常因雷击而身亡。

村民住宅频频遭受雷击,究其原因,是防雷设施的缺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的居住环境而致:农村房屋建筑在规划建设上基本都是坐北朝南。而我国雷电高发期正是西南季风暴发时期,房屋建筑由于坐北朝南,正处于迎风向,是雷云运动的主方向。房屋很容易遭受雷击。

(2)在城镇中各类建筑设有防雷装置的比比皆是,避雷针、避雷带随处可见,有条件的还用上了颇具现代的消雷器和避雷器。可是广大农村房屋多为自建,在建设时由于没有相应的防雷避雷知识,防雷设施常被忽略。农村企业和学校的建筑物防雷装置大部分都不完善,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防雷装置。这就表现为农村防雷管理的缺失,从房屋建造前的选址与设计,到建造及竣工都没有相应的防雷管理措施。

(3)农村的电力线、广播线、通讯线等,很多是由较为空旷的农田里电杆架空支撑引入,雷暴在空旷的农田上闪击后会经这些架空电力线、电话线引入室内,造成室内设备和人员损毁、伤亡。

(4)现在农村各种家电普及,有些村民为增加电视节目的接收效果,将电视接收天线架设在屋顶上方高于屋顶十余米的位置,不经意间就形成了一个接闪器。一旦有雷暴产生,雷电极易与金属接收天线接闪,再由天线引入室内,造成电视机及室内其他设施损毁及人员伤亡。

(5)由于农村地域广阔,在农村里有好多高大的树木,很容易遭受雷击,在村名屋前屋后生长的树木遭受雷击时,雷电流会通过大树的根基串入院内、室内,造成家禽与人员的伤亡。

(6)还有部分村民的楼顶安装了漂亮的避雷针,很多村民错误地理解了避雷针,认为只要买一个避雷针放在屋顶就可以避雷了,却不知道避雷针是引雷针,没有好的接地和引下线,根本就起不到防雷效果,反而增加了直击雷概率。

(7)随着农村经济收的提高,在富裕的农家房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和铁皮水箱或类似小铁塔的建筑,这些设施往往没有接地避雷设施就投入使用,很容易遭受雷击。

4 对郊区农村防雷的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防雷宣传力度。许多雷灾事故都是村民缺乏雷电防范意识而导致的,少数村民更是愚昧无知、谈雷色变,认为雷灾是天公报应。所以,要大力加强防雷宣传力度,让村民知道什么是雷电,为什么要防雷以及如何防雷。

第二,对新建建筑物应从建房开始就严格按照房屋的雷电防护标准进行设计,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远离雷电的伤害。施工前,应到当地的气象防雷减灾机构了解和咨询简单经济的防雷措施和方法,以及雷电的活动规律,修建过程中利用建筑物的主体钢筋作为防雷装置的接闪、引下和接地系统,这样既确保了防雷安全,又节约开支。另外,屋顶的电视接收天线一定要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之内,若用金属物作为支撑杆一定要良好接地。值得一提的是,电话线和电力输电线的避雷在农村地区目前仍然是难点。因此,电力、电信部门在架设线路时应尽量做好防雷设计,有条件的村民可在电源线路和电话线路的入户端安装防雷器;最保险的一招,就是在雷暴产生时尽量避免使用家电,必要时拔掉家电插头和电话线插头。

第三、对已建建筑物应增加防雷装置保护。对于农村毫无防雷措施的建筑物,应提出经济合理、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考虑到这些建筑物年代已久,已经不可能安装常规的避雷带等直击雷防护措施。又考虑到农村建筑物之间都比较紧密,每个村落都各自形成了一个较紧密的整体,所以,建议在每个村落合适的地点安装塔式避雷针作为直击雷防护措施,这样,既保证了有效防雷的可行性,又解决了控制防雷成本的村民的切实问题。

第四、田间劳作应注意防雷:从青浦区历年灾情中可见农民在田间劳作时受到雷击导致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田间劳作时大多置身于空旷野外,使人容易遭受到雷电的袭击;其次,农民在干农活时所用的锄头等金属用具,会进一步增加人体的高度,有的农民甚至赤脚在水田里劳作,这些都大大增加了被雷电击中的概率。农民在田间劳作时,若遇雷雨天气,切忌找大树避雨,也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亭子等低矮建筑物,而是应该想方设法尽量降低高度,如双脚并拢下蹲并丢掉手中的农用具,或者尽快找到安全场所,不将自己暴露在雷电袭击的范围内。夏季是雷雨天气多发的季节,农民在户外进行活动或田间劳作时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做好雷电防护工作。

第五、完善雷电灾害保险机制。以村为单位购买财产保险、商业保险等,让受灾村民不光在经济上得到援助,更是在心灵上得到慰藉,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天灾虽无情,人寰道友情”!

5 结语

搞好农村防雷减灾工作,需要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作为防雷工作者更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的雷电活动规律和本地区的雷电分布规律,提出切合本地的农村防雷方案。同时,防雷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做好雷电预警预报,提高其准确率。使农民在雷雨天时不到野外劳作和提前做好雷电防护。防雷中心应加强对农村建房的防雷安全技术指导和竣工验收。普及雷电防护知识,让郊区农村的雷电事故越来越少,直至消失。

参考文献:

[1]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杨东亮,高建文,李全景等.《农村防雷现状及建议》.现代农业科技,2010.

[3]郑建卫.《农村防雷减灾的思考》.大众科技,2010(4).

[4]董德文,申红石.《农村防雷的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硅谷,2009(1).

篇(4)

关键词:雷电灾害防护;重点单位;认证管理;法制化

0 引言

据统计,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各类气象灾害中占据较大比重。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信息技术广泛应用,雷电灾害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物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场所和建(构)筑物的威胁性日益凸显,依法加强这些行业(单位)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紧迫性日益加大。

2014年3月1日《广东省气象防灾减灾条例》颁布实施,要求进一步提升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强化防雷公共安全和雷电灾害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如何落实?重庆、浙江等省市进行了比较好的尝试,可以借鉴先进的灾害防御管理理念[1][2],因此,本文旨在探索建立雷电灾害防护重点单位认证管理机制,对于责任单位(部门)分类管理,提高灾害防御管理的有效性。

1 深圳雷电及其危害

1.1 深圳雷电气候特点

深圳地处亚热带,夏季长冬季暖,雨量充沛,靠山面海,地势东高西低,北方冷空气翻越南岭侵入,在当地充沛的热力条件配合下,会产生强烈的雷暴天气;热带天气系统的登陆影响,也会带来较强的雷暴天气;另外,本地水汽充沛,局地的热力或动力扰动同样会产生强烈的雷暴天气。雷暴是一种中小尺度天气过程,伴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气象观测站在一天内听到雷声则记录当地一个雷暴日。

从深圳市60多年(1953―2014年)的雷暴日资料看,年平均雷暴日为69天,最多年雷暴日达104天(2014年),最少年雷暴日47天(1991年)(如图1所示)。深圳市雷电季节持续时间长,每个月都有雷暴天气发生的记录,每年4-9月是多雷季节,其中8月的雷暴日最多达24天。平均初雷日为3月2日,最早初(春)雷时间是1月16日(1964年),平均终雷日为10月12日,最迟终雷时间是12月20日(2002年),由此可见,深圳是中国雷暴高发地区之一。

据香港雷电监测网观测结果统计,深圳市年平均发生对地雷击约15.8次/平方公里・年。最大值为44次/平方公里・年,年平均雷电密度地理分布特点是:高值区分布在南山、福田、龙华、坂田一线和大鹏半岛地区。(见图2)。

1.2 深圳雷电灾害分析

雷电是伴随着强对流天气过程发生的一种灾害性天气现象。因其强大的电流、炙热的高温、猛烈的冲击波以及强烈的电磁辐射等物理效应而能够在瞬间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常常导致人员伤亡,建筑物、供配电系统、通信设备损坏,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断、仓储、炼油厂、油田等燃烧甚至爆炸,危害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也会严重威胁机场和航班飞行的安全。

根据1997~2014年近二十年深圳市雷电灾害汇编数据的统计,每年5-8月是雷电灾害事故高发时期,每天15时-17时是雷电灾害事故高发时段。每年都有因雷电灾害直接造成人员事故发生,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百万或近千万元以上。深圳市雷电灾害具有发生频次多、范围广、雷暴活动期长、雷击造成郊区和沿海等空旷地区死亡人员多、城市经济损失大,造成电力、信息系统瘫痪等特征。

随着深圳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物遭雷击的几率随着高大建筑物的增多和城市热岛效应增强而增加,同时,各种先进的电子电气设施大量投入使用,雷电感应造成电子电气设施损失位居榜首:从深圳市发生的雷电灾害中受损物体的不同分类统计来看,损失最严重的是微电子设备,比例高达63%,其次是供配电设备占11%,第三是家用和办公电器占10%,这些电力、电子设备占总数的84%(见图 3),这说明随着我市社会现代化、信息化的发展,雷电感应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

1.3 灾害原因分析

一是,郊野公园或空旷地区,由于下垫面的空旷、潮湿,多山地丘陵空旷场所和海岸线附近防雷措施难以完善,雷电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主要发生在这些地方。

二是,居民科学防雷意识淡薄,防雷知识匮乏,忽视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自建的建筑物由于防雷措施不完善,遭受雷击损坏的现象十分普遍。自住房、私营建房未经标准化设计和施工,未接受防雷安全监督,导致防雷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三是,由于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强弱电线路架空敷设不断增多,郊区新的住房大量安装水箱、太阳能热水器、电视接受天线等,大多未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造成严重的雷击隐患,雷电造成火灾、损坏电子电气设备的现象日趋严重。

四是,随着深圳市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城市现代化、网络化建设进程加快,办公自动化、家庭电气化日益普及,各种设备本身抗雷击电磁脉冲干扰能力差,雷电感应产生的二次雷击使大量微电子设备损失十分严重。同时,由于强弱电系统在综合布线设计阶段未全面考虑防雷措施,施工时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造成防雷的先天不足,因雷电波沿线路侵入而损坏电子电气设备现象较为普遍。

2 雷电灾害防御现状

近年来,根据深圳市雷电防御工作情况分析,安全检测与技术服务逐步规范化,专业防雷队伍不断扩大,防雷依法行政管理取得显著成效,防雷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但是仍然存在如下问题:

2.1 社会管理力量弱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归口气象主管部门,深圳市气象局负责深圳范围内的防雷减灾的规划与管理,具体是:雷电监测预警预报服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各类防雷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防雷行政执法等,所有管理与执法人员共计不到10人。技术保障和检测服务单位是防雷中心,承担防雷装置检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预警戒备服务、防雷工程设计技术评价、防雷产品测试、雷电防护科学研究及标准编制等职责,服务队伍只有40余人。社会上8家设计院被授权开展新建建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图的审核工作,专业防雷工程和设计公司40家左右。整体上看全市防雷专业队伍相对于社会需求显得力量薄弱。

2.2 防雷安全状况令人担忧

2005年以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装置投入运行之前要进行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每年对于2000多万平方米的工程进行了防雷装置的跟踪检测和竣工检测,从源头上清除了防雷装置带病运行的状况。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要进行年检,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服务技术力量的薄弱,每年只能开展包括重点保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公共场所等3000家的单位年检,大部分的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商用大厦和村民自建住宅没有开展年检。存在着设计不规范,维护不当,年久失修或者偏远地区干脆没有防雷装置的现象,安全隐患触目惊心。从以上产生灾害的原因分析,空旷地区、偏远的郊区、防灾意识不强的单位和个人,二次施工造成的防雷设施的损坏,物业维护不及时到位造成的系统性防护变差等等。深圳常驻人口1500万人,经济总量达到1万亿以上,可以说人口密度和经济密度都是全国最高的地区之一,防御雷电灾害的困难大,防雷安全状况堪忧。

2.3 管理法制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社会法制化程度和法治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但是仍然存在部门和单位防灾安全意识弱,不主动申报管理的情况,如防雷装置未进行规范的防雷设计与施工即投入使用、在认证要求或者客户验厂要求时才申报防雷检测等现象非常普遍;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防雷相关规范认知度不高,对法律法规不了解,无防雷安全制度。行业管理部门对于涉及防雷安全的管理指标没有纳入下属单位的地方配套防雷管理法规体系不健全,部门协调管理存在阻力。

3 管理机制探讨

从第1节分析看出,深圳在气候特点上来看地处全国高雷电发生区,每年因为雷电灾害给各行各业的生产和人民的生活带来较大影响,雷电灾害防御管理现状不容乐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逐渐走法制化的道路,依法进行防灾减灾管理,提高市民和单位的遵守法规的意识和防灾安全意识。

3.1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

科学界定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及其义务,为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加强雷电灾害的主动预防和应急处理,预防和减少雷击造成的危害。

3.1.1 定义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对象的责任主体单位,即遭受雷击后易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责任主体单位(产权单位或租赁经营、委托管理的责任单位)。

3.1.2 防御重点单位义务

明确雷电灾害的责任主体单位是重点防御单位,涉及的责任主体单位有主动申报义务。重点单位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方面还有如下义务:包括制定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防雷安全制度和保障防雷安全的操作规程,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和防雷安全岗位责任制,开展雷电灾害风险安全培训,落实本单位防雷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指定防雷安全管理员,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雷电灾害隐患排查,建立健全防雷安全档案。

3.2 管理机制探讨

探索建立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类别认证管理的机制:即类别认证、应急服务、应急响应、考核督查、效益评估等,确保认证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加强重点单位防御能力建设,强化雷电灾害风险管理职能,尽早实现灾害风险管理的标准化、系统化和规范化。把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纳入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落实好各项雷电灾害安全防范措施,尽快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获认证单位具体负责的防灾减灾新格局。

3.2.1 重点单位遴选范围

根据雷电影响程度、单位安全要求重要性,重点防御单位遴选范围包括:(1)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主要包括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的责任主体单位;用于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构)筑物的责任主体单位以及遭受雷击后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制造、存储单位等。(2)重要的能源、供水、医疗、通讯、广播电视、气象、金融保险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等且密集使用电子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服务场所及其枢纽性设施);(3)各类学校及幼儿园、交通站场、宗教场所、较大规模的商场超市(市场)、旅游景点、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娱乐场馆、露天公园、室外游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4)特别重要的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档案馆;(5)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其他发生雷击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雷击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3.2.2 分类定级管理

根据雷电灾害敏感单位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以及雷电灾害敏感单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和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发生雷电灾害的可能性和后果,把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可能造成灾害损失等级分为四级:A、B、C、D级。

A级灾害:雷击造成人员死亡、爆炸起火、重要信息系统瘫痪、为公众服务系统瘫痪、企业全面停产,造成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B级灾害:雷击造成建筑物局部受损,部分设备损坏造成部分通信、网络中断,企业局部停产经济损失在20-100万元之间。

C级灾害:雷击造成少部分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D级灾害:雷击造成轻度损害,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3.2.3 工作组织

防御重点单位认证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协调,成立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推进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类别认证工作。气象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类别认证申请受理、现场比对、初审和上报工作,并负责培训和技术指导,其它职能部门负责协调。

3.2.4 认证管理

申请认证的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自评申报,气象主管单位受理初审分类定级,专家评估、认证确认。最后以公告、文件、授牌等形式公布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单位。政府将把认证工作纳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评级的内容进行考核。对开展工作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认证工作的,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责成整改。

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同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防雷安全工作负总责。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管主体除了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外,还包括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多管齐下,督促做好重点防御单位的管理。

4 结语

政府社会管理只有走向法治化,才能为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重点单位认证管理,体现了强化雷电灾害防御的针对性。彻底解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力量薄弱,随着检测服务的社会化放开,检测服务力量的加强,监管覆盖率会明显提升,清除雷电灾害防护的死角,提高整体的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李良福.学校气象灾害敏感单位认证管理与实践[S].重庆市气象局.

篇(5)

关键词 农村防雷;问题;对策;青海黄南

中图分类号 P4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4-0223-01

黄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东南部,地势南高北低,平均海拔2 491.4 km,属高原大陆性气候,雷暴天气频繁发生,年平均雷暴日数为44.1 d;雷暴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春、夏、秋季节均会发生雷暴天气,主要集中在夏季,6―8月雷暴占全年的64%。雷电灾害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尤其是对于偏僻的农村及偏远山区来说防雷形势依然严峻,农民防雷意识淡薄,农村中小学校防雷设施不健全等,从而成为雷击灾害多发区。因此,要加强农村防雷安全工作,探索出科学合理的雷电防御措施,确保农民生产生活安全。

1 农村防雷工作存在的问题

黄南州地区属于多雷暴区,雷电灾害防御基础仍较为薄弱,近些年虽然加大了防雷工作管理,但农牧区相对偏远落后,防雷工作开展不到位,再加上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牧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农村防雷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1.1 农民防雷意识薄弱

一部分农民防雷意识淡薄,特别是一些年龄偏大的老人,甚至还存有封建迷信思想,认为雷电的发生是因为做错了事惹怒了龙王,从而要惩罚世人。有的认为自己家不会遭受雷击,没有安装防雷装置的必要性。同时,一些村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这些年未安装防雷设施,也没有发生过雷击事故,认为安装防雷设施多余,还有的村民虽然安装了防雷设施,但是防雷装置不合格或缺乏日常维护检查,导致防雷装置性能不高,使防雷装置成为摆设[1-2]。

1.2 农户私自乱搭线路,屋顶存在雷击隐患

有些农户私拉乱扯线路现象严重,金属线路未做任何防护就直接进入室内;一部分农牧民将太阳能热水器、电视天线、金属蓄水桶等安装在屋顶上,缺乏有效的雷电防护,很容易造成雷电流入侵到室内而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

1.3 农民缺乏防雷常识

农民不懂得雷电防护常识,雷雨天气在空旷田野劳作,或是在突出地带、大树下、孤立瓜棚内躲雨,极易引雷上身,威胁生命安全。

1.4 广大农户无法及时接收雷电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可以提前对未来雷暴天气发生的强度、地域进行预报预警,但因农村地域特殊性,雷电监测网和雷电预警系统很难覆盖农村的各个角落。再加上农牧民对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利用较少,农村多留守老人和儿童,广大农民不懂也不会主动获取气象灾害信息,很难在第一时间内接收到雷电预警信息,因此很难采取正确的方法来防御雷电灾害[3-4]。

2 加强农村防雷工作的对策

2.1 加强对农村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

加强对广大农牧民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凭借广播、LED、报纸、电视、网络等信息传播渠道,走村入户开展防雷知识讲座或发放防雷宣传手册等,宣传普及《气象法》《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防雷应急常识。在学校内开展防雷演练,提高广大师生防雷安全意R,增强师生及家长的防雷法律法规及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2.2 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校防雷项目资金投入

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加强中小学校防雷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每年安排防雷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学校防雷知识宣传、隐患排查、防雷工作整改、防雷设施建设等,全面完善并建设黄南州各中小学校防雷设施,减少或避免雷电灾害损失。

2.3 加强农村防雷检测工作

气象部门联合防雷中心、教育局、住建局等加强黄南州农村防雷装置年检工作,尤其重点检查农村及偏远山区防雷工作开展情况。加强防雷装置性能检测及维护,着重对农村校园网等通讯设备、学校电力设施设备、师生集中区域、学生经常活动的操场等重点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防雷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学校及时整改完善。禁止农户私拉扯金属线路,做好线路敷设入户,安装必要的SPD防雷装置。

2.4 落实农村防雷减灾工作责任

气象防雷部门应履行《气象法》赋予的防雷职责职能,结合国家、青海省防雷减灾法律法规,做好黄南州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工作。按照黄南州农村雷电发生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农村防雷减灾责任体系,确保农村防雷工作向着法制化方向发展;并依法将黄南州防雷减灾工作积极纳入地方政府、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督体系中,贯彻落实农村雷电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

2.5 加强雷电灾害天气监测预警服务工作

要完善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业务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监测预警预报水平及服务能力,通过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及时有效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使农牧民能在第一时间内获取到准确、可靠的雷电灾害信息,减少外出活动,提前防御,积极防范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农村中小学校在接到雷电预警信息后,及时组织相关负责人采取防御措施,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

3 结语

农村防雷工作关系着广大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黄南州气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加强农村防雷重要性宣传,积极与各部门沟通协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增强农牧民防雷意识及能力,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防雷装置检测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切实发挥防雷安全工作在气象为“三农”服务中的作用。

4 参考文献

[1] 葛意活,李垂军,林政,等.桂林市农村防雷现状及应对办法[J].气象研究与应用,2009(3):78-80.

[2] 赵伟,刘金梅.中小学建筑防雷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J].青海气象,2009(增刊1):13-15.

篇(6)

第二条防雷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编制全市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做好雷电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安监、公安、消防、发改、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符合要求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核准书的内容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重新设计。

第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经验收合格的,五日内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八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各类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九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防雷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投入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未经认证的防雷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防雷工程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具有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所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的程序、文书和结果应当在媒体上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四)在雷电灾害防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五)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六)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七)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篇(7)

关键词 雷电;灾害特征;防御对策;浙江乐清

中图分类号 P427.321;P4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5-0265-02

乐清市地处浙江省东南沿海,瓯江口北岸。西北为雁荡山山脉,东南为海积平原,地势平坦、河网交叉。属中亚热带海洋型季风气候区,全年四季分明,气候多变,气象灾害频繁,加之近年来经济迅猛发展、人口稠密的现状,由于生态环境基础脆弱,承灾能力较低,一旦大面积遭受雷灾的侵袭,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近年来,全市雷电灾害总体上呈逐年波动增长趋势,给国民经济、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笔者根据乐清市1960—2010年的观测资料数据和近10年全市雷击事故事例,分析雷电灾害的时空分布特征及灾害特点,为防雷减灾提供重要的依据,对提早做好防御工作、减少因雷击而造成的灾害提供一些对策。

1 乐清市雷暴日特征分析

根据雷电活动的频度和雷害的严重程度,依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规定:年平均雷暴日数在90 d的地区为强雷区、40 d

1.1 年际变化特征

从时间分布的情况来看,根据乐清市1960—2010年的观测资料数据进行统计,从图1可以看出,1960—2010年乐清市共有雷暴日数1 979 d,平均每年有40 d,为多雷区;1961—1983年为多雷暴年份,近10年有减少趋势,其中最多的年份达74 d,出现在1975年;最少的年份达21 d,出现在2009年。

1.2 月变化特征

从图2可以看出,一年中1—12月都有雷暴天气出现,4—9月为雷暴的多发月份,占总雷暴日的86%;尤其在6—8月雷暴次数最为频繁,平均月雷暴日分别达5.3、6.9、8.9 d,每天的雷电又多发于午后到傍晚。

1.3 年平均地闪频次分布

根据浙江省雷电探测网提供的地闪数据统计,从图3可以看出,乐清市北部的大荆、智仁、双峰、镇安、仙溪和南部的磐石、七里、黄华、翁垟、北白象、柳市为雷电多发区,年平均地闪频次大于49次;乐清市中部从南塘、南岳到岭底、淡溪为雷电低发区,年平均地闪频次小于30次;其余地区雷电地闪在30~49次。

1.4 乐清地区雷电灾害的分析

乐清地区现状地形呈长条型,地势西高东低,雷电地闪频次分布呈现“两头多,中间少”的特征;全市陆域面积为1 223.3 km2,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因此每年4—9月雷暴频繁极易造成建筑物、建筑物内电子设备和人等雷灾事故。从2001—2011年乐清市各类雷电灾害对象所占的百分数(图4)可以看出,直击雷造成人员伤亡占总百分数比例在36%左右,而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雷电灾害占总百分数比例约64%。

雷电成灾可以分为直接雷击和间接雷击2种。直击雷是导致地面建筑物受损、物体燃烧、人员伤亡等。间接雷主要是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一般来说雷电感应没有直击雷猛烈,但其发生几率比直击雷高很多。雷电产生的雷电电磁脉冲对电子设备产生的破坏作用,一是影响到高技术的应用;二是其破坏面不像直接雷击那样只是一个点,而是一片区域,灾害影响波及千家万户、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也是雷电灾害增多的主要原因。

1.4.1 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由于防雷意识的淡薄,在日常的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本来可以避免的雷击事故,而现在却屡屡造成悲剧。例如:2001年8月23日柳市镇雷击致2人死亡。2007年6月25日16:40左右,乐清市磐石镇芝湾村小龙坪山坡一亭子遭受雷击,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现场遗留的鞋帽有破裂痕迹,一手机芯片被烧焦。原因是野外受雷击,导致死亡。2007年7月22日16:00,乐清市翁垟镇一名42岁的男性村民在田间作业时被雷电击中,当场死亡。2011年7月24日17:00,乐清市翁垟街道樟树下村一名瓜农在田间劳作时因受雷击而死亡。这几则雷电事故事例说明当事者如果有起码的防雷常识,雷电事故也就不会发生了。

1.4.2 电子设备、通讯、计算机网络、家用电器的雷击灾害。雷击可直接造成雷击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雷电释放的瞬间强大电流产生的电磁感应给通信网络和电子设备有巨大的破坏力。例如:2001年6月10日、8月11日乐清市乐成镇受雷击造成乐成镇信用社和人民医院计算机网络瘫痪。2008年8月14日,乐清市芙蓉镇包宅村一民家房屋遭受雷击,致使其房屋受损,同村村民家中逾100台电视机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6万元。原因是雷击导致建筑物损坏,雷电电磁脉冲导致设备损坏。2008年8月31日,乐清市乐成镇中心工业区科技孵化办公楼2部电梯遭受雷击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2万元。原因是雷电电磁脉冲导致设备损坏。

1.4.3 雷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所占雷击灾害事故比重不大,但容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例如:2008年8月31日,乐清市南草洋村某村民家房屋遭受雷击,致使房屋起火造成较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约3万元。原因是雷击导致建筑物火灾。2009年8月28日14:30左右,乐清市清江镇四塘路口的水泥店被雷轰击起火,造成大面停电。原因是雷击致使三相计量箱发生燃烧。

1.4.4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由于近年来随着乐清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高层建筑、计算机等电子现代化设施和公共服务场所大量出现,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等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呈上升趋势。

2 防御雷电灾害对策

为了有效地防御雷电灾害事故,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克服侥幸麻痹心理,从以下方面重视并做好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

2.1 加大防范雷电灾害宣传力度

气象主管部门要抓住全市雷电灾害典型事例,通过手机短信平台、电视、报纸、网络,以及在社区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大力宣传防雷减灾有关法律规章和科普知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防雷减灾意识,宣传重点要放在如何使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正确的防雷避险方法。同时,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和宣传,争取各界和各级政府对防雷减灾工作的支持,共同推进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顺利发展。

2.2 切实采取措施,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一是要根据乐清地区雷电活动、灾害发生、产业和行业分布等特点,会同当地政府部门共同制定全市雷电灾害总体防御方案,加快全市防雷减灾监测网建设,开展面向全市各行各业的雷电预报服务。二是主动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防雷检测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被检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检测机构服务情况等。对于拒不接受检查、检测和对新建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或者无资质证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将根据有关法规,从严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切实加强全市雷电灾害调查,分析全市防雷形势和需要,为当地政府防雷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积极开展对易燃易爆、化工等危险行业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大型建设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主动开展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检查,排查雷击隐患,督促和指导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场所落实防雷整改措施等。

2.3 强化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责任落实

一是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认真做好管辖区内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新、改、扩建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分段检测和竣工验收的监管力度,从源头抓起,把好防雷设计、施工关口;主动开展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对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防雷装置限期整改;对违反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在媒体曝光。二是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制定一套适应乐清地区特点切实可行的防雷工作制度体系来保证全市防雷工作的健康发展。雷电灾情收集制度、雷电灾情调查和评估制度、全市防雷设施的检查制度、防雷定期培训制度、防雷宣传月活动制度等[1-2]。三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针对全市雷击事故实际情况,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防雷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防御雷电灾害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

2.4 建立完善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将雷电灾害应急处置纳入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3-4],气象主管部门应会同全市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辖区、本系统的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在市应急指挥部门协调、检查和指导各单位落实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气象部门应切实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

3 参考文献

[1] GB50343-20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2] 余建华,黄小晃.江西省雷电灾害分析及防雷减灾对策[J].中国雷电与防护,2004(3):1-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