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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基本特征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5 17:27:2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税收筹划的基本特征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税收筹划的基本特征

篇(1)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主体理论 主体形式 主体特征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安排自己经济活动的一种理财行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国家。税收筹划传入我国二十余年,但其在我国的发展很快。我国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纷纷撰文对税收筹划进行理论研究。但从现有的部分文献资料看,笔者尚未发现有对税收筹划主体进行比较全面的系统研究成果。为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所学与所思拟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进行如下探索。

一、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

1.税收筹划主体的涵义

税收筹划主体是构成税收筹划行为的重要因素。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应该作为税收筹划理论体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2.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及其多主体理论

(1)税收筹划的定义

其实业内并无统一的税收筹划的定义。为了论证我们命题,我们将不得不考察业内一些较权威的说法。“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以下简称“教材组”)在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一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解释:“税收筹划目前尚无权威性的定义,但一般的理解是,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行和目的性。”教材组开门见山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活动地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简明扼要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路径――“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一针见血地道破了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教材组并没有直白地指明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

其实,研习业内一些老师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国内已经形成两种代表性的理论,即: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和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2)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盖地教授等。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盖地教授于2001年在《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收法规(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盖地教授于2006年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的《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一文中提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盖地教授先后两次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了阐述,盖地教授认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税务专家高金平等。

(3)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艾华教授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艾华教授在《税收筹划研究》一书中称:“税收筹划的一般意义应按如下表述:税收筹划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的利益的活动过程。”艾华教授在这里给出了的纳税主体包括“税收征纳主体双方”。

著名税务专家贺志东在《税务总监》一书中称:“税务筹划是指税收事务参与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就税制设计、税收立法和税收征收管理事务及税收缴纳事务等进行的筹谋、策划。”“它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两个方面。”可见,贺志东老师认为税务筹划主体为“税务事务参与主体”,其含义是指税务筹划主体至少包括“‘征税筹划’主体”和“‘纳税筹划’主体”。

同艾华教授、贺志东专家一样,持税收筹划主体多主体理论(认为税收筹划主体包括但不仅仅限于纳税人一方)的还有张中秀教授、谈多娇博士等。

3.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换言之,税收筹划主体不可能是“税收征纳主体双方”或者除此双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笔者这样讲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从税收筹划的渊源来看,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国内学者尽管对税收筹划主体有着种种不同的观点,但在表述税收筹划的由来时,国内的专家们大多引用了如下经典案例:

“早在1935年,美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他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当时法律界的广泛认同,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参见张彤、张继友、孙梅合编的《如何做税收筹划》(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页~4页;高金平所著的《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页;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编写的《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中信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99页;文桂江编著的《税收筹划理论与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1页等。

从此经典案例看,纳税人(即案例中所指的想“少缴税”的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而税收征收人不存在想少缴税的问题。

(2)一些外国权威机构和税务专家认为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词汇》中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该定义表述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少缴税收而对经营活动的事务安排。

印度税务专家N・G・雅萨斯威在其《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N・G・雅萨斯威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安排。

(3)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主体双方,即:一方为税收征收机关,主要指税务机关;另一方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即:纳税人。征纳主体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平等但不对等。我们不能因此就枉下结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是因为,我们处在法治社会,凡事得讲究法治原则。

对公法而言,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税收征收机关来说,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体现在税收征管上,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管、依法治税、依章计税、应收尽收。”如果像“税收筹划多主体理论”认为的那样:税务机关是税收筹划的“‘征税筹划’主体”,也可以进行所谓的征税筹划;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凭借其拥有的税法解释权,造成滥用公法的恶果。而对纳税人来说,可以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去放手planning(可译为“筹划”、“策划”、“规划”),因其符合“凡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现代法治原则。因此,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务筹划的主体。

从教材组描述的税收筹划活动的终极目标看,教材组应该赞同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二、税收筹划主体的形式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具体表现为替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尤其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策划者。在税收筹划的实践活动中,笔者按税收筹划策划者的不同性质将税收筹划主体分为: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和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1.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通俗地讲就是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以外的人,是“外部人”,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及独立的税务策划人。换言之,纳税人可以通过与税务中介机构或独立税务策划人订立经济合同,将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工作“外包”。

这些“外部人”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网站、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及独立提供税务筹划服务的国际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等。他们接受过专门的培训,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提供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他们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能比纳税人更快捷。外部人会或多或少得收取一定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又不介意付费,纳税人可以将税收筹划工作外包。

2.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是指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自己的常设职能机构(财务部、税务事务部)或者虽未常设专门机构、但指定了专门人员,是“内部人”,包括:企业的经理人(税务筹划工作的领导者)、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或税务总监等(税务筹划工作的责任人)、税务筹划的其他参与者(主要指筹划方案涉及到的具体经济业务的执行者)。内部人对自己所处的业务环境比外部人更熟悉,又执行“自己”谋定的方案,这样可能会效率较高。内部人一般不会收取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效率性、经济性,纳税人可以自己将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到底。

三、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是利已性和计划性。没有这两个特征,税收筹划主体将失去存在的经济意义。

1.税收筹划主体的利已性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涉税事宜所进行的种种事前安排,以期达到最小税收负担或迟延纳税之目的的一种理财活动。在企业,税收筹划应被纳入财务管理范畴统一组织。在个人,税收筹划应被纳入家庭预算、得到重视,毕竟在高物价年代,供房养车不容易。

税收筹划的最高目的是税收负担最小化,税收筹划的最低目标是迟延纳税。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想较少纳税以获得节减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以获得节减资金成本的好处。税收筹划活动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于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合理配置经济资源,以便为社会提供最大的福利。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利己行为。利己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最主要特征。

2.税收筹划主体的计划性

税收筹划活动涉及纳税人的一切经济行为。税收筹划要求筹划者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和税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要能做到避免或推迟税务事实的发生。为此,税收筹划主体必须事前对事事都作出缜密的安排。因而,计划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又一基本特征。

探索、完善税收筹划主体理论的基础内容,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主体,有助于我们协调税收筹划主体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教材组:税法(I)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33

[2]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345

[3]盖 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2

[4]盖 地: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5):85

[5]艾 华:税务筹划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5

[6]贺志东:税务总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86

篇(2)

[关键词] 税收;筹划;企业;投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21. 010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21- 0017- 01

0 前 言

目前,我国税收筹划从理论到实践均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为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如:对税收筹划涵义的界定,系统研究方法的形成,借鉴国际税收筹划研究的成果等;税收筹划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还没有形成健康良性的运行机制,税务业仍处于初级阶段,远远没有达到税收筹划市场化的阶段。严格说来,我国的税收筹划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走向市场,税收筹划发展、完善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

本文主要讨论了企业投资活动中所涉及的税收筹划思路与方法。这些思路与方法对企业其他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问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 企业投资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1.1 出资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企业投资活动中有多种出资方式,主要有机器设备出资、房屋建筑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专有技术出资以及最直接的货币资金出资等。企业投资活动中选择的出资方式不同,其所对应的税收政策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便有了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那么企业在投资活动中选择出资方式时,最重要的是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特点,从而做出合理的选择,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成本。

1.2 投资国债的税收策划

就企业在投资活动中所承担的风险而言,投资国债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是风险最小的选择之一,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讲,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项优惠的税收政策也可以给投资企业带来税收筹划的空间。

2 企业投资地点、投资产业的税收筹划

2.1 企业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

企业单位在进行投资活动时能否正确选择投资地点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在整个投资活动中的投资成本与效益。在实际的投资活动中,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一般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投资环境的优劣以及投资效益的好坏。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开放以及帮助促进贫困地区发展,我国对于不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为投资活动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税收筹划的机遇,下面分别说明几个典型投资地点的情况。

(1)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是我国在改革开放早期为了促进我国东南部地区快速发展而设立的一些具有特殊政策的经济区域,主要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以及海南5个经济特区,外资企业在此区域投资可以享受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

(2)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我国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参照经济特区对外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政策而在国内划定一定区域新建的外向型、以科技工业为主体的经济区域。投资者在此兴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到与经济特区类似的税收优惠。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国家为促进高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本国划出一定区域,专供发展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经济区域。这里的企业可以享受许多项国家特许的优惠政策。

(4)保税区。保税区不仅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而且部分内资企业也可以享受到优惠待遇。

(5)沿海经济开放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许多优惠政策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相似。

(6)老、少、边、穷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向来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在开发西部地区的政策背景下,这些地区会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上述六大区域都具有税收优惠政策,都可以成为企业投资地点选择的考虑对象。

2.2 技改项目中购买国产设备的节税效应

我国税法规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用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购进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如果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发生亏损,其投资抵免年限内实现的利润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因此,企业在技改项目投资时可以适当运用购买国产设备的节税效应进行税收筹划。

2.3 处置固定资产的税收策划

篇(3)

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对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总的来说,企业税收筹划有如下特点。

(1)税收筹划必须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着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来决定如何缩减成本或增加收入,已达到提高经济收益的目的。

(2)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筹划。一般情况下,企业生产经营者在纳税之前就把需要纳税的相关情况加以考虑,从而为日常决策提供基础数据。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须做好充分的预算,能够提前准确的得出税收情况的数据。因此可以说,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筹划。企业税收筹划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关税收筹划的专业知识内容不断丰富和深入,从事税收筹划的研究也不断走向高层次化。这对税收筹划这一工作走向科学化和专业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在市场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有专门从事税收筹划的工作人员。他们一般都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在不违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生产经营者少纳税、多收益。税收筹划工作人员会使用专门的技术手段,来完成这一操作,使企业经营者实现收益最大化。

(3)税收筹划已经越来越受重视。一般来说,税收在企业成本支出中占的比例非常大,在大型企业中更是占了成本的相当大一部分。企业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对如何缩减支出越来越重视。相应的税收筹划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生产经营者的重视。

2 进行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税收的基本特征是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国家通过征税来实现其各项行政职能。企业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减少成本,增加收益,推动企业发展。企业的发展又推动了国家的发展。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上文已经提到过,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可以有效减少纳税支出,从而减轻企业成本负担,提高企业收益水平。二是可以使企业提前做好预算,增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掌控程度。由于税收筹划多是事前的一种筹划,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各种数据的计算,因此,企业可以提前了解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减少生产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步发展。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决策的正确性。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做了一定的打算,大大降低了决策风险,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四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规范纳税行为。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学习使用税收法律政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对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于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保护企业不犯错误具有作用。

(2)企业的税收筹划对整个社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的税收筹划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税收筹划减少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企业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投资到其他领域,节约了社会资源消耗,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税收筹划在某种意义上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大部分。税收筹划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首先就保证了法律规定的纳税规则得到遵守和执行,保证了国家的税收稳定,从而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三是有利于税务事业的发展。前文提到过,市场上有专门的税收筹划工作人员。税收筹划工作人员与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随着业务的越来越频繁,推动了税务事业的发展(李文斌,2004)。四是推动我国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税收筹划工作不可避免地要与税务机关产生联系。税收筹划工作水平的提高,对税务机关的依法行政具有促进作用。

(3)有利于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当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进行税收筹划时,税收的法律政策就得到了执行。法律政策一方面规范着税收筹划行为,另一方面也引导着税收筹划朝健康的方向发展。税收筹划对于法律政策具有反作用。税收筹划水平越高,越能推动法律政策的完善。在不断的实践中,法律政策得以不断完善实践再完善,最终达到一个较为完善的层次。

3 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虽然税收筹划的专业化水平和科学化水平越来越高,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税收筹划的发展时间不长,仍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制约着这一工作的长远发展。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可能伴随着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措施,达到减少税收、增加收入的目的。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有可能催生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损害了国家利益,对于企业的发展也产生消极影响。

(2)企业从事税收筹划的工作人员素质高低制约着税收筹划工作的发展。在大部分企业中,多是由会计人员来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相关事项,也有部分企业将税收筹划工作交给专门的税收筹划人来做,此时仍需相关人员从事资料收集、法律评估等辅助工作。税收筹划工作的综合性很强,涉及到财务、法律等多重知识。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大部分企业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果素质不高的话,无疑会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障碍。

4 提升企业税收筹划水平的有效措施

(1)完善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税收筹划工作必须以丰富详实的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数据为依据,在正确的数据基础上进行。因此,若要提升企业税收筹划水平,必须完善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有关数据的工作是非常精细的,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尽量保证每一个数据的准确性,有时甚至一个数据的错误都有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二是建立信息收集整理的传递系统,使信息工作朝规范化、系统化方向发展。同时必须考虑到,信息的收集范围尽可能的广泛,信息的整理必须具有针对性,针对税收筹划工作展开。

(2)要有效规避税收风险。虽然税收筹划工作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税收风险,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安全隐患。近几年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规避税收风险已经越来越受到企业生产经营者的重视(徐晶纯,贺俊峰,2003)。为解决这一问题,企业既可在企业内部设置专门岗位从事这一工作,也可以在企业外部聘请专业技术人才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篇(4)

[关键词]纳税筹划 中小企业 经济效益 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发展,中国的经济也得到了持续高速的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我国中小企业做出的贡献是不可小觑的。而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与大型企业相比处于很不利的竞争状态。其主要原因是因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企业内部管理以及国家政策等多方面的限制。所以,我们的中小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合理的利用外部资源和政策环境,以使自身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合理、成功的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更好的了解国家政策动向,帮助中小企业减少纳税支出,还可以更好的帮助企业了解行业发展动向,帮助企业创造一个稳定良好的财务管理体系。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特征

1.合法性

纳税筹划与逃税、偷税以及漏税是存在很大的不同的,纳税筹划是一种合法的企业行为。纳税筹划是企业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针对企业的自身情况做出的有利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国家与地方政府对纳税筹划是相当支持的,原因在于纳税筹划在企业中的实施是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的,有利于企业了解和体会税法和国家的相关法律精神。

2.超前性

纳税筹划对于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其计划的实施和筹划都需要在实践上提前进行。要顺利的开展纳税筹划,企业纳税人需要在具体的经济业务发生之前,需要准确的把握和了解从事的这项业务涉及到我国当前实行的哪些税种?是否有税收优惠?牵涉到的税收法规中是否有存在的立法空间?掌握和了解了以上情况之后,企业纳税人就能够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节税的最终目的。

3.整体性

纳税筹划的整体性特征,第一反映的是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其二反映的是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我们不但要考虑到纳税人的所得增长,并且要充分的考虑到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但要考虑到纳税人的税后收益最大化,同时还需要把纳税人因此所承担的风险尽量的降到最低。总体说来,纳税筹划唯有从纳税人的企业计划以及财务计划等因素,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综合决策、趋利避害,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最终的目的。

二、纳税筹划对中小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

1.有利于中小企业尽可能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

纳税筹划有助于中小企业从长远的方向去规划自身的纳税规划,可以使中小企业充分的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尽其可能的获得政策上的税收优惠。可以更好的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助于中小企业增加税后利润,灵活的应对市场变化;对那些刚才成立的中小企业来说,有助于它们顺利的度过发展的困难时期,促进企业的顺利、健康发展。可以这样说,纳税筹划对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以及取得国家的税收优惠都有很重要的促进作用。

2. 有利于中小企业加强财务管理

中小企业要想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必须要建立合理、系统的财务管理体系。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中小企业必须要改革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会计管理水平,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中小企业加强财务管理都有很大帮助。以此来达到使自身的财富达到最大化的目的。

3.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纳税筹划的主要操作过程是谋划企业资金流程。所以,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自然也离不开会计核算和管理。纳税筹划要求我们的企业会计人员不仅仅要精通会计法、准则和制度,还需要深知现行的税收以及税法相关的规定。于此同时,还要求中小企业必须要有规范、合理的财会制度、真实可靠的信息来源以及健全的企业管理体制。所以,我们要想让纳税筹划确实可行,就要求中小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创造条件来满足纳税筹划的具体要求,这在很大一个方面来说,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4.有利于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纳税筹划有助于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中小企业通常在规模和管理上都落后于大型企业,其利润较低,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体系中,处于很不利的状态。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对中小企业发现自身的不足,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很大帮助。

5.有利于中小企业规避风险

当前,中小企业纳税人普遍意义上的都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能够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税收收益。他们几乎不会去考虑纳税筹划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问题。不过,从纳税筹划所产生的具体实际效果来看,有部分中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因为没有做好全面、合理的财务安排,最终虽然可能取得税收负担的减轻等经济利益。追查造成这种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企业没有进行好合理的纳税筹划,从而造成企业运营风险。只有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才有可能真正的规避风险。所以说纳税筹划对于规避企业风险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三、结语

当前,纳税筹划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来说,仍然是处于萌芽状态的新生事物。不论是学者的理论研究还是纳税筹划的具体实务操作,都处于摸索的实践状态。所以我们需要在理论上加以研究,在实践上增加实践,不断探索出可行的纳税筹划措施,对中小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更要加强政府的引导。只有这样,纳税筹划才能取得最终增加中小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王国华,张美中.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篇(5)

关键词:税务筹划 特点 基本原理 方法

一、税务筹划的基本特征表现

(一)合法性:于企业,其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也顺应了政府的立法意图;于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征税,保护和鼓励税务筹划。

(二)事先性:税务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

(三)时效性:我国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快,因此企业必须预测并随时掌握会计、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因时制宜,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纳税策略。

二、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

(一)根据收益效应分类,可分为:

1、绝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使纳税人的纳税总额绝对减少,从而取得绝对收益的原理。2、相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某些纳税期的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的纳税期实现,取得了递延纳税额的时间价值,从而取得了相对收益。

(二)根据着力点分类,可分为:

1、税基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免除纳税义务的原理。

2、税率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使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的原理。

3、税额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或解除纳税义务的原理,常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减免税和退税相联系。

三、税务筹划的方法

税务筹划的方法很多,而且实践中也是多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从税制构成要素的角度探讨,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主要有利用免税、减税、税率差异、分劈技术、税收扣除、税收抵免、退税等方法。

(二)纳税期的递延,有递延项目最多化和递延期最长化,在合理和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尽量争取纳税递延期的最长化和更多的项目延期纳税,以减少纳税额。

(三)利用转让定价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的税务筹划。为了保证其有效性,筹划时应注意:一是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二是考虑价格的波动应在一定的范围内,三是纳税人可以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全方位、系统的筹划安排。

(四)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或下降时,合理的采用计价方法,可降低期末存货成本,从而使企业计算所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降低,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产品成本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3)在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时,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那么,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人,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不同税制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而在累进税制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2)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3)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根据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4)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 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宜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更为有利。

合理的税务筹划减轻了企业沉重的基本负担,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更好的有利于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最大限度的实现了企业利润效益最大化。同时,合理的税务筹划客观的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促进国家税收体系的改进。

参考文献:

[1]洪日锋.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研究[J].财会通讯,2007,(4)

篇(6)

Gu Ruipeng;Chen Xiang;Pan Yue

(Suzhou Vocational University,Suzhou 215014,China)

摘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税收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个人收入来源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比重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重,如何使税后利益最大化已成为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如何合理分配与规划企业职工薪金报酬也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本文着重讨论这一问题。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and deepening reform of the tax distribution system, the forms of personal income are also increasingly diverse, and the proportion of personal income tax become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How to maximize the tax benefit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that relate to the immediate interests of the taxpayer, and how to reasonably distribute and plan enterprise workers’ pay has also got more and more taxpayers' attention. This paper focuses on discussing this issue.

关键词: 税收筹划 薪酬制度 设计

Key words: tax planning;pay system;design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0-0103-02

0引言

随着当今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中国与世界市场的融合日益加深,国家收入分配制度的深入改革,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由单一向多方面转变的加深,越来越多的个人成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信息显示,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快速增长,实现收入4837.17亿元,同比增长22.5%,比上年同期增速加快16.4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在这一历史时期内,如何使税后利益最大化已成为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如何合理分配与规划企业职工薪金报酬也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

我国现行税法制度下,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因此如何安排工资薪金的发放,将个人所得税税负降到最低,就成为当今人事财务部门所应考虑的重要问题。

1我国企业薪酬制度设计的现状

在我国的众多企业所采用的薪酬制度是将员工的月工资分为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其中固定工资包括技能工资、基础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等)、特殊津贴(优秀人才津贴)以及岗位工资。固定工资是纳税的基础,而浮动工资包括奖金和加班补贴,奖金与单位的经营考核境况挂钩,加班工资各根据职工的考情情况发放。由此可以看出,员工的薪酬并不是一个稳定的数字,他受多项因素的影响,而员工的薪酬高低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税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酬这方面采用九级累进税率,工资与薪金的额数越高,其所对应的税率就越高,那么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就会更多。企业与员工是水融的,员工的薪金与工资来源于企业,企业意识员工工资薪金的发放者与个人所得税的代缴代扣义务人,那么采用何种方法才能在工薪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节税呢?同时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为员工所得合理节税,更有利于和谐劳资关系,激励员工共同积极参与管理的明智之举。

根据九级税率累进表可以看出,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在薪酬结构设计上不够合理。由于固定工资的比例偏高,员工收入差距拉不开;浮动薪酬长期不动,水平过低;对薪酬形式只关注外在薪酬而忽视内在薪酬等方面。再加上薪酬制度的制定存在短视行为。薪酬制度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制度,就像企业的一部法律,一旦制定就应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稳定地、切实有效地加以执行,而我国一些企业的薪酬制度朝令夕改,让员工感觉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影响到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而且我国企业薪酬体系的设计不够系统化,各种制度强调的导向分散或者都强调一种导向,使各项制度的综合作用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因此如何安排工资薪金的发放切实保障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就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2薪酬配置制度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2.1 年终奖金制度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奖金属于工资的范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实行年终奖金制度,即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这里面有非常大的纳税空间,奖金的分配计入各月的数额不同,所承担的赋税也有着非常大的差别。如果把年终的奖金按照12个月平分,应该将发放的奖金与当月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集中发放数月奖金,那么奖金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征纳税,选择不同的方式要根据最终年终奖金的总额,若平均化会造成每月的薪酬税负增高,那么就作为最后一个月工资发放,若奖金总额太高,那么就通过平均化的方式发放,这样可以并避免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带来的高税负。

2.2 双薪制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所谓“双薪制”的计税方法,是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实行“双薪制”,即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办法。该办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双薪”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低于2000元,应将“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3 年薪制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年薪制是指企业员工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工资,年度结束后,根据其工作业绩的考核成果,在确定其效益收入,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2000元的费用之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了效益之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款。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对于年薪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可以有效地避免超额累进税率带来的高税负,年薪制较为适用企业的高管人员,具有约束性、共存性、效率性和规范性的统一。

2.4 绩效工资制度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绩效工资制度的前身是计件工资,但它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工资与产品数量挂钩的工资形式,而是建立在科学的工资标准和管理程序基础上的工资体系。绩效工资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业绩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比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括产品数量和质量,还包括雇员对企业其他贡献。企业支付给雇员的业绩工资虽然也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几项主要内容,但各自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绩效工资分配应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严格程序,强化监督。

绩效工资制度有利于增强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也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工资随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好坏自行调节的新机制,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使得企业中的员工薪酬差距大,间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的水准不同,绩效较高的员工与绩效平平的员工总收入差距较大,那么个税的上交额也会形成很大的差距。

3基于税收筹划的薪酬配置制度的优化

合理的节税方式多样,在遵从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下,灵活变通,我主要介绍以下几种方式:

3.1 工资福利化,福利设施化现代企业化管理中,更多的企业正在向大工资小福利的模式转型,这种转型方式不仅有利于处理好不同层面、不同工种之间因薪酬关系而带来的紧张与矛盾,同时也有利于合理节税,在各种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只有名以上的减少收入总额才能使自己适用较低的税率既可以采用分解收入方式,将总收入总额分解成几份,分解后的一部分收入转化为一些福利,那么收入的总额名以上就减少了,当然这需要员工与企业协商好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式,而约定好的福利可转换为以下几类,例如提供住所,伙食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这些措施对纳税人来说只是形式上的改变而已,自己的实际收入并不会因此而减少,可是却真正达到节省的目的。

例如:小张是某公司的销售部经理,月工资4200元,他每月的伙食费花费500元,交费花费300元,住房花费500元那么小张应纳所得税为(4200-2000)*10%-25=195元。

如果该公司将小张的必要消费转化为公司补贴,那么小张的月工资为2900元,小张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5元,相比之前每月可节省130元,一年可节省1560元。小张的实际收入并没有减少,可是一年却能够节省1560元,即每年多获得1560元。

特别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员工人数众多的企业。多增加些福利措施,降工资薪金福利化,不仅为员工节省了开支,更多的激励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和谐的社会关系。

3.2 工资劳务化在众多的工资、薪金的节税方法中,将工资劳务化也是一个精巧之法,劳务报酬所使用的是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所适用的是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劳务报酬的征税税率起点是20%,当工薪在4000-20000元之间的税率都是20%,当工薪在20000-50000元之间的税率都是30%,若工薪超过50000元的部分的睡了成为40%,所以可以看出只有员工的月收入是非常高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边际税率。一个人的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和业务报酬,那么采用不同的方式纳税,所需的应纳税所得额差异也非常之大。由于中间存在着很大的纳税空间,尽可能的将收入适用于低档次的税率。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降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互转化或合并,以适用低税率。第二种,将收入按照不同的标准拆分,分别按照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别进行税务计算。

例如:某企业王某2010年8月从一公司领取1000元,又从另一公司领取3000元,他的收入情况及适用于工薪,有适用于劳务报酬,根据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联众转化请款,比较器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①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合并,可计算得应纳税额:

(1000+3000-2000)25%-1375=8125元

②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别计算:

(1000-2000)20%-125=1480元

3000*(1-20%)=4800元

应纳税额4800+1480=6280元

将1与2对比8125-6280=1845元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当员工获得高额收入,入市和工薪和劳务报酬,我们可采用将其转化的方式,一部分转化为劳务报酬进行计算,那么同样可以打合理节税的目的。

3.3 采用工资平均化对于采用年薪制的企业来说,进行工资平均化能够很好的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因为采用年薪制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形式进行计征。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企业的经营者通过这种将个人总收入按2个月平均分摊计算可以有效避免超额累进税率带来的高赋税。例如:齐某在一家外企工作,年薪6万,计算齐谋的应纳税额:

①[(60000/12-2000)*20%-125]*12=5700元

②60000*30%-1375=16625元,16625-5700=10925元,所以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进行工资平均化是非常理想的节税方式。

3.4 采用工资股利化对于一般的非股利化企业而言,这种节税方式是非常陌生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股份制公司所占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那么对于股份制公司来说,什么样的方式可以合理地节税呢?答案是:工资股利化!由于公司股利的税收利率为20%,是固定不变的而一般的工资薪金的适用税率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当员工工资低于7000元/月时,适用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当员工工资高于7000元/月时,所得税的税率将会超过20%,当工资越涨越高时,那么对应的税率也会逐渐升高,而公司股利的税收利率却只有20%,所以当员工工资高于7000/月元时,可将超过的部分购买公司股利,这样可以保证整体收入均按照20%的税率进行计算,从而避免了高收入高税负的情况,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3.5 采用工资公积化在许多企业中,所谓的“五保”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企业有为职工缴纳这些福利的义务,特别是住房公积金,企业需要支付工资的8%~12%,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免税的,而企业选择的公积金比例的高低则直接影响员工的应纳税额。

例如:小齐在某台资企业任人事经理,月工资4500元。①若企业抽10%为其交付住房公积金,那么他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为4500*10%+单位的450=900元。②若企业抽12%为其交付住房公积金,那么他的个人账户为4500*12%+单位的540=1080元。按照方案一,应纳税=(4500-450-2000)*15%=307、5元;按照方案二,应纳税=(4500-540-2000)*10%=196元。

由以上两种方案的对比,可知企业若采取较高的比例交付公积金,那么,仅是每月多交付(540-450)=90元,则一年多支付90*12=1080元,却每年节省下5778元的税收,而公司可以选择高公积金支付率,然后将多支付的1080元转入员工的年终奖金扣除即可,这样企业既不用多余支付工资,又可为员工合理节税,不可谓一箭双雕。

综上所述,在日常的企业对于工资薪金分配的过程中,会遇到直接而有效的方式促进合理节税,看似节省的数字也许不大,但是对于每个员工来说,每一分钱都是辛劳的成果,合理的节税也更加促进了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也不失为一种激励措施,同时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叶艳艳.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方法[J].财会月刊,2009,(05).

篇(7)

[关键词]网络结构;会展营销渠道权力;关系研究

会展营销是指利用各种展销会、博览会、推介会、采购会、洽谈会等会展和节庆形式,为商品生产企业、商品批发商与零售商、终端消费者提供专门交易平台,进行商品展示与营销的活动。

会展营销,从表现形态来看,至少包括举办方、参展商这两个渠道成员.从关系上来说,这两个渠道成员本身由不同目标利益群体组成.从结构上来说,这两个渠道成员的办展、参展决策又受到品牌展会、同类展会的质量与数量影响,呈现多元化、交叉化趋势。研究会展营销,必须研究展销会自身的网络渠道结构,以及渠道成员行为的社会网络化关系,才能规避展会营销的渠道冲突风险,切实改善展会营销渠道关系、提高展会营销渠道业绩。

调查发现,我国会展营销的渠道冲突问题与渠道权力有很大关系。一方面存在举办方运用权力“骗展”的现象,例如举办方滥用权力招展招商、盲目办展,哄骗展商参展卜方面也存在参展商暴力“闹展”的现象,当展商感觉参展无法顺利实现商品销售目的时,要么向消费者售假贩假,要么与举办方发生冲突。如上两个问题都会导致会展营销渠道流通不畅,会展营销交易成本增加,参展企业利益分配不公,会展营销效率低下。

因此,研究会展营销,首先研究会展营销中的渠道权力自身的结构组成以及概念内涵。其次,应该研究渠道权力在会展营销网络结构中的具体表现。

一、会展营销中的渠道权力

(一)渠道权力的概念内涵

渠道权力一般指某个渠道成员对渠道其他成员的行为和决策变量施加影响的能力。对渠道权力的研究开始于1969年,Bebr和Stem以社会交换理论、政治学和社会心理学理论为基础,借用行为科学的权力理论,研究渠道权力的分类构成和应用方式。渠道权力理论主要观点有:

第一,从渠道权力的基础及其影响因素角度来看,渠道权力被视为对营销战略变量的控制、依赖以及权力基础的函数,能够用实证方法证明;渠道权力主要包括奖赏权力、惩罚权力、参照权力、信息权力、专家权力和法律权力,又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权力和非强制性权力两大种类:

第二,从影响渠道权力应用的主要因素来看,为了影响渠道成员的行为,提高渠道运作效率,渠道成员对渠道权力的运用是必要的,但权力的运用必训考虑渠道结构、渠道成员特点以及渠道运作环境:

第三,从渠道权力的应用对其他渠道变量的影响来看,渠道成员对渠道满意度越高,渠道冲突就越少,反之亦然:强制性权力使用越多,渠道冲突越频繁,渠道满意度越低;渠道满意率越低,渠道成员采用机会主义行为就越多,使得渠道信任越难以建立。

(二)渠道权力的实证研究

在借鉴李崇光(2011)的农产品营销市场营销渠道权力测量量表的基础上,我们设计了会展营销渠道权力的测量量表,并以2015浙江省农博会的参展商为调查对象,现场发放200份问卷,实际回收有效问卷187份,有效回收率93.5%。本研究采用结构化调查问卷,问卷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问卷说明,说明调研目的;第二部分是渠道成员基本特征统计,包括展商所在地区、展商资产、展商属性、参展费用、参展次数、潜在分歧6个题项:第三部分是问卷主体,主要包括渠道权力测量量表10个题项、渠道冲突感知3个题项以及渠道合作感知3个题项,共计16个题项。

1.渠道权力的构成分析

按照量表效度要求提取5个公共因子后,分析渠道权力的因子载荷矩阵发现,会展营销权力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遵守合同和执行合同,契约意识上的法律权力:二是信息分享和沟通上的信息权力.三是获取报酬、回报期望的奖励权力:四是受渠道成员胁迫与管制上的惩罚权力;五是经营管理与市场开发能力上的专家权力。再次对上述渠道权力因子进行聚类分析发现,专家权力、惩罚权力同属于一类,可以归纳为强制性权力:奖励权力、法律权力和信息权力同属一类,可以归纳为非强制强制性权力。

会展营销渠道权力的组成与市场营销渠道权力有所不同:会展营销渠道权力主要有专家权力、惩罚权力、法律权力、信息权力和奖励权力,没有参照权力,这主要是因为展销会时间短,一般只有5-7天,渠道成员之间难以产生吸引力和魅力。

2.渠道权力与渠道关系

利用相关性方法分析渠道权力与渠道关系发现专家权力与冲突频繁度、干预度存在显著负相关性,即展销会的举办方越是运用专家权力,越不会与渠道成员发生频繁冲突、越不会干预渠道成员做生意专家权力与信任度、满意度存在鲜明的正相关性,即展销会的举办方越是运用专家权力,越能促使渠道成员信任、越能让渠道成员满意。

由此可见,专家权力在会展营销渠道中具有非常重要作用,这主要是因为组展方能为展商提供专业市场,并且有着较为专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而惩罚权力、法律权力、信息权力和奖励权力与展销会的冲突频繁度、冲突激烈度、干预感知度、公平感知度、信任度和满意度之间都没有显著关系。

3.渠道权力分组下的渠道关系感知

利用多重响应方法分析渠道权力分组下的渠道关系发现强制性权力组的冲突频繁度、激烈度和干预度都略高于非强制性权力组,而公平感知度略低于非强制性权力组,这说明强制性权力组的渠道冲突比非强制性权力要大。

二、渠道权力在会展营销网络结构中的具体表现

(一)营销渠道的网络结构

营销渠道网络结构主要包括营销渠道的网络中心性和网络密度两个组成维度。前者是指某个渠道成员在营销网络中占据中心位置的程度,主要反映该成员在整个营销网络中对资源与信息流动的控制能力:后者是指网络中所有成员之间的实际联系与其所展示的所有可能存在的联系数量的比率,某营销渠道网络密度越高,说明该渠道内成员信息共享与信息沟通效率越高,渠道成员越容易形成某种共同的行为规范。

(二)模型假设

在本研究中,我们将展会网络中心性理解为某一品牌展会的地位及其对参展商的控制能力,展会网络中心性主要通过参展商对所参与展会的品牌地位来反映,参展商所参与展会在同行中越知名、越有品牌效应,则该展会的网络中心性越强,反之越弱将展会网络密度理解为参展商能够参展的数量与其所有可能参展数量的比率,展会网络密度主要通过参展商对同类展会参与程度的多少来反映,简单来说,同类展会数量越多、参展商参与的次数越多,则展会的网络密度越大,反之越小。

展会网络中心性和展会网络密度对展会营销渠道关系和渠道绩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根据参展商对展会网络中心性、展会网络密度的理解和认识,以及展会网络中心性和网络密度对举办方应用渠道权力产生的潜在影响,我们提出如下H1、H2两个假设:

H1:展会网络中心性越强,举办方越倾向于(a)多应用强制性权力:(b)少应用非强制性权力。

H2:展会的网络密度越大,举办方越倾向于(a)多应用非强制性权力:(b)少应用强制性权力。

针对举办方应用不同渠道权力方式对展会营销渠道冲突和合作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H3、H4两个假设:

H3:举办方越多应用强制性权力,(a)其与参展商关系理两者的相关关系。税收筹划作为影响企业价值的一项管理活动,发挥其积极的一面,但如果不考量其他风险,而只是片面地追求税收利益最大化,最终也可能致使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中的冲突水平越高:(b)合作水平越低。

H4:举办方越多应用非强制性权力,(a)其与参展商关系中的冲突水平越低:(b)合作水平越高。

(三)研究方法和结论

在参考了张闯(2015)关于渠道权力和网络中心性与网络密度的调查问卷后,我们设计了调查问卷,并以2015年西湖艺术博览会的参展商为调查对象,采用现场问卷形式,共发放120份问卷,最终回收有效问卷104份。本研究采用结构化调查问卷,问卷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问卷说明,说明调研目的第二部分是渠道成员基本特征统计,包括展商资产、展商属性、参展费用、参展次数4个题项第三部分是问卷主体,主要包括强制性权力和非强制性权力测量量表各5个题项、网络密度和网络中心性各3个题项、渠道冲突感知3个题项和渠道合作感知4个题项、共计23个题项。

研究采用多元层次回归分析法进行数据分析,以验证假设。考虑到强制性权力和非强制性权力之间、渠道冲突与渠道合作的相关关系,我们借鉴庄贵军的做法,在针对强制性权力应用的回归模型中,放入非强制权力作为控制变量.在针对渠道冲突应用的回归模型中,放入渠道合作作为控制变量,反之亦然。回归结果表明,没有方差膨胀因子大于4的变量,说明回归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多元层次回归分析结果见下表所示。

研究结果表明:一是展会的网络中心性与运用强制性权力有显著的正向关系,展会网络密度对运用强制性权力和非强制性权力都没有显著影响:强制性权力与渠道冲突有显著的正向关系,非强制性权力与渠道冲突有显著的负向关系,与渠道合作有显著的正向关系。二是在我国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文化艺术类展会的网络中心性都不是特别强,展会网络密度也不是特别大,展会网络中心性与网络密度有一定关联,展会网络中心性越大,参展商质量越高,展会网络密度就越大,展会就越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