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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4 15: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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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纠纷;有效防范
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领域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陆续暴露出许多弊端和问题,而其中最常见的一类就是合同纠纷的问题,这不但给建筑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对于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1 建筑工程合同具体特征和要求
1.1 建筑工程合同即是工程承包方负责工程的具体建设,而发包人负责支付价款的一种合同。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
1.2.1 主体一定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各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注册资本;拥有所从事建设工程的相关资质以及工作人员;拥有从事建设工程的技术装备;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其他条件。
1.2.2 工程项目的合同中的标的需要是基本建设的工程。
1.2.3 国家进行行政干预,也就是国家要针对建筑合同进行有效的监管。
1.2.4 应为要约式的合同,合同需选择书面的形式。
2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2.1 合同效力进行确认的原则
2.1.1 签署合同需要遵循的原则。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遵循:平等原则;民事的权益享受法律的保护原则;诚实守信的原则;禁止滥用权力的原则以及共同协商的原则等。
2.1.2 合同效力确认需要遵循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的审查:合同具体内容是否合法;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合同是否具备相关审批的手续。
2.2 如何确认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的效力
针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查;针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及行业政策和是否违背了国家与社会利益进行审查;针对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进行审查;针对合同是否通过了相关的程序进行审查;针对建筑工程的总分包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3 有关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分述
2.3.1 存在以下情况的,签署的建筑工程合同视为无效。(1)工程承包方或个人不具备从业资质。(2)工程投资计划没有按照国家相关的程序进行。(3)工程承包方把所承包的所有工程转包于第三方。(4)工程承包方在将全部工程分解之后,然后借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第三方。(5)工程承包方没有经过建设企业的允许,私自将工程分包出去。(6)工程分包的单位又将所分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2.3.2 承包人和发包人签署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及建筑规划等许可以及手续的建筑工程合同,视为无效。
2.3.3 承包人所承包工程超出了自身的建设资质,但是承包人实际达到了工程所规定的要求,并最终通过验收合格,合同则视为有效,应当按合同规定执行。
2.3.4 需要公开进行招标的工程,没有进行招标,合同视为无效。
2.3.5 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对于工程款如何结算,或是有过约定不过合同双方私下完成结算的协议应当有效。
3 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的纠纷
3.1 工程建设质量的纠纷。对于工程完成以后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照预期的设计和功能进行使用,这类工程质量的纠纷十分常见。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明确责任的归属。
3.2 工程工期上的纠纷。工程建设的进度较为迟缓,无法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顺利完工,导致了经济上受到了损失,这种拱起纠纷也较为普遍,这方面的责任通常来自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
3.3 工程价款以及结算引起的纠纷。导致这类纠纷产生的原因通常是合同中的工程造价要低于工程实际的造价,或者是因为国家的相关政策导致了工程加大了投入以及由于地质等出现了变化以致在建筑设计上产生了变更,工程承包人不能依照原有的价款完成建设,进而要求发包人对差价进行补偿。
3.4 分包产生的纠纷。近些年,由于分包发生的纠纷是施工单位面对的比较普遍的法律纠纷,一般产生于工程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两者之间,同时也存在工期、质量以及价款等方面。
3.5 “黑白合同”导致的纠纷。这种“黑白合同”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想要逃避相关建筑监管部门的约束,进行逃漏税行为以及在工程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对同一个工程项目签署两份或者更多有关工程质量以及工程价款等在内容上不统一的合同。
4 针对工程合同出现纠纷的防范措施
4.1 落实好合同的评审工作。在未签订合同以前,对于合同的审批要按照程序严格的进行,法律顾问应当尽早参与到合同的拟定中去。必须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仔细研究,认真同合同内容进行对照。工程合同的签订,一定要保证无违法的条款,以保证工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2 对合同的对方自信进行认真调查。一些重大的工程合同,必须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定程序以及投资计划等进行制定。所以,先要对所建项目的相关准建手续、具体的投资到位、业主实际的资金情况、业主的经营范围以及相关的证照期权与否等一系列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
4.3 强化履行合同期间的监管。合同进入到履行的阶段,一定要随时参照工程合同与相关法律做好监控,加强同各方的协调,给合同履行提供一个最佳的外部环境。
4.4 工程款回收进行的法律监管。施工单位在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以后,根据合同收回约定的工程款,这是企业所获经济效益的最好体现。需要按照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尽可能快的获得工程款。按照具体需要,可选择诉讼以及非诉讼的手段。
5 结语
作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切实落实好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好自身的权益,掌握工程合同具体的特点,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措施,对合同加强管理,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五种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
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60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我们认为,实际上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示滠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七种状况下法院支持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主要是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解释》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主要是对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解除权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化,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防止合同随意被解除,从而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面实际履行。
《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都属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并且会导致发包人按质按期获得建设工程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依法应当准许发包人解除合同。
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是未按约定支持工程价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四个时间可作为欠款计息起点
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款发生时起算,但由于建设工程是按形象进度付款的,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因此,过去各级法院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一,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北大新技术公司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
为了统一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可见《解释》实际上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履行情况,把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分成了三种情况:一方交付商品,另一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使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事人因结算纠纷到法院,承包人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时,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1.在合同成本中包含分包成本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将分包成本直接在合同的总成本中表现出来。在这种方法下,需要总承包单位把对相应承包单位的支付资金当做施工成本,在与企业承包的工程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这种方法需要工程分包单位通过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成本投入的发票提出相应的结算单,并且能够将承包单位的经济效益和成本投入明确的反映出来。但是这种会计核算方法忽略了营业税,并且没有考虑到附加税金中的分包部分,就很容易在最终结算的时候出现差错。
2.在合同成本中不计税金的方法
这种方法就是在合同的成本中将税金计算在外,只对没有税金的成本进行反映。这中方法很好的解决了由于没有考虑到税金问题而出现的最终结算的偏差。但是,在这种方法的实行过程中会出现总承包单位对分包业务进行资金投入时的分包成本没有包含税金,而工程分包单位在结算时包含税金的现象,从而导致结算偏差。同时,这种方法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不能够有效的反映出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成本投入情况,从而在对生产总值的衡量过程中出现问题。
二、两种会计核算方法的比较
1.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第一种会计核算方法中,项目总承包单位的会计分录是按照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的差额部分,贷记应付账款;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税金,并且对分包部分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税金给予统计,贷记应付账款。这种方法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进行会计核算,记录简单,但是需要项目总承包单位对整个工程实施的分包单位进行统一的监管。第二种会计核算方法中,要通过项目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别核算。项目分包单位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即附加。项目分包单位的成本投入是通过项目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提供与结算单的金额相应的发票,再从项目总承包单位处获得的。总承包单位的会计核算项目包括借记应付账款和贷记银行存款。当分包单位从总承包单位处获得了相应的工程资金之后,会计的核算科目为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银行存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总承包单位的最终营业额是通过总承包企业依据整个工程的产值收入对工程的总价款进行计算,用计算值减去对各个分包企业的工程投资来得到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对分包单位的税务凭证和工程进行分包是与相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缴税手续,对税务进行缴纳。
2.收入与成本的反映的比较
第一种会计核算方法,即在合同成本中包含分包成本的方法,在收入与成本的反映方面较全面。这种方法虽然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偏差,但这种偏差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的,不会影响总承包企业的最终核算。这种方法在制定成本的时候就对分包成本进行了相应的统计,无论是在建筑工程方面还是合同制定方面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种方法将分包单位的工程收入纳入到了整个企业的收入中,方便会计在进行处理时增加宣传费、接待费、物料损失费、设备损失等费用,能够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能够从某种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能够济效益。第二种会计核算方法,即在合同成本中不计税金的方法,虽然能够满足相关税务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在合同的成本中没有将税金计算在内,所以不能对总承包单位在整个建筑项目中的收入与成本有效的反映出来,并且不能够像第一种方法那样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3.税务报表的核对
第一种会计核算方法在向税务部门和相关审计部门报送报表时,需要总承包企业将所有的报表进行整理和上交,这就加大了总承包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在上报报表的时候,需要总承包单位对各个分包单位的成本投入、资金收入等进行统一的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量大而且容易出现偏差。相比较而言,第二种会计核算方法在向税务部门和相关审计部门进行报表报送时的工作就简单的多,因为各项报表可以通过各个分包单位的总结进行统计上交,总承包单位财务报表的相关数据可以直接从单位的财务系统章导出,不需要进行调整,并且能够对工程的成本状况和税金缴纳情况进行清晰的统计和反映。这大大减少了总承包企业的工作量,并且对各个承包单位进行了合理的工作分配,对实现财务核算的高效性有着重要意义,对整个工程的总成本费的统计有着积极影响。但是这种方法由于没有考虑到税金,在总承包单位进行成本金额与分包单位提供的结算单的核对中容易出现问题。
三、结语
土方运输施工合同书阅读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愿将 甘肃酒泉驼马滩煤田的开采和土方剥离 运输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给乙方。为了明确双方权、责,确保工程的进度与质量要求,在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甘肃酒泉驼马滩煤田
二、 工程地点: 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马鬃山镇
三、土方方量(暂定):
四、 工程价款及运距:
本协议价款采用 固定税后价格 方式,运距在 公里内每立方 元,超出100米,每立方增加人民币0.10元,即运距每超出 公里,增加价人民币 元/m3;挖深10米以下,10米—20米每立方增加2元, 米— 米每立方增加 元;
五、 付款方式:
本工程采用 按天结算 付款的方式,每 天结算一次;结算款按照甲乙双方核准方量日 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量总价款的85%,但是在第二次付款时必须结清第一次余留的15%,以此类推。
六、工期: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总工作天数 天。
七、 工程量的确认
乙方在每月的 日、 日、 日、 日、 日前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交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乙方所上报的工程量予以签认。
八、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
1)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各项施工文件以及地质报告、图纸等相关资料,确保乙方进场后能顺利施工;
2)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的生活住所,保证施工中所需燃料的供应,燃油价格为市场价格即每升 元,以及路面的平整,确保乙方每天顺利施工;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全额支付工程价款,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迟支付时间; 甲方必须在乙方提交工程量理由推迟签认工程量的时间;
3) 甲方负责协调各方的关系,确保乙方的顺利施工;
4) 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要求进驻施工现场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
5)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正常施工每月在25天以上;
2、 乙方
1)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 日施工车辆进驻施工现场,并及时组织施工,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堆放运输物;
2)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及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 接受甲方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与文明施工检查,对甲方检查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进场或者进场后不能施工,超过 日,甲方每天支付乙方赔偿金 元/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超过 日,乙方有权停工,因停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按照乙方每日的实际工程量的60%支付赔偿违约金;
3、因乙方无故停工或怠工而拖延工期,超过 日,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其他
1、如遇不可抗力,工期顺延,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2、施工期间乙方所耗燃料,结算时甲方按照合同价格自行扣除;
3、甲方指定 为工地现场负责人, 为替补负责人;乙方指定 为工地现场负责人, 为替补负责人如需更换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其他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区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价款结算完毕后终止;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法律效力等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石方承包运输合同模板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方发包,乙方承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本着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以下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取土地点:
3、承包方量:
二、承包内容
1、车辆安排:本工程约定于年日正式开工,清运车辆为:自卸单翘工程车,第一批车辆不能少于 台。于开工前必须进场,根据工作面需要增加运输车辆,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
2、承包单价及运输里程:运输单价单运为:元/吨人民币(不含挖机装车费用);运输全程公里数为 公里,如运输里程超 公里,每公里每吨增加运费元人民币,以此类推(以上报价均不含爆破、不含税票,若需税票,甲方负责税款)。
3、土石方计量方式:按每部车辆实际装载过磅吨数计算。
4、结算方式:铜管定第一个月,甲方必须当天对账结算,并于第2天中午12点之前将运费进行结算付清款项由甲方转入乙方指定账户。合同签定起第二个月起运费按月结算。每月15号前结算上月运费。如甲方违约,乙方可以立即停止运输,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负责经济赔偿。
5、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作为乙方收取甲方运费的唯一有效的银行账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三、运输质量
1、乙方必须按甲方所需的车辆数及时调度。乙方应派专人每日向甲方交付票据,计入乙方日常运输台账,由甲乙双方指定经办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作为日后运费结算的基准和依据。并协商工作事宜。合同双方均不得采用虚假记录、或其他方式在运输数量上弄虚作假。如甲方弄虚作假,必须按虚假部分运输车辆数量的运费的十倍计算,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如乙方弄虚作假,除虚假部分的运输车辆不得作为运费的计算依据外,还必须按虚假部分运输车辆数量的运费的十倍计算,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
2、乙方运输车辆应按甲方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进入施工现场,开展运输作业,根据工作面增加车辆由甲方决定并提前通知,乙方应予以最大配合。
3、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工作进度、作业时间、工作面、运输起止地和运输数量完成,运输、卸车等任务,不负责卸土后场地平整。
4、乙方建立按时作业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车辆维修或其他特殊原因方可暂停运输作业。
四、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土区给乙方土石方量,及提供施工场地的照明设备,甲方必须配备足够的挖掘机给予乙方及时装车,甲方必须配备足够的爆破设备及破碎设备,以保证充足的土石方量供乙方及时装车。
2、甲方处理好辖区内政府部门以及周边群众之间的关系,并负责环保、城管(城建)、派出所、运管、交警、路政等部门的理顺关系,并保证乙方运输车辆在运输期间的道路通及顺利运行,如相关执法部门查扣乙方运输车辆,所有扣分,扣证、车辆割斗及罚款费用一切由平方负责处理和支付(在乙方车辆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如遇至当地村民的干扰及相关执法部门查扣车辆,所造成乙方机械与车辆停工24小时(含24小时)以上的,自停工之日起由甲方赔偿给乙方每台车(含挖机)每天 元人民币作为误工费。
3、除恶劣天气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影响作业及车辆维修外,必须确保乙方车辆正常运输,施工作业时间为:早上 点至晚上 点,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机械与车辆停工,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每台车(含挖机) 元/天作为误工费。
4、甲方负责处理道路修复、清理路面撒漏泥土等问题。由甲方办理手续问题造成乙方车辆割斗的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有权对乙方人员的安全和技术检查,有权纠正、制止、处理现场各种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对乙方违反公司制度、方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教育,并按规定处理。
土石方运输合同格式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承包运输过程中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运输顺利完成。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工程内容
运输土石方,甲方将根据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地点、工程进度和运输数量的要求,对乙方运输任务进行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乙方必须服从。
第二条:工程承包运输时间价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时间为一年,即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单价以本工程单趟运距为 1500米以内,按每立方3元人民币计,(此为完税价)。
3、每次结算以计量验收单为准,路程以双方共同核实实际路程为准。
4、付款方式:日清月结。
第三条:燃油费用
甲方负责提供充足的燃油,乙方结算燃油的费用,甲方提供的燃油不得高于市场价格。(燃油必须符合车辆出厂要求及工作环境的要求)。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工程爆破。
2、甲方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
3、甲方无条件负责乙方司机的住房问题。
4、甲方在每月前给乙方制订当月的土方量。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当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土石方运输任务。
2、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
3、违章开车等,造成大小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其他责任
1、乙方车辆进场后,甲方必须在当天安排开工,如拖延工期,挖机甲方按1800元/天赔偿、汽车按300元/天赔偿乙方损失。(每月双方可有3天的停工日)
2、甲方在正常工作中不得随意停产,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误工,乙方不属违约并且甲方应按1800元/天标准补偿乙方的损失。
3、在工程作业中,甲方爆破造成人员伤亡的,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确保完成爆破任务,不得影响每台挖机每天1500立方的工作量。
5、乙方可根据甲方工程量的要求增加车辆。
6、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第二条约定及时支付乙方运费,如未能按时支付运输款,乙方有权利停工,造成的误工,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与责任。
7、乙方车辆在进入甲方工作区域内,甲方先付乙方托用费8000元整。
8、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工作期限,如提前解除乙方的工作期限,甲方必须无偿支付乙方的托运费,并承担一定的补偿费(补偿费由双方协商拟定)。
9、在正常工作中,车辆出现需维修问题,费用由乙方自理。在维修期间,延误甲方工程不得算乙方违约。
10、甲方制订的工作量每月不得小于18万方、不得大于24万方,如增加或减少工作量,甲乙双方必须提前一月协商解决。乙方如不能完成甲方制订的工作量,甲方有权不付乙方当月的工程款。
第七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解除事由或本合同约定解除事项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义务的履行。
2、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合同争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4、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或其签约代表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由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关键词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管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we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project implementation stage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project construction cost management in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for real life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unit is introduc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of the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Keywords projects; Implementation; Stage;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建设工程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促进整个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主要组成部分,从自身角度出发的最终目的是盈利,对各项工程造价管理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1、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中普遍存在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说明了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和控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成本的管理与控制。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而言,造价的管理与控制是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三大控制中核心的控制内容,而这个核心的内容将贯穿于投资决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建设施工和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涉及技术、经济、管理、政策等各方面,可以说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控制工程造价首先在于项目实施之前的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项目设计阶段这一阶段的设计费支出只占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却占75%以上,其次就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最终顺利竣工结算,完成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控制工程造价不仅仅是防止投资突破限额,更积极的意义是要促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加强管理,使人力、物力、财力等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做好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对保证和加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项目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与成本控制
在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项目规模的大小、建设水平的高低、建设地点的选择、施工工艺的采用和相关设备的选用等都会对工程的造价造成影响。要合理地确定工程规模的大小,明确建设标准水平的高低即施工中的各项指标,建设地区要尽量选择靠近原料、燃料提供地和产品消费地的地方,以减少施工中的运输费用和流通时间。施工中工艺、设备的选用要遵循先进适用、经济合理原则。最后,还要对不同的施工方案进行技术和成本的比较,科学决策、正确判断。
3、工程实施阶段对造价的管理
工程实施阶段是建筑产品形成阶段,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来说也是最难、最复杂的阶段。此阶段除伴随施工的时间推移发生的其他建设费用外,大量的投资资金通过施工这一环节不断“物化”,最终形成固定资产,实现项目投资。有效的造价管理可以很好地调节发承包双方的行为和利益,降低业主的投入成本,增加项目利润,尤其是在低价中标的情况下,既要保证工程质量,规范承包商施工行为,又要使施工单位有一定的利润空间来维持企业的生存发展。
3.1严格管理工程变更程序
有效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但要进行有效的管理。为预防施工图产生漏洞,除在审核时把关外,还应在开工之前,组织甲乙方图纸会审、设计院技术咨询,尽量提早发现纠正漏洞。设计变更应尽可能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为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施工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用先算账后变更的办法解决,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计量、支付、变更的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举例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湖里园)一期永久用电(配电室)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电缆管线的线路进行现场确认,发现其中一段线路设计于一幢大楼下面,不便于施工,及时与监理、设计、业主沟通,更改了设计图,避免了工期的耽误,和可能造成的返工。
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现场签证贯穿于整个项目实施阶段,是业主方投资控制的组成部分。如果发生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应及时与监理单位、业主单位进行沟通,对由于业主方原因引起的签证、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和设计引起的变更或是清单中漏计算的工程项目等,要及时收集数据信息,并且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做估算,与各方协商解决,若影响较大,要寻求可行方法,避免“盲目上马”造成损失,同时做好工程变更“上马”后相关证据保全,争取在决算审核、工程索赔中寻求有利地位。举例厦门双浦路道路工程,由于工期紧,采取边拆迁边施工道路的策略,由于业主方拆迁工作不顺利,导致道路的施工无法连续进行,因此产生多次机械进退场的费用,但是施工方没有引起重视,没有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导致该费用得不到结算,损失7.5万元人民币,而总的变更造价仅40.67万元,损失比例达18.4%。而另一工程厦门现代物流园区国贸泰达堆场工程,由于开工时间延迟,施工地点长满了杂草,施工单位及时拍照留证,与业主沟通,最终顺利增加了除草皮的费用,为自己争取了主动性,合法取得收益。
3.2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收集相关信息资料
造价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注意收集可能会引起造价调整的各类资料,核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完成的时点。对于一些大型工程,由于施工工期较长,若合同规定可按物价指数进行价格调整例如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则要注意物价指数的变动。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监理,业主沟通,共同确认问题所在,及时签证已备结算使用。
在施工索赔的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对于并非自己造成的损失,或承担了合同规定之外的工作所付出的额外经费时,承包商可以以经济和时间为赔偿要求向业主提出索赔。索赔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收集整理资料,以证明索赔合理,并对索赔事项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进行估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业主方也需对索赔事件进行核实。
[关键词]基建项目;审计监督;效能
[DOI]10.13939/ki.zgsc.2016.42.099
基建项目关系到生产、生活的基本质量,很大程度上也是投资效益的重要体现。对基建项目的审计,既是对工程建设的监督,也是对项目资金的监管。从更内在的层面上看,还是对投资经济效益的考核。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程度提高,基建项目投资主体渐趋多元,利益关联方更加复杂多样。基建项目的审计工作,不仅关系到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一定程度上还涉及经济与社会生活的繁荣稳定。
1 目前基建项目常见的审计问题
自21世纪以来,国内经济发展持续稳定增长,基建项目也呈现爆发式增长,在繁多的项目建设过程中也暴露出相关审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大体上可整合归纳到以下几方面。
1.1 目招投标审计流于形式
基建项目涉及规划、设计、建筑、环境、评估、监理、财务等诸多环节,涉及专业技术领域较广,项目招投标考虑的专业因素多,对审计工作就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再加上不同的基建项目,有着相对应的技术标准与专业规范,这进一步增加了审计的难度与风险。
项目设计是否满足既定需求,各项参数是否科学合理,各项手续是否合法完备;招投标过程是否公开透明,相关招投标要求是否合法、合理、必要,有无权利寻租、暗箱操作问题等均需要逐一把关。一旦审计监督松懈,有可能因设计、勘察、预算等前期工作不严谨导致项目中途调整、变更等问题,不仅增加了建设成本,还会降低投资的回报效益。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对基建项目前期工作普遍重视度不够,审计工作往往流于形式。招投标阶段缺乏相应的审计标准,也未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随意性和主观性程度较高,不利于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对后期审计工作有一定负性影响。
1.2 项目合同签订不规范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权责的法律约定,有着严肃性和规范性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基建项目对合同的重视程度不够,完成了招投标确定合作单位后,往往就主要项目要求与任务内容签订合同,合同中未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诸多细节进行详细约定,对于许多关键环节的技术要求未作详细要求,对于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后续工作没有对应衔接的措施。合同签订条款粗疏、诠释余地大,科学性、严谨性有所不足,法律权责很难受到有力约束,甚至还会出现合同内容和招标文件要求出现冲突的情况,这些都增添了基建项目审计的难度与风险。
1.3 工程造价审计滞后
基建项目涉及资金运作与使用,理应加强审计监督,但现行的做法往往都是事后审计,在项目竣工后进行相关结算和审计。这样一来,只是事后的管控,无法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予以及时有效的同步监督。尽管审计贯穿于项目的全部过程,理论上在项目前期、建设、竣工的每一个阶段都能予以监督,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现行审计方法缺乏对整个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跟踪设计,审计工作并未能参与到基建项目的具体执行中,审计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对于工程造价、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经费使用等,均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审计监督,无法减少或避免项目建设期间可能出现的损失。
1.4 项目规划科学性弱,工程建设随意性大
多数业主方在投资前缺少科学系统的规划,未对建设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很多情况未被纳入项目进行全盘考虑,规划设计上缺乏综合性、兼容性、前瞻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新的状况或需求,往往临时调整或变更原定方案,甚至出现建设施工阶段临时终止、项目重新进行规划设计的事例。这样一来必将拉高项目执行成本,项目建设进度与质量也会受到明显影响,增加了工程审计的复杂性和难度。
施工操作是否与合同一致,建设、维护、违约赔偿等细节事项是否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项目进程正常与否,进度款项是否合规,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工程量核算是否准确等,这些都需要特别注意,稍有疏忽就可能带来审计风险。
2 提升基建项目审计效能的途径
为有效降低基建项目审计风险,提升审计监督效能,对上文所梳理的常见弊端,本文试着给出具实用性和针对性的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提升基建项目审计工作成效,为基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执行保障。
2.1 招投标公开、规范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大部门基建工程项目中,项目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必须有招投标工作,并且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于没有中标的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发送通知书,并且还要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尤其是专家组的组成过程及成员的合理性、整个过程的保密性、招投标条件的合法性。
要做好项目审计工作,须将整个项目全盘纳入审计监督中,确保符合法律程序。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项目是否合法合规,审批备案手续是否齐全;招标人身份是否合法,项目资金有无保障,资金来源是否正常合规;是否具备技术实力、从业资格,能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2.2 规范合同管理
项目合同是竣工结算的重要凭证,更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减少经济纠纷、提高审计效率的有力保证,基建项目业主方当对合同管理予以高度重视。合同内容要保证与招标文件一致,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没有内容上的偏离,从而减少审计风险,使得基建工程审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审计人员要重点关注合同中关于造价、质量、技术标准等内容,通过查找,核对政府、部委相关制度和标准,减少模糊空间,尽可能将内容予以清晰明确,增加法律的保护效果。同时,这类内容也是关乎项目建设质量的重要内容,在今后审计监督检查时要进行重点管理。此外,还要明确项目建设中相关部门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条例,对合同签订、合同保管予以科学、严格的管理。部门间注意加强协作,共同实现提高合同管理质量的目的。
2.3 加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联合
审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不只是一个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只有充分的沟通和配合,才能综合全面掌握项目,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内部审计要防患于未然,在项目前期,业主方就应开始审计相关工作,从基建工程的源头开始对项目进行监管,引入审计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到工程项目,对招投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结算等环节保持同步审计监督。全程跟踪项目进行,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及时处理,在没有造成损失前处理好。
选择外部审计要综合考虑事务所的技术力量和业绩信誉,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职责与要求,建立健全外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对委托的项目审计结果也要仔细复核,尽量减少错误,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4 政府部门加强管理
在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制止随意更改图纸、变更签证的情况,避免出现进一步扩大和跟风的现象,因为这不仅会提高工程造价,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客观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的变更有时难以避免,政府管理部门需要进行甄别,对无故变更、违法变更申请要予以制止,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变更签证法律法规。
2.5 加强竣工结算审计
基建项目审计要坚持原则,牢牢坚守尺度,做好竣工结算审计。严格依照合同条款细节,逐项对照验收,保证决算材料的严谨、准确。对于与合同不相符的事项,需要验收具备法律效用的具体证明。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现象,要按照国家法律文件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处罚条款予以处理。对于不良的项目受委托方要予以登记,录入本地或政府诚信n案,在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可以将不良企业信息予以共享,便于其他单位在相关项目中予以参考评判。
3 结 论
从基建行业整体来看,尽管我国目前多数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还存在不少需要改善的地方,但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及配合,整体变化还是非常明显,审计工作正朝系统、科学、严谨、规范方向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不仅要加强外部监督,还要注意审计部门自身的强化提升,加强队伍建设,审计工作人员应该深刻明白职责使命的重要意义,时刻保持警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基建项目审计发挥作用,做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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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这种纠纷的前提,应首先明确产生纠纷的前因、性质及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总结出适合当前建筑市场现状的审判思路。
一、垫资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问题多种多样,故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会发生多种类型的争议,例如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等问题。近年来,由垫资建房所引发的纠纷呈明显增加趋势,逐渐成为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
(一)何为垫资建房
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建安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建设单位即应依约先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数量的工程备料款,该款一般为总造价的30%;施工单位以此来启动工程。以后建设单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进度拨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款总额的90%-95%,剩余5%-10%做为建设单位留置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从此款内拨付。保修期满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资金来源应为建设单位贷款或自筹,且建设单位应保证按时按量拨款。相对而言,施工单位的义务主要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垫资建房,顾名思义,即是由施工单位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自筹先行垫付工程资金,从而无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设单位义务。一般来讲,实践中往往为施工单位首先分期分批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每一施工段结束后再支付该施工段款项的一种结算模式。换句话讲,就是施工单位自己先掏钱给建设单位建房,建好后,建设单位再付款的一种合同方式。垫资建房违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为国家政策所不准许。但垫资建房的纠纷仍层出不穷,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产生垫资的原因
垫资建房是我国房地产业不健康发展的一种产物。一般来讲,作为施工单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为通过工程款获取施工利润。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关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的竞标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也缺乏有效强制力保证实施。造成在建筑市场中,一些未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产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单位,特别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建筑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压低报价,或以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来争取合同。承诺垫资施工即是其中一种方式。同时,其他中小建筑企业为生存,也不惜以向银行贷款为代价以垫资方式参与竞争。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为建设单位。因为一些资金不足的开发商,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手续,就可以通过施工单位垫资方式进行施工,而一分钱不花地等着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开发商是以房屋的预售、销售款来支付工程款,而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一方。如在笔者承办的几宗该类案件中,建设单位虽已实际占用了或已预售出建筑物,但开发商宁愿以此款去开发新的项目,工程款却迟迟不予结算。最终导致工程因缺乏资金而陷于停顿。这就是垫资施工建房易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单位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建设单位)负担的还贷风险及市场风险。有些观点认为,垫资建房属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纠纷,且垫资行为是施工单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单位无法继续履行约定,无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资金,违约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但从客观上讲,垫资建房存在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在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较发包方是相对弱者,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垫资为代价。而资金来源中的一部分为自筹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贷款而来,并以其先行起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材料费、设备费用往往通过赊欠其他单位的费用实现。与此同时,施工单位为减少资金投入及加快工期进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拖欠工人工资、材料费的做法屡屡发生,以此来缓解资金的紧张。由于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开发商的经营效果,一旦开发商销售业绩低于预计水平,就会导致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从而一系列问题均会相伴而来。所以,一般在垫资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纠纷外,还常伴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工人的劳务费纠纷、与材料商的材料款纠纷、与银行的借款纠纷及工程质量暇疵等诸多问题。另外,因在施工中,随着市场的变化,原材料、人工费等难免存在有调整变化,且垫资者还将承担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等,这些政策变化而产生的经营风险无疑也会添加到施工单位的身上。在笔者承办的几起垫资纠纷案中,上述几种纠纷并存,与之相关连的诉讼近几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劳务费)的激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作为建设单位,由于是由施工单位垫资,在资金上并无压力,其给付工程款一般是从预售、销售房款中支取。故双方合同约定能否完全顺利履行,主要凭借房屋预售、销售情况而定。如房屋未能销售业绩不佳,建设单位一般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顺利销售出房屋,建设单位也总是先考虑再次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可能的回避、拖延态度。同时,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单位仍无法回收工程款,势必面对银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尽快解决债务困扰,施工单位不得不勉强满足建设单位的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结算上的让步、对抢工费及其他奖金的让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垫资建房行为对严重损害了施工单位的权益,且对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存在潜在危害性,其负面影响甚至波及社会诸多行业。
二、垫资建房的性质
垫资建房从表面上看是甲、乙双方自愿的一种合同方式,它可以使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通过施工单位提供资金的做法及时启动工程。施工单位亦可在承揽到工程的同时,防止停产损失并获取施工报酬和利益。从总体来讲,垫资施工对施工单位而言只能在市场竞争中体现一些优势,往往施工单位无法对施工期间垫资款项的利息等提出要求。故从表象上看,仅为一种合作的方式而已。但是,垫资建房掩盖了建设单位(开发商)资金不足的事实。国家有关规定明令指出,开发商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入必须到达一定的形象部位及投入量,方能允许预售。躲避开工前的审计,不仅欺骗国家,且受害的不仅是垫资施工的施工单位,更主要的是广大消费者。其次,开发商建房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本身应属其经营行为的生产环节,为其生产环节筹措资金建房是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第三,利用他人资金生产,又不承担风险及法律责任,带有的更大欺骗性还来自同行业的影响。一方面冒充经济实力雄厚,欺骗消费者,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占市场,挤垮同行,破坏正常的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将其市场风险转移他人,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该种方式的实质是两个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它不仅严重的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而且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行为是严令禁止的,在此不一一赘述。故垫资施工行为从根本上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无效行为。
三、审理实践中对垫资建房案件的处理的原则
笔者在对几宗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垫资施工往往会导致多种案件产生,也就会引起多方面问题的连锁反应。在此,笔者认为处理该类案件首先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问题:
(一)及时处理原则
由于诉讼期间建筑施工合同停止履行会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对建设单位而言按时交付工程可以如期将房产投入市场以获取利益;施工单位在审理过程中不免要承担停工损失等;银行贷款如不能及时返还会导致罚息的增加;材料商、劳务费等费用的利息也日益加大。如果诉讼期间过长,难免使这些相关损失不断扩大。故法院在审理中应本着及时审理的原则。
(二)全面处理原则
在审理实践中,如果仅限于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而不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就会形成与施工有关的其它债权人利益的难以实现。在笔者审理的案件中,由于类似问题而导致的冲突使施工单位已处于无法经营的状态,是法院通过将诉讼保全的部分款项(建设单位认可的欠款部分)先予执行并发放给债权申请人,才避免了矛盾激化。故在审理中应同时注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全面处理,就是指在审理中全面考虑其他债权人的主张。当然这是以其它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确认为前提。
(三)特殊处理原则
对于案件的不同情况,案情的不同发展,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本着不同的处理方针。对于房地产案件这种事实复杂、争议内容多样的案件,在立法实践中也出台了不少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房地产开发联建中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就并非以无效合同一概而论,而是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作出了三种规定,对于实践非常有指导意义。故笔者认为对于垫资建房合同的处理办法亦应根据合同的多种履行现状有特殊性、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四)审执结合处理原则
对于这类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案件,法院除应保证一个案件顺利的审理完结,亦应尽可能地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社会多方面利益的真正实现,这也是法院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重点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建设单位的房产(就是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措施,具体做法应以既能保证施工单位垫资投入的金额,又不影响工程的进一步施工为原则。单纯的冻结财产只会造成停工损失的无端扩大,原被告双方均会由此而产生新的纷争。审理期间的保全措施应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为根本,不能代替执行。但如果审理期间这方面的措施不能完备,建设单位一旦将项目转让或将竣工的房产售出后不支付工程款,就会使当事人及其他债权申请人的利益付诸东流,案件审理也就失去了其真正意义。另外,笔者在审理实践中还发现,一些施工单位不通过合法的手段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如占据施工现场及强占竣工工程以达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及社会不安定的结果,甚至在有关部门的干涉下问题仍难以平息。故在审理期间做好保全措施是法院保护双方当事人、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审判工作的另一重点。
四、垫资建房纠纷的具体处理
根据上述审理该类案件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在解决纠纷时特别注重区别案件的共性和特性,并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作出具体处理:
在该类纠纷中,首先应明确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明确合同的效力问题,才能为正确处理该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垫资施工合同违背了国家法定建安合同的相关规定,显然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单以无效合同处理办法—合同无效,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的原则处理该类纠纷是否合适,是这类案件面临的共同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尤其是无效的施工合同,绝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片面做法盲目处理。首先,作为房屋的建设施工,是投入了巨资完成的项目。其中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重投入,如果将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恢复原状",对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不言而喻。不单在垫资施工合同中存在这类问题,例如在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建设单位未办理合法齐备开工手续等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类似问题。故对于施工合同的无效处理办法绝不能也不可能使用这种"夷为平地"的片面做法。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地产案件审理的精神,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应采用切合实际的处理办法。合同在实际签订时的复杂性及履行程度的不同,均会导致垫资施工合同处理模式的不同,以下笔者将分别加以阐述:
(一)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中的无效部分作出认定,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笔者认为:对双方的上述费用,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损失各自承担进行处理。
(二)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这里所谓的"履行完毕"主要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确已竣工,而建设单位拒不履行验收或验收后拒不结算义务的阶段。对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备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条件,此时不可能以合同无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恢复原状。同时,建设单位如果要获取竣工工程,也理应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为前提。故对于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解决重点应放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笔者认为:工程的结算可以主要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并结合法定标准进行。因为原合同中虽然存在垫资的无效内容,但双方对于结算的标准往往不违背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额制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对于合同当中所设定的工程验收、工期、施工奖金的计算办法等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样可以双方的约定为依据,予以实际处理。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为了获得垫资资金而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建设单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单位以未及时给付工程款为由不按期交竣而导致的经营损失等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施工单位所提出的给付垫资利息的请求,应比照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处理办法不予保护;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显的过失。但应注意一点:当建设单位在验收工程之后,对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应区别垫资利息,法院应根据建筑行业的同期贷款利息给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该类纠纷在实际处理中较为复杂。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质量,所以在处理中对涉及到每一问题均应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对已完成部分的质量验收成为难题。按照国家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工程的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进行,但由于合同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国家质检部门对此验收申请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阶段的工程验收则主要应以在施工阶段双方的分段验收和有关工程监理的报告为依据,分别对隐蔽工程和表露工程进行书面验收。如无完整的验收记录,则应分清责任各自进行承担。一般来说,该部分的质量验收,除外观形象有明显不足外,应视为合格;对明显不合格部分应计算出返工的工程量,从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结算问题尚未完工的工程结算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起来较为困难。一般来说,应以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工程结算。该形象进度可参考工程监理记录,由有关评估部门进行形象进度评估,计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计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单位多是拖欠材料费及人工费,所以结算当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一案中尽可能给予解决。例如有些材料购销合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材料商签订,由建设单位付款给材料商。对于由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签订合同并拖欠材料费的情况,可以考虑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项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给予处理。
3关于工期问题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单位违反工期的规定,延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造成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停工费。而在垫资建房纠纷中,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工程尚处于施工阶段,且常会因涉及诉讼而发生施工停滞。对于工期问题,如果在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时工程确实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如期进行,对于工期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工期停滞造成的损失,对建设单位的延期损失和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笔者认为:鉴于因垫资所引起纠纷中存在双方过错,故双方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4工程移交问题该类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应为合同无效后,如无法进行继续合作,就涉及工程的移交问题。因整个工程并未完工,所以建设单位将与其他施工单位合作完成该工程的剩余部分。作为前一个施工单位,应在撤离施工现场的同时向建设单位移交有关施工图纸和资料,以保证建筑工程的下一步施工。这方面的工作,由于双方在诉讼中的矛盾较大,往往施工单位会拖延完成。法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诉讼之中主持这一步骤,以便建筑工程不致因双方的诉讼而拖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笔者曾在此方面作过一些有益的尝试,效果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