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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原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4 15:13:1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金融监管的原则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金融监管的原则

篇(1)

[论文摘要]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提出六个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以指导金融监管法的实施。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担负着货币供应、资金融通、资本形成、风险管理、支付服务等一系列特殊职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利益产生的同时风险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场的多变性、自发性等特点也决定了金融市场必须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监管,才能确保金融活动的稳定进行。因此,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体系中占有基础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六)协调监管原则

篇(2)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原则;必要性;对策

论文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认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很大部分是因为政府监管失灵。阐述了金融监管定义、原则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响应对策,以其为有关金融业工作者提供参考。

1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篇(3)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60-01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研究金融监管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是有帮助的。

一、实施金融监管的目的

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二、金融监管的原则

所谓金融监管原则,即在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活动中,始终应当遵循的价值追求和最低行为准则。金融监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又称合法性原则,是指金融监管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主体、监管的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均由金融监管法规法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活动均应依法进行。

2.公开、公正原则

监管活动应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同时,监管当局应公正执法、平等对待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3.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金融监管应当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不得压制金融创新与金融竞争。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合理配置和利用监管资源以降低成本,减少社会支出,从而节约社会公共资源。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不足

1.尚未形成效率到的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当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担监管本身并不是要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实际上,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优胜劣汰,倒闭是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员)配置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通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而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中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十分僵化,这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2.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在市场经济下,金融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管理以及社会监督;所采取的手段也主要有三种:即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外部监管,自我管理虽有,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很少,而且还没有发挥大的作用。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银行业只是偶尔进行检查,没有形成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体制缺陷。从监管手段上来说,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情况却是法规不健全、实施细则缺乏,造成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操作随意性大等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另外,还没有多少监管的经济手段。

四、我国金融监管的策略研究

1.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不断提高专业化监管水平。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通过废除、修改、补充和制定等手段,及时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清理和重建。建立金融风险的监管、预警、处置机制,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必须建立对金融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处置机制。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必须着力更新监管的手段和方式,要在强化风险监管这一核心前提下,努力实现监管方式和手段的五个转变:实现从合规监管为主向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实现从分割式监管向金融机构法人整体风险监管的转变;实现从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的转变;实现监管重心从具体业务监管向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的转变;实现监管方式从定性监管为主向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转变,以提高风险监管的水平。

2.建立必要的资金、业务防火墙

建立资金防火墙。禁止或限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部的任意流动,保证银行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持一定独立性。对金融集团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加以明确规定;对银行系统向金融集团成员机构的贷款和其他信贷延期业务必须有严格数量限制,防止银行因购买不良资产而直接承担其相关证券部门的风险;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资金交易的数额应加以限制,防止大额的不当资金转移。建立业务渗透防火墙。严格限制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以防止银行将资金大量投入股市及由此引起的股市过度投机,保证银行的安全。

3.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外部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内部自律机制,维护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以风险为核心对金融机构管理质量进行评估,提高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准。同时,加强金融业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建设,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岳军平.浅谈我国金融监管问题[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09(08).

[2]李扬,全先银.危机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分析评价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金融,2009(17).

[3]全先银,闫小娜.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17).

篇(4)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监管改进;监管机构;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5-0008-06

在整体金融市场比较宽松的情况下,次级贷款引发的局部金融风险迅速向整个金融体系蔓延,造成了对整个经济的巨大冲击。国内外对次贷危机研究较多,主要集中在次贷危机的起因分析与评论及次贷危机发生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的金融当局IMF、巴塞尔委员会、美联储、中国人民银行纷纷针对次贷发表了各种报告,为研究提供了很多的资料和观点。虽然金融监管在此次危机中承担的责任未有定论,但是为了防止危机进一步拖垮经济,发达国家政府迫不及待地改革金融监管。美国提出了《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蓝图》,2008年4月11日在华盛顿召开的七国集团(G7)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重点讨论了监管机制改革。与之相配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8年4月16日了更加严格的银行运行监管规则大纲,计划加强巴塞尔协议II(即新资本协议)的某些规定。如同以往的金融监管改革,各国彼此影响,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在发达国家中率先开始。

一、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进的趋势

(一)组建超级监管机构的风潮

在次贷危机发生后,2007年10月美国财政部公告对美国金融监管结构进行审查,并由此发动一场关于评估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以提高效率的讨论,并提出了相关的9个监管问题供公众讨论,受到了广泛热评。人们认为现行监管体系中包含太多的机构,各自权限互有重叠,而监管体系中还存在许多盲点和漏洞,监管体系的低效将继续削弱美国金融服务业的竞争优势。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长保尔森公布了长达218页的《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蓝图》,该计划减少监管机构,将监管权力集中,赋予美联储更大的权力,使其成为超级监管机构,同时该计划将原由5个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归由一个机构负责,形成该机构超级的监管权力以此理顺政府监管机构与华尔街的关系。这是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在欧盟内部,意大利针对欧盟内部金融机构在不同国家间的监管套利,建议修改具有4个层次协调机构的莱姆法路西框架,建议设立一个欧盟层面上的超级金融监管机构,取代目前各成员国监管机构间的协作模式。尽管组建超级监管机构的计划遭到很多利益相关者的反对,但是它代表了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重要意图。

(二)加强监管合作

尽管各利益相关方对美国《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蓝图》中提出的以超级监管机构集中监管权力的做法遭到了反对,但是对提高监管统一性的意图是一致的,为此提出了监管合作来替代蓝图中的合并计划,例如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卢肯指出,目前的监管体系通过进一步的合作与交流,也能达到蓝图中所描述的合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后所可能达到的效率。

跨国间的合作也在加强,英国《金融时报》披露,英国和美国已达成协议,两国政府将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进行合作,并建立一个联合工作组,就如何监管银行系统提出建议。欧盟财政部长及央行官员在2008年4月4日的欧洲财长会议上达成谅解备忘录,原则上同意加强各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通过继续加强各成员国监管机构间的协作,逐步实现各国监管规则趋同,从而提高对欧盟金融市场的监管。

(三)规则监管重新被重视

20世纪80年代,包括英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出大量规则,以期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管,而且努力使监管规则标准化,以便于国际协调。监管规则日益庞大和复杂,规则间的衔接和协调日益变得困难,甚至可能出现规则间的矛盾和冲突;过分强调规则也容易使监管者仅关注于规则的字面解释,而忽略了规则背后所隐藏的监管的初衷。由此,2006年,以英国金融服务管理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方法出现了重大变化,从基于规则的监管转向基于原则的监管。2006年英国强调原则监管后,英国经济开始了新一轮扩张。2007年,英国全年实际GDP增长3.1%,略高于上年的2.9%。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FSA的原则监管在促进金融业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发展中的功效,但是原则监管由此得到推崇。但是危机以后FSA发生了转变,加强监管的措施更多倾向规则监管,如新组织一批监管专家对高风险机构进行日常审查,以确认他们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FSA的高级管理人员更多地参与直接监管和接触高风险机构;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加强,特别是对高风险机构;强化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能力的评估。为了加强金融规则监管力度,金融服务管理局计划招聘100多名管理人员,加强对主要银行日常经营的监管。

美国也在危机后加强规则监管,保尔森提交的方案建议向抵押贷款放款人发牌,以及为他们设立全国性发放准则,并建议联储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这相当于设立了一个统一的规则,要求各方在此规则下开展经营活动。

二、金融监管改进的实质

(一)以超级监管机构克服监管套利

1.以超级监管机构减少差别从而减少套利机会。在次贷危机的形成中,监管缺乏统一性与金融机构业务的综合性矛盾给市场提供了过多的监管套利机会,使监管被动放松。以银行为例,在很多国家银行经营范围突破了原有的存、贷和结算三项传统银行业务,广泛涉足证券、保险和房地产业,如图1所示,银行变成了不同程度的多种经营的金融机构。同时,许多国家监管机构并没有发生改变,沿袭了分业的传统。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采用了分业多头监管模式,各机构的监管职责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一定的交叉。例如美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包括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各州银行委员。这种监管方式在美国的金融现代化法案实施后也没有相应调整。又如,法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包括银行金融管制委员会、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委员会、银行业委员会、全国信用和证券理事会。在分业多头监管下,监管功能重迭,银行常常有两个以上的监管机构可以选择,金融机构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甚至制造机会为自己谋取比较有利

的监管,即“Regulation Shopping”,从而实现监管套利。超级监管机构设计,意图使监管机构减少,从而监管机构之间的差别减少(如果是大一统的监管机构就无差别),差别减少从而使套利机会(regulationshopping)减少。

由于国与国之间的政治、文化差异大,监管差异必然存在,哪个市场的监管宽松就会吸引银行进入,伦敦正是凭借着宽松的监管环境吸引了众多的金融机构“入驻”。欧盟成员国关于建立统一的超级的欧盟金融监管机构旨在减少欧盟内部国与国之间的差异,从而减少套利机会,增加欧洲整体的监管力度。

2.超级监管机构形成超级监管权力以防止监管套利。超级监管机构的实质是赋予它超级的监管权力,特别是行政监督权力和直接市场干预,使监管措施富有层次。在经济平稳时期,金融监管机构通常采用标准化监管方法和内部模型法监管,Basle Ⅰ和Basle Ⅱ都以这两种方法来进行监管,所以监管机构的行政权力不易体现。但是,危机发生后,这两种方法受到质疑,人们认为对所有的金融机构都采用这两种方式并不适合,而且没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达到监管标准就能避免出现问题。行政命令式的监管重新被美国政府采取以阻止次贷危机影响扩散,如2007年12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冻结次贷利率,部分贷款利率将冻结5年。由于行政命令具有执行简洁、一刀切的特点,不给金融机构以套利机会[,尽管它被认为是非市场手段,对银行发展不利(James Barth,2008),但它能够迅速有效地阻止危机发展的特性,作为监管的一种手段在监管改进中被重视。美国《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蓝图》的实质就是计划由政府行政机构特别授权给美联储更大的权力,使作为私人机构的美联储易于采取政府机构一般的行政命令式的监管手段。另一方面,在次贷危机中,融资市场流动性降低促使美联储、欧洲中央银行和英格兰银行等中央银行采取前所未有的干预措施,以缓解银行间货币市场的压力,IMF在其报告中认定了这种干预的成功性。从而使直接的市场干预得到了认同。

(二)以加强监管合作克服监管本位主义

次贷危机与以往的全面爆发的危机不同,它的爆发形式是链条式的,从局部到全面的爆发。发放次级贷款的银行是第一环,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次贷打包卖给投资银行以转移风险。而那些投资银行再通过资产分类、信用增强等技术,将抵押贷款资产包装成不同风险等级的结构性衍生产品转卖给其它投资者。由于这些衍生证券设计复杂,透明度较低,其投资价值并不为投资者所真正了解,其中的风险隐患较为突出。但在整个过程中,各监管机构只关注自己的监管领域,以自身本位利益至上,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次贷相关衍生产品转移其风险,最后造成了风险向整个金融体系和其他国家扩散。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从1992年以来八次提出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报告,其原则就是控制资产证券化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只要证券化资产已经出售或风险已经转移,就不应在金融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范围内。所以,次贷危机中倒闭与损失最大的是证券行业,而不是次级贷款发起的源头――商业银行。根据IMF统计,如图2所示,在金融产品中,损失最大的并非是源头产品――次级贷款,而是ABS CDO。同时,美国以外的国家因投资于证券化资产遭受了重大损失。欧洲受次贷危机的冲击,损失超过1200亿美元,几乎与美国本土的损失相抵。这些结果与监管中的本位利益至上不无关系。其次,金融监管机构努力做好自己的业绩而忽视系统性风险。早在2004年初,美联储已经注意到贷款机构放松贷款标准进行贷款活动的行为,但为了追求经济的发展,鼓励消费,联储仍较为支持包括可调整利率房贷产品在内的另类贷款、次优贷款产品的开发与使用。

尽管建立超级监管机构的设想从理论上一劳永逸地解决监管机构的监管本位主义,但由于组建超级监管机构的方式触及了现有各方的利益,例如在欧盟,意大利提出的组建欧盟统一监管机构的提议遭英国和德国的强烈反对。英国担心伦敦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可能会因为来自欧盟的过多干预而损害,德国则担心本国金融行业会受制于欧盟。为了防止危机扩散,以减低系统性风险为目标,加强监管合作方式来克服监管本位更易推行。

(三)以倚重规则监管克服监管宽容

在现代金融业中,监管机构在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中权衡选择以期达到最佳的监管效果。原则监管中监管者对监管过程不再拘泥于合规的控制,而是事前为金融机构制定出良好的经营原则,鼓励金融机构自身采用合适的方法来遵守良好的原则,监管者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结果进行检查,根据结果决定是否要对金融机构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若将金融机构运营看作是一套系统,监管者不再控制输入因子(input)和运行过程(progress),而是关注于输出结果(outcome)。只要输出结果符合良好经营原则,监管者对输入因子到输出结果之间的传导机制的构建和运行是不加以干预的。但若输出的结果违背了良好经营原则,监管者必须能及时观测出结果偏离状况,并据此对金融机构提出更高的规则要求甚至是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在经济发展平稳的情况下,原则监管的效果显著,因为基于原则监管方法下,行业自律规则和标准发挥更大的作用,使整个金融业更富有效率,但是次贷危机发生后,由于各国对金融监管的目标发生了改变,从原来的侧重经济发展、侧重在金融市场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变为侧重抵御风险,侧重平稳。原则监管下,过程不被严格监管的做法被认为是监管缺位。在整个金融体系寻求稳定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标准不仅更加细致而且执行更加严格,金融机构自律作用减小,虽然专家指出,这种反危机措施伤及了金融机构的主动性,可能是有害的,但原则监管在危机到来后显得更为危险。

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进对中国金融改革的启示

在本次危机中,尽管中国的金融业受到直接的冲击较小,但是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改进是其对本国金融监管的深刻总结,对我国有着多重启示。世界银行主计官兼副行长法耶泽尔・乔杜里表示,在次贷危机全面爆发的背景下,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到当前国际社会对于金融监管改革的讨论,并从中获得借鉴。在分析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改进中,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监管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

1.探索本土模式而放弃对西方模式的追求。发达国家的监管已经走过了四个时期,即金融自由化发展时期(20世纪30年代以前)、广泛的金融监管时期(20世纪30~70年代)、从管制到自由化的回归时期(20世纪70~90年代)、安全与效率并重时期(20世纪90年代)。目前出现的金融监管改革实际上是第五个时期演进的过程。一方面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说明,即使人们认为的“成熟”的金融监管体系本身也在一直变动,甚至是剧烈变动。完

美的金融监管模式并不真实存在,所以必须彻底摆脱“胚胎隐喻”的桎梏。同时,以银行为例,我国的金融制度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异,如表1所示,中国银行业的经营范围远小于其他发达国家,中国目前尚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找到一个发达国家的范例来照抄。不追求任何一个西方国家的监管模式,根据我国自身的历史背景、政治、文化因素,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是目前监管发展的方向。

2.移植制度的选择。沃森(Watson,1978)认为过去的绝大多数法律改革是一些移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也移植了很多发达国家的制度和国际标准,而且将继续移植。例如,中国银监会也就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监管文件,了第二轮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在2010年底正式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国内商业银行最迟到2013年底也要全部实施新资本协议。但是,以银行业为例,如表1所示,James Barth对118个国家的调查中发现,发达国家之间的金融制度、监管制度有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在实践上证明各种金融制度的效率在不同的国家存在差异。最有效的金融制度都带有该国本土特色的差异,这些差异为我国的金融制度发展提供了丰富的金融监管制度和标准资源,我国可以认真研究各种金融制度在市场中的不同表现,借鉴不同发达国家的制度或国际标准来监管金融体系。

3.监管制度的本土化。法律移植并不必然符合市场经济需要,它不能替代社会生活中所需要的大量习惯惯例。所以在重视借鉴他国经验时,要同时开拓适合本国国情的监管工具与监管指标。例如,在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中,对在次贷危机中已经显示出薄弱性的国际标准应当审慎接受,同时针对我国的金融机构和评估机构的特点,大力开发符合我国本土金融资源实际情况的监管模式与监管工具。

(二)分权明晰、高度合作的金融监管机构

1.分权的必然性。我国从大一统的金融管制体系逐渐演化成分行业的监管方式,分业监管破除了监管垄断带来的大一统、的弊端,使监管更加专业富有效率。在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分业监管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一大成果,在我国重新建立超级的大一统的监管体系不太现实。分业监管实质上是按照行业来划分监管权力,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是最富有效率的监管方法,但发达国家的监管历史表明,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金融产品不断增多,金融机构复杂化程度不断提高,分业监管能使政府按行业设立新的监管机构或监管部门,有效实现对新产品、新机构的监管。

2.高度合作的模式选择。如何协调我国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避免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又减少监管机构间的摩擦,使监管目标得以顺利实现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的监管机构都属于政府机构,合作的基础较好,但是,当监管发生重叠时,同一级的监管机构究竟以谁为主无法可依。例如,我国的企业年金由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监管,而且这种共同监管将随着我国分业经营逐渐走向混业经营而增多。如果依靠我国一行三会的自觉合作,没有专门协调机构,由于各监管机构存在着工作绩效的竞争关系,很有可能发生表面的合作但实质的不合作。所以,应当在监管机构分权明晰的情况下,有专门的合作协调机构,以达到高度合作的目的。

人民银行担任专门的监管合作协调机构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根据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具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应借鉴美国扩大联储体系权力的做法,扩大人民银行的职能,使之不仅成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而且使其具有超过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协调监管机构间的关系。同时,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而其他的三个金融行业监管机构是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关系上也是成立的。但是,人民银行本身也为监管机构,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黄金市场,也有其监管本位利益,从而使其无法真正起到合作协调者的作用。为此,为了使其成为监管协调机构,应当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力分解出去,同时通过赋予其超过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力,使之成为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三)规则监管在我国的实施

篇(5)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金融业正感受着巨大的竞争压力,面对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挑战,必须尽快制订出符合国际化要求、与WTO金融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新的游戏规则,构建起我国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保障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化的重要性

1.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或者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对明确表示接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了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2.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于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我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济贸易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领域和内容涵盖非常广泛,当然也涉及国际金融业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规范,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法律基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金融业也就承认了并要遵循这些规则。因此,我国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金融监管当局必须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改变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理念。

3.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大胆借鉴外国经验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捷径。首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其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而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存在滞后的问题,而且疏漏不少。因此,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法制的经验极为必要。监管当局应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的前瞻性;还应借助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力量来推动对外国先进法制的研究和学习;更应大胆借鉴外国监管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制度选择上要适当超前。

4.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动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一是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二是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三是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二、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构想

1.逐步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加快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学习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0的适应能力。中国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已经开始,根据我国政府承诺的开放顺序,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机构将依次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逐步向内地扩散,经营范围也将扩大至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此时,竞争的需要呼唤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所以,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改革必须适应这种发展形势,从立、改、废、创新四个层面同时展开。因此,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外,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金融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1997年底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并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我国加入WTO,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问题。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制订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这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其次,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撒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来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目前,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来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金融监管当局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

3.接受国际金融新技术渗透我国金融领域的严峻挑战,进一步加快金融立法,填补立法真空。现代国际金融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金融产品多样化,金融创新技术、工具等层出不穷,服务领域愈加宽广。我国的传统银行业其金融产品单一性和服务领域的有限性,使得金融工具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入世后诸如金融租赁、典当、保险中介、消费信贷和新兴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业务将大量呈现在我国商业银行面前。同时,在加入WT0后,商业银行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国外商业银行的进入使得我国政府开禁国内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权不可避免。因此,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及早出台。另外,总领时代潮流的当属网上银行,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都积极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在协调内部关系的同时努力争取利己的国际规则的制定。我国的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较快,网上银行已经出现。针对网上银行的风险问题,我国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健全网上银行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营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环境;督促网上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从内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密切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承担对网上银行跨国业务的监管任务。

篇(6)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模式创新

金融市场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外部性及信息不对称等特性,是金融监管存在的理论基础;而金融创新、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是不断调整金融业经营体制和金融监管模式的现实原因。一方面,金融市场若求长期繁荣发展,则需要源源不断的金融创新为其提供前进动力,因此,金融创新是市场发展的必需品;另一方面,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防范和抵御因创新而引发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亦应运而生。上世纪80年代以降,随着金融行业业务范围的不断交叉融合,混业经营模式重现历史舞台,成为当下国际金融市场中最为主要的经营体制;亦因此,我国近年来混业经营趋势不断深化,金融业态的演变呼唤新型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需要考虑一国经济政治现状、历史文化背景以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在金融业发展尚未成熟阶段,贸然采用过于宽松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模式会大大加重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不利于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反之,若在金融市场发展逐步成熟,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等监管手段渐趋完全时,政府过度的干预和监管也会滞碍金融业的继续发展。因此,在我国金融市场尚未成熟,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现今,把握监管力度,构建适合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已显得尤为紧迫而重要。

一、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玲琅满目,增强金融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加重了金融监管的负担。各类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界线逐步模糊,金融产品亦不再囿于业务范围而呈现产品同质化现象。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主要概述如下:第一,直接融资比重稳步提高。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两大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长,资金需求量也水涨船高,由于银行等资金中介机构出于流动性要求,对贷款资格掌握较为严格,因而中小企业融资只能依靠资本市场这一长期资金的流通场所。故资本市场运作已呈一定规模,这为金融业混业经营奠定时代背景。第二,金融市场同质性不断加强。分业经营模式下各类金融机构间异质性较为明显,各业务及人员间均保留一定专业化特征。然而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实现了金融产品的同质化,最终也导致整体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混同成为必然。第三,金融创新发展过猛。金融创新浪潮推动金融业自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反作用下混业经营趋势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更为舒适的温床。世界范围内普遍承认混业经营的趋势也在另一维度刺激了国内金融机构研发创新产品的热情,然而一轮接一轮的金融创新活动使传统金融监管面临挑战。第四,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普惠金融”一词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上是激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号,而混业经营趋势便利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成长和经营。近年来,各P2P借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产品形式更加多样复杂,经营范围也囊括多个传统金融行业。

二、我国金融业监管模式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自我国确立“分业经营”的金融经营体制和“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以来,金融业运行的安全性显著增强,带来的经济效益逐年提升,这说明在当时环境下我国所采取的经营体制和监管模式适应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但是也应看到,随着金融业态不断演变,各实体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发展深入而频繁,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更突破了传统分业经营的底线,原来的分业模式已不再符合当下金融业发展趋势。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和分业经营模式相配衡,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模式上仍保留以机构监管为基础的分业监管模式,主要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①。从权力设定方式和意图上看,采用这种类似于间接设定方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发挥各个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上的专业性,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然而,过度专业化也导致监管机构职能过于单一,对其他行业监管制度不尽熟悉,同时大部分发达国家采用混业经营制度,不同金融业务的混杂非常普遍,故在处理国际金融案件时反而效率低下,规制和监管效果不尽人意。若要进一步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则必须创新金融监管模式,顺应混业经营发展新要求。

(二)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模式缺陷虽然国内专家学者对目前采用分业制度的合理性有以上考虑,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已经面临国外混业经营机构的激烈竞争,而且混业经营试点的实践证明,在充分建立相关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法律的前提下,我国有能力逐步扩大混业经营试点、实行混业经营模式。若仍实行原有的分业经营制度,不仅易使其产生对规制手段的依赖,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独立健康发展,而且在抵御国外金融机构抢占市场以及加强本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方面,也具有很大的阻碍影响。综合来看,在我国目前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下,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具有以下缺陷。第一,监管主体不明,监管组织机构间缺乏有效协调,容易导致监管漏洞和重复②。我国目前实施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主要是“一行三会”,该模式下有着很强的行政色彩;且由于各监管机构职责划分不能因时发展,对于横跨多个行业的金融创新缺乏机构或制度对各方权责进行有效协调,故容易导致监管漏洞或重复。虽然因实际需要,部分地区在协调金融监管机构职责方面出台了相关办法或措施,③但由于缺乏高层次统一规定以及不同地区协调方式上的区别,故跨部门、跨地区金融监管的协调效果并不理想。第二,分业监管模式无法适应金融控股公司和业务产品创新的涌现与发展。伴随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不断增多,投融资渠道也渐趋多元,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不再牢不可破,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竞争市场份额的机会,这对国内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有重大裨益;然而分业监管模式下,一项新的金融创新的审核通过往往需要两个及以上监管部门审核批准④,审批程序在造成监管低效的同时,也制约了我国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第三,“管风险”监管理念实践效果不实。风险控制是保障金融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巴塞尔协议》明确风险性监管理念,意在强调风 险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关键性。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虽也将“管风险”理念着重提出并加以强调,但日常监管工作仍集中在运动式监管、整顿监管及事后处置监管①,在风险跟踪监控方面的实际监管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也说明虽然在监管理念上实现了合规监管理念向风险监管理念的转变,但距《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持续性、审慎性原则相比还有很长的距离。第四,监管法律安排粗犷,执法部门能力欠缺。这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过程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一方面,虽然在实施分业监管后国家建立了以《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基本金融法律体系,但由于制定仓促、规定较为笼统,故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际规制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从法律不完备理论出发,即使立法和司法行为趋于精臻,也不能完全解决金融市场上突发的各种法律问题。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监管机构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履职效果对于监管有效性具有决定作用。目前,我国监管人员选拔和任免缺乏专业性②,同时人员机构责任不明也制约了监管效果的发挥。

三.混业经营现状下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上世纪末,为顺应金融发展新需求,配合金融业混业经营方式,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相继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执法理念转变和监管模式完善对国内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以美、英两国为典型。下面将以这两国为例,说明在混业经营下应如何选择与本国金融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一)美国金融监管模式——“伞式+功能”就金融监管模式而言,美国所采取的是“伞式+功能”监管模式。所谓“伞式+功能”监管是指确定美联储为总监管机构,即整个“伞式监管”的顶点和中心,在整体上对全美金融持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督;而各州不同行业的功能监管人则将金融业务进行细化分类后按业务种类分别进行细类监督,实现监管权力的分散。此外,与我国中央与地方监管机构处于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的是,美国监管模式基于联邦制国家体制,确立了美联储与各州的功能监管人的平行关系。而在金融监管机构权力配置问题上,基于传统权力制衡理论,为防止美联储权力膨胀导致政府寻租,避免重复监管造成行政资源浪费,美联储实际上的监管权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即其首先应当尽可能采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且只有当新的监管目标出现,才能由其行使实际的监管权能。此外,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正逐步筹划向双峰监管模式靠拢。

(二)英国金融监管模式——双峰监管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呈现从“三分模式”到“双峰模式”的转换。1997年,英国政府成立了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SA),统一行使对所有金融行业的监管职能③。在该“三分模式”下,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监管局、财政部各司其职,分管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立法与监管决策职能,并通过签订备忘录形式进行监管沟通与监管协调,从法律上建立了由该三者共同实施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体系和合作框架。此后同样迫于金融危机压力,英国政府又逐渐着手进行监管模式创新与改革,不断向“双峰模式”靠拢,即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根据《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自2013年4月1日起,英国金融监管双峰——审慎监管局(PRA)与行为监管局(FCA)在金融政策委员会的指示和建议下运作,故又称之为“准双峰”模式。直至2016年5月《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案》通过,“双峰模式”才得以正式形成。该模式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独立于央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审慎监管局(PRA)自附属机构成为英格兰银行内设机构,并新设审慎监管委员会(PRC)对审慎重要性机构进行微观审慎监管,在人员配备上规定审慎监管委员会中至少6名应由财政部任命,这一举措在大大强化了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权的同时保证决策相对不受央行行政性影响;与此同时设金融行为局(FCA)负责行为监管和除审慎重要性机构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并直接对英国议会和财政部负责。四.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与创新目前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不断明朗,改革传统分业监管模式已基本成为共识,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及时转变监管思路,探索符合我国混业经营发展需求的监管模式。在目前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下,单纯采用集中监管或分业监管某一种方式均不能完全满足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从而无法挖掘出可能关联多个金融业务的隐藏较深的金融风险,审慎性监管目标便不能实现,故应将集中监管和分业监管的优点相结合,在集中监管的框架下对各个金融业务监管实施专业化分工,才能构建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新模式,同时也应吸收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并重的“双峰监管”模式优势,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和系统性风险防控,完善监管立法内容和执法措施,并坚持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并重原则,唯有此,才能平衡金融市场主体利益,创新适应当前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一)明确“混合+功能”监管思路,实现“集中与专业”平衡目前,我国实行的仍是分业监管模式,“三会”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这一机构设置模式在分业经营模式下无可厚非,但在混业经营下却显得风险监控和防范力度不足,因此,改革当前金融监管机构系统,转变分立监管为混合监管,是适应金融创业浪潮、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必然;此外,从监管机构能力和金融业发展现状角度看,由单一机构混合行使监管权的监管模式仍不适宜,故需要在统一监管下设各分管部门,按照功能监管理念分别对各类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从美国“伞式监管”模式中可以看出,该模式最大优点在于“集中和专业”的平衡,即在美联储轴心下由各州按照业务细类分别行使功能监管职权,从而保证风险集中防控和业务专业监管的“双赢”。在我国目前行政机构设置中,从成本和历史方面考虑,可以将中央银行作为总管机构,或者重新设立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赋予其金融业监管抽象职权,并由其汇总各部门上报潜在风险,监控系统性风险的存在,另一方面由其将具体职权进行协调分配,下放到内部各个监管部门;同时由“三会”等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央行下设机构,由其按照功能监管理念具体履行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职权。

(二)明确监管机构独立性,完善内部信息交互我国目前执法过程中一个较为凸显的问题就是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监管机构“无头第四部门”的机构性质①,设立独立于行政系统监管和规制机构,独立行使金融监管权。鉴于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笔者认为在保障机构独立性方面,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独立:第一,独立人员。包括人员的选任独立、晋升独立和免职独立。在人员选用和任免上,应抛开传统的公务员选拨制度,选用更需要贴近市场的主体来进行监管,以保证监管行为更加科学可行;同时,在人员晋升方面,加入绩效考核,通过最终监管效果和付出的行政成本决定人员升迁,符合市场化考核机制;在薪酬和任免方面要给予监管人员充足的退休保障金和良好的工资待遇,非道德信用和执业能力问题不得任意罢免。第二,独立财政。建立较为完善的财政支持,给予独立的预算保障。在我国生产力水平尚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时,为防止因经济利益带来的道德风险,不宜采用英国的“产业收费”制度,否则较为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因此,较宜通过国家财政专项支出的形式,保障独立金融监管机构财务独立。第三,独立决策。在决策机制上,除了引入信息公开、民众听证会等制度外,更应建立相关惩罚机制,对于擅自干预独立金融监管机构决策的行政官员予以惩罚,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以防止行败、权力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此外,完善机构内各监管执法部门的信息交互也实属必要。联席会议制度就是一个很具有借鉴意义的协调合作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各部门单独行使监管职权的同时,也实现各部门信息交互,对其来说也是不同于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方式。在沿用并强化联席会议制度时要注意到,须加强制度化建设,将召开会议作为经常性工作,及时监督并改进各部门监管过程中执行力度过强或过弱问题;同时严格执行会议中达成的决议,各部门不得采用各种理由拒绝实施。

(三)重视行为监管重要性,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双峰监管”理论由英国经济学家泰勒提出,他形象的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分别比喻为“医生”和“警察”①:审慎监管以风险防控和稳健运营为主要目的,而行为监管则侧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构建中,虽毋需全面照搬“双峰监管”模式,但对于行为监管的重视应予以借鉴。在金融创新产品蓬勃发展的今天,通过“医生”下猛药、不断试错的方式进行监管无疑要付出巨大代价,而利用“警察”要求金融机构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披露、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等方式保障金融安全无疑更为有效可行。以公平和效率为原则的行为监管,对繁荣国内金融市场的信心,进而活跃金融行业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从行为监管所欲实现目标与效果来讲,当下应将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目标的主要矛盾来抓。首先,要在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上侧重消费者利益保护,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经验,建立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或组织,集中有限的精力和资源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并完善相关诉讼制度,允许其代表金融消费者提讼。其次,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视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范围的合理限制,对高风险金融产品限制发行范围,禁止向中小投资者公开发行;另外,分阶段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即加强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市场行为和市场退出监管,从而降低引发严重社会恐慌和触发系统金融风险的可能。

(四)转变金融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明确监管机构权力边界,给金融机构划定行为警戒线,是保障金融市场主体权利的应有之义。当前,监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自行随意解释法律的现象很常见,一部分原因是金融立法较为原则和模糊,更深层原因是监管机关长期依附于行政机构,监管过程中行政氛围浓厚,从而容易滥用监管权力,导致监管原则的滥用。因而在接下来的金融改革中,一方面要在机构设置和立法技术方面加以改进,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要法定权力边界,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监管制度运作程序和宏观监管标准,规范监管人员对于监管原则的运用,在对待具体金融案件时,合理运用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方式。即在一般情况下,仍应以规则监管为主,只有规则无法解决具体案件或者按照规则解决会出现极端不公平时,才能在目的解释基础上运用原则监管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监管机构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应当予以限制,不能因其肆意的扩大解释而侵犯金融市场主体合法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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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思考;重要性

引言

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为全球各个国家带来了巨大冲击,也让人们认识到危机总是会终而复始地发生。但是危机的出现将会引发变革,促使改进,因此金融危机的出现不是否定了整个金融产业和技术,而是促进人们对金融产业的一次反思。虽然我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并未受到重创,这并不代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就是全面的,是优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其他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反而更应该加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和优化,以此才能确保监管的高效有力,进而为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一、改善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金融监管主要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市场进行的全面管理、经常性检查和监督,以此确保金融机构合法稳定地经营,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进而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对金融业实施的监管主要是指对金融业的外部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管是金融业发展与规范的重要保障。金融监管体系的内涵十分丰富,它不仅涉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同时还包括监管功能、理念、目标和手段等[1]。其中作为金融监管体系核心的当属金融监管体制,它主要是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其体制的变化将会引发监管功能和效率的变化,而随着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金融监管体制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一国金融市场势必会组成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银行和金融机构会逐渐增多,跨国金融集团也会不断涌进我国金融市场,并得到发展壮大,除此之外,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一国的银行或者金融市场出现了问题都有可能对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影响。由此可见,加强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确保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就十分有必要了,也就是说,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需要加强本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善和完善。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1、缺乏充足的金融监管立法完备度。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例如《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但是在当前这个新时期,我国金融行业得到深入扩展,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全球化得以实现,而针对这些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而且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与管理,使得在立法过程中往往只靠量了自己部门的利益和权限。同时,我国在金融监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程序等方面有别于其他国家,所以这些方面有可能会给国内外资金融企业带去一些不便,也会给走向世界的国内金融企业带来一些困难。

2、缺乏全面、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目标、内容和方式。我国金融管理目标就是在保障国家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得以有效实施的同时,进行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确保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保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这种目标的多重化和综合性,使其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同时也抑制了金融监管功效的充分发挥。而且这一目标和金融监管的实际实施,也主要针对货币政策的执行和合规性检查信贷规模控制,没有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入手,形成各监管部门独立明确的监管职能。

在金融监管内容和方式上也存在重市场准入、重现场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市场退出、轻非现场监管、轻系统风险监管的问题,就以缺乏具体可操作规范的市场退出来说[2],当金融机构暴露风险,“一行三会”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金融风险的化解,这不仅会违反市场规律,反而还有可能加大金融风险。而我国主要采取的现场监管的金融监管方式能够有效发现金融机构的隐蔽性问题,但是由于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大、非规范性大以及重复检查等问题,使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监管。

3、缺乏一定的金融监管信息透明度。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仍处于初始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还不完善,导致金融监管信息缺乏透明度的主要原因表现为“三会”监管信息系统处在分割状态,缺乏监管信息共享,因此在全面监管含有系统风险信息也没能得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定时报送机制降低了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金融机构虚报。隐瞒数据屡次发生;在审查金融机构报表和资料上也缺乏真实性等。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改善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1、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原则。在金融监管体制中,金融监管机构不应只关注微观事项,也做不到事事都能洞若观火,而是应该坚持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进而才能对金融业快速发展所发起的挑战作出迅速反应和应对[3]。该原则虽然这与审慎监管原则相差一个限定词,但是两者所蕴含的监管理念却是不同的。虽然审慎监管是近百年来银行监管经验教训所得出的系统总结,但是宏观审慎监管这一新型的监管模式,它更注重于整个金融系统的整体性风险,它将各类金融机构组成一个整体,通过实际GDP来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进行衡量,进而保证金融系统不会因为问题金融机构所带来的负面冲击而产生不稳定现象。而且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实施,是在继续推行传统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行的,使得监管更为全面。但是考虑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平衡问题,还需要政策制定者将宏观审慎监管植入到微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中,以此降低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减少风险产生的社会成本。并且针对实际国情,建立一个权责明确的机制和全球平台,在该机制和平台上进行金融机构系统风险的评估,并协调各国内政策。

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只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才能为金融监管的实施创造更好的环境,因此需要加强金融立法和执行力度,以促进相关金融立法的准确实施和落实,同时根据现存的新成立监管机构权责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关系等问题进行对应法律法规的全面规定,进而保证金融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还需要经过全面规划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以具体明确分配各监管部门的权与责,并消除监管空白和重叠等问题。并针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问题,加强金融结构准入制度的健全和完善[4],保证制度的科学合理,进而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和高效。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打破“三会”泾渭分明的格局,进一步保证我国金融监管的全面、有效。而针对金融信息不透明、信息失真和假账等问题,则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公开监督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的透明度。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善和完善是实现高效有力金融监管的必然措施,也是实现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所以必须要认清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发现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而才能在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原则的指导下,落实各项有效措施。(作者单位:哈尔滨银行大庆分行)

参考文献:

[1] 唐虹.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银行监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

[2] 徐文.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