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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望在今年数月后加入WTO,包括金融监管在内的一系列行政行为将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有必要运用市场手段通过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来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一、国际上运用信用评级进行金融监管的趋势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
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经过长期和酝酿,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安排,新资本协议将在汇集各方面意见并全面修改的基础上于2001年底正式,初步定于2004年实施。巴塞尔协议在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中具有主导性地位,新资本协议草案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支柱的原则,对银行风险管理的整体思路、作了新的与规范,在许多方面都有所突破和创新。新资本协议中建议利用外部信用评级来确定银行的风险资产。同时,更强调监管当局对银行风险的准确评估和及时干预。该协议认为,监管当局的严格评估与及时干预是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二大支柱;监管当局要准确评估银行是否达到最低资本需要,评估银行资本水平是否与实际风险相适应;监管当局要评估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是否可靠;监管当局要及时干预,防止银行资本水平低于实际风险水平。这些规定均强化了监管当局职责,硬化了对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管约束。
实际上,对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审分级在国际上早已成为一种惯例。穆迪已为全球超过1000家银行发出评级,其中包括已开发市场和新兴市场银行。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将信用评级运用于金融监管之中。其主要目的,一方面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都有各自独立的评级方法和标准,且每年对其监管对象进行评级。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评级出于监管的需要,为评价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都采用对商业银行业绩打分的方式进行评级。由于这种评级是以各项指标的标准为基准的,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利用商业性评级机构的评级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以提高资产质量,限制不慎投资经营活动。主要是利用信用级别限制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的投资范围;根据信用评级决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将信用评级与信息披露结合起来;将评级与市场准入挂钩。
由此可见,通过对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手段,不失为一项较好的政策选择。
二、建立金融机构资信评级制度的意义
1.建立金融机构资信评级制度是建立金融管理制度的基础,对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至关重要。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是中央银行管理金融机构的基础。现代化的金融业意味着中央银行以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为依据,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进行监管,并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科学、严密的信用评级制度使中央银行有可能向全提供先进有效的金融服务和管理,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树立中央银行的权威并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
2.以建立和维护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为基础,配套建立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可将人民银行内部各处室的工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有效地在央行内部沟通信息,避免重复劳动,提高中央银行的整体工作效率。传统的计划管理体制是条条块块的行政式分割管理,信息很少横向流通,管理人员只对自己的上司负责,而无需考虑与其它部门的关系。但市场化的金融管理则强调的是信息管理、公开化管理。管理人员的职责不再仅仅对上级负责,更多地是要向社会负责,建立金融的资信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为将来金融机构以不同的成本在市场上筹集资金创造了前提,而且为将来的利率市场化提供可能。
3.以信用评级制度为基础,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信息汇集功能以及对全国和区域经济的宏观指导功能。中央银行若将金融机构和企业经济的信息在金融系统内部和社会上公开,就可以真正地树立起中央银行的权威,有效地控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如果有哪个金融机构发生了违规操作,中央银行就可以依法降低该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使其丧失业务经营上的诸种优惠和便利,进而从经营机制的角度上促其自发地杜绝本机构违规行为的发生。通过建立金融企业资信评级制度,就可以将央行的监管工作从事后的被动跟踪转变为事先的预防引导。若将金融机构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分类和排队,利用信息公开化杜绝大部分因违规操作而产生的金融风险,并根据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制订监管工作的不同重点和方法,将大大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从而缩短我国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金融监管差距,进而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4.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还将有助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无论是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还是中国的金融机构进军国际金融市场,都将因此而受到促进和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金融业资信评级制度有助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也有助于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健康发展。自80年代以后,全球范围内流行的金融自由化潮流就已将金融市场信息的公开化推广为国际公认的准则。一家上市企业的健康程度,一个金融市场的健康程度,甚至一个国家经济的健康程度,都同信息公开程度有关。近年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也表明,较为完善的监管体制总是提高了信息的公开程度,也就是更细化了信用评审分级制度的指标体系。在中国金融日益对外开放的今天,信息公开化是我国实现金融体系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基本前提,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国际金融市场的信用评审标准以及信息公开的标准,从法规框架上使我国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信用评审体系归入国际金融市场的体系,从而达到借助发达的国际金融市场,规范和发展我国区域性金融市场的目的,并为规范离岸融资业务创造条件。
三、我国资信评估业的
资信评估机构是被评对象的信用状况,并公开信用风险独立分析观点,提供公众信息服务的机构。它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对被评对象未来信用状况的定性判断;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资信评估机构建立起良好的信誉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国外的资信评估业主要是适应市场上投资者的需求而产生的,而中国的资信评估业与中国的金融市场一样,是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批准或许可)发展起来的,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和业务范围主要由央行批准,资信评估对象主要受央行监管,1993年至今基本暂停了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我国投资风险的承担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强,对评估结果的需求不足。正由于我国资信评估业不是市场推动产生的,而是在其市场规模较小的情况下,由政府部门推动下开展起来,但把资信评估作为一种市场监管手段来运用才刚刚开始。1993年以后,随着原有的资信评估机构在整顿脱钩中不断减少,目前只有不到20家,但大多规模较小,运作不规范,评估对象比较单一,业务量小,业务稳定性差,竞争激烈,导致资信评估业市场秩序混乱,评估的好坏不是根据实际评估情况,而是根据支付费用的高低,在国内众,多的资信评估机构尚未有一定评估机构在市场上建立起自身的信誉,且其服务对象主要是被评对象和业务主管部门方面,几乎还没有真正为投资者服务。从需求来看,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的基础是投资者对资信评估结果的需求,监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使用将对评估业的发展起到极其关键的作用。从供给来看,信用评级机构应有较高的独立性,它不受股东的、评估对象的压力和政府的干预,拥有较高的可信程度。这两方面在中国都难以得到满足。郑百文这家公司是在上市前后存在大量做假帐的企业,而且“郑百文”现象并不是孤立的现象,像以前的琼民源、大庆联谊、东方锅炉、红光都是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进人证券市场,而且像郑百文上市以来的虚构利润、报表做假,都和一些中介机构有关,牵涉到的有上市发行人、审计机构的集体违法。因此,没有规范的资信评估机构不可能有良好的信用评级制度。
四、有关政策建议
1.统一认识,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辅之于信用评级管理。在原有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基础上,引入信用等级这一新形式,有利于防止人为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干扰,从而使监管得到强化,也有利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对此应形成共识,加强宣传,从而推动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
2.中央银行探索依靠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金融监管。由于中央银行不能直接对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可委托国内现有的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另一种是通过引入国际知名评级机构的经验、人才和体系,从高起点组建合资的金融信用评级机构。两种方案各有利弊,第一种方案尽管可以尽快付诸实施,但“后遗症”太多,不利于中央银行独立监管,而第二种方案尽管难度较大,需作大量工作,但可以保证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中央银行通过该机构独立发挥作用,因而第二种方案可能较为适宜。
3.界定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可借鉴国际上的经验,科学划分信用等级。以定性为基础,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而又科学地进行评价。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主要分析项目可分为:外部环境分析、经营管理状况分析、业务及其风险分析、资产质量分析、筹资能力分析、清偿能力分析。其主要涉及以下:(1)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水平。(2)资产质量与财务状况,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收益率与稳健程度、财务稳定性、支付能力等。(3)外部环境,包括行业发展状况、发展情况、政策法规的变动、外部支持因素等。(4)值得注意的突出:是否存在支付危机,是否有违规违法行为,高级管理人才的变更,大的政策出台对其有无大的,是否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等。可参照国际信用评级惯例,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十级制,即AAA、AA、A、BBB、BB、B、CCC、CC、C、D,对每一个信用级别分别规定具体的标准。
一、我省建设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主要过程
我省的企业信用监管工作,起步还是比较早的。**年间,为解决合同当事人间互不信任以及合同履行率较低,合同欺诈比较普遍的问题,组织开展了以合同公示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合同信用工程。20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要求,我们组织实施了“百万企业信用工程”。通过实施“百万企业信用工程”,全省有30个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开展企业信用建设工作。
去年,在以往开展企业信用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认识到:开展企业信用工作,应和实现工商监督职能到位相结合,应和工商监管职能创新相结合,应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相结合,应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此,我们提出了以市场主体为对象,以经济户口为基础,以信息化为手段,以信用评价为杠杆的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思路并付诸实施。今年,根据总局关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我们进一步从明确征信范围、科学制定评价标准、细化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合理设置信用监管类别和内容、完善经济户口系统、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一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将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录入经济户口系统,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及时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二是建立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和数学模型,本着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相关联、数据可采集、可量化运算的原则,确定了能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50多项指标作为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指标,并设计了相应的数学模型;三是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软件系统,由计算机从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提取数据,自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四是制订《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对企业信用监管的定位、主体、职责、原则、体制、内容、等级、实施、管理以及评价结果的应用等方面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在今年7月底召开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论证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对我们设计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该体系定位准确、目标明确,能够满足现阶段对企业监管的需要,建议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付诸实施,并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完善。
二、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
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引入信用管理理念,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反馈、信用提示、信用培植、信用披露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企业实施市场进入、存续、退出全过程监管,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的制度。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围绕一个核心、基于两个基础、抓住三个环节、发挥三大功能、建立九项制度、实现两个目标。
企业信用信息是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核心。企业信用监管就是围绕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加工和应用而展开的。
经济户口和信息化建设是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两个基础。信用监管的实现,必须以信息化建设的网络联通为平台,以经济户口的完善为基础。
征信、评价、监管是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三个环节。征信就是要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全面掌握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评价就是通过制定评价标准,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户实施评价,确定企业分类,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依据。监管是信用评价结果在工商监管过程中的实际运用,与传统的依法监管互为作用,形成依法监管和以德监管并举的监管模式,是工商执法监管职能的拓展和深化。
信息共享、监管联动、监管重点选择是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三大功能。是指企业信用监管的。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立,能实现全系统的信息共享;形成工商监管的联动机制,使违法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被动,合法守信企业处处守信,步步主动;加大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重点行业、重要商品、特殊经营行为等加强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应建立的九项制度是,一是征信制度,是工商部门采集、整理、记录、维护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二是信用评价制度,依据企业行为规范和信用能力等信息,运用评价软件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自动的综合量化分类,作为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三是信用反馈制度,将企业信用状况和信用监管措施等情况告之企业的一项制度。四是信用提示制度,依据工商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利用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和其他信用信息,经济户口系统自动产生提示内容,提示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对相关企业予以注意或者采取相应的措施。五是日常检查制度,根据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有关信用监管提示,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经营特点和其它监管要素,有效组织开展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实行动态监管。六是信用激励制度,通过企业信用监管,赋予信用优良企业以信用资产,推动企业信用自律。七是信用约束制度,对违法失信企业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予以警示,并鼓励、指导其重塑信用。八是信用修复制度,原信用监管等级较高的企业,因非主观故意因素,造成企业信用监管等级降低,但在一定期限内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重建企业信用的,可以消除原指标对企业的不利影响。九是信制度用披露,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主动公开企业的信用状况,或者根据社会公众的申请满足其查询企业信用状况的要求。
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两个目标是,从工商行政管理出发,其目标是发挥我们的整体优势、综合优势,实现工商监管职能到位;从企业信用社会化要求出发,其目标是促使更多的企业成为信用企业。
三、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实际运转
1、采集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一个丰富、充实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是实现企业信用监管的前提和基础。收集企业信用信息,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业务工作中形成,这类信息比较客观、真实,可信性强;二是通过政府的指令或者与有关部门的协议,相关政府部门之间互相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三是由企业主动申报。从实际情况看,通过办理工商行政管理业务而收集企业信用信息,是主要的。我们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将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录入经济户口系统。对企业主动申报、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的信息,要及时收集、录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丰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内容。同时,鼓励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
2、实施信用监管评价,给企业贴上信用标签。信用监管评价是企业信用监管的核心口我们所说的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是以经济户口数据库为依托,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方法,按照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对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情况作出的综合性评价。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信用监管的基础,是开展信用教育、赋予信用资产、实施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的依据。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客观、统一、公正、效能的原则。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的指标体系、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由省工商局根据评价的要求制定、开发并修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使用。
3、实施信用反馈,形成企业讲信用的氛围。向企业反馈信用评价情况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企业,有利于企业了解本身的真实信用状况,给信用好的企业以动力,使其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给信用不良的企业以压力,使其努力改变信用现状,提高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主要记载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含义和代表颜色,各项得分情况,日常监管类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提示等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逐步扩大信用反馈范围。
4、赋予信用资产,增强对企业的吸引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监管,赋予信用优良企业以信用资产;鼓励、指导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重塑信用。结合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听取企业在生产经营、合同、商标和广告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各类企业提供信用管理的指导和帮助,帮助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高依法经营和信用管理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各类社团组织授予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广告经营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信用资格,或者认定知名商号、著名(驰名、知名)商标、知名(著名)商品等信用资产的,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等级应在A级以上。对于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AAA级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各类社团组织可以认定为企业信用建设示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AAA、AA级的企业,可给予年度检验免审查的待遇。
5、开展信用教育,提高企业信用意识。企业信用建设的目的,是促使每一个企业都能够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因此,对企业进行信用教育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依托开业登记,建立从业教育制度;依托各类协会,建立专项教育制度;依托办案,建立针对性教育制度。教育的内容主要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组织企业发起“诚实立身、信誉兴业”的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树立守法经营好、社会信誉高、商品质量优、道德意识强的守信典型企业活动,促进企业文明生产、诚实经营。实施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对工商联络员开展法律法规培训。
6、矫治失信行为,维护信用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对企业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将监管等级按监管力度的大小不同,分为A监管、B类监管、C类监管、D类监管。工商巡查、责任区监管,应根据监管类别的不同,分别确定巡查方式和巡查次数,合理分配监管力量,提高执法效率。
四、实施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取得的初步成果
(一)以经济户口为基础的信用监管工作平台基本搭就。近几年来,我们坚持统一、系统、效能原则,以有效的职能人员配置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经济户口对于企业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依托经济户口系统,开发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功能,使得信息数据录入、评价结果生成、内部信息共享等工作在统一的软件平台上顺利运作。在此基础上,消除了网络布局的盲区盲点,修正了个别地区网络技术不协调的局面,打通了影响经济户口网络一体化建设的各个关节,初步形成了经济户口的网络一体化。
(二)以工商业务流程为主要手段的征信系统初步形成。我们着重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制定信息采集录入制度,对各业务机构在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方面的职责,做出明确要求;2、摸清“家底”,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档案重新整理,充实登记、年检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3、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三)以综合量化为主要特征的企业信用监管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去年,我们尝试运用综合量化的方法,建立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并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企业分为四等六级进行分类监管,为企业贴上信用标签。今年,又对企业信用监评价标准作了进一步完善,为更好地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提供依据。
(四)以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应用为重点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正在实施。信用监管是信用监管体系的实现手段。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监管方面作了一些积极的尝试。一是实行信用反馈制度,把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企业,让企业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这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倡导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风气。二是建立信用监管提示制度,利用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和有关信用信息啻由经济户口系统自动产生相应的信用监管提示建议,提示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对相关企业予以注意或者采取相应的措施。三是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与开展企业信用教育结合起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那些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等教育,加强对企业有关合同、商标、广告、企业登记事项的指导。四是把信用监管和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实行动态监管。根据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有关信用监管提示,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经营特点和其它监管要素,将企业分为四个等级、四种颜色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设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若干体会
(一)经济户口是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基础。“经济户口”是企业信用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使企业信用监管发挥评估、指导、监管作用,必须以“经济户口”为依托,丰富、充实企业信用数据库,并确保“经济户口”数据的完整、正确、及时;否则,企业信用建设就是空中楼阁。
(二)信息化是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前提。在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的背景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离不开信息化,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同样离不开信息化。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在省市县之间应有广域网,以便企业信用信息的集中、交换和查询。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必须开发企业评价软件;实施企业信用评价必须有一定的企业信用数据,而且必须存在于企业信用数据库之中,否则,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难以开展,企业信用监管难以实现。我们已经实现从省局到基层工商所信息传输的网络化,实现现有各类应用软件的统一和整合,涵盖企业全面、全过程信息的新的经济户口软件已经推广使用。争取尽快实现省局能够随时调用、随时查询全省县级以上工商局的企业信用数据,各县级以上工商局相互之间能够查询企业的普通信用数据。实现省、市、县经济户口数据库数据的即时、自动交换与汇总。根据实际情况,在技术、法规及制度上研究、解决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方面遇到的问题,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利用。
强化企业监管 实施金信工程
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诚信社会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与国外发达国家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制建设相比,我国市场经济还处在初步完善阶段,信用法制建设滞后,我们应该把企业信用管理作为当前建立信用管理系统的目标和方向,这也是国家构筑金信工程的核心内容。
一、企业信用监管的现状
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一项崭新的课题,但目前存在三个问题。
1.国家法律法规理论指导不足。(1)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运行中,国家政策、政府管理、法律环境、行业标准、征信手段、评价方法等都有一套成熟的理论和长期的实践,而我们仅仅是从政府一个部门的企业登记和日常监管入手开展工作;(2)企业信用涉及商业银行、征信和信用调查、资产评估以及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和信用咨询等一整套市场运作流程,而我们仅仅提供企业是否违法的客观记录,并对少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提供网上查询;(3)信用管理是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应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并规范操作,而我们只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司法”对违法当事人的限制性规定做参照,因此急需制定相关法律,包括公开披露违法失信企业时出现的不当行政的法律救济措施。
2.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不全。我国加入WTO后,一系列的国际贸易规则,不仅要求我们遵守国内的法律,同时还必须符合WTO国际公法的要求。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前提,以严格履行合同为保证,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生存必须遵守的底线。然而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对合同管理与质量管理乃至企业发展的关系在理性上认识不足,管理方式、组织形式不适应现代市场交易要求,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少企业缺少专门或兼职的部门管理合同,有的兼职人员不懂合同,没有实现合同管理电子化、网络化,一些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合同台帐手工填写,随意涂改,合同文本使用不规范,合同主要条款漏项,企业间相互拖欠严重,给企业经济利益和诚信带来负面影响。
3.社会信用管理意识不强。当前,一方面由于全社会对合同管理认识的差异,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对合同知识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合同交易又极为广泛和普遍,使得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事件不在少数。个别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地区、企业、个人盼望资金、好项目的心理,在引进资金、引进项目、发展种养殖业和高科技项目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使地区、企业、个人蒙受损失。
二、实施金信工程的对策
面对信用管理的现状,如何适应入世的需要,我们应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高度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念、方法,重新审视工商部门合同监管职能,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发挥四个功能,即: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功能,教育培训企业诚实守信的引导功能,规范企业信用行为的监管奖惩功能,对企业授信不当、不履行承诺等产生的信用风险予以防范或救济功能,在实施金信工程中做到“四着并举”:
1.补充完善信用动态数据库,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方面对合同行政监管信息要及时录入,同时协调系统内其他职能科室、分局涉及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持企业相关信用资料录入的及时性、连续性,对严重失信违法的企业在登记注册、申报驰、著名商标等方面的限制要落实到位,对重守企业的激励措施要不折不扣地兑现,取信于企业;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数据库,作为企业信用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企业信用与企业负责人个人信用的联系,使企业信用有明确的责任人,才有人真正对企业信用负责;另一方面要主动与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系,建立健全可操作的信用信息收集机制,结合实际,落实信息共享的具体操作事宜,要向企业宣传建立信息系统的作用、意义,帮助企业开展征信服务,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有偿查询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形成动态数据库。
2.培育发展信用企业,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重合同守信用”认定活动,是金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表现形式,它与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相一致,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要求。以我县重守企业评定现状为例:一是全县共有重守企业299家,占全县企业总数的10%,比例较低;二是全县重守企业中国家级2家,省级3家,市级55家,县级239家,等级档次有待提高。我们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努力推进“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深入开展,加快各地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要通过舆论宣传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诚信风气,增强企业参加重守认定活动的积极性;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请他们召开专门会议,认真排查,支持已命名的重守企业参加上一级的认定,未取得的企业要引导他们积极创造条件报名参加认定;在日常监管中要注意发现、培育重守企业,加强信用培训,加强指导规范,帮助企业争创,力求多发展;对申报重守认定企业,要严格标准,认真把关,广泛征求法院、银行、税务、司法等部门和企业客户对其信用的评价意见,登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确保质量;对被命名表彰的企业要利用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既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又抓住典型导向拉动作用,吸引更多企业加入重守创建队伍中,打造企业信用平台。
3.查处企业失信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褒奖信用企业,弘扬诚信正气,是我们应尽的责任,规范合同行为,查处失信违法行为,更是我们的法定职能。为此,我们一要通过集中整治,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等合同的行政监管,积极引导他们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二要坚决清除假冒的重守企业,近年来,宝应曹甸工商分局先后查处了2起企业利用产品宣传册、互联网冒用重守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三要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组织干部集中学习、培训,提高合同欺诈案件的办案水平,并利用企业信用电子网络,将有违法行为的企业确定为警示企业名单,在网上公示,向社会发出警示;四要建立企业激励机制,将生产经营信誉好的企业确定为良好行为企业向社会,登记中开辟绿色通道,年检中免实质审查,发展中重点扶持,改变“老实人吃亏”的现象,使诚信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
4.加强以诚信为本的道德教育,打造诚信企业、诚信经济的品牌。要在开展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加大对《合同法》、国家工商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的宣传,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协会简报、集中培训、深入企业办班的形式,提高全民尤其是企业负责人、营销人员、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理解,增强严格按合同办事的自觉性。今年来,宝应工商局还深入开展了“合同助企活动”,通过与重点服务单位签订协议,提供信用知识培训、内部合同管理指导、法规咨询、资信、大宗合同签订把关、合同争议调解、合同仲裁、动产抵押登记、争创省市级重守企业、查处侵权案件等十项服务,促进了企业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对企业授信不当、不履行承诺等产生的信用风险予以防范或救济,引导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三、对金信工程的再认识
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对此,我们在实施金信工程中应当处理好五个关系。
1.立足自我与争取支持的关系。工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成为企业信用建设的牵头单位,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平台;要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建立相互协作制度,运用我们拥有的企业登记基础资料换取我们所需要的其他企业信用信息,丰富企业信用资源。
2.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长期性与阶段目标关系。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需要我们分阶段实施。因此确定每个阶段目标应该按照先易后难、先内后外原则开展工作,首先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其次做好制度建设,最后把企业信用建设向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延伸。
3.信息化建设与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关系。开展企业信用工作需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需要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支持。但是信息化工作不能代替企业信用工作,企业信用工作也不能以信息化为满足,应该以市场主体为中心,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手段,相互促进发展。
王众孚认为,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社会上有不少失信行为,特别是一些恶意失信行为,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信用监管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失信违规成本小。要切实扭转这一状况,必须尽快建立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运用多种手段,依法加大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的力度。为此,工商部门将全面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大力推进企业信用分类制度,加强“金信工程”建设,创建“百万守信企业”。
王众孚告诉记者:“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有助于从源头扼制企业失信行为。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成效明显。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全面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他表示,今后,工商部门将依法加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凡依法应经审批或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许可的,将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继续完善“经济户口”管理,进一步深化市场巡查制,依法查处虚报注册资本(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严厉打击伪造、涂改营业执照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积极探索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监管后延,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从而加大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今年以来,全国工商系统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在全面、准确掌握企业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建立实施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今后,各类企业将根据其信用情况,被分为绿牌、蓝牌、黄牌、黑牌四类,分别代表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工商部门将对绿牌企业予以重点扶持,给予年检免审等优惠待遇;对蓝牌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对黄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记录;对黑牌企业吊销公告及公开违法记录,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这一措施的推出,立即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王众孚表示,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今后,他们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各种信用信息,同时实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公开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公布典型案件。
1.对次贷过程监管缺失。通过住房贷款经纪人的推销,房贷银行(MortgageBank)的信用审查和审批,一笔住房贷款往往就这样完成了。但是本应在此过程中发挥指引作用的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并没有对次级贷款的发放机构、发放标准进行监管,危机发生前,依然没有对其引起高度的重视,因此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次贷过程的监管存在缺失。
2.二级市场监管缺失。商业银行通常会把贷款卖给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而后者通常会利用一些金融工具把这些资产重新打包,变成以贷款的债权做担保的证券,然后把这种已经放大了收益的金融产品卖给相关的投资机构,从中或许手续费等收益。在这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由于杠杆作用,使得资产的实际价值已经被防范,而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较为复杂,就进一步掩盖了其真实的风险信息,并将这种带到了市场中,而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于这种金融产品创新和衍生品的泛滥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对其进行干涉,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品的信息公布是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显示,因此监管当局也无法得到准确的产品信息。
3.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缺失。从金融危机的发展过程来看,信用评级机构也成为了推手,危机前,其把大部分的次级住房贷款都给予很高的评级级别,而其后又迅速降低所有次级贷款的评级,加剧了市场的恐慌,存在着“利益相反”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和严正性”。
二、金融危机后美国、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分析
1.美国“伞+双峰”式改革的制度分析。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也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此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终模式是在“伞”的基础上吸收了“双峰”的结构特点。新的监管体系具备了以下三个职能:一是从稳定整个金融市场出发进行的市场稳定监管;二是从加强市场规范的审慎金融监管;三是从投资双方出发的商业行为监管。在这其中,市场稳定监管者(美联储)充当“伞+双峰”的“伞骨”,两个监管机构充当“双峰”来执行目标型监管职能。
2.英国的金融监管政策改革分析。为了修改完善现行金融管理体系,英国了《反思全球银行系统危机,重建国际监管体系》的报告,大胆地提出了全球金融监管系统重建建议。报告主要提出了如下建议:(1)加强国际协作以增强跨境监管的效率。(2)提高针对大型企业的监管标准。(3)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监管效率。(4)重建国际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局为了解决国际监管准则的制定者和监管机构监管效率的差异和跨境监管力度的差距,希望通过在早期预警系统(EWS)、执行已达成的国际监管标准、国际协作监管、危机管理四个独立而相互关联的领域的国际协力合作来推动国际监管体制的重建。(5)国际分支和准入。
三、后危机时代美英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1.大力推进功能监管模式。当前,我国“一行二会”的监管制度尽管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也显示出其固有的一些不足。在混业经营的时代,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也没有那么清晰,以往由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分类监管的模式已经不适合,要实现在混业经营模式下有效的金融监管,就必须大力推动当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逐步把适用于混业经营的功能监管模式推出,从而更能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金融安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
一、前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金融业创新的需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已经越来越融入我们的生活。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先后经历了从网上银行到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再到大数据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理财的发展历程。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了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问题,例如客户信息安全问题监,管缺乏问题,来自黑客攻击的威胁等等。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依托于互联网,所以信息安全问题不可避免存在。其次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导致缺乏监管体系,目前基本处于一个“野蛮生长”的状态,长此以往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本文将就通过对比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发掘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并相应提出解决方案。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优点
(一)平民化
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参与金融活动的客户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以为了以可能的以较小的成本成交更多的交易额。互联网金融大大降低了金融的门槛,提供给每个人参与金融活动的机会。以余额宝为例,每一分钱都可以进行投资,随时随地进行投资,随时体现;还有阿里小贷、京东白条、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等多种多样金融产品。这些互联网金融时代产生的金融产品使得不懂理财知识的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理财活动,使得那些无法从传统金融模式中取得资金来源的小微型企业取得小额贷款成为可能,使得超前消费成为了一种简单易行、基本上人人可以享用的消费方式等等。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提供给了每个人、每个企业更公平的机会去享受更多金融服务的机会。
(二)便捷性
由于互联网金融基于互联网产生,绝大部分业务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只要有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就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业务办理。这打破了传统银行只有在营业厅营业时间才可以办理大部分业务的缺点,使得时间、地域不再限制金融活动的发生;而且互联网金融模式使得排队等待成为过去,极大地节省了客户的时间,优化了客户体验。对于当今这个市场变化迅速的市场,每个企业都需要与时间进行赛跑,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方便了相关企业办理金融业务,降低了市场变动带来的风险。
(三)成本低
传统金融模式由于机构的复杂性、业务人员庞大,所以企业成本较高。而互联网金融基于网络进行业务办理,利用电脑处理大部分的业务,不需要遍及各地的营业厅,也不需要大量的业务人员,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只需要向消费者收取少量的服务费便可以维持公司的运营,实现盈利。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办理费用低,且服务方便快捷,这有利于吸引消费者进行金融活动,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缺点
(一)依托于网络,存在信息安全问题
金融业是一个国家经济活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倘若出现问题,将对整个国家的经济产生冲击,所以金融业的安全是极其重要的。目前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健全。互联网金融基于网络,不完善、不健全的信息以及通信系统不可避免会受到来自网络上的种种危险。且我国互联网金融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统,所以容易受到来自产品提供商的制约,且所提品的安全性也有可能存在问题,最终有可能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完善,将会使得违约成本较低,且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管理。
(二)监管缺乏
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不可避免存在监管体系的不完善。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快速的发展,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并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节奏,监管体系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范围模糊、责任划分机制不完善等。由此出现了部分网络融资平台的圈钱跑路行为、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疯狂发展及不断倒闭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的风险和负面影响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极大的制约,已成为不可以再忽视的问题。
四、研究启示
我国必须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管理,以此来提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效率。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一定要与传统金融模式区分开来,制定适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给予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多的自,让他们去充分利用互联网具有的优势提升其核心业务,创造更多的价值。
为降低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我国必须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及信用体系,建立较高的技术标准与安全标准,注重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相关技术等;加快推行网络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制度,加强注册等级管理,完善金融信用评价体系等等。
政府应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支持与帮助,引导他们健康发展。通过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模式、丰富其服务内容,对与那些业务交叉冲突的内容进行整合,对于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进行取缔,对于发展状况良好、前景广阔的企业给予扶持等,以此最大程度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健康良性运转,避免因为互联网金融出现较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孙杰.传统银行的互联网思维与互联网金融融合之道[J].北京金融评论,2014(04).
[2]陈一稀, 魏博文.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小微融资的比较研究[J].新金融,2015(02).
[3]孙杰,贺晨.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及传统银行转型[J].财经科学,2015(01).
关键词:金融科技;风险监管;治理路径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兴起,金融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热潮,科技赋予金融业以新的面貌。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下的金融创新,简单理解就是“互联网+金融”,利用科学技术服务金融业。金融科技正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的发展形态,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发力点。但是金融科技在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暗含风险,一方面金融科技依然面临着传统金融风险的冲击,另一方面在新的技术环境下,金融科技还面临着新的风险。要推动金融科技的稳态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克服现有的监管难题,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
一、金融科技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依托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金融业态,改变传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普惠金融。但是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也凸显了许多问题,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一)操作风险
首先,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也离不开数据的支撑。在互联网情境中存在大量的数据交换和处理,传统金融监管的被动监管模式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极易出现数据造假和数据泄露问题。其次,普通消费者不具有相关专业性,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金融产品的判断能力,容易进行不合理的投资,给自身造成严重风险负担。最后,金融科技依靠新兴技术,企业本身可能面临技术短板,无法有效对风险进行预测分析。
(二)信用风险
在金融业发展领域,信用风险是普遍性的金融风险类型,是由参与交易的乙方或者双方实施的可能违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造成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程度低,导致信息不对称。金融就其本质来说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交易以信息为支点,信息流动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信息数据鱼龙混杂,难以分辨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对交易参与者不进行充分的信息审查,极易增加潜在的信用风险。同时,当前金融科技产品呈现出同质化倾向,信息披露程度低,普通民众缺乏专业知识,风险意识低,交易时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金融科技潜在的信用风险持续走高。
(三)法律风险
在金融科技层面,各类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发生了巨变,无论是传统金融行业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交易习惯和方式都有一定程度的改变或重塑。不断涌现的新兴金融交易方式和金融业态给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难以实现规制目的。同时,一个金融交易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法律规则,如何进行法律界定和规制也是一大难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信息泄露日益严重,网络金融诈骗层出不穷,金融服务提供者身份难辨,使得金融犯罪情形更加复杂,加之我国当前相关的金融科技法律法规缺失,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无规可依,更加剧了金融科技的法律风险。
二、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突出性挑战
(一)法律层面:法律制度覆盖面窄
金融科技发展势如破竹,更新换代迅速,法律的滞后性使其难以匹配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其规范构成,然而现存的法律规范是为了应对已存在的风险,是对已存在和过去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的规则。法律和规则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现有的立法相对于新出现的金融科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我国当前还未进行有关金融科技的立法,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还处于空白阶段。同时,金融科技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支撑下得以进行,金融科技的运作过程也是信息数据的交换过程,在此情境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金融诈骗、贩卖数据牟利等情况不断发生,因此,在金融领域保护参与者的个人信息,防止金融数据泄露也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规制。
(二)技术层面:监管科技效用性低
金融科技的深入应用拓展了金融交易的人员参与范围,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已经无法达到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要求。传统的金融监管以制定全面具体的标准和细则为准绳,而金融科技风险的主要来源是新兴科学技术,因此规制金融科技风险,必须对技术风险进行有效的约束。实践中,对技术的监管总是落后于技术本身的发展,监管科技发展滞后导致了无法有效应对风险的频繁发生。许多新的技术为科技监管提供了支持,但是金融科技同样依托于新兴技术,这就对监管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监管层面:传统监管局限性强
我国现阶段采用“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有序的监管体系。但是在科技加持的情况下,金融业开始朝混业式经营发展,分业式经营体系不断受到冲击,不再适合对混业式经营的监管。同时,“一元多头”的监管体制存在监管重合和监管盲区,容易导致风险隐匿的出现,已经不能够满足金融科技深入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3种方式:一是公告监管,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其经营资料;二是规范监管,国家制定规则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事项、管理办法、惩罚措施进行规定;三是实体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发展、清算以及破产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管。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金融机构依法提交的各类实体经营材料和企业经营信息进行静态监管、被动监管,但是金融科技具有快速性特征,在其支持下,金融市场的规模和交易速率有了大幅提升,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方式更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在金融科技火速发展的当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急需改头换面。
三、金融科技监管的有效治理路径
(一)填补法律空白,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1.树立金融科技监管的一般规则。金融科技正处于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阶段,对于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应适当地具有灵活性。首先,可以采用原则性的监管办法。原则性监管较为灵活,能够适应金融科技的未来发展变化,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规制办法,为规则性监管制度的构建提供指导。其次,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为了避免法律重复出现的情况,可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增设有关金融科技风险监管的专门内容,以适应金融科技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变化。最后,制定新的法律规范,针对金融科技的全面深入发展,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金融科技法律,对金融科技风险进行全面有力地规制。2.多角度建设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第一,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在金融行业呈现的作用特征和价值,健全当前的金融法制体系,对当前金融法制体系中不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有关规范进行调整。第二,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创新领域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和梳理,制定共通性的金融科技法律规范,并进一步制定细则。第三,针对特殊科学技术、特殊部门、业务制定出专门规定,有针对性地采取差别化措施,不断提高金融科技领域法律监管的精确度。第四,加快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增设法律屏障。
(二)强化监管科技,充分发挥技术先进性
1.明确监管科技发展满足合规性。监管科技是金融监管的新方式,是对传统金融方式的补足,因此,监管科技的发展必须合法合规,应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推动监管方式的进步。加强监管科技的顶层设计。从技术标准到管理和应用标准,全方位地建立起监管科技的标准体系,以保障其规范性、科学性。2.推动监管科技应用进程。现阶段,我国的监管科技还处于萌芽时期,为发挥监管科技的长远效应,推进监管科技的科学化、合理化发展进程,可以采取试点应用的方式,通过优质范例带动全面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科技应用部门,整合相关资源,进行监管科技的实验工作,并进行追踪记录,对可行性进行确认,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将科技和监管结合,形成监管科技,对发展变化的金融科技进行有效地监管。
(三)改进监管方式,构建多元化监管体系
美国为控制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业进行了新的监管改革,全方位扩大了政府的监管范围,将监管方式从分散监管向集中监管转变,将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了全面监管上,改变了以往着重地方监管和个体监管的局面。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的经验,并根据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推动协同式监管的构建。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促进其他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在各司其职的状态下加强统一合作,并不断提高监管效力和效率。除此以外,要加大对社会资源的充分调动,拓宽监管主体,形成多元主体的监管体系。在确保政府统一监管的基础上,推动社会、行业、企业等民间主体共同参与,加快构建多元化金融科技监管体系。1.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一方面,在金融监科技管领域,被监管人往往比监管人对自身更加了解,外部人通常难以得知金融科技企业内部的特定信息。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作为竞争对手,金融科技企业之间也会对彼此更加关注。倡导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有利于加强企业对自身的约束和自我监督,也有利于加强企业之间的互相监督。因此,政府可以赋予金融科技企业更大的自,提高金融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金融科技企业自律。2.行业自律。行业应当承担起自身责任以应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英国为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学习相关经验,成立金融科技监管组织,发挥行业的监管作用。现阶段,可以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制定行业准则,进行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审慎经营,实现金融科技行业的稳健发展。3.社会监督。金融科技涉及方方面面,与社会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有关的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广开言路,不断提高公民的参与度,拓展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金融科技的社会监管,并积极开展金融科技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监督意识。
四、结语
金融与科技的充分融合和深入发展给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在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风险防控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督,成为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加强行业自律,构建适宜的监管体系,以“科技”应对“科技”,实现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1]夏诗园,汤柳.金融科技潜在风险、监管挑战与国际经验[J].征信,2020(9):8-14.
[2]蒙杰.论金融科技风险的法律监管[J].对外经贸,2020(8):111-115.
[3]张凯.金融科技:风险衍生、监管挑战与治理路径[J].西南金融,2021(3):39-51.
[4]张永亮.中国金融科技监管之法制体系构建[J].江海学刊,2019(3):15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