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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相关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4 15:13:0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村委会相关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村委会相关法律法规

篇(1)

小李沟村是个富裕村,因为收入可观,一方面,村里许多姑娘即使嫁出去了,也不肯将户口迁出;另一方面,许多嫁进来的姑娘都选择立即将户口转入小李沟村。2011年初,新一届村两委班子决定通过修改村规民约来限制这种现象,规定,已经出嫁、去外地3年以上的非常住村民(属于挂户),不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为了使该村规民约合法有效,村委会还召开村民大会讨论,最终以得到2/3村民同意而获得通过。

2011年10月中旬,小李沟村所在市决定修建沿海公路,小李沟村的部分海滩及稻田被征用。村里制订方案,向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7500元。该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还明确规定,到2011年10月12日止,之前嫁人、出生、抱养并落户的村民,给予分配;凡已出嫁满3年以上的非常住村民,不予分配(该分配方案获得多数村民同意)。

依据该分配方案,村民赵凤芝2008年初嫁到外地,虽然户口一直未迁出,承包田也未被村里收回,但却出嫁超过3年,得不到分文补偿款。为此,她找到村委主任和党支部书记,要求分得全额补偿款。村委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强调,村委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和分配方案,且已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生效。双方协商不成,赵凤芝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小李沟村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款7500元。

法庭审理认为,赵凤芝虽然于3年前出嫁外地,但户口并没有迁出,承包田也未被村里收回,仍然是小李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李沟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及本次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因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判决支持赵风芝的诉讼主张。

村委会不服,到检察机关申诉,请求依法对该判决予以抗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应提出抗诉的情形,经法律讲解,村委会最终服判息诉。

检察官点评

一、赵凤芝获得征地补偿是有法律根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赵凤芝出嫁后,在新居地又取得了承包地,那么,小李沟村没收回她的承包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结合本案,赵凤芝虽然出嫁已过3年,但户口并没有迁出,村里依然有她承包地的份额,她理所当然是小李沟村村民,具有小李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就具有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二、小李沟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为何未能在本案中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制定村规民约的权利。但是,该法第27条第2款同时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见,村规民约合法有效的前提是“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利”。小李沟村村规民约中规定的:“凡出嫁妇女满3年以上的非常住村民,不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关于村民“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相冲突,那么,该条村规民约当属于无效情形。

三、本案给我们的警示。

“外嫁女”出嫁后,是不是就跟娘家所在村一刀两断、再没有任何关系了呢?

当下,一涉及到分红、补偿等事项时,只要是关系到“外嫁女”等特殊人群,一些村干部及村民就认为,既然外嫁到别的地方,在本村基本都属于挂户,没有尽到村民的义务,就不应享受相关的村民待遇。这种想法或许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但毕竟与法无据。因为我国法律对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以户籍为依据。假如女子外嫁了,但户口仍然留存原村,她们还是村里的一员,那么,相关的收益分配当然应有她们的一份:退一步说,如果相关的收益产生于女子外嫁之前,即使她们外嫁了,而且将户口也迁走了,仍然应该享受相应的收益权。

篇(2)

 

关键词:村民自治  乡镇行政权  村民自治权

2O世纪8O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转嫁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间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三、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篇(3)

一、落实责任,分解任务,确保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问题,成立了县农产品安全领导协调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张国东副县长任组长,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打击防范。县政府还和各农业行政职能部门、各镇政府签订了农产品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及镇政府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实行问责。九所镇塘丰村书记陈利清同志对农产品质量监管存在过失,该镇镇委已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到目前,从组织重视方面来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是各部职能部门和乡镇的一项重要的中心工作。

二、制定方案,精心组织,严防死守

__县农业局认真听取上级各部门的相关意见及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厅、县委县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召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精心组织拟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打击高毒农药工作方案》、《瓜菜田间调查及检测方案》等各种相关工作方案及紧急预案,以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发生,更好地完成农资市场与农产品市场的监管工作。加大打击违法销售高毒农药行为的力度,力求做到农资市场无高毒禁用农药,农产品市场安全无害,要求各部门严防死守各自岗位,不辱使命。

三、加强宣传教育,综合治理,让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观念深入人心

一是我局在要求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农资市场加强常规执法检查同时,还派遣相关干部工作人员配合我县各农业行政职能部门举办开放型会议活动,与农民群众进行沟通。仅在20__年冬季农产品种植期间我们就举办了三次较大型的综合开放性会议,分别是:“农药经营者学习班”、“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打假活动”。其中在各镇市墟组织的开放性现场会议接受了近百名农户的询问,耐心与现场农户进行交流,讲解禁止销售使用禁用农药的法规和使用禁用农药的危害性。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还现场受理举报投诉假劣农产品,帮助农户维权解决问题,得到了广大农户的支持。会议现场我局发放相关法律及农产品安全宣传单千余份,现场帮助农户解决维权问题10余件。

二是对于农药经营销售点,我局与其负责人签订了《农药销售责任保证书》,督促农药销售商守法诚信销售农药。并发放相关农资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单至各家农药店,除了对其进行宣传教育之外,还要求店主配合工作,将宣传单分发至买药的农户手中。

三是发动各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将安全农资、安全农产品及相关法律法规资料传达到各村委会,让农户切身感受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在这期间我局发送各种宣传教育资料3000多份,张挂横幅20余幅,各镇各村张贴发放的宣传标语亦达到2万余份。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把好田头关,确保农户田间用药安全

我局把深入各镇各村田间调查作为执法检查中的重点来执行。与各村委会干部配合,深入田间调查农户的农资产品使用情况。与田间耕作农户交谈,了解农户田间用药情况和做相关法律宣传,鼓励农户举报假的农资产品和销售使用高毒农药的农药店和个人。今年到目前为止我局发动组织各到镇农村田间调查共30余次,调查了百余户农户农作物种植田地,出动人次达到上百人。

五、突出重点,部门联动,加大农资市场整治力度

篇(4)

近年来,我市种子产业迅速发展,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有力的推动了*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由于我市种子产业正处于“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时期,种子企业和基地农户信守合同的意识不强,一些品种侵权、违犯合同约定私自买卖种子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维护我市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加强全市种子生产基地的监管意见。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把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作为今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加强《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合同法》等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制种农户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使企业依法经营,农户诚信生产,提高其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二、规范执法程序,依法严格履行种子管理职能

(一)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职责

市种子管理站要做好全市种子产业发展规划和与国家、省市种子产业政策相配套的措施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并监督指导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履行种子管理职责。各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的监管和种子企业的管理跟踪服务。对已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种子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经营管理不善,资格条件已不再符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终止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企业市场准入,依法行政审批

各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审核职责,对违反规定降低准入条件或不按规定越权许可,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加强种子生产市场的监管、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各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辖区种子生产基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信息,将具有资质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种子生产基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把好种子生产企业的进入关,引导农民在签订制种合同时及时核查种子生产企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对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企业和个人及时向辖区内种子管理部门举报。

三、加强组织协调,多部门协同工作,维护种子生产秩序

(一)在农作物种子生产任务落实和收购时期,农牧部门牵头,协调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集中打击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倒卖种子亲本材料、违犯合同规定私留和串通他人套购、倒卖种子的违法行为。

(二)对企业、乡镇、个人举报的种子案件,协调公安部门采取得力措施,追源头、深挖套购种子的幕后者,一查到底。各种子生产基地乡镇政府要将维护种子生产秩序、打击抢套购种子行为,推进乡镇产业发展的工作列入乡镇主要领导干部责任书的考核中,配合种子管理部门做好种子生产基地的秩序管理。

四、加大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套购种子的违法行为

(一)对参与抢套购种子的企业,严格按照《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到合同方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二)个体商贩走村串户套购种子者,按《种子法》第六十条:“未取得种于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理。

(三)对不按合同约定拒交种子或少交种子者,种子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按合同规定交纳种子。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向合同方交纳种子者,按照《农作物种子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没收种子,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交种子并将种子倒卖出去者,由种子管理部门取证,企业依法向法院追究农户合同违约责任。

五、加强合同管理,做好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工作

(一)严格按照《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做好种子生产基地资格的认定工作。继续推行种子生产基地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度,由种子管理部门严格管理程序,每年评选文明诚信种子生产基地,并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对诚信意识差、不良社会影响大的制种基地取销其种子生产基地认定资格,禁止任何企业到该基地从事种子生产活动。

(二)种子生产企业在种子生产基地预约生产种子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生产杂交玉米种子的企业在与基地村委会签订生产合同后,村委会必须与农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否则种子生产企业直接与制种农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各种子生产企业应将所签订的合同及时送交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合同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各种子生产基地村委会要配合种子生产企业做好种子收获前的测产工作。各企业在测产前要向制种农户告知测产的程序和科学依据。对测产完毕的种子生产田,测产结果经企业、村委会组织和户主三方签字方可有效,此测产的结果作为年终合同纠纷仲裁的依据。如户主拒绝在测产结果上签字,则以企业、村委会和所在地种子管理部门三方签字的结果为准。各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要做好种子田测产程序的监督工作,确保测产行为的科学、公正性。

(四)种子生产企业应积极贯彻市委、政府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精神,认真分析种子销售市场。在种子收购价格上,根据种子收、售价格空间,本着稳定、长久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保障农民的收益,鼓励农户积极交售种子。

篇(5)

论文摘要:当前西部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乡镇行政的过度干预与村民自治功能萎缩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了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要改善这一关系,一是要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二是要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将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转嫁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问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二、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鼠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人,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人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元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篇(6)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进一步增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使用安全带的意识,更加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力争到2020年底,农村道路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分别达到90%、70%以上;普通公路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分别达到70%、50%以上;汽车驾驶入安全带使用率达到90%以上,汽车乘车人安全带使用率达到70%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坚持宣传先行,增强佩戴使用意识

1.集中开展主题宣传。督促各村委会集中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由镇交管站创作一批宣传片、宣传海报,发放给各村进行宣传,充分应用手机微信和农村大喇叭,迅速掀起宣传,形成强大声势。各村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召集各组劝导员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安全提示、违法曝光、事故案例警示、现场体验互动等形式,将主题宣传贯穿行动全过程,高频次、大范围进行宣传,持续强化宣传效果。

2.突出重点源头宣传。各村委会要在本村的劝导站、劝导点以及重要路段等摆放宣传展板,通过音响播放宣传内容,并向来往行人发放宣传单,广泛传播法律规定、安全知识以及头盔、安全带的重要作用、使用常识。积极协调学校动员在校学生、以及文明交通志愿者参加宣传,延伸宣传触角,提高群众知晓度。针对老年人群体活动规律,加大文化广场等老年人活动区域宣传力度。

3、镇交管站定期对骑摩托车、电动车未佩戴头盔的驾驶人以及未系安全带的乘车人和驾驶人进行集中培训教育,播放因未带头盔造成事故伤亡的交通案例,并在观看违法事故视频的过程中让其学习抄录交通安全法规、以此督促骑乘人员自觉遵法守规、文明出行,推动骑乘人员佩戴头盔、系好安全带,镇交管站要充分利用劝导车的电子显示屏滚动字幕提示。

4、注重倡导引导宣传。倡导汽车驾驶人安装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中小学生骑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反光标志制服,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护水平。引导私家车驾驶入提醒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入为乘车人配备安全头盔,助推习惯养成。

(二)加强勤务劝导,加大未佩戴头盔的系统录入率

1、充分发挥劝导员作用。各村委会要督促各村劝导员,按照勤务计划严格落实勤务劝导,加强对村民“一盔一带”佩戴使用情况的检查、宣传、劝导,对未落实“一盔一带”佩戴使用的驾驶人进行备案登记,每周由村委会在各组醒目处曝光未佩戴头盔、未系安全带的骑乘人员。

2、加大“农交安”APP上传不戴头盔行为的路检情况。劝导员在上路劝导时,针对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头盔的现象要及时劝导,并在“农交安”APP上传安全劝导日志,劝导员对其行为重点以纠正、教育为主,同时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宣传日志上传至APP。

三、进度安排

(一)宣传引导阶段(5月31日以前)。集中开展主题宣传,制作形式多样的宣传资料,充分发挥短信、微信平台,网上网下协同联动,广泛传播安全知识,大力宣传“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积极倡导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推动形成社会共识。

(二)劝导查纠阶段(6月1日至11月30日)。坚持劝导提示与登记备案相结合,坚持教育与上传劝导日志相结合,督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镇交管站每周二开展集中统一行动,持续保持严管态势,全面提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和汽车驾乘人员安全带使用率。

(三)总结固化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总结“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工作实施情况,固化成功经验做法,认真查找、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坚持标准不降、力度不松、措施不减,巩固深化行动成果。

篇(7)

一、整治内容

(一)以加强群众教育为重点,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氛围。

(二)以打击非法违法从事农村客运、超速超载、酒后驾车为重点,重拳整治非法载客和交通违法行为。

(三)以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整治为重点,加强农村道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副镇长为常务副组长、交警队、派出所、镇安办、中小学等部门及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安办,由任办公室主任。

三、部门职责

(一)镇安办,负责全镇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工作进展,解决存在的问题,负责全镇机动车(包括私家车、面包车、货车、电瓶车、摩托车)进行清理,建立车辆车况、运营情况台账、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柳江交警中队,负责进行违法车辆查处打击。

(三)派出所,负责整治行动期间指挥车辆停靠接受检查,协助非法运营调查取证,及时配合执行公务人员的依法查处工作。

(四)村委会,负责协助做好机动车辆调查,台账建立及村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群众交通宣传教育工作。

四、开展情况

(一)5月29日,镇长组织召开镇安委会扩大会议,制定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安排部署了近期工作任务,做到家底清、情况明,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二)镇安监所对全镇机动车辆包括(私家车、货车、电瓶车、摩托车)进行摸底,了解车辆车况,建立运营情况台账,并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三)强化宣传教育

1、镇政府联合交警中队,派出所于6月5日召开全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会,传达了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并要求全镇摩托车和电瓶车办理入户手续。

2、于6月6日中小学进行了培训,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通过几起事故案例生动形象的向学生宣传了无证、超载超速、酒后驾驶待来的严重后果。

3、6月7日在场镇开展了“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活动中用标语、挂图、展板宣传单等形式对安全法规、安全知识等方面做了宣传,发放宣传资料1500多份受教育干部群众3000多人。

(四)重拳出击、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镇政府于6月5日联合交警中队开展了以面包车、摩托车、电瓶车为重点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严重打击整治面包车、摩托车无牌证、超速行驶和非法载客行为,纠正违法行为5起,现场处罚7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