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4 15:12:5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煤矿安全生产规程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认真学习,提高自己综合素质
要做好煤矿安全监督工作,首先要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因此,我要加强学习,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上级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通过学习,使自己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提高自己综合素质,增强履行安全监督工作的能力,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督工作。
二、履行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我要充分履行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依照《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煤矿安全实施全面监督检查。要监督煤矿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监督煤矿执行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决定和规定,监督煤矿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要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与此同时,我要深入煤矿井下作业场所进行检查,保证每月入井天数不少于天,查看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手资料,定期向上级汇报,发现重大情况立即报告,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维护煤矿财产与职工生命的安全。
三、依法行政,制止一切不安全行为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行动迅速。
高度重视,形成了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牵头,能源信息办公室具体负责的责任体系,制定了2013年春节后煤矿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方法和步骤、检查内容。一是召集煤矿企业业主、矿长召开了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向各煤矿企业传达贯彻了宜县安委发〔2013〕3号文件精神,要求煤矿企业认真开展煤矿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彻底查找安全隐患。二是协调并会同县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凤仪乡政府、龙池乡政府组成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组,联合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做到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确保隐患整治到位。
针对我县煤炭企业的具体灾害情况、管理现状等实际,按照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2013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情况和各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现状,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综合安全管理为重点,对全县煤矿企业组织开展了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采取地面查阅相关资料与井下各生产系统和作业面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地面资料检查情况。矿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贯彻落实省、市、县安全工作会议情况;“百日安全活动”的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煤矿职工全员培训和新工人的上岗前培训管理情况;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建设项目“三同时”、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法定程序执行情况;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等。
经检查,各矿井均按照县百安活动要求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做到了“五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各生产矿井“五证一照”合法有效,技改整合矿井符合审批、建设程序,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的上岗培训情况较好,按要求建立和完善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配备基本满足要求,矿井领导入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较好,能认真履行职责。
2.井下各生产系统检查情况。重点检查了各矿通风系统、瓦斯治理情况,生产矿井的生产系统的生产条件、采掘部署和采掘接替、“三量”平衡和有无“三超”生产行为。建设矿井开工建设的各项审批手续的完善和证照情况;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外委施工单位和委托监理单位等级资质情况;建设过程中的合理合法的开展施工情况;是否有借技改之名务生产之实的情况。
我县5个生产矿井中,煤矿、煤矿、煤矿、煤矿、煤矿生产系统均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采掘部署合理,头面核定符合规定,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情况发生。但在采掘接替和“三量”平衡中,因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赋存条件差、顶底板破碎、矿山压力大、巷道维护工程量巨大等原因而造成极个别矿井采掘接替有一定的困难。永全煤矿、繁荣煤矿、凤祥煤矿3个技改矿井均符合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和施工要求,无违规行为的发生。
3.针对节后复工复产后煤矿安全工作特点开展检查。围绕隐患排查治理这条主线,对各矿跟班、带班、值班、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管理、顶板管理、提升运输管理、电器设备管理、一通三防、监测监控、头面和入井人数核定、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地质灾害预防、防汛、建设项目建设与施工程序、安全隐患自查整改、现场安全管理、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检查和排查。通过检查,共检查出各类煤矿安全隐患43条,均责令立即进行了整改。
三、存在的问题
1.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在个别煤矿管理人员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主要表现在隐患处理不是很及时,对隐患的调查、跟踪、落实、整改、复查、问责抓得不实、不严。
2.建设矿井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周边农户阻工等,造成施工进度缓慢,个别矿井不能完成预期施工进度。
3.局部通风管理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通风设施管理、维护、风筒铺设、风筒漏风等方面仍有一些不足和差距。
4.个别矿井由于春节停产时间较长,矿井巷道来压较大,而维修工作未跟上,造成巷道变形严重,文明生产较差。
5.矿井掘进工作面前探梁使用情况不是很好,个别头面未使用前探梁。
6.个别矿井火工产品转运进库未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火工产品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下一步煤矿安全工作重点
针对此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筑牢煤矿安全生产防线,保证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下一步将加强以下工作。
1.认清当前煤炭行业的发展形势,引导煤炭生产企业走集团化、集约化模式,引进管理人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走机械化开采道路,做大做强煤炭产业。
2.加强领导,强化服务。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努力提升矿井的技术安全管理水平。及时为企业解决生产中发生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积极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环境,确保矿井平稳、安全生产和矿井建设项目工程的有序顺利施工。
3.严格现场管理,强化煤矿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完善并建立的安全管理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夯实安全管理基础。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好百日安全活动,把活动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区队和班组,逐级抓好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扎实纵深推进“百安活动”。
4.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牢固树立起“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工作无止境,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思想,理顺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
5.进一步强化“一通三防”管理,严格“以风定产”的管理,加强瓦斯检测,加强监测、监控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提高通风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和加强平时的检查、维护。
(二)开好班前会。作为煤矿生产企业每天都有职工上下班,开好班前会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议程,通过开班前会每个区队总结上一个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安排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工作中的安全问题提出要求以及落实上一班工作中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的处理情况,对一些新工作操作技术进行学习,主持人要认真观察每个工人的思想情绪和神态,如有异常作好思想工作。
(三)安全学习。矿委和区队定期对工人进行安全学习,学习上级部门的文件和有关政策,让工人了解当前煤矿形式的严峻性,并根据政策监督煤矿企业;组织学习三大规程,使工人不断的加深了解,同时开展抓“三违”的活动高-潮,推动我矿形成一个你追我赶的良好的安全学习氛围。
(四)落实制度。好的企业就有一整套好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建全企业的各项有关制度是当前式必可行的,好的制度有待于职工的认真落实,是从落实制度过程中的反馈意见中提取的,没有制度的企业只是一团乱麻,要用制度来约束工人,达到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
(五)现场管理。对于一个区队工作面的安全、质量、生产的好坏关键在于要有一名好的班组长,好的班组长就能用好的办法和正确的思想来指挥一线,他是煤矿企业最靠前的现场指挥员和战斗员,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这样是职工有了一个安全后盾,一个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职工也就能团结一心搞好工作,因此好的班组长是抓好现场管理的前提,是创造安全、质量、生产一流的必要条件。
(六)以人为本,提高职工素质。要搞好一个企业首先干部职工要团结一心,这就要求干部要经常深入职工,贴切职工生活,听取正确意见;了解职工的家庭环境、生活环境以及每天上班时的思想动态,随时作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使职工深感到矿如到家,这样才能让职工有一个好的心情,好的心情高的素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职工我们的安全生产就无从谈起,没有好的心情我们的安全生产就无保证,因此以人为本,提高职工素质是我们搞好企业的前提。
对煤矿企业的基层工作产生了一些心得体会,已以文字书面形式提交矿委,好的企业不但要有好的基层工作者,更应该有好的矿委领导及好的决策层,以及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和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同时还得有好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下面将我自己的心得体会表白如下:
一、好的企业要有好的矿委领导及好的决策层。矿长和业主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作为煤矿企业的决策层和直接受益者,必须对煤矿安全生产负责,做到“执行上级安全规定不打折,完善煤矿安全制度不走样,狠抓全员培训不放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欠账,排查安全隐患、追究安全责任不手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指令和决定;负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安全奖惩兑现等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业主必须做到“三个到位”:一是安全思想认识到位。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要给煤矿安全工作人员讲安全生产课,要定期不定期地到煤矿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安全制度措施要到位。不准随意更换矿长,不准为安全副矿长分配安全生产以外的任务,不准下达超产指令;三是安全生产投入要到位。保证矿井现场管理设施设备、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先投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市驻矿安监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煤矿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煤炭局分管领导及各产煤乡镇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煤炭局安监股,负责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录用、培训、派驻、考核、调整、工资与社保管理、奖罚及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县煤炭局局长任主任,县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各产煤乡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驻矿安监员是指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公开招聘、录用,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在全县范围内从事驻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不纳入国家公职人员管理)。
第二章招聘和录用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经过公开报名、考试、考核,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年月份经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考试,并且现一直在从事安监工作的驻矿安监员,可直接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招考报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三)有三年以上煤矿井下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煤矿安全业务;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年龄不超过40周岁(有煤矿安全、地质、采矿、测量、机电、通风与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职称的经批准可放宽到45周岁);
(五)高中以上文化;
(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被录用的驻矿安监员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叁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愿继续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的可续聘。
第三章工资与费用
第八条驻矿安监员工资、保险、培训等费用从每吨煤炭提取4元安监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驻矿安监员工资由县财政按规定审核,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管理拨付。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所监管的煤矿领取任何报酬。
第九条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对矿区和矿井实行分类管理。一类矿区:辖区内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二类矿区:辖区内无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有高、低瓦斯矿井的;一类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二类矿井:高、低瓦斯矿井。对矿区和矿井灾害程度的分类,实行一年一审核,由县煤炭局组织核定。
驻矿安监员工资及补助标准按矿区和矿井的不同类别确定,并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拨付到各乡镇,由各乡镇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及时发放给安监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减。
第十条自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统一为驻矿安监员缴纳单位部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与煤矿职工一并办理工伤保险,个人部分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从驻矿安监员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派驻和调整
第十一条各产煤乡镇设立煤管所,设所长1人,所长不派驻煤矿。
煤管所所长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征求所在乡镇意见后,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驻矿安监员一律安排驻矿。驻矿名单由乡镇确定或调整后报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驻矿安监员定期在产煤乡镇间交流轮岗,原则上三年一轮。
第十四条驻矿安监员派驻、交流和调整的原则:
(一)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有自己亲属为主要股东或在煤矿担任领导职务的煤矿工作;
(二)驻矿安监员在一个煤矿派驻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经举报和调查,发现驻矿安监员与煤矿有经济利益关系和其他不符合煤矿安监员工作的情况,必须予以调整。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
第五章职责与权力
第十五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协助指导和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台帐,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督促煤矿执行上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
(三)督促煤矿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四)督促煤矿正确安装、配置和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无线网络系统。
(五)监督检查煤矿开展职工安全培训与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与持证上岗情况。
(六)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大检查,指导企业编制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七)加强煤矿企业井下、地面生产经营场所、重要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时,果断采取措施,撤出部分区域或全井作业人员,督促企业积极稳妥地消除险情,并及时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八)在煤矿企业停工或停产整顿期间,督促企业停工、停产到位,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企业违规生产、作业行为。
(九)定期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所派驻煤矿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向县煤炭局、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十)煤炭主管部门和乡镇主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具有如下权力:
(一)有权进入煤矿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巡查;
(二)有权查阅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所派驻煤矿及其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督促限期整改;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三违”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按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不重视安全,严重违章指挥的煤矿各级负责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炭局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炭局反映情况;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矿安监员必须在发现后或在检查结束后立即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一)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作业的;
(三)停产整顿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停工整顿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作业的;
(四)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其它需立即报告情形的。
第十八条对重大安全隐患,驻矿安监员必须立即督促煤矿停产,拟定整改方案,报县煤炭局备案,并对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十九条对一般安全隐患,驻矿安监员应督促煤矿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到位。限期未整改到位的隐患应立即上报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并配合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煤矿进行处罚。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对驻矿安监员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勤情况。驻矿安监员一个月下井检查的天数不少于20天,驻矿天数不少于22天。煤管所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天,下矿检查不少于18天。
(二)督促煤矿每半个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事故多发矿井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重点跟踪巡查,并将每次巡查情况进行备案。
(三)督促煤矿对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影响煤矿安全的违章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指定的内容逐条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备案。
(四)督促煤矿按要求组织派驻煤矿的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县级以上有关业务技术培训,确保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以及井下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0%。
(五)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六)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天向所在乡镇煤管所汇报一次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备案;对重大的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
(七)日常考核由各乡镇分管领导每月组织对驻矿安监员及煤管所所长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时上报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对驻矿安监员实行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所驻煤矿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取消驻矿安监员全年的月奖金和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所驻煤矿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一起较大以上事故,对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辖区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消煤管所所长全年的月奖金和评先评优资格;辖区内煤矿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的,对煤管所所长予以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依照聘用合同约定,扣发当月工资,并对驻矿安监员派驻煤矿予以调整。一年内发现2次及以上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从严查处: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在煤矿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
(四)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
(五)对被监察的煤矿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
(六)在所派驻的煤矿入股;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不予发放当月下井补助;一年内发现2次的,予以解聘。
(一)未下井、未驻矿谎报下井驻矿的;
(二)制做虚假下井检查记录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期内的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适合从事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煤炭职能部门规章制度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考核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
(五)不服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调配的;
(六)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适应井下工作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县煤炭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当前,引起煤矿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是煤矿主体安全意识淡薄,如操作安全思想麻痹、重视生产轻视安全、机械设备违规操作以及指挥失误等。近年来,随着煤炭价格的不断上涨,煤矿行业已经成为暴利行业之一,部分的个体煤矿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断的下达生产任务,员工也是为了多赚钱不断的进行加班生产,这是造成煤矿安全事故的直接因素。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煤矿生产主体责任没有进行根本的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低下。
另一个方面,从法律角度分析,煤矿事故违规后对其的法律责任追究过去轻,不论煤矿事故的严重程度是多少,煤矿业主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最多为7年的有期徒刑,而且部分的煤矿业主在服刑期间被保外就医,具有比较大的自由权力。在这种情况的影响下,出现了“政府抓安全、企业抓生产”的局面,导致了生产与安全相互对立。部分煤矿企业弄虚作假应付上级检查,导致了煤矿企业管理层的安全风险意识更加淡薄,同时滋生了安全管理的侥幸心理,对煤矿安全管理极为不利。
二、煤矿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一)严格执行煤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想要最大限度的降低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率,就必须严格的执行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各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既要总结近年来煤矿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又要放眼于未来觉察到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要做好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重点要放在以下几点:1、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生产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完善煤矿安全采掘作业规程制度,并且按照制度要求切实的落实好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将按规程办事真正执行起来。2、煤矿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制定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监测、报告、分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已经制定出台,煤矿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的具体内容在该通知中都做了重点解答,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政策、制度和措施,从而起到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作用。同时做好每天工作的记录及报告工作。
(二)建立并完善严格的安全管理检查制度。一方面,煤矿企业要重视自身的安全生产,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硬件设施的投入,同时也要抓好煤矿日常安全的检查工作。另一方面,县级相关部门尤其是煤炭局片区的责任人要加强对煤矿日常生产工作的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要放在煤矿采掘工作规程、井下通风设备、井下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预警预案以及井下的开采布局等方面。一旦在排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对重要的安全隐患要制定出专人预案,确保隐患的及时整改,从而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依靠先进的信息服务技术。要将科技兴矿作为煤矿工作的指导方针,将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性研究及应用性研究,充分的利用发挥国内煤矿科研机构以及煤矿现有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依托科研机构以及煤矿产业的优势,设立瓦斯防治研究以及其他科研项目,共同面向安全生产第一线,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同时建立起科技服务型体系,为煤矿的瓦斯监测监控、采煤操作以及支护方法等进行联网服务。
(四)做好煤矿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在煤矿管理及生产人员的培训方面,国家要尽快的制定出相关的法规政策,建立并完善一整套适合煤矿专业人才的培养、分配等机制,为培养、选拨以及使用安全管理才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及平台服务。煤矿企业也要建立起人才保护机制,以良好的环境及优厚的待遇来留住人才。同时,煤矿管理部门也要制定并完善自身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培训体系。
(五)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煤矿企业要将增强企业安全意识为重点,主要依靠法律及制度进行约束。同时,要强化煤矿生产安全现场管理,以生产班组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单位,同时建立完善矿长跟班制、交接班制以及班组的专职安全管理监督制度。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afety problems in the coal mine production process from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human, material and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the effective safety management measures. At the same time, it focus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model in coal mine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关键词:煤矿;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因素
Key words: coal mine;human insecurity factor;material insecurity state;management factors
中图分类号:X936;TD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0-0066-02
0 引言
我国煤矿地质条件复杂,又是世界上灾害严重、事故多发的国家,煤炭生产中时刻伴随着瓦斯、透水、塌方等安全隐患,矿难频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人员安全、减少事故,是煤矿生产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本文分别从“人、物、管”三个维度简要分析煤矿生产过程中面临的安全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同时针对信息化管理模式在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中的应用进行重点论述。
1 煤矿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煤矿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安全问题,可以大致归结为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不力。
1.1 人的不安全行为 根据煤矿产生的不安全行为的具体体现,人的不安全行为可分为三种类型:故意行为、随意行为以及无意行为。故意行为即明知故犯,不按正确的技术规程作业。比如在井下高萨斯区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明知这种做法危险并且违规,但是为了省事就故意省略一些环节。随意行为就是散漫,自行其是,比如不按安全管理要求穿戴安全防护服帽直接上岗操作等等。无意行为多半是人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导致的误操作,比如错按按钮,听错信号等等,这多见于复杂的作业环境中。
1.2 物的不安全状态 物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具体是指形成煤矿生产系统中的各种设备、工器具、材料等,都具有不同形式、性质的能量,有出现能量意外释放,引发事故的可能性。由“物的不安全状态”引发的问题在煤矿生产中比较常见,而且多半的问题都有人为因素的参与,人的不安全行为往往是导致“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根本原因。从本质上讲,物的不安全状态除了能反映出“物”本身的特性,也能反映出“人”的专业水准。针对煤矿生产中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形成与发展,在进行施工设计、工艺安排、操作时,采取有效的控制与管理措施,把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在生产活动之前,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任罩一。相对于煤矿安全生产来说,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体现在:支护、爆破材料存储、通风系统、机电设备运行状态、消防设施等几大方面。
1.3 管理不力 煤矿企业的管理者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安全方面的管控,在煤矿生产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工人为了获得更多收入而多进尺、多出煤,不按技术指标操作。企业安全管理部还,规章制度不完善,作业规程不完整,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客观来讲都属于管理不力的问题,而管理不力又会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滋生,长此以往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因果链”,对煤矿安全生产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1 加强对“人”的管理 人自身能够适应环境甚至改变环境、对生产各种因素进行管理和协调,具有能动性,人的不安全因素管理占据主导地位。煤矿安全生产从本质上取决于人,对“人”的安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点着手:①做好企业“安全文化”对员工的贯彻深入工作。一个企业的“安全文化”深入煤矿企业每个职工工作意识当中,则就是能够防患于未然。在事故发生前或刚有事故征兆时,采取一系列措施,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②做好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是一名煤矿员工从入场、在岗、一直到离岗,针对不同施工任务、工序转换、设备设施的操作等,每个时段都会接受到各项安全培训教育,主要是为了保证生产人员不清楚、误操作等不安全因素的发生。因此在每个培训环节都要扎实做好各项培训工作,杜绝走形式、走过场。
2.2 加强对“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 具体来说,对“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管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①严格按照各种物的各种管理制度,进行“物”的管理,包括物的存储、操作、维修、运输等。②对“物”的操作维护人员按照煤炭安全操作规范、安全规程,规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流程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③及时监督、监察物的工作或存储环境,防止恶劣的煤矿生产环境,对物本身的伤害。④提高和改善生产工艺,改进生产设备,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降低人为失误率,同时能够降低事故发生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率。
2.3 优化煤矿管理结构,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管理是一门专业学科,在这里主要探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管理。相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管理机构的设置、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煤矿生产安全隐患的管理、企业安全投入管理、生产中施工风险管理、劳动组织管理、技术管理、应急管理等。从安全生产的角度优化煤矿内部管理结构,可参考下列措施:
2.3.1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不同煤炭企业,有着自身的发展历史,有不同的管理机构,针对煤矿生产应主要抓好:安全管理机构、技术管理机构、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机电管理机构、通风管理机构、监控系统管理机构等几大管理系统,这些对于煤矿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管理协调作用。对于煤矿党工、财务、后勤等其它管理均是辅助服务于以上几大系统,建立健全企业的管理各项机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的前提,重点加强与生产安全相关的机构建设。面对当前严峻的煤炭形势,各企业首先要做的就是从组织管理方面着手,强化组织管理,优化重要管理机构、精减辅助管理系统,是企业勇于往前发展的改革前提。
2.3.2 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企业安全生产有条不紊、生产有序、有责追究的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不健全、热莶煌晟颇芄恢苯拥贾律产系统出现问题甚至瘫痪的风险。因此在管理制度方面要着重抓好适应本企业管理机构和生产需求的管理制度,每项管理制度要细化、分工明确、可操作性强等要求,并且每项管理制度都应该及时、深入的贯彻到相应的员工,保障在生产过程中,各项管理制度都要执行到位,方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2.3.3 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主要是管理层、安全监督、施工等人员的配备。
2.3.4 强化企业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积极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的评估、监控、应急管理,并且保证企业的安全投入,方能有效控制煤矿安全生产各项事故的发生。
2.3.5 积极落实好煤矿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精细化管理 目前诸多煤矿企业是多级管理,由此衍生出不同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或是不同生产系统专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导致现场生产对于各项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出现松散、不积极、无重点的管理状态。因此积极做好一套精细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事关重要,是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重点。
2.4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数字化监控系统的研究 以山西某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为例,该系统融入了重大瓦斯灾害、火灾和水灾预测预警监控以及矿井顶板、通风和供电系统安全状态连续监测与灾害预警于一体的集成系统,基本框架见图1。
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包括其系统主控软件、网络终端软件、报表查询处理软件、作图软件、图形工作站软件等,是目前国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最先进的软件之一。该系统的设备容量为:分站挂接256个,包含16个分站输入端口和8个分站控制端口。分站电源箱的交流输入电压分别设为:127V、220V、380V、660V (-25%,+15%)。监测范围包括甲烷、风速、温度、负压、煤位、设备开停、风门、馈电状态、风筒、烟雾、电网刀闸等开关量参数。
在实际应用中,该数字监控系统中的中心站到分站之间的传输距离超过了25km,分站至传感器之间的传输距离在2km以内,能够满足整个煤矿的安全监控要求。
3 结束语
总之,煤矿安全是一种多因素、多环节、动态复杂的系统工程。煤矿企业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这不仅是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从某种程度上讲,安全本身就是煤矿的最大效益,只有牢牢遵循“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联系,依靠科学进步,积极分析企业内部人、物、管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管理,建立一套现代化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才能促进煤炭工业经济效益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戴磊,牛光东,钱建生,陆谨,赵伟.煤炭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研究[J].工矿自动化,2009(03).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为活动主线,以有效防范、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继续推动我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继续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一通三防”,扎实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对煤矿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使我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丛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到今年年底,实现煤矿较大事故为零,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全年各类煤矿伤亡事故人数力争控制在上级下*的指标数之内,确保事故发生率再下降10%。
二、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按照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的要求,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的安全负责。一是各煤矿驻矿专员、驻矿员必须认真履职,加强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驻矿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实行镇长负总责、驻矿专员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监督煤矿企业依法开采和依法经营,对辖区内的非法煤矿坚决予打击,杜绝死灰复燃,对拒不执行的煤矿要报告县政府;二是镇国土所要加强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资源行为进行查处;三是镇安监所要不定期组织对辖区煤矿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紧急情况下应先强制撤除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煤矿伤亡事故的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镇主要领导及县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并要求各驻矿员对已关闭煤矿、证照过期煤矿、停产整顿煤矿和整改煤矿必须盯紧盯牢,防止非法组织生产;四是镇派出所要加强各煤矿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情况的监管,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参与查处矿山伤亡事故,并对重大责任事故立案侦察,严厉打击盗采和破坏国家资源与环境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要求控制火工产品;五是河市电力公司要及时开展清理和检查,确保企业安全用电,对无证煤矿和非法矿井应限制供电(应保障生活和煤矿抽水用电)。
三、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业主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满足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人员的配备与培训。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全面落实并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4次,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天天下井带班。煤矿业主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采取措施,坚决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生产岗位,落实到每个员工。
(二)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察科,配备2名专职安全监察员;每个采掘作业点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跟班作业。每个矿井必须配备煤矿技术负责人,设置由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6万吨/年的煤矿必须配备采掘、通风、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9万吨/年的煤矿必须完善采掘、通风、机电、地测防治水等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技术管理人才。
(三)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瓦斯治理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一是煤炭企业以新入井的工人必须组织专门培训,并严格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二是煤矿业主、矿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各采掘班组长和班组专职监管人员必须有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必须做到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到100%。
(五)强化煤矿基础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实施“管理强矿”,指导各类煤矿奋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努力实现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必须全面*标,未*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其余独立扩能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必须重新设计重新建设。“三线建设”和“三推行”工作今年必须全面推进实施验收。
四、健全制度,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一)强力推进煤矿科技兴安战略。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大技术装备的投入,保证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运转正常,凡监测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或随意关机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同时大力推广煤矿井下支护改革,大力推行单体液压支柱。
(二)严格煤矿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镇安监所做到每1个月书面报告辖区各煤矿的监管情况以及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