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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要求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4 10:57:5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建设工程消防要求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建设工程消防要求

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篇(2)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对策

前言:

现阶段,由于工程建设中消防管理工作不够规范,相关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使得建筑物的致灾因素增多,极大地增加了建筑物火灾隐患地发生率,为了改善这一现状,加强建设工程源头管理,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日常监督已经成为现阶段非常重要且极其紧迫的任务。

正文:

一、现存问题

1、前期监管不到位

现阶段部分工程项目,尤其是政府扶持工程或是招商引资工程往往会以任务重工期紧等原因为借口,在没有得到工程施工许可的状况之下便已经开始建设施工,甚至部分工程都竣工完成或是投入使用,都仍然没有消防审核意见书,导致施工前期缺失监管。在图纸设计方面部分单位完全依据企业需要进行设计,而未能严格遵守消防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也有的企业和单位对消防审核意见书中涉及的问题敷衍了事,仅仅对图纸做简单变更和书面回复,而在现实施工过程中依然我行我素,抱有侥幸心理,从而使得消防审核形式化,失去消防管理的根本目的。部分单位在进行城中村改造工程时,无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刻意缩短防火间距,或是忽略消防车通道的建设,进而导致其建成的建筑藏有严重的火灾安全隐患。

2、监管责任未能完全落实

目前很多建设单位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随意占用公共消防车道、盲目增加建筑高度,甚至对建筑原来的使用性质和平面布局进行随意改动,导致竣工工程与该单位申报工程存在很大的差别。少数设计单位意欲谋求更高的经济收益无视消防安全,对建设单位给出的要求一味迎合,忽略工程实际情况,明知部分设计无法实际实施,却仍然弄虚作假。部分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投机取巧,对隐秘工程试图偷工减料,以谋求蝇头小利,如肆意更改消防管道口径、更换耐火等级低的电器线路、减少防火涂料的使用等等,这一系列不良举措都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除此之外,很多监理单位形同虚设,其中的监理人员专业能力往往较差,素质水平也不高,再加上经济利益的诱导,使其难以担负起监理工作。

3、消防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不到位

现阶段存在部分单位关于建筑消防设备管理的意识不足,为了节约工程投资在建设初期选择建筑消防产品的时候,片面追求低价,而偏向于廉价且质量较差的产品,而这种消防产品投入运行之后,便很可能随时发生故障。某些建设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往往会受到建设成本的制约,使得消防安全管理的专职队伍很难组织建立起来,未能完全按照消防相关要求制定管理和维修等制度,少数单位虽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但往往在执行上不够严格,且未能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测试、检查、清洗或是维护等工作,除此之外,负责消防设施维保的工作人员专业能力较差,虽然有过相关消防安全培训,但往往实践经验较少,一旦突发安全事故,却很难可以快速正确的对事故进行处理。

二、改善对策

1、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源头管控

首先,消防部门应该安排人员进入城乡各级建设规划委员会,从而督促其主管部门在对新城开发或是旧城改造的过程中科学有效的实施消防规划。商务、安全监管以及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对安全消防管理问题进行严格审批,凡是违背法定审核条件的建设单位一律不得给予相关许可证。与此同时,还需要公安消防部门的积极配合,形成联合执法,实现监管合力。检察机关需要对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使得消防安全职责得以完全落实,确保消防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对失职渎职的不良行为应该给予严肃查处。对于城市老街区、城乡结合部、出租屋等区域性火灾安全隐患场所应该适当增补消防设施,疏通消防通道,从而降低其火灾发生的概率。除此之外,消防监督部门还应该对重点建设工程进行提前介入,与其相关部门积极建立沟通机制,并且对其开设绿色通道,主动对其提供科学、合理、全面、规范的消防安全执法服务,帮助其解决各种消防问题,从而最大监督的降低火灾隐患的发生。

2、对各方主体责任进行充分落实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设计、建设、监理以及消防安全技术管理结构等多个单位工程建设的参与活动情况做详细记录,并且对其进项安全职责划分与落实,要求其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担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主要负责消防质量安全在建设过程中的协调管理,积极督促工程的相关参与单位对安全管理责任进行落实;设计单位需要完全依据国家消防相关法律发挥进行建设消防设计工作,并且对施工质量以及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此外,还需哇哦积极发展消防检测和消防咨询等中介组织,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将社会消防安全“第三方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并要求其担负起消防安全法律责任。

3、强化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意识

督促建设单位对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严格落实,将常态化的自我管理机制建立并完善起来,尽可能做到隐患自除、安全自查。消防及公安等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所有的扩建、改建、新建等建设工程实行户籍化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对单位实际情况、消防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具体落实情况等进行及时录入,引导建设单位对日常消防安全进行实时更新和管理。对于已经舍友专项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需要要求其对施工所需要用到的消防设备监理操作维保和巡查的操作规程,强化消防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可以正常投入运行,从而进一步增加建筑物的抗灾能力,从而避免火灾安全隐患的发生。

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管理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导致建筑单位建成的建筑藏有严重的先天火灾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文中针对现存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对策,并且希望可以在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中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丹. 浅谈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 科技信息,2010,24:751+753.

[2] 昌. 浅谈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 科技创业家,2013,02:60.

篇(3)

【关键词】监理;工程消防;作用;质量;问题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关乎建筑的安全,不仅与企业的生产息息相关更是和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安全联系紧密。因为消防质量不过关,导致的无数无辜生命的失去以及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例不计其数。而在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工程中质量监理是就显得尤为重要,建议监理在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管中的作用也成为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国内外建设工程监理现状与发展

1、国外建设工程监理现状与发展

建设工程监理在英、美等发达国家被称作工程咨询,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收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投资的咨询服务,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技术经济分析论证,以判断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或有一定的收益;二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服务,通过与业主签订合同,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进行项目管理并维护其利益。

2、国内建设工程监理现状与发展

我国最早的建设工程监理出现在1982年布鲁革水电站建设,按照世界银行的贷款要求,组建了一个独立于“鲁布革工程管理局”运作的“工程师机构”,该机构由工程师代表、驻地工程师和检测员依据国际合同管理方式组成,代表业主对施工现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此处的“工程师机构”即为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雏形。从1988年开始,我国正式开始推行监理制,其发展过程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988-1993工程建设监理试点阶段。这阶段,通过在各指定城市开展建设监理试点以总结经验和教训,以及验证监理制度在我国的可实施性。

1993-1995工程建设监理稳步发展阶段。这期间,建立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较好的发展,节省了工程建设成本,为我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996年到现在,工程建设监理全面推行。在国家和政府部分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逐渐走向法制化,得到了全面推广和长足发展。

三、监理工作在消防质量把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中虽然明确了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消防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缺乏认真审查,往往出现形同虚设,合同纠纷等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执行。

2、监理单位在认识上仍不强,仍然存在消防工作是消防机构的事的思想,在消防施工单位资质把关、消防产品和防火材料质量进场把关、消防设施的施工程序把关等方面存在得过且过的情况。

3、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承包商的各种具体要求并非都经过监理方,因

而降低了监理方应有的作用,而且使施工承包方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多头管理,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反面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消防监理工作的基础和必备手段

从大量工程建筑的火灾事故调查表明,不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法规和施工规范是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事故的重要原因。加强工程建筑消防标准的实施监督,对保证消防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消防施工和验收规范也分为高层建筑及建筑工程两大部分。其中高层建筑一般按专业分为总平面布置和平面布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防烟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通风和空调系统以及电气电源等。建筑工程一般分为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和消防车道等。在实施监理时,对于以上各系统施工规范和验收规定都应根据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范围,要针对性地参照有关国家消防规范进行学习。如:在高层建筑施工中,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排烟支管设置防火阀的条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中,对点型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及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等都有严格的要求。在验收规范中,如对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其控制功能,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如果在施工中不掌握以上规定,一旦出现意想不到的火灾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监理人员也是不能推诿的。因此,掌握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是每一个消防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五、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消防质量把关

1、把好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资质关。目前,市场上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水平参差不齐,施工单位的资质颁布以及施工单位的管理仍然说法不一,没有一个更为规范的程序,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承包资质没有明确规定,更多的是参照建设工程其他标准执行,因此监理单位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资质上一定要严把关,防止弄虚作假,根据施工业绩等合理把关,挂靠单位一定要有该单位的合同和委托证明材料。

2、把好消防产品、防火材料进场质量关。消防产品、防火型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进场之前,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必须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认证证明材料,监理单位对进场消防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可联系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进行把关。

3、把好消防设施施工程序关。工程一旦准备开工,监理工程师首先审查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否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等制度,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到位。仔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检查和审查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杜绝质量事故的隐患。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合同中签订的质量等级,建设方的要求、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力量等情况,确定监理方的监控目标,制定监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做到施工质量监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把好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验收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备案审查抽查到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有义务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记录。对未纳入审核验收行政许可、在备案审查又未被公安消防机构抽查到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对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施工过程中的监管负有主要责任。

七、结束语

建议监理在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管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工程施工过程以及验收过程中监理对于质量的控制以及保障是尤为重要。同时,实际工作中除了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按章办事之外更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严格要求。

参考文献

[1]李清立.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石瑛.当甜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科技资讯,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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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于1996年10月出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令),并于2009年5月对其进行了修订,即公安部第106号令。第106号令受时间和技术水平的局限,存在不臻完善之处,在当今的新情势下,第106号令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全面有效的应用到建筑物的消防监督管理中去,对106号令进行修订已是势在必行。于是,公安部第119号令应运而生,对第106号令进行了诸多修改,笔者尝试对新法之利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修订;消防监督;新增;与时俱进

旧法之所以需要修改,其弊在于旧法的诸多规定已不能在新形势下有效运用;新法之新,其功便是与时俱进,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对旧法做出适当调整,以便进行更有效的管控。从公安部第119号令可以看出,其能更好的运用到当前的建筑物消防监督管理中去。

一、公安部第119号令修改内容

第119号令对第106号令的修改,主要是对个别条文进行删减、新增、修改以及拆分,使其能更加全面、直白的理解和运用,笔者不一一赘述,仅就典型条款进行举例说明。

(一)删减

第106号令第18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第119号令第18条删去了“强制性规定”的表述。第106号令第24号规定: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第119号令在新的规定中删除了原第106号令的第24条。

(二)新增

1.在第106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基础上,新增室外装修和建筑保温,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2.在第106号令第三条的建设、设计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新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三)修改

将第106号令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拆分组合

第119号令将第106号令的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合并,作为第25条。

二、第119号令之利

从整个第119号令的修订结果可以看出,第119号令相比第106号令而言,更加严谨,更加规范,其修订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用词更加严谨

上述由“二名”到“两名”的改变,虽然只是一个数字到文字的改变,但这是立法术语统一和规范的体现。同时,第106号令第8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的规定,“验收备案”的规定太过笼统,会导致在适用中的多种解释,于是第119号令第8条对其进行了修改,将“验收备案”修改为“消防验收备案”,这样以来,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就十分明确。

(二)管理和保护更加细致

1.在第106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中,消防监督管理适用范畴相对狭窄,没有对社会上的一些具体情况做周全考虑。在建筑物的改建中,有的地方可能会增设防护栏或者遮雨棚,这些举措都有可能会影响消防安全,如发生火灾后不能及时从火场逃脱;同时,在建筑物保温措施中,一些新材料的运用比如挤塑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模压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现喷硬泡聚氨酯、硬泡聚氨酯保温板等,这些材料的使用都有可能会增加火灾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增加灭火救援的难度,从而引起更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第119号令第3条第2款在原第106号令的“设计、验收等”基础上增加了“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此之前,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通常是事前审核和事后处理,缺乏事中的监督和调整,事前审核可以未雨绸缪,事后处理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建设方当事人的负面情绪,认为消防机构只事后处罚而无事中监管。

(三)与时俱进

第106号令修订之时,有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尚未制定和实施,现在,第119号令将新增的一些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规定纳入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如第119号令第3条中新增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表述,增加了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任务,也使建设、设计等单位的责任更加具体,更加有效的促使这些单位严把消防质量关,从设计、建设、施工等层面上降低消防安全隐患。

(四)监督更加严格

第106号令第18条第4款规定,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第119号令将“应当”修改为“可以”。此举是强化了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权限。通过对法条的解读可以看出,在此之前,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公安消防机构没有审核权限,只能被动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但新修订后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对此却做出了改变,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不再作为法定的合格依据,公安消防机构仍然有权对其进行审核,如果对其有异议,可以不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此举无疑是督促设计单位和评审专家,更加细致严谨的进行设计和评审。

三、第119号令对今后消防工作的指导作用

随着第119号令的正式实施,我们的公安消防机构在工作内容上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变革:

(一)执法范围更广

第119号令是新时期的产物,针对社会上的新问题作出了规定和调整,在第119号令出台后,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对增加,这也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面临更多的监督管理工作,就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更加细致耐心的去完成任务,力争对所有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都做到严谨缜密。

(二)加强事中的监督管理,减少事后处罚

根据第119号令第3条第2款之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公安消防机构的事前审核只能说明设计等没有问题,但是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施工单位的疏漏,可能出现消防安全问题,如果没有事中的监督,仅在事后进行停止施工或者罚款的处理,难免会引起建设施工单位的负面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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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执法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建筑根据规模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一系列的消防安全设施,以保证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笔者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在工作中遇到许多工程技术和质量上的问题,作为消防监督部门,既要监督好,从技术上服务好,更要把好源头关,加强对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控。

1当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1.1.1关于备案

目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该怎样进行规划许可证明?对于一些在建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范围不清晰。

1.1.2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

由于某些基层消防结构申请验收和竣工备案时不具备相关的设计图纸,从而导致验收过程出现问题。对基层消防结构强制进行审核只是保证整个消防结构的平面布置、耐火等级等其他硬性指标是满足国家要求,没有对软性指标进行有效的验收把关。

1.2消防执法软环境存在的问题

1.2.1社会消防意识淡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

随着各种消防事故的发生,以及社会消防教育的推进,目前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然而由于一些建设工程领导不重视消防工作,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群众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近年来随着全国消防环境的不断改善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已普遍提高,但要从根本上转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时日。

1.2.2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未切实履行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制定和下发了不少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规范和制度,近几年,各级消防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和思考推进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方法,年年都在抓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试点,希望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农村派出消防工作的切实开展。但因种种原因,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开展的情况往往差强人意。

2问题产生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理解和学习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等客观原因。

2.1建筑物管理单位对消防管理工作薄弱、思想麻痹大意

任何消防设施应时刻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需要对系统各组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以达到发生火灾时能及时的控制和扑灭火灾的目的。但在建设工程实际进行中,很多消防设施根本没有做到定期检查。一些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中的探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喷头等消防设施虽然按照规定完成安装,但是安装后都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管理单位未做到应有的每日检查、季度试验和检查、年度检查试验,也不监督消防设施的清洗、消防给水管道冲沙等维护工作,致使建设工程消防设施长年沉睡。

2.2监督执法方面的原因

2.2.1监督单位对法律条文理解应用不准确

《消防法》修订执行后,部分消防监督员对新法学习了解不够,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导致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

2.2.2执法人员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力度欠缺

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修订的目的是完善处罚体系,严细处罚标准,做到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把尺”,避免了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同种违法行为不同处罚后果,增强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然而,结合到各地实际情况,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这种“一把尺”的修订初衷极易演变成一刀切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一些处罚的额度明显偏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行难度很大。如果执行难变成了普遍现象,消防监督机构为避免难以处罚而消极不作为反而更加损害了立法的合理和公平原则。

2.3与《消防法》衔接的实施细则不配套

对于《消防法》中的不足或未尽事宜,目前还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尽管部分消防法规、规章予以了补充,但仍不完善,且在实施消防处罚中大多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可操作性不强。如新消防法在继承原消防法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这一修订解决长期以来部分老大难隐患执行难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这一强制措施的理解各不相同,如果没有配套的文件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在执行的主体、程序、方法和手段上都容易出现问题。

3解决当前困境的主要策略

消防监督工作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消防监督员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消防部队作为一支具有消防监督执法权的现役部队,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增强公安消防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良好形象的根本保障。在分析这些原因的同时,必须积极探索提高消防监督工作水平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对策。

3.1监督执法工作的改进策略

3.1.1规范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变动空间,因此怎样管控公安消防机构的权力也是一项重要任务。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完善严谨的消防档案,对每一次消防活动都要进行整理和归纳,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消防档案样本,让每一个消防监督员做到心中有数,执法必严,使得自由裁量权能够得到合理行使。

3.1.2提高执法者的素质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行政诉讼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规程,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执法中的有关程序,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3.2监督执法工作中主要问题的对策

3.2.1关于重复申报备案的问题

为防止故意重复申报备案逃避被抽中,以及防止虚假备案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干扰,建议明确:同一建设工程使用同一名称或者不同名称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的,当其中一次被备案系统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其它重复申报的按虚假备案处理。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备案项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备案记录,其余按虚假备案处理。

3.3.2关于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检查。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等违背相关标准规定的,应当按照程序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批准。总之,一定要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隐患杜绝萌芽之中,火灾隐患从设计就要抓起。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解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问题的根本措施还是从施工现场入手,加大面向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消防宣传、培训力度,首先,提高工程设计人员和单位的消防设计责任意识是提高消防设计责任的前提;其次,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消防设计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培训,增强设计人员对消防安全整体认识和消防技术标准全面理解;再次,应建立消防设计人员资格证书制度,对降低标准进行工程消防设计的应给予相应处罚。

参考文献

[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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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近年来,全国许多在建工程(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包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改造工程)因电焊、电线短路等原因引起火灾的案例屡见不鲜,造成了重大的财产和人员伤亡,有的甚至造成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如央视新建大楼火灾、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楼工地火灾等都属于典型的在建工程火灾事故。笔者通过深入在建工程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普遍存在较大的消防隐患和管理漏洞。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分析近年来在建工程火灾案例,结合笔者参与孝感在建工程的检查,在建工程的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应负责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但是在实际中,许多施工单位重视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而忽略消防安全,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的施工单位多层转包或转包给多个施工队伍,造成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脱节,致使制定了消防安全措施也无法贯彻落实。

(二)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建工程工作人员由于多系临时工,多为市区附近的农民工,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管理人员赶工期,忽视消防安全管理,随意随意让无证电工、焊工等操作人员上岗,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火灾,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全国发生的在建工程火灾多为此类原因引发。

(三)易然可燃材料多,存放不符合要求。在建工程存放可燃易燃物多,现场使用大量油毡、油漆、塑料制品及装饰、 装修材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一般来说,这些可燃烧易燃物品存放在临时搭建的简易用房内,而这些简易用房的耐火等级本身就不符合要求。同时,一些工地受场地制约,没有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甚至有些材料堆放在消防车通道上,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极大的损失。

(四)用火用电不规范,易引起火灾。新时期,在建工程多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建造,各种用电设备多,临时线路多,线路纵横交错点多,一旦发生跑电或漏电,极易酿成火灾事故。在施工过程中,也存在随意动火动电或在没有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动火动电的现象,电焊、气焊等火花飞溅到可燃装饰物或防保网等可燃物品上极易引起火灾。

(五)未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扑救初期火灾需要。对于在建工程来说,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建筑灭火器,消防安全警示标志、临时室内、外消防给水设施。从在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是相当数量建筑工地未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未设置消防车通道;二是虽配备了消防设施但却不符合使用要求,不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加强在建工程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的建议

(一)督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强化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不仅是施工单位的职责,也是建设和监理单位的职责。新《消防法》第九条已明确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以笔者所在的孝感市为例,根据湖北省总队的《全省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察方案》和《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察记录表》,明确了在建工程责任体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坚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制订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要开展定期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三)强化在建工程人员岗前培训,全面提升工作人员消防意识。要加强对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使其了解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具备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加强在建工程现场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消防部门要加强在建工程的现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保障在建工程具备以下安全使用条件:1、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2、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3、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预防的作为新时期消防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主要部分,只有督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强化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人员岗前培训,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妥善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才能逐步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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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为灭火提供水源的消防设施。

第四条本市公安机关和所属消防机构,以及市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规划和设置间距不得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得超过150米的消火栓,并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按前款规定设置消火栓,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道路建设工程总概算,并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

第六条城区现有道路未按国家技术规范设置消火栓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制定补建计划,逐年分步实施,在3~5年内使消火栓的设置达到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

补建消火栓所需经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临街地点设置消火栓。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设置消火栓的经费纳入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未按国家技术规范设置消火栓的,必须在市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建。

第十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消防机构对消火栓设置的审核意见,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规划、施工许可证;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埋压、圈占、损坏或者擅自停用、移动、拆除公共消火栓及其标志。

因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报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按要求负责迁建、还建。

第十二条禁止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公安消防机构确需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应当经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征得供水企业同意。

第十三条公共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

维护道路两侧的公共消火栓,所需经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维护住宅小区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公共消火栓,所需经费分别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其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消火栓保护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发现消火栓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进行维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