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1 16:38:1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社区治理的概念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ocial marketability and the modernized fast development, the community autonomous already became one important way which the community develops, but the community autonomous emphasis realizes community's citizen participation, the community citizens participation start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with the social modernization, the urbanization cannot separate. However, in the modern city community, community's citizens participation also has like this such problem, these questions and the transition period social structure and appears the social question is close related, our country city community citizens participation realize truly also have heavy responsibilities.
Key word:Reforming The community governs the citizen to participation
一、概念及背景
在现代中国的社会生活中,社区治理和社区公民参与已经成为非常流行的话语。那么它们的概念和定位是什么呢?广义的“社区治理”是指社区与国家和市场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社会互动方式。①而对于社区参与这一概念的理解,目前多内大多数研究者有着较为一致的看法,即认为它是指社区成员自觉自愿地参加社区各种公共活动或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运作,影响社区权力运作,分享社区建设成果的行为和过程。在我国的城市社区发展建设中,实现社区自治式的社区治理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目标,而社区自治的主体就是社区公民,社区自治的实现需要真正地实现社区公民参与。城市社区公民参与的兴起和提倡与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化和城市化是紧密联系的。
从宏观角度来看,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我国城市的“单位制”社区开始瓦解,逐渐开始向社区制转变,社区就像一个小型的“社会”,逐渐成为介于政府和家庭之间的一个公共空间,而社区缓和现代化进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的作用也逐渐凸显出来。从微观的角度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区居民不仅在物质生活和生活质量上的要求提高,同时对精神文化生活和政治参与的要求也在日益增长。
二、发展中呈现的问题浅析
尽管公民参与在社区中兴起并成为社区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处在这样一个转型期,各种类型的社区内的公民参与发展程度事实上是参差不齐的。一般说来,在单位型社区和处在城乡结合部的社区的居民参与度较低,而在一些新型的商品房小区里的社区居民参与度则相对较高。这是由多方面因素导致的,单位型小区的居民由于习惯了传统的纵向管理,因此,人们对于社区治理和社区参与的理解更多地带有自上而下的参与取向。而处在城乡结合部的社区居民通常来说是由郊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组成,这类社区由于社区的发育程度较低,社区居民的受教育水平较低,因此,人们在社区治理中的参与意识并不强烈。而在新型社区里的居民由于有较好的收入,参与意识较强,且具备参与的能力,因此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程度较前两者高。但是随着“单位型”社区的功能的逐渐弱化、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转向“社会人”,以及现代化的发展,单位型社区和处在城乡结合部的社区的公民参与程度会逐渐地提高,而目前社区参与的不同发展程度正是中国从传统到现代转型过程中的必经之路。
从城市社区组织来看,在社区内通常存在着纵向组织和横向组织两种参与取向的组织。尽管在许多城市社区中,业主委员会、中介服务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横向组织进入社区大大地推动了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发展,但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纵向组织作为政府在社区的代言人,在很多社区中仍然在发挥主导作用。这种社区的居民参与依然表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参与取向,所谓的“参与”只是一种政府动员、推动下的被动的参与,并没有发挥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实现自治的真正作用。
三、小结
上述问题仅仅是从社区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社会内组织发展以及社区外来人口在社区参与上的困难来说的。事实上,在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意识、参与渠道、社会资本、政府和社区的回应度及效率等都是影响社区参与的因素。这些影响因素都造成了我国社区公民参与社区自治的不同程度的困难,这种困难主要体现社区居民在参与主体参与意识的薄弱以及参与体制的不完善导致的参与层次低。可见,我国要在城市社区的发展中实现真正的社区公民参与还任重而道远。在我国这样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在社区现代治理的进程中推进公民参与仍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这一进程不仅仅有赖于人们观念的变革,更有赖于整个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变化。
关键词:政社协作治理;集成平台模式;创新引擎模式;资源交换;利益耦合;价值认同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4-0134-005
“政社关系”长久以来都是中西方研究者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社会治理中的“政社合作”发生在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组织作为我国社会的新成员,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国公共治理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以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合作过程中的互动关系为分类维度,政社合作可以被分为两大类――政府购买与“协作治理”。[1]其中,政府购买仅仅是一种资源流动[2],主要目的在于缩减政府规模,将一部分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十分简单。而在协作治理中,政府和社会组织会基于共同利益、共同问题、共同需要而产生集体行动和协作伙伴式的互动关系。[3]本项研究所关注的是后一种政社合作方式――协作治理。
一、概念界定与文献回顾
(一)概念界定
本文采用“协作治理”这一概念是为了区别于“合作治理”。国外学者给出的合作治理定义是:“一个或多个公共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一起参与正式的、以共识为导向的、商议的,旨在制定或执行公共政策或管理公共事务或资产的治理安排。” [4]中国学者认为“在合作治理中,参与到治理过程中的每一个治理主体都能够平等地在治理活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关涉到公共利益的每一项公共事务,都能够平等地发表意见和积极地采取合作行动。”[5]可见,参与主体的平等、共享裁量权[6]是合作治理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然而,政府的绝对权威地位、社会组织的初级发展状态决定了现阶段发生在中国的政社合作不可能完全实现参与主体的平等,因而,郭道久提出的“协作治理”[7]的概念更加适合描述中国社会治理中的政社协同。协作治理不强调主体间的平等,仅强调多元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发挥各自的特定作用。
(二)文献回顾
对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治理的研究可以分为两大视角三个方面:一是理论分析视角。其中有些研究成果着重于以已有的理论为基础分析我国政社协作治理的生成机制,有些研究成果聚焦于分析我国政社协作治理的运作机制。围绕政社协作治理的生成机制,汪锦军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依赖一系列的环境条件,政府需要顺应社会规律小心翼翼介入社会,以使社会良性发展;社会需要社会资本、自主性和参与的有机结合。[8]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治理应当在逻辑条件、环境条件、操作条件三个层次的条件都满足的条件下才能发生。[9]相较于生成机制,更多的学者关注政社协作治理的运行机制,例如曹姣星[10]、汪锦军[3]等都根据自己的分类标准从理论视角对政社协作治理的运作方式进行了分类。此外,还有一部分研究从实践分析的视角讨论政社协作的运行机制。
二、研究设计
(一)描述框架
本文的研究方法为案例研究,将在案例研究过程中关注案例在如下指标中的表现:
指标1:协作治理的发起者和主导者。在政社协作中,无论二者在地位上是否平等,或是政府,或是社会组织,一定有一类主体最先提出协作需求,也一定有一类主体主导着整个协作的过程。
指标2:协作治理中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在大部分协作治理中,参与主体的利益都是相互依赖的。[11]当然,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两者的地位极其不平等时,行政强制力也可以让协作在两者利益分离的情况下发生。
指标3:协作治理中各主体的资源供应。在协作治理中,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都会在其中贡献自己的资源,而所提供资源的丰富性和稀缺性也决定了其在协作治理中所承担的角色。
指标4: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协作中的联结纽带。“联结纽带”是指把各类参与主体联结在一起的“黏合剂”。体现到协作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作或凭借政府权威,或通过利益交换,或基于价值认同。
(二)案例选择及数据来源
“协作治理的发起者和主导者”由政府还是社会组织担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政社协作在描述框架中其余指标中的表现,因此本文选择该指标作为案例选择的维度,也就是说选择“由政府发起并主导的政社协作治理”和“由社会组织发起并主导的政社协作”两类案例。根据案例研究所遵循的“目的性抽样”(Purposively Sampling)原t,本文基于三个标准选取H市J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中心“凯益荟”和Y基金会的“双师教学”公益项目为研究样本:(1)案例是政社协作治理中取得显著成果、具有代表性的事件;(2)案例得到业界、学界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可获取丰富的二手资料;(3)事件便于实地观察,可获取一手资料。
三、研究发现
(一)政府发起并主导的政社协作治理
1.在“凯益荟”案例中,协作治理的发起者和主导者是H市J区的政府,其利益诉求是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为K街道居民提供多元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以弥补基层政府及社区人力资源和专业能力的不足。通过实地调研,可以总结出“凯益荟”出现的逻辑:居民需求快速增长政府职能主动调整基层政府及社区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养不够“凯益荟”成立。
“凯益荟”成立之前,K街道工作人员对居民进行了公共服务需求调研,调研结果发现,居民对助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青少年托管服务、志愿者服务等服务有着极强的需求。
“很长一段时间,基层政府对居民的这些公共服务需求是忽视的,对社区工作人员也没有要求。”(凯益荟负责人LM)(访谈资料:XWW-20141207-LM)
“居民的需求都是在新的时期新出现的,政府还未来得及一一应对。”(J区领导LYJ)(访谈资料XWW-20141208-LYJ)
伴随着政府职能改革,地方财政实力增强,社区居民的新增需求逐渐受到重视,政府开始主动回应居民的各项需求。
“现在,对居民需求的回应成为了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凯益荟负责人LM)(访谈资料:XWW-20141207-LM)
尽管政府开始重视对居民社会需求的回应,但在“小政府、大社会”理念的指导下,基层政府及社区所获得的人力资源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专业能力上都十分缺乏。面对日益多元的居民需求,基层政府及社区雪上加霜。
“尽管上级政府已经开始力求打造小政府、大社会形态的服务型政府,但我们社区仍然处于事事包办的状态。我们的社区非常强大,拥有着三位一体的治理结构,社区内部包括党委、居委会和公共服务站。党委统揽全局,居委会主管居民自治,公共服务站负责为居民提供计生、卫生、城管、综治、医保、养老、就业等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但与这一治理结构相反的是,上级政府分配给社区的人力资源十分有限,这就造成了社区自身不可能提供周全专业的服务。”(凯益荟负责人LM)(访谈资料:XWW-20141207-LM)
当前K街道下辖社区固定工作人员仅有10人左右,每个人都承接多项管理职能,身兼数职,例如有的工作人员既承担社会保障又做文体专员,既负责妇联工作又处理计生等。
在政府面临上述困境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以不同的形式出现,这些社会组织大多只在某一个领域活动,因此与政府相比具有专业优势。
“政府承担了太多的职能,但是政府并不专业,公共服务的提供效果很难令民众满意。因此,政府拿经费养人,不如拿经费办事,将很多想做但做不好的事情交给社会组织。此种方式不仅能够解决公共服务的提供问题,还有助于缓解官民冲突。因为,如果政府没有做好,居民会认为,但是如果社会组织做得不好,居民可以提意见让政府对其进行监督,督促社会组织改进,避免了居民和政府之间的直接摩擦。”(J区领导LYJ)(访谈资料:XWW-20141208-LYJ)
2.H市J区政府利用利益激励的方式吸引社会组织加入“凯益荟”。在协作中,政府为街道内社会组织提供合法性、公信力、活动场地、能力建设资金等,为街道外组织提供信用担保、市场空间、项目购买资金等。因而,通过加入凯益荟,社会组织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以及更加便利的发展条件;与此同时,社会组织也需要根据凯益荟的整体规划,为街道居民提供社会服务。
“凯益荟”的组织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区民政部门。实质上,无论从成立背景、资金来源、工作人员的身份,还是从其承担的具体职能方面考虑,“凯益荟”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其本质就是一个政府的职能部门。“凯益荟”共有3位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身份都是街道下派到社区的社区干部,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根据职能定位,“凯益荟”连接K街道办事处、K街道居民以及K街道内外的社会组织,其工作逻辑如图1所示。
如图所示,“凯益荟”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三大类,分别面向公众、政府和社会组织
第一,需求调查。需求调查工作主要目的在于了解K街道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居民的需求决定着凯益荟所有的工作方向。截至实地调查之日,凯益荟收集的居民需求主要集中在助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青少年托管服务、志愿者服务等方面。
第二,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以及从政府处获得公共服务提供的相关资源。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是政府成立凯益荟的初衷,而凯益荟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要渠道是整合社会组织资源。因此,凯益荟需要从政府获取各类资源,以实现对社会组织资源的整合和管理。
J区政府为“凯益荟”投入资金3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凯益荟”的办公场所建设,“凯益荟”在K街道拥有一栋三层办公楼,办公楼主要用于为入驻“凯益荟”的社会组织提供基本的办公场所。另外的100万元用于支持或者奖励入驻“凯益荟”的社会组织。(凯益荟负责人LM)(访谈资料:XWW-20141207-LM)
第三,管理、整合、孵化K街道内活跃的社区社会组织,使其成为街道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力量,与此同时,引入购买K街道外的社会组织,使其进驻“凯益荟”,为K街道提供公共服务。
针对K街道外部的社会组织资源,“凯益荟”采用邀请入驻和政府购买项目的方式进行整合。由于K街道内部的社会组织中社区服务类组织较少,因此,“凯益荟”采用“筑巢引凤”的方法,吸引专业的社区服务类组织入驻,“四点半学校”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四点半学校是一家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的社会组织,业务已经比较成熟,在儿童托管方面具有绝对优势。K街道儿童托管问题一直存在,社区居民对此需求十分迫切,因此凯益荟邀请我们入驻社区,为居民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然而我们在社区居民中被认可程度低成为提供服务的首要障碍。为保证我们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凯益荟”以政府名义为我们背书,帮助我们获得社区居民的信任,还给我们提供办公场所。”(四点半学校工作人员L)(访谈资料:YB-20141209-L)
经过上述努力,“凯益荟”已经完成了对K街道社区内的文体类组织和志愿类组织进行整合和培育,形成了“和之韵”以及“志愿者”两个社会组织,并从外部引入了5家专业公共服务类组织为K街道居民提供公共服务。
关键词: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绩效评价;体制构想
引言
在如今,城市化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城市内部的治理问题越来越被重视。社区是城市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是城市的基础组成。社区的发展以及社区的治理,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决定着城市化的发展,对于城市的发展的方向与方式也有一定的影响,也决定了一个城市的生活水平的高低,也是一个城市的治理水平的体现。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进入了一个巨大的转型时期。改革开放后,原来的以单位为中心的模式,逐渐发展成为多元化的发展模式,政府不单单是管理者,更是在成为引导者、参与者,逐渐发展成为政府与社会、企业共同合作的治理方式。而中国的社区综合环境的治理相比较于西方是属于比较晚的,在治理的结构上、方式上等都是比较落后的。当前中国的社区综合环境治理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民主不够彻底、群众参与度非常低等等。所以,应高度重视社区综合环境整治绩效评价工作,以提高社区综合环境的治理水平,营造一个整洁和谐的生活环境,改善市容市貌。绩效评价是治理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贯穿着治理的全过程。而如今,对于绩效评价更多的是在治理后对于结果的评价,也存在着评价虚高,以及官员在其中弄虚作假等问题。所以,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的研究也是社区综合环境治理中的关键,是必须要牢牢把控并且优化结构,使治理更彻底、更有效的重要方面。
一、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面临的障碍
1.居民参与评价程度低影响绩效评价的客观真实性。对于居民参与评价的程度较低,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主观是自身意识问题,而客观是政府体制问题。首先,主观方面来说,居民对于参与绩效评价体系中的反馈评价这一部分的意识是极差的,许多人都不知道社区环境综合治理的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评价反馈这一过程。同时,居民也不会想到对于治理之后的结果好坏对政府进行评价。从客观方面来说,政府对于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的整个体制中也比较忽视反馈型的评价,更不用说让居民参与进评价的整个过程中。政府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于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绩效评价体制中,一直存在着注重投入的过程却缺少反馈缺改进的这样一个制度上的缺陷,而居民的不了解评价反馈并不仅仅是自身的意识问题,也同时是政府没有正确引导。或者说,政府在制度上根本缺失让居民参与进评价反馈中的一个过程,政府忽视反馈评价的同时更是缺少居民参与评价,目前的制度偏重居民参与进治理的过程中,却缺少事后更好地对治理进行反馈,这是因为在制度上没有明确规范要求。因为缺少居民参与的评价是不完善的,是缺失公众监督的,所以在客观的制度上缺少居民参与评价,也是当前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中制度方面的一大问题。2.资金漏洞与挪用使得评价目标失真。在社区综合环境环境治理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存在环境治理资金漏洞与环境专项治理资金挪用的情况,社区综合环境治理方面上存在着很大的资金漏洞,所以所投入的资金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成效。对于环境治理,所需要的资金、人员以及物资是极其大量的投入,在方方面面中都需要资金的支持,而且如今的大气污染严重,PM2.5超标等环境逐渐恶化的情况下,对于环境治理的要求日渐严峻,专项资金到位更是被需求。社区综合环境治理更是环境治理的一个部分,更关系到人们的生活,但是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中也同时存在着资金漏洞以及专项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国家对于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拨款不在少数,但真正能用到实处,对社区综合环境进行一定程度上治理的资金却少之又少,社区依然存在着许多的环境问题,如此的资金漏洞与挪用是十分影响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很简单的道理,因为钱花出去了,但没花在社区综合环境治理上,其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大大失调,绩效评价必是较差的。
二、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的问题成因
1.政绩考核看重经济效益则不注重社区环境发展。在如今的政绩考核上,依旧注重的是经济的发展,注重的是经济带动城市发展的道路,所以官员为了晋升会变相牺牲环境来取得经济效益使得经济发展更快更好。对于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来说,目前的政绩考核并不会将之纳入考核系统之内,或者只参考一些,官员能够得到晋升主要还是看其带来多少经济上的效益。上海的经济飞速发展,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是牺牲了环境所达到的。比如宝钢炼钢厂,在冶炼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浓烟则对周围的社区产生了巨大的污染,但是所带来的经济上的效益则是巨大的,官员政绩考核则是如今带来多少经济效益,加快了经济的发展而得到晋升,而不会是因为如今污染了多少大气,影响了多少社区大气环境而导致不能晋升。所以,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成为了为了经济发展或多或少可以牺牲一些的方面,而这样的情况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治理专项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出现,因为官员想要晋升则通过各种手段包括牺牲环境、挪用治理环境的资金来发展经济,这样一来治理环境的资金缺少了,但在绩效评价中投入一部分依旧是计算资金挪用前的总额,则会让社区环境治理的资金产生巨大的漏洞。2.缺乏改进型的反馈使得治理水平得不到提升。在绩效评价的过程最后缺乏改进型的反馈是无法提升治理水平,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效益不明显的重要原因,改进型反馈可以让治理者明白不足之处然后加以改进。在如今的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的过程中,注重的是治理的过程与事前的投入并且对投入的预期,在事后关注的一般都是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也就是是否结果与预期相匹配。而整个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十分缺乏对治理过程中不足之处或错误之处能够进行有改进型的反馈的过程,以政府为主体的治理者自身制度上没有这一步骤,而居民更是没有渠道没有方法去对政府进行改进型的反馈,无法知道治理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就无法发挥出绩效评价在评价的过程中达到提升治理水平的这一目的。从调研中可以发现,居民对于参与改进型反馈的过程几乎没有,而治理的成效的确是没有达到对于投入的预想。在目前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中,首先,对于反馈的过程在政府自身改进型的反馈,以及居民提出建议的改进型反馈则都是缺失的;其次,对于改进型反馈的重要性的认识则同样也是缺失的,都没有意识到其重要性,以及能够对治理水平提高的促进作用,并且也没有一定的制度来规范。
论文关键词 社区警务 警民关系 警力配合
社区警务是目前世界警务改革的主要方向,是目前社区安全治理的一个关键方面,同时也是一项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为宗旨的警务化战略目标。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引进了社区警务制度,并逐步加以推广。当今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社区警务战略作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应用势在必行。但目前社区警务制度的实施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探讨,并找出对策,以推进我国的社区警务制度的创新与改革。
一、目前我国社区警务制度的现状
社区警务是以社区警察为专门力量,以社区公众为依靠力量,以密切警民关系、改善治安状况、预防和制止犯罪为基本目标的全新警务战略。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警察学界开始引入这一概念,后来,社区警务制度逐步在全国得到广泛推广,反响较为强烈。但我国目前的社区警务发展仍然尚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着社区警务制度的实施,如有些地方受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缺乏改革创新的精神。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了社区警务战略的实施,而且已经影响到了社区警务作用的高效发挥。当前,我国社区警务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社区警务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
社区即“区域性的社会”,是指“人们能感觉到的具体化了的社会”。一般来说,社区包括地域、人口、区位、结构和社会心理这五个要素。而社区警务作为社区与警务的合理融合,是警察等国家暴力机构依托社区等基层单位,实现警察与社区单位、社区民众的有机结合,共同维护社区治安,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的治安问题和其他各类潜藏的安全隐患问题的有效举措。但是在人们的普遍观念中认为,警察的主要职责是打击和控制犯罪,而设立社区警务的目的也仅仅是警察为控制犯罪的需要。这种认识有它的合理性,但其理解也过于狭隘。对于社区群众,甚至于社区民警来讲,为什么要搞社区警务,社区警务与传统警务有什么区别等问题认识都不够充分。设立社区警务的目的不只在于控制犯罪,它是为了保障整个社会的和平与安宁,对社区警务的理解不能过于微观与狭隘,不能简单地从功能上认为实施社区警务单单只是以预防犯罪为目的。此外,社区警务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它需要全社会的协力配合。
(二)警民关系不够融洽,缺乏沟通
社区警务是扎根于社区,依赖社区群众搞好社会治安问题和其他问题。但在实践中,社区警民关系不够融洽,群众工作的开展有待提升。第一,有些社区民警思想认识上存在错误,总有一种官本位的思想,以官自居,高高在上,不认真对待群众遇到的问题,官僚作风严重,为群众办事还要要求请客送礼,给群众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严重影响人民警察的形象。第二,从目前我国的社区警务工作开展的形式来看,被派驻社区的民警有一部分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有待提高。由于缺乏经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缺乏和群众互动和协作的能力。社区民警首先应当具备警察的专业技能,并且还必须具备社区工作者的能力,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素质。除此之外,受学历水平等的限制,有些民警的法制观念仍然淡薄,依法行政的水平较低,不能很好地、及时地解决群众问题,导致矛盾越积越大。
(三)警力配置不尽合理
社区警务是深入到基层的社区治安治理措施,基层社区的工作量大,工作任务繁重,需要较多的社区民警,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一些地区的警力配置不尽合理,有些地方出现“一区一警”的状况,一个社区只有一名社区警察,这直接导致社区民警的工作压力过大。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过度繁重的任务只会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而且加之有些基层工作环境较差,社区民警工资待遇较低,保障体制不完善,从而也严重影响社区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我们应该适度增加社区民警的数量,合理配置警力。
二、西方社区警务制度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社会环境不同、法律制度不同,社会治安反应的特点不同,因而,各国在社会治安治理上的管理理念与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异同,西方社区警务的运作方式则异彩纷呈。西方国家经历了四次警务革命,警务改革从“预防为主”到“打击犯罪”再到“回归重视群众的作用”,西方国家在社区警务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地方,我们要充分利用好这些资源,以促进我国社区警务制度的创新与改革。
(一)注重依靠发挥群众力量
澳洲的邻里联防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典型如澳大利亚,警方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开展邻里联防制度。首先,先由警察或警务人员负责划分邻里联防的范围,召开小区及村庄居民会议,分配每名警察人员的责任区域,同时选举出相应的居民代表,向他们发放预防犯罪单页等;其次,加强安全和防范工作布置,将贵重物品悉数登记,并做好物主标记;最后,广泛发动群众,鼓励其积极举报犯罪分子,增加犯罪发现率,从而通过邻里联防制度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来有效预防犯罪。除此之外,与此相类似的还有美国警务改革中的邻里守望制度,日本警务改革中的交番与驻在所制度,以及新加坡的社区安全与治安计划等,这些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警民结合,增强了警民之间的信任与交流,发挥了居民群众对维护社区治安的积极作用。因此,在今后的社区警务改革进程中,必须注重依靠大众的力量。
(二)提高社区民警为民服务的意识
英国的警务改革非常注重公民的建议和意见,因为社区警务最直接的影响主体便是普通的社区群众,因此在做出一项决定时,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意见,始终把群众的意见放在首位,要充分注重保护群众的利益。这就需要社区民警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提高社区民警为民服务的意识。具体来讲,社区警务管理模式要实现从命令、处罚模式转变为引导、保护和帮助模式,提升服务质量,把群众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一样认真对待,始终坚持公众至上和服务至上的原则。服务理念在西方的警务改革过程中始终贯穿始终,这是值得我国社区警务制度改革过程中认真学习的宝贵经验。
(三)注重警务管理模式的创新
澳大利亚的协商会制度则是对警务改革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协商会制度是指只要违法者愿意共同商讨应对违法活动的办法并自愿参与协商会,他就可以免于被;警察主持协商会,依照法律赋予的自决权,向违法者提出警告,并决定如何依法惩处违法者,其对象一般是初次违法犯罪者。协商会的成员主要包括:违法者、受害者、受害者家属及其他有关的人员。澳大利亚的协商会制度与我国刑法领域中的刑事和解制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对于轻微违法犯罪者在其认罪、悔罪的前提下,给以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同时得到受害人的同意和谅解,而不对违法者提起公诉,达成和解的一种制度。这种处置方式使违法者和受害人之间相互谅解,化解矛盾,有助于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对预防再次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制度我国应当进行借鉴与学习,应用在我国的社区警务管理中,把一些因邻里琐事而引发的违法犯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解,而不必全有法院、监狱等机关介入,这样有利于更好的化解矛盾,实现社区稳定。
(四)注重区域治安的治理
英国的“分散化”治安将一个大的整个社区划分为不同区域,分别治理好区域治安,自然能够确保社区治安的稳定。“分散化”治安将管辖单位由大化小,重组警力,区域小的治安管辖单位比区域大的治安管辖单位更能有效的实行社区治安,通过设置各个警备区,便于使社区民警及时察知警情。 我认为,这一制度是我国目前应当认真学习的内容。我国目前部分地区社区警力不足,难以高效率的处置已经发生的问题,采用英国“分散化”治安的方式,将一个社区再具体划分为不同的更小的社区,以便于社区警察能充分了解所管辖社区的基本情况,也确保能够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及时高效地进行处置。这样一来,减轻了社区民警的工作压力,也更能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提高了工作的效率,高效率的工作也能给群众留下良好的印象,融洽警民关系。
西方在社区警务改革中的一些制度与经验具有优越性,我们要适度地加以借鉴和吸收。
三、我国社区警务制度的创新与改革
在信息化、网络化高度发展的当代社会,结合西方社区警务制度的发展经验,为了我国的社区警务制度能够早日走上及时高效的正轨,应当:
(一)建立社区警务服务化制度
在当前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社区警务服务化制度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法治与权责结合的原则。首先,要建立全责结合、权责明确的责任制度和体系,提高社区民警的责任意识;其次,警察机关和社区民警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不能越权办事,懂法、守法、用法、执法;再次,社区警务的改革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进来,为社区警务政策建言献策;最后,社区警务制度要以群众为中心,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始终把群众利益置于首位,着力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最为关心的问题,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 社区警务服务化制度的核心是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强调的是服务而不是管理。建立社区警务服务化制度,是我国社区警务制度改革与创新中应当着重抓好的突出点。
(二)充分调动群众的力量
我国传统的社区警务主要是由公安警官治理,而要建立新型社区警务必须充分发挥和调动群众的力量,使群众参与进来,促进社会治安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参与式警务模式,不但有利于充分的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而且也更加有利于维持良好的社区秩序乃至社会秩序。这样一来,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警察机关的工作压力,让他们有足够的精力更好的进行社会治安治理。
(三)加强虚拟社区的建立与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发展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农村在向城市社区化管理方向发展。但是当前中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条件差异较大,农村社区建设在范围、内容和模式上都需要不断探索与实践。
义乌作为一个县级市在城市急剧扩张中,对城区7个街道的社区管理作了规划与尝试,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是,在义乌城区之外的一些街道及乡镇并没有实现社区化管理或者在农村社区化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为了确实的让农村社区服务于民,研究义乌农村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到相应的对策,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义乌农村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未充分实现村民自治
社区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按照村民自己的心愿,选择大多数村民都认可的人来担任村干部,决策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重大各类事务,规范各种行为。村民自治是农村社区治理的方向,也是推进农村社区民主自治的重要前提。但是义乌农村自治实施中发现很多问题。(1)村民自治发展不平衡。村民自治的改革实践滞后于立法,有法不依,村民法制概念薄弱,参政议政积极性不足造成如:竞选的条件、规则、选票的制作程序做没能做到完全公开公正;唱票和计票的规则、方法、方式么能做到公开、透明。对村委会选举中贿选、补选的处罚没有落到实处,对罢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2)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尚未理顺。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不明晰,乡镇政府行政控制与村委会自治权利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乡镇政府把村委误作为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不协调。村党支部过多干预村民自治。(3)农民政治意识薄弱。一方面农民对权利迷信、盲从。对政治生活缺乏责任心和关注度,不愿花时间和精力参与村里的政治活动中,对政治评价不倾向不抵制。另外,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程度低,理性弱,民主监督没有发挥该有的作用。
2、农村社区没能给村民带来认同感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农村生活方式的解体,新的生活方式还未健全的前提下,乡民各顾各,乡村日益变得一盘散沙,农村社区认同感不强。农村不再是老树、黄昏、昏鸦,取而代之的是统一的设计风格 统一的建造经营理,村村专业街,到处是作坊的建造模式,人们过往的记忆都被“农村社区建设取而代之”。农民很难融入到新的乡村生活中,无法对乡村文化产生亲和力、归属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富裕了,人心却散了,失去了原有村落共同体赋予的安全保障。另外,义乌外来人口的价值观、、人生观、风俗习惯等都与本村农村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同。.农村社区在传统文化和新进外来文化的双重作用下,原有的村约、规范对农民的约束和影响能力下降,农民集体意识和道德责任感不强下降,不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崇尚实用主义,顾“小家”忘“大家”,农村社区已经没有以前淳朴特质;反而人际关系资本化和利益化得到放大,大大降低了农村社区凝聚力和感染力。
3、未充分发挥社区功能
村民家庭住宅建设后,人们的住宅形式、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但生活习惯仍保持着原来的作风。依靠农业收入也转变成了租金收入,闲余时间越来越多,社区管理人员没有充分发挥引导与指导作用,导致村民部分村庄改造后,村民仍然过着“耕地种菜”的纯农民生活,绿化带里种菜,车库里养鸡,耕具随处放等情况时有发生,不仅有碍于整体环境的保护,也不利于社区统一管理。另一方面,部分村民对于社区化管理存在观念偏差,不愿交物业管理费用,认为是不必要的支出,粗放的生活方式没有得到有效改变,这也制约了农村社区化管理的进一步深化落实。
4、农村社区自身的定位不明晰
通过走访、调查发现上级有关部门办一项活动,盲目下达农村社区治理任务,他们明确要求制度上墙,新成立的组织更是要“挂牌子”,似乎有了牌子一切事情就成了。为了迎合上级各部门的要求,部分社区也只能“热衷于”制度上墙、挂牌子等表面文章,钱花费不说,真正能起作用的并不多,大多数的治理只是形式而己。
通过调查发现,对于居民而言,有些居民认为农村社区治理是主要靠政府投入和上级管理为主,自己的主动参与很不适合时宜,对很多公共性事务采取不闻不问、也从不干涉。对于政府这边而言,如何治理社区认识还不够清楚。对于农村社区的建设和治理还没有成熟的理论和政策,都在摸着石子过河,没有固定的模式,要搞好搬经镇农村社区治理,首要问题是对社区进行了定性和定位。根据各社区的特点,发展自己有利的项目,来带动群众致富。
三、义乌农村社区治理对策研究
关键词:准公共产品;公共池塘资源;治理;农村社区公共产品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284-04
传统上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治理①的研究,基本上是沿着界定(私有)产权基础上市场化供给方向发展。近年来,虽然逐渐注意到了多元化供给的重要性,但是囿于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局限,在把握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属性和结合我国农村社会因素研究上仍显不足,没有能真正解决农民偏好显示的问题。另外,由于对治理问题研究的缺乏,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公共产品的浪费及闲置的现象,农村公共事业没有得到可持续发展。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完善了准公共产品理论,结合社会资本因素的集体行动及制度供给理论给我们提供了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治理新的视角。
本文首先介绍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及其对准公共产品的完善,其次简要回顾目前国内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研究的不足之处,最后借鉴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提出我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内容及方向。
一、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与准公共产品理论的完善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Pure Public Goods)和准公共产品(Quasi Public Goods)。纯公共品是严格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此外,纯公共产品还具有非分割性,它的消费是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享用的,如国防就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大多数公共产品为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只具备上述两个特性的一个,而另一个则表现为不充分。一般认为,准公共产品包括“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和“公共资源(产品)”②两大类。前者如教育、卫生等,后者如公共矿山、渔场等。布坎南(1965)提出了拥挤成本的概念来区分“纯公共产品”与“非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他认为,不存在纯公共物品到纯私人物品的泾渭分明的界限,俱乐部产品是可以适应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只要排他机制的成本低于获取的收益,通过某些技术设计或制度设置就能够实现公共物品消费的排他性,从而能够以私人的、自愿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在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物品之间架起了桥梁”[1]。后来的学者对俱乐部产品的供给、定价及成员的数量等方面加以深入的研究,但在集体行动形成及公共产品治理方面没能展开研究。
哈丁(1968)提出“公地悲剧”,使得公共资源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公地悲剧”指“在一个有限的世界里,每一个人都被锁进一个强迫他无限增加其牲畜量的系统里。在一个相信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所有人都争先恐后地涌入追求的结果是注定毁灭。公地自由使用带来了所有人的毁灭。”[2]“公地悲剧”反映了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危害,再加上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没能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因此,对解决“公地悲剧”问题,要么建立私人产权,要么交与政府管理。由于人们对政府管理公共资源似乎注定会出现严重的问题与近乎疯狂的寻租行为深信不疑,因此,经济学家们(尤其产权经济学家)异口同声的政策建议是“建立私人产权”。但是,后来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如Quiggin(1988)[3]和Swaney(1990)[4]等人认为,哈丁以后的许多人虽然把公共产权(Common Property)看作由一群所有者拥有、每个人可以自由使用,但这与开放性资源(Open-Access)含义几乎相同,而现实经济中的公共产权却并非如此。开放性资源(或自由准入)指任何人都可以不被限制地开发使用的资源;而公共产权指一群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分享资源的各项(使用)权利,它限制谁使用、何时和怎样使用,通过一定的社会控制机制赋予权利和实施义务。容易引起“公地悲剧”的仅仅是“开放性资源”。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中译本,2000)的公共池塘资源①自主治理理论使得公共资源问题研究得到迅猛发展,完善了准公共产品理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的中心内容是研究“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形态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5]其内容包括:(1)集体行动理论。奥斯特罗姆认为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只是一些使用假设的特殊模型,而非一般理论。当特定环境接近于模型的原有假设时,这些模型可以成功地预测人们所采取的策略及其结果,但是,当现实环境超出了假设范围,它们就无法预测结果了。传统模型的前提假设主要有两个:一是个体之间沟通困难或者无沟通;二是个人无改变规则的能力。这适用于一些大规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因为个体在这样的环境中经常是彼此独立行动、缺乏沟通以及个体改变现有结构需要高成本,但是对于彼此十分了解、经常沟通并且建立了信任和依赖感的小规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并不适用。(2)自主治理的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互相监督。奥斯特罗姆在多中心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理性个人策略选择的4个内部变量: 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部规范和贴现率。她认为,在一个自主治理的群体当中,解决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互相监督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综合使用政府、市场以及社区自主治理等多种类型的制度安排,这有利于增加信息、改变激励、加强监督和规则的服从。(3)社会资本理论。她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互动模式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 [6]她认为,能否解决集体行动困境,不仅在于个人和制度本身,还取决于双方联系的媒介――社会资本。在奥斯特罗姆看来,当成员面对集体行动困境时,仅有意识形态和习俗是不够的,还必须有规则体系、制度这些形式的社会资本的有效运作,否则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难以避免。
二、国内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简述
我国学界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林万龙(2002)把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定义为:“在乡或村的范围内提供为乡村社区农民(或其中一部分)所消费的带有公共产品性质(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技术信息服务和农村基础教育等[7]。李建(2007)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就是指在一定的农村区域内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8]。王书军(2008)把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界定为在乡村范围内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并和农民生产和生活直接利益攸关的,并为农民集体参与分享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9]。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一般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属准公共产品范畴,但除具有一般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农村地区范围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小聚居为主,因此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在供给上具有分散性;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生活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各地农村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相应的公共产品需求偏好上呈现多样性与层次性。另外,在农村社区范围内,人数相对有限、成员相对稳定,是个”熟人社会“,同一社区的居民在公共产品的需求和受益方面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同质性。
国内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研究,一般是借鉴主流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在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在供给(包括主体、筹资方式、规模、结构、机制和效应)、需求(需求层次、偏好显示、参与意愿、影响因素以及考虑到需求的供给效率)和供给与体制关系(财政体制与供给、地方治理体制与供给)等方面都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总体思路是除少量具备纯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公共产品可以完全由政府提供外,大量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公共产品都可以通过市场化(或私有化)的方式来解决。但是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问题,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模糊不清不能为多元化供给或治理提供理论基础;二是农民对社区公共产品需求偏好显示问题仍然没能有效解决;三是没能结合我国农村社会特殊性进行研究。
从供给(尤其是筹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固然重要,但是这种静态的视角也会对管理、维护、监督和制度供给等问题有所忽略,难以促进农村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随着公共资源治理理论的引进,以及对西方企业治理理论的借鉴,近年来有学者逐渐从治理角度来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问题,也注意到了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多元化治理特别是由农民自主治理的重要性,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政府(集权)治理、市场治理、公私合营(PPP)②和自主治理都有相应的研究,在促进农民自主治理的基础上多元化治理上基本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是也还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民组成自治组织进行自主治理的”集体行动困境“问题;二是我国农村社会特殊性问题仍然没能有效地纳入理论分析的范围。
三、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与我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的研究
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与公共池塘资源同属准公共产品范畴。为弥补当前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的不足,我们需要借鉴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探讨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包括自主治理在内的多元化治理,以促进我国农村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理性农民假设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属性。这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的理论前提。(1)关于农民是否理性仍然存在争议,但是如果从方法论意义上来看,理性农民的假设是恰当的,它是保证理论逻辑推理上的“内在一致性”的基础。如果一个理论假设过于符合现实,就难以保证理论逻辑推理上的“内在一致性”,甚至难以建立相应的理论。至于理论在经验检验上“外在在一致性”问题,可以引入更多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把量化的社会资本因素作为理论模型的变量),从而使理论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2)关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属性。绝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公共产权难以排他而无法解决外部性及“搭便车”问题,因而需要界定公共产品的(私有)产权以实现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或治理)。正如前文所述,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公共产权不见得就是那么没有效率。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明确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公共产权属性的基础上,探讨农村公共产品公共产权与其他形式产权混合并存的可行性及实现方式。这是农民自主治理研究中重要的理论基础。
2.社会资本与农民集体行动的形成。社会资本原本是社会学和公共政策学的理论,经阿罗(Arrow)、斯蒂格利茨(Stiglitz)、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等人引入到经济学中来。中国各地农村的社会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可以用社会资本作为反映各地农村实际的变量引入理论分析中来。在操作上,可以对某个农村社区按照与组织联系(与参与社团比较接近) 、集体行动、参与公共事务、社会支持、社会凝聚力、归属感、信任和互惠等维度[10]设计调查问卷,选择典型地区进行调查,分析调查数据,测量评估社会资本状况。在取得社会资本数据的基础上,内化为博弈或计量模型的变量进行模型分析,使得对农民集体行动形成的模型分析与实际更加符合。
3.农民对社区公共产品自主治理的经验研究。大量的经验研究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是否具备较强解释力的关键。我们可以对国内外成功及失败的治理案例分析,归纳有效治理的若干原则、条件与方式。目前国内学者主要的案例研究是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治理方面,可以对相关案例用奥斯特罗姆的8项原则进行检验。①另外,可以对我国目前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的村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运用不同理论分析可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本质上是强制性制度本身的问题)。根本是要变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为农民的自主治理。
4.农民组成自治组织对社区公共产品自主治理的制度研究。农民自主治理包含农民如何组成自治组织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制度变迁问题。借鉴诺思及奥斯特罗姆等人的理论,我们可以从这几方面展开研究:第一,农民自主治理的诱因:政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市场方式和社会方式供给的缺失和剩余索取权的获得。第二,推动农民自主治理的主体:理性农民及乡村精英的作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作用。第三,社会资本在农民自主治理形成中的作用:减少”搭便车“现象及对农民组成自治组织的激励作用。第四,农民自治组织的形式:探讨法人型或挂靠在具有法人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自治组织的可能性。第五,农民自主治理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其一,预期收益。包括:(1)影响因素:占用者人数、公共产品规模、市场条件、体制环境、所使用的现行规则、所提出的规则等;(2)收益范围:对获得剩余索取权、规模效应、风险的降低及对公共产品的管理与维护效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估。其二,预期成本。包括(1)学习、规划、设计成本及量化评估;(2)实施成本及量化评估;(3)监督成本及量化评估。
参考文献:
[1] James M. Buchanan, 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 Economica, New Series, Vol. 32, No. 125.(Feb, 1965):1-14.
[2] Hardin. Garrett.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J].Science 162(1968):124-148.
[3] Quiggin. John. Private and Common Property Rights in the Economics the Environment[J].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 Vol.XXII,No.4(Dec,1988):1071-1087.
[4] Swaney. James. A Common property, reciprocity, and community [J].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 Vol.24, No. 2(June,1990):451-462.
[5]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9-12.
[6]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167-173.
[7] 林万龙.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制度外筹资:历史、现状及改革[J].中国农村经济,2002,(7):27-35.
[8] 李建.农村公共品三维复合属性的新考察[J].改革,2007,(6):69-72.
[9] 王书军.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困境缓解:剖析河北一个村庄[J].改革,2008,(1):148-153.
[10] 桂勇,黄荣贵.社区社会资本测量:一项基于经验数据的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8,(3):56-60.
Research on the public pond resource self-governance theory and the rural community public goods governance in our country
HUANG Yong-xin,LI Juan
(Economy college,Capital national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00,China)
【关键词】大型居住社区 公共治理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大型居住社区的公共治理问题研究主要包括对其历史沿革的阐述以及管理模式的研究。在探讨国内外理论研究之前,首先必须要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之一,也就是大型居住社区的概念。笔者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09年编制的《上海大型居住社区规划设计导则》中找到定义,即用地规模约为5平方公里,人口规模约10万人,以居住功能为主体,生活与就业适当平衡、功能基本完善的城市社区。从这个具有官方色彩的定义中不难看出,2009年上海的大型居住社区概念还仅仅停留在住区功能的层面上。另外,学者刘华钢对大型居住社区的定义描述则是:相当或者超过现行国家规范规定的城市居住区级用地规模或居住人口规模,且没有城市道路穿越的单个完整的居住区。而李鸿新和李钊对大型居住区的界定是: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规模的居住区。对于开发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的社区,则称为超大型居住区。从上述的各项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对大型居住社区的概念大体上是以居住社区的体量规模作为主要衡量标准。
不难发现,从城市规划角度方面,国外研究有着清晰的发展脉络和代表时代特点的经典理论。从整体概念上讲,大型居住社区应当是属于居住社区的一种。作为体量巨大的一个存在,国外理论界的研究将其归纳于城市地理学研究范畴之中,其核心理念通常是以人为本。这其中主要包括:在1882年由西班牙工程师玛塔提出的带状城市(Linear City)构想,接着在1902年由英国社会活动家霍华德第一次提出了在欧洲大陆上具有深远影响的“田园城市”理念,其内涵主要包括在兼具城镇的社会基本架构的同时又拥有乡村自然风貌的城市。到了1929年,美国建筑师佩里(C.Perry)根据其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居住空间组织方式。而在1928年设计的美国新泽西州新城之际,美国人Radburn创造性地采用了“大街坊(Block)”概念,而在当今社会中,被人广泛接受的Shopping Mall就是配合大街坊应运而生的。
此外,对于居住社区管理模式的理论探究,笔者发现其大多属于社会学研究领域。因众多社会学家所持观点和研究角度的不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社区管理理论。这其中主要包括以美国农村社会学家C.J.加尔平、芝加哥学派的R.E.帕克、古典学派的R.D.麦肯齐等为代表人物提出的社区区位理论,以美国学者I.T.桑德斯、W.萨顿、J.克拉扎,以及社会学者E.O.莫依为代表提出的社会体系理论、还有以20世纪40年代美国学者J.伯纳德、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W.A.葛木森等一批学者为代表提出的社会互动理论等。
相比较国外学者在城市规划领域和社会学领域对居住社区成熟的理论研究体系,国内理论界对大型居住区的相关探讨更多地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类是针对大型居住区的形成原因、存在问题和建设对策的研究。其中主要以我国沿海发达地区中的居住社区为研究对象。叶荣责(2002)通过对广东地区的大型居住区形成的原因进行系统分析,揭示了大型居住区对城市的影响、公建设施建设模式和金融风险等方面的问题。郑新明(2003)对广州番禺北部的大型居住区进行了全面研究,从其形成的背景、发展动机与发展历程,分析了大居存在的问题,对城市规划的角度提出了合理性建议,并对番禺北部大型居住区的未来进行了展望。刘华钢(2003)对广州城郊大型居住区的形成和影响进行了研究,从多元主体参与的微观层面分析了城郊大型居住社区的形成机制,以区域性视角审视广州城郊大型居住区对城市社会空间结构、城市空问结构和形态发展、城市运行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从制度设计和规划控制两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此外,上海城市发展信息研究中心课题组于2003年提出了上海大型居住区的选址布局建议,对大型居住区综合开发(包括规划设计、开发机制和配套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朱小地(2005)选取了北京市三个代表不同时期的城市边缘大型居住区(方庄地区、望京新城和回龙观地区)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通过对比分析找出各自存在的主要问题。罗长海、华晨(2005)以杭州市为例分析大规模城郊住区开发中景观资源的私有化问题,从社会、市场和政府行政3个层面研究景观私有化问题的根源,并相应地提出应摆脱小农意识、积极引导市场运作及改善行政方面的对策。
第二类是对大型居住区规划设计功能定位的分析探讨。陈天等(2005)认为在进行大型居住区规划设计时,单从设计层面来进行规划已经不能满足当代社区生成与发展的需要,而应找到社区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从开始阶段规划师就应该对设计项目进行策划。陈瑞莲(2005)对地方政府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和分析。李鸿新和李钊(2006)总结了目前国内大型居住区设计开发的各种理论,提出应把绿色生态设计和新城市主义作为大型居住区设计的理论基础,并在一系列规划项目中对其进行实践。
第三类是部分开发企业与项目策划机构从房地产开发的角度对大型居住区 的设计和开发等方面进行的分析研究。例如夏南(1999)介绍了万科地产在城市近郊开发大型居住区的选址理由,提出近郊大型居住区应选择较低的容积率和有组织的人车共存方式,并以深圳四季花城为例指出围合型规划方式的设计要点并介绍万科地产未来的发展方向。赵路兴(2002)总结了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本特点,分析其形成机制,指出大型房地产项目的影响并对如何完善政策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