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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代社会经济 现代企业 财务审计
一、现代社会经济特征下企业财务审计的重要性
现代社会经济特征下的企业财务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他专职审计人员,在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评价的过程,以此确保企业遵守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财务审计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有利于降低企业各项经济损失。通过对企业资金、风险、效益等相关经营业务活动开展审计工作,不仅能够保障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还能够确保对经济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几率,维护企业合法经济权益;其二,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通过对企业财务信息进行审计,能够掌握资金的使用效率,判断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同时还可以及时发现企业内部是否存在营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对企业经济效益进行客观评价,全面反映企业一段时期内的经济管理状况,从而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指明路径;其三,有利于完善企业管理体系。通过对企业各部门日常工作流程以及管理薄弱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进而分析产生管理漏洞的原因,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促使企业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工作,强化管理成效。
二、现代社会经济特征下强化企业财务审计的策略
(一)树立全新的审计观念
在知识经济时代下,企业财务审计观念必须要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对财务审计观念进行革新。首先,提高无形资产审计的重视程度,由于信息、知识、人力资源逐步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致使企业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逐步提升,所以企业会计核算的重心必将向无形资产核算转变,这就要求财务审计也必须从重视有形资产审计向无形资产审计转变;其次,树立内部效益与外部效益并重的审计观念。企业要将财务审计视为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将企业整体效益放置于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中,对企业效益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再次,树立审计国际化的观念。在审计准则国际化、审计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下,企业财务审计工作必须树立国际化观念,使审计报告获得国际社会公众的信任。
(二)拓宽财务审计范围
为了提高财务审计工作的实效,必须进一步拓宽财务审计领域,使审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这一方面。首先,将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前审计,运用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审计方法,对企业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力求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其次,将单一的财务审计拓展至管理审计范畴,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客观评价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审计各项经济业务,并监督其是否实现达到了预期目标;再次,将分散式财务审计工作向集中化管理方向转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确保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强化审计人员的审计监督职能。
(三)创新审计技术手段
首先,应当不断加大新审计程序和方法的开发力度。为了适应当前无书面记录的各类经济业务,审计工作的重心也随之向系统分析和设计方面转移,换言之,未来的财务审计将会变成对数据库的审计,审计人员的工作重点将会集中到相关数据信息的采集、存储等环节上,这就要求审计程序必须具有实时、多元以及开放性的特征,对无形资产、社会责任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审计也会变得更加容易;其次,应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对审计手段进行革新。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各类经济交易和资本决策均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想要适应这一发展,就必须对审计处理手段进行革新,应逐步摆脱手工操作,向电算化和信息化审计模式发展;再次,完善内控制度。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以及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在会计中的应用,打破了传统的会计岗位责任,内控制度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为此,应当对内控制度进行完善,并积极开发更为科学的测试内控制度的技术。
(四)提高财务审计队伍素质
作为一名优秀的审计工作者除了要有审计和会计职称外,还应当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较高的思想觉悟。同时,扎实的审计专业基础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现如今,各类高新技术的应用对审计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审计工作者应当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为立足点,积极学习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以及前沿的高新知识,并且要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开阔视野,做到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以高水平的专业素质开展相关的审计工作,并借助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来辅助审计工作的开展,这样能够使审计工作的效率更高、准确性更强。企业的内审人员则可以为本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国家审计人员则能够进一步掌握企业的经常状况,从而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准确、合理的依据。
参考文献:
[1]王书仁.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财务审计工作的发展与转变[J].财经界(学术).2010(23)
关键词: 新形势 内部审计 转变
内部审计是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相并列的一种审计形式。在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贯彻企业决策、实现经营目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企业中的内部审计,从内容上主要是围绕企业信息的可靠性与完整性,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规章的遵循,保护资本的安全、资源的节约与有效使用,经营目标的完成以及会计规范化等方面来展开的。审计对象是传统的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审计目的主要是监督。
一、传统内部审计的缺陷
(一)及时性与相关性不足
高质量的信息必须具备可靠性、及时性、相关性。在以历史成本和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传统会计中,作为事后反映的会计报表对投资者、信息使用者的重要性大大降低。会计报表作为对企业经济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事后反映,主要考虑了可靠性,而及时性与相关性不足。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商务环境下,由于网络账务系统的共享性,投资者、有关特定信息使用者可随时通过获得授权上网查询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的及时性大大提高,传统的内部审计已不适应信息时代审计的要求。
(二)审计报告主要是事后审计,时效性滞后
传统的内部审计都是事后审计,主要起监督的作用。审计时间一般是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完成后,由企业专职审计部门指定审计人员对全年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包括会计报表审计、资产审计、负债审计、损益审计、合同审计及工程结算审计,审计的目的主要是对企业会计信息依法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最终形成审计报告。由于审计报告的形成属于事后事项,其时效性不强,无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全方位评价。
(三)内部审计的职能单一,主要是查错防弊
目前,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往往将大部分精力集中在财务领域,未深入到经营管理领域,审计工作只是停留于被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会计报表是否公正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的会计准则,即仅仅是查错防弊上,而不是对企业经营管理做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凭证、账本、报表及相关资料。如在对投资项目的审计中,往往审核投资协议是否完整,企业是否根据投资比例在相应的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按照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正确的核算,至于是否应该投资,投资回报率是否合理,合作对象的选择是否恰当,是否有更好的方案,往往都不去深入分析。而事实上,企业中真正存在的问题甚至是舞弊行为往往在这些过程中。再如对审计项目立项时,几乎没有专门为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立项,只是在查账的过程中去发现内控存在的问题。因此,对企业总体的内控制度不能进行系统和权威的评价,也就无法发现和客观评价企业的潜在风险,进而无法对管理当局提出实质性和预防性的管理建议。
(四)内部审计队伍知识结构单一化
传统的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是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表核对等,这些工作只需具有丰富财会知识和审计经验的人员就可以完成。但是,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和网络的形成,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各种账簿、会计报表等存贮在计算机系统中,这就对审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提出很高的要求。部分审计人员虽在财会审计领域经验丰富,但对计算机技术、网络知识了解不多,这就造成审计人员因为不懂网络经营与网络财会,缺少应有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控制知识,不能识别审查和评价企业的风险与内控制度,难以对复杂的网络会计系统进行有效的评审。而所聘用的计算机专家又可能不懂审计,审计人员之外的辅助人员越多,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客观公正性就越小。因此迫切需要一大批既懂审计会计,又懂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二、新经济时代内部审计工作的转变
(一)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应从查错防弊向为内部管理服务方面转变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外部制约机制的加强,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会计电算化的普及,账务表面的错弊会越来越少,内审的职能也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内部管理服务,内部审计的重点也应从内部检查和监督向内部分析和评价方面转变。1990年修订并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职责的声明》中指出:“内部审计是一个组织内部为检查和评价其活动和为本组织服务而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功能,它要提供所检查的有关活动的分析、评价、建议、咨询意见和信息,以协助本组织成员有效的履行其职责。”内部审计在履行评价职能的同时,不仅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而且还具有协助本组织人员加强控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等作用。
(二)内部审计队伍的构成应从单纯的审计人员向具有综合知识和能力的多元化高素质人才组织机构转变
随着内部审计由财务领域向经营管理领域的扩展,审计机构在人员构成上也应该是多元化的,不仅要有懂财务及审计的人才,还应配备经济师、工程师、计算机软件设计师等精通企业各项相关业务的一支综合性的审计队伍,选择有丰富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人员加入到内部审计部门。只有全面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才能使内部审计机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发挥更大作用。
(三)内部审计从事后审计逐步向事前及事中审计转变
随着管理水平的提高,内部审计的作用不仅限于事后监督,更多的是事前防御和事中控制,它将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价。企业的采购计划、销售计划、资金计划、投资计划及费用预算等均应做到事前审核、事中控制。经验丰富的内部审计人员,应能及时发现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把企业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四)随着经济管理与科学技术的不断结合,内部审计应实现由传统审计向技术审计的转变
由于计算机的普及,审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如果审计人员只懂传统财务审计,不懂对计算机软硬件的审计,就会面临潜在的审计风险。在无纸化办公条件下,会计及其他信息资料被存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人员如不考虑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安全程度,对单位的系统与设备盲目信任,极有可能误入计算机陷阱,后果相当危险。技术性审计是在原来财务审计的基础上,由于科学技术向经济管理领域的渗透而产生的。技术审计在本质上并不独立于财务审计,而是融于财务审计之中。比如,在进行计算机财务审计时,主要或本质上实施财务审计,但由于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对财务信息的巨大影响,也往往不得不对使用的硬件和软件进行审计。只有对计算机审计风险进行正确估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信息系统审计对策,并能够在风险较大的情况下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必要的技术性审计,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正确性,防止和降低信息技术条件下的审计风险。网络时代的到来已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掌握过硬信息技术的要求,审计人员不仅从事对财务会计、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更重要的是对单位的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审计。
(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内部审计由传统纸质审计向网络审计转变
传统内部审计是由内部独立的审计部门,对单位特定时期的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公允性、真实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被审单位一定期间的活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财务管理系统逐渐由手工模式向网络自动模式发展,在自动化、无纸化、数据化的电子商务和高度信息化的网络财务系统下,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都将在计算机系统中集成,使得审计工作所需的大量原始业务数据都可以从单位及其相关业务单位的计算机系统中获取。审计对象的隐性化、数字化、网络化促使传统内部审计向网络审计方向发展。
(六)内部审计的内容应由专门化向多元化转变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应不断创新,由传统的财务审计、经济合同审计、建设投资审计拓展到效益审计、内控系统评价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转变。效益审计是指对企业重要事项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按一定标准加以评价,以确定提高效益的差距和潜力,在现代经济环境下,效益审计应成为企业审计的重要内容。内控系统评价是指对企业内控系统的健全性、适用性和功能性进行评价,针对控制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内部机构和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的经济活动进行评价,以确定其经济业绩,明确经济责任。
(七)审计的方法应由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
由于审计内容的多样化,许多审计问题不可能靠单一的方法解决。现代审计,已经超出了单纯财务报表审计的界限,向更高层次的管理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方向发展。代表现代科学计算分析方法如价值工程法,净现值法、量本利分析法、敏感性分析法、线性规划法、网络计划法应运用于各类审计工作中,它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实用性,又可以有效地控制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焦志军.内部审计的定位[J]. 财务与会计,2000,10.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专项审计 质量
毋庸置疑,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尤其在国家出台诸多政策之后,高新技术企业更是得到了创新发展。然而,诸多“伪高新”企业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税款减少,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2008年联合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后,2016年对上述两个文件做了重新修订,明确申报资料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必须由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分别于2008年、2017年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对专项审计(鉴证)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的因素
(一)审计环境的制约
众所周知,审计环境是审计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审计职能能否实现,对审计质量的影响重大。现阶段,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的环境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现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申报企业在申请时提供,即申报企业既是被审计对象,又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是中介机构的“衣食父母”。这种情况下,从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审计范围受限、无法实施应有的审计程序等尴尬局面,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与申报企业意见分歧时,坚持原则、不迁就客户的后果很可能就是解约,尤其是中小规模的事务所,之前因商事制度改革已失去很多法定业务,如果再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这个市场,生存空间就更小了。中介机构要先解决生存问题,才能谈发展和质量。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推出后,计划申报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对政策不熟悉,纷纷通过寻求专业机构的辅导和服务来提高申报通过率,这样就催生了一批为认定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中,有些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如果同一家中介机构同时为申报企业提供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即使人员分开,在形式上建立了内部的“防火墙”,也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要求。
第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报企业提供的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除了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外,还有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都出具,审计收费比较固定,而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则是在申报年度(即每三年)出具一次。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为避免常年客户的流失而“被迫”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情形。
第四,目前我国审计市场存在着供过于求的局面,价格竞争激烈,由于审计收费过低,出于成本效益原则,很多事务所无法投入充足的审计资源和实施足够的审计程序,无论是审计时间还是审计流程均予以简化,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第五,有些地方政府将高新技术企业的保有量及每年新增数量作为政府业绩的考核指标,近几年受经济放缓的影响,很多企业成长性指标分值普遍较低,拟申报企业总量减少,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就可能沦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链条上的一个受雇者,审计变成走过场、流于形式,不可能发挥监督的职能。
(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
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审计质量的高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业性强,而从业人员中懂一般财务审计的多,熟悉技术创新过程、掌握一定科技知识的人才较少,传统财务观念比较浓,习惯于单纯的会计思维,综合分析能力较差。受此限制,执业过程中只看表面不见实质,一般仅局限在财务核算资料的审计鉴证,很少关注其是否符合研究开发活动的规律,即合理性。另外,有的中介机构人员流动频繁,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缺乏执业经验;有的中介机构对员工缺乏足够的后续教育,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这些因素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质量。
二、新时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改善对策
正如上文所言,在当前的发展趋势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存在诸多问题,这对其质量有所影响,面对这一发展趋势,笔者试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专项审计的整体现状出发,提出改善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申报流程
科学制度的建设能有效降低风险,促进行业发展。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中,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申报企业在申请时提供,明确上述报告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并在专家评审环节增设财务专家。这种安排表面上看是设置了双重监督,即中介机构和财务专家,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是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在整个流程中的位置安排不合理,无法发挥其独立性和监督作用。设想将申报流程改为:申报企业自评认定机构初评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审计部门抽查,将中介机构的审计(鉴证)由企I自评阶段改为初评之后,委托方(同时也是审计费用的支付方)由申报企业改为认定机构。这种流程的优点首先表现在中介机构与申报企业之间无经济利益,从制度上保证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品质;其次通过招标程序优选中介机构,能有效抑制低价竞争引起的质量低下。
当然还需要制定配套细则,如明确专项审计业务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咨询业务应由不同的中介机构承接,由于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中还包括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前者明确需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后者没做规定,一般是企业自主申报,但可以通过与税务申报系统中的历史数据比对一致以证实真实性,相当于专项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不同单位(中介机构或税局)背书,并互相制约,如果多份报告的数据存在很大的差异,应要求申报企业提供说明,由财务专家认定是否合理。再如建立奖惩制度,对严重违规的中介机构设置行业禁入,增加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以严格的惩罚措施倒逼中介机构提高风险意识。
(二)专项审计需要引入技术专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业性较强,中介机构应优化审计人员业务操作,有针对性地强化业务培训,引导从业人员严格按行业协会制定的审计指引和业务规则执业。由于申报企业涉及不同行业,从业人员没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对判断申报企业领用的材料是否真正用于研究开发项目以及高新产品的认定难度很大,使得申报企业将非研发材料成本计入研发直接投入以及人为扩大高新产品范围的操作空间很大,如何利用好专家的工作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结语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正日益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序发展中,部分“伪高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的有效性产生影响。针对现状,设计通过改进申报流程,用制度来制衡、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并借助技术专家的力量提高专项审计质量,如此才能保障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才能让国家的各类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相关企业。
参考文献:
[1]高强,张旭丽,孙志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探究[J].财会通讯,2015,(25):106-107.
[2]倪冠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5):63-65.
[3]许爱平.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若干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4,(4):257-258.
[4]邓枚芳.浅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J].商业经济,2014,(10):105-106+114.
[5]程德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学习,2012,(9):48-49.
【关键词】绩效审计;难点;对策。
审计作为经济监督的一种工具,其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但在很长的时间里,审计通常在单纯的财务审计基础上,通过查错防弊来间接地提高经济效益。直到二十世纪中后期,随着受托责任理论和绩效审计理论的发展,西方一些企业开始注重健全自身的管理体制,大力推行职能管理和行为科学管理,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工作效率。企业管理者对审计工作也有了新的要求,要求审计工作的重心从传统的查账转到健全和完善企业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的轨道上来,由此相继产生各种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审计形式,如管理审计、业务经营审计、效益审计、综合审计等,这些审计各有侧重,但是核心都是以经营管理活动为对象,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这些审计在我国通常称为绩效审计,可定义为: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利用专门的审计方法,依据一定的审计标准,就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进行审查,收集和整理有关审计证据,以判断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评价经济效益的开发和利用途径及其实现程度。审计署2007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未来将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财政财务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逐年加大绩效审计份量,争取到2012年,每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并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绩效审计已成为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现实中的审计工作重点也已逐步由真实性、合法性向效益性转变移,但就目前来讲,企业审计部门开展绩效审计还处在零散的、单个的,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规范的、完全独立的审计类型,大多在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中反映出一些绩效审计问题,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开展绩效审计时存在难点。
(一)绩效审计的基础比较薄弱。绩效审计的基础是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数据(包括财务资料数据和非财务资料数据),以此来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任何经济效益评价都离不开基础数据和资料的支持,否则一切评价都将失去意义。基础数据和资料只有真实、合法,才能真正的发挥其作用,否则会使绩效审计评价失去意义。当前,由于我国各行各业经济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必然会影响到绩效审计的顺利开展。
(二)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指标评价标准。我国的《审计法》及其它相关的审计制度仅仅指出审计要达到效益性的目的,而对如何具体开展绩效审计并没有定论,即没有绩效审计方面的指标评价标准。虽然2007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了关于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审计的第25、26、2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在此三项具体准则中对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审计的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作出了一般规定,但具体准则同时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选择适当的效率性审计评价标准,由于绩效审计的对象千差万别,衡量审计对象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标准难以统一,甚至是同一项目,会有多种不同的衡量标准,采用不同的衡量标准,得出的结论会有天壤之别,因此审计机构和人员如何选择适当的指标评价标准存在很大的困难。
(三)绩效审计没有统一的方法和技术。由于评价的对象不同,审计职业界不能为绩效审计提供一个统一的方法和技术。审计人员在绩效审计中可以灵活地选择与被审计事项相适应的技术和方法进行审计,绩效审计方法和技术的不统一,给审计人员提供了自由选择的余地,也使审计的风险加大,给审计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绩效审计收集证据比较困难。当分析同类企业效益差距时,企业本身的资产质量、技术水平和销售量容易取得,但如果需要取得其他同类企业的对比数据,则比较困难。审计证据的不充分或缺乏证明力,会导致结论的有失公正,同时造成严重后果。
(五)传统审计人员的知识面较窄。绩效审计需要多样化和创新的方法,需要多学科的知识,传统的财务审计人员视野相对狭窄,缺乏评价企业效益的意识、知识及技术技能。审计人员在开展绩效审计时须具备相应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这里的胜任能力除了传统财务审计所要求的胜任能力的含义外,还要求审计人员具有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才能和掌握更多门类专业知识,能够深刻理解绩效审计工作,在评议企业业绩时形成中肯而深刻的判断。开展绩效审计的审计部门因此需要储备许多专业的人才,包括经济学、法律、财会与工程方面的人才等。
(六)现阶段开展绩效审计应采取的对策1.避免两种倾向,正确树立绩效审计观念。当前在推行绩效审计过程中,要注意避免两种倾向:一是盲目跟风,过分偏向绩效审计,而忽视真实合法性审计。对各类审计部门来说,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真实合法审计仍是主要任务。
效益升级也必须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二是脱离实际,提出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要求。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要通过实践,逐步探索绩效审计工作规范。
2.要选择恰当的审计评价标准,慎重地评价被审计事项。
对一个审计项目进行审计时,先要确定审计目标,然后收集证据,对照审计标准,作出审计结论,最后证实审计目标。
只有建立了明确的审计评价标准,才能据以提出审计意见。
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各种计划、定额标准、业务规范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等,但尚未形成一种规范,仅散见于各种相关的资料当中,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审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评价标准、慎重地评价被审计事项显得尤为重要。
3.要正确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1)微观效益与宏观效益的关系。微观经济效益存在于宏观经济效益之中,应服从于宏观经济效益,在绩效审计中,应克服小集体主义,从国家利益出发。(2)短期经济效益与长期经济效益的关系。企业的持续经营要依靠长远经济效益的实现,不能光顾眼前利益而忽略了长期利益,丧失了发展的后劲,绩效审计要注意审计企业是否存在短期行为。(3)技术和经济的关系。这主要是指企业引进技术时,不但要注重其先进性而且应考虑其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如果不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盲目地引进高新技术,不仅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反而会导致企业因成本太高而出现亏损。(4)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总是不断地波动,当价格波动未超过一定限度时,商品价值量的增长可以代表使用价值的增长,但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这种关系则会遭到破坏。因此进行绩效审计时,在审查价值增长量的同时,更要注意审计使用价值的增长量。
4.在审计证据收集和分析上投入更多精力。审计人员在绩效审计中必须在努力选择切题的方法和技术的同时,提高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以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财务审计的证据可以通过遵循公认的准则,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收集和评价,绩效审计则不同,由于方法的灵活性和对象的复杂性,同时又缺少可供遵循的准则和程序,使得绩效审计证据的收集渠道多种多样,因此绩效审计中,审计人员一般都采取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和增大调查的样本量的方法,以增加对总体推断的准确性。审计人员在绩效审计过程中,自始至终都要对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给与特别的关注,在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方面注入更多的精力。
5.强化审计培训,使审计人员尽快地掌握绩效审计的本领。当前,最佳的方法是结合某些具体绩效审计进行培训,着重拓宽审计人员的思路,一方面是审计人员具备创新能力,能够发现与财务审计不同的问题;另一方面能够以发展的观念解决审计查出的问题。要进行绩效审计方法和经验的培训,重点提高审计人员绩效审计的能力和经验。此外,和其他专业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也很重要。
【参考文献】
[1]陈思维,王会金,王晓霞。经济效益审计[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
[2]彭华彰。政府效益审计论[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05年全年我国外贸总量达1.4万亿美元,贸易顺差在1000亿美元左右,已成为全球第三贸易大国。在中国对外贸易繁荣的背后,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我们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仍然徘徊在以价格竞争为主的低级阶段,企业之间的低价竞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其结果是,出口量在大幅增长,而出口利润却没有相应增长,有很多企业的出口利润甚至出现下降和亏损。
低价竞销不但降低了企业的出口收益,也给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贸易摩擦不断,从1995年至2005年,中国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大到家用电器、家具,小到打火机、塑料袋,有些商品接连不断地遭到倾销的指控,受影响的出口贸易额达数十亿美元。仅2005年,中国就遭遇反倾销调查51起,为历年最多。据统计,在世贸组织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中,约六分之一是针对中国的。虽然这其中绝大部分带有浓烈的保护主义色彩,但中国企业过分倚重低价出口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治理出口企业低价竞销,政府应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不同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是一个渐进的自发过程,市场主体在自然经济中慢慢强大起来,市场经济自发地取代了自然经济。而我国的市场经济则是在政府的设计和推进下建立起来的。在计划经济快速地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进程中,一方面我们放开了市场,希望通过自由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却没有完善的制度作保障,结果必然会出现无序竞争的混乱局面。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兑现我们入世承诺,我国放开了对外经营权,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外贸出口行业,于是出现了千军万马抢市场的局面。许多企业为了尽快打开市场,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同行业其他企业为了保住原有市场也只好压低出口价格,降价出售。很多出口产品的市场就是在这样的价格竞争中垮了下来。诚然,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但现代市场经济不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经济,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的过程。人们也许会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退避三舍,放手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善的今天,这一过程单靠企业自律是很难解决竞争中存在的问题。因为企业要以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那么,一旦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国家就必须干预、限制。否则,就不可能形成有序的、良性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那么,政府在治理低价竞销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首先,政府应尽快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严密的竞争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如果不能公平地开展,市场机制就不能发挥作用,市场就可能失灵或扭曲,企业就会陷入恶性争斗的境地,优胜劣汰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公平竞争是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而法律是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障。纵观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市场经济运行,无一不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实现调控的。然而,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在现行法律规范中,2002年颁布的《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竞争手段?价格竞争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手段?外贸法中并未解释。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列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结合我国这两部法律可以认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如果企业出口产品价格并未低于成本价格,而是低于本行业的平均价格水平,这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两部法律中均未做出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法律中存在这样的缺陷,使得许多企业得以将出口产品的价格降到了只有微利的地步。因此,要使竞争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和范围内,必须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制订严密的竞争规则,不但要限制以低于成本价格出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要限制一切以排挤对手为目的的价格竞争行为,从完善法律制度上防止企业低价竞销。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后,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净化出口产品市场。
其次,政府应加快职能的转变,正确引导企业的投资和生产。生产能力过剩、产品积压是导致企业低价竞销的直接诱因。目前,我国许多行业生产能力过剩问题十分突出,原有的生产过剩问题还未完全解决,新的生产过剩问题又出现。这种庞大的生产能力过剩,主要是产业结构趋同的结果。从上世纪80年代各地纷纷上马彩电、冰箱生产线,到90年代各地以发展汽车、电子、石化为支柱产业。重复出现的产业结构趋同,导致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大量产品积压,由此引发一波又一波的价格战,结果是行业平均利润一降再降,企业出口利润大幅减少,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产业趋同的原因主要是投资导向出现失误,而投资导向失误的主要责任是各地方政府。原因很复杂,一方面地方经济的增长是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筹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有资源配置的功能,所以继续将资金投向那些建设周期短、见效快的产业,追求投资的最大化就不难理解了。既然如此,政府是否应该退出市场,让市场自由竞争?答案是否定的。前面已经谈过,在现阶段政府不但不应该退出市场,而是应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那就是真正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超越狭隘的地方观念,从全局出发,按照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总体要求和任务,以科学、有效的政策引导产业向合理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各地产业结构布局的宏观调控,以避免产业结构趋同带来的低价竞销,甚至可以考虑将产业结构调整纳入地方政府干部政绩考核中。政府还要利用税收、汇率和投资政策等手段,将企业从以价格竞争为主的低级阶段,发展到以质量、技术竞争的高级阶段。2005年11月9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其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是:调整区域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对经济增长全局的带动作用。要实现上述目标,政府辅之以配套的政策来引导企业的投资和生产是必不可少的。
再次,政府还应建立出口商品价格预警制度,当出口商品价格低于正常水平时,政府要及时进行宏观调控,防止出现低价竞销的局面。这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能否及时、准确地监测到市场价格的变化。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对出口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控,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应该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发现企业的利润水平下降,特别是低于本行业的平均水平时,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查清原因,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提供决策依据。
我国目前仅对两类企业进行强制财务审计。一是国家建设项目,今年的两会将“国家建设项目”调整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二是上市公司。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审计机构审计,而上市公司则委托民间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也就是说政府没有注入资金的企业、未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出现空白。虽然已有相当规模的这些类型企业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但他们只是按照投资人的意愿进行审计,以满足投资人对企业管理监督的需要。这样的财务审计制度实际上起不到对企业的价格进行监管的目的。而工商、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主要是集中在企业造假、制假,偷税、漏税方面。因此,很大一部分企业的出口价格监管实际上是处于真空地带,企业低价竞销当然可以大行其道了。事实上,我国在放开对外经营权后,中小型企业迅速增长,在外贸出口中十分活跃,这些企业没有纳入审计范围。而这些企业由于实力不足,研发能力弱,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缺少主导产品,所以常常利用其规模小,转向快的特点,冲击那些附加值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市场。采用低价竞销的手段,扰乱出口产品的市场价格,使那些正规军纷纷败下阵来。因此,急需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财务审计,一旦发现企业的利润水平下降,就要查清原因,及时进行宏观调控。对那些以压制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不正常出口价格,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将低价竞销行为扼杀在萌芽中。
二、本规定所称“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今后国家相关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三)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以下事项详尽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五)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六、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关工作程序、报送材料等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
九、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十、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的企业,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办理。
十二、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2]4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9号)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十三、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出资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四、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管理层受让相关事项的审查,认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第一条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规范对*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和放大、引导效应,根据《*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补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验收评价。
第二章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高性能智能玩具、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
第六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奖励)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一)补助(奖励)。用于扶持国家火炬计划和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的产业化及奖励当年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二)贴息。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请对象:在*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活动在*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研究型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专利,且在专利有效期内的;
(三)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国、地税合计,不含海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二)申请补助的项目,应是国家火炬计划或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的项目,且必须符合我市产业政策。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产品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成熟,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
3、项目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已取得银行贷款。
第十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是当年度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当地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技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区县科技局、市直主管部门将签署推荐意见的项目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以及电子文档送市科技局。区县科技局另报项目推荐汇总表及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建设项目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文件、产业化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经所在地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证明、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进帐单、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
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资产、业务与管理状况、项目现有的研究工作基础、项目相关技术已获得的政府财政支持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同类产品和技术情况、市场预测和发展趋势);③项目的研究开发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包括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要重点解决的技术关键问题、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社会、经济效益、采用的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工艺流程、合作方式等);④本项目各参加单位工作分工及经费投入、支出情况、成果产权分享情况;⑤项目工作进度安排、可行性分析;⑥项目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促进就业等情况。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科技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三)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需征地项目)。②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技术领域和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市xx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送市发改局,同时附送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发改局审核后统一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市xx年高新技术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行文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
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资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贴息资金。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获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管理。
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实施过程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以及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的奖励。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当地科技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度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半年度)》(附件3),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科技局(市属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科技局将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综合送市审委会,由市审委会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申报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高新技术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形式为会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是否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二)项目是否达到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项目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是否完整、真实。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的材料要求:
(一)*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立项文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六)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当地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式六份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验收意见。
(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书》;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依照《*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填写《项目(用款)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自评报告,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科技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