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0 16:01:5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海外投资的优势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1.经济发展水平与海外投资关系分析
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宏观因素。一般来说,一国经济发达程度越高,技术与创新能力就越强,该国(地区)具备海外投资能力的企业就越多,境外投资的规模也越大。
根据英国经济学家邓宁提出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即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与海外直接投资(FDI)流出量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人均GDP在1500-4000美元,是对外投资开始迅速增长、资本输出明显上升的阶段。其中人均GDP2000美元是对外直接投资出现突破性进展的阈值,即当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之后,人均FDI流出会有迅速增长的态势。据统计,福建省2004年实现生产总值6053.14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7218元,以8.27元兑换牌价计算,约为2081.6美元,人均GDP首次突破2000美元,2005年上升到2251美元(表1)。无论从发展经济学角度还是从国际投资理论角度,无论从福建近几年的国民经济良好发展态势,还是从福建近几年企业国际竞争力迅速提升角度,福建企业海外投资参与国际化经营都有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经济可行性。
2.利用外资与海外投资关系分析
投资理论与实践表明,对外开放水平和层次与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的规模相对应。大规模吸引外资流入为福建企业实施境外投资战略提供了学习机会和市场条件。2005年福建省实际利用外资达62.3亿美元(见表2),占全国利用外资的1/10,位居全国第九位。截至2005年底,福建累计实际利用外资为572.7亿美元,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有70多家在福建投资。利用外资的平稳增长至少为福建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创造了三个方面的有利条件:一是通过跨国公司大量的在闽投资使福建企业增长了跨国经营的知识,提高了能力;二是福建企业通过加强与跨国公司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了信息渠道,为其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更多的市场机会;三是大量跨国公司投资将不同程度地导致双边关系的改善,这为福建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基础。
3.对外贸易与海外投资关系分析
一国对外贸易发展程度是直接影响海外投资的重要变量。研究表明,贸易是FDI的先导,企业国际化一般也要遵循先出口贸易后海外投资的发展历程。所以理论上可以利用福建贸易出口(出口依存度指标)来推断境外投资的成熟程度。
国际经济理论与各国实践证明,在开放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对一国经济的乘数拉动效应不同,在出口贸易还有较大发展空间时,贸易效用比较凸显,只有在贸易演进到一定程度,海外投资的作用才会显现。表1数据表明,“十五”期间,福建出口依存度呈上升趋势,从2001年27.04%上升到2005年的43.92%,净增长16.88%。这说明福建目前仍处于出口贸易作用大于海外投资的阶段。但单纯的商品贸易(尤其是连续多年的贸易顺差)会遭遇到商品进口国的国际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因此,尽管目前福建处于贸易出口效用依然很强的阶段,为了绕开贸易壁垒、保持和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和福建省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企业启动海外投资体现战略发展需求。
存在问题
1.福建是利用外资大省,对外投资小省,FDI流入与流出不和谐,资本缺口较大。
福建省近年来在“引进来”利用外资方面成效显著,而在“走出去”海外投资方面, 2005年才突破5000万美元,与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62.3亿美元相比,资本流出仅占流入的0.86%,据统计,1979年至2005年,福建实际利用外资572.7亿美元,而福建累计海外直接投资为3.8502亿美元(见表2)。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外商FDI大规模流入与福建FDI小规模流出,形成了鲜明的“资本流出缺口”,是极其不合理的单向型资本流动方式,不利于福建省对外开放新格局的提升。福建省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是6560.10亿元(按1:8.27计算合793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超过2000美元,依据邓宁国际投资发展周期理论,福建应该由第二阶段进入较大规模海外投资的第三阶段,但目前福建仅仅是处于人均GDP500美元时的零星对外投资的第一阶段。据《世界经济》统计资料显示,主要发达国家外资流入额与对外投资流出额之间的比率为1:1.11,发展中国家该比率为1:0.47,而我国2005年该比率为1:0.11,福建省2005年仅为1:0.0086,这不仅与发达国家差距大,与国内历年平均水平相比也相差甚远,福建对外投资的滞后性,不利于福建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占据国际分工体系的有利地位。
2.福建是商品输出大省,资本输出小省,商品对外贸易与资本对外投资未实现和谐转化与升级。
同商品输出相比,福建对外投资额就显得微不足道。“十五”期间,平均对外投资额(0.274亿美元)仅相当于平均年商品输出额(233亿美元)的0.11%;即使在境外投资最多的2005年,资本输出与商品输出之比也仅为0.15%,同期全国资本输出(69.2亿美元)与商品输出(7620亿美元)之比为0.9%,是福建省的6倍。单纯的商品输出不可能充分利用参与国际贸易各方的比较优势,当贸易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必然遭到商品输入国政府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限制。因此,必须实现由商品输出到海外直接投资的转变与升级。
3.福建企业海外投资平均单项规模较小,投资区域多元化程度有待提高。
同国际、国内平均海外项目投资额相比,2005年福建海外产业单项平均投资额82万美元,不及发达国家600万美元的1/9,全国450万美元的1/5,投资规模偏小;截止到2005年底,福建累计批准海外投资企业450家,同期广东累计批准境外企业1600多家、浙江累计批准境外企业2194家,与国内发达省份相比,福建仍存在较大差距;而且福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域相对集中,虽然2004年,福建省一批民营企业分别在阿根廷、纳米比亚、意大利、帕劳等新兴市场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和网点,开创了福建企业在上述国别投资兴业先河,但目前很大部分还是以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的国家为主。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仍然有四大瓶颈在制约着福建企业的海外经营,一是海外企业发展的后续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二是海外企业用汇审批、出国审批和政审程序过于繁琐;三是海外投资项目信息不灵,懂得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人才严重缺乏;四是对福建省企业海外经营的投资产业与投资区域的策略研究深度不够,对以福建何种优势产业投资于世界经济何种区域认识不清并带有一定的盲目投机性,企业海外投资路径选择的战略研究较为鲜见,对福建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所面临的种种风险也尚未进行深入的透视与理性分析。由此可见,福建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确还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与制约瓶颈,深入研究福建企业海外投资策略就凸显其必要性与重要性。
创新思路
1.福建企业海外投资产业选择与区域布局组合创新思路。
福建海外投资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着明显不同。首先,发达国家海外投资是在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垄断化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福建产业结构的优势是境外投资的结果而不是前提;发达国家厂商对外投资是以企业占领海外市场获取高于本国利润为目标的投资冲动,是 “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而福建不仅不存在资本过剩,相反省内建设仍然需要大量资金流入,属“非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第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国家经济规模的影响与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不一样,这些国家的企业无法依托国内市场达到规模经济,便会积极进行海外投资,扩大市场规模。因此,福建海外投资的发展不能用资本输出的一般规律进行评价,而是有其特殊的规律与特点。
综上所述,福建企业海外投资在产业与投资区域选择上一定要充分利用福建省产业的相对比较优势。在建立国际生产体系过程中,如果是因为国内市场空间趋于饱和,则应通过海外投资,寻求市场、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在东南亚、非洲、拉美、东欧、中东等国家和地区);若出于产业升级、技术研发考虑,则应寻求技术、资本和管理科技(在西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借助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在国际范围内合理配置资源,通过对外投资的辐射、波及与溢出效应,推动福建省内产业结构不断重组、优化和升级。
具体的投资产业与区域组合策略是:资源进口替代型产业投资于资源禀赋丰裕的拉美、北美、非洲及中东地区;知识与技术密集的学习型产业投资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市场转移拓展型产业投资于广大的东南亚发展中国家、拉美、非洲甚至东欧部分国家和地区;此外,具有福建省传统特色技术的民族服务型产业如石雕、茶叶、中医中药、传统美食等可以作为与福建文化背景相似及海外华侨华人聚集地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产业选择。
2.福建企业海外投资的集群化发展创新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的经济总量由全国第22位跃升到第11位,经济比重从占全国的1.83%上升到4.55%,主要得益于福建的集群经济发展。福建省内比较成型的产业链、产业群有以华映光电、冠捷电子、实达电脑、厦新电器等为代表的电子信息制造产业群;以东南汽车、厦门金龙为代表的汽车产业群;以湄州弯福建炼油公司、厦门翔鹭企业为代表的石化集群以及晋江、石狮地区的服装、鞋业、石材石雕等产业群。
借鉴台湾企业在大陆江苏昆山、福建厦门集群投资发展经验并结合福建省省情,作者认为,福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海外投资,集群化、成片联合开发应该是条出路。福建省要狠抓产业、产品结构和产业链条的调整,着力发展福建优势资源和特色产品产业群,作为调整福建产业结构的突破口。众多产业关联的中小企业聚集在海外特定区域,可以充分发挥专业化网络分工优势,节约交易成本、释放外溢学习效应,达到信息、战略、理念的沟通、共享与共识,形成区域合作与品牌优势,提升区域中小企业群的国际竞争力与风险抵抗力。目前,福建已有一些产业集群在海外投资获得成功,如在古巴圣地亚哥建设福建工业小区、尼日利亚设立福建投资贸易促进中心、匈牙利福建商品一条街、埃及、德国、印度尼西亚的福建加工贸易区等。
3.福建企业海外投资的海外侨亲特色创新思路。
福建有海外侨亲1000多万人,分布在海外几十个国家和地区,闽籍华人资产存量超过3000亿美元。福建省可以利用世界闽商的地缘优势及其较强的国际市场开拓能力,进一步发挥侨、港、澳、台企业市场网络全、商业渠道广、商务信息灵、国际经验多的优势,拓宽福建企业对外投资的领域与渠道,借助于海外华人对亲缘、地缘、业缘所赋予的特殊内涵可大大降低福建企业海外经营的进入壁垒和障碍,弥补福建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有限、海外人员不足及素质偏低的问题,而且分布海外各地的华商团体更可发挥其地域性优势,协助福建省企业掌握商机,以便顺利进入国际市场,这是福建作为侨乡实施“走出去”战略,使企业实现优势互补、投资境外、借船出海的重要捷径。
4.福建企业海外投资保险机制创新思路。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投资者在国外遭受到的政治风险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根据美、日、英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投资资本安全和企业正常经营的有力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本国企业正常海外投资和国际化发展。遵照国际惯例,福建省金融机构在政府支持下开办了海外投资保险与担保业务,但收效甚微,投保企业甚少。为此,一方面金融机构要扩大承办海外投资企业保险业务的范围,扩充境外投资保险内容,实行差别境外投资保险政策,精简承保手续,把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视为保险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面企业要加强海外投资风险意识,扩大宣传力度,让海外投资企业尽可能地投保,从而培养企业按国际惯例和市场手段防范与化解海外投资风险能力。
5.建立健全福建企业海外投资的政府支持体系。
构建和完善政府支持体系是促进福建省企业海外投资的制度保障,根据福建省企业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我们认为建立健全政府支持体系主要内容有:
第一,政府应适时出台境外投资发展总体战略规划,应尽快着手制定海外投资促进法、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海外投资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与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签署多边投资保护协议并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有关条款保护福建境外投资企业利益;
第二,改革外贸和外汇管理体制,拓宽福建企业海外经营的融资渠道,成立境外投资风险投资基金和建立海外投资出口信用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单边模式 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ee 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主权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主权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3]王春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模式研究.湖北法学,2007,(02).
[4]孙晓晖.借鉴外国经验,构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信用保证制度的设想.财经研究,2001,(3).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我国越来越的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参与国际竞争,在海外投资事业取得可喜进展的同时,海外政治风险对我国的海外投资的危胁是不容忽视的,因而,与国际接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势在必行。建立海外投保险制度国际通行的模式一般有三种: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选择应该根据具体国情而定。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3]王春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模式研究.湖北法学,2007,(02).
[4]孙晓晖.借鉴外国经验,构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信用保证制度的设想.财经研究,2001,(3).
一、我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现状
截至2006年,我国三大石油公司已在全球30多个国家经营着70多个油气投资项目,每年获得的原油权益产量近2500万吨,天然气权益产量近40亿立方米,海外油气生产初具规模。在业务领域上,也已经形成了从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国际油气贸易和装备出口等多元化经营格局。目前原油和成品油贸易已覆盖2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运用长期供应合同、现货贸易、准现货贸易和期货贸易等多种贸易手段,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国内的需求。
二、我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问题
通过10多年的海外石油投资活动,我国的石油企业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在海外投资蓬勃发展的同时,我国对石油企业缺乏有了的资金支持,在审批程序、外汇外资管理制度和海外投资保险方面也限制了海外投资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受我国石油公司资本实力、技术力量和跨国经营管理经验等因素的制约,及跨国经营管理体制上的障碍,我国的海外投资仍处于初级阶段,在投资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海外投资缺乏整体、长远的策略,国际化经营意识不强
目前这些大型石油公司在国际化经营方面,缺乏关于“往哪里走”、“怎么走”等问题的长远战略规划。在石油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没有长远的战略和与自身实力相匹配的市场定位。目前中国石油企业要么没有国际化经营观念,要么对海外经营投资、扩张顾虑太多,国际化经营效果不理想。据有关部门调查,国有石油企业在海外投资不赚钱甚至赔钱的约占2/3。这种局面的形成除石油企业缺乏“走出去”的经验外,与“走出去”缺乏明晰的战略思路和战略定位有着直接关系。
(二)投资成本过高,存在内耗
近年来,我国企业为了中标海外石油项目,普遍报价偏低,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但当他们履行完若干合同后,才发现经过激烈价格竞争到手的项目利润实在太少,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中石油集团收购哈萨克斯坦油田的案例。
中石油出资35亿美元购买哈萨克斯坦某石油公司的部分原油储量,并计划建设一条长3000公里的输油管线。中标以后,才发现项目投入资金太大,而依靠开采当地原油的收入,根本无法弥补巨额的支出,最终因成本过高而被迫搁浅,使企业蒙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由于我国的三大石油公司,尤其是中石油和中石化由于没有统一的机构协调,往往竞争同一个项目,并且为了拿到项目内部相互压低价格,造成内耗,降低了利润空间。
(三)可行性评估过于粗放
海外投资自始至终都伴随着各种风险,如油价波动、汇率波动和合作方政局的稳定性等。不成功的国际合作项目,尤其是在国外执行的合作项目会造成远比国内项目大得多的经济损失。由于迫切走出国门的需求,在进行可行性评估的过程中企业会有意无意的往乐观的方向进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评估。另外是由企业由于对海外投资地区的不了解,在进行评估过程中出现误差,导致项目决策性的失误。新星物探在伊朗进行项目时就由于不了解当地山路较多的地貌而对项目评估出现失误,造成运送设备上山的成本就高于合同的预算金额,损失惨重。
(四)缺乏国际化经营的专门人才
目前我国石油行业的人才队伍整体素质较低,大多数人知识面相对狭小,技能比较单一,懂技术的不懂英语,会英语的又不懂技术。而石油企业海外经营一定要有雄厚的国际贸易人才。要能够懂得相关的国际法规,熟悉和了解当地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急需大量国际性经营的人才,但企业对人才投资力度还需要加大,而且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培训机制。
(五)投资结构与方式不太合理
中石油在海外投资时主要业务集中在上游,下游投资比较少;而中石化优势在下游炼油加工,在国外市场的选择上游资源比重明显不足。中石化在勘探开发、炼油营销、化工业务占用资本的构成比例为25︰50︰25,而国外三大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壳牌、BP)三块业务占用资本比例约为52︰33︰15,两者相比较,中石化油气勘探开发明显不足。在这种投资结构下,不利于紧密上下游的业务,降低成本、抵御风险。
(六)信息化建设不足
信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投资汇报率是难以计算的,它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中具有倍增的作用,尤其对于石油企业的跨国经营来说,它更是一种稀缺资源。谁能够在充满竞争的环境中占领信息渠道的制高点,谁就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的地位。企业内部信息化不足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率,外部的信息不足不仅不利于我们获得的海外投资的信息,也会影响我们对市场变化快速反应的能力。与跨国公司相比,我国石油企业无论在内部还是外部信息化建设都存在明显不足。
三、我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对策研究
为了解决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石油企业要修炼内功,提高自身对海外投资的决策、管理水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制定长远的战略规划,坚持战略先行
三大石油公司各有其业务上的优势,世界几大产油区的投资环境也各有不同,石油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优势,分析各个地区优势、劣势、机会、威胁(即SWOT分析),确定在海外投资的战略,确定自己的市场定位及投资重点。向国外的大型石油公司学习,自觉地以市场的需求为中心来确定企业的发展战略,不仅要有5年计划,还要有10年的长远战略规划,从而使企业的海外投资有较好的前瞻性,确保企业长期稳定的开拓海外市场。
(二)转变观念,以质取胜;政府介入,减少内耗
以报价低取胜,明知亏本也要拿下项目这是进行海外投资的初期为了“走出去”开拓市场的权宜之计。在经过10多年的摸索之后,在有了海外投资的经验、成功的模版时,就要把重点从以报价取胜转移到以质量取胜了,树立品牌,不断地开拓市场。另外由于三大石油公司是分散决策的,没有形成一致对外的整体行动。此时政府应该出面介入,减少内耗情况的发生,促成企业在海外投资上的相互合作和扶持,提高整体的竞争力。
(三)严谨的进行项目可行性
海外投资比国内投资复杂的多,风险也大得多,因此评估海外投资的评估部门必须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精通项目评估的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外经外贸专家队伍。项目评估必须真正从项目的原始数据、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出发,做出客观的评价以供决策者参考,应当摒弃项目评估是为领导的项目立项决策找论据、做文章的做法。决策者必须充分尊重项目评估部门的评估结论,确实以该结论作为决策的依据。准确的评估可以降低和规避不应有的风险,决不能因为要急于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或为了承揽到某个项目而降低评估标准。
(四)实施人才战略,培养、储备跨国经营人才
不断提高石油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人才是关键。石油企业必须按照国际标准培养复合型的跨国经营人才,迅速改变目前我国石油职工队伍中普遍存在的人才短缺的问题。
培养人才,除选派一些年富力强、熟悉业务、懂管理且有外语基础的人到高校接受系统的培训外,更要重视选派人员到成功的跨国公司学习与锻炼,参与跨国经营的具体业务,从实践中培养才干,积累经验。
(五)优化投资结构,分散经营风险
我国石油企业在海外投资时要形成上中下游一体化的石油公司。一体化可以紧密上中下游业务之间联系,保证原材料供给、缩短供应链、降低成本、减少税负等。
另外,一体化石油公司还可以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平衡经济周期对企业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当油价走低,油田亏损,但是炼油、化工及销售盈余;油价高,炼油亏,但油田和销售盈余。根据埃克森美孚2003年年报,其上游、中游及下游业务的固定资产比例为6︰3︰1。上游的开采业务为炼油业务和化工业务提供了充足的资源,一方面节约了采购成本;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资源安全和减少石油价格波动的风险。埃克森美孚80%以上的炼油厂与化工产品和油生产部门建在一起,炼油厂生产的产品直接供给下游的化工生产部门和油生产部门,提高了生产效率。我国石油企业还可以借鉴跨国石油公司的经验,在把资金集中在比较熟悉的几个投资领域的同时,坚持上游勘探开发和下游的炼油、销售一体化经营,分散风险,获得较高的收益。
(六)加强信息化,提高国际竞争力
信息化对石油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减少决策失误,降低企业风险,实现集约化资源管理和全球化生产经营,提升国际化竞争力起着重要作用。
目前多数石油企业获取的国际石油市场信息大都是间接信息,而非一手的直接信息,信息渠道不畅通,不具备快捷、高效的信息系统。对此要通过各种机会充分利用国际信息网络,发展与各石油国商务处、石油公司以及国际性的协会组织的联系,创造条件,利用国际大型咨询公司的信息,加快建立自己的国际市场信息网络,以便及时获得准确可靠的国际石油市场信息,并按照信息渠道快捷化、信息处理高效化、信息来源准确化的要求,确定有关部门专职负责。目前三大石油企业都意识到要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必须紧跟信息技术的发展步伐,构筑起强有力的企业信息化支撑平台。
四、总结与展望
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在10多年的摸索中,已经在海外投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同时也得到了不少经验教训,这为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虽然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面临着内部经营管理上的不足的问题,但是相信随着我们海外投资活动的进一步开展,石油企业自身的国际化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石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会逐渐增加,为我国的石油供应及石油安全做出突出的贡献。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单边模式 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ee 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关键词:投资;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中,我国的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不仅要应付各种各样的商业风险,还随时可能遭遇到国家风险。
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现状
近几年,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流量虽然波动较大,但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一方面,对外投资增长速度很快。另一方面,对外投资行业多、分布广。尽管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很快,然而,我国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不利的方面。首先,对外投资规模过小、集约化程度低。其次,对外投资结构不合理,总体效益不高。最后,跨国投资的国外筹资能力低。
二、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结合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现状,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投资决策风险。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正确性对于企业的海外投资是至关重要的。在当前的投资大环境下,企业受信息渠道闭塞、自身评价或判断能力等原因影响很难正确判断某项目在国外是否具有发展前景,从而使投资决策产生盲目性,致使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增大。
(二)经营管理风险。我国企业缺少跨国经营管理的经验,管理体制尚不适应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往往使得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遭遇意想不到的风险。另外我国企业在人力资本的管理、跨国经营模式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有待系统的改进。
(三)金融风险。在企业对外投资的过程中,遇到的金融风险主要包括财务风险和汇率风险。我国企业由于海外投资经验不足以及信息不对称,经常导致交易中出现中外财务系统不匹配、税收黑洞、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定价风险等一系列财务风险。外汇风险是指外汇汇率的变动对国际企业跨国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外汇风险有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济风险三类。
(四)市场风险。主要是海外投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产品市场开拓、资金运作、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化等方面面临的风险。
(五)技术风险。我国企业的技术优势总体而言尚不具备优势,许多产品特别是高端产品的核心技术仍然依靠不断的引进。技术优势的缺乏,将严重影响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政治风险。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有:战争和内乱风险;国家风险;国有化风险;政策变动的风险;资金转移风险;政府违约风险。
三、我国企业面临风险的对策研究
由于近年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更加动荡,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多,加大了企业跨国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必须大幅度提升风险管理的意识,对在海外目标市场上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要有足够的认识,提前做好有关风险的应对预案。
结合我国实际来说,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对外投资风险的防范,应从企业和国家两个方面共同入手,本文只阐述投资者风险的自我控制。采取以下不同的风险自我控制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控制对外投资的风险。
(一)确定风险管理的机制。跨国公司对风险进行管理,要根据公司的经济实力、管理经验、海外子公司的国别分布等情况,建立不同的机制,这种机制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总公司集中统一管理。2.以海外机构为主体,分别设立风险控制机构,分别对自己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者公司基本根据总公司的指令,分别采取行为,避免风险。3.设立处理受险部分业务的专门公司。
(二)投资和经济政策的调整。在对外投资过程中,有时会有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突然变化而导致投资利益受到损失的多种情况发生,投资者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灵活的投资与经营政策的调整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并适时调整,即投资者要针对不同风险采取不同投资方式;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投资分散化;灵活的货币支付措施;正确选择职能货币;经营策略的调整。
(三)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保险是海外投资企业转移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方法。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为了保护本国海外企业,专门建立了政府机构,帮助本国海外企业转移风险。
(四)金融支持战略。中国银行业跨国经营要以五大商业银行为核心,其它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为补充,向全球性跨国银行发展。积极给企业的跨国投资提供融资便利,给予优惠信贷,提供投融资担保。
(五)政治风险防范。政治风险是指一种或多种政治力量使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发生超常变化的可能性,它作为非市场性的风险,直接影响海外投资企业的战略目标及实施。在当代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尤其要重视和加强对海外投资项目政治风险的评价及防范研究。
(六)投资中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海外投资项目实施进程中,除了要尽可能的实现用人、融资、设计本土化与多元化战略以分散风险之外,还应建立风险识别一风险评估一风险预报一风险排除预警系统,实现对境外投资风险的实时跟踪、监督、预警与防范,来有效化解跨国投资过程中的各种商业和非商业风险。
(七)撤退策略。当某种风险严重危及企业生存,难以采取有效的缓和措施时,从东道国全面撤退是明智的选择。为了减少撤退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应当做到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投资者全面撤退时可以选择的措施是:立即停止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进一步贷款,撤销对它的担保义务;切断母公司同子公司的经济联系;以企业的自身资产作抵押,向当地银行贷款以取代母公司的贷款,并提前偿还母公司的贷款;清理、减少库存和半成品数量,招聘当地人员替代外国技师,以当地原料同国外企业进行易货贸易,避免外汇转移风险;将半成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返销给国外母公司;通过转移价格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杨丽梅.对外投资的风险和风险管理[J].经济师,2006,3
关键词:“走出去”;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
2000年3月,同志在出席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的上海代表座谈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并努力掌握主动权,必须不失时机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紧密地结合起来,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达到2600亿美元。“十二五”期间,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将会更快。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海外投资现状究竟如何呢?本文就该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原因分析
(一)解决我国资源匮乏的需要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进行跨国投资的一个主要原因即弥补我国国内资源的不足。我国虽幅员辽阔,但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小,因此资源的有限性将直接威胁我国未来的发展。
(二)提升企业竞争力促使企业国际化的需要
我国的企业对外进行跨国投资有利于企业扩大市场份额,适应国际市场,从而使企业的竞争力提升,同时在海外投资办企业,可以帮助我国企业顺利绕开贸易壁垒,抵制外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此外,进行跨国投资是缩小与国外先进企业距离的一个重要途径,也只有如此我国的企业才能真正向国际化迈进。
(三)海外投资大趋势的发展需要
2000年和2007年是两个创全球直接投资增长的记录年份,2000年全球直接投资总额是1、4万亿美元,2007年则达到了1、538万亿美元。虽然受到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直接投资有所下降,但是联合国贸发组织预计未来两年内全球直接投资将稳步增长,作为“金砖四国”之一的中国,在十二五期间必将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加快对海外市场的投资,以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二、我国企业现阶段海外投资的分析
(一)海外投资“量多质不高”
十年里我国虽然跻身于全球海外投资前五名的行列,但,也要看到,在全球100强的企业里中国的企业是屈指可数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投资和企业司司长詹晓宁认为:中国对外投资的发展还只是量的剧增,并未达到质的飞跃。有数据显示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的绩效明显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造成该局面的原因更多的是我国企业自身对海外投资风险评估不足、融资困难、被投资国消费者对我国品牌知之甚少及对中国商品品质的担心等,这些都成为了造成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量多质不高”的原因。
(二)我国企业“中国创造”少
我国长久以来一直是世界上第一大出口国,但是“中国创造”的品牌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却微乎其微。品牌不仅是企业的资产和实力的象征,在国际市场上更代表的是一个国家的形象,也是世界了解这个国家的一个途径,然而我国大量的自主的品牌都无法逃脱被收购或被控股的命运,大宝被强生收购、小护士被欧莱雅收购、有着响亮中国式名字的“中华”牙膏早已非中国的了……
作为中国企业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只有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并守得住品牌,才有机会和实力进军国际市场,能够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三)海外投资涉及的行业领域过于“宽泛”
从最初投资集中于少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时至今日我国的海外投资已经发展到了周边的国家和亚、非、拉丁美洲等国家和地区,而投资的领域也在不断地变得宽泛,从早期主要集中在金融、贸易、对外承包、加工业、酒店、捕鱼、餐饮、运输等行业,日益扩大到石油、森林、铁矿、铜矿、家电、轻纺、医药、机械、农业、科研开发等行业,其中除了资源类项目规模较大外,其它企业都属于中小型项目。尽管数据显示我国海外投资涉猎的领域广泛,但对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金融保险业的投资却明显不足,虽然近几年里对于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有所增加,但从整体来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热衷于此的还是少数。正因为如此,不可避免地使我国的海外投资的整体格局仍处于较低的技术层次上。
(四)海外投资尚未构建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我国虽然一直鼓励企业积极地到海外进行投资,然而海外投资中的政治风险对我国企业的威胁却不可忽视,尤其是一些企业境外项目的利润占了公司整体利润的50%,如果遇到被投资国发生局势动荡或恐怖袭击等意外事件,大量的海外资金便难以收回。正因为如此,我国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身处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之中,构建符合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特点、现状和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只有构建起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利益,进而促进我国海外投资健康的发展。
三、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发展对策分析
(一)借鉴绿地投资的形式
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中40%采用的是绿地投资,其优势在于:更加有利于海外投资公司在海外投资的生产规模、投资区位的选择;对于投资经营的风险更易把握;因为可以为东道国提升生产力、就业率和税收,故跨国企业在法律和政策上不易受东道国的限制。此外,绿地投资具有广阔发展的空间,且风险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