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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调研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9 18:54:4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公共安全调研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公共安全调研

篇(1)

一、阶段安排

编制*区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规划并最终形成*区公共安全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总体上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动员阶段。司法局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编制*区司法行政工作及公共安全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工作,正式启动规划编制工作。召开专项工作会议,传达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研究部署*区司法行政工作及公共安全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调研起草阶段(*1月)。按照业务工作,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通过召开座谈会、咨询会、征集调研论文等多种形式,具体组织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各业务条线“十二五”规划工作基本思路及基本内容,并报至局办公室。

(三)初稿拟定阶段(*2月)。由局办公室根据各业务条线“十二五”规划工作基本思路及基本内容,进行汇总,牵头拟写涉及*区司法行政工作及公共安全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并征求各部门和局领导对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和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四)提交审定阶段(*3月)。将*区司法行政工作及公共安全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审议稿)提交局党组会审定,根据党组会意见再进行修订。

(五)协调磋商阶段(*3~4月)。由局办公室牵头,与公安*分局联系沟通,磋商研究*区公共安全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合并撰写工作,并与公安*分局一起最终形成*区公共安全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报送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司法行政工作及公共安全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于冠波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寇德禄、李建国、周俊亭担任,成员由局政治处、办公室、督察研究室、财务审计科、法制宣传教育科、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科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推进“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要准确把握当前形势。要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发展的形势。当前我区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压力明显增大,司法行政工作如何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深入认真研究。要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围绕“科技*”的功能定位和创建科学发展示范城区的目标,认真研究解决司法行政工作如何在服务好区域经济与社会建设的同时,推进自身工作更好地发展。

篇(2)

一、“具体危险状态”的构成要件

故意犯罪阶段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只有造成法律所要求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因而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形态。④从该结论出发,不少观点指出,间接故意犯罪案件中,必须发生实害结果,否则不构成犯罪。在该观点看来,在间接故意犯罪中,只有实害结果才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绝大多数是危险犯,对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险犯这一结论,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不存在任何争议。危险犯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⑤如通过对行为手段、场所、工具、强度以及其他附随情状的考察推断行为可能引发的危害结果;⑥所谓抽象危险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行为,不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就可以判断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破坏电力设备罪究竟属于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从《刑法》邻近的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分析,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具体危险犯。

1.从《刑法》的邻近条文分析。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社会危害性相当且邻近的几个罪名分别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这两个罪名,刑法关于罪状的规定使用了“足以使……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表述方式。而是否足以使……发生危险,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予以判断,因此破坏交通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具体危险犯。由此基本可以推知,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属于具体危险犯。2.从相关司法解释分析。2007年《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由该规定可知,仅有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未必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否构成此罪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可以肯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具体危险犯。

(二)“具体危险状态”应否作为间接故意实施本罪的客观要件要素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仅存在既遂形态,这一论断并不意味着间接故意犯罪必须要求具备实害结果。因为间接故意犯罪要求的是具备既遂结果,而既遂结果未必仅是实害结果,在危险犯中,危险状态也是一种既遂结果,据此,危险状态应当作为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要件要素。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种具体危险犯,以发生具体的危险状态为既遂结果,⑦所以危险状态中只有具体危险状态才可以作为间接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定罪的客观要件要素。

二、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问题

(一)被盗、毁的财物应否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毁坏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等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乎成了一种思维定式,⑧司法机关在办理盗、毁电力设备案件时,常常将盗窃、毁坏的对象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并据此认定盗、毁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这种做法忽视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私财产的不特定性。

盗、毁电力设备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如果盗、毁行为没有危害生命、健康,未致使社会生产、人民群众生活安全遭受影响,也未造成盗、毁对象以外的财产损失,那么盗、毁的损失后果应认定是特定的。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损失后果不具有不特定性,所以被盗、毁的设备本身不应计入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如果盗、毁行为发生了上述损失后果,那么损失后果从整体上就获取了不特定性,从而被盗、毁的设备本身理所当然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二)购置、更换、修复费用应否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直接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行为,购置、更换、修复费用,只要符合必要性,就理应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然而对于以盗、毁为目的而间接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购置、更换、修复费用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是必要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如果是非必要的,那么难以体现直接经济损失中“直接”的涵义;10其二,必须还引发了盗、毁对象之外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直接经济损失本质上必须具备不特定性才能最终认定为公共安全性质的重大公私财产。如果间接故意犯罪案件中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仅是针对犯罪对象的,那么购置、更换、修复费用则不具备不特定性,从而不应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当然,如果行为造成了电力设备之外的其他危害后果,那么无论是否仅是针对犯罪对象,购置、更换、修复费用都应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三、“危及公共安全”的量化标准

(一)对2007年《解释》之述评

2007年《解释》)对“造成严重后果”标准予以了量化,并明文规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2007年《解释》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可以说起到了一定的拨乱反正作用,大大减少了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定性分歧。但是2007年《解释》依然存在如下商榷之处。11

1.“危及公共安全”量化标准缺失。2007年《解释》虽然强调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上必须“危及公共安全”,但却没有为“危及公共安全”提供一个量化标准。而是否危及公共安全问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中最容易引发争议也是最让司法人员感到棘手的问题,缺少“危及公共安全”的量化标准,就难以彻底解决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2.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范围有失偏颇。2007年《解释》虽然规定了直接论文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但遗憾的是没有区分非法占有、毁坏财产和危害公共安全情形,一律将非法占有、毁坏的财产计入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忽视了公共安全所要求的不特定性。举例而言,某甲以故意毁坏其房屋周边的电线为目的,但其毁坏行为仅造成大概折价20,000元的电线,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从该案来分析,甲欲毁坏的20,000元电线是实施行为时就确定的,而毁坏必定造成20,000元电线的损失,即20,000元的电线损失后果也是确定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据此,部分非法占有、毁坏的直接对象不宜计入破坏电力设备罪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

3.对用户规定过于单一。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对用电需求和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影响是不同的。在非居民用户中,有的是大型工厂、作坊、单位或公司,同样是停电一小时,造成的社会影响可能是同等数额居民用户的百倍、千倍甚至万倍。因此,对非居民用户不能仅以户数鉴别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另外,居民用户直接以“户数加六小时”量化即可,附以“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条件反而给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鉴别添乱。因为一万户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足以表明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如果附加“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条件,反而容易造成即便“十万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也未“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误解,从而最终难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危及公共安全”之量化标准暨《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稿)》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18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百以上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的,

(三)造成不特定的非居民用户(含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混合用电)电力供应中断量达到一百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的瓦数,一百户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的瓦数按照当地居民用户每户每小时电力供应量×100×6核算;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使上述危害后果、社会生产、生活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后果发生危险的。

第二条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的;

(三)造成不特定的非居民用户(含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混合用电)电力供应中断量达到一万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瓦数的;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事故,致使社会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盗窃、毁坏电力设备,具有或者足以发生本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情形的,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同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盗窃、毁坏电力设备,不足以发生本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情形的,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以盗窃罪定罪的,购置、更换、修复电力设备材料的必要费用不计入盗窃数额,但这些费用可以作为量刑时从重处罚的根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的,购置、更换、修复电力设备材料的必要费用可以计入毁坏数额。12

篇(3)

望着窗外笼罩的雾霾,闻着四处排泄的化学污气,这是环境污染;

一两个小时的暴雨,就能让整个城市陷于瘫痪,这是脆弱的城市系统……

这些普遍的“城市病”,专门“欺负”抵抗能力差的城市。福州市对症下药,大力实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开出了“2中心、2平台、12应用”这一剂“妙方”。

“城市病”:遏制经济可持续发展

福州市作为我国东南沿海重要城市,是国家级新区、自贸试验区、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四区叠加”催生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要素聚集,这些要素在给福州市智慧城市建设带来新的发展动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产业转型支撑力不足、农业信息化水平较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及信息化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滞后等“城市病”,严重影响福州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15年12月,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福州市政府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科)签署了《新型智慧城市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提出以构建新型智慧城市的方式,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现代化深度融合,着力解决福州城市病等突出问题,打造“先行之区、创业之都、生态之城、幸福之州”,建设“更具实力、更富活力、更有魅力的现代化新福州”。

2016年初,福州市政府和中国电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发现福州市在信息资源、网络安全、创新能力、机制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生态宜居、产业体系等方面存在问题。其中,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分别以较高比例,成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需首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在信息资源方面,福州市基础信息资源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宏观经济库和建筑物数据库尚未建立,人口、法人和地理信息等基础数据库有待进一步整合,数据质量有待提升,部门数据共享难度大,对数据的分析挖掘不够深入;在城市基础设施方面,存在如老旧小区光纤化改造受制约、WiFi覆盖区域和覆盖密度较小、物联网等智能感知设备对城市运行状态的感知维度单一、缺乏统一和标准的物联感知体系等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福州市政府“十三五”规划给出了“妙方”:加快国家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市应用项目建设,突破行业、部门间壁垒,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围绕交通、医疗、旅游、教育、养老、公共信用等领域,构建新型智慧城市通用功能平台,提升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2中心、2平台”:加强信息共享

针对福州市信息资源方面存在的问题,福州市在进行全面体检后,明确了“病源”,对福州动起了“心脏搭桥”的手术,开出了建立“2中心、2平台”的药方。

“2中心”即建立城市运营管理中心和城市大数据中心,激活福州“大脑”活力。通过城市运营管理中心,全面整合福州市各领域数据,形成“城市运行一张图”,实现城市运行“情报可知、事件可视、事态可控”,为城市管理者提供智能决策支持,进一步提高福州市城市综合治理水平;城市大数据中心可针对部门数据共享难度大的问题,综合接入福州市各部门、各县(市、区)数据,进一步打通信息壁垒,提高政府对大数据的深度挖掘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为政府决策、宏观调控、城市精准治理、公共安全保障等领域提供精确精准数据服务和基础设施服务。

“2平台”即建设通用功能平台和物联接入平台,为福州市搭建新的“心脏”。在数据开放共享的基础上,通过搭建通用功能平台和物联接入平台,可为福州发展注入新的脉搏。新型智慧城市与智慧城市不同,着力于将各种各样的数据整合起来搭建成一个大平台,实现“真智慧”。

在福州市建立通用功能平台,就是以数据的开放共享和融合利用为核心,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应用集成,将城市中分散、独立、利用率低的数据建立关联性,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城市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的综合业务处理并提高城市的互通互联,减少各部门重复投资,提高集约化建设水平。物联网通用接入平台,可以支撑建立多维度全方位的城市空间感知体系,满足不同行业和区域之间感知设备共享、应用互通的需求,实现城市物联感知网络共建共享。

“12应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福州惠民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的现状,福州新型智慧城市“医生”再次开出药方,即建立城市“12应用”:城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智慧交通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安全云平台、福州市WiFi惠民工程、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城市内涝综合治理平台、火车站公共安全试点、市民公共服务平台、福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智慧旅游服务平台、区域卫生计生信息平台,提升市民的获得感和舒适度。

其中,城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为福州市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市重点应用项目之一重点推进。

篇(4)

(1)调研目的

本次调研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按照江苏省区域经济发展需求设置更加合理的专业培养方向;根据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物联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关内容;明晰三维度动态能力集中相关能力需求;把握本专业人才需求状况、确定本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对本专业进行重新定位、同时剖析目前专业教育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本轮调研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掌握南京及江苏省信息网络技术产业规划及发展状况,及时了解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以及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推动企业发展的信息。

在掌握企业岗位调整、岗位能力需求变化、用人变化等信息基础上,考察同类院校在本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方案方面的变化,为2017级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和2016级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提供论证。

(2)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的主要范围在江苏省,兼顾长三角地区。调研的主要对象是不同规模和类型的行业企业,相关领域的行业专家、同类院校。

调研产业中企业岗位设置和用人需求主要是为了解人才需求种类和规模,明确专业培养定位。内容主要包括当前企业岗位名称、岗位工作内容、岗位用人需求等。

调研岗位工作过程中能力需求主要是为明确人才培养规格,分析典型工作任务,构建学习领域课程体系。内容主要包括岗位工作任务的产生、执行、结束全过程,及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2 调研方法与内容

(1)调研方法

本轮调研根据不同调研对象及环境,采用不同调研方法,包括:

1)对企业访谈,联系企业的技术部门、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进行面对面调;

2)对合作企业、兄弟院校、毕业生主要采用问卷、现场、资料等调研方法;

3)对网络媒体主要采用资讯报告、信息检索汇总等方法进行调研;

(2)调研内容

围绕调研目标,确立区域产业规划、产业技术和经济发展、用人需求、岗位需求、岗位工作过程所需能力等方面的调研内容。

调研区域产业规划主要是为清楚了解江苏省及南京市对物联网产业的定位及规划项目,及借此带动的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内容包括江苏省及南京市对物联网产业的规划、已设立及将设立的建设项目及投入规模等。

调研本区域物联网产业技术发展和?济发展,主要是为了解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产业发展的新动力及发展前景,并借此对未来人才需求作出预测。内容包括产业技术应用情况、产业经济比重及增长情况等。

调研产业中企业岗位设置和用人需求主要是为了解人才需求种类和规模,明确专业培养定位。内容主要包括当前企业岗位名称、岗位工作内容、岗位用人需求等。

调研岗位工作过程中能力需求主要是为明确人才培养规格,分析典型工作任务,构建学习领域课程体系。内容主要包括岗位工作任务的产生、执行、结束全过程,及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3 调研分析

(1)行业发展对本专业人才需求的趋势

在调研中,了解到物联网产业具有产业链长,涉及多个产业群的特点。物联网的产业链从传感器、芯片、软件、终端,整机、网络到业务应用,主要涉及芯片与技术提供商、应用与软件提供商、系统集成商、网络提供商、系统集成商、运营及服务商、用户七个环节,包括了RFID芯片设计、二维码码制、电子标签、读写器模块、读写设备、读写器天线、智能卡、系统集成解决方案、专业性的软件产品及解决方案、数据的传输承载网络服务、终端接入控制、终端管理、行业应用管理、业务运营管理、平台管理等技术。物联网的应用领域覆盖到工业、农业、交通、医疗、环境、娱乐、公共事业、安全等各个领域,在智能交通、物流管理、环境保护、政府工作、公共安全、平安家居、智能消防、工业监测、老人护理、个人健康、花卉栽培、水系监测、食品溯源、敌情侦查和情报搜集等方面应用最为广泛。

(2)企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

1)人才需求分析

目前物联网概念下的企业数量非常多,社会需求量也大,但是人才供给量很少,远不成比例。且未来几年,物联网技术会在社会各领域中广泛普及,因此这个专业的就业具有非常广阔的前景。“十二五”期间物联网产业重点领域包括智能交通、智能物流、智能电网、智能医疗、智能工业、智能农业、环境监控与灾害预警、智能家居、公共安全、社会公共事业、金融与服务业、智慧城市、国防与军事等。物联网各主要领域均需要大量人才,据工信部统计,以下领域未来5 年对物联网人才的需求量预估为:智能交通:20 万;智能物流:20 万;智能电网:100 万;智能医疗:100 万;智能工业:50 万;智能农业:1000 万。

2)岗位需求分析

从产业需求来看,物联网人才总体上分可以分为研究型人才、工程应用型人才以及技能型人才三个类型:

研究型人才主要为研究生层次或研究型高校所培养的毕业生,是各类“研究型企业”或“高新企业”的研发部、研究院所亟需的人才。

工程应用型人才主要为各类本科学校或信息类高职学院毕业生,以从事物联网系统设计、产品开发、物联网项目实施等为主,包括RFID系统设计与开发、嵌入式软件开发、网络安装调试、物联网硬件开发、传感技术开发、市场营销、售前售后技术支持等工作。以系统设计、产品开发、工程项目策划与实施为主的这类企业,在我国数量庞大,其需要的工程应用人才除了需要具备必要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应注重工程应用技术能力的培养,加强工程实践的实际训练,突出技术应用能力、培养创新能力。

物联网技能型人才往往需要较强的综合能力,对各类高职院校培养物联网高技能型人才提出较高要求,不但需要掌握物联网基础知识、业务知识,更要结合区域的物联网产业情况,培养其技术应用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管理能力。

3)企业对毕业生职业能力的要求

调研结果可以看出,本次被调研的企业对学生的专业技术能力、基础素质(如动手能力、应用分析能力以及理解交流能力)较为看重,特别是对就职者理解交流能力和应用分析能力的以及动手能力方面,因此,在做好学生专业能力培养的同时,重点打造他们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和知识的应用迁移能力以及实操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4 关于专业的思考与建设

针对上述调研情况,我院计算机物联网专业应继续围绕技能大赛、合作企业二大平台,在师资力量培养、教学资源优化、学生实习实践三方面加强建设。

篇(5)

这实在是一场刺激又让人无限感慨的责任之旅。

来了就不想走

注重环境保护,企业在积极行动

作为一个长期在北京的抗霾斗士,当飞机降落至绿草如茵的内罗毕机场时,我激动地大喊一声:我爱上了这里!和我一样,肯尼亚当地中国路桥蒙内铁路项目部的人早已被这样的美景所吸引。基于这份尊重和热爱,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以尽可能减少对当地自然环境的消极影响。

比如,由于铁路线路不得不经过肯尼亚的国家公园,项目专门设置了多处野生动物通道,甚至动物界的大高个长颈鹿都能在铁路下自由穿行。此外,项目部还聘请当地的野生动物保护组织为项目的环境保护做技术顾问,项目施工方案必须通过他们的验收才执行。

关爱驻外员工,爱上这份工作

在经历蒙内铁路项目部食堂一个礼拜都不重样的美食洗礼之后,我彻底打消了在非洲“吃不好”的疑虑。

项目各施工标段在办公、住宿、饮食等方面都采取了很多措施,尽力为驻外的中国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办公设施完善,办公地点距离住处较近,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员工工作、生活的方便和安全;各标段雇佣中餐厨师,尽量满足中国员工多样化的用餐需求。

来了就走不了

公共安全环境和基础设施的限制

肯尼亚也是一个来了就“走不了”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安全局势不稳定;二是首都内罗毕极其堵车,走也走不动。

公共安全一直是中国企业在非洲的一个大问题。我们在肯尼亚见识了在电视上才能看到的重重防线,一位男同事在同行的安保人员手里还看到了传说中的AK 47,异常激动。我们出行调研访谈也由持枪的安保人员全程陪同。

我们一直以为,非洲应该不会有中国大城市的“城市病”――堵车。然而肯尼亚首都内罗毕的拥堵程度,可以说远远超过北京。这主要是由于肯尼亚当地的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不完善,大多数人只能通过私家车辆出行,导致车辆超过当地路网的承受能力。

在内罗毕,让当地人感觉开车开得最畅快的一条路叫西卡路,是在当地的中国公司――中国武夷修建的,被当地人称为超级高速公路。

来了就留下来

与当地融合的积极尝试

中国路桥蒙内铁路项目总经理部位于当地的一个居民小区,这与中国公司在海外往往单独在一个小院里的情况完全不同,体现了公司与当地融合的开放态度。

在当地员工融合方面,项目针对当地员工的风俗习惯和实际问题,开展了很多灵活的员工权益保障活动。比如,肯尼亚当地员工有喝下午茶的习惯,项目为施工员工专门准备了下午茶;其中一个标段为满足当地员工饮食需求,出资建设肯中友谊街,当地食品小商户入驻,不仅解决了员工就餐问题,还为一批沿线民众提供了新的谋生方式;开设当地员工通勤车辆,接送肯方当地员工上下班等等。

对外宣传工作更加主动

项目部聘请当地公关公司为项目对外宣传出谋划策,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其中在当地引起良好反响的“SGR肯尼亚摄影师创意摄影大赛”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

40名摄影师围绕“创新”“环境保护”“进步与繁荣”“商业与贸易”和“社会责任”五大主题,在项目施工沿线的多个重要工点进行实地拍摄,让社会大众通过这些吸引人的照片直观地感受到项目为当地带来的积极变化。

蒙内铁路项目还了中国企业在海外的第一份项目社会责任报告,努力提升运营透明度、与当地相关方积极沟通。

在中国海外工程项目中,聘请当地第三方机构做支持的方式是不太常见的。蒙内铁路项目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对外宣传和社会责任工作中都与当地、国际或国内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有不同程度的合作。这表明中国企业在海外已经开始不走“单打独斗”的路线,主动通过多方合作解决问题。

为当地长远发展考虑

“当地元素”可以当选我们此行印象最深刻的词之一。这个词翻译自肯尼亚的国家文件,与我们熟悉的“属地化”意思相似却又有所不同。

篇(6)

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首批“瘦肉精”案,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主犯刘襄等人没有以量刑较轻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非法经营罪”被判刑,而是以量刑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缓、无期徒刑,这释放出一个强烈信号:食品安全治乱要用重典。

制售“瘦肉精”为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河南法院为何敢吃“螃蟹”,在全国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判处食品安全类犯罪?此案会不会成为惩治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标杆?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探究“瘦肉精”案的幕后细节和深远影响。

案情:制药工程师铤而走险研制生产“瘦肉精”

2011年3月15日,媒体曝光了河南焦作部分养殖户非法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事件后,河南警方立即采取行动,对“瘦肉精事件”立案进行侦查,刘襄等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迅速落网。经查,主犯刘襄今年42岁,湖北襄阳人,湖北某大专学院化工专业毕业。曾在湖北一家制药公司工作,有制药工程师的资质。

2007年,刘襄在公司认识了销售业务员奚中杰,两个人都梦想着发财。在奚中杰的提议下,每人出资5万元,开始租房生产“瘦肉精”,刘襄负责研制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担心工人告密,刘襄将研制的“瘦肉精”命名为“刘襄1号”。

2007年9月,刘襄花4个月研制成了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这种药可以增加蛋白质的合成,临床用于治疗哮喘,添加在生猪饲料中可以使猪的瘦肉增加,但“瘦肉精”具有相当大的毒性,人食用含有过量“瘦肉精”的肉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严重的甚至导致死亡,是国家明令禁止用于养殖动物的饲料添加剂。

“瘦肉精”研制成功后,刘襄、奚中杰来到河南,洛阳的肖兵和郑州的陈玉伟成为他们的二级经销商。陈、肖二人经过勾兑、稀释转手卖给下线,销往全国,刘襄的妻子刘鸿林负责会计工作。至此,以刘襄为首的生产、销售“瘦肉精”网络链条形成。庭审证据显示:刘襄、奚中杰共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700余公斤,奚中杰、陈玉伟、肖兵销售后非法所得250万元。

“瘦肉精”带来的损失巨大。用含有“瘦肉精”的饲料饲养出来的生猪,部分被销售到了济源双汇集团。经庭审查明,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为处理这类猪肉制品,损失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销毁含“瘦肉精”生猪773头,经济损失112.8万元,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1.61亿元。

问题猪肉流入市场也与监管部门渎职有关。警方在抓捕生产者、销售商的同时,也逮捕了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中心站防疫员王二团等渎职者。河南沁阳市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张文启介绍,王二团主持柏香镇检疫工作,该站还有杨哲、王利明两名防疫员。央视“3・15”曝光的节目显示,中央电视台记者在知情人的带领下到柏香镇动物检疫申报点要求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王二团的妻子牛利萍通过电话征得王利明同意后,在未见到生猪和运载工具的情况下向记者开具了“三证”,此事曝光后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判:法院提前了解案情,论证给主犯定重罪

“瘦肉精”事件对河南这个农业大省和食品工业大省的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时间迅速行动、积极应对,在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就提前了解案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高度重视,法院主要领导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案件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到焦作、济源实地督查、指导。焦作、新乡、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合议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提前介入熟悉案情,精心编制庭审预案,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就在案件的审理有条不紊推进时,对“瘦肉精”首批案件的定性出现了不同意见。有专家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认为,刘襄等五被告人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应该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更多的专家则认为,五被告人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瘦肉精”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五被告人的生产、销售行为是此次“瘦肉精”事件的源头,其犯罪行为已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现虽然没有发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但对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也对生猪养殖户和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赵秉志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法官认真研究刑法和司法解释,查阅了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数十个案例。根据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经过对比、分析,认为刘襄等人制售“瘦肉精”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其行为既构成非法经营罪,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之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研讨会,大家一致认为,定此罪的理由是其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危害公共安全。

经过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后,河南法官就“瘦肉精”案件中有关罪名的犯罪数额、情节等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适用标准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了共识:食品安全犯罪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如果再不用重典,就无法向人民交代。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审结此案,就是要释放出一种信号:司法机关将严惩此类犯罪,彰显党和政府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场和决心。

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批“瘦肉精”案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缓、奚中杰无期徒刑、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刘鸿林有期徒刑九年。

此外,河南法院在审理“瘦肉精”系列案件中,不仅用重典打击罪行严重的主要犯罪分子,还实行宽严相济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养殖户等被告人施以轻罚。根据犯罪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影响大小、事实证据及侦破进展情况等因素,将全部案件分为四批审理。其中,第一批审理研制、生产和大批量销售“瘦肉精”的源头性犯罪案件以及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

目前,河南第一、二批“瘦肉精”案件基本审结,48人被判刑。

反响:司法机关和政府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

此案判决后,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为“瘦肉精”案的首犯,刘襄在当庭陈述时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和歉意,“希望法官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大家吸取我的教训,踏踏实实做事,请河南人民原谅我。”

“我的语言表达能力比较差,千言万语我只想说三个字:对不起。”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奚中杰也低下了头。

被告人肖兵、陈玉伟也都表达了悔意。被告人刘鸿林在最后陈述中说:“我们向所有受到伤害的人道歉。”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及政府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采取的“零容忍”态度,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和药品安全的呼声。

河南省人大代表、大商集团郑州集团党委书记张根湘认为,“瘦肉精”案发生对很多行业冲击非常大,法院判决体现了民意,乃人心所向,充分体现了法院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蒙受巨大损失的生猪养殖户对法院的判决也很拥护。温县隆丰养殖有限公司经理杨隆说,“瘦肉精”事件对生猪的饲养、加工、销售整个产业链,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广大消费者对猪肉产品产生不信任,直接导致猪肉产品消费下降,生猪存栏时间延长,生猪饲养加工减少,饲养成本提高,必将导致猪肉价格的上涨。在他看来,“瘦肉精”案件的公正审理,规范了河南生猪养殖市场的秩序,维护了合法养猪企业、养猪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恢复了消费者对生猪、猪肉产品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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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甘肃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4-0000-02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人们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的均等。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基本民生,如就业服务、社会救助、养老保障等;二是公共事业,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科学技术、人口控制等;三是公益基础,如公共设施、生态维护、环境保护等;四是公共安全,如社会治安、生产安全、消费安全、国防安全等。这些基本公共服务做好了,才能使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受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甘南藏族自治州是甘肃民族地区的一个典型代表,而甘肃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甘南藏族自治州地处西北,自然环境恶劣,经济社会发展相对缓慢,公共服务事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属均等化问题尤为突出。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本文将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的经济社会环境,因地制宜,给甘肃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及均等化趋势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

一、调查研究方法及内容

此次调研采用人户问卷调查与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法,收集数据资料。入户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的对象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卫生局、教育局、社会保障局、文化局、科技局、民政局、环保局等几个部门。

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甘南藏族自治州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文化活动及设施、科技培训、环境卫生等几个方面的政府公共服务类别。调查问卷共计72个题目,其中均为单项选择性题目,实地访谈的内容包括公共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科技及人力投入、公共服务资源分配状况、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四个方面。入户问卷调查主要依据调查地各部门工作人员数量进行固定比例随机抽样,由各部门平均分配问卷数。调查于2012年7月19日至20日进行,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回收问卷100份,回收率为100%。回收问卷中有效问卷为100份,问卷有效率为100%,实地访谈以座谈会的方式与入户调查同期同步展开。

二、调查结果

㈠、公共教育方面调查结果

(1)公共教育的现状

根据调查,近年来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教育厅等省州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甘南藏族自治州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全州有各级各类学校237所,其中专科院校6所,独立高中15所,初级中学36所,小学180所(含教学点34个),幼儿园5所,职教中心5个,教师进修学校2所。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的29人,中级职称的403人,初级职称的909人,未评669人。总的来看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教育在“两基”的普及、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教育管理与教学质量等方面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2)公共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第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行为,增强工作合力。要继续坚持不懈地把“两基”攻坚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系统工程,作为发展民族教育的基础工程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第二,认真摸底调查,加强动员劝返,全力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一是扎实开展帮教活动。多年来,国侨办在保证积石山县建设项目投资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省“一县一策”帮扶组、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的资助,同时利用自身优势,开展教师培训、贫困学生救助、组织学生夏令营活动等方式改善教育设施,完善教学条件;二要狠抓“四项工程”建设。大力开展和认真实施以学校硬化、绿化、美化、净化为主要内容的“四项工程”建设,组织和引导各学校以创建“花园式”育人学校为目标;三是加大教育设备投入力度。在现有教学设备的基础上争取再配置更加完善的各类实验室、机房、图书和体育健身器材等。

(二)医疗卫生事业调研结果

(1)医疗卫生事业现状

全州医疗卫生机构达356个,其中:州医院2个、妇幼保健站3个、疾病控制中心1个、卫生局卫生监督所1个、民族医院1个、中心卫生院4所、乡镇一般卫生院12所,卫生院分院1所,审批发证的村卫生所(室)170个、个体诊所111个、门诊部50个,全州共有病床800张。全州卫生系统共有卫生技术人员827人,其中正式职工351人,乡村医生220人;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中中副主任医师5人,中级职称的75人,初级职称的176人。现在全县卫生工作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为一体,种类齐全,功能完善,结构趋于合理的医疗保健网络遍布全县各地,为全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经过30年的改革与发展,医疗卫生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建筑总面积达到48375.6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40939.6平方米,占总面积的84.63%,22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建成运行,所有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得到改造。30年来,医疗设备拥有率普遍提高,医疗设备达到2547台(件),大型设备有CT扫描仪、x线数字成像系统(DR)、呼吸机、电视透视系统、MAX光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麻醉机、牙科治疗仪、血球分析仪、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胃镜、麻醉呼吸机、心电监护仪、三道同步心电图机等。医用设备更新换代加快,设备普及率提高,医疗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

(2)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不足与对策

甘南州经过30年的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在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村卫生技术人才较为短缺,结构不合理;二是当地人对于卫生方面的事不太重视,主要体现在村中人畜接触十分频繁;三是村中没有集中的垃圾池与统一的垃圾处理办法。

解决方案:一是政府部门要继续提高认识,把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当做一项主要情况来做;二是积极展开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使人们病有所医;三是积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望县级的卫生局能对村中的私人诊所进行整顿,对其药物来源渠道和药物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四是制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趋势,使卫生总费用结构优化;五是希望村委能在村里建几个垃圾池,分布村中的各个主要居住点,定期组织环卫工人清理,防止滋生大量的苍蝇和蚊子;六是希望当地的村民能重视家中的饮食卫生情况,尽量使用消毒碗柜。避免使用受苍蝇污染的餐具或摄入受苍蝇污染的食物而引发的肠胃炎等疾病。

㈡社会保障工作调研结果

(1)社会保障工作的现状

甘南藏族自治州社会保障局成立于1986年,现有干部职工14人,领导干部5人,少数民族干部5人,妇女干部4人,本科5人,大专6人,中专2人,高中1人。社保局现设有人秘股、养老保险股、就业服务股、失业保险股和农保股五个股室。经办全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就业再就业工作。

(2)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了五点突出的问题

第一,保险费征缴难度大,由于企业不景气,财政困难,欠费现象时有发生,财政部门负担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不能足额到位。

第二,保险扩面工作难度大。因县上企业少、群众收入低,劳动合同制职工已全部参保缴费,民营企业不愿参保

第三,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工对社会保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参保意识不强。

第四,财政、地税、社保与参保事业单位的协调能力进一步提高,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搞好此项工作。

第五,因社保工作服务的量大面广,尤其是今年实施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为基层村社群众服务,还有将来实施的新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更是面向全县群众,最主要的是缺工作人员、经费和工作车辆。

三、调查总结与建议

综合调查的数据资料分析,甘肃省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事业取得了良好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制约甘肃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在充分考虑甘肃民族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后,因地制宜地提出以下几个总建议

第一,国家应根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情况,在以往的基础上加大对西部,尤其是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服务事业政策优惠力度,继续加大对甘肃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投入、才人支援、科技支持等扶持力度,不断促进西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甘肃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事业尽早迈上新的发展台阶。

第二,甘肃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应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大力发展以生态旅游业、地方特色产业及绿色农牧业为主的地方经济,不断促进当地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继续加大对政府公共服务事业的财政投入,努力改善政府公共服务供应不足的局面。当前甘肃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在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滞后,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甘肃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难题。

第三,基层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打破政府公共服务事业的城乡二院发展格局,树立城乡均衡发展的观念,不断缩小城乡公共服务事业的“南北差距”,促进政府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城乡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巨大差异的根源在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划分。城乡二元体制下,政府各类资源较大程度倾斜与城市农村获得的政府各类资源存在数量少、质量差的问题,又制约着农村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事业的整体发展状况。

第四,基层政府要借鉴国内外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因地制宜地科学合理发展管辖区域内各类公共服务事业,不断优化政府公共服务事业的投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