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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公共安全;治理结构;“府际关系”;伙伴型“府际合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9-0008-04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双维度、多线性’:弹性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研究——以天津市为例”(TJZZ11-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雪丽(1978-),女,辽宁海城人,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副教授,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府间关系、地方政府与政治等研究。一、问题的提出
道萨迪亚斯(C.A.Doxiadis)指出:“一个城市必须在保证自由、安全的条件下,为每个人提供最好的发展机会,这是人类城市的一个目标。”城市作为人类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集中地和社会生产、生活的中心枢纽,其公共安全状况既是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竞争力和城市形象的重要表现。当前,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开始凸显,各类公共安全事件屡屡发生,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妨碍城市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学界对城市公共安全问题的研究也开始呈现蓬勃兴起之势。总体来看,学界对城市公共安全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角度:第一类,重点在于抛出问题,旨在描述性地对城市公共安全问题进行全景式的呈现,如《中国城市安全警告》《城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内涵、类型与风险识别研究》和《社会转型期的城市公共安全分析》等;第二类,从国际比较的视角,旨在介绍西方发达国家在城市公共安全治理方面的经验,并力求通过对比发掘有益借鉴,如《国外大城市危机管理模式研究》和《美国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及其启示》等;第三类,着眼于对策研究,具体研究视角各不相同,早期有“政府中心论”,认为政府是提供城市公共安全的唯一主体。后来,政府在城市公共安全领域的管理“失灵”,促使一些学者开始反思传统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模式的弊端,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多元治理的视角出发,探寻城市公共安全治理的新模式,如《转型社会的公共安全治理———从公民社会的维度分析》和《城市公共安全服务供给的合作网络》等。从目前已有研究来看,在构建城市公共安全治理机制时,绝大部分的文献倾向于将政府视为一个整体,而忽视了其内部的复杂结构,因而其研究多注重政府与公众、媒体、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而对政府系统内部的“府际合作”问题关注和研究不够。然而,毋庸置疑的是,政府在城市公共安全治理结构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政府系统内部各个行为主体间的关系运行情况,必然会影响到城市公共安全治理的绩效。基于此,本研究试图厘清中国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中涉及到的各种“府际关系”,挖掘阻碍各个政府行为主体在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中深度合作的各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中构建伙伴型“府际合作”机制的设想。
二、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中的“府际关系”
城市公共安全治理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府际关系”因素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说,由政府内部复杂结构引致的“府际合作”状况会深刻影响城市公共安全治理的绩效。因此,厘清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中的各种“府际关系”,对于提升整个城市公共安全治理水平不仅非常必要,而且有着重大意义。具体来说,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中涉及到的“府际关系”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市、区两级政府间的纵向“府际关系”。除县级市及少数辖区范围较小的地级市外,目前中国绝大多数城市都设置有市辖区建制。市辖区是设置在城市中的一级行政建制,与城市中的市政府之间具有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在市与区的职责划分中处于从属地位。从一般意义上说,由于城市管理强调整体性,市辖区政府在城市管理过程中,通常要绝对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配。然而,由于城市公共安全治理有其特殊性,因此,市、区两级政府在公共安全治理中的职责划分和权力配置等方面也应该具有一些特殊性。特别是在公共安全事件突发的非常状态下,市政府向区政府授权的限度和原则如何把握,市、区两级政府之间的职权运行如何实现无缝隙的有机对接,市、区两级政府在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中的责任如何动态认定等,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社会公共安全供给中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和风险社会背景下,传统自上而下的管控式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需要。社会公共安全的实现需要立足于保障流动人口基本权益,以为其提供多元化服务为基础,通过多机构与社会多方协同治理。“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社会公共安全供给模式,应是政府主导下的、以民主恳谈和多元协商为基础的全社会公共安全协同的实现。”[1]流动人口的“市民化”协同治理,是社会公共安全协同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有利于满足流动人口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安全需求。流动人口的主体为农民工群体,从总体上说,这类群体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是这类群体文化程度与劳动技能相对偏低、工作稳定性差、收入也偏低,在城市中生活较为困难;二是由于是外来人口,户籍制度的障碍使其常常被城市社会福利体系排斥,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享受城市资源与服务有限;三是由于生活习惯、生存境遇等的差异,这类群体的城市融入程度低,城市认同感和归属感差,与本地居民的相处存在种种障碍,甚至会引发矛盾。因此,这类群体在城市中自我保护的社会资源匮乏,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不足,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与秩序安全等方面获得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的需求和愿望更加强烈。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赋予流动人口“新市民”身份,有利于第一时间了解其安全需求,提供安全服务,以防止其在社会公共安全体系中被边缘化。
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有利于区域社会治安状况的改善。由于流动人口群体生存状态的上述特点会使其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其行为失范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然而,这种情势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简单将流动人口与城市社会公共安全之间直接挂勾,认为流动人口群体对城市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巨大的威胁。
“越轨和犯罪并不是越轨者和犯罪者单方面的事情,而是和社会的反应(包括社会控制的努力)紧密相联的。因此,对于同样的外来流动人口以及同样的聚集状态,不同的社会关系模式和不同的社会政策供给,都会对结果产生不同的影响。”[2]与本地常住居民相比,流动人口犯罪率相对较高,根本原因还是由于这类群体无序涌入城市及聚居状态、社会管理不到位和各类社会保障供给不足等引起的。如果从政府治理的角度上,以“市民化”管理为契机,立足于这类群体的经济与生活、社会融入度、居住状态、社会地位等的改善,实现社会政策变迁和管理创新,将有助于社会治安状况的改善和良性发展。
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有利于提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效能。流动人口的流动性特征常常成为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障碍,增加了流动人口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难度,主要表现在:首先,从江苏省公安信息网的警情信息的分析,近几年来,在江苏流动人口被杀、被伤害致死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这类群体往往居住地与工作地不稳定,流动性大,大大增加了被侵害的可能性。其次,流动人口进行流动作案的比例相对较高,相对而言,这类刑事与治安案件侦查难度大,破案所需的资源多、成本高。最后,流动人口聚居地区的社会治安环境复杂,影响社会秩序与稳定的因素较多,分散居住的人员信息采集、走访、法制宣传教育等较为困难。这些都增加了流动人口管理难度。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是破解这一难题的重要途径,通过成立专门机构为“新市民”提供安全、劳动就业、计生、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多领域服务,将有利于其在本地安居乐业,实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二、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张家港的实践模式
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是指建立由多个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通过各种配套制度与政策的完善,调动社会多方力量为流动人口提供专门服务,促进流动人口“市民化待遇”的逐步实现。由于需要以相关城市财政与资源投入、协调城市本地人口与流动人口的关系等基本条件与基础性工作为前提,基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现实国情分析,这一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应采用渐进模式,从小城镇试行做起,不断完善,并逐步推广扩大,通过制度环境的不断完善最终实现公众的自由迁徙和安居乐业。张家港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2012年张家港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成立后,以“亲情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市民化待遇”为宗旨,组织、指导和督促全市各级组织、单位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工作,实现公共部门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与社会公共安全供给方面的协作。2012年,首推新市民积分制管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思路,通过政策与制度创新,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新市民服务工作。主要内容为:通过科学设定计分标准,突出加大新市民个人素质、获得表彰奖励、为张家港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分值权重,新市民在按规定量化评分后的积分达到市当年规定分值并符合条件的,可享有入户、政策内生育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入园、入学)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入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读书待遇。这一管理机制为张家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由协作向协同的转化创造了条件。
目前,新市民事务中心,除了户口准入、居住证办理等日常业务外,还在以下四个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体系,成为“身份统一、权利一致、地位平等”的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的制度基础。
构建新市民救助体系。从2009年起,全市设立“特困新市民救助基金”,总额为50万元,规定:在张家港居住并办理居住证,或持有效期内的暂住证1年以上,因病灾等意外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新市民,经申报同意,可得到和本市居民临时救助标准一致的救助;同样对在该市居住并办理居住证,或持有效期内的暂住证1年以上,有固定职业、固定住所、固定学校的新市民独生子女家庭,设立计划生育救助专项资金。
新市民社会组织制度建设。2010年5月,成立全省首家新市民共进协会,全市各村(社区)陆续成立分会,使新市民享有更广泛的教育管理自,协会已成为上下联系的新纽带、维护平安的新典范、服务新市民的新载体。2012年,张家港在5000人以上新市民工作、生活的村(社区)全部成立分会,目前已成立分会39个,会员5435名。协会在技能培训、困难救助、权益保障为新市民提供了组织保障。
促进新市民素质提升。以新市民事务中心为依托,通过常态化的文体活动和宣传教育为新市民的自我发展提供平台。如通过知识竞赛、送法下乡、专题教育等形式,提高新市民法制素质;举办“春风行动”、技能培训和操作大赛等,提高新市民生存发展能力;举办各类文艺晚会、体育运动会,实施“文明绿卡”工程,提高新市民文明素质等。
推进新市民积分制规范化管理。2012年,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和《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实施细则》颁布,同时公布积分管理计分表和积分管理工作流程,为新市民提供了按其所得积分高低在申请镇(区)内排名的机会。每年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公布入户、入学,医保指标,排名在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规定享受入户、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子女入公办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待遇。
三、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体系的组织构架
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的专门机构是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体系的组织基础。张家港新市民事务中心目前下设综合秘书科、业务指导科、法制宣传科、人事科、网络信息科、入户申办科、入医申办科、入学申办科八个科室。全市八镇一区都建立了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并建立了241个新市民工作站,组建了由823名专职协管员和4000多名兼职信息员组成的流动人口服务工作队伍。以新市民服务中心为核心,形成了两个层面的公共安全服务管理体系。一是不同公共部门的协作体系。以新市民事务中心为平台,加强与综治、公安、计生、司法、劳动社保、教育、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共同构筑服务导向的社会公共安全网络。二是以新市民事务中心为平台,通过公安机关与房东、非营利性组织、社区志愿者等第三方主体的协作,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创造社会公共安全协同环境。张家港新市民事务中心在江苏率先成立了“新市民共进协会、住房出租管理协会”两个自治组织,构建“政会互融”新模式。张家港所创立的流动人口协同治理体系的组织构架如下图:
这种组织构架的作用在于,一是实现了对流动人口的“大部制”服务管理。将与流动人口相关的政府职能进行整合,体现了对流动人口的尊重与对流动人口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多部门协作为流动人口解决实际难题,切实保障其基本权益,提升政府绩效与社会管理效能,提升流动人口对该城市的认同度与归属感。二是促进了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广泛社会动员。特别是在最基层社区层面,对流动人口工作管理的专门化有利于社区对本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关注,通过多种形式的社区活动和户口管理员的走访,有利于出租屋房东、志愿者、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关注、理解和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工作。
四、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体系的
运行维度与社会效应
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体系的目标是,通过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协同治理提高流动人口同城化率,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同城化程度,并作为城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促进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其运行主要由信息平台、社区平台、组织文化平台作为支撑,相辅相成,成为流动人口“市民化”服务管理的重要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运行维度:
通过对流动人口信息的全面采集和智能化管理,提升流动人口管理的服务水平。实施流动人口信息高标准社会化采集工程,实现信息资源化、资源数据化和分析智能化。通过研发不同类型的数据库,如出租户、16周岁以下人员、社会关系人、同户籍同姓名出生日期人员等,通过智能模块实现信息实时比对与研判。通过扩展社会化采集点和信息移动采集研发,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便捷、全面和高效服务。在此基础上,加强新市民信息与公安机关协同网络建设,实现新市民服务管理的规范化与集中化。在新市民积分管理中,新市民信息更与计生、税务、劳动社保、卫生防疫等多部门信息协同,形成完整的信息网络,有利于为新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这一维度的良性运行有利于全面了解流动人口信息,实时而准确地了解流动人口的状况和需求,社会公共安全供给和社会管理服务提供中有的放矢,提升服务品质。
通过以社区警务为核心的社区服务向流动人口群体倾斜,推进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提升其社会归属感与安全感。在社区范围内,按照地域面积、新市民数量、治安情况等基本要素,推行网络式管理,在“网格”内推行社区民警与专职户管员组成的新市民服务管理队伍,通过“责任承包”方式具体负责各自网格内新市民的信息采集、居住证办理、社情民意收集、治安管理等工作。在社区范围内,采取主动上门服务的方式,通过面对面沟通交流,加强针对新市民群体的法制与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切实解决这一群体面临的现实困难。以社区警务为核心,带动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各类社区服务对流动人口的倾斜,提升流动人口对本社区的归属感。通过对流动人口群体高覆盖率的服务,使其与本地居民、地方公共机构与社区自治组织深入交流,增加了他们的归属感与社区融入,使其安全感得到显著提升。
加大对流动人口组织与文化建设方面的扶持力度,提升其在治安管理、司法救济、矛盾调处等方面的作用发挥。长期以来,流动人口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管理的角色,流动人口“市民化”协同治理的意义在于,使流动人口与社会管理第三方(即承担社会管理法定职责的公共部门和本区域流动人口个人以外的第三方,包括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及其成员、工商企业、志愿者等)成为流动人口服务主体,通过制度机制转变促进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激励其参与社会公共安全供给。主要通过协会形式形成流动人口相关社会组织,努力构建并积极培育其自身组织文化:新市民共进协会开展爱心助学帮扶、新市民子女特色夏令营等主题活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疾病预防、学习培训、维权慰问等,形成新市民自我发展及与公共部门交流的重要平台,有利于为更多新市民提供优质服务。住房出租管理协会则明确房东参与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主体责任,通过宣传、互助、奖励等多种形式,使其成为政策法规的宣传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社会治安的信息员,成为流动人口协同治理中重要的第三方力量。确立了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促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社会化发展,进而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社会多元合作共治。
参考文献:
[1]钱洁.我国社会公共安全协同供给:基于协同学的一种框架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2(9).
[2]刘能.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社会安全[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1).
一、指导思想
这次集中行动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在江西考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挑战,在省综治委统一组织领导下,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整合各方面力量,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整治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集中排查治理公共安全隐患。总的要求是,通过开展集中行动,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治安问题及公共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夯实综治基础工作,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下降,治安灾害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公共安全隐患得到治理,公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的目标,推进和谐桃山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为建国60周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重在解决问题”的原则。通过开展“三个排查”集中行动,及时发现和化解突出矛盾纠纷,找准和整治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解决在本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排查一(来源:文秘站 )件、解决一件、稳定一片。
2、坚持“边排查边整改”的原则。对已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对已排查出来的治安隐患要明确整治时限、整治措施、整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每一件矛盾纠纷得到化解,每一处治安乱点改变面貌,每一个突出治安问题有效解决,每一个公共安全隐患都得以消除。
3、坚持“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对排查工作不深不细、化解工作不及时、整治措施不到位,导致引发重大、重大恶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究单位领导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重点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重点:因学校及周边问题、企业及周边问题引发的纠纷;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各类退休人员、流动人口等群体中暴露的矛盾纠纷等等。
2、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重点:出租厂房、仓库、经营、教学场所等治安复杂地区;学校及周边地区、住宅区及周边地区、企业周边地区。重点排查整治治安乱点和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
3、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集贸市场、公众聚集场所、贵重物品经营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等等。
四、主要措施
(一)深入扎实开展排摸调查。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对本单位重点区域、重点群体的矛盾纠纷、安全隐患及治安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切实摸清本单位突出的矛盾纠纷,摸清治安混乱的部位、场所,摸清可能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摸清影响公众安全感的突出治安问题,摸清导致矛盾纠纷突出和治安状况混乱的原因。完善预警预测分析机制,及时发现矛盾纠纷、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尤其对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
(二)着力抓好矛盾纠纷化解、治安整治和隐患治理。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治安乱点、突出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逐一落实责任人,逐一明确调处、整治目标、措施和期限。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治理和滚动排查、滚动化解、滚动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做到什么矛盾纠纷突出就重点化解什么矛盾纠纷,哪里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哪里,哪些安全隐患突出就重点治理哪些安全隐患。要坚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限期改变面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三)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高度重视改善和保障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对排查出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要建档定责,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调处,切实把问题解决在本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对短期内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要耐心疏导,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合理地表达诉求,同时逐一落实措施,防止矛盾积累、激化。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公共安全;长效机制;意义
我国公共安全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防控等方面,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近年来,辽宁省棚户区改造为数百万户困难群众解决了住房问题,并带动了落后地区就业、社会保障、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成为改善民生、加速城市区域建设与协调发展的重要政策,同时对于解决当地的公共安全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棚户区是城市、工矿企业、林区、垦区周边集中连片的以平房为主的居住区,普遍存在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缺少独立的厨卫,采光通风不足,市政设施供给不完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等明显特点。这些因素使得棚户区的公共安全问题尤为突出,体现在环境、消防、饮用水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涉及到除安全生产以外的公共安全体系的其他各项内容。因此,作为政策的积极效果之一,棚户区改造对于改善当地公共安全体系,提升公共安全水平具有重要而积极的影响。
一、集中连片棚户区的安全问题
1、房屋年久失修造成居住安全隐患
棚户区的形成大多按照就近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继在各工矿企业周围建设了大量的简易住所。这些房屋建设年代久远,大多数都超过了其合理的服务年限,当时的设计标准与当今社会的居住要求相去甚远,许多加固标准为临时标准,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棚户区内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一般不足15平方米、人均享有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不足1平方米,人均绿地等多项指标均远远低于当今国家标准,给居民的居住安全带来隐患。
2、道路交通问题
棚户区交通条件普遍较差,道路布局和设施建设方面有很多缺欠。很多棚户区仅有一条主干道连接至市区,企业自身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机关等均沿路布置,道路的等级和功能没有区别,很多重型卡车也只能由此通行。随着时代推移,新增的交通量对原有交通设施提出严峻考验,拥堵、路面破损、交通事故等时有发生,为棚户区居民的日常出行造成诸多不便。
3、市政设施简陋
在市政设施方面,棚户区在建设初期并没有统一规划布局供电、供水、排水、供暖、供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许多棚户区居民多依靠邻近煤炭生产工厂的自备井取水,生活污水、雨水则仅依靠明沟自由排放,垃圾亦是随处乱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有的棚户区根据经济状况,修建了一些简陋的供电设施、供燃气设施等,但由于节约成本,很多电线、燃气管凌乱穿插,不便检查和维修,同时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4、各种灾害隐患
棚户区的建筑质量普遍较差、未达到国家抗震标准,有的棚户区还处在煤炭采掘沉陷区,地质情况复杂,棚户区内街巷不足1 米,一旦发生地震、火灾等突况,后果不堪设想。此外,棚户区根本没用任何人防工程设施、生命线系统设施的规划建设,灾害发生后救援难度也相当大。
5、社会治安问题
棚户区低廉的租赁价格“吸引”了大量低收入流动人群居住。棚户区的隐蔽性、无主管的环境使得许多违法犯罪活动滋生,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治安。棚户区的许多居民为企业职工,保障体系远不如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障,这一群体也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辽宁棚户区改造对于改善公共安全的积极影响
辽宁的棚户区改造对于改善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居住条件的改善提升了家庭生活的安全性。与过去低矮的平房相比,迁入新区的棚户区居民在生活条件上有了明显的提升,居住环境的内部安全问题得到了明显的改观。第二,公共基础设施的改善消除了诸多安全隐患。棚改新区的供暖、用水、用气等都纳入统一的市政建设,不再是以往依靠家庭自行供给,以往棚户区的消防安全问题得到了根本性的缓解。第三,生活模式的改变带来社会治安的明显好转。棚改新区改变了过去高密度的居住环境,极大提升了居住的外部安全性,降低了很多入室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的机会与风险。
三、进一步提升辽宁棚改新区公共安全的思考
棚户区改造使得居住环境、硬件设施、道路交通等方面有了根本性变化,在此基础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居民应共同努力,建立长效机制,多方面夯实棚改新区的公共安全基础。
1、基于本地情况,积极促进棚户区经济发展
棚户区公共安全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贫困人口的集中出现。棚户区大多坐落于大型工矿企业周边。随着企业转型与居民下岗失业数量增加,居民的生活困境引发了居住条件、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各种公共安全方面的问题。棚户区改造使得当地居民在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为解决这些公共安全问题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政府应该充分利用棚改带来的有利政策时机,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进行重新规划,并充分利用棚户区原有的人力资源优势,促进就业,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带来的各种公共安全问题。
2、树立公共服务理念,完善棚户区公共安全机制
随着棚户区基础设施和硬件条件的改善,居民潜在的公共服务与安全需求也在迅速增加。国家通过集中投入的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改变了当地的各项基础设施与生活模式,对于解决棚户区公共安全问题起到了基础性作用。但集中投入不具有可持续性,因此更为关键的是建立公共安全的长效机制。地方政府要转变观念,树立公共服务的理念,将公共安全作为一项公共服务纳入整体的政府工作。在确保履行基本政府职能的前提下,积极吸引社会资本与非政府组织的力量,通过创新各种合作模式,提供更加全面而有效率的社区公共安全服务。
3、注重文化建设,创造和谐社会空间
棚户区改造的最终目标是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空间,而文化建设也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在生活条件改善和经济收入增长的基础上,加强棚改新区的文化建设对于增进居民相互了解,促进居民互相支持,提升公共安全也具有重要意义。棚户区居民常年集中工作和居住,具有相似的工作经历、生活习惯和文化认同感。当集中居住的居民不再为公共设施的利用斤斤计较时,更容易投入社区文化建设与社区公共服务中。公共空间与社区集体意识的形成,也必将形成良好的归属感与社区凝聚力,这将形成维护棚改新区公共安全的又一个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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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Z].国发(2013)25号.
关键词:物联网;公共安全管理;挑战;对策
随着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物联网技术也迅速发展并逐渐成熟起来。它被称为信息产业的第三次浪潮,成为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物联网这一概念是在美国召开的移动计算和网络国际会议上提出的。“物联网”从字面上来看,就是物与物连接起来形成的网络,它是从互联网从人向物的拓展。具体含义就是把所有的物品通过传感设备连接到互联网上,实现人对网络中的物的智能化识别和管理。由于物联网中,传感器设备是关键技术,所以物联网又称为传感网。物联网的出现,使国家的经济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重要的改变。但是在物联网提供新技术、提升安全智能水平的时候,其内在的安全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国家各级政府也对在物联网条件下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问题非常重视,也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一、物联网技术原理
通过在物体中植入微型传感芯片,在一定的编码规则下进行统一编码,然后利用视频识别器装置、红外感应器、激光扫描器等进行信息传感装置,精确对物体的各种特征进行识别、检测,并且通过无线通信设备连接到互联网当中,进行信息传递,实现对物体的智能化识别、控制和管理。物理网的活动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通过传感设备进行感应,第二步将感应到的数据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传输到互联网上,第三步就是通过终端对物体进行智能控制和管理。
二、物联网对公共安全管理的影响和调整
物联网技术在我国各种大型活动当中已经展示出了它巨大的魅力,但是它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该公共安全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为公共安全管理带来智能化打下了基础
重点场所的安全护卫:在国家的政府机关或者是人民基础设施场所建立起了物联网安全管理体系,重点加强了低漏、低虚的警率周边安全防范,加大了抵御外力入侵的力度。交通、消防、危险物品安全监管方面:从最初的对车辆信息和道路状况的检测的应用,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的防范应用,发展到对危险物品的检测应用。物联网都体现出了高度的敏感性,为社会的安全提供了重要保证。
(二)对现有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物联网的发展,推动了安全管理模式的改良。用物联网的技术来审视现有的安全管理模式,发现其中存在着诸多的弊端。首先是事前预防理念强调不多,现有的政策只注重对事件的预警,而在事件的预测和预测措施上没有足够的重视。其次是管理自动化和智能化程度不高。物联网的到来,使对物品的状态检测和信息传输成为了现实,提出了公共安全管理智能化要求。
三、物联网条件下的公共安全管理应对策略
每一次的技术变革都会对社会的生产力带来巨大的促进作用,也会在社会上造成强烈的反响。政府部门有义务对于变革进行正确地引导,消除变革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确保公共生命财产安全。
(一)政府在物联网开发过程中应掌握主动权,避免出现安全问题
面对物联网迅猛的发展速度,政府只有占领高点,掌握主动权,才能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应对社会上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法律层面,网络安全问题应该随着物联网同时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物联网的安全监管立法是物联网安全管理必不可少的内容;在技术层面,政府部门加强物联网核心网络的管理力度,确保核心数据不被窃取,保证核心层次的安全性;在管理层面,在促进物联网产业发展的同时,不能放松安全管理工作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物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提升公共安全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
政府部门应该从观念、布局到工作重点和技术手段上适应物联网技术的发展,跳出互联网思维的限制,构建一套成熟的安全防控体系,推动安全管理模式的更新。事故检测防范系统方面:利用各种传感技术,建立起一套具有自动识别、感知、判断和报警功能的检测防范系统,应用到社会的各个行业,加强安全预防工作的力度。
城市综合管理系統:通过物联网搭建一个综合城市管理平台,把城市中的各个部门结合起来,使他们协调一致的进行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这样能够有效提高各单位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确保监测、预防、决策、处置等工作高效地进行,避免信息封闭、各自为政现象的产生。
身份识别系统:这里的身份包含人的身份和物的身份两层含义,对于具有危险性的人和物进行有效识别、动态控制。公安机关应将物联网技术和金盾工程结合起来,打造一个覆盖面广泛地身份识别网络。
四、结语
总之,物联网必将成为将来社会工作和生活的主流,也会成为人们生活的基础设施。政府必须充分重视物联网条件下的社会安全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其环境的安全稳定。
参考文献:
[1]杨跃杰.论公共安全管理专业服务社会能力的提升[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1).
[2]刘乃源.整合式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参与途径与模式构建[J].湖北社会科学.2013(10).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以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积极适应安全生产工作新常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实施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和一批安全保障工程项目,强化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全面整治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通过建立完善职责明晰、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提升人员素质和安全意识,营造更加安全的生产环境,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不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保不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影响和干扰全区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新跨越。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运安全监管
1.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严格禁止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运行,汽车客运站严禁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安排客车发班;做好凌晨2时至5时途经我区长途客车的摸底工作。(责任单位:运管处、监察大队、各交管所、交运集团汽车五分公司、各汽车站)
2.严格汽车客运站源头监管。汽车站要加强对旅客行包“三品”的检查,切实落实好汽车客运站的“三封闭”措施,严格落实汽车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责任单位:运管处、交管所、孤岛交管所、仙河交管所、各汽车站)
3.严格包车客运管理。加强对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信息化备案审核,认真审查包车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对包车实际运营情况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开展抽检核查。利用车辆GPS监控系统和包车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包车的动态监管。(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4.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联合公安、安监部门对农村客运车辆的道路安全通行状况进行评估,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加强校车途径路线农村公路隐患排查和养护工作。加强同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整治,严厉打击农村客运违规经营行为。(责任单位:运管处、监察大队、各交管所、公路所)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1.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源头监管。会同安监、公安等部门严查违法托运行为,对未建立健全或已建立健全但未严格执行发货与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安全管理制度的,抄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许可机关,由其许可机关督促整改完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企业承运的,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予以处罚,共同打击违规发货和非法充装危化品行为;会同公安等部门严查违法承运行为,全面清查并依法取缔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责任单位:运管处、监察大队、各交管所)
2.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新颁标准贯彻落实。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91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要求》(JT/T91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4)等四项标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3.提升集约化发展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能力。2015年底前,暂停审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做好挂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责任不落实车辆的清理。鼓励引导危险品运输企业整合资源,对监管水平差、规模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合或重组,提升危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有关危运企业)
4.完善异地运输备案制度,强化车辆驻地运输管理。依托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强化对异地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异地经营三个月以上的,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运输企业到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营地道路运输机构要对申请备案的运输企业按照许可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经备案的异地运输企业要按照当地运输管理要求纳入日常安全监管。严禁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严查只收费、不监管的企业。(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三)提高车辆标准化水平,坚决打击非法改装
1.完善营运车辆安全性能标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引导营运车辆向标准化、专业化、轻量化、清洁化方向发展,鼓励推广标准化、模块化厢式车等专用运输车辆,重点推进干线公路营运货车车型的标准化,加快更新老旧车辆。(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2.严格营运车辆年审年检。对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发现存在不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并予以强制报废的抄告车辆,运管部门要收回相应车辆道路运输证。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制度,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通过审验,不得从事营运。(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3.加强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监督检查。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的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全面开展驾驶人、押运员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和操作规程培训。(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各危运企业)
(四)进一步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
1.严格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考核。按照《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重点车辆监管,建立分级分类考核制度,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在线率、车辆警情处置率、平台故障以及数据质量情况等方面,对“两客一危”企业进行考核,并把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作为营运车辆审验和营运客车更新的依据。对于故意损毁、屏蔽系统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对相关车辆进行停业整顿,对相关人员停岗培训教育。发生两次及以上上述行为的,取消相应营运资质和从业资格。(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2.夯实基础,提升联网联控系统应用水平。联合安监等部门积极推进危化品等重点车辆管理平台建设。组织开展“两客一危”未入网车辆排查整治工作,确保2015年6月底前车辆入网率达到95%以上;加快推进联网联控数据完整性建设,确保所有“两客一危”车辆经营业户信息、营运车辆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班车线路牌信息等基础数据完整有效。道路运输企业要将动态监控系统与车辆调度、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客运站报班系统、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系统及其他监管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对车辆运营期间实行不间断的动态监控,切实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实现动态监控与运输监管的良好融合,建立监管和运营闭环管理机制,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应用水平。(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各道路运输企业)
(五)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1.开展道路货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加强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形成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路面执法检查,严查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驾驶员、押运员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等行为。严查安全性能、外观标识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交管所)
2.加强班线客车违法违规运输行为查处。严厉打击“黑班”、“黑线”、“黑出租”等非法营运行为,严肃查处班线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公布班次运营以及站外上下客等违规运营行为,做好营运客车出城检查、登记工作。(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交管所)
3.加强包车客运违法违规运输行为查处。制定排查工作计划,加大监督检查、巡查力度,严格查处包车客运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持有虚假包车客运标志牌、搭载包车合同以外乘客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交管所)
4.加强宣传,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加大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乘车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拒绝乘坐“带病”、拼装改装、非法营运等违法车辆。完善群众举报监督机制,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机制。(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办公室、法规办、各交管所)
(六)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鲁交运发〔2011〕30号)要求,做好辖区内年发运量在5万吨以上的盐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统计工作,经政府批准公布后实行派驻管理或重点巡查。(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七)强化本质安全生产
1.严格运输市场准入。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标、质量信誉考核挂钩,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市场准入的主要依据。严禁新增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2.建立以安全为导向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违规生产和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要及时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108条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各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要与挂靠经营者解除挂靠合同或协议;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达标工作。(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有关运输企业)
3.严把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经营性道路客货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和结果记入档案,并作为从业人员日常考核内容;建立被吊销从业资格的驾驶人“黑名单”库,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4.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加强普法培训,交通运输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与考核;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加快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诚信“黑名单”制度、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建立诚信激励机制。(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各运输企业)
(八)强化水上运输安全监管
按照市局主管部门安排,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船舶超范围经营行为,严格执行“逢七不开”规定和船舶防碰撞等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持续开展运输船专项整治,整顿水运市场、船舶、船员、通航秩序。(责任单位:港航所)
(九)全面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1.全面排查治理公路安全隐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55号)的总体要求,全面排查治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制定治理计划,优先保障使用资金,率先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桥危涵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公路所、各公路管理站)
2.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落实公路建设“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公路所)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运输执法力量建设。按照《2015年深化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积极联系公安局、区编办、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道路里程、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和机动车增长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运输执法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制。(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办)
(十)强化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管
严厉打击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手续擅自开工以及肢解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超资质或挂靠承包等行为。督导施工单位加强施工安全教育,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防触电、防火灾、防人机冻损、防跌滑、防高空坠物伤人等事故的预防工作,各施工单位遇恶劣天气应停止施工作业,防止冻伤、摔伤事故的发生,施工工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跟班管理,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做到防患于未然。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主体工程与公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三同时”制度。(责任单位:公路所、基建办)
(十一)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健全完善“企业自查自纠、专家现场诊断、科技手段检测、执法督促整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搞好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提升事故预防能力。全力做好“两客一危”重点车辆,交通站场等重点领域和农村客车、校车通行农村公路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严格落实企业自查自纠制度。各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隐患定期自查、自评、自纠、自报制度,凡是没有执行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报告规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创新检查方式。要积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家帮助企业“诊断”隐患、发现问题,指导搞好整改。推广科技手段检测隐患,提高科技管理水平。三要确保整改到位。对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是严格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可能造成伤亡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下达重大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各公路管理站、各交通运输企业)
(十二)强化应急管理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做好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局属各单位要依据市局主管部门相关预案,结合实际工作,修订完善客运站应急处置预案、危险品运输应急处置预案、公路方面相关预案、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预案。修订后要以正式文件予以印发,另制定配套现场工作方案和操作手册,提高预案质量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要及时向法规办报备。各运输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结合有关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的各类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及时向安全办报备。各单位、企业要按照应急演练计划,科学组织实施应急演练。要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地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严禁瞒报、迟报、谎报、漏报,确保有效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法规办、基建办、运管处、公路所、各交通运输企业)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前)。召开调度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利用各种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二)规范整治阶段(3月—10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对涉及到的每一个部位、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措施进行细化分工,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安排计划和保障措施,并逐项落实。
(三)总结提升阶段(11月—12月)。认真总结经验,查缺补漏,建立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运行机制,巩固成果,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城市公共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运管处,具体负责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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