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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9 16:13:1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

篇(1)

【关键词】避税合法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其他个人的所得以及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2009年6月17日财政部公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个人所得税已成我国第四大税种,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50%左右。对于我国的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它包括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所缴纳的税收。

在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这就给个人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这是在经济社会中对个人权利的一种维护,可以激发人们更加努力的奋发向上。因为其合法性、合理性,它完全不同于偷税漏税,所以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的避税途径对于众多的工薪阶层来说是现实合法的,本文将就如何进行合理、合法避税进行分析探讨。

一、从纳税主体角度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主体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中,一类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对于其在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使自己避免成为各国的居民,从而使自己自由游走在各国之间,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的目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深,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到国外务工,这样利用这种非居民身份来避税也就越来越有可能存在于诸多人身上,成为一种新的避税选择。

二、利用起征点合理避税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针对工资、薪金等课税项目在基于一定起征点的基础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那么,纳税人就可以在不减少自己实际所得的前提下,通过规划将纳税期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控制在起征点以下,进而达到避税、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讲,这样的避税方式主要适用于低收入人群。

三、利用捐赠合理避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我国个人在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时,金额如果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按照这个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捐赠的方式来进行合理的避税,但是,捐赠方式有严格的要求,必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而且捐赠的对象必须是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同时,有30%的限额规定。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通知详细规定了个人在向灾区捐赠的时候如何进行个人税收的抵免。

利用捐赠进行合理避税可以被所有的员工广泛采用。同时,也是一个为国家和社会作贡献的表征,可以说既利己又利人。此政策基本上是源自西方,经过我们借鉴后,在我国也发挥了广泛的作用。

四、利用公积金合理避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收入所得中扣除的,而且个人可以补充交纳住房公积金,那么根据这一规定,就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避税的空间。个人完全可以在雇佣单位交纳的原有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补充缴纳,也就是说能多交就多交,从而减少征缴个人所得税的额度,达到避税目的。利用公积金避税这一措施基本上可以被大部分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采用。

五、利用理财产品合理避税

随着家庭收入稳步上升,家庭理财、个人理财已经成了一个越来越时髦的话题。而在理财的同时,还可以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这可谓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本文的观点不同于大多数人的想法,理财不仅仅是有钱人的经济游戏,理财是一个大部分人都可以运转的资本增值过程。同样而言,利用理财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也可以成为大部分人的选择。其主要的方法和途径如下:

(一)两种免交利息税的国债

国债相对于银行存款而言,利息稍微高一点,相对于股票而言,收入的风险性相对低一点,它可以成为不错的理财选择。而同时,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券所得的利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可以考虑投资这两类债券,安全性较好,又可以避税,收入也较有保障。

(二)教育储蓄――又一个可以避税的理财选择

储蓄,对于我国大部分国民来说,是一种比较保险、稳当的理财方式。中国的储蓄率高在全世界都有目共睹。目前,很多银行都推出了教育储蓄,相比于其他储蓄而言,教育储蓄利息收入不但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有25%的利率优惠。

不过使用这个理财选择,有一定限制。如中国银行规定,只有家里有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的家庭才可以选择这种储蓄方式。

(三)保险――一种有保障的避税方法

保险,它不仅能够对人身、财产等诸多事项起到保障作用,而且还有节税避税的功能。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因遭受意外损失而获得的保险赔款不属于个人收入,所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说,保险是一个有保障的避税方法,而且这一方法可以为大多数的工薪阶层所采用。

六、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避税

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避税,是在财产或收入的所有者不进行跨越税境的迁移,也即是不改变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取得的财产或收入进行转移、分割,以规避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或财产税,享受他国的种种税收优惠和待遇。

七、通过延期获得收入避税

利用延期获得收入进行避税是在个人收入来源不太稳定和均衡的情况下,个人通过延期获得收入,把某一时期的高收入转移到收入较低的那一纳税期,使各个纳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减轻应纳税义务。这种方法,对承包者、租赁者及其他非固定收入者比较有效。

篇(2)

近期,关于个税申报的相关报道频现报端,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与纳税相关的个人基础信息。这里指的“年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很多人对于高额的税金颇有微词,实际上,只要掌握一些合理的避税方法,就可以使个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避免应缴税款,节省纳税支出。

奖金分次领取

据了解,目前一般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应纳税款,税率为5%-45%。其中,工资收入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于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避税和节税就显得更为重要。

王珊是知名的花艺设计师,不少大型活动的主办方都喜欢把现场花艺设计交给她做。如果将所得收入一次申报纳税,其应纳税所得额非常高,以她为某公司组织大型会议所得6万元为例,如果一次申报,按照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如果一次收入超过20000元,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的应纳税额。王珊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60000×20%=48000元,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改为全年分次申报,分次纳税,这样她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为(5000-5000×20%)×20%=800元,全年应纳税额为800×12=9600(元),王珊可以节税4800元。

理财提示 个人所得税是按次计算征税的,针对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的不同,税法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扣税标准。从合理避税的角度看,学会划分“次”,就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妙用福利支出

除此之外,对一些收入可以采用非货币的办法支付,采取由企业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企业总开支没有增加,对纳税人而言,这些日常开支并不能扣减缴税额度。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小王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为800元。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1600元的费用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按照小王的收入40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4000元-1600元,即2400元,适用的税率较高。如果他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8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3200元,则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元-1600元,即16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相应降低。

理财提示 因为税务机关对职工福利和工资收入的税务安排不同,纳税人可以在政策范围内与企业多沟通,让企业帮助自己合理避税。

公积金尽量多缴

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民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大家可以充分利用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来免税。

王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业务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保险及公积金后为1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率表,王先生每月要缴纳1465元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是:(工资薪金净所得-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损失”。王先生的朋友张先生是税收筹划方面的专家,得知王先生希望通过合理的手段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支出,张先生推荐王先生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合理的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每月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根据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是可以交纳补充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也就是说,如果王先生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0000元,则王先生可自己缴存补充公积金3000元,这样王先生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变为865元,节省了600元。

利用个人交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所在单位必须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该问题需由纳税人所在单位解决;其次,每月交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针对第二个问题,有3种方案:

1、将公积金存放在账户中不支取。由于该部分资金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相当于已获得20%的收益,同时资金存放在公积金账户中可享受存款利息,整体算来,收益不菲。

2、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这样可盘活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同时还可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但是要注意,利用公积金贷款尽可能让每月还款额同每月公积金缴存额对应,如每月还款额低于每月公积金缴存额,则公积金账户中剩余的资金是无法取出的。

3、利用商业按揭贷款购置房产。利用商业按揭贷款虽然比公积金贷款利息高,但进行商业按揭贷款后,可随时支取公积金账户的资金,这样便盘活了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尤其像王先生这样的高收入白领人士,每月所缴公积金的金额较大,通过按揭贷款将每月还款额以外的资金盘活后,可以进行其它方面的投资,获得其它的投资收益。

稿酬节税有窍门

按照规定,稿酬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减800元,若超过4000元的,折抵20%,并适用20%的比例税率,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连载作品应合并其因连载所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以上计算方法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稿酬节税的窍门有下面4种:

如果是连载形式,可以采取系列丛书的形式,争取单独计税。

若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考虑使用著作组节税法,即改一本书由一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写,这种方法利用的是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标准的。

再版节税,若该作品预计发行量较大时,可以考虑分期印发,以减少发行量,达到合理避税。

费用转移法,与出版社协商,让出版社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让自己减少费用支出,使自己的稿酬相当于收到了两次费用的折抵,减少应纳税额。

例如,张先生应出版社的邀请写了一本书,获稿酬7000元,如果只算他一个人的作品,那么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1-20%)×20%×70%=784元,如果署上其夫人的名字,那么,他个人缴纳所得税为(3500-800)×20%×70%=378元,两人共缴纳756元。

家庭财产巧投资

除了尽可能合理安排工资收入外,还可以利用我国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主要可以利用的有国债、教育储蓄和保险产品等。

国债不纳税。被誉为“金边债券”的国债,不仅是各种投资品中最安全的产品,也因其可免征利息税而备受投资者的青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虽然由于加息的影响,债券收益的诱惑减弱,但对于那些偏好稳健的投资者来说,利用国债投资避税值得考虑。

教育储蓄免税。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相比普通的银行储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出20%。但教育储蓄并非是人人都可办理的,其对象仅仅针对小学4年级以上(含)的在校学生,存款最高限额为2万元。对于那些家有“读书郎”的家庭来说,利用教育储蓄合理避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篇(3)

收入避税

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

对自主创业的人士而言,根据政策规定,在其雇用的员工中,下岗工人或退伍军人超过30%就可免征3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那些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的避税和节税就显得更为重要。刘小姐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年薪36万元,一次性领取。按照国家的税法,适用的最高税率高达45%,如果她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将年薪改为月薪的话,每个月3万元的收入能使适用的最高税率下降到25%,节税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因收入不同,适用的税基、税率也不尽相同,从维护纳税人的自身利益出发,充分研究这些法律法规,通过合理避税来提高实际收入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益。我国和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一般纳税人很难充分理解并掌握。理财专家建议:除了自己研究和掌握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之外,不妨在遇到问题时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如专业的理财规划师、律师等,以达到充分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投资避税

个人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避税。目前对个人而言,运用得最多的方法是投资避税,投资者主要可以利用的有股票、基金、国债、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

投资基金,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的时候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都是免税的。对于那些资金状况良好、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而言,利用基金投资避税无疑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国债作为“金边债券”,不仅是各种投资理财手段中最稳妥安全的方式,也因其可免征利息税而备受投资者的青睐。虽然由于加息的影响,债券收益的诱惑力有所减弱,但对于那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老年投资者来说,利用国债投资避税也是值得考虑的。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本外币理财产品也是可以避税的。随着央行两次升息,目前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也水涨船高。由于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这类银行理财产品暂时也是可以避税的。

对于那些家有“读书郎”的普通工薪家庭来说,利用教育储蓄来合理避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相比普通的银行储蓄,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出20%。但教育储蓄并非是人人都可办理的,其对象仅仅针对小学四年级以上(含)的在校学生,存款最高限额为2万元。

在这些常见的投资理财产品之外,因为我国的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还可以利用购买保险来进行合理避税。从目前看,无论是分红险、养老险还是意外险,在获得分红和赔偿的时候,被保险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很多人来说,购买保险也是一个不错的理财方法,在获得所需保障的同时还可合理避税。

篇(4)

论文摘要:个人所得税的运行中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应税所得的确定和税率结构的调整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指出改进方向。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人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通过这次改革,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朝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人和扩大,以及中国加人wto后必然引发的经济格局和收人格局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无论在法规上还是征管上都暴露出不少问题。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应税所得的确定和税率结构的调整这三个问题人手,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1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选择

1.1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比较

    目前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选择分为三大类:

    ①分类所得税模式

    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均应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人适用税率分别课税,不进行个人收人的汇总。

    其理论依据在于纳税人不同的收入体现了不同的性质,要贯彻区别定性的原则,采取不同的方式课征。因此,一般情况下工薪所得是依靠劳动取得的收人,其税率相应较轻,而利息、股息、红利和租金等则是资本性投资理财所得,其税率相应较高。

    它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税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它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征税,不太符合公平负担原则。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是分类所得税模式的典范,当今纯粹采用这种课征模式的国家不多。

2逗踪合所得税模式

    综合所得税模式是指属于统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论其从何处取得,也不论其是以何种方式取得,均应汇总为一个整体,并按汇总后适用的累进税率计算纳税。

    其理论依据为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自然人课征的收益税,其应纳税所得应当综合纳税人的全部收人在内。

    这种模式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考虑到个人综合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对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的纵向再分配。但它的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征税人有先进的税收征管制度。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属于这一类型。

    ③混合型所得税模式

    混合型所得税模式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和综合所得税模式的叠加,即先按分类课税,再采用综合所得税模式对全部收人汇总征收并清缴。

其理论依据主要考虑兼有分类所得税模式与综合所得税模式各自之所长,但这种模式在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两方面都不可能有超出分类所得税模式和综合所得税模式的优点。日本、韩国、瑞典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属于这一类型。

1.2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的缺陷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为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将全部收人分解十一大类,采用十项不同税率分别单独课征。其缺陷表现在:

    ①相同数量的所得,属于不同的类别,税负明显不同。

月所得在4001元以下时,各类所得的税收负担最高的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次依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外方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不必缴税。随着收人上升到20 000元以上,则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率最高。

②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不公

现实中,纳税人各月获得收人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纳税人收人渠道比较单一,有的则可能从多个渠道取得收人;有的人每月的收人相对平均,有的人的收人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收人渠道单一的人征税容易,月.税负高;对每月收人平均的人征税轻,对收人相对集中的人征税重。

③税负的不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

1.3中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选择

    考察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分类型所得税模式较早实行,以后在某些国家演进为综合型所得税模式,更多的则发展为混合型所得税模式。

    综合型所得税模式不符合中国目前国情。美国是采用彻底的综合型个人所得税模式的代表国家,这与它拥有先进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对个人的主要收人能实行有效监控相适应。同美国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较低,收人难以全面监控,涉税信息的交流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科学高效的计算机支持系统,不具备实施综合型所得税模式的条件。

    混合型所得税模式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具体做法是:对纳税人经常性的收人,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可采取综合征收。对非经常性的收人,如利息、股息等,可采取分项征收。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缴税之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属于综合征收的项目也只就这一部分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

    推行分类与综合结合的混合型所得税模式,还应当实行严格的源泉扣缴制度,凡是能扣缴的都要实行扣缴,先把应收的税款收上来,同时要实行有限度的申报制度。年收人在6万元以下的,即使实行综合征税,也可以不申报,只进行年末调整,这样可大大减少申报纳税人数,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简化征管的目的,适应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又体现了相对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

2中国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取决于征收范围和扣除项目。

    ①征收范围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列举11个征税项目,表面上看项目明确、清楚。实际执行时,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居民收人货币化、帐面化程度比较低,还有直接或间接的实物分配等,各种收人名称既多又不统一,难以对号人座,容易造成偷税和漏税。同时,随着分配方式增加、分配体制的改革,收人分配的来源及项目逐渐增多,以原来的11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职能。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看,更多的是把原来的一些减免税项目列人征税范围,同时,对于将在经济生活中新的收人分配方式,及时纳人征税的范围,以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尽管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各不相同,但总体上看,其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均不仅包括周期性所得,还包括偶然所得;不仅包括以货币表现的工资薪金所得、营业所得、财产所得等,还包括具有相同性质的实物所得和福利收人,不仅包括正常交易所得,还包括可推定的劳务所得。总之,为税收公平和反映纳税能力起见,将一切能够给纳税人带来物质利益和消费水平提高的货币和非货币收益均纳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建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采用列举免税项目,明确免税的项目后,其余收人和福利实物分配均为征税范围,以避免解释不清造成偷税和避税,同时压缩现行的减免税范围。现行减免税的项目比较多,范围比较宽,有10条免税项目,3条减税项目,还有其他一些政策减免。过多的减免违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标,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和组织收人的功能,还导致税制复杂,给政策执行和征收执法带来操作困难,又造成执法随意性。

    ②扣除项目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考虑的因素过少,扣除额过小。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人,个人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和个人的再教育、医疗费用、购买住房的费用、赡养费用等,都是个人的大笔开支。因此,应在提高基本扣除额的同时,制定一些标准扣除,如医疗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据实扣除,教育费用、住房费用和赡养费用按标准扣除等。而且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如果在收人高的地区规定较高的起征点,对收人较低的地区规定较低的起征点,实际上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杀贫济富”,调节高收人的原则。

3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

    就税率形式而言,超额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是在不能普遍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而主要是采取代扣代缴方法的条件下,它只能适用于专业性和经常性的这一类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有固定基地的专业独立劳动者劳务报酬所得,至于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的所得,则难以有效地累进征收,只能适用比例税率形式。

    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将上述4类所得设计相同的一套超额累进税率,从而也可初步实现个人不同所得的横向负担公平。

篇(5)

一、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现阶段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按该档次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就为税务筹划创造了条件。增加薪金能增加个人的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其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教师每月工资收入8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200元,除去房租,其可用的收入为6800元。这时,该教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2000)×20%-375=825(元)

如果该教师自己没有住房,正每月出1200元租房居住,则学校可租房让教师免费住宿,每月工资下调为6800元,则该教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1200-2000)×15%-125=595(元)

如此筹划后,对该教师来说,其待遇和原来一模一样,但每月节税230元。而且学校不增加任何负担。

二、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节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单位正常运转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收到节税的效果。

三、巧用“临界点”节税

中小学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后,每个教师都有一块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这部分收入实际上就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方法是先将教师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由于适用税率的不同,会形成一个纳税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经常会出现年终奖总额高实际收入反而低的情况,也常因此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会,个人以为在年终奖收入在临界点附近时可以适当作一些调整。

案例:年终奖多1000元,税后所得反而少250元。

王老师年终奖为24000元,税后奖金为21625元;李老师年终奖为25000元,比陈老师多1000元,税后奖金为21375元,比陈老师反而少250元。之所以出现以上情况,问题出在税率上。由于王老师和陈老师的年终奖刚好处于税率临界点左右,两者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出现了以上的差别。

王老师的年终奖为24000元,分摊至12个月后所得数额为2000元,而陈老师的25000元年终奖分摊至12个月后为2083.33元。根据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2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5%。陈老师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年终奖应纳税速算公式为24000*10%-25=2375元;而王老师适用税率为15%,年终奖应纳税速算公式为25000*15%-125=3625元。王老师年终奖收入多了1000元,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却要高1250元。面对税率临界点,必须提前作出纳税筹划。陈老师如果在税前主动通过有关慈善机构向贫困学生捐赠1000元,其个人收入不减反增,何乐而不为呢?

四、巧用公积金节税

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也就是说,中小学教师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根据我的统计,我县许多义务教育学校由于经费紧张,缴存比例与上限有一定的差距,此时个人就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某校王老师的每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7000元,该单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此时王老师还可以缴纳560元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筹划前后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筹划前:( 7000-2000-7000*0.12)*0.15-125=499

筹划后:( 7000-2000-7000*0.2)*0.15-125=415

通过筹划,每月相应地节约了个人所得税84元。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如果教师本人即将买房或过几年就要退休,此法较为可行。

结语:综合上述,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存在不少的空间,了解个税政策,在不违法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收支策略避税,完全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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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一、绪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很多人看到工资条后,估计都会心疼缴了那么多税,少则能吃顿大餐,多则相当于一个月或数月房租了。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企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那么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仅会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而且必将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企业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促进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

企业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对税收方案进行反复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可有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减少企业现金的流出,增加企业可支配资金。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减少偷税、漏税行为

纳税筹划为纳税人增加个人收入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虽然“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但会促进纳税人自觉不自觉地学习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三、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办法

具体说来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缴足五险一金

每月缴纳的“五险一金”属于税前扣除项目,所以能多缴纳就多缴纳,这样税负就会降低。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的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存“五险一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保障。这样不仅能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而且也能有效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税负水平。

(二)均衡每月收入

各月工资最好不要大起大落,这样也容易增加自己的纳税负担。比如实施季度奖、半年奖、过节费等薪金,特别是有的公司会在年底发放数万元提成或者奖金,都会增加纳税负担。有两种方式可以“提高”员工净收入,一是企业做好工资与年终奖之间的调节,提高平时薪资而相应降低年终奖金。二是发放年薪的企业可以通过平时预发薪水,降低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的数额,从而提高员工净收入。

(三)慈善捐赠能免税

捐款不仅是善事,还能免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给予税前扣除。计算公式为:税款=应纳税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工薪收入-法定扣除额-捐款(不超出捐款限额)。

比如张先生和王女士都获得了18001元的年终奖,基本工资均为3500元。张先生对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了5元捐款并保留发票,其最终纳税额为17996x3%=539.88元,而王女士没有捐款,其最终纳税额为18001x10%-105=1695.1元。也就是说,纳税人张先生因为5元的捐款,其反而获益1695.1-539.88=1155.22元。公益捐款可谓“一举两得”,利己利人。如果你进行了慈善捐赠,别忘记是可以要求免税的。只要拿着相关捐赠收据,给公司财务部门,当月就能少缴税。

(四)投资理财巧避税

除了想方设法让工资少纳税,还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来合理避税。目前投资国债、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开放式基金、信托产品、教育储蓄和分红类保险等6种理财产品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选择这些理财产品将不同程度提高投资收益率。将这些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和同期银行存款做一个比较,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为参照物(利率为2.25%,扣除20%的利息税后实为1.8%)

1、国债,几乎是没有任何风险的,一年期的国债收益率平均在2%左右。

2、各大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也几乎是无风险的,以光大银行阳光理财B计划产品为例,该产品一年收益率在2.8%左右。

3、投资开放式基金也是一条途径,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统计显示2005年开放式基金平均收益率为2.5%,最高的甚至达到15%;

4、信托产品实际也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前市场上一年期的信托产品收益率达到5%左右;

5、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这令它的实得利息收益要比其他同档次储种高两成以上。

6、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推出的分红类保险目前也暂不纳税,平均下来收益率约为1.97%。

这些理财产品都具有不纳税优势,而其实际收益率上也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合理避税不是偷税漏税,只要选对了方法,就能让自己光明正大少缴税。

总之,积极发挥企业和职工个人纳税筹划的主动性,合理利用有效的方法,就一定可以让我们的腰包越来越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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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收入

1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申报征收的利弊分析

家庭是一个完整的经济主体,是社会的活动基本细胞,形成对社会生产、投资和消费的主力军,共同承担着家庭经济的付出,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家庭经济负担是一个家庭纳税能力的组成部分,对家庭的经济制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家庭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家庭的收入总计来计算个税所得额,不必区分家庭成员之间的分配明细,这样可以避免家庭成员的部分个人收入偏高,而交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如:家庭夫妻二人收入总额为6000元,一户只有丈夫月收入6000元,则这户人家需交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45元,税后可支配收入额为5888元;另一户丈夫、妻子月收入各3000元,则这户人家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0元,税后可支配收入额为6000元;第三户人家丈夫月收入4000元,妻子月收入2000元,则这户人家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15元,税后可支配收入额为5985元;由此看出,月收入总额相同的家庭,因收入结构的不同而需要承担不同的税负,家庭一方没有工作,收入比较单一、集中的家庭承担的税负反而高于家庭二人工作的税负,形成穷者纳税,富者避税的不公平状况。

所以,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对收入相同的家庭,税负一致,充分体现了公平治税,按能力纳税的原则,反映了家庭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在美国,常规人口申报个人所得税有五种申报形态:①单身申报;②夫妻联合申报;③丧偶家庭申报;④夫妻单独申报;⑤户主申报;申报者可以自由选择中意的申报形式,量能申报课税。

但就我国家庭结构有传统的家庭结构、大量的跨越时空的家庭结构和各类复合家庭等,使得家庭信息的真实性问题突出,纳税意识薄弱,都会给家庭申报个税带来难度,对申报方式或内容在总体税赋水平上也会有所影响。

2 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方法探析

目前,我国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和扣除标准只是按照个人的工薪收入、对高收入人群进行征收的方法,对大部分不在工薪范围内的高额收入没有归纳在内,所以,形式单一,方法简单。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信息为重点,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多方面因素的扣除,统一定额或定率进行收缴,则会促进个税的改革的不断完善。

2.1 收入方面

在美国,税务机关采用了人机结合的管制系统,通过数据的集中处理,迅速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并加以监控;对家庭个人所得税申报异常的,进行重点审查,及时调整和管理,严格处罚那些偷税漏税行为,并计入个人的诚信档案,给他日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对于家庭负担重、收入低的家庭,在年底汇总后,可以将上一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全额退回,用以补贴家庭经济,保障纳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能力,维护纳税人基本的费用开支。因此,美国公民纳税意识较强,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我国家庭收入信息的监督上,很难通过信息公开的形式来取得,而且各个家庭的收入来源多元化、隐性化,工薪收入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因此,收入形态比较复杂,税务机关只对工薪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失偏频。当然,这种模式进行纳税,便于税收征管部门的工作,成本低,而且有稳定的税源。如果采用家庭申报,则会增加税务征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征管部门对每个家庭的详细信息进行抽查和复核,对违反真实性的申报进行严厉的处罚,全部成本会有所加大。所以,纳税人中的有些分散富人观望、逃避,收入集中、渠道单一的纳税人诚实纳税,加上税务机关的系统设置及工作管理没有到位,造成高收入的“散富”避税,低收入的公民交税的状况,对社会的稳定起着负面作用。

由此对家庭成员的收入信息显性化,以便税务机关有效地稽核,更好地对税源进行控制,可以通过非现金支付管理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大额现金支付必须经过银行转账,并且银行账户必须是个人存款实名制,将个人的工资、社会保障及相关内容的收支都通过该账户进行,这样就可以依托个人的身份证,在税控机制中建立个人所得税的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家庭收入的总额,以此来申报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表实行年内预交模式,在年底汇总时,将双方夫妻的各项收入都计入在内,扣除符合规定的费用支出,再扣除代扣代缴的税款金额,计算出全年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2.2 支出方面

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家庭支出可抵扣部分主要是对老人的赡养、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支出,还有家庭医疗支出,这些是构成我国家庭支出的主要内容,通过对这些基本内容的支出抵扣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削强补弱”的税款公平性目的,一方面方便税务机关对家庭支出的核查,另一方面可以合理确定支出信息的真实性。比如:教育子女的教育支出,家庭医疗支出都可以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完整发票,用以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对于共同赡养老人的支出,可以按居住时间进行计算。

3 结束语

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就要求一个家庭的经济来源不论是哪个途径,归属哪个性质,都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家按照量能负担公平原则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加强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机制,帮助纳税人自觉申报家庭收入,到税务机关进行诚信纳税信息申报,视偷税漏税为可耻行为,完成公民对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认识到实施的渐进过程,在互联网上完成家庭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申报,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任务。

参考文献:

[1]殷英.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有关问题的思考[J].企业导报,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