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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14日
一、税务筹划
所谓税务筹划,是指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的筹划和安排,优化选择纳税方案,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或现金流量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税收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根据不同的纳税人设定了不同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客观的条件。特别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占企业整体税负的50%~60%以上,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意义非常重大。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效果
1、增值税纳税人类别的税务筹划。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同的类别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征收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就商业企业而言,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之间作出选择。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但如果销售的商品毛利率较高或购进的货物较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则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对较低。
在具体的筹划中可以采用不含税增值率判别法、可抵扣进项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判别法、含税进货金额占含税销售比重等方法进行测算,决定何种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有利。下面主要阐述不含税增值率的判别法:
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取得进项税额的多少或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与应纳税额成正比。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进项金额)/不含税销售额
如果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时,则纳税平衡点为增值率为17.65%,此时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
在企业设立之初通过税务筹划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好纳税人准备。
2、进项税额抵扣的税务筹划。增值税实行的是凭票抵扣制度,作为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合法、可用于抵扣的票据,才可以在纳税申报时进行抵扣。对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来说,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主要是供货方的选择。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供货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如果购进的是农产品,凭普通发票可以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如果购进的是一般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专用发票上列明的税额进行抵扣,否则,供货方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的凭据。因此,企业进货时,必须考虑进货发票抵扣的不同情况,谨慎选择供应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进行税款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抵扣进项税款而产生的损失,就需要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作为抵补,这样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才有利,否则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税负可能会加重。
作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在采购货物的时候,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都要计算比较销售价格以及增值税的影响,以从哪些单位采购能更多地获得税后利润作为选择的总体原则。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因不存在抵扣进项税的情况,在选择供应商时也需要注意,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当供应商报价为不含税的情况下,报价相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从小规纳税人购进货物税负较轻。
3、采购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对于商业企业采购时所采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现金采购,另一种是赊销。无论采用那种结算方式,作为采购方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都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采取有利于本企业的结算方式,延迟付款,为企业赢得无息贷款。
增值税相关法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未在规定时间认证和申报抵扣进项税款以后不允许抵扣。因此,商业企业可以按如下方法进行税务筹划,第一:在采购合同签订时,与供货商协议采用赊购的方式或分期付款的方式,以尽可能延缓货币资金流出的时间,取得货币资金时间价值;第二:与供应商协商尽可能早地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提前,减少当期增值税义务。企业可以在减少当期现金流出的前提下,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4、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商业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达到增加销售额、吸收消费者的目的,可以采用多种促销方式,如返还现金、礼卷、积分卡、打折等等,不同促销方式下,企业取得的销售额不同,相关的税负有差异,企业获取的利润也不一样。所以,企业在策划促销方案时必须结合税务筹划一并进行,否则可能达不到预期促销的目的。
如A百货商场准备十一黄金周开展促销活动,商品毛利率35%,现有三个方案:方案一,让利25%销售,即7.5折销售;方案二,满100元赠送25元购物券;方案三,返还25%现金。假如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价值为100元的商品,成本为65元,在不同的促销方式下商场的税负和利润水平如下:
方案一:让利25%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让利销售这种促销方式,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以按折扣后的净额计算增值税。企业应税情况及税后利润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75%/1.17×17%-65/1.17×17%=1.45元
城建税及附加=1.45×(7%+3%)=0.15元
会计利润=100×75%/1.17-65/1.17-0.15=8.40元
税后利润=8.40×(1-25%)=6.30元
方案二:满100元赠送25元购物券。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按照全额计算增值税,赠送购物券方式销售的赠送部分视同销售,也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应税情况及税后利润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25)/1.17×17%-(65+13)/1.17×17%=6.83元
城建税及附加=6.83×(7%+3%)=0.68元
会计利润=(100+25)/1.17-(65+13)/1.17-0.68=39.49元
税后利润=39.49×(1-25%)=29.62元
方案三:返还25%现金。对于返还的现金的促销方式,返还部分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只需要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企业应税情况及税后利润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5/1.17×17%=5.09元
城建税及附加=5.09×(7%+3%)=0.51元
应替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25/(1-20%)×20%=6.25元
会计利润=100/1.17-65/1.17-0.15-25=4.76元
税后利润=4.76×(1-25%)-6.25=-2.68元
从上面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方案三最不可取,方案一或方案二都可以选择,具体要根据商场促销的最终目的进行选择。对于不同商业企业可能促销的目标不同,各种促销方案也就没有最优方案,只有选择最适合的方案才是最好的方案。
5、销售价格的税务筹划。商品的销售价格的制定对商业企业至关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有自由定价的权利。纳税人可以利用定价的自由权,制定“合理”的价格,获得更大的销量,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在销售价格的税务筹划中,需要特别注意价格的高低对商业企业税负可能造成的影响,同时还要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及购物对象承受能力,否则可能销售价格提高了,销售量却减少了,有可能导致总收入水平下降,使企业的利润受到影响。
三、结论
税务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重要的涉税行为和理财活动,越来越受到重视,是企业战略管理活动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贯穿于企业设立、经营、投资等的全过程。商业企业的税务筹划思路的成功实现必须通过企业领导层面统筹安排,企业内部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并且在税务筹划的设计及操作过程中要谨慎注意规避涉税风险,要多与税务相关部门沟通,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及细则规定,了解税务政策的导向,最大限度地合理节税避税。
主要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的重要一步。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方式不同,银行业“营改增”后将面临较多的涉税问题,我们需尽快了解并适应增值税规则,把握营改增后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平稳度过税制改革的不适期。本文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存在的风险点出发,分析了销项税、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筹划等环节存在的风险,提出加强税收政策学习、规范业务操作,明确进项税抵扣规则,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合理税务筹划等风险管理措施建议。
【关键词】
银行业;营改增;风险管理
一、银行业实施“营改增”进入倒计时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时期,“营改增”克服了重复征税问题,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实施这一税制改革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均衡发展,消除行业间税负实质性差别,提高各行业间税负均衡性。世界上已有近160个国家实行增值税,增值税范围覆盖了大部分商品和服务,我国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国各个行业,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征税方式有很大不同,银行业“营改增”后将面临较多的涉税问题,我们需尽快了解并适应增值税规则,把握营改增后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平稳度过税制改革的不适期。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分析
增值税按环节流转征税,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税收实践,得出以下与银行业有关的涉税风险点。
(一)计算销项税时存在的税务风险银行业“营改增”方案尚未出台,银行业增值税销项税计税的范围预计为贷款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金融商品买卖投资净收益、不动产买卖价差、贵金属等货物买卖类业务销售收入。我们可以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得出销项税计税基础,但需要格外注意财务报表不能直接反映的、或不经常发生的应税业务,增值税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业务,以及有税收优惠的应税业务。比如,销售使用过的不动产,可按现行税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在不动产业和建筑安装业“营改增”后,购入不动产可以抵扣,未来销售不动产时,就要区分是否抵扣了进项税,按照何种方式纳税。又如,增值税对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以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比较复杂,较难掌握,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格外注意这些方面存在的税务风险。比如礼品的增值税处理,既要区分礼品的来源,也要看礼品的用途。委托加工的礼品不论是赠送客户还是赠予员工均属于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的同时,进项税可抵扣;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的,属于视同销售,而赠予员工的,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计算销项税,但其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二)进项税抵扣存在的风险点从已实行增值税企业的实践上看,很多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发票不合规等导致进项税无法抵扣、少抵、错抵及漏抵,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银行业实行“营改增”后,也难免存在同样的风险点。根据增值税的相关法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二是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三是进项税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符合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因银行报税人员未接触过增值税,可能对增值税可抵扣范围不明确,造成可抵扣项目漏抵,不可抵扣项目错抵的风险;第二,因取得的发票开具不规范,信息不准确,或发票开具内容过于简单,没有附着相关明细,不能获得税务机关认证,造成可抵扣项目无法抵扣的风险;第三,发票抵扣时限为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凭有效扣税凭证向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因发生费用的基层网点或机关部门没有及时向财务报销,错过认证时间,而无法做进项税抵扣的风险。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时存在的风险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保管、开具、作废等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及法律规范,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将担负严重的刑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或免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时,尤其要避免因发票管理不善、工作失误、或员工法律意识淡薄、主观犯错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四)税收筹划风险营改增后,银行业税率预计提升至6%,如果抵扣不足,将导致税负不减反增,我们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减轻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然而,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也可能因为以下几点原因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第一,筹划方案的某些项目可能因为税收政策突然调整而变得不合规范。第二,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较强的时效性,或在条件及地域上有限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全面的理解优惠政策,或了解不及时、不透彻,很可能会丧失享受优惠税率的机会。第三,税收筹划不等于少纳税,它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多个环节,多个税种,如果筹划人员财务、税收、银行业务及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欠缺,不能考虑周全,统筹谋划,税收筹划很可能失去效果。第四,如果过分追求节税效应而忽视税务法规政策、财务核算规范,企业可能因此承担税收法律风险。
三、银行业实施“营改增”的风险管理措施
综上分析的风险点,根据银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风险管理措施。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规范业务操作,提高依法合规意识首先,要加强合法纳税的主观意识。有关增值税发票的法律法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要件之一即为“主观故意、以牟利为目的”,虚开或授意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不仅违反银行财务规章制度,还属于违法行为,银行可能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恶劣的声誉风险。因此,我们可通过下达红头文件、操作指南、召开视频会议、学习网络课程等方式,全员普及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尤其要加强各级领导责任人、中层干部、报税人员、费用经办人以及开票人员的依法合规意识。其次,正确计算增值税税额。总行税务管理部门对各类业务计税方法进行规范统一,可将业务按照一定标准,如某些业务属于征税范围,某些业务免征增值税,定期下发税务指南。第三,加强表外业务管理,对表外业务进行纳税辅导,防止利用表外业务偷税漏税。第四,对于有关增值税方面的疑难问题,要主动与地方税务局咨询,避免涉税风险。
(二)明确进项税抵扣规则,获取有效进项税发票首先,报税人员要明确进项税抵扣范围。增值税实施办法对不可抵扣项目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一个原理,即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取决于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次,可抵扣的项目要保证业务真实,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有效,发票内容符合规范,能清晰的表明业务性质,对内容模糊的发票,要附上服务项目明细或能够说明业务内容的证明材料,同时,进项税发票要及时认证,不能超过开票日期180天,防止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无法抵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
(三)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法律风险“营改增”后,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上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首先,将增值税发票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核对,确保与“金税系统”统计数据相一致。其次,为满足开票需求,需购入大量税控系统专业设备,银行要加强设备管理,建立台账,定期盘点。
(四)合理税务筹划,防范风险首先,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为了达到节税效应,更要服务于企业整体经营策略,以企业整体收益增长为前提,纳税最少不代表利润最大。“营改增”后,银行业需要调整对不同客户的定价政策、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乃至系统以适应增值税,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为业务部门在这些方面提供税务支持。其次,税务筹划要遵循法律规定,与国家税务政策导向一致,并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实时调整方案,使税收筹划方案合法、合规,保证税收筹划成功率。第三,地方税务管理机关对税收政策解释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充分了解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使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能够认可我们的税务处理方式,才能避免恶意避税的嫌疑与风险。第四,注重银行税务人员的培养。基层银行的办税人员多是兼职,轮岗流动性强,税务知识有限,增值税不同于营业税的简单易操作,有较强的专业性,现阶段基层行税务人员难以胜任税收筹划这一重任,所以加强对银行税务人员的培训与培养非常重要,在“营改增”实施前期,也可以聘请税务进行指导,使税收筹划更具专业性。顺利完成银行业“营改增”,将意味着我国第二次“营改增”改革进程全面完成。我们可以展望在不久的未来,“营改增”将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重复征税问题,实现整个市场完整的税收抵扣链条,以更科学、更合理的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营改增”后,银行业的计税难度加大,经营管理方式也将有所调整,对金融机构税负水平、经营成果都有较大影响,面对一系列不利因素,我们应坦然处之,仔细研究增值税法下的经营行为,依法纳税,合规经营,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消除不利影响,迎接挑战。
参考文献
[1]总行税务处.营改增对经营管理影响及落地实施近况.北京:中国农业银行,2015.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杠杆;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4-0046-03
税务筹划主要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纳税或递延纳税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是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另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税务筹划行为的分析和判断,发现税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税制,更好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是企业缴纳的主体税种之一,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既是国家征税的重点,也是企业税务筹划的要点。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发挥税收杠杆调控宏观经济合理、 快速发展的目的,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 与之相配套,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随之又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并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通过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等措施加大了对企业投资和更新改造的扶持力度,同时通过加强对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管理,取消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来料加工进口设备免税等政策,严格税制设计,堵塞漏洞,对税务筹划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
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相关,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发生了变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原为100万);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原为180万)”。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4%或6%降低为3%。
3. 对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原来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增加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5. 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取消了购建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
6. 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
7.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不再免税。
8.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9. 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10.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生了微调。
11. 延长了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 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之内延长至15日之内。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要点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税。根据增值税的特点,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活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选择两类纳税人的类型。
2. 兼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税种的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通过调整销售额或营业额在全部经营收入中的比例等,选择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3. 销售税额的税务筹划。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及销售价格,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4.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特殊项目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获得税收利益;通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合理选择供货方。
5. 税率的税务筹划。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6. 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 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出口方式争取出口退税最大化等。
三、 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主要影响
(一)对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影响
1.对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在税率、计税方法上有所不同,因此税负水平也不相同,从而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纳税人一般是通过计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原来的4%或6%降为3%,因此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和抵扣率发生了变化,且其中的内涵与以前相比也大为不同, 纳税人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根据新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进行选择和判断。具体变化情况见表1、表2。
2.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1)对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影响。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即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对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并以此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纳税负担低于增值税,常用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将兼营业务分别核算, 以降低纳税支出。但当营业税税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时,则多采用合并核算的方法一并缴纳增值税,来达到降低税额的目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为了3%,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因此在新的税法条件下,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可行了。(2)对混合销售税务筹划的影响。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殖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的“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总额中,年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超过50%, 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常通过调节应税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在总销售额(营业额)中的比例超过或低于50%,来选择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达到少纳税的目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别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因此对于该混合销售行为通过上述措施从而进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方法不再适用了,但对于其他混合销售行为,原纳税人筹划方法在实践中仍然是可行的。(3) 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判别方法的影响。当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具有可选择性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与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相同的方法,即通过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判别和选择。由于新税法中,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均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因此这种判别方法仍然适用, 且平衡点也没有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见表3。由于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 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的税负是小于营业税税负的,所以运用税负判别法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了。
(二)对计税依据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对销项税额税务筹划的影响。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做了微调。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总的来说,新的税法条款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比以前更严格了,我们在合法进行税务筹划时,能晚开发票的尽量晚开发票,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以便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筹划效益。
2.对进项税额税收筹划的影响。(1)对运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政策税务筹划的影响。在原增值税法条件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生产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 其进项税额是不准抵扣的。因此在原增值税法下当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生产耗用的废旧物资比较多时,其税务筹划方法是自己成立一个回收公司,这样不仅可以按收购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还可以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但是,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废旧物资回收发票不再作为抵扣凭证,所以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再适用了。(2) 对供货方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 不管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管对方能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由于不实行抵扣税制,均不能抵扣,因此在采购时,只要比较一下供货方的含税价格,从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一方即可。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 可提供增值税发票, 按17%或13%抵扣,而若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按6%或4%抵扣。 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或抵扣率太低而产生的损失,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此时,一般纳税人常采用价格折让临界点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当供货价格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进货;当低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降低为3%,所以一般纳税人通过价格折让点选择供货方的筹划方法虽然仍然适用,但是价格临界点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见表4。
(三)对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方式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
在原增值税法下,来料加工是免税的,而进料加工采用的是免抵退税方法,同样的贸易往来业务,在这两种加工方式下的税务效果是不一样的。 对于退税率比较高的产品,一般采用进料加工的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退税额,而对于利润比较高的产品则采用来料加工的方式。新的增值税法规定来料加工不再免税,因此这种税务筹划的方法也不适用了。
(四)对其他方面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对运用纳税期限进行税务筹划的影响。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内延长至15日之内。因此该税法条款对税务筹划的启示是:要充分运用新条款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尽量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运用税金时间价值的筹划收益。
2. 对运用税收优惠条款税务筹划的影响。(1) 合理运用起征点。新增值税法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对于小本经营的个人纳税人,应合理调节月(日)销售额或营业额,尽量控制在起征点以内,以避免纳税,合理运用新的税法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最佳的经营效益。(2)考虑放弃免税优惠。纳税人如果购入的是免税产品,除免税农产品可按13%抵扣外,其他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该环节的销项税额实际上成了应缴税额,税负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如果本环节是生产免税产品,产品销售时免征增值税,但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而其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因此,若企业处于中间环节,要根据获利情况和销售等因素考虑是否需要申请免税,如果免税后既影响销售,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如放弃免税优惠。
总之,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预见性、收益性,同时也有风险性、实效性,它会随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纳税人在熟悉和充分运用税法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使自己的筹划方案随时更新,适应国家的税收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获得最优的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由于A公司是一个经营加工、生产、销售综合业务的管件公司,因此在购货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费的7%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并且在购货过程中会有相当大的现金流动,对应的运费也数额很大,因而运费情况的变动,将会对公司的纳税情况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重视运费的税务筹划,将自营运输方式和外购运输的运费进行对比,采纳最合适的方案。A公司现在自己具备运输工具,通常情况下,根据销售产品的数量、运输距离和对方的需求等确定运输方案。在此,用一个实际操作中的例子来阐明如何筹划购货中的税款,来增加公司的利益。A公司把一单产品卖给某公司,该产品不计算税款价格是200万元,价格之外的运费是20万元,当中能够抵扣的进项税款是20万元,物料损耗能够抵扣的进行税额是1.6万元,假如只是从节约纳税方面分析,A公司应该怎样安排运输才能实现节税的目标。方案一:自营运输的增值税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17%=369059.83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16000=216000元。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369059.83-216000=153059.83元。方案二:独立出自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用购买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369059.83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0+200000×7%=214000元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69059.83-214000=155059.83元。应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0000×3%=6000元。因为采取购买运输时,A公司先行支付运费并由运输公司出具发票,接着A公司独立的为买方开出增值税发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税额与自营运输相比,高出了155059.83+6000-153059.83=8000元。方案三:独立出自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用委托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34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元。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00-200000=140000元。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0000×3%=6000元。由于此种方式中不计入销货运费,发票是运输公司开具给买方,所以,实际流转税税负相对于自营运输来说,减少了153059.83-140000-6000=7059.83。经过对以上方案的对比可知,采用委托运输的应缴纳税额最小,因此选择第三种方案。
二、A公司生产管理中的税务筹划
(一)存货发出计价的税务筹划
企业存货主要指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是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表示企业销货的成本: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存货对公司的收益以及应税所得额都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存货计价方式的差异也会对公司的利润和应缴税额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应该选择一个税额最低的方式。针对A公司的存货计价,应该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在物价上升的情况下,为了持续增加收益,推迟缴税时间,对期末存货可以使用一次加权平均法;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A公司可以把税务筹划的方向放到国家对税收的优惠措施上。在减免税收期间,最大可能地提高当期利润或者尽量把利润的实现提前,提高免税额。在非减免税期间或者高税率期间,公司应该采用一次加权平均法,降低当期的收益减少税额。存货计价法使得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的价格波动来减少税额。产品价格的波动使得公司能够根据价格的调整和存货计价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中可以使用的方式很多,例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平均年限法以及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折旧方式不仅影响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且影响企业收益以及企业所得税,所以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折旧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A公司的税前平均利润是150万元(平均年限法折旧),2010年12月该公司新买原值60万元的设备,此设备残值率估计为3%,假如折旧期限是五年。假设A公司在正常的纳税期间,用以上折旧方式来计算,A公司能够计提的折旧额如下:(1)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为:600000×3%=18000元。每年折旧额为:(600000-18000)÷5=116400元。(2)双倍余额递减法。此设备每年的折旧率为:2÷5×100%=40%。(3)年数总和法。根据表格发现,,三种不同的折旧方式存在明显区别。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其折旧额都是随着年份的增加而减少的,公司前期计提较多,后期计提较少,这样可以通过把公司的利润变为从前往后递增的方式,完成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禁止在当期直接扣除合乎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要求对其分期摊销。假如公司是盈利的情况,要达到降低当期税负的目的,可以提前扣除某些税前扣除款项,提高当期税前扣除额,例如尽量采用把支出的费用化等的方法。2009年12月,A公司曾经进行了一次设备大修理,并在12月完成,该生产设备原本价值660万元。修理中支付修理费用380万元,修理后将该设备延长了四年的使用期限。2009年完成税前利润32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项目。此次修理支出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不能在当期内直接扣除。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20×25%=80万元。假如对此次过程进行筹划,可以分两次进行筹划,第一次支出维修费用320万元万元,完工于2009年12月;第二次维修支出费用60万元,完工于2010年6月,其他一致。于是2009年支出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能够当期直接扣除。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320=0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0×25%=0元。
三、A公司营销中的税务筹划
(一)兼营行为及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是不同的,公司在兼营和混合销售的选择中,其实就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的筹划。A公司曾经在一次销售中,免费为买方提供安装管道服务。此笔业务的总价款是400万,并雇用安装公司为买方进行管道安装,A公司支出安装费用20万元。A公司在该业务中应该缴纳的销税额为:400÷(1+17%)×17%=58.2万元,安装公司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20×3%=0.6万元。经过分析可知,A公司在该业务中缴纳了多余的税额。对于这种业务,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筹划税收:A公司为买方开出380万元的销货发票,安装公司为买方开出20万元的发票,这样就使得A公司的增值税税额变成:380÷(1+17%)×17%=55.2万元,与之前相比,节省税额为:58.2-55.2=3万元。
(二)不同促销方案的税务筹划
由于不同的销售方法对应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率,那么,为了降低公司的税额,A公司需要依据销售业务的不同选择最优的销售方法。假如A公司拟定了三种新产品的促销方案,计划从中选取一种最合适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进行九折销售;第二种方案是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10000元的赠品,并且该赠品的成本价是6000元;第三种方案是购买满10万元,给予现金10000元。倘若10万元的产品其成本是6万元,公司需确定一种方案,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上述价格均含税价)。第一种方案:九折销售产品,实际上以9万元价格卖出10万元的产品。增值税为:90000÷(1+17%)×17%-60000÷(1+17%)=4358.97。第二种方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价值10000的礼品。10万元产品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0÷(1+17%)=5811.97元。将10000元礼品也视为销售,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1+17%)=581.2元。总计增值税为:5811.97+581.2=6393.17。第三种方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返现金1万元。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0÷(1+17%)×17%=5811.97元。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发现,第一种方案税负最轻是最合适的方案。
四、A公司合同签订中的税务筹划
(一)合同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以及公司实践,为了实现节税的目标,可以采用以合同条款来约定结算方式,通过变更纳税义务的时间来进行税务筹划。(1)选取结算方式来调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对于销售货物并支持劳务服务的,通常以货款到账或者得到销货发票的日期为业务发生日期,并且能够把发票开出的日期确定为纳税义务日期。对于销售收入的筹划,应该遵循以下思路:将实际收入日期提前或者跟法定收入日期保持一致,相当于为公司提供了一笔没有利息的贷款。A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可以用合同的特殊条款约定结算方式,来变更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实现节税的目标。(2)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律规定。企业在销售其产品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按时确认收入:企业不再控制售出的产品,并且不具有保管权;风险和报酬以销售的方式转移给买方;可以准确计量收入的金额和已经发出或者即将发出的货物的成本。采用特殊销售方法的,确认方式如下:以托收手续的完备确认收入;在产品即将发出时确定预收款收入;在检验或者调试产品的情况下,于调试、检验后确定收入。综上可知,A公司为了降低纳税税负,应根据业务发生时的资金情况及产品特点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
(二)变更合同业务的税务筹划
在公司的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发票也会对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影响,而且以小规模纳税人为采购对象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采购中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条款进行分析,以实现合理的筹划。A公司曾经参加了一个招标,此次招标是一个新建大楼的管道安装。当时,公司估测能够中标的总造价是450万元,其中管道的款项是300万元,安装支出费用150万元。但是,公司只是将工程450万元的总价款拟定在合同中,应按照450万元的总造价承担增值税。如,公司在当时能够筹划合同的拟定,将150万元的安装费明确写入合同,那么A公司应该承担的就是300万元的管道价款部分的增值税,150万元安装费缴纳企业营业税。如此,节省的税款为:150×(17%-3%)=21万元。
(三)购销合同的税务筹划
为了节约税负,可以将购销合同中的常用条款“支付全部货款后,由供货方出具发票”,改成“依据支付的实际金额,由供货方出具相关票据”。A公司曾经接受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进行该建筑安装公司所需管道的制作加工,并且所需原料由A公司提供,该建筑安装企业共支付给A公司加工费用、原料费140万元,此外,A公司还供应了20万元的配件。该业务合同中,A公司共需缴纳印花税:(1400000+200000)×0.5%=800元。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A公司与该建筑安装公司交易中,由于合同签订失当,多缴纳了800元印花税。因此,如果A公司把原料价款、加工费用分别记录,就可以减少印花税额。如:原料费100万元,加工费用40万元,配件20万元,其印花税为:1000000×0.3%+600000×0.5%=600元,如此一来就减少了印花税。
五、A公司税务筹划组织管理体系
(一)出口方式选择上的税务筹划 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既可以选择自营出口,也可以由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在自营出口方式下,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而对外贸企业则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虽然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办理出口业务并得到出口退税,但具体数额的大小并不一定总是相同。
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料件从国内采购后用于生产,产品全部出口。2011年出口的货物折合人民币为1000万元。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无上期留抵税额。
以下分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1)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税率为17%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7%)=0(万元);当期的应纳税金额=内部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金额-(当期实现的进项税额-当期实现的免抵退税不能免征以及进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85-0)-0=-8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17%=17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期末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70-8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考虑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价)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17%=145.3(万元);从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145.3-60.3=85(万元)。
通过计算可知,当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征收率和退税率相等时,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关联外贸企业出口收到的退税额相等。
(2)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3%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3%)=40(万元);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0-(85-40)-0=-4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13%=13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期末实现的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的税额=4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30-4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13%=111.11(万元);从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111.11-60.3=50.81(万元),大于自营出口方式下的退税额50.81-45=5.81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在出货货物征收率与退税率不相等的情况下,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关联外贸公司出口获得的出口退税金额是不一样的。委托关联外贸企业出口获得的退税金额大于自营出口的金额,从而选择委托外贸企业更为有利。
(3)当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9%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照免、抵、退税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9%)=80(万元);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0-(85-80)-0=-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9%=90(万元);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实现的期末应退税额=当期期末实现的留抵税额=5(万元);当期能够进行抵扣的税额=90-5=85(万元)。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关联外贸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外贸公司出口。本例中,设定企业以1000万元人民币(含税)卖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外销出口。各自的应纳税额如下: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1+17%)×17%-85=145.3-85=60.3(万元);关联外贸公司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1+17%)×9%=76.92(万元);整体考虑,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76.92-60.3=16.62万元,大于自营出口下获得的出口退税金额=16.62-5=11.62万元。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计算分析可以看出,随着出口退税率的减小,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出口退税不断减少;而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获得总体出口退税金额虽然也在减小,但与企业自营出口方式相比,不考虑其他方面,所获得的总体出口退税金额大于自营出口方式所取得的退税金额,出口退税优势更为明显。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生产企业和关联企业共同筹划下,获得的出口退税额大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退税额。为了维持长久的合作关系,需要将这部分多出的出口退税额在生产企业和关联外贸企业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以维持长久合作。
(二)生产型企业原材料采购方式相关税务筹划与管理 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是生产型企业的工作项目,国内采购和国外进口两种方式在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途径上运用是非常广泛的。但是国外采购有3种不同的途径:按普遍的贸易报关进口、根据进料加工贸易进行报关进口、按照来料的加工贸易进行报关进口。下面就按照相关的退税政策来对生产企业在不同情况下所运用的方式购料进行适当的分析。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国产原材料的税务筹划。生产企业从国内采购原材料时,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获得增值税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获得普通发票,税额不得抵扣,要计入成本。一般而言,似乎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料更有利于取得退税,但情况并不完全正确。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用于生产产品出口,由于购进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生产企业产出后实际承担的税负=不含税原料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
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料,用于产品出口,由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标注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相抵扣的,生产型的企业在进行出口后实际所承担的成本=出口商品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的牌价×(出口商品的征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上述两式相减,得出:不含税原料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相比,适合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当企业既可以选择国内购买原材料,也可以选择从进料进口的情况下,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如下表示: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如下表示:
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的商品的离岸价格×(所征得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
在这两种购料方法下的出口产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通过下面来表示:在国内购进的料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离岸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而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海关进行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很明显在实行进料加工方式时,因为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相应的减少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了。所以,如果原材料、零部件的质量相同,并且进口料件的采购成本和国内的价格保持一致,或者是高出的金额比进口料件金额乘退税率之差还小,那么选择进料加工是最合适的。
(3)国外进口时,对在普通贸易项下进口、进料的加工以及来料加工的选择问题上,如果是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口,国外的料件应该进行正常的报关进口,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相关的关税进行正常缴纳,进行加工复出口后再对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申请。这种方式相对而言手续较复杂,企业的流动资金很大程度上被占用,这会使得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增大,同时会对企业的资金周转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不应该考虑这种方式。
(三)不同贸易方法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务筹划与管理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在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贸易方式中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大的,将近有95%的比重,因此,这种方式在我国出口贸易时运用最广,它占据主要的地位,下面就对一般贸易以及加工贸易在出口退税方面的相关问题作出研究。
(1)一般贸易方式以及加工贸易方案适合的税务筹划管理。从境内进行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料件的采购是一般贸易货物的主要来源,他们都是本国的要素资源;但是加工贸易的货物来源与其有所不同,它主要是从境外进行进口,因此,它的要素资源是来自国外的,我国只是对其进行加工和装配。上文采购方式的筹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通过将国内采购和进料加工方式进行比较,会发现它适合进料加工方式,然而实行一般贸易的关键原材料是出自国内的;并且加工贸易的方式在国外采购的3种方式中是可行的。由于国内材料逐渐减少,进口的材料自然就会有所增加,因此,进出口的差额在逐渐缩小,这就导致总税负减少。所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所承担的总税负相对而言比一般贸易方式企业所承担的总税负要低得多,因此,选择进料加工方式是最合理的。
按照财税[2005]25号的要求,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经过国家税务局进行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可以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该加入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范围,税(费)率也是有规定的,应该按规定纳税,并且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因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产生的税负相对而言是比较轻的,换句话说也就是一般贸易方式下比进料加工方式下承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要多,所以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应该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2)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方式下的税务筹划与管理。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免抵退税企业对外承接加工的主要方式。所谓的来料加工就是进口料件的提供者是境外的企业,而经营性的企业不负责付汇进口的工作,所进行的加工或者装配都是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的,对此只会收取相应的加工费,相关的制成品是通过境外的企业进行销售的。两种加工方式有以下差异:第一,料件的付汇方式的差异,来料加工料件的提供者是外商并且是免费提供的,不需要付汇,然而进料加工料件应该通过经营企业付汇购买进口。第二,货物的所有权的差异,外商拥有来料加工货物的所有权,而经营企业拥有进料加工货物的所有权。第三,经营方式的差异,来料加工经营企业对盈亏是不负责任的,只会赚取相应的工缴费,但是进料加工与其不同,它会自负盈亏,料件的采购也是自行进行的,销售成品也是自行进行。第四,所承担风险有所不同,来料加工经营企业不是经营风险的承担者,进料加工经营企业则需要承担在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的风险。第五,海关监管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经营企业进料加工项目下的保税料件一旦海关同意就可以同本企业内的非保税料件实行所谓的串换,但是来料加工项下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串换,因为它的物权归外商所有。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构成加工贸易主要的方式,企业要想最大程度地降低税收负担就应该重视对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下面就从3个方面对这两种贸易方式下的出口税收进行相关的比较(不考虑他们对企业所得税所造成的影响):一是征税率和退税率的大小差异。在一般的条件下,增值税的征税率相对退税率而言要高,征退税差额应该计入出口货物成本中。在实行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中,征、退两个比率之间的差异如果越大,那么不能免征的税额自然也就越大,换句话说就是应当计入成本的数额就会越大。二是所耗用的国产料件的数量。由于来料加工这一方式下,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是能够抵减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能否进行退税有决定性的作用,自然就会左右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在国内采购料件少的情况下,也就是当实现的进项税额比较低的时候,如果选择进料加工贸易的方法,可以抵减的进项税满足不了销项税的抵减,所以就需要交纳相应的税额。相反的,如果实现的进项税额比较大,在实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抵减额时允许办理出口退税的,它的业务成本也会等于或者是小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所产生的成本。在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时,如果进项税额比较大,由于它不允许办理退税,就会导致出口成本与国产料件成一个正比例关系。会随着它的增加而增大。三是企业的利润水平的差异。交税会受企业利润的影响,在进料加工贸易的方法下,如果实现的利润越大,那么当期可以抵扣的退税不得免征以及抵扣的税额会产生一个更大的值,这样一来,当期的应退税额自然就会减少,更严重的会要求交纳税额。如果实现的利润少的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以及抵扣的税额也会有所变化也就是会变小,这就会使得税多一点。进料加工这一方法下允许通过对货物的内外销比例以及相应的出口货物国产化率的调整以此减轻企业税负,改变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对生产型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税额与计入成本当中的增值税额产生的影响。因此,生产企业按照材料采购、生产、货物销售(出口和内销)等情况对内外销比例的合理调整,对生产企业减轻增值税负或者节省出口货物成本有很大促进作用。
(四)不同销售地点相关税务筹划 本文中所指的不同的销售地点,也就是“境内关外”销售。按照国家的规定“境内关外”销售是一种生产销售,主要是保税区企业与加工区企业在自己的区内所进行的销售。
(1)出口加工区内相关税务筹划与管理。一是出口加工区关键的税收政策。出口加工区是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通过海关进行监管的一种特殊的封闭性区域。我国对出口加工区的政策市实行区内产品免税监管的政策,也就是说进区的原材料可以免税,出口的产品不进行征税也不进行退税。因为不征不退,所以不管出口退税率怎样变化,区内的企业都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出口退税率实行下调,特别是退税率的下调幅很大时,出口型生产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免征免退”的税收政策的优势就更加明显。二是出口加工区企业的税务筹划与管理。出口加工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免税上最为显著。区内企业在原材料的进口环节可以实行免税,国内采购的原材料是不包括进项税的,在生产销售的环节也不会进行征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资金的占用,同时繁琐的出口退税手续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如果出口退税率进行下调,因为“免征免退”,区内的企业就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原材料基本上是实行进口,产品则是基本出口,对于这种“两头在外”的企业而言,进入出口加工区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在这种条件下可以享受更大的加工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入加工区以降低因为征退税差而产生的成本的增加,这是企业在解决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过程中的合理举动。但是对于企业而言,是不是应该进入加工区,哪些产品应该进入加工区,在什么条件下进入加工区,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是需要结合相关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研究与筹划,这样才可以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选择。
(2)保税区税务筹划与管理。所谓保税制度,就是通过国家在港口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或者保税工厂,当然,在机场附近设立这些也是可行的。然后由外国商品运进这些保税区域就不是进口,因此,不需要交纳进口税。保税区是一个特定的区域,主要是由海关进行监管,并且实行境内关外管理的一种特定的区域,保税区的货物允许进行转让、转移,出口他国(地)是非常自由的,但是在进入国内市场时应该根据进口征收相关的关税与增值税。内地的商品进入保税区进行正常的出口管理,转口的商品与在保税区中的商品应该按照保税货物的要求进行合理的管理。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务筹划水平提升建议
(一)税务筹划方案应该有适度的灵活性 税务筹划人员要提高素质,合理制订税种筹划方案,相关做法要合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筹划,才能保证税务筹划的质量,这对税收管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个团队的建设中有了这些政策的建设性帮助,这些都有利于更新筹划内容上的完善,可以采取更多的、有效的分散风险的计划对策。这就有利于保证税务筹划目标的达成,使出口退税环节的制度政策更趋于完善。
(二)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税务筹划 针对这个问题所要注意的就是在这个环节里,首先要明白的一点就是这是税务筹划是否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准,所以在实践的过程中,税务主体必须要懂得相关税制的法律法规,并且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能够对这些税收的知识进行全方位的掌握,并且时时关注这些税收政策的细微变动。要保证所制定的税收方案不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税收法规是税务筹划成功的基础。接着,要妥善处理好税务筹划和合理避税之间的关系。从降低缴税的负担来说,税收的规划和合理逃避税收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两个方面还是有所区别的。合理的逃避税收指的是主体税务人,采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在考虑周详的计划下,钻到税法中不完善的空子里以达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的行为方式。但是这些空子的存在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所不允许的,与立法的最初意图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于这一方式世界上很多的国家都是不主张不支持的,但也没有明确反对,有些国家对此种手段采取单独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来制约。所以在制定税收规划上,要合法并且符合当前的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为指导方向。让企业在得到税收优惠减少的同时,也符合了我国的经济调控目的,有效地规避企业进入骗税、逃税的境地,降低违反税法的风险。
(三)全面提升税收规划主体人员素质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对筹划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规划中囊括各个专业的知识,知识的结构体系也较为完善,是一个综合性的专业学科。这些知识不仅包含了税收法律法规、财务、投资项目、经济贸易、物流管理等专业的知识,还包括其他学科性专业知识。这么多的学科专业知识要求税收规划主体人员对于综合性知识要有更高的综合素质,从税收法律法规、财务、投资项目、经济贸易、物流管理等专业知识去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如果税收规划主体人员具备了这些专业的知识水平,就能在短时间内掌握企业中相关的涉税事项,并通过分析得到更加完善、可靠的知识,并在短时间内找到税务规划的正确入口,做出正确的方案。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项目;纳税筹划
1增值税纳税筹划
推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可使税收变得更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结构趋向合理,使企业承担的税负维持在原水平或降低。我国增值税税收政策具有引导性、税率具有差异性、增值税具有流转性,纳税人类别具有多样性,这决定了增值税税收筹划具备可行性。筹划增值税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有权事前对工程项目涉及各项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策划与合理计算,合理安排公司各项业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际纳税额,实现依法纳税,同时降低税收负担、预防税务风险,获取税后金额的最大值。随着“营改增”税制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策略及管理制度,积极创建科学完善的增值税管理系统,为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撑。
2建筑工程项目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重点
建筑工程项目开展纳税筹划时,要整体掌握项目实际情况,全面了解业主的要求,还要针对当地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掌握项目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法规,详细分析这些税收减免政策。
2.1投标前的筹划
首先,增值税筹划要从投标前开始,建筑企业应综合测算施工中的影响因素,通过对增值税进行筹划,实现最优税负。其次,开展工程项目的营业收入筹划,对施工中涉及的人工费、施工材料、机械租赁费和分包工程成本等各环节进行筹划,选择合理的供货商,识别分包商纳税人身份,以确定提供的发票类型。再次,科学合理地设计分包工程和物资采购模式,测算最终的综合成本,通过对比分析,选择最低成本方案。最后,与材料供货方和分包方进行谈判,在享受低税率时,进一步进行价格谈判,调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机械设备供应租赁情况、建筑材料、本地自产材料的供应情况及经济环境。
2.2签订合同时的筹划
在合同条款中,施工单位要对合同总价、税款及不含税价等进行详细约定,合同中写明增值税发票税率、发票类型、详细说明、结算方式。在合同中载明,若提供发票不合格,需要承担具体违约赔偿风险等;合同中标的物具备不同税率时,要分项分类填写税率、名目、服务范围,避免产生高征税风险。关注是否存在甲控材、甲供材及价外费用等,是否存在税率优惠。
2.3施工期间的筹划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要保证进、销项税额匹配,防止出现进销项税税额倒挂问题。尽可能获取进项税发票,以便形成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便于抵扣税款;同时,拖延支付应缴纳增值税,在短期内,这些税金作为无息使用资金,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此外,对项目所在地的预缴增值税工作开展重点策划,应及时确认预收工程款,筹划好材料采购与分包的筹划工作,并确认和筹划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期。
3建筑工程项目重要业务环节的增值税筹划措施
3.1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要强化管理,防止因内部管理不健全、财务人员缺乏必要的增值税知识产生的增值税发票难以抵扣或难以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企业在投标预算和签订合同时,要进行纳税筹划;在承揽工程时,要尽量减少甲供材料及设备,以避免产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可与甲方协商,采用如下几种方式,以保证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①到甲方指定供应方购买材料;②由企业自主采购材料;③甲方提供材料,但需要签订由供应方、施工单位和甲方共同签字的三方合同,合同中明确乙方受到甲方委托进行材料采购,供货方要向施工单位(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④若以上方法均未被甲方采纳,施工单位可向甲方对由此增加的税负提出补偿要求,并写入合同内。
3.2建筑服务销售环节筹划
建筑服务销售收入环节直接影响增值税销项税额。投标前,要对增值税和附加税进行科学纳税筹划,筹划结果作为投标成本测算参考;分析项目所在地税收法规政策和优惠政策,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用、管理费、分包成本等开展测算,对工程造价相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开展测算,进行项目税负测算后,估算项目利润。建筑工程合同(税率9%)可拆分为税率3%的清包工工程、税率3%的甲供工程等销售采购合同和简易计税工程合同,通过投标前的税负筹划,选择签订合同类型。
3.3人工成本环节筹划
直接人工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上产生的人员工资、福利费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可进行进项税抵扣。若劳务派遣的人工费可取得增值税发票,实行进项税抵扣,可优先使用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以取得全额计税抵扣发票或差额计税抵扣发票,劳务派遣公司可采用差额简易计税方式,对于差额部分,可开具能够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要注意扣除开具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普通发票部分,主要包括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工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部分。
3.4物资材料采购费用环节筹划
3.4.1合理选择物资供应商
建筑工程项目中的物资材料属于动产有形资产,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可抵扣进项税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13%。可采用如下方式进行物资材料采购的纳税筹划。①选择主材供应方时,要优先选择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方,综合开展对供应方的评价工作,重点对企业信用、质量、价格、资质、供货时间保障等开展分析。②项目开工前,预先选择主材供应方,同时在合同条款内明确预付款,载明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的应缴税款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这些发票的进项税额进行预收工程款的销项税额抵扣,从而控制大额税金支出。③选择地产材料和辅助材料供货方时,要尽量采用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以节约运输成本。④可借助电商平台进行集中采购,开展综合成本比价,择优选择净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为供货方。⑤因零星供货方通常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在选择零星物资供应方时,要分析判断价税平衡点,然后选择合理的零星供应方,也可采用定点采购、定期开票的方式,要求供货方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4.2运输费用抵扣
采购工程物资材料时,建筑企业要分析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两票制”或“一票制”所采取的进项抵扣税率不同,企业要谨慎分析,采用综合平衡成本最小的方案。“一票制”的税率通常为13%,由供应方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一张发票,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包括销货价款和运费杂费的合计金额;“两票制”的进项抵扣税率分别是运费9%和货物13%,供应方分别提供货物销售价款和交通运输杂费的两张发票。建筑企业采购材料时,宜采用两票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5分包成本环节筹划
分包成本主要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工程分包,分包方主体为一般纳税人时,适用税率是9%,分包方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适用税率是3%。建筑企业可对分包成本进行如下纳税筹划:①工程开工前,提前确定分包方,在合同中载明预付工程款条款,载明在收到预付工程款的应缴税款日前,要开具分包发票,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扣减当期分包价款产生的进项税。进行缴纳增值税汇总申报时,抵扣分包进项税,减小了大额税金支出;②采用甲供工程模式与清包工工程模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分包方可选用进项抵扣税率为3%的简易计税方法。③采用切块分包模式时,为增加进项可抵扣税额,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不同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机械租赁、主材采购和建筑劳务分别签合同。其中,机械租赁部分适用3%简易计税税率或13%税率,主材部分采用13%税率,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劳务部分采用9%税率。
3.6机械设备使用环节筹划
机械设备租赁属于建筑工程中的形动产租赁,当供租赁机械设备的主体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可抵扣的进项税税率为3%,租赁主体为一般纳税人时,可抵扣进项税税率是13%。“营改增”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经营租赁标的物为有形动产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的增值税。机械设备适用外租模式时,选择的租用方式不同,增值税适用税率不同,如租赁施工机械采用“租赁设备+操作人员”模式时,一般纳税人的可抵扣进项税率是9%;外租施工机械,如装载机、挖机、吊车等,租赁费包括修理费、燃料费、设备进出场费等,一般纳税人进项可抵扣进项税率采用13%。修理费的税率为13%,燃料费的税率是13%,进出场费的税率是9%,可分别签订不同合同,以获取不同的进项税。
3.7其他直接费用环节筹划
其他直接费用可按相关法规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抵扣税额,主要包括生产工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安全措施费和临时设施摊销等专用发票。3.8间接费用筹划间接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管理费用包含内容比较杂,包括项目部人员产生的房租、差旅费、办公费、油料等。其中,公用品、差旅费、油料可进行定点采购、定期结算、定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房屋租赁时,要识别出租方的纳税人身份,对计税方法及享受税收优惠等展开分析,在租房协议内明确发票类型和税点,从而保证房租发票可以抵扣。
4增值税筹划综合分析
关键词:纳税筹划;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1-95 -02
一、增值税筹划风险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营改增”政策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税收制度得到了完善,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等具有积极的意义。各企业紧抓“营改增”时机,从进项税额的抵扣销项税额的核算等方面着手,以提高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质量,进而推动企业高效发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结构、财务管理等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当前,如何正确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
企业财务人员为实现最大程度抵扣进项税额,对不可抵扣及可抵扣进项税项目进行不严格区分,从而对企业涉税风险没有加以有效控制。如:车辆购入后,如果被用作生产运营,则应抵扣进项税;如果被用作员工接送班车等,则不得给与其抵扣。此外,不得抵扣某些家庭装修费用,改为获取企业经营过程中购置的办公桌椅的专用发票,须采用单独签订合同的方式。又如:集中购买加油卡,统一为公司员工私家车代付加油费,待油卡消费完毕时,再换取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折扣与折让
企业通常利用商品折扣的方式增加销售额,我国相关的税收法律对企业的折扣销售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当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销售发票的记录上,并实现业务票据和合同、账、证数据的一一对应,这种处理方式是按实现销售额减掉折扣额的净额纳税,如汽车4S店,明为折扣实为赠送购买汽车人的赠品;销售的折让,消费者在发现产品有一定质量问题时不采取更换的方式,而是采取一定价格折让的方式,这种方式税收法律规定按照折让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来进行纳税。同样在汽车4S店,为了少交增值税和汽车购置税,采取少开或低开汽车实际销售价格,差额价款;假冒以促销活动、店庆活动大折让,逃避税收。
(三)赊销
中小企业赊销产品的销售方式大部分企业都存在,进行经营生产几乎都会存在大量的赊销的情形,不少企业认为可有效地延长了企业缴纳税费的时间,为企业在进行经营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的增加。企业认为赊销的方式主要是货物销售之后,只是凭开具销货的发票进行报税入账。这种情况,税法专门规定赊销方式可以根据其合同的收款、发货时间进行税款的缴纳,这种筹划方式的销售不仅对企业全年的整体销售额会造成消极的影响,还会导致企业资金风险。
(四)混淆对其不同税率的销售的筹划
实现了中小企业投资所产生的税务额度的巧妙设置。例如:我国税法规定,:”营改增”后,仓库租赁费是应税项目,作不动产租赁,进项税额抵扣所占比
例为11%;将服务方式外包,可获得一定的进项税额抵扣,其所占比例为6%;运输服务,其抵扣进项税额为11%;此外,设备车辆出租均是有形动产出租,进项税额抵扣比率为17%;在进行粮食"食用的植物油等方向销售时,其进行纳税的最低纳税率为 13%;对于一些企业直接从事动植物的饲养和生产的可以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
二、企业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主要方法
纳税筹划目的存在特殊性,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面对风险产生的诱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在认识思想上统一了,才可能在行动上统一。
(一)了解和掌握税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树立全面风险意识
企业在生产运营的过程中,对企业的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不仅仅是存在于企业的财务的会计处理环节,而是存在于企业运营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企业需要树立全局防范风险的意识,才能将增值税纳税筹划进行在企业的每一个环节,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管理者和财务部相关管理人员要对国家的税收法律及进行熟悉和透彻的了解,结合企业自己在采购、生产、销售各个环节所对应的国家税收法律的具体内容,根据具体内容以及企业自身运行生产的主要模式,对企业所承担的税务进行纳税筹划,实现企业资本的有效配置和促进企业发展。
(二)建立专兼结合的专家团队,降低税收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是一项较高层面的团队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涉及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这对税收筹划工作人员的专业及职业素养要求较高,需要切实提高相关人员对税收知识掌握力度,全方位的理解和熟悉专业知识,以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和素质,最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的道德文化修养,不要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倘若企业涉及到了综合性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可以考虑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来完成,从而提高纳税筹划的效率。企业不但应该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也同样应当对财务部、重要的业务部门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进行税收知识与筹划方面的培训。其他部门对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不够理解以及对财税知识敏感度不够,在工作中全面配合税收筹划工作的实施的能力也不足。必要时借助机构,不仅可以节省人力、财力投入和更有效率地利用好时间,还可以获得更好、更有效的专业纳税筹划方案,同时还可以将自身的财务管理和资金预算方案的风险降到最低,以得到在纳税之后更高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
纳税筹划的很多活动都是在税收法律的边界进行。纳税筹划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务行政执法对于纳税筹划合法性的界定。要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建立税务信息资料库,积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努力寻求税务机关的指导与帮助, 不断研究国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把握宏观经济的发展动态, 合理预期税收政策变动,科学准确地把握我国税法精神,树立良好的诚信纳税形象。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这对纳税人日后的纳税筹划活动的顺利进行很有帮助。
总而言之,纳税筹划是以遵守国家相关的税收法律为前提,纳税人利用国家的税务法律所给予的相关权利对税务的额度进行减轻税负的一种谋划方式。企业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在经营生产过程中要进行实时适度的纳税筹划,时刻提高防范风险意识。纳税筹划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理财规划,看清楚它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但也要看清它与偷税、逃税等非法行为的不同,要健全自身的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内部相关知识人才的培养,从整体的角度辩证地看到纳税筹划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将触犯法律的风险降低以及不断提高筹划的能力和效率,实现企业的迅猛发展。
参考文献:
[1]谷沛.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