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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9 16:13:1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

篇(1)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所投资的企业在后期的发展成熟时期,将其所持有的资本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得投资及投资后所获的投资收益。这种投资方式风险性较高,本文主要研究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研究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其更加关注,然而它的退出机制在其各种操作运行中发挥了无法比拟的重要地位。因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如果我们生硬的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达国家的运营方式应用在国内市场上,恐怕不会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会带给市场运行较大的反冲力。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以非上市公司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从投资方式来看,它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被投资方通过私募股权筹集资金,用于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增加营运资本、并购重组或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等。该类基金通过资金的募集、投资,最后依靠被投资公司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从而完成了整个基金运作的全过程,进入到基金的下一个生命周期。目前全球范围内著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如黑石、凯雷、德州太平洋集团等;另一类是国际著名投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下属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摩根士丹利、高盛、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旗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

在如今的经济全球化、经融市场自由化的形式之下,以及中国近几年经济的飞速发展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兼并与收购,已经使中国市场成为亚洲的活跃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

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新募集完成70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金额共计62.02亿美元,数量与金额继续2012年以来的下降趋势;从新募基金的币种和类型来看,人民币基金与成长基金仍旧占据市场主流,房地产基金募集踊跃;从投资情况来看,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投资活跃程度创两年来新低,共发生私募股权投资案例180起,其中披露金额的147起案例共计投资80.37亿美元,能源及矿产行业、互联网行业频现大宗交易,中西部地区持续获得投资者青睐;由于境内IPO仍未开闸,IPO退出仅在境外市场发生6笔,上半年退出市场以并购退出方式为主,共发生全部退出案例35笔,其中并购退出占14笔。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的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投资渠道的不断创新,资本主义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通过不断的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IPO作为最理想的退出机制,是我国大部分私募投资者的第一选择,但是上市后的退出必须要有雄厚的财力或者发达的发展市场作为发展的基础,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可以面向中小型的高科技企业市场。股权转让、管理层的收购、兼并与收购等在我国都有迅速的发展,这对于改善企业的产权制度、完善和建立合理的公司发展机制有着重要作用。而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通过兼并与收购方式退出的也占有很大一部分。再者,随着《企业法》的出炉,进一步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使得私募股权投资通过清算退出也可以很好的得到运用。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对比

近些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迅速发展,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IPO方式。

通过IPO方式退出能使企业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相应较高,基金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所持股份,可以获得超过预期水平的高收益。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融资额高达15亿美元,其投资者软银、高盛约获得超过34倍的收益率。但该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上市门槛高,二是IPO所需时间长,三是面临风险大。

(二)股权转让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其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出售给任何其他人,包括所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该企业管理层。选择股权转让方式的企业一般达不到上市的要求,无法公开出售其股份。股权转让包括股权回购和兼并与收购两种方式。股权回购通常是一种比较保守的退出方式,回购对象通常包括控股股东和企业管理层。股权回购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占比约为20%,是一种重要的退出方式。兼并与收购退出方式通常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股权收购,另一种是资产收购,资产收购通常不需要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但它可能会存在税收负担过重的情况,而股权收购程序相对简单,但需要承担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兼并与收购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三)内部收购方式

这包括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收购、企业收购三种不同的形式。内部收购方式是一种不太理想的退出方式,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会设置回购条款,这其实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日后变现股权预留的退出渠道,当被投企业发展达不到预期目标时,为确保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退出方式。内部收购退出方式的手续相对比较简单,成本也比较低,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四)清算退出方式

破产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后的一种退出方式,它是投资者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由于早期我国立法不健全,私募股权投资以该方式退出困难重重。2006年8月27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案使选择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有法可依。随着该法的不断完善,破产清算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将会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适时撤资。

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退出路径过于单一、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合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人才队伍等问题。

首先,退出路径相对单一。由于通过IPO方式退出能够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率,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历来都将IPO作为首选退出方式。对IPO的过分依赖会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宏观经济情况的过度联动,进而会增加退出风险。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其他退出方式的数量也在增加,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动摇IPO方式退出的主导地位。这除了与IPO方式退出高收益率有关,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产权交易机制不够完善,从而导致规范交易平台的缺乏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这就大幅度降低了通过并购和重组方式退出的可能性。股份回购模式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相对较少,这是因为股份回购对被投资公司的现金流有较高要求,并且被投资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自身非常了解,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导致股权回购的溢价水平相对较低。破产清算模式出现较少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相对较短,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破产退出的系统风险,除此之外,与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破产清算过长的周期也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在企业真正破产之前退出。

其次,我国现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我国还没有成型的《创业投资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不够完备,它只是针对某些创司制定了相关的规则,而未能对创业投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

最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涉及公司战略、资本经营、投融资等诸多专业知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对专业知识有很高的要求,这就要求该行业的人才不仅需要具有足够的专业素养,还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国内这种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还处于稀缺状态,这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时间短和该行业门槛比较高有重要关系。当前我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人才大多是从其他行业转过来的,这些人才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方面相对缺乏,并且难以站在更高的角度把握全局,运筹帷幄。该行业的另一部分人才是从国外引进的,这些人才往往不能按照中国国情因地制宜地运作和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续人才不能跟上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国内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特别是对其退出机制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内缺乏既有实战经验,又能够潜心设计实施方案和政策的业内专家。这导致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教学的人员多是现学现教,知识缺乏系统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六、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

针对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优势和劣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现状以及退出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介机构的大力发展和培养行业专业人才四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实现不同市场之间要素的双向流动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需求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需要。首先是要完善IPO市场,鼓励企业上市特别是通过创业板上市。要逐步完善创业板制度建设,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创造相对宽松的条件。创业板应该强化自身定位,主要针对高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上市审核时也应该更多地从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角度进行考量。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创业板信息披露力度,实现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信息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增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监管力度,促进投资银行承销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更为规范的平台。其次,促进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升降流通,也即经过新三板市场“培育”过的企业在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可以进入创业板和主板等,而在主板和创业板表现过差的上市公司可将其退到新三板市场甚至进行退市,这种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内部结构治理和降低市场风险。因此,加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现“升降有序”,是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核心所在。

(二)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法律保障

首先,在税收政策方面,应借鉴国外经验,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的优惠政策。我国虽然已在税收优惠和出口优先方面给予高新企业诸多优惠,但是政策实施的力度和效果都不及发达国家。只有全面的优惠政策才能有效鼓励广大投资者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去,才能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高速发展,进而带动市场流动性,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效率。除此之外,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已经不能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需要。《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锁定期的规定,旨在规避投机者,鼓励价值投资,减少普通投资者投资风险。但这一规定对私募股权投资造成了实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能迅速退出企业,还需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需面对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在外汇管制方面,我国应该给予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一定的政策倾斜,这不仅有利于缓解我国外汇占款而导致的人民币升值压力,更有利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境内外流通。

目前,在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还需不断探索和研究。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完善投资的中介服务体系、不断创新投资股权的退出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的经济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周伟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分析[J].金融领域,2011(01)

篇(2)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因其投资方式的新颖和丰厚的投资回报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广义上指通过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对企业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各种类型的股权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和Pre-IPO各个时期的企业进行的投资。狭义上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不仅仅是它的认证功能、市场力量功能和筛选监督功能这三大功能吸引着投资者,其独特的投资方式和运营方式也得到很多人的追捧。首先,它的主要投资方式是股权投资。它并不像证券投资或者借贷资本,它是通过把目标公司培养成熟后推向股市从而以资本退出的方式获得高额的投资收益;其次,参与企业管理,提高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不仅给予资金支持,还给予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参与企业的重大战略计划的制定、改善公司结构等与被投资企业共同管理公司;再者,投资面向高新技术行业。高新技术行业因其高风险、高回报而得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亲睐;最后,私募股权投资具有双重关系。在融资阶段,投资者把资金交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委托人是投资者,在投资阶段,私募机构把筹集的资金注入被投资企业,私募机构由人转变成委托人。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相比于国外而言,发展相对较晚,但是近些年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也得到了深入的研究和跨步式的发展,笔者在阅读大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料以及查阅相关网站后,进而总结了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给出了建议,希望能给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带来帮助。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现阶段,我国日益成熟的资本市场以及行业监督政策的逐步完善,我国市场已逐步迈入了“股权投资时代”,随着我国经济新常态的推进,投资者对未来充满了希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募集资金规模也得到大幅增长;同时,A股IPO开闸,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国家实行简政放权以及新国九条颁布等,使得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信心不断高涨。据私募通统计,2014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投资案例共计完成3626起,较2013年同期增长100.6%,投资交易共计711.66亿美元,较2013年同期的310.84亿美元激增129.0%。从整体来看,在创新创业的大背景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已经进入投资“狂热期”,且投资阶段也在不断前移,从2006年至2014年,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整体攀升,投资案例数与投资金额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28.1%和21.7%,下表是我国2007-2014年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情况:

从以上的分析以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投资者的热情不断增加,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同时,投资行业日趋多元化,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的发展已不容小觑。

面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现状,其未来的发展状况给人以激动人心的感觉,但由于其在我国起步较晚,所以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单一

在筹资、投资和退出这一私募股权投资流程中,顺利的退出机制对于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IPO仍然是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退出渠道,不过,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仍然不成熟,使得很多私募投资很难通过IPO方式退出,进而不利于私募机构的正常健康发展,发展和创新多元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对我国PE进一步的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

(2)私募股权投资政策、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专门界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监管思路以及监管方向也不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操作,从总体上看,我国尚未有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统一的法律法规,同时各机构监管部门的分业监管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3)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

现阶段,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成熟,从国有资本来看,有着巨大资金存量和投资能力的机构资金,如社保基金、银行、保险公司等并未对PE市场完全开放,私募股权机构决策机制不灵活,投资行业以及地域限制性大;在私人资本上,由于从事房地产以及股票投资的投资者受价格波动影响比较大,也很大的影响了规模。以上因素导致PE市场的投资者数量少,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进而制约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三、针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建议

(1)完善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在新常态的背景下,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在逐步建设中,但就目前我国的国情而言,退出机制的建设仍迫在眉睫,首先是创业板建设上,应选取具有高成长、潜力大的实体类中小企业,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荐人制度以确保高品质的公司上市;其次是尽快完善产权交易系统市场,使其与低层次的代为转让系统衔接,进而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提供良好的平台。

(2)加快私募股权投资立法

我国相关部门应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私募股权的投资运作更加规范并得到保护,加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将私募股权投资打造成规范、统一、阳光的市场体系;同时从法律上明确私募股权资本的地位和作用,真正保护投融资双方利益,用法律的手段规范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最后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各注册地相关部门机构共同参与的统一监管体系,明确各部分以及机构的监管责任,在统一法律的基础上实行全面监管。

(3)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多元化

我国政府可以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拓宽股权投资资金来源,逐步放宽国有资本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的限制,应以社保、保险、商业银行资金以及富有的个人为主。同时,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发展,为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的资金来源拓宽道路。

篇(3)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 退出机制 产权市场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通过定向募集获得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并通过上市、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作为退出机制,出售所持有的股权获利的一种投资方式。近年来,中国PE得到了迅速发展,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了高收益的投资渠道,推动了价值增值,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认可。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形式和特点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形式

当下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投入少量资金,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承担无限责任;基金各方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不参与管理,承担有限责任。

(二)PE投资于企业的特点

1.股权投资收益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若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则可能遇到风险,被投资企业也可能以破产形式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将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推动价值增值。PE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同时,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PE投资利用市场价格的变化获取价差,他们会利用持有的股权作为媒介,更深入地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帮助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拓展企业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从事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涉及国民经济的诸多方面,有将近五千家的机构。目前我国已进入私募股权投资的高速发展期,随着2012年全球经济继续面临探低风险,中国经济正进入增速与通胀相继放缓的探底周期。境内外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中国的行业将步入深度调整期,私募股权投资策略、竞争格局都将面临改变。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优势

1.人民币基金投资优势明显

清科研究中心《2011年中国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趋势调研》显示, 受访机构多认为2011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的募资活动将持续火爆,并且多数机构表示年内将启动新基金募集工作的机构,其中计划募集人民币基金的机构比例远远超越计划募集外币基金的机构和无募集计划的机构。报告预计,2011年人民币PE基金将加大比重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募资、投资均将保持较高的活跃度,交易规模将逐步扩大。

2.外资PE机构加快设立人民币基金步伐

2011年上半年由本土PE机构募集完成的基金共有42支,募资金额61.07亿美元;外资PE机构募集基金12支,募集金额83.10亿美元;合资PE机构募集基金1支,基金规模1.24亿美元。与此同时,2011年上半年有51支新设立基金启动了募集工作,其中披露目标规模的38支基金共计划募集339.72亿美元,其中,包括摩根士丹利、高盛等知名外资PE机构均加入了人民币基金战局,纷纷以与地方政府合作方式设立人民币基金,以巩固自身在中国私募股权市场的竞争地位。

3.投资活跃度节奏快,但募集金额较去年有所下降

2011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维持了较快的投资节奏,共计完成投资交易188起,同比上升18.3%,环比微降7.8%;交易金额方面,披露金额的168起交易共计投资95.88亿美元,同比及环比分别上涨77.1%和93.0%,并且达到去年全年投资总额的92.4%。由于去年同期有超大规模外币PE基金募集到位,今年募集的金额呈现同比下滑30.1%,但环比增长113.0%。总体来看,本土PE机构募资节奏较快,但规模增长乏力,一定程度上局限了其投资策略的运用。

4.资本市场退出机制渠道增多

2011年上半年,共有63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企业中实现退出,涉及企业47家,退出案例数量同比上涨46.5%,环比骤跌49.2%,究其原因主要是去年中国企业赴美上市风潮骤起,下半年退出案例数量冲高。2011年上半年,IPO依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退出方式,共有退出案例61笔,涉及上市企业45家,另外,并购及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各有1笔。退出市场来看,2011年上半年的61笔IPO退出分布于5个境内外证券市场,其中境内市场已经成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主要退出渠道。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面临的问题

1.PE机构“洗牌”加速,行业集中度有待提高

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境内外资本市场持续低迷,PE基金退出渠道收窄、投资收益下滑,PE行业出现明显“降温”。进入2012年,全球宏观经济走势致使资本市场大幅回暖几率不大。相应之下,于2009年前后“全民PE”热潮中成立的大量PE基金正陆续进入退出期,整个PE行业将面临巨大的退出及回报压力。 因此,中国PE行业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大规模“洗牌”,未达到预期收益的PE机构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募资、投资均面临挑战,甚至遭遇市场淘汰。而专业水平高、已提前完成募资的成熟机构则将更好地应对行业调整,从容度过“寒冬”,中国PE行业集中度将因此进一步提高。

2.机构退出压力渐增,赴美IPO或将重启

自2011年8月土豆网上市后,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窗口关闭至今。2012年,美国经济继续缓慢恢复,投资者也正将重新审视中国企业的投资价值——奇虎360、分众传媒被做空失败,间接反映出投资者对中概股信心的恢复。而窗口期关闭期间积聚的大量融资需求,也将适时得以释放,比如迅雷、盛大文学、凡客诚品、拉手网等。对于PE投资机构而言,由于基金面临退出压力,其也会积极推动企业上市,PE背景企业将成为2012年赴美IPO重启的主导。不过,鉴于2010年至2011年上半年上市企业目前多数尚处于破发状态,未来IPO企业估值水平将普遍低于上一轮上市潮,其给投资者带来的回报水平也将随之下降。

3.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且企业自身存在诸多缺陷,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小企业贷款增加额度在全国新增信贷中只占5%左右。2010年底,我国央行不断收紧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以控制市场流动性和预防通货膨胀,使得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加,融资变得更加艰难严峻。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建议

私募股权投资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升我国经济的全球影响力,将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当前我国融资环境有待优化、行业集中度有待提高以及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下,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快私募股权投资立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专门监管,界定路线、监管思路以及监管方向尚不明确,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因此,应加快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立法。这需要参照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也要结合我国国情,从法律上明确私募股权资本的地位和作用,保护投融资双方利益,确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整套机制,建立第三方托管制度,用法律手段来正确规范我国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发起、运作、退出的完整体制。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确定私募股权投资项目。

私募股权投资的最大特点就是会随着经济热点不断变动。因此,私募股权投资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寻找有价值的投资项目。在私募股权投资前,先做好行业调研,合理评估企业价值,结合对未来形势的准确的判断,以具有巨大成长潜力和抵抗经济波动能力强的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为投资的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关注产权市场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产权市场信息透明、程序规范、监管严格,可以帮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中小企业实现对接,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应充分利用产权市场健全的市场交易规则,以产权市场非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和股权转让作为平台,吸引更多的资金投资股权基金,这样既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的搜索成本,又可以推动资本流动和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

(四)PE机构可拓展业务类型,转型资产管理公司

2011年,私募股权投资的产品与投资策略明显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其中以参与定向增发、私有化等二级市场交易尤甚。在市场竞争压力下,越来越多PE机构涉足二级市场,如鼎晖、中信产业基金均设立证券投资部门,天堂硅谷、凯石投资也分别成立了多支定向增发PE基金。因此,更多的PE机构可基于现有的品牌优势与客户群体,设立与证券投资相关的团队甚至基金,以拓展资产管理业务、丰富盈利模式。而本土PE机构也可以在中长期转型为资产管理公司,覆盖资本市场的各个环节。长远来看,其业务将延伸至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另类资产及传统资产类别的各个领域。

总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正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投资规模和投资数量飞速增长,已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到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中来。私募股权投资应强化监管和行业自律,发挥其在稳定经济金融秩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抓住机遇,注重长期投资战略,确保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稳定向前发展,实现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共同繁荣。

参考文献:

[1]清科研究中心.2011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研究报告.2011

[2]王颖.私募股权投资:现状、机遇与发展建议[J].理论探索,2010

[3]卢栎仁.并购贷款 产权市场大有作为[J].产权导刊,2009

[4]李东卫.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J].青海金融,2009

[5]彭龙,魏施寒.经济危机下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J].会计师,2009.10

[6]聂名华,杨飞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运行态势与发展建议[J].宁夏社会科学,2010

篇(4)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北京 100070)

摘要:伴随着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在全世界的发展,大量的海外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基金进入中国,并促进国内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快速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作为一种创新的信托业务,在中国也越来越得到广大投资者的关注。本文首先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随后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现状;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9-0106-02

一、引言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也称为PE信托,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一种类型。它是信托公司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以信托方式成立的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基金。近年来,随着国外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展与壮大,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也得到了越来越迅猛的发展。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起因于2007年3月新两规的颁布。银监会负责出台的新两规明确指出其会大力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等创新类业务的尝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由此得到了迅猛发展。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展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迅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其发行渠道的增加以及其规模与投资领域的扩大上。

首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行目前主要以银行推介为主。一般发行渠道主要分为自身推介,第三方推介和银行推介。由于前两个发行渠道由于受到银监会的管制,目前我国信托公司更多地选择了银行推介的模式。银行推介的主要方式有两种即银信理财产品形式和信托公司与银行私人银行部门合作的形式。由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产品的高收益性与银行私银部门客户的高净值性匹配度高,所以此类合作发展迅猛。

其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行规模以及发行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2年信托公司恢复营业,有两家信托公司推出了相应产品并募集金额了7.5亿元资金,开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先河。之后几年内,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行规模以及发行数量都是缓慢增长的趋势。但总体来说,2007年之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行规模增长较慢,但2007年新两规出来后,加快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规模的扩张。从2007年以来,信托公司成立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无论从规模上,还是数量上来看都产生了积极的变化。由2007年的发现规模62亿元以及发行数量34只陡增至2012年发行规模1025.98亿元以及发行数量298只。从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正在不断迅速发展扩大。

第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投资领域不断扩大。根据目前的披露信息,我国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主要投资领域有金融行业,新材料,新能源,房地产等。其中,“中信锦绣二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产品都在推介说明书上明确表示信托资金将用于金融领域。“常州华光股权投资项目集合信托计划”等产品将信托资金用于对房地产企业增资。此外,“平安财富绿色资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睿信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更是以新能源,新材料,电子商务等领域为投资目标。

最后,我国目前加大了对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评级管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越来越朝“阳光化”发展。根据用益信托评级系统的统计,截止2013年,共有530只阳光私募信托基金产品参与用益评价体系2013年度评级。获得最高等级5星级的产品有27只,我们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信用等级提升,我国信托公司对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的快速发展在最近几年有一个更全面和理性的认识,这将能够持续推动中国私募证券投资信托业的“阳光化”发展。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退出渠道存在障碍

当前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市场的退出机制十分不完善,退出渠道高度依靠证券市场的IPO 的方式退出。理论上,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成功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退出机制已经健全,但是证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采取限制政策,通过IPO方式退出还是存在障碍。信托投资的最主要退出渠道被堵塞,导致信托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很难通过中国的证券市场正常退出,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的最大障碍。

(二)有效登记等制度的缺乏

信托登记制度针对的是信托的公示。尽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例有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保密的义务并不是绝对的,保密的范围也应有所限制。对于单个信托计划,由于其较高的隐私级别,没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别要求,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以当事人的意愿为主,不必要公示,受托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然而,集合资金信托往往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关联有着密切的联系,委托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投资主体的标准,所以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公示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从法律角度看,信托登记环节的缺失会使得信托关系中的股权无法正确地进行所有权的确认,这将有可能损害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不完备

在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中,信托资金的投资管理和决策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者一般不会参与,由此会造成了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因此信托市场需要进行充分的、及时的、准确的信息披露,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但是,目前国内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信息披露远远不如公墓基金要求严格。在实践中,一些运作较为规范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和管理人,会以季报、年报的形式进行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活动情况的披露,有些信托公司则未能做到,这些都会在客观上增加潜在的风险。

(四)专业管理能力的障碍

信托公司初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比较缺乏项目的实践运营经验和管理能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判断的专业能力。包括数据的筛选,现场施工和检修水平,可行性研究,经济计算等。2.行业经验。包括工程项目投资风险识别,相应的投资合作模式的创新设计,定价能力等。3.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企业管理问题的解决方案,所有的商业模式的理解和控制,企业财务结构优化,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建设,行业整合的机会把握能力和执行能力。4.资本市场对接能力。包括投资项目资本扩张途径的安排、上市等项目退出渠道的实施能力。总体而言,国内大部分的信托公司还是比较依赖外部投资管理公司,在专业管理能力上还是和国外有很大差距。

四、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的建议

(一)设法打通退出渠道

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退出机制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投资退出的障碍,信托公司可以采取以信托资金和投资管理顾问出资设立公司的方式并以后者的名义进行投资、以信托资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回购机制、将退出通道与产权交易所勾连衔接等多种方式的对策。另外,在 IPO 道路遇阻的同时,信托行业还可以考虑另外一条道路,即建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的交易市场,这样不仅能够加强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同样也能降低开放后集中赎回的压力,有利于长期投资的稳定性。信托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选取适合自己的方法,想方设法打通退出渠道。

(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登记以及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登记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并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以保证交易安全。完善私募股权基金信托的登记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完善与信托财产登记有关的法规。(2)确立信托财产登记机构。(3)明确信托财产登记范围。(4)明确信托财产登记事项。

信托公司除了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力度,还要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信息全面披露之外,赋予投资者合理的知情权,使其拥有实际合理的行使手段,实现其最终表决的权利。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法律法制还不健全,所以我国应积极探索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增强对信息披露准确性的监督,强化对信息披露效率的要求,创造良好的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发展氛围。

(三)增强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投资能力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

我国在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投资能力的方面还很欠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1)引进专业投资管理人。信托公司要通过引进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或者投资顾问,弥补自身的缺陷。(2)完善受益人大会制度。信托公司应促进投资顾问,受托人,受益人大会或投资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3)扩展和多方的合作机会。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与有经验有实力的相关机构的合作机会,汲取丰富经验,加强人才引进,从中获得锻炼和进步。另外,为了保证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一致,提高管理者的积极性,有必要引入适当的激励机制使管理人参与利润分成。信托公司应将管理者的报酬与其经营绩效相挂钩,以确保投资者,投资管理公司和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致并达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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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马隽.中国信托型私人股权投资的发展对策[D].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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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形式比较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有三大类:合伙型、契约型及公司型。

合伙型组织形式的主要参与者是合伙人。 与公司制相比,合伙型企业具有四大优点:一是在企业资金的使用上,合伙企业没有对外投资的限制,而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就其净资产的40%对外投资;二是在企业决策上,合伙制只需执行合伙人决策即可,公司制企业则需经过各部门层层审批,相比之下合伙型企业的决策较为灵活快捷;三是在监督上,对于企业所有者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基金的发起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面临随时破产的危险,于是会慎重选择合伙人,监督其他合伙人的不法行为并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四是税收上,合伙制只需要合伙人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即可,而公司制的股东不仅要先交一次公司所得税,而且还需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需双重纳税。合伙型经营高效灵活,责任分担明确,投资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划分清晰,是适合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合伙制中最为普遍的是有限合伙制,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80%的私募股权基金采用了这种形式。 我国刚开放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时候,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缺少法律支持,那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基本上都采取公司制。直至2006出台的《合伙企业法》中,才明确承认有限合伙制企业是合伙制的一种合法组织形式。之后,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可见,组织形式的不同对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契约型组织形式,是指投资人和管理人通过订立契约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契约型的优点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破产隔离功能。

在公司制的私募股权基金中,投资者承担以自己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降低了投资者的潜在风险。公司制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是独立法人,可以向银行贷款筹集资金,这在合伙制和契约制组织形式中是不允许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管理系统,降低了基金运作风险,提高了基金运作效率。国有控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宜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二、私募股权投资法律规制比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美国已有数十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近几年来国内PE发展迅速,本土PE已占据主导地位,但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仍落后于其发展。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中都有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明确规定,同时美国各个州也有不同的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法规,而中国目前尚没有专门对私募基金进行立法,主要由《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部门规章进行规制。

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起初基本实行公司制,其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设立,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是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设立的。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安排,明确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法律地位,消除了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在国内发展初期所面临的法律障碍,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新《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的兴办主体从自然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只有监督权,没有执行权和管理权。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目前,我国已拥有足够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进行规定和约束,尤其是《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使得合伙制作为最重要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在法律中得到确认。但这仅仅是在法律体系上走出的第一步。目前,国内尚无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专门的法律,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缺少法律规范,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也没有法律上的要求。此外,对于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暗箱操作侵害投资者利益,民间PE的不规范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客户的承诺收益行为,也都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约束。

2011年2月,国家发改委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建立PE的强制备案制度。这有利于从合格投资人、基金募集形式、信息披露等方面规范PE, 从而使行业向有序和规范的方向发展。但这并非私募股权投资的专门法律。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仍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比较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是私募股权资本实现收益的关键所在。私募股权投资通过有效退出,使公司投资所产生的价值增长转变为实际的收益。 如果市场上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私募股权基金在筹备时将难以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手上筹集到资本,基金管理人无法筹集到资本进行投资。因此,完善的退出机制是私募股权投资成功的必要条件。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IPO。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者将所持股份在上市后的一段时期内逐步售出,最终实现从投资公司的退出和资本的变现,收回投资,完成资本的增值。在我国,IPO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二是回售退出。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的股权回售给被投资公司。回售退出往往出现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被投资公司履行对赌协议 ① 的情况之下。如果被投资公司不能按期如约上市,私募股权基金往往要求其自身购回。三是二次出售。私募股权基金将所持有的股份向第三方出售,第三方可能是战略投资者,也可能是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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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问题;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所谓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以私下募集社会资本的方式,对已经具备一定规模、并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企业并购、管理层回购、上市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而获得收益。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从2002年以后获得了快速发展。特别是创业板启动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因为退出渠道的增加、二级市场新股发行市盈率高而蓬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和投资的资金量不断扩大。但部分机构成立时间短,专业性不高,在投资时对企业的调查不充分,对行业的理解不深刻,导致投资失败,使LP的利益受损。

一、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竞争态势

自2002年开始,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募资金额迅速增长,并于2011年上半年到达顶峰。目前PE机构手中拥有着大量募集到的资金,投资压力很大。但由于国内经济增速放缓,部分企业的经营业绩下滑较大,导致PE机构可投资的目标企业数量减少。同时,一些质地优良的企业需要募资时,经常有二三十家PE机构进行竞争,将投资价格炒的很高。而新股发行市盈率不断降低、二级市场持续疲软,使得PE机构在退出时的股价偏低,如将资金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计入投资成本,则PE投资亏损可能性很大。

二、目前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风险

在通常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前会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内容包括财务情况、历史沿革、公司产供销的情况等等。大部分投资机构尽职调查的时间不会多于5个工作日。在这5个工作日中,很难将企业所有情况了解清楚。一些经营不善或要价过高的企业若想隐瞒公司实际情况,投资机构不容易甄别。

(二)企业运营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所选择的投资对象,以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为主,故初创期企业本身固有的一些风险已基本规避。但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也有着处于这些阶段时企业共有的一些风险。对于成长期的企业来说,企业依靠的主要技术已基本成熟,产品也逐步被市场认可,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管理的难度比初创期大幅增长。同时,同类产品的市场主要拥有者,也会采取更激烈的竞争手段对新进入市场的企业进行打压;对于成熟期的企业来说,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已基本确定,企业的业绩增长乏力。为了寻求业绩新的增长点,企业可能会进入不熟悉的行业,因不了解行业特性、规则等而导致投资失败,影响企业主营业务发展。

(三)行业风险

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也是私募股权投资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有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情况虽然较好,但所处行业竞争激烈,或是行业由于全球经济的影响已经开始走下坡路,或是行业受国家政策影响很大。身处这类行业的企业,业绩变脸的可能性不小。

(四)投资价格风险

在当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竞争激烈。面对一些质地优良的企业,投资机构为了挣得投资份额,将投资价格抬的很高,投资时的市盈率甚至与二级市场同类公司的市盈率相近。在目前新股发行市盈率日益走低、二级市场又十分低迷的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很有可能亏损。

(五)退出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为企业上市、企业并购、股权转让和管理层回购等,其中又以企业上市为主。但企业可能会因为历史沿革、行业情况、证监会政策等原因,导致企业上市被否或暂停上市,使得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受阻。而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一般都有年限,无法及时退出会影响到出资人的利益。

三、风险控制的方法

(一)充分的尽职调查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从“成长性”和“合规性”这两个主要角度进行调查和判断。

成长性角度,主要通过对企业家、企业高管团队、客户、供应商、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协会和行业专家的访谈,获取企业信息、行业信息、企业家个人愿景信息,再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判断。合规性角度,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判断拟上市主体是否符合上市规范。第一是法律方面,主要查看企业的历史沿革情况,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的各项法律资格、登记和备案,重大重组情况,公司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公司拟上市主体的独立情况(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知识产权);第二是财务方面,主要查看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企业的负债和纳税情况;第三是股东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二)合理的投资价格与投资方式

在PE投资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要规避风险,必须控制好投资价格和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前,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合理的估值,根据不同行业类型的企业,采取如PB估值法、PE估值法、PEG估值法或EV/EBITDA估值法等;其次要根据投资价格,计算投资回报率。PE行业一般采用内部回报率进行收益计算;最后要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式,如分阶段投资、联合投资等,或者采取债转股的方式进行投资。

(三)其他风险控制方式

对赌协议:如果企业将投资价格开的很高,可采取对赌的方式约定企业对预期利润的实现。即如果目标企业达不到事先约定的利润或某种市场效益的条件,目标企业将面临着向投资方转让股份,提交现金本息,甚至是出让控制权的惩罚。

防稀释条款:为避免企业再次增资或股权增发时,将PE投资机构原有的股份稀释。

回购条款: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上市或被并购等,企业大股东需对PE投资机构所持的股份进行回购。

四、总结

市场上每支私募股权基金,存续的时间一般在5-7年左右,在这个时间段内一支基金一般只能完成一轮投资,故资金的流转效率不高。如果企业在被投资后,经营业绩下滑,会影响到这支基金的整体运营情况,故每笔投资都需非常谨慎,在投资前须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将投资风险控制在预期范围内。PE市场经过2011年的发展,必然面临行业洗牌,只有将投资风险控制好,才能在行业中生存下去,获得LP的认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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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颖.私募股权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J].经济生活文摘(下半月),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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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出渠道不完善

私募股权投资是以财务投资为手段,以获得资本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在对某个投资标的的投资行为完成后,最终是要通过顺利从标的企业退出并进入标的企业来实现资本的不断保值增值。顺利的退出需要有多样化的退出渠道作为保障,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仍处于摸索阶段,虽然近年来通过开通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资本的退出渠道,但其有限的上市资源和核准制下的股票发行方式,对广大的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来说依然是一个较高的门槛。而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地域条块分割又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产权流动,阻碍了目标企业的市场价值体现。在国外发达资本市场活跃的并购手段,目前尚未成为我国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渠道。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自2004年至2012年一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中国公司,投资成功退出的案例数共为1179笔,各种退出方式中,IPO退出708笔,并购167笔,股权转让261笔,管理层回购43笔。占比分别为60.1%、14.2%、22.1%和3.6%。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虽然近年来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由于该市场目前仍存在投资者门槛较高、制度设计不完善的问题,其市场参与程度和影响力有限,资本流动性和承载能力都无法满足私募股权基金便捷退出的需求。

2.专业人才的匮乏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门多学科综合的跨界专业,不但要求从业者具备良好的行业理解能力、市场判断能力,同时也必须具备对宏观经济、企业管理等的基本的分析能力,同时,私募股权投资的成功还需要有强大的资本作为后盾,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是人才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高度结合的专业。其需要的人才可以大致包括市场型人才、管理型人才和投资型人才。然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某些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一些中小投资机构都存在专业人才的缺乏,对行业或企业的发展缺乏准确的判断,使得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是热衷于寻找即将上市的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一旦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其巨大的差价更进一步助长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的投机倾向,这种状况更加剧了私募股权投资界对标的企业无序增强哄抬价格的局面。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问题的解决对策

应该认识到,上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是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因此,应以发展的眼光和思路来对待,而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或者一刀切的方法,具体解决过程可以结合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以促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

1.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保障退出渠道的畅通

丰富多样化的退出渠道是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条件,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改革股票发行审核体制,建立市场化的资本监管体系是当务之急。与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不同,我国的资本市场呈明显的倒三角结构,处于市场底层的场外交易市场发展严重滞后,近年来国家在原中关村股转系统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的建设,使得我国的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迎来了良好的转机,目前,在“新三板”上挂牌的企业已经突破了1500家,市场规模有了大幅提升,但受制于交易门槛和交易规则的限制,目前市场的参与程度和活跃程度仍十分有限,仍需要进一步市场创新。与此同时,应该尽力打破地方产权交易市场之间的障碍,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系统,完善企业的价值发现体系。

2.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首先是完善法律环境,应该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特点,建立专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基金的发起、设立、募集、投资、退出等多角度提供规范标准,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部门。其次,应在政策上进一步出台扶持举措,降低行业准入门槛,适当降低有关税率,鼓励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3.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发展的沃土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的规模、数量和发展状况,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根本。从美国等境外发达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看,创新创业企业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往往是互相促进,相伴相生的。离开了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首先必须推动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从政策层面和法律层面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降低创业企业的经营负担,减少政府审批流程和环节,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造一片发展的沃土。

4.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