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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损失评估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9 16:13:0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无形资产损失评估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

篇(1)

按照农业部农企发[2002]4号“关于乡镇企业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乡镇集体企业和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要逐步实施新《企业会计制度》”。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无疑会加速乡镇企业会计核算与国际会计的接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有些乡镇企业有关方面的经济业务并不多,新《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作具体、详细的规范,这势必给有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带来不便。其中,无形资产的核算就是一例。本文拟对无形资产核算的有关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关于无形资产租入的会计核算问题

新《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出租和租入的核算基本上都作了具体,甚至详细的规定,同样为长期资产的无形资产则相对简化。《企业会计制度》甚至对无形资产租入的核算基本上没有具体的规范。我们认为,这是不应该的。为此,本文对无形资产租入的核算谈一点看法。

(一)无形资产的租入

企业租入的无形资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租入无形资产时,只需要登记“租入无形资产备查簿”,并保管好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资料,而不用进行账务处理。

(二)支付租金的核算

企业租入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应列入产品成本,按月支付的租金可以直接计入“制造费用”等账户,按年支付的租金应首先计入“待摊费用”账户,然后再逐月转入“制造费用”等账户。

例如,企业租入专利权一项,于当年1月5日以银行存款支付本年租金12000元。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摊费用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

1月末,摊销本月租金:

借:制造费用1000

贷:待摊费用1000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一些企业租入无形资产支付租金采用销售数量或者营业额比例计算的方式,我们认为即便如此,也不能将这部分支付的租金计入“营业费用”账户,而仍然计入“制造费用”账户,使其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作为衡量企业产品补偿尺度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将土地使用权转为他用的核算问题

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出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该项土地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摊销。企业在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或者作为房地产企业将土地作为商品房用地加以开发时,则要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或者生产成本。

土地使用权不论是转作在建工程,还是转作生产成本,如果不存在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什么疑难问题。我们要说的是,当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何转入“在建工程”账户或者“生产成本”账户,还是否存在减值摊销及作账的问题。对此,我们谈一点看法:(1)当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用地时,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在结转其原始账面价值的同时,对应结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亦即,将“无形资产”账户转作“在建工程”账户或者“生产成本”账户;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转作“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账户或者“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之所以这样处理,就在于既能够遵循实际生产成本原则,又能够反映无形资产计提减值的情况,以便在转化在建工程或者土地开发生产成本后,无形资产出现增值能够恢复其减值。(2)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者房地产用地后,由于这种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构成另外一种资产的一部分,而处于加工阶段,所以一般不再摊销其价值。(3)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者房地产用地时,其剩余摊销使用年限一般高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按照谨慎原则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摊销其价值,也就是说,今后转作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采用折旧的形式摊销其价值,而不再按无形资产价值与使用年限摊销;而转作房地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则作为存货处理,不存在摊销问题。

三、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核算问题

新《企业会计制度》第62条规定,“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我们要说的是,“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将如何调整?调整多少?

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通过事例说明之。

例如,某企业1月3日购入无形资产一项,价款10万元,以支票付讫。预计使用5年。使用至第一年末,评估其可回收金额为4万元。使用年限不变。直到第五年末,企业评估其可回收金额升值为4万元,但无形资产使用期已经超过法律保护年限。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2.当年摊销:

借:管理费用20000

贷:无形资产20000

3.年末,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4.第2年、3年、4年和5年末,摊销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10000

贷:无形资产10000

5.恢复增值: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贷: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同时,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第61条第三款之规定,“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篇(2)

关键词:农业科研院所;无形资产;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093-02

农业科研院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农业科研院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在生产经营中持续产生高度不确定性经济效益并能有偿使用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育种技术、制种栽培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农业科研院所一种特殊的、重要的资产,具有不稳定、风险性、适应性与周期长等特点与有形资产一样是农业科研院所宝贵的经济资源。随着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农业科研院所不但要管好用好有形资产,而且还要管好用好无形资产。由于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无形资产流失严重。因此,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成为农业科研院所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农业科研院所无形资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不足,无形资产意识淡薄。当前,农业科研院所重有形资产管理、轻无形资产管理的现象十分普遍。部分院所领导及无形资产管理人员管理意识淡薄,对无形资产蕴涵的潜在经济价值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大量科研成果只停留在账面登记上,没有对其评估、核算、转化等,多数处于休眠状态,未能正确反映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在农业研究开发过程中,一些科研人员对取得的技术资料、数据等科研成果缺乏保密意识,造成一些专有技术等技术秘密被泄露。农业科研院所与科研单位、企业大协作、大联合,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不全,随意处置技术资料和技术诀窍,甚至有些企业利用科研单位资源合作申报项目等,而没有给单位带来任何经济利益。不少单位不重视保护,没有认识到它的潜在效益,许多研究成果,没有及时申报成果与专利,最终成为别人的专利成果。科技人员重申请课题,轻课题研究;重出成果,轻成果管理、使用,导致无形资产所有权不明或随意处置、流失。如把多年积累的非专利技术作为经验无偿地介绍给他人,或作为论文公开发表,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科技人员在进行技术交流、科研培训等工作中没有把握好传授技术的“度”,致使核心育种技术公开。合作的单位,将我们育种材料和技术交流经验转成他们自己研究的成果。思想意识淡薄,不重视产权保护,育成品种无偿成为部分种子企业的拳头产品,而产权所有单位没有任何收益的现象非常突出。

2.机制不健全,无形资产管理混乱。目前许多农业科研院所没有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也没有设立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专职的无形资产管理人员,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之间各司其职,相互衔接联系较少,无形资产管理比较混乱。农业科研院所不重视品牌保护,有些育种单位没有固定的品种命名管理办法,随意定名,频繁更换生产销售商,没有保护育种单位权益,导致其他单位效仿,抢占市场,品牌被借用或抢注或利用商誉销售种子,使科研单位形象受到影响,无形资产流失严重。机制不全,管理不严导致农业科技人才辞职或调离,带走了大批的育种材料和核心技术,给科研院所无形资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3.核算评估缺失,无形资产信息失真。多数农业科研院所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院所商誉等无形资产未经过专门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只是简单登记无形资产数量,未能正确反映无形资产价值,且未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造成财务信息严重失真。农业科研院所在技术协作转让、对外投资和兴办经济实体时,缺乏对无形资产获利能力的充分认识和评估、对转出的无形资产不按期计价,无偿或较少的提供给合作单位使用,实现的利润很少;也有在联营投资、入股的合同中对有关农业科研院所无形资产产权保护条款不明确;还有对转出的无形资产未经法定评估机构进行科学的资产评估,廉价转让,而单位会计部门对这部分无形资产又不能准确、及时计价入账,收入流入了个人和其他单位。

4.科研成果转化率低,无形资产效益低下。院所每年基本要承接许多科研或开发项目,研发成果相当丰硕,但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率却相当低,转让收益不高,投入与产出严重失衡,无形资产效益低下。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一般易受无偿或低偿转化、转化周期长、推广速度慢、效用滞后、生产规模小、农民接受能力差、农产品价格体系、农业技术市场发育滞后等不利因素制约无形资产收益较少。有些单位则由于专利申请手续复杂,申请费用较高而放弃专利的申请;有些院所经费紧张,不愿投入,自愿放弃科研成果的转化与研发,减少了无形资产收益。

5.处置程序不规范,无形资产流失严重。虽然在处置无形资产时有严格的审批制度,但是无形资产审批仅在内部进行,限额以上资产没有按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批。因无形资产大部分没有进行评估登记,资产随意处置时有发生,也没有进行会议研究等程序,导致无形资产由领导说了算,转让处置没有任何凭证,资产流失较大。

二、加强农业科研院所无形资产管理的建议

1.增强无形资产管理意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科研院所领导及各级管理人员应提高对无形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转变各管理层“重有形,轻无形”的管理思路,加强对无形资产管理的机构、制度、人员等管理体系建设,做好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核算、处置等财务管理工作,抓好专利、非专利技术、专著等科研成果的转化,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积极创造和积累无形资产,切实抓好无形资产管理,增强无形资产效益观念,强化品牌意识、宣传意识、经营意识,树立起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发明创造、核心技术、创新项目要及时申请专利,科研育种的品种名称及时注册,还要对各种非专利技术的自我保护。将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有效地结合起来,增强农业科研院所全体人员对无形资产的产权保护意识,以防止农业科研无形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2.建立无形资产管理机制,防止无形资产流失。院所应根据现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配置专业管理人员,将无形资产管理纳入国有资产日常管理范畴。要在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细化条款、严格把关,明确无形资产的产权主体和产权归属,明确各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申报处置程序,使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杜绝无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的登记、归档、保管、保护、使用、转让、收益分配等内部控制制度。要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和浪费,必须从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无形资产保护制度,科研激励制度,改革科研技术人员的薪金制度,在加速科技转化中,给与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合理的经济回报,对于申请专利、品种权、育种技术和商标等发明人给予重奖。严格控制推广经验介绍、会议汇报和的程序,制定科研过程中的技术资料、数据的保密制度,规范人才交流与培训的保密要点。规范人才流动,防止人才流失而造成育种材料与技术的流失。提高科研人员及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将核心技术与无形资产灌输到每个人思想中。制定在职农业科技人员和刚退休的科技人员到企业任职或兼职的管理制度,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对转让、服务等所取得的收益,应在主要贡献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调动科研、开发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科研院所管好用好无形资产。

3.完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科学量化无形资产。农业科研院所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探索和完善农业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和方法,对于科研协作、转让、投资入股、兴办经济实体等发生无形资产转移时,应根据其所能创造的价值或成本,合理定价,严把无形资产评估关,对无形资产做出科学合理的评定和估计,不能随意作价。可以借助专业评估机构共同完成无形资产评估,防止由于无形资产被低估造成经济损失。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本身成为主要产品,这给确立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模式提供了现实基础,农业科研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申报、转移和对外转让、协作必须由单位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资产评估体系,确保无形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优化无形资产内外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对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维护无形资产购销双方的经济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修订无形资产规章制度,完善会计核算方法。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农业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度对无形资产的购入、接受捐赠、对外投资、转让已经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核算等作出了规定,但是没有提及对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核算,结果导致很多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空白,会计报表中无形资产项目也无任何记录。因此,建议尽快修订完善《农业科研院所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方法,规范无形资产在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方法,全面反映资产价值。加强内部控制基本操作规范,防范无形资产风险,加强资产验收控制,建立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目,完善估计核算无形资产办法,杜绝无形资产流失。

无形资产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加强和规范农业科研院所无形资产的管理,有待于法律、法规的保护与利用,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要管好用好无形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使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农业科研院所无形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李慧霞.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探讨[J].水利财务与经济,2008,(8).

[2] 黄洁容.试论农业科研机构无形资产的隐性流失[J].财务会计,2006,(3).

[3] 刘如泉.农业无形资产流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J].计划与市场,2002,(9).

篇(3)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步骤:转让方内部决策――标的企业内部决策――制定转让方案――标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国资监管部门审批――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挂牌交易――签订转让协议――审批备案――产权登记――工商变更――领取转让价款――信息披露。

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是确保我国国民经济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也是国民经济快速提升的主导力量。但是,在当前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合谋,故意低估国有企业出售资产。在当前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和出售的过程中,一些投机取巧的企业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串通合谋,故意低估国有企业转让股权的资产,从而导致了国有企业大量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1]例如,重庆一家国有企业本身价值5000万元,但却被评估机构低估为500万元,最后竟以200万元出售。通过相关部门调查,该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与当地政府两个部门的领导,以及评估机构相互沟通,导致该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影响了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资产保值增值。

(2)利用核销资产损失政策,恶意压缩资产价值。一些国有企业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擅自利用国家允许核销资产损失的政策,虚列或者多列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恶意压缩国有企业资产价值。甚至还有一部分人向国家转嫁额外损失,以此来套取额外的国有资产。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并没有将一些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一些具有较高潜在价值的无形资产列入国有资产中,导致一些隐藏在国有企业中的价值无法得到完整体现出来,造成了国有企业资本减值。一部分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坚持以优惠政策为幌子,变相压价转让国有企业资产。例如,人为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并规定购买企业或者国有企业股权接手者能够一次性付清全款,便可以享受更大的优惠。如此变相减少国有企业资产的价值,导致大量的国有企业资产被吞噬。[2]

三、确保国有企业转让保值增值采取的措施

(1)完善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质增值。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制度改革是现代股权转让制度建立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制度取得的成效是衡量现代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制度的重要标志。完善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突破点。[3]

(2)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归属。国有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而国有资产实质上的所有权是属于所有人民的,所以应该将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具体体现在人格化上。但是,由于国有企业资产委托链是多层次的,所以还应该明确各个层次的职责。其中国家拥有国有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所以国资委主要代表国家作为人民化的出资人,各级国资委主要根据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和经营需要,再确定授权的国有企业资产经营主体。同时,还应该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要求所有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企业重置价值进行综合评估,明确界定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并进行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强化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权,促使国家终极产权与国有企业法人的产权分离开,为国有企业资产委托和股份产权转让创造良好的条件,让国有企业确定真正的法人地位,以及更加有效的国有企业法人经营权。

(3)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产权多元化。在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通过引入大量的外部投资者或者改制上市成为股份制企业,从而实现了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其中从产权形成的利益机制来分析,如果没有多元化的主体,便无法让国有企业形成规范性的公司制度,所以应该要求国有企业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合理解决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问题。即使是一些国有独资公司也应该尽量实现由多家国有投资机构共同持股和交叉持股,这样有利于确保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同时,还应该让国有企业股份制成为国家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并通过引入各种国有资本来扩大国有企业资产的支配范围,从而有效增强国有企业资本的竞争力。通过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让国有企业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在不同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机构中重新进行配置,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构建起良好的利益导向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国有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实现资产保值增值。[4]

(4)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完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性质是属于市场交易行为,而市场交易行为就需要依靠市场机制。因此,为了确保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资产保值增值,便需要构建一个具有较强竞争性的股权公开交易市场。让国有企业股权进入公平的市场交易,确保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资产保值增值的根本性方法。其中股权交易市场就是充分应用市场化的手段,采用经济规律来处置国有企业资产,从而为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创造一个良好的平台。因此,股权交易机构应该严格依法设立法人组织,其组织的主要职责就是为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交易提供良好的合法场所,并且严格接受国有企业股权交易双方的委托,为其提供相关的中介服务,从而确保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具有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篇(4)

为规范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工会资产损失,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条  上级工会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对下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全总负责对本级和省级工会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二)省级工会负责对本级1000万元以下和下级工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凡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文件须报全总备案;

(三) 省级工会可根据全总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所辖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并报全总备案。

第七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报

1.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工会审核、审批; 

2.申请报告内容: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涉及房屋建筑物的要说明具置、土地性质及房屋建筑物面积和评估价格、产权归属等),资产处置的原因及方式,拟处置后资产情况、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情况(具置、面积和评估价格、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等),本级总工会审核意见。

(二)审核

1.对下级工会报送的资产处置请示,上一级工会须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已批复的资产处置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对原处置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确定的地点变更,土地面积、建设规模、资金投入增加或减少10%及以上等)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八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九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全总、省总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全总或省总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一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工会资产,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报告;  

(二)同级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置换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三条  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规划涉及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置换事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补偿安置意见;

(二)置换给工会的房屋、土地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权属证明齐全;

(三)置换工会房地产事项要先建设后拆除,房屋、土地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地理位置要合理;

(四) 建设资金要有保证,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偿转让所得、政府补助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必须达到总建设资金的90%以上。

第十四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工会资产置换,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报告;  

(二)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的房屋、土地处置事项应附当地政府批准文件和有关会议纪要;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必须注明经全国总工会或省级工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六)宗地图、标明资产所处位置的地图;

(七)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主管工会、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包括主管工会关于捐赠事项会议纪要等;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七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工会备案。

第六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八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工会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及时登记入账,纳入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工会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工会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工会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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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006-0278(2013)07-061-01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财力的不断增强和公共需求的不断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现了快速增长。公立医院作为国家卫生事业单位,其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构建公益事业的物质基础,在公共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公立医院拥有的国有资产大幅度增加,但是,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却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在管理意识、方法和手段上都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发展的步伐。如何对国有资产进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是公立医院必须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的范围

公立医院国有资产是指公立医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国家拨给医院的资产,医院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医院按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认定为医院所有的资产。医院国有资产按价值形态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二、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审视

(一)观念认识上不足,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

观念认识上的不足是目前我国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相对落后的思想根源。许多公立医院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资产的内部集中管理和优化配置,重钱轻物、重购建轻管理的现象盛行,造成重复购置、资源浪费、使用率低、效益不佳的不利局面。

(二)缺少有效管理机制和管理机构

目前,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比较陈旧,尚未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以及有效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直接造成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相脱节,主体缺位问题突出,资产管理松散、配置不合理、处置随意和流失等现象十分严重。

(三)国有资产管理手段落后

不少医院还在采用财会人员手工登记资产明细账等方法来管理国有资产,这种手工记录方式不但繁琐极耗精力,更容易出错,出错后也难以查找原因,而且资产数据依靠定期统计、上报、汇总取得,致使取得的数据严重滞后,真实性也难以保证,不利于管理部门及时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医院资产信息。

(四)账实不符、家底不清,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许多医院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虽然在形式上医院财务和相关科室都建有国有资产分类账目,但实际各部门的管理并不到位,对资产很少清查盘点,账账、账物之间互不衔接,账实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在资产购置、使用、评估、处置等各个环节都不时发生不同形式的资产流失现象。

(五)无形资产管理薄弱

长期以来,在医院资产管理方面,形成一种观念,认为只有有形才是资产,并建立了对有形资产的管理方法,而对无形资产却缺少规范化管理。实际上,无形资产作为医院国有资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医院发展建设的作用很大。医院无形资产管理上的薄弱,会导致无形资产多渠道流失,使医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加强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医院领导应切实重视国有资产管理

加强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有赖于医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必须提高医院领导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明确以医院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使其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在管理中应树立齐抓共管、资源共享、节约资源的现代资产管理观念,使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发挥其最大使用效益。

(二)健全管理机构,理顺职责权限,完善管理制度

公立医院要设立专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管理,并通过各种形式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其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同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建立贯穿医院国有资产形成、使用、配置、处置、监督全过程的资产管理制度,使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当前尤其要重视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及监督机制和惩处机制的建立。应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单位和部门领导业绩考核范围,重视审计监督,严肃追究违规者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使医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得到有效保护。

(三)健全国有资产财务账目,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医院会计人员应健全国有资产财务账目,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对资产的日常增减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在国有资产入账时要认真审核,与资产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将资产管理视同资金管理,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建立国有资产清查制度,不定期地清查核对,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止资产流失。

(四)推进医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医院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立,既可以实现资产从购置、入库、调拨、出库的动态管理和监控,简化资产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又可以完成信息资源网络共享,实现财务数据和物资数据的对接,有效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资产的利用率,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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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资产流失问题相当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形成国有资产流失。有相当一些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规定需储备一定数量的配件、原材料、燃料等,车间尚有部分流转的在产品,按常规这些流动资产在生产过程中的自然损耗及其它原因短缺所造成的损失数额是很小的,可是目前一些企业存在损失浪费惊人,虚拟扩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损失,采取大额度挂账的手法,加大了待处理损失的账面余额,趁机核销吞食国有资产。

2、低价销售固定资产,采取提前报废的手段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些的管理人员不能充分有效合理地使用各种设备,而是以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为名,故意低价销售设备、器材,或制造报废手续,把未到年限还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当废钢铁或“破烂”出卖,从中大捞好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在改制过程中,由于资产评估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些改制的国有企业,评估机构对入股的国有资产有时做出不公正、不合理的估价,甚至有些企业不经评估,即按原来账面价值折价入股,明显低于重置价值,造成国有资产在量流失。特别是一些著名或驰名商标等这些无形资产,也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它在客观上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利润,但是,在实际中有些人对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保护不重视,把名牌产品在合资中便易作价,作为货币投入到企业中,使这些无形资产失去了增值的能力,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

4、在企业财务管理上,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一些企业无视制度规定,将一部分销售收入转到往来账户上,有的则不在账面上反映,严重违反企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小金库,使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表现在:

1、产权主体缺位,监管体制不健全。没有建立起对国有资产起约束和监督作用并促使国有资产有效运营的机制。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合二为一的,都是由国家所有并管理,在企业内部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选任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外部无法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经营者来说,也只是形式上的义务,没有从主观行为上去进行经营。国有资产的权责主体不清,产权界定只是行政意义而非经济意义上界定,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在企业内部,没有建立起科学的法人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缺乏所有权的内在约束机制,使得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财务核算方法不规范,一些会计人员在账务上做手脚,按企业负责人意志办事,搞虚假数字,形成了企业财产不实,家底不清的问题。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水平不高,企业的潜力不能充分发挥出来,不但没有使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反而导致企业亏损,加速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3、法制意识淡薄。近年来,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然而由于对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界定不清楚,责权统一的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以至于出现问题无法追究责任人或追究力度不够。同时,由于我国整体法制化还不健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现象常有发生,再加上企业监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对造成企业亏损的责任人没有进行应有的处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失去了有效的约束力。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现象,相关部门和个人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加强监督,为此需要作好以下工作:

1、加强管理,健全制度。要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就必须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健全管理标准,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企业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

2、加强监督,增强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首先必须提高财会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的水平,树立为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严肃性、促进廉政建设、为宏观服务的思想,其次要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与提高经济效益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3、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及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要高标准、严要求。要强化国有资产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从而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4、加强对账外国有资产的管理。首先,对平时购入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流动资产要进行账内管理,应在账外设置登记簿,分类、分项进行记录,并进行定期清点;其次,对已提足折旧或报废的在用固定资产要进行登记造册,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

5、强化管理,提高存量资产使用效益。一是要根据不同种类、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提高现有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改变以往重购置轻维护的偏误,真正达到终身管理的目的。二是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完好程度,对确属闲置国有资产,可通过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后妥善处理,为企业再生产提供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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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排污权交易 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

一、引言

排污权交易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非常有效的经济手段。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被美国联邦环保局应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管理,特别是自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也提出从2008年开始,各国可进行排污权交易的目标,欧盟也启动了“废气可交易排污权交易体系”。目前,我国环保部门在浙江、山东、山西、江苏、上海等省市开展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经验,但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的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会计处理,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并未详细说明,研究该问题,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顺利推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可交易排污许可证的会计确认

(一)确认的理论依据

可定义性和可计量性是会计确认的两个首要标准。可交易许可证的经济本质表明,由于其可交易,且将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表现为转让的收入或是合法排放而避免的罚款支出和存储供未来使用时而节约的未来所需支出),同时这种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因此,在会计上应予以确认。

(二)确认为何种会计要素

取得的可交易排污权是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资源,它使企业获得了排放一定量污染物的合法权利,该权利以许可证的形式发放,企业既可以通过出售该许可证获利,也可以使用该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同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这完全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排污权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

(三)确认为何种资产

根据2007年底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排污许可证条例(征求意见稿)》,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临时许可证》是在企业未达到规定条件,且污染物超标排放时,被环保部门责令整改期间而取得的临时性排放权利,因此,该许可证仅针对特定排污者颁发,不具备交易的条件,也就不可能通过交易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应确认为资产,如果是以有偿方式取得,则应直接借记相关的成本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我们重点讨论的则是对于存在交易可能的排污权,其排污许可证应确认为何种资产,有的观点认为,应将其确认为存货,可排污权既不是企业的产成品或商品,也不是生产中所耗用的材料或物料,并不具备实物形态,且其持有的目的首先在于获得排放权利,而不是出售,因此将排污权确认为存货似乎不太合适。还有的观点认为应将其确认为有价证券,但这种观点忽略了排污许可证与金融类有价证券的最大不同,前者并不如后者那样拥有流动性较强的市场,买入方是出于排放需要而获得许可证,在未实现有效减排的条件下是不能出售的,因此,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有价证券不符合其经济实质。国际财务报告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在2003年5月提出的排污权相关会计建议中,要求企业将排污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排污权许可证的交易制度,允许该权利和企业分离,可用于出售,因此符合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标准。另外,可交易许可证在促成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将可交易排污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比较切实可行,这和国际惯例也是一致的。在企业取得排污权后,如果符合无形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即可确认为“无形资产”,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在一级科目“无形资产”下设置二级科目“排污权”。

三、可交易排污权许可证的会计计量

(一)计量属性

因为我国当前市场机制并不是很完善,且排污权的市场交易具有特定的对象,因此对于可交易排污权许可证价值的计量属性,应当以历史成本为主,在特定条件下,现行市价可以作为补充。

(二)初始计量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一般是政府在评估出某区域污染物的最大排放量后,根据一定的标准计算后,采用无偿分配或招标、拍卖等方式分配给排污者。排污许可证的初始计量应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来分析。

1.无偿分配取得。当无偿分配排污许可证时,政府让渡了一部分环境容量的使用收益,因此,企业以这种方式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具有政府补助的性质,因此在初始确认时,应以公允价值确认一项“无形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使用寿命内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这样处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因此递延收益在1年内摊销意义不大;二是递延收益摊销后,将产生排污权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要缴纳相关税收,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环保积极性。因此有人建议对政府免费发放的排污权,直接作为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处理,按当时排污权的市场价格,记入资本公积账户。借记“无形资产――排污权”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环境权益――政府环境补贴”科目。

2.通过拍卖或购买取得。对于购买取得的排污权,应按照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排污权的初始入账价值,借记“无形资产――排污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如果该非货币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排污权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排污权的成本。如果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排污权的初始入账价值。

(三)后续计量

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企业可能将其自用,当通过污染物治理实现超量减排时,节余的排放指标可以出售。

1.持有自用。首先,排污权属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进行摊销。其次,排污权是企业取得的一项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有明确的使用期限和对排放量的规定,完全可以采用直线法或产量法,将其对应的成本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并且,排污权一般没有净残值,所以摊销时不用考虑净残值。

2.排污权有偿转让。如果只使用了许可证中一部分的额度排污,企业就可以将剩余的部分转让。在转让时,按照取得的相关收入借记相关资产,同时,应将计提的摊销予以转出,减少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取得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先冲减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产生的净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发生的净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

3.排污权市场价值的变动。当政府根据环境容量的变化,减少排污权的供给,或者有新企业加入时,排污权的价格将远远高于治污成本,因此企业在期末时就应对排污权的价值进行重估。至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可以参考类似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但是为了遏制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操纵盈余,新会计准则规定:除存货外,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所以,为了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保持一致,当排污许可证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原确认的减值准备也不得转回。

4.排污权的到期处理。由于排污权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如果在有效期内,排污权的总使用量(包括自己使用量和转让量)有可能正好等于总许可限额量,那么最终累计摊销的金额应等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取得成本,直接借记“累计摊销――排污权”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排污权”科目;如果到最后还有剩余量,但因到期已不能使用,则应将该部分的成本转入营业外支出。

(四)案例

例1:A公司2012年10月1日以235 000元的价格从当地政府手中购入24 000立方米五级污水的排污权,另外支付行政审批费用和相关税费5 000元,企业计划使用一年。

借:无形资产――排污权 240 000

贷:银行存款 240 000

例2:2012年12月31日,A公司所拥有的五级污水排污权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为 9.5元/立方米;本月排污权的使用与前两个月使用速度相同,每月均使用2 000立方米。

(1)12月份摊销排污权费用:

借:制造费用 20 000

贷:累计摊销――排污权 20 000

(2)该排污权的市场价值为171 000元[(24 000- 2 000×3)×9.5],低于其账面价值为180 000元,说明该项排污权许可证发生减值,排污权的账面价值需要调整。

借:资产减值损失 9 000

贷:资产减值准备 9 000

(3)2013年2月31日,A公司因生产调整,将企业未使用的五级污水的排污权14 000立方米全部在二级市场上售出,出售价格为16元/立方米。

借:银行存款 224 000

累计摊销 [20 000×3+(171 000÷9)×2] 98 000

贷:无形资产――排污权 240 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82 000

例3:假设2013年第一季度,国家出台相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后,排污企业减排效果明显,A公司周边地区对排污权的需求大量减少,导致二级市场上排污权的市场价格下跌。2013年2月31日,A公司将其不再使用的14 000立方米五级污水的排污权,在二级市场上以8.5元/立方米的价格售出。

借:银行存款 119 000

累计摊销 98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