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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电子商务税务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1.1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税务部门实施税务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较为全面地掌握纳税户及企业的总体分布情况,为科学、合理分配税收管理力量而提供准备。然而由于电子商务打破了空间的限制,其贸易活动的具体地点并非能够确定的物理位置,而主要发生于虚拟的网络空间。纳税对象仅需依靠电脑、网络适配器、电话便能形成虚拟的网络商店而展开贸易、交易活动,无需进行营业登记。而现行的税务管理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电子商务为主要贸易形态的企业需要实施税务登记,进而导致税源较难控制,造成漏征漏管的现象。另外,当前大部分电子商务公司普遍存在着多头开户的现象,既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影响了税收部门的税务管理。
1.2对税款征收的影响基于电子商务为贸易媒介的交易活动能够实现与其他子公司的内部联合交易,并通过双向配合而人为地随性抬高或压力商品交易的价格,以转移定价为主要方式,实施原材料及商品价格的转计。由于网上配合交易具备一定的隐蔽性,税务部门无从查实,进而导致税款流失。同时,在电子商务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管理措施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若纳税对象采取网络化、电子化的信息经营方式来经营自身的智力成果,并配合海外银行账号设立,并通过自身所开发的软件与程序实行贸易活动,便会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难题。
1.3对税务检查的影响税务部门要实施有效的税务检查,首先需确定相应的检查对象。然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及地点的模糊性,导致税务检查人员无法掌握准确的税务信息,影响了税收管理的落实。同时传统的检查主要依靠查询相关部门的各种原始凭证及纳税资料等来进行,并不适宜于无纸化的电子商务贸易活动的纳税检查。另外,随着当前网络支付系统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提升了交易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导致相关税务部门无法掌握纳税人的实际货币流量,在很大程度增加了税务检查的难度。
2提升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有效措施分析
2.1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为迎合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构建网络化的税收征管体系,首先需要加快税务系统内部网络的建设,构建完备的税收管理资料库,建立系统化、分层化的税务征收、管理的网络,设置权限规定。其次,构建电子商务网络认证管理中心,实现税务部门与电子商务网络认证中心、结算中心的网络化。强制要求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平台的贸易双方,通过管理中心来完成交易活动,并于管理中心实名登记网络营业企业的相关信息。同时建立电子商务结算中心,规定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的款项支付必须以结算中心为平台进行结算。另外,还需实现税务部门与纳税电子商务户的网络互联,及时反馈税务信息,以方便税务部门的有效监控与管理。
2.2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务征管工作,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实现税务管理的基本前提便是做好税务登记工作。在掌握完备的登记资料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税务的流失。将电子商务企业的认证资料传递于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并督促以电子商务为贸易渠道的个人或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同时深化税务部门的保密工作,完善保密条例,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针对纳税人交易网站变化等问题,必须及时更新登记资料,同时税务部门还需强化网络稽查,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条例。
2.3完善税款征收的方式为进一步提升电子上午税收管理效率,税务部门还需完善税款征收的方式,构建三方合作的电子支付纳税系统,联合税务部门、结算中心与银行,减少智能化软件手段偷税的发生几率。同时与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建设税款预支账户,设置中介支付机构。另外,也可由银行机构实行网络税款代收,有效降低税收管理的成本,提升税收管理的效率。
3结束语
摘要:全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不仅加速了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对人类己有的法律文化理念和各项规则制度带来了全方位的冲击。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流动性、虚拟性、隐蔽性和无纸化等特征,给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中的税收原则、纳税主体、税收监管以及税收管辖权原则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在本文中,笔者旨在通过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出现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分析,以探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税收征管税收管辖权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和挑战
1.对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的冲击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源进行控制的基础,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传统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而在电子商务状态下传统的税务登记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主体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完善传统的税务登记制度,使其适用于电子商务纳税人。
2.对传统的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的冲击
现行征管方式在无纸化的账簿和凭证以及无纸化的申报和扣税这两方面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需要。
3.对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冲击
电子商务使用互连网交易的双方或多方的交易,不再借助于商业中介机构,导致传统的税收征管中依靠中间环节进行代扣代缴的方法失效,使得税收征管复杂化,易导致漏征漏管。同时,电子商务将使纳税申报的依从性受到削弱。
4.电子货币及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运用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
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及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运用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由于网上交易集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于一体,而电子商务采用网上支付电子化,一笔交易能以从个人账簿或信用卡上直接划帐的方式轻易且低成本地转移到国外,并且电子货币具有隐蔽、迅速、交易数额巨大、不易被追踪的特点,而这些都对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和控制提出很高的要求。
5.对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1)电子商务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纳税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是一国对其行使税收征管的前提条件。一般认为,法人居民身份常常以公司的注册地为标准来确定,然而,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全球性、匿名性、难以追踪性等特点,对确认电子商务纳税人的身份带来了很大困难。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公司更容易按照需要选择交易发生地,这将造成大量交易活动转移到税收管辖相对较薄弱的国家或地区。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该公司征收所得税,以至于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2)电子商务对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目前,世界各国所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各国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在传统的贸易环境下,管辖区域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而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管理结构和交易模式,使得收入来源地很难确定,试图以地域式按属地原则管理纳税人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讨
(一)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在我国也将迅速发展,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目前政府、专家与企业各界对这一问题各持己见,意见不统一。但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方面有较大影响。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既是必然的。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有利于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避免税款流失。
(二)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原则
1.以现行的税收原则为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率原则
2.坚持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指依法征税原则、征税公平原则、征税效率原则、税收征管的公开原则
3.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
4.简化、实用原则
5.坚持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
(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具体管理措施
1.税务管理的完善
(1)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并且将企业的网址、数字认证证书、E-mail 以及资金支付方式和相关的银行账号等资料提交到税务登记机关,由税务机关发给企业其专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码,并要求该企业必须将该号码在其网址上展示并不得修改或删除,网站的访问者可以依据该登记号码来查询企业的合法性,确保企业的信息与税务机关登记的信息一致,同时也便于税务机关掌握该企业网络交易的情况,从而保证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只有在法律上明确了从事电子商务商家的税务登记义务以及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管权利,才能从源头上治理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混乱局面。
(2)完善电子发票的管理
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电子发票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以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规范其申领、使用、保管、传递、缴销等相关程序。纳税人凭税务登记号申请、领购电子发票。要求企业对通过网络的交易活动单独进行核算,并使用经税务机关认定的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在该交易达成后,将其开具的电子发票送往相关的网络银行,银行在收到企业的电子发票后才进行交易款项的结算。
(3)完善交易记录的保存制度
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关于电子记录保存的条款,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保存每一笔交易活动的电子记录,且企业有义务保证该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阅读性。当企业确因一定的情况不能保存电子记录时,必须保留相应的书面资料,以备有关部门的查询。
(4)完善电子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应当进一步突出电子纳税申报的方式,给纳税人的申报提供便利,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税务稽查系统的完善
应当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纳税人交易数据资料的稽查权。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获取到的各种电子凭据、资料以及企业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经由网络进入企业的财务系统进行稽查,企业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而拒绝检查。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把电子商务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的对象和手段。
(四)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税收的专门人才
税务主管部门应该加大投入,培养一批既精通税务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型人才,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电子商务的有效监控和税收征管。
(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互联网的开放性、没有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必须具有全球性和整体性。这在客观上要求各国政府从本国的长远利益出发,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其他国家建立更全面、更深层、更有效的协调与合作,努力争取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达成国际间协议。
三、结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贸易方式、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给税收征管模式、税收管辖权等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对此,本文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路和措施。首先,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我国在近几年内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必要的。其次,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除了以现行的税制为基础,继续坚持税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之外,还应当遵循依法征税原则、征税公平原则、征税效率原则以及公开原则等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的原则,简化、实用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等。再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重新界定和解释,如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和凭证的管理、电子发票的管理等,并增加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条款,以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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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期洪:电子商务涉税法律冲突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期。
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据1999年统计,目前世界上90%以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发生或来自美国,其电子商务销售额占世界电子商务销售额的75%以上。
1995年12月,美国开始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确立了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政府的目标是支持并执行一个适用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可预知的、始终如一的、简单的法律环境,避免对电子商务进行不适当的限制。1997年,美国又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总统令,要求财政部与州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保证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种。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互联网免税法案》还禁止对电子商务征收联邦税,指定互联网为免关税区。2000年4月,在一些国会议员以及电子商务公司代表的多次提议下,“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并向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将《互联网免税法案》的有效期延长到2006年。该报告还提出无限期缓征网络接入税和数字形式的产品与服务销售税;建议除美国联邦政府征收的电话附加税外,应对其他电信税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公私企业主动消除数字化的差距,发展电子商务;统一州内以及州际之间的税收法规,简化美国现存的7500条州及地方税制,使其一致;对《互联网免税法案》中的“税收关联”进行更为明确的定义。在讨论该报告时,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的一些成员还提出,取消每年总额约50亿美元的联邦政府征收的电话附加税,理由是电话服务和网络接入服务同是电信业务,在暂不征收“网络进入税”的同时,也应不征收电话附加税,否则,对从事电话服务的企业有失公平。
美国政府制定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是为了保持美国电子商务在世界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免征数字化产品的关税,将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二是通过促进本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2.加拿大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拿大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其在如何征税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是:既不能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要考虑税收的完整和公平,同时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1997年4月,加拿大国税局成立了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研究国际和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及相关的税收政策。1998年,加拿大联邦税务局公布的委员会的报告叙述了加拿大采取的电子商务战略以及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困难,同时提出了72条有关电子商务的建议,主要涉及所得税、消费税、进口税、关税及其他领域。之后,加拿大又成立了四个技术咨询组来贯彻这72条建议。1999年,加拿大召开主任圆桌会议,提出了在加拿大与美国的技术交易中应考虑的法律和商业问题,并明确了电子商务的一些税收问题,包括:进口税的应用、预提税的应用、常设机构问题、有关货物劳务税的登记问题以及转让定价问题等。2000年举行的“加拿大电子商务机遇”圆桌会议上又公布了一个旨在加速加拿大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提及了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问题。
3.日本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为了使电子商务得到健康发展,日本认为很有必要通过创立全球一致的税收规则而增加企业的可预见性,并确保税收的公正性。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日本税务当局认为必须要关注下列问题:电子商务在广义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交易。其一就是部分交易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例如通过互联网的签约。这种类型的电子商务与传统的贺易没有太大的差异。另一种就是包括分销和付款等交易的所有阶段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这种类型的交易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而对电子商务有很大的影响。
为了将税收正确地适用于经济交易,日本税务当局认为,这不可避免地需要创建一种税务局可以得到一笔交易的准确必要的信息,如交易的当事人、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额等。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税务当局很难获得电子商务的信息,这会产生税制和税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跨国交易,这种问题就会更加严重。的确,税务局是不能接受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避税活动的。1.在互联网中,一个自然人交易商或公司的姓名和地址可以是虚拟的,且不容易确认信息的准确性。因而很难知道该笔贸易的交易人和交易地点。2.由于电子商务引发的贸易方式的变化,生产厂家和消费者之间可以在没有中介的情况下直接销售,因此,大大减少了通过批发商、零售商等、通过纳税申报表、信息申报表和税务调查获取信息的机会。
二、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分析
美国作为世界上电子商务贸易额最大的国家,无论是通过电子商务拉动国内经济发展,还是同其他国直接进行贸易而获利,电子商务都能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仅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的软件销售就达到1000多亿美元,其中50%近销往国外。美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国家,也是最大的电子商务输出国,免税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就是美国。另外,欧盟等一些国家规定本地区公司网上销售数字化及电子产品需征收增值税,美国在销售这类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时免税显然加强了美国公司的竞争力,更加刺激了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而带来了更多的盈利。
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欧盟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大体上接受美国政策,对税收也采取了优惠政策虽然在对待Internet的问题上欧盟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监察和管理措施,并在免征关税问题上也抱着一种试几年看看再说的态度。但在1997年7月份举行的欧盟互联网贸易会议上,29个欧盟成员国还是表示原则上同意不再对通过网络做生意的公司征收新的税种。1997年12月,欧盟和美国发表联合宣言,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达成了一致。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尤其是注意到美国电子商务业在全球的主要地位,欧盟正采取积极措施,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逐步采取适当的税收政策,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一些欧盟企业称,他们的主要竞争对手美国在线—时代华纳的英国子公司在过去这些年中,仅税收一项就节省了2.497亿美元。为此,欧盟企业一直在游说相关机构改变这种不公平竞争状况,欧盟委员会也在不断完善和修订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以维护欧盟国家的权益。
经合组织从一开始就意识到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必将引起相关税收政策和规定的改变,因此,一直不断地进行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并取得了很多开拓性成果。经合组织作为一个国际性组织,其出发点是发展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制定的各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和政策较为公正和公平。从宏观上看,OECD在对电子商务征税时基本上沿用了过去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OECD在原则上同意国际上公认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和框架,并且一直研究在各种不同性质的电子商务交易中适用的不同税种。目前OECD组织公布的一项方案中,把电子商务收人分为26类,分别归属为服务性营业利润和特许使用费,其中一致意见的有18类,不同意见的有8类。这些具体政策的制定使在电子商务具体交易时征税有章可寻,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OECD一直考虑是否改变传统的常设机构定义及其确定规则,以便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最终OECD决定在国际税收协定的《OECD范本》及修订本中就跨国电子商务的常设机构认定规则作了最终解释企业在另一国拥有的服务器,构成该企业在另一国设有常设机构的场所条件,而仅仅拥有网址则不构成常设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不构成企业在另一国的型常设机构。这是OECD关于电子商务常设机构确定规则研究的最新进展,为维护收人来源国的税收利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希望或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据产品)征收关税,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免税显然会大幅度地减少其税基,并且会无法控制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最终会使他们在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蒙受更多的税收损失,扩大他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影响到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不能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因此,于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举行的WTO会议上,全球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美国“对电子网上交易永久性延期免税的提案”。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加大税收流失,削弱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差距。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启示
1.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及其主要形式、信息化建设水平、税制结构、税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各国都从维护本国利益,兼顾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来制定各项政策。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及趋势,如果对电子商务免税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
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的总体评估:我国电子商务处于什么阶段?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在哪里?是否需要国家的用免税政策的来扶持及可能的成本与收益比较。需要通过评估确定我国电子商税收政策的基本方向和策略。
其次,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税收的一个基本职能是组织财政收入。从税务部门的角度分析,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行为可以划分为三部分:征、管、查。税务征收对象不仅仅是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有一大批未办税务登记证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后者正成为目前税源流失的漏洞。在电子商务分类中B2B、B2C中的Business一方面看到税务部门对C2C模式漏管,以个人身份注册登记从事销售活动,从而逃避纳税义务,上海网络第一案也以事实说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利用目前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难以掌握的困境,隐瞒经营成果,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因而当务之急是堵塞漏洞,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征管方式。而在“管”的部分,核心是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掌握,内容包括从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法律授权、采集证据需要履行的程序,到电子证据的形式、内容采集、证据传递、法律时效等相关内容。管理的对象应当是所有负有纳税义务的经营者。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查与现行稽查制度类似,只是更强调信息技术在税务部门的应用。
第三,分析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与现行税收管理部门的结合方式。正如前文所析,现行的税务部门组织结构及其职能并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式,需要对现行税收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与职能进行调整。日本税务局组建建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日本东京市税务局(TRTB)于2000年2月17日宣布,该局新建一支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旨在搜集有关网络交易信息,并对涉及此项交易的纳税人进行现场稽查。
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的总体评估:我国电子商务处于什么阶段?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在哪里?是否需要国家的用免税政策的来扶持及可能的成本与收益比较。需要通过评估确定我国电子商税收政策的基本方向和策略。
其次,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税收的一个基本职能是组织财政收入。从税务部门的角度分析,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行为可以划分为三部分:征、管、查。税务征收对象不仅仅是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有一大批未办税务登记证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后者正成为目前税源流失的漏洞。在电子商务分类中B2B、B2C中的Business一方面看到税务部门对C2C模式漏管,以个人身份注册登记从事销售活动,从而逃避纳税义务,上海网络第一案也以事实说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利用目前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难以掌握的困境,隐瞒经营成果,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因而当务之急是堵塞漏洞,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征管方式。而在“管”的部分,核心是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掌握,内容包括从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法律授权、采集证据需履行的程序,到电子证据的形式、内容采集、证据传递、法律时效等相关内容。管理的对象应当是所有负有纳税义务的经营者。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查与现行稽查制度类似,只是更强调信息技术在税务部门的应用。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01
网购正在逐步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从以前尝鲜变成了一种必需的生活方式。随着商品交易的逐步网络化,交易信息确认、数据加工处理和纳税控制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而每一环节的改变都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新的影响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种认定问题多
(1)营业税、增值税难界定。传统商务中销售产品、无形资产,提供劳务及特许权使用费等行为已难以区分,电子商务情形下更是无所适从。
(2)税率征收不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公司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实践中多按“其他服务业”的税率对电子商务公司征收营业税。
2.税务管理环节困难
(1)纳税人身份认定困难。电子商务交易主要使用电子支付,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其真实交易额,也就无法准确划分其管理种类。
(2)协护税网络薄弱。目前我国协护税网络较为薄弱,加之缺少必要的制度约束,使电子商务形成了税款无处征收的尴尬境地。
(3)财政收入划分无据。电子商务下货物和服务因网络极大降低了物理位置存在的必要性,从而形成纳税地点不明,财政收入划分缺少依据。
(4)发票使用难管理。B2C电子商务直接面对消费者,鲜有开具发票的;C2C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卖家连税务登记都未办理,发票更是难觅踪迹。
3.电子商务状态下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效率降低
(1)税收违法手段多样。电子商务纳税人偷漏税行为更加隐蔽,而且手段也呈多样化发展。如今电子商务交易种类繁多,交易流程全部实现信息化流转,加之资金结算方式多样、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频繁、现金交易等,传统的稽查手段及方式难以间效。
(2)金融机构管控不严。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对纳税人多头开户、现金使用泛滥监管难,同时各种银行信用卡的出现,也为纳税人隐匿收入提供了便利。相对而言税务机关无法准确获知纳税人账户数量,跨省交易查询更是困难重重;同时银行的交易信息中常常夹杂着很多个人消费记录,逐一甄别难以达到。
(3)证据取得难度大。EDI技术的运用,使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而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征,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分别采取以下可行的措施:
1.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相关部门合作,实施多方监控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的约束已显得力不从心,应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应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律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解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控性处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2.建立网上交易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
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申请、登记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固定的网上税务登记号,所有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建有固定网站的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经营内容等资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明显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
3.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适合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即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4.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投入力度,培养面向“网络税收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较量。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更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利用高科技手段来鉴定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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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跃进步,电子商务特别是个人电子商务交易在我国呈现较快发展趋势。电子商务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等媒介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即通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常见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企业间交易(B2B)、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B2C)、个人间交易(C2C)三种。
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伴随着网民数量的急剧增长,近年来我国个人电子商务交易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产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快速提升。2002年全国个人网上交易总额只有18亿元,至2007年已经达到561亿元,短短5年间交易总量增长30倍。网上交易用户交易额大幅增加,部分用户年交易额已经超过千万元。以淘宝网为例, 2006年其已达到169亿元,2007年全年总成交额突破433亿元。2007年在淘宝网采用C2C模式交易的用户中,虽然绝大多数年交易额都在6万元以下,低于目前5000元/月的起征点,但是少部分用户的年交易额已十分惊人,超过18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已有3272户,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也有182户。
二、税之惑:电子商务带来的挑战
税收执法面临无法可依之尴尬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并不受交易形式的限制,无论是传统交易还是网络经济,都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但由于网上交易的特殊性,传统以发票、会计账簿为主要监管手段的税收体系和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其进行成熟而有效的管理。此外,网络交易参与方包括交易双方和交易服务提供者(如易趣等交易平台)的税收法律关系,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目前在法律上均无明确的规定。网络交易的卖方是否必须按传统方式进行税务登记,交易成功后如何开具、传递发票,税务机关如何监控交易、开票、申报行为的一致性,是否有权利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必须定期提供相关数据等问题都急需立法加以解决。
纳税主体难以明确
网络交易主体的身份虚拟性、难以核实性以及跨地域性等特点,都成为税务机关有效征收和管理的障碍。与传统的面对面交易不同,网络交易双方只要通过电脑和网络进行沟通和交易,税务机关即使调阅网站后台数据,看到的也只是两个虚拟的用户名,无法实地核查,从而给税务机关有效征管带来难题。一方面,网络交易者可以随时通过注册多个账户、注销旧账户再注册新账户、或更换交易网站等手段来逃避税务机关的监控。另一方面,网络用户在登记个人信息资料时,很可能不提供真实信息,网站和税务机关目前还没有有效办法核实、监控。此外,我国实行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域划分税收管辖权的属地模式和财政入库方式,但网络交易主体往往是跨地域的,实行属地管理的成本很高,财政库别的确定需要制定相应的办法,以避免各地抢夺税源。如果交易一方在境外(或假托境外而实在境内,为逃避国家税收监控,通过在境外的服务器注册用户再进行交易),管理难度则更大。
征税对象的界限难以划分
网络交易商品的多样性,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模糊性为税收政策的选择提出了难题。目前网上交易的商品种类极为丰富,既有需要缴纳增值税又需缴纳消费税的化妆品、珠宝首饰等消费品,又有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国家明确规定可以免于缴纳增值税的免税商品,以及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网上交易的商品面临无法核实的困境,如果纳税人打着销售免税商品的旗号私下交易其他商品,税务机关很难明察秋毫。
交易资料难以取证,纳税依据易隐匿
在互联网环境中,双方看货、订购、交易、付款等整个流程都可通过网上进行,订单、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数据可轻易修改,税务机关很难取得供货和销售的相关证据,导致传统的税收监管和稽查失去基础。另外,纳税人还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导致税务机关无账可查、无票可管。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策略原则
加快立法
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定与完善针对网上交易双方和交易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法规体系,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络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要特别重视税收制度、信息提供等方面法规的制定,对这三方的税收法律关系、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做出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
未雨绸缪
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针对境内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政策。尽管目前境内与境外用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规模仍然较小,但并不排除其大规模发展的可能性。相关政策的制定应具有一定前瞻性,降低税款流失的可能性。
抓大放小
对于B2B、B2C等交易模式,一方面要通过立法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参加交易的企业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增加税务登记号监控字段,科学评估企业交易信用级别,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注册登记信息。另一方面,也应通过立法规定企业必须将其在网络交易平台的注册登记情况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C2C交易模式,目前可以考虑暂不征税,或提高起征点、降低征收率等方法以培育市场。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路
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应当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网络交易手续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实际居住地、网址、数字认证证书、资金支付方式及相关银行账号或信用卡号等。纳税人应以法人代码或个人居民身份证注册从事网络经营,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记入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在网站主页上标明,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机密钥的备份资料,税务机关则应建立一个密钥管理系统,做好保密工作。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和银行的联系与协调,实现相关登记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定期将纳税人的登记情况和电子账户设置情况进行核对,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网址、机构地址和居住地等资料,从CA(CertificateAuthority)认证机构处获得交易者在因特网上的真实身份、密钥、数字签名等信息。
利用认证制度确立纳税主体
目前,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来认证网上交易双方的身份已成为保证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措施。CA认证机构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对密钥进行有效管理,通过颁发证书证明密钥的有效性,将公开密钥同某一具体实体(消费者、商户、银行)联系在一起。它主要负责数字证书的申请、审核申请人的身份、签发证书及管理证书,是整个信任链的起点。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参与交易的双方相互提交认证机构签发的电子证书以证明自己的身份或提请认证机构验证身份。因此,如果法律要求所有电子商务参与者都必须使用电子证书作为网上交易确认对方身份的方法,税务机关便可在认证机构的协助下,解决网上纳税申报主体和应税行为的不确定性。
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的网上交易,其成交确认、款项支付都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中心这一“公正的第三方”进行,电子商务中心对网上商店成交信息掌握得全面而真实。对此,应明确电子商务中心管理方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交易信息或代扣代缴税款。要逐步探索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即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以“支付宝”为例,买家在网上买下货物后,先将货款支付给支付宝暂时收执,然后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通知卖方发货,卖方收到货物后,如果确认满意并同意付款,就通知支付宝支付货款给卖方。这种交易模式使得税款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成为可能。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税款。
如果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则要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开展税收监管,通过银行账户往来情况的全面监控,基本可以掌握网上交易结算,并通过税务稽查介入方式迫使经营者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情况并申报缴纳税款,或者通过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的结算记录进行代扣代缴,凡是按税法规定达到按次征收或月营业额达到征收起点的,一律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加强网络账簿、凭证与发票管理
建议在法律法规中补充电子凭证保存和加密的相关条款,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记录,并规定一定的保存期限。当电子记录格式转化时,纳税人有义务保证所转化的记录准确并且可以阅读。当不能转化或没有其他电子方式替代时,则必须以书面形式保存记录。
针对电子商务对这一传统的发票管理模式提出的挑战,可以考虑的解决思路有以下3个模式:(1)放弃传统的发票管理模式,改为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印制和保管,税务机关只规定有关发票应包含的基本内容;(2)以目前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加油机税控装置和其他税控收款机等为基础,开发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涵盖所有的交易发票,采取电子发票和电脑版纸质发票并存,稳妥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并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3)淡化对发票的管理,强化对网上交易支付系统的监控管理,借鉴欧美发达国家提出的以监控支付体系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设计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电子商务交易货款结算情况并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应该指出的是,第1种方法纳税成本较低,但短期内条件不具备,可以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第2种方法纳税成本较高,但它是一些基础性的、带有长期效益的工程,能大大减轻其他纳税成本,但需要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第3种方法不仅纳税成本较低,而且也符合电子商务的特点。但目前我国网络交易支付系统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且对其监控涉及到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的立法,因此,将第2和第3种方法可以结合起来同时推进。《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在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做出了法律依据,但对于纳税人网上支付系统账户的设置以及税务机关对其的监控,还需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加以完善。
开展网上税务稽查
传统的税务稽查在电子商务方式下面临着无法稽查、无据稽查和无效稽查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技术问题,即传统的稽查方式难以套用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检查上;二是政策问题,即现行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因而稽查工作难以有效地开展;三是法律问题,即电子商务所使用的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凭证、电子账簿等,其法律效力尚不明确,因而稽查所依赖的基础资料的合法性就难以确立。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这一行业正以突飞猛进的速度高速前进,它的方便快捷深受人们的喜爱。但是,税收部门的税收征管体系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导致网上买卖活动产生的税额积少成多,流失现象愈发严重。本文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为我国税收征管提出一些可行建议。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不公平性,以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保证我国税收来源的可持续性。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税收制度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模式分析
1.C2C税收征管无依据。(1)概念模糊。C2C(Consumer to Consumer)指的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买卖的活动。一些C2C是实体店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的另外一个销售渠道,但是实体信息并没有和网上的信息相联系,于是很多实体店家都会搬到网上经营,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现象,就是实质交易是B2C,但是表现形式却是C2C。当一个网店发展到一定程度,业务量增大,那么它就跟一个企业没有大的区别了,这种模糊性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2)过程具有隐私性、造假性。C2C交易过程不像实体店经营全部操作过程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包括税收信息源。这样卖家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来掩盖交易信息,使得税务机关对其征税很难操纵。一旦卖家不遵守职业道德及税收管理原则,税务部门的监管工作将很难进行。(3)税种难以确定。目前,网上买卖牵扯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每一种税对应的税率也不同。网上卖家的商品各种各样,使得税种和税率不易确定。(4)征管手段不成熟。现在的电子商务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地域不明确、征税对象不明确。网上经营的交易双方都是个人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和支付,税务部门很难仅仅通过注册信息明确它们的属地。C2C环境下,除了有形产品需要通过邮寄方式外,还有很多无形产品不需要邮寄,例如,音乐、软件等,税收征管对象不明确。如果对C2C不征税的现状继续维持下去,网上交易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多,势必会冲击到传统交易方式,造成交易的不公平性,从而使经济不能全面发展。
2.B2C税收征管存在盲区。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的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活动。据统计,2011年到2013年世界各国的B2C电子销售额都在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向前发展,我国的销售额增长速度较快,这也就产生了许多问题:(1)身份难以确认。从武汉的“我的百分之一事件”看到B2C和C2C界定模糊,这个品牌在2004年就有了,后来在网上经营,而且经营的越来越好,然后到武汉登记,取名为“武汉抓那服饰有限公司”,后来又改了名字。该公司既有实体店又有网店。(2)税源监控容易消失。在常规的增值税税收控制过程中,交易中转环节是监控的重点,从采购生产到最后的销售环节都有税收设置。但是在B2C环境下,交易可以直接面向企业和消费者,中转环节减少,这样常规的征税方法将会失去作用,由此会出现税源消失、税收流失等问题。(3)传统的征税方式不再合适。常规征税都是根据票据来控制,现实生活中票据很广泛,所以操作起来比较容易。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就不同了,因为电子商务都是电子票据,还需要企业主动提供,除非消费者能够有意识地索要发票。要不然,对这种环境下的税收征管将会很复杂。
3.B2B(Business to Business)税收征管跨域难监管。B2B指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在B2B环境下,无论是生产者还是供应商都能通过网络环境进行交易,增值税同样会被弱化掉,使得我国税收基础发生变化。我国电子商务收入直线上升,环比增长率也在提升。收入增加,应征税额也会增加,但由于税收监管缺失,使得这部分收入没有纳入应征税额,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没有因此而增加。(1)对税收征管进程有影响。工商行政部门已经对电子商务进行了登记和管理,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工商管理部门很难提供出详细信息,制约了税务部门对信息的获取。税务部门需要根据发票等有效信息征税,但是很多情况下,企业不愿意提供电子发票,消费者也很少注意到发票的问题,这样就给税务部门带来困难。电子商务交易结果都是通过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来实现,这样使得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很难监控,使审查工作更加困难。(2)对国际税收有影响。主要是税收管辖权,B2B遇到的挑战就是商品的提供方可以在任何地点隐藏自己的身份,进行交易,使得税务部门征管成为一大难题。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问题对现有企业的影响
1.给正常税收秩序带来压力。通过网上贸易大量偷税漏税,低成本、低价格销售,甚至大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现有企业带来较大的压力,如果电子商务找不到合适的征管体系,将会严重影响现有企业经济的良性发展。
2.压抑现有企业的发展。同样的商贸活动,对传统交易就采取强制措施,严格控制其纳税,税务系统非常完善紧密,而电子商务由于逃避了监管,偷逃了税费,其经营成本大大降低,这就使得电子商务无节制的飞速发展,而现有企业受到冲击而逐渐萎缩。
二、应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
(一)提出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税收征管办法
1.对现有税法及政策进行补充。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问题还没有根本的法律依据,即使商家偷税漏税,也没有法律依据制裁,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来监管他们。制定合理的税收法律及法规,包括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市场监管,电子发票的管理,明确各种税种的适用范围,弄清征税对象,对税收条例进一步完善,这将对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一定的好处。
2.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及申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该对网上交易的商家进行严格控制,定时与他们在网上进行交流沟通,让他们及时汇报单位及个人的详细资料,定期了解他们的营业情况及营业地址的变更。另外,税务部门还应该不定时抽查各网点的收入及应纳税额。税务部门应该对纳税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保证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除此之外,网上交易的商家还应该对通过网络买卖的有形产品、无形产品等业务单独核算收入与成本,以便税务部门核查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方便税务机构调查工作。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的电子发票。每次通过网上交易后必须开具发票,并将发票送往银行进行核对,才能进行相应的资金结算。电子商务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纳税登记,使用真实的身份,确保信息的可靠性。
4.建立成熟的电子核查体系。加快网络技术的发展,建立电子税务核查体系,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网上交易、网上付款、网上服务一体化。各个税务机关需要建立自己的网点,把网上服务窗口变成为人民服务的大众化窗口,有利于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构建税收征管体系新程序
1.企业进行网上交易必须有一个电子税务登记号。在经营之前,去税务机关注册一个税务登记号,将此号安装到企业主页上,申请域名登记,方可进行网上的商务活动。企业的每一笔交易都可以自动转到此号中,通过税务登记号及域名可以查出企业的详细信息,这样,方有利于税务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督与管理,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程序。
2.成立一个网上认证空间,认证空间是为税务机关服务的。消费者向认证中心发出对企业的检验要求,并将订单的内容及买家信息提交到认证中心。同样,卖家也需要向认证中心发出认证要求,并将卖家的身份及交易发生地等信息提交认证中心,认证中心将买家信息与卖家信息进行比较,确认一致后再转交给买卖双方。这样,不仅让交易双方互相了解到对方的信息,确保交易安全,还能让税务机关通过认证中心提供的信息来对卖家进行实时监督,包括商家的地址及身份信息。由此,对税务机关的稽查与监管有了新的帮助。
3.电子发票的管理。企业在网上进行交易,也需要像传统交易一样,凭借发票向税务机关报税,只是电子商务的发票需要电子形式的。这种电子发票需要与税务机关建立网上链接,就是说企业每成交一笔业务都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发票,待税务机关核查之后,企业方可向买方发货。当然这种网上稽查与核算的速度是很快的,非常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监控,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管模式,需要买卖双方及各部门的配合,只有相互之间保持联系,税收征管才能有效。
(三)加强国际间税收征管与合作
1.积极展开围绕税收问题的沟通与研究。对纳税人的纳税凭证及其所截信息以及税务机关的一些管理规则在国际间进行交流,互相取长避短,虚心学习。尽可能地实现网上交流,在全球建立税务情报交换网站,跨越时间地点的限制,这样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完成工作,提高业务效率。
2.展开网上国际税务监管。网上税务监管也需要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特别是税收的征收与监管工作,要系统、具体地了解到某个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明确其他业务规模及征税范围。由此就需要运用互联网的优势来加强与各国的合作与沟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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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邓元军.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J].税务研究,2002,(6).
4.胡海,王碧红.电子商务对税制的影响及对策[J].税务研究,2007,(3).
作者简介: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制优化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035-01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纳税登记效力减弱
传统商务中,政府依靠纳税登记制度掌握应纳税人的名单,规定企业在工商注册时,必须先进行纳税登记,然后才能获得营业执照,“未经登记不得从事商事营业”,然而,电子商务无店铺、虚拟化经营的特点使纳税登记制度的效力被大大削弱。
(二)税源更易隐瞒
电子商务的直销化趋势将加剧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收入统计的困难。生产商可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进行零售,消费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可能为了得到优惠价格不索取发票,这样就会瓦解通过发票管理掌握企业收入的计税机制,形成偷漏税的根源。
(三)交易环节分散化
是指组成交易的各个要素由传统商务中的聚集一地,改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分处各地,从而形成各要素所在地政府对税收管辖的争议加剧或协调失灵,及跨国避税的加剧。
(四)资金流监控缺位
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一般较小,然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可用脱离银行监控的电子货币支付,逃税的可能大大增加。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税法的滞后
我国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都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规,也就是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还是法律空白,最多只能是参考相似范围能适用的法律条文。
(二)纳税人身份确定的问题
电子商务可以说是完全依附于互联网的,网络技术越先进,电子商务越发达。提到网络,自然就会联想到虚拟。网络就是一个虚拟空间,虚拟和现实的差别正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所带来的新挑战。电子商务中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之所以不确定就是虚拟化所影响的。
(三)税收管辖权确定的问题
电子商务对传统商务中税收管辖权的挑战主要体现在:1.对于居民管辖权:虚拟的网络贸易,使得贸易双方的身份、住所地、国籍等都不易掌握,增加了行使居民管辖权的难度。法人居民的管辖中心的判断标准在以前普通的商务中就是以董事会等的所在地为准,但是网络中董事会所在地不固定,不过不会影响到董事会互相沟通,董事会成员完全可以运用网络联络彼此,那么董事会所在地不需要固定的场所也可以完成相关事宜,居民管辖权无法确定。2.对于来源地管辖权:主要是对该国的常设机构这一关建因素无法确定,贸易收益的来源国也是模糊不清,从而导致了来源地管辖权确定的困难。
(四)课税对象确定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法对不同的对象征收不一样的税种,课税对象是决定征收何种税收的判定依据,可以是对商品或者劳务等特定对象征收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关税等多种税种。税收必须有特定的征收对象,若是对象都不明确,税收都只是空谈。
三、如何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制度
(一)改革现行税务登记制度
第一,改革传统的税务手工登记方式。通过互联网实现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网络管理部门间联网,将手工登记改成“网上登记”,加强三部门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管。第二,做好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工作。
(二)加强税源分析建立税源监控体系
第一,应建立综合税务信息中心,加强税源分析。按照一体化原则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各级税务机关使用一个统一的综合税务信息平台,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有效的传递。同时,加强税源分析,即通过对纳税人有关财务数据和生产经营情况的掌握和了解,分析其税源变化和税收问题,为税收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第二,利用计算机建立税源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应利用计算机整合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金税工程,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共同研发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管软件,形成网上自动征税系统,从而实现税收管理全过程自动监控管理,提高税源的监控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
(三)健全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完善账簿、凭证、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首先,对于利用不提供账簿、凭证软拒绝税务检查的行为,应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2款、第70条、《刑法》第162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该行为构成偷税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达到及时严厉打击的效果。其次,对于恶意修改、伪造电子记录、电子票据、数字化发票,虚假申报的违法行为,应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四)确立科学的纳税申报方式
可借鉴国外科学的纳税申报方式,有效管理电子数据。在美国选择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首先必须登记注册。登记时,需要填写个人的社会保障号码(SSN)、姓名、住所、电话号码、出生年月。由于受到注册的限制,拿不到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电子申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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