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8 17:09:1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全国土地日
市国土局:
根据XX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开展第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并行文下发《关于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到全县各乡镇土管所,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一)我局从6月20日起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区、村庄交通道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土管所还组织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和村级土地信息员联席会等,充分宣传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还设立“6.25”土地日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的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二)为了使我县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局以“6.25”土地日为契机,一是及时编印了《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宣传手册》500余册,分别赠送给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主要领导,使领导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时印发了旌德县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材料,重点宣传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转用报批手续,什么是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批,乡镇企业建设怎样用地”等内容。三是在县城繁华地段设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询70余人次,宣传展板8块。四是在县城梓山广场、西马路、和平路悬挂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等土地日宣传标语。五是集中3天时间利用宣传车到全县10个乡镇及县城主要街道来回循环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重要决策性文件。六是通过旌德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土地日”宣传标语:“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长足发展”。七是通过旌德县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专题片,并在播放赞助电视剧的时间内播放滚动字幕广泛向人民群众宣传。八是为进一步畅通法律法规宣传渠道,扩大宣传面,我局还在网站上将所有行政法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各项制度,涉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开,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点击查询。确保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房地产;法律;法规
1 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综述
1.1 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
房地产法主要适用于调整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和非所有权人(主要包括房地产的管理人、修建人、使用人)之间以及房地产的所有权人之间在房地产进行交易(主要包括房地产的租赁、房地产抵押、房地产的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权属等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由三部分组成:(1)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住宅法》和《城市规划法》以及《建筑法》等;(3)相关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渔业法》和《草原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等。
1.2 房地产法实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国家土地的公有原则;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并且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体系。土地是国家的资产,也是国家的资源。我国实施的是土地所有制,除部分土地由相关法律规定属国家之外,其余土地均属劳动群众所有。同时,国家因需要有权依法征用土地,所征用的土地属全民所有。
(2)坚持国家土地的有偿使用原则;国家土地的有偿使用主要指的是有期限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联营和人股的形式与其他的个人和单位共同合作办立企业。但是,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通过转让、出租、出让的方式用于非农业方面的建设。对于根据法律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且符合土地使用的总体规划的企业,由于兼并和破产造成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土地除外。
(3)坚持合理利用土地和珍惜土地以及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珍惜土地资源,保护耕地已经成为了我国的基本国策。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要全面规划土地的使用,严格控制、开发、管理和保护土地资源,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严禁个人或者集体组织非法占用土地。要对土地实施特殊的保护制度,根据相关法律坚持实施土地使用用途的管制制度、耕地占用的补偿制度、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
(4)坚持房地产的综合开发原则;房地产企业对土地进行开发经营要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同时实施配套建设、综合开发、合理布局、全面规划。
(5)坚持城镇住房的商品化原则;为了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国家要适当的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加大对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的扶持力度,并要逐步推行城镇居民住房的商品化,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不断增加的住房需求。
(6)坚持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相互结合的原则;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由于房地产市场具有高风险和高利润的特性,尤其要警惕出现泡沫经济,不能让房地产交易活动放任自流,也不能管得太死。因此,对于房地产市场以宏观调控为指引,由市场去调节才是最科学的管理方法。
2 针对房地产业融资风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2.1 正确划分政府部门在房地产业融资风险中的行为界限
作为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责就是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快速、稳定的发展,其首要目标是控制房价。化解融资风险比较重要的措施就是政府要在低收入住房的保障体系和私人商品房的市场体系中明确定位目标,并实行二元制政策。政府部门还要明确房地产行业融资监管的局限性和正当性,房地产融资监管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强烈的外部性和公共产晶特性,通过金融组织的运行规则和行为规则的制定,从而建立房地产行业的市场预警制度和价格监管制度,并采取多种预防和控制措施来稳定房价,保证房地产市场快速、稳定的发展。同时还要明确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融资市场化能够有效解决房地产行业的融资风险,通过价格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建立起多元的房地产融资结构。
2.2 完善房地产金融体系、建立健全的房地产法律制度
在我国的房地产开放经营中,银行信贷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银行体系名副其实地成了房地产企业融资风险的集中地。因此,需要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更多新的融资手段,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分散银行体系承担的融资风险,从而形成完整的房地产行业金融体系。同时,还可以确立证券、信托等融资方式在房地产行业融资中的合法地位,通过统合性的法律措施,从而建立起市场体系多层次、组织机构多元化的房地产融资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虽然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和,但是也会因不适应经济发展而产生主体退出市场,因此还需要依法构建房地产行业融资的退出机制。还要依法建立房地产行业融资的信用平台,信用平台的建立,有助于房地产企业估价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提高银行体系的放贷质量。
2.3 健全房地产企业融资监管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金融监管方面只有少许的规定。因此,要加强对于专业性较强并且复杂多变的房地产企业融资监管方面的立法。同时要独立司法、严格执法。法律制度的实施不仅要体现在它的制定和完善,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执法。完善房地产企业融资监管的法律制度,要建立起行政监管、法律监管、自律性监管,从而减少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风险。
3 针对预售商品房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的基本义务就是要进行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实行商品房的预售登记不但能够预防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房产纠纷,还能够保护商品房购房者的相关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的交易安全。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要在行动上和思想上对预售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要积极地到相关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在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就能让预售合同产生相应的公示效力,减少不必要的商品房预售纠纷,同时也能有效避免第三人的购房行为,防止购房纠纷。
在房地产商品房的预售过程中,还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监控保管工作,房地产企业需要付给监管机构一定的报酬,并且等到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将商品房预售款退还给房地产企业,从而有助于工程款项的供给得到保障,还有保证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专项使用,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款不人为地流失,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顺利进行,也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 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法规涉及到每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解决和减少房地产企业纠纷,关键在于完善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法规,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法规不但能够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质量,还能让房地产企业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俊安.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郭梅珍、翁玉江.谈商品房预售有关法律问题.河南:中国法院网,2003
一、现状与问题
经过二十余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利、加强耕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农村宅基地本身性质以及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断显现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表现得比较突出。加快对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创新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与热议的重点,当前有些地区探索实施的一些改革模式也招致评论与争议。归纳起来,当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建房布局散、乱,用地贪大求全。目前,农村建房缺乏统一规划,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加上农村村民居住历史就较为分散,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民建房选址比较困难,现实当中往往出现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随意现象,造成“满眼新屋却不见新村”。
2.违法占地现象多,查处屡陷困局。由于受各种观念影响和条件限制以及现实需求与土地法规政策约束之间的矛盾,农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难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铤而走险;有的相互攀比,一户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转让宅基地和买卖房屋;还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农民不等批准“先斩后奏”。这些都导致农村违法建房案件易发多发。
3.流转遭遇瓶颈,改革势在必行。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逐步向城镇集中,一些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人,希望能将因各种原因长期空置的房屋给予变现处置。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城镇人口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希望跨地区、跨城乡购买宅基地,这些年出现的“小产权”房就是鲜例。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等方面的驱使,这些年农村宅基地私自转让和房屋买卖时有发生,自发形成农村宅基地非法流转的隐形市场。加快集体土地管理改革创新,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已迫在眉睫。
二、原因剖析
困扰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机制体制方面的原因。
1.现行法规政策欠完善,操作性不强。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数量少,效力层次低。如对农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予以拆除的规定,在字面上看是极为严肃的,但从多年的执法实践来看,在以人为本的执法环境中,此规定执行难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强且难以执行到位,导致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得不到有效制止。
2.规划管理滞后,农村陋习影响深远。长期以来,在规划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思想,对农村规划投入很少,大多数乡镇村庄没有规划,导致农村住宅建设无章可循,杂乱无序。总体上来看,农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确定一个数字规划,与实际差距较大,没有落实到具体村庄和地块的点面上,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遍缺乏。
3.执法过于疲软,监管存在缺位越位。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对土地管理的重视程度一度上升,监管政策也相继出台雪但在土地执法上,还一直处于“软肋”状态,主要表现在土地强制执行力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能向违法主体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为一种约束性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一些必要的强制执行方面的权力。土地问责过松过软。
三、工作建议
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对当前宅基地本身的性质、功能以及环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要从完善法律法规、机制体制人手,勇于创新,大胆探索新形势下的宅基地管理方式。
1.健全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要借《土地管理法》修改之机,加快农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国家可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要配套建立完善的违法处理、管理收费、失职问责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措施,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另外,对现有关于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要进行修改完善,特别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增强法规政策的执行力。
【关键词】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农村中掀起了发展经济的热潮,各种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开发利用。在农村资源中,土地资源是最为关键的资源之一,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和管理,有助于我国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伴随着相关农业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农村中的土地问题在发展中逐渐凸显出各种矛盾,对新农村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了极大的阻碍,不利于整个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对农村的土地整理和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整理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建设取得了迅速发展的契机,农村建设用地面积逐渐增大,在各种建筑施工规模日渐扩大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建设用地问题,既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困难,也造成了很多土地资源的浪费,分析农村土地管理和规划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采取有效的整理措施。笔者将从下面几个方面做出分析。
1.缺乏健全的土地规划整理机制
(一)土地的规划整理,要首先对整个农村土地资源的最原始的状况,并结合各种相关的数据资料进行科学的分析评判,编制相关的整理规划,如此可以对整个农村土地资源的整理规划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过程中,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很不到位。
(二)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任何政策的贯彻落实都需要一定的奖惩机制,农村的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因此相对于一些农地的整理而言,具有一些特殊性,在农村各种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过程中,对各种政策的贯彻落实,都不能够强制性的采取相关措施,而应该采取有效的激励制度,必须形成有效的利益驱动机制。而目前为止,我国的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过程中,缺乏相关的激励机制,农民和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和热情。
2.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健全
我国的农村的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法律法规都不够完善,一套符合多方利益,符合土地资源利用规律的制度和法规尚未正式形成,各种法规规定尚不够成熟,上需要在具体的实际情况中得到不断的完善,要坚持各种措施都有法可依,如此,可以加快农村土地资源的整理朝着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3.管理机构设置不尽完善,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主要涉及县乡两级国土管理部门,在规划的编制实施等具体管理上又集中到县级规划管理相关科室,使得乡镇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缺位,只是简单的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应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4.规划计划管理信息化水平区域差异巨大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的信息化建设,主要表现在组织机构建设、专业人员的配备、硬件设施、资金投入、数据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多方面。农村的信息化建设仅停留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各地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同地貌条件地区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信息化建设呈现不同水平。
三、加强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管理规划的对策分析
1. 完善规划实施的法律法规保障
通过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法规是规范和保障规划实施管理的最基本方法,如以《城乡规划法》为基础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对一切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法规依据只有《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共14条的1600多字,且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局部调整或修改、指导或协调相关规划、规划实施评价或评估等非常多的内容,没办法对这些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规定。
这几年来,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通过探索和经验积累,出台了很多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如国土资源部37号令《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地方层面上,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工作重点是地方性规划,尤其是县、乡两级实施规划,因此,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可操作的地方性配套法规(如规划实施条例),提出涉及规划所有实施管理内容和违反规划的强制处理措施等具体规定,来保证各级规划的实施管理。
2.建立并完善补偿和收益分配机制。在进行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过程中,要对各种和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环节加以合理科学的处理,比如对产权归属等进行合理调整,同时,要对收益作出公正客观的分配,如果有受到损失的农民,要给予合理的补偿,这样有助于推进各种土地整理措施的贯彻落实,也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在这项工作中,要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
3.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必须加强领导,把其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宣传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的必要性及重大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增强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过程中的紧迫感、责任感及自觉性。
4.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是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顺利实施的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必须按法律法规进行,并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和规范。因而,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5.编制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规划。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的整理和规划调查摸底,充分了解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潜力及存在问题,为编制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专项规划提供依据。一个好的规划是有效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的依据和前提,要在充分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好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专项规划,以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
6.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是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是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整治、保护进行统筹协调所作的战略性、宏观性规划。新时期.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总体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的用途管制,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用地保障,充分发挥农村土地对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利益的多重保障作用。
7.建立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共同责任机制。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共同责任包括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共同责任,其核心是理顺土地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土地规划计划编制上的关系,明确各部门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编制上的共同责任,防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各唱各调。
四、结束语
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整理关系到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利用,关系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科学规范的土地资源整理,既有助于农村建设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有助于改善我国农村布局混乱的状况,又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的和谐,在此过程中,各个部门,各个参与主体都要本着从全局出发,兼顾局部利益,统筹整体,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从而促进整个农村土地整理规划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参考文献:
[1]靳鹏钰 我国农村土地规划管理中的问题以及对策研究 [期刊论文] 《财经界(学术)》 -2010年3期
[2]李秋月 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 [学位论文]2008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
[3]袁弘 汤敏 刘琰 李迪华 地震灾害挑战我国农村土地政策 [期刊论文] 《新建筑》 ISTIC -2008年4期
[4]贾少华 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学位论文]2008 - 武汉理工大学:经济法学
[5]张波 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的规划管理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8期
坟地、墓地都是作为安葬死者的地方,寄托了还在世的亲人的思念,墓深埋在地底下安放着死者的尸体、死者生前的遗物以及一些珍贵的东西;而坟地不同于墓地,坟地是显露于土地之上的,而且一般在坟地周围的一大片空地都不会用来进行生产或者是建造工厂之类的。但是现代用地紧张,我国的人口逐渐增多,需要更多的土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求。在许多地方就开始了平坟的运动,许多的农村坟地被平整出来,伤害了人民的感情,而且这些土地在被平整之后也没有真正被利用。我国的农村有着大片的坟地,经常因此发生一些纠纷,但是关于坟地的法律很多界定都不清楚,而且国家关于坟地的规定也需要补充。本文就坟地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从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来分析存在的问题,探寻坟地的法律归属的问题以及坟地自身的社会价值与意义的问题。
一、农村坟地的现状
农村坟地存在于广大的农村地区,虽然为了国家的发展考虑,国家提倡改变传统的土葬为火葬,但是传统的土葬的风俗习惯已经深深植根于农村人民的心中,他们认为人死后总归是要入土的,这样人的灵魂才能得到安宁。而且他们认为坟地中安放着祖先的灵魂,是他们情感的寄托之地。在清明节、春节等传统农耕节日里,他们带上祭祀品去上坟,告慰祖先的亡灵,让祖先保佑他们。目前国家对于这方面没有强制的措施,很多农村地区仍然会采取土葬的形式。坟地的法律归属问题至今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因此围绕坟地产生的纠纷很多。但是在这些纠纷处理中,很难做到保护死者的权利,因为我国的法律条文多针对的都是在世的我国公民,而死者享受的权利是很有限的。[1]在发生坟地纠纷的时候,法院将当事人的血缘很近的亲属们作为主体,但是现实中不是所有的死者都有亲属,没有亲属的死者的权利该由谁来保护?一些无主的坟地里死者的权益又有谁来保护?
将死者的近亲作为法律的主要主体,还没有考虑到近亲对于死者的权利侵害的行为。法律中存在着的个别漏洞以及一些不可预料的问题都成为了坟地纠纷多发而且无力解决的原因。[2]我国曾经有一些地方的坟地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比如说发生在河南周口的平整耕地的运动,引起了当地人们的不满,也引起了国家的关注,为此专门调整了关于坟地的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坟地的法律属性的明确是很重要的,而研究坟地的现实社会价值也是很有必要的,这两者之间常常产生冲突。如何很好地平衡坟地的法律属性,以及坟地的社会价值,值得深思。
二、农村坟地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社会经济以一个惊人的速度发展着。与此同时,伴随经济发展的是我国的城市化以及工业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因此直接就导致了我国城市各种用途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而城市用地与农村用地之间的矛盾也因此暴露出来并进一步加剧,并且这种矛盾在沿海的经济发展较迅速的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说,以上海为中心的江沪以及东北江浙沿海等地区的用地矛盾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妥善合理解决这一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环节,也对于我国城市化进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针对上述现象,结合我国国情,在保证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耕地数量的前提下,目前主要有两种手段来解决。首先是将城市一些可以用做建设用地的闲余用地充分进行再利用。[3]比如说广东省等东北沿海的省市,在近年来就针对用地矛盾问题而在城市里面进行了“三旧”改造措施,将城市中其他功能不明显的用地改造成城市建设用地。其次就是将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分析,将农村中一些住宅面积较大以及无人居住的村居、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乡镇政府用地进行复垦改造成耕地,这样就节余下更多用地用于城市建设。当然,除了上文中提到的两种主要的解决方法之外,仍有其他的方式手段可以缓解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农村用地之间的矛盾,比如说对于一些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合法手续审批就在闲余用地进行建设的民居等其他用途的建设等,相关的部门可以进行清查以及复垦,将这些非法建设用地最终转化为农村用地或者是城市建设用地用来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从而促进共同发展。
当前我国的专家学者对于农村用地这个问题上进行的相关研究也比较综合全面,总结下来,重点主要集中在对于农村违法建设用地方面的相关法律的制定以及规范上。[4]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趋势又呈现出两个主流研究方向。首先就是对这个问题的综合全面性地研究,综合全面性主要体现在对于农村违章违法的建筑不进行类型上面的区分,不论何种类型种类的违章建筑都进行研究分析,对于各种类型违章建筑所产生的不同问题,就其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综合性的整理以及研究。另一种研究方向与上文中所提到的研究方向完全不同,这种研究方向主要是专注于某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分析,不断发掘其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深化研究深度。而在近几年,由于我国的“小产权房”现象层出不穷,而因此引发的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也使相关领域的大部分学者对这个现象以及造成该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以及研究,研究方向大部分集中倾向于某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上,而这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就是住宅类型的建筑,对于其他类型的违章建筑研究比较少见。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对于其他类型的违章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全面,无法对其他类型地违章建筑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5]这就提到了本文中关于农村违法建设坟地的问题,对于农村中违法建设坟地的这种现象,相关的法律文献中几乎没有涉及并规范,这也直接就使得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当然,违法建设坟地这一现象所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广泛且零散,涉及到用地建设用途管理、耕地保护、殡葬规范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这也就无法对这种现象的法律法规进行一个清晰的界定。与此同时,由于坟地建设本身具备占地面积小、建设地点零散、建设时间跨度大等特点,再加上坟地建设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进行规范重整的难度较大,因此无法进行有效的整顿,屡禁不鲜。因此,针对上述情况以及各种问题,本文就对违法建设坟地这一现象进行概括性的分析,重点介绍对于该种现象的行政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解决违法建设坟地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三、农村坟地的法律属性研究
坟地属于土地的一种,要对坟地进行研究,我们首先要对土地进行研究,通俗来讲,对土地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主要是从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方面进行的研究。[6]在城市当中,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的,在农村当中,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整个村子集体的人所有的。使用权指的是对于房屋的建筑、改造等一系列的权利。对于坟地来说它所占据的墓地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谁的,而对于那片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方又是谁,我们必须弄清楚。坟地和农村居民自身的住宅用地的属性比较相近,也采取和农村居民住宅基地一样的法律属性。坟地的建造以及坟地内部的一系列财产都属于死者的亲属,因为一般来说也是死者的亲属建造的,但是坟地所占的土地也还是属于农村的集体所有。所有权在死者的亲属这里,一般的坟地纠纷案件的主体当事人也是死者的亲属。但是就像前文所说的,由于时间的问题,很多死者的亲属都找不到了。而且一些案件中死者的亲属却是损害了死者利益的人。关于坟地所有权的法律问题得以解释清楚,但是还有很多坟地的法律问题需要解释,比如说很多人是承包了一些土地在上面去建造墓地的,但是既然是承包的土地,必然就会涉及到一个使用权限的问题,墓地是要存在很长时间的,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的流动加快,这也使得承包了的土地常常会产生易主的情况。尤其是当后世的子孙去祭拜去世很久的亲属的时候,这种问题尤为明显。他们已经离开了这片土地,这片土地的承包权早就已经属于别人了。 而且由于离开土地的时间也过久,很有可能与新的土地承包人没有什么关系,这样一来为祭拜祖先又增加了不少的难度。后代的子孙去祭拜的时候难免会给别人带来困扰,比如说踩坏别人家里的田地等。[7]这些纠纷的处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现在的主人出于人道主义以及孝道的考虑,允许他们去自己的土地祭拜前辈,但是人情作为一种情感的因素有着很多的变故,万一主人不允许他们去祭拜,又或者是对于土地主人的财产损害过于严重,引起主人反感等都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
四、坟地的社会功能分析
坟地首先是作为在世的人对于去世的人的一种情感的寄托,我国传统上就有这种祖先崇拜,古代人选择坟地的时候要考虑风水,而且一些贵族的坟地是比较考究的,说明古代人对于丧葬的一种重视,而且古代哪怕是贫穷的人家也要最起码的保证可以使自己的亲人入土为安。到了现在,这种丧葬的习俗虽然有所简化,但是丧葬在现代人尤其是受着古代的传统习俗深深影响的农村人来说,还是非常重视的。而且许多农村的宗族关系都要靠对祖先的祭拜来维系。虽然确实有很多人提倡火葬代替土葬,国家也提倡火葬的方式,但是在农村,他们对祖先的拜祭有着很深的传统,很难让土葬完全消失。[8]土葬有着长期的发展历史,而且它的存在是孝道的一种证明,对于维系宗族的感情有着重要的作用,坟地的存在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现代出现的许多平整坟地的事情有着很大的争议,而且引起了村民强烈的不满,在他们的心中,祖先的坟地中安放着祖先的灵魂,祖先会保佑他们的后代幸福生活,平整坟地伤害了村民的感情,也强行断掉了他们的情感寄托。[9]对于坟地社会功能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更加理解坟地带给人民的一种心理寄托,从而找到更好的方法去解决坟地占用土地过多的问题,而不是强制地平整坟地。
五、对于坟地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研究
(一) 关于保护坟地建设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
就像上文中已经叙述过的内容,坟地整体的权利以及归属是要分为两个部分的,因此对于坟地进行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对于在建设坟地过程中所采用的建设设施以及在坟墓中所埋葬的棺木等物品的最终归属权,都是直接由死者的法律继承人或者是直系亲属拥有,是继承人的合法私有财产。由于我国的宪法进行过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对于坟地所涉及到的相关财产归属权以及其他问题,都可以直接采用民事法律进行解决和界定。而对于那些已经建设较长时间的坟地,虽然说归属权拥有人在短时间之内无法找到,但是坟地相关物品的归属方并不会发生变化,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些私有财产永远被死者的继承人所拥有。
除此之外,对与坟地中所体现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以及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顾及到前任所有者,即也要保护死者的相关合法权利。一般而言,在坟地中的大部分物品都是死者在生前通过自己的能力进行购买的,因此死者对于这些物品拥有完全的归属权,并且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权力对这些物品的最终归属方向进行决定和分配,而后人将这些物品最终放置于坟墓中一起埋葬,也是出于对死者对这些物品的处分权的尊重。[10]因此,只要公民对于自己生前所拥有的物品进行不管何种方式的处分以及分配,并且这种处分得到了公证,在公民死后,这些物品的最终归属权以及处理方式都是由其生前的处分想法进行最终的处理。也因为如此,每个公民在其死后无论是否拥有继承人或者是其他拥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其坟地的安宁都不应该被打扰或者是侵犯。而我国的宪法也对于这种情况进行了法律上的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关于坟地法律进行保障的相关措施
在活动形式上,我们主要采取了:一是多种媒体交叉使用。运用了标语、横幅、专栏、墙报、简报等多种手段,对活动开展进行多角度、多渠道、多层次的广泛宣传,让农民眼里看得到,耳里听得到,脑里想得到:二是因材而异,登门施教。针对农民群众具体情况的不同,我们采取了因材施教的方法,上门辅导,对个别重点户实行登门施教。舒家村乡将政策法律知识编成了对联形式,根据不同的情况把对联贴到每家农产的大门上,既使宣传入情入理,又使活动呈现出节日般的喜庆气氛。三是开办夜校,分类施教。我们采取开办农民夜校的办法,并编写了乡土教材,对村民实行集中宣传教育。四是鸿雁传法,惠及"游子"。为推动活动深入开展,各乡镇创造性地摸索了一套"催、叫、劝、寄、导"的特殊服务方法,共请回外地务工、经商人员5672人次,寄出法律书籍7829套,确保教育尽量无死角。五是集市咨询,有奖竞答。我县利用赶集日,在各乡镇设立法律政策咨询台,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政策服务。如县法院在长潭乡设立了临时法庭,实行现场办案,现身说法,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和平溪乡还开展了有奖竞赛抢答活动,由于全民性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县涌现出爷孙同学、母子互教育、夫妻竞学的喜人局面。六是文艺下乡,富教于乐。自活动开展以来,我县文化下乡活动十分活跃,向村民送去了丰富多彩的法制戏、法制影片、法制电视录相片。组建了一支由原法院院长田良藻为团长的退休老干部"政策法律宣讲团",深入乡村宣讲,以县花灯剧团为主力军的文艺演出队深入到各乡镇巡回演出,深受农民朋友欢迎。
在"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中,根据农民居住分散,外出打工人员和流动人口、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我们对不同层次的对象采取了多层次的普法教育,主要普及了三个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第一,涉及农民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的刑法、刑诉法、行诉法、税法、村民组织法、农民承担劳务和费用管理条例、减轻农民负担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第二是涉及农民正常生活的婚姻法、继承法、教育法、九年义务教育法、计划生育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第三是涉及农民之间交往的民法通则、民诉法等。
随着活动的广泛深入,依法治理力度的加大,目前,我县广大农民的民主与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其意义远远超过活动本身。
1、党委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心贴近了。以往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干部们对农民搞"政策法律封锁",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如减负、税费)的政策法律,生怕让农民知道。农民一旦从其他渠道了解到这些政策法律的具体内容,就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我县通过这一活动,把涉及农村方方面面的农村政策法律读本等书籍共13万册亲手送到农民手中,又不收一分钱,还登门到户宣讲,使农民消除了以往的不满甚至对立情绪,无形中拉近了党委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距离。
2、深化了农村普法依法治理。送法下乡活动的开展,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为深化农村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前些年各村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开展以来,农民对照法律读本进行修改、完善。村民议事,以往只讲个"理",现在先要看是否合"法"。如谭家寨乡政府搬迁,征用了弄里村土地。由于在征用后,该政府机关工程设备没有完善,造成农民部分土地荒芜。该村农民通过学习《土地法》,按照法律程序,向乡人大主席团提出议案,要求对荒芜土地收取荒芜费。通过协商乡政府按《土地法》有关规定每年给弄里村补偿荒芜费1500元,直到没有荒芜为止。
3、提高了广大农民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过去一些农民对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不甚明了,只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甚至否认自己应履行的义务。"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大大增强了农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舒家村乡丁家村过去各项上交提留一直收不上来,乡政府组织干部进村催收,多次遭到村民围攻殴打。"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中,我们向农产开展政策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进行综合整治,收到良好效果。目前,该村已由过去的"失控村"变为治安模范村,上交提留不须村组干部上门催收了。
4、广大农民敢于依法维权。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广大农民进一步增强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绿溪口乡洲上村农民向村委会实行三承诺,即(1)遵守法纪,积极交纳税项税费;(2)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3)做一个合格村民。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村委会公开向群众承诺以下三项内容:(1)提供一切法律服务;(2)提供生产技术服务;(3)向特困、五保护等提供相应的服务。相互间还签定了承诺书:自承诺公开后,洲上村秩序井然有序,农民遇事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该村二组女青年张某某,原与中医院一医生自由恋爱,后男方中止了恋爱关系,女方家族准备纠集近百人向男方讨回公道,在"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中,通过学习,张某便打消了这一念头,主动向法院,通过法律解决了这一纠纷。
5、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安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共为全县7.8万农产中16岁至45岁村民发放了《农民普法简明》读本,在每个村建立了农民普法夜校。同时与农民签订综治责任状,建立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现在,农村中打牌、赌博、扯皮、打架等违法现象大幅度减少。去年,全县有235个村委会被评为市、县安全文明村,占总比例的70%,有6.3万农产被评为双文明户、遵纪守法光荣户,并涌现大批各种养殖专业户、重点户、省科技致富典型等一大批新型农民。
(二)
目前,我县通过开展"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农民的学法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普遍增强,那么现阶段我县农民最需要的是什么,希望是什么?据调查,得到的回答是:农民最需要的是社会稳定,最希望的是发家致富,最怕的是加重负担,为此,农民呼唤法律进农家,需要法律进农家,因为法律是他们的"护身符",法比"神"灵验。
一、农村社会治安形势相当严峻,农民需要法律保护,今年元月至4月份,我县各乡镇发生各类刑事案件137起,其中重大案件14起,特大案件2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刑事案件发案数比去年的105起上升30.48%。今年3月6日,江口墟镇大禾田村三组龙弟弟为泄愤将本组村民龙社友已挂果三年的179株桔树砍掉,价值3万元余元;谭家寨乡咸池坳村一组的张青玉与该村二组村民李叶林因土地纠纷,张青玉对村委会调解不服,为泄私愤,张青玉将李叶林的柑桔树砍断24根,价值1000余元。还有家庭暴力犯罪、凶杀、纠纷械斗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地痞流氓骚扰闹事,在少数乡镇农民缺乏安全感,需要法律的保护。
二、农村山、林、地界纠纷、因催收提留款等经济交往引发的问题增多,农民需要法律保护。如我县石羊哨乡跃马寨村因百亩山地的权属问题发生争执,乡政府指令国土站进行调查处理,国土站获得大量证据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该争议山地的所有权归李家村所有》的决定。然而跃马寨村以村、组干部为首无视党纪国法,纠集数十人,手持刀斧趁夜赶往争议地将该地承包经营大户符某已挂果的柑桔树砍掉一千余株,价值数万元。公安部门出面才平息了这一事件。当今,我县农村渔塘、水库、果园的承包农民在签订承包合同后,为了吃上定心丸,不少的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这些都说明了农民急需得到法律保护。
三、农民减轻不合理负担需要法律保护。前几年,我县不合理上交仍然存在,据农户反映我县和平溪乡的牲猪屠宰税变成田亩税、人头税。绿溪口乡的柑桔特产税也变成田亩税、人均税,而不按实征收,违背了上级的有关规定。此外,还有个别乡镇为了解决经费不足,下达创收任务,乡干部便在农民头上打主意。
(三)经过"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农民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从我县农村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不难看出,还有少数农民法律意识仍不强,导致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要落实好我县"四五"普法提出的抓好基层乡、村农户普法与依法治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任重而道远。如何进一步促进农民学法用法守法,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给人们留下了深深的思考。
思考之一:应强化基层领导带头学法,把农村依法治家活动抓好抓实。农村问题事关大局,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就没有我县的经济发展,人们要切实转变观念,走依法治村、治家之路,这就要求我们把法律交给农民。事实证明,农民掌握了法律,就可以变成生产力,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强大武器,要推动农民学法用法守法,至关重要的是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应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思考之二:有针对性地做工作,农民普法才能收到好的效果,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的任务才能落到实处。要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前要围绕农民普遍关心的减轻农民负担、农民的权利与义务等问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
思考之三:要用法律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目前,我县农村群众对有关政策法律的理解仍带有片面性和模糊认识,如果不去占领农村这块思想文化阵地,不及时把有关政策法律交给农民,农民容易受喜欢钻政策法律"空子"的人的影响,一些封建的、迷信的甚至反政府的东西就会见缝插针。95年"8.9"、"8.11"杀人抬尸冲击、打砸县委和政府机关,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版权所有
关键词:西安市;投资环境
引 言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西部大开发以来,西安市不断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努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尤其近两年增幅较大,发展势头良好。2005年全市新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157个;批准合同外资额14.05亿美元,增长33.0%;外商直接投资5.71亿美元,增长107.0%,比上年全年增加2.95亿美元,创西安市历史最好水平。
尽管西安市在招商引资方面发展迅速,但从总体来看,依然存在不足。首先,从全国利用外资的发展形势看,西安市利用外资相对其它省市仍很少。其次,从吸引外资的行业结构来看,近几年吸引的外资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在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及邮电通讯这些行业的投资额为零。因此,需要通过具体分析找出影响西安市投资环境的关键要素。
一、投资环境的各要素及其内涵
投资环境指影响投资活动各有关环境因素的总和。它包括一个地区社会经济政治法律自然条件地理位置以及人们的文化素质。
投资环境包括投资硬环境和投资软环境。投资硬环境指影响投资活动的自然资源禀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状况及人力资本水平等物质因素的总和,通常包括区位特征、运输系统通讯系统能源系统水处理系统和公共服务设施六个要素。投资软环境指影响投资活动的政治文化法律政策市场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等非物质因素的总和,通常包括法律法规环境金融税收政策环境市场制度环境工作生活环境和公共安全环境五个要素。
本文对西安市招商引资中投资环境的分析主要以区位特征、运输系统、通讯系统、能源系统、水处理系统、公共服务设施、法律法规环境、金融税收政策环境、市场制度环境、工作生活环境和公共安全环境十一个要素作为分析内容。
1.投资硬环境
(1)区位特征:指自然地理位置、地形地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2)运输系统:指该特定区域的水陆空立体交通情况的总和,通常用运力和运量来表示。
(3)通讯系统:指该特定区域各类通讯通道的总和。通常用通讯工具数量,通讯载量和电信,邮政实际业务量来表示。
(4) 能源系统:指该特定区域各类能源供应渠道和能力的总和。
(5)水处理系统:指供排水通道和处理设施的总和。
(6)公共服务设施:指土地标准厂房住宅酒店学校医院文化体育休闲健身和商业服务。
2.投资软环境
(1)法律法规环境:指国际投资法规和本国涉外法律法规公司法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涉外合同法;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规定等。
(2)金融税收政策环境:指提供市场准入和税费优惠金融支持的指导性规定。
(3)市场运行环境:指与法律政策环境密切相关的经济运行环境,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等的外部规范和商业惯例及物流网络。
(4)工作、生活环境:指涉及投资活动的社会和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出入境管理劳动就业管理土地管理物业管理物流管理教育管理社保管理社区公共服务等。
二、分析投资环境中的关键因素
下面通过建立解释结构模型来找出影响投资环境的关键因素,然后从关键的因素入手,提出改善投资环境的方法。
解释结构模型是根据一个系统中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建立一个可达矩阵,然后按一个因素影响的其他因素的多少进行排列,找出单位矩阵,再根据单位矩阵的个数,画出一个层次图,从而得出解释结构模型。
建立解释结构模型, 找出影响投资环境的十一个因素如下:
硬环境中的区位特征(P1),交通系统(P2), 通讯系统(P3),能源系统(P4),水处理系统(P5),公共服务(P6)和软环境中的法律法规(P7),金融税收政策(P8),市场运行(p9),工作生活环境(p10),公共安全环境(P12)。
经从事招商引资研究工作的有关人士的评判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论证后得出:区位特征(P1)影响投资环境(P12),所以在区位特征这一行中找到与投资环境两列相交叉的空格,记上“V”; 法律法规(P7)影响公共服务(P6),则在公共服务这一行中找到与法律法规两列相交叉的空格记上“A”,依此类推。如果上面的因素影响下面的因素就在两个因素交叉的空格处记上“V”,如果下面的因素影响上面的因素就在两个因素交叉的空格处记上“A”。如图(一)所示:
按图所示的关系建立可达矩阵。如第一行的因素与第一列因素可达,即p1与p1可达;则在可达矩阵第一行第一列的位置上记上“1”;又如,p1与p4,p12有关,故在第一行的第4列,第12列所交叉的位置上分别记上“1”;因p1与p3没有关系,则在第一行与第三列交叉的位置上记上“0”。依次类推,可建立下列可达矩阵:如图(二)所示:
在矩阵中按“1”的个数由少到多从上到下排列,然后找单位矩阵,得出结果如下:见图(三)
根据单位矩阵得出如下结构简图:图(四)
根据结构简图得出解释结构模型如下所示:图(五)
从解释结构模型可以得出,影响投资环境的关键要素是区位特征和法律法规。
第一,在区位特征上,西安市所处的地理位置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在招商引资的区位优势方面无法与东部沿海城市相比。但是我们可以根据西安市所处的地理环境因地制宜地进一步改善交通设施。如能建立起更加高效快捷的交通运输系统,使投资者进一步降低运输成本,加上西部的劳动力成本较低、科技实力雄厚的优势,将更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商来西安投资。
第二,法律法规是影响投资环境的另一个关键因素,它不仅使招商引资的过程规范化、程序化,而且也是实现东道主和投资商双方利益的法律保证。因此,政府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更加完善的规章条例,制定出切合西安市的实际政策,从而改善投资环境。
另外,根据解释结构模型看出,应通过改善第二层的交通系统和通讯系统来进一步改善第三层的公共服务环境;根据西安市所处的区位特征,加强能源建设、电网建设,加快水电资源开发,改进城市供水等工程的建设,突出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改善第二层的能源系统和第三层的水处理系统;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保险业的发展。通过改善第三层的公共安全服务公共服务体系水处理系统来改善第四层的工作生活环境,从而从整体上改善西安市的投资环境。
作者单位:西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