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8 17:08:3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律相关资料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在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要点中,法律要点是比较重要的,对于招标采购得到的相关物资而言,按照法律相关要求,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延长签订时间。对于招标采购得来的相关物资而言,在签订合同前,要以相关资料作为重要依据,这些资料不仅包括中标通知书,还包括相关合同条款、招标规范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和货物清单等;对于不是通过招标采购得来的物资而言,要在确定物资采购结果后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依据主要是与结果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对于招标采购得来的相关物资而言,要保证书面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与中标者的相关条款一致,还要保证和招标文件具有一致性,不允许签订不具有实质性的合同条款。
2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模式
至今为止,电网企业物资合格管理模式一直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在最初的电网企业管理中,还没有对物资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还没有实现统一化管理,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主要应用招标采购管理模式,物资签约对象即项目出资单位。目前,在电网企业中,物资集约化制度和体系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对合同管理模式进行了创新,实现了物资集约化管理,省公司主要负责合同签订和合同结算工作。经过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分批次采购合同的管理模式得到了广泛应用。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已经实现了统一化目标。在电网企业中,关于物资采购的相关文件非常多,这些文件都是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当前的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应用电子平台,对签订流程进行系统固化,实现招标全自动化,促进合同文本智能化生成。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量实现签约文件简单化,明确相关商务合同和条款中主要的签订依据。
3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流程
3.1系统流转
在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中,管理人员主要依照中标结果和物资合同制订,合同应符合专业模板,供应商在经过在线审核确认后,将合同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输入ERP系统,最终形成订单。在此过程中,合同审批工作得到了落实。
3.2书面合同的签订
在完成系统流转环节后,供应商应带着相关信息和文件前往专业服务大厅签订合同。在签订前,相关承办者要加强对合同相关信息的审核力度,还应派出代表人员进行合同签订或加盖公章。
3.3合同履行
在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后,要有效履行合同,要健全电网物资合同管理机制。在建立系统化台账后,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履约过程和结算等过程的管理,实现供应一本账系统化管理。
3.4健全物资调配机制
要在省公司有效建立物资调配机制,完善物资调配部门。调配部门要加强对各个项目和工程业务的管理,完成物资的供应和安排工作,对物资供应的相关情况进行调差分析,加大监控力度,保证供应商正常履约,加大对物资到货情况的管理力度。
3.5健全调度机制
物资调配部门的相关人员要建立物资调度机制,定期进行供应规划,制订物资到货计划,定期开展履约协调会议,对物资发货情况进行合理调度,及时掌握物资运输情况。
3.6健全预警机制
在物资供应中,健全预警机制是十分重要的,要加大对物资供应情况的监督力度,做好及时预警、跟踪,实现履约保障目标;要不断增加预警功能,合理进行预警参数设置,实现全方位监控和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预警问题。
4未来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重点
4.1落实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加强采购管理
在电网企业中,要想加强物资合同管理,就必须加强计划管理,从保证物资管理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提高合同签订效率和合同后期履行的安全性;严格遵循相关管理标准,按照合约制订方案、确定物资采购时间和交货时间;加大对文件信息的审核力度,健全物资供应审查机制,应用闭环管控方案。
4.2有效解决合同变更问题
在物资合同后期的履行中,合同变是导致合同履行不到位出现的主要原因,提出物资合同变更的主体应当是管理部门的人员,并开出规范化的技术变更单。企业物资部门严格按照技术变更单上的相关内容确认合同商务变更单上内容的合理性,且签订的对方应是物资供应商。
5结束语
关键词: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法规测量;竣工测量
1.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技术的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的竣工测量技术逐渐兴起,并应用于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当中。在近十年来,工程竣工测量技术在我国进一步的得到了发展,其测量行业也不断的发展与壮大,出现了大批如企业实验室、科研院校检测以及监督检测机构等多种工程测量单位,其中企业实验室主要是对工程建设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的检测,从而确保其自身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际上由于企业实验室检测的设备有限及其能力与经济实力等方面的限制导致其结果的可信度较低,因此这一检测机构在市场当中的占有量较少。科研院校对检测业务的投入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结机构的改革而不断的加大,其设备性能以及技术力量等方面更强,在市场当中有这非常强的竞争实力,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监督检测机构通常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承认,并大多由政府成立,这一检测机构在我国的检测当中目前属于主流机构,但是在其发展当中也存在这一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由于其处于垄断地位而服务意识相对薄弱,并且技术水平也有限从而限制了其在市场当中的发展。
2.建筑工程竣工竣工测量中存在的问题
2.1政策风险。在建筑市场当中面,其竣工测量技术的发展以及应用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国家政策的影响。竣工测量技术受到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相对较深,并且由于其起步较晚,相关的执行标准以及测量规范都无法达到国际水平,并且有着较大的差距。在我国当前应用的建筑竣工测量规范以及标准都还是早期颁布的标准,这些标准在现代建筑行业当中已经不能够使用社会的发展需要,根本无法实现我国建筑竣工测量技术与国际水平的接轨。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建筑行业中的各项指标与规范标准等都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与国家的差距也逐步的缩小,相关的政策也理所应当的产生一定的搬动,这就给建筑测量行业到来了一定的冲击与挑战,增加了行业发展的风险。
2.2立法的滞后性。在我国当前的建筑测量行业当中,其行业法律相对较少,现象的《规定》与《若干意见》都不属于建筑行业法律层面,而属于行业规范层面。由于建筑测量行业的发展存在着法律空白,因此其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实际上,建筑行业法案的建立具有一定的难度,因其发展相符迅速,材料与技术不断的更新与完善,并且其涉及的专业范围相对较广,这就导致其立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变化与不确定性,只能够对其施工当中存在着的技术问题以及质量问题等方面进行规定,具有较强的严重性。但是自从我国加入世贸之后,大量先进法律法规的涌入为我国法案的建立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借鉴,从而提高了我国法律法规的预见性。
2.3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在当前我国现象的建筑行业法律当中都对工程竣工测量相关的事项进行了规范,但是这些法律都只是涉及其表面,具有片面性,在这些规范和法律当中关于竣工测量的内容甚至存在着相互锚段的现象,缺乏一定的系统性。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建筑工程竣工测量行业仍旧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且由于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中的问题与弊端而导致工程验收测量工作分工不明确,不能够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阻碍了测量行业的发展。
3.竣工测量的基本要求
在建筑工程当中,其竣工测量工作的质量控制工作与其质量管理工作相比较更具有系统性,并更加的机制化。在进行竣工测量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是其控制系统建立的基础与依据,要想优化其质量控制系统就需要通过以下几点手段来进行:(1)政府部门需要加大测绘工程的财政投入力度,并对其资金进行合理分配与合理规划,提高其财政款项的利用率。当前在我国的建筑市场当中存在着各种测绘单位,因此政府在拨付款项时需要对市场实际进行考察,详细了解其各个企业的详细情况与实际实力,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资金分配方案,从而确保测绘产品的质量,促进测绘行业的发展。(2)健全工程竣工测绘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测绘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利用各项法律规范来约束其行为,维护建筑测绘市场的秩序,严惩违法乱纪行为。(3)在进行工程竣工测绘的时候,测绘单位需要做好工程测量记录,确保其各项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只有在确测绘数据的完整性的基础上才能够确保工程的质量。因此需要安排专门的人员来进行测绘记录工作,从而确保建筑工程生产产品的质量。针对于企业而言,做好测绘质量管理工作能够促进其长远健康的发展。在进行测绘质量控制的过程中,测绘单位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测绘作业的流程以及数据采集的过程来进行相关资料的整理与收集,为测绘工程的质量控制提供有力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同时还需要不断地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认识到质量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确保工程资料的准确性。(2)需要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测绘技术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各项测绘新技术也不断的应用于工程测量当中,因此单位就要对其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同时工作人员也需要积极的学习新技术与新理念,丰富自身的知识储备。企业也需要加强对工程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确保其专业基础知识与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测量服务。(3)测量单位需要完善工程设备,提高其质量,避免在测量工作当中出现因为设备问题而造成的质量不合格问题。同时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设备操作训练,并对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避免其出现误差和心梗问题。
4.结束语
综上,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合理的测绘行业的扶持政策。在实际的测量工程当中,测量单位同时也需要不断的完善测量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测量资源的利用率,以此来促进工程竣工测量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设工程;结算
一、结算资料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首先要搜集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工程结算的审计资料,提交结算资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结算资料的范围
工程结算资料一般包括合同、招投标文件、补充协议、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补遗文件、索赔资料、会议记录、建设单位下发的涉及结算的相关文件及通知、政府物价政策调整文件、定额执行标准、价格信息、购物发票、隐蔽工程照片和音像资料等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提交资料的时效性
以上资料有的是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的是在建设前就形成的。在上报工程结算书时,应当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所有的这些涉及到的文件。提交文件应当形成签收制度,在要求文件上报结束之日后,发现遗漏或者需要增补的文件将会被拒绝。所以,在这里应当注意上报文件的时效性。文件的时效性还涉及到在文件的形成过程中的时效性,比如签证啊,索赔资料啊,这些资料一旦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签证日或者索赔日,将会失去签证和索赔的机会。
(三)、资料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提交的文件应当合法。对于与法律或者合同条款相抵触的文件,与《建筑法》、《建筑工程招投标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相违背的文件将失去他的有效性,即文件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文件将不会被采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与上述法律不能有抵触,如果有抵触,那将是无效的条款。比如,双方合同约定,承包人可以转包某项工程,一旦该项工程发生了争议,合同约定的同意转包的效力不复存在。所以,在签订或者提交相关资料时,应当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因文件的不合法而造成损失。
(四)、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比如签证,变更、技术洽商等,往往由于施工单位忙于施工而忽视了签证文件的及时形成,或者因技术人员的水平问题,很多签证是前后矛盾,缺乏相关的佐证材料。在审计过程,经常会遇到签证资料不规范,签证的佐证材料不足,或者已经经过建设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文件由于与合同约定不符不应当签证或应当签证而没有签证等等问题,尤其一些隐蔽工程想要再补签证非常困难,这时会造成施工方和建设方的损失,所以,在文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上一定要委派专人进行检查整理,文件的形成一定要及时完整,尤其重视隐蔽工程签证要在隐蔽工程完成以前须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认可后再行隐蔽。
二、整理资料形成结算书
这个过程是施工单位应当非常重视,也是施工单位经常容易犯的错误。施工单位一定要委托具有丰富结算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或造价员)完成结算书的工作。不要忽视结算项目的点点滴滴,尤其大型工程项目,对于零星项目的小列项做预算套用定额又很麻烦,比如对于项目价格几十元或者几百元的列项不予重视,常常忽略而过,还有的是丢项漏项,应该做的没有做。这样累积起来,有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施工单位一定要不惜重金,聘请或委派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完成工程项目的计算书,不要纠结于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而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三、上报结算资料及结算书
结算书做好后,因按照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双方协商议定的结算审计单位的要求上报结算书。结算书上报应当有施工单位的公章及建造师的签字。结算书首先上报的建设单位,然后由建设单位转包到审计单位。如果建设有相关审计资质且得到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进行完成结算审计,那么结算审计工作可由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单位不具备结算审计资质或者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报请另外的审计机构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当转交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到指定的审计机构,上报过程就算完成。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上报结算书时,要形成签收制度,写明提交结算申请的日期、资料种类、数量等。因为工程的结算审计有时间限制,建设单位或者审计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
四、结算部门进行审计
工程结算部门收到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的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的结算报告。在这个过程中,审计人员不但应当全面熟悉和了解工程结算资料,同时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水平和道德素质。很多的审计人员,业务上不是很精,在工程量的计算上和一些结算政策的把握上,往往容易出错。比如,在管道工程结算中,管件往往是包含在施工管道的延米之中的,但是有些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结算,往往把管道的管件单独列项,这样,如果不理解定额的相关计算规则,审计人员往往会疏忽此项,让建设方蒙受损失。还有常见的是在土石方工程结算时,定额规定的挖土量是按照天然密实体积计算的,回填土方已经考虑挖土以后的松散量后折合成的定额单价,施工单位往往会在回填土方中,将松散的回填量乘以一个松散1.5倍的系数增加了回填运输量,如果审计人员不理解定额的计算规则,往往会忽略此项,认为回填松散土按照定额规定考虑1.5倍系数应当。
一、加强我国司法会计建设的必要性
(一)法律实践要求加强司法会计建设。用法律来调节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已成为所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中,企业融资、投资、担保、破产、兼并、保险等新生业务层出不穷,导致了经营环境复杂化。作为相伴而生的衍生物,违法现象、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门类日益繁多、情况逐渐复杂、手段更加隐蔽。对各种经济案件的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受到专业知识、技术方法、业务手段的局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清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因此,案件涉及会计知识的,办案部门就要依法聘请精通会计知识的人员,对有关会计事项进行审核鉴别;会计人员审核鉴别时也同样需要借助于法律知识来分析和判断事件的是非曲直。这就是说,法律法规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会计标准又是落实法律裁定的基础,会计和法律的相互渗透和彼此结合将有利于对各种经济案件的专门研究和处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的问题是,懂法律的不懂会计,懂会计的不懂法律,工作中不能得心应手地处置好各种经济事项和各种经济案件。因此,加强和发展司法会计,培养既有法律知识,又有会计知识的复合型司法会计人员,是满足司法会计鉴定需要的重大举措。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司法会计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也是国家在新时期努力奋斗的目标。各种民事纠纷和犯罪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严重销蚀。努力排解纠纷、打击犯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从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来看,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新的转型期,那些围绕经济利益的纠纷和犯罪势必会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并在各种犯罪中占较高的比例,如果仅仅依靠传统的会计和法律相分离的解决方式,很难有效化解纠纷和惩治犯罪。如处理那些影响市场秩序的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犯罪,利用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之机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上市公司进行虚假会计信息披露导致投资人受损诉讼等,不仅需要熟知法律知识,而且需要熟知会计和审计知识,更需要对二者的综合运用,只有这样才能对纠纷和犯罪进行可靠的分析和鉴定,从而为排解纠纷和正确定案提供可靠的事实证据。因此,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会计担当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使命,是维护社会稳定、降低社会风险必不可少的工具和手段。
二、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现状
(一)司法会计工作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司法会计工作是司法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取证工作,理应有完善和明确的法律规范。但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部诉讼法典中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几乎都没有直接对司法会计工作作出规范,只是从司法鉴定方面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而仅有这些司法鉴定方面的一般性规定,是难以对司法会计工作的开展给予科学和明确的指导的。没有对司法会计工作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势必导致司法会计实践工作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出现诸多问题,这既影响到司法会计工作科学、规范的完成,更影响到司法工作的公正性。比如,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或不会收集检材使鉴定无法进行;还有诸如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用语混乱、大量引用证人证言作为结论的依据、应当验证的鉴定事项有重要疏漏、鉴定结论的论证不严谨、超范围解决法律定性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文书五花八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正是司法会计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必然表现。
(二)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不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是指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从准备、实施到最后出具鉴定报告的全过程,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规程。制定标准化程序的目的是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公平,使其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当前,由于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尚不够规范,对于鉴定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如送检单位提出的鉴定要求是否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范畴、鉴定结论对财会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达到什么程度等,只能依靠鉴定人员的职业经验来判断,主观性较强。有时对相同的问题,不同的人给出不同的结论,使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无所适从,不知该采信哪一个结论。这样不仅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而且会严重影响鉴定工作的效率。
(三)司法会计队伍人员不足,技术力量薄弱。尽管目前诉讼机关已经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但相对于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犯罪案件的增多、犯罪手段翻新等客观需求,现有的技术力量还显得比较薄弱,尚不能完全适应诉讼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员配备少,在数量上难以满足全面开展专业工作的需要;二是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造成了相当一部分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不足;三是一些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还不熟悉诉讼调查、诉讼证据等相关业务,由于案件多、工作量大,鉴定复核制度的试点工作很难开展。
(四)专业技术交流渠道不畅。司法会计学是边缘学科,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及部分地方检察机关不定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术会议外,能够提供交流的平台很少,这与司法会计学科研究的发展需要是极不适应的。一方面一些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急需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无处可觅;另一方面许多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工作和研究成果却难以发表和交流。
三、对加强我国司法会计建设的思考
(一)完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司法会计作为一项司法诉讼活动,首先应该做到“有法可依”。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司法会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才有重要的法律保障,提高司法会计工作的质量才有根本的前提条件。因此,有关方面应尽快在现有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基础上,加快司法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尽快出台司法会计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使司法会计工作能够在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中得以最科学和规范的进行。
(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笔者认为,鉴定程序应包括下述步骤:
1、了解案情。会见委托人,听取案情介绍,查阅案卷,摘录与鉴定要求有关的各种资料,必要时可就与鉴定有关的问题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果认为资料不充足,可要求委托人进一步明确鉴定目的、补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对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会计资料,应坚决拒绝鉴定。
2、制定计划。在对案情有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工作计划,组建项目鉴定小组,明确当事双方的分歧所在,确定工作重点,拟定要达到的目标及完成的方法。
3、实施计划。项目鉴定小组根据计划展开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依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修改完善,根据鉴定要求获得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和判断,执行分析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等。
4、出具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结果,应该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出具。鉴定报告通常包括鉴定的内容、鉴定时提交的相关资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的签名盖章。
(三)加强司法会计人员队伍建设。首先,适当增加诉讼机关司法会计人员编制,特别是超过百万人口城市的基层诉讼机关,至少应配备两名司法会计。其次,省、市诉讼机关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既要办理本单位的经济案件,又要指导基层的工作,同时还担负着大要案的会审、会鉴工作,技术力量更应加强。第三,在人员配备上,应当遴选具有财会、审计基础学历和具备一定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司法会计队伍。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现状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成立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对推动整个社会经济正常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频繁出现的会计造假和审计失败的事件,表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不清,监管机构重叠。我国会计行业的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务所具有“指导”、“管理”或“监督”职责的机构除中注协外,还包括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等。但由于各自职责不清,造成监管主次不分、监管不力。各政府部门都可以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对事务所实施检查,必然会造成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的问题,不但影响事务所的日常经营活动,也增加了政府的监管成本。另外,机构的重叠必然导致“踢皮球”现象;另一方面的问题是政府凭借其掌握的“特许、配额”等一些弹性稀缺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设租”行为,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无序和审计服务质量的低劣,使大量上市公司舞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状况一直得不到根本改善,并导致了一定程度的腐败。
(二)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干预程度过深。政府对行业干预过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干预;对跨地区审计的限制;对审计对象的限制;对审计报告的干预。政府对行业的过多干预,扰乱了会计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限制了事务所的发展。尤其是对跨地区审计的限制,这种不公平竞争状况的存在制约了会计行业的发展。另外,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必然会影响到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比如,审计某些国有企业时,主管部门为了保持局部稳定或为了粉饰政府官员在任期间的政绩,就会利用其所掌握的权利实行各种办法干预审计工作,影响了审计报告。
(三)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以《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该体系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都做出了详细、合理的规定,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1、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立法的时间不一致,同时加上外界环境的变化,使得这些法律条文在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上存在不一致之处。同时,在对注册会计师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也存在不对等的地方。
2、《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确认,以致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裁决时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详细,对于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仅规定了对其追究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很少涉及民事赔偿处罚,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风险收益比较大,而相对的违规成本比较小。
(四)行业自律机制薄弱,监管效率低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主要是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在各事务所内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一方面由于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化程度不高,尚未形成一系列规范性的制度和公约,行业协会自我保护和自律监管力量薄弱,自律机制尚未建立;另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属于财政部的一个下属事业单位,具有半官方半自律的性质。
自律监管也存有缺陷:一是自律监管的独立性不够,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由于协会与事务所之间存在会费交纳的利益关系,使得社会公众怀疑协会的独立性;二是协会的权威性不高,由于协会属于一种民间职业团体,其权威性不如政府高,惩戒措施有限。这些方面的因素,使得行业自律监管的效率低下。
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辅以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
目前,对于我国应该采用哪种监管体制,学者们各抒己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政府监管模式、行业自律监管模式、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模式和独立监管模式。其实,不管选择哪种监管模式,都要以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理念以及历史文化背景为依据,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切实保护公众特别是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职业服务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所谓的监管是建立在管理部门全面、真实掌握监管对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的,政府距离市场主体最远,很难全面、真实地掌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及运行规律,而协会距离市场主体最近且具有专业优势,同时协会可以通过加强行业组织之间的合作及与外界的交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自己,因此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不容忽视;独立监管机构承担监督职能,对行业实施有效的、独立的、透明的监督,同时可以加强政府和协会的联系和沟通,为行业维护公众利益提供一种外部的保证;政府是从整体和大局上对行业进行宏观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业的公信度,同时由于只有一种宏观层面上的监督,也避免了大包大揽造成的资源浪费。最后,上述三者的管理均基于一种法律授权的基础,这样一种管理体制在强调外部监督的同时也保证了一种内部监管主体的相互制约,形成了一种法律授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与独立监管并行的现代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一)政府监管方面改善的措施。“政府监督”是指政府对行业的发展负有监督、指导之责,政府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明确监管者的身份,解决多头监管现象。为解决多头监管现象,避免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导致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无效监管,降低监督检查成本,减轻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负担,同时提高政府的监管功效,应对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各政府部门做出相应的调整。以财政部为主要领导部门,由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使检查监督的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进行交换、沟通和协调行业监管信息,联合开展检查工作,共同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法造假案件等的监督检查及处理处罚,研究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法规,检查核实有关管理政策的落实情况等,形成一个务实、协调、有效的监管网络。
2、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按《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实践证明,有限责任制不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风险成本比较小,不利于内部制约。应去掉“有限责任制”的形式,推行合伙制,既有助于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又有利于会计师的内部牵制,降低违规风险。同时,完善统一现有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尽量使其趋同,明确《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3、加大违规者的处罚成本,降低其预期风险收益。目前,在会计行业中,一些违法违规者往往基于风险成本与收益比较差异,在差异较大时,不惜以身试法,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因此,在注册会计师涉及的诉讼案件中,一旦法庭判决执业者罪名成立,不但有责任的合伙人要承担金钱和名誉上的责任,其所在的事务所也可能因此背负沉重的债务。改变我国现行的只对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力、几乎无民事处罚的现象,形成对其民事赔偿处罚机制。
(二)行业协会监管方面的改善措施。“行业协会监管”是行业的具体管理事务由行业协会负责。为了体现行业协会的独立性,行业协会应逐步从挂靠行政机关中独立出去,政府公职人员不能在协会任职,协会会员不得在政府部门担任相关的职务,使协会摆脱半官方半自律的性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
1、健全行业自律组织体系。协会应严格执业资格管理,推行执业道德,提供高质量的培训计划,加强管辖范围内的执业质量调查与惩戒工作,督促CPA公正执业。健全行业自律组织体系,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方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体系。中注协对省注协实行垂直一元化业务领导,自上至下设立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
2、建立同业复核制度。各省注协成立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同业互查组,成员主要由非执业会员构成。非执业人员的加入可以缓解我国CPA人员不足,同时也增加了互查组的独立性。在成立复核小组时有关部门要制定合理的方法和程序,选拔优秀的非执业人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复核小组对被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报告和业务等进行审核,做出评价并出具同业复核报告。为增加透明度,报告必须是公开的,公众可以随时查阅被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业复核报告和相关资料。
3、尽快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进一步严格对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制度、年检制度;完善行业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惩戒制度;建立CPA与事务所诚信档案;完善后续教育,加大后续教育执行力度。
(三)独立监管机构的设立。政府监管是否公平是新的行业管理体制能否有效运作的决定因素。因此,应成立一独立于政府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机构,尤其是在经济等方面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同时,该机构的成员应以非执业人员为主,以审核、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独立性。
独立监管机构对政府监管职能的执行情况,以及执行的效果进行检查分析,防止政府过多地干预注册会计师行业,以影响其迅速发展。发现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的问题时,及时向有关上级政府部门反映,以进行改善和解决。
门槛之外的工作
对于留学生来说,提交申请是叩开名校大门的重要一步,去香港留学自然也是这样,如果说这是道门槛的话,那么在这道门槛之外,你必须得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提前做很多准备。要想申请到心仪的大学,就必须在在申请前充分了解各大学的相关情况,熟悉申请要求和申请程序。
首先要做的就是熟悉招生简章,把握准申请时间。
我当初拿到招生简章的时候才发现,原来光是浏览一下目标大学的招生简章也没想得那么容易。因为虽然香港很多大学的招生简章有中英文两种版本,但几乎所有专业的招生简章都是英文的,如果你英文阅读水平不算太高,那读起来绝对不像在国内选择大学那么轻松。所以一定要非常仔细地读,遇到模糊的地方要多咨询相关大学的招生办公室,否则很有可能因为误解或其他原因而耽误申请。通常情况下,香港的大学是在每年的11月底或12月初开始报名,到第二年的1月中旬结束。但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比如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公开大学和香港教育学院等大学的报名结束时间就较晚。我当时就是申请工作做晚了,错过了很多大学的报名时间,因此也错过了不少机会。所以提醒大家,如果想申请去留学,一定要早做准备,切勿贻误时机。
香港有两种研究生项目,一种是面向大众的以实用型为主的MA (Master of Arts),学制一年,学费一年大概八万多港元,没有奖学金,但招生名额较多;另一种是研究型的,学制两年,每月有一万多元的奖学金,但招生名额非常少,主要是为有研究潜力的人而设,一般这样的项目是比较青睐应届毕业生的。所以在申请之前要先了解这两种项目的区别再决定,我后来申请的就是第一种,学制一年。申请者在申请前,要了解这两种不同的研究生培养方式,明确自己的申请方向。
申请去香港读研究生与申请美国大学所需提交的资料大同小异,一般需要提交以下这些材料:经过学校公证的本科成绩单,英文水平证明,通常要求是托福或雅思成绩,内地的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单或专四、专八考试证书也可接受,不过,一个好的托福或雅思成绩显然更有竞争力;因为如今留学申请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香港有些大学现在也要求GRE成绩。然后剩下的就是填写申请表格了。
除了这些意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 “套磁”了。所谓 “套磁”就是指通过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你的目标教授建立联系,加深教授对自己的印象,从而增加自己被录取和获得奖学金的机会。你可以将详细的个人简介寄给教授,表达自己想要继续深造的渴望,或者直接表示出对教授的研究方向感兴趣,并针对教授的研究项目和领域提一些自己的问题等。
为课消得人憔悴
经历了漫长的申请和等待后,我同时收到了香港教育学院英文教育专业和香港公开大学翻译专业的录取通知书。因主一直对翻译专业情有独钟,我最终选择了香港公开大学。虽然这所学校在香港并非一流,但我觉得不是只有一流的学校才能培养出好学生,“师傅引进门,修行靠个人”,学习关键还是靠自己。
香港的大学教育比内地要严格很多,所以想在那里混日子是很难的。翻译专业课所含的信息量非常大,为了能理解和掌握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我平均每周都要看10~20篇文献资料。而且,几乎每门专业课都会要求交小组作业和论文,这就要求我们阅读大量的相关资料。我感觉自己在香港一年(三个学期)读的书比在内地本科四年读的书都多。尽管我之前已有心理准备,但还是被各科作业压得喘不过气。我的生活被homework、reading、presentation、assessment、test、thesis所填满,累是不言而喻的。
香港的学术氛围也非常严谨。我们在交每一份作业和论文之前,都要将作业和论文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标清来源,还要签下诚信协议,保证自己没有抄袭。学校对论文抄袭的处理得很严格,对抄袭者不但要进行全校通报批评,还会剥夺毕业资格。
翻译专业的选修课是公认较难的课程,因为所有选修课都与香港法律或内地法律相关,对于没有法律背景的学生来说是个较大的挑战。记得我第一次去试听选修课《香港法概论》时,带这门课程的的教授就建议我们内地学生不要选这门课,因为香港本地的学生大多数都有法律背景,而如果我们没有的话会学得比较吃力,同时这门课大部分都用英文授课,对英语法律术语掌握不多的学生理解起来会更困难。的确如他所说,上完他的第一节课,我就感觉自己仿佛是在陌生的世界走了一遭,云里雾里的。我当时不知哪来的勇气,不顾前辈的建议,毅然选了这门课。每次上完课后,我都会把老师的讲义看上很多遍,将其中涉及的每一个词汇和术语都查字典理解透彻,遇到不懂的就向老师和同学请教。与此同时,我还试着多阅读与这门课相关的文献资料。如此坚持下来,我慢慢能跟上老师的讲课节奏了。这门课结束时,我拿到了B+的成绩,我的执着和坚持也算终于有了回报。第二个学期,我又选了这位教授的《香港公司法》课程。我每天熬到深夜,仔细看书,研究香港公司法的每一个条例,认真撰写研究论文。最后这门课结课时,我竟然拿到了A的好成绩,而且是全班第一名。选修课的学习为我增添不少信心。也让我更加相信,只要有知难而上的勇气、克服困难的决心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就一定能攻克学业道路上的诸多难关。
写论文如蜜蜂酿蜜
无论是上翻译专业课还是选修课,我们都少不了要写论文。这一年下来,我在写论文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此与大家分享。
研究生在写论文时,可以通过搜集和阅读自己专业领域的文献资料,了解自己的研究课题在国内外的发展动态,摸清前人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取得的成果,进而在其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甚至萌生出新见解。在写论文时,最好不要盲从权威,要敢于挑战权威,提出自己的见解。写论文不应像“蚂蚁搬家”一样简单地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并将它们“搬”到自己的论文中,也不应像蜘蛛一样只会构筑资料网,而应像“蜜蜂酿蜜”一样,从多方面采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把握所做课题的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尚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尽量得出更为严密、重要和详实的结论,为拟定研究内容和实施方案提供基础。
“蜜蜂酿蜜”的一个重要过程是从多渠道“采蜜”,而我认为写论文也要学会从多方面采集资料。写这些论文需要具备很强的获取信息的能力,要充分利用网络和图书馆资源收集资料。香港各大学的图书馆资源都非常雄厚,学生可以在里面阅览电子书和许多英文原版书,也可以利用其中的维普中文数据库和万方数据库搜寻国内的各种报刊杂志,这为研究生的学术研究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除了学校里的图书馆资源外,大家还可以使用针对香港市民开放的公共图书馆系统,它由67家固定图书馆和10家流动图书馆组成。全香港最大的公共图书馆是位于香港岛天后站铜锣湾的中央图书馆。该图书馆共有12层,拥有丰富的馆藏,各种资料应有尽有。我读研时就充分利用了这家图书馆的丰厚资源,在这里完成了不少论文。
受益匪浅 感慨颇多
网上仲裁其实并不是一种新的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其方式与传统仲裁方式是基本一致的,其只是利用互联网渠道作为媒介,将仲裁的地点从仲裁庭转移到了网络上。目前国际社会上对于网上仲裁还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将网上仲裁理解为仲裁的所有环节严格按照在线仲裁的特点在网上进行。就实际情况看,由于网络技术存在局限,完全将整个仲裁的过程完全放置在网络上是不现实的。所以,使用全程网络仲裁的进行纠纷解决仍有些理想化,仲裁中无法通过网络来进行的部分程序,仍需要采用传统仲裁方式来解决。网上国际民商事仲裁发展迟缓,探究其原因,必须要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着手。内部原因,因为网上仲裁的本质上是一种仲裁程序,假设内因是阻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就应该是指该程序本身的设计存在缺陷以致不能将其适用于仲裁。但是网上仲裁程序应用于网络域名争议、争议的巨大成功似乎可以否定这样的假设而理论上理想化的网上仲裁程序是一种远程互动在线仲裁服务系统,是把音频、视频互动交流、互联网、移动固网有机结合、远程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数据管理等网络通信技术集成创新的仲裁应用系统,从程序的构想来看与仲裁的本质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冲突。
因此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并不是内部原因,而是客观技术、法律因素与主观的心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阻碍网上仲裁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外部因素。
第一,技术因素,在线仲裁的全面开展与推广,实践中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其实现的可能性取决于目前的信息网络技术能否满足在线仲裁的要求。第二,法律因素,在线仲裁实际上没有脱离仲裁的本质,那么它就应当受到现有的仲裁法的限制。在线仲裁能否在当前由国际公约、国内仲裁法、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组成的框架内顺利运行是需要探索和研究的。
第三,心理因素,心理因素的影响是指人们对在线仲裁的接受程度,这关系当事人选择在线仲裁的可能性。对于当事人来说,解决纠纷、明确权利义务并使其最终落实是最核心的,所以说在线仲裁的裁决最终能否得到一国的承认与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能否广泛地为人们所接受。
上述的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网络发展的相关技术本身就要受到法律的调整,而法律评价的后果又关系到当事人的选择,但是这三者的影响力并不是相同,主观的心理因素占了主导地位,如何克服这个问题,当务之急要解决的是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只有这种方式的仲裁得到普遍的认可,才能将这种仲裁模式推广开来,这样才能提高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效率。
二、网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之仲裁地的确定
仲裁地是指仲裁程序进行的地点或者说是仲裁发生的地点。在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从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到开始审理到对案件作出裁决,整个仲裁程序的过程都需要在某个特定的场所进行。仲裁地在法律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仲裁地决定着仲裁裁决的国籍;2. 仲裁地决定着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3. 仲裁地法决定着仲裁地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方式;4. 仲裁地法体现并制约着仲裁地国对仲裁的认可与支持程度。从目前来看,一项裁决要想依公约获得承认与执行必须要有国籍,而以仲裁地来区分裁决的国籍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因此,如果不能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就不可能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选择网上仲裁,就意味着从仲裁申请的提起、相关资料的提交、案件审理至裁决的做出这整个过程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当事人和仲裁员不需要在某个特定的地点见面,而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仲裁。在这样的环境下,仲裁地的形式意义也就此丧失。仅从技术层面上看,互联网本质上只是一种通讯方式,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很难将某一个具体的地理位置确定为仲裁地点,也就缺少了一个真正进行仲裁的地点,即仲裁地落空。
就目前来看,除少数仲裁机构外,相关国际法律规范、各国内法对网上仲裁的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系统的规定,对网上仲裁的仲裁地如何确定,也没有较为严谨、便于操作的方法。很多学者就网上仲裁地的缺失问题也尝试着提出了许多确定的方法。归纳起来,主流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仲裁员所在地学说
支持该学说的学者们认为,应当根据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所在地来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可以理解为,当仲裁庭为独任的时候,那么该独任的仲裁员所在地就是网上民商事仲裁的仲裁地;而当仲裁庭是由3 人以上组成,也就说是合议庭,那么首席仲裁员所在地就是网上仲裁的仲裁地。该观点看似合理却存在诸多缺陷。首先,该学说对于所在地的含义没有明确的指出,是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还是国籍地?其次也没有明确所在地是从什么时候起算,是程序开始时还是做出裁决时?再者,该学说没有考虑到仲裁员可能的流动性,比如旅行、迁居等。所以以这样一个不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所在地作为仲裁地,显然是不科学的。
2. 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说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们认为根据网上仲裁程序所运用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来确定仲裁地,也说是以该网络服务器的物理空间所在地为网上仲裁地。这一观点的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参与网上仲裁的双方当事人、仲裁员以及其他的参与人员都有可能会位于不同的地点、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样一来整个仲裁程序就需要好几个地点的网络服务器进行,要让当事人把所有的服务器在什么地方查清楚,是很难的。其次,由于整个仲裁程序可能要通过多个服务器,使用多个网络服务商提供的这种服务,就会有多个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仍难以确定仲裁地。最后,参与仲裁程序的各方人员具体使用哪一台服务器是不固定的,会有很大的偶然性,很多是随机的。显然这一观点也是不合理的。
3. 非内国仲裁理论
该理论又称为非地方化仲裁理论、浮动仲裁理论。其基本内容是:仲裁是独立的,不受仲裁地所在国家的法律限制;仲裁裁决是没有国籍的,其法律效力也不需要由仲裁地所在的国家的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是它的效力来源;仲裁裁决在申请执行前,不受任何国家法院的监督,任何国家的法院都无权撤销裁决,对仲裁的唯一监督方式便是不予执行;如果仲裁裁决没有违反国际的公共政策,则该裁决的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得到各国的认可。
由于该理论主张摆脱仲裁地,裁决一经做出属非内国裁决便可白动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裁决,与网上仲裁的仲裁地落空现象不谋而合,于是有很多学者提出该理论可以有效地解决网上仲裁的仲裁地落空现象。虽然该理论有它白身的优点,比如该理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减少和消除了仲裁地的司法干预。但也有很多不足之处,首先,当事人的简单约定不可能给仲裁庭提供相当充分的程序规则。其次,该理论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而网上仲裁不可能完全摆脱特定国家法律的制约和控制,否则不能保证仲裁程序能顺利进行。当事人的行为均不能游离于现行的法律秩序之外,任何一项协议均隶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并依该法律体系进行解释。最后,基于该理论做出的仲裁裁决,在相关国家是否获得承认与执行,目前各国也都没有一致实践标准,显得该理论有些过于理想化,因此,无论是在实践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上操作起来都是有很大难度的。
4. 法律本座论
这种理论主张要淡化仲裁地在地理意义上的含义,仲裁地并不一定是仲裁实际进行的地点,在当事人或仲裁机构选定某一地点为仲裁地后,并不要求仲裁程序必须在该地点进行,换言之,为了方便当事人、仲裁员或者其他的仲裁参与人,仲裁程序未必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也可以在仲裁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即使相关事项是在仲裁地之外的国家进行,仍应当认定仲裁程序受原仲裁地法院的约束。这种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网上仲裁地确定所遇到的法律难题提供了一个解决之道。既充分的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考虑到了互联网本身的特性,通过选定一个拟制的仲裁地来作为法律的连接点,将网上仲裁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联系起来,以该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这样能为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等提供法律依据,也可以为网上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的承认和执行扫除了一定法律障碍。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法律本座论的提出为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问题提供了可行性和理论基础。从上文传统仲裁地的确定方法中可以看出,在确定仲裁地时一般都是两步,也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就指定。所以本文认为在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下,完全可以按照此种方法来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以解决网上仲裁裁决仲裁地的落空问题,如下两步:
1. 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行确定仲裁地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在于为商事主体提供争端解决服务,以维持跨国商事交易的效率,其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当事人意思,追求的目标是高效解决争端。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私法理论,在仲裁中已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广泛应用,网上仲裁也应当不例外。网上仲裁其本身实具有契约性质的,当事人当然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仲裁地。由于网上仲裁是在网络上进行,而不是在现实的物理地点进行,所以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地并不是网上仲裁程序实际进行的物理地点,是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为连结点,使得网上仲裁与现实世界中的某一国家的法律相联系,这样既保证了准据法的明确选择,也赋予了网上仲裁裁决法律效力,也确定了法院的管辖权,防止出现因管辖权错误而出现争夺的情况,增强了裁决的可预见性。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国家的立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赋予了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的权利。这些也完全可以适用在网上仲裁中。况且已经有国家存在网上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地,例如2001 年美国仲裁协会《网上仲裁补充程序规则》第10 条就有相关的规定。
再者,本文并不赞同有的学者主张的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地时应当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诸多与仲裁相关的场所中选择__个并假定其是仲裁地。因为在网上仲裁中与仲裁相关的场所有很多,常设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程序开始地及结束地等,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选择具有最密切联系是十分困难的,也很容易被否定。当然,为了充分发挥仲裁地的实际效用,确保程序顺利进行,选择时都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首先,要根据一定的事实,看该仲裁地是否与所发生的争议存在联系。这样有助于获得仲裁地法院的支持和协助以及监督;其次,要看该地是否有利于仲裁裁决今后的承认与执行。目前,《纽约公约》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所以最好选择其缔约国,这样才有利于网上仲裁裁决能够顺利得到承认与执行。
2. 由仲裁庭确定仲裁地
在争议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地的情况下,由仲裁庭来确定仲裁地。对此,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有规定。如1996 年英国《仲裁法》第3 条第3 款;2009 年我国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第8 条都有相关规定。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庭确定的仲裁地通常是仲裁机构所在地。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依据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确定仲裁地,可以将网上仲裁和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连接起来,虽然这一地点并不是网上仲裁实际进行的地点,仅仅是法律上的仲裁地,但能有效地解决网上仲裁的仲裁地落空问题。
三、网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设想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网上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方式:采用线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自治性的网上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式。第一方式是其最基本的承认与执行方式,但是从现今电子商务发展来看,此种方式缺乏效率。网上仲裁最初的目标是快捷、便利地解决电子商务争议,现在仍然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尤其是B2C 和域名等领域,尽管已经相应地发展了具有特色的网上仲裁裁决自治执行手段,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的电子商务也已在外经贸、金融、商业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一些行业和地区也在应用电子商务,争议的类型在不断拓展,面对此情况,自治性网上裁决执行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有很大的局限性,满足不了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为此,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建立一个高效的网上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机制,无疑能更好地促进网上仲裁的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从目前来看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加强网上各仲裁机构的合作,针对特定类型的网络争议,可以形成得到广泛认可和采用的执行机制。比如,上文所述的信誉标记促进机制,各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对标记的统一认证、颁布和取消的制定与实施,使得网上仲裁可以跨时空距离得到执行。二是,变通各国的国内立法。各国可以根据公约对有关仲裁地、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书面形式等事项的规定,结合网上仲裁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变通规定,以便消除和减少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所受到的法律障碍。从长远的发展来看,首先,修订《纽约公约》的相关条款。公约虽然自缔结以来对促进国际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做出了卓越和不可替代的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约对相关内容缺乏应对,也显示了国际社会对公约修订的必要性、紧迫性。如公约中关于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签署问题、仲裁地的确定,裁决的执行等方面,要结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做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