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8 17:08:3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安全检查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从广义上讲,包括国家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这些都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但目前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中普遍存在“陈旧和规格低、执行难、执法监督少”等问题,突出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政出多门,法制统一性不强。目前有相当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着与消防法律、行政法规不相吻合的条款,绝大部份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土政策”都没有向社会明确公示,透明度不高,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
二是司法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成员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部分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还不包含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制定的一些事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还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认定等工作中还有行政终局决定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三是消防法规体系不够完备。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消防法制体系本身还很不完备。有些消防法规己明显滞后,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加入WTO形势的需要,《消防法》就存在诸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各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不够明确、具体,消防行政审批过多和行政处罚前置条件过多,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基层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等等。有的消防技术规范条文相互间有矛盾,不便执行,有的技术规范己不适应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要求。消防法还有许多条文需要修改,一些急需的消防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出台。
四是绝大多数技术规范的溯及既往性。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绝大多数都溯及既往。特别是技术规范在不断修改和完善,而这些修改条文又都是强制性条款,要求新老单位都要立即实施整改,而没有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时间要求,这就给当事人的消防安全权利造成了不稳定性。
这些特点都不符合WTO规则对法制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为加速与WTO规则的有效接轨,形成适应WTO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笔者认为,加快消防法规的立、改、废工作迫在眉睫。
当前最紧迫的是抓紧修订《消防法》或出台《消防法》的实施细则,这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和上行法。《消防法》不修订,其他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无从出台。有的技术性标准规范可采取直接引用的方法,为我所有。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之间有冲突、有矛盾的,这主要体现在《消防法》、国务院344号令、公安部18号令、30号令、36号令、37号等法律法规之间,要抓紧修定,该删除的删除,该统一的统一,该延伸的延伸。不管怎样,无论是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还是修订的法律法规都要提高立法质量,避免政出多门和与WTO规则相抵触,保持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稳定性、统一性、先进性、公开性。
其次要抓紧创制新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消防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消防法制中的空白,要抓紧创制新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与WTO相衔接的消防法规体系。
笔者认为,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在立、改、废过程中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完善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消防监督审核验收法律制度
《消防法》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实施消防监督审核验收,这是我国落实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实施消防安全事前监督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但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消防法》对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的范围的规定是“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这一标准过于原则,而且范围过大,在经济快速发展,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编制紧张的情况下,公安消防机构越来越难以及时、有效地完成监督审核验收工作任务,同时也增加了一些社会单位(个人)的运营成本,因此,有必要对这项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并逐步缩小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消防监督审核验收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有限的警力集中在自动消防设施、重点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监督审核和验收上,并着重在“监督”二字上下功夫。二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防火设计责任,在工程审核验收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违反国家强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一方面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同时还应当追究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要完善监督审核验收程序,对申报、受理、审核验收期限、法律文书的出具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通过规范程序,合理分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安消防机构等单位(部门)对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所应承担的责任,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完善消防安全检查法律制度
《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和大型活动举办前应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消防监督管理的实践证明,设立这一法律制度是必要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公众聚集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的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在程序上重复,实体内容也基本相似,从方便社会、节省警力的角度,将两者合并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比较适宜。二是法律没有对公众聚集场所明确定义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应当进一步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的内涵和外延。三是法律没有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不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这一事实,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年检和撤销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对场所进行一次年检,根据场所实际情况重新核发意见书。另外公安消防机构在日常抽查中一旦检查发现曾经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应当及时撤销曾经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四是通过修改《消防法》,将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延伸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开业和使用,建立起对易燃易爆行业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消防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现行消防法规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消防法律规范要素不完整,只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或者只给行为人设定了义务,但没有对违反禁止性规定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致使法律规范得不到有效实施。二是《消防法》规定了大量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处罚,但对如何确保这类处罚的执行缺乏有效措施,大量“三停”处罚难以执行。三是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实施处罚的前置条件,与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形成逻辑悖论。例如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首先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才可以实施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但从法理上讲,这里的责令限期改正已经包括了责令停止营业和补办消防检查手续两方面的内容。四是一些处罚设定得不够合理。例如《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而实际上,像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堆放杂物等影响疏散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适当的罚款处罚即可,无需限期改正,处以停产停业则过于严厉。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三个月届满之后才可以提出,这一规定不完全符合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因为需要责令停产停业的场所,往往是火灾隐患比较突出的场所,随时都有发生火灾的危险。因此,要通过消防法规立、改、废,完善消防法律规范,避免因法律规范本身不完整造成执行上的困难。(1)取消或减少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2)减少停产停业处罚的设立,同时要明确“三停”处罚的执行手段和执行途径,授予公安消防机构采取必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确保停业处罚及时、切实地执行。(3)按照合理、有效的原则,对不同违法行为和违法情节设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等等。
(四)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立法,加大对火灾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目前在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方面,《刑法》对消防责任事故罪规定不合理。《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是采取抽样性监督检查的方式,因此公安消防机构不可能对每一个公民或者单位都能够监督到,因而也就不可能去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如何处理呢?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违法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却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对《刑法》第139条有关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条文进行修改,规定只要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按照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而不把“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作为定罪的要件,这样就可以扩大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处延,有利于火灾事故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时,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从严设立行政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确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立法
公安部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对强化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贯彻61号令,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用部门规章的形式给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定(或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其权威性受到局限,建议通过修改《消防法》将有关规定直接上升为法律。二是61号令对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没有设立有效的处罚措施,不利于贯彻执行,建议通过修改《消防法》加以改正。
关键词:检维修 冬期 安全措施
前言
最近几年乌石化公司设备安装公司冬期检维修作业开始频繁出现,由于炼油厂、化肥厂等生产厂装置停工、检修的进度需要,有时不可避免的要进行冬期施工,若采取的措施不当,会给施工的项目带来不利的影响,极易给项目造成隐患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因此做好冬期检维修施工安全,是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关键。
1.作好冬期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1 提前做好收集施工地冬期气温变化的资料。由于《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09)规范规定,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即进入冬期施工,因此,在建项目或即将施工项目进入冬期施工前,要提前准备和防范,把不利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要提前收集当地冬期的气象资料,了解当地的气温变化、持续时间、最低温度以及最大风、雪等资料,还要了解施工过程中未来一周的天气变化,只有这样才能作到防患于未然。
1.2及时编制冬期施工技术文件等工作。在工程进入冬期施工前,要提前编制好冬期施工技术文件,作为冬期施工的技术指导性文件,冬期施工技术文件必须包括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还有作业指导书、风险评价等。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2.1冬期施工的生产任务安排和部署。常常包含以下内容:劳动力计划及部署、施工材料进场计划、热源(供热问题)、设备计划和部署、冬期施工人员培训计划、工程质量的控制要点、冬期安全生产的要点、施工工序及进度安排、各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措施、各项安全措施的制定等等。
1.3作好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
1.3.1作好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冬期施工由于在负温下进行作业,不了解或不熟悉冬期施工规律,极易造成安全或质量事故,为保证项目安全和质量,冬期施工前必须进行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内容:①要学习国家和地方有关冬期施工规范、标准、规定,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09)规范等文件;②学习有关冬期施工的基本理论知识、施工方法及操作规程等。
1.3.2施工前进行冬期的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技术交底的目的是防止施工作业人员违反冬期施工规律、规程,造成操作不当,或人为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前技术交底的重点应该含有以下内容:①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学习;②原材料的使用方法;③成品的保护或养护工作;④原材料的测温或成品的测温;⑤原材料的加热或保护;⑥施工点风险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1.4作好原材料的检验复试及材料的配合比。在冬期施工中各种原材料需要进行复试的必须进行复试,以防不合格的材料使用到在建工程施工中。另外,在冬期混凝土施工中经常要使用一些外加剂,随着气温的不断变化用量不一,加上目前时常假冒伪劣产品较多,如果不复试,直接用于工程中,将有可能给该项目工程带来严重的质量后果,造成安全隐患,要消除引起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因素,对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进行重新复试是很有必要的。
通过以上各项措施和工序的管理,相互协助,指导好现场的施工工作,搞好各工种的协调配合。组织各工种配合施工,穿插作业,重点部位重点赶工。以达到土建、安装、防腐及其它各工种之间互创施工条件,集中力量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在人力、物资、机具给该施工项目以充分保障,最终确保施工项目的总体进度。
2.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1严格按照安全生产HSE的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执行。
2.1.1安全检查前的准备。
2.1.2实施安全检查。按照以下检查方法实施: (1) .常规检查法;(2) .检查表法。实施检查在冬期施工期间,主要利用制定好的检查表,从三个方面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从危险源、风险识别安全检查提出整改 检查措施落实 不能及时整改的问题下整改通知单进行考核 落实整改的措施 到最后进行闭环。实施安全检查应做到以下几点:①每天组织各参战单位的安全监督员对检维修现场进行不间断的检查,主要针对现场重大风险项目进行监督,对查处的问题,督促各参战单位对违章及隐患及时整改。②每天各参战单位对自己的施工区域、作业点实行自检。③积极参加甲方单位组织的联合检查,及时发现现场习惯性违章及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④施工单位安全环环保管理科室应组织人员,以不定期、不间断的抽查方式;利用制定好的安全检查表,检查施工现场的不符合现象,对现场检查到的任何参战单位,按照要求被检查人必须签字确认。如果有不符合的现象和违章,就及时提出,并尽量指导给予纠正,特别要教会作业人员怎么去做,怎样去采取措施。从而避免违章,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⑤主要从票证、脚手架、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电气焊作业、起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特种作业持证、三级安全教育等方面检查。⑥及时与甲方单位对接和沟通,查找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学习相关单位工作的优点,提高工作效率。
2.1.3通过分析作出判断,落实采取的预防纠正措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严格检查、落实。
2.2做到安全生产的“五关”:即措施关、教育关、防护关、检查关、改进关。
安全检查工作的目的是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发现生产现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潜在的职业危害,以及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所以安全工作要坚持不懈,严抓、严管,形成长效机制;还要不断探索安全监督、检查、督办的新手段、新方法。
3.制定冬期安全施工措施
冬期施工气温较低,引发安全事故的因素较多,在施工前要制定相应的冬期安全施工措施,以及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要求,不但要配备防寒工作服、棉工作鞋、防护眼镜等劳动保护用品,还要配备必要的其它方面气防用具,如长管呼吸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防毒面具等。认真对施工人员进行冬期作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如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的教育,特别要加强气防用具的使用。另外还要加强检维修现场施工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质量。
abstract: the accident rate of coal mining is high, its risk practitioner is high, and the labor intensity is also high. therefore, coal mine safety management is the fundament of coal mining and the guarantee of coal mine benefits. in this paper, the importance of coal mine safety management in coal mining process is explored.
关键词: 煤矿开采;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管理
key words: coal mining;safety management;coal mine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116-02
0 引言
煤矿安全管理是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全部安全工作及一系列法制、组织、技术、措施和管理工作,从专业角度包括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生产建设中的动态安全管理及安全信息化工作。近几年来,国家和各级部门召开多次会议,下达一系列关于煤矿安全管理的文件,事实表明这些理论上的工作是起不了太多效果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实践操作到每一个具体企业,每一个煤矿职工身上。
1 我国煤矿安全现状分析
煤矿开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实行和强化,煤矿安全状况有了很大改观,然整观我国煤矿安全状况,灾害事故仍旧频繁发生,如瓦斯煤尘爆炸、透水事故、冲击地压和顶板灾害事故。我国煤矿95%属于地下作业,地质条件复杂,我国开采装备的不良、科技水平低、自然灾害以及诸多主观原因等因素,是造成了我国当前煤矿安全状况差的现象。随着近年对煤矿的深度及强度上的开采加大,更多的重大动力灾害也随着开采条件的加剧复杂性而日渐频繁。
目前,我国乡镇煤矿安全事故最高,国有地方煤矿次之, 国有重点煤矿最低的特点,这种形势是由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导致的:①当前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察、监督方式方面的不足。比如:现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配置远远不够,监察方式无法实现危险源的动态系统监控,以及大量煤矿事故企业对上面隐瞒不报。②安全观念、煤矿开采生产技术(特别是安全管理技术方面)比较落后,保护意识不强。比如,目前还有1/3以上的乡镇煤矿还采用落后工艺式生产煤炭,使得资源浪费且安全系数低。③缺乏安全科技人才,对职工合理的现场管理及科学的安全指导的不善,增加了煤矿事故机率。④安全投入未合理落实,缺乏安全人才培训与储备。
2 煤矿安全管理的任务、意义与作用
安全管理是指对相关安全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的进行,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的第一要素。煤矿的安全管理是煤矿生产的根本所在,是职工的效益保障,是煤矿发展的基本前提,其根本任务是预先发现各种危险,加以分析后,在生产过程中得到控制或消除,其目的是保护广大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避免各种损失,防止伤亡事故发生,促进生产力和文化的发展。
2.1 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根本对策 安全管理的缺失或失误,能致使人与物的不安全情况、环境的不安全,这一连串的因素往往也是国内外发生重大事故的基本原因,可见安全管理在企业管理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杜绝煤矿开采过程中伤亡事故,必然从安全管理上加以控制,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方面进行优化,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水平,以此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
2.2 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保证 经过长期安全生产实践工作经验和教训中,科学总结为十六个字“安全第一、生产第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也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根本方针。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增强广大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和自我防御能力,提高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感和自觉性,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落实,实施对各种事故的防止和职业危害的对策,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和作用。
2.3 加强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的重要前提 搞好安全管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保证,安全管理涉及在煤矿开采中对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的利用。安全技术措施
需要科学的决策,包括对尘、火、易爆品、水等的防范处理;劳动卫生包括对尘毒、噪声、有害气体等各种物理和化学危害的防范。煤矿灾害防治水平的提高要改善煤矿的劳动条件,组织安全技术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并在开采先进设备,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是确保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企业管理改善和经济效益提升得到体现的根本。
3 煤矿安全管理常用的方法
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对对环境因素的研究、安全措施的思考、安全隐患等措施的解决技巧,归为安全管理方法。基于安全管理中安全工作的重要与复杂的特殊性,可以采用是一些基本方法,但必须随着社会和企业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创新进步。常用的煤矿安全管理方法包括:安全检查法、安全目标管理法、系统工程管理法、煤矿系统安全预测法、煤矿系统安全评价法。其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为前两种方法。安全检查,又称安全生产检查,是管理技术中一种很实用方法。包括查现场、查隐患、查领导、查制度、查管理、查思想六查。根据煤矿企业的生产特点,通过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来促进安全管理应用于煤矿企业中。
安全目标管理是一种指导性的管理,在煤矿安全管理中应用较为广泛,是实施全系统、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性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的目的和集中要求所在。通过工作任务的明确转化,既重视人的作用,又强调工作成果,提高了系统功能,达到降低事故发生率;通过定目标、定方针、排日程、自觉行动与严格检查,实现安全目标值,保障搞好企业安全生产这目的重要策略。
以上两种为煤矿管理中的两种主要方法。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工程的研究内容多、范围广的特点,也需要用到系统工程管理法、煤矿系统安全预测法和煤矿系统安全评价法,从安全痢疾专业技术、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及人的安全行为方面,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对事故制定预防对策等,采取降低危险性的措施,实现系统安全化,从而达到最佳安全生产效益。
4 结论
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原理就是研究煤炭生产过程中的自然条件、物的状态、人的行为和管理工作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与煤矿开采的矛盾和对立统一的规律,是实现煤矿安全开采及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的重要保障。对于煤矿开采的安全管理需要把安全预防落到实处,安全管理必然务实,安全开采要强化细节管理,警惕不良习惯灾难,安全工作需要强化闭环管理,但最主要的还是需要从业职工的自觉、自律的学习安全常识、增加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自觉遵章守纪,才能保障煤矿安全管理各环节的安全开采。
参考文献:
[1]高崇辅.浅论煤矿开采安全管理之关键[j].经营管理者,2012.
[2]高平.论煤矿开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j].科学之友,2011.
[3]李志强.安全管理在煤矿开采中的重要性[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