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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8 1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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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 税收筹划 应用
一、引言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或tax saving),又称节税,是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计金标,2004)。可见税务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通,已成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税务筹划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纳税人管理水平较低,税务筹划虽有潜在市场,但专业人才尚很缺乏。因此,对税务筹划进行研究并加以应用,对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实现企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统计,我国的税收总收入中增值税收入占很重要的比重,增值税不仅是企业税收支出中的重要部分,而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对国家和企业而言是双赢的。现代企业一般有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自和自保权。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其基本特点之一就是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单方面转移,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会再回来,对企业来讲,增值税税款的支付是企业现金的净流出,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减少增值税税款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对企业而言,积极地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减少增值税税款支出是合理的,是企业最正当的权利之一。本文着重对一般企业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进行研究探讨。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理论依据
(一)税务效应理论及对企业增值税课征的效应分析 经济学理论中的收入效应是用来说明货币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商品价格上升与实际收入变化之间的关系,即被迫购买价格已经上涨的商品等于减少实际收入,从而减少几乎所有的商品的购买量。收入效应的大小由企业的总收入与其缴纳的税金的比例,即平均税率所决定。平均税率越高,税收负担越重,对企业的收入效应越大。经济学理论中的替代效应是用来说明商品相对价格变化及其所造成的与私人支出模式变化之间的关系,即一种商品价格上升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用其他商品来替代价格上升了的商品。替代效应的大小是由边际税率或边际税负所决定的。边际税率越高,税收的替代效应越大,反之越小。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国家开征增值税对企业产生的两大基本效应。收入效应反映了征纳双方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关系,也反映出增值税对经济的激励作用。替代效应则表明,当增值税课征超过一定限度时企业就会逃避税收,会对经济产生抑制作用。著名的拉弗曲线揭示了税收负担程度的经济效应和财政效应。一定限度的税负既能保证税收收入,又对企业产生收入效应,激励企业工作努力,当税负超过一定限度时,不仅不能产生最佳税收收入,反而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刺激企业逃避税收。所以,政府课征增值税必须兼顾财政收入和企业的负担能力或负担心理,既保证税收收入的极大实现,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工作努力,尽量淡化增值税替代效应的负面影响。
(二)税收调控理论及对企业增值税课征的激励和制约增值税调控经济的职能及作用方式概括起来包括:第一,增值税的自动稳定机制。增值税的自动稳定机制也称为“内在稳定器”,是指政府增值税的课征规模随经济的景气状况而自动进行增减调整,从而熨平经济波动的一种宏观调控机制。如在经济衰退时期,企业交易行为减少,即使不改变税率,国家课征的税额也会自动下降,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起到反经济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经济高涨时,随着交易行为的增加,国家税收相应自动增加,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减缓经济活动的过度扩张。第二,相机抉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相机抉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景气状况,有选择地交替采用减税或增税的措施,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调控政策。包括扩张型增值税税收政策和紧缩型增值税税收政策。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实行减税政策,可以相对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需求增加,推动生产规模扩大,刺激经济复苏,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水平;在经济繁荣时期,通过增税的措施,相应减少企业的可支配收入,抑制消费和投资需求,防止经济过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值税调控经济的方式一般只考虑四个基本问题,即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增值税政策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关系、企业的行为反应、适时调整增值税税收政策。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是深入企业的内部过问企业内部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特性,而是针对企业的整体状况和国家的政策目标来制定和组织实施税收政策,对所有的企业产生同样的效力。
(三)税收效应理论及税收调控理论对纳税行为的影响依据税收效应理论和税收调控理论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政府课征增值税应兼顾财政需要和企业的利益,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合法权益的体现。增值税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表明,政府课征增值税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只有兼顾财政需要和企业的利益,税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才能真正确立,税收才能取得财政、经济的最佳效应,这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国家通过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依法治税,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维护企业依法缴税后的合法权益。(2)增值税对经济的调控与影响来自于企业对课税的回应,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对税收的正向回应。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增值税课征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自于企业对征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增值税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的差别来引导企业的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政府不仅注重如何制定税收政策,而且更要关注企业对该政策的回应。就企业而言,既然纳税环境存在利益差别,不从中做出筹划或抉择显然是不明智的;就国家而言,运用税收调控经济旨在通过企业对税收利益的追逐来实现调控目标,而追逐税收利益的途径有逃税、避税和税务筹划,其中逃税和避税的主要后果是导致国家的税收流失,是政府所反对的。税务筹划则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取决于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税制合理税务筹划就会对经济产生正面影响,税制不合理税务筹划则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税务筹划不仅对企业来说是必要的,对政府实现税收宏观调控的目标来说同样也是必要的;税务筹划本身与税收政策的导向是一致的,它有利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3)增值税政策调控的范围和手段划定了企业税务筹划的范围和途径。税收上的利益差别使企业负担的税负具有弹性。从纵向上看,不同经济时期政府选择实施扩张性或紧缩性增值税税收政策,使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横向上看,政府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产品之间乃至行为之间,实施不同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也使税收负担具有弹性。由于税收调控是通过弹性税负来引导企业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情况下,增值税税务筹划是可行。这也表明,根据现有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找出弹性税负才是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根本途径。(4)增值税调控经济的方式决定了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其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途径。增值税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是针对某一具体的企业,不同企业所面临的是同样的增值税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税务筹划才能实现,而期望获得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可能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其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做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应及时随着税收政策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途径分析
(一)企业设立时增值税税务筹划 (1)利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那么哪种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有利,企业应如何选择呢?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础,一般来说增值率高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因此,企业可以采取增值率判别法等方法加以选择。 根据税法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二者税负相等时的增值率就是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经计算,在不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下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如(表1)所示。这说明当某企业增值率等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适宜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举例说明:某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可抵扣购进金额6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6.8万元(100×17%-60×17%)。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增值率=(100-60)/100=4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较轻。因此,可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3%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1.8万元(60×3%)和1.2 万元(40×3%)。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3.8(6.8-3)万元。 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等方法加以分析选择。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税务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等因素,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以减轻企业税负。(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企业内部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可通过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第一,分设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以抵扣税款。如某生产企业,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主要从本地的个体捡破烂处收购。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该钢铁企业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而其实际税负也并不高。第二,分设企业,变全部应纳增值税为部分应纳增值税。如某生产企业,销售时一般由本企业提供运输工具,销售价格中包含较大比重的运输因素。按混合销售业务处理要求,运费也要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企业将运输劳务独立出来,注册成立专门的运输企业,则运输企业仍然承担原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运输任务,则它便成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按3%计较营业税,使税负降低。第三,联营企业,由本应纳增值税变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某公司拟进口一批优质手机,若自己经销,则缴纳增值税。若与电信局下属的“三产”企业联营成立专门的通信网络,电器公司以进口该批手机作为投资,“三产”企业以通讯网络作为投资,联营企业销售该批手机并提供网络服务。则联营企业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按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从而降低了税负。
(二)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增值税税务筹划(1)进货渠道的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究竟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损失呢?这里就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其计算公式如下:设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B。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当两式相等时,则A÷(1+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3%时,B=(1+3%)(1-17%×10%)/[(1+17%)×(1-3%×10%)]×A=A×86.8%。也就是说,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取得的收益相等。同样原理可得出增值税税率为13%,由税务所代开的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为3%及取得普通发票时的价格折让临界点见(表2)。企业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2)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一,联合定价销售。联合定价销售是指将所缴纳税种或者适用税率不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通过一定的定价方式结合起来,使其适用税负较轻的税种和税率的销售方式。举例说明: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促销期间购买该店售价2340元的A商品(成本1600元)一件,可获赠价值400元的B商品(成本300元)一件,购买价值60元的C产品(成本40元)一件,可再获赠C产品一件。整个活动期间共销售A商品400件,C商品3000件(不含赠品)。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作为赠品的400件B商品和3000件C商品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商店多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0000+180000)÷1.17×17%=49401.71元。若采用联合定价方式,本例中将A、B商品的价格都下调14.6%,使得A商品的价格为1998元,B商品的价格为342元,总价仍然为2340元,将两种商品统一销售,则可以少交B商品对应的增值税。第二,改买一赠一方式为商业折扣方式。联合定价方式并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如上例C商品的销售,如果按统一定价的方式,将C产品的售价下降50%,即30元每件,而商品的成本是40元每件,在税务机关稽核时有可能被作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要求补交各项税费,这样反而得不偿失。因此可以将C产品的销售由买一赠一方式改为商业折扣方式,按两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发票,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但采用商业折扣销售方式,企业应注意一定要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3)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第一,委托代销方式的选择。委托代销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第二种是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代销方,在选定了代销方后还可以继续选择是选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还是视同买断方式进行代销,这样委托方总共有四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假设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商品,若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规定乙企业销售时单件售价为A,手续费为B。若选用视同买断方式,规定甲企业以A-B的价格收取货款,乙企业销售时单件售价为A。则四种方案下,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和两企业合计应纳的税额如(表3)(为了便于分析,不考虑甲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由(表3)可知,甲企业在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代销人时,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可以少缴税。企业在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代销人时,也是选择视同买断方式比较划算。但是选用视同买断方式,虽然对于甲企业来说可以少交销项税,对于甲乙两个企业整体来说也是有利的,但对于乙企业来说却要多缴税。因此,甲企业在选择这种方式时,还需事先就共同节省的税金与乙企业达成分配协议。此外,甲企业若选择视同买断方式后,究竟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代销人,要视增值率而定。当增值率大于17.65%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少缴税;反之,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划算;当增值率等于17.65%,两者税负相同。第二,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是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但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收款日期。
四、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税务筹划的风险是税务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务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时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因素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有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性因素,并在税务筹划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分析。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经济风险和政策风险。经济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所带来的对税务筹划的效益的影响,有些甚至使企业适用的税种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而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税收当局变动、修改税法所引起的纳税人适用税法的变化风险。(1)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经济风险。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谋划行为,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实践证明企业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效益有较大的影响,有时还会直接导致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失败。因为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但无论何种差别均应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即企业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所选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给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提供可能性的同时,也对企业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期限等)带来了约束.从而影响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的灵活性。如果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后经济活动本身发生变化,或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就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失去原来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可能加重税负。(2)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是税收政策本身的变动;二是来自征纳双方的博弈。第一,税收政策的变动风险。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或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同一国家别区域的税收政策与一般区域的税收政策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各税种本身的税负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税收政策中对同一税种的每一个税制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的一定弹性进行选择。因此,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与税收政策的变动幅度、频率等有最直接的关系。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对于增值税这个税种当然也是不可避免的。我国增值税已经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企业必须随时关注与增值税有关的政策规定,随时更新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同时也要关注与企业相关的其他税种的规定,使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落到实处。第二,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增值税税务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增值税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即使是合法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在实务中行不通,或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被查处,不但得不到节税的收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增值税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 由于税务筹划具有预期性的特点,使得税务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要对税务筹划的上述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同时采取一定措施加强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1)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为了能够及时调节经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税务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2)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由于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从事税务筹划的企业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性,正确应用财会知识的同时,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事实上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应有的收益。因此,在制定了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案后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争取税务部门的理解也是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取得成功必不可少的环节。(3)聘请税务筹划专家,提高税务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而企业自身实力往往达不到这方面的要求。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杜2008年版。
[3]盖地:《税务筹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高金平:《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 增值税 筹划
一、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进行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只就增值部分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要对流转全额纳税。由于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人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1.当企业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其货物的销售对象是否要求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货方坚持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企业就需要在获得纳税利益和争夺客户之间做出抉择。
2.当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购进的货物是否都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毛利率较小时小规模纳税人将获得更大的纳税利益。
3.企业选择不同的纳税类型,在引起所纳增值税金额变化的同时,还会引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从而对利润产生影响。
4.企业在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时,要注意在相关税收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做到合理合法的节税。
二、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加工环节税收筹划。加工环节的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加工业务。如果这些业务由企业自己承担则这部分成本计入制造费用,不会有进项税的抵扣。如果对外加工,就要在委托加工对象上进行选择。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选择不同的对象,企业负担的税额会有所区别。当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加工制作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这部分加工制作的费用就没有进项可以抵扣。
(2)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生产环节的税收筹划点同加工环节类似,主要是选择好采购、加工的对象。在原材料的够进的选择时,注意其是不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能不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要尽量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进项税抵扣。
2.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
(1)通过合理定价降低实际税负。商品的定价是影响税额的一个重要原因,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比、不变的情况下定价越高,实际税负越高;定价越低,实际税负降低。例如:某杂志每册定价10元,发行量8万册,单位成本3元,则应纳税增值税额占销售收入的7.1%。
(2)销售折扣的税收筹划。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无论企业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要按定价征收增值税。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三、利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
1.纳税优惠政策带来的筹划。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下面的案例将对”挂”避税筹划进行详细的说明。
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破烂王”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买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按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按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利用增值税转型带来增值税税收筹划。
(1)分立或合并成员企业,突出主营业务,获取抵扣资格。财税[2004]153号文件适用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企业其产品年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额的50%(含50%)从企业角度看如果有成员企业从事六大行业的生产,但规模大导致这种才、生产不占主导地位,可将这部分生产直接分立组建新的成员企业。则新成员企业突出了主营业务,产品年销售额容易达到50%以上,自然获得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优惠。
(2)扩大固定资产和更新改造规模,增强产品竞争力,享受税收优惠。东北部分企业率先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格后,与其他地区、其他企业相比,在现金流量的节约和降低成本,增强盈利能力方面获得了时间优势。符合抵扣条件的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种优势的重要性,统一进行筹划。在消费型增值税推向全国以前,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规模,利用成本降低优势提高同类产品在全国的竞争力。
[关键词]营改增 公平 中小企业
一、现代税制建设一般原则
1、效率
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一是经济效率:政府通过税制在数量既定的资源转移给公共部门的过程中,尽量使不同的扭曲造成的偏离帕累托最优的无谓损失最小,即“税收中性”;二是制度效率:税收费用最小化。
2、公平
税收学经典意义上的公平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要求同等对待同样的人,即征税前后,纳税人的福利不变,实际难以实现。纵向公平要求对不同的人征收不同的税收,分类指标有纳税能力、经济福利水平和获得公共服务水平。
二、我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营改增没有减轻中小企业的纳税负担,实则将中小企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行列,实质仍旧是营业税。因为中小企业面临的名目繁多的杂税费,“逃税化生存”成为中小企业的必然选择。为此,国税发[2005]150号指出: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压低价格供货;利润率下降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沉重,违背税收公平原则。这也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制度变动不大、征管水平大幅提高导致税源激增(连年超过GDP增速)、税负重的重大原因。
1、中小企业的“逃税化生存”
企业和个人的税负重问题已经成为近几年的热点。由于增值税的税负可以转嫁,其最终负税人仍然是消费者个人。因此,大范围地引进增值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需要相应降低直接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使纳税人的税负不致过重。在如今收入差距问题严峻下,增值税的出台不利于社会稳定,进一步而言,营改增的实行要建立在配套税制相协调的情况下,如果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还未得到缓解就开展营改增,收入差距等社会问题就会恶化,政策必将流产或失效。同时,营改增的试点,将道道征收的营业税变为对增值额进行征收的增值税,结果就是国家清晰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原来“逃税化生存”的中小企业无法继续“逃税化生存”,面临倒闭境况,大量中小企业的消失必会造成严重的失业问题。
如此分析,并不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逃税、避税行为,而是强调:制度影响和改变行为,任何税收政策的出台必须要考虑其背后的实施背景和环境,如果条件不具备,只是在结构性减税的号召下提出营改增,不免是政府近视行为的表现(近视偏好Ainslie & Haslam(1992)提出的,指时间偏好的近视,即贴现率随时间呈递减趋势)、也是偏好形式完美的表现(McCaffery & Slemrod(2006)指出,形式要素使得政治活动重形式轻实质、财政结果具有不稳定性、社会的真实财富和福利水平会由此下降)。
2、税收战略的缺失
狭义的税收管理主要指税收征管活动,包括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纳税服务和法律救济等。税收战略管理框架体系构建包括税收战略的层次性、税收战略管理目标的选择(公共税收)、税制发展战略的选择(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保护和鼓励)、税收征管战略的选择(管理服务型征管)。
我认为在这个体系中,战略管理目标的选择是我国当前税收战略缺失的重点表现。以美国为例,其税务系统以“执法、服务”为税收目标,其结果就是税收公平、效率原则的最佳搭配,以征税成本最小化获得税收最大化,实现高度纳税遵从和纳税自觉。而纳税自觉度直接关系公共品的供给,进而应该社会福利水平。德国经济学家Güth & Schmittberger and Schwarz于1982年首次进行了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game)实验。结果显示,公平心理是左右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即人们不仅关心自己的得失,还关注他人的得失,从而感知社会是否公平。Falkinger(1995)的研究发现,如果政府没有恰当地提供公共品,比如存在缺位或越位,人们会感到财政支出的不公平,从而降低税收遵从程度。相反,如果人们认为政府提供了正确的公共品,就会感到财税制度和财税程序的公平性,他们愿意支持政府的财政分配活动。
因此,在营改增之前应该先改善整个社会大环境,加强制度建设,进而开展有序的改革,如果税收政策的出台使得纳税者纳税意识减小甚至恶化纳税人生存环境,那么税收政策必定是有问题的。正如税收专家卡路斯.西尔瓦尼所述:税收征管的目标是培养纳税人自愿依法纳税的习惯,惩罚逃税者或催促拖欠税款者按时纳税,这本身并不是税收征管的目的。
三、国际社会对中小企业的税制设计
1、欧盟
5%低税率:适用于具有文化性质的产品和服务,如食品药品、水电气的供应、体育文化、交通。1999年10月22日欧盟理事会1999∕85∕EC号指南规定实行低税率的试点行业必须满足4个要求:劳动密集型、直接面对消费者的服务、不太可能扭曲市场竞争、行业价格弹性很高。
各国经申请最多只能在以下5个行业:小规模修理修配,如自行车、鞋、服装、家用布艺;私人住宅翻修装潢;门窗玻璃清洗;家政服务;美容美发中选择一个或最多两个劳动密集型行业试点,税率最低5%。
为应对金融危机,2009年3月10日,欧盟27个成员国财政部长在布鲁塞尔达成一致意见,成员国可根据各自情况削减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
2、德国
德国于1996年就出台了《闭店法》,其中要求大型超市必须在下午5点前关门。目的在于保护创造最大就业量的中小商店的正常运营。失业率的下降带来了社会救济补贴额的骤减,减少财政压力。
3、香港
香港地区的税收政策,其特点是税收政策会考虑未来5年的经济形势和财政盈余程度,综合考核以减少中小企业税负,体现了税收政策的有效性与谨慎性。
由此可见,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保护意义深远,低税负更能提升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进而改善社会市场经济主体的商业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1]高培勇.“营改增”的历史使命[J].涉外税务,2013,(01).
“营改增”政策自2012年在上海进行试点以来,已经在企业中取得了较好的反响,如今,这个政策已经在广东、厦门、福建、江苏等多地区进行推广。它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财务制度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将对现行的税收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减少甚至消除重复征税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是关乎企业自身发展的一方面,“营改增”能够提升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这是因为,“营改增”能够减少结构性税费的征收,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对于企业的成本控制也有着重大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的提出意味着我国的税收政策正在不断地完善,对于优化我国投资、出口、消费三方面的结构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它也能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1“营改增”政策概述
11“营改增”政策的含义
“营改增”政策实行范围为交通运输业,6个现代服务业,这也被称为6+1的模式。具体说来,“营改增”就是在现行增值税税率基础上(17%13%),新增两个11%和6%的税率类型,当然,针对不同产业,其执行标准也不同。其中,交通运输业适应11%的增值税率征收,而6个现代服务业包括文化创业,物流辅助,信息技术,研发与技术,鉴定咨询服务将适用于6%的税率。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做相应的抵扣来减少税收征收,对于出口的货物或者技术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12“营改增”政策实行原因
“营改增”政策最早是由法国在1954年率先征收的,我国相较于其他国家起步较晚,但是经过了近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较好的效果。首先,“营改增”能够破除原有营业税增收时重复征税的情况,原料税收、营业税劳务等都不能进行有效的抵扣。其次,原有的营业税征收模式下,企业没有一个有利的发展环境,专业细分和服务外包难以充分实现。再次,这对我国进行外贸出口也是一个很大的阻碍,高昂的税率使得产品定价过高,在国际竞争中也处于劣势。最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进行征收和管理将破除传统税收政策下的税收征管难题。
2“营改增”政策的施行对于企业成本控制的影响
21“营改增”对不同行业中企业的影响
(1)对物流企业的影响。从我国进行大范围的“营改增”政策试点的情况来看,物流相关企业的成本有一定小幅度的上升,但是固定资产更换周期税改政策实行后,却能帮助企业降低很大一部分的企业生产成本。这表现为,首先,“营改增”政策将提高仓储和装卸两大类的税负成本,这直接导致了物流企业的现金流在短期内的税费增加情况下面临较大的压力。其次,即便政府出台了购置设备能够进行抵扣的相关优惠政策,大部分企业也不会因此大量购置器械设备,这就在无形中导致了物流企业的成本的升高。因为“营改增”政策的出台改变了传统税收征收局面下营业税重复征收的情况,但是这也让税收对企业成本控制造成了更为复杂,更为深刻的影响。
(2)对现代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我国从2012年开展“营改增”政策的试点,经过几年的发展,该政策被推广到多个地区,这些地区的交通运输行业也完成了新旧税制的转换。道路运输行业受到“营改增”政策影响较大,从原有的3%营业税的征收转变为11%的增值税,大大加重了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成本,同时因为受到增值税发票的限制,很多费用都不能得到抵扣。总体看来,交通运输业在新的税务改革下面临着严重的压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在竞争中获取优势,就需要企业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结合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成本控制与管理。
(3)对广告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对于广告业的影响区别于小规模企业和一般纳税人企业,对于小规模企业可能会导致税赋增加,具体是否会造成增加取决于你的成本来源,如果成本都来自于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税赋增加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成本来源于非营改增地区,税赋也不一定会增大,因为非试点地区的成本票可以执行差额征税,而来自于试点地区的成本是不能差额征税的。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只要成本能取得增值税专用票都是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赋是否增加取决于你取得的进项票的多少。
22“营改增”对不同纳税人企业的影响(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1)“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对于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影响:在进行改革前,小规模纳税企业应该缴纳3%的销售额作为营业税,而在新的政策下,缴纳的增值税额度与原有税率并没有太大改变,因此,“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影响较小。而在进行“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税负将得到大大降低。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销售额较低且会计制度不是很健全,也不能交出相关的税务资料,在进行征收时会降低一定的税收额度,从原有的营业税的5%降为现在增值税的3%,整整2个百分点的下调将能够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成本。
(2)“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营改增”税收改革对一般纳税人企业表现为对现金流的影响。首先,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也进行增值税改革的企业有较多的业务往来,那么一般纳税人企业就能通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获得一定的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因为相较于营业税的税率,增值税的税率较高且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时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俗称的滞后性),这就需要一般纳税人企业有更多的现金流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其次,如果一般纳税人在选择供应商或者零售商时避开进行增值税改革的企业,那么就会拥有更多的现金流。值得注意的是,在购置产品或者设备时利用增值税种的进项税进行抵扣能够降低企业购置时所花成本。同时,经过税改后,交通运输业要缴纳11%的增值税,而部分现代行业也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率,就实际情况来看,企业税负成本的减少或增加与增值税的额度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对于需要更新设备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进行进项抵扣后税率成本将得到大大的降低。改革试点区的企业因为能够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所有与其他企业相比更具有市场竞争力,这也是“营改增”带给一般纳税人企业较大的好处之一。
3“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具体影响
31对企业营业成本的影响
整体来看,企业的营业成本有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这是因为“营改增”政策将价税从原有税收征收体系下抽离出来,一部分被纳入成本中去,另一部分作为进项税额存在。更直观地看,增值税将对原来营业成本进行再次切割,假设政策改革前的抵扣进项税额采购成本为A,那么在增值税率为B 的情况下,“营改增”下的营业成本就是A/(1+B)。
32“营改增”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
之所以说“营改增”政策对于企业的营业收入也存在着较大的影响,是因为税改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营业收入作为营业税的来源与依据(税基)的传统,也就是说企业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含于对营业税的征收比例中去。企业的营业收入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可以用一个公式进行具体表达,C作为未发生改变的产品销售价格,d作为增值税的征收额度,在未进行税改前,企业的营业收入与产品销售价格一样为C,但是改革后企业的营业收入就变成了C/(1+d),如果要在保持原有营业收入不变,企业就需要适当调整产品价格,但是在调整价格之前还需要对行业整体情况、消费者的心理接受情况等进行多方面的预估。
33“营改增”对企业税收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所涉及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最大的开销莫过于在人力资源资金花费。即便是在税改的大前提下这部分的成本消耗也不能通过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营改增”对于现代服务业并没有较大的减赋作用,相反地,在一定程度上还增加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当然,这是对于规模较大,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来说的,对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企业,虽然不能获得进行税额抵扣的优惠政策,但是在税率下降的影响下,其整体企业税收成本是有较大下降的。但是对于非单纯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制造,制造服务混合企业,“营改增”能够在购买设备、更新器械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能够大大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这对于这些企业的长远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4在“营改增”的大前提下,企业如何获得发展
41研究税收走向,规避潜在税收变化产生的影响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地方财政都是由当地的税收支撑,而当地企业的营业税是地方政府主要的税收来源,自然也是我国地方财政的命脉所在。但是在进行税收制度改革后,我国的增值税又得到了再次划分,1/4属于地方政府,3/4属于中央财政。因此,企业应该清晰的认识到如果地方政府要保持原有财政收入不变就需要增加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或者其他税收的征收额度入手,企业在研究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之时就需要制定相关的措施来规避或者减少其他税收增多带来的风险。
42对于试点区保持关注,注意总结经验
对于试点区保持关注,注意总结经验是针对非试点区来说的。我国的“营改增”税收改革还处在试点阶段,虽然在近年来已经扩大了试点区域,但是还没有进行全国普遍推行。因此,非试点区应该保持甚至加大对试点区的关注力度,明白怎么改,企业应该怎么做,从试点区企业的应对措施中找寻经验与教训,针对企业与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出一套适合企业发展,适应税收改革的方案以应对改革的深入推进。
43更新财务管理办法,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新的税改背景下原有的企业财政管理办法与计税方式已经不能为企业进行有效的服务。比如,首先,传统的财务管理中,营业成本已经将营业税包含其中,但是“营改增”政策出台后,增值税并不包含在营业成本中,因此,企业在进行财务整理时需要对增值税进行单独整理。这就需要企业在原有的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调整,使其适应税改。其次,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人员培训机制,通过开讲座、公派学习、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使员工素质得到有效提升,让他们对新税改政策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企业的财务才能得到有效的运作与管理。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纳税服务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
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论文百事通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再次,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三)改革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尽快合并现行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税法,降低税率,特别是要降低中小企业的税率。对中小企业应继续实行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以扩大优惠面。具体设想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至10万元的中小企业,适用18%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其次,放宽并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改革的重点是: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业也应享受同等待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加快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应对策略;会计核算
现如今,国内社会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国务院决策进行营改增的具体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各个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保证百姓的利益,完善税收政策的内部结构,防止重复征税以及切实保障公平的税收政策等等。营改增税收政策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开,同时这个政策也是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等相关政策中的关键。
1.营改增的进程及意义
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进程越来越快,国内对于税收政策的革新也越来越关注,营改增是国内近段时间税收制度改革的关键。增值税往往使用在制造业,是我国对集团进行产品贸易、发展服务业和加工技术完成它附加价值而征收的税金。营业税一般使用在服务行业,本质上是国内提供税务工作、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集团或个体的营业收入收取的税金。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收税额,并且承担的负担较小,而营业税容易导致重复征税,并且有较大的税收负担。目前国内社会经济市场不断快速发展,原有的税收制度矛盾越来越明显:征收的广度有多种阻碍,抵扣体系不成熟,比如说不一样的集团进行不同固定资产进行征税时采用不同的处理;无法顺利进行专业化工作,某些公司会形成所有产品全部由内部公司生产,和另外的公司没有更多的沟通与合作,阻碍了进一步的专业化进程;出口税则进一步方便集团进行跨国贸易;传统的税收体系有产品以及服务,然而这两个的不同之处越来越不清楚,这在很大程度上为税收控制增添了很多矛盾。对于如今国内税收政策方面产生的种种矛盾,国务院及时地进行营改增政策,同时在某些区域开始进行试验,这可以帮助国内继续发展税收体系,防止重复征税;促进集团的专业化,推动工作的分类细化;帮助集团减轻负担,推动内部的进一步发展;促进贸易、消费以及出口三方面推动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成长。营改增税收体系是正面的积极的财政体系的关键一部分。此次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改革涵盖了计税范围、税率、计税模式、计税依据等等,营改增的关键目的是为了减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推动第三产业的进一步成长。利用多种形式的税收工作保证行业税收负担不会有很大的波动,同时尽可能应对重复征税矛盾。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在很大的程度上革新了如今国内的流转税体系,国内流转税体系发展逐渐成熟。
2.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税收政策根据经济内部结构优化进行具体工作,为进一步激励第三行业特别是现代化服务行业的进一步成长,鼓励增值税代替营业税,防止集团重复收税,降低集团的税收负担,因而让产品以及服务这两个方面行业拥有标准化的税收体系,国内社会经济的快速成长离不开这个条件。集团在进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同时,也会给自身带来很大的挑战。2.1有利于防止重复征税研究增值税及营业税的税收准则,增值税往往受几个因素的影响,主要是营业利润和标准的增值税税率高低,营业花费里能够抵扣工资的比例决定,但是营业税税金往往由营业利润和标准的营业税税率决定。根据这个不难看出,营改增税收政策对集团产生的作用一般表现在税率高低、毛利率以及营业花费里能够抵扣的工资所占比率。2.2性质不同,税改影响不同。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化服务业方面营改增的作用是利好的,本次营改增税收政策能够使得第三产业的专业工作更加细化明确,推荐了第三产业的中心力量,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使得利润进一步增加。在实施改革以前,营业税涉及的广度很大,经常导致重复征税或者是全额征税,这会导致税收负担增加,在第三产业的集团一般会由于沉重的负担而阻碍了进一步的发展,使得第三产业的发展得不到提升。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把服务业当作核心的第三产业杜绝了重复征税,降低税收负担,同时推动第三产业的工作更加科学、更加明确,进一步提高社会市场活力,提高利润,并且扩大内在需求,有利于国内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然而营改增税收政策会使第二产业的税收负担增加。2.3使得企业的营业额收入发展受到阻碍进行相关的营改增之后,企业进行增值税往往根据6%的标准,偶尔企业的劳动花费涵盖了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等等不可以拿来抵扣的增值税,所以结合传导体系,税收负担需要有集团自身承担,进一步提高了他们的税收负担。类似于建筑行业,建筑行业一般前期工作的投资金额很大,建筑公司花费当中进项占的比例相对较小,提高了营改增税收政策工作当中的税收负担,原因主要是建筑公司在流通中,劳务以及其他费用以外基本上都能够取得增值税票据,原材、人工和其他的花费往往不可以进行抵扣销项税。
3.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3.1对会计项目的影响营改增实施工作之前,对于营业税的缴纳,会计往往利用“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进行计算。实际关联的增值税服务相对复杂,具体的分类种类众多,给会计的计算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而且对于会计种类来说,要关注和他密切相关的联系,实现贸易折让的同时,进项税额也相应流动。相互联结的纽带导致了会计计算工作更加复杂。3.2对财务账单的影响在以前的税收制度中,上交的营业税额都能够在利润数据中体现出来。但是进行了税务改革后,这一项目不可以计算入内,而是变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项目,如此一来,这项税额不可以在利润数据中体现,使得利润数据的净利润有所改动。相应的变动会是集团内部运营成本的体现也同样发生波动。3.3对企业获利及所得税的影响在进行改革之前,上交的营业税能够计算进“营业额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因获利同时能够减去其税金成本,企业获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是进行了税务改革之后,它成为一项单独的数据,不可以进行年度获利的时候减去这个数据,也就是说在营改增之后,企业的年度获利有所提高。因为获利的提高,所以集团所得税也会相应提高。3.4对票据控制的影响改革以前,集团的票据相对单一,能够利用相应的营业额核算上缴的营业税。营改增实施以后,因为增值税是根据凭票进行抵扣,对于票据的控制很关键。使用增值税票据需要按照我国一定的标准,严格区别增值税专用票据及普通发票的不同,根据不同的比例核算上缴的增值税。如果相应的工作有折让或是票据有错误的现象,就要使用红字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专用票据的控制及使用流程中,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控制。避免有虚假谎报或是开具假票据的行为。
4.企业面对营改增时的税收规划
营改增税收政策有利于集团的长远发展,帮助集团防止重复征税、降低成本负担等等方面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各个企业的市场地位、运营性质不同,就会导致某些集团的税收负担降低或是提高两种现象。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我国大范围内实施以后,我国政府和所有的集团要更加明确这个政策,合理规划各自企业的发展,尽可能准备充分的适应这个制度。这项政策是结构化减税以及财政制度的改革,通过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推动式的集团可以更加快速的发展。然而,在某些地区的试验表明,某些集团还没有从真正意义上熟悉这项制度,工作当中关注度较少或者是工作失误等等使得制度的成果并不理想。所以,公司企业需要以整体、科学的角度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主动在工作当中调节不适合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工作,全面革新企业税收结构对于适应营改增税收政策是很关键的一步。4.1各大企业需要进一步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有关制度需要更加全面彻底地探索税收政策,尤其要熟悉本行业、自身企业关系的对应领域的标准,结合自身的运营状况做出相应的准备工作,在最大程度上使得营改增税收政策变为自身成长的平台,降低社会带来的负担和矛盾。4.2针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转化小规模范围纳税者结合国内有关税法,实施营改增工作以后,普通纳税者的税率维持在6%,小规模范围的纳税者为3%。对于普通纳税者在进行同一贸易时,小规模范围纳税者的上缴税金更低。所以要结合社会以及自身的发展情况,将普通纳税集团分成几个小规模的集团,或是把企业的大规模服务变成几个相对较小的业务,可以使用3%的税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收负担。
5.营改增影响下的会计核算战略
5.1做好纳税整合工作"营改增"条件下,公司企业要结合本身的发展状况,明确了解营改增的长处和短处,积极调节整合税收制度。首先,要把营改增作用与会计计算当作关键基础,优化相关的制度标准,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优化会计项目标准,明确账单及计算标准、过程等等;调节财会数据及研究模式;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其次,要求集团站在长远的角度,革新税收负担变化形式,由此减小税收波动对于发展利益的作用,这要求企业进行资源采购、交通运输、商品以及科学技术革新中主动寻找可以保障商品以及工作水平,同时拥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的部门进行沟通协作,这样利用税收抵扣减小成本花费、提高利润,从而更加科学地适应营改增制度。5.2提高财务工作者的素质,进一步提升会计核算水平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条件下,企业需要关注制度对于会计计算方面的影响,给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训练,着重培训、了解增值税的会计项目以及服务的登记形式,进一步掌握有关增值税进项税流通、减税或退税的会计解决模式。强化含税资金的解决办法,记录在主营服务收入中,需要变成不含税获利。明确进行账目登记时,有关增值税会计的记录流程。强化有关工作人员对于票据的控制意识,保障根据发票进行账单记录。5.3提高专用发票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控制可以提高企业降低运营管理的风险,保障企业的根本利益,在开具票据时往往需要科目完整,和具体的贸易信息相一致,书写规范,合理加盖票据专用章以及财会专用章,同时在指定的日期内开具;如果在开具票据当中,有信息错误、号码信息不一致的现象,就需要马上作废;使用票据当中,要准确核查票据的开具日期、资金数额、印章真假等等,同时附好相关的凭证;如果有违法作假,就要举报到相应的单位,尽可能降低风险,推动企业正常的发展。结语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涉及面广、影响因素众多,计算复杂,集团公司应仔细研究推行“营改增”后影响企业利润预期的关键点,需要从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方面积极探索实现集团公司减负增效的应对策略,从而有助于集团公司合理经营、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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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刺激 中小企业 长期投资
目前,世界各国已对中小企业在经济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形成共识,并积极对其进行税收鼓励。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很多,在工业产值和利税方面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同时,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适应各层次市场的需求、繁荣地方经济等方面举足轻重。由此可见,从税收方面,我们也应做出一定的调整,以发挥中小企业的积极作用。
一、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1、有效处理了各方面的经济问题
一方面,有效缓解了近期的就业压力。我国人口众多,整体素质不高,出现了很多富余的劳动力,在经济转型时期,国有企业的改革使得下岗问题更为突出。我国中小企业约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如果能很好地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就业方面的作用,就能减轻大企业的负担,活跃市场,这无疑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另一方面,有效拉动了投资,正是由于中小企业日益发挥出的重要作用,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成为中国未来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中国投资增长的新生力量。
2、积极推进了产业结构升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中国要赶上世界潮流,必须在科技和创新方面作出努力。现在,产业结构向以尖端技术为先导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和轻薄短小的软工业转移。消费需求转向以多品种、高性能的“质”的需求为主。中小企业以其灵活、易创新、转向快等优势,成为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
3、有利于小城镇的发展
我国的小城镇多是乡镇企业的集中地,而乡镇企业正是中国小企业在农村经济中的主力。我国目前要繁荣小城镇经济,无论从企业、人员还是基础设施建设上,中小企业的发展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的问题
首先,我国虽有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可是企业规模过小,竞争力不强,难以形成规模经营,使其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方面乏力,难以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其次,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是由民营经济组成,人们在意识上对其存在一种漠视的态度,而国有大企业一直在薪金、福利等方面享受着国家的特殊待遇,中小企业却缺乏政策的保障,在资金、人才等各方面缺乏吸引力。最后,很多民营企业的问题来源于其自身局限性。很多中小企业产生于家庭,其经营与家庭未脱离,使其受家庭和人为因素的影响,难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以税收刺激对中小企业的长期投资
目前,国家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民间资本要真正进入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垄断行业和领域,还有待于国家出台针对各行业、领域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实施细则,这样才能够切实打破各种阻碍民间投资的有形和无形的壁垒,真正建立起各类资本。为了实现调整经济结构、保障与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等战略性目标,在贯彻各项配套措施的同时,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践,国家还应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优惠政策。
1、通过税收政策的改进来促进就业
我国现行税法对于安置特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但相对于我国每年新增需要就业的2000多万劳动力而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过窄,且存在税收歧视。具体来说:首先,现行税收政策仅对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定期定额的减税优惠,对于企业新安置应届毕业生、农民工等就业没有任何税收优惠。下岗失业人员仅占我国新增劳动力的一小部分,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进城农民工才是新增劳动力的主体,将这部分人员排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之外,显然不符合保障与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要求。其次,为了促进残疾人员就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加倍扣除。相关税收法规明确规定,上述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里明显存在对规模相对较小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收歧视,不利于这类中小企业的发展。最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率(20%)优惠政策,但从鼓励就业的角度分析,该政策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限制标准有待进一步放宽。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能力较强,而盈利能力却相对较低,“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的从业人员限制标准,将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排除在享受优惠的门槛之外,不利于广大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此,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对上述政策进行完善:继续延长鼓励安置新增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该优惠政策的受益对象从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等新增劳动力主体,以体现税收政策对各种就业形式的公平支持;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入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范围,以消除税收歧视,进一步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就业。
2、减少中小企业税负
(1)减少中小企业所得税。社科院《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
/2011》显示,2008年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为17.3%,大口径宏观税负为30.9%,大小口径宏观税负的巨大差异说明我国纳税人税外负担沉重,折射了我国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沉重的现实。为了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在清费立税、规范合理收费、取缔不合理收费的同时,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考虑降低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水平,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降低到15%,与基本税率保持10%的差距水平。
(2)逐步减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2009年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下调为3%,相比于以前6%和4%的征收率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大大降低。当前,从我国增值税制的整体运行情况分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大约为3%―4%,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大约为1%―2%。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工业企业的税负水平与一般纳税人大体持平,小规模商业企业的税负水平比一般纳税人高1―2个百分点。另外,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方式灵活,生存空间较大,在安置就业方面有着大中型企业不可替代的优势,是我国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以2007为例,全国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1200.6万户,占全部增值税纳税人的85.01%,按每户平均安置3人就业计算,全国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安置3612万人就业。因此,基于公平税负与增加就业的考虑,国家应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至少应考虑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情况,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从3%降低到2%。
3、逐渐均衡不同类企业的税负
国家应给予中小企业纳税人适当的纳税选择权,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后者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企业等形式。从世界范围来看,非公司制企业是中小企业的主体。世界各国对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都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对于公司制企业,首先要征收公司所得税,对于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息和利润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非公司制企业,不论公司是否分配利润,股东都要按其应得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是按公司制企业对股息双重征税对股东比较优惠,还是按非公司制企业仅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东更优惠,这完全取决于各国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税基的确定以及两税之间的相互协调。一般而言,如果不对公司制企业分配股息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免优惠,非公司制企业的总体税负会较低一些。然而,由于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要对公司的经营风险承担无限责任,这又抑制了投资者对非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税收实践中,一些国家为了给广大中小企业投资者创造较为宽松的税收环境,通常赋予了中小企业投资者一定的纳税选择权。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对于非公司制中小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投资者应该分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适用税法的差异,两类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导致两类中小企业投资者的所得税负担也不同。从我国税法的实际情况看,公司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扣除项目更加宽泛,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比非公司制企业多。就税率来说,公司制企业的基本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实施20%和15%的优惠税率,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从公司分得的所得还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分析,究竟哪种类型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较轻,需要根据企业类型、规模、行业、利润分配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这也给纳税人提供了降低税负的选择机会。为了尽可能消除税收政策对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影响,降低中小企业税负,在加强税收管理的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如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纳税方式,自主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结论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清楚看到现行税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与不平等待遇。加大税收政策调整与改革力度,给予民营经济更多的优惠与帮助,全面降低中小企业投资者所得税税收负担,使民营经济尤其是中小私营企业在公平的税收政策平台上竞争,从而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形成鼓励创业和民间资金积累的政策氛围,全面推动我国“小康社会”及公民收入增长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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