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税务师税法基本原则

税务师税法基本原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8:0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税务师税法基本原则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税务师税法基本原则

篇(1)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实践

一、管制理论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模式

(一)管制的经济学含义

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的解释,管制是指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丹尼尔·F·史普博将管制定义为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律或特殊行为。曾国安教授将管制界定为:管制者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依据既有的规则对被管制者的活动进行的限制,并将管制分为政府管制和非政府管制两大类。综合而言,管制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的一种方式,通过政府依据一定的法律规章对微观主体的市场进入、价格决定、产品质量和服务条件等施加直接的行政干预而体现一定的政策目的。关于管制存在的原因,存在以下几种学说:1.管制机构酝酿论,该学说认为管制在行业内部受损集团的请求下,为了行业内部的利益分配,经济性管制机构才得以成立。2.行业保护论,即行业本身为了保护在位的厂商和防止潜在进入者,要求成立管制机构。3.公共利益论,即保护消费者。4.政府管制俘虏论,该理论认为管制是一种由国家供给的商品,由于企业利益集团和消费者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力量比对差异,政府管制是为满足产业对管制的需要产生的。不同的管制学说,提醒我们既要看到政府管制的必要性,同时也要注意其局限性,对政府管制应进行理性反思并加以完善。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模式比较

从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来看,属于非营利组织的管制,即非营利组织的管制者基于组织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依照该组织制定的规则对所属成员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的管制。按照世界各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制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完全管制型、混合管制型和自由管制型。

1.完全管制型,即由政府专门立法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准则、职业道德以及执业质量控制等进行规范,甚至对职业服务的定价也由政府管制。以日本为例,政府制定《税理士法》,严格规范税理士的职业准入、执业标准以及职业道德等执业行为。完全管制型模式的优点是,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机构的执业行为较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素质较高,通过统一规范的行业管理,可以降低税务服务过程中涉税成本,从而促进税务服务需求。但是,国家为此承担的管制成本很高,不能有效发挥民间组织的自律作用,而且会影响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独立性和自由发展。

2.混合管制型,即一方面政府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法规,进行宏观行政管理,另一方面,成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具体事务管理。其中,以自我管制为主,政府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管理虽有介入,但介入的幅度与程度较低,性质上属于自律管理为主的混合管理模式。美国即采取这种行政管理与民间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在政府设有注册税务师管理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其行业组织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人会等。美国财政部还制定了《管理纳税人规则》,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业务之限制与责任、惩戒程序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部分管制型注册税务师制度综合了政府集中管制和民间自我约束两方面的优势,既能保持行业独立性,又能合理配置资源。

3.自由管制型,即国家管制很少,不专门立法和设立管理机构,只管一般工商登记。注册税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均通过其职业组织来实施控制。通常这种管制模式,职业垄断性不强,强调行业自由竞争,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监管。以澳大利亚为代表,注册税务师登记委员会是独立于国家税务局的组织,负责注册税务师的资格认定和注册税务师机构的开业登记管理。此外,作为民间组织的租税协会,还定期给会员提供资料,负责税务人培训等。其优点是节约国家的税收成本,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的作用,但是,由于市场准入相对容易,注册税务师机构素质可能参差不齐,纳税人的监督成本也相对较大。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的政策功效

(一)规定行业准入制度以协调行业供求

从保护行业利益角度看,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管制,需要对特定约束条件下该行业的供求状况进行估量。注册税务师需求主要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税法制度完善程度。一国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对税务服务的需求层次也不相同。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多数业务与会计师、律师的业务范围重叠,因此在政策上涉及两个方面问题:其一,是否对注册税务师进行职业垄断,即是否设计职业税务师制度,职业税务师与律师、会计师职业的关系如何。其二,如何协调各职业业务范围之间的关系,即应考虑设定的职业垄断领域是否得当。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制度供给方面,由于涉税知识和技能的特殊性,通过政府管制设定行业准入制度来决定进入该行业的必备条件非常关键,设置这样的行业准入标准,可以排除不胜任的和低质量的税务服务进入市场,也有利于区分与其它行业的执业行为,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

(二)制定职业规范、惩戒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控制

由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殊技能要求,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考虑,除了通过设置行业准入制度,弥补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之外,还需要一定的职业规范控制服务质量。执业标准的制定因各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传统而有不同,在有些国家是通过民间组织制定严厉的准则和惩戒制度来约束其成员,而发展中国家或转型期国家则多数通过国家立法来确定执业规范。对服务质量的控制,还可以考虑通过一定的职业监督方式,如税务机关监督、内部控制机构监督或公众监督方式来实现,这些都应在管制制度中加以规定。

(三)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定位与职业操守

对注册税务师进行规制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帮助人在税制和客户之间达到一种恰当的平衡。所以,注册税务师管理规章应体现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定位,并对其职业操守加以规定。现代税收国家税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大多将注册税务师视为独立于税务机关,为维护纳税人利益,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专家。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会面临两方面的利益冲突:一方面是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保障税法公平、效率等的国家利益;另一方面是实现最低限度纳税的客户(纳税人)利益。当国家利益与客户利益相背离时,基于注册税务师职业独立性的考虑,以忠于客户利益为基本原则。注册税务师为保守客户秘密,可以不向税务机关告发,应是其基本职业操守。另外,与注册税务师职业独立性相关,还应考虑税务官员能否进行注册税务师业务。在转型期国家,注册税务师机构与税务机关的牵连关系会影响到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忠诚和信誉度,也会制约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理论实践

从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实践来看,主要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传统,实行完全管制模式。在行业准入上也采用日本、德国的税务师职业垄断模式。针对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的实践,我们认为应加快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制度,由完全管制模式向混合管制型模式转变,发挥管制和市场两种手段来规范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注册税务师制度体系

首先,要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步伐。一方面,要先抓紧制定《注册税务师条例》待日趋完善后,在适当时机向人大提案批准颁布《注册税务师法》。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法定业务范围等。另一方面,为保证注册税务师执业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应构建起税务服务执业准则规范体系,指导和规范税务行为。

(二)建立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行业管理体制

鉴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尚属初级阶段,为保证其稳步健康发展,应当建立税务行政监督与行业协会自律的相结合的混合管制模式。行业行政监督主要由税务行政部门对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负责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备案登记等工作。协会行业的主要是发挥监督、自律、指导、服务的作用,负责制定执业质量标准和惩戒制度,对成熟业务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规程;统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强化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三)提高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项知识密集、技术密集、高智能综合产业,所以提高专业素质是客观要求。执业人员不仅要熟悉税收政策法规和掌握操作技能,还要具有丰富的财会知识,要懂税收、懂核算、懂管理。要从思想上把以人兴业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作为战略任务来对待。以提高专业素质为重点,促使从业人员真正做到终身学习,提高专业判断能力和执业水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强烈的开拓意识、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以上措施将有助于改善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环境,形成合理有效的管制制度和结构,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创新发展,最终构建起纳税申报、注册税务师鉴证、税务监管的高效、公平、合理、综合、立体的税收征管监督制约机制,促使国家、纳税人、注册税务师走向合作共赢,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

参考文献

1.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2.曾国安:《管制、政府管制与经济管制》,《经济评论》,2004年第1期,第93-103页

3.《税法起草与设计》(第一卷),V·图若尼主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4.葛克昌、陈秀清著:《注册税务师与纳税人权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篇(2)

[关键词] 会计准则 税收法规 差异 协调

随着国际化的日益加强,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也在不断地深化,两者之间的差异及其影响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为了使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更好的协调,本文展开了研究,研究两者差异和协调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现状

1.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概述

(1)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性规范,其规范对象主要是会计实务。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通过会计准则,配合宏观政策的实施,对会计信息的提供进行管制,以构成政府法规、制度的一部分。

(2)税收法规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通过税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2.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产权关系明晰,法人制度健全,政企职责分开,经营机制灵活,管理科学规范。为保证会计计量及其利益分配的公正无偏性,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会计要对企业活动进行规范与约束;而税法则仅从有利于国家政府征集税收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角度来制定。因此,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使“会税分离”式会计模式更能适应当前的企业状况,这种模式下,会计与税法目标必然不同,直接导致差异。

二、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税法原则与会计核算原则的不同: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税会计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因此企业每期缴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2.谨慎性原则:一是新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8项准备。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完全一致。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

3.重要性原则: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三、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及对策

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既从税法角度主动与会计准则相协调,又要从会计准则的角度解决与税法的矛盾。

1.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来看,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出台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时,如可能涉及影响到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当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作为税收法律的内容之一,在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定主体之间必须建立起协调机制和制度。

2.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税法目前应降低对折旧年限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此外,对于存货成本计价的规定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取消。

3.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客观地认识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正如税法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一样,也应当许可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4]。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漏税款和延迟纳税,应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

4.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增值税的税制模式依大小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其区别主要在于对资本性投资是否允许抵扣上。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造成经营风险加大,影响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的积极性。只有尽快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本文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基本关系和我国“税会关系”模式的选择入手,通过对新旧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收法规的差异探讨,提出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既要从建立健全会计准则体系的角度考虑,还要从税收法规的需要考虑,为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提供了一些思路和建议。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2)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20)

篇(3)

税收筹划在我国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虽然在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上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从当前的状况来看,税收筹划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迄今为止,对税收筹划的概念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可以从中外许多财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加以概括。荷兰国际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中是这样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说,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通过以上的引文,我们可简单概括“税收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企业应交税款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其关键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主要的问题:

(一)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认识存在误区

很多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曲解国家的立法意图,助长偷逃税的歪风,来减少国家的税收。其实,避税不同于偷税。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 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而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筹资、投资以及经营等经济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这种安排手段有时处在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以此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而避税与税收筹划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区分这两者就看是否顺应立法意图和立法主旨。

(二)纳税人在纳税人和税务当局的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

一方面,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宗法传统,不利于营造权力从属于法律的法治环境,而权大于法的现象却经常发生;另一方面,纳税人自身素质仍比较低,我国现行的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税收的存在,使得人们即使意识到自己纳了税,也无从知道自己究竟纳了多少税。久而久之,税收意识自然更加淡漠了。

(三)税收筹划人员素质整体不高,专业人才匮乏

税收筹划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的工作,税收筹划人员应包括税务筹划顾问、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等高层次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对税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熟练掌握,又能结合企业自身的技术、资金等因素找到实施税收筹划的合理空间。但由于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尚不统一,企业中的税收筹划工作大部分也是由企业内部的财会人员来完成的,受自身知识、能力及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制约,就使得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只是简单套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不能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企业的投融资决策和生产经营管理等问题做出高瞻远瞩的筹划。

(四)“执法必严”流于形式,企业偷逃税成本过低

由于我国的法制环境不健全,对法律的执行过程缺少相应的制约和惩罚的措施,滋生了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所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流于形式。许多企业偷逃了税款,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或仅缴纳象征意义的数额较小的罚款,由于偷逃税成本过低,企业就不愿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进行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的对策分析

(一)尽快统一税收筹划概念的界定,澄清认识上的误区

当务之急是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规范和统一,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可以进一步讨论和研究税收筹划的方法、策略及其他相关理论。再如,对税收筹划目标的表述:一种观点是纳税成本最低化,另一种是税负最低化与税后利润最大化,还有一种观点是税收筹划的目标要服从于企业的财务会计目标。税务筹划的各项目标不是截然分开的,不同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具体目标,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也可能有几种具体目标,其不同时期的具体目标也可能有所不同,有所侧重。所以对税收筹划的目标也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

(二)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营造越来越健全的税收法制环境

1.应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建立和健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级次,使税法的表达更准确、具体,减少税法的漏洞,建立起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以开拓纳税筹划业务的空间,尽快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税务违章处罚法》等相应法律规章,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各项税务活动,打破权治、人治的思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纳税人作为税收筹划方案的操作者、受益者,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界定,筹划人员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顺应国家的立法精神。

3.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基本原则、合法性的认定应加以规范。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合理的手段实现其税收筹划的目标,详细界定合法的税收筹划、避税筹划与偷逃税筹划的性质和构成要素,并明确规定税务部门要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否定负举证责任。

(三)加强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全面、复杂的理财行为,集税法、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融为一体,它要求税务筹划人员除了具备牢固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还应熟悉国家最新的税法政策及别的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能把这些专业知识跟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总体上进行筹划分析,更多地顺应立法的宗旨,使企业能充分利用宏观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指导,既能实现企业经营成本的减少和利润最大化,又能对企业的生产、发展做出长远规划。

篇(4)

在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的过程中,中国从事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大多非常羡慕美国的社会捐赠与慈善事业,也相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环球慈善:自2010年1月1日起,美国始于1916年的遗产税暂停征收。捐款应否免税的问题在美国民众之间争论日趋白热化,支持减税的一方是以亿万富翁埃利・伯劳德为代表的富人群体。同样身为亿万富翁的著名金融投资家格劳斯则批评这种做法是通过慈善事业避税。

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郭伟:在美国,慈善是一门生意,慈善组织被当做企业运作。与税收相关的捐赠制度可以归纳为“一疏一堵”。为防止财物聚集在少数家族手中,加大社会贫富差距,美国的做法是对遗产征收高额的遗产税。政府通过税收这条管道,把资产或者“疏导”到公益慈善领域,或者“堵”到国家公共领域。既然税法留出这样一条管道,就不叫避税,避税是违法行为。

环球慈善:中国未来是否会设置遗产税?

郭伟:现在我国正在通过物业税等途径统计个人资产,但还未能统计出真实的数据。然而,从政府角度说,有责任给老百姓提供财产去留的选择渠道。

把纳税人当客户

环球慈善:美国的经验是否在影响中国税收政策的总体走向?

郭伟:起初,我国税收是不计成本的,为了一元的税,可以投入20个人的劳动,花100元的成本,把收税当作是执法。在美国的税法中有关于征管便利原则的阐述,即如果对某些项目征税的纳税人从事纳税申报所花费的时间和纳税人收集必要资料的努力,以及政府确保该税法被遵从的成本超过了收益,就不应把它们列入税基。从2009年起,我国税务部门内部出现一个很大的变化一把纳税人当客户,而不是被执法的对象。

环球慈善:这种“纳税服务”的理念是否已经形成?

郭伟:正在形成中,主要阻力是来自某些既得利益者官本位的思想。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打通这个环节,计划用五年的时间完成这个转变。

环球慈善:促进这一理念的形成现在是否有一些具体举措?

郭伟:比如“12366”热线,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为国家税务总局核配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号码。在美国,一个纳税人可以获得许多免税服务。中国纳税人的钱用在了哪里?买到了哪些服务?为什么纳了税,开车上路还要交过路费?为什么中国百姓对纳税怨言这么大?税务总局的声音是缺失的。

环球慈善:这种理念上的转变,对于公益慈善事业是一个什么信号?

郭伟:打开了捐赠通道。一方面有利于信息的公开透明,另一方面方便了普通百姓捐赠。毕竟平民才是慈善事业的中坚力量。

“12%”的理由

环球慈善:现在我国也在利用税收这个杠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慈善事业中税收优惠政策法规近年来出现多次调整,最主要的变化是什么?

郭伟:主要是规范了一个比例。起初,我国公益组织的创始人多是离退休老干部。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出台之前,出现了领导威望决定免税额度的现象。近年税制的调整主要是从法治的角度进行了免税额度的统一规划。

环球慈善:为什么在我国现阶段对捐赠税收采用的是部分扣除的政策?

郭伟:一方面,税收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建设,如果税收抵扣全部让到民间,政府税收就会受到伤害,进而影响政府财政对公共事业的投入。另一方面,慈善是一个体系,一定要有一个顺序的问题,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首先要把自己照顾好。在我国传统的宣传中,喜欢放大忘我精神。我们可以弘扬这种精神,但不赞同这种做法。企业的首要责任是把企业经营好,照顾好员工,如果企业的员工变成了慈善对象,这是很麻烦的。

环球慈善:当下,对于捐赠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比例分别为12%和30%,为何如此设定?如果调整免税政策能否进一步推动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郭伟:12%和30%的比例是参照了美国等国家税收政策,结合中国国情的一个大多数概念。

中国慈善组织呼吁的是一种平等。依照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相同的纳税人必须同等对待。所以,应该改变我国对于慈善机构免税政策仍然采取“特批”制度的现状,期待“普惠制”为各慈善组织营造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否则12%和15%有多大差异?还是个别组织、个别人在享有这个优惠。开放慈善市场,把注册慈善组织像现在办公司一样,彻底放开。

监管的担子

环球慈善:开放慈善市场,是需要强大的监管体系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的。

郭伟:现在,我国公益组织成立的制度是进门难,进门之后就相对随便了。相比之下,美国联邦政府要求免税组织向社会公开财务状况和活动情况,任何人都有权查看免税组织的原始申请丈件及前三年的税表;公众也可以写信给国内税务局,要求了解某免税组织的财务情况和内部组织结构。

环球慈善:据说,美国国内税务局每年审计一些重点免税组织,并对其他免税组织进行抽查。对于查出问题的免税组织和个人,处罚相当严厉。

郭伟:是的。比如,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为私人目的或利益服务的行为将受到处罚,由国内税务局负责监管。该法禁止免税组织与不适当的人进行“超额收益交易”,并且使该人获得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受益人如果在税务部门启动有关调查前已自行纠正的,处以相当于超额收益25%的罚金,如果在税务部门征收罚金时,仍来自行纠正的,处以相当于超额收益200%的罚金。

环球慈善:各国监管非营利组织,通常是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管收入的获取和使用,法院监管违法行为。一些国家还设置了独立的监管机构,例如英国慈善委员会。这些国际经验是否给中国一些借鉴?

郭伟:美国将纳税人分成四种类型,其中负责免税资格管理的是国内税务局(IRS),局内设有一个单独的管理部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和纳税情况由国内税务局和州政府的检察官、州税务局共同进行监督,州司法厅主要监督非营利组织是否进行了违法和违反宗旨的活动。税务是一个服务加监管的体系。随着中国公益慈善组织蓬勃发展形成一种“势”的时候,税务部门会后发制人,一点点承担起监管的担子。

链接:捐赠影响美国个税征缴

由于越来越多的美国人认为,民间的公益慈善活动能更有效地减轻民生疾苦和解决社会问题,将资金过多地捐给慈善机构,造成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数额大大减少。美国国会的税务联合委员会曾公布一项个人所得税数据:美国最富有阶层现在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比过去大大减少,2006年,联邦政府财政由于慈善免税,少收了大约400亿美元。

篇(5)

【关键词】财税法 权利义务 实证分析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 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篇(6)

关键词:纳税 筹划 现状 展望

一、引言:

纳税筹划是企业整体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一个企业在设立或投资之前,一般都会进行税务评估和纳税筹划;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导向,通过对投资、融资、供应、生产、销售和利润分配等经营活动的合理安排。以求达到减轻或延缓纳税义务的一种正常行为。以下一则真实的案例。

某企业准备投资一汽车交易市场,主要业务是长期租赁展厅,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除了要按租赁费交纳5%的营业税外,出租房产还要交纳12%的房产税及一些地方税(地方税因税额较小,暂不予考虑)。该交易市场每年的租赁费收入预计500多万元。这样企业每年应交营业税25万元,房产税60万元,税负合计85万元。筹划顾问对企业情况进行的详细的研究,根据税法中对物业管理只征收5%的营业税的规定,协助该企业办理了物业管理执照。然后让企业将租赁费分为每年收取租赁费200万元、物业管理费300万元,并在帐上分别核算,分别计算纳税。结果是应交营业税25万元、房产税24万元,企业合计纳税只需49万元。

所以可以肯定一点。如果能对企业的整体发展进行合理规划、引导,利用好优惠政策,确实能为企业创造效益。

二、当前纳税筹划所面临的问题:

1、纳税筹划向避税演进国家税收受损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钻营避税,减少应纳税数额,变相减轻税负,不仅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而且破坏了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使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失灵。

2、会计信息失真,影响利益相关者的决策

会计信息是企业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的依据,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一些企业为了少缴税。往往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掩饰其经营业绩,比如推迟确认收入,提前确认费用:一些企业为获得政府补贴或减少政府采取不利于企业的行为,而隐瞒其盈利,损害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导致国家统计数据失真。必将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产生误导。

3、干扰了企业的经营管理,破坏了公平竞争

科学的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但由于避税可以在政府整体税负不变的情况下,使社会财富的分配份额向避税一方倾斜,从而导致一些企业不注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而是通过投机取巧来获取较大利润:注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相对利益受损。

三、纳税筹划的要求

1、税收筹划的可操作性

前一段时间。为了支持环保,鼓励节能,国家出台了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可以说这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税收优惠的侧重点)。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的企业,生产再生混凝土的企业和在水泥中掺有30%废渣的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不再对这类企业收取17%的增值税;另外,还规定对利用风力等资源发电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我们应把筹划的侧重点更多地放在优惠政策的利用上。税收本身就是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对于一些国家鼓励的行业、产品,家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诸如此类的优惠政策可以说是很多,如果能加以研究、加以利用,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2、纳税筹划对纳税人的要求

纳税人要进行成功的纳税筹划,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税收法律知识和财务会计知识,而且需要掌握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面的知识,更要具备税收、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各方面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3、纳税筹划对会计的要求

纳税筹划对会计人员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更是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一种考验。在考虑企业整体利益提升的同时。更要尊重税收法律、法规,避免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税收筹划不但要以财务与会计的理论知识为基础。而且在具体筹划中还要与财务、会计的实践相结合。所以。财务、会计与税收筹划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性。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仅具有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而且还要掌握税法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综合运用财务、会计和税收知识的基本素质。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努力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为企业合法、合理纳税和节税提供帮助。

四、纳税筹划的几种类型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选择低税负或延迟纳税期。然而税收筹划不能仅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应考虑整体税负的轻重,因为纳税人的经营目标是获得最大总收益。不一定要求整体税负最低。理想的税收筹划应是总体收益最多。或许纳税并非最少。税收筹划本质上是一个方法论体系,其涉及范围很广。在我国主要是就企业的税收进行筹划。

1、新建企业的税收筹划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不外乎三种:有限责任制、合伙制和股份制。因为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仅为6%。如果企业税额较大,而企业的资金周转又较为困难,则可以对纳税期进行合理规划。即在法律允许的最大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既解决企业一时资金周转的困难,又能起到递延资金的作用,取得资金运作的时间价值。

(2)地点、行业的选择。国家为了实行其宏观产业政策。要针对特定地区、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种税收优惠就成为企业进行税收知筹划确定经营地点、经营行业的重要依据。

(3)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为缩小税基、降低税率和递延税款。企业的财务人员如果能掌握一定的税收法规知识。就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会计方法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等等。

2、企业扩展的税收筹划

(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企业为进一步壮大实力,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就需要组建新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这时就面临是组建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决策。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待遇上是不一样的,分公司和总公司在法律上同是法人实体,分公司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缴税;而子公司则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要单独纳税。一般而言。新扩建企业经营初期若亏损,则以办分公司有利;后期若盈利,则以子公司为好,特别是子公司若在国外,利润不汇入母公司则可以不必合并纳税。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2)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所谓企业重组是指企业经营发展

到一定时期。原有的组织形式已制约了其进一步的发展。要改变原有的组织形式,给企业提供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重组时,税收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

3、企业在融资、投资及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企业资本结构的税收筹划。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资金主要可通过债权和股权的形式筹集。债权和股权两种筹资方式在税收待遇上不同。债权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得到利息免税的优待:但向股东发放的股利则只能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利用债权筹资越多越好。但债务过大,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企业资本结构决策中要进行税收筹划。

(2)企业投资核算的税收筹划。企业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其投资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运用权益法投资帐户要按期调整,而成本法则不用按期进行调整,因此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3)股利决策的税收筹划。在企业股利政策理论中,有一种税负差异理论,按这种理论。股份制企业最好不发放任何一种股利,而通过提高股票价格来间接地增加股东财富,因为发放股利,股息要缴个人所得税。而且国家针对这种红利性质的所得税负较高。由此可见,企业在选择股利政策时也要进行税收筹划。

五、纳税筹划的展望

我国的税法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完善和发展。已经具有了相当的严密性和成熟性,税收筹划和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对于披着纳税筹划的外农,实质上进行偷税的行为应该坚决打击。目前,税务机关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反避税机构,我国的第一部反避税法规也即将出台。

纳税筹划是学懂容易学会难,操作起来更困难。就像炒股。说起来简单,但能够盈利的终究是少数人。所以对于纳税筹划的选择一定要谨慎,更多地把侧重点放在税收的优惠政策方面。而不应加以滥用。面对社会上那些视纳税筹划如探囊取物的夸大宣传,纳税人应谨慎处之。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8年第01期

篇(7)

实践教学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实践教学在高等院校教学中与理论教学居于同等重要地位,它既是理论教学学习的继续、补充和深化,也是传授学习方法、技能与经验的教与学的过程;它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有着理论教学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目前,部分高校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尽合理。基本上都是先上理论课程,再上实践课程,实践课程仅作为理论课程的补充和验证,学时少,内容老,多数安排在理论课之中,大多是以实训室、教室为主要场所进行的实训、操作。在实践教学中认知实验、验证实验过多,体现知识综合和问题解决能力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偏少。考核方法往往只重视学生的实践操作结果,而忽视了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使学生无法真正掌握实践知识,也达不到培养学生能力的目的。在实习、实训方面,我国尚未形成社会力量参与高校人才培养的氛围和机制,实践教学条件尚不充足,通过关系依托少数企业来安排学生的实习,难以满足学生实习的需要。作为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动手能力强被认为是衡量人才培养质量好坏的关键要素。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只有以就业为导向,以未来的职业岗位能力培养为目标,才能保证就业渠道的畅通。

二、财务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竞争的加剧,企业对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大学期间学生所学习的专业知识比较有限,实践锻炼的机会较少,导致学生动手能力较差,在毕业找工作时不被录用的现象屡见不鲜。

1.实践教学质量不高。

由于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对高校的实践教学产生了重大影响,企业更加重视经济效益,导致企业对高校的学生实习和实训积极性不高,多数企业不愿让学生真正深入生产一线,介入企业生产运行的核心过程。尤其是近几年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招生数量迅速增长,对实践教学场所和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企业不愿接纳学生去实习。另外生产实习、毕业实都安排在大四年级进行,学生由于考研、就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部分学生对实习投入缩水,实践能力培养效果受到影响。

2.实践教学效果不理想。

财务管理专业实践实习是通过深入生产企业实际进行观察和学习,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来完成的。由于财务管理专业学生人数较多,教师很难及时准确地对所指导的学生逐一跟踪检查,学生实践成绩的评定一般根据出勤情况、实习中的表现,最后上交实训报告或小论文判断,无法发挥学生的主观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忽视了实践过程中创新能力、协调能力的培养。

3“.双师型”的师资队伍不足。

实践教学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与结构。财务管理实践教学对指导教师要求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各高校从事财务管理专业的教师过去绝大部分都是从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从校门进校门,没有参加过企业财务管理实践,对企业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财务问题认识不足,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案例教学方法应用不足。

案例教学是一种双向互动式的教学模式,要求教师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厚的实践经验,并具备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及完成课堂教学任务的能力。而大部分高校教师都没有在企业真正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因此对案例的现实性缺乏把握,在指导实践实习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

三、财务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专业实训(财务基本技能实训、纳税筹划模拟实训、公司理财综合模拟)、ERP综合模拟实训及毕业论文四大块。财务管理专业应构建以现场形式进行的实习与实训,以财务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的模拟实训,以目标实现形式进行的毕业论文等形式的实践教学体系。

1.校内基础实训。

为了提高学生就业的竞争力,校内基础实训一般安排在大一、大二学年相关课程结束后进行。具体包括有:

(1)会计基本技能实训。

安排在初级会计课程结束后。实训内容有账户的设置方法,借贷记账法的应用,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登记会计账薄和基本的财务报表编制等。通过实训,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际操作能力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加深学生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和方法的理解;熟练掌握财务工作的基本技能;掌握有关企业基本的账务处理和报表的编制,为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坚实的基础。

(2)财务管理基本技能实训。

安排在财务管理原理课程结束后2周时间。实训内容主要是财务管理的基本观念货币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的衡量以及财务基本函数的计算机操作。通过实训,使学生能利用电脑系统地掌握EXCEL的基本操作、财务计划模型设计、财务预测模型设计、财务分析模型设计等操作,从而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

(3)财务分析实训。

安排在财务分析课程结束后或在课程中进行。分析内容有资产负债表分析、偿债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获利能力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持续发展能力分析、业绩评价等。通过实训,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所代表的意义,用全面正确的财务分析方法来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好坏、经营能力的高低及企业发展前景,找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作出正确的决策。

(4)财务信息系统操作实训。

安排在会计信息系统课程结束后。通过本实训,使学生能熟练使用财务软件和网络工具,熟练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单位财务日常业务工作,并能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财务信息的录入、信息存储、财务数据分析和报表编制等。

2.专业模拟实训。

(1)纳税筹划模拟实训。

安排在税法、税收筹划等课程结束后进行。通过本项实训,使学生掌握各税种的税法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的全过程。站在纳税筹划师的角度,为指定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使学生对纳税筹划的全过程有亲身的感受和了解,具备一个企业的纳税申报与涉税事物的处理能力。

(2)公司理财实训。

公司理财实训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实训,主要包括资本结构决策、筹资决策、项目投资决策、证券投资分析、营运资金、利润分配、全面预算、财务分析、并购与重组等内容。通过该实训,使学生将已学过的理财理论知识融会贯通于财务管理实际工作,巩固已学知识,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

(3)ERP沙盘模拟综合实训。

ERP沙盘模拟融角色扮演、情景分析和决策判断于一体,实训的内容模拟企业实战,会遇到企业经营中常出现的各种典型问题。通过实训,学生可以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从专业角度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扮演一个财务管理师的角色,独立提出解决各种问题的对策,从而提高学生对财务信息的分析判读与应用能力。

3.校外实习及毕业论文。

校外实习主要有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是学生对课堂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通过实践来检验、巩固、深化的过程。通过生产实习,学生了解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掌握正确处理财务管理业务的能力和技巧;以扩大视野、增强认识,为今后较顺利地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一定的基础。毕业实习是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理论课程和规定的教学环节的基础上进行的总结性实习,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毕业实习是拓展学生的专业知识,强化学生的专业意识,目的是培养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能力,以增强学生对社会的认识能力、适应能力。毕业论文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的重要教学和实践环节,是学生专业知识、实践能力的综合体现。通过毕业论文让学生结合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研究、评价,探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出改进建议和方案,特别是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4.社会调研和实践。

通过社会调研和实践,可以加深理解有关专业课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了解财务领域的研究动态和理论发展前沿,巩固所学的专业知识,锻炼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培养学生综述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及解答问题能力。

四、财务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实施的具体做法

1.树立新的实践教学理念。

应用型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主要是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培养财务管理专门人才。一个合格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企业财务核算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具有娴熟的业务操作技能,精通企业理财之道,具有较强的运筹帷幄能力。实践教学作为培养学生技能的主要途径,需要按照学生技能形成与发展的自身规律,并根据技能形成不同阶段的特点,科学安排实践教学的形式和内容,构建一个有利于学生能力发展和技能逐步养成的实践教学体系。

2.重视对实践成果的考评。

学生实践能力的形成是量的积累过程,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不仅要重视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且要让学生在实践及实习的过程中培养各方面的能力。对学生既要有量化考核,如实践报告或小论文的字数,是否准时完成实践项目等;又要有质的考核,如实践内容的真实性、实践报告或小论文的完成质量等。考评可以多种方式进行。如可以采用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小组形式进行;可采用以学生取得的一些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及省级证书折算成学分,代替相关课程;也可采用现场演示、让学生进行实践成果的介绍及现场答辩等方式,全面考查实践教学的情况。

3.提高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质量。

财务管理专业的教师要求较高,既应具有丰富的财务理论知识,又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因此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教学师资问题,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调研或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或在相关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兼职;建立实践教学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质量和水平。

4.充分、恰当地利用案例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