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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会计的关系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7:3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

篇(1)

    税收会计,两者既算不上“黄金搭档”,也不能说是“冤家对头”;但税收(税法)处于强势、会计处于弱势,应是不争的事实。

    税收与会计的“合与分”,虽然受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相互分离。

    税收给会计增添了无尽的烦恼,但税收也提高了会计的地位,拓展了会计的执业范围。试想,如果没有税收,会计的复杂程度就会“惊人地降低”,会计就不再是具有系统会计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历的专业人才的“专利”,社会中介服务也将会少一大块“肥肉”。

    对会计来说,税收是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如何应对这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正确的选择就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税务会计。财务会计主要服务于企业所有者(投资人)、债权人,为其提供具有可靠性、相关性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并为计税提供基础性会计资料;税务会计主要服务于税务征收机关,为其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税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同时也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决策依据。

    自从税收产生以后,税收与会计(本文所指“会计”均系纳税人一方的会计,而非政府一方的会计)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就成为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不同,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也有所不同。人类进入21世纪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不论会计还是税收,都应该向着国际协调与趋同的方向发展,在如何处理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上,也应该走国际协调与趋同之路。

    一、税收与会计:漫长而曲折的“关系史”

    纵观各国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一般都经历了两者从各自为政、到两者试图适应对方、再到两者适当分离这样漫长而曲折的历程。虽然各国税收与会计“关系史”的具体划分时间不会相同,但大致都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1.各走各的路──走不通

    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税收与会计是各自为政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从历史上看,政府征税都是为了满足其不断增长的财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征税,政府有政府(税收)会计记录和报告;财政预算支出,有政府(预算)会计记录和报告。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税法的制定与修订,没有考虑或者很少考虑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如何记录、如何反映的,这就使税法的执行缺乏可靠的纳税人会计的支持(基础)。随着以所得税为标志的税收的不断法制化,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要征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企业会计要为纳税人计税、缴税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税收利益(财务目标),注册会计师受托进行审计和咨询,以发挥社会公正会计的作用。“税收”使征纳税双方的利益连在一起,“税收”也使征纳税双方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事实证明,各走各的路是走不通的。

    2.保持一致──难以适应各自目标

    星移斗转,税收与会计之间进入了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对方的阶段,两者力图缩小差异、协调一致。税收与会计走过了一段相互承认、相互适应、共同发展、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彼此较为一致的发展时期,也可以说是两者的“蜜月期”。在此期间,由于税法借鉴会计的合理思想内核和程序、方法,促进了其自身的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离开会计,如果没有美妙的复式记账,体现现代文明的现代税收、追求利润等将不复存在。同时,由于税法的改进和不断完善,也大大推动和规范了会计实务的处理,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与概念的修正和发展。但由于征纳税双方各自角度不同、目标不同,在税收利益上不可能保持一致。探讨税收与会计从互相模仿的初级阶段到寻求最佳的结合点、最优的关系模式,是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至今都在关注的问题。

    3.适当分离──各自完善之上策

    税收与会计虽然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在目标、内涵概念、计量所得的标准、计量的依据等方面有诸多不同,因此,很难在所有涉税事项上长期并行不悖与和谐一致。若要保持一致,只能以(财务)会计的牺牲、迁就(降低质量)为代价,但这又不符合(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二、税收与会计: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但又显强弱之差

    (一)会计对税收的影响

    会计成功地影响税收的最典型、同时也是最早的案例发生在1909年。年初,美国国会通过的特别交易税法案,规定对公司5 000美元以上净收益征收1%的税款。该法案是对采用公司特权形式进行经营的企业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由于事先未听取会计职业团体的意见,忽视了当时的企业会计计算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当时美国税务机关一直是按收付实现制计算税款,而美国的大中型企业已经提出现代意义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会计开始采用应计制、对设备计提折旧、对应收账款计提坏帐准备等,有时会造成应税所得额大大超过其账面利润),激起了美国会计职业界的强烈反响。同年7月,12家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公开信,指出国会所通过的《法案》中存在“错误”,认为它是“绝对不宜采用的”,“违背了所有正确的会计原则”(迈克尔。查特菲尔德着:《会计思想史》,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美国财政部对此极为重视,于当年12月正式发文,允许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益,还允许公司估算会计年度的期末库存,这是会计界第一次成功地动摇了所得税法。作为纳税人的会计── 企业会计,当然不可能不反映各种税款的计算和缴纳及其对企业财务成果的影响。这就说明,税收与纳税人的会计不可能互不相干,关键是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

    1913年,美国国会重新修订了所得税法案,规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从而将会计业务和税务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对经营费用、税金、利息、损失、坏账、折旧等允许做相应扣减,其基本思想沿用至今。1916年,美国税法第一次规定,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从而使税收与会计密不可分,同时,也扩大了职业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同年,美国联邦岁入法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的纳税人采用同样的办法编制纳税申报表,从而改进了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1918年的联邦岁入法第一次以商业会计实践为基础,确立了纳税准则。1918年以后的各项法律都有这样类似的说明:“根据采用的标准会计方法,一般都能够明确地反映所得收入。”所得收入应该“依据记账时通用的会计方法”计算。这些税收法规都说明了准许采用会计基本方法,特别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和会计年度,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库存盘点。法院的判决也开始倾向于支持确认收入的会计方法。1921年联邦岁入法允许使用坏账备抵、净损失移后扣减以及合并收益的做法。它还第一次给出了资本收益的优先处理方法,并通过确认通货膨胀会抵消所得收益的部分价值而明确了收入与资本的划分。

    最初的美国联邦收入法就是由于借用了会计技术才得以实施(如应纳税额的计算),而以后的税法因采用了越来越多的会计方法才使其愈来愈趋向成熟。可以说,税收制度是借助会计理论才得以建立和发展的。会计对税收的这种影响可以主要归纳为两点:⑴由于会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正确计算期间收入、费用和利润,计算税金是企业会计的主要任务,因此,计算应交税款理所当然地要模拟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⑵在计算会计利润上,通过促进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将两者的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些影响与税法本身一样,既具有刺激性,也具有惰性,它是激发各国不断协调税收与会计关系的内在动力。

    进入20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财务会计规范的逐步建立,会计对税收的影响显而易见,如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和租赁业务、企业合并等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方法。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借用、认可会计程序和方法的地方也随处可见。

    (二)税收对会计的影响

    税收对会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持续至今的。可以说,对会计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税收法规,从企业筹建伊始至企业破产清算为止,均不能摆脱税收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两者既算不上“黄金搭档”,也不能说是“冤家对头”;但税收(税法)处于强势、会计处于弱势,应是不争的事实。

篇(2)

【关键词】 会计-税收差异; 信息含量; 盈余管理

一、引言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资本市场有效的基石,但一些恶性的盈余管理事件严重地损害了会计信息质量,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会计数据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备受挑战。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和管理者道德风险等问题,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希望有一个独立于管理层且不容易受上市公司影响的第三方数据来帮助识别企业盈余管理水平,反映企业盈余质量。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采取的是适度分离的模式,目标不一致使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在计算口径上存在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应税收益具有一定刚性,与会计收益相比较具有不易操纵的特点。国外很多研究表明会计-税收差异信息能够捕捉到管理当局利润操纵,能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盈余管理的程度。

本文将分析会计-税收差异在识别企业盈余管理中的作用。以前很多有关盈余管理方面的研究都采用JONES模型来进行研究,笔者试图用会计-税收差异指标来证明其在检测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时更加有效,相比于应计项目包含更多的信息含量。会计-税收差异是指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企业管理者具有最大化会计收益和和最小化税负的双重动机,企业向上的盈余管理将导致税收成本的上升,从而使会计收益下降。在会计与所得税法一致的情况下,管理者将面临虚增利润和负担相应的所得税成本的艰难选择。会计准则与所得税税法的逐步分离,为管理者提供了一个新的空间,使管理者有动机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实现最大化利润和最小化所得税负的双重目的,使会计-税收差异成为检测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一个有效指标。研究发现会计-税收差异相比于主流的JONES模型分离出的操控性应计,在监测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方面显示出了更强的解释能力。

二、文献综述

盈余管理一直是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相对于操纵现金流来说,操纵应计项目具有不可观测性、方法的可选择性和低操作成本等特征。人们在研究中经常使用操纵性应计项目作为监测企业是否进行了盈余管理的一个指标,修正的JONES模型是国内外学者检测企业盈余管理的一个经典模型。但Bernard and Skinner(1996)认为,修正的JONES模型并未将所有正常的应计项目从总应计中分离出来,将造成企业盈余管理水平的高估,而会税差异所具有的信息含量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

Joos et al.(2003)也发现会税差异在识别不同的盈余管理活动方面比总应计利润和操纵性应计更胜一筹。

Phillips et al.(2003)研究了递延所得税费用在识别盈余管理中的作用,发现税法比会计准则具有更大的刚性,公司进行增加会计收益而不增加应税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将产生会税差异,从而形成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在识别企业避免收益下降和亏损的盈余管理方面能提供超过修正的琼斯模型计算操控性应计的增量信息。

Revsine et al.(2002)提出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比率可以作为评价会计稳健性的一个指标,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突然减少是收益质量恶化的一个标志。

Palepu(2003)指出扩大的会税差异是公司盈余可能存在危险的一个信号。

Lev & Nissim (2004)研究盈余质量与会税差异的关系,发现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TI/BI)比值与盈余增长正相关,说明会税差异是盈余的一个指标。通过用TI/BI与E/P进行回归,发现市场对其有定价作用。

Michelle Hanlon(2005)研究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的差异与盈余的持续性、应计项目和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那些会计-税收差异大的公司的收益的持续稳定性远不如那些差异小的公司,现金流的持续性也差。通常会计收益大于应税收益时,意味着盈余质量差。同时,还有证据表明对于投资者来说,巨大的会税差异已成为一个红色风向标,其可以降低对这些公司未来盈余稳定性的预期。

Ayers,Jiang & Laplante(2009)研究表明具有较高盈余管理的公司其应税所得具有相对较高的信息含量。

我国也有一些关于所得税方面的研究,叶康涛(2006)通过考察上市公司母公司会计收益-应税收益的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其会计收益-应税收益的差异也越大。伍利娜等(2007)实证研究了会税差异是否蕴含上市公司盈余预测价值的信息,发现会税差异大的上市公司盈余持续性低,市场存在非理性定价,投资者并不能对会税差异的信息作出恰当的反应,通过构建投资组合策略能获得超额收益。周中胜(2009)从盈余持续性的视角考察会税差异对盈余质量的影响,结果表明会税差异越大,盈余持续性越弱,盈余质量越低。王跃堂等(2009)从所得税率变动的视角考察了其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管理层可能会通过增加当期的应税费用或推迟当期的应税收入来调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研究发现市场能识别税率变化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市场对成功避税的公司给予了正面的反应,投资者对避税的盈余管理行为作出了肯定。

以上很多研究都是基于2007年以前的数据进行的。我国2007年会计准则的实施导致了所得税会计方法的强制变更,会计-税收差异呈现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会计-税收差异指标将被赋予更多的信息含量。

三、研究设计

国内外很多研究都是采用JONES模型分解出非正常应计项目来检测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盈余管理的手段更加丰富,上市公司不仅仅通过应计项目来进行盈余管理,还采用关联方交易、资产重组、非货币易、构造真实的交易等方式来对盈余进行操纵,会计盈余质量受到严重的威胁。由于税收的刚性和不易操纵等特点,使会计-税收差异成为检测企业盈余管理水平的另外一个有效指标,为监管者和投资者提供另外一个决策有用的依据。

由于企业纳税申报表不对外公开披露,只能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获取所得税信息的相关数据,对于应纳税所得额也只能通过推导计算得来。由于我国纳税申报表的保密性和母子公司税率的不一致性,采用合并报表的数据来计算相应的税收指标已经不可行,本文使用母公司的会计报表数据进行研究。

(一)数据来源及样本选择

2007年会计准则要求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本文选取了我国A股上市公司母公司2007―2009年的观测值作为研究样本,并做了如下剔除:剔除母公司报表未公布年度所得税税率或所得税费用等数据缺失的公司;剔除所得税费用≤0的公司,因为这部分公司通过公式计算得到的实际税负水平即实际税率与正常公司的实际税率含义不同,不能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实际税负之间的关系;剔除利润总额≤0的公司,因为税法规定,发生年度亏损的公司,可以在亏损年度之后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以当年税前利润进行弥补,当年发生亏损弥补的公司,利用其当年所得税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会产生偏误;剔除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的公司,这部分公司通过公式计算得到的实际税负水平也是负数,不能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实际税负之间的关系;剔除公司所得税税负大于≥100%的公司;去除金融类上市公司。所有数据来自天相和聚源数据分析系统。

(二)变量定义

1.会计-税收差异是指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以下简称会税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所得税税率

会税差异=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正常会税差异+操纵性会税差异 (1)

会税差异=永久性会税差异+暂时性会税差异

会税差异是由于会计与所得税法对收益的规定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根据其是否在未来发生转回,分为永久性会税差异与时间性会税差异。会税差异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事项有关,可以采用如下回归方程推算母公司正常的会税差异和操控性会税差异。

上述解释变量的选取,主要依据所得税申报表中有关纳税调整项目进行选取的,以上所有变量都除以期初总资产进行标准化。同时为了排除极端值的影响,均进行了正负1%的winsorize处理,其残差为操控性会税差异。

2.应计利润

本文采用修正的JONES模型来估计操纵性应计利润。应计利润分离法是国内外学者最常用的检验盈余管理水平的方法,适用于对非正常损益的识别和调整。这里采用现金流量表计算应计利润。

TACCit=EARNit-OCFit(3)

其中:TACC为现金流量表计算的总应计利润;EARN为净利润;OCF为经营现金净流量。

采用修正的Jones模型来测算正常的应计利润,操纵性应计是该回归模型的残差。

3.盈余管理

Burgstahler and Dichev(1997)假设经理人有更强的动机来避免报告盈余的下降和亏损,他们提供证据表明盈余的变化水平在微大于0的区域观测值不同寻常地高,而微小于0的区域观测值不同寻常地低。这种现象从直观的角度告诉我们,管理当局有为了避免亏损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我国证监会规定对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冠以ST,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强制退市,同时要求增发股票的公司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能低于6%,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已有的大量研究表明,由于证监会的硬性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存在很明显的1%和6%现象。笔者借鉴Phillips(2003)的研究模型证明会税差异与操控性应计在识别盈余管理的能力。

其中:EM表示盈余管理的虚拟变量,当净资产收益率处于(0,0.01)和(0.06,0.07)时为1,否则为0;BTD为会税差异总额;DBTD为操控性会税差异;FORBTD为永久性差异;TACC为总的应计利润;DTACC为操控性应计利润;COF为经营净现金流量的变动额,用以控制现金流变化的影响;LEV为资产负债率;SIZE为企业规模;INDSDTRY为行业;μ为残差项。

四、实证分析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见表2)

会税差异总额(BTD)占期初总资产的比例为2.75%,说明会税差异的数额比较高,会计和税收正在呈进一步分离的趋势,标准差达到8.96%,说明各公司间会税差异相差较大。会税差异均值和中位数均大于0,说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会计收益大于应税收益的现象,这可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上市公司存在利用非应税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总应计(TACC)占期初总资产的比例为0.307%,说明在中国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并不都会通过操纵应计项目,可能更多地采用其他方式来操纵会计盈余,这也间接地说明通过分析应计项目并不一定能揭示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操纵性会税差异(DBTD)和操纵性应计项目(DTACC)占期初总资产比例很小,这可能是导致后面结果不显著的一个重要原因。EM的均值为0.1459,可以发现约14.59%的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避免亏损或出于增发的动机而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永久性差异(FORBTD)的均值为0.0289207,说明永久性差异是造成会税差异的主要因素。

(二)相关系数分析

表3对盈余管理、会计-税收差异及应计项目进行了相关分析。本文中相关系数采用Pearson相关系数,并进行双侧检验。发现会计-税收差异与企业盈余管理水平的相关系数为0.1256,在1%的水平上显著存在正向相关关系。这样的结果表明公司会计-税收差异越大,其盈余管理水平越高,表明企业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时有避免为虚增的会计盈余交纳所得税的动机。还发现,总应计和用修正的琼斯模型分离出的操纵性应计与企业衡量盈余管理的变量的相关系数为-0.1228和-0.1309,在1%的水平上显著存在负向相关关系。这样的结果表明公司总应计项目或操控性应计项目越小,其盈余管理水平越高,这表明在我国企业盈余管理并不完全通过操控应计项目来进行,应计项目在衡量我国企业盈余管理水平时可能会存在系统性偏误。

(三)多元回归分析

1.操纵性会税差异

本文通过会计利润减应纳税所得额推算出母公司会税差异总额。通过回归方程(1)(2)可以推算母公司正常会税差异和可操纵性会税差异。从表4的回归结果来看,调整的R2达到了40.62%,拟合效果相当不错。资产减值准备的回归系数为-1.294981,在1%的水平上与会计-税收差异显著负相关,说明资产减值损失是造成会税差异变大的一个主要因素;应付职工薪酬的回归系数为-0.5740043,在10%的水平上与会计-税收差异显著负相关,说明应付职工薪酬是造成会税差异变大的一个主要因素;营业费用的回归系数为 -0.0897873,在5%的水平上与会计-税收差异显著负相关,说明营业费用是造成会税差异变大的一个主要因素;所得税费用变动额的回归系数为 -0.3999486,在1%的水平上与会计-税收差异显著负相关,说明所得税费用变动额是造成会税差异变大的一个主要因素;营业外收入的回归系数为1.017819,在1%的水平上与会计-税收差异正相关,说明营业外收入是造成会计-税收差异变大的一个主要因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回归系数为2.31584,在1%的水平上与会计-税收差异正相关,说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造成会计-税收差异变大的一个主要因素。投资收益的回归系数为0.8550584,在1%的水平上与会计-税收差异正相关,说明投资收益是造成会计-税收差异变大的一个主要因素。资产折旧的回归系数为0.2166263,在10%的水平上与会计-税收差异正相关,说明资产折旧是造成会计-税收差异变大的一个主要因素。管理费用的回归系数为0.2754474,在1%的水平上与会计-税收差异正相关,说明管理费用是造成会计-税收差异变大的一个主要因素。应收账款、资本公积等回归系数较小,但显著为正。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与会税差异的回归系数不显著,说明这几个项目对会计-税收差异没有显著的影响。

2.会计-税收差异、应计利润与盈余管理

本文采用回归方程(3)(4)计算出上市公司的正常应计利润和操纵性应计利润(回归结果略),将分离出的正常应计利润和操控性应计代入回归方程(5)(6)(7)进行回归,考察会计-税收差异、应计利润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回归结果见表5。

从回归结果1来看,BTD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在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表明会税差异总额与盈余管理正相关,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会税差异是未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的2.9倍,会税差异越大,上市公司越有可能存在盈余管理的行为。

从回归结果2来看,DBTD和DTACC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说明操控性会税差异和操控性应计均无法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可能是由于其数额太小的缘故。

从回归结果3来看,FORBTD的回归系数为正,在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说明永久性差异能识别企业盈余管理行为,这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DTACC回归系数为负且显著,说明修正的JONES模型在我国识别盈余管理方面可能有一定的偏误。

以上回归结果证明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的手段及方法的多样化,会税差异相比于应计项目具有更强的识别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能力,能为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多决策有用的信息。回归结果还显示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与规模负相关,与企业负债水平存在正相关的关系,这与前人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

五、稳健性检验

为了避免估算方法可能存在的偏差,本文用以下模型进一步说明会税差异是否具有更强的识别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能力。根据Burgstahler&Dichev(1997)的研究,如果第1家公司公布的经过第T-1年期初所有者权益市场价值调整的利润变化额大于等于0和小于等于0.01(小于等于0和大于-0.01),就令EM=1(0)。会税差异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变动额的差额,除以期初总资产进行标准化来表示。操纵性应计利润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进行计算,以区别于前面以利润表计算的操纵性应计利润。

表6回归结果进一步证明了会税差异在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的能力。用来衡量会计-税收差异的指标的回归系数为8.25,并且与代表盈余管理的指标在5%的水平下显著正相关。而操纵性应计利润系数虽然显著,但仍为负值,说明修正的JONES模型在识别盈余管理方面存在系统性误差。证明了会计-税收差异指标相比于操纵性应计项目具有更强的识别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能力。修正的JONES模型在我国识别盈余管理行为作用有限。

六、结论

由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设计中遵循了不同的原则,两者的逐步分离赋予了会计-税收差异指标更多的信息含量。企业管理者在进行盈余管理时会面临所得税成本的权衡,会税分离赋予了管理者更多可操作的空间,通过非应税项目的操控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从而进一步加大了会税差异的程度。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相比于修正的JONES模型分离出的操纵性应计利润,会税差异指标显示了更强的识别企业盈余管理水平的能力,能为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多决策有用的信息。

【参考文献】

[1] 戴德明,姚淑瑜.会计-税收差异及制度因素分析: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财经研究,2006(5):48-59.

[2] 王跃堂,王亮亮,贡彩萍.所得税改革、盈余管理及其经济后果[J].经济研究,2009(3):86-98.

[3] 伍利娜,李蕙玲.投资者理解公司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的差异信息吗?[J].管理世界,2007(10):114-138.

[4] 叶康涛.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基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研究[J].中国会计评论,2006(12):205-224.

篇(3)

[关键词]税务筹划;利益对抗;利益关联;流程管理

一、从企业的利益博弈看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

(1)利益对抗。企业在利益对抗等级中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最为激烈,不仅经济上会产生巨大的收益或支出,而且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能够为企业带来税收收益,但也蕴藏着一定的风险。在利益对抗等级中,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主要博弈对象是以税务机关为代表的政府部门。在利益受损时,金融机构类债权人可以停止继续提供款项并提前收回已贷款项,而由业务交往形成的债权人则往往进行债务重组,尽量减少自身的损失。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主要是筹集资金、运用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等,在利益对抗等级中其主要的博弈对象是外部的被收购、兼并、合并等的企业。(2)利益关联。利益关联指一方利益的增减变化导致另一方利益的减增变化,但一般不会导致除经济上的其他后果。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往往会涉及到交易企业的税务收支,对其筹划便会影响到交易企业的抵扣利益。(3)利益影响。利益影响指一方利益的变化将影响另一方利益的变化,但不一定是反向变动。企业的税务筹划、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在这一等级上具有较高的一致性。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利益博弈的主要对象有企业的所有者和股东、雇员和合作企业等,企业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活动的利益博弈的主要对象有企业的所有者和股东、雇员。可见在上述三个利益博弈等级中,只有在利益博弈程度最低的利益影响等级上三者才表现出更多的一致性。

二、从流程管理思想上看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

流程管理(process management),是一种以规范化的构造端到端的卓越业务流程为中心,以持续的提高组织业务绩效为目的的系统化方法,通常有识别需求、设计流程、执行并优化流程、流程再造(BPR)等4个阶段。会计处理只是对业务流程的反映和对经济结果的总结,是整个税务筹划过程的一个环节。税收政策和筹划方法在流程中被具体运用,会计处理只是对税务筹划结果的一种反映。税务筹划的流程可以分为:企业计划实现的目标、业务性质的确定、税务筹划方案设计、选择方案的交易对象、经济业务的发生(包括谈判、合同的订立等)、财务处理、纳税申报等环节、税务筹划方案的评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资金筹集管理、资金运用管理和资金回收与分配管理等。财务管理的对象是企业的资金运动,是对经营活动的价值抽象。财务管理不涉及到税务筹划活动中的谈判、合同的订立、档案的管理等环节。从这个角度看,将税务筹划完全纳入财务管理将缩短税务筹划的流程,忽略其他重要的筹划环节,使税务筹划脱离业务流程从而带有强烈的筹划色彩。

三、从受法律、法规等的影响上看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

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受法律、法规的影响较大,比财务管理的合规性要求高。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法、会计准则等对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会产生交叉性的影响,而财务管理主要受《企业财务通则》等的影响,所以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在受法律、法规影响方面的一致性高于与财务管理受法律、法规影响方面的一致性。这一方面解释了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的密切关系,另一方面也表明将税务筹划简单地归于财务管理将削弱合规性要求在纳税人意识上的反映。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地发展,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越发成熟,管理水平也日益提高,将为税务筹划提供一个更为宽广的操作平台。同时,我国法制将更为健全,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会越来越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会越来越高,将为税务筹划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税务筹划在实务和理论上都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小荣.企业纳税处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7)

[2]戴海平,张志军.另一个角度解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0)

[3]蔡昌.蔡博士谈税务筹划[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1)

[4]张文贤,文桂江.关于税收筹划误区的实证分析[J].上海会计.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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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制度;所得税;会计制度;协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都经历了重大变革。为了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反映税收和会计原则,税收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变得愈来愈丰富与复杂。文章将就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制度进行比较,以更好的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而为我们的现实服务。

1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联系

会计与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独立。简单地讲,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总体上讲,二者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由于二者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也就决定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的目标、处理原则和业务规范,这在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改革中显而易见。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分离走向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国际惯例的。因此,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更倾向于分离,双轨运行,并会因二者相互的信息支持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提供平台。

在所的税中,应交所得税包括两个部分,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现行计算所得税运用的是资产负债法。所谓资产负债法是指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由于在多数情况下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故又称为债务法(liabilitymethod)。在这种方法下,先根据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出本期应付所得税,然后根据预计转回时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上述两者之和为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账户更富有意义。此法下,递延所得税负债代表未应付的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代表未来应收(即可节省)的所得税,具有应付应收的性质,符合资产负债表定义,故又称为资产负债表法。此法为美财务准则委员会第96号和第109号公告规定采用的方法。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提出了递延法和资产负债法两种方法。

由此可见,应交所得税是按税法规定得出,而暂时性差异则由会计制度规定得出,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之和。即所得税费用是由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

2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比较

虽然税法与会计制度联系紧密,但也是有差异的。其中递延所得税就是他们差异的最好体现。

2.1价值记录方面的差异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用公式表示即为: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递延所得税的产生在于会计在记录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上规定资产负债的价值的差异。

①资产。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

②负债。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即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2.2原则的差异

除了在价值记录方面的差异,也有税法和会计原则的差异的体现。

①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基本上是认可的,但权责发生制的采用会产生大量的会计估计,因此税法在此方面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与有利原则冲突时,税法抛弃权责发生制,对一些是事项上的处理采用收付实现制。比如费用扣除等。

②配比原则。配比原则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用于何时却用费用的原则。所得税虽然基本认可,但做了很多限制,以防税款流失。比如征税时间与会计确认时间,计税依据与收入计量上的差异,从而带来费用配比上的差异。又比如税前扣除时间,项目与会计上成本,费用的差异等。

③历史成本原则。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持肯定态度。有时当会计制度放弃历史成本原则,税法会坚持历史成本原则。比如在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作为其账面依据。而税法则不承认公允价值,规定仍以其初始成本作为计税基础。税法与会计制度在历史成本上的差异,带来了大量的复杂的纳税调整问题。

④谨慎性原则。谨慎性的运用源于会计估计和不确定性。如果税法认可谨慎性原则必然会减少或者滞后企业应交税款,这样就会给税务部门带来风险。而且会计计算中的谨慎性原则所确认的损失往往并没有交易凭证,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会让税务部门认为有避税嫌疑,所以税法上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

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法并不认可这一原则。因为若按这项原则那么税法上认定的项目就变成了其他业务,这些项目可能就不能计税了。比如售后回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要按融资进行处理,但税法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要把它作为销售和购入两项业务分别处理。

3协调会计与税法中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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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的会计制度主要是以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为目标。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会计国际化发展,稳健原则在我国会计制度中越来越重要,并有不断发展的趋势。会计制度在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需求方面的分歧正在进一步加大,国家只有根据对企业实际会计信息的独立判断,制定税收补充规定的形式,对会计制度核算数据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才能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

二、我国税务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税务会计的关系模式,正在从原来的高度重合逐渐向分离模式转变,与会计国际化发展方向一致。但目前我国的税务会计还缺乏系统设计。

(一)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不同步

虽然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配套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但总体上,税收制度改革仍然滞后于当前会计制度改革,由于新的经济业务出现或会计政策变更之初,但税务处理尚未做出具体规定,从而产生差异。因此新一轮税制改革迫在眉睫,有些税收政策急待明确。会计政策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谨慎性原则确认或有负债,但不可以确认或有收益来增加企业费用,减少企业利润,但税收政策没有对此给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征纳双方容易产生争议,且难以依法仲裁。

(二)纳税调整项目繁杂

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计算过程中要调整的差异事项涉及几乎全部利润表项目的确认,同时涉及各种会计业务。纳税调整复杂,核算繁琐,有些差异就连税务部门和专业税务机构人员都不能正确操作,更别说纳税人。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如果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变动方向不一致,就会进一步使两者之间的差异扩大。这时,如果强求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一致,必然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导致两者相互牵制,无法兼顾。

三、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现实选择对策

选择税务会计关系模式与国家的经济体制、企业主要融资渠道、企业组织形式、法律制度及成本效益原则有很大关系的。因此不能盲目的追随,要根据现实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税务会计关系模式。

(一)从社会环境角度分析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

在税务会计合一模式的国家中,必定经济法律体系相当完备。而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税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因此,在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形成一定差异的前提下,必然采用适度分离的模式无疑。现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分散化,要求会计制度能够满足资本保全和防范风险的需要;而政府为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要求税收制度满足及时、足额取得税收收入的要求。因此,既要保证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又要保证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够有效的实施,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必然要分离实施。经济全球化趋势也将促进税务与会计在全球各个国家的逐步分离,促使企业强化经济核算的同时进行合理的国际税收筹划,以保证获取最大经济效益。随着我国加入 WTO,我国企业必须要掌握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并做出相应的信息反馈。这些都将推动我国税务会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因此,我们应实行税务会计的分离模式。但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不久,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为主体,会计管理体制尚不能从根本上放弃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因此,目前我国税务会计的关系模式还不能完全分离,既要正视税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又不能使两者绝对分离,应该实行税务会计适度分离。

(二)从成本效益角度分析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

企业是税务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分离前后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成本差异很小,而分离前后提供税务会计信息的成本则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合一模式使得企业提供税务会计信息的成本较高。我国企业的涉税会计核算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所得税会计偏于理论,而新会计制度与准则一般又不对涉及的纳税问题做专门解释,这使得企业在进行涉税会计核算时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成本的增加。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模式下,税务会计有自己独立完整的涉税会计核算体系,企业进行纳税处理时遇到的难点基上都有明确的核算标准。企业在提供税务会计信息时的成本会大为减少。企业又是信息最优先的使用者。在适度分离模式下,企业通过对财务和税务会计信息的有效利用,提升管理效率、节税和提高纳税信用等,从而带来效益。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各司其职,大大提高企业的税务会计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能增强企业的涉税核算能力,有助于企业开展更多的、有成效的纳税筹划,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税务会计核算,规范的税务会计核算有助于企业正确纳税与诚信纳税,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的效益。

四、结语

我国现阶段企业税务会计的分离,应选择或建立一种在税务会计“适度分离”的系统下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调整为核心的,旨在依据税法正确确认和计量应付或应减免所得税额的税务会计。

参考文献:

[1]万兰芳.税务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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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与会计;税务筹划;税务管理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企业会计核算体系逐步趋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在大中型企业的执行已成为一种趋势;同时近几年新颁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较多,如何做好税务与会计的有效衔接,是多数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现代企业要求财务人员能够做到税务、会计有机结合,满足税务会计市场需要。税务与会计管理者是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者,其主要职责:为企业做日常税务核算,依法进行纳税申报,资料整理;及时了解有关税收立法和税务申报方面的调整及变化,调整企业纳税方式;分析研究相关的税收法规,进行合理税收筹划,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处理企业的与税务相关的突发事件;为企业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工作关系。

一、处理房地产企业税务问题应遵循的原则

1.企业经营理念。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社会大众,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单位经济效益。普通标准住宅的开发建设,一方面能够满足普通百姓住房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核算体系目标及原则。(1)目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准确进行会计计量,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缴各项税金;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和内部考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和考核指标体系。(2)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有许多强制性规定,在制定具体会计估算方法时,在不违背会计政策情况下,应充分考虑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减轻会计核算工作量。

3.税收筹划方案制定原则。(1)先筹划后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经营理念进行经营,在税法框架下选择开发经营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产业、产品,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先筹划后实施,而不是在负有纳税义务情况下进行逃避。(2)守法原则,税收筹划以现行税法为准绳,否则形成偷税,将会给单位带来损益。(3)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如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节税效果不明显时,得不偿失,或承担很大税收风险,则该方案不可行。

二、企业税务与会计具体做法

1.固定资产折旧。在制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在不违背会计准则情况下,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我公司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净残值率情况如下:

在没有固定资产减值情况下,折旧费用就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2.资产减值。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企业会计准则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企业存在资产减值情况,必须按规定计提相应减值损失,年度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资产减值损失为计提的坏账准备,可采用账龄分析法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计取。为减少该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售房款回收制度,奖优罚劣,确保售房款不跨年度;职工借款及时清理,事情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账,减少计提坏账损失的基数。

3.收入核算。建立销售台账,对《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与房产销售备案表进行核对,按规定确认收入或预收账款,确保及时确认纳税义务。

4.成本核算。为了计算不同项目、不同开发批次纳税所得,确保成本与收入相匹配,需要对不同项目、不同开发批次成本项目分别进行归集。为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不同项目、不同开发批次设置辅助账核算,辅助账上相应项目一目了然。各项成本支出能分清具体项目的,直接计入相关项目,无法分清具体项目,按照合理的方法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进行分摊。

5.二级及以下科目设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对企业税前扣除项目规定较为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据实扣除);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开发贷款利息(单独进行归集和核算);销售设施费(归集后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部分税收筹划情况为:(1)营业税:严格区分房地产收入项目和代收项目,代收项目取得授权单位票据,开具授权单位票据,不纳入本公司收入,无需计缴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标准内普通住宅增值税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在扣除项目基本确定情况下,销售单价是影响增值额的决定因素。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开发成本和费用支出,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不以销售收入最大化为目标,确保土地增值率不超过20%,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3)企业所得税:第一,根据职工支出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保持在纳税调整水平之下;根据各年收入情况,合理统筹安排广告业务宣传费支出,减少纳税调整项目;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节约业务招待费开支,降低纳税调整比例;第二,合理控制贷款规模和贷款利率,使之完全符合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减少纳税调整事项。(4)个人所得税: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销售人员工资水平进行测算,绩效工资较大时,可以在全年或几个内适当进行平均,使员工每月实发工资大致相同,降低了个人所负担的税款。

四、企业税务管理

(1)岗位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重视管理工作,财务总监主抓财务税务管理工作,对外与税务部门沟通、交流,对内经常组织财务、销售人员,通过外出学习、培训或内部讨论等方式,熟悉掌握税收法规政策,提高有关人员税水平;财务经理能够胜任负责会计核算、税款计缴、税收筹划等到工作,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未发生纳税纠纷;税收管理员具体办理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结缴工作,未出现纳税差错。(2)在每个纳税期限内较晚期缴纳税款,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资金成本。

五、企业如何处理应对税务稽查工作

(1)加强学习,熟悉和掌握与房产开发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所执行税收筹划方案合理合法,有根有据。(2)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工作关系,把企业现状与困难及时与税务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取得相关人员理解。(3)据理力争,摆事实,讲道理,说服税务人员相信本公司遵纪守法,不存在违法事实。(4)必要时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持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税务与会计的结合在企业税务工作的作用及意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重视税务与会计工作,通过其制定恰当税收筹划,使公司平均纳税负担率维持在较低水平,为提高单位经济效益产生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税务与会计结合的价值。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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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财务会计;核算;差异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4-0098-4

一、税法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目的差异。国家制定执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并利用税收这一重要的经济杆杠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并有效保护依法纳税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因此,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与税法的目的与作用的差异,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如税法为了保障税收基础不被侵蚀,在流转税法中规定了视同销售行为作为应税收入予以课征,而会计核算规范根据其没有经济资源流入而不予确认收入;为了宏观经济调控,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广告费用只能在销售收入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将国库券利息不纳入计税所得等,而会计上则根据核算规定据实计算损益。因此,企业必须依据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由于目的不同,企业会计处理和所得税规定出现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在多数情况下,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关心的是企业收入情况、获利的可能性、偿还债务能力和资产的真实性,防止管理者虚夸利润;而税法的目的是防止企业少算收入、多计费用(或收出)、少反映利润,少缴了多少税款。企业的任何收入、费用项目或资产处理,如果税法不加以明确限定,而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纳税,就可能导致各税负的不公平,甚至会出现税收漏洞,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基本前提差异。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收集等都要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目的不同使得两者的基本前提也存在着差异。主要有主体差异、期间差异、工作要求差异。(三)税法与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差异。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

二、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过程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上述我们讨论的许多差异。而且,因为资本市场发展对会计制度制定的促进作用,使得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这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并且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的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项目众多,使得企业纳税调整非常复杂,不利于税款的征收。根据上述的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法由于规范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存在无法消除的差异,因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是必要的,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如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源,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资产减值准备予以确认。当然,为防止企业计提秘密准备金,税法可以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加以明确,以保证税源不至于流失。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互宣传,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法规时,相互协调、沟通是必不可少的。

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从当前我国财务会计人员实际水平和税务管理的现状出发,必须认真考虑降低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许多方面也处于探索之中,不可能完全按照规范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要求去界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为了正确地体现税法与会计的目标、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降低财务核算成本,有必要对会计制度与税法进行适时的协调。

三、税法与财务会计在主要业务上的差异分析

(一)收入的差异及分析。收入是经济学、会计学和税法的重要概念。一般来说,经济学认为,收入是指期初与期末财产价值的变化或各种消费权力的市价,体现为“净增值观”;会计学认为,某一时期内所得等于该期间内一切完成了的交易所实现的收入减去取得这些收入而消耗的成本费用。会计上收入概念以完成了的交易为基础,体现了“交易观”;税法中的收入概念以经济学为基础,但基于行政管理的可行性、税收收入的均衡性,保证公平、防止避税等原则考虑,在收入的“实现、完成”程度的判断上与会计有所差异。

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具体而言:一是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二是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金额的大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企业会计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和补贴收入。而各个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不对称,不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会涉及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如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企业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分类确认并计量会计收入,纳税人按照各税种的应税收入的规定计税。

收入确认范围的不同。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税法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税负和征管上的需要。

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会计制度规定只要符合会计上的确认收入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税法上一般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确认应税收入,对应税收入的时间按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二)成本费用的差异及分析。销售(营业)成本。会计学上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一般来说,成本是对象化的费用,即能够直接计入某一对象中的费用为成本,不能直接计入某一对象中的费用则为期间费用。税法规定的税前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基本相同。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是指申报纳税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只有销售出去,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关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为了准确计算销售(营业)成本,企业应将全部制造成本在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企业的产品制造成本可采用简单法(品种法)、分批法(定单法)或分步法等方法进行计算。为了准确计算税前扣除的成本,必须对间接成本进行合理的分配;存货成本的确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成本时,存货发出时的成本计价方法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作了限定,即除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的,一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跌价损失。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记入管理费用,如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或者对存货进行处置,再反向冲回。会计上这样规定,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存货成本,防止企业资产价值虚增,是谨慎性原则的恰当运用,而从税收角度讲,存货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并没有进行处置,即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而形成损失并没有实现,如果允许在税前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其结果是将企业没有实现的损失进行了扣除,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会计上“工资总额”包括六大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工资的定义比会计的规定有如下不同,一是范围不同,税收上对工资薪金定义为纳税人支付给有任职与雇佣关系的职工的全部支出,其口径比会计上工资总额的口径有所扩大。二是扣除标准不同。企业年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用员工平均人数×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我国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有一个历史沿革的过程,无论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看还是从国际税收惯例看,对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税前扣除进行限制都是不合理的。许多企业合理的工资支出得不到扣除,不利于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因为外资企业的工资支出是据实扣除的。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变现行对工资进行限额扣除的政策,而是实行据实扣除。但对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全额扣除并不意味着对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放任不管,因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任何费用支出,如果没有合理性的标准限制,企业都可能利用这些项目避税。税务机关对工资管理的重点要由对企业发放的工资数额进行控制转为对工资真实性的审核。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固定资产的计价,二是固定资产的折旧,三是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这一规定赋予了企业自主选择折旧政策的权力。并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企业所得税规定采取简易分类法,将固定资产分成五大类,按直线法进行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受酸碱腐蚀、超强度使用的固定资产;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的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冲回。

税法上对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支出,并且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税收上按财产损失处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

会计上要求企业提取减值准备主要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要求企业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防止企业虚增资产价值,税法不允许扣除各项准备,主要是考虑: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遵循真实性原则,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扣除,潜在的损失只要没有实现,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由于市场复杂多变,税法上难以对各种准备金规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各行业因市场风险度不同,如果规定按不同比例提取会导致税负的不公平。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方面的费用。业务招待费是和企业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可据实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税法规定有具体的扣除比例:(1)全年销售(营业)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2)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开办费。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中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自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营业费用:佣金支出。企业在推销商品或劳务的过程中,可以向中介人支付必要的佣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正常的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可直接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合法的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财务费用(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指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借入资金而承担的利息性质的费用,会计上对借款发生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属于资本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范围内以贷款名义投入企业的资本(或称股东借款)的利息不得扣除。对于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必须予以资本化,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当期扣除;税前扣除利息的标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款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为防止弱化资本,对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罚息的扣除。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借款,银行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调整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方法

(一)把握好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合理差异度。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存在是不可更改的事实,但可以采取协调差异的方法以尽可能减少对实现税法与会计目标影响,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应尽可能趋同;差异应能用申报时纳税调整的方法处理。在具体的把握上应做到:任何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不应该导致纳税人不得不为资产等项目设置不同的账簿。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差异,对于纳税人而言,只是增加了价外税项或销售税金及附加。纳税人只要设计专门的账簿反映进项、销项税额或产品销售税金以可以了。所得税差异,特别是涉及资产计价、折旧等问题,如果协调不好,企业可能不得不设两本帐。对于税法与会计在资产计价等方面的差异,应控制在通过“纳税影响会计法”,增加“递延税款”账户来反映,不需要对各项资产设置两本账。基本业务的政策应该尽可能减少差异。例如,税法与会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基本业务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应该尽可能保持一致。如果基本业务的政策不一致,差异造成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增加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将是巨大的。

(二)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差异调整应采用的具体方法。 企业在实际处理差异中必须坚持的两个原则: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记录,不得违反会计制度。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要求进行,如会计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方法调整,完成纳税义务。对于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在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的同时,不应改变会计处理和账簿记录,但可以依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处理。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规定的不同,出现差异是正常的,企业在实际处理差异中必须做到坚持以上两个基本原则。

区别不同税种进行处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涉及的税种数量众多,应根据其不同性质进行处理:(1)企业涉及的流转税及附加税均应为按月稽征,企业在处理差异时,应采用当期处理差异的方法,即发生差异的当期(当月)即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本会计期间(当月)完成纳税义务;(2)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年结算,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缴纳,所以一般不需要在发生相应差异时的本会计期间(当月)进行处理,而是采用年末纳税调整方法处理。

根据具体差异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在仅存永久性差异的情况下,按照税前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调整为应税所得,按照应税所得和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的基本特征是某项收益或费用和损失均可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但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时间不同。针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即本期从净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即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也可以是说,不管税前会计利润多少,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是均应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为应税所得,再按应税所得计算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

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即将本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采取跨期分摊的办法。

在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递延法和债务法。在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征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在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摒弃了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并在《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中采用了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法(前述债务法属于收益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所得税费用应当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当税率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在这种方法下,企业的收益应根据“资产/负债观”来定义,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也是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出发,加以计算倒推出来的其计算公式如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我认为与损益表债务法相比,资产负债表法有如下优势:第一,损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法注重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比时间性差异范围更广泛。因此,损益表债务法揭示的差异范围窄小,而且也无法恰当地评价和预测企业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第二,损益表债务法“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概念,将“递延税款”的外延大大扩展,从而更具现实意义。第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进行处理和披露,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详实明确,更易于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

税法与会计制度间差异的理解和具体操作对于广大财务人员和税务工作者而言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业务。我在前文中已经介绍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其各自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则有所不同,两者之间差异必将长期存在,这是我们所必须面对的现实。具体分析了税法与财务会计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各自的规定和特点,并且详细说明了当前以及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后,处理二者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则和方法。

总之,在新的形势下,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得不到解决只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会计制度的成本,加大广大财会人员和税务工作者理解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所以解决问题的途径就是在制度上的安排——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一是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二是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互宣传,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法规时,要进行必不可少的相互协调和沟通。我们还要进一步借鉴国外的经验与教训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出发,对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各个方面的差异进行进一步分析,不断研究二者主要差异及处理方法以及在财务会计的日常处理过程中所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不断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进行协调,探索逐步缩小和消除差异的处理方法和渠道。对不断完善我国财务会计与税法差异提出了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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