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8 17:07:2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工程分包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建筑法;部门规章;问题;对策
一、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的问题
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分工不够明确
建筑工程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现阶段广泛存在的问题是建筑法中规定的管理标准可以达到,但施行监管权力的部门过多,使得现场质量控制混乱。法规中对特种工种划分不够详细,工程建造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特种项目,由于科目划分时存在模糊的情况,监管工作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现行的特种作业监管法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不同部门出台的法规对作业要求不同,在对现场进行核查时不同标准使得技术人员思绪混乱,不知该依照何种标准开展施工。管理部门的特种作业资格证规格存在差异,并且互相之间存在不通用的情况,体制中的矛盾在现阶段广泛存在,是困扰建筑法律法规进步完善的首要原因。若监管部门执行标准得不到统一,下级单位很难给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对工程安全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
2、总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不明晰、专业承包资质范围不全
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庞大,施工团队会将总工程划分为多个小项目进行分包。现有的法规对分包团队监管不够严格,缺少对资质经验的审查。团队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筑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添加原料,导致结构强度达不到要求。确定建筑工程后会召开招标大会来选定承包团队,在确认期间需要签订各项承包合同,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法中对合同拟定内容进行标注,却忽略了对承包方资质的审查。造成很多不具备大型施工作业能力的团队混入其中,为工程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为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国家了《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但这份文件中并没有对详细的资质以及承包能力进行介绍,并且对总包与分包之间的规定不够详细。工程团队在开展项目时缺少明确的参照标准,法律法规也丧失了应有的威严性,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缺少统一的监管整治。施工细节处存在法律漏洞,不利于广告位安放、建筑表面清洁,对其安全标准缺少规定,盲目开展很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3、对施工人员的准入门槛设置较低
建筑行业的兴起使得包工团队数量也随之增多,人员组成较为随意,基层工人多数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并没有接收过系统的建筑知识培训。建筑法律法规中对团队技术水平的规定标准低,并且缺少详细的要求。一些工程方并没有建筑过大项目,为获得利益提升市场竞争力盲目承接工程,由于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很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对建筑行业入门标准制定过低,这种现象在县级城市最为常见,使得地方的工程水平长时间得不到提升。部分团队自身资质欠缺,为提升同行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力,只能在人员组成上下功夫。花费高新聘请工程师,挂牌顶替,但实际施工时现场的指挥人员仍是原版人马,工程质量很难保障。此类现象屡见不鲜,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团队入门的控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行业技能进步。
4、法律法规针对行业乱象的规定和处罚力度弱
建筑法规中对工程质量以及作业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现实却存在不能被落实的现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与团队成为一体,发现违规现象并不举报,而是从中获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对质量的控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中。工程涉及到转包与分包更是混乱,不能开展有效的控制,完全由团队自主决定。建筑施工中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虽然管理部门一再强调,还是存在不服从条款的团队。这些现象都是由于建筑法规落实程度不足导致的,对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不足,并没有在市场中形成严谨规范的风气。处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落实到个人,这对地区的建筑行业的管理并不具有威慑力,选用的方法也不够科学,缴纳罚款并不能解决建筑团队水平不足的问题。应实施动态管理的方案,对工程进展的各个阶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修筑,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应该吊销团队的资格证书,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5、现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
法律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市场以及社会的发展会在内容上不断做出优化,使之更好的为广大人民服务。现有的法规中,多数是针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对于工程前期准备、场地测量、使用时对绿化区域的影响等并没有涉及。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同行业之间竞争也逐渐走向白热化阶段,其中法律法规的影响是巨大的。科学完善的法规可促进行业良性竞争,提高工程质量。但由于这一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地区建设情况不能及时上报至政府部门,相应的统计工作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最终造成区域发展与城市规划脱轨。对建筑团队基本信息的完善监管不严格,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形成稳固的信息共享系统,工程确立后在承包阶段不能全面了解各竞标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度不完善衍生等问题众多,并且随着时间的增长向更严重的层面发展,不能得到及时的整治。团队应该有自身擅长的项目,并且在竞标时依据能力来选择,法规中并没有将这部分管理细则纳入其中,竞争局面也随之混乱。
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建议措施
1、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
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各单位之间的沟通,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在开展工作前要将任务落实到个人头上,避免出现重复监管或者遗漏的情况。在沟通过程中将工作内容进行划分,将施工种类作为参考,并对不同阶段容易发生的质量问题详细考察,并整理在工作资料中。进行监管时可参照这部分资料,使工作开展更顺利,避免工程现场秩序混乱。总包与分包项目虽然在施工阶段相对独立,但建设完成后还是会进行总回合,建筑管理部门要处理好这之间的关系。在沟通交流过程中将规章制度统一,通过对执行时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可帮助确定最科学的管理制度。与建筑相关的规定应该随着行业发展而做出改变,勇于面对体制上的欠缺,并不断的优化,更好的为建筑工程行业服务,充分发挥监管功能,促进结构安全质量的提升。沟通可改变原有僵持的局面,促进体制向科学严谨的方向发展,同时对解决内部矛盾有很大帮助。紧密配合的工作环境必然是严谨的,不会发生脱轨现象。
2、加速建筑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在沟通的基础上对体制上的漏洞进行整理,结合对建筑行业的考察,制定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筑法规。在已有的条款中,并没有对细节进行规定,对此方面的制度要加快完善速度,并且在短时间内完成复杂的规划工作。法律规定的范围必须做到科学全面,在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并且设定一段试运行阶段,在此基础上开展全面的实施,保障建筑工程行业有法可依。建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与国际接轨,技术也进步明显,建筑法更应该做好带头作用,加快法规的完善速度。在借鉴先进方法的同时不能忽略总结经验的重要性。在补充法律制度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条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出整改。建筑法涵盖范围广,可同时进行多个部门的改制工作,可有效减少完善制度所用的时间。对建筑团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帮助明确各项建设的注意事项,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法律的健全不单体现在内容上,更重要的是在基层的落实,需要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国建筑行业高效发展。
3、引用信息化技术
建筑监管部门应将信息化技术引入工作岗位中。对各施工团队进行调查登记,将技能水平与人员组成依次整理到资料中,可避免挂名顶替现象的发生。工程招投标阶段可快速了解各团队的技术情况,作为项目承包的硬性衡量标准。同时建筑行业的进步也可以在平台中体现出来,政府部门在对区域建设情况进行统计时可通过查阅信息来完成。在信息化平台中可将国内各区域的建筑执行标准汇总,可促进建筑质量控制得到统一的标准,并且面向公开透明化发展。信息平台的建设在现阶段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可借助已有的计算机系统来完成,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地区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考察,若存在违规现象在此阶段可以帮助发现。由此可见应用信息化技术具有多重优越性,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起到促进作用。建筑行业进步与规章制度的完善有着必然联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善这一体系。
三、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1、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我们应综合吸取国际立法和市场管理经验,促进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规的立法速度。
3、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结束语:
建筑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但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完善、不一致同样会对建筑行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引发行业内的各种乱象。研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适用性、规范性,加强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当然完善法律法规只是第一步,最终还是要将法律精神落实在实处,并不断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将法律法规进行持续改进,让建筑业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刘红娜.浅谈建筑法律法规及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城市地理,2015(03).
[2] 张丽.浅析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领域的重要性[J].科技与企业,2013(12).
目前,我国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尚有许多方面与WTO的协议、协定和原则相抵触,现行建筑法规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建筑法规建设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适时地颁布了很多新的建筑法规,有效地规范了建筑行业的各种行为,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发达国家,专业学会、专业人士、行业协会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得力助手。在建筑法规的制定和监督执行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我国的情况是:建设部在草拟法规时,缺乏有立法经验的专家,而在修改定稿阶段,国务院法制局又缺乏建筑业的专家,导致了许多条款违反了建筑业的固有规律。
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方面。我国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专业性较差。在国外,技术标准和规范基本上是由专业学会、专业人士、行业协会制定,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一般都比较严谨、准确。但是我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一般是由建设部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缺乏专业性。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为技术壁垒的隐蔽性较为明显,不利于保护我国施工企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严重挫伤了设计和施工方面技术人员的创新积极性,阻碍了我国建筑技术的发展。
建筑法规遵循WTO的原则及与国际惯例接轨方面。WTO各成员国的建筑法规应依照服务贸易总协定进行调整与完善。如其中的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等都应在建筑法规中予以体现。而我国现行建筑法规中仍存在许多有悖于“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的文件和条款。
规范国际间工程承包行为的法规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是规范国内建筑市场行为的,而针对国际间的建筑与工程服务贸易的条款只在个别法规中略有涉及,而且也存在许多问题。
合同范本条件方面。各国的建筑法规中,都规定了合同范本式样、条件。国际通用的合同范本条件的最大特点是依据“案例法”,结合部分“成文法”,以合同双方“约定”以及按WTO协议、协定、各成员国的法律和具有同等地位的原则、规定而拟订的合同条件,而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以习惯使用的“成文法”的合同范本的合同条件,这就使得对“案例法”合同范本的合同条件不熟悉,入世后将不利于我国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建立完善我国建筑法规的对策
为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生产经营能力的先进大型设备如地铁施工用的盾构机,大吨位、大跨度架桥机,高速公路摊铺机等,每台价值好几千万元。为了尽快与WTO的协议、协定及国际惯例接轨,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要求,应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改变传统做法,加快立法的速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完善国内外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目前,国内建筑企业如果没有这样高品质“重型武器”,就永远没有资格干这类工程;但如果花巨资购买了又中不了标,企业就要承担设备闲置浪费的风险。在投资开发高新技术方面,有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风险,加快知识更新和人才培养的投入,要冒人才流失的风险。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建筑承包商对国内企业人才的争夺,将使国内施工企业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在资本经营越来越风行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为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参与相关产业、公益事业和证券市场的投资等将成为必然。
制定规范国际工程承包行为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国际承包公司进行清理,提高承包海外工程的门槛,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筑企业,从控制海外建筑许可证的发放上进行限制,并对我国国际承包公司重新进行资质就位。鼓励扶植总承包企业做强做大,而专业承包企业做专,以增强各个层面上的建筑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以优惠政策扶持发展优势企业。在不违反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前提下,应该在法律上制定对于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更加优惠的金融、税收政策;设立一些基金,以奖励承包了重大工程的承包公司;金融机构出具投标保证书和履约担保书;无偿使用政府提供的建筑机械;为避免企业因战争和内乱风险遭受巨大损失,政府应设立特殊险种提供保障。
专业协会、专业人士、行业协会参与立法。要加强、引导、培植我国建筑行业协会和学会,使其迅速发展。加快培养既精通法律又懂建筑管理专业知识的立法人员,在法规的制定中充分体现行业协会和学会的意见,在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时应该尽量让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去完成。
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加入WTO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保护建筑行业的作用将是明显的,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健全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且,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在国内企业严格执行我国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外商企业也必须执行。从而使得国内建筑企业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定优势。所以,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中,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应加大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投入,编制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多重(国家协会或学会、地区、企业)技术防线。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缩短编制时间和周期。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隐蔽性较强的技术壁垒,保护我国工程承包商权益。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中应更多地强调技术创新,并逐渐完善、配套相应的政策法规及措施,营造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开展标准化信息咨询服务。
一、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
尽管国家建设部成立伊始,我国就通过颁布一系列法规及行政性文件,对工程建设市场领域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范。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建设市场庞大、主管部门执法力度不够以及政策监管存在盲区等原因,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的建筑材料以次充好、违法转包和分包以及资质挂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大大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也为权力寻租和提供了温床。
二、工程建设领域审计常见违法问题的定性依据和认定方法
在工程建设领域是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给予明确的定性,通过审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清晰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对照法律规范取得充分、完整的审计证据。
(一)招投标违法行为
1.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影响招标公正性,属无效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以及第三款“违反该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审计人员判断其为上述投标无效需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一般解释认为存在“利害关系”指存在隶属关系、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隶属关系主要指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者有行政主管关系;个人关系指双方的法人等高管人员为同一人或存在夫妻和亲属关系;经济关系指的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等。
第二,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判断影响招标公正性,需要审计人员从招标条件、评标办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要求设置、评标专家的选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环节,有证据明显证明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即可认定。
2.招标人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属于投标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以及第三款“违反该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审计人员判断此问题比较清晰,审查投标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即可确认。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等中有多种情形的规定。
按照以往的审计实践,存在下述行为审计人员即可确认其违规事实并取得证据。(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先施工后招标的“未招先定”虚假招标行为
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因完成开工任务等原因,常常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问题,此行为属于程序倒置的违法行为。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看开工资料的记录时间,查看前期桩基工程合同等其他施工资料签订时间,通过询问相关责任人等确定最早的施工时间。将其与招投标时间进行比较,判断违法行为。
(四)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行为
此类行为属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理处罚较为严重,但取证认定过程较为复杂,并且还要界定内部承包、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挂靠)等情形,建设部门对此认定也需要综合多项事实和表现形式进行认定。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工程建O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都阐明了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规定不是很明确。直至2014年8月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上述法律法规做出了具体解释。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1.违法发包行为
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具体情形。
2.转包行为
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具体情形。
3.违规分包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具体情形。
4.挂靠(借用资质)行为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具体情形。
上述四种情形,《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已经阐述的比较详尽。但是,审计人员在实际中还应区分内部承包与上述四种情形的区别。内部承包的对象主要有三种,其一为分公司,依法登记的分公司为内部承包;其二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内部承包;其三为个人,根据建设部《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第四条规定,允许个人承揽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任务。
其他法律暂无明确规定,审计人员应掌握以下原则,判断是否属于内部承包:一是内部承包的主体必须是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企业合法的劳动职工,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特征,二是内部承包人在具体施工承包工程期间,隶属企业必须实质性对该工程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了支持,而不是单纯的赚取挂靠的管理费。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审计监督,是一项长久而持续的工作,随着违法违规行为的趋于更加隐蔽,审计人员应牢固掌握有关法规要求和司法解释,客观判断违法问题,对建设领域违法的问题给予有效的监督。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和整顿建筑市场的工作,使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有所改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还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建筑市场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
一、建筑市场管理基本情况
(一)建筑业地方立法较早,有一定的法制基础,但法规配套尚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从浙江省的情况看,1994年11月,浙江省人大颁布实施了浙江省第一个建筑业地方法规《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随后浙江省人大连续颁布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同时,浙江省政府颁布了《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处分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基本形成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框架,为建筑市场的依法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监理等方面制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使之更好的贯彻执行建筑法律法规,努力使建筑市场的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尽管地方性建筑法律法规较多,但法规配套尚不完善。尤其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后,与这些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规、政策尚不完善,有的已陆续出台、有的还处在调查研究中。
(二)各地认真学习贯彻建筑法律法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较严重近年来,浙江省各地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建筑法律法规,将建筑法律法规列入“三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有关领导广播电视讲话、组织知识竞赛、开展法律咨询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建筑法制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建筑法制意识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尤其在2001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建筑法》执法检查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中,又一次掀起学习贯彻建筑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尽管全省各地在学习贯彻建筑法律法规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建筑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事件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也依然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弄虚作假的现象多有发生,“三无工程”时有发现。有的搞明招暗定,台前在演戏,后台早已内定;有的搞阴阳合同,弄虚作假;有的竞相压低标价,拉拢陪标,搞不正当竞争;有的未招标已施工,甚至有的未办理任何手续就擅自开工。二是承包单位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屡禁不止。一级企业中标,二级企业分包,三级企业施工的现象还不少,有些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是无上岗证的劳务工。三是不严格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断,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农村建筑市场的管理较为薄弱,不少地方实际上是放任不管,导致了村镇建房和乡镇工业园区的工程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四是建筑市场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完全形成。五是执法力度尚不到位,执法体制亟待理顺。有的问题早就发现,政府及有关部门也研究过多次,但一直悬而未决。有一些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多年,却至今尚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也无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六是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一再发生。个别工程发生的窝案、串案现象触目惊心,工程腐败问题已经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已初步形成网络,但规避招标、场外交易等仍然存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建设工程交易的固定场所,是在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推进建设领域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探索并总结出来的新生事物,是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重要载体,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现象的一项有效措施。建立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这几年都列入了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内容。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工作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到目前,全省已建有形建筑市场66个,基本形成了全省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网络。建立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既促进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又推进了招投标方式方法的改革,提高了交易管理的公开性和科学性。尽管大多数地方已建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率也较高,但规避招标、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现象仍多有发生,表面文章、形式主义、暗箱操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合法程序掩盖着不正当的手段。有形建筑市场的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有形建筑市场受相关部门监督,但自律机制还不够,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工作人员的素质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四)工程建设领域经济案件高发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但招投标环节仍是腐败蔓延的重灾区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使建设工程承发包从无序到有序,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形到有形,促进了工程建设水平提高和建筑业健康发展,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高发势头,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得到了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视关心。从总的趋势看,通过有形建设市场实行招标投标,使工程建设领域的发案率逐步下降,违法违纪得到了一定的遏制,领导干部插手建设工程的行为大大减少,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效是主要的。尽管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但招投标环节仍然是重灾区,涉案人员也有新的变化。从一些案例分析,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前,涉案人员主要是建设单位领导和基建部门负责人。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之后,招标办、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和评委已成为不法分子进攻的重点,出现收受钱物、评标委员会不依法评标等问题,评标专家的素质、水平、职业道德等急需提高。一些不法分子拉拢建设单位、投标单位握有实权的人员,企图操纵招投标。在形式主义的招投标后面,还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等问题。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筑市场的执法监督有一定的特殊性,建筑法律法规专业性很强,部分干部群众不熟悉;建筑业战线长、范围广,建筑执法程序多、环节多,有一环疏忽,就可能发生问题;建筑法制不够完备,执法体系有待理顺,执法监督的环境需要改善。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尚未形成健全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二、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督机制的努力方向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更重要的是必须要有完善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机制,要有配套的规范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寻找各项治本的措施,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加以防范。
(一)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各项建筑法律法规制度从浙江省的情况看,要按照浙江省人大常委《关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决定》,强化建筑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协调好建设部门与其他专业工程主管部门的关系,处理好开发区自我管理与统一执法的关系,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修改完善招投标管理规定和评标定标办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7部委联合部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现行的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评标、定标办法等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凡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条款,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抓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并尽快解决其编制、经费和必要的装备等。为保证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逐步纳入行政编制序列或由财政全额拨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于执法犯法或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二)强化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机制,优化建筑企业结构建筑市场供求关系的失衡,勘察、设计、施工的生产能力的过剩,是引发建筑市场过度竞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企业效益低下、工程质量不高的基础性原因。按照建设部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要求,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进行重新核定就位,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推动企业的改组和改造,逐步形成勘察设计综合类、行业类、专项类以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的行业结构,扶优扶强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其产业集中度和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中小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同时,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规范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更好地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清出机制,清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建筑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建筑企业素质,解决建筑市场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等突出问题,遏制建筑领域的腐败现象。凡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外,在资质年检时要按照规定列为结论不合格,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还必须执行好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两项制度,切实把住工程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除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必须依法实施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招标或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做出严肃处罚。同时,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机制,规范建设单位行为把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环节来抓,必须从认识上、从工作责任心上以及管理程序和机制上予以改进和提高。针对建设单位这一特殊的主体,各有关单位、部门,要真正体现政府机关“管理、指导、监督、服务”的职能,尤其是服务的职能。要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从解决认识问题入手,使工作对象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法定建设程序办事,从项目的审批、规划的“一书两证”、建设资金的落实,到设计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要环环相扣,一步一个脚印,上道程序未履行不允许进入下道程序。积极培育和发展招标、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努力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为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委托招标的工程有规避招标或招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机构的责任。通过依法严肃追究招标机构的责任,达到规范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目的。
(四)建立以工程担保、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研究解决建筑市场中的深层次问题用工程担保、保险等经济手段,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合同的履行,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们目前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尽管已开始应用法律的手段,但往往更习惯使用的还是行政手段,特别是不会也不善于运用经济的手段管理建筑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将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除了要运用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外,更多的还是要借助于经济手段,而这恰恰是我们当前很大的一个弱点。建立以工程担保、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很可能会使一些多年来的“老大难”问题得到解决或缓解。如拖欠工程款问题,过去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帮助企业清理欠款,结果是“前清后欠”,效果极为有限。《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但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不完善,至今还很少由几家企业敢于运用这个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在我国建立并实行了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再辅之予施工许可管理作保障,就很有可能会使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试点推行阶段,但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种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参与工程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风险管理机制。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深化建设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工程建设的风险管理,建立新型的工程质量保证监督机制,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使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内容。近期努力在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履约担保”方面争取有所突破,在有条件的市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在总体上积极推进,以此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契约关系,运用经济的手段、市场的力量来规范约束建筑市场中的经济活动。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现状问题;管理措施
Abstract: This project subcontracting enterprises make up for the lack of resources as a means, it is the product of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The positiv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bcontracting market is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t this stage, China's use of subcontractors to manage projects has increased every year,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engineering subcontract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atus quo sub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China, as well as the main problems, and proposed several measure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colleagues to provide references.Keywords: construction work; construction subcontractors; 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s;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J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引言:随着我国《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对规范企业工程分包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现阶段仍有部分企业缺乏对工程施工分包的有效管理,导致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加强工程施工的分包管理,积极推进合法分包,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已经成为摆在施工企业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概述
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就是指施工企业在承包某项工程以后,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施工企业来进行施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其他企业或合法组织完成的活动。
有部分人错误地认为《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不能再对外分包工程。但实际上法律所禁止的是滥包、乱包、以包代管等违法分包行为,对合法的分包行为则是支持的。建筑市场向完善的专业化分包体系发展是必然趋势。
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能够有效的弥补企业资源不足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建筑的施工技术水平。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现状及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用施工分包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尤其是规模较大、投资成本较高、施工难度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大多采用施工分包方式。从整体上看,我国现已基本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为依托的企业组织结构形式。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目前这种相对理想的组织结构形式尚未达到理想效果。由于市场机制、管理体制等因素的限制,国内的许多建筑分包活动仍旧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现象普遍
我国颁布的《建筑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现象。但是,在现阶段的工程分包活动中,整体转包、分包给无相应资质或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及分包再分包等现象普遍存在。这些违法行为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是诱发工程施工事故的一个重要源头。
其次,分包单位的选择欠规范
目前,国内的大部分施工单位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内部资源市场,通常情况下是项目部各自为政,分包方跟着项目经理走,在施工企业内部尚未实现资源的合理共享。这就导致新的工程项目可选分包方的范围极其有限,市场化程度不高。
另外,还有一部分项目部对分包方的资质及信誉等缺乏严格的审核,对所选择的分包方缺乏有效的资信再评价。总之,正是由于选择上的不规范,导致了分包队伍素质的良莠不齐,影响着部分项目的正常履约。
再次,以包代管,项目部丧失掌控力
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实际工程分包活动中,有的分项目部管理人员匮乏,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有的工程分包施工所占比重较大且多数设备由分包方提供,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项目部的主导地位;项目部对分包工程的管理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通常会导致项目履约不力,甚至会使项目部被分包方牵着鼻子走,丧失掌控力,难以切实发挥管理的作用。
再其次,分包合同管理不到位
现阶段,多数分项目部的分包合同评审过于简单,甚至流于形式,缺乏相关人员的评审意见及会签记录,有的甚至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分包合同进行逐级报批、备案。
另外,分包合同范本推行不广,分包合同的条款不够规范和严密,而且,部分分包合同缺乏合同争议的解决,甚至有些合同条款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且普遍存在不附带劳务花名册及劳务人员资料的问题。分包合同管理的不规范给企业带来了潜在的经营风险,容易引起经济纠纷,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最后,分包结算问题较多
在部分工程分包过程中,还广泛存在着超结超付工程款、分包单价未经测算且未按程序进行审批等分包结算不规范问题。
除此之外,还普遍存在着分包商分包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素质较低、施工质量不理想及工期拖延等问题。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加以改善:
其一,设立专门的分包管理机构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涉及面较广且综合性较强,往往需要掌握经济、法律、技术等各个方面的知识,因此,为了有效的实施分包管理必须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分包施工进行有效的管理,促使企业的分包工作朝着预期的目标发展。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足;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需要在市场化环境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进行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从而实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最优化。这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建设周期、工程造价等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从而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其招投标过程由招标、投标和定标(决标)3个主要阶段组成。
随着招投标制度的逐步规范、完善等发展过程,逐渐形成了从国家到地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还有不足之处,需不断总结相关招投标活动的实际经验,制定且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当前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进行制约,建立一套合理、公平且科学的招投标制度,有助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1 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发展概况
1.1 发展概况: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活动,推行工程承包制。随着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我国水利建设工程等在实行招投标制度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实施条例的规定,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把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到实处,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发展环境。
1.2 招标范围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工程项目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招标规模的项目,其中如服务类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国家规定不适宜进行公开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核准并批准后,建设单位可采用邀请招标。
2 水利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不足
2.1 评标专家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评标工作不够规范。是招标人在评标阶段从专家库根据项目的要求进行随机抽取,但部分偏远地区,相关专业的人员偏少,且业务水平有限、专业配套不齐全,选择余地不足,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的人员占据一定比例,对评标阶段公正性有很大的影响。对于分散设置各行业评标专家库,容易导致评标专家人员重复设置,容易造成浪资源费,并造成主管部门监管难度增加。
2.2 表面招标。该形式的招标是名义上通过公平、公开的形式进行,实际上早已内定中标人的方式,只是做到招标程序上“合法”,其实质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背道而驰,主要通过“”、“金钱交易”等,操控招标、评标过程及结果,这种现象背地交易,暗箱操作的现象普遍存在。
2.3 改变招投标形式。建设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规避招投标,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转包,或不合理的对工程建设项目划分多个标段,随意处置项目,使实际工程造价虚增,使签订的施工合同形同虚设。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私下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项目转让或分包给更低资质或无相关资质的企业施工,最终导致项目质量、工程进度等均没有保障。
2.4 参与项目投标的企业为了中标无法做到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在招投标阶段把主要精力用在人脉的疏通、跟其他潜在投标人私下结成联盟,进行项目围、串、陪标,又或者是低价中标后通过其他途径使招标人进行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投资,从中获得自身利益,没有考虑企业今后如何发展及定位、如何提升管理水平、如何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
2.5 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对招投标活动存在形式行政监督的现象,其监督只在形式,未对其监管内容进行规范管理,对相关企业工程不良行为、违规等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错位、不到位监管的问题。
2.6 限制、歧视、排斥投标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通过设置歧视、有意排斥或限制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潜在投标单位参与项目投标的做法,与招标投标法是相违背的,其实质就是区域保护、行业内部垄断的行为。
3 规范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措施
为能更好的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正常发展和良好运行,当务之急就是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具体措施有以下几方面。
3.1 逐步实现网上招投标制度。首先,各地区工程交易场所硬件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建立健全服务规章制度,实时、更新工程招投标等相关信息,可以设立各参与方评价及意见窗口,为更好的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2 建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工程招投标是工程交易并确立相互之间经济关系的一个过程,如没有行之有效的制约、强有力的监督、那么腐败现象必将油然而生。根据《民法》的“镜像”规则,招投标过程、结果必须公开,中标结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场所、媒介进行公布。其次,建立廉政执法监督机构和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防止贪污受贿,等行为发生;另一方面,根据反映或跟踪可随时发现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对招标活动进行介入,排除不良因素的干扰,独立办案、调查,使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廉洁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3.3 落实并理顺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对社会经济建设、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许多法律规定与地方法规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与此同时相适用的法律又存在内容不具体、实际不便操作的问题,因此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对繁乱的地方和行业法规进行清理或废除。
3.4 建立健全专家库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各地区应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库,其人员架构应由熟悉工程的相关专业管理、经济、施工、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必须具有相关执业资格、是相关专业的技术性人才且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桥梁建设工程合同范文一委托人:监 理 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桥改造工程 。
2、工程地点: * 区境内 。
3、工程规模:桥梁全长12米,宽5米 。
4、总 投 资: 。
第2条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3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包括补充合同)。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4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5条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第6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本工程备案验收完成之日(工程施工监理期为日历日 天)。
第7条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 三 份,监理人 三 份。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签章) (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 表: 代 表:
开 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桥梁建设工程合同范文二工程承包人: (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大浏公司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乙双方均同意在本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甲方将在本合同中如实告知乙方相关情况。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后,已了解相关情况并无其他想要了解的情况。同时,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及资料均为真实有效。
1、 劳务分包人情况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发证机关:经营范围: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施工工程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箱梁桥施工的准备工作、场地的硬化(包括支架的基座砼)、支架、模板、钢筋加工制作就位、砼工程、预应力张拉以及与该桥箱梁施工有关的本协议中一切明示或暗示的工作。
3、分包工作期限及进度控制
分包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 20xx年 7 月 30 日,结束工作日期:20xx年11月30日。 总工期为4个月,甲方根据工期要求,两桥箱梁同步进行施工,支架、模板一次性搭设、安装。如不能满足进度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员等投入以补滞后工期,确保总工期内完成所需工程。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公路工程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优良 等级。
5、图纸
5.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分包任务相关的图纸 1 套。
6、项目经理
6.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6.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 唐贵军 。
7、工程承包人义务
7.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7.2、可以协助乙方解决在施工过程中的住房、用水、用电问题及其他方面的协调工作,费用由乙方自理。其中项目部已把低压电送至桥的附近。
7.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7.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7.5、负责提供钢筋、钢绞线、砼与大型设备(吊车、泵车);
7.6、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8、劳务分包人义务
8.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8.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工程承包人的阶段、月、旬、周施工计划,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8.3、劳务分包人全权委托本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实施结算等一切与本工程相关的活动。
8.4、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8.5、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8.6、劳务分包人所施工工程,如因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返工费,由劳务分包人自负。
8.7、在施工期内,如劳务分包人不能按质按量完成计划工程,经工程承包人劝告后仍无明显改进,工程承包人有权调整其承担的工程任务,如仍然不能完成计划工程,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的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8.8、劳务分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得转包他人,否则,工程承包人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已完工程验收合格后按本合同单价结算,并应按工程承包人规定的期限退场。
8.9、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施工人员的安排,不得向工程承包人施工人员行贿同时不得有欺诈行为,一经发现将清退出场。
8.10、劳务分包人不得拖欠劳务分包人自己及施工关联方的人工工资,机械台班费用,材料费等。
8.11、劳务分包人不得与当地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和任何劳务往来。
9、安全施工与检查
9.1、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遵守甲方对安全施工提出的各项要求。
9.2、乙方应按甲方安全管理作业,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安全管理办法,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若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所有费用。
9.3、鉴于该施工的箱梁桥与正在施工的长浏高速相交,分包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设密闭的安全通道)确保桥下行车安全,若引发事故和矛盾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以及所有费用。
10、安全防护
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甲方对乙方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和相关要求进行各种安全防护。
11、事故处理
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2、保险
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3、承包工作内容
按照本协议工程业主技术规范和图纸要求完成本桥梁箱梁施工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
13.1、箱梁桥施工的准备工作、用水、用电、施工工棚、钢筋加工棚、场地的硬化(包括支架的基座砼为20cm其他区域为10cm)的所需人工以及机具。
13.2、支架工程:提供支架所需材料,并架设拆除,按要求预压,确保满足支架的承重要求
13.3、模板工程:乙方提供模板,箱梁外露面必须用经大浏公司、监理处确认的优质的模板,且有足够的刚度确保不会形变。模板安拆、涂脱模剂等。
13.4、钢筋工程:钢筋加工制作,安装就位、包括绑扎,焊接,所需的机具和耗材,电焊机不少于8台。钢筋不考虑损耗。
13.5、砼工程:浇注砼;振捣砼;砼养生。
13.6、预应力工程:预应力钢绞线的安装、张拉、压浆等所有工作。
13.7、以及与该桥箱梁施工有关的一切明示或暗示的工作(如保卫等)。、
14、劳务报酬
14.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4.2 采用上述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14.3.1甲方仅进行质检、试验、测量及施工过程控制等工程管理,单价中包括乙方设备、人员的进退场、施工场地清理、工程施工的人工费、设备费、耗材、施工人员的保险费以及意外事故风险金、安全保卫以及协助甲方测量、质检和试验等一切与此相关的作业的费用;甲方仅供所需设计钢筋、钢绞线、砼的材料。同时甲方负责吊车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期完工,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扣除工期质量奖。
14.3.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与本协议工程范围内钢筋安装、砼浇注(前台)有关的任何分项工程细目如果未列入上述结算细目中,则是乙方为完成本协议工程内容所必须完成的附属工程义务,其费用已包含在上述有关承包细目单价中,不再另行结算和支付。
14.3.3本合同单价已包含因天气、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而造成的误工费用。
15、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5.1、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甲方施工员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甲方负责人,由甲方现场负责人复核并由甲方项目副经理确认。
15.2、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甲方施工员和乙方按月或约定时间将实际完成但不超过设计数量的工程量报甲方工程科审核,经甲方主管副经理认可,项目经理批准方可给予结算。对乙方未经甲方主管副经理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16、劳务报酬的支付
16.1乙方与甲方双方约定支付方法按以下方案进行。
16.1.1、在结算时,应扣除甲方为乙方完成的实际工程数量和协助乙方完成工程量的费用。 16.1.2、工程完工后,乙方施工的工程经过监理验收合格,携相关资料到工程科结算。结算后须出具工程款项已结清的书面证明。
16.1.3、本工程甲方不预付款,乙方开工后,甲方按乙方每月工程进度付款,付至约总价款的50%~70%(含价拨款),每月付款一次,剩余工程款待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后90日内付至95%,总价款的5%作为保证金,待总体工程(指整个14标)竣工验收后退还乙方。
16.1.4、如乙方对其所做工程的质量问题不维修或乙方未作答复,甲方可直接维修,其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甲方接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监理、业主书面批评指令,甲方将酌情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16.1.5、甲方以转帐支票形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支付乙方款项。
17、施工变更
17.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按照变更进行施工: 17.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因变更减少工程量,乙方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
17.3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17.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17.5 变更的计价:本合同中有规定的相同或相似的合同单价,直接套用;合同中无规定的,可以套用甲方与其他乙方签订的相同或相似的合同单价;均无套用的,双方协商确定。
18、施工验收
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14天内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
19、争议
19.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长沙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0、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0.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置,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1、不可抗力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3、违约
23.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出现合同条款以外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所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3.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共同遵守,若单方面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量不超过本合同金额的10%。
24、合同终止
24.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5、合同份数
25.1本合同壹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26、补充条款
26.1 双方约定:遵守甲方的劳务结算管理的规定。
26.3 双方约定:遵守甲方的与劳务分包相关的其他规定。
27、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桥梁建设工程合同范文三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筑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路基槽下处理80cm 30cm灰土 16cm水稳 7cm油面及
水簸萁、绿化、标志、标线、恢复原有路口等。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承包人包工包料
承包范围: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内容为准。
三、 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9天
从20xx年4月10日开始施工,至20xx年9月15日竣工完成。
四、 质量标准
1.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 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发包人要求施工,认真遵循现行操作规程、施工规范及国家有关验评标准,不得偷工减料。接受工程建设质量
3. 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承包人负责将施工资料整理成册,并一式两份交与发包人,否则由承包人支付竣工资料保证金。
五、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合同总价(大写):
1. 北环路:壹仟捌佰陆拾肆万伍仟肆佰捌拾玖元柒角壹分(含二标段、
2. 孔西路至马营桥段(马营路):壹仟零陆拾肆万陆仟壹佰壹拾元捌角
三标段马营路外购土款:15元/m3×45117 m3=676755元)
付款方式:1.路基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付合同总价的30%;油面
2.工程款必须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否则视为工程款未到帐。
六、 机械设备及其他要求
1.摊铺设备:摊铺机采用ABG,双钢震动轧路机或同级别摊铺设备。
2.水稳碎石必须采用厂拌。
3.灰土拌合必须使用灰土拌和机。
4.标志、标线、标牌由公路处指定厂家制作。
5.工程设计中线、设计高程等发包人按线路实际情况在设计图纸的
6.单项签证变更造价超过万元(不含5万元,以财政最后审核为准)可以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7.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制度,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损失均与发包人无关。
8.发包人派出的监理人员监督和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监理人员做出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七、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
1.20xx年4月10日前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场地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2.20xx年4月10日前协调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的接驳。
3.20xx年4月10日前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八、承包人完成工作:
20xx年4月15日前完成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建设。
九、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
十、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1.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每推迟一天扣合同总价额的千分之一。
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诺人无条件修复,如因此造成合同延期的按本条第1款执行。对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十二、其他
1. 本合同相关招投标文件、适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图纸、质量保修书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3. 本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4月8日
4.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5. 本合同订立地点:南大港管理区
6. 本合同一式四份,发、承包人各执一份,送财政局、建设局各备案一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委托人:电 话: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