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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拆迁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7:1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新的拆迁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新的拆迁法规

篇(1)

摘 要 旧城改造对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等有着诸多好处,但在旧城改造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引人注目的问题。比如文化遗产的破坏、土地的不合理利用和城市人口的密集等问题。所以文本将主要针对旧城改造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旧城改造 问题 对策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也在逐步的提高。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于此相伴的就是旧城的问题日益严重。众所周知,旧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土地利用不合理、环境污染严重、服务实施不健全,城市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越来越不能符合当今社会对城市发展的要求。所以必须要对旧城进行改造,以此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和谐的发展。

一、旧城改造中出现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针对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旧城问题,进行了分层次、重点的多次改造。当然对旧城的改造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令人堪忧问题。

(一)重视建造,忽略改造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对于旧城改造的主要方式就是拆,在对大面积的旧房拆完之后,开始建造现代化的高楼大厦。房地产商热衷对旧城进行开发,主要因为旧城位于城市中心地段,拥有巨大的利润空间。而且许多城市把旧城中居住用地和公共用地廉价卖给开发商,这些居住用地和公共用地经过开发商改造后,变成办公大楼和娱乐场所,从而获得巨大的利润。因此对旧城的改造普遍采用从新建造的方式,而不对其进行改造。

(二)重视改造开发,忽视对文化古迹的保护

我国的许多旧城中存在着大量的历史文化古迹,他们与旧城的改造并不相符。从建筑的现代化来说,些文化古迹一般比较破旧,不利于现代化城市建筑的整体美观。在旧城的改造过程中对文化古迹的改造,严重的毁坏了历史文化遗产。如果从土地利用的角度来说,这些文化古迹的占地面积广,容积率较小,如果开发商仅仅从这个角度历来考虑,那么他们的做法或许是正确的。再则,旧城中的许多文化古迹一般被用作旅游景区,但是这些旅游景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远远别的用途的效益。

(三)重视土地利用,忽视环境的建设

一般说来,旧城区一般人员相对集中,用地紧张,环境质量差等特点,所以对旧城进行改造的过程中,通常采用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建筑的高度的办法来解决旧城中的问题。当然这样改善了旧城土地紧张的问题,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但也造成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建筑用地的增加,绿化等公共用地面积不断减少,造成城市环境越来越严重。

(四)旧城与新城区的发展速度不相协调

旧城区域新城区是城市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新城区是现展的重要标志,各个城市的发挥一般都把新城区当做是重点,更可以有效地缓解新城区在发展过程的压力。旧城和新区开发建设进程把握,应将城市新区作为重点建设区域,相应的旧城改建速度可以放慢。从而实现旧城区和新城区的和谐、稳步的发展。

二、旧城改造中的对策分析

(一)必须走了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政府最为城市建筑过程的开发者和维护者,,首先必须要树立全面、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把对旧城的开发工作重心放在对产业、用地结构的调整和基础设施的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与街区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社区结构的完善以及社区物业管理等全局性长远目标,合理安排旧城改造的工程规模,克服和避免大拆大建的现象。于此同时,政府必须要坚持以公共利益为主,利用经济优惠政策来吸引开发商,对他们进行减免税,在对旧城的改造中充分保护他们的利益。在对旧城进行改造的过程中不仅要保护开发商的利益,更要保护公共的利益,比如在住房的建筑过程中,要来考虑居民住房的日照、通风,采光及环境的维护等的呢过。

(二)对旧城改造必须要有规划的思想

在对旧城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必须要有规划的思想。规划的思想是保证旧城改造成功的重要因素。对旧城的规划要“改造”和“建筑”相结合,对一些古城内的文化古迹采取改造的原则。对这些文化古迹主要是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周边的环境,加强道路的建设。对于旧城的一些破、烂、脏的地区则采取建筑为主。对他们进行大范围的建筑,建设商业区,文化区等有效地促进该地的经济的发展和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三)要建立建全法律法规

在我国对对旧城改造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第一、必须要保护公共的利益。在拆迁中我们常常看到需多政府和开发商不顾及公共的利益,滥用公共土地,占有居民的私人土地。因此首先需要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其次、应该废除以前陈旧的法律法规,用新的法律法规进行代替。比如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它所维护的是管理者的利益,包含了太多政府保护主义的倾向,显然已经不符合新时期的发展要求了。所以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尽快的对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在依据现在的实际情况,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错误条例进行删除,从而制定新的更加符合是时展要求和人民利益的新的法律法规。

(四)政府要加强房屋拆迁的管理,完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同样对于旧城的改造也是如此。在对旧城的改造中,政府首先必须要明白自己子啊拆迁的过程自己所扮演的角色,角色的定位直接关系到政府职能的发挥。如果在对自己角色把握不正确,那么政府也就不能的发挥作用,甚至会造成政府发挥作用低下或者无效。

政府相关的部门首先要加强对改建工作的研究,然后制定关于旧城改建的中近期目标,并按期下达自定的计划目标。对于一些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些建筑不能拆迁。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政府必须要明确的提出拆迁对象,拆迁的实施计划、拆迁补偿费用等。在拆迁的过程中,要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拆迁政策的实施。

参考文献:

[1]余剑锋.试论旧城改造的问题及发展对策.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2).

[2]赵璋.温州旧城改造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农业大学.2006.5.

篇(2)

一、干线公路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征地拆迁范围广、量大、补偿标准低、群众抵触情绪大

公路建设点多线长面广,一条路往往跨越多个乡镇及数十个村庄,而补偿标准往往难以与群众征迁实际价值持平,造成群众抵触情绪大,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大。

(二)多数群众期望值高,利益诉求很难平衡

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村民最关心、最看重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在经济利益。因此,一部分被征迁户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想方设法寻求自认为合理的要求,常常采取不签字、阻挠工程进度等方式,谋求不正当利益。加之极少数人别有用心地加以煽动,往往抱团纠缠政府,提出与征地政策相悖的要求。个别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有时为了推进征迁工作,盲目让步,放弃原则息事宁人,满足和部分满足非正当诉求,使利益均衡难度加大,无形之中增加了征地拆迁的难度和成本。

(三)抢建抢种难制止,问题协调难度大

在具体工作中抢建抢种现象较突出。如改线段规划确定后,改线段两侧的村民在自家地里和房前屋后抢种果树果苗,抢建或加高房屋,有的房屋连窗户、根基都没有,但同样索取较高的征迁补偿费,若不满足,则不签字不同意征地拆迁,有的甚至以死相胁迫。这些矛盾和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协调到位,为推进项目征迁工作增添了无形的压力。

(四)村民利益难一致,使安置保障工作难上加难

按照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大都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将评审通过的征迁费用,按登记数额打给各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逐户兑现给征迁村民。但个别乡镇政府或工作人员出于后期维稳考虑,将征迁费用打折或看人下菜,人为造成标准不统一,造成工作阻力。再者失地村民领到几万元的补偿费后,不出几年基本上消耗完,文化素质不高,就业难度大,加上社会养老保险还没有完全普及,失地村民利益维护保障服务不能很好跟上。

二、解决征地拆迁难题的对策

(一)强化舆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征地拆迁氛围

征地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展,离不开上级和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一是政府要把征迁职责、征迁任务逐一细化到县直部门、各乡镇政府,建立统分结合、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按属地明确沿线各乡镇政府征迁的主体责任,实行任务、费用、责任包干责任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保证征地拆迁工作进度。二是协同做好被征迁群众的思想工作。主动深入一家一户进行宣传,了解群众的想法,分析群众的顾虑,站在他们角度考虑问题,有针对性地讲清讲透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人性化的工作态度、柔性的工作方式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加强征地拆迁政策宣传。要在沿线乡镇、村开辟宣传专栏,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让群众充分认识“公路通、百业兴”的重大意义,了解征拆工作的政策法规。四是开展入户面对面谈心工作。征迁工作人员要在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带领下,同征迁人员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深入一线倾听群众心声,做好思想动员,尽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为群众的合理要求据理力争,依法维护被征迁人员的正当利益,保证征迁协调工作顺利开展。

(二)通力协调统筹规划,依法开展征地拆迁

按照国家、省、市(县)颁布的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县政府一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国土、财政、林业、公路、公安、沿线乡镇村干部,共同参与征地拆迁登记工作,统一丈量测算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面积、种类、数量,保证补偿数据公平、公正、公开,当场取得当事人签字确认。二要针对征迁政策法规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及时组织征迁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征迁政策、法律法规、补偿办法及标准等,邀请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为征迁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三要依法依规介入征地拆迁补偿费分配环节统一征地补偿标准,严明工作纪律,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的现象发生,努力做好征地拆迁款兑现及后续问题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的矛盾纠纷。四是妥善做好群众安置规划工作,树立征地拆迁、安置先行的工作理念,科学统筹规划,尽可能使被征迁群众有地方按规范标准重建,防止强势群众多建乱建,引发新一轮的矛盾纠纷。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认真解决实际困难

篇(3)

一、加强理论学习,强化素质

我办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新形势下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在有关政治方向,重大原则问题上,能旗帜鲜明,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能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了在新形势下拒腐防变的能力。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做到了对上级组织决定的事果断服从,对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始终把“公正、公平、公开”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准则。

二、工作完成情况

20__年上半年,我办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精心编制20__征地拆迁计划。年初,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我单位及时汇总、街道及有关部门的初步征地拆迁计划,经与相关部门多次衔接、反复论证后,制定了《20__年度白银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计划》,并在今年新启动的项目上明确了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做到目标、任务、责任三明确。二是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土地房屋征补的监督管理工作。

20__年全区征地拆迁共涉及重点项目大类项,计划征地亩,计划拆迁户。截止目前共完成征地亩,拆迁户;其中,计划征地亩,计划拆迁户,截止目前完成征地亩,拆迁户;计划征地亩,计划拆迁439户,截止目前完成征地171.43亩,完成拆迁20户。

妥善做好被征收人的政策解释工作。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全方位多角度向被征收人解释征地拆迁政策,帮助群众算清征地拆迁补偿款,营造“早签约、早搬迁、早受益”的氛围,促使其签约拆迁。做好征地拆迁维稳工作。把维稳工作作为日常工作重点,着力做好来电来访群众的息访息诉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结合我区征地拆迁工作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形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进行广泛宣传,截至目前,组织专题学习会,在人员集中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悬挂条幅,散发各类宣传资料,营造了良好的征迁舆论氛围,!为征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20__年,在确保完成征迁任务的同时,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把城中村改造和征地拆迁紧密结合起来,争取相关土地优惠政策,以集体安置土地商业化运作模式,以拆迁补偿费入股方式,开创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新局面。以目前执行的征迁补偿标准为基础,修订完善新的补偿方案及标准。

(二)按照有就业、有物业、有产业、有保障的工作思路,积极谋划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解决失地农民的发展和就业问题。协调办理安置小区建设手续,加快安置小区建设,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篇(4)

关键词:群体性纠纷执行案件解决对策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自2002年以来,北安市法院共受理涉及个案当事人5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案件19件,其中涉及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案件6件,执结2件;拖欠民工工资案件3件,执结2件;拖欠工程款案件6件,执结3件;金融机构抵押借款纠纷案件2件,执结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件,部分执结。19件案件中,执结8件,执结率为42、1%,平均执结时间为9个月,最长执结时间为26个月,执行卷宗最厚达392页,个案请示汇报在5次以上的有6件,因请示、汇报耗费法院财力在3000元以上的案件有3件。调查结论:当前涉及群体性执行案件的特点是难度大、干扰强、影响广、耗财多、效果差。笔者重点研究执行中涉及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问题及对策。

二、房屋拆迁和拖欠工程款所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看,由于中央1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解决拖欠农民工的有关文件的要求,关于房屋拆迁和拖欠工程款的执行案件难度有一定程度的缓解。但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有时表现得更为尖锐、复杂。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新的动迁法规实施之前,拆迁人(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为了各自利益在房屋补偿款方面很难达成协议。由动迁办作出行政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拆迁,然后进行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侧重程序审查,忽略对被动迁房屋价格高低的审查,而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侧重有利于城市的开发建设,没有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利益,特别城市中部分被拆迁弱势群体。若房屋不被拆扒还能维持其基本生存,被拆扒补偿的货币根本不能够买得起新的住房,更谈不上产权调换、结清差价款。另外依据条例,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并没有告知被拆迁人对价格不服申请复议的权利,势必造成价格倾向性。由于当事人未达成协议,也不可能服从动迁办的行政裁决,这时法院强行拆扒,导致当事人对法院不满。一度出现开发商赚钱,老百姓无家可归、法院落骂名的现象。2002年4月,北安市东北亚商厦在北安开发商品楼,被动迁人对动迁办作出的裁决不服,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将4名被动迁人的房屋强行拆迁,案件虽经一、二审法院判决,但被动迁人仍对判决不服,对价格鉴定部门作出的价格不服,认为原房屋是由法院强迁所造成的。

(二)建设部门管理混乱,导致工程多次转包。

在执行拖欠工程款案件中,有一些案件不能及时执结的主要原因,工程多次转包分包。一些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早已名存实亡,无力建设工程,而一些个人开发商以这些有资质单位的名义承包工程。承包后或转包他人或到处赊欠原料。2003年王某以建筑公司名义开发商品楼,中途资金不足,又将余下工程转包给哈市董某,董某赊欠原料时用一室楼房向多人进行抵押,约定到期不还款,债权人有权占有抵押房屋。董某将其余房屋卖掉后携款外逃,民工工资更无法兑现。后来抵押权人诉到法院,才知道董某将房屋“一姑娘许几家婆”,判决建筑公司和开发商共同承担责任。结果无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民工终日持判决到法院要钱。

(三)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由于法院机构设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等都属于地方直管,在一些领导心目中形成了“地方法院”等于“地方的法院”的错误认识。加上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政府出面保护外来投资的利益,在执行涉及通过招商开发房地产的案件时,规定这是一条高压线,不能轻举妄动,人为地造成案件久拖不结。

(四)执行标的大,一次执结困难。

就法院而言,在涉及群体性诉讼案件时,必须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北安市法院在执结5件拖欠民工工资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有3件是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有1件是执行第三人,只有一件因当事人未保全只部分执行。这些案件最小标的是7、09万元,最大标的是22、6万元。若在诉讼阶段不能及时进行保全或申请先予执行,待判决后基本上无法一次性兑现判决内容。

(五)人多示众,无理缠访多,上级批示多。

在执行群体性纠纷案件时,一些当事人特别是工人工程款、工资款案件的当事人,他们认为法院判完之后就必须执行,差一分钱也不行,不去积极举证,天天在法院,要求拘留包工头,要求法院拿钱。而那些房屋产权调换应向开发商结清房屋差价款的当事人,他们联合起来强行入户,拒不给付差价款。这些人以人多示众、法不择众,他们精心选择在全国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到各级党政机关上访。认为此时能引起党政机关高度重视,而党政机关为了稳定,一方面向法院批示加大执行力度或暂缓执行,另一方面通知法院汇报,提出要求建议,导致法院左右为难。许多执行人员感叹宁办10件普通案件,也不办1件群体性纠纷案件。一些群体性案件执行难度大、耗费法院大量人力、物力,结果仍不能达到他们满意。2002年在执行黑河地区农机公司与谢晓霞等28名被告房屋纠纷一案,两名执行员历经两年零2个月的工作,最后在农机公司放弃部分债权的前提下,方予结案。

三、解决执行房屋拆迁和拖欠工程款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对策

从去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以来,笔者认为除用好用足法定强制措施之外,在执行环节应突出工作力度和协调沟通,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一)应不辞劳苦深入执行。法院执行涉及群体性纠纷案件难度大,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面大。因此对此类案件,执行局长必须选择特定人员执行。执行人员不仅要熟知法律法规,能随答当事人所提出问题,而且要有一定的耐性,能够经得起群体人员的询问,甚至忍受个别人员的奚落,一方面耐心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要不辞劳苦、敢于执行,讲究执行方法和策略。特别是一个案件中涉及多名被执行人的,执行人员必须做通几名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以督促他人自动履行。欲强制执行时,必须针对首要顽固的被执行人,否则他人会共同对抗,使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二)做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工作。对于一些拖欠工程款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法院受案后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保全的必须予以保全,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坚持先予执行。绝不能审执分离,在保全过程中,执行人员提前介入为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做好基础。

(三)各部门应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建设部门对原来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在没有还清陈欠前,不许承包工程。开发单位在没有还清陈欠前,不许进行再建工程,建设部门、电力部门、消防部门等职能部门对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单位不予供电、验收等,以督促其付清工程款及民工工资。

(四)完善法律法规,更好保护弱者。在修改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中,在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的同时,应充分保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要不是公益建房、国家征用土地等,人民法院不应介入强制拆迁过程。在房屋补偿款作价评估时应规定当事人有更多的权利,新的动迁法规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在这方面已有很好的体现。

篇(5)

关键词:征地;拆迁;矛盾;化解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5-0063-02

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提速,征地拆迁矛盾不断激化,纠纷大量增加,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广州征地拆迁的规模较大,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也难免引发一定矛盾和纠纷。为了提高广州社会矛盾的化解能力,本文将根据对广州征地拆迁纠纷现状,结合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征地拆迁矛盾化解的策略。

一、当前广州征地拆迁矛盾状况

据调研,2008年广州发生的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医患纠纷以及物业管理纠纷、农村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主要社会矛盾和纠纷中,征地拆迁纠纷占9.7%,纠纷发生的数量和比例大致与前两年持平。征地拆迁纠纷不是所有纠纷中最为多发的,但因其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居住问题,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对社会造成较坏的影响。而且,征地拆迁纠纷中往往牵涉许多人的利益,群体性的纠纷比较多,如果处理不当,更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广州征地拆迁矛盾突出表现为以下特点:因历史问题引发的征地拆迁纠纷比较多,而近年来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相对减少;征地拆迁纠纷多为群发性案件,多人集中缠讼缠访情况较多;征地拆迁纠纷的解决耗时长;因对征地拆迁纠纷解决不满意,导致在被征地拆迁人与政府或者与司法机关形成新的矛盾。

广州征地拆迁矛盾的原因主要有:政府、征地人和拆迁人、被征地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法律制度不合理、不健全,对征地拆迁条件的界定不明确;征地拆迁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被征地拆迁人不能参与到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中,没有任何话语权;补偿标准低、补偿款难以到位;政府角色定位不当;纠纷解决渠道不顺畅导致征地拆迁矛盾的激化等原因。

二、减少征地拆迁矛盾发生和提高矛盾化解能力的对策

征地拆迁矛盾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减少矛盾的发生,需要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矛盾防患于未然。同时,也要完善相关制度,对于已经发生的矛盾及时地解决,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尽量减少因矛盾带来的利益损失。

(一)科学发展,控制滥征地、滥拆迁

征地拆迁矛盾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加剧的,征地拆迁矛盾也是发展与稳定、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在当前提倡科学发展的背景下,征地拆迁工作也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在经济、制度能够充分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征地拆迁。不能只是考虑一方的利益、局部的利益,或者眼前的利益,而忽略另外一方的利益、整体的利益或长远的利益,要做好城市发展的规划,控制滥征滥拆。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以人为本,平衡各方利益

征地拆迁矛盾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是征地拆迁活动中各方利益的冲突,因此,减少和化解矛盾的最核心的方法应当是平衡各方利益,强调以人为本,不仅要保护征地拆迁方作为强势群体的利益,更要通过法律规定加强对被征地拆迁方利益的保护,加强对其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全面保障,在补偿和安置等问题的协商上赋予被征地拆迁人以平等的地位,充分考虑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对于商业性的征地拆迁活动,取消强制征收和强制拆迁的规定,让征地拆迁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三)健全和完善征地拆迁相关法规制度

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有人称征地拆迁是一地一政策,各地都有许多不同的规定。要想减少征地拆迁纠纷的发生,就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各地特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地方的规章制度和政策。

我国土地征收的现有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办法》等,其中对土地征用的条件、土地征用补偿、土地征用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但是,有些规定不够明确,有些规定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情况,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完善,明确一些模糊规定,如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另外,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应当提高征地补偿的标准,以保障被征地者的权利,保证其能够在失去土地之后维持至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生活,这样才能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对于征地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障征地利害关系人能够在征地的过程中行使一些基本的法律上的程序权利。

对于房屋拆迁的法律,除了《宪法》、《物权法》有相对比较原则的法律规定之外,调整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就是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另外,各地根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制定了地方的拆迁管理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在广州市,1992年1月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失效),1997年9月1日开始实施《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失效),现行有效的是2003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综观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规范,立法层次相对较低,对于拆迁应当提高其立法级别,制定专门的拆迁法。

因此,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立法,在不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广州地方特点的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导广州市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严格执法,减少矛盾

在加强立法的前提下,制定符合现实的具有可行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导征地拆迁工作,在有法可依,有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良法可依的前提下,加强执法工作,做到执法必严,具体到征地拆迁工作中,也就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征拆工作,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改变当前存在的前紧后松、因人而异的问题,打消个别人头脑中存在的纠缠不配合工作可以增加补偿的错误念头和侥幸心理,要以严格执法来引导正常的征地拆迁秩序。

(五)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当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较低,无法满足被征地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征地拆迁补偿,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广州市经济相对发达、消费水平相对较高的特点,制定一些符合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至少可以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在失地搬迁之后能够维持不低于原来生活水平。《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广州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百分之二十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支付。最低补偿标准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际执行中,房屋评估的价格往往比较低,被拆迁人在搬迁后往往难以买到合适的房屋。2007年,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又制定了《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住宅房屋补偿的标准。2008年10月14日,又出台了《广州市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其中对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作出了更多的利民规定。因此,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切实考虑失地搬迁群众的利益,可以减少征地拆迁纠纷的发生,也可以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提高相关人员素质

提高拆迁人、拆迁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对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群众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可以有效减少矛盾的发生和激化。广州虽然没有像其他地方出现“株连”拆迁的现象,但是也出现一些恶性拆迁事件,比如往被拆迁户处放毒蛇、砸锁等行为,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权利,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和政府的形象。因此,提高相关人员素质,改变征地拆迁动不动就采取强制措施的思路,实行文明拆迁,既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也可以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广州近年来实施的对积极响应、遵守协议、按时搬迁的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奖励的政策就是一个很好的措施。

(七)完善信息系统,增加交流平台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掌握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政策,正确对待补偿安置中的矛盾和问题十分必要。在征地拆迁之前,宣传征地拆迁工作的意义以及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让群众理解支持,通过沟通交流保护被拆迁者的知情权。

(八)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媒体被誉为第四权力,在信息时代媒体的监督作用很大。预防和化解征地拆迁矛盾,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征地拆迁相关规定、政策的制定进行监督,在政策法规出台之前,通过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及时对政策进行公布,为大家提供一个发表意见的平台,以保障政策能够顾及各方利益。对于违法征地拆迁,侵犯群众权利的行为,媒体要敢于监督。

(九)明确政府职能,优化组织机构

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应明确定位,依法行政,履行好行政监管的职责,严禁管拆不分,严禁政府部门以权为征地拆迁工作开道,破坏政府形象。

(十)多渠道化解矛盾

畅通上访、裁决和诉讼等利益诉求渠道,多渠道化解矛盾。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可以缓解矛盾。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应把防范群体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点放到治本上来,切实解决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实际问题。大力推行领导干部下访群众制度,使领导干部亲自走访被拆迁户,倾听群众呼声;体谅被征地拆迁群众的艰难处境,正视其困难和问题,努力化解矛盾。行政裁决应当公平、公正,不能因为裁决的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对于征地拆迁群众的诉讼,可以采用减免诉讼费的方法,方便群众进行诉讼。

(十一)制定有效措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广州市历史遗留的征地拆迁纠纷较多的特点,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盘活烂尾楼、烂尾地,重新启动开发项目。对无人开发或无力开发的,实施公开拍卖,由新业主负责补偿安置事宜。2008年,广州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帮助因历史遗留问题而长期无法办理房产证的被拆迁人办理房产证,让大量回迁户拿到了房产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征地拆迁是事关百姓生存生活的民生问题,也是社会进步、城市发展不可避免的工作。征地拆迁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必须受到政府的重视,必须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和平衡各方利益,预防纠纷发生,采取多元化方法,畅通纠纷诉求机制,化解、消除已经产生的矛盾,在加快发展的同时,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赵阳.物权法视野下房屋拆迁制度的重构[J].行政法学研究,2008 ,(1).

[2] 崔建远.房屋拆迁的法律分析[N].人民法院报,2006-02-21.

[3] 刘庆富.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对张家界市房屋拆迁案件的调查[J].法律适用,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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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劳力.物权法为何挡不住非法拆迁[N].检察日报,2008-01-16(6).

[6] 吴秀荣.论城市房屋拆迁中行政补偿制度的缺失[J].前沿,2008,(1).

[7] 杜国明,杨建广.我国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J].求索,2007,(6).

[8] 周爱国,袁凌云.科学构建我国农村征地拆迁工作机制[J].求实,2008,(1).

篇(6)

摘要:多源流理论分析模型是用来解释国家政策是如何制定的一种理论,是对政策议程确立过程最为全面的描述。包括问题流、政策流、政治流,以这三种信息流为基础展现了政策过程的全景式图。我国现阶段由于强制拆迁而导致多起拆迁冲突,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因此,强拆问题需要开启“政策之窗”,使强制拆迁问题提上政策议程。

关键词:强制拆迁;多源流理论;问题流;政策流;政治流

中图分类号:C6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78(2012)05-0012-01

当民众面对暴力拆迁却无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反抗暴力,由此,强拆问题逐步受到政府高度关注。本文从公共政策角度,运用多源流理论模型分析强制拆迁问题,并得出相应解决对策。

1.多源流理论模型介绍

金登的多源流理论模型主要论述政策制定前,即政策议程确立的整个过程。针对“为什么政府将某些问题纳入政策议程,而对另一些问题却不予关注”这一问题深入剖析,回答了三个主要问题:“政策制定者的注意力是如何分配的?具体问题是如何形成的;发现问题及需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在那里进行的?”[1]总的来说,“多源流模式是建立在阶段式的政策分析基础上,集中分析问题界定、议程提出、方案选择三个阶段。”[2]对政策形成追根溯源,形成了严密的逻辑性和实用性。

金登认为“项目被提上议程是由于在特定时刻汇合在一起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并非他们中一种或另一种因素单独作用的结果”[3]这一思想指出整个系统包括三种信息流:问题流、政策流、政治流。问题流是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凸显的问题通过特定事件引起人们关注。[4]政策流是指针对某一政策问题,不同政策共同体提出不同形式的建议,这些建议相互融合,最终可行的观念被接受。政治流包含民众情绪、公众舆论、利益集团等因素。如果潜在的议程与当下社会民众情绪一致并得到利益集团支持,向政府施加压力会产生不同程度影响,将问题推入政策议程。金登认为这三种源流本是独立存在和发展的,在关键时刻,三流汇合到一起,打开“政策之窗”,大大提高了政策问题受关注的可能性。

2.多源流理论模型与强拆问题的契合

2.1 问题流与政府强制拆迁的职能错位。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履行生效搬迁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搬迁义务时,由拆迁人通过仲裁、诉讼、或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方式,使拆迁行为获得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迫使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的活动。[5]当拆迁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拆迁,政府成为强制拆迁的运动员和裁判员,很容易因补偿不足而导致反暴力拆迁事件。

首先,强制拆迁面临拆迁双方利益均衡问题。政府强制权力运用过多容易导致定位偏差。一旦商业拆迁介入极有可能使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偏离,被利益集团利用,激化矛盾。其次,拆迁者执法为民理念薄弱问题。如果执法者本着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强拆惨剧能够避免。再次,我国没有一部《行政强制执行法》规范政府职能,明确拆迁双方对于拆迁的权力与义务。这就成为一个盲区,拆迁者在利益驱动下强制拆迁,造成难以弥补损失,问题流便形成了。

2.2 政策流。强制拆迁问题不能只看表面,要挖掘深层次的利益关系。当政策问题出现时,不同政策主体围绕这一问题提出许多建议,并试图使自己的主张被政府采纳成为公共决策。研究者们普遍从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执法程序合法化,加强执法者公共意识,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不同的政策在相互碰撞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一系列可行的解决措施。2003年全国开始第一次废除《拆迁条例》热潮。2005年《物权法》出台提出拆迁单位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2007年国务院又制定《城市拆迁管理办法》,尊重和保护人民权利和个人合法财产。之后,全国进入关于取消行政拆迁的热议当中。由此可见,随着一系列较成熟的法律法规的出台,解决强制拆迁问题的政策论证逐渐走向合法化、科学化。

2.3 政治流。民众情绪是一定时期国民主体部分所具有的普遍价值观和利益取向。他与公众舆论紧密联系,往往通过新闻媒体、杂志报刊等表现,反映到政策制定者,使政策重点转移。随着民主化进程加快,公民意识觉醒,在不合理执法程序下,势必会出现负面事件。典型的个案通过媒体报道使得全社会公民关注,形成最强大压力集团,迫使政府寻找解决方案。社会意识形态是一个国家最核心部分,在政策议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需要政府以服务人民为主要职能,保证民生,注重社会公平。传统的政府主导一切政治活动,忽视民众情绪和价值取向,已经失去存在的空间,政策制定者要真正意义上转变执政理念,用“以人为本”的意识形态有效的指导政府工作,实现公共政策的科学化。

3.强制拆迁:三流汇合开启“政策之窗”

多源流理论模型指出,三条信息流是彼此独立的,互不产生作用,当“政策之窗”开启时三条源流汇集到一起,问题被提上政策议程。而各地发生的反暴力拆迁的焦点事件成为“政策之窗”开启的动力。随着新闻风暴的产生,政府意识到要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强制拆迁事件被推上政策议程。因此,从三条源流出发,找到有效解决政策问题的对策。

3.1 从问题流看。强制拆迁问题要明确政府服务职能,强化“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党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让全体国民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各级政府要尽快实现职能转变,要保障人民切身利益,把“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到工作中。就强拆问题而言,“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法者在强制拆迁中采取强硬的执法手段,被拆迁户为维护自身的利益,甘愿冒着生命危险去反抗暴力拆迁,如果执法者能够给被拆迁者一些余地,惨剧就不会多次上演。政府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必须要切实的考虑群众利益,认真反思自己是否做到执法合理、合法、公正。政府即使是为广大群众的整体利益着想,但被拆迁户希望得到合理的拆迁是合情合理更合法的。要解决强制拆迁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要强化政府“以人为本”理念,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加强对执法者的教育,让每一位执法者尊重生命,将强制拆迁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尽量化解。

3.2 从政策流看。改革拆迁制度,完善强制拆迁程序,加强对强制拆迁的监督。监督是指在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对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条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而进行监督。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能够很好制约政府行为。有效地内部监督能够对政府形成很好的规范和制约,使执法人员形成良好的素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集中行使人民的权利,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对政府进行监督。有效的外部监督能够很好的遏制政府权力滥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对执法者形成最大的制约。

3.3 从政治流看。强制拆迁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强制拆迁做到合法化。政府拆迁是为完善社会基础设施,改善民众生活环境,对整体社会受益,因此,有时是必要的。但房屋拆迁对当事人影响很大。所以,当两者出现矛盾时,就需要一个标尺来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首先,加快出台《行政程序法》,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法》,对拆迁程序做出统一、具体的规定。针对强制拆迁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让强制拆迁有据可依。其次,对于违反强制拆迁法律规范的还要违法必究。此外,坚持行政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将人民利益损害降到最低,体现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总之,为打开“政策之窗”,要在问题流上强化执法为民理念,把为人民服务真正贯彻到每一项工作中。政策流上,要改革拆迁制度,完善拆迁程序,将拆迁工作放到社会监督之下。政治流上,要完善法律法规,使强制拆迁做到合法化。任何一个政策问题的出现到决策的制定和实施都不是简单的过程,运用多源流理论模型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和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为我们解决问题提供一个全新的思路和视角。我们要立足于中国自己的国情,有效的运用这一理论指导实践活动,不断积累经验,从而完善公共政策的制定。

参考文献

[1] 肖玉梅,陈兴福,李茂荣.成人教育边缘化现象及对策探讨--多源流分析模型的启示.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03).

[2] 曾令发.政策溪流:议程设立的多源流分析--约翰.金登的政策理论述评.理论探讨,2007(03).

[3] [美]约翰.金登.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篇(7)

近日,有关强拆的新闻不断,官员“雷语”频出,引来网上骂声一片。要说拆迁法规,在千呼万唤无果后,人们的热情也基本被耗尽,现实教育了人们,仅靠一纸法律规范很难遏制一些地方政府的逐利冲动。就连被采访的姜明安教授也只是说,当务之急是制订新的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既然是当务之急,那也就是说不过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办法。

地方政府这么热衷于强拆,甚至甘冒拆出人命,丢官罢职的风险,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其一,土地财政,只要卖地就能来钱,政府这一大帮子人就不愁没地方开销其二,政绩冲动,政绩这个东西本来看不见,摸不着,但变成充满“现代化气息”的高楼大厦就“实在”多了,所谓“改天换地”、“旧貌换新颜”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其三,工程腐败,谁都明白,只要是有工程开工就有了腐败的机会。有这么多的好处,政府为什么不拆迁?一纸法律又怎么能与巨大的现实利益抗衡?而且更严重的是,以上这些问题不解决,各地面临的强拆风险会更大。官员一届一届的换,需要财政供养的人不断增加,可土地不会无限扩张,势必会造成拆迁的频率越来越高,“短命建筑”越来越多,民众在拆迁的狂飙中越来越没有安全感。

不久前,私下里与一位法学专家聊天,他说解决当前中国的强拆问题应该分三步走,第一步当然是尽快出台拆迁法律法规第二步是建立“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财税体系”和强化城乡规划法的效力;第三步要做的就是强化政府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水平。有良心和责任感的学者应该是社会的医生,能够针对社会的病灶开出有效的良方。上医治本,下医治标,标本兼治才是良医。这一剂药方如真能实行应该能根治“强拆”这一当今社会的“毒瘤”。当然,医生的药方管不管用既有医生水平的问题,也有病人体质的问题。中国社会因为有漫长的历史和现实的国情,所以总是有其特殊性,我们期待良方能治病,但我们也不能小视社会现实消解良方的能力,这也就是法律在中国常常频现尴尬的原因。

谈到中国的历史就想到中国曾经经历过一段比较有意思的阶段。在明朝万历年间,大家都知道这位皇帝懒得出奇,多少年都不上朝,以致朝政荒废,大臣们整天混日子,官员出缺也没人补,曾经出现过六部“正副部长”凑在一起仅4人的情况,可见这届政府的治理能力之弱。但偏偏就是在万历年间,明朝的经济发展达到了高峰,我们所说的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就产生在这个时期,百姓生活富足,安居乐业,社会文化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之所以出现这种“怪现象”,有史学家分析与那时候的明朝政府‘不管事’,有直接的关系,政府就那么几个人,还常常凑不齐,哪有心思去管小民百姓的“闲事”?政府不打扰老百姓,老百姓落得自得其乐,自我发展,社会没有乱,国家也没有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