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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7:1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篇(1)

摘 要 金融是影响一国经济稳定与安全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风险又是金融活动的基本属性,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安全造成重大破坏,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与破坏,再次引起人们对金融危机的警觉和思考,也引发了人们对金融风险预警问题的深入研究。在金融活动中,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央行本身的独特职能优势,因此应当由央行来承担金融风险预警制度的职能主体。

关键词 金融风险 金融危机 风险预警

事物的不确定性会带来风险,即一种损失或获益的机会。所谓金融风险就是指在货币经营和使用活动中,由于各种因素随机变化的影响,导致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的不确定性及其财产蒙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与金融活动天生就有密切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本属性,其存在具有普遍性。中国目前的经济正处于急速发展的时期,金融作为国民经济的中枢神经系统,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正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为金融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但在这个过程中积聚了不少问题,金融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前所未有的金融风险,金融基础的薄弱使得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监管的概念辨析

当要建立一个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时候,人们通常会想起金融监管,认为金融监管包含了金融风险预警,那么要分析金融监管能否代替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承担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功能,就首先必须厘清金融风险预警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其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而所谓金融风险预警,主要是对金融运行过程中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报,为金融安全运行提供对策和建议①。它是对金融风险苗头的信号捕捉,分析等一系列环节。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是更偏向于经济学领域的知识,是一系列指标的观测和分析,主要是指各种反映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的形式,指标体系和预测方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②。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的首要前提,是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当局一系列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中首要的基本程序。由此可见,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为金融监管提供方向,金融风险预警制度当然也是金融监管制度的必要的基石。

二、金融风险预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虽然我国持续进行金融体制改革促进了我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使得我国金融安全的环境良好,但是我们还是应该有忧患意思,清醒的看到存在于我国金融领域的潜伏的风险。由于我国的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是相对滞后的,并且存在着传统的合规性监管,金融管制过严,消极监管,事后监管等问题,这些已经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提升迫在眉睫,应当要让金融监管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习惯同时符合我国国情。作为金融监管重要一环的金融风险预警更是刻不容缓。在金融活动中,风险不可避免,一般情况下,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是没办法保证自己的盈利或亏损的,我们称这种受到损失的不确定性为金融风险。但金融风险毕竟只是一种可能性的损失,只有当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到一定程度,才会爆发金融危机,从而使得这些可能性的损失转化为实际性损失。本文在这里所要阐述的金融风险是指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为一家小单位的金融风险可能造成某家金融机构的破产,但却不会严重影响到全球金融,也不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而系统性金融危险一旦爆发,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与防范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金融危机的爆发,不可能是毫无预兆的,它总是会先表现为一系列指标的恶化。系统性金融风险虽然具有传染性强、破坏能量巨大的特点,但其爆发却也有一个风险积累的过程,一般具有比较明显的征兆,如经济持续不景气、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恶化、出现流动性困难而发生信用危机、储蓄有提前支取的倾向等,这些在数据上就表现为一系列指标的恶化,因此通过对这一系列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就为我们进行金融风险预警提供了可能性。我们可以通过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对一系列经济、金融、社会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对金融风险进行预警,达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目的。

三、对我国金融风险预警制度构建的思考

金融风险预警制度是金融监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为完善金融风险预警理念、更新风险预警的方式、提高预警的效率,应当建立由“央行监管”、“自我约束”、“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构成的四位一体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优势

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肩负着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任务,而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决定了其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因此也奠定了其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优势地位。另外,我国分业监管的格局在提高我国监管金融机构的专业水平的同时,也必然导致了专职监管部门只能对其监管下的各类别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管,无法顾及金融业的整体风险,也无法对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抑或者产生重复监管的问题。而人民银行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风险视野开阔的特点,决定了其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优势。如果为金融风险预警制度寻找第三方主体,如由社会机构来承担这个职能,是有欠妥当的。首先,如何赋予社会机构这个职权,又如何保障社会机构能够顺利的履行其职责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其次,在社会机构出现谋私利等情况后,责任的追究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使社会机构能够获得相对完整的指标信息,但由此会引发的问题却是不容忽视,因此应当选择由央行来承担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能。

一般而言,维护金融稳定有三道防线: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审慎性监管;二是存款准备金制度;三是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③。中央银行承担金融体系稳定的最终责任,换言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但并不因为它是最后一道防线而使其成为一种事后的补救或者被动补救,人民银行应当提前参与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以避免造成金融危机爆发后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减少风险处置成本。因此,人民银行的风险分析监测工作应当具有超前性。

(二)中央人民银行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

1.建立及时有效的分析监测机制

掌握全面及时的风险信息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基础,因此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析监测机制就十分必要。分析监测机制首先应当“及时”,例如中央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定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例会制度,苗头性问题进行深入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风险发展动态;其次应当“有效”,即中央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专业风险监测分析。再次,中央人民银行应当建立与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交流与共享了解金融机构运行状况和我国的金融生态,形成良好的信息基础。

2.建立灵敏快捷的预警通报机制

中央人民银行通过对金融风险及时有效的监测分析,就会形成预警信号并向有关方面传递,促使有关方面及时采取有效化解可能扩大的风险。根据风险预警信号的不同级别,可以将预警信号的通报分为三个级别,若是金融机构自身能够防范和化解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信号,就向该金融机构通报预警信号;若是需要由多个金融机构共同协商才能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信号则向行业协会通报预警信号;若是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参与则将该金融风险预警信号通报金融监管部门。这就是根据不同等级的风险采取不同的反应机制。

3.建立科学的处置机制

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还会引发金融危机以及经济动荡和社会不安,并且为此所付出的处置代价也是非常高昂的,因此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重在未雨绸缪。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种类是多样化的,对于不同的风险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目前看来,由于我国金融业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和历史包袱,以致金融机构的重组和市场退出是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隐患,因此,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是中央人民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时的重中之重,以保证支付体系的有效运行,维护金融稳定。中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支付风险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中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根据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此外,中央人民银行在运用其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应当避免金融机构产生逆向选择而引发的“道德风险”,中央人民银行慎用最后贷款人的手段才能为实现金融稳定提供保证。因此,正确认识中央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建立科学理念是十分必要的,中央人民银行只有在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时才对金融机构给与救助,反之,对待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则可以不给与流动性支持,而由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中央银行不应再包揽一切,只要金融机构的倒闭不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允许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发挥作用。

4.建立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调控机制

宏观经济形势的稳定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和前提。宏观经济不稳,是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最大隐患之一。人民银行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确保经济金融稳健运行是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国际经验表明,宽松的货币政策容易产生泡沫经济,引发金融动荡。因此,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与其强化宏观调控的职责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人民银行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过程中,必须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要对金融运行适时适度地进行调控,提高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通过确保经济金融稳健运行来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5.建立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基础设施保障机制

从全世界的经验教训看,一国金融体系维持安全运行有赖于四个基本条件:货币当局要有制定和操作金融政策的自,它不得承担为政府提供膨胀性融资的义务;金融基础设施必须健全,这里所说的基础设施包括先进的支付清算技术、法律法规、信息提供、会计审计、市场体系等;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及现代化的监管手段;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好配合④。因此,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除了有效的宏观调控外,还必须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如支付清算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银行卡网络体系的健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方面。

四、结语

对于金融风险预警制度的构建,还应当理顺四个关系:中央人民银行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国际金融机构的关系。首先,社会稳定是政府的责任,而经济安全是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基石。我国是政府主导型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的行政资源在来平稳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有着重大的作用。此外,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处理好中央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关系是中央人民银行实行其职能的根本,建立起“一行三会”之间的顺畅、高效协调合作机制是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再次,人民银行每个部门之间不同职责和工作任务的相互联系与配合,影响着防化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成效,因此,各部门工作的配合协调机制也是十分重要的。最后,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闭门造车是无法躲过危机的侵袭的,应该对各国央行的做法和经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使我国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注释:

①曾,安稳.论我国金融风险预警制度的构建.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5).

②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金融稳定课题组.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若干构想.南方金融.2005(2).

③白世春.人民银行如何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观察思考.2004(8).

④白世春.人民银行如何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观察思考.2004(8).

参考文献:

[1]王君.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应具有风险预警机制.内审专线.2002(12).

[2]李健宇.健全预警机制 防范金融风险.云南民族学院院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

[3]吴景杰,吴瑕.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强化对内控机制的监管.金融研究.2001(1).

[4]谢庆健.对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健职能的思考.观察思考.2004(9).

[5]常静,姚兵,姚宗均.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体系研究.金融财经.2008(8).

[6]王永贵.建立我国证券业风险预警制度的构想.金融市场.1996(7).

[7]白世春.人民银行如何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观察思考.2004(8).

[8]穆林.我国中央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制度安排.财经视线.2008(1).

篇(2)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6-0005-03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胡珀与孙建华(2008)将金融创新(Financial Innovation)定义为金融领域内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管理当局为追求微观利益或宏观效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白宏宇和张荔(2002)将金融监管(Financial Supervision)定义为:指一国政府或政府的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制,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金融创新的功能是转移和分散风险,但是它只是在微观上降低了风险,在宏观上,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风险日益复杂,因为各种风险以不同的方式重新组合,相互交织在一起。金融创新的风险有系统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制度风险、表外风险、技术风险和监管风险等等。金融创新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新的风险,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

周琴(2008)认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一种动态的博弈关系。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监管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如果没有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也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金融创新增加了新的不稳定的因素,打破了旧的金融格局和秩序,因此需要管理当局制定新的规则加以约束和规范,从中推动金融监管的新发展。这种动态的博弈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金融监管是诱发金融创新形成的原因之一。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金融机构的运行健康有序,金融机构运行环境的安全稳定,从而防范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监管必须使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在金融财经法规之内,由此产生束缚力。相对而言,金融机构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它们就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规避金融监管,推出新业务,改变传统的操作方式,以谋求更大的利润,金融创新就由此产生了。第二个方面是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管制的变革。由于金融机构规避监管,谋求更大利润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打破了原有的均衡状态,从而产生了新的风险,金融环境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原有的监管措施必然是失效了,当金融创新发展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其他政策的时候,金融管理当局必定会调整对策,对金融实施新的管理条例,使金融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方面放松某些过时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因此,金融创新客观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监管当局的新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二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动态过程。(如图1)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不断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一些变化也出现在金融监管体制身上,金融监管体制也发生了一些适应性转变。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就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确立的分业监管模式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为主体。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基本上就是一种金融机构对应着一类业务。在这种模式下,银行的风险与宏观经济关系非常密切。

通过总结国外的金融业发展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法律的基本框架。国家已经陆续颁布和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业的经营活动做到有法可依,对金融业的组织、活动、管理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银行监管也在逐步不断地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在逐步完善,风险管理不断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和银行的内部控制和治理也在不断完善。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制度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相配套,这样的配套有利于分业经营原则更好地实施,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各自的监管对象集中精力进行管理,分工细化,专业化水平高,虽然每个部门的监管对象不一致,但是相互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具有竞争优势,有利于金融监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分业监管也有其缺陷,分业监管各部门自有其部门的一个管理体系,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和一些监管重复,使一些金融结构有了钻取漏洞的机会。而且分业监管的监管设置过于庞大,监管的成本非常高,做不到规模经济,最重要的是分业监管没有对金融风险的系统把握、监测和预警,因此,对金融风险无法进行预防。

目前,我国分业监管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而且对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基本还是一片空白,当前,分业监管的重点仍然是放在结构设立的审批、机构经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和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由于缺乏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一些金融机构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要退出市场,只能依靠政府或者中国人民银行采取行政手段给予解决,为此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从理论上说,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金融监管的三种主要方法,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应当是以经济手段为主,以其他两种手段为辅,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以行政干预手段为主,在实际的监管操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只是注重定性的标准,缺乏定量的划分。而且行政监管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次性的,没有重复的博弈,是孤立和分散的,因此没有一个全面的金融风险评价、预警、监测和防范的体系,没有事前的预防,只是进行事后的补救。

金融监管的理念滞后,对风险管理在金融监管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深刻。必须认识到,金融监管的作用不是万能的,金融监管只是金融正常稳定运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必须充分认识经济法规、市场规范在维持金融稳定的作用,根据市场信号的变化,灵活地发挥市场规范、经济法规在金融机构的运行和资金配置中的作用;要使金融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认识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作用和责任,因为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的。

三、国际金融危机下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新挑战

从金融创新社会实践中我们可以知道,金融创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金融创新是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金融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金融创新提高了投资活动的效率,尤其是将储蓄转化为财富这个创造过程的效率,而且金融创新有效地降低了投资活动的成本。近三十年来,美国快速的金融创新活动,为美国经济的资本化和证券化的发展起到了一个加速的作用,为美国经济的持续繁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物极必反,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首先是金融创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和金融业的繁荣,甚至是虚假的繁荣,而且在2001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破灭后,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以低利率政策刺激消费和房地产需求使美国避免了萧条的危机,但是其结果就是低利率政策导致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加和泡沫的出现,而且次贷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和泡沫起到了加速的作用,低利率和房地产需求的增加也导致消费的增加,最后导致了巨大的贸易赤字。随后又导致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和流动性危机,最后威胁着美国和全球金融的安全。所以说,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金融创新既是金融繁荣的创造者也是金融繁荣的终结者,是一个双重的角色。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管理当局提出了新的挑战,以传统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指标的监管手段,难以应对现在的资本全球跨境的流动和信用交易中的高杠杆。

次贷危机造成的国际金融危机,给予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是经济全球化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使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性大大的增加,然而风险在各国金融系统的产生也会传染到其他国家;金融的核心是风险的管理,国际金融危机使我们更加明白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必须审慎地对待金融创新,做好金融风险的管理;金融监管是来自外部的监督和约束,内因才是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内部的自控自律约束;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与我国的分业经营相适应,但是分业监管造成规模不经济和监管成本过于高昂等等,应该考虑改革我国现有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借鉴英国和日本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把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的监管模式。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在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而我国的金融创新又刚刚起步的情况下,我国必须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道路,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我国的情况和美国是不同的,美国是金融创新过度而我国则是金融创新不足,因此在充分认识金融创新双刃剑的作用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促进金融创新的稳定发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如下:

第一,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主体之间的联系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主体是与我国的分业监管体系相适应的,但是分业监管的体系,它们自成一体,缺乏有效的联系,监管的成本很高,因此要加强各监管主体的联系,建立金融信息共享的平台,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有利于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建立起金融监测、预警和防范的体系,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第二,提高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要严格考察金融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养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金融业是高风险性和高技术性的工作,必须从制度上严格要求每一位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考察,必须认真审慎地对待,从源头上降低金融业的风险。而且对于金融业内部的自控自律机制也必须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同等重要地对待。树立良好的金融业行业的形象,有利于培养职业荣誉感,金融业从业人员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从业人员的高素质,有利于金融业自控自律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建立起健全的风险预警体系。风险预警的指标主要包括有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质量等等。在我国比较容易引起金融危机的三大因素是银行坏账、通货膨胀率和外债,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尤其是荷兰等分业经营国家的金融业监管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特殊情况的金融风险防范指标体系。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主要是由于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或隐瞒会计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不能真实反映金融机构的财务盈亏和资产的质量,因此必须完善金融机构的材料上报制度,金融机构必须按照金融监管的管理、当局制定的时间和各种要求上报材料的具体制定要求,按时上报,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金融监管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走向国际化。经济的全球化,其实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金融资本的跨国流动也大大地加强,金融交易的跨国性也在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国的金融监管显得比较单薄,力量不够强大。这样,就要求各国的金融监管采取国际性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扩大金融监管的覆盖面。金融监管的手段设置也应该按照国际标准,会计制度也应该与国际接轨,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流,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确保金融创新下的金融监管的高效率和高安全性。

我国的金融创新刚刚起步,但是国际上的情况金融创新已经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创新的发展还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之处,而且我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还不是很成熟,也缺乏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改进监管服务,改善监管手段,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减少金融体系之外的不稳定因素,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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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蕊.比较视角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选择[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4]郭亮.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经济论坛,2009(2).

[5]胡珀,孙建华.试论金融创新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J].金融与经济,2008(4).

[6]任峻.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制度的警示[J].经济与法,2009(2).

[7]许钰川.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吉林金融研究,2008(9).

[8]周琴.论金融创新环境下的金融风险和监管强化[J].经济金融观察,2008(1).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Supervision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Linmingfe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outh China AgriculturalUniversity;Guangzhou,510642)

篇(3)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金融创新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当代金融创新一方面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以及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此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及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基本概述

(一)金融创新的内涵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所涉及到的金融要素在新建立的生产函数中,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将金融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形成金融创新产品。金融创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制度、新的金融工具、融资方式、金融市场、支付手段等方面的创新;狭义的金融创新主要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无论是广义的金融创新还是狭义的金融创新,其创新的主体都是金融机构———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二)金融风险的内涵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或资金融通和货币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以及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因素等方面的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使资金经营者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一定偏差,而导致企业或金融机构财务损失的风险。金融风险和金融活动相伴相生,只要有金融活动发生的地方就时时刻刻存在着金融风险,包括最为原始的实物借贷,也包括现代化金融交易。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分析

(一)金融创新具有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

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通过金融制度、金融产品、交易方式、金融市场等的变革,促进了金融领域各种要素的重新优化组合和资源的重新配置,已经成为促进金融市场发育、金融行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然而,金融创新活动的加速,在经济全球化加剧世界经济失衡的环境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控制和转移风险的工具,为人们提供了避险的新途径,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的转移和分散功能主要表现在金融创新可以规避银行风险、利率风险、证券市场风险。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竞争加剧和国际监管力度的加大,银行业为减轻压力不断进行金融业务的创新来提高资本充足率,但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又使得银行的盈利减少、风险增加,而金融创新的出现就为银行风险的控制提供了途径。在规避利率风险方面,由于货币市场利率多变,风险急剧增长,金融机构推出了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互换等金融创新,从而有效地规避了利率风险。而金融创新也能够有效地缓解和防治股票、债券交易的风险。

(二)金融创新可能导致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会伴随着金融风险的产生,主要表现为:国内受到计划时代的陈旧金融观念的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同当前的金融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之间出现了脱节,意识远未达到金融创新的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中风险意识及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此外,国内风险防范与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国际金融风险的传导,使得各国之间互相融合、相互依赖,资本流动频繁,金融创新工具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这进一步加大了金融风险。

四、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业监管经历了从集中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迁,相应地,金融监管部门也从单一监管机构到多个监管机构发展。最初,我国的金融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但这种监管体系不能适应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发展。因此,国家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逐步改革。1992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证券业实现了监管独立;1998年,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初步形成了分业监管制度;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最终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仍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责,在协调三家监管机构、充当最后贷款人和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形成“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与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相适应,对处于市场化初期的中国金融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发挥了促进作用。然而,分业监管虽然有助于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专业监管,但在分工基础上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并且,随着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机构实行跨行业服务的趋势日趋明显,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则显得十分重要。

(二)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金融风险管理主体的动力不足。我国的金融业监管经历了从集中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迁,相应地,金融监管部门也经历了从单一监管机构到多个监管机构的发展。但我国的金融机构尚未形成完全独立的经营模式和风险防范机制,金融创新十分不足。但随着中国同国际市场的交易越来越频繁,来自于体制转换的外部推动力将逐渐增强,如果国内的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主体动力不强,那么就将导致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金融创新则会停滞不前。第二,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本身的缺陷性。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内的金融创新及金融风险的管理模式主要是来源于金融机构之外的外部力量和政策的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的主要动因均是以社会的稳定为前提,并不是以金融机构的盈利为目的,因此在以往的金融管理模式和创新之中就出现了金融市场缺乏流动性,主要依靠强制推销的政策债券,此种创新方式是国外最为理想的货币市场创新的工具,而到国内却成为了期限长、收益高、流通性差的居民投资工具,金融创新目的更多的是想在无序市场竞争中抢占市场份额,便出现了金融创新工具的无序性,金融创新活动缺乏规范性,从而致使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第三,金融风险防范手段不足。由于国内的金融市场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金融创新虽有较大发展,但层次较低,受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及政策的影响较大,在金融创新与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阻碍因素也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体系的风险。此外,为了刺激金融创新,在部分环节还出现金融管制放松的现象。金融监管的方式、方法开始转变,但对金融创新产品缺乏监管的力度,例如国内对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就受到创新品种、规模的限制。同时由于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创新人才素质、金融技术手段不高,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就显得更为不足。

五、改进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有效途径及措施

(一)培育竞争性市场,完善金融风险管理模式

培育竞争性的市场,完善金融风险管理模式主要是向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发展。而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规范和完善,为此就必须培育竞争性的市场,放松金融业市场的准入条件,积极推进国内金融组织结构的多元化,削弱国有银行的垄断程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外资银行的进入,在挤占国内金融机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我国需加以学习借鉴,这有利于竞争性市场的培育及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发展。

(二)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提供金融规范创新

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以立法的方式来保护金融创新者的利益,从根本上降低金融创新本身的活动风险。对于金融创新产品,建立一定时间的收益保护期或应用专利保护期,同时规范创新规则,使得金融创新并不是无序创新,而是在有序的规则内进行创新与运行,是在法律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的活动创新,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使其能够创造出更具效率性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而不是将违规行为作为金融创新。从立法或管理条例等形式来培育并规范金融创新的发展,这就使得金融创新业务的顺利运作拥有了外部法制框架,进而降低金融创新的主体和金融创新产品内在隐含的风险。

(三)加强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国际合作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金融创新越来越具有系统化、国际化特征,而金融创新中的金融风险也并非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能够防范的,因此就需要加强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以防止金融风险的国际转移,从而有效地降低金融创新风险。同时参照国际监管组织的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国的相关规则,通过国际合作从而达到防范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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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drian,Tobias,A.B.Ashcraft,N.CETorelli.ShadowBankMoni-toring[R].FederalReserveBankofNewYorkStaffReportNo.638,2013.

篇(4)

鉴于我国经济尚不发达,宏观金融调控政策除了实现全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外,还具有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的职能。众所周知,货币资金是整个经济运行的血液,在生产要素自由化流动程度较高的今天,货币资金的流量与流向对其它生产要素流动具有较为强烈的先导作用,也就是在调整和提升经济结构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具体到某一特定区域,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其它生产要素的变化(如技术进步、劳动力素质的提高等等)是不显著的,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依靠货币资金的有效投入,因此,区域内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力度,提升和改善区域经济运行层次,扩大经济总量,是实现区域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同时有效信贷投入增多,也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自身不良资产占比,提高了规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区域内央行分支机构通过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辖内商业银行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是增强金融监管有效性、实现区域金融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前提性工作。

二、建立以“人民银行监管为主导、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行业自律为制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立体式的金融监管运行机制。

1、以人民银行监管为主导。作为区域金融监管主要当局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在实施有效监管、实现区域金融安全区方面责无旁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切实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大力推动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切实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确保金融稳健运行。

2、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各级金融机构作为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体和金融安全区的直接受益人,要加强内控,努力做好系统内的金融安全工作;要切实提高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制度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要针对金融业长期普遍存在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这三大风险,充分发挥其防范和化解的作用。内部管理机制表面上看是一种“制度”,实际上它是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对金融机构内部任何人、任何事都有制约作用的“运行机制”。

3、以行业自律为制约。在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要注意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成立银行业协会,制定《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在机构性质、内部组织、职能范围、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完善,通过积极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杜绝违法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真正发挥行业纠纷的调解人、行业利益的代言人的作用,组织银行业贯彻央行政策、稳定金融秩序。

4、以社会监督为补充。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与群众的监督作用,人民银行要对外公开举报电话,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醒目张挂社会监督明示牌。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接待群众来访、来信、电话咨询及投诉,妥善处理利率等纠纷与群众举报事项,依据举报线索查处高息揽存、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乱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国家金融政策的严肃性,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建立金融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列化,是提高当前央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途径、手段。

1、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按照系统,任何一个系统都不是独立的、封闭的,而是与其它相对独立的系统共同构成了一个更大的系统,其内部的子系统之间是相互的、相互交流的。能否建立区域性金融安全区,除了区域内因素外,还与周围左邻右舍密切相关。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种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周边邻近地区的经济金融运行状况必以各种方式影响、波及本地区经济金融运行;加上金融危机、金融风险具有较为强烈的波及性、对公众心理的强烈冲击性。试想,如果周围地区是金融高风险地区,陷入“孤岛”状态的本地金融安全区能维持多久呢?

为此,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沟通体系和渠道。从我国当前的中央银行分级监管的实际出发,考虑到地理位置相邻地区、运行质量的不同,金融运行蕴藏风险大小不同,以及央行分支机构有效金融监管信息沟通的现状,中央银行分行与分行之间、地市中心支行与中心支行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不同风险处置与防范的信息沟通、共享体系,实现联手监管,在毗邻地区建立起有效的、防止金融风险传播的“防火墙”,密切监视其它地区金融风险可能对本区域所造成的。这对于分属不同分行、中心支行的毗邻区域,更是尤为必要。

2、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建立起有效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银行业由中央银行监管,证券业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这种监管模式适合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能力与水平,也有力地维护了金融秩序稳定。但从金融业的沿革与其内部关联程度来,无论是银行业、证券业还是保险业之间都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高度关联的有机联系,无论是其中哪一部分发生金融风险,必然以各种方式迅速波及、蔓延到其它两个领域。同时,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中出现了三业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如近两年来,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先后允许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等等),三大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共享系统。从目前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有效性角度看,虽然中央级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已建立起了较为密切的监管信息共享渠道,但由于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分支机构设立的空间分布上不完全一致、监管各自侧重点的差异,到目前为止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之间基本上还是各自为政、各守一方,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共享体系。在即将加入WTO,我国经济、金融融入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相互交叉、渗透将会越来越显性化,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之间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共享渠道显得尤为迫切。

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的矛盾和困难会很多,应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金融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所有的关键。经济决定金融,经济不能很好地发展,金融运行环境就难以得到改善,实现金融安全也就无法做到。创建金融安全区,就是要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稳健运行。因此,区域内各金融部门要站在发展的高度,大力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的有效投入,积极支持经济发展。做到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金融与经济的共同发展。

二要正确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与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核心是“立足于防,着眼于化”。“防”主要是针对于增量,把握好投向,堵住新的风险源头。要调整监管策略,以事前预防为主,加大事前预防的力度,关口前移,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化”就是要盘活存量,对现有的风险,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对症下药,坚持一行一吐一策,逐步消化。

篇(5)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风险防范;金融监管

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引起人们对中国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中国会不会重蹈美国次贷危机之覆辙?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具有重要启示。

一、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次贷危机表面上是美国房价走低、利率走高所致,根本原因是资金供应方降低信贷门槛、忽视风险管理,需求方过度借贷、反复抵押融资。尽管这种风险基本上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已经分散了,但是这些风险并没有消失,一旦条件具备,风险就会暴露出来,而且风险通过证券化的渠道影响更为广泛。著名金融学者易宪容认为,中国按揭贷款实际上比美国次级债券的风险要高。如果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逆转,其潜在风险必然会暴露出来,国内银行所面临的危机肯定会比美国次级债券出现的危机要严重。[1]可以说,完善房地产信贷及其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是中国避免重蹈覆辙的当务之急。

首先,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门槛。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且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在紧接着的《补充通知》中明确“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在次贷危机阴云密布的背景下出台上述严格住房消费信贷管理的措施,表明我国监管层已经意识到了住房按揭贷款市场的高风险,显示了监管层切实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决心。

其次,要完善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金融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经济学界广泛探讨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如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法学界则重点研究了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如资产支持证券性质界定的模糊性、SPV(特殊目的公司)运作模式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以及实质性风险转让的法律依据等[2]。目前规范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是2005年央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上法律对信贷资产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风险管理做出了专门规定,专门设立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一章,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参与主体提出了统一的风险管理要求,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隔离和风险揭示问题,要求参与证券化交易的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以上法律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法律问题。应当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处理好外部监管和内控制度之间的关系,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

二、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次贷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以存款保险为核心的金融安全网在强调金融安全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经营上的道德风险。也许激励结构的最重要的部分是:使所有方都明白,即是管理良好,银行也可能倒闭,因为银行业务涉及风险承担的问题。而监管当局将允许那些偿付能力不足的银行倒闭。不幸的是,监管当局不可能做出一个完全可信的、不救助破产银行的事前承诺,但是,可以建立一个增加承诺难度的体制[3]。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也强调监管不能够代替市场约束。

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第一,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第二,存款人的破产观念转变必然带来风险意识的提高,进而自觉对银行通过“用脚投票”等方式来监督银行的监督管理,从而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4]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但是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它对于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提供银行经营风险的激励具有重要意义。一旦危机发生,它能够为政府干预危机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确定政府干预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约束机制。

三、加强监管成本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型多头监管模式,被称为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体制,实际上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混合体,监管机构形成横向和纵向交叉的网状监管格局[5]。这种监管体系存在的明显不足是容易造成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从而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由美联储作为综合监管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它监管机构负责功能性监管,OCC、FDIC等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管,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即美国在原有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加强了各金融机构的协调和综合。

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联储以及美国财政部联邦住房局等监管机构采取了干预措施,但收效甚微。这引发了人们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反思,最终引发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国政府将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第一,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权限,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第二,新建“金融审慎管理局”,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局”统一负责。第三,新建“商业行为监管局”,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主要行使目前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职能。此外,还新建了“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和“全国保险管理局”,将抵押贷款经纪人和保险业监管权从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归联邦政府统一管理。美国媒体称,这将是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最大的一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次级按揭贷款债券涉及到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个金融行业,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甚至养老基金都是次级债的重要投资者。次贷危机的发生表明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对投机风险产生了监管真空,最终引发了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爆发。此次金融大改革中美联储的监管权力进一步扩大,作为“市场稳定监管者”不仅可以监管银行、金融控股公司,还可以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这表明其加大了金融监管协调的力度。另外,减少多头监管者,整合金融监管机构,为协调金融监管清除了障碍。

美国的经验教训警示中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3年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也成为我国近年来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在立法上,《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在实践中,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制度形式赋予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使命。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尽人意,而且作为重要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被排除在外。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国际金融论坛第三届年会上透露,我国正在尝试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

另外,我们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成本意识。不仅要考虑到新增监管机构增加的直接费用以及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费用,还应当考虑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的市场损失,这是政府监管替代市场调节的一种机会成本。这是我们过去往往容易忽略的。例如我国是否真的需要建立一个凌驾于“一行三会”之上的机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还是通过扩大中央银行的权力赋予其履行金融监管协调的最终职责?这取决于不同监管方式之间的成本比较以及边际监管成本与边际监管收益之间的比较。一般而言,金融监管协调的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这是进行金融监管协调的经济学基础。增设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成本大于通过扩大中央银行权力增加的成本,就成本最小化而言,应赋予中央银行以协调金融监管的最终职责。

四、谨防国际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次贷危机已经演变成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的一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受损失的不仅是美国的金融机构,欧洲与亚太地区的金融机构也损失惨重。实际上从遭受冲击和损失的程度看,欧洲的金融机构远甚于美国的金融机构,甚至有市场人士认为这一次次按风波实际上主要是由欧洲的金融机构为美国的金融风险埋单[6]。难怪欧洲央行会率先对金融系统注资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中国亦有不少金融机构购买了部分涉及次贷的金融产品,如共汇出109亿美元资金的银行系QDII、基金系QDII,近期纷纷遭遇净值缩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中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

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主要包括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5]。如为了控制次贷危机的蔓延,美联储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联手行动,向金融系统注资,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引发了全球股市的积极调整。中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获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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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新晨:

参考文献:

[1]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3,(S1)

篇(7)

世界金融危机提醒我们,为了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必须下大力量推进金融改革与发展,搞好金融创新,健全金融体系。首先,要继续保持以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体,商业银行体系同时积极发展中小银行和其他中小信贷服务机构,因为此次金融危机表现中小银行和大型银行同样有风险,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大型金融机构并不优越于中小型机构,因为风险一经暴露,小型金融机构不致酿成系统性风险,而大型金融机构则迅速成为系统性风险。其次,要积极发展股票债券市场,保持股票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针对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为了稳定投资者信心,防止预期恶化,要高度重视股票市场制度建设,及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加快推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调整债券市场结构,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与成熟。再次,适度发展消费信贷,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当前特别要加强房地产金融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稳定发展,银行一方面要不断提高防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快房地产金融创新 ,探索住房信贷的新形式。最后,稳步推进金融创新,加强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缺乏深度和广度。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功能不完善,这就要求必须继续稳步推进金融创新步伐,同时,应汲取美国“先创新后监管”的教训,对金融创新隐含的风险给予足够重视。

二、 要着眼于外部金融市场

金融危机严重地削弱了一些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实力,至少要在今后的几年中要把其主要的精力放在国内事务上。因此,我国的金融机构要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实施国内金融机构的“走出去”战略。首先,要认真研究,区别各类不同的情况,为国内自担风险的企业在发达国家市场上进行兼并,收购,上市等创造宽松的条件。尤其是对一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更要给予更大的发展空间,要把决定权,行动权交由市场自有决定,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但对政府的资金投入,国有的骨干企业要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国有资金和资产的流失。其次,要充分利用我国目前国家外汇储备充足的有利条件,利用国际上能源,矿产品等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的大好时机,大力增强上述资源的储备。目前国际市场上没有主要实体经济的大量需求,即使是投资需求也受到了实体需求的影响。再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国内一些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到国际市场上收购其他国家的企业,可以采取全额收购,也可以采取收购部分股权,还可以购买一些发达国家的制造业技术,先进的设备和品牌等知识产权。目前西欧和北美等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在制造业方面存在着诸多困难。如果我们能够抓住这一千载难逢的机会,利用我国丰富的外汇储备,大规模地收购发达国家的先进制造业技术和知识产权,会使我国的制造业企业有一个跨越式的发展。最后,我国还应千方百计的抓住目前的有利时机,向亚洲和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转移自己的过剩产能。在东亚,东南亚,非洲,拉美等地区建立中国制造业中心并延长其产业链,以资本输出带动产品输出,以此来推动人民币的区域化,国际化。

三、 切实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完善金融安全网和应急救援机制,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原因是风险管理不善,因此在我国目前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首先,要不断加强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金融的核心,要有效的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必须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当今的金融风险很难孤立地进行识别和管理,各类风险的内在关联性日益增加,风险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同时要有效地控制风险敞口。其次,完善金融安全网和应急救援机制,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建立和健全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是防范金融危机发生或降低危机损失的可行方式。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应包括监测指标体系,预警界限以及分级的警情显示等部分。同时抓紧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金融应急救援机制的核心是制定应急预案。再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建立适应资产价格变化的会计准则和动态的评估方法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重要的努力方向和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四、 强化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的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