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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6:5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篇(1)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企业并购; 会计处理方法; 纳税筹划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企业间的并购发生得越来越频繁。而并购的整个过程,从选择目标企业,到最后的业务整合,每一环节都涉及到了税收问题。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并购的成本,实现并购的最大效益,而且可以影响企业并购后的兴衰存亡。因此,进行企业并购的纳税筹划是极其重要和必要的。从实践来看,纳税筹划可围绕企业并购活动过程,按企业并购的目标企业选择、出资方式、融资方式、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等进行。本文主要探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并购中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在新准则颁布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没有关于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选择。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实现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20号准则明确了企业合并的定义,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两种类型及其相应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并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求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以下笔者将对企业并购中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涵义、特点及其税务效应进行分析,以探索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的空间。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一)含义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1年以上(含1年)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二)会计处理方法

我国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采用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1.权益法的涵义。权益法又称股权联合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对权益法的定义为:“权益法处理企业联合是将其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交换权益证券将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企业联合完成之后,原来的所有者权益仍继续,会计记录也在原有的基础上保持。联合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等要素按它们合并之前记录的金额记录。被合并公司的收益包括合并发生的会计期间该实体的全部收益项目,即还包括被合并公司合并前该期间的收益项目。”

2.权益法的会计处理特点。

(1)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

(2)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从购买日开始,被购买企业的经营成果应并入购买企业的损益表中,并一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被并购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并购后企业进行亏损的弥补。

(4)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

(三)对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或权益法)的税务效应分析

1.增加合并企业留存收益,减少未来潜在的抵税作用。对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是采用权益法,它将被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纳入合并损益表,只要合并不是发生在年初而被并企业又有收益,权益法处理所得的收益总是大于购买法。因此,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增加,这意味着未来弥补亏损可能要小,从而降低了潜在的节税作用,但是若合并时,被并企业已经亏损,则可能会增大未来的节税作用。

2.资产按原账面价值计量,不增加资产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权益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仍按其账面价值反映,而账面价值一般会低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合并后企业并没有明显增加额外的资产价值,也不能额外提高未来的折旧额,从而不能加大资产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但若被并企业已处于破产边缘,资产已严重贬值,其公允价值可能低于账面价值,则情况可能相反,即合并后也会增大折旧的“税收挡板”作用。

3.不确认被并企业商誉,不增加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权益结合法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之上的,企业的价值基础不变,其资产、负债仍按账面价值计价,股本按发行股票面值计价,换出股票与被并企业实收资本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因而不存在确认商誉的问题,也就不会发生商誉可能减值而使未来经营成本增加,产生节税作用。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一)含义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合并,属于非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的合并。

(二)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1.购买法的涵义。

购买法指并购企业以现金或其他代价购买另一家企业的方式,它把企业并购视为普通资产的购置,与企业购置普通资产如机器设备存货等的交易基本相同。

2.购买法的会计处理特点。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2)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计入损益。经复核后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4)合并企业的损益既包括当年自身实现的损益,还包括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损益。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有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也不能转入合并企业。

(三)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购买法)的税务效应分析

1.减少并购企业留存收益,增大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的是购买法。在购买法下,实施并购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并购而减少,留存收益的减少,意味着提高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从而增大了潜在的节税作用。

2.增加并购企业的资产价值,加大资产的未来“税收挡板”作用。购买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即并购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实际上是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被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总和。一般情况下,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要高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并购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而这里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提高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从而加大了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

3.确认目标企业商誉,加大并购企业未来经营成本。购买法是建立在非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并购企业要按公允价值记录取得的目标方资产与负债,并购成本超过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而该商誉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减值额计入当期损益。商誉的确认,有可能加大并购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减少企业未来利润,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关于两种并购时会计处理方法产生的不同税收效应,可以通过下例说明:

例1,假设乙企业被甲企业兼并,经协商确定,乙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为450万元。兼并日,乙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如表1所示。

为简化起见,假设固定资产按统一折旧率提取折旧,商誉平均摊销,且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采用两种方法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计算如下:

1.假设合并前,被并企业盈利50万元,不考虑并购过程发生的费用。

如果甲乙企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甲企业通过银行一次付清合并时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则:

应确认的商誉:450-(583-205)=72(万元)

商誉未来可抵税金额:72×33%=23.76(万元)

固定资产评估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折旧抵税金额:60×33%

=19.8(万元)

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抵税金额:(10+10-2-5)×33%=4.29(万元)

总计可以抵税金额:23.76+19.8+4.29=47.85(万元)

如果甲乙企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甲企业通过换股方式并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则企业的盈利并入企业,缴纳所得税为:50×33%=16.5(万元)。

可见,采用购买法并购,并购后资产重估增值及形成的商誉未来可抵扣税额,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通过计提折旧在兼并后的若干年内可影响企业的利润和应税所得。总体看来,本例中并购后企业共计产生了145万元税前抵扣的有利影响,可获得47.85万元的节税利益。采用权益法并购,不存在因资产增值带来的抵税效应,还因被并企业盈利缴纳所得税16.5万元。从本例来看,并购后企业按购买法进行税务处理比较有利。

2.假设合并前,被并企业乙企业亏损200万元。

采用购买法,如前面分析,可获得因资产评估增值带来的抵税收益47.85万元。

采用权益法,在法定年限内,被并乙企业的亏损可并入并购企业的利润中抵减,获得抵税收益为:200×33%=66(万元)。

可见,采用权益法时,由于被并购的企业亏损可以弥补,可抵税66万元,从本例来看,并购后企业按权益法进行税务处理比较有利。

企业的并购活动是复杂的,倘若并购企业的收益、费用及并购方法发生改变,那么,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带来不同的筹划效果。因此在纳税筹划时,应结合企业并购的具体情况作出选择。

【主要参考文献】

[1] 艾华.纳税筹划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篇(2)

【关键词】企业吸收合并 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

企业“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被合并方被注销法人资格,其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企业吸收合并交易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方式。“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生产经营、资本运作等活动的事前合理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从而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企业吸收合并事项涉税处理及税务筹划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4、《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5、《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6、《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适用条件的不同选择,决定着该项业务适用哪种税务处理方式,进而决定了合并各方整体税负的高低。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可大大缓解纳税资金压力,节约融资成本。这不仅有利于加快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的步伐,也进一步拓展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本文选取H省B矿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业务为案例,对企业吸收合并业务的纳税筹划合法合理性及节税效应进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

A矿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矿业开采和销售公司,拥有B矿业有限公司66%的股份;B矿业有限公司另一小股东为C勘察有限公司。2015年7月,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A矿业有限公司计划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控股子公司B矿业有限公司的吸收合并。

(一)A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构成

A矿业有限公司实收资本3,200万元,三方股东分别为:D有限公司占股63%(股本2016万元);E矿产有限公司占股35%(股本1,120万元);F设计有限公司占股2%(股本64万元)。

(二)B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构成

B矿业有限公司实收资本3,412.50万元,两方股东为:A矿业有限公司占股66%(股本2,252.25万元),C勘察有限公司占股34%(股本1,160.25万元)。

(三)吸收合并当事各方

1.合并方:A矿业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

2.被合并方:B矿业有限公司(简称“B矿业”)

3.合并方股东:D有限公司 63%(简称“D公司”)

E矿产有限公司 35%(简称“E公司”)

F设计有限公司 2%(简称“F公司”)

4.被合并方股东:A矿业有限公司 66%

C勘察有限公司 34%(简称“C公司”)

经过多轮协商,本次吸收合并业务的当事各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大股东A公司以本公司16%的股权为支付对价,收购被合并方小股东C公司所拥有的B矿业34%的股权;

第二,B矿业并入A公司,注销B矿业;

第三,C公司在合并日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合并所取得的股权;

第四,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本次吸收合并所适用的税务处理方式;

第五,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吸收合并工作。

(四)吸收合并主导方

B矿业有限公司

二、纳税筹划目的

第一,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吸收合并当事各方综合税收负担最低;

第二,本次吸收合并所涉企业所得税可递延纳税。

三、纳税筹划可行性分析及筹划方案比较

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规定了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后者实质上是税收递延,企业要享受特殊税务处理带来的税收递延待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50%;

第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第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第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上述59号文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第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第二,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第三,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第四,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上述案例背景,A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B矿业,目的在于整合集团资源,提高矿产的运营效率,打造矿产资源开发基地,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B矿业的矿产并入A公司后,继续从事原来的经营活动,满足“经营的连续性原则”。

B矿业100%股权被母公司收购,符合“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50%”的规定。

C公司承诺在合并日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合并所取得的A公司股权。

A公司吸收合并B矿业,只需向小股东C公司支付对价,且全部以A公司16%的股权支付,自身66%的股权不需要支付对价,符合“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规定。

综上所述,A公司吸收合并B矿业事项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关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的规定,其企业所得税处理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B矿业及其股东无需按照清算程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B矿业也无需就交易中发生的资产划转确认所得或损失。换言之,本次吸收合并业务未产生所得,企业所得税可递延纳税。

基于以上分析及税收相关规定,可供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

1、A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B矿业,以本公司16%的股权为支付代价,收购B矿业小股东C公司34%的股份;

2、A公司现股东之一E公司减持16%的股份;

3、B矿业注销;

4、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本方案优点:操作相对简单。

A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变,只增加股东及变更各股东所占股权比例,实施筹划各步骤较简单。

本方案缺点:综合税收成本较高,节税效应不高。

方案要求E公司将减持A公司16%的股份转让给C公司,保留19%的股份。此项减持将产生股权转让所得,E公司将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按照当事各方认可的A公司市场价值2.7039亿元及该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净资产价值1.1684亿元计算,E公司大约需缴纳614万元(=(27,039-11,684)×16%×25%)的股权转让所得税(暂不考虑E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扣除项目)。

本次吸收合并业务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B矿业未产生所得,企业所得税可递延纳税。

综合利弊,本方案虽适用特殊纳税处理方式,企业所得税得以递延纳税,B矿业资产并入母公司A公司所涉流转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均暂免征税,但A公司股东E公司需担负股权转让所得税约614万元,当事各方的综合税负过高,为次优方案,不建议采纳。

方案二:

1、A公司定向增资16%的股份给B矿业小股东C公司(股权增资方式,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换取B矿业小股东C公司34%的股份;

2、D公司将原借给A公司的长期借款人民币1,480.60万元以债转股方式增资给A公司,以保持其63%的股权比例不变;

3、F公司增资人民币53.89万元以保持其2%的股权比例不变;

4、A公司注册资本增资后,股东E公司所投资本金额不变,股权比例由35%被稀释为19%;

5、B矿业注销;

6、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本方案优点:综合税收成本低,节税效应明显。

如按本方案操作,首先,股东D公司对A公司的债转股业务(债务重组)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方式,且同时满足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关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五个条件,可按该文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其次,由于E公司对A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A公司股权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E公司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故E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增资2,694.74万元后,所有者权益增加,归属于股东E公司的份额为512万元(2,694.74×19%),但其股权比例由35%被稀释为19%,持股比例减少了16%,相当于处置了45.715%的长期股权投资,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12万元(1,120×45.715%),二者相比,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加值为0元,故E公司本次股权比例被稀释事项未出生收益,不产生所得,E公司无需因此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A公司以股权增资方式定向增资给C公司换取B矿业34%的股份。

第四,F公司增资53.89万元以保持其原股权比例不变。

实施上述操作后,各股东均不产生股权转让所得或债务清偿所得,当事各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次吸收合并业务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B矿业未产生所得,企业所得税可递延纳税。

本方案缺点:本方案实施各步骤较复杂,定向增资尤其是以股权方式定向增资的工作流程较复杂,审批部门多,手续繁琐。

综合利弊,本方案各步骤实施起来虽然较复杂,但当事各方都不发生股权转让,吸收合并业务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企业所得税得以递延纳税,被合并方B矿业资产并入A公司所涉流转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均暂免征税,当事各方综合税负为零,为最优方案,建议采纳。

四、最优方案操作步骤

根据上述分析比较结果,方案二的纳税筹划操作可通过如下步骤实现:

第一,D公司将原借给A公司的长期借款人民币1,480.60万元实施债转股。该债转股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D公司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第二,F公司向A公司现金增资人民币53.89万元。

第三,C公司以B矿业34%股权为代价获得A公司16%股权, C公司取得A公司16%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B矿业股权的计税基础1,160.25万元确定。

第四,实现上述三项增资后,A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894.74万元。

第五,B矿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A公司承继。

第六,可由A公司弥补的B矿业亏损的限额=B矿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2015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第七,A公司接受被合并企业B矿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B矿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第八,当事各方在吸收合并完成当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综上B矿业吸收合并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我们发现,合法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降低企业吸收合并业务的税收成本,实现吸收合并的最大效益,其要点在于:首先,参与合并各方需要充分协商,选择最佳纳税筹划方案使当事各方综合税负最低,聘请纳税筹划专家设计及帮助实施筹划方案;其次,需要根据支付对价的方式和当事各方的具体情况进行所得税和其他涉税成本的测算;最后,依法筹划,控制及防范纳税筹划的政策和法律风险,避免顾此失彼,否则有悖筹划的初衷。

参考文献

[1]张远堂.公司投资并购重组节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盖地.税务筹划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篇(3)

【关键词】企业合并 涉税处理 会计处理

一、企业合并内涵界定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多个单独存在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事项或交易。”企业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控股合并和新设合并三种。税法规定:“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不同的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负债和资产转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可见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企业合并的内涵界定口径不一致,主要表现在对控股合并的认定上。税法中所规定的企业合并,指的是财税59号文中所说的企业合并,即是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是法人主体为基础的合并,以一种投资方式的形式来定义控股合并。没有将控股合并纳入合并范畴,而是把它当作一种投资的业务来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合并概念则有所区别,以报告主体为核心,将控股合并归入企业合并的范畴。认为企业合并的实质应是控制而不是法律主体的解散,法人资格的丧失并不是企业合并的必要条件。

本文根据财税59号文分析企业合并中涉税业务的处理方法,会计合并业务不做分析。

二、企业合并业务涉税事项的处理办法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的对企业合并的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不同条件的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办法应区别适用,从细节上分,可分为“一般性企业合并税务处理”和“特殊性合并税务处理”。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也称为“应税合并”,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除几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以外,一般企业合并的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处理:首先,对合并企业来说,在计算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负债和资产的时候,应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的基础;对被合并企业来说,应清算企业和其股东的财产,并处理个人、企业的所得税,同时,合并企业无需弥补被合并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所造成的亏损。

这其实是一种类似销售的支付行为,对合并企业来说,非现金资产的支付必须等同于销售事物,涉及税收事项;其余资产一般不涉及税收事项。应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接收的负债、资产。

对被合并企业来说,由于合并转移了企业资产,被合并企业法人和股东应清算企业财产,并支付所得税费用,合并企业无需弥补被合并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所造成的亏损。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的《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0]号)(以下简称“财税60号文”)的规定:“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清算费用、计税基础、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又称“免税合并”,依据我国税务法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重组情况,才能适用免税合并处理规定:

1.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合并。

2.在本通知规定的被合并、分立或重组部分的股权或资产比例范围内。

3.企业合并或重组后的连续一年内不得对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进行质的改动。

4.在本通知所规定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比例范围之内。

5.原主要股东可获得企业合并中产生的新股权,但在合并后连续一年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以适用该文件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符合以上条件前提下的企业合并,当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合并企业少数非货币性质的非股权支付额,如知识产权、企业品牌等,必须按照等同于销售事物的方式计缴所得税,其余资产可免除缴纳法人和股东的所得税;合并企业通过接收被合并企业负债的资产和现实的资产,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合并企业需弥补一定比例的被合并企业亏损,其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的乘积。

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之后,被合并企业股东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对股权支付部分,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但对非股权支付部分需计算所得税。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

三、结语

在企业发生合并业务时,不管是被合并企业还是合并企业,都应该应积极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在我国税法的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综合考虑资产增值减值、企业的盈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降低税负。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企业合并带来的资源整合效益,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降低合并成本。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发展阶段,不管是制度还是法条都在渐渐完善,在此情况下,合并企业的情况会越来越频繁,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税收处理方式,才能防止偷税漏税的事情发生。为企业的合并业务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方向和空间,也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税务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王骏.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J].财会学习,2009,1(11):2133-136.

[2]白丽红,崔灵精.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方法[J].会计之友,2011,2(7):245-426.

[3]王司海.企业重组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思考[J].中国科技财富,2011,3(8):130-135.

篇(4)

关键词: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研究

一、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相关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企业间的兼并与重组现象非常普遍,另一方面我国在企业重组税收政策方面的制度也逐步完善,如何通过研究国家宏观政策与规定来提高重组企业的资产管理结构、达到尽量降低重组成本的目标,是目前研究的重点。笔者根据个人研究所得,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影响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因素。

(一)重组方式的选择

在进行企业重组时,一个企业是通过直接合并的方式对其目标企业实行运营资产购买,还是通过其他中间环节完成企业间的重组交易,这种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是影响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重要因素。不同的重组方式所对应的双方企业税负不同,在进行选择时,应立足于双方的平衡点,根据重组后企业的发展方向与规划内容进行选择。

(二)重组过程的优化与选择

在目前的资本经营市场中,企业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根据其战略目标的不同,选择或多次选择企业重组。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环节的企业重组方式都有着不同的税负成本。应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在全面掌控企业重组风险的同时,选择一次或多次企业重组操作,以谋求最大的纳税筹划收益为目标,全面而细致地进行政策解读与纳税筹划。

(三)关于目标企业的亏损承继结转事宜

当企业进行重组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企业,重组后的企业或经过重组而新出现的公司都会面临对原企业亏损的承继结转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只有把原公司,或者被兼并公司的亏损全部冲抵后,才可以进行公司所得税的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原目标企业出现亏损,不论是长期性亏损还是某一阶段内的严重亏损,当其亏损额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市场上盈利大的公司就会开始考虑合并这家企业,以达到降低自身企业税负、提升企业收益的目的。

(四)重组交易时间点的选择

对于企业重组而言,其交易支付时间点越延后,则其纳税方面的可操作性也就越强。这是由于重组企业可以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不同税种间的纳税期限时间表进行操作,当其把重组的交易支付时间点选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时,或者直接采取分期纳税方法时,其自身企业的税负也就得到了递延。

而在国税发〔1998〕197号《国家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对于重组企业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进行了规定。重组企业一方面得到承继税收优惠中的定期减免优惠,另一方面还可以得到减低税率的权利。

(五)关于企业重组费用的税前扣除内容

考虑到重组企业在重组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目前我国对于这方面的费用给予了当年扣除的优惠。而企业在进行重组时产生的费用一部分是来自于并购方的先期调研费用,另一部分则产生于企业在进行重组操作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费用。一般而言,企业重组的中介机构主要集中于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其产生的费用也用于支付这些机构在重组过程中的中介服务。

(六)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税负因素

企业重组可以得到债务豁免权,这对于其重组企业来说有着很直接的正面意义。但由债务豁免权所带来的债务重组所得税负担压力巨大,一般税金额度会达到其被豁免债务账面价值的三倍。同时,重组企业在申请债务豁免时也应考虑到税负压力并在两者间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权衡选择。

(七)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印花税与契税优惠

国家规定,对于企业重组行为下征收的印花税可以享有优惠政策。在这条规定下,企业兼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仓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而相应的,对于企业改制与重组过程中的契税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对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相关研究

在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过程中,目前的税收政策导向存在不清晰的问题。在现行的税收规则下,当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其交换价值得到确认后,则应对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与相关损失按规定征税。由于旧税制对税收政策的影响还存有一定痕迹,对转让所得与亏损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未能进行统一,无法达到税收无差别这一目标。这会直接影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对于不同地区与不同区域内所发生的企业重组,不同的税收征收会直接成为造成企业以避税为目的进行非市场化重组行为。在这样的方式下,市场对于经济的调整作用会直接被削弱,而相应区域间的经济配置平衡也会受到影响。基于此,企业重组时纳税筹划也会对这方面的因素进行相应的倾斜。

同时,对于整体性资产交易而言,其交易性质决定了其不需要考虑流转税的相关问题。而对于其他的资产交易,特别是非货币交易,在税法中是作为销售进行同等计税的。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个交易中,增值税与所得税都纳入征税范围,且营业税也属于此项交易的应缴税种。对于视同于销售的应征增值税来说,其征税数额是以其纳税人当月或近期旧类货物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为准。当其缺少这方面数据时,则是以其计税价格为准。尤其是对于成本价格的利润率规定方面,一般规定为10%。但当其对企业进行营业税征收时,其视同销售的营业额则未进行具体规定。

而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只对整体性资产置换与转让进行了明确定义,以物易物与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非货币易都未纳入。所以,当重组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一次交易资产种类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时,由于这些资产性质不同,其相对应的税种与计税标准也不同,企业重组所支付的总作价如何科学合理分配也就处于无具体规定的状态下。

三、其他方面

目前,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应以所有制性质、经济性质为税收原则,强调各地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全面减少与消除地区间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于企业重组来说,应立足于企业发展的方向,以鼓励为主。对于其资本利得与正常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细致区分,实行不同的税率。而企业所处角色不同,对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应及时了解,正确解读,立足于自身发展,进行重组操作。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于投资者股权产生的变化,要以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来征收所得税。所以,重组企业应以评估后的资产作为计税成本。作为一项影响于企业整体与全局性发展的问题,在进行企业重组纳税筹划时,重组中的税负思考固然重要,对于重组后的纳税主体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差异也应纳入重点考虑。不应以单一性税种征收作为重组纳税筹划的全面重心,而应通盘考虑,建立一个相关税种的整体税负最小化方案。而在利用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不仅应考虑当前的效益,更应深入分析由此带来的对其他税收征收情况的影响。

四、结语

在进行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时,由于其对企业解析国家宏观政策的理解力与应用能力提出了要求,只有正确且充分地利用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尽量降低重组成本,才能达到顺利推进企业重组工作有序开展、提高纳税筹划的科学性,最终达到帮助重组企业实现其资本经营战略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周兰翔.企业重组交易定价的税收问题[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5).

[2]李刚.企业重组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J].会计之友(下旬刊),2010(11).

篇(5)

2.对后续计量的研究朱莲美

3.关于我国会计准则中几个问题的探讨李海洋,叶新宇

4.会计准则下企业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修订崔松,陈罗曼

5.对企业会计准则的三点看法李正安

6.谈股份支付的会计与纳税处理财会月刊(会计版) 姜彤彤

7.试析财务管理中的折旧取值和现金折扣姚文英

8.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思考申屠新飞

9.浅析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账务处理郑波

10.持股损益的确认与相应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宋月霞

11.财政专项科研拨款的会计处理张晓军

12.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侯刚

13.企业开办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王庆山,陶中华

1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徐梅,郑海东

15.多项潜在普通股下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范孝周,李寒俏

16.谈谈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周盟农

17.永续盘存制与定期盘存制下的存货计价审计方法差异分析胡明霞,黄胜忠

18.对视同销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质疑聂家风

19.所得税费用核算研究徐汉峰

20.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李小荣

21.浅谈租赁准则的漏洞及完善建议刘渊

22.现金流量表附表的结构改造及自动生成系统设计沈星元

23.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变更分析侯洪涛

24.一次艰难的审计经历沈延林

25.'2008问题解答之九(072~080)

26.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核算之我见陈美宁

27.谈金融资产摊余成本叶怡雄

28.《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之浅见王学军

2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李举芝

30.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重组下应付金额的确认丁荣清

31.对会计凭证装订方法的改进马泽和

32.现行会计准则下初装费会计处理的探讨刘绍军,张黎一

33.浅谈所得税的核算杨文浩,尚廷娟

34.以非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程春玲

35.应计未计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之我见许海波

36.预收、预付账数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尹志海

37.小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账务处理张海英

38.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改变一个字,税负两个样曾恩德,纪宏奎

39.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张征华

40.所得税明细核算管见臧梅

41.也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科目设置存在的问题刘资焱

42.设置"未确定应交税金"科目的探讨喻同云,喻树奎

43.会计准则下负商誉会计处理之我见肖远航,赵娜

44.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税费会计处理的质疑熊金粮,熊立谋

45.关于事业单位结余分配核算的探讨王留根

46.对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会计处理的看法付艳

47.对《会计记账自动化应淘汰复式记账法》一文的异议朱培玉

48.储蓄存折的『权债二重性孙雅川

3.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与履行范围刘建秋

4.对租赁准则的几点看法张玉兰,张敬峰

5.股份支付准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刘玉勋

6.企业会计准则下期货套期的确认和计量张明捷

7.金融期货会计处理探微余国杰,罗奕

8.法规制度HtTp://

9.谈谈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刘崇明,陈丹

10.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所得税问题探讨尹芳

11.浅析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郭永昊

12.如何计算单项潜在普通股的稀释每股收益范孝周,李寒俏

13.审计师主体因素与分析性程序绩效廖义刚

14.注册会计师年报审计风险结构研究邹德军,龚光明

15.民生银行2007年年度报告解读王访华

16.从纳税筹划角度看企业公益性捐赠杨坤

17.两种不同收益基础上的现金流量模型比较刘洪波

18.公允价值变动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说明王玲

19.对静态会计流派与动态会计流派的思考吴琼

20.'2008问题解答之八(059~071)王建安,王洪芳

21.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入账价值确定方法差异比较》一文的异议易逢荣,廖洪涛

22.浅谈会计准则下职工薪酬的核算路立敏

23.小议"投资收益"科目的核算内容金玉萍,陆洁

24.浅谈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马泽和

25.长期股权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之会计处理苑秀娥

26.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福利的会计核算侯益玲

27.对租赁税务性质判断的一点看法丁雪慧

28.财会月刊(会计版) 会计模拟试题张志凤

29.会计模拟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张志凤

30.税法模拟试题刘颖

31.税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刘颖

32.审计模拟试题刘圣妮

33.审计模拟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刘圣妮

34.财务成本管理模拟试题闫华红,田明

35.财务成本管理模拟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闫华红,田明

36.经济法模拟试题郭守杰

37.经济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郭守杰

1.我国会计制度的变迁——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视角的分析王保忠,黄解宇,王保庆

2.我国成本会计的内容界定与理论框架体系的构建蒋国发

3.资本弱化避税原理探析董再平,刘剑锋

4.关于增值税费用化问题的研究蔡欢

5.对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喻均林

6.浅析现值的性质及其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体现蔡闽

7.会计准则框架下提高会计信息相关性的思考石天唯,李成立

8.分期收款销售行为的纳税分析尹芳,况社生

9.子公司增资扩股的会计处理郑先弘

10.谈材料成本差异率核算方法的确定戴华江

11."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运用解析——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罗丽萍,路立敏

12.复合计税法下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浅探赵娜,魏彦博

13.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李寒俏,范孝周

14.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武龙,李云

15.利润表编制之分析填列法与直接填列法张明捷

16.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中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孙燕芳,冯雁辉

17.职工带薪缺勤福利之会计核算王学军

18.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余兴无

19.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杨晶

20.外购商誉相关会计处理之浅见财会月刊(会计版) 潘兴旺

21.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之会计处理郭永昊

22.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核算探讨马海峰,朱学义

23.完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的几点建议黄小忠

24.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备查账簿体系的构建崔松,严贤波,王军只

25.从"压货销售"谈收入准则的完善蔡嘉,廖颖

26."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卢剑灵

27.如何规范货币资金收支业务黄春萍

28.稳健性会计原则的演化和发展刘嫦

29.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之差异分析喻景忠,张慧慧

30.'2008问题解答之七(054~058)

31.对定向发行方式下股票期权激励会计处理的思考彭利星,胡大勇

32.自由现金流量指标的计算及运用赵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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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谈票据的非常规贴现王婧,刘方池

36.小议会计准则下几个科目的使用胡博,郭继宏

37.商品流通企业进货费用的分摊吴晖,楼燕芬

38.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由第三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想到的李晓光

39.融资租赁开始日资产公允价值不等于账面价值时出租人的处理叶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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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的会计处理王树玲,王鹏程

44.谈谈CPA教材中"可持续增长率"的计算公式黄辉

篇(6)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资本开放政策已经涉及到电力行业等垄断行业,电力行业面临自身经营方式转型,寻求以垄断经验向竞争经营的成长新方式。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电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化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税收筹划关乎着电力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及发展方向。本文主要针对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通过方案对比,分析电力企业税收筹划的筹划思路及其重要意义。

关键词:

电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我国的税收方式种类繁多,而企业所得税是最主要的税收之一,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的所得税不论是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还是对企业自身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国有企业、私有企业等所有达到税收最低限度的独立经济体。电力企业作为独立经济实体在税收上没有特殊性可言,这也是电力企业的一大经济负担。因此而言,电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工作显得相当重要,对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电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合理使用税收政策当中的优惠政策

电力企业作为进入经济市场的新型企业,起步晚,起点高,税收部门暂少有针对电力企业的税收政策。因此,电力企业可以更加自如地根据自身税收筹划来解决一些税收难题。在税收政策上,要充分抓住政策中的优惠政策。譬如在《实施条例》中,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并没有明显区分,所以企业完全可以避免与广告策划公司合作,而直接将产品加印标签赠送给客户,即达到广告宣传目的,又节省了宣传成本。所以,电力企业若能将自身特点和优势与政策当中的优惠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加以合理筹划税收,就能减少税收数目,降低生产成本,缓解企业发展压力,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增加企业各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

企业是一个大的个体,个体之中又细分,只有企业各部门有效配合起来,才能统筹优势,合理筹划税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浪费,降低电力企业税收负担,降低生产风险。电力企业的财务部们要充分了解目前有关的税收政策,提前做好筹划准备,并做好风险预估,有针对性地解决财政上不合理问题,节省开支,采购选择合理恰当。如在采购生产设备时,要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尽量选择采购有政策扶持和优惠的生产设备,这些采购的产品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减少税收。收集和整理好采购设备的发票与合同,与税务部分进行良好沟通,将有关材料积极申报,保障在优惠政策下合法完全享受税法优惠带来的好处。

(三)寻求税务机关帮助和支持

电力企业必须想办法寻求税务机关的帮助和支持,因为根据法规,税法机关有权力评判企业的税务情况以及判断该企业是否享一定的优惠政策。作为电力企业一定要保持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交流,第一时间了解税务政策新动向,把握准确的税务法规和税务问题。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达成一定共识,以便充分依法享受优惠政策。若出现与税务机关关系不和的情况,必须第一时间进行沟通解决。在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关系的情形下,电力企业的所得税压力会下降,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的发展前景更加开阔。

(四)转化思路

在固定的税法相关法规下,可以根据人思维的能动性来解决税务中的一些问题。这就要求电力企业积极转变转化税收思路,在依照税法法规的情况下,合理转化税收方案,不断创新思维,提升创新能力。在税收方案转化过程中,通常有两种税收转化方案,其一是在业务期间进行思路转化;其二是业务形式上的转化。业务期间的思路转化是以节省税收为目的进行的业务转化,业务形式转化是讲税收所覆盖的税种和收入进行合理优化和转化。以上皆不是违法行为,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的相应优化和转化。

二、电力企业所得税税收策划方案

为了寻求符合电力企业发展的税收筹划方案,需要对企业生产线进行设备维修和技术改造。

(一)主要设备维修

电力企业的设备维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电力设备的磨损较为广泛,必须对电力设备以及生产线进行全方位的维修处理。生产线的维修费用在税法规定下,是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进行山东省税前扣除的。

(二)技术改造

如生产线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生产线的技术改造如是达到以下情况:一是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二是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应将发生的费用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将这部分费用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做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摊销。这样就有可能减少企业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金额,增加税金的缴纳金额。因此,同样的设备是采取维修还是技术改造,结果相同的情况下,都可以通过提前的税收筹划节省大量税金,减少生产成本。

三、结束语

电力企业当今面临的经济压力较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所面临的市场竞争问题也越来越大。所以,在电力企业所得税筹划中,要不断创新思路,在法律范围内想方设法优化税收方案,在合法范围内最大力度地减少所得税,减少生产成本,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经济效益,服务未来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慧.ZY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D].辽宁大学,2014

[2]张怡闻.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筹划[D].内蒙古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