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8 17: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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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是政府投资融资的平台、经营城市的媒介、对外开展融资合作的枢纽,是董事会领导在政府的授权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的权利,并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有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在运行上实行市场化的运作、企业化的管理,是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在其开发产品上具有投资广、面积大以及地点固定等特点,在生产上则具有生产周期长、流动性强、人员复杂、露天作业多以及技术多样性等特点。
二、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现状并不乐观,有很大一部分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受规模与人员素质的影响,忽略了财务管理的中心地位,在财务管理上往往存在着财务管理缺位、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现象,在财务管理的强化方面也受到了阻碍,致使公司的财务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财务管理缺乏监督
要想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要有相应的财务制度作为保障,但往往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在这方面的执行力都很薄弱,成为困扰其财务管理的难题。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中部分财务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着有规不守、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责不负等问题,在财务管理上出现成本无控制、费用无限制、年初无预算、开支无计划、核算无规矩、挂账不清理等情况,这一系列原因造成了公司财务管理秩序的混乱,从根本上制约了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发展。
(二)职能部门权责不清
任何企业要想保持正常、合理的运行必须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各层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人员必须要明确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1]。当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中都普遍存在着职能部门权责不清的现象,相关负责人在工作上只行使其权利而并不履行义务和责任,在对严重的经济事故及经济损失上,并没有设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造成了财务管理的混乱及公司资产的流失。此外,还有一部分单位的领导者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对合同深入的了解,对相关财务知识也是一知半解,在平时的工作中并不注重对财务工作的管理,严重地降低了公司的经济运行效率。
(三)账实不清
当前不少公司在财务账面上虽然显示的是利润数,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部分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在财务账面上显示有资金,但其实现的利润却是空利润,并没有多余的资金用来周转;公司财务账面上有资金,却因为各种原因收不回来,由于长期的拖欠而形成了死钱。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上长期的拖欠不仅直接影响了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经济效益,还让公司承受着来自银行的巨大利息压力,增加了公司的负担,严重地限制了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全面发展。
三、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措施
(一)树立正确的财务管理理念
所谓财务管理理念通常来说即是对财务管理实践进行指导的价值观,是解决财务问题的指引。在当今新型理财理念的环境下,企业若不转变传统的财务管理理念,便很难在激烈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应树立以下观念:一是树立利润最大化理念:加强对子公司或公司各部门收入、成本、支出等的控制,制定相应利润考核制度,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二是树立财务管理中心理念:要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必须要明确财务管理的中心位置,充分发挥其预测、控制和考核等作用,抓住资金、成本及利润等方面的工作,从而带动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各方面的经营效益;三是树立现金流理念:现金流是在财务账面上可用于公司周转或者再投资的现金。现金流量的指标在很多情况下都比利润指标更加的重要,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在经营上就算是有着良好的经营效益,但如若现金流量匮乏,造成财务状况的恶化,这种情况下依然会导致公司的破产;四是树立货币时间价值理念:货币时间价值理念是财务管理中最基本的理念,为了实现对财富和价值的衡量,可以利用时间价值的理念通过现值来表示项目的未来成本及收益,当成本现值小于收益现值时,那么该项目则可以予以施行,反正则不考虑。通过对货币时间价值理念的运用,可以对将实施项目的未来成本及收益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二)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要想建立规范、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首先要明确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即严格实施公司的每项规章制度,遵守城市建设投资管理的相关政策,做好对城市建设资金的预算及核算等工作,控制城市建设的成本,提高公司投资效益[2]。然后,还需把握好财务管理的相关重要环节,主要包括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协调、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环节、公司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环节、工程建设财务资料管理环节、工程残料、赔偿款等管理环节。
(三)强化对财务预算的管理
关键词: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管理;问题和对策
一、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风险类型
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风险主要有三类:一是筹资风险,二是投资风险,三是撤资风险。
1.筹资风险
筹资风险主要有:一是公司资本结构失衡导致的风险;二是偿债能力减弱导致的风险;三是筹资来源过于单一造成的风险,国有投资公司的筹资来源主要是国家政府资金,养老基金、保险资金以及银行或者私人资本,筹资渠道比较少。
2.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主要是指投资公司在投资的过程中,面对众多的公司,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公司进行投资的风险,如何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资金,带来最大的投资回报的风险。公司投资一旦失败,不仅造成该项投资的损失,甚至会造成公司破产,一无所有。
3.撤资风险
投资公司准备撤资的时候,一旦出现资金难以回收的情况,不但不能赚取利润,收回本金也难以实现,这就形成公司的撤资风险。
二、国有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风险意识缺乏,内部管理控制能力低
由于国有投资公司的筹资来源比较稳定,而且有政府作为投资经营的坚实后盾,加上目前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监督考核机制还不完善,激励与约束措施尚未实施到位,导致管理者的风险意识不足。公司性质虽为国有,国家并不直接参与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而是由公司管理层对企业日常经营进行决策、管理和监督。由于管理层乃至财务部门对财务风险管理意识缺乏,对风险的估计不足,进而对风险的应对能力也较弱,在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异常时,公司往往对风险威胁的反应滞后,这就造成了公司权益的损失。投资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往往局限于投资领域,但财务风险也存在筹资、撤资、存货等各个方面,投资公司需要扩充风险管理目标,对其他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进行全面的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意识淡薄,导致风险管理观念落后,内部管理控制能力降低。财务部门的控制能力极大影响投资公司的整体能力,但目前很多国有投资公司存在重融资轻效率、重投资轻管理的问题,一是会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由于缺乏良好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项目不能将资金按照盈利分配并投资出去,就使得大量融资长期闲置在银行里,资金得不到充分利用,投资回报率低。二是对投出资金的运转等缺乏有效的监管,没有及时跟踪调查对资金的流动和运作,对落实效果缺乏详细考察,应收款沉淀等问题时有发生,造成严重资金损失。内部管控能力较低,导致财务部门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信息和资金运作的实际状况,同时也不利于公司管理层系统了解和准确把握被投资单位的情况,这又进一步增加了公司投资的风险。这样不仅会降低公司对资金使用效率,甚至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进而影响公司盈利。
2.筹资来源单一,资本结构存在风险
目前,国有投资公司的筹资来源主要是国家政府拨款,养老基金、保险资金以及银行或者私人资本,融资渠道和方式较为单一,筹资来源较少,这也较大地阻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民间资本具有很大的潜力和活力,目前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比较少。当今我国鼓励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融合,使市场迸发出更大的活力。然而引进民营资本需要更加和谐的投资运营环境,这就需要政府进一步的引导和宏观规划,完善相关的风险管理体制,建立一个相对和谐的投融资运行环境,加大资金走向的引导力度,将更多的民间资本引入到风险投资领域内去。目前,政府采取系列的优惠政策力度还不够,只有加大政策鼓励,才能拓宽投资公司的筹集渠道,加大投资力度,丰富资金来源,进一步的规避筹资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结构与投融资活动息息相关,在国有投资公司的业务扩张时,自有资金不能满足自身扩张的需求,所以会通过发行债券或者通过贷款来进行筹资,相应的负债增加,增大公司原有的资产负债比率,改变公司资本结构,当企业的经营状况变差,或者偿还债款的能力受到限制,企业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在杠杆作用下,投资公司容易出现经营受困和财务偿还危机,使资金供应链条断裂,加大了财务风险。
3.投资活动风险较大,并存在撤资风险
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投资业务,投资业务的风险极大影响着公司财务风险。公司在投资活动中,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规划,仔细分析公司的现有的现金流,利用NPV模式分析投资方案的可行性,进而确定最佳的投资方案。但是,一旦投资方案不合理,就造成公司资金流动性不匹配,并进而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失衡,加剧公司的财务风险。投资公司的分红也影响财务风险,公司分多少红不仅要取决于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效益,还要考虑企业未来年度的投资需求,因此每年度分红金额并不固定,这就导致投资公司的利润和现金流具有不稳定性、阶段性和非持续等特点,也会增加企业财务资金的风险。一旦公司投出的资金受困,不能及时撤资,就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一是投资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周期较长,现在的撤资机制也不完善,投资公司变成企业永久股东,不能及时使货币资金回笼。而是,国有投资公司对公司的发展和市值具有重大影响,在投资上市公司时,国有股权一旦退出便可能引起股票下降,影响所投资公司的发展,所以,投资公司也不能轻易进行撤资,导致撤资不够灵活,加大撤资风险。
4.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风险控制薄弱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有投资公司本身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国有投资公司的所有者是国家,但是国家和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治理,对公司的监管力度也不足,导致其财务风险控制薄弱。二是所投资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国有投资公司通过投资控股或者投资参股等方式成为子公司的重要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资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制衡的方式一般有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形式。但是当子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时,董事会就不能有效行使权利,监事会监督机制也会失效,公司治理和决策主要由子公司管理层全面控制,导致投资公司掌握子公司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公司经营信息,财务风险控制也会薄弱无力。投资公司在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基于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或缺乏相关性的信息做出的决策将给公司带来风险,而且由于对子公司控制力不足,对风险的反应会滞后,应对风险无力,投资公司权益也会受到侵害。
5.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效率过低
目前,上文也提到由于子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投资公司无法获取全面、有效、及时的信息。另外,投资公司存在各业务发生的投资交易等信息也不能实时回馈,数据分析比较复杂,财务风险管理目标单一等问题。这些说明投资性企业存在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财务风险管理效率低等问题,投资公司的数据量相对较大,主要依靠人工来进行财务风险控制不仅效率低,而且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当今财务管理必须通过先进的财务风险管理系统,才能实现财务风险的有效控制。先进的财务风险管理系统能够减少进行数据的整理和记录的人力,将主要精力放在风险分析工作中,进行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另外,财务风险遍布于公司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财务风险管理要全面系统的进行,而不是只对某一领域或某一环节进行风险管理。投资公司需要综合考虑投筹资业务,以及日常经营业务产生的财务风险,使公司资金既安全又高效流动,进而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三、国有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对策
1.提升风险和责任意识,提高内部管控能力
财务风险存在投资公司的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中,财务管理人员要将风险和责任意识贯穿于公司各项工作的始终,在各自的职责内作好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第一,公司应定期对财务人员组织风险意识和管理方面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和岗位责任意识,提高财务风险管理水平。第二,健全内部风险管控制度,设置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让其适应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是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与财务管理系统相匹配,提高财务风险管理效率。第三,对于财务人员的管理,针对风险投资行业的特点,对财务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养与管理,制定合理的评价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增强员工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2.拓展筹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
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渠道关系到公司是否有稳定的资金流入,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第一,企业始终把诚信经营放在要位,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进一步拓展筹资渠道;国有投资企业不局限于国有资本的支持,积极引入民间资本,用优秀民营企业的活力带动国有投资企业的创新,增加资金来源;同时要不断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控制,提高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金的价值,获得投资收益最大化。第二,企业就要对现有的融资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和资金管理,投融资环节要进行合理的资金配比,维持稳定的资本结构,避免因资金安排不合理,造成的资本结构失衡等财务风险。一方面,政府要建立相对和谐的投资环境和更有秩序的市场,完善相关的风险投资体制,加大资金走向的引导力度,规避筹资、投资撤资各环节的风险,将更多的民间资本和金融市场的资本进入到风险投资领域。另一方面,政府要采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对投资公司的投资力度,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丰富资金来源,从而更好地规避财务风险。
3.科学合理进行投资,健全撤资机制
投资和撤资环节的风险构成了大部分的企业财务风险,科学合理进行投资,健全撤资机制能够极大的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第一,投资之前做好充分、科学的价值评估。投资公司要加强对投资业务的管理,认真分析目标公司的财务数据,通过全面分析、探讨和总结企业未来的发展、盈利能力及投资价值,进而做出最佳投资决策。第二,分阶段地进行投资。当子公司完成盈利目标才进行下一阶段的投资,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规避投资公司的财务风险,还也可以增加子公司的经营压力,增加其风险意识,对子公司经营产生督促和监督。第三,投资公司要健全撤资机制,投资公司通过派驻财务总监或者监督委员会成员,最大限度的对子公司进行共同管理,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督,及时发现其经营风险,以便及时进行撤资,降低撤资环节的财务风险。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对于投资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一是要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管理层约束监督机制,设立董事会内部专职委员,增强其岗位责任意识,建立一个责权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成员的执行力和责任感。第二,引进市场化运作机制,从外界招贤纳士作为独立董事,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不仅能够提高董事会成员的质量,还能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管。对于子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一是投资公司加大参与其管理力度,不仅注重其经营风险,也要根据上文方法帮助子公司改善治理结构,从根本上减小财务风险的产生概率。二是投资公司要充分发挥派驻到子公司的财务总监或者监督委员会成员作用,最大限度地对子公司进行共同管理和对子公司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
5.建立财务风险信息管理,提高系统管理效率
财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地获取投资公司内部投资交易及子公司治理等各方信息,不仅为能正确地进行财务风险管理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基础,还能计算各项投资业务的指标,监控企业各级、各部门、各项业务发生的投资交易情况,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财务风险。要实现有效的财务风险管理,首先,公司要建立科学全面的财务风险预警数据库,财务风险预警库的数据包括本公司内部数据也包括所投资子公司的数据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各项有效财务指标。其次,公司在资产、成本和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要设置控制点,根据公司及行业特点和标准进行风险等级划分,通过分析数据库中的信息对融资、投资以及资金的运营做出风险预警,并且根据不同等级风险做出防范措施。由于预算管理是对资金使用和控制的规划,而成本控制是对资金使用中的控制和约束,将预算管理与成本管理有效结合进行计算和管理,不仅有利于财务信息的分享和有效利用,也可以用成本来检验预算,弥补财务风险管理中的漏洞。最后,为了确保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使财务风险管理符合企业管理整体战略方向,公司要定期进行风险管理效果的反馈,通过反馈,及时反思并完善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信息,改善风险分析方法,健全财务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效率,达到有效的风险控制目标,为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和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作者:杨俊 单位:中钢投资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余海永.试论国有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对策[J].管理观察,2011,(5):134-135.
[2]韩玲.探讨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有效方法[J]当代经济,2015,(20):54-55.
【关键词】风险控制 投资公司 对策
一、小型投资公司的风险控制
风险投资行业概述。风险投资产生于美国,由于新兴的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较大,但又很难通过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的支持。风险投资公司利用其经营方式、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创新,在风险控制和风险评估的灵活性方面,能够满足很多新兴企业对于资金和资源的需求。投资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的主要体现在对投资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评估和管理能力,也就是说,在投资前对准确的判断和甄选出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和项目,然后在投资后对这些企业或项目提供诸如资金、管理、资源整合等各种支持活动,使得其能够快速稳健的发展,从而为企业带来高额的投资回报。
小型投资公司的界定。由于投资公司的商业模式特点决定了,不能单纯的以注册资金的多少来界定大小。目前投资行业在我国仍属于新型行业,缺乏相应行业规范和法规,因此对于小型投资公司的界定有待进一步研究。
根据2011年6月18日,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对于小型企业的界定:“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且100人以下的企业为小型企业”。本文参考了以上的规定,以及国内几家大型招聘网站中对于同类型公司的界定条件,对于本文所讨论的小型投资公司的特征进行了简要描述:公司员工人数20人以下;注册资本在500至2000万元;总资产投资规模2亿元以下。
风险控制机制对于小型投资公司的重要性。风险控制,是指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减少或消除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者减小风险事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从诞生的那一天起,风险投资行业就是一个高风险和高回报并存的行业。大型的风险公司由于其所掌控的资产实力和人员规模,使得其对于风险控制的管理更加专业和严格,以及在对于风险出现后的对于已投资产的减值损失,具有更强抵抗力。可以说,风险控制贯穿了风险投资公司经营行为的全部过程,是风险投资公司的与生俱来的基因。而对于小型投资公司的项目管理来说,风险控制机制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性;保证获得项目投资收益;由于小型投资公司的可使用资金相对有限,无论是投资前的风险评估,还是投资后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机制都是保证投资人资金安全性,以及保证能够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的最重要因素。
小型投资公司风险控制机制的特点。没有或有极少数专职风险控制人员或部门。由于人员数量较少,一般不会设置专职的风险评估人员,基本由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投资经验的几个高级管理人员来负责进行风险评估。较少使用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或工具。一般仅依靠项目调查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验来进行判断,较少使用专门的风险评估工具。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由于小型投资公司接触的项目需要的投资额较小,需要的决策时间相对较短,而专门的风险评估工具需要的时间较长,不利于较快的进行决策;二是一般的小型投资公司人员较少,一般依赖高管的个人经验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多为投前风险控制,而投后风险控制力度较弱。由于小型投资公司的资金实力等因素制约,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一般采用跟投方式。这种方式本身即是规避投资风险的手段之一,同时也导致投资公司对项目的运营没有实际的控制权,所以对于项目运营内的风险,难以迅速采取措施。所以,更多依赖于在投资前,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小型投资公司面对的风险种类
由于小型投资公司的人员和资金规模的限制,在同一时期内的在投项目的数量相对较少,所以多数投资一般采用项目制管理的经营模式。那么对于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来说,主要存在以下五类风险:
政策性风险。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很多行业的相关政策尚未成熟,仍存在很多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空白,这使得因相关法律、法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变化或调整,对于公司运营带来的影响尤为突出,因此政策性风险是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而小型投资公司很难通过购买各类行业研究报告,不断研究各类行业政策等方式,来规避政策性风险。
市场风险。被投资公司处于的市场发生环境发生变化,比如新技术出现、新的替代品、市场生命周期改变、消费者需求或偏好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测的变化等原因,都会导致市场风险的发生。由于项目公司的经济效益直接影响着投资公司的利润水平,所以投资公司不仅要应对已投资的项目所处的市场风险,同时也要兼顾自身所处的市场风险。
被投资公司风险。由于被投资公司对项目的定位不明确,对项目实施的内涵的认识不深入,以及其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不到位,造成项目运营成本增加,项目时间周期延误,甚至直接导致项目失败。小型投资公司所接触到的项目方,一般处于成长阶段,其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验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因此被投资公司风险是最经常发生,也是决定所投资项目成败的关键性风险。
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技术层面,存在的缺陷、瓶颈等问题,需要高额资金投入、长时间的实验来予以解决,造成项目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者最终产品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追求高投资回报的投资公司,经常会接触到高新技术项目。而这样的项目在提供了高回报的同时,也伴随着高技术风险。新技术覆盖面广,知识更新速度很快,同时涉及大量的科学及专业技术知识,对风险评估能力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要求较高。
自身风险。小型投资公司还要经常面对自身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能力风险和管理风险两个方面:
(1)由于投资公司内部负责风险控制的人员自身存在的知识、经验、技能等方面的不足或局限性,而带来的对项目风险预判不足,或对风险发生的预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等,而产生的风险。
(2)投资行业在我国尚属新兴产业,小型投资公司在组织结构、运作模式、投资方式和手段等方面的不成熟性,更增加了其管理风险。
三、小型投资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
限制投资行业的选择范围。制定投资策略时,要避免“全而不精”,要适当地限制可进行投资的行业,便于集中力量对行业政策、行业特点进行研究和深入了解,以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性,提高投资成功率。在选择投资行业的范围时,可以选择比较熟悉的行业,或已经投资成功案例的行业,或是未来有增长潜力的行业。另外,要注意处于该行业所属的生命周期,尽量选择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行业,对处于幼稚期的行业要慎重选择,而不要选择衰退期的行业。
限定投资方式及投资比例。要选择比自身强大的合作伙伴,采用联合投资或跟投的方式进行项目投资。这样做即可以分散风险,也可以整合合作伙伴的资源,提高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可使用多种投资方式进行,比如进行股权投资时,可以配以同等金额的债权,以降低项目公司破产清算时的减值风险。要限定投资比例,一般来讲,投资于单个项目的金额不宜超过投资公司资产总额的15%。
逐步提高项目尽调水平。在项目尽调阶段,逐步完善项目尽调清单,提高自身的尽调水平,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被投资公司的相关信息,制定科学的和严格的项目筛选标准,以保证投资项目的成活率和报率。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时,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投资协议中将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行业发展的初期,很多投资公司都会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其主要内容一般是被投资企业要保证固定的投资回报率,如果无法达到相应的回报率,则要通过回购股权、支付现金等方式对投资方进行补偿。但近些年的一些案例表明,“对赌协议”并未被证监会认可,同时在司法解释中也尚不明确。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签订“对赌协议”就规避了风险。
多种形式进行项目监管。在项目投资后,要采用多种方式确保投资后的有效监管,以降低项目的运营风险:在被投资公司董事会中确保至少一个董事会席位;派往被投资公司的董事须定期向公司报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及项目进展情况,遇有偏离投资计划和变现计划以及出现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投资企业定期进行审计,如有可能向被投资企业派驻中高层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
项目退出后,提取盈余公积金。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及时将股权资本变为流动资本来进行套现,提高投资资金的流动性,避免资金长时间沉淀于项目中无法自拔。在项目退出后,对已获得的投资收益提取10%的盈余公积金,此部分资金可用于弥补其他项目的投资损失。
【关键词】城市投资公司 经营管理现状 问题 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投资公司也逐渐兴起,不同城市投资公司经营管理的模式不同,导致了其发展状况的不一致。目前,大部分城市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的科学化水平高,因而取得了较高的运营成果。但是还有部分投资公司由于没有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在融资上也遇到较多困难,因此建设水平低。基于此,本文对城市中的投资公司目前经营和管理的状况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为我国城市的投资公司的健康有序成长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城市的投资公司运营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投资公司在城市中的功能
在我国,城市投资公司成立的时间不长,但它们的发展大大推动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具体体现在:第一,能够对城市中的建设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对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有效的管理,促进城市中各项建设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第二,它促进了城市建设融资能力的提高,使城市建设中各项资金的应用效益最大化。
(二)城市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
主要来源于:首先,加油站、土地、停车场等所获的私营资金,它们是城市中的盈利性资产;其次,来源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政府的财政支持,这部分资金是城市投资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再者,来源于商业银行所提供的贷款资金;最后,来源于各种社会法人机构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以股份合作的形式所投入的盈利性资金。
(三)城市投资公司运营存在的问题
首先,没有采用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目前很多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政府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干扰严重,城市投资公司在经营和管理的过程中也受到了这种困扰,只注重建设和形象,而不是了经营和管理,市场管理机制落后,资金管理方法采用传统的集中管理,所指定的计划较为死板,没有充分考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变化,使得投资公司不仅没有盈利,还存在着较大的贷款压力。其次,没有明确管理的职能。再次,很多投资公司管理职能分散,没有明确相应的职责,造成了资金、人才以及管理的分散,不利于投资公司的资金筹集,也容易引发各个部门之间的冲突。最后,城市投资公司资产变现的能力差。政府财政的支持和投入是投资公司主要资金来源,政府同时扮演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角色,但是在项目结束之后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维护,城市投资公司目前在产权的流动还有资金的变现上没有足够的主导能力,容易带来风险。
二、推进城市投资公司良好经营和管理的途径
(一)在经营管理模式上需要遵循的原则
在经营管理模式上,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应该根据抓住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以及国家在金融政策上的变化来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第二,应该大胆进行经营,要制定开放的政策,放开去经营。促进投资公司产权上由单一模式向多元化的结构转变;第三,应该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使其成为三个中心,即城市中资产经营、城乡发展建设以及城建中资金归集的中心。
(二)城市投资公司良好经营和管理的途径
根据目前城市投资公司在运行中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各种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推动其良好经营和管理的道路,因此,提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应该完善城市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可行的制度是任何企业运行的重要保证。而城市投资公司作为现代化的企业,更应该遵循时展的要求,不断完善其内部制度建设,为投资公司的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应该明确公司在发展中的经济和责任目标,进行自主和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同时还要通过参股或者控股的方式来融入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以促进资金的良性循环,降低风险。其次,应该对国有资产的运营模式进行创新。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变化,城市投资公司中单一的国有资产运营的模式也要进行创新。可以通过:从政府处获得建设城市的国有资产,对资产进行统一的经营和管理,并不断完善经营管理的机制;通过股权市场中各种资产管理的手段,来为城市资产保值和增值创造途径。最后,还应该拓展融资的渠道,完善偿债的机制。融资途径应该充分拓展,建立市场融资、政府融资、国内外企业融资以及社会融资等各种途径;而偿债机制的完善则应该设定较为合适的比例,每一个月从所收益的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作为偿债的资金,以更好地控制投资风险。
三、结束语
本文对城市投资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经营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运营模式的创新以及融资渠道的拓展,偿债机制的完善等措施。
参考文献
关键词: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年报,年报摘要,信息披露
一、引言
今年年初,银监会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并规定了年报(以及年报摘要)的内容、格式和首批披露年报的30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名单。此次年报披露正式启动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制度,银监会采取三年分步实施的策略,要求首批30家信托投资公司于今年4月底之前披露年报和年报摘要。在指定的期限内,有29家公司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了年报摘要,只有1家公司(信托)在申请延迟披露年报摘要并获得批准后,于5月 25日公布了年报摘要。在此期间,2家上市公司(陕西国投和安信信托)按规定披露了年报摘要,3家公司(华宝信托、中泰信托和英大信托)自愿披露了年报摘要。因此,在已经完成重新登记的59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有35家正式披露了2004年度年报,占总数的59%.它们涵盖了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6 个城市的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北京和广东分别有3家以上公司披露年报,合计12家,超过了总数的1/3;天津、福建、江苏、山东和河南也分别有2家公司披露年报,合计10家,接近总数的1/3;其余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有1家公司披露年报。这种地域分布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关联关系。此次年报披露是国内信托投资公司首次大范围公开经营信息,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已公开承诺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做出了公开保证。因此,这次年报披露的可信度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信托业的发展状况。
35家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金融时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海金融报》《新疆经济报》等指定和非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了年报摘要。其中,《中国证券报》22家,《金融时报》10家,《证券时报》6家,《上海证券报》5家,《上海金融报》2家,《新疆经济报》1家。有2家公司分别在3种报刊上刊登了年报摘要,有7家公司分别在2种报刊上刊登了年报摘要。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年报披露的渠道,也扩大了年报披露的影响力。上述35家公司大多都建有独立的网站,其中绝大多数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了年报全文。但是,仍有个别公司没有建立公司网站,或者网站上没有年报内容,或者仅仅在网站上公布了年报摘要。据统计,约有20%的公司没有按要求在网上披露年报全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年报披露的及时性和充分性,使人们难以迅速地获知信托投资公司的全面信息。另外,银监会还要求将书面的年报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但是,35家公司对年报备置地点的表述差别较大,大多在年报摘要中表述为公司的注册地址,也有表述为“总裁(总经理)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公司行政部”、“公司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理财中心”等,只有少数规定为明确具体的营业场所。这种笼统的、模糊的表述,势必给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年报带来不便,也影响了年报披露的规范性。个别公司的年报全文和年报摘要在内容上基本相同,有的年报中还存在较多错别字等纰漏,这反映了少数公司披露年报的认真和细致程度还有待提高。
自从首家信托投资公司公开披露年报以来,有关年报分析的文章就层出不穷,多以短评的形式展开经济分析,尚未看到对年报进行法律分析的文章见诸媒体,这不能不说是信托研究(特别是信托法研究)中的一个缺憾。本文将着重从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层面上对首批信托投资公司年报披露加以分析和探讨,由于年报中直观的法律问题很少以及笔者个人的研究水平有限,下文仅对组织形式(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商号权)、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展开尝试性的研究,以期对国内的信托实务和理论能有所裨益。
二、组织形式(公司类型)
根据统计,此次披露年报的信托投资公司在组织形式(公司类型)方面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共计有28家,占总数的80%;有6家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约占总数的17%;只有1家公司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约占总数的3%.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是信托投资公司主导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已占据一定比重,而个别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在则隐含着信托业的企业改制尚未彻底完成。
从年报的内容推断,信托采用的就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其特征是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法定性(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以及责任的有限性,并且这种组织形式主要运用于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通常而言,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主要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等考虑,由国家(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对那些投资大、周期长、收效慢或者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主要关注社会效益)或者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的领域单独投资设立公司,即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具有特别必要性。在笔者看来,信托投资公司本身并不属于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也难以归入特定行业的范畴,目前仍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已没有必要。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在其年报的公司战略规划中,也已明确提出“推进公司的改制与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如此看来,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退出信托业将指日可待。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法定形式。就现实而言,目前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仅占较小比重,上述35家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占4/5,而股份有限公司不足1/5,由此可见一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股东对公司和公司对外均承担有限责任,二者的组织机构也基本相同。但就信托投资公司而言,讨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孰优孰劣的关键还不在于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人数是否受限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是否一定是货币、设立程序简单还是复杂等问题,而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和专业理财的法人对公司制组织形式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意味着选择了不同的股权结构、风险责任以及发展模式,尽管每一种公司组织形式都各有优劣,但发起人、投资者甚至立法者和监管者应当结合信托业的特点做出最适合的选择。
笔者认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继续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必要的,但今后的发展方向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尤其对规模较大的公司而言更应如此。首先,信托投资公司目前以3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的起点,资本规模已比较大。况且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或正在发展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集团,规模可观。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通常适用于中小型企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因此,信托投资公司更适宜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以适应资本增加和规模扩张的发展趋势。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和经营上具有封闭性或非公开性,只能由发起人募集资本,股东人数有上下限要求,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证明股权的出资证明书不能流通;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东人数有下限而无上限要求,股份转让亦比较自由,证明股权的股票可以流通。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资本的募集、股权的分散和股份的流动。再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通常由股东兼任,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控制紧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低;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受股东大会的控制较小,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高。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减少大股东控制、规范关联交易和独立自主发展。复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更加严格,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更高,加之前述的开放性和社会性,因此更有利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最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申请上市,能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提供有利条件。一言以蔽之,与我国“人合兼资合”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更有利于信托投资公司市场化的改革和发展。早在80多年前制定的日本《信托业法》就明确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成为营业信托法人,这也说明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对信托投资公司具有较充分的合理性。
另外,在上述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只有2家是上市公司,这也是目前我国信托业中仅有的2家上市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52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6个条件,其中首要的条件就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而兜底的条件也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则是有关公司股本、开业时间、盈利状况、股东人数、持股比例、遵守法律方面的条件。由此可见,我国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上市的关键仍是行政监管部门的批准。相比于稀缺的 “信托牌照”而言,信托业中的“上市牌照”更为稀缺。笔者认为,监管者可适时地允许部分规模较大、资产优良、结构规范、业绩良好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法上市,以推动信托业更快和更好地发展。当然,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在完善自身的基础上适时地借壳上市也不啻为一条发展壮大的捷径。
三、公司名称
从3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来看,有近50%的公司名称仅以地理名称(所在省市)命名,未对公司名称权(商号权)给予足够重视。《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没有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做出详细规定。但是,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投资公司名称在实现公司法人的人格特定化时,也体现了公司的商业信誉,仅以地理名称命名而缺少商号,这不仅不利于公司名称权和商业信誉的保护,也不利于公司的跨地域和跨国经营。
从法律的角度讲,商号是公司的特定标志,是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与公司同生同灭,代表着公司的信誉,还可能注册成商标。《巴黎公约》将商号权纳入工业产权的范畴给予保护,我国法律虽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有保护企业名称权的具体规定。目前,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已经开始重视公司名称的重要价值,主要通过继承母公司商号和自主创立商号来逐渐树立自己在行业内的品牌。前者如“平安”、 “中信”、“兴泰”、“粤财”等,后者如“中诚”、“新华”、“华信”、“中融”、“百瑞”、“中原”、“北方”、“联华”、“国民”、“安信”、“中泰”、“英大”等。另外,还有结合母公司特点来确定名称(商号)的,如“中海”、“华宝”等。
信托投资公司在市场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商号和商号权。一方面,应该积极树立品牌,通过注册等法律途径确立商号的专属使用权;另一方面,应该将公司名称(商号权)纳入到重要无形资产的保护范畴,在资产评估、企业并购等过程中充分考虑品牌价值。另外,有不少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正在或即将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其间公司名称(商号权)的转移、使用、许可等都应建立起完备的法律衔接,以巩固和拓展品牌的价值。
四、注册资本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起点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600—3000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30倍[1],也远远高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2]等金融类法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注册资本最高的是27亿元,最低的是3亿元;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公司有9家,约占26%;注册资本在6亿元以下的公司有23家,约占66%.其中,注册资本在20亿元以上的公司仅有3家,注册资本在15亿元以上的公司仅有5家。整体而言,资本规模雄厚的大型信托投资公司仍是少数。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财产基础和信用基础,公司资本是《公司法》中的特定概念,用来表示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股东将要认缴或已经认缴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由于《公司法》采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即要求股东足额认缴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因此注册资本与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具有等同含义。从各个信托投资公司的年报来看,注册资本与会计账面的“实收资本”基本相同,实现了足额认缴。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它和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一样,理应成为公司概况的基本内容。但是,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只在年报的会计报表中列出了实收资本,却没有在公司概况中列出注册资本,这有待完善。从信托业立法的角度讲,监管者对注册资本的重视和规范程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 1986年颁布实施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规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具有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同行政区域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分别为5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必须同时分别拥有500万、200万和100万美元现汇的最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另外,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最高可以为实收货币资本金的3倍。[3]这里,“实收货币资本金”和“注册资本”表征了不同的含义,而且前者成为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设立的资本要求。在2001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废止)中,“注册资本”已被正名,其相关规定与2002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大体一致。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4]《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4条仅对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外汇业务时的资本构成做出了限定,即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但并未对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做出详细规定。从此次披露的年报看,信托投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基本上是货币资金,这与金融机构的特质是大体对应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注册资本代表了公司的最高集资能力、公司运营的物质条件、股东对公司的承诺程度和承担责任的界限、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等。加之,我国《公司法》严格贯彻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并且由股东足额认缴)、资本维持(公司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资本不变(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已经确定的公司资本)。因此,注册资本对信托投资公司具有重要意义。2001 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废止)中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倍。[5]虽然2002 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已无此规定,但其第48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第50条第1款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不提取。由此可见,注册资本与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存在密切关系。从上述3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状况看,整体上资本规模仍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既限制了公司规模和业务规模,也影响了公司的资信水准。与银行、证券、保险相比,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明显较小,还有相当大的拓展空间。因此,可以积极引入外资,尤其应当为国内民间资本进入信托业提供通畅的渠道,以充实和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及信用。
五、股权结构
根据统计,在首批年报披露中,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股东数最少的是2个,最多的是13个;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股东数最少的是7个,最多的是38个。除了3家股东数“未知”和1家单一股东(国有独资)外,首批披露年报的信托投资公司中,2个股东的公司有7 家,3-5个股东的公司有11家,6-9个股东的公司有7家,10个以上股东的公司有6家。另外,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公司有21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90%的公司有10家(不包括国有独资100%持股),第一大股东的最高持股比例为99.256%.整体而言,可以将这批信托投资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概括如下:
(一)股权的集中度过高。《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2-50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少于5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6].上述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大多集中于2-9个股东手中,总计有25家公司,股东数超过20个的只有1家公司,而且有 50%的公司只有2个股东,处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底线。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控制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必然。
(二)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过高。上述信托投资公司中有60%处于大股东绝对控股(持股比例超过50%)的状态,29%的公司处于大股东“准独资”控制(持股比例超过90%)的状态(不包括国有独资100%持股),其中持股比例超过95%的有8家公司,这里还包含了6家持股比例超过98%的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最高的是目前我国注册资本最高的信托投资公司(平安信托),持股比例高达99.256%.单一股东极高的持股比例加重了大股东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的力度。
(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在实质上进一步提高了股权的集中度和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有5家直接披露了股东的关联关系,详见下表1.尤其当股东数很少(例如2-3个)且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公司的股权几乎可以认为是集中在了1个实际控股股东手中,此时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近乎虚设,表面上的股权分散(多个股东和小股东持股)就成为了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空壳。
表1: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直接披露的股东关联关系
信托投资公司简称
股东A
股东B
股东C
股东关联关系
合计持股
中信信托
80.30%
19.70%
B是A的全资子公司
100%
外贸信托
90%
10%
B是A的全资子公司
100%
江苏国投
98%
1%
1%
B是A的全资子公司,
A对C控股70%,
B对C持股30%
100%
联华信托
25.49%
15.69%
B对A控股90%
41.18%
中泰信托
29.97%
9.99%
B是A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39.96%
(四)国有资本控股处于绝对地位。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直接以“国家股”占据控股地位(无股东具体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有1家(中诚信托),地方政府直接独资控制的公司有1家(信托),由地方政府的财政厅(局)或国资委直接控股的公司有6家(吉林信托、甘肃信托、天津信托、百瑞信托、内蒙古信托和陕西国投),国有资本间接控股(即国有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有22家,合计为30家。这种国有资本占据主导地位的股权结构使“所有者缺位”和“链风险”等制度深植于信托业的体制中,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及其衍生的管理层经营等问题就具有了深刻根源。另外,国有资本控股处于绝对地位,也使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地方政府施政的金融载体,在地方政府偏好的左右下逐渐失却了公司作为金融类法人的独立意志,影响了公司深化改革和长远发展。
(五)企业集团控股占据较大比重。上述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企业集团直接控股的公司有13家(新华信托、上海国投、中海信托、平安信托、厦门国投、山西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信托、苏州信托、外贸信托、江苏国投、兴泰信托和华宝信托),约占总数的37%.其中12家的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9家的直接控股比例超过80%,4家的直接控股比例超过95%,直接控股比例最高为99.256%.如果将企业集团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也计算在内,那么将至少有3家公司是企业集团单独控制的(中信信托、外贸信托和江苏国投),即持股比例达到100%.另外,四川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直接持股(15.69%)和关联公司(控股90%的公司)的间接持股(25.49%),实际上也对联华信托形成控股[7].这些企业集团中虽然也有民营企业集团,但绝大多数是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涵盖了从基础工业到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集团控股占据较大比重,使信托投资公司成为了大型工业企业挺进金融领域和大型金融企业构建金融控股集团的投融资平台,并进而成为企业集团游刃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核心枢纽。
总之,从3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年报内容来看,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高比例控股、股东关联关系、国有资本和企业集团控股比重大等交织在一起,使公司的股权结构整体上呈现出非常复杂的状况。实际上,长期困扰信托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缺陷、违规经营、高风险关联交易等诸多问题莫不发端于此。股权结构反映了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并且不同的股权结构设置对公司的经营绩效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考虑到我国信托业原有体制的惯性和目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信托投资公司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改革现有的股权结构,但从公司长远发展和打造核心竞争力以及目前规范经营、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等角度出发,改进目前的股权结构还是非常必要的。当务之急是首先适度分散股权和降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规范股东(包括企业集团)的关联关系并确保披露的充分性,尤其应积极引入民营资本和外资以稀释国有资本,从真正实现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和依法自主经营(《公司法》第4条第2款和第5条第1款)的基础层面上来完善股权结构。
另外,公司制的设计原理在于经营风险的三次分散,即第一次是通过股东投资将风险分散给股东,第二次是通过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将风险分散给公司,第三次是通过公司对外有限责任将风险分散给公司的债权人。信托投资公司也同样体现了公司制这种风险分散的精妙之处,使得股东投资的风险大大降低,公司成为了募集资金的有效载体。但是,公司制也是双刃剑,股东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即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和公司对债权人的有限责任来规避法律义务。信托投资公司在自营业务尤其是信托业务中管理和处分着大量财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母公司)可能会采取滥用其控制地位、不当管理、干涉行为等,通过公司这一“壳”来转移财产或谋求私利,以达到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这实际上会将风险全部转移给信托投资公司或者其债权人,而将利益全部归属于幕后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母公司)。尤其当集团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或股东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在资产、财务、业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重合或交叉的时候,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问题就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违法的关联交易则很有可能隐匿于其中。对此,除了监管机关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等的密切监控及有力规范外,新《公司法》可通过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揭开信托投资公司法人面纱后面的实际控制人,并追究其无限责任,从而切实保障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六、董事、监事及经理
在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董事数量最少的是4人,最多的是16人;分别有7家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和职工董事;设立独立董事最多的是2家上市的信托投资公司,分别为3个和4个;设立职工董事的基本上是1个;还有1家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1个职务董事。有3家公司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吉林信托、甘肃信托和湖南信托),有3家公司的总经理空缺(或未设立)而由董事长实际代行总经理的职责(信托、江苏国投和兴泰信托),这二者合计共有6家公司实际上处于 “董总不分”的状态,约占总数的17%.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成员的情况则更为普遍,共计有30家公司,约占总数的86%,这使得董事会与高管层(主要是经理层)在很大程度上处于重叠状态。依据《公司法》,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但董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决策重大事宜并监控决策执行情况,而经理层的职责主要是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负责具体落实,明确区分二者的意义还在于形成制约与反制约的关系。前述“董总不分”和董事会与经理层过分重叠的情况,虽然并不与现行《公司法》抵触,但实际上使决策权与执行权高度合一,从完善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讲,显然是弊远大于利。
上述35家信托投资公司都设立了监事会,但有3家公司(信托、中信信托和海协信托)的监事会仅有2名成员,这与《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 人的规定(第52条第1款)不符,也难以用《公司法》第52条中只设监事的例外性规定做出解释,毕竟这些公司的规模并不小,而且已经明确设立了监事会。有 5家公司(中诚信托、山西信托、外贸信托、中原信托和湖南信托)明确设立了监事会召集人,其余公司大多是设立了监事长,但仍有3家公司(上海国投、东莞信托和信托)既无监事会召集人也无监事长,其中1家公司(东莞信托)只有副监事长而无监事长。信托是唯一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信托机构,董事会成员5人、监事会成员2人、未设立经理。这虽然符合《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成员3-9人的规定,但与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和设立经理的规定有所不符[8],也违背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相关规定[9].
另外,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存在无明确任期(或者仅有选任日期)和超期任职(实际任期已逾3年)的情况。有8家公司(东莞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外贸信托、百瑞信托、中原信托、联华信托和华宝信托)中存在监事任期不足3年的情况(实际为1年半、1年、9个月和半年等不确定的期限),约占总数的 23%.有1家公司(外贸信托)的董事长无任期(而其他董事有明确任期),有3家公司(上海国投、吉林信托和英大信托)存在董事无任期的情况(仅有选任日期),有2家公司(吉林信托和英大信托)存在监事无任期的情况(仅有选任日期)。共计有4家公司(新华信托、上海国投、吉林信托和英大信托)存在董事超期任职的问题,有3家公司(新华信托、吉林信托和英大信托)存在监事超期任职的问题,其中董事和监事超期任职时间最长的分别达到了2年和6个月[10].董事、监事超期任职的问题明显有违《公司法》的规定(第47条、第53条、第67条、第115条和第125条),也暴露出部分公司在董事会、监事会届满改选问题上存在重大疏漏,部分董事或监事实际上是在未经法定程序换届选举并获得连选连任的条件下超期行使权力,进一步可以推定,部分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在届满而未依法改选的条件下实际上从事着违法且无效的职务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有1家信托投资公司(苏州信托)的监事长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有1家公司(内蒙古信托)的部分董事和监事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财政资金管理部门的领导直接出任。前者虽然没有明显地触及《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52条)的,但这种不合理的职务兼任显然不利于发挥监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和制衡作用;而后者则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第58条)的规定及其他党纪国法,也明显有悖于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另外,设立了独立董事的7家公司在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双头监督”的二元结构下,如何明确二者的角色定位和降低监督成本,并妥善处置二者监督权力重叠、交叉、冲突等现实问题,已亟待解决。即便就监事会而言,35家公司基本上是在监事会中设立股东监事和员工监事两类成员,面对时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上市公司等机构积极引入外部监事(包括独立监事),长期存在治理结构缺陷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内部监督乏力抑或缺位的情况下,将如何在新意迭出的监督制度中做出抉择,这也是需要深思的。
七、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年报中的重点问题,也是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根据统计,35家公司中,除了8家公司没有明确披露关联交易金额外,其余27家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2328992万元,平均为86259万元;其中,关联交易金额超过10亿元的有7家公司,超过1亿元的有23家公司;仅有1家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关联交易,4家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下,关联交易金额最少的为300万元;共涉及关联交易方237个,有25个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股东、控股股东、母公司、受同一股东控制、同一实际控制人、非控股股东或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等紧密关系,有22个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等关系,有8个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子公司之子公司、非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的参股公司、关联方的子公司、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集团客户等关系。由上述不完全的统计可以发现,信托投资公司中普遍存在关联交易,绝大多数公司的关联交易数额巨大,并且与复杂的股权投资和董事兼任等问题密切相关。另外,已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托投资公司均没有为关联方担保发生垫款的情况,但有4家公司(山西信托、甘肃信托、新疆信托和粤财信托)存在关联方逾期未偿还公司资金的情况,共计5笔。其中,2笔为原来财政信用贷款,已经转拨为公司资本金,3笔仍逾期未偿。这表明,除了目前大多数关联交易存在的隐性风险外,少数关联交易的显性风险也很有必要及时防范和化解。固然关联交易本身有良性的也有恶性的,不少信托投资公司还倚赖关联交易来巩固和发展业务,但以“本恶”为出发点对关联交易的风险加以防微杜渐,这对目前基础脆弱和结构缺陷的信托业而言无疑是有益的。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并要求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披露(第15 条)。但是,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实际上没有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对一些重大关联交易也是讳莫如深,在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等重要问题上常常是避而不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由此可见,判定关联交易的关键是关联方或关联方关系。《准则》认定关联方或关联方关系的标准是: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主要分为5类,即:第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第二,合营企业;第三,联营企业;第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第五,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35家信托投资公司年报对关联关系(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的表述纷繁多样,但主要有以下17种:股东;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同一母公司;受同一股东控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母公司;非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或子公司;关联方的子公司;子公司之子公司;子公司的参股公司;同一关键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集团客户。
就年报的内容而言,信托投资公司通常把关联交易区分为自营业务中的关联交易和信托业务中的关联交易,并且将关联交易方区分为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四类关联交易中,(1)公司固有财产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数量已知101个,内容(或方式)涉及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质押贷款)、担保、应收(付)款(还包括利息、利润)、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和投资收益等)、融资租赁、申购基金、购入债券、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咨询服务、委托开发软件等,其中以前三项居多;(2)信托财产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数量已知53个,内容(或方式)主要涉及贷款(包括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投资(包括信托投资)、股权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购基金等,其中以信托贷款居多,包含了集合资金信托和单一资金信托中的信托贷款;(3)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交易的数量已知22个,内容(或方式)主要涉及转让固有财产(包括回购固有财产)、转让信托财产、转让信托受益权、拆借信托项目资金、代缴税金、资金占用等;(4)信托财产之间交易的数量已知29个,内容(或方式)主要涉及转让信托财产、转让信托产品、转让信托受益权以及投资等,其中以转让信托财产居多。由统计数据可知,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数量最多,并且披露得也比较清晰明确;相反,与信托财产相关的其他三类关联交易则显得数量较少,并且也鲜有披露或者披露得比较模糊。
就现行的信托法律法规而论,《信托法》确立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混同(第16条)、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18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第27条)、受托人通常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第28条)等制度,《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也确立了不得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以及通常不得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和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第31条)等制度。这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规制与前述关联交易的特征是一致的。同时,法律法规还对通常情况下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做出了“但书”规定,即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这可以视为对部分合法的信托财产与关联方之间交易、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交易、信托财产之间交易的适用除外。少数信托投资公司在关联交易的方式(或内容)中标明了“信托计划合同已约定”或“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绝大多数公司在年报中是通过定价政策来证明关联交易的合法性的。
在披露了关联交易的信托投资公司中,有4家公司(中海信托、苏州信托、国民信托和陕西国投)没有公布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或定价原则)。在披露了关联交易定价政策(或定价原则)的公司中,明确表明以公允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为主进行定价的公司有16家,强调以市场原则(或市场公平原则)定价的公司有6 家,有1家公司(新华信托)以单一的“协议作价”为定价政策,1家公司(新疆信托)以“公司账面记录的价值为准”来定价,1家公司(内蒙古信托)以本公司的《定价办法》执行关联交易定价,1家公司(中诚信托)以“与各关联方有偿使用的资金的定价政策与其他非关联方使用资金的定价政策一致”作为定价原则。另外,有2家公司(北方信托和中泰信托)实际上采用了组合定价的政策,前者以“首要原则”(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和“主要定价政策”(①根据央行的指导利率及上下浮动范围确定贷款利率、②双方协议确定交易价格、③双方通过参照证券市场的成交价格来协商确定交易价格、④根据资产账面价值进行交易、⑤根据委托人指定价格进行交易、⑥根据原始投资额及持有期间应获取的收益来确定交易价格)共同组成“定价策略”;而后者则确立了三级定价政策,即首先按市场公允价确定;如果缺乏市场公允价的,比照相关类似业务或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上述两种价格都不存在,则按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确定。由于关联交易中贷款占了重头戏,因此大多数公司都在年报中明示利率按央行的规定来定价。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法律法规中缺少关联交易的具体定价规则的前提下,年报中抽象模糊的定价政策(或定价原则)难以消解人们对经营者道德风险和关联交易资产风险的隐忧。
八、结语
上文主要分析探讨了首批披露年报的35家信托投资公司在组织形式(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商号权)、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基本上是互相联系的:组织形式(公司类型)既体现在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上,又直接与注册资本和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相关,尤其从根本上决定了目前股权结构和关联交易的特征;股权结构、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关联交易这三者息息相通的关系已是不言而喻,特殊的股权结构是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关联交易风险大的根源,内部治理方面的管理者兼任和监督者缺位等问题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频繁且数额巨大的关联交易,而业务依赖程度不断提高的关联交易则进一步加深了股权结构的集中封闭性和内部治理的关键人控制。
《信托法》要求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遵守信托文件(信托合同)的规定,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除依法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第25条和第26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提出了同样要求(第8 条),并要求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第29条)。前述组织形式(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商号权)、注册资本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更好地履行义务的基础,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能否忠实地履行义务,而关联交易则隐含了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义务的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如此看来,目前以大股东控制为常态的信托投资公司,需要的不是小修小补的局部性改良,而是彻头彻尾的系统性改革。
虽然《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已将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作为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要求信托投资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可比、规范地予以公开(第3条和第5条)。但从年报的形式和内容两方面来看,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并未达到立法关于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致使客户和相关利益人很难获取重要的信息。诸如股东的详细情况、公司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管人员在股东公司兼任董事及高管人员等职务的情况、关联交易的金额和内容等方面的情况,凡此种种,都无法在年报的全文(或摘要)中知悉。但愿《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制订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够进一步规范年报披露行为和提高年报披露质量,积极推动我国信托业在阳光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王巍:北方信托战略发展研究所,本文原载《信托投资研究》和《云信视野》。)
注释:
[1]依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而《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2]《商业银行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保险法》第73条第1款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条第2项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详见《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第8条和第9条。
[4]详见《公司法》第23条、第24条、第78条和第80条。
[5]详见《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已废止)第46条。
[6]详见《公司法》第20条和第75条。
[7]其总计41.18%的持股比例已经超过第一大股东福建华侨投资(控股)公司(29.41%)。
[8]参见《公司法》第67条和第69条。
三四年前即已跻身千万富翁之列的某个企业家,在2000年中,眼看创业板开张在即,便将自己大部分资金投入到了几家准备上创业板的公司。本以为如此能大挣一把,不想却被全面套牢。于是,如何把投资变现便成了他整日思考的重大课题。
其实对于这种情况,尽管困难重重,在现有政策环境下,将投资变现的途径仍然不少,除协议转让股份等常规方式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较具创新性的流通途径。
途径之一:利用投资公司变现
香港主板市场允许没有任何经营业绩的投资公司上市。主板上市规则第21章规定了投资公司的上市条件,主要包括:
(1)非控制性投资:投资公司不能自行或联同任何关联人士取得有关投资的法定或有效的管理控制权,而在任何情况下,投资公司亦不能拥有或控制任何一间公司或机构超过35%(或收购守则不时予以规定较低而触发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所需的股份比例)的投票权(上市规则21.04(3)(a));
(2)合理分散性:投资公司将合理地分散投资,一般意指投资公司持有任何一间公司或机构所发行证券投资的价值,不得超过投资公司于进行该项投资时的资产净值的20%(上市规则21.04(3)(b));
(3)专业胜任:必须令本交易所确信任何投资公司、其管理公司及/或其投资顾问(如有)的董事的个性、经验及品格能适宜担任发行人的有关职务,并证明其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其该职务。必须令本交易所确信发行人、其管理公司及/或投资顾问的每名董事适合及胜任其职务,而且其执行管理委员会具备足够的经验代表第三者之投资人士提供专业投资管理。本交易所保留权利要求关于任何该等建议委任董事或顾问的背景、经验或其它业务权益的进一步资料。除非本交易所确信发行人已符合上述规定,否则不会批准根据本章提出的上市申请(上市规则21.04(1))。
下表为2002年以来在香港主板上市的没有任何经营业绩的几家投资公司的基本信息。那么,国内投资如何利用投资公司这种工具变现呢?
假设某公司在五家拟上市公司中均有投资,且符合非控股性的要求,例如在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均为10%。利用投资公司实现变现的大致程序如下:
第一步: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开曼群岛注册一家投资公司;
第二步:发售股份(一般以配售为主,公开发行为辅),筹集资金并上市;
第三步:投资公司收购在五家公司中的投资。
当然,实际过程可能要复杂得多,尤其是第三步,可能需要根据被投资公司的具体情况,设计适当的法律结构。
从上述程序就可以看出,并非任何投资者均有条件通过设立投资公司将其境内投资变现。适合的投资者至少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非国有。因为上述程序的第一步即是在开曼群岛注册一家投资公司,因而涉及境外投资的问题。而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需经极其复杂的审批。
二、在境外有合法的外汇来源。因为设立投资公司需要一定的外汇,且投资者必须认购投资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这也需要一定数量的外汇。
三、最重要的是,投资者必须具有足够的投资管理经验,其专业能力、职业操守能得到联交所的信任。
四、拟变现的投资可以直接或间接为外资持有。
当然,投资者亦并非必须自己设立投资公司以求变现。投资者通过将境内投资出售给已上市的投资公司,亦能实现达到变现的目的。
途径之二:巧用信托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26日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最多不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信托资金。援引这一办法,信托投资公司即可开展这样一项业务:即通过发行信托受益权凭证,筹集信托资金,专门用于收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那些与信托投资公司关系密切的投资者而言,即可委托信托公司推出一项集合投资计划,而所筹信托资金将全部或部分用于收购投资者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
利用信托变现,对投资者及其所持投资的性质(是否控股、是否允许转让给外资等)均无要求。
关键词:餐饮投资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对策
古人云“人以食为天”,可见饮食在我国人民心目中的重要地位。近年来,随着人民收入的不断提升,人们对饮食的需求也在不断上涨,餐饮市场得到迅猛增长。但是,就目前餐饮企业的财务管理来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难以更高效的促进企业运营管理工作的进步及市场竞争水平的提升。为进一步完善餐饮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本文对目前餐饮投资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的现状以及完善对策进行探究,帮助餐饮投资公司构建与自身相适应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餐饮投资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现状及问题
(一)公司内控意识不强,风险评估能力不足
财务内控意识的欠缺是目前餐饮投资公司财务内控制度改进与完善的最大阻碍。餐饮投资公司的资金流动性较大,因此需要较为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进行控制。但是大多数餐饮投资公司的管理并没有意识到财务内控制度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内控意识不强,没有对公司的财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过多的关注与投入,不具备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增加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导致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加大,且在风险发生后也不能及时采取措施来应对,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许多餐饮投资公司受限于创业者的个人素质以及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往往缺乏完善的治理机制,在组织架构和职责权限分配上存在交叉和模糊地带,并未建立可行的财务内控体系,内控制度只是流于形式而未能真正的实施。一个公司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不仅只是需要财务部门的执行参与,还需要公司最高决策者的重视和各部门的配合协作,共同开展财务内部控制工作。当前餐饮投资公司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大多不够完善,在具体的工作实施责任划分上只是确定财务部门为财务内控的负责人,没有将公司各部门纳入财务内控工作参与者的角色,没有制定健全的财务内控问责制度与奖赏制度将财务内控的具体事项落实到人,使得公司财务内控效果不好,阻碍公司的发展。
(三)预算管理不足,预算制度可行性较差
餐饮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比较复杂,财务预算具有分类细、类目多、行业广的特点,许多餐饮投资公司在进行资金使用时,没有专款专用的财务预算控制意识,将资金随意调配使用,不进行预算控制,难以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细化落实到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无法对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同时,由于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餐饮投资公司制定的预算制度缺乏对公司实际情况的把握,大多是参考其他公司进行简单修改就通过实施,没有经过详细的研究思考,无法与公司的日常运营活动相匹配,缺乏实际可行性,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投资规划较差,缺乏有效的投资管理体系
餐饮投资公司在进行投资活动时缺乏谨慎性,没有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考虑该投资的控制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而只是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进行盲目投资,为公司带来了极大的资金风险隐患,极易影响公司原有的运营项目,损害公司利益。
(五)信息沟通不畅,协同配合度不理想
餐饮投资公司的管理者往往从基层提拨的比较多,营运经验较为丰富但缺乏管理经验,缺乏数字化管理手段,大都看不懂基本的财务报表,对财务部门反映的问题难以形成共识,沟通不畅时常发生,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度极不理想。
二、新形势下餐饮投资公司财务内控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餐饮投资公司财务内控意识,构建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
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事项有着决策权,因此要想进行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首先就应该提高餐饮投资公司管理者的财务内控意识,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充分吸取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树立正确的财务内部控制理念,确定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具体内容及思路,加大对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投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公司经济效益的积极作用,增强公司整体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公司还应该构建可行的风险评估体系并加以实施,完善公司的财务风险管控系统,强化其对公司运营中财务风险的识别与判断能力,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增强其实际评估财务风险的效用,帮助公司规避风险,减少财务损失。
(二)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明确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目标与流程,将内控责任落实到公司每一个人的身上,建立有效奖惩管理制度,促进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落实,优化内控环境,明确授权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引进专业的财务内控管理人才,在了解公司实际运营环境后有针对性的开展财务内控工作,进行相应的内控制度培训,强化财务内控意识,提升员工素质,促进公司财务内控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保证预算的有效执行
综合参考各部门的实际情况与部门管理人员意见,编制适合餐饮投资公司的财务预算并进行适当的审核修改,完成公司财务预算的制定工作。对财务预算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面控制,加强对财务预算具体实施过程的监督工作,细化预算执行的责权利,保证财务预算的有效执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不定期对公司的资金活动、预算制度执行情况、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强调审计工作的严肃性与独立性。
(四)加强投资规划评估工作,规避财务风险
针对公司投资规划较差的问题,要着力优化公司投资决策工作的具体流程,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控制监管系统,避免投资失败给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同时还要加强投资管理,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调研该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评估其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控制风险,保证公司投资行为的成效性。
(五)加强信息沟通,提高协同配合效率
餐饮企业管理者需要学会数字化管理。比如建立OA信息沟通平台和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增强信息传递沟通的效率和质量,确保信息准确及时的传达和反馈。同时还要参加非财务人员的财务知识培训,提高与财务部门的信息沟通效果,从而提升部门协同配合效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餐饮投资公司财务内控方面还存在着公司内控意识不强且风险评估能力不足、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预算管理不足且预算可行性差、投资规划较差且缺乏有效的投资管理体系等几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餐饮投资公司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经营目标,充分考虑市场的发展趋势变化,从提高财务内控意识、完善财务管理质量、强化财务预算、坚强投资规划评估、加强信息沟通方面着手进行整改,解决公司的财务内控问题,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增强其市场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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