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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税务筹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6:4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无形资产税务筹划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无形资产税务筹划

篇(1)

关键词:技术开发费、税收筹划

一、技术开发费税收筹划的相关概念

1、技术开发费的定义及其税务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其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旧的税法相比,新税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首先,不再要求企业当年必须盈利;其次也不再要求开发费用必须增长10%以上;第三,对由于实施加计扣除造成的亏损,允许在五年内进行弥补、展期扣除;此外,在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上,新增了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分期摊销时可以计算加计扣除的规定。

2、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个概念,它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目前,我国学者对于税收筹划的研究很多,可谓是众说纷纭,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概念。

学者赵连志曾指出,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使得企业在合理经营的过程中对投资、经营和理财活动进行统筹安排,最终达到晚纳税、少纳税的目的,并从中取得收益。

在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注册税税务师教材《税务实务》中指出税收筹划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统筹安排,从而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政策,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纳税方案进行缴税。

由上述定义可知,税收筹划首先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筹划,其次税收筹划的目的为达到企业价值或股东价值的最大化。最后税收筹划就是通过投资、经营、理财活动进行安排。

二、技术开发费税收筹划实例分析

例如:有某新办科技型企业,该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2012年为其第一个获利年度,且该年度只有该项目一个研发项目,该年度经营利润为600万元,另外发生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5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150万元)。2013 年1月该项目研发成功并形成一项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按10年平均摊销,并假定这10年间,没有其他研发费用发生。每年年末,未扣除该项无形资产摊销前的税前利润均为10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无风险报酬率为10%。

若采用费用化处理,由上述条件可知,2013年和2014年企业处于免税期,应纳所得税为0。2015到2017年享受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其每年应纳所得税为12.5万元。2018到2022年每年应纳所得税为25万元。

若采用资本化处理,由上述条件可知,2013年到2014年企业处于免税期,应纳所得税为0。2015年到2017年享受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每年应纳所得税为9.69万元。2018年到2022年每年应纳所得税为19.38万元。

按照10%的折现率进行折现,资本化方式下,由此计算的现值净收益为 23.06 万元。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的对策

1、税收筹划应注意防范风险

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收益,但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风险。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首先,应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避免出现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那些片面的、钻法律空子的税收筹划行为都会为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会让企业得不偿失。因此企业要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筹划项目和合适筹划方案。

2、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税收筹划的方案选择会受筹划人员主观性的影响。因此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制定出一个合理合法并使企业得到最大收益的筹划方案。目前,在我国企业中,很多税收筹划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对我国财务、会计和法律等相关政策掌握程度不高,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是很有必要的。

3、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企业的会计账目是进行纳税的重要依据,若企业不能保证其账目的能够真实的反应企业的经营活动,其进行的税收筹划也是徒劳无功的。因此企业应当规范其会计处理,保证其能真实的反应企业的经营活动,这是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4、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

在我国,各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本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并与税务机关在对税法的理解保持一致。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主动增强其对企业经营状况和技术开况的跟踪了解,才能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与税务机关的“双赢”。

5、整合纳税目标与财务目标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不能仅仅只考虑纳税额的多少,从而只选择纳税少的方案。而应该从企业整体考虑,将纳税目标与财务管理目标进行整合,真正的将纳税活动融入到企业整体财务活动中去。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盈利、偿债能力以及投资经营风险等等,从而达到提升企业价值的目的。

6、聘请税务机构进行税收筹划

前面已经提到了,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要求较高。若企业本身不具备这样的人才,可以选择税务机构进行税收筹划。税务机构具有较好的专业素养,熟悉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在遵守法律的同时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因此,企业可以在综合各项成本的前提下,选择聘请税务机构进行税收筹划。(作者单位: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财务部)

参考文献

[1] 刘静,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J],中国经济问题,2000,(06)

[2] 丁丽冬、王珂,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J],商业研究,2001,(08)

[3] 刘耀华,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J],审计月刊,2005,(6)

[4] 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篇(2)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1108)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筹划对企业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非常重要。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的关系密切。本文探讨了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政策的选择等,对于合理合法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关键词】会计政策 税务筹划 税收负担

一、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1.关于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即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理费用后的金额。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 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夹具等为5 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电子设备为3 年。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上述相关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关于折旧方法。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法规定除特别规定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外,一律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法只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二)税务筹划思路

1.运用不同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个预计值,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只规定了一个范围,使得折旧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

企业盈利时,可以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收回,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在企业处于享受税收优惠期时,可以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获得节税的效果;处于亏损期时,不能得到弥补的亏损年度,折旧年限应选较长的。

2.运用不同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权。特别是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的特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多计提折旧,后期少计提折旧,其递减的速度逐年加快,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估计使用寿命内加快得到补偿,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3.注意事项。企业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一是充分关注法律规定。企业在进行折旧方法的选择上,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否则会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关注通货膨胀。存在通货膨胀时,企业应当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成本的回收期,取得更多的前期折旧成本,从而获取更多的税收抵税额,获得延缓纳税的效果。三是要充分考虑企业盈利状况。企业盈利时,折旧费越多越好;处于享受优惠期、减免税期折旧费应尽量少,非减免税期折旧费应尽量多;处于亏损时,不能得到弥补的亏损年度,折旧费越少越好。四是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不同时点上,同一单位资金,因为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其价值含量是不相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应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计算出现值总和,比较后再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

二、无形资产摊销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协议、合同或者有关法律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税法同时规定,如果协议、合同或者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期不得少于10 年。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

(二)税务筹划思路

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摊销期限越短,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费用的抵税作用越大。尽量在较短的年限内将无形资产摊销完毕,可以使前期的抵扣额增加,使税款推迟到后期,相当于依法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企业处于正常纳税期下,应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这样可以加速成本收回,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取得延期纳税的效果;企业处于优惠期时,选择延长折旧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至减免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三、存货计价方法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1.个别计价法。个别计价法是指对发出的存货分别加以认定的一种方法。采用个别计价法一般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货项目必须是可以辨别认定的;二是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据以了解每一个别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

2.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并根据这种假定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计价方法。每次发出存货时,都是假定发出的是最先入库的存货,其发出存货的单价也就是最先入库的存货单价。

3.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是以起初存货数量和本期收入存货数量作为权数,计算发出存货单价的一种方法。

4.移动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是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与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之和,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

(二)税务筹划思路

在不同存货计价方法下,企业存货发出的单位成本是确定的,而存货销货成本是不同的,从而导致不同的利润,必然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为企业进项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市场价格。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企业存货成本,降低当期利润,应选择加权平均法,企业发出商品的成本比较高,当期利润就会相应减少,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可以适当降低企业当期利润,一般选择先进先出法或个别计价法。企业销货成本比较高,期末存货成本较低,可以将净利润延至以后年度,达到节税的目的;在物价持续上下波动时,加权平均单位与现行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应选择加权平均法。企业可以避免销货成本的波动,使企业纳税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

2.税负期。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当企业处于免税期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减少成本的目前摊入,企业得到的免征额也就越多;当企业处于征税期时,应选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尽量扩大当期的成本摊入,从而使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低值易耗品摊销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现行税法对低值易耗品的确定,一般是根据固定资产的标准来判断的,即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为低值易耗品,未列出低值易耗品的具体品种。对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和期限也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企业低值易耗品摊销按会计准则进行,不需纳税调整。

(二)税务筹划思路

企业的生产规模越大,低值易耗品的使用量也会相应增加,因此,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税务筹划是必要的。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无论采用一次摊销法,还是五五摊销法,都会影响企业的资产状况、费用水平、当期利润,进而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企业应采用一次转销法,以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获得纳税利益的目的。

五、收入确认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收入确认时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规定。在采用以下结算方式、销售方式情况下,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另外,增值税实施条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而消费税实施条例无此规定。

营业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预收账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有些经营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给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对外加工节省的原料,按合同履行完毕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税务筹划思路

收入的确认直接影响到流转税以及所得税税基的计算,因此企业比较重视收入的筹划。应税收入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由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可以在收入确认的时间上进行合理的安排,尽量推迟应税收入的时间,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货币时间价值,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标。(1)未收到的货款,不开发票也不确认收入,可以延迟纳税的效果。(2)尽量做到销售结算方式是预收货款或直接收款,可以避免提前确认收入而纳税。(3)不能及时收到货款时,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方式。(4)采用委托代销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六、充分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是基于税收政策的整体性的税收筹划,即制定企业税务政策和税务战略。企业整体税务政策的选择,应遵循成本孰低性、可行性、可持续性原则。成本孰低性原则,指的是以企业享受税收成本最低为税务政策制定原则;可行性原则,指的是企业基于税收成本孰低性原则选取的各方案可达成的难易程度,企业应选择操作相对简便、成功率高的方案;可持续性原则,指的是企业选择税收政策在成本孰低性、方案可行性原则的基础上,应兼顾可持续性原则,即税收政策的选择应具有延续性,不应为短期行为。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10% 的优惠;建立在西部区域并符合鼓励发展的产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0 年税率15% 的政策。假定企业在不同地区的运营成本相同,根据上述政策,首先企业应对标产业类型,产品的技术状态,对于属于技术领先的企业,可以选择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对于技术领先优势不明显、技术投入较低,但符合国家产业扶持范围的企业,可以选择于西部地区设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进而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的优惠。同时,对于技术领先且符合西部产业扶持范围的企业,考虑可行性原则。由于申请和认定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较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高、手续复杂,企业应考虑于西部地区设立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企业应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间,布局10 年内的高新技术工作,并于税收优惠期结束前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税收优惠的批准,以保证企业成本控制的顺利延续,实现企业回报最大化。

七、企业税务筹划的注意事项

1. 合法、合规。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必须首先符合我国的税法、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

2. 企业应当以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长期经营目标为导向,选择适合的财税政策。政策一旦确定后,一定的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否则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3. 税务筹划的终极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而税务筹划本身也是需要成本的,企业应该考虑到其本身成本约束的问题。所以,只有综合考虑成本、可行性、可持续性,从总体状况出发,合理进行税务筹划,才能使企业科学、合理、长久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 董海涛.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J]. 北方经贸,2013(4).

篇(3)

一、煤炭生产企业现状

近年来,我国通过对煤炭生产企业的资源整合,使其逐步走向集团化、规模化作业生产。而集团化、规模化作业生产最明显的结果是产能增长较快。虽然生产产能在增加,但生产材料成本、安全投入、人工成本、各项税费等也在逐年大幅升高,利润空间被压缩。加之一般的煤炭生产企业产品都比较单一,受市场制约影响较大,抵御风险能力不强。受原煤完全成本升高过快和煤炭市场价格约束的双重影响,企业盈利水平较低,不利于企业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煤炭生产企业在加强财务经营管理、严格成本控制的同时,要把纳税筹划管理融入到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合理合法为前提,通过纳税筹划,减轻税费负担,增加企业利润。

二、煤炭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纳税筹划

1、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最主要的流转税,2008年11月国家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了修订。因此,要做好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煤炭生产企业应详细解读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法政策,掌握该税法中的优惠政策,通过企业财税管理人员的合理筹划,达到减轻税赋的目的。

(1)混合销售的筹划。煤炭企业在煤炭销售过程中涉及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这种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如,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炭过程中提供运输服务,可以选择将从购货方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算销项税,也可以选择将运输单位设立为运输子公司而缴纳营业税。

例:某煤炭企业2009年销售煤炭100万吨,销售单价300元/吨,全年外购可抵扣进项3500万元,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全年运费油耗和修理费用支出2000万元。

方案1:不成立运输公司,运费收入合并煤炭中计算,煤炭企业每年应缴纳增值税:100×350×17%-3500=2450(万元)。

方案2:成立运输公司,运费单独开票,则企业应交增值税为:100×300×17%-(3500-2000÷1.17×17%)=1890.59万元;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000×3%(1+7%+3%)=165(万元),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2055.59万元。

两方案比较,成立单独核算的运输公司企业减少增值税394万元,节税效果明显。

(2)设备租赁费用的筹划。煤炭生产企业需要使用许多大型采掘等机电设备,因此多数大型煤炭集团成立了设备租赁公司,向其生产矿井和集团外部煤炭生产企业提供经营性设备和融资租赁性设备的出租服务,为此,煤炭企业对设备租赁收入可以进行筹划。首先将设立的租赁公司作为单独法人,办理营业执照,以避免租赁公司收入合并到煤炭企业其他业务,其收入按17%缴纳增值税变为按5%缴纳营业税,可为企业节约12%的税率;其次对融资出租的设备,不转移出租设备所有权,只缴纳营业税,避免缴纳增值税。

例:某煤炭集团有设备租赁公司一个,年经营出租设备收入2亿元,融资租赁设备收入5000万元,则筹划如下。

方案1:租赁公司未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其业务收入合并煤炭集团其他业务收入中,则该租赁公司应缴增值税250000×17%=4250万元。

方案2:租赁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且融资出租设备产权转移,其业务收入单独核算,则该租赁公司应缴营业税及附加20000×5%(1+7%+3%)=1100万元;应缴增值税5000×17%=850万元,合并缴税1950万元。

方案3:租赁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且融资出租设备产权未转移,其业务收入单独核算,则该租赁公司应缴营业税及附加25000×5%(1+7%+3%)=1375万元。

三方案比较,方案3最优,和方案1比较节税2875万元,和方案2比较节税575万元。由此可见,通过筹划可为企业带来可观的节税收入。

当然,上诉税收筹划还应综合考虑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费、人员费等开支和节税相比后的结果是否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因此,在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是否以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为目标,是否以成本效益为原则,考虑企业合并与分设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2、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后,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范围,改变并拓宽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范围,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新渠道。

(1)煤炭企业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的筹划。煤炭企业在生产原煤和入洗原煤过程中,需要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符合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第一款、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等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出台的这项重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改造、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年投资几个亿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

例:某煤炭企业2009年应缴所得税100万元,但当年通过自有资金购入并使用所得税优惠目录上的安全生产设备800万元,节能节水设备250万元,则该企业当年可抵减所得税为(800+250)×10%=105万元,由于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小于抵减额105万元,因此当年不足抵免的5万元可结转到2010年进行抵减,且5年内有效。

(2)煤炭企业在研究开发费用上加计扣除优惠的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国税发[2008]116号等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煤炭生产过程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包括采、掘、开、运输、通风、机电等六大系统,每个系统通过研发优化,都可为企业安全生产带来效益。因此煤炭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这项优惠政策,以促进煤炭企业在采、掘、开、运输、通风、机电和原煤入洗等技术的革新,特别是集团化的大型煤炭企业用好此政策,可带来可观的所得税节税额和更新煤炭开采新技术。

例:2010年,某煤炭集团通过在省科研技术中心备案立项,在集团内开展研发项目25个,当年共投入资金1.5亿元,经过验收审查和无形资产申报审批,其中当年形成无形资产5000万元,摊销期10年;未形成无形资产1亿元。按所得税法规定,该集团当年可获得所得税前扣除额1.5亿元,少缴所得税为5000×25%=1250万元;当年获得无形资产摊销扣除额750万元,少缴所得税为250×25%=62.5万元,且后面9年每年可有750万元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可扣除,节税效果明显。

三、煤炭企业做好纳税筹划的建议

1、企业高层和财税经营管理人员应具有纳税筹划意识

煤炭企业高层应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考虑企业长远利益,树立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纳税筹划的意识;企业的财税管理人员则在日常财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树立起对企业税收筹划意识。具备筹划意识,是做好纳税筹划的前提。

2、筹划人员应认真解读国家税法政策、文件和规定,做好筹划工作

企业必须依法纳税且税收具有强制性,筹划人员只有认真解读国家税法政策、文件和规定,树立科学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可,把纳税筹划工作做好;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3、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影响企业纳税筹划的因素很多,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仅停留在节税上,而是要通过节税达到增加收益、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成为纳税筹划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细,逐渐达到所期望的最优的总体效益。

4、要正确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就税务机关而言,对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正确、合理的支持和引导,并通过纳税筹划达到促进依法征税、推动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的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纳税筹划是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企业往往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全面、不透彻,而使得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或享受的不全面,因此煤炭企业要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随时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的特点和具体方法,及时咨询相关信息,这也是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研究防范纳税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 王智勇:企业纳税筹划[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

[2] 王智勇:税收政策—解析·实务·纳税筹划[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9.

[3] 王智勇: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与案例点评[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

篇(4)

关键词: 煤炭企业; 税务会计; 税务筹划;

煤炭企业是我国很长时间以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为我国的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但是,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税务改革不断深入, 传统的煤炭企业往往需要承受沉重的税务负担。而随着近年来我国进行了能源转型, 传统煤炭企业面临的巨大的压力, 再加之税务改革的深入进行, 煤炭产业面临的税务负担也不断加大, 这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一、税务会计的含义及种类

(一) 税务会计的定义

税务会计指的是在企业中从事税务工作的专职会计人员, 其工作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利益以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税务改革, 我国企业的现代化制度不断完善, 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以及债权结构的复杂化, 原有的企业会计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专门的税务会计这一岗位的存在, 就尤为必要了。

(二) 税务会计的种类

在企业中的会计基本可以分为管理会计、财务会计, 而税务会计是近年来企业中新增的一个会计类型。税务会计又可分为纳税筹划会计和调整核算税务会计两个类型。纳税规划会计是指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通过专业的学术知识来帮助企业减少或者拖延企业纳税。而另一种是调整核算税务会计。调整核算税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将企业的收入、利润以及应交税费核算为应纳税所得、应税收入、应纳税额。

二、税务会计在煤炭企业中的作用

(一) 规范煤炭企业纳税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以及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公民具有纳税的义务, 纳税人需要进行税务登记、按期申报税务、及时缴纳税务等。根据税法规定, 不同行业其所实行的缴税政策是不尽相同的, 因此其计算方式是十分复杂的。税务会计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专门型人才, 其可以依据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与煤炭企业财务会计所反映的依据确定所需缴纳税额。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我国煤炭企业的纳税行为。

(二) 维护煤炭企业合法税收权益

企业作为纳税人需要依法履行缴纳税务的义务, 同样也依法享有诸多税法所规定的权利。例如当企业收入不佳、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 企业可以利用缓期缴纳税款的权力, 保持企业的稳定, 当企业摆脱困难时再行缴纳税务, 类似的还具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权力。通过专门的税务会计可以切实有效得为煤炭企业争取合法权益, 保证企业稳定发展, 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 促进煤炭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开展

煤炭企业税务会计需要对过往的税务资金状况进行监督, 运用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 结合煤炭企业的行业特点合理规划统筹企业的投资、融资和收益分配等各个不同的环节的纳税活动。通过对企业各个阶段实行节税措施, 已达到总体的合理节税的目的。

三、煤炭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

(一)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节税

在我国的税收的政策当中, 除了规定了各行各业的缴税要求, 也包含了一些缴税的优惠政策, 如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综合利用资源的优惠以及增值税优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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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无形资产;资产会计;涉税处理

Abstract:Inintangibleassetaccountant,fromtheintangibleassetresearchdevelopment,thevaluationamortization,totheintangibleassetinvestmentandthetransfer,arrivesattheintangibleassetdonationwithtoreceiveagaincontributes,involvescountsthetaxquestion.Inthesefordinthetaxaccountingevent,needstopayanytax,howthecorrectideatax,howtopreparefromthetaxsavingangle,istheenterprisenoticeablequestion.

keyword:Intangibleasset;Assetsaccounting;Fordstaxprocessing

一、无形资产计价、摊销的涉税处理

(一)税收法规规定的计价、摊销原则,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当然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摊销。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原则虽然与会计原则名称相同,但其目标不同,计税或税前扣除原则,是为了规范税收征管;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一般原则,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则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应接纳税人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出让金确认,但其价值摊销则受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制约。纳税人当然希望摊销期短而使用期长,即摊销期短于使用期,但税收法规规定不得短于使用期,因此,纳税人只有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平均摊销。对外购(合并)商誉,各国都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而且基于财务会计原则,一般都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价值摊销(在理论上,也有主张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保留,即不进行价值摊销)。对自创商誉,有不同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也有主张应予确认、计量和记录的(持此意见者日见增多)。而《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不论外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均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也就是说,即使财务会计进行了价值摊销,计税时,其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要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可能是认为商誉价值摊销费用不符合税前扣除原则(如确定性原则),才作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从节税考虑,我认为自创商誉当然是不予确认为好,至于外购(合并)商誉也不宜高估。商誉本来是诸多因素长期影响、综合影响的结果,其“无形性”更强,如果能够在其他无形资产中体现,对纳税人不是更为有利吗?

(三)无形资产计价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8条、第30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申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组时,才能根据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并入帐。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而是有关机构应委托单位之邀或其每年例行对最有价值品牌进行研究评估,尽管这种评估也是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知性、可见的"品牌效应",但企业是不能据以入帐的。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企业帐面上一般并不反映企业实际存在的无形资产的种类初价值。从纳税人节税的角度看,无形资产的计价则不是入帐价值大就对企业有利,这与对外宣传自己的无形资产价值是两码事。因此,与购买无形资产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能够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对企业当然有利;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如果也购进有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分摊应是具有弹性的,纳税人应该正确判断。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这要从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一般则是摊完为止,企业应该事先测算,然后作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二、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转让的涉税处理。无形资产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使用权,二是转让所有权。在转让过程中,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双方计交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则双方都是购销双重身份,印花税要按两份合同计税,无形资产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计交营业税外,作为换回的货物,其入帐金额中可能含有消费税,并视存货或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的无形资产帐面净值后,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在各种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下。企业要纳的税种,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二)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根据《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无形资产转化为长期投资后,在投资期间不得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对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对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在该项投出资产没有收回或转让之前,对上述投资评估差额,企业不能转增资本,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如果企业以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先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后,再按上述要求进行价值评估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初的研究开发费用己记入当期损益,没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予以确认。现在要将其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对外投资,企业要先确认其入帐价值,然后按确认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管理费用”。当初的研发费用究竟是多少,因为是随时记入各期损益的,实难准确确认,既然由企业自行确认,是应高估还是低估,企业从纳税利益考虑,不难作出结论。因为它的入帐价值高低,与对外投资时进行价值评估没有必然联系。二是用当初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这种情况,不存在税务筹划的余地。

三、无形资产捐财与受捐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受捐的涉税处理。由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对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税收法规规定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相同以《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企业接受捐赠时,贷记“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年终时,对财务会计所作的受捐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要调整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转让(出售)该项受捐无形资产或企业清算涉及受捐无形资产时,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若转让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的入账价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人帐价值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转让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入帐价值,应以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企业按上述确认原则确认的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应按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如果还发生了相关费用支出,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年终,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帐面余额,借记该帐户,按接受捐赠无形资产应交的所得税或以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如果企业接受的无形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在年终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论接受无形资产捐赠、还是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都应该与企业的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一样,照常进行价值摊销、计提折旧或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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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 税收筹划 投资

投资是指企业为了获得未来预期收益,而将货币资金、实物、技术及其他生产要素投入 会再生产的过程。企业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提升企业的资产阶值,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而企业资产价值的提升的多少,与投资报酬率有关。税收作为一个成本是影响投资报酬率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税收通过影响资本使用成本从而影响投资决策。从税收对企业投资能力和投资决策的影响来看,投资的税收筹划应该从降低资产使用成本入手,促进企业利润水平的良性增长,提升企业可用的现金流量。只要企业投额度边际收入大于投资成本,企业将继续投资,直到两者相等为止,这时企业的利润达到了最大化。因此,一项好的投资的税收筹划应该合理地利用税收激励措施。

一、企业投资的分类

企业投资的范围很广,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投资在再生产中的作用,投资可以分为初创投资和后续投资。初创投资是指企业设立阶段的投资;后续投资是为巩固和发展企业再生产所进行的各种投资。按投资的方式划分,企业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一般来说,直接投资包括设立投资(设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后续投资(维持性生产投资、扩张性生产投资)、购并投资(联营投资、兼并其他企业、收购其他企业)。间接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信托等其他间接投资。企业作出设立投资决策时,除了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外,还要对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等问题,结合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最后做出最优的投资方案。常见的组织形式选择既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选择,也有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二、货币资金投资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选择

直接投资根据投资货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货币资金投资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方式不同,涉及的税收因素、享受的实际税收待遇也不同。一般而言,从被投资企业的角度来考虑,应选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这是因为:首先,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减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其次,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减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但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考虑,应选择货币性资产投资。这是因为选择非货币性资对外投资,要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

1、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该项交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政策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发生资产转让所得,且数额较大,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的应税所得额中,

2、增值税。如果企业以存货等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须缴纳增值税。

3、营业税。如果企业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人股,与投资方同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一种情况是以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项目缴纳营业税;另一种情况是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投资企业应综合考虑投资双方的税收负担情况,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即使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也可以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达到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三、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选择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企业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投资的经营管理。直接投资包括对现金、厂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和对专利、商标、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间接投资又称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或公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得收益的投资。与直接投资相比,间接投资的投资者除股票投资,一般只享有定期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而无权干预被投资对象对这部分投资的具体运用及其经营管理决策;间接投资的资本运用比较灵活,可以随时变现,可以减少因政治经济形势变化而承担的投资损失的风险。除此之外,二者还存在实质性的区别:直接投资是资金所有者和资金使用者的合一,是资产所有权与资产经营权的统一运动,一般是生产企业,会形成实物资产;而间接投资是资金所有者与资金使用者的分离,是资产所有权与资产经营权的分离运动,投资者对企业资产及其经营没有直接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其目的只是取得资本收益或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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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研发支出;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涉税处理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处理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求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期末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在具体会计处理时,分两个步骤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时,对于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在期末,应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归集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应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金额,转入“无形资产”。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处理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案例解析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法

案例资料:长江公司2009年自行研究开发一项专利技术,经专家团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在研究阶段支出合计6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80万元,假定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的条件,研发支出都以银行存款支付。2009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专利技术开发成功。假设长江公司2009年度实现会计利润200万元。该专利技术预计可使用10年,按直线法平均摊销其价值。

会计处理:

1.发生研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6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80

贷:银行存款140

2.期末费用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6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60

3.该技术研发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借: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8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80

涉税处理:

1.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因此,长江公司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60×50%=170(万元)

应交所得税=170×25%=4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4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2.5

2.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

按税法的规定,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开始投入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寿命平均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按照其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把摊销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0%转入无形资产,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待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假设长江公司2010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00万元,按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长江公司2010年对其涉税处理为:

(1)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8

贷:累计摊销8

(2)计算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00-8×50%=296(万元)

应交所得税=296×25%=7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7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4

以后年度的会计与涉税处理以此类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