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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铁路建设单位主要是合资铁路公司和铁路局,其通常以下派分支机构或委托代建形式实施对建设项目的直接管理。
1.铁路建设合同管理现状
投资控制要求高。铁路工程建设的突出特点是生产周期长、环节多,生产要素变量多、变化大,发生资金风险的概率大,特别是铁路建设多使用国有资金,国家定期进行追踪审计,因而对建设单位提出了更高的投资控制要求,作为重要投资控制手段的合同管理成为关键。
利益主体多,防控难度大。铁路建设活动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随着各种利益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建设单位在与这些利益主体打交道的过程中,特别是随着铁路建设的逐步市场化和规范化,铁路建设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难度越来越大。
自身管理能力不适应建设管理需要。目前,铁路建设单位合同管理整体上仍沿用传统的合同管理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合同风险意识差;缺乏对合同履约过程的全程监控,过分依赖合同管理专业部门管理合同,缺乏全员参与,欠缺合同风险防控能力,不适应履约期长、主体众多、目标多元、着重履行过程监控的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要求。
2.铁路建设单位合同管理概况
2.1铁路建设合同工作的特点
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是由几十份甚至几百份合同实施过程形成,合同之间存在着极为复杂的关系,不仅表现在合同条款多,专业性强,附属文件多,而且还表现在与主合同相关的其他合同多,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定义异常复杂、合同文件出错和矛盾的可能性极大。结合建设工程实施的诸多特点,使铁路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呈现价值大、种类多、内容繁杂、专业性强、变更频繁、不可控因素、多牵涉面广、法律风险高、管理难度大,需要进行专业化管理。
2.2铁路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主要内容
铁路建设单位既是建设项目的合同主体,又是实施内外部合同管理的主体,其对外要签订合同、推动合同履行,实现合同目标,对内要强化合同管理控制,实现规范管理。其具体工作是:制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形成规范、有序的合同签订、审查和监管体系;科学、规范选择合同对象,并签订相关合同,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跟踪合同实施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和处理合同争议和纠纷,做好、应诉或索赔工作。
3.铁路建设单位合同风险分析
铁路建设单位的合同风险贯穿建设项目全过程,产生原因在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变化因素、不可控因素及相对方欺诈、各方违法、违约、己方管理行为不当及不可抗力等主要表现形式有:签约阶段的违规签订合同和签订瑕疵合同;履行阶段的承包商“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违约行为、频繁变更签证和技术签证不规范问题;其他因合同而起的争议或纠纷。发生相关合同风险的后果不可避免的要影响建设目标的实现,有的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面临刑事、行政处罚。
4、铁路建设单位强化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的主要举措
铁路建设单位强化合同管理,既要加强内部管理能力提升,还要注意把握合同履行中的关键环节实施有效监控。要在坚持内外并举、统筹兼顾的前提下,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4.1转变建设管理理念,严守公平合理的合同准则。
铁路建设单位虽然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发包方,但要充分认识到这种强势只是相对的,并充满着巨大的风险。在合同权利义务设置中,如果建设单位过于推卸风险,压低价格,用不平等的单方面约束性条款苛求相对方,对方在无法获得合理的利润的情况下,就会想办法弥补损失或减少开支。偷工减料、减少工作量、降低材料设备和施工的质量标准等现象就会发生,最终将影响建设项目的整体利益。因而,在签订和实施合同时必须转变传统建设管理观念,尽量确保双方的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促进相对方积极履约。
4.2 建立全过程性、系统性、动态化合同管理体系。铁路建设单位要强化全员合同风险意识,严格细分建设单位各部门合同管理责任和工作内容,实施全过程、系统性、动态化管理。要强化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工作,要在指挥部设置专门合同管理部门,合资公司或路局法律部门要固定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使合同管理覆盖到建设项目管理的各个层次,各个角落,形成从投标预审、合同谈判、审核、履行到监督检查全程性保证合同有效实施的组织保证体系,使合同的签订、履行等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要根据项目实际建立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管理规范化操作。从而实现建设单位合同工作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使建设单位整个合同管理体现全程性、系统性和动态性。
4.3以价款管理为中心做好合同实施控制。价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和双方的利益所在,控制价款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目标。建设单位要做好合同交底,特别是对影响价款内容的交底,同步制定合同履约实施计划、风险控制计划等。要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标准合同范本,完善、硬化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专用条款或价款调整条款一定要突出特点、明确价款是否调整、调整依据、调整方式、结算方式以及有关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验工计价,杜绝超估冒验或虚假验工等现象。对变更设计、价差调整、概算清理等问题,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来处理。对合同外内容,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才能签订补充合同。
4.4切实发挥监理及咨询单位的作用。要切实发挥监理公司在合同履行监控、控制工程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此外,由于我国监理公司的法律责任是有限赔偿责任,一不排除部分监理在施工方的不正当行为影响下侵害建设单位利益,因此要按合同约定严格管理监理公司,督促监理公司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要求施工月报须经批复及说明原因,对监理的不尽职行为要严格依约追究,对不合格的监理公司要坚决更换。
4.5对承包单位的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行为实施有效监控。承包单位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不但对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投资、工期带来极大的风险,而且往往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不稳定事件的重要原因。在当前建筑市场状况下,铁路建设单位要要完善合同约定,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控,做好分包资格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发现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坚决予以清理。
4.6加强索赔管理,合理利用反索赔武器。随着铁路建设市场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会逐步致力于索赔,但铁路建设单位的反索赔意识普遍不高,应对能力欠缺,必然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对此,铁路建设单位首先要切实履行与相关单位的合同,其次要将索赔管理贯穿于工程管理全过程,合同谈判中要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反索赔情况,拟订科学合理的合同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施工文件,注意现场控制和进度管理,把握关键环节,规范出具相关文件,注意收集证据。同时,要合理利用反索赔武器,控制工程造价,推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7重视合同资料归档管理工作。工程纠纷、争议的解决以来大量详实的资料,铁路建设单位要增强证据意识,系统、规范的做好合同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指定专业部门,专人管理,做到片纸不遗失,建立合同文档系统,科学、系统地整理和保存工程实施中涉及合同的各类资料,同时要保证相关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重点收集施工日志、来往信函、气象资料、会议纪要、工程照片和工程声像资料、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合算资料、工程图纸及招投标阶段有关现场考察和评标资料。
5.结语
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是依法合规、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的重要保证,铁路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合同风险意识,完善合同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建设合同义务,实施全程性、系统性、动态化合同管理体制,把握关键环节, 切实做好铁路建设合同管理工作,推进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成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8.
[2]吴江水.完美的合同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3]卢春房.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理念和方法创新 《管理世界》2009年第05期.
【关键词】工程建设 合同管理施工民扰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X7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轨道交通工程作为现代城市的重要标志正在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呈现出日新月异的变化,其建设规模与建设速度前所未有。以地铁为代表的轨道交通工程因其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涉及专业繁杂并与周边环境影响密切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地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为规划选址、线路走向、建设施工、设备运行等对周边建构筑物及其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潜在的危害。因此,因地铁工程建设引发的扰民与民扰现象已经成为工程建设中的焦点与难点。作为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者的建设单位不但要承担因民扰制约工程进展的不利后果,还有可能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相关主体进行的因合同执行不力引发的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换言之,民扰给建设单位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从合同管理角度分析如何化解因施工民扰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
鉴于施工民扰往往都发生在施工单位进场以后组织工程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围护结构、基坑开挖和盾构施工阶段,各类设备噪音,扬尘污染,短路断交乃至周边建筑物倾斜、开裂等易激化矛盾。同时,这类民扰往往与周边环境和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水平有关,因此不能在招投标和合同阶段得到有效重视。笔者接触天津地铁在5、6号线建设过程中,就是与施工单位通过签订《维稳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这种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施工扰民法律责任。尽管《责任状》已经囊括了从施工前准备到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进入尾保的各个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以补充协议本身党的效力就有待商榷。主要原因在于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对施工扰民及民扰关于责任范围、责任主体、承担方式、费用计算及违约方式等无明确约定。因此在已经生效的施工合同后签订无对价补偿的《责任状》稍欠公允。一旦发生争议,合同对方完全可以无相应对价支付和责任一边倒的显示公平为由对合同效力产生异议。因此,为有效化解建设单位在工程建合同中因引发的法律风险,需从如下几方面入手加强合同管理。
1.土建施工合同
1.1 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
根据《招投标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地铁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设备安装及第三方监测等均需要通过公开招标进行。施工招标文件作为建设单位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本身应当包括与完成施工合同相关的一切内容,特别是《责任状》中约定的因施工产生扰民或民扰制约工程建设有关的责任应当分布在招标文件的不同章节中要求投标单位有实质性响应。具体表现在:(1)在资格预审或后审中将工程维稳工作人员纳入投标单位项目组织机构人员 “实名制”的范围,高标准进行管理;(2)在商务标部分要求投标单位考虑维稳的相应措施(包括不限于风险源评估与鉴定,专项应对方案,证据保全等)并以措施费或者暂定金等形式列支费用,且在评分中给予一定权重分值;(3)在履约保函之外要求提交维稳保证金或保函,并明确约定保函类型、提交时间、使用方式及补足等条款;(4)将《责任状》中相关条款纳入招标文件的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确保进行合同备案的正式文本中囊括《责任状》主要内容,提升相应条款法律效力;(5)在技术标部分可要求投标单位按照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进行详细勘察,并制定风险源评估报告和专项应对方案,对有必要的点位做出保全鉴定方案,并对报告与方案的科学合理及可操作性进行评分;(6)要求投标单位结合施工周边环境制定建设绿色环保工地的专项方案,要求突出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达标措施,包括不限于有效控制噪音、震动、扬尘、渣土撒漏、水污染、夜间灯光污染、短路断交等,该专项方案将在技术标中占一定权重分值。
1.2合同履行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起规范的合同履约评价体系,并将防止施工民扰纳入工程管理的一部分进行常态化管理,而非一事一议的应急管理。这就要求一方面要专人负责。在防施工民扰工作体系中,可能涉及到工程管理、技术管理、合同管理、现场接待等不同专业管理人员,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应当按照实名制的要求建立起规范的责任体系,如人员确需变更,应当有严格的审批手续,禁止随意更换,临时变更,否则建设单位应当注意留存证据,作为施工方违约的证明文件。另一方面则是严格履行交底和方案申报与审批手续。施工中涉及到勘查技术资料交底、施工图交底、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方案交底必须依法合规进行,手续完备。各类需要施工单位申报的专项方案、应急预案、保全性鉴定、完工监测和安全鉴定报告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报相关主体进行审查审批。否则建设单位有权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相关人员应当注意收集留存相应证据。最后则是建立动态的合同履约评价机制。施工合同项下各责任主体都应当按照业务分工各司其职,对其主要工作内容和相对应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评价,并注意完善手续,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对因违反合同规定引发或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情况做好追究违约责任的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维稳保证金、启动履约保函、扣除相应工程费用或质保金,追诉一定数额违约金或赔偿金等等,以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
2.第三方监测合同
第三方监测是通过第三方对施工监测点位的监管、复核和独立进行第三方布点监测预警并有效发现和预防风险的重要方式。在第三方监测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和现场勘察资料对布点范围进行认真研究,从化解建设单位法律风险角度而言,布点应当涉及到因施工对周边建构筑物产生影响的所有点位且持续至工程竣工验收投入试运行,并在监测项目累计变化值接近或超过报警值时自行加密。同时对监测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研究分析,并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另一方面,对施工单位自行布点监测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和监管复核,因施工单位监测不到位引发任何风险时,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采取一定干预措施并留存相应资料,作为建设单位追究施工单位合同履约不利的有效证明材料。
3.保险合同
目前,天津地铁5、6号线工程通过建安险和三责险在一定程度上转嫁在施工程因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第三方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就建设单位而言,需要将施工民扰因素逐步纳入工程保险的范畴。例如目前执行较好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发生的费用专项列支保险费。而对经风险评估报告、保全性鉴定及安全监测发现可能引发周边建构筑物发生危险,甚至不具备安全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要注意材料的搜集和证据整理,并通过全损推定保障在人员无伤亡的情况下减少或弥补财产损失。同时,地铁5、6号线已经将房屋开裂纳入保险承保范畴,尽管有很多限制性条件,但较之前仅对建构筑物倒塌、毁坏等全损或推定全损下的理赔有一定进步。下一步,可针对类似规划选址、线路走向、标准调整等先天性缺陷而后期无法弥补的情况进行集中研究,通过工程保险的方式逐步转嫁建设单位风险。
【参考文献】
从九十年代以来,工程建设参建全方面地实行了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依此设立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这分工合作、互相约束的管理制度,参建多方的职责和任务也越来越明确。
关键词:
合同的管理;双方职责;时间限制
建筑市场危害仍在进一步增大,工程参建各方也越来越看中合同管理的项目。有用的合同管理是确保完成目标实现的主要方式。
1合同管理各方的职责
1.1建设单位的职责
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是建设单位,同时也是实施者,担负建设中征地、移民、补偿、协调多方联系,恰当组织各种建设条件,完成建设目标等职责,就项目建设向国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按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及工期要求,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地宏观控制与管理。负责办理工程开工有关手续,组织工程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开展施工过程的节点控制、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等,协调参建各方关系,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为工程施工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为委托合同关系。
1.2监理单位的职责
建设单位托付监理单位,根据我国相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合格的项目的建设文献、施工协议以及监理协议,对工程建设进行现场的治理。其重要责任是工程制定合同管理,依照合同实行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调解参建各方的深层工作联系。这样的状况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一种相互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应是建设单位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建设单位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单位的贯彻执行。在建设单位托付监理单位从事设计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中间的联系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干系;当没有托付设计监理的时候,是各司其责的联系。在监理阶段中,监理单位需要适时根据合同及相关规定处理设计的改变,设计单位的相关通告、图纸、文案等必须要经过监理单位发送到施工机关。施工机关须要更改设计的同一时间,更要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给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更动或修正。
1.3设计单位的职责
设计单位的重要责任是依据建设单位的嘱托,承担工程最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给建设单位供给设计文件、图纸和别的的资料,派遣驻地的设计代表参与工程的施工建设,通过交底和图纸的会同审查,应快速签发工程的变更通知单,并且要做好设计服务,及时参与工程的验收等。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同一种工作关系。
1.4施工单位的职责
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具体组织的实施者。它主要的职责是通过投标来获得施工任务,依据国家以及行业的规范、规定、设计文件和施工的合同,编制施工方案,组织相应的治理与技术、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开始施工,按合同约定时间、质量需求来实现施工内容。在施工的过程中,主要负责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的自控工作,工程竣工后的检验合格,同时要向建设单位转交工程和施工的材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状态。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它俩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他们二者之间的关联是依据施工合同来约定的,合同中准确的表明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与义务。监理单位按照国家、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实行监理。施工单位在施行施工合同的阶段中,需要自主遵守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同时为监理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有效条件,按照有关的规定供给了完备的技术资料。施工单位需要按着它施工合同和工程师的规定来工作。监理单位依着建设单位的委托职权范围,并在此权限范围内检测施工单位是否奉行了合同职责,是否按着合同要求的技术、进度及其投资的需求展开施工建设。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公正、公平的第三方,要时时关注保全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正确解决工程款支付、验收签证、索赔和工程设计更变等问题。
1.5质量监督单位的职责
质量监督与监理单位均是属于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它俩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监督。质量监督则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则是社会行为。两者的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并提出了在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行使通用条款规定的,以及具体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的权力;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循;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不能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的估价、索赔等。
2合同管理时间限制
2.1工程建设总体时间要求
一个新建、改建、以及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项目,从刚开始的立项阶段,到最后的试生产再到正式的投入运行,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大小来判断,时间跨度可能是几个月,也可能是几年不等,但在建设的过程中的流程以及要求基本相似,即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所有的办事流程基本是一样的,各地方细节性问题要求有时会不同,具体操作还要和当地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2.2合同管理时间点要求
建设部门收到的备案材料当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招标人可公布招标公示或者下发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合同后5个工作日之内,需要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通常应该在15日内明确中标人,招标人应该自觉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说明。从招标文件之日开始到投标人上交投标文件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和定标。评标委员会出示书面评标说明后,招标人通常应该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认。承包商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接收中标函后的42天内(合同没有约定)开始施工,工程师应该最少提前7天告知承包商开工时间。承包商做完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里需要报送的材料后,应提早21天将一个确定的时间告知工程师,说明在这一日后已经对需要进行竣工检验做好准备。
3结束语
我们可以意识到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是尤为重要的,因为合同管理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展是有深远的意义的,所以只有加强对合同管理我们才能够进行好项目管理工作。
作者:刘晓玲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质量;投资;进度;合同;安全;信息;协调
1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质量控制
1.1坚决贯彻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明确参建各方职责要求
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建设方、监理方、建设方、设计方和调查方的质量管理责任是首要任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难点,要求各参与单位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其体系进行检查。设单位的质量控制,“质量至上”是主题。
1.2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首先,从原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在原材料的控制方面,根据合同控制主要物料和设备的采购路线。材料和设备进入现场后,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对于主要材料和设备,现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代表共同验收,从源头上控制质量。其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偏离设计的现象,质量不合格,现场施工方代表应根据监理规范要求监理管理。最后,重视每周监督会议。尽可能参加每周监理会议,讨论解决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
2建设单位的投资控制,要始终加强合同支管理
实践证明,做好资本支付工作是保证参与者工作落实的基础。作为建筑投资者,为了获得各方的全力支持,合同协议必须严格执行,而不是故意拖延项目的付款。为了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缴纳进度费和各种服务费。必须尽可能避免欠款,并必须在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3建设单位的进度控制,做好项目工程进度控制使参建各方达到共赢
①制定合理可行的施工进度是工程成功的一半。施工前,现场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总进度计划,掌握总计划中关键施工程序和子项目的时间节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以实现按合同期限顺利完成工程建设的目标;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按总进度计划分为月计划和周计划。主管根据每周计划对完成的地点进行比较。如果存在滞后现象,分析产生滞后的原因,采取措施纠正偏差,每月对现场竣工进度进行比较,以确保施工进度按照计划进行。
4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是施工阶段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1)紧抓安全教育,加强事前控制。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中要把握以小观大,全面把控。例如,通过对施工人员现场吸烟、不戴头盔、不戴安全绳等不安全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可以认识到自身管理水平的不足,进而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系统目标,使现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和稳步提高。(2)落实巡视制度,强化事中控制。在工程中,施工单位的现场代表应当每天检查现场,每周、每节假日组织施工方,参加联合检查,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形成记录。如果存在严重的安全局势,就必须及时通报和处理。
5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管理程序
合同是各参建单位管理工程项目的最重要的依据,更是建设单位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依据,也是建设单位协调各参建单位间工程项目问题沟通解决的依据。因此,建设单位对一个项目的合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1)认真审查合同类别,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从始至终,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很多,因此合同的类别也不一样,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法也就不同。签订什么类型的合同对于合同的实施控制管理也不同,因此,合同类别的审查是建设单位进行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的首要工作。(2)严格遵守合同管理程序,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从计划开始到实施完成,建设单位需要签订很多合同,比如勘察设计合同,造价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检测合同等等。①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要对合同进行仔细认真的评审,对发现的问题和合同签订方进行商议解决;②进行合同签订;③监督和计划合同实施;④对合同实施进行过程控制;⑤项目完成后,进行合同的综合评价;⑥审查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
6建设单位的信息管理,紧随时展步伐
现在是信息多元发展的时代,工程建设领域作为信息时展的载体,也强烈依靠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作为参建主体,应有效利用自身的能动性,主动将最先进的的信息技术应用于项目管理领域。如现阶段BIM技术的发展等。
7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协调能力的提升
建设单位代表要努力提高整体管理水平,把工程管理知识融入施工现场管理实践,整合施工方的权威和精细化管理,体现建设方的意志,调动各方参与施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在工程组织的实施中,必须加强沟通,形成各种有效的沟通机制。对建设方作为项目建设的发起人的片面理解,不能视为对项目建设的片面理解。五方的主体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也有自己的利益。在某些方面,由于利益和责任的不同地位,可能会出现对立。如果发生对抗,为了争取双赢的结果,沟通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在工程中应尽量采用广泛研究和制订的原则,在达成共识后,才会研究和讨论。这样,我们就可以认为各方可以更愉快地合作。
关键词工程造价价格控制管理
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广义地讲,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一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所花费用的总和;狭义地讲,是指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在工程发包阶段其投标价格和在工程结算阶段从建设单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设费用(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
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预定限额内,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造价控制应从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设置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就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就财政部门而言,其实质就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招投标等工作的主要内容。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确定和支付的相关条款,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当前建设工程市场发育尚未成熟、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信用体系和风险保障体系不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有待改进的情况下,在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许多不规范之处。
1工程合同中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将容易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
1.2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甲、乙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1.3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1.4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2控制工程造价,抓好合同管理的几个环节
2.1把好合同签订关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应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标的物表达清楚、标的额计算准确;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包装物、提(交)货或移交工程成品、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方法准确;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词语。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2.2做好合同实施管理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2.3重视合同后评估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影响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可分为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可预见不确定因素应作为普遍性问题,不可预见不确定因素作为可追溯事件加以标识,通过合同后评估加以鉴别,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合同管理的几项措施
3.1合同管理精细化
目前,各省级人大常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各省级《合同监督条例》,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条例》内容只能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做出粗线条的规定,无法满足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需要。各级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制定出一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已经迫在眉睫。作为政府项目投资主体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细则”的制定与审核,尤其在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就做出细致、明确的规定。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2管理人员专业化
人是合同管理中最活跃的角色,也是合同管理中最关键的环节。建设单位应设置合同管理人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并应执有《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加强对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培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总结以住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做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从而为国家财政节省建设资金。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3.3合同索赔研究程序化
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合同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
因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3.4项目建设代建科学化
所谓“代建制”,就是由政府组织理论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管理专业人员,根据行业性质不同,形成专业化的建设队伍,专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优势,彻底消除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建、管、用不能分离的弊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3.5合同签订审核规范化
建设单位应组织技术经济等各方面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承包方投标文件进行了解。通过审核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不齐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中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通信工程;合同管理;合同签订;风险;变更
Abstract: with the break-up of China telecom industry restructuring, increasing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the communication manufacturing industry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use and coordination of all resources, reduce operating costs, improve operational efficiency, has been introduced into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Contract to determine the price (cost)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period and quality target,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tract has two sides. Therefore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he core of project management. This article first analyzes the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and then from the five aspects of the main points of the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discussed in detail, which focus on contract risk management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Contract management; Contract is signed; Risk; change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通信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通信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有些通信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如在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将容易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
(二)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甲、乙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通信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三)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一些通信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通信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通信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要点
(一)加强合同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合同风险是合同中的不确定因素,它是工程风险、建设单位资信风险、外界环境风险的集中反映和体现。合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由工程的复杂性决定的,是合同双方必须共同承担的。对于工程中的风险,应从识别和防范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控制。
1、风险的识别方法
合同风险的识别要求列出所有与合同相关的关键控制点、风险来源、产生条件。风险识别的方法一般包括:
(1)问询法
问询法包括调查问卷法、面谈法、专题讨论法、德尔菲法等。实际工作中多采取调查问卷法。在审计实践中,合同审计调查问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二是岗位职责制订及履行情况,三是合同管理流程情况,四是合同管理基础工作,如相关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台账、合同档案管理是否建立健全等。
(2)流程图法
流程图法主要是将合同从立项签订、招投标、委托授权、市场准入、合同履行、终结及售后服务全过程,以流程图的形式绘制出来,从而确定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识别合同风险,进而进行风险分析,提出补救措施。这种方法比较简洁和直观,易于发现关键控制点的风险因素。
(3)测试表法
测试表法主要是将合同各关键控制环节以测试表的形式进行测试,以查找合同管理的风险点和控制缺陷,分析其潜在的影响和重要程度,提出规避和防范风险的措施。测试表大体上可以设计以下几种:一是市场准人控制测试表,主要测试合同签订双方队伍资质、市场准人情况、外部队伍考核情况和转包、分包情况。
二是招投标和授权批准控制测试表,主要测试经济业务是否按规定进行投标、投标过程是否规范、招投标收入是否纳入统一财务管理、合同签订程序是否到位、甲方人是否持有委托授权书。
风险的防范
通信施工企业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
(1)施工合同是否合法,建设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
(2)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
(3)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
(4)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
(5)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
(6)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3、风险识别与防范的案例分析
某干线传输网工程,在6个省内进行传输设备的安装测试工作。建设单位(甲方)通过招投标,确定了两家设备厂商:A厂商提供40×10Gb/SDWDM设备,B厂商提供10Gb/SSDH设备。工程由两家施工单位C、D分别在三个省内进行设备的安装和测试工作,甲方指定施工单位C作为工程的施工、测试总协调单位。下面从施工单位的角度进行合同风险的分析:
本项目的风险利用流程法、测试表法、现场观察法和合同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分析,主要来自于以下方面:
(1)工程风险:
①技术风险:本项目所安装的主要设备是40×10Gb/SDWDM设备和10Gb/SSDH设备,本设备是高新产品,对这种设备的调测缺乏经验,可能会造成进度拖后,成本增加,质量不稳定。
②管理风险:可能有管理制度不完善,贯彻执行力度不够,易出现质量安全事故。C施工单位负责整个工程的协调工作,除负责自己段内工作外,还要实时掌握D单位的进度,并且要编制全程测试计划,指挥D单位进行系统测试工作。若管理不完善,可能造成工期的延误。
③资源风险:10Gb/s传输设备测试仪表数量有限,存在不能按时提供的风险;本项目工作量大、工期长,造成人员长期出差,家庭原因造成人员离开;与厂家督导观念差异,无法合作。
④质量风险:材料质量不好,工具、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⑤环境风险:施工地点有正在运行的设备,在通信运行安全方面存在风险;粉尘对设备的危害。
(2)建设单位资信风险:建设单位建设资金不到位,融资渠道不畅。
(3)外界环境风险:国家投资政策改变,银行利率调整等。
(二)重视合同变更管理
通信项目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变更数量多,同时变更往往牵涉到索赔,因此必须加强变更管理才能减少对方索赔的机会。
(三)规范合同签订的内容
签订通信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是根据各工程的特点,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现阶段我国针对不同的合同关系已经制定了合同范本,其中合同的通用条款适用于所对应的工程,不仅提高了合同制定的效率,而且提高了合同的规范性、全面性、公平性。
(四)增强全员管理意识
在通信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应该由专业人员专门从事合同管理。由于现阶段合同管理意识欠缺,必须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开展法律法规教育,明确法律责任,树立依法签约、依法履约的思想,把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五)做好合同履行评价工作
在合同终止之后,合同管理人员会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合同资料的手机、保存、整理、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归档备案工作,实现工程合同档案管理程序化和规范化。只有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具体工程实施计划进行比较,才能进行总结归纳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以后的合同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结语
综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合同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可以的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通信工程中,无论是施工企业还是建设单位,做好合同管理对减少造价,缩短工期,获得利益的最大化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晓燕.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J].宁夏机械,2009.2.
关键词合同管理 工程造价合同纠纷
Abstract: The best solution to avoid and reduce contract dispute is enhanced management of contract.
Key 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project cost, contract dispute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合同法》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在30天内签订建设工程书面中标合同,同时要求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不能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虽然国家已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建设施工合同做出一系列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大量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并呈逐年上升之势。
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的相关课题,不少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多次撰文进行深讨。下面结合实践,对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存在问题及并由此产生纠纷的原因进行一些归纳梳理,与大家共同学习,以便在工作中可以尽量避免各种纠纷。
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产生诱因来分,可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分为:质量纠纷;施工进度纠纷;结算造价纠纷。
质量纠纷重要表现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返工费用,或工程交付仍存在质量问题,不返修或返修不及时。施工进度纠纷,主要表现为,分部分项工程完成的进度是否满足施工组织的计划要求,从而影响各分包专业的配合而产生矛盾或整个工程项目交付日期拖延而造成矛盾。工程结算造价纠纷表现形式更是多种多样。如:“工程量确认”、“定额套用”、“材料价格取定”、“施工签证理解分歧”、“索赔事件处理方式”等等。以上所罗列各种纠纷的形式,最终结果都会牵扯到“工程造价”这个经济核心。
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专业层面来看,可将其归纳为:合同管理不规范,不专业;合同履行不严格,发生合同变更未能及时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备案;施工变更签证不专业、不规范、用词不准;施工变更签证不及时而造成的漏签或拒签;发生工期延误事件责任未及时分清,并形成书面材料;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及时,未按合同要求的程序形成材料等从而在结算时产生纠纷。
从以上纠纷的种类来看,加强合同管理,是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有效途径。
合同管理分为前期管理,中期管理和后期管理三个阶段。
一、前期管理
前期管理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谈判过程,大量建设施工合同都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来实现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生效。即合同管理前期工作结束。
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招标机构应该认真吃透和深刻领会。从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的理论方面讲,前期控制总是优于中期、中期优于后期。因此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和水平尤为重要。目前,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总的情况还是好的,但仍存在一些从业水平较低现象,例如“某县一商住楼二期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开竣工日期,给定的工期为每个单项工程工期,分别为200天,180天,150天不等。投标人根据《全国统一建设安装工程期定额》总说明第十条第4款规定计算出一个总工期后并在投标函中注明正确工期。由于评委业务的不精通,评标时个别评委竟以超出工期为由,欲将其废标,后经招标办监管人员进行商讨后才予以纠正。这样招标文件所指导的施工合同签订,势必为工期纠纷埋下隐患,相关的费用索赔纠纷更是不可避免。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还出现让人匪夷所思的问题: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固定总价报价方式,而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工程竣工结算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竟注明以“2001年版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及其相关配套是否作为结算依据”,同时还另行约定了下浮点。明目张胆搞阴阳合同。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查也存在失职行为,这样招标文件如何通过备案审查的呢?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是合同管理的前提。
2、合同前期管理内容有很多,表现在招标投标阶段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数量不准确;特征值描述不完整或漏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所包含的合同价款方式、风险约定范围及风险调整办法不明确等等。都将导致不必要合同纠纷。如“某住宅楼工程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为‘固定总价合同’,按施工图纸施工,除基础局部超深并按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外,并无其它变更”。而施工单位在结算时,竟以原招标的面积计算有误为由,要求建设单位就多出来建筑面积按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程造价进行补偿,双方争执不下。此方面纠纷纯属施工单位在合同管理方面无知,误以为“固定价格合同等同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程造价”。由于施工单位在专业造价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方面欠缺,从而导致合同纠纷已成高发势态。应引起行业管理部门重视。有的“二级施工企业”竟然无专职造价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在岗,人员均为挂靠,有的即便有资格证书,也常年不做业务,纯属“名有实无”。
二、中期合同管理
建设施工合同的中期管理,实质上是合同履行过程管理。其间所涉及到工期、质量、工程进度款拨付及变更签证管理等一系列内容。这些内容,建设施工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然而施工合同双方并不能很好去遵守,从而导致合同纠纷。
中期合同管理常见的合同纠纷产生原因有: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这里有施工单位不按进度及时申报,还有建设单位不及时付款两种原因;变更签证不及时办理;出现重大的合同变更而不及时修订补充合同条款等。施工单位为节省合同管理人员工资实属“捡到了芝麻丢了西瓜”。应提高认识,加强合同管理意识和法律意识。
某医院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消防变更,其内容为:“因原图纸无吊顶,一至四层消防管道已安装完毕,现甲方要求将消防管道安装高度提高0.3米,以配合装潢吊顶需要,所有管道拆除重做”。甲方签署意见为“拆除的材料可利用率为90%”。针对上述变更,结算时发生了争议,建设单位代表及监理所反映是一至四层施工返工并非“所有管道”,对原图纸设计有吊顶部分,施工单位未按图纸要求施工所造成过错,不应由建设单位全部承担。上述案例在争议焦点有两点:一点是,返工范围中,哪些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哪些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及监理在签署意见时若按合同要求注明图纸原设计有吊顶部分返工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就不至于出现争议。二点是拆除材料利用率是否包括辅材问题属施工单位理解偏差,若注明“包括辅材”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了。类似这样不规范、不专业、用词不准确的施工签证,在审计时经常发现。
另外工期索赔发生后不能及时签证,明确责任,造成施工结算时取证困难,纠纷屡屡发生。出现重大合同变更也不及时签证,修正和补充,导致施工结算审核时纠纷不断。变更的事件确实发生,但结算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已由当初“蜜月期”转到“敌对期”。补充签证困难,审计单位又无签证依据,无法计算,造成结算久拖不决,直至走向诉讼。类似的相关问题在施工合同中均有明确规定,只是没有引起各方重视而已。
三、合同的后期管理
合同的后期管理,主要结算审核、余款支付和发生保修事件的处理等方面。余款支付纠纷主要是建设单位的支付能力发生问题所导致的。发生保修事件处理不当所造成的纠纷主要由施工单位原因所造成的。双方在合同的后期管理中如能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地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有些纠纷也是可以避免的。
结算的审核是建设与施工双方关注的重点,这阶段所产生纠纷大都是合同管理的前期和中期所遗留问题的处理,是以上两个阶段纠纷的延续,前面问题处理好,后面纠纷自然就少了。如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等、材料价格调整等等。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时要注意:竣工结算审核人的约定和审核期限的约定相关内容。一般约定审核人为有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审核期限一般根据工程项目大小及复杂程度,工程较小的一般约定为28天,工程较大及程度较高可延长,具体可查阅财建[2004]369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这一条款对故意拖延审计期限的,是一种法律威慑。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时应予以约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整理和报送结算文件。同时还应办理报送交接手续。这样一来建设单位无形中就产生一种压力。从而促使合同双方更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减少纠纷,降低成本。
针对上述分析,在合同管理方面建议如下:
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施工合同的签订质量,减少合同隐患。
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不仅要掌握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尤其应对《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范文本及相关条例、标准要有充分的理解和把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协议书》和《专用条款》的签订尤为重要,特别是《专用条款》涉及到施工工程范围、合同工期、工程质量等级、安全施工、合同价款支付及调整、材料设备供应、违约、索赔和争议等内容,都应在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部分进行明确,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引用并遵守的内容,从而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因此,各方制定其条款内容要详细、认真、慎重,不能草率。
不考虑机构业务素质,单纯以低劣的“关系”和“低价”办理招投标工作,必然导致致严重合同纠纷,使招标人额外付出了很高“人为建设成本”,也有背于招投标初衷。
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合同法律意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