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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6:2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

篇(1)

当前,业界和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市场习惯把所有涉及到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都定义为“互联网金融”,或者认为互联网企业介入了金融领域就是互联网金融。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一词的谢平这样定义: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降低信息处理成本;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可达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

按照这一定义,金融产品作为各种数据的组合(不需要任何实际物流的支持)在网上实现数量匹配、期限匹配和风险定价,加上网上支付就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基于互联网公司“贴金”的模式,可以将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三种模式:支付式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型互联网金融和理财式互联网金融。支付式互联网金融:主要为涉及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融资平台型互联网金融:主要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线上P2P贷款模式。二是阿里小贷模式。理财式互联网金融:这是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如支付宝旗下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招商银行推出的“微信银行”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分析

(一)法律不完善带来的业务违规风险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出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利益主体、权责划分、监管主体等关键问题均没有明确的界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策的不明确成为互联网金融长远规范发展的阻碍,处于灰色地带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极易开展违规业务,产生诸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民间借贷纠纷等金融风险。

(二)监管创新不及金融业务创新带来的技术风险

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让金融摆脱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而监管机构技术的创新和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金融业务的创新,带来了一系列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开放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更容易出现黑客可利用的漏洞,造成客户资金和商家信誉处于风险中。

(三)网络虚拟性和信用体系不健全带来的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意味着交易双方的所有资金业务活动都在虚拟世界中进行,增加了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放大了信用风险。打破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的关键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我国信用体系的构建尚不健全。

(四)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不足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

随着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大量数据存储于云端,这意味着犯罪分子更容易窃取数据,得到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据了解,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4.56亿人次,包括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遇钓鱼网站等。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推动互联网金融合规发展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设立应以支持产业创新、推动产业合规发展为前提,减少硬性规定设计。尽快出台针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规范性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监管办法及违规处罚、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作出界定,从宏观层面上将其纳入法律监管框架之下。

(二)构建协调合作监管框架,引导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

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金融业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界限,同时包含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新内容。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联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形成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打造金融监管的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网络。

(三)创新改革监管方式,利用先进技术加强非现场监管

金融监管应与时俱进,推出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通过计算机将大量的金融业务数据进行自动分析,综合评估金融机构内部业务发展的风险状况,建立非现场监测预警机制,形成实时跟踪监测系统。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逐步形成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利用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的大数据分析企业、个人信用,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征信系统。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管理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初步构建

(一)监管原则和目的

依托于计算机技术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宽松的创新环境,过于谨慎、严苛的监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创新发展。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坚持非审慎性监管原则。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使互联网金融交易更加安全、公平、有效,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二)监管主体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性、多领域、电子化等特征,监管主体应包含各级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税务部门、工信部、公安部、行业自律组织等。

(三)监管职责

1.各级政府。一是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范畴,协调监管主体间的工作,确保不出现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等问题。二是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主体间的沟通交流。三是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填补法律空白。

2.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一是人民银行应牵头组织各金融监管部门工作,协调各类监管事宜。二是推动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三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日常监管工作,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四是协助互联网金融企业打造内部征信系统,并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

3.工商税务部门。加强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税收情况的监管,适当加大检查频率和深度,充分收集第一手信息,及时反映该类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4.工信部。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非现场监管系统,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

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监管;网上银行;网上支付

[DOI]10.13939/ki.zgsc.2016.05.094

互联网金融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迅速地改变着传统的金融业。互联网金融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和机遇,要想更好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就需要加大创新,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确保监管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要加大对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研究,特别是要研究如何确保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争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1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同样面临着复杂的环境和风险,从而给监管提出了更多和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往往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包含众多,如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等,文章从监管的主体方面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的监管现状。

(1)网上银行。在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并实施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同时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在此办法中,对于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网上银行业务的健康向上发展提供了依据,但是此办法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原则性的规定太多,操作性较差,因此,在2007年被废止。在2005年,我国银监会在总结和借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业务办理、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等,并在2006年全面实施,推动了网上银行的发展。

(2)网上证券。在证券方面,我国是不允许在网上直接发行证券的。在2012年,证监会通过了证券发行与承销商管理办法,并对其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从而允许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并且可以根据申购的实际情况,来调整网上和线下的比例。

(3)网上保险。在2011年,为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和防范网络欺诈风险等,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征求意见稿,针对网络保险业务的经营资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2011年,保监会还针对互联网保险的销售门槛、信息披露和经营的规则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在2012年开始实施。

(4)网络支付。为了规范我国的电子支付业务、防范风险和确保资金安全等,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地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之内。在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根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相应的支付许可证,同时向其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5)网络借贷。在当前的情况下,进行网络借贷,需要获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经营范围等。我国针对民间借贷的问题,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在2011年,银监会了相应的风险提示通知,警示银行防止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大幅度蔓延。

(6)网上PTP理财属于一种民间借贷理财模式,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而PTP理财是指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这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而中介一般是以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赢利目的或者是挣取一定息差为赢利目的的新型理财模式。目前市场上有很多类似的公司和不同的产品,收益率也不一样,建议消费者谨慎地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产品。

(7)互联网众筹。互联网众筹是基于“互联网+金融”所创新的一种模式。互联网众筹有效地解决了很多公司资金问题,也给普通大众提供了一个投资好项目的机会。但是众筹后资金怎么监管是一个问题,经常出现众筹后,使用资金方消失,或者提供劣质服务,欺骗大众。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针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的原则,要在总体上体现出包容性、开放性和适应性,要给创新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同时,还要按照一定的规范来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要维护好竞争秩序,公平经营的环境,构建良好的金融监督管理环境和体系。总之,互联网金融要在风险和创新之间达到一个平衡,在创新和发展的同时,要按照总体要求进行探索和完善监督管理。

(1)为实体经济服务。互联网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通过市场导向,来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能力,在监管上要加强引导和纠正,确保互联网金融不会脱离监管。如P2P要充分发挥好筹资平台,切忌以互联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活动,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体现出一定的约束性和引导性,从而为实体经济更好的服务。

(2)利于宏观调控。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利于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在出台相应的监督管理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所造成的影响,如资金流动性的影响、P2P网贷的发展会对信贷规模产生何种影响等,这些

都是需要监督管理政策充分考虑的因素。

(3)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可能会通过相应的科技手段或者渠道来放大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很多的科技信息风险,如在二维码中植入病毒或者木马,导致资金损失和信息泄密等,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也有可能引发传统的金融机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任重道远,在很多领域都存在着漏洞,因此要高度关注和防范这些风险隐患,确保不会发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4)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也是金融监管的内容和重点。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保护制度,要将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合法权益纳入,重点加强客户的信息保密、充分维护好客户的信息安全,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要依法严厉的打击各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1)国家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要充分发挥出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作用,要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部门制定出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同时要上报给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针对互联网支付、P2P、互联网理财和保险等业务,也做出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了监管的要求。国务院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指导意见,将互联网金融业统一起来,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也能够有效地避免监督缺乏和监督重复等的问题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发展。

(2)监管部门出台实施的细则。在监管的过程中,要明确监管主体,要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同时结合相关业务来出台具体的监管办法和指导意见,针对互联网支付,要严格按照第三方支付的规章进行监管,还要及时地进行创新,预防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针对P2P网贷,由银监会进行监管和出台管理办法,如果单纯作为信息中介,不予发放牌照,如果是信贷中介,可以考虑发放牌照。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互联网金融业务有着跨行经营的特点,要加强监管部门间的配合和协调沟通,建立监管协调制度。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同工信部、公安部等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建立监测和分析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经营和安全监测。

(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行业自律在互联网金融中,往往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行业自律,能够规范行业发展,我国要通过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作用,力争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行业协会,不断引导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5)各部门协调,避免各自为政。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才能适应新形势。

4 结 论

总之,在当前错综复杂的环境中,要想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就需要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范,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协同多个部门共同监管,力争实现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逐步发展,互联网已经深深的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状态以及企业的生产方式,国务院“互联网+”方案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融入人们的生活,加快了生产企业通过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产业升级的步伐。而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资源――资金,在与互联网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创造了新型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的浪潮中应运而生,成为了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方式,在实现资金融通的职能时,创新了资金融通的渠道,改变了过去传统的运作方式,在基于互联网支付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分析的方式进行客户信用管理及风险分析,从而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实现互联网便捷的金融服务。在新型金融服务方式面前,旧有的金融监管出现不适用的状况,需要依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确定实施新型的监管方式,保证既能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又不会妨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适用的法律条款和有力监督机构

作为新型的金融服务形式,原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并不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所出现的各种纠纷,尤其是网络安全维护及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等,这些方面原有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完全适用。同时,对于金融来说至关重要的征信构建,也需要新的法律来进行规范。所以,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容易出现各种权益纠纷和信息泄露等情况,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目前的金融监督机构也无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督。依据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方式,金融监管机构是通过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进行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式是将保险、股票、债券等业务混合进行混业经营。所以导致金融机构无法正确对互联网金融划分监管范围,从而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督。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业务范围广泛,使得各个监管机构出现监管混合,这容易导致各个机构监管交叉,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所以急需建立一个专业有效的监督机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消费者的有效权益。而有效的监督,更能从根本上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健康发展。

2.客户权益难以保障,违法事件多发

互联网金融面向的客户群体庞大,范围广泛,涉及到各行各业及多个地区。这就对互联网金融对客户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客户信息的泄露。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靠的是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但企业技术水平的限制容易使交易过程中出现漏洞,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盗取客户的有效信息,进而从事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客户的人身安全。而且互联网技术不完善容易使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受到不法分子攻击,造成客户资金流失,给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及客户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容易受利益诱惑,从事违法犯罪的事件。尤其是近些年互联网金融领域多发的非法集资的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使得普通民众的多年积蓄荡然无存,还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稳定,给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造成了严重破坏。互联网金融由于资金来源复杂多样,群众广泛,且交易的产品多样,容易成为非法洗钱的重灾区。这就容易造成机构监管面临困难,难以保障社会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

3.容易加剧金融市场的动荡

目前,互联网金融缺乏统一、合格、规范的征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人民银行的信用体系。这就造成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不能有效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大大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出现不良资产的概率,严重危害了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同时,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建立的金融交易平台,资金来源复杂,客户主体多样,一旦出现金融风险,会迅速波及到其他的金融交易市场,从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会影响正常的经济运转,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的效应。例如“泛亚”事件及“E租宝”事件,都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恶性金融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吸纳社会资金之后,需要通过各种投资渠道进行资金管理从而获得利润。由于投资存在着风险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规模较小,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差,所以一旦出现金融风险,将会使得风险牵涉的范围广泛,引发大范围的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

通过充分研究现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经验,积极制定详细可行的法律法规。既要包括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法律,也要包括互联网金融的专业法律。法律条款需要详细规定监管机构及监管方式,并辅以相应的处罚条款,提升互联网金融的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的违法机率。在法律条文中需要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合法经营范围,让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充分认识到法律的红线范围,避免由于范围不清而对有关机构的监管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立法需要充分保障客户的个人有效权益,不仅包括资金安全问题,还包括个人信息安全等多方面的安全问题。

2.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范围

对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状况,需要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属性,合理划分监管机构,避免重复监管或交叉监管。人民银行作为最高的金融监督机构,需要设立相应的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系统、清算系统等进行严格的监督,防止互联网金融在这些方面出现重大风险,从而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建立的金融交易平台,有关机构在进行监督时,需要与其他机构合作,从金融、技术、税收等多个方面把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有关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主体进行监督时,需要建立相应的大数据库,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交易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从而能够实时掌握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状态,快速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端口,并及时有效的实施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确保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安全运作,切实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3.明确机构监管的目的

相关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督时,需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实施金融监督的目的,从而才能灵活的采用法律法规对监督主体实施监督。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金融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认识到这些监督目标同样适用互联网金融市场。尤其是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关机构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措施。消费者在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的过程中,由于资金有限等方面的影响,导致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并不能形成事实上的平等。这就需要有关的监管机构介入,从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在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不会由于不平等的地位而遭受损失。

4.严格防范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目前互联网金融衍生出的各种经营方式,应该严格区分这些经营业务的性质,从而让这些平台明确自身经营的范围,避免这些平台出现违法吸纳社会资金的情况出现。这就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能够系统的区分各种金融服务平台的性质,从而进行有效区分,保证监管的有效性,避免出现错误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式特殊,容易成为非法资金洗白的重要场所,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监管,实施监督各项交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反制洗钱行为。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出现的金融服务平台,所以需要监督机构不断学习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知识,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方式,才能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阻止其施行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同时,相应的监管机构需要严格防范容易出现的金融风险,对其进行有效的规避。

参考文献:

[1]杨义.中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

财经大学,2015.

[2]王珂.论互联网金融P2P借贷的法律监管[D].长安大学,

篇(4)

“不管怎么样界定互联网金融,其健康发展还是要遵循金融业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核心还是风险管理。”樊爽文说,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不是两个队里的阵营,不是你死我活,也不是说金融活动一旦在互联网上做或者依托互联网做就变得碰不得、摸不得。王科进称,互联网技术在银行服务中的应用同样会带来新的风险,需要对风险积极探索研究分析,需要加强防范,要使互联网在金融中的应用,在规范中发展。

在谈到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时,樊爽文表示,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他互联网企业不能以搅局、颠覆或是革命的心态去做金融,否则对金融环境是灾难。因为归根结底,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范畴。“快鱼吃慢鱼”的互联网生存法则,在金融领域并不适用,只有审慎、稳健才能走得更远。“任何一家金融服务提供者,其生死存续已经不仅仅是自己的事,而是关乎一定群体、一定区域,甚至影响整个金融系统,不可不慎重。因此,从事金融活动,还是要多一份审慎、少一点娱乐;少一点我是丝我怕谁的态度,保持一颗敬畏心为好。”

谈到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监管,樊爽文称,金融监管体制、理念和监管的方式都需要与时俱进,功能监管应该是势在必行的一个要求。他认为,在互联网时代,风险管理更加复杂,所以对金融监管来讲,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放松。

王科进认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应用是一把双刃剑,大量的银行业务可以应用互联网金融,也有很多非法的银行业务、非法的金融活动也可以应用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提高了这些非法金融活动的规模、聚集的速度,危害的程度更大。因此,他主张加强对非法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篇(5)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困境 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新兴行业,利用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在线支付功能和通信技术形成的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拥有互联网、在线支付、搜索引擎等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持,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解决市场信息不流通的问题,使市场具有充分的实效性。运用互联网交易的双方在资金安全上所要承担的风险非常低,金融产品的审阅、交易都可以运用在线支付的方式在网上进行,这种交易方式可极大降低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成本,避免其他因素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的根本区别在于其采用的媒介不同,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特性赋予互联网金融强透明度、高参与度、更好的协作性、更低的中间成本以及操作便捷等一系列传统金融行业不能比拟的优势。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研究

1、网络安全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问题一方面是客户信息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是支付安全问题。首先,客户信息安全问题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最近又引起了国家信息办公室的重视。其次,就是支付安全问题,以支付宝为例,现在不但提供购物支付服务、银行之间及银行与“支付宝”之间的转账服务等基本第三方支付服务,最近又开始推广“当面付”产品。支付服务品种越来越多,支付安全问题也是亟待解决。如何通过技术等手段更好的解决客户信息安全问题和支付安全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社会认知问题

包括余额宝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着大型互联网企业成功的互联网商务平台实现的。由于本身拥有众多的客户和支持者,互联网企业基本实现了新产品上线,立刻赢得广泛关注和信任,这也为新产品的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如此成功的互联网平台也经历了阵痛期才积累了众多客户源,并非一蹴而就。这样成功的互联网平台毕竟还是少数,消费者是否能够认同其他互联网企业开发的金融产品还不一定。这就使得类似互联网金融的大规模发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3、互联网金融产品管理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至此,成功案例基本上都是由互联网企业牵头的。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营销管理方面积累了非常多的经验,传统金融行业已经发展了若干年,在金融行业发展中的积累是互联网企业不能相提并论的。面对老练的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持续管理好自己的金融产品,并与实力雄厚的传统金融行业一较高下还是未知数。

4、法律规范问题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到底适用哪一部法律进行规范,至今仍有非常大的争议。就现在而言,互联网金融产品如果出现问题,客户的利益是否能够真的有保证还不得而知,消费者是否有法律保障也还不确定。由于互联网金融主体界定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导致主体权利义务不清晰,监管主体不确定,监管范围和方式不明确。另外,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界定不明确,金融行业也应有份权力清单,这样可以在有效地处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下为民间金融提供相对自由的金融创新空间,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注入动力。我国既有的监管部门都是针对金融机构设立的,尽管有人认为功能监管可以解决监管缺位问题,但是思维定式导致了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乏针对性,从而可能诱发互联网金融创新发生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异化。

5、金融监管问题

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已经发展的比较规范,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肯定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相结合所推出的金融产品因为并不受空间和时间约束,且客户范围广泛,比传统金融行业监管难度更大。如果不能解决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对于其未来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对此,博鳌论坛上提出了“疏导”的方式。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刚刚开始,过度的监管会扼杀创新。余额宝是搅动金融市场的鲶鱼,它的意义不在于颠覆传统,而在于敦促金融机构进行自我革新,因此,对余额宝的监管也应以疏导为主。

三、互联网金融问题的对策研究

1、网络安全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支付宝选择尽量将风险控制后台化。例如,后台会对客户的支付进行在线监控,发生场景变化、支付习惯变化等做出跟踪,如有异常安全等级自动提升。此外,还要完善金融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满足各种移动终端(包括电脑、手机等)的电子认证问题,有效保障资金交易的安全性,如CFCA新推出的三款产品。通信行业的运营商要建设高可靠性、高安全性的通信网络,不随意外泄客户信息,保障业务的健康发展。要实时跟踪网络安全走势,面对新出现的病毒,要在第一时间推出杀毒软件,以帮助用户及时杀灭病毒,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及时升级网络,确保理财软件的安全运行,达到较高的安全级。客户对大额在线支付要谨慎,对网站可靠性要有基本的甄别能力,遇到欺诈受骗等行为,及时行使权力举报。对客户因网络安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要提供有效的理赔保障,与保险公司合作等等。

2、社会认知问题

国家应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接纳国外有成功经验的企业来华投资,形成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相互竞争的和谐格局。动辄上万、十万的投资底线会让不少资金紧张的投资者望而却步,也会让基础消费人群心有余力不足。因此应降低投资下限,让更多的普通人受益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宣传力度,让普通百姓了解足不出户的理财所带来的便利和收益,带动更多的人资金投入;拓宽业务渠道,让客户享受更多的便利和服务,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理财投资,比如支付日常生活开支以及消费;加强监管,提高安全性监控和资金保障,让投资者有信心进行投资。

3、互联网金融产品管理问题

要借鉴学习传统金融行业的经验,加强对产品的宣传力度,吸引客户投资;提高产品的风险监测,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早做好应对措施;明确精准的客户定位,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加强对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风险的管理,保持其优势;投资门槛的下限优势也是吸引客户的重要因素,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但要防止特殊时期的高密度赎回风险;履行风险告知义务,防止风险规避型客户转出资金,对理财产品的规模产生威胁。

4、法律规范问题

(1)建立互联网企业的征信制度。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对P2P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参与人和利益相关方的交易数据建立信用数据库,并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同时,应当建立有效的反洗钱调查工作数据库,对大额、可疑、复杂、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进行重点排查,防止互联网金融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

(2)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现阶段监管部门可以先对某些实力比较雄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互联网企业颁发业务许可证,特别是要严格掌控P2P融资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模式和资金流向,在这批互联网企业发展成熟之后再逐渐放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

(3)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互联网金融立法应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进行强制性要求,因风险揭示、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操作而造成的损失,投资者有权进行追偿。同时,立法应当畅通投资者的投诉渠道,如设立受理投诉的专业委员会、设置投诉咨询热线和网络平台等;应当强调互联网金融投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制定监管规则及虚拟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准则。对监管机构而言,由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形成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对其进行监管需要多方协力。政府应制定监管规则,细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则,界定互联网金融业的经营范围,设立规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设定网络金融行为的指引性规范和国家标准,甚至可以采用负面清单模型对违规行为进行明确警示,以实现市场良性竞争。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5、金融监管问题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体系。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针对互联网交易特点,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针对跨国互联网金融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2)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

(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监测。

(4)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的经验教训,加快金融监管的步伐。任何事物都有其初级的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但其在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不能忽视,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都是巨大的挑战,应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的经验教训,加快金融监管的步伐。

【参考文献】

[1] 张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15(9).

[2] 白静: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以余额宝的发展与监管为例[D].河北经贸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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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监管;对策与建议

1互联网金融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组合体,是传统金融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有机结合,传统的金融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的汇聚、支付、转移、投资和理财等功能。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技术基础上,客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工具可以免去到金融机构办事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只要懂得如何在网上进行操作,客户就能够足不出户解决绝大多数的业务,方便客户的同时也能够节省金融企业的办公成本和用人成本,达到一个双赢的结果。目前,中国已经出现了许多典型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如四大国有银行的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以及金融互联网门户等。

2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2.1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漏洞。互联网金融软件是依托于网络的,当然就是存在被网络攻击的可能性。即使是再坚固的防火墙和防御体系,也存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可能,遭到有心人的恶意攻击即有可能产生技术风险。除此之外,计算机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硬件设备,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或认为的破坏,导致信息的篡改和丢失。二是客户的身份存在伪造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客户身份被伪造以至于资金产生损失。客户身份被伪造的原因有很多种,可能是客户自身的不小心导致身份信息被泄露,可能是金融机构的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客户身份被泄露,还有可能是被诈骗机构恶意盗取身份信息。三是未经授权的访问。这种情况下,黑客和病毒程序,比如针对网银的木马程序,直接对网上银行发起攻击,攻击成功后就直接盗取客户的信息,威胁客户的资金安全。

2.2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就是指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后依然没有履行按照合约所规定的款项进行还款的义务,从而导致产生经济损失的风险。在传统的金融企业中,对于客户的信用评估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体系,信用评估的结果也较为符合现实情况,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较低。在互联网金融中,虽然也有一定的信用评估程序,但是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估较为简单,程序少,通过率高,行用风险较大。拿支付宝的花呗举个例子,只要你在支付宝上的芝麻积分达到600分就可以开通花呗,而芝麻积分只要你在淘宝上进行交易就能够轻松获得,总体上来看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2.3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投资者进行业务往来的过程中没有特定的法律作为依据,或者是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导致不良法律后果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事物,自然也不能排除在法律之外。但是现有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相对来说不够完善,有很多领域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存在很多灰色地带和法律漏洞。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

2.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或机构人员操作不当或者是操作流程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操作风险一旦发生,就会牵涉到交易的方方面面,有的甚至可能会无法控制,因此要注重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造成操作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者机构自身内部的操作程序存在缺陷;二是操作人员的技能素质不够到位,在操作中存在人为的失误;三是突然紧急发生的、我们没有提前预料的事情,却又无法做出及时的回应。这些原因其实主要还是由于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得不够完善所导致的。

2.5资金安全风险

传统的金融行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管控,由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监管。同时,规定了与金融企业或机构规模相对应的存款准备金作为保障,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资金安全。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在完成交易的过程中,有大量的资金滞留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手中,而对这一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我们不能完全控制。如果非法投资者将这一部分资金挪作他用,甚至用于不正当交易,产生的风险会导致客户的财产出现巨大的损失。

2.6洗钱犯罪风险

洗钱犯罪主要就是指将来源不合理的收益,经过一系列程序使其合法化,通过金融行业是进行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已经有了相对严谨的程序来控制洗钱犯罪,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各个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监管,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中,由于其独有的隐蔽性和虚拟性,已经逐渐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方式。除此以外,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犯罪缺少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很好的打击互联网金融上的洗钱犯罪活动。例如最近由于勒索病毒而名声大噪、身价暴涨的比特币,就为反洗钱的监管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与阻碍。

3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3.1现有金融监管制度无法涵盖所有互联网金融业务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够确保公平有效地发放贷款,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化,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已经有了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金融机构的建立和退出都要获得金融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日常业务工作的进行要受到他们的监督,工作人员进入这个行业也要获得他们合法的相关资格认证。然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监管信息无法完全集中、业务种类复杂、监管方面多,存在监管重叠的同时也存在着监管缺位,监管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3.2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执法不到位

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交叉领域,专业性程度高,这样的复杂程度迫切需要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其日常业务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可是,在现存的监管制度中并没有这样的机构。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在现存的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由哪个机构进行。因为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也就存在了要不没有人管,要不都来插上一脚的乱象。

3.3监管手段落后,缺乏现代化科技手段

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目标就是运用现代化的手段来实现大数据、云计算和数据共享,从而提高金融企业或机构的业务处理速度,方便客户,让客户可以随时随地处理自己的资金。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客户的资金和信息安全。随着现代化和信息化的程度加深,互联网金融中所需要的科技也越来越先进。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我们会发现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和手段与当前在金融行业中的科技水平并不匹配,存在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的情况。

3.4监管政策和措施存在漏洞

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政府已经出台了不少相对应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措施,但是这些政策制定出来以后改变的机会就很少,一般都会持续好长一段时间。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又是日新月异,不断有新的业务、新的设备、新的技术投入到使用中,这就会导致监管政策和措施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金融监管出现空白地带,危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4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4.1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原则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过程中明确原则可以为监管指明方向。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明确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大原则。第一,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第二,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第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五,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这些原则的提出,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大进步。

4.2尽快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建立信用黑名单

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两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和跨时空性,所以这就要求交易双方的信用良好,以此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一旦有一方恶意违约或者实施诈骗行为,就会对另一方造成严重的资金风险。更重要的是在互联网金融中追讨资金不像传统金融中那样方便和有迹可循,互联网金融中进行追讨非常艰难,绝大多数是无法全额追回的。因此我们要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同时建立信用黑名单,在信用黑名单中的客户可能会无法进行贷款或者贷款需要相对较高的利率。

4.3培养同时掌握金融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的监管人才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和互联网的交叉领域,需要两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在监管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培养同时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融合两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及时迅速地发觉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所有风险点,利用自身的知识进行监管。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知识体系更新快,互联网技术变化频率高,所以即使是已经同时掌握两个领域的专业性人才,也要注重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和自身知识的更新。

4.4加强投资教育,树立谨慎投资理念

互联网金融产品一般都是虚拟产品,产品形式多样且专业程度高,如果客户的自身认识和投资素质太低的话,会比较容易被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推销所说服,从而在不是十分了解产品内容、明确收益效果的情况下盲目进行了投资。所以,我们可以为客户进行基础的投资教育,传授一些基本的投资知识,减少客户被忽悠的情况,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5结语

在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中,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品,是金融行业进行改革的必由之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对互联网金融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透彻地分析和研究,完善监管,保障大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监管原则和监管路径[J].学术交流,2014(08).

[2]李仁森.关于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问题的思考[J].信息系统工程,2015(02).

[3]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07).

篇(7)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引言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发生在2013年。在此之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开始缓慢发展,逐步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到了2013年,互联网金融迅速被大众所熟知及接受。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中,为了扶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步发展,政府监管部门正在努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各类金融产品的不断开拓创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给小微企业获取融资带来了心的方法和路径。然而,在蓬勃发展的背后也隐藏着各种风险。对此,应该全面了解和认识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新型金融产品,掌握其中的金融运行机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才能真正走出一条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

当下,互联网已在全国普及。接入互联网后,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获取各种各样的信息。金融与互联网进行结合,使得金融能够接触更多人,并给更多的用户群体带去福利,即“普惠金融”。以往,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贷款客户均为具有稳定融资需求和还款能力的大企I客户,小微企业无法从这些机构获得贷款。伴随着互联网的开放性,交易双方都能够更容易地掌握对方的信息,避免了信息不对称,更多的小微企业可以获得融资。从投资角度来看,传统的银行理财对投资者设立了一定的门槛,一些手上小有闲钱的投资人无法获得理财服务。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限制,可以将来自不同地区的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进行投资,在项目到期后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从这一点上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满足了更多人的金融需求,帮助越来越多的人参与金融市场的交易。

(二)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程度高

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程度。依托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信息的收集、加工、反馈、分析等。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上,信息是重要的资源。在此市场中,金融平台及投资者可以收集到生产和流通、投资和融资的各种信息,如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还款来源;市场利率和汇率的变化;资产的价格和收益;金融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及服务价格等。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一个高度信息化的市场。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金融产品创新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孕育了一大批创新金融产品,本文主要讨论其中最典型的产品,即第三方支付、P2P金融平台和互联网众筹。

(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独立于商家和银行之外的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是我国现代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互联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强劲推动力。2015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已经突破30万亿元大关。第三方支付最早是随着互联网电商的发展而兴起的,近年来,这一新型支付模式发展迅速,且逐步由线上渗透到线下,渗透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已经培养了一大批忠实用户,而移动支付则成为越来越多用户选择的第三方支付手段。有预测显示,到2020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可能接近50万亿元。

与此同时,在这一领域也发生了一些风险事件,如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预付卡内资金出现问题等。这一行业还有待进一步监管,风险有待消除。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金融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中坚力量。P2P即Peerto peer lending,通过互联网平台将资金需求方与资金提供方对接,借款人通过平台发放借款标的,投资者通过平台向借款人提供资金。由于互联网打破了地域限制,能够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P2P平台能够以较高的效率迅速匹配借款人和投资者,满足投资和融资双方的金融需求。

此外,这些P2P金融平台在某种程度上说推进了利率市场化的道路,由于小微企业也可以轻易达到其融资标准,整个社会的融资渠道都被拓宽了。通常来说,P2P平台的借贷模式包括纯线上和线上与线下结合两种模式。线上模式指的是P2P交易的一切登记、审核、放款等都在线上进行,平台不对项目进行线下真实性结合。由于这种方式极易造成信息的误判,增加交易风险,目前大多数P2P网络平台采用的后面这种方式,即线上与线下结合。借款人在网络平台上借款标的项目信息,平台对该项目的真实性、款项使用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保障性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再将项目给投资者,使投资人进行购买与投资。据统计,2016年,我国全年P2P网贷成交额已经高于2.8万亿元。由于相关监管部门提高了P2P行业的准入门槛,加大了对P2P交易的监管力度,我国互联网P2P金融平台发生问题的数量有大幅下降。然而,这一行业仍然需要加强管理,才能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众筹

众筹即Crowd Funding,最早出现于美国。这一模式有点类似于预购+团购,创业公司和个人及其他相关个人在众筹平台上他们的产品和创意,获得大家的关注和支持,大家再对项目进行一定的资金支持从而帮助众筹项目者实现众筹目标。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众筹主要被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创业团队在众筹网站上他们拟发售的产品,通过网友的资金支持,他们得以将产品进行商业化生产,通过销售商品获得利润,进而给参与众筹的网友提供一些回报。二是相对贫困无钱医治的个人通过相关平台自己或家人的重病信息,希望网友伸出援手,对疾病进行众筹,从而帮助病人获得医治机会,如“轻松筹”便是这样一个平台。众筹带来了投资融资的新模式,在未来有望得到进一步发展,变成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新路径。然而,众筹行业内的一些风险仍然不可忽视,如项目是否真实、项目创意被人剽窃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路径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以往传统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和监管目标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对此,有必要探索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监管新方法和路径。

(一)严格行业准入制度

相比传统金融行业,进入互联网金融机构无需较高的门槛,容易造成鱼龙混杂甚至“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互联网上的各类信息均以光速传播,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对此,首先要将这一进入标准提高到一定水平。比如,对于P2P网贷公司,可以对公司的最低风险准备金、注册资本、是否在银行开立第三方托管账户、项目风险审批流程等作出严格规定,确保平台的每一笔资金都得到合法利用,避免平台高管或内部人员私自捐款“跑路”的情况发生。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关部门应继续采取“牌照”制度,对每个申请牌照的支付机构进行严格审核,针对预付卡“跑路”事件,首先要严格限制预付卡的发放,其次对于已经出现问题的预付卡发放公司,要进行严格处罚和管理。针对一些不法分子的投机和犯罪活动,监管机构应该及时查处并对其进行处罚,保障行业的规范运行。此外,要引入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及时清除,限制其继续经营,从而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减小市场冲击。

(二)推进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个人征信系统能够帮助金融交易的高效、低风险进行。当前,虽然央行已经建立了征信信息库,但是相关征信信息并不完全,也无法共享给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得不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摸清金融交易参与者的征信情况。对此,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加快信息和资源共享,充分利用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推进征信信息的归集统一。同时,加快对民间征信信息的收集工作,重新构建个人征信体系。通过个人征信体系的共享,缓解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结语

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使得一大批新型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而诞生,各类创新金融产品开始出现。在这一大环境下,对金融行业的管理和监管要与时俱进,更加侧重于互联网金融兴起对金融行业风险的影响。相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开拓,完善相关政策,依照中国实际加强行业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建设,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8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