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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征管智能化;税收负担;减税降费;税务智能
近年来,减税降费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2019年全国税收收入同比增长1%,这显示了减税降费政策初具成效。但与此同时,这也是首次扭转了我国常年持续的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局面。由于减税降费政策的目的在于结构性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因此在这个背景下,重新讨论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原因具有现实意义。税收从根本上决定于经济,但现实中税收直接决定于税收征管模式,而我国税收征管模式长期实行“以计划任务为中心”的模式(冯海波,2009),即税务机关以计划的税收数额为目标开展征管活动,这使得税收受到税收征管水平较大的影响。学术界对于宏观政策和税收征管模式如何影响企业税收负担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代表的观点认为税收计划的制定,会传导征管压力,进而影响企业税收负担(薛伟等,2020)。现有研究文献从税收征管机制层面解释了如何实现从宏观到微观的跨越,但较少文献从税收征管的执行层面来进行讨论。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界定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基本内涵,分析税收征管智能化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智能化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推进减税降费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一、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
税收征管智能化往往会被等同于人工智能在税收征管的应用来理解,但这两者存在区别与联系。人工智能最早被构思设计应用于商业智能,其具备数据读取与分析、红色报警、报表展示等功能,进而在税收征管领域得到应用。智能是从大数据中获取有用信息、发现模式及其变化的能力。而税务智能是基于税收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和理论模型,利用数据仓库、OLAP分析、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大量的涉税数据进行推理、归纳和演绎分析,深度挖掘有效信息、总结潜在规律和经验,从而帮助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定税收政策和决策的程序系统。税收征管智能化则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在对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使得包括税收分析、纳税服务、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等在内的税收征管全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的共同之处在于依托以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计算机技术,实现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的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高。但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税收征管智能化侧重于过程,而税务智能更侧重于结果。随着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逐步提高,最终实现税务智能的普遍应用。
二、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发展历程
具体来说,税收征管智能化是分阶段发展和推进的,可以划分为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初级阶段,主要任务是实现申报纳税和涉税信息、资料、数据的无纸化和电子化,税务机关可以全面搜集、记录、储存、查阅涉税数据,为进一步的分析积累大数据。在大数据作为开展税收征管的基础后,税务机关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针对具体实际业务设计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使用的操作平台,将大量的重复性、低风险、程序化程度高的工作在平台上完成,逐步实现办理业务的自动化、后台化、高效化。同时,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中级阶段,税务机关会有意识地运用数据进行分析,比如在税收风险管理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构建风险指标体系,以风险指标体系为主导,计算机随机选取为辅助,开展重点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进入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的前提条件是人工智能等技术已经较为成熟,专业人工智能已经普及应用。税务智能会深度挖掘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背后的行为模式和偏好,针对不同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另外,税务智能会参与到税源管理工作和决策中,利用大数据分析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税收增长和经济运行状况,对税收征管做出预测、规划、判断和辅助决策。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区块链技术也得到充分应用,首先会实现政府机关内部的数据共享,税务智能可以从第三方获取数据进行分析和验证,比如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税时,税务智能可以自动调取、比对海关部门的报关数据,再次验证纳税人出口退税资料的真实性,进而防止出现海关无报关记录,而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的情况。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三个阶段按照智能化程度的高低可以进行重新划分,初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较低,中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有所提高,高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达到较高水平。因此,税收征管智能化又可以划分为低智能化阶段、半智能化阶段和高智能化阶段。
三、税收征管智能化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理论分析
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面临主要的问题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一方,依法征税时享有要求纳税人提交准确纳税资料的权利,而纳税人须要依法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但现实中,纳税人出于降低自身经营成本的考虑,往往不会将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利润告知税务机关,甚至通过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虚假申报等方法,作出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而税务机关由于自身技术条件以及执法队伍规模的限制,无法对众多的纳税人逐一进行检查,在实地检查时,也出现了传统税务检查方法落后、不能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独立验证等情况。税收征管智能化可以实现在事前对纳税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在事中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在事后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风险进行评估管理,这将大大改善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税收征管智能化改善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后,由于企业无法继续隐瞒收入或者转移利润,企业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将有所提高,同时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收入也将有所提高,且提高的幅度随着税收征管智能化程度的增加而增加。税收负担按照承担税负的主体和范围的差异,可以划分为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宏观税收负担是一国(地区)税收收入与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而微观税收负担是某个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收入(或销售收入)的比值。由于企业是纳税人的主体,所以宏观税收负担也可以通过将微观税收负担与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进行加权平均得到。由于税收征管智能化的提高将影响所有企业的微观税收负担,而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波动较小,因此宏观税收负担也会受到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影响。由于名义税率短期内不会变动、长期内不会大幅变动,因此税收与经济之间会保持一个基本固定的比例,进行同步增长。但现实中,早期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时,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无法征收到企业实际应该负担的税收,往往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少于实际应该负担的税收,这形成了早一期与晚一期之间的一个“缺口”。而这个“缺口”会因为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逐渐提高而逐步缩小,在这个逐步缩小过程中,税收征管智能化会给税收带来了一个额外增长。这也就可以很好地解释了常年来税收超经济增长的现象。图2反映了我国2004~2018年税收收入与GDP的整体变动情况。从图1中可知,各省平均税收收入增速常年高于各省平均GDP增速,但在2009年、2015年和2016年这三个年份税收收入增长率低于GDP增长率。前者是由于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体经济受到冲击,大量企业营业收入与利润下滑,税收收入明显减少;而后者则是在2015年《预算法》出台后,税务机关逐步开始放弃以税收计划为中心的征管模式,而是逐步加强税收征管的智能化建设,因此当年的税收收入有所调整,进而影响税收收入增速。
【关键词】税收征管 大集中 信息化
广东地税在1997年就开始了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尝试,至2002年6月底,已将统一征管软件推广到全省(除广州、深圳外)20个地级市的基层税所,而随后“大集中”工程的建设又标志着广东省地税征管信息化进程开始了新的历程,广东地税迈入税收征管系统全省大集中的崭新阶段。要了解广东地税征管信息化过程,分析“大集中”工程的建设过程显得尤为重要。
一、“大集中”建设的背景
广东省原来的地税征管信息系统除广州和深圳两个不同的模式外,其余20个市还有“前十个市”模式和“后十个市”模式之分。这四种模式当时已达到国内的先进水平,但对向经济强省、税收强省目标前进的广东来说,停留在这四种模式并存的水平上还远远不够。因为系统的多样化,使全省征管业务流程各自为政,工作效率无法进一步提高;其次,数据分散,形成信息孤岛,税收“晴雨表”和“杠杆”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再者,因不能对各地数据的采集、汇总实施有效监控,数据在各市落地后的真实性、完整性没保障,不利于税收征管队伍的廉政建设。
从技术上看,“后十个市”的物理大集中模式是一个较为成功的模式。但二层架构的模式,当客户端达到一定数量之后,将会产生访问数据库的“瓶颈问题”。
为克服上述弊端,促进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高征管效率和征管质量,广东地税人员决定走一条完全“大集中”之路,将全省的税收征管系统统一化,达到征管系统省级集中的程度。
二、“大集中”工程的建设
所谓“大集中”工程,即“广东省全省集中式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的简称。它定位在统一、规范税收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把南海税务信息处理中心作为全省地税系统的信息化基地,应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成全省地税主要征管业务数据集中处理和存储,严密监控,安全稳定的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税收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广东地税以中软为开发商,ibm为总监顾问,从2001年底开始立项建设“大集中”工程。通过10个月的论证规划设计、10个月的征管软件开发、10个月的南海信息中心生产环境建设,于2004年先后在广州、佛山成功试运行,并于2005年在全省全面上线。
三、“大集中”工程运行现状
广东地税依托“大集中”信息系统的先进技术平台,在全系统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源特别是重点税源控管,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1.在大集中平台上,税收业务基本统一,税款入库实时监控,全省管理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2.报表信息分类管理,决策支持能力得到很大程度的增强。
3.服务项目正不断拓展,税收服务水平也进一步提高。
4.更重要的是,大集中平台的建成,开辟了数据管税的新时代,为全省地税工作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大集中平台的管理和促收效应,使广东地税在人手增长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完成了数倍于以前的工作量,确保了地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2007年广东省地税系统累计完成各项收入2877.15亿元,增收571.67亿元,增长24.8%。
四、“大集中”工程的贡献
“大集中”的上线,为广东地税的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1.征管业务的规范化和工作流程的统一
“大集中”后全省用“一套软件”,推动了各地征管业务的规范与统一,结束了地方各个税收征管系统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税收征管流程,简化工作,也为纳税人跨区市纳税提供了更多便利,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2.保证税收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实施大集中后,各地市发生的每一笔业务数据,都实时通过网络传输到大集中主机上,存储在大集中系统中。这种方式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现对全省每一笔税款申报及入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避免人为操纵和篡改数据,有利于税务队伍的廉政建设。同时,税收作为经济“晴雨表”的作用也能得到充分发挥。
3.使各地市的信息化手段达到同一水平
各地市共享一个大集中平台,使大家的信息化应用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大大缩小了发达地区与边远山区的“数字鸿沟”。大集中平台使珠三角的中心城市与粤北及粤东西两翼地市的税收管理手段和管理水平趋同,为真正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4.实现资源的全省共享,节省投资
全省共享一套主机系统,一个数据库,有效避免了各地硬件的重复投资和软件的重复开发,甚至各地市不必再建机房,大大减轻了各地的运维费用。这正是“大集中”成为改革趋势的重要原因。
5.强化广东地税信息化建设的领先地位
“大集中”工程的建设,进一步确立了广东税收信息化建设在国内的领先地位,成为广东地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国家税务总局还在广东南海信息处理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国家税务总局数据中心(南海),并将省级集中正式作为金税三期建设的基本模式,向全国地税系统正式推荐使用该征管软件。
“大集中”工程的建设,先后完成了税收管理员平台、税收分析系统、执法责任考核系统、社保费征收模块、多渠道办税系统、统一信息门户网站、财务集中管理系统等开发、试点和推广任务,为落实新征管模式构建了一个全新的工作平台,开创了以数据管税为主要特征的税收征管新格局,使广东地税征管信息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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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蒋静,马金红,张娜.浅谈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天津经济,2007,(8).
关键词:电商;税收;对策;征管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1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定义很多,从企业的角度就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所有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利用了现代通讯技术,因而具有下述特点:1.无国界、无地域性。2.虚拟性、隐蔽性。3.电子化、数字化.因为电子商务的这些特点,税收一直成为税收部门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影响
1.纳税主体不明确。交易双方以域名、服务器、会员账号在互联网上进行谈判、交易、售后等,消费者、制造商、提供商可以隐匿其IP,也可以利用他人身份进行注册,造成不好影响就消失网络中,这就使得纳税主体变得模糊化、复杂化和国际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上,许多“有形” “无形”商品发生形态变化,模糊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的界限,进而难以确定应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3.纳税地点难保证。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全球性特点让网络企业可以轻松在世界各个角落从事商务活动,使纳税地点流动性大大增强,导致税务部门工作人员难以确定纳税行为发生地,从而无法及时准确实施税收政策。
4.纳税期限难确定。“隐蔽性”使税法按交付方式执行失去了意义,不论是按收入的时间还是发货的时间征税,都会因时间的不准确性而难以操作。
5.纳税环节难定夺。电子商务使商品交易环节减少,贸易商品由生产者手中直接到达消费者,导致纳税环节减少,弱化了传统税收扣缴制度。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税收的影响
1.国际税收归属权冲突加剧
税收归属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范围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利,其实质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的。有实行 “属人原则”的,有实行 “属地原则”的,很少有国家只采用一种方式来行使税收,往往是以一种为主,一种为辅。
2.国际避税现象加剧
国际避税指纳税人利用两国或多国的税法政策和国家间的税收差别、漏洞、缺陷,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对策
(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应与传统商业保持一致。世界范围内,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经是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认知。我国也应该采用和遵循这一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买卖的本质,它和传统商业贸易活动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承担相同的税收责任。
3.税收效率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以我国现有的互联网技术和税收水平为前提,确保税收能被及时准确执行,保证税务部门征管和稽查,力求将纳税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偷税与避税降到最低限度,这样才能提高税收效率。
4.财政收入原则
国家经济需要税收财政的大力支持。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必须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国家发展各方面经济支出的需要。
5.维护国家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发展模式,而应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确定适合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二)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政策
1.明确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的征管措施
①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然。从本国国内看,国家发展需要税收资金,不能为了响应电子商务发展而放任税收征管权;从国际看,是保护国家税收和国家税收利益的需要。
②完善现行税法和相关法律。以相关法律为依托,在鼓励发展新技术的同时,制定税收法规,明确网络平台交易的性质、征税对象,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支撑平台。
③常设机构的认定。“常设机构”原则是以纳税人与来源国之间的实际联系来确定征税依据的,企业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相对固定的,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从而完全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该服务器应被看成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但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活动(如广告宣传、信息等)的除外。
④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税务部门应对纳税人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材料保密,各级税务机关应与银行、认证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定期信息交流,保证税务信息准确。
⑤电子商务专用发票普及,建立税收监管体系。每次网络交易后,必须开具网络专用发票,并将发票以电子形式发往银行进行结算。同时,纳税人在各大银行建立的所有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按统一规则编制税号信息,以便税收征管顺利进行。
⑥建立税务电子政务系统。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征管、稽查、服务、专用发票认证等。让税务部门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
2.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新模式
根据上述问题分析和所提出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和措施,国家信息产业部应该牵头与税务、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联合,建立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体系,规范网上交易规则,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
3.加强国际间税收征管与协作
①对国际税收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强在网络交易条件下可适用性。在网络交易环境下,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对税收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增加、删减和完善,达到协调一致的目的。
电子商务作为商品流通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根据《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其中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8万亿,增长48.7%,其中典型电子商务企业阿里巴巴全年缴纳税金总额约109亿元,而京东缴纳税金总额超过46亿元。根据估算,如果美国2012年不征收电子商务交易税,那么全美各州将放弃共计230亿美元的税收;从2013年开始,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已经超过十万亿,如果按营业税率(5%)或增值税率(3%)征税,将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创造上千亿的税收。这些数字表明我国电子商务规模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已经到了不可忽视的程度,相应的税收征管也显得尤为重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点。Jones等(2002)指出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以及传统税收方式的不适应性,其征税问题引发了各方争议,各国希望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保证正常的财政收入。而后针对具体的电子商务征税管理,Borkowski(2003)实证研究了转移定价与电子商务征税的关键环节;James等(2004)分析了电子商务消费税征管方法;Murphy(2012)认为电子单证系统可以自动传递发票,在移动设备上就能处理发票信息,为电子商务税收发票信息带来较高的透明度。阎坤等(2001)指出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使得税收征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协调与合作,而中国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参与国际交流。李智敏等(2009)分析了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带来的冲击,从而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案。杨怡(2011)回顾了国内外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及怎样开展征税的研究结果,总结了主张免税、开征新税种和纳入现有税收制度等主要观点。王凤飞(2012)认为电子商务给传统税收征管体制、税收原则、税收要素等带来了挑战,可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李建英(2014)等分析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构建了以“资金流”控制为主的税收征管模式,并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保障体系。谢波峰(2014)从适用性、消费课税转型、利于经济和商业发展、税收优惠等角度提出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建议。刘铮(2014)认为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深化税收政策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平台。现有研究使各界认识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特殊性和艰巨性,应该补充和完善传统税收政策。但由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还涉及技术手段以及消费者观念等,需要利用全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开展税收征管,深入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参与主体和具体流程,创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2012年11月,国家发改委批准重庆、南京、杭州、深圳、青岛等五个城市成为开展电子发票的首批试点城市,展开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的探索和研究。本文总结了重庆市试点项目组的相关研究成果,借鉴了境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进而以电子发票为征管工具构建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架构,设计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并提出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二、境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借鉴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其开放性和流动性给世界各国(地区)税收带来了冲击和挑战,电子商务造成的税收流失也越发严重。无论发达国家(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地区),都基于本国(地区)经济利益的考量,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持有各自的观点和立场,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征税实践,形成了如下经验。
1.确立电子商务征税税制
一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税收中性原则,充分肯定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观点。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了商品销售和劳务收入等征税范围,包括软件、音像制品、游戏等在线数字产品(除美国外)。例如,美国大多数州及许多城市的政府向电子商务消费者征收地方销售税;印度于1999年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在印度征收预提所得税(武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2015)。二是世界各国将电子商务税收纳入现行课税范围,并未开征诸如“现金流量税”“比特税”等新税。欧盟于1998年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决定对成员国居民网购商品或劳务的行为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又于2003年规定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增值税。欧盟主要是拓展了增值税制,平衡了欧盟居民企业与非欧盟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
2.建立电子发票制度
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征税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欧盟、新加坡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在应用电子发票,为了进一步扩大其实施范围,各国(地区)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电子发票的推广使用。2004年1月1日,欧盟《电子发票指导纲要》正式生效实施,建立起了适用于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发票开具平台,极大促进了发票从纸质向电子化过渡。新加坡的电子发票工程在2006年启动试点,2008年开始向经营者全面推广应用电子发票系统,并于当年11月实现全面覆盖。中国台湾地区采取“自愿试点、分步推进、政府配合社会”发展电子发票,以社会力量为主建设的加值服务中心;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对外租赁的方式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纳税人利用加值服务中心可以获得发票汇集、分析利用等加值服务。
3.选择合理的征税方式
传统纸质发票征税的关键环节是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主要涉及发票申领、开具、接收、查验、抽奖、兑奖、归集、核销入账等业务流程,由于部分税收征管的特殊性,又出现了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等方式。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特殊性,境外大多采取代扣代缴方式,在交易支付环节进行税款的征收。例如,美国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消费税,然后由电子商务企业所在州的州政府向电子商务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但当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位于不同州的时候,要求电子商务税收由消费者所在州征收,电子商务企业有代收代缴该税的义务。欧盟成员国开发了一款集电子商务和自动扣税于一体的软件,自动分离购物款和税款,将购物款划到公司账户,税款划到税务部门。
4.制定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电子商务能够促进消费、增加就业、鼓励小众创业和大众创新、降低流通成本、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因而,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出台一些保护和扶持政策。例如,美国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多次延缓对在线数字产品进行征税;欧盟对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日本给予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的网店免税优惠政策。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设计
1.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发票征管架构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2011年7月的《中国电子发票蓝皮书》认为电子发票是指交易主体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由税务机关赋码,通过税务机关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或其他电子方式开具、传输和接收并反映收付款的电子凭证。项目组认为,电子发票是发票的新型电子载体,由税务机关进行电子赋码和电子签名,并统一发放使用,通过网络加密存储、开具和传输,能真实反映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活动,可作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以及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电子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全程无纸化、可追溯性、不可抵赖性等特征,天生吻合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项目组采用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主要以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为中心(具体架构如图1所示),前端连接电子商务平台,延伸至电子商务企业(B店和C店)以及消费者;后端连接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会计系统、金税三期系统以及金库系统,并与认证中心相连。
2.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类型
按照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类型,纳税主体主要分为B2B经营者、B2G经营者、B2C经营者、C2C经营者等,本文主要对B2C经营者、C2C经营者等纳税主体予以说明。一方面,B2C经营者是在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的企业或公司,一般需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这类交易的过程可追溯,纳税证据便于收集,交易量大,单笔交易额较低,但是由于C方客户群数量巨大,所以累计交易额不容忽视。另一方面,C2C经营者是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虚拟注册的个人,少部分已经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大部分是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虽然其交易的规模较小,交易金额较低,但是交易频繁,累计交易额仍不容忽视。
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流程
利用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业务流程涉及发票申领、开具、接收、查验、抽奖、兑奖、归集、核销入账等环节。在征管架构图中,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要求纳税人进行虚拟注册或临时登记,能够为受票人提供发票查验、核销、入账等功能,为消费者、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提供联网查询发票信息的功能,满足受票人验证发票信息真实性需求,支持多样化的查询渠道接入,减少虚假发票、大头小尾票等情况的发生。此外,还能提供财务软件将电子发票转换为电子凭证的通用接口,方便消费者获取发票后简单、快捷、安全的进行入账报销。总之,该架构可以从全数字化角度加快发票的流通,消灭纸质发票,降低交易成本;同时,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使用PKI技术签名和加密,从而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和税收征管各方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能够无障碍地交换和应用。
4.电子商务税收的委托代征方式
项目组认为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的资金结算子平台,利用银行或第三支付机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款进行委托代征,更能适应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的客观现实。具体方式为税务机关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征书,将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税收的委托代征人,监控与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等三方的交易资金信息,将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把握整个税收的关键和核心环节。该委托代征方式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整合电子商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金流信息,可以摆脱交易分散化困境,简化税收征税流程,有效分配各级财政收入,解决目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和高成本问题。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以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取得了良好的试点成效。如“猪八戒网”的交易采用传统发票和电子发票并存的办法,每月开具3000~5000张发票,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开具电子发票3381张,其中自开电子发票1886张,代开电子发票1495张;同时,珠海魅族手机从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2月5日开展电子商务,共开具电子发票98107张,开票总额约1.48亿元。结合试点情况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尽快形成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填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空白。一是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这些税收征管办法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电子发票管理办法》等,明确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税务登记、课税对象、税种、纳税流程、征管机构、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系列问题。二是补充和完善其他法律制度。深入分析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发票的业务处理流程,结合网上开店的实际交易环节,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现行法律制度与电子商务征税不相适应的地方,在电子签名、会计账簿、发票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三是修订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可以将电子商务纳入此次增值税的扩围之内,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所有产品(包括有形产品和数字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以解决直接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模糊的难题。
2.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平台
基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无纸化,需要构建综合税收征管信息平台,以电子发票打通征税流程。一是建立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认证中心。为确定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以便确定纳税人,建议由国家信息产业部牵头,税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建立纳税主体认证中心,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案和加密技术确定唯一身份识别码,编制纳税号,为每个纳税主体实行数字身份认证。二是推广实施电子发票。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依托电子发票,税务机关应大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在进行网上支付时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建立一个“生产商—零售商—客户—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能够共同支持和使用的电子发票规则和技术平台。
3.出台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以培育电子商务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和发挥拉动内需、解决就业的重要民生作用为导向,制定有针对性的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首先,制定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制度,研究科学合理的委托代征/代开佣金比例,以便提高委托代征人的积极性。其次,税收立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消费者抽奖制度以及扩展电子发票的中奖范围和受众数量、加大奖励力度,甚至设立大奖、巨奖来激励电子商务消费者主动索票。最后,结合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行业、区域的不同划分,对主动缴纳税金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制定合理的优惠额度和信用评级。
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工作
一、模具业的形成与发展
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的模具业企业,主要集中在塘埔村。塘埔村的模具生产始发于上个世纪30年代,当初该村村民主要靠手工加工制作一些简单的模具产品。到20世纪60年代,村民黄阿糯就已经加工生产出远近闻名的理发用条剪和牙剪,从而使模具加工产业渐成雏形。
塘埔现有人口将近六千人,其中有25%以上农民洗脚上田办起工业,65%的劳动力转移到工业生产上来,故有“工业村”之称。塘埔村模具制造业的不断壮大,为当地创造了众多的就业机会,并大大地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相应也增加了地方税收收入。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塘埔村模具业出现了两极分化的局面。部分提前转制实现企业化规模化经营的企业,通过优化、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引进高级技术人才,提升技术水平,使企业模具加工的效率和技术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由原来生产日常塑料模具逐步转向生产大型模具甚至精密模具,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大部分模具业的经营者则由于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局限,依然停留在家庭作坊式经营的阶段,在市场竞争中缺乏竞争力,经营状况有日趋向下的迹象。
二、模具业税收征管面临的难题
随着试验区塘埔村模具产业的逐步发展,其对地方经济和税收征管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因其区域性行业经济的原因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与问题。
(一)小作坊经济每况愈下影响了纳税自觉纳税的积极性
由于现阶段试验区塘埔村的模具产业整体上在技术革新、经营管理等方面一定程度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大量小工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较明显的瓶颈,甚至从总体上看近几年有滑波的迹象。税收征管从一定程度上是对纳税人利益的再分配,因此当一定区域内大多数纳税人自身发展上出现较难突破的瓶颈,甚至是生产经营遇到较大的困境,即纳税人自身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及发展时,难免普遍性的出现纳税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的情况,这样的区域行业经济背景无疑对税收征管进一步和谐推进造成了一定的阻力。
(二)季节性生产经济特点导致定期定额征收的困难
由于模具行业主要为生产工具的制造及加工,这一行业特征使该行业的发展往往受制于上游企业即生产型企业的发展,从而该行业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周期中旺季与淡季相关比较非常明显,旺季经营时常常是日夜加工,淡季经营时却多出现无工可做的困境。当从事该行业的纳税人大多为个体工商业户时,税收征管的征收方式主要为定期定额征收,这样便造成一方面税务机关也难以清晰有效地掌握纳税人全年度整体上旺淡两季的生产经营情况,另一方面纳税人自身由于旺淡季的经营状况相差较大而对定期定额这一全年年度核定一个应纳税额这一征收方式理解上产生偏差等问题,这就给个体工商户以定期定额为征收方式的贯彻实施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三)区域性经济特点导致纳税人相互观望比较纳税现象的出现
塘埔村由于区域不大,基本上又大都从事模具这一行业,同时在生产规模上又以家庭作坊式的小工业居多,这样的现状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纳税人很容易出现彼此之间相互观望、相互推诿、相互比较的现象,即税务机关在同一税收政策的执行贯彻中,大部分纳税人不愿轻易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彼此之间存在观望比较,如体现在每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两税的征管中,纳税人往往就容易观望该区域内其他纳税人是否接受管理,并试图找出规模与其相当的其他纳税人计税依据是否与其一致,个别纳税人甚至直接相互之间推诿比较。这样的实际情况在区域性行业经济的纳税人别是普遍规模较小的个体式经营的纳税人中往往经常出现,这无疑给税收政策的及时与严格执行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三、进一步加强模具业税收征管的建设
对于现阶段这样的行业状况,区管委领导十分重视,为了继续打响塘埔村模具业这一招牌,做大做强试验区模具产业,区管委努力为已初具规模化产业化的企业创造更好地发展环境,同时对暂时处于弱势的模具业小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力度,引导扶持这些小工业逐步转制向更高层次更高平台发展。同时税务机关必须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细致分析、反复论证,采取一系列有效可行的税收征管措施,促进区域性行业经济税收征管再上一个台阶。
一是积极主动地与办事处及村两级协调关系,力争取得两级党政最大的支持,相互之间支持配合,从而深入有效地做好税收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做好税收宣传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辅导,特别是主动为有意识向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发展的有条件、上规模的个体纳税人排解纳税疑难,解除他们由于对税收认识不足而片面认为经营转型后会加重税收负担。促进个体经营者向企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推进税收征管规范化进程。
一、试行大企业管理的初衷
1、将分类管理新理念运用到税收征管中,解决“眉毛胡子一把抓”的问题。无锡国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管户数有2900多户,2003年完成涉外税收收入45.79亿元,今年的指导性计划是55亿元,占全市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其中70%的税收收入是由5%的大企业贡献的,大企业在税收贡献中的突出位置不言而喻。而在日常税收征管中一贯的做法是不分大小,同样对待,“眉毛胡子一把抓”,导致对大企业情况了解不够、税源变化监控不力、纳税服务不到位等状况。2002年国税总局在上海国际税收会议上提出了分类管理的新理念,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大企业管理的现实性思考。经过多次讨论,以分类管理理念为引导的大企业专业化管理在无锡国税国际税收工作中实行,把大企业管理放在突出位置,进行专业化管理,集中最优势资源对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和最优化服务,把大企业管住管好,是我们的初衷之一。
2、适应税收征管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的需求,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在近年的税收工作中一直是困扰我们的一个大问题,如何加强税源税基监控、提高征管水平,保证国家税收足额按时入库,成为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必须研究的问题。过去的粗放型、低层面的税收征管显然无法适应新的征管形势,尤其是大企业,对税收、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当成为我们税收征管的重中之重,通过深入企业、强化分析、实时监控、纳税评估等征管手段,提高征管工作质量。我们试图通过实行大企业管理,探索一条税收征管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的路子。
3、强化服务意识,解决“管事制”下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服务纳税人、服务经济也是我们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管事制”下我们对纳税人的服务往往浮于表面,对企业并未产生较大的影响。加强对大企业的纳税服务,为其提供个性化、贴近式服务能够更好地加强税企沟通,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4、适应无锡外向型经济发展,解决国际税收事项管理与涉外税收管理统筹发展的问题。无锡地处“长三角”经济开发区、沿江开发区,近年来招商引资热势不减,外商投资蓬勃发展,大型跨国公司纷纷抢滩落户,日资高地、韩资板块应运而生,世界500强企业在无锡设立了50家公司。这些大企业大多具有跨区域经营、整体规模大、内部结构复杂、信息化程度高、兼有专门税收筹划等特点,我们的国际税收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我们在涉外税收中尝试大企业管理,就是要探索一条集日管、审计、反避税等多项外税特色工作于一体的立体式管理方法,着力统筹国际税收事项管理与涉外税收管理,强化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国际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试行大企业管理的具体实践
年初,我局把大企业管理摆到了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全国国际税收工作会议和省、市局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关于加强涉外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在实践中付诸实施,具体做法如下:
1、周密制定前瞻性目标。试行大企业管理,首先我们确定了“税收管理现代化、基础管理规范化、税收服务客户化、管理人员专业化”四大前瞻性目标。一是突出信息化手段在大企业管理中的运用,实现大企业管理的现代化。突破传统的重点税源户管理方法,摒弃“人海战术”、“手工作业”等管理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大企业的各项经济税收指标进行采集、筛选、对比、分析,达到监控税源的目的。二是强调大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效应,强化基础管理。针对当前大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从基础管理着手,加强税收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对大企业的征管质量。三是确立“客户化”服务理念,提高对大企业的服务水平。四是锻炼、造就一支高素质、复合型、专业化的税务干部队伍,增强干部的核心竞争力,提高我局国际税收管理水平。
2、努力实行一户式管理。大企业管理的核心就是“一户式”管理,围绕“一户式”管理的总体要求,我们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设立大企业管理专门机构。市区涉外税务分局成立了大企业管理科,专门从事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和大企业的业务扎口。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及新区均设专人负责大企业相关管理工作。大企业管理机制的确定,使我们有能力保证按照一户式的要求对大企业进行精细化管理。如,我们市区涉外分局大企业管理科配置四位同志,征管35户大企业,每人管9户左右,而过去他们人均要管100多户企业,相比之下,大企业的管理机制保证了充分的人力来做好这项工作。二是锁定大企业管理对象。我们在现有征管格局不变、税收收入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选定了80户外资企业作为涉外大企业管理的对象。在大企业的选择与确定上突破了传统重点税源户的选择方法,借鉴了国际经验,采用了综合标准。如世界500强在我市投资的企业、投资规模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外国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投资二个以上的关联企业、在我国境外具有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与避税港有联系的较大规模的企业、特定行业的跨区域(国)性经营企业等都是大企业的首选目标。三是建立“一户式”电子台帐。我们依托大企业数据平台,把大企业的详细资料纳入“一户式”电子台帐,加强了对其的基础管理。在大企业“一户式”电子台帐中涵盖了我们能够采集到的该企业的各种信息数据,分基本情况、税收政策、国际税收、纳税情况、评估分析等几大模块,各大模块都有十分详细的企业数据,这些数据有的是从现有的软件系统中调取,有的是税务干部深入企业后获得的动态情况,有的是通过大企业信息系统自动分析提示的监控数据。这些数据不仅为我们加强基础管理提供了依据,更重要的是为我们分析、预测、监控提供了一个强大的平台。如纳税评估模块中包括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调查及测试、纳税评估分析、税务审计情况、企业损益分析、增值税金及税负分析等内容,为我们做好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十分有用的信息。
3、着力打造智能化平台。我局确定大企业管理的思路后,对于如何开展这项工作进行了探讨,经过充分的调研,并征求了各方意见和建议,确定了“站在高起点,打造高平台,创出高水平”的大企业管理方向,同时决定开发“无锡市涉外大企业税收分类管理一户式信息系统”。2003年10月,我局以市区涉外税务分局为开发基地,成立了业务需求编写组、技术开发组,开始了第一阶段的软件开发工作。2004年2月,软件开发初步成功,我局完成了全市80户大企业的初始化信息录入,并开始了软件的试运行。这个集中了我局业务骨干的智慧与技术尖兵的智力大企业管理智能化电子平台,试运行期间得到了省局外税处领导的肯定。系统突出体现了三大优势。一是集中优势。它集成了CTAIS、反避税软件、所得税软件、出口退税软件等多个系统的数据,可以高效率地收集占有信息,解决了大企业信息归集问题。二是智能优势。该电子平台首次具有了税务专家系统功能,能够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智能分析、增值利用。如系统能根据回归性分析、时间序列分析等原理进行税源预测与统计分析,为税收分析提供素材。系统对一些重要指标(如税收负担率、行业利润率)设计了警戒线,如果突破警戒会以不同颜色提醒管理者重点分析,为税源监控提供预警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三是效率优势。由于进行了大企业数据的归集,该系统能够节省搜集信息的时间,如对大企业审计前的案头准备工作可以从原来的1到2天缩短到2个小时,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为了进一步提高软件的适用性,从整体上优化、完善软件功能,充分发挥其涉外大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今年5月,我局又决定启动大企业管理系统第二阶段的开发工作,并加强了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了由张群星局长任组长,蔡俊宝副局长、曹建伟总经济师为副组长,国际税收处、征管处、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软件开发领导小组,专门立项开发、升级“无锡市涉外大企业税收分类管理一户式信息系统”,预计今年9月升级版将上线运行,届时,该系统将更好地为大企业管理服务。
4、全面实施个性化服务。确立“纳税人就是客户”的服务理念,根据大企业实际情况,为纳税人量身定做服务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一是通过对大企业开展“调查问卷”活动,了解纳税人目前办税过程中碰到的最大的麻烦是什么、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对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方面有什么要求等等,有针对性地开展预约服务、纳税提醒辅导服务、绿色通道服务、政策直通车服务、局长接待日服务等。二是开展“阳光办税,诚信服务”活动。今年4月税法宣传月,我局邀请了全市80户大企业及各级政府有关领导来局参加了国税局“阳光办税,诚信服务”信息会,公开了我局开展大企业专业化管理的重要信息,同时向与会大企业推出32项服务举措,包括八种宣传方式、八种软件服务、八种硬件设施、八种联系方式,服务项目一应俱全,为大企业精心制作了一道服务大餐。三是设立“纳税大户室”,专门为大企业提供咨询导税、政策解析等服务,并公示服务投诉及涉税维权电话、税收政策及征管业务咨询电话、大企业专用通道电话等等。四是建立大企业税收联系制度,定期举行大企业税收政策与有关征管规定的咨询会、通报会。每年举行一次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座谈会,征求他们对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试行大企业管理的思考
试行大企业管理,是我局在国际税收管理领域的一个新尝试。通过半年来的试运行,我们深深体会到:一是抓住了税收征管中的重中之重,对占绝对税额的少数大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抓住了税收工作的主动权。二是对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提高了数据的增值利用程度。利用大企业信息系统提供的各种实时数据、分析数据,加强了对大企业的税源税基的日常监控。三是促进了日管水平的提高,目前纳入大企业管理的单位共有80户,均有专人负责,税务人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了管理中,对大企业的分析更精到,管理逐步由粗放型转到精细型。四是提高了税务干部的责任性和创造性,较好地解决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然而我局大企业管理目前尚处于探索性阶段,我们的根本目的是想通过大企业管理,探索一种税收征管的新模式、新方法,更好地强化征管基础建设,更好加强对税源税基的监控。
1、以大企业管理为主线,探索一条集日管、涉外审计、反避税于一体的立体式管理方法,着力统筹国际税收事项管理与涉外税收管理。目前大企业管理还只停留在大企业管理部门,而涉外税收工作的特点,要求我们外税各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特别要加强在反避税、涉外税务审计、所得税汇缴、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和管理等工作上作好衔接,做到内部信息适时共享,外部情报及时通报,以大企业管理为主线,将国际税收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整体的管理效能。
2、以现有的大企业一户式管理软件为基础,不断丰富、提升大企业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的内容和功能。将更多大企业动态信息数据纳入信息系统。如企业的投入、产出比,相关行业的平均税负,水、电煤、气用量等能够反映企业生产状况的相关数据信息都将被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利用信息系统强大的分析功能,帮助我们寻找企业的薄弱环节,排查一切可能存在的问题,减少税收风险。
3、建立行业分析师制度。加强行业分析,能够使国税部门掌握税源变化情况、行业经济指标、动态情况、发展前景等,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信息,为其它中小企业的税务管理提供一个参数,从而抓住税收的主动权。因此我局将逐步建立行业分析师制度,大企业管理部门要履行自身的职责:一是注重日常的行业资料搜集,建立行业数据库,包括行业的基本现状、发展前景、存在问题与机遇,以及该行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如生产、销售、利润等指标。从中了解和熟悉行业的普遍性情况与发展趋势。二是深入大企业,掌握企业动态,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电子台帐,包括企业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盈利状况、纳税情况、发展动向,从中掌握大企业的个性与特点。三是将企业特点分析与行业分析、区域经济分析结合起来,由浅入深、由近及远、由小到大,研究企业和行业的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切合实际的分析与预测,提供决策依据,防范各项税收风险。
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时代和网络经济时代随之到来,企业开始在内部进行严格的监管,并且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飞速发展。我国会计信息化逐渐的普及到每一个企业中,所以本文主要阐述会计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分析,说明会计信息化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同时提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
会计信息化;税收征管;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信息化在我国各个企业内不断地得到应用,同时,很多的企业开始利用会计信息化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帮助企业控制和减少财务风险。合理的运用会计信息化能大大提高会计信息数据的处理速度,也能保证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使得企业在未来的市场决策中,依据准确的会计信息,快速的抢占市场份额。此外,会计信息系统还能根据企业的真实情况,合理处理企业内部会计信息。但是,在看到会计信息化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还应当看到会计信息化也对税务征收和管理等方面都有严重的影响,伴随而来的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和问题。在这种形势下,会计信息化与税务征收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需要及时地进行研究和处理。由此,应当对税收业务信息系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深入分析,并积极地探索会计信息化条件下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信息化环境下税收征管的现状
我国会计信息化主要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最早主要是计算机和会计相结合,利用计算机的快速计算等优先能力与会计技术进行结合,被称为“会计电算化”。在1999年的会计信息化的座谈会上,才明确的将会计电算化更名为会计信息化。从此会计信息化在我国开始逐渐的普及,在企业中不断的被应用。会计信息化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将计算机,网络等先进的技术作为支撑,对传统会计系统进行重新组合,建立一套适合现代经济发展的会计技术体系。会计信息化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在未来的经济市场领域中有更加强大的技术支持,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会计信息化中,体现了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趋势,技术决定未来经济发展走向。只有将会计和信息技术进行完美的结合,才能使会计技术有充分的发展空间,能不断的进行创新和变革。
二、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对税收征管的意义
1.促进了税收征管信息化一体化建设
近年来,会计信息化在我国企业内部的实际应用越来越广泛,税收信息化建设也同样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现代信息化技术已经在税收的每个领域充分的体现出来其作用。但是我国传统的税收都是由手工进行的,极大限度的影响了我国税收信息化的建设。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制度和,我国的会计信息会越来越规范化,逐渐的进行标准化的体系建设。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会计工作开始越来越复杂,而税收部门就是会计工作的监督者之一,所以在税收部门进行信息化建设,能够促进我国税收征管的一体化信息化建设。同时还要主要对软件的开发,这样才能在实际的应用中,利用软件等相关的技术,保证实际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将软件的开发和应用统一的进行规划和管理,才是信息化一体化的关键。
2.提高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数据接口的匹配度
会计信息化的税收征管的工作重点就是要合理的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税收征管工作。通过对纳税人的电子会计信息的获取,才能对其进行实际的数据处理和检查。因此将纳税人的电子会计信息完整的获取是税收征管的工作关键。会计信息化的核算软件的标准化就能直接将这一问题进行解决,所以将会计信息化与税收征管进行结合,能够保证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但是以前市面上有很多不同类型,不同数据结构的会计软件,这给税收征管的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因此在国家标准中明确的规定其数据接口的标准化,严格的规定了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接口要求,为标准使用者理解会计核算的数据概念奠定了基础。虽然我国及时的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和市场标准,但是我国企业内部的软件开发工作没有与标准的数据接口相匹配,这就造成会计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两者不能实现有效的对接,浪费了信息化条件下的资源。只有及时的将相关的数据和软件进行升级,才能推动我国会计信息化环境中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的发展。
3.加强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
会计信息化下的会计系统内已经有了很多的数据信息,并且可以实现及时更新。其数据库实现了网络化,企业内部会计信息能够实现共享,企业的经验运作,财务核算分析都能直接,客观的进行分析和研究。这也促使税收征管系统的升级和开发,加强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只有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进行完整的采集,记录,分析和利用,才能对税收征管其他方面进行更高层次的要求。首先税收征管系统要全面的了解企业生产运用状况,并且将于生产运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同时数据集中处理也会有助于信息共享和高效利用。其次就是要将数据集中进行管理,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信息共享,并且可以对信息数据进行高效的利用。信息的集中处理能够使税收征管有效对会计信息进行全面的监控,有计划的进行数据统一,可以较大程度上的减少不必要的投资行为。再有就是要积极的建立数据分析系统,这个系统能够根据相关的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实际的应用,帮助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三、税收业务信息系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系统发展不够均衡协调
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建设是非常快的,在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系统的应用比较落后,这就会造成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发展的不均衡。两者之间没有相互协调性的联系,使得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建设不能及时的进行应用。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需要融入大量的资金,如果不能充分的运用这个系统,就会造成开发不当,同样也会极大限度的限制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的发展。
2.软件开发缺乏整体规划
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需要开发相应的软件,这样才能通过软件的实际应用,创造相应的价值。但是从目前税收征管系统软件的开发现状来看,不同的软件都是依托不同的平台进行开发,这就会造成软件开发缺乏一定的统一性,没有一个整体性的规划。软件的数据信息,数据结构,技术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在开发的过程中,软件的数据接口也是不完整的。由此看来,软件的实际应用和税收征管工作之间没有一个很好的协调,使得依靠税务制度,对软件进行长时间的修改,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金,同时还会耽误正常的工作。
3.资源整合有待深化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的资源整合还有待深化,目前的税收征管软件比较注重单个系统的建设,专业化的理论知识较多,实际应用的知识和资源相对较少,这就会
造成数据的集成度不高,很多的工作通过软件不能进行信息共享,导致信息孤岛现象严重。目前在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运用的有20多种软件,但是这些软件的开发者并不相同,造成软件之间不能进行连接,相互处于独立的状态,很多的信息和数据不能进行交换。
四、会计信息化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因素分析
1.会计信息化对税收征管主体的影响
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依据,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较慢,没有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充分发展税收征管系统。在进行具体的数据电子获取时,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工作没有凭证,无法说明电子信息获取的合法性,同时也没有相应的电子信息获取的硬件设备,使得无法判断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而现有的电子信息获取方式和及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根本不能发挥出信息获取的作用。电子信息获取技术不是很完善,当信息被恶意破坏或者窃取,无法进行数据恢复。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管理人才的重要性,所以目前社会上对人才的需求一直处于紧缺的状态,现在很多的企业计算机也被普及,很多的企业开始引进很多的高技术的软件,需要大量的人才进行实际操作,可是现如今很多的企业内部人员素质不高,对一些具体的软件操作不是很了解,使得实际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在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工作对税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会计信息化对税收征管客体的影响
企业利用会计信息化技术进行财务数据处理时,企业内部核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参与的会计人员结构发生改变,主要由会计人员,财务人员和计算机组成,其核算的过程基本由计算机进行操作。所以会计部门不仅需要利用计算机进行最基本的业务操作,同时还需要对企业的其他工作进行预测和整理,对今后企业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的走向做出数据分析和市场预测。随着信息化的合理发展,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实时处理已经成为可能,很多的企业开始利用网络终端快速完成相应的数据处理工作。随着信息化及时的广泛应用,很多的网络技术被应用到会计信息处理中,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原有的会计工作结构,软件程序的正确与否决定了会计信息的正确性。所以会计信息系统着重的增加了企业会计软件程序的检查工作,进而保证会计信息处理的准确性。
3.会计信息化对税收征管技术和方法的影响
由于企业的会计信息需要储存在计算机中,所以计算机的信息安全问题需要引起企业管理者的极大重视。在计算机中很多的信息资料容易被篡改,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高超的技术水平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偷窃和删除,造成企业经济的巨大损失。所以会计信息化不仅能够提高查账的难度,还会加大计算机安全的系数。计算机的应用也推动企业人员的基础水平,需要有更高的工作能力面对会计工作。传统的会计工作方式是通过手工的形式进行操作,税收征管过程也是手工的检查方式。但是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中,广泛的利用计算机技术,虽说原有的人工方式能够对会计信息进行检查,可是会降低其工作效率,因此通过计算机进行辅助检查势在必行。利用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能更加有效的进行审查和分析,对数据的核算和处理能更加的准确,减少错误的发生。
五、会计信息化条件下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研究
1.加强会计信息化条件下各项涉税管理控制制度建设
首先要加强企业规范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的工作力度,这样能够不断的扩大会计信息化的应用范围,使得会计信息化技术越来越成熟,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有更大的影响。同时还需要国家不断的完善会计财务的相关标准,这样能够在企业颞部管理者的协调配合下,合理有效的控制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再有就是需要税务部门对企业会计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也可以通过加大法律宣传的方式,让内部人员了解会计信息方面的法律知识,并且可以加大其处罚力度,当会计信息出现问题时,准确的追其责任。还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化会计操作管理制度的方式,严格的规定企业会计人员的具体工作,严格的把控整个会计部门业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的进行处理。还可以进行岗位轮换制度,这样能够有效的提升会计人员的业水平,同时也可以减少失误,还能及时发现会计舞弊行为,防止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
2.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
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规定,国家有义务,也有责任有计划的进行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等相关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信息化。为了能够充分的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需要努力的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整体素质,在税务部门内部应用技术不断更新的状态下,内部人员能及时学习新的知识,快速的掌握其相关技术。同时还要及时的加大对会计信息化的开发和研究,加大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投入,合理的应用会计信息化技术,使得在信息处理时,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3.明确会计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的内容和工作步骤
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的内容要充分的运用计算机技术,合理的进行日常税务管理,还要及时的进行检查和稽查,这样才能保证税收征管的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有针对的稽查企业内部的监管机制。不断的进行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相关人员严格的把控,不能出现差错。这种检查工作是整个税收征管中的重点和难点,所以需要税收征管部门着重这方面的工作和审查。同时还要明确会计信息化条件下的税收征管的工作步骤,严格的做好上级部署的任务。首先是准备阶段,需要初步的调查会计信息化水平,大致拟定可行有效地计划。再有就是进行具体的实施阶段,将准备阶段中的每一个要点进行具体的操作和分析,并进行评估,得出结论。
总而言之,会计是企业生产的基础,会计信息化是目前经济发展的支柱,随着会计信息化的迅猛发展,税收征管也在做出积极的面对,随之不断的进步,随着会计信息化逐渐的普及到企业中,很多的企业开始培养和招聘相应的技术性人才,同时专业性的电子查账软件也被广泛推广,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需要紧跟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快速的进行发展。本文就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进行简要的分析,说明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将会计信息和税收征管信息相互共享,结束两者分离的局面,实现信息化共享和沟通。
作者:曾一曦 单位:渤海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龙华.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研究.湖南大学,2011(10).
[2]王开田.会计进化论———科技革命与会计管理范式创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31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