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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税法对企业组织架构筹划的影响
依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多种,但主要以个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为主,其中公司又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在新税法的规定当中,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不是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两种组织架构都不需要交纳企业的所得税,只要个体的业主以及合伙人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即可;但公司所得税的缴纳去全然不同,其除了要在会计年末的时候依照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外,股东取得股息之后,也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另外,新税法在纳税人核算标准的规定上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原有税法当中,内资企业是将独立核算作为基本标准与方法,对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判定,但新税法当中,将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看做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认定的标准依据。原有税法当中,内资企业是将独立核算作为基本标准与方法,对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判定,但新税法当中,将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看作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认定的标准依据。具体来看,新税法当中规定,由于“分公司”从法律上来讲并不是独立的法人,所以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都需要并入到总公司当中进行其所得税的计算;但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不管其经营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不可以并入到母公司的利润当中进行所得税的计算,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纳税义务人,单独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不难看出,就从企业组织架构筹划的角度上来讲,新税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规范。在这种新的税法环境之下,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当中基于其组织架构而展开的具体筹划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此才能实现税务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所具备的重要价值,满足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税务筹划的目标要求。
2.新税法环境下企业组织架构筹划的调整与规划
依照以上新税法对企业税务筹划当中组织架构筹划的基本影响来看,要对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调整,以便于使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更科学、更有效。而要结合新税法的规定及企业的经营及管理现状,对其组织架构筹划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与规划,则需要从以上所提到的两个方面进行调整。
2.1组织形式选择方面
依照新税法的规定来看,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不管其利润状况怎样,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独资企业的业主及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而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除了需要相关股东缴纳其个人所得税之外,还需要依照其营业利润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相比较而言,在所得税缴纳方面,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的税负要比公司少很多。所以基于企业的组织架构的选择来看,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现有的发展及管理条件,综合考察并研究未来市场经营与发展东中的各种风险性因素,科学预测并评估其自身的发展前景,合理地进行组织形式的选择。若企业经营及发展的规模较大,对管理水平的要求也比较高的话,则应当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为主;若企业的发展规模并不是很大,那么一般情况下,采用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的形式就可以。这样一来,就可以通过组织架构的选择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数额。
2.2纳税义务人判断方面
因新税法的相关调整,企业要保证其税务筹划工作更有效、更全面,企业税负更低,经济效益更高,则应当在成立下属公司的过程中,对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设立与创办进行慎重的考虑与选择。但一般情况下,结合新税法的环境与企业的发展现状,参考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态势来看,企业在进行子公司与分公司选择的过程中,可以依照以下方式来进行:
通常情况下,对于那些初创阶段相对较长且短时期内不具备盈利能力的企业而言,其下属公司应当以成立分公司的做法为主,这样企业成立新公司所付出的成本就可以从企业的总利润当中直接扣除,减少其所得税的支出;相反,如果企业在创立初期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润,那企业应当采取成立子公司的形式,按照新税法当中“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的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的要求进行所得税的缴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相关税务筹划人员及财会人员,需要把握好“小型微利”这一概念,将企业的这种盈利水平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1筹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对外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即股本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筹资方式税收处理不同,会形成不同的资金成本。对负债筹资来讲,资金成本为利息,税法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股本筹资资金成本是支付的股息,而股息税法规定在税后支付。因此通常股本筹资资金成本高于负债筹资。对于企业来讲,通过负债筹资抵税作用明显,但负债比例并非越高越好,负债比率过高,企业财务风险会增加。企业应通过计算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决定负债筹资比例,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获得税收利益,从而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发生丧失偿债能力的概率也会增加,从而导致财务风险增加。
2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税法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投资行业、不同的投资方式的规定存在差异,企业在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税收对投资的影响,进行税收筹划。
2.1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应视经营情况选择设立分公司或是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纳税,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如果经考察预测分支机构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设立分公司,将分公司亏损并入总公司,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应结合税法规定决策设立公司企业还是合伙企业。国家对公司企业营业利润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时征个人所得税。而自然人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只征收合伙人分得收益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如设立企业预计年盈利100万元,采用公司制企业,适用25%的税率,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如果企业将税收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5万元。采用合伙企业形式,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4.325万元。显然合伙制企业整体税负更低。
2.2投资行业的选择
国家往往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投资行业的选择,以支持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目的的产业,会提供较低税负水平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用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投、软件生产、集成电路生产等企业经营所得有一定税收优惠。
2.3利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如果规模较小,可以适当控制员工人数和资产规模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生产经营决策中的税务筹划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存货核算方式、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用、成本费用管理都与税收密不可分。
3.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不同存货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发出存货成本,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存货计价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选一种。一般来说,对于盈利企业来说应选择使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比如在物价下降时期,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法,采用该计价方法,计入当期销售成本较高,可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亏损选择计价方法应与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使存货成本费用在有效补亏期限内最小化。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选择减免税优惠期内存货成本最小化的计价方法。
3.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采取直线法,但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盈利状况加以选择。对于盈利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达到符合实行加速折旧方法的要求,以便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折旧方法,达到递延纳税的目标。
3.3费用列支角度的税务筹划
企业无形资产、待摊费用等的摊销期,就结合企业盈利状况进行选择,适当调节利润。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对于加计扣除的项目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符合税法规定。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设立过程;分立;经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035-02
一、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税务筹划可以减轻企业沉重的税负,节约大量资金,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使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为详细的税收策划,不仅仅是对企业有关涉税事宜的筹划,更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是由纳税筹划方案统一体现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运作,都是贯穿在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顺畅无阻的配合才能实现。税务筹划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税务筹划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进税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动税收法制化的进程。税务筹划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同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运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投资方向、筹资途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产品结构、投资区域等方面,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因此,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顺应了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的几种实物方式
1.纳税筹划工作有效实施的条件。企业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收税法律、政策与法规等。依法纳税是企业所有经济活动及纳税方案实施的基础,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前提,企业应严格遵守,不然就会遭受一定的惩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会使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要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掌握。企业应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分析与研究,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经营与管理本企业的同时,最大化地应用有利条款,有效完成节省纳税的计划。企业的相关财务与管理水平应不断强化。企业应致力于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达到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目的,保障企业经营活动进入良性循环系统的同时,最大化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实现企业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目的。
2.企业设立过程的纳税筹划。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以何种形式作为企业的组织形态,法律提供了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等。各种各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经济生活中并存。对一个企业而言,在制度设计和策略运用上,如何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面对市场环境中各式各样的经营风险,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自然成为核心。公司股东责任有限原则,对于投资者(股东)而言,企业在经营上可能遭遇到的风险责任,止于其出资额或者所持有的股份,不及于其他个人财产。此一制度设计,对于投资者的风险控制具有相当的意义。相对地,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系负无限连带责任。投资者所必须承担的风险不仅及于其出资额,还包括其全部个人财产。
3.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兼并是指企业因某种合法原因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经济行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它与分立是相对的,企业分立和合并都是为了其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也同样是为此目的,比如盈亏相抵的筹划获利能力高的企业可通过兼并亏损企业来盘活其资产,以增大自身竞争优势和能力,同时还可冲减利润,少缴税款。但必须注意,要符合税法规定(尤其是手续)。再如吸收现金或收购股权的筹划,企业合(下转53页)(上接35页)并若采取现金吸收合并时,产权关系明确,但被吸收方收到现金时必须缴纳所得税。而采取持有股份,虽不能一次性将全部股份转移,却不需缴纳这笔税款。
4.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清算是指企业依法除因合并和分立事由外宣告终止经营活动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必然涉及清算所得和所得税款,因此就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筹划和清算期限的筹划。对资本公积中评估增值和接收捐赠项目,发生时不计征所得税,而清算时应缴所得税,即可延期缴税。若其他条件不变。增值部分合法计提折旧,以减少所得税额,从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一般地,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间必有清算费用,如同时有大量盈利,则可筹划合法适当延长清算期,以冲减利润,减轻税负。
5.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税收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也体现税负从高原则,对纳税人账簿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而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额要高。
6.与纳税申报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主要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等。对于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额外负担,企业应通过采取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低税负核算形式,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项措施加以避免。
论文关键词:税收支出国际税务筹划企业利益
一、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认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1.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各国税制上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居民管辖、公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是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的。由于各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从而为国际税务筹划创造了机会。
2.税率上的差别。税率差别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课以不同的税率。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
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不同的国家税种的课税对象可能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每一课税对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税基础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收处理进行税务筹划。
4.税收优惠的差别。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于国外投资者在征税上给予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如减免税、各种纳税扣除等。一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跨国纳税人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依据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和其它相关因素,可以大略总结出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途径如下:
1.税收管辖权规避。企业应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发生人身法律关系,或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发生联系。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因此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这种规避可以通过控制短期经营的时间或是通过改变在东道国机构的性质来实现。
2.利用税率差别。由于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
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1)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避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2)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务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3)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3.在税务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投资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4.筹划时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优惠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在国际税务筹划时,在考虑税收优惠时,要注意税收优惠往往是在经济不发达、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虑税收优惠,忽略该地区基础设施制度落后所导致的高成本负担及政治和经营风险。
三、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1.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现状。我国大部分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缺乏。我国企业的领导由于欠缺财务、税收知识,因此当提及减少纳税成本时,往往使用偷逃税款、找税务人员等方法,而不是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节税。而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因而不能利用税收知识和会计水平为企业做税务筹划。同时,税务筹划主体在我国企业中,至今还不甚明确。会计人员只关注会计核算、会计报表,不关心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而管理人员则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这样就形成了税务筹划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
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企业对于国际税务筹划的迫切需求。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是出口事业蓬勃兴盛,跨国经营事业也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因而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税务筹划的水平,以适应自身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房地产税务筹划;税种税务筹划;股利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房地产业作为当前新兴的经济增长点,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住房消费市场的增长,促使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从2002年起,房地产业连续7年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当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对象,可见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关注,也反映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风险增大。房地产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涉及到许多税种,如果经过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就可以为房地产企业节省资金,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和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1.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重
当前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有12个,包括除了企业所得税按33%计征、营业税按5%计征等一般行业适用的税种外,还有房地产企业特殊适用的税种——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高达60%。这些税种占我国全部税种的41%,如果将这些税种综合计算,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在10%以上。由此可见,当前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偏重,有效的税务筹划能帮助减轻税收负担。
2.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已在一段时期内给房地产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将新型的纳税意识、纳税模式引进企业各项经营决策,以期改善目前的状况。进行税务筹划可谓对症下药。
3.房地产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活动的目标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降低税收成本是一项有效措施。税务筹划既不违反税法,又能获得“额外”收益,有助于房地产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目标。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内容
通常,纳税筹划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避税筹划
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漏洞、缺陷和不足,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在纳税前采取符合税法条文规定的方法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避税不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但不违法,与纳税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用不断完善税法、堵塞漏洞等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
2.节税筹划
节税筹划,是指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及特定条款等,借助一定的方法和实现技术,通过对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的安排,实现延期缴纳税款、少缴税款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的行为。
3.税务风险防范
税务风险防范,是指在充分理解税法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进行税款缴纳,不产生任何滞纳金与罚款支出,使公司不因涉税风险而付出成本。
三、我国房地产主要税种税务筹划
1.营业税筹划。营业税税率为5%。我们可以从利用税率不同和价外费两个方面对营业税进行筹划。
利用税率不同筹划。目前税法规定销售不动产征收5%的营业税,而房屋装修征收3%的税率,二者显然存在税率差,我们可以从税率差异上入手进行筹划,为企业节约一部分税金。房地产公司可另外成立装修公司与顾客签订装修合同,将装修费由装修公司收取,这样这一部分装修费不用再征收营业税。
利用价外费用的筹划。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如果企业将代收的价外费用包含在营业税额内,就会增加缴税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往往需要代收燃(煤)气费、水电初装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如果这些代收应付款项,不是作为“其他应付款”,而是作为房屋的销售收入处理,将会大大增加企业营业税的征收。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专门成立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转由物业公司收取,那么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就不用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筹划。所谓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取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的方式进行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这样就既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也不涉及建筑物出售,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可以利用优惠政策来进行税务筹划。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如果没有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建造普通住宅可享受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将不能享受。按照该条例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把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房产分开核算,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单独进行核算,从而使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以获得免税待遇。
3.企业所得税筹划。我国税法对公司型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型企业的净利润必须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时,投资者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由于两者税负的不同,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企业类型的选择为企业节省一部分税金。另外,在设立分支机构方面,也应有税务筹划。如果设立分支机构为子公司,那么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应被视为纳税人,通常需要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如果设立分支机构为分公司,分公司在其所在区域不被视为纳税人,只需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通常所称的“合并报表”。所以,在经营期间,若分公司有亏损情况,其亏损可以抵冲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 :税收筹划 所得税 价值 最优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主体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等的事项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负相对最轻,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日益成为企业在纳税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实际是企业为实现价值最大化对税收经济事项进行统筹安排,是企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体现,也是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将税收筹划的目标定位于企业价值最大化是科学发展观在税收筹划中的具体体现,亦是税收筹划发展的高级阶段。
一、税收筹划产生的主观原因
税收筹划的主观原因是纳税人受经济利益诱惑而产生的规避纳税义务的愿望和要求,纳税人对其利益的追求是一种本能,具有排他性和利己性。在纳税人看来,纳税行为无论怎样公平、正当、合理,都是其直接经济利益的流失,都是对其劳动成果的一种占有,而这种占有又是国家为保证财政收入所采取的强制手段。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纳税人千方百计地运用各种经济行为减轻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优。因此税收筹划成为纳税主体合法节税的内在原因和动力。
二、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税收筹划起源于西方,在我国起步较晚,尚处于初级阶段,它作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工具,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现代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时机已成熟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税收筹划的实施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其必要性在于:有利于企业自身实现节税、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优的三者统一;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有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其可行性在于:我国法律确认并保护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权利;税务机关等逐步重视税收筹划的研究;全球不同地域和不同领域的税收差异为税收筹划的开展创造了条件。
1、税收观念的改变是税收筹划的地位得到确认
首先,税收观念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转变为以征税主体的企业,过去人们对税收的观念是企业对国家财政应有的贡献,突出强调了国家在征税关系中的权威地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税收筹划在纳税关系的作用也愈发突出。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将围绕WTO的基础规则来修订,逐步重视纳税主体的利益,确认纳税主体的权利。其次,对税收筹划有了正确的认识,初谈税收筹划时,大多数人单纯的认为仅仅是少缴税即怎样去避税。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缺陷钻其漏洞,经过一些经济行为的巧妙设计一达到税负相对最轻。而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合法性,是税收筹划区别于逃避税收行为的基本标志,因此税收筹划亦是节税,目的很简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2、完善的税收监管制度体系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法律保障
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是税收筹划的前提,通俗来讲,税收筹划监管制度的完备与否与其受重视程度呈正相关。简单地说,企业重视税收筹划并制定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为税收提供了合理保证。税收监管的存在增加了企业税收诈骗的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税收诈骗的可能性,因此,加强税收监管完善税收筹划是企业降低税收成本的必然选择。
3、逐步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
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税收筹划存在的基本前提,企业之所以进行税收筹划,首先是出于对其自身利益的追逐。企业只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才能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享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同时在激烈的竞争中产生节约成本的需求,从而为税收筹划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中的应用程序
对一个企业来讲,所得税的税收弹性相对较大,其税收筹划的空间也相对较大,效果往往比较明显,因此这类税收筹划的需求较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主体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的而从企业组织形式,销售收入、相关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等方面税收考虑。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合理规划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决定了纳税主体的身份和纳税方式。在组建过程中,依照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企业可分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从法律角度看,公司制企业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我国税法规定法人企业被规定为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不是企业纳税人而被列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案例: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选择。某公司当年实现盈利140万元,计算三种组织形式下的最大化税收收益
(A)、成立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140×20%=28(万元)
个人所得税=(140-28)×20%=22.4(万元)
税后所得收益=140-28-22.4=89.6(万元)
(B)、成立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纳税范围,因此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140×35%-1.475=47.525(万元)
税后所得收益=140-47.525=92.475(万元)
[筹划结果]:应选择方案B,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前可选择成立合伙企业,能够为公司节税2.875(92.475-89.6)万元。体现企业筹划目标,实现企业价值最优。
(二)、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企业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一般是销售商品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如果纳税人综合巧妙地运用不同的销售方式,既能够使企业的收入安全收回,又能确保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达到少缴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法规定,在企业销售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处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应尽量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对于企业而言就相当于从政府得到一笔无息贷款,而纳税主体又可利用货币时间价值创造双重财富,实现更多的企业价值。
如果公司的销售收入发生在月底或年底,公司可以推迟在下个月或明年确认这笔销售。前提是企业不能因为自己利益推迟纳税而让购货方推迟购货时间,这有可能会损失一大批客户;同时也不能因为推迟纳税时间而拒绝收款,这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从而得不偿失。
案例:某制造企业2013年12月份销售货物一批价值50000元,成本40000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至此企业2013年度税前利润总额600000元,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25%,资本成本率10%。试计算企业采用何种销售方式的税收收益最大。
(A)、采用现销时应当于12月份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600000×25%=150000(元)
税后所得收益=600000-150000=450000(元)
(B)、采用分期收款合同约定次年1月份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600000-(50000-40000)]×25%=147500(元)
税后所得收益=600000-147500=452500(元)
收入占用资金折合现值收益=10000×25%×0.909=2273(元)
税后所得总收益为452500+2273=454773(元)
[筹划结果]:应选择B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能够为企业节税4773(454773-450000)万元,最大可能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相关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准予相关扣除项目金额。扣除费用的的原则应真实合法,其税收筹划的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列支费用,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费用越多,利润越少,从而少缴所得税,这也是实现企业价值最优的体现。
固定资产折旧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因素。折旧具有抵税作用,因此对折旧的筹划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税法上对于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等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尽量采取较短的折旧年限,在费用等同的条件下,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其实质是使未来期间的利润前移,当前利润后移,达到延期缴税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优。
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一台机械设备原值680000元,预计净残值率4%,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该企业使用25%的所得税税率,资本成本率1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A)、折旧年限为10年时计提折旧:680000×(1-4%)÷10=65280(元)
(B)、折旧年限改为8年时计提折旧:680000×(1-4%)÷8=81600(元)
[筹划方案]:采用缩短的B方案使企业当期多计费用16320元(81600-65280),进而间接影响企业当期利润,少缴所得税。同时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
(A)、折旧节约所得折现:65280×25%×5.335=87067(元)
(B)、折旧节约所得折现:81600×25%×4.335=88434(元)
折旧节约改为8年时折旧节约所得折现收益=1367元(88434-87067)
(四)、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行业和课税对象,给与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依税法规定,企业可享有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减免税、加计扣除等。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经营项目以及节能环保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三免三减半”。
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为响应国家号召从事环保工作,自2013年8月份承接了一项国家重点污水处理项目,依照规定该公司可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该项目在2013年度完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预计未来的6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400万元,请计算从2013年至2018年度,公司应缴纳的纳税额,并分析税收筹划方案。
(A)、该公司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2013年作为第一年
2013、2014、2015年度均享受免税
2016--2018年度均享减半优惠=(400+400+400)×25%÷2=150(万元)
(B)、该公司将2014年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的第一年
2013年不享有优惠条件=80×25%=20(万元)
2014、2015、2016年度均享受免税
2017―2018年度均享减半优惠=(400+400)×25%÷2=100(万元)
则公司2013年到2018年度总纳税为=20+100=120(万元)
[筹划方案]:从该题中已知公司从年度中间甚至是年底才开始经营,经营所得少于整年,所以不适合作为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第一年,该公司应将2014年作为纳税收入的第一年,完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为公司节税30(150-120)万元。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收政策;投资现金流量;固定资产投资
作者简介:熊彩虹(1974-),湖南人,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的研究与教学。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2-0059-03
一、前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经济环境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日渐成为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在国际上,许多企业、公司在其投资决策活动中都聘用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务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在我国的企业投资决策中主要考虑的因素是:(1)对外投资的盈利与增值水平;(2)对外投资风险;(3)对外投资成本;(4)投资管理和经营控制能力;(5)筹资能力;(6)对外投资的流动性;(7)对外投资环境等。可见,在我国企业的投资决策中,我国企业很少考虑税收的影响,把纳税看作是独立于投资决策之外的事项,没有把税收与企业投资管理的内容有机结合起来,更谈不上税收筹划。税收作为企业一项固定的成本支出会直接导致企业现金流量的减少,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企业投资决策因素中不重视税收的影响,显然是有失周全的。
二、税收对企业投资决策的主要影响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是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必然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税收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税收影响项目投资收益水平,从而导致不同项目的投资现金流量,继而影响投资项目决策。税收对项目收益的影响体现在流转环节和所得环节。在一定的时期内,企业缴纳的流转税越多,企业在该时期的现金流量就越少,从而抑制企业投资,反之,企业的现金流量增加将会刺激企业投资。在所得环节,税收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水平,继而影响企业的投资收益和投资决策。一个投资项目全过程的净现金流量和税收的关系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净现金流量=税后利润+折旧-固定资产投资现值+(固定资产的投资现值-原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所得税税率+固定资产的实际残值收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残值收入-预定残值)×所得税税率。
其次,税收政策会影响确认固定资产的成本、折旧等,如投资抵免政策会直接使固定资产少缴所得税款,减少了投资的现金流出量。企业选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也可以改变投资的现金流出量。
最后,税收政策会影响投资的现金流量所发生的时间。时间不同,整个投资项目收益的净现值不同,从而影响投资决策的正确性。
三、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收政策
税收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贯穿于企业存续的始终,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
(一)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
企业在设立之初,往往面临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而其相应的税收政策规定是不同的,这就需要企业把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与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选择最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目前,许多国家对公司与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实质上需要负担两个层次的税收,即公司层次的所得税和个人层次的所得税。而合伙企业不作为公司看待,营业利润不交公司所得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对于规模大及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一般宜采用股份有限公司,而对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而言,采用合伙制企业则比较适当。这是因为,首先管理难度不大,且可获得不少因税收“优惠”所带来的好处。例如,某纳税人甲经营一家商店,年盈利3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人课征个人所得税(按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依现行税制税后利润为201750元[300000-(300000×35%-6750)];该商店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25%,税后利润225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甲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72000元(225000×35%-6750)。这样,其净得税后收益只有153000元。与前者相比,多负担所得税72000元(225000-153000)。面对公司税负重于合伙企业税负的情况,纳税人做出了不兴办公司,而办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业户的形式设立)的投资决策。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
当一个企业进行国外或外地投资时,它可以在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选择。从税务角度讲,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是有不同规定的。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异。当一个企业打算在国外或外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假如考虑到初创阶段会长时间无法赢利,则一般设置为分公司为宜,这样,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消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赋税。而对于发展前景好的投资,则可以设立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收中的优惠待遇。
(二)不同企业注册地点的税务政策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整体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例如,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开办高新技术企业,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其所得税率是15%,其他地区是25%,相差10%。而且,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自西部大开发以来,我国在税收方面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到西部投资就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此外,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等均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收负担较轻的地区进行投资,以使该投资收益较大。
(三)不同投资行业的税收政策
我国税法对不同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税法规定:乡镇企业可以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均给予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充分重视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和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并结合实际情况精心选择投资行业。
(四)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政策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之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变现能力低,合理利用企业固定资产税收政策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企业固定资产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购置阶段的税收政策
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额,而不需要在新增税额中抵免。即企业当年有应纳税额的,就可以按投资额的10%进行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结转以后5年抵免。”企业可以考虑自身情况合理利用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2、固定资产使用阶段的税收政策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会冲减企业利润,因此对所得税产生很大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有3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残值率。固定资产残值率越低,意味着分摊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费增加,从而冲减利润,减少企业应纳税额。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二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因此从税收角度看,折旧年限越短越好。三是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能够使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更多,使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3、固定资产处置阶段的税收政策
第一,暂免征收增值税。税法规定:(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第二,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因此,企业在制定转让价格时,当转让价高于固定资产原值时,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必须小于或等于转让价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部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税制改革及其趋势对投资的影响。例如,新增值税法的颁布,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增值税转型对制造企业而言,直接受到影响的项目有: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应上交增值税、应交地方的城建税等附加税费基数和税费额、购入应税固定资产计价、产品成本、所得税税基及所得税税额。因此,增值税转型将给企业带来利润的增加,从而增加投资者收益,同时,将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综上所述,企业投资决策是一个复杂过程,投资方案要经过多方论证。税收是企业在投资决策中必须重点关注的一个因素,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收制度、税收政策,还要关心国家的税制改革动向、税收政策导向,以便使企业的投资决策尽可能多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获得最大的投资净收益,同时,更好的实现国家意志,接受国家税收调控,以促进整体经济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艾华.税收筹划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