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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8 17:06:0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分析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任何金融产品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就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互联网金融所改变的是传统金融的方式而不是金融本身,无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如何虚拟化和技术化,核心是金融而不是互联网技术,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样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也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市场较传统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防范。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问题主要来自制度设计缺失、交易过程失控、风控手段缺乏和互联网应对方案缺位四个方面。
(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制度设计缺失1、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如为控制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而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对于P2P贷款、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类业务无相关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支付等新兴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发生经济案件,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2、监管主体处于多头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市场处于分业监管状态,并且没有形成互动协调机制;现在互联网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和交易,由于各监管部门只负责相应职责,因此对于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同时P2P借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新业态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信用风险更无从谈起。
(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二)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1、丰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创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数据库,同时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对比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给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更新征信信息,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2、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掌握一手信用违约数据。可以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中心,接受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掌握市场真实信用风险状况。同时设立专门网站,实时更新诈骗案例,进行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建立面向互联网市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方法。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平台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价值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结合,开发综合型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参与主体多为非专业金融机构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可在数据库平台上增加信用风险自评模块,方便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数据监测自身风险能力、改进业务营运环境,完善金融网络多边信用环境。
当前,业界和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市场习惯把所有涉及到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都定义为“互联网金融”,或者认为互联网企业介入了金融领域就是互联网金融。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一词的谢平这样定义: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降低信息处理成本;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可达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
按照这一定义,金融产品作为各种数据的组合(不需要任何实际物流的支持)在网上实现数量匹配、期限匹配和风险定价,加上网上支付就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基于互联网公司“贴金”的模式,可以将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三种模式:支付式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型互联网金融和理财式互联网金融。支付式互联网金融:主要为涉及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融资平台型互联网金融:主要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线上P2P贷款模式。二是阿里小贷模式。理财式互联网金融:这是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如支付宝旗下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招商银行推出的“微信银行”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分析
(一)法律不完善带来的业务违规风险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出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利益主体、权责划分、监管主体等关键问题均没有明确的界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策的不明确成为互联网金融长远规范发展的阻碍,处于灰色地带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极易开展违规业务,产生诸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民间借贷纠纷等金融风险。
(二)监管创新不及金融业务创新带来的技术风险
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让金融摆脱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而监管机构技术的创新和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金融业务的创新,带来了一系列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开放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更容易出现黑客可利用的漏洞,造成客户资金和商家信誉处于风险中。
(三)网络虚拟性和信用体系不健全带来的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意味着交易双方的所有资金业务活动都在虚拟世界中进行,增加了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放大了信用风险。打破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的关键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我国信用体系的构建尚不健全。
(四)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不足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
随着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大量数据存储于云端,这意味着犯罪分子更容易窃取数据,得到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据了解,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4.56亿人次,包括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遇钓鱼网站等。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推动互联网金融合规发展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设立应以支持产业创新、推动产业合规发展为前提,减少硬性规定设计。尽快出台针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规范性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监管办法及违规处罚、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作出界定,从宏观层面上将其纳入法律监管框架之下。
(二)构建协调合作监管框架,引导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
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金融业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界限,同时包含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新内容。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联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形成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打造金融监管的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网络。
(三)创新改革监管方式,利用先进技术加强非现场监管
金融监管应与时俱进,推出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通过计算机将大量的金融业务数据进行自动分析,综合评估金融机构内部业务发展的风险状况,建立非现场监测预警机制,形成实时跟踪监测系统。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逐步形成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利用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的大数据分析企业、个人信用,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征信系统。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管理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初步构建
(一)监管原则和目的
依托于计算机技术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宽松的创新环境,过于谨慎、严苛的监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创新发展。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坚持非审慎性监管原则。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使互联网金融交易更加安全、公平、有效,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二)监管主体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性、多领域、电子化等特征,监管主体应包含各级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税务部门、工信部、公安部、行业自律组织等。
(三)监管职责
1.各级政府。一是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范畴,协调监管主体间的工作,确保不出现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等问题。二是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主体间的沟通交流。三是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填补法律空白。
2.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一是人民银行应牵头组织各金融监管部门工作,协调各类监管事宜。二是推动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三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日常监管工作,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四是协助互联网金融企业打造内部征信系统,并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
3.工商税务部门。加强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税收情况的监管,适当加大检查频率和深度,充分收集第一手信息,及时反映该类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4.工信部。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非现场监管系统,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
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 金融控股公司式的混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 浅析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前提条件的完善与发展
4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析
5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分析
6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及其对策研究
7 金融控股公司式的混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8 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的限制性因素及应付措施
9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析
10 人民币国际化的潜在危险分析
11 人民币升值后提高我国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举措
12 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障碍与对策分析
13 人民币贬值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14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分析
15 浅谈我国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及监管
16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风险防范
17 国有商业银行县域支行发展研究
18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创新
19 经济新常态下的农村小额贷款发展
20 人民币国际化对中国商业银行影响的研究
21 浅析外汇期货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22 从日元国际化看人民币国际化
23 欧洲负利率及其经济影响
24 我国汽车金融现状问题及对策
25 ××省农村支付环境现状及政策建议
26 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探究
27 美联储量化宽松对石油价格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
28 ××省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现状
29 民营银行的发展及问题分析
30 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问题分析
31 中国外汇储备问题研究与对策
32 地方债务风险与银行信贷的关系
33 ××省小额贷款公司问题的研究
34 信用卡风险防范问题的研究
35 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调研
36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及对策分析
37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的发展障碍及对策
38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39 我国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40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
41 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难点及对策探究
42 p2p网贷的风险探析及防控对策
43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对策
44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控制研究
45 我国外汇储备的成本与收益及管理建议
46 股指期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47 基于P2P网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研究
48 当前我国P2P网贷内部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49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抵押物风险探究
50 中信银行对公信贷贷后风险管理研究
5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52 ××省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53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54 在中国推行以房养老的障碍及对策分析
55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管理分析
56 ××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研究
57 中小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策略研究
58 P2P平台与小微企业融资合作可持续性的探讨
59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研究
60 我国商业银行汽车金融业务的发展路径分析
61 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风险及对策分析
作为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P2P网贷自2013年以来,发展异常火爆,但由于目前尚处于监管真空期,P2P网贷的风险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近一年大量平台的倒闭为这个新生行业敲响了风险的警钟。P2P网络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法集资风险分析
一是庞氏骗局。P2P经营者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将短期内募集的大量资金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或归还之前的借款,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二是自融自用。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从而产生资金池。一些企业通过自己运营一家P2P网贷平台筹集资金,从而产生自融自用风险。三是虚假借款。P2P网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非特定的多数人群募集资金。
(二)业务风险分析
一是网络安全风险。大部分P2P平台通过购买平台模板进行简单的定制就投入运营,没有专业的IT队伍进行维护和管理,安全性和技术成熟度存在很大问题。黑客通过入侵平台系统修改后台数据、虚拟充值提现等方式实施犯罪,对平台的运营产生很大的冲击。二是业务操作风险。一些平台可能会对贷款人信用状况审核不严格就大量发放低质量贷款。同时,当前网贷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的培训和实践的锻炼,信贷技能水平低,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誉等条件的判断随意性和主观性较大,对借款人的信贷风险评级结果实际参考价值低,从而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三是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由于目前P2P平台的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被“挪作他用卷款跑路”的风险始终存在。中间账户监管缺位可能会带来严重的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以及各种道德风险问题,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
(三)经营风险分析
一是流动性风险。如果P2P平台存在期限和金额错配的情况,就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而一旦平台出现流动性问题,很可能又会用发放“天标”(指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标)的方式来获得资金,从而使风险进一步叠加。二是担保风险。国内的P2P网贷平台均采用担保方式承诺保本保息来吸引客户,但当前平台实际担保能力和运营的资产规模不相匹配,担保能力十分薄弱,一旦产生风险,无法真正发挥担保作用。三是信用风险。网贷平台“无担保、无抵押、仅凭良好的信用就能获得贷款”的特点,使得借贷双方资金的资信状况难以保证,很难避免“多头借贷”的情形。一些投资者利用净值标①反复地借入借出,每次循环交易都增加杠杆率和担保次数,延长了信用链条。一旦某个环节的资金链断裂,就可能引起整个信用链条的崩溃。四是洗钱风险。P2P网贷平台是一个借贷双方直接对接的平台,很难掌握贷方资金来源的明确性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平台对于贷款人的身份识别并不严格,洗钱犯罪分子容易借此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利用多个身份和多个账户进行交易达到洗钱目的,或者利用平台直接以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双重身份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
(四)私人信息泄露风险
由于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包含个人身份、家庭成员、信用记录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都留存网上,一旦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信息被泄露出去,会被不法分子滥用,给借款人带来无法预测的损失。一些逾期没有还款的借款人的信息会被P2P平台曝光或列入黑名单中进行网络通缉。
(五)法律风险分析
我国P2P行业只要到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到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就可以开展网贷业务。但事实上目前仅北京、上海等个别地区受理P2P网络借贷平台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P2P网贷平台多以“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信息技术公司”等进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明确规定“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但事实上P2P网贷平台提供的货币资金服务,其本质就是金融服务,很多线下业务还涉嫌违规经营银行业务,涉嫌超范围经营。这些都是由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其业务性质及经营范围等问题,导致P2P网贷行业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P2P网络融资监管现状及监管不足
(一)监管现状
伴随着P2P网贷数量和规模快速扩张,网贷风险及随之而来的倒闭潮不断涌现。对P2P网络融资监管刻不容缓,目前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地方政府及行业协会都在不断出台相关文件及规章,规范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融资行业的经营发展。
1. 部门规章。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通知使用了“人人贷”这一名称作为P2P的中文译名,提示了该模式存在的风险,要求各金融机构注意防范。既然银监会并未禁止该模式,而是做出风险提示,就表示行业的合法性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承认。
2014年初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首次将P2P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归入影子银行之列,并在监管责任分工中指出:“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这就意味着,一直“无监管、无标准、无门槛”的P2P行业将开始由央行负责协调监管。
2. 地方性政策。2013年5月,重庆市金融办打非小组风险提示,解释人人贷及其衍生模式的风险,明确要求全市涉嫌违规的投资公司做出整改,并提醒市民不要盲目参与此类违规经营活动。这是首个地方政府的关于人人贷的风险提示。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南京、武汉等地都在积极研究和制定有关互联网金融相关产业发展的意见。以2014年8月7日上海市出台《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例,提出支持P2P企业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武汉即将出台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中,要求P2P网贷去担保化、政府兜底,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像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一样,向银行缴纳风险准备金,用市场手段去解决。
3. 行业自律规章。自2013年以来,各种互联网金融的协会组织纷纷成立,也相继出台了自律公约,希望能够通过自律规范这个新兴行业。例如,2013年8月26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2013年12月3日,由央行领导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在京发起成立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2013年12月18日,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等等。此外,中关村互联网金融协会、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一些地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也先后成立。
(二)监管不足
1. 统一监管标准缺失。与P2P网贷平台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监管部门,可能涉及工商、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通信等部门,但事实上,目前监管部门没有对P2P网贷平台进行备案登记,而通信和工商管理部门虽然对网络平台和公司设立分别予以登记备案,但往往由于实际经营与设立登记信息背离,实际情况并不清晰。具体监管部门要求不一,且标准不统一,是目前监管存在的不足。
2. 统计指标监管机制缺失。目前P2P网贷相关交易数据未纳入央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或地方经济金融各指标体系,没有部门对网贷相关数据指标进行监督和管理,网络融资统计指标监管机制缺失。而完善统计指标监管机制有利于掌握P2P网贷整体规模,从宏观层面把握P2P网贷基本情况,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了解P2P网贷风险状况,监测其流动性、违约情况、杠杆率及信用风险等情况,有利于从微观和宏观层面评价其个体及整体风险。故完善P2P网络融资统计指标体系监督机制十分重要。
3. 信息披露监督机制缺失。网络融资相关业务尚未进入政府和法律日常监管范围,一方面,P2P 网络贷款平台信息披露与交易记录上报机制缺失,致使发生网贷跑路现象追查起来十分困难;另一方面,P2P 网络贷款业务中每笔借款所设金额很小,不容易被通常的大额资金流动监管方式所发现。故要进一步完善网络融资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监督机制,让每笔业务有踪可循,降低违约和跑路风险。
4. 征信监管主体缺失。当前,已经出现了网络金融信息系统(NFCS)、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等行业内的征信系统,但涵盖面有限,数据内容、格式不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推出了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用于收集P2P网贷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但目前我国P2P行业并没有法定的、明确的监管主体,银监会、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信部等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试探性”地对P2P行业进行监管。P2P网络融资平台与央行联系最为密切的业务领域是征信系统的对接服务。但在现阶段P2P无法对接人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情况下,央行并没有对P2P网络融资平台进行直接监管。
5. 反洗钱监管缺失。P2P网络贷款通过网络交易,洗钱犯罪分子容易借此通过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利用多个身份和多个账户进行交易达到洗钱目的。目前 P2P网络贷款所涉资金量已十分庞大,对贷款人洗钱风险的监管不容忽视。目前,并未将P2P平台所涉资金纳入反洗钱监管中。
三、P2P网络融资监管建议
(一)完善登记备案及许可制度,向央行实时报送数据
P2P网络借贷的主要载体是互联网网站,当前工信部对国内互联网网站实行ICP备案制度,而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设立由工商部门负责。通过与工商局和工信部的联合监管,增加P2P网络借贷公司营业执照和网站ICP备案的前置审批,是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
P2P网络借贷由于其更高的业务复杂性,可先期采用备案制度,由P2P网络借贷公司向央行报送基础信息和经营数据等,在掌握了足够数据及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推行类似非金融机构支付的许可制度。在备案制度向许可制度过渡期间,分批淘汰和取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的平台,对规模较大且经营规范、资信良好的平台予以鼓励与支持,以此来逐步规范行业有序发展。
(二)规范行业标准,推行第三方托管制度
规范P2P网贷行业各项标准,如注册资本要求、发起人资质、运营团队、组织结构、风险控制、内控制度及技术条件等要求。要求管理团队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主要金融领域相关经历,具有良好风险控制能力)。
推行P2P网贷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指定托管机构对平台资金账户进行专营专管,可以防止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促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到中介机构的业务本质。同时,资金账户的第三方托管可以更方便监管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监测分析,为进一步的监管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三)建立信息披露及风险评级制度,保护投资利益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规定P2P平台必须定期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明确说明投资者风险、业务流程、各参与机构的关联关系等,以增加行业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利益。建立平台风险评级制度,由专门评级机构对所有P2P平台进行评级,定期向社会和投资者公布评级结果,风险警示,以保护投资者。
(四)完善信用体系及担保机制建设,保障资金安全
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无抵押贷款模式为主,借款人的征信评估对平台经营来说非常关键。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数据应尽快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完善借款人信用数据库;另一方面,实时、完备的借款人信用数据也能为平台和其他贷款机构用来降低经营风险。
出台规范明确禁止由平台本身或关联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应由具备足够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是指担保资金由网贷平台以外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来提供。出借人的本金保障服务全部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完成,网贷平台不参与任何风险;同时,平台不再负责坏账处理,也不承担资金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伴同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而发生的,依靠于互联网电子平台,以第3方支付、P二P网络贷款、网络众筹等为主要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作为1种新兴业态在短时代内开辟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显示出超强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业态包含网络支付结算、网络借贷、理财中介、网络信息服务、虚拟货泉、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平台(网上银行、网上保险以及网上证券)等。目前,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第3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类、以P二P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融资类和网络投资理财中介类模式。第3方支付平台所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是互联网金融业态中起步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完美的模式,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及挪动终端对于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第3方平台。依据艾瑞咨询的统计,二0一五年第1季度我国第3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范围到达了二四三0八.八亿元,比二0一四年同期增长了二九.八%。[一]P二P网络平台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网络融资模式。依据谢平的定义,P二P网络贷款平台需要依法注册,其特征是通过互联网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包含信息沟通、信誉评价等在内的媒介服务。[二]P二P平台最近几年来发展异样迅猛。依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二0一五年六月底,P二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二0二八家,比二0一四年底新增了二八.七六%。二0一五年上半年P二P网贷平台的成交总额到达了三00六.一九亿元。[三]网络投资理财类指网络投资中介机构应用其互联网门户以及挪动终端,将对于第3方支付的在途资金、支付工具吸存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以到达保值增值目的。我国最有代表性的网络投资理财产品是余额宝,截至二0一五年二季度末,余额宝范围为六一三三.八一亿元。[四]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可以归纳为:虚拟化、直接性、高效性、资源同享性、普惠性以及风险性。[五]互联网金融主要应用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虚拟的交易场所,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支付、结算,使用的是电子货泉或者虚拟货泉,即虚拟的运营方式。直接性表现为投融资双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完成交易,不需通过银行等中介,既给投融资双方带来了便利,又降低了融资本钱。高效性体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提供服务时突破了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力。资源同享性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同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特征。普惠性则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客户以个人、小微企业为主的普惠金融的特征。传统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因为信息不对于称对于个人和小微企业存在必定的金融排挤行动,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对于的客户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全社会同享。风险性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包括信誉风险、操风格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在内的业务风险、技术风险和其他风险。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征及来源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
互联网金融风险既拥有与传统金融相同的共性风险,如信誉风险、操风格险等,又拥有互联网金融特性抉择的特有风险,如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从概念上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进程中,因为环境因素、轨制因素和其他因素致使的资金、财产、信用遭遇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几种类型:[五]一.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主要包含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进程中发生的信誉风险、管理风险和操风格险。信誉风险主要是网络交易主体因为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呈现问题未按请求履约而构成的履约风险。管理风险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流程管理方面存在缺点以及失误致使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操风格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不良而引起的经营风险。操风格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管理漏洞、轨制缺点或者人员素质不高,致使的因为互联网企业的员工操作或者是消费者失误而引起的风险,比较常见的是由对于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不熟练或者背反内节制度操作而致使的金融损失。市场风险则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于称而引起的因为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二.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发生以及发展起来的,而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的某些缺点不可防止地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系统性的安全风险。如网络的安全隐患、身份认证局限、交易信息泄漏、程序设计漏洞,和软件设计缺点、黑客侵入、计算机病毒分散等均可能致使互联网金融虚拟交易中信息丢失,从而给交易主体带来风险。三.法律以及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业态,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以及监管条例,也没有统1的行业自律组织制订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以及交易行动呈现问题时,没法可依、无据可循,这致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况。目前,除了了第3方支付平台以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坎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介入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添,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以P二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依据网贷之家的讲演显示:二0一五年上半年新增添的问题平台到达四一九家,是二0一四年同期的七.五倍。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可以概括为拥有强传染性、虚拟性、时效性以及繁杂性。[六]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作为运营平台,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与信誉网络联动,1旦某个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网络节点产生风险都会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这类传染性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能够突破业态的限制、突破时空的界线,可能带来极大的损失,乃至致使金融危机的产生。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特征抉择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以及分散也是在网长进行的,拥有虚拟以及隐秘性,增添了防范以及治理的难题。同时,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交易对于象、交易进程隐约,增添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于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于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请求高,系统的任何漏洞、安全隐患以及人为的操作不当均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因素一般为不容易觉察的,拥有超繁杂性的特征。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几近渗入到经济的每一个角落,介入的消费者范围也迅速膨胀。1旦互联网金融的某个领域呈现问题,就可能致使整个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刻探究,有益于咱们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第1,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滋长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环境。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我国还处于早期阶段,已经有的办法、文件只是局限于激励或者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树立。比如,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
来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以及退出机制,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门坎低,企业鱼龙混杂,行业无序发展,对于于破产或者跑路的企业也没有适合的市场退出机制,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乱健康发展;因为没有树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表露轨制及相干法规,导致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于称,致使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信誉风险时有产生,大大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2,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法规的缺失诱发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分业监管的情势不合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的1站式服务方式,因此,除了了第3方支付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经营牌照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1直处于监管空白的状况,没有外部束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以及收益的选择方面,更重视收益,而忽视风险,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忽视风险内控体系的建设,将经营的重点集中在拓展市场份额、增添企业盈利方面,从而诱发了金融风险。第3,互联网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症结在于其对于于大数据的信息处理以及利用能力,而在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展开业务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包含信息安全风险、操风格险等在内的安全隐患。另外,跟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越来越剧烈,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技术实力、人员素质、经营战略以及管理能力都将影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以及驾驭风险的能力。第4,我国的信誉体系不健全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缘由之1。传统金融机构节制信誉风险主要依赖的是典质、质押以及保证等担保措施,而互联网金融企业良多融资行动是树立在小额、信誉、扩散基础上的,在我国信誉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没法准确地了解融资者的信誉情况,从而终究致使金融风险的发生。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应针对于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色以及来源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采用下列的治理对于策:[七]
(1)完美法律法规,构建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要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干的法律法规,包含明确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主体行动的立法、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方面的立法、网络交易标准以及规则的立法、制约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表露的立法。同时,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树立起行业自律组织,树立起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互相配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坎,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制订统1的行业自律准则,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使行业自律的内部束缚与监管的外部束缚相互配合,到达防范以及治理风险的目的。二0一五年七月一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0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监管的5大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立异监管”,同时明确了监管主体,即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结算业务;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相干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终究实现规范发展仍是1个长时间的进程。此外,值患上注意的是,《发展意见》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依然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而互联网金融自身拥有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分业监管是不是能够有效地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拥有必定的不肯定性。
(2)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的建设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条件以及基础。首先,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亟须改善,要加大对于硬件的建设以及保护、对于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对于信息系统的维护,也包含提高软件的设计能力,如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走访、身份认证和分级授权登陆等技术,要通过完美密钥管理来防范信息技术系统。第2,我国要努力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以防范因为技术引进带来的阴碍国家金融安全的风险。第3,在宏观层面上要树立起立异的金融安全评估机制,制订高规格的信息安全标准。
(3)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
要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运营以及管理进行监控,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树立完美的组织机构以及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制订详细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应从下列几方面着手:1是监管机构应答互联网金融树立动态监控机制以及大数据监控模式,监管机构应针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动态数据树立风险分析模型以及程序,主动分析被监管机构的运行状况,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2是树立消费者监督管理机制,以施展互联网金融介入者的主观能动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最关切以及注重的问题,通过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应通过消费者服务中心按期向用户表露相干业务与产品动态。消费者中心应设立投诉中心,来匡助消费者维权。3是要施展舆论监督的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余额宝;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解读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是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跨界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互联网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多阶段,并且越来越在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等方面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例如,四大商业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腾讯推出的微信联合人保财险的手机端支付,淘宝联合天弘基金开发的余额宝,还有包括:易付宝、百付宝、快钱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
(二)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整体格局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格局,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等,如银联和网银。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创富贷(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挖财类的手机理财APP,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现状
随着中国金融行业的改革,互联网和云计算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从政府不断出台的金融、财税改革政策中不难看出,惠及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已然成为主旋律,占中国企业总数98%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之于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而从互联网金融这种轻应用、碎片化理财的属性来看,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和渠道而言,则更易受到中小微企业的青睐,也更符合其发展模式和刚性需求。中小微企业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大的赢家,这对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也将有着重要且深远的意义。由于银行理财产品开发过度和地方政府爆发债务危机,银行业在2013年出现大规模钱荒,银行间拆借利率曾经达到30%。这引起了货币基金市场的发展。2013年6月阿里巴巴联手天弘基金上市的余额宝,上市9个月后用户就达8100万之多,超过A股股民人数,筹集货币基金5000多亿元。
三、当前中国主要互联网金融模式
(一)传统的金融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大家提供服务。这个是大家熟悉的网银。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应该是渠道的作用。
(二)类似阿里金融,由于它具有电商的平台,为它提供信贷服务创造的优于其他放贷人的条件。互联网在里边发挥的作用是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
(三)大家经常谈到的P2P的模式,这种模式更多的提供了中介服务,这种中介把资金出借方需求方结合在一起。发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中国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家,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
四、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效率高,客户体验好。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
覆盖广。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发展快。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据报道,余额宝规模5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管理弱。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风险大。一是信用风险大。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中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五、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
(一)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
为了防止消费者信息被盗用或误用,确保互联网投资产品的风险得到充分披露,并禁止非法融资活动。要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序列和数据支持,要留有一定的观察期。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但同时绝不姑息欺诈、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他开列了互联网金融的三条不能碰的红线:第一,不能碰乱集资的红线;第二,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第三,诈骗的红线。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分析称,对影子银行的治理是2014年监管机构的工作重点之一。央行负责金融稳定,由其负责牵头制定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定也算情理之中,预料之中。
(二)国有商行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对策
对于国有银行来说,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下应立足全社会信用体系中枢地位,利用好丰厚的资本与政策资源,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联合新金融势力为客户带来更为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开创互联网金融业态下各方共赢的局面。
1.实施互联网金融发展行动计划
主动与电商合作,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现有的品牌信用、客户基础、网点网络、技术实力等方面的特有优势,解决好对新市场和新技术敏感性不高、机制文化不灵活、风险容度较低等问题,确定参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战略定位和竞合策略。
2.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余额宝实际上是第三方支付卖理财产品,所以商业银行可以有效运用云计算、物联网、智能终端为代表的新技术,以发展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理财和移动金融为突破口,积极推动支付方式创新、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渠道创新和平台模式创新,抢占银行业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制高点。创新支付方式、服务功能和服务渠道。
3.建设"智慧型"网络银行,重视发展支付业务
支付业务是银行业务的核心。商业银行一是以改善客户体验为中心,实现渠道协同服务。二是以客户信息挖掘为手段,实施网络精准营销。
4.加大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配套支撑
推动互联网金融文化机制,保护信息安全,提高用户体验,重视引入金融技术和培养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冯娟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J].现代金融,2013,(4):14-16.
[3]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7):100-103.
基金项目:浙江省重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4C25014);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SCC074)。
摘要:本文深入研究美国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四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支付体系、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互联网信用业务、互联网货币。通过对美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及其模式形成过程的了解找出其目前存在的优势,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发展模式 美国经验 启示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1.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Herbst(2001)认为,因为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呈爆炸式发展,这就给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带来了前未有的需求。金融业务信息化是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初业态,也是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来源。1994年4月,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作为全世界第一家没有任何分支机构的纯网络银行在美国成立,1998年1月,环球网(WEB INVISION)系统诞生。这项服务是SFNB通过因特网为客户打造的。WEB INVISION是一项金融管理系统,此系统建设在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PC INVISION 之上。客户无需安装特殊软件,利用该系统即可通过因特网访问他们最新的帐目信息,对最新的业务报告或通过直接拨号实时访问财务状况和投资进度有所了解。WEB INVISION系统主要针对小企业业主和会计师。通过WEB INVISION系统,这些小企业业主和会计师就可以了解到公司最新的资金情况,并且能够通过环球网系统使他们的电子邮件与SFNB连接,获得区域性或整体的各种相关数据和整体的经济状况。
2.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支付体系。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等依附移动终端来实现的一系列金融活动。谷歌Apps 是一项用于传输企业消息、协作和安全的“软件即服务”产品。基本所有企业都在使用谷歌Apps,因为它能明显降低企业IT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同时谷歌 Apps还可以保持员工之间的联系。
3.互联网信用风险管理。美国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坚持持续的信息公开,要求P2P网贷平台不断提高其管理风险的能力,对其平台上的相应信息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得P2P网贷商业贷款朝着透明化、合法化的方向发展。具体说,就是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确保P2P网贷平台的发行说明书和一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应加大审核力度,将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出售或者持有该收益权凭证的有着重大影响决定因素予以公布。如果在一些附属材料或者招股说明书中的关键信息有错误或者遗漏,而投资者可以通过相应的方法给予证明,那么投资者可以就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优势
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大优点是不断积极创新。不同的银行的优势都有所不同,因为并不是每一家银行都会有相同的市场定位和相同的战略,其后期对金融服务的路径依赖也是不同的。例如汇丰银行可能在于工商和金融机构业务这方面比较擅长,而花旗银行的优势却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能够优化资源的配置。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欧美银行利用新技术、新手段,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其比较优势。例如花旗银行,它不管是在服务的精细程度还是综合咨询方面都一直处于一种领先地位。2012年,花旗银行就开始用IBM Watson系统对大数据信息进行处理,极大地提升了现有的投资风险分析方式和现有的贷款,将客户的交互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境界。
三、美国互联网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1.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互联网企业应当抓住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这一良好契机,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区,先支持一批排名一线、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使之成为后来者可以参照的榜样。信息网络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这使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产品开发和营销变成可能。互联网企业应积极寻求与传统金融积极合作,依靠传统金融积累下来的强大信息库,共同打造安全、高效的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打造全方位的,多元化的线上线下支付方式。
2.加大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为了确保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运行,我国人民银行应全面实施关于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及时地更新补充,以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实现全国联网进行信用查询,建立不良借款人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的给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