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8 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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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对高校实验室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主要从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紧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方面阐述加强实验室安全培训对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作用。
0引言
高校实验室是学生培养、科研的重要依托,随着近年了高校办学规模和招生数量的不断扩大,高校实验室资源日益开放及进入实验室的人员数量和流动性增强、实验用房的限制,使得实验室安全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实验室的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提高实验室安全已是每个高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开展安全培训的意义
1.1 缺乏安全技能教育是造成重大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近年来,实验室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高校带来很大的财产损失和不少的人员伤亡,分析高校安全事故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实验室安全事故有硬件建设方面的问题,也有软件建设方面的原因,突出表现在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术缺乏,应对紧急事件措施不力等方面。在具体分析每一起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过程后,我们都会痛心地发现:每一起事故在发生之初,若能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正确的救援措施和人员逃生方法,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降低到很小的程度。因此,在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安全技能教育和培训应放在较为突出的位置。
1.2 安全生产技能定义安全生产技能是指人们安全完成作业的技巧和能力。它包括作业技能、熟练掌握作业安全装置设施的技能,以及在应急情况下,进行妥善处理的技能[1]。
1.3 安全技能教育的必要性安全技能的训练是对从业人员所进行的安全作业实践能力的训练。实验室的安全不仅需要安全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有必要的安全实践能力。安全知识教育,只解决了“应知”的问题,而技能教育,着重解决“应会”,以达到我们通常说的“授之于渔”的要求。这种“能力”教育,可以避免和减少实验室事故的发生,最大可能地减少应事故带来的财产和人员损失。
1.4 安全技能教育对象教师和学生是高校实验室的主要参与者,实验室教师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管理者和参与者,他们的素质条件、是否掌握安全环保知识以及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2]。
2实验室安全技能教育
2.1 实验室安全技能教育的目的实验室安全技能教育目的:①培养注重实验室安全的态度与价值观,养成注意安全的习惯。②掌握常用的实验室仪器及消防器材操作知识与技能;知道基本的实验室安全守则。③掌握发生实验事故的紧急应变措施,增强实验室事故的过程控制能力与方法。
2.2 实验室安全技能教育的方式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人们分析各种因素,提出防止发生事故的“3E”原则,即工程技术对策,教育对策和法制对策[3]。实验室安全技能则是“工程技术对策”的体现。技能与知识不同。知识主要用头脑去理解,而技能要通过人体全部感官,并向手及其他器官发出指令,经过复杂的生物控制过程才能达到目的[1]。听讲座、看录像、考试,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求 “现场教学”,通过在实际操作中给予受训者个别指导,并督促、监护受训者反复进行实际操作以达到熟练的要求。同时,受训者,特别是学生必须在实验\实践中强化安全技术的学习,积累经验,避免“纸上谈兵”。 转贴于
2.2.1 加大宣传,制定、完善实验室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教育,是贯彻在学生在校教育的始终。高校可以通过各类安全的专题的讲座,报刊、图片宣传栏和专题记录片等形式,或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竞赛等方法,进行高校安全知识普及。同时,根据各类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行之有效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和制度,完善实验室安全的硬件实施,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通过对实验室各项安全规则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上墙,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形成对受训者视觉冲击,挺高其安全意识。同时,必要时,还应将一些实验室常规的事故应急措施张贴在实验室相应的操作台前,有利于一旦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
2.2.2 通过开设安全教育课程课程内容,上至国家的安全法律,下至日常生活中的安全常识,以及实验室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及以及反应措施。安全课程应作为生物、环境、材料医药、化学、化工、机械等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以帮助他们全面了解各种事故的成因及正确处理方法,丰富知识,顺利开展专业实验、实践和专业研究。
2.2.3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安全应急预案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的预先准备,确保在有事故发生时,能够采取及时正确的处理措施。预案需对各实验室可能面临的具体危险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处置[4]。
2.2.4 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实验室常见事故有:火灾、爆炸、毒害、几点伤人及设备损坏等。在安全技能训练过程中,高校应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安全技能培训。①各类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通过讲座普及灭火砂箱、石棉被、泡沫灭火机、四氯化碳灭火机、二氧化碳灭火机、干粉灭火机和1211灭火机等消防器材的原理及使用范围,并组织受训者进行相关器材的操作及灭火训练。②熟悉实验室的环境,掌握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辐射设备、机加工设备、压力容器),有毒、易燃、有腐蚀或爆炸性危险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使用。③高校各实验室可结合本实验室的实际开展较具专业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演练,并组织受训者参与实验室各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以提高安全意识,完善他们的安全知识架构同时,大大提升他们的安全技能。
3结束语
高校安全工作一直是众人关注的焦点,也是高校。笔者认为高校安全管理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珍惜生命,以人为本”,依法整治[5]的原则基础上,加强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师生预防和处理事故的能力,是高校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方面。
参考文献:
[1]安全管理网(safehoo.com).
[2]金海萍,阮俊,冯建跃.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教育方式和内容的思考[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1,(3):185-197.
高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教学和科研实体,是高校师生进行实践的重要基地[1]。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实验室规模亦快速增大,硬件条件明显改善,这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实验室安全管理事关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学校财产安全及高校教育的学生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无论是从实验室的正常运作还是长远发展,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都显得尤为重要。
1基础医学实验室概况
目前,我校基础医学实验室承担了基础医学部下属15个学科35门实验课程的教学及科学研究任务。综合分析,基础医学实验室目前现状主要具有几个特征:①实验室多、分布范围广,且相对独立,管理难度较大;②实验室功能齐全,拥有大批精密贵重仪器;③实验的类别及项目多,实验条件复杂;④实验室使用频繁,人员集中且流动性大;⑤多个实验室使用了各种化学药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生物实验品,部分实验还需要高温、高压、超低温、强磁、真空、微波辐射、高电压和高转速等特殊环境和条件;⑥部分形态学实验室经常接触到有潜在感染威胁的人体及动物标本;⑦实验过程中会产生“三废”物质及过期或失效试剂、药品需要规范处理。
2基础医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长期以来,基础医学部在部属各实验室的密切配合及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日常安全警示与检查,提高广大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基础医学部的管理与服务职能,注重对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治理,力促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实验环境。
2.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为使各实验室安全管理有章可循,安全检查有法可依,我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基础医学部具体情况,先后制定了《实验室管理规则》、《基础医学部实验室物品管理规定》、《基础医学部化学试剂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基础医学部安全工作检查评比细则》等多项管理制度,确保规范化管理。
2.2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落实安全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关键。基础医学部作为学校的二级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各个教研室、实验中心的积极主动性。鉴于基础医学部下属学科众多,实验室分布广、数量多这一现状,基础医学部实行教研室和实验中心三级管理制度,各教研室和实验中心的负责人是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验教学中,要求所有代课教师都要严格填写《实验登记簿》,教师对实验室财产及所有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开放性实验室,要求各实验室必须明确开放性实验的指导老师,在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的同时,实时监控学生的安全状况。明确安全责任人,是做好安全工作的一种手段,并非是要追究某个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旨在促进安全责任人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安全隐患的治理和日常的安全检查上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3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基础上,我们还注重广大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倡导安全文化。我部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各类的安全知识培训班,先后有8人参加了安徽省芜湖市卫生局举办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班;部属各个实验中心都设置有兼职消防员,积极参加校保卫处定期开展的消防演练,增强防火意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我部不定期邀请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官给全体教职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座,通过消防官兵翔实的图文资料和切实的感受,以一个个深刻的教训,警示全体教职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4保持安全检查工作的常态化运作
安全检查对提高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强化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自2007年以来,基础医学部坚持安全工作的月查制度,重点对各实验室大功率电器的使用、危险物品的保管与处理、贵重仪器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组由各实验室一些高年资的教师组成,大多采取实验室之间交叉相互检查的方式,促进相互监督和学习。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对基础医学部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积极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检查过程中,检查组根据《基础医学部安全工作检查评比细则》,对各实验室的安全状况进行考核,年终评比年度安全先进实验室。目前,已有4个实验室先后获得基础医学部年度“安全与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2.5明确安全工作重点,确保实验室安全
因我部实验室数量、实验类型及项目数都较多,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要结合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及特点,突出工作重点。
2.5.1化学试剂使用安全我部各实验室或多或少都会使用到各种试剂,其中医用基础化学实验室和生物化学实验室试剂的使用量尤为巨大。我部对各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严格要求,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要求各实验室严格执行“三废”回收利用制度,确保“三废”处理后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鉴于部分实验室空间不足,致使一些需要分开存放的试剂不能完全单独存放,基础医学部积极调整实验室房屋资源,设立化学试剂室,对各类试剂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严格通风和安保措施;针对部分实验室将普通的房间用作实验室,没有符合规格的通风设备,师生的身体安全隐患较大等实际情况,基础医学部积极协调,为相关实验室安装通风设备,确保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同时,要求各实验室严格建立试剂的使用台帐,对各个学科每年低值易耗预算中化学试剂的采购量严格控制,要求各实验室必须在在弄清楚实验室药剂库存的基础上进行预算的编制,严禁一次性大量购入试剂,导致库存积压、大量报废试剂,在严重浪费的同时,造成不必要的环境危害。对于教学、科研中使用到的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等剧毒药物及国家管制的物[2],基础医学部实行专人管理,并统一配备保险柜保存。
2.5.2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生物安全实验室是进行微生物研究工作的特殊的工作环境,由于工作内容的独特性,有可能会对工作人员产生危害。人类研究微生物的同时不断地受到微生物危害,甚至感染严重疾病,危害到生命安全。另外,不时出现不明微生物及遗传工程不断产生新的微生物,导致实验技术人员往往难以预料对此类微生物进行实验的危害程度,因此受感染的危险性就更大[3]。基础医学部鼓励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人员参加各类生物安全专业培训,掌握专业知识和国家相关法令,认真学习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3月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基础医学部严格以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要求为标准建设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立、健全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置专职人员,对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p#分页标题#e#
2.5.3形态学科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形态学科实验室经常接触到人体的各类器官和组织标本,标本可能有艾滋病、肝炎、麻风、结核、痢疾等传染病以及各种癌症等,且标本多为未固定的[4]。形态学实验室最常用的固定剂是福尔马林,它是腐蚀性强,易挥发的液体,刺激性较大,对人的粘膜、眼睛损害较大。我部各实验室高度重视各类标本处理的规范化运作,对送来的标本及时固定,用有盖的桶或封闭的容器盛装,取材的实验技术人员能够穿隔离衣服、带口包,开启所在间房的通风设备,并在工作完毕后能作必要的灭菌、消毒处理。因冰冻切片的组织都是新鲜未固定的,可能有强烈的传染性,我部实验技术人员严格防范,若发现有传染性的标本,及时处理,并对冰冻机进行清洁、消毒,以保证操作者的健康和安全。各形态学实验室切片机的刀片非常锋利,稍不注意会引起仪器的损毁和人员的损伤,我们要求实验人员用完的废刀片要放在收集利器的箱内,避免伤害其他人员。目前,我部形态学各科实验室未出现一起学生、实验技术人员、带教教师被标本感染及实验器械伤人事故。
如何加强实验室管理,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为实验教学服务,首先实验室建设是基础,强化管理是关键,使用是根本,发挥效益是目的。现在我县实验室建设日趋完善,有些设备的配备还有超前意识,所以基础没问题,关键是加强管理,一流的实验室需要一流的管理,才能充分发挥效益,实验室的重点工作是使仪器设备时刻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安全可靠,充分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实验教学的质量,对加强实验室管理,简单谈几点看法。
一、领导重视,选好实验教师是关键
学校要重视实验室工作,成立实验教学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实验教学工作,实验教师要挑选业务能力强,认真负责专业对口的教师担任,并定期进行培训,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频繁更换,实验教师要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划采购等工作,准备好每一个演示实验和分组实验,收集整理实验资料,做好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工作,确保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对于实验教师的待遇、工作量核定、年度考核、职称晋级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调动他们的工作热情,提高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履行
具体包括《实验教师岗位职责》《实验教师培训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考核方案》《实验教师交接管理办法》《教学设施设备帐目管理制度》《实验室使用管理规则》《实验仪器借还制度》《实验仪器损坏赔偿制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等,这些制度的实施使实验室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守。
三、仪器药品管理科学规范
实验室全部财产,不论是调拨、自购、捐赠,还是自制教具,都要登记入帐,学校有总帐,各实验室有明细帐,分类明细帐要每种仪器占一页,详细记载每种仪器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进出日期、数量、单价、总值、现有数量等,总帐只登记仪器编号、名称、总数量、总金额,总帐分帐要相符,每年至少核对一次。仪器设备的购进、验收、登记、维修、保养、领用、外借、调拨、损坏、报废、赔偿等手续完备,原始凭证齐全,帐物相符,对长期闲置仪器应通过相关手续调剂或调出,使之发挥更大效益。各类仪器应按计量、通用、专用、挂图、标本、模型、玻璃以及实验工具等分门别类摆放,顺序以编号为主要依据,重仪器原则上要放下层,仪器要分柜分层定位存放,做到不挤压、不堆放,对移液管、滴定管、分液漏斗、长颈漏斗等细长仪器可再加隔板以节省空间,仪器柜张贴卡片,写明编号、名称、数量等,要将各类仪器说明书归类保存,编上目录以备查用,要加强对各种仪器的日常保养维修,做好防尘、防锈、防潮、防蛀、防腐、防变形、防老化、防火、防盗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高仪器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
药品按普通药品和危险品分室保管,有毒无毒药品分开存放,无机物按单质、氧化物、酸、碱、盐分类存放,有机物按各类烃以及烃的衍生物依次摆放,根据药品性质,酸性物质和碱性物质,氧化剂和还原剂不能一起存放,易挥发的药品要用蜡封保存,见光易变质的避光保存,剧专柜、专室存放,双人保管,每学年末对所管财产进行清点,列出报损清单,各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销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四、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实验室管理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应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师生都要严格遵守,实验教师要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平时多留心,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离校前仔细检查实验室,确认安全后才能离开,学校领导要定期不定时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留下记录,实验室是师生进行实验和科学研究的场所,洁净的环境和健康的氛围是做好实验的重要保障,实验室应悬挂中外著名科学家画像和名人名言,给学生以严谨、进取的启迪,张贴学生实验守则,操作规程,实验分组座次表等,要求学生课前学习相关内容,对号入座进行实验,课后做好实验室卫生工作,教师检查并同意后方可离开。
加强实验室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素质,应做到以下几点:
(1)做好实验教学的组织工作,学校把实验教学列入教学计划之中,每学期初,组织相关科任教师和实验教师,根据新课程标准的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年级实验教学计划,列出必做实验名称及所需仪器药品,并张贴在实验室,仪器药品如不足,及时订购,学校领导根据计划安排,经常督促,定期检查,确保实验教学计划落实。
(2)做好实验教学的考核评估工作,每节实验课前教师要认真做好教案,在每次实验前三天,各学科教师应填写好实验通知单,以便实验教师按通知要求将所需仪器、药品准备好,保证教师的正常教学和学生分组实验的开出,演示实验前先试做,保证实验效果明显,实验结束教师填写实验登记,并对实验情况进行小结,根据实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学期末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实验室进行考核,并把实验教学成果作为教师量化评比的依据之一。
[关键词]基础化学实验;教学;法治教育;渗透;融合
1前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1],法律素养是大学生全面素质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法律素质的高低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已成为社会和学校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2现状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法治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了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挤出更多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降低了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法制教育停滞在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注释法学层面,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2]。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体现在人类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在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等方面,化学实验教学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众多非法学专业中,化学与法律的关系尤为密切,如实验室安全、化学药品管理、废弃物排放等方面,都涉及到相关的法律知识。现阶段的化学实验教学实施过程中,因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还未充分开发与利用实验教学课程中的法律资源。在实验开始前,一般是指导老师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和讲解化学实验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较少从法律层面去诠释化学实验方面的问题,使得实验实践与法律知识相脱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笔者从五个方面开展基础化学实验教学与法治教育相互渗透融合的探索与实践。利用基础化学实验中的法律资源,使学生在开展实验的同时接受法治教育,提升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3基础化学实验教学中渗透法律知识教学的措施与实践
3.1树立法律信仰培养法治观念
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高校需要充分意识到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对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性。通过开展专题报告、专家讲座、学术交流、主题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一个师生共同学习法律知识的环境和氛围,师生共同提高法律素养,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培养正确的法制观念,坚决避免诸如“复旦大学投毒案”事情的发生。尤其是教师,要以身示范,言传身教,认真钻研教材内容,找出与其相关的法律知识的结合点,并运用自己独特的见解与思想渗透在教学中,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真正实现法治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将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则融入到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3]。
3.2实验室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
高校化学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实验室的安全是完成教学和科研的根本前提。学生在化学实验室的人流量一般很大,实验过程中的不确定安全隐患因素较多,实验室要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制定合理的实验室管理制度来确保实验安全,确保学生在健康安全的实验环境中学习和成长。化学实验所产生的污染物,虽然数量不大,但污染物种类多、组分复杂,且大都回收处理程度低,有的实验室甚至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虽然是小污染源,但对环境造成的累积损害不容小觑[4]。1998年化学废物列入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化学实验化学废物的排放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实验室要不断探讨改进,在化学实验室药品的管理、废弃物的排放、防火防水防电等方面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制度,使实验室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让学生从踏入实验室开始,就接受化学实验知识技能与法制知识的双重学习,在培养创新能力的同时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3.3实验教学内容与法律知识相渗透
基础化学实验内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很多。如化学实验试剂药品方面的相关法律条例涉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等。实验废弃物排放方面的法律条例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合成实验中有关绿色化学、清洁生产技术、循环利用等科学技术内容,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实验仪器设备方面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实验室防火防水防电方面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青少年保护法》等。在基础化学实验教学过程中,既要传授相关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也要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结合知识、技能中内在的法律知识渗透到实验教学内容中去,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提高法律修养,领悟法律制度是创造和谐、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唯有在法律的制约下,才能让化学科学技术正真造福于人类。
3.4实验操作过程与法律知识相渗透
在学生动手做实验之前,先明确实验使用化学药品时的一些注意事项,了解有关化学药品的相关法律知识,让学生切实感受到化学实验的谨慎性,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在化学实验进行中,指导教师要随时监督实验状况,帮助学生养成自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避免学生过度使用化学药品,尤其在使用具有腐蚀性、有毒有害等化学药品时,坚决杜绝拿着药品到处走的现象发生。在进行实验废弃物的处理时,指导学生进行废弃物的初步处理,树立法律环保意识,树立正确的科学法治观念。除了要发挥好实验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外,还要发挥社会实践的重要作用,让学生发现实践生活中的化学与法律的关系,如食品安全问题、工厂污水排放问题等,让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培养学生应用所学去分析解决生活实际问题的能力,用自己所学的化学知识技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3.5实验数据报告与法律知识相渗透
2016年,教育部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办法》的第六条明确指出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七条指出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任何实验活动都离不开实验数据,对实验数据的尊重是实验工作者最基本的品质。实验数据不仅是重复实验的依据,而且也是优化实验的重要参考,所有科学上的讨论和质疑,都是建立在数据是真实的基础上。要求学生规范实验数据记录,严禁剽窃、抄袭、伪造、修改实验数据,实验数据不能用铅笔和圆珠笔记录,凡是修改过的数据必须要有说明和证明人的签字。在撰写实验报告、研究报告、论文投稿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培养学生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坚决抵制学术造假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塔式起重机专家系统安全评判 DevelopmentofExpertSystemforSafety
AssessmentofTowerCrane
HuangHongzhongYaoXinsheng
(SchoolofMechanicalEngineering,SouthwestJiaotongUniversity)
ChenXiaoanLiRunfangQinDatong
(StateKeyLab.ofMechanicalTransmission,ChongqingUniversity)
AbstractAsanimportantfacility,thetowercraneplaysanimportantroleinconstructionindustry.Thoughitssafetyproblemhasbeenconcernedworldwidely,theaccidentfrequencyhasbeenhigh.Itssafetyisstillapuzzleinthisindustry.AfterbuildingaDependRelationFigure(DRF),anexpertsystemforsafetyassessmentoftowercrane(TQES)isdevelopedinVisualC++environment,usingtheexpertsystemframetechnologybasedonmoderndesignmethodology.TheTQEShasbeenverifiedsuccessfully,andcouldbeusedtoassessthesafetyofgeneraltowercrane.
Keywords:TowercraneExpertsystemSafetyassessment
1引言
塔式起重机(简称塔机)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塔机及其应用行业的主要忧患之一,受到各国政府、制造厂商和使用单位以及科研部门的高度重视。现有的解决塔机安全问题的方法,一般立足于生产管理、使用管理和安全检查上。但是,由于人为管理的脆弱性,塔机安全问题依然严重。为此,笔者通过对塔机安全问题的调查以及对塔机的安全检查、评判的研究,开发了塔机安全评判专家系统,便于对塔机的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评判,从而提高塔机的安全性。
2基本理论
2.1塔机安全的依赖关系图
在万物复杂变化的世界中,许多事物所处的状况或状态都是由一定的因素造成的,而这些事物的状态同时又是影响其他事物的状态的因素。这种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就叫做依赖关系。这样的依赖关系在现实世界中随处可见。如:“他生病了”与“他感到不舒服”;“塔机超载”与“塔机不安全”等。
专家系统是一个基于推理、分析的系统,它的工作就是利用知识库的资源进行推理和分析,根据知识的相互依赖关系去寻求结论。因此,在建立专家系统前,整理知识并建立知识之间的依赖关系是基本的和必要的。
在相关知识领域中,由基本因素到复杂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形成了一种复杂的依赖关系,用图形表示就是依赖关系图。依赖关系图有助于对领域知识系统体系进行更加直观的整理,有助于系统结构设计和知识库的建立。
塔机安全的依赖关系图显示了塔机由于其自身因素和外界因素造成安全或不安全的依赖关系,在对塔机的事故和安全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后,笔者给出了塔机的安全依赖关系图,如图1所示。
由于引起塔机不安全的因素的复杂性,塔机的安全依赖关系很复杂,这个依赖关系图只简单表明了塔机不安全的某些原因的某些主要发生点,具体的塔机的安全依赖关系将在专家系统知识库构造时全部装入系统。
2.2基于现代设计方法学的专家系统构造技术
专家系统的构造技术可以认为是一门高度智能化的边缘学科,把当代的相关科学领域的新的设计方法应用到专家系统的构造中,就形成了专家系统的新的构造技术即基于现代设计方法学的专家系统构造技术。
现代设计方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其研究对象不是某个领域,而是某个领域的研究方法。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现有的方法进行分析和总结,进而去发掘和创造新的方法,并把新的方法应用于相应的科学领域。在许多行业领域都有其特殊的科研队伍,其中较强大的一支是进行方法和策略的研究,其实是从事现代设计方法学的具体应用。在商业界,此类队伍已造就了许多商业奇迹,众多有效的销售方法的推出均是这些策划人员的杰作。在计算机软件行业,这样的队伍也已非常庞大,针对网络的许多新理论、新技术,对互联网络以及局域网络的发展均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机械等其他工业行业也不例外,模糊机械分析设计方法学的提出,无疑让机械设计水平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
在专家系统的构造方面,其构造技术也在不停地发展,但较其他软件行业就显得缓慢,主要原因就是设计新方法的发展和应用不够。专家系统的构造也应该吸收当今的现代设计新方法、新理论、新工具,以提高其构造的速度和质量。基于现代设计方法学的专家系统构造技术强调:基于面向对象的模型构造、基于用户的功能设计和基于模糊技术、神经网络的知识处理以及基于现代设计工具的实现等。
2.3可行性分析
塔机安全评判是解决塔机安全问题、提高塔机安全重要性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作为对塔机安全的评判,它具有一定的特点和作业流程。塔机安全评判人员,一般由一组塔机安全工程师和塔机专家组成,通过对塔机的状态的系统评定,根据专家的经验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评判,最后根据各个专家的评判结果进行综合,得到塔机的安全结论。检查塔机安全评判的流程,可大致描述为图2的形式。因此,塔机的安全评判具有以下特点:
1)评判人员应为塔机安全工程师和塔机专家;
2)评判应依据专家的经验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实现;
3)评判过程多是专家进行分析,具体的物理活动少;
4)评判活动很难用传统的软件技术解决。
塔机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在前面已有所叙述,而塔机专家是有限的,不可能对每一台塔机都配备专业的塔机专家进行实时监控,因此努力寻找新的方法来协助解决这一问题就十分必要。开发一个对应的塔机安全评判专家系统,能够对塔机随时进行安全评判,就是协助解决塔机安全问题的一种新方法的尝试。
塔机安全评判的专家系统的构造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其理由有四:
1)塔机安全评判适宜于开发专家系统,根据前面提到的塔机安全评判的领域特点,其活动多为专家的推理活动,而评判的依据为专家群体知识,正好符合专家系统的开发要求;
2)塔机安全评判的知识存在并且可以获取,这些知识一部分来源于有关的规章制度,另外的来源于专家的经验,这两方面的知识获取都是可行的;
3)构造专家系统的技术比较成熟,专家系统也易于构造;
4)设计人员有开发专家系统的能力。
3系统模型设计
考虑到塔机安全评判的专家系统是一个基于规则的评判类专家系统。因此,在建立系统之初,就考虑了系统的扩充性,即:建立的专家系统应该适用于塔机的安全评判,同时也可作为一个一般的专家系统工具来使用,在系统启动使用后,能够通过简单的重新构造系统的知识库再构造为其他的专家系统。根据这样的设计考虑,塔机安全评判的专家系统的知识库、知识库的建立、知识的获取应该是重要的,而且是用户可重新定义使用的部分。因此,该系统是一个基于规则的评判类专家系统和工具,为了方便和说明系统的功能,以后都把该系统简称为TQES系统。
根据前面对专家系统结构的理论介绍和要求,TQES系统总体上的结构采用基于规则的一般结构,包括以下几部分:基本数据库,初始证据库,规则库,知识获取,推理机,解释机制,人机接口,综合数据库,最终数据库。其相互关系如图3所示。下面介绍其组成部分和功能。
图3TQES专家系统总体结构图
(1)库文件
TQES系统包括5个库文件,其实就是通常的知识库和综合数据库的具体形式体现。
规则库,即知识库,在基于规则的专家系统中,知识的表示是一组按照一定顺序排列的规则,这些规则一起组成规则库,规则库是知识的存放处。TQES的规则库包括了TQES专家系统用的所有知识。
基本数据库为系统的初始化数据文件,它为规则库的建立提供统一格式的数据。在TQES中,使用的最基本的推理单位为节点,节点包含有某种数据值、值的可靠度、数据的标识符等参数。基本数据库由节点构成。
中间数据库也叫综合数据库,该库是在推理中用的临时数据库,它也由节点组成。该库只有在TQES推理时存在,为动态库文件。
最终数据库是TQES推理结束并且成功后的数据库,该库存放推理的成功数据,它也由节点组成。该库只有在TQES推理成功后才产生,为动态库,但是可以进行存储和多种方式的输出。
推理机是TQES的主要的进行推理工作的模块,它根据用户的环境设定而进行推理。其主要功能实现如图4所示。
图4TQES专家系统总体流程图
(2)推理机
(3)解释机制
对推理的结论和推理的过程进行解释,增加推理的透明性。
(4)人机接口
人机接口模块是TQES的特色部分,它负责处理操作人员和系统的信息交换。包括对用户的输入信息转化为系统的形式,把系统的输出信息转化为自然化语言,动态显示推理进程、阅览检查、打印各个库文件和数据的模糊化处理等。
(5)知识获取
负责获取知识,具体来讲就是构造基本数据库文件和知识库文件。TQES通过可视化环境获取数据,动态编辑、显示,自动格式化存储,并具有安全、不失真特性。
4程序实现
按照TQES结构模型,利用基于现代设计方法学专家系统构造技术进行了程序设计。所有的程序都在VISUALC++环境下设计并调试通过,符合C++规范。由于源程序较多(500多页,近20000行代码、40万字符),在此就不列出源代码。同时,由于TQES是一个真正Windows下的面向对象的程序,因此其功能部分和界面部分是综合的。下面列出主要源程序的作用。
Item.cpp节点定义功能实现
ItemBase.cpp节点库实现文件
ItemNameManager.cpp建立基本节点库
ItemInit.cpp初始化基本节点库
ItemBasePrint.cpp打印节点库
ItemInitDate获取初始化数据
MyTree.cpp以树形显示节点库
MyList.cpp以列表形式显示节点库
Rule.cpp规则定义功能实现
RuleBase.cpp规则库实现
RuleManager.cpp建立和管理规则
RuleBasemanger.cpp建立和管理规则库
RuleAddItem.cpp为规则增加前提或结论
RuleDisplay.cpp规则以自然语言显示在屏幕上
RuleEqualEdit.cpp规则的前提和结论之间计算关系的公式编辑器
RuleList.cpp规则库以列表显示
RulePreHeight.cpp规则前提权重分配
Value.cpp节点的值实现
Do.cpp推理驱动
Doing.cpp推理进行
DoSutuo.cpp推理设置
ConclusionOut.cpp显示推理结论
MainFrm.cpp主窗口管理
Tqes.cpp程序进程总启动
TqesView.cpp程序视图管理
TqesDoc.cpp程序文档管理
t程序帮助的索引
Tqes.rtf程序帮助的源文件内容
5结论
TQES系统经过调试后全部达到功能指标,并对一些已经存在的塔机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结果正确、可靠,是一个值得信赖的塔机安全评判软件,可以对塔机的安全管理起到一定的协助作用。同时,考虑到软件开发的难度和塔机专业的局限性,在TQES开发之初就考虑到其功能和应用领域的不协调性。因此TQES在主文件不加修改的前提下,通过相应的库文件的重新构造或修改,就可应用到其他类似的评判类、推理类、故障诊断类专家系统中,TQES又是一个广义上的专家系统开发工具,它具有广阔的应用领域和光辉前景。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四川省跨世纪杰出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黄洪钟1963年6月生,重庆市长寿县人。博士,教授。现任纽约科学院会员,日本机械工程师学会会员,中国现代设计法研究会可靠性学会理事,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可靠性工程分会理事,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机械设计分会理事。《机械设计》杂志编委,国际著名杂志ReliabilityEngineeringandSystemSafety,FuzzySetsandSystems,MicroelectronicsandReliability等论文特约评阅人。主要从事可靠性与安全性工程、CAD、智能优化设计、神经网络、模糊技术的研究工作。主持或参加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14项,获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3项,获国家专利1项,出版学术著作4部,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120余篇。
姚新胜1969年12月出生,山西晋城人。1993年7月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获学士学位。1993年8月至1996年8月在山西长治北机务段工作。1999年6月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获硕士学位。现正在西南交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安全工程、智能CAD与专家系统。主持并研究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3项,发表学术论文4篇。
作者单位:黄洪钟姚新胜(西南交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陈小安李润方秦大同(重庆大学机械传动国家重点实验室)
作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南交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邮编:610031
参考文献“”版权所有
1黄洪钟.机械设计模糊优化原理及应用.北京:科学出版社,1996.
2陈新标.浅析塔机使用方面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建筑安全,1997,(10):6~8.
3程映雪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策略研究(5).劳动保护科学技术,1995,15(5):23~24.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摘 要:质量标准是关于商品质量的内在技术规定。质量标准可通过商标将其内在信息外在表达出来,并传递给消费者。当商标表达质量标准时,商标在发挥着质量保证功能。来自第三方信任的证明商标可以有效表达质量标准,制造商和零售商也往往通过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表达质量标准。商标对质量标准的表达关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配置问题,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立场出发,商标权人要承担外观主义责任,第三方认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立法完善与司法实践应以保障商标能够真实有效地表达质量标准服务。
关键词 :商标法;质量标准;食品安全私营标准;证明商标
中图分类号:DF5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9-0066-11
收稿日期:2015 -04-27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 cnki.net) 2015年8月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食品安全私营标准法律规制问题研究》(14YJC820066);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52WW131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于连超(1985-),男,山东东平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法与标准化法。
众所周知,科技已深入现代人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科技发展通常被认为是塑造现代社会形态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与科技发展相伴随的关键问题是现代社会中日益增长的复杂性。这一背景下,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所用商品越来越复杂,主要表达为商品内在技术信息的丰富性和专业性。对消费者而言,面对复杂的商品犹如面对“黑箱”。现代科技条件下,商品的技术规定主要表达为质量标准。那么,通过质量标准将商品内在技术信息传递给消费者成为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选择。而商标在将商品内在技术信息外在化表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配置亦是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产品责任立法所关注的问题。
一、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及其与质量标准的理论关系
(一)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辨析
区别商品来源被认为是商标最原始和最基本的功能,“商标这种事物原本是为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应运而生的。这是商标的根本功能,也是它生存的唯一理由。”随着消费经济的崛起,商标独立于商品的价值凸显出来,与此相应商标的表彰功能愈发得到表达①。而对于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则存有较大争议。持否定态度者认为,尽管商标可以代表一定的质量水平,但并不能保证商品的质量。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与其观念中的质量水平不一致时,不能以商标为依据寻求救济。当附有某一商标的产品质量水平下降时,并不必然会导致该商标被行政主管机关撤销。因此在《商标法》中笼统地规定商标权人的质量保证责任是没有意义的。商标也不能保证商品质量的“一致性”。如由于各国制定的产品标准和检测程序并不相同,由此导致的后果可能是同一商标名下的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质量也是不一致的。持肯定态度者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视为由商标识别功能衍生出来的目的之一。尽管商标并不保证商品质量的优质性,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可以保证商品质量的同一性。并认为,随着生产和营销模式的复杂多变,母子公司、委托加工、特许经营以及商标授权等新的商标经营模式的普及,商标表征商品相同来源的识别功能反倒日益受到挑战。应从商标所保护利益主体立场出发,分析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我国商标法采用了社会规划论的基调,即将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的首要价值追求。商标鼓励商标权人培育良好商誉,提供商品质量,因而具有质量保证功能。这要求商品的生产者提高质量标准,并进行质量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即使在商标许可授权情形中,商标权人也要尽到商品质量的监督义务。因此,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目的的,应当在商标立法中予以坚持。
回望历史,人类在其加工制作的物品上使用商标是一种古老的商业习惯。最早可溯源至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物勒工名”制度。《吕氏春秋》首次提到了“物勒工名”,意思是“器物的制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唐律疏议》记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可见,“物勒工名”制度的目的在于辨识生产者,防止伪劣产品,便于追究责任。但其并不是工匠的一种权利,而是一种向官府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在现代商标立法与实践中,产品质量是其中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确认了商标权利人(所有人或许可人)应是适格的产品责任人。这与欧盟立法是一致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3条规定的“将自己的姓名、商标或其他识别标志标示于产品、以此表示自己为该产品制造者的”亦为该指令所指的“制造者”,亦应成为适格的产品责任人。美国判例和理论研究对此也持支持态度,在1920年的Coca - Cola Co.v.KokeCo. of America案中,法院指出可口可乐商标之所以驰名在于消费者对其质量的认可,并不在其生产者。法院也认为商标具有质量保证的政策功能。在之后的City of Hartford v.Associated Construction Co.案中,法院援引了1946年《联邦商标法》第5条和第45条关于商标权利人(所有人或许可人)负有控制商品质量的义务。关于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需明晰以下三个方面问题:其一,商标可以表达产品质量,并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但商标并不能完全保证商品质量。商标的初衷是为了区别来源,任何可识别标识均可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承载着商誉,商誉则主要依靠商品质量而获得。依此逻辑,商标表达了商品质量。然而,“质量”与“商誉”均具有强烈的主观性。那么,在客观上商标与质量之间也不必然是一一对应的必然关系。其二,商标对商品质量的保证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管理学研究成果,消费者与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关系中存在心理契约,即消费者会对商誉所承诺的义务或责任产生相应的感知或信念。而且实证研究证明,在多项消费者对心理契约的感知因素中,“质量与服务”的贡献最大②。如果经营者违背心理契约,提供的商品与消费者心理期待质量相差甚远,消费者将会断裂、抱怨、沉默和破坏(如传播负面消息)其与商标之间的信赖关系。而这些均是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选择的过程,并不必然产生法律后果。其实,商标价值在某种意义上是消费者的“抵押品”。如果消费者对经营者不满意,他们会通过降低商标价值来作出反映。而“抵押品”的存在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与其期望质量一致的商品提供了激励。其三,当商标表达了质量标准时,则具有了真正的质量保证功能。质量标准是对商品质量的技术性规定,即此时的质量具有了客观可测量性。因此,当商标表达了质量标准时,附有商标的商品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即达到一定的质量水平,否则将会产生法律责任。
(二)商标与质量标准的理论关系
标准被认为是一种技术规范,用以规范产品、服务的内在品质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程序问题。基于标准的经济影响,可将标准分为质量标准以及兼容性标准、品种简化标准、信息标准等类型。其中,质量标准旨在控制产品的最低质量,并对产品的不同质量要求进行区分,即通常表达为最低限度质量标准与质量区分标准。质量标准存在于两个场域,一是政府规制①,二是市场自治。在产品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领域,质量标准多以强制性标准形态存在,如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市场自治中的质量标准主要表达为市场主体之企业及其联合组织制定的产品标准,也是私标准的重要形式。食品安全私营标准(private standard)就是典型的市场自治中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私营标准主要是由食品零售商、食品制造商及其联合协会等市场主体制定的,用于规范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私营标准被认为是食品企业以市场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方式。食品安全私营标准规定了“从农场到餐桌”食品价值链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要求,不仅局限于食品污染限量、营养价值等基本要求,还包括环境保护、动物福利、劳工平益等社会因素的要求。食品安全私营标准比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更为严格、更为全面,也更为复杂,其旨在追求食品的安全性。
最低限度质量标准与质量区分标准可以解决或缓解逆向选择的现象。如果存在这些质量标准并能被市场很好地接受,那么消费者在购买时就能有效地将高质量的产品从低质量的产品中区分出来,从而使高质量的产品维持与其优秀品质相对应的价格。但仅有质量标准还难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还需将质量标准所承载的诸多技术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即将商品内在信息外在化。在实践中,质量标准与相应的质量标识是形影不离的。无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自愿性标准。对于食品安全私营标准而言,符合该标准与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均可进入市场流通,消费者很难区分上述两种产品。此时,表达食品安全私营标准的标识变得十分重要。食品安全私营标准的标识将相关市场分隔成为两部分:使用标识的产品与不使用标识的产品。附有质量标准标识的商品代表其符合特定的标准要求,进而可以直接将质量标准内在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当然,消费者获得信息的直接或间接来源很多,如调查、经验、价格、广告、合同条款(担保、服务、可观察的产品特性)、零售商和中间人以及从第三者那里获得信息。与此同时,市场竞争通过自我选择造成信息的披露,卖方信誉的影响也促使信息的披露。总的来看,质量标准内在信息的外在化的基本途径是商标,此时的商标是广泛意义上的,可为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亦或证明商标。至此,可以认为商标是质量标准信息外在化表达的重要途径。
二、商标对质量标准的多样化表达
当商标表达质量标准时,商标发挥着质量保证功能。这一面向消费者的质量保证承诺既可来自商品供应商和消费者之外的独立第三方,也可来自于第一方,即商品供应商。前者通过证明商标的形式表达,后者则通过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等形式表达。
(一)证明商标对质量标准的表达:来自第三方的信任
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 marks)可通过独立第三方的认证活动实现对质量标准的表达。证明商标,瑞士《商标法》又将其称为“保证商标”(guarantee marks)。加拿大《商标法》中的证明商标是指用于鉴别或者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某些方面是否符合某一特定标准的标记,这些方面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品质;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工作条件;从事商品制造或服务提供的人员;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地域。1978年的Mister Transmission( International) Ltd.v.Registrar of Trade Marks案③指出普通商标是来源的区别,证明商标则是某一质量和标准的区别:普通注册商标与证明商标的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对某一标识的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后者则是对符合特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与不符合该标准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可见,二者是不同类型或类别的标识。在美国《商标法》中,证明商标有三种类型:一是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来自于特定的地域,如法国某地区蒸馏白兰地的证明商标为“CO-GNAC”;二是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符合有关质量、材质或者是生产方式的特定标准,如“UL”证明商标;三是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是由某工会或者其他组织成员来完成,或者证明工作者符合特定的标准。综上所述,现代商标立法给证明商标功能以较为明确的定位,其中之一便是证明商标可以表达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
一方面,证明商标表达质量标准的前提是质量标准体系。现代商标立法规定,在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时,申请人须对商标意图证明的标准做出声明,当然一个商标并不限于只证明一个特征。同时,申请人还须提交一份判断他人是否可以在其产品或服务中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标准,这一标准既可以是申请人自己制定的,也可以是他人的标准,如政府机构制定的标准或者是其他中介组织、企业等主体研发制定的标准。例如,我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证明商标证明的产品的特定品质;二是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也就是说,证明商标的存在是以质量标准为前提的,因为证明商标旨在证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其质量标准。而且,质量标准经常是以体系化形式表达的。例如,我国的绿色食品标识属于证明商标范畴,其权利人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其表达的标准即属于食品安全私营标准范畴。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该办法规定的质量标准体系是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的前提。
另一方面,证明商标表达质量标准的公信力是第三方认证。证明商标的一个基础原则是证明商标所有人不能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该原则出自这样的理念:如果从事对产品或服务进行认证的认证人不能够独立,那么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因此,根据英国《商标法》规定,如果欲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申请人所从事的业务涉及提供商标所证明的商品或服务的,则不予以注册证明商标。那么,如果证明商标所有人从事了与该商标所证明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业务,该证明商标将被撤销。亦如我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禁止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美国立法与司法判例亦是如此,这便是证明商标性质的核心问题,即所有人不会使用该证明商标,但所有人的作用是对他人使用该商标施加控制,以确保他人商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的要求。证明商标表达质量标准是通过第三方认证实现的,一般情况是证明商标的持有人即为该证明商标的认证人。我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以及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第三方认证在买卖双方关系中引入了独立的第三方,一则独立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二则独立的第三方也承担着信誉保证责任,三则独立的第三方还需履行相应的控制监督责任,因而能够确保其认证活动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可以说,第三方认证是独立的第三方给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的角色。
然而,证明商标表达质量标准的能力也是有限的,这源于证明商标制度本身决定了其功能的有限性。首先,证明商标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注册,政府对证明商标施加了较多监督和管理。实践中,质量标准是复杂多样且不断变化的,证明商标严格的法定性难以周全地顾及质量标准的表现形式。其次,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和权利人多是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申请证明商标往往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质量标准多是市场自治的结果,那么政府行为对市场自治的质量标准也是难以企及的。再次,证明商标的诸多内在规则使其功能受限。为实现认证程序的独立性和证明商标证明责任的明确性,证明商标的所有人自己是不能够使用证明商标的;凡符合申请使用证明商标条件的,且向证明商标权利人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证明商标权利人不得拒绝。也就是说,证明商标已经成为社会组织管理或者是经济社会问题治理的工具,进而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和公共职能,这就决定了证明商标缺乏市场导向和利益机制。因而,实践中表达质量标准的商业标识是多样化的。
(二)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对质量标准的表达:来自第一方的信任
尽管由第三方认证带来的信任更具独立性和权威性,但其成本高昂,且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会产生贸易壁垒。第三方认证还使第三方参与到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中,进而使相关的法律责任主体变得复杂与多元,肢解了供应商的完整责任。鉴于此,第一方自我认证也得到各国立法和行政规制的肯定,并得到广泛普及与适用。如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允许供应商通过一个名为符合性声明的过程宣布设备产品的符合性,只要提供配套的测试结果是从认可实验室获得的。实践中,经营者会通过制造商标、销售商标等外在商业标识宣布其商品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进而实现对质量标准的表达。
在整个商品供应链中,制造商和零售商是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两个基本环节。为了掌握营销渠道权,进而获得更大利润,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展开博弈。面向市场和消费者,培育良好商誉是二者共同的目标,其中制造商通过制造商标,零售商通过销售商标进行。对制造商而言,除使用一般的商标表达区分商品来源外,他们开始实施新的商标策略,即针对同类商品使用不同的商标,以突出表达同类商品的不同品质和个性,如食品的“有机性”与“无污染性”等。而商品的这些品质与个性均是有相应的质量标准规定的。例如,如表一所示,在蒙牛系列乳制品中的“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常温酸奶”、“全脂灭菌乳、全脂调制乳”、“配制型含乳饮料”、“调制乳”五种产品分别使用“优益C”、“纯甄”、“特仑苏”、“真果粒”和“焕轻”等五种商标表示这些产品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其中有的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有的是国家推荐性标准,有的则是企业标准。再如,光明公司在高端纯牛奶乳制品产品上注册“优+”商标,而该类产品与普通纯牛奶相比具有“来自优+生态牧场的新鲜生牛乳”、“0添加更纯净”以及“低温浓缩工艺保留优质乳蛋白”和“口味甘醇香滑”等品质特征。
随着零售商在整个商品供应链话语权的增加以及现代产品责任立法对销售者施以的法律责任压力,自有品牌得到迅速发展。零售商试图通过自有品牌实现培育良好商誉的目的,其中自有品牌多通过销售商标实现。例如,零售商及其联合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私营标准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市场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食品安全私营标准代表着比政府制定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更严格的要求以及更高的品质。食品安全私营标准通常会通过零售商的销售商标表达出来,并进而将食品安全私营标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如大型零售商沃尔玛使用商标“Sam’s Choice”作为其自有品牌的代表,并已在中国注册了“SAMS CHOICE”商标。在法国,Carrefour开发了“家乐福质量链”(Carrefour Quality Chains)。食品价值链标识意味着存在持久的伙伴关系,以保证产品符合在它们的生命周期中每个阶段特定的质量水平。类型、来源和可追溯性是供应链的质量原则,主要适用于奶酪、肉类、水果、蔬菜、鱼和海鲜等产品,这些商标是以与生产商之间的供应协议为基础的。2003年,Carrefour已与35,000多家生产商签订了超过250个伙伴关系协定。至2005年,Carrefour已制定了名为“Carrefour Agir”的系列商标计划,该计划包括四类子商标:一是Carrefour Agir E co Planate,该商标基本含义是表达其所提品的环境友好性;二是Carrefour Agir Bio,该商标基本含义是表达其所提品或食品是有机的;三是Carrefour Agir Soli-darie,该商标的基本含义是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经过公平贸易的,即没有贸易歧视;四是Carrefour Agir Nutrition,该商标的基本含义是其所提供的食品是健康的。附有上述表达不同含义标识的产品须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如附有表达环境友好性的Carrefour Agir E co Planete商标的木质产品(如木质家具)须符合森林管理委员会(FSC)制定的有关保护森林和避免植被破坏的标准。当然,上述不同商标所表达的标准有的也是由Carrefour自己制定的。也就是说,上述Carrefour推出的系列商标所表达的标准有的是第三人组织制定的,有的则是由Carrefour自己制定的。
三、商标权人与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配置
质量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认证活动的开展与相关联商标的使用等过程均会涉及商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以及相关联的认证机构等多个市场主体,这些主体的上述系列行为均是面向市场和消费者的。厘清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框定其法律责任对保障产品质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质量标淮是商品质量的担保,当质量标准以商标形式外在表达并传递给消费者时,商标权人的法律责任成为核心问题,此时的商标权人可能是制造商或销售商,亦可能是第三方认证机构。
(一)商标权人的外观主义责任
现代产品责任立法与实践均对质量标准以高度认可,质量标准成为商品提供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无论是政府制定的强制性标准,还是企业自主制定的企业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果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则可能会构成“缺陷”,从而引发产品责任。美国产品责任法也将质量标准视为产品是否存有“缺陷”的证明,认为产品违反或符合与导致原告伤害的风险相关的某质量标准,这一证据对产品具有或不具有缺陷是有证明力的。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法》规定,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或零售商在发现其生产、经营的产品不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标准时,应在掌握情况的24小时内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提交问题报告,这是启动产品召回程序的第一步。如前文所述,质量标准是关于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技术规定,质量标准内在信息则会通过商标等形式外在化地表达出来。那么,表达质量标准的商标应成为商品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这是商事责任外观主义的内在要求。现代商事法上的外观主义一词源于德国私法理论,德国学者将其称为外观法理,日本学者将其称为外观主义,在英美法系中对应的是禁止反言法理规则。外观主义的含义即是当行为人本人行为形成的外观事实致使行为相对人产生信赖并依此作出行为时,即使外观事实与内在意思不一致,仍旧以该外观事实认定行为人本人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保护相对人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将真实主义作为法律效力的判断规则,商事责任的外观主义是商品经济发达阶段保障商事交易安全与效率的需要。外观主义强调依据外观事实确定行为效力,交易关系中交易行为联结交易主体的关系以及交易主体资格、权利状态、交易标的的质量、价格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都可能会成为相对人和第三人信赖的对象,当这些外观事实产生信赖时,这种信赖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以商标等外在形式表达质量标准时,消费者即会通过商标获得产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而不会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这也不符合商事交易的基本规则。那么,此时消费者便会对商标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即相信商标表达的质量信息是真实可靠的,法律则应对这一消费者的信赖进行保护。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对此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再如《法国消费法典》第L211-5条规定,为了与合同相符,产品应该具有消费者可合理期待的质量,鉴于销售商、生产商或其代表作出的公共声明,有其是在广告或标签上作出的公共声明。与此相关联的是准生产者或者标示生产者成为产品责任承担者,其中准生产者是指将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一般是将其名字、商标或者其他标识标示在产品之上,以表明其是该产品的生产者的任何人,也被称为标示生产者。如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2款规定:“通过将其名字标示在产品上或使用某种商标或其他识别标记,以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生产者的任何人”是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的。
(二)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连带责任
在证明商标表达质量标准的情形中,独立于商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成为现代产品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在美国,提品认证的机构通常并不承担保证责任或严格责任,而可能会基于故意或过失虚假表述承担责任。这一立场的基本原理在于,提品认证的机构并不从事销售产品或者其他分销行为,也没有将缺陷产品投入到商业流通过程之中。在Hempstead v.Ceneral Fire Extinguisher Corp案①中,司法实践第一次将产品责任扩大至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该案法院认为,如果原告能证明,认证机构对工具的固有危险存在疏忽且原告的损害结果是该疏忽造成的,认证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法院不能提供任何可以支撑这一结论的普通法,但他们还是认为《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324A条能够为这一结论提供正当理由,该条款是关于第三方由于承诺的疏忽行为而产生赔偿责任的规定。美国司法实践对主观“故意”的理解是很宽泛的,在某些情况下,“希望原告对其产生信赖”也构成“故意”。在Hanberry v.Hearst Corp案中,被告是原告所购买之鞋“优质家政”的质量认证标识的认证机构,这种授予标识表达了鞋子质量好的保证,并将该系列鞋子在被告杂志做了广告。被告授予这些标识的目的之一是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产生信赖,事实上消费者也这么做了。初审法院基于诉求不充分抗辩(demurrer)驳回了原告的清求。上诉法院允许过失虚假陈述之诉,但拒绝适用违反担保和侵权严格责任之诉。法院认为,“优质家政”标识强加了广告的价值,因为“这一标识和认证容易引诱并鼓励消费者购买杂志做广告的产品,这些产品经受了该标识及其认证的考验”。因为标识及其认证目的就是为了表明,被告已经采取合理措施保证产品本身的质量,并认为原告恰当地主张了过失虚假陈述之诉。
Hempstead案与Hanberry案使认证机构承担产品责任都是立足于他们的主观过错。尽管Hanberry案原告声称被告违反了“保证”和“疏忽”,然而法院驳回了原告基于“保证”的诉求,理由是被告Hearst并没有直接参与生产的产品或者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根据法院的声明,他们将遵守更多是公共政策而非传统的责任理论,因而法院拒绝保证理论的适用也是自然的。虽然Hearst没有参与产品的制造和直接销售,但其印章和广告保证书应对产品的销售负责,这使Hearst不可避免地参与到产品的市场营销过程。法院的推理认为这种赔偿责任不是源于保证,因为认证机构只检查或测试样品,而不是所涉及的特定的一双鞋,认证机构应将其保证责任限制在来自设计的那些缺陷。只要对方当事人表见为卖者,《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402B条将会给类似Hanberry的消费者以保护。鉴于Hearst与其印章和广告保证书使其不可避免地参与到产品的市场营销过程,Hearst应承担与制造者和销售者同样的责任,这必然是有争议的。法院也指出,科技的发达使产品日趋复杂化,这也对消费者判断产品质量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也使独立的认证机构的角色日益更重要。随着作为这一角色作用的不断增强,认证机构的注意义务必须相应地得到提高。
在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对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做了相应规定。《产品质量法》第21条规定了质量标准认证从事认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即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证明。与此同时,该条还苛以认证机构以较强的作为义务,即“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如果认证机构不作为而违反了这一作为义务的规定,则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即“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有学者将质量标准认证机构视为产品营销参与责任人,并认为认证机构承担的认证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②规定的帮助行为,其所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后来,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食品认证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食品认证机构认证食品与其实际不符合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做了区别规定。如果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证明,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与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导致认证证明不实的,则属于违反了产品缺陷预防义务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与《产品质量法》第57条第2款关于“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实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出于同一法理的。